no.2262 論第一卷本文抄一目次 辨教時段 宗家意立幾時教耶 證果迴心 互執有空 如來為除 爰引六經 深蜜三時 深蜜經說唯識文何 華嚴唯識文何 般若唯識 一經亙三時歟 唯頓唯漸 花嚴頓漸 華嚴法花舍利弗同歟 三獸渡水 初對外道 瑜伽釋論三時 雪山部五事 龍猛皆空 法輪自性體 輪非輪事 了不了 別起斷道 普為乘教 約理說一 提謂經可有二乘聖果之者耶 一音教 要集半滿教 此則唯法 又復設爾 為定性人 頓漸半滿二教誰人所立耶 論第一卷本文抄一 辨教時段 問。宗家意立幾時教耶。 疏云。如來說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也。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少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蜜等會說一切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云云)。 問。般若經時。可有二聖果二乘迴心向大之義耶。 疏云(如上)。 義演云。即以中根對小名大(云云)。 總聊簡章周記云。章須菩提等迴心趣大者○。今言迴心。因聞般若。悔修於小。為趣大因。名迴趣也。非趣大已名迴趣也(云云)。 樞要下文云。雖未已入正性離生。而於三乘性不定者。聞此法已。皆發無上正等覺心(云云引大般若五百九十三也)。 攝釋一云。此人雖曾行二乘行。未得少果。聞大乘經。即發菩提(云云)。 大般若七十七云。若入聲聞得獨覺聖性離生者。不能得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何以故。彼於生死流已作限隔故。是中設有能於無上正等菩提發心趣者。我亦隨喜五百九十七云。唯有見諦趣大菩提。諸聲聞等及已不退轉菩薩摩訶薩(云云)。 法花經一云(方便品)未曾汝等當得成佛道(云云)。 無量義經云。四十餘年未顯真實(云云)。 問。初二時所被機根。互執有空耶。 疏云(如上)。 祕云。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云云)。 總聊簡章云○諸偏見者。初聞說有。便即快心於空起謗。後聞說空。亦後協空。便謗於有(云云)。 瑜伽釋論云。 問。為除何執。說第三時教耶。 疏云(如上)。 總聊簡章云。彼聞法空隱密意教。便撥諸法性相都無○佛為除此。後說唯識三性等教(云云)。 問。今論引幾經。說唯論義耶。 疏云。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花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伽·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云云)。 論七云。由何教理唯識義成○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又伽陀說。心意識所緣等(云云)。 疏云。今無垢稱經。舊維摩經(云云)。 無垢稱經疏一云。若依初大乘清辨等義。此經明二諦之義。依勝義諦。以空為宗。後大乘護法等義。雖說二諦。世俗諦有四。通空及有。勝義諦中有四。唯有非空○四世俗中。初一體空。後有三○而經一部多說初世俗諦(云云)總聊簡章。又古來大德○維摩·思益·大品空教(云云)。 維摩經上云。維摩詰云。如佛所說。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云云)。 論三云。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云云)。 疏云。證無垢圓鏡智(云云)。 問。深密經所說三時教者。義類年月中何耶。 解深密經第二(無自性品)云。勝義生當知。我依三種無自自性密意。言一切諸法皆無自性。所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性性(明三無性)復次勝義生○如是我今領解世尊所說義者。若於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所依行相中。假名安立以為色蘊○是名遍計所執相。世尊。依此施設諸法相無自性性。若即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所依行相。是名依他起相。世尊。依此施設諸法生無自性性。及一分勝義無自性性。如是我今領解世尊所說義者。若即於此分別所行遍計所執相所依行相中。由遍計所執相不成實故。即此自性無自性性。法我我真如清淨所緣。是名圓成實相。世尊。依此施設一分勝義無自性性○世尊。譬如毘濕縛藥。一切散蘊藥方中。皆應安處。如是世尊。依此諸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無自性性了義言教。遍於一切不了義經。皆應安處(採畫地熟蘇虛空三喻亦同此義)爾時世尊歎勝義生菩薩曰。善哉善哉。善男子。汝今乃能善解如來所說甚深密意。言義。復於此義。善作譬喻○如是如是。汝應受持。爾時勝義生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初於一時。在波羅□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唯為發趣聲聞乘者。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雖是甚奇甚希有。一切世間諸天人等。先無有能如法轉者。而於彼時所轉法輪。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世尊。在昔第二時中。唯為發趣修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隱密相轉正法輪。雖更甚奇甚為希有。而於彼時所轉法輪。亦是有上有所容受。猶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世尊。於今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無自性性。以顯了相轉正法輪。第一甚奇最為希有。于今世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非諸諍論安足處所。世尊。若善男子或善女人。於此如來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業寂靜自性涅槃。所說甚深了義言教。聞已信解。書寫持。供養流布。受誦溫習。如理思惟。以其修相。發起加行。生幾所福。說是語已。爾時世尊告勝義生菩薩曰。勝義生。是善男子或善女人。其所生無量無數○佛告勝義生菩薩曰。善男子。此名勝義了義之教(云云)。 深密解脫經第二云。世尊。如來初成應正等覺。於波羅奈仙人集處諸禽獸遊處。為諸修行聲聞行人。一轉四諦有法輪○世尊此第二轉法輪○為住大乘眾生○世尊此是第三轉法輪。為住一切大乘眾生(云云)。(可是下文) 總聊簡章云。述今文者。如解深密經第二卷。瑜伽決擇第七十六云。世尊廣為勝義生菩薩。依遍計所執體相無故。說相無自性性。依依他起上無遍計所執自然生故。說生無自性性。及即依此說無遍計所執一分勝義無自性性。依圓成實一無遍計所執故。又說一分勝義自性性。說三種無性皆依遍計所執性已。勝義生菩薩深生領解。廣說世間毘濕縛藥·雜彩畫地·熟蘇·虛空諸譬喻已。世尊讚歎善解所說。勝義生復白佛言。世尊初於一時○略示教者。四阿笈摩等。是初時教。諸說空經。是第二時教。以隱密言。總說諸法無自性故。花嚴深密唯識教等。第三時也。以顯了言。說三無性非空非有中道教故(云云)。 玄□一云。解深密經中。佛為勝義生菩薩。依三性。說三無性皆是遍計所執性已。勝義生菩薩深生領解○依此經文。阿含經等為第一時。總密說有。不明有者有其何性。大般若等為第二時。總密說空。不明空者亦空者亦空何性。花嚴經等為第三時。顯了說。有有依他圓成亦顯了說。空空所執性故等(云云)全文大旨同章。 無垢稱疏一大旨同之。 二十唯識疏上云。如來說教總有三時。初於鹿□。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方說三界唯心。雙熟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嚴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破後空見(云云)。 燈一云。問。何故如來初說有教。中談空教。後演不空不有教耶。答。據不定性。未發趣時。且令漸悟所執我無。唯有蘊處界等諸法。名為有教。為已發趣得小果者。令趣於大次悟法空。觀彼所執界處等無。名為空教。後為發趣一切乘者。顯所執無。非執是有。非一向空。亦非皆有。為不空不有教。為對漸悟說教三時。若對頓悟。無三時別。又所說教非定如是。前後次第判為三時。並約所說義類相從。望不定性。當第三時。不爾。花嚴第二七日世尊即說。可對漸悟在般若等後。方始演說判屬第三。此有二義。一約前後。二約義類。前約前後亦有二義。初說生空。次說法空。二者初說生空密詮法有。次說法空密詮法無。後方顯明。生法二執所取不有。若離二執。真俗不無。故經說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所說為空(云云)。 增明記一云。問。今云前後者。為義前後。為時前後。答。此義前後。非是年月(云云)。 疏云。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次第。即華嚴中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性。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彼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是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座故(云云)。 燈七云。論即經前所說三性等者。解此前後。略為三釋。一云。無性先孫。三性後說○一云。前後經說三性。故今論云即依此前。此前兼二。依此論前。及依經前說三自性。觀生意樂。密意趣故。後立無性○問。若爾。何故說三性教為第三時。應第二時。在空前故。又准深密。同坐一經前故。答。經辨三時。非約前後。但以類相從。有為第一。空為第二。俱為第三。以三自性。遍計是空。余二是有。故當第三。又據漸悟一類菩薩。說此三時。非望頓悟。若爾。何故先說了義。後陳不了。答。花嚴等云。譬如日出先耀高山。於大乘教頓悟先熟。故先三性。漸悟後成。後說無性。若爾。復違法花等教。以為漸悟第二說空。第空有。如何得言為漸悟故後時說空。答。約頓漸二性。無性在後。偏據漸悟。初中後殊。空為第二。今此論中。通對頓漸。兩教前後。故云即依此前頓悟菩薩所聞三性。後時為彼漸悟菩薩密立無性。故不相違。本疏所明意含二解。此順經文有前空後(云云)。 惠日論一云。若以涅槃有深密後。不得預判為第三時者。如何自引云。或有前經密說後義。如智論說。又花嚴乃在說四諦前。云何無量義經判為第三時說。若云據義類說。不據前後。深密亦爾。何獨不信。故約前後判為五時。但嬰兒慧。知者弗許。 阿彌陀經通□疏上云。第二應理圓實宗。判教者即那爛陀寺有論師。名戒依實。依彌勒菩薩為宗主。判教為三時。一有教。一代教說有處是。二空教。但說空處是。非非空非有教。便說非空非有處是。依圓是有。遍計等無。真諦但以教就時。此非也。戒賢論師將時就教為正。難真諦云。佛成道後第二七日說花嚴經。是第一時教。戒賢將時就教。判為正(云云)。 上文云。三梁朝真諦三藏。判如來一代時教為三時。一有教。二空教。五年度五俱輪。第六年舍利弗。第七年度三迦葉。總名有教。二空。從第八年至三十八已來。已來總說八部般若等是。三非空非有教。從三十九年至臨涅槃時。說非空非有教。法花楞伽思益等是(云云)。 補已餚宗一本云。問。此立三時。與前真諦所立何異。答。真諦所立定約年月。故為不可。今所立者但可以義相從不得前後。若談有義。初時教收。若談空義。第二時攝。雙彰空有即第三時。故與前立其相懸別。問。今定教宗。何故乃約三時之說。答。即以三時所說。以為三宗。所言時者。非年月時。合道理故。名之為時。但諸教中。與有義合。初時教收。與空義合第二時攝。若中道。即第三時。由此不約年月為明。故與真諦所立有異。然解深密言初時等者。此約教有淺深。以三時之異。有教理淺故名初時。余二人說為中後。此即同金光明經轉照三種法輪也(云云)。 問。深密經說唯識之文何耶。 祕云。疏解深蜜經說唯識是者。按彼經第一云。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慧。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云云)。 問。花嚴說唯識文何耶。 祕云。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多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云云)。 問。般若經可說唯識耶。 祕云。又大身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諸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自心所變。准此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云云)。 疏云。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云云)。 章云。諸說空經。是第二時教(云云)。 燈云。般經中。雖有三乘各各得益。未分明說法非空有。故屬第二(云云)。 中邊論一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乖說一切法非空非有。中道教(云云)。 (攝論第一第四引大般若明三性可見之)。 般若經二百九十六云。我等今者於贍部州。見佛第二轉(妙法輪云云)。 廣百論云。又此空言是遮非表。非唯空有。亦有復空空。遍遣執心。令契諸法非有非空究竟真理(云云)。 問。一經亙三時歟。 總聊簡章云。或有諸經。全分多分大小教異(云云)。 問。宗家意可有唯頓漸教耶。 疏云(如上)。 總聊簡間云。若唯初大。如勝鬘經。或但被小。如遺教經(云云)。 問。華嚴經通漸教云事。以何證之耶。 疏云。今論所明二明皆是○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座故(云云)。 總聊簡章云。只如花嚴經中入法界品。五百聲聞在于會座列。名歎德。又舍利弗將六千弟子。從自房出。文殊師利為說十法。即發無上正等覺心(云云)。 華嚴經第四十四(入法界品第二十四覺賢譯)云。爾時佛在王舍城祇樹給孤獨苑大莊嚴重閣講堂。與五百菩薩摩摩訶薩俱○復與五百聲聞俱。悉覺真諦。證如實際。深入法性。離生死海。安住如來虛境界。離結使縛。不著一切。遊行虛空。於諸佛所疑惑悉滅。深入信向諸佛大海○爾時諸大聲聞。舍利弗○如是等諸大聲聞。在祇洹林。而悉不見○清淨佛剎○何以故。修習別異善根行故。本不修習能見如來自在善根。亦不修習佛土行○以是因緣。諸大弟子不見不聞○何以故。此是菩薩智慧境界。非諸聲聞智惠境界。是故諸大弟子在祇洹林。不見如來自在神力○何以故。以聲聞乘出三界故。又以滿足聲聞之道。住聲聞果。不能具足無所有智。住真實諦○自調伏捨離眾生。是故如雖與如來對面而座。不能覺知神變自在。譬如盲人(云云)。 八十本云。永斷疑惑(云云)。 八十本云。諸大弟子依聲聞乘而出離故。成就聲聞道。滿足聲聞行。安住聲聞果。於無有諦。得決定智(云云)。 第四十六云。爾時文殊師利童子從善安住樓閣出。與一切同行諸菩薩俱○俱詣佛所。頭面禮足。設供養已。辭遊南方。爾時尊者舍利弗承佛神力。見文殊師利童子。以菩薩莊嚴而自莊嚴。出祇洹林。遊行南方。住如是念。我今當與文殊師利菩薩修行。爾時尊者舍利弗與六干比丘。是舍利弗共行弟子。皆斯出家。其名海智比丘○如是等六千比丘。已曾供養過去諸佛。於諸佛所種諸善根○觀佛境界。了法實相。饒益眾生。常樂專求諸佛功德。此等比丘皆是文殊師利之所化度○時當諸比丘頭面禮足。卻住一面。合掌而立。住如是念。我等以此禮拜功德。知法實相。如和上舍利弗。釋迦牟尼尊。得清淨身相好音聲神力自在。如文殊師利。爾時文殊師利告諸比丘。汝等當知。若善男子善女人。成就十種大心。則得佛地。況菩薩地。何等為十。所謂發廣大心(云云)(八十花嚴第六十并六十一大旨同之) 開發上云。有云。花嚴所說聲聞。但應化非實二乘。所以知者。成道七日。即說花嚴。三七日後。聲聞方便度。故應化非真實。今不然。彼經八會非是首末相續說故。初之七會成道即說。故大初七未有聲聞。入法界品後時別說。故第八會亦聲聞。方有如大般若一部非十六分相續說故(云云)。 上生經疏上云。只如妙吉祥所見。乃是他受用身。舍利弗所見。即為化身故。花嚴會舍利弗。如聾如盲。不聞不見。文殊師利引出會已。方始知見(云云)。   智論百云。又如佛不可思議解脫經時五百阿羅漢。雖在佛邊而不聞。或時得聞而不能聞。是故屬累諸菩薩(云云)。 玄□五云。應化聲聞者。有言舍利弗。今解不爾。花嚴經初說有舍利弗。是應化。後入法界品。舍利弗將六千弟子從自房出。文殊師利為說十法。乃發菩提心。即此中授記者。故非應化也(云云)。 大方廣如來不思議境界經云。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摩竭國菩提樹下。成等正覺○復有無量千億菩薩。現聲聞形。亦來會座。戎名曰舍利弗·大目犍邊○阿難○跋難陀等而為上首○復有無量比丘尼。訶波闍波提而為上首(云云)。 十二遊經云。六年須達與太子祇共。為佛造精舍(云云)。 佛地論二云。何故此中先說聲聞。後說菩薩。又諸聲聞常隨佛故。形同佛故。內眷屬故(云云尺十八圓滿眷屬圓滿文也)。 同論一云。如實義者。釋迦牟尼說此經時。地前大眾見變化身居此穢土為其說法。地上大眾見受用身居此淨土為其說法。所聞雖同。所見各別。雖俱歡喜信受奉行。解有淺深。所行各異。而傳法者為今眾生起勝希願。故熟勝者所見結集(云云)。 同七云。諸聲聞等。或現化住。或是真實。受用變化二土同處(云云)。 入大乘論論下云。如法花中舍利弗等五百弟子。悉是菩薩○如不退轉法中廣說。以是故當知。菩薩皆現為聲聞(云云)。 最勝疏一云。准入大乘○據攝大乘論。舍利弗等有其三類○三者變化等(云云)。 問。華嚴法花舍利弗同歟。 玄□云(如上)。 攝釋三云。問。彼已發心云何會復言迴趣。答。彼發信有菩提之心。非發求趣菩提心也○或花經嚴非一座說。舍利弗發心末心即是法花會前。義曰。前釋理通。後解不可。雖非一座。無文有說在法花後。縱言有會在法花後。此已發心。彼何更發今助。一釋。花嚴會所。文殊加之令發信心。而蓋傍被後法花趣求。漸今正為說。而重令彼生決趣習。授佛位等。亦如善現於般若會而言發心。皆今漸也。 總聊簡章周記云。章舍利弗正等覺心者。問。此花嚴會其會利弗已發大心。何故乃至法花會中方發大。答。有三解。舍利弗之中。有是聲聞。有是菩薩。花嚴會者乃是菩薩舍利非聲聞也。一云。花嚴會中。化舍利弗。非實聲也。一云。在花嚴會舍利弗。即是法花會者。在花嚴會。但發信向無上道心。至法華會方趣向。故無違也。今依後解為正。若依第一解。既是菩薩。花嚴即是頓。如何中破化(云云)。 三獸渡水事 燈云。如來說教體一真如。平等利生實無差異。然隨根性悟解不同。漸頓有殊。說教為異。故法華云。雖一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生長各異。寶性論中。猶如一河三獸渡水。得淺深異。攝大乘論。如一寶珠隨求雨異。無量義經。常說一相。悟解不同。得諸果異。故如來教隨機說別(云云)。 玄□四云。寶性云。如兔馬象三獸度河。河性無差別。得淺深異(云云)。 無垢稱經疏一云。寶性論云。河性無兔馬象三渡之有別。此乃理同而證有異。成三乘義(云云)(同疏第二變引寶性論也)。 玄□一云。優婆塞戒經言。三獸渡河得淺深別(云云)。 總聊簡章云。優婆塞經言。三獸渡河淺深成別云(云云)   開發上云。涅槃經說。三獸渡河淺深有異(云云)最勝疏第二云。故涅槃經及寶性論。皆以河水喻真如(云云)。 初對外道事 燈云。初對外道等。說我為無。談法為有。次對小乘。破執法有。說法亦無。後令趣實。方為顯說非空非有(云云)。 瑜伽釋三時事 瑜伽釋論云。諸有情類。無始時業。於一切法。處中實相無知疑惑。如來出世。隨其所宜。方便為說種種妙法。處中實相。令諸有情知一切法如是如是空故非有。如是如是有故非空。了達諸法非空非有。遠離疑惑顛倒僻執○永滅諸障。得三菩提。證寂滅樂(云云)。 疏云。心外法無。破諸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云云)。 章云。瑜伽釋中。此三時小異義意無別(云云)。 雪山部五事 燈云。十五日夜。次大天說戒經。說戒經畢。遂說五事頌云。餘所誘·無知。猶預·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真旨教。耆年聖者咸不許之。即翻彼說第四句云。汝非佛教。 宗輪論云。其雪山部本宗同義。有阿羅漢。為餘所誘。猶有無知。亦有猶預。他令悟入。道因聲起(云云)。 同流云○有阿羅漢為餘所誘等者。五事。本上座部。為此五事與大眾諍。所以分出。今復許立。何乖本旨。初與大眾乖諍之時。尚未立此。至三百年滿。與說一切有諍。說一切有得本宗故無五事。舊上座弟子失所宗。乃立五事。故知年奄日久。聖隱凡生。新與舊殊。復何怪也(云云)。 又云。此等本宗同義末宗異義者。如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部。根本初諍立義之時。所同之義名本宗同義。別部已後。於自宗中。後別立義。乖初所立。別名末宗異義。又如多聞部。從大眾部出。初分出之其本旨。名未宗異。下一一部准此應知(云云)。 龍猛皆空事 佛地論云。而菩薩藏千歲已前。清淨一味無有乖諍。千歲已後。乃興空有二執異論(云云)。 燈云。二百年外。有南天竺龍猛菩薩提婆。並俱出於世○為破小乘及外道執我執法。說之為空。時多□(云云)。 增明記云。 法輪自性體事 燈云。問。以教對機。教有三時之別。未審輪為體為別為同。答。根性既差。輪體有別。約初有教說體。如常。空教之中。體少有別。以八空聖道為體。證空理智為體。以說空教為因。以證空加行智為因。所緣空為境。爾覺支等空為助伴。以道一戒空為眷屬。以菩提涅槃空為果。若第三時法輪體者。雙合前二亦得。非正正者如瑜伽論及法疏第四卷明(云云)。 玄□第四云。今者大乘總貫諸文。法輪有五。一輪自性。謂擇法覺·正見·正智等。瑜伽九十五云。正見等法所在性故。說輪名法輪。自他三轉。通見及修無學道故。諸聖惠眼能摧煩惱。說名輪。故俱舍。當言一切聖道名法輪故。或體取八聖道支具轂輞圓滿義故。正見正思惟說名為轂。是根本故。正語業命說名為輪。因轂有故。正念勤定說名為輞。攝錄餘。故不同小乘。此八聖道修行。雖在修道。體實通餘見無學道。世尊應無八聖道故(云云)。 總聊簡章云。明大乘者○然正法輪唯法八聖道。餘雖非正。是助法輪○以要言之。法輪有五。一法輪體。謂八聖道。二法輪境。謂四諦理等。三法輪眷屬。謂餘五蘊功德等。四法輪因。謂教及三惠等。五法輪果。謂菩提涅槃。如法輪章。自當廣說(云云)。 輪非輪事 燈云。問。義益之中有了不了。輪中亦輪非輪不。答。大小相形隱顯相對。二並得有。又解。不例詮理。有顯密義中了不了。對機皆滅障。皆輪無不輪。又問(云云)(又問二字依常記屬上依增記屬下文) 最勝疏第一云。又有三緣。一令生欲樂。二令修行。三令斷障○人天之乘雖就斷種。亦能制伏三惡道障。得生人天。故名有三(云云)。 清水云。聖教所詮之義能契正理之邊。為義益。聖教所詮之義能斷惑障之邊。為輪益言也。 了不了事 總聊簡章四重了不了者。一法印非印門(法印有三一諸行無常二涅槃寂靜三諸法無我)二詮常非常門。三顯了隱密門。四略語廣門。三種理印等名為了義。違三法印等非了義經。 燈云。了不了義。法苑分四。今要集云。更加一門。執著名字名為不了。不著名了故。自在王菩薩經上云。了義經者。一切諸經皆是了義。以依義故。一切諸法不可說故。菩薩如是名為了義。若人於一切經。不能如是依義。是名不了義。何故名不了。是人不了義故。准此經文云。是人不了義故。名不了義。不判經為不了義。又經云。自在王菩薩。依如是義趣法者。一切諸經皆是了義。不如是依者。一切經皆是不了義。准此意。能不執著。一切經皆是所了義。若執著。一切經皆是所不了義。不得約人自不能了便判聖教亦為不了。要集解云。能令生過。或生功德。說了不了。此通一切大小乘經。此判不。若由不了即生過失。名為不了。亦應名不善。亦應名有漏。便非稱寶有多過故。今者正解應云。依法分四。法苑明。又加依人。對解了不執。名為了義。對執著者。名不了義。如似二諦(云云)。 別起斷道事 章云。或近或遠。能生真智。摧伏怨敵所有二障。故佛所語皆名法輪(云云)。 問。以第三時教名普乘教者。教普為歟機普為歟(此題准古註之可思也)。      燈云。問。若據漸入。此等諸教是第三時。第三時教普為發起一切乘者。今此一論正被何乘。若為三乘。如何破彼。若唯被大。非第三時。答。破我之文。通入三乘。破二乘處。令唯入大。又破彼執。不破彼乘。故通為三。若爾。法花既亦破乘。應第二時。答。對不定性。幼理說一。破執理別。令其趣大。若其定性。觀行不同。說如蘊草。乘即有別。故得通被。然多為不定故說此經。唯說一乘。為諸聲聞所作事故等。若爾。既第三時普一切。何故解深密云。我於凡愚不開演。阿毘達磨云。勝者我開示。答。大分三時。云為一切。不言一一文各各為三乘。故今此論解深密等上下文中。可通被三。故不相違。問。既對漸悟說教三時。即第三時亦為漸悟趣大者說。只是為大。何得說言普為一切。答。為根熟惠悟既通故。為顯說三乘所觀空有諸法。云為一切。般若經中。雖有三乘各各得益。未分明說法空有。故屬第二。若約頓悟。可立一時(云云)。 攝釋第一云。疏第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問。為要被三。為對一二。若要被三。此法花經應非第三。無緣覺故。若不要三。何名為普○答。具明有空被三根法。名之為普。非要一時有三所得上方得普名。且三性教說所執無。余二性有。有無義是說有即當為趣二乘。說空即當為發大者。空有具明即當為彼久學菩薩。依斯說普理亦不爽(云云)。 深密經云。世尊經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云云)。 疏云。辨教所被機者○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性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性二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云云)(廿唯識疏同之引今論成此義)樞要云。頌下兩句造論意中○復有二緣。一為菩薩種姓。唯依大乘教。遍於諸乘文義行果○二為余乘種姓及無性者。亦依大教。各於自文義行果。生巧便智斷伏障。修自善出離三界超惡趣故。此唯教亦得說為趣一切乘破空有。故可配二句。 攝釋云。正唯破有傍益一切故正非傍。故是第二(云云)(釋第三時教也) 尋云。第三時教令被無性耶。 境明記云。問。普為乘者。為約三乘。為通五乘。答。集述二釋。一云。法花經。十方佛土中有一乘法。涅槃又說。一切眾生○皆成佛道。故一切眾生皆入大乘教所被機。又深密言。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說彼第三了義大乘。所言一切即通五乘。三乘人天攝乘盡故○一云。法華涅槃。為欲此攝不定性故。說為一乘○解深密云。一切乘者。唯約三乘名為一切。唯望聖果說為乘故。故彼第二云。三乘四性各依一道行。證得無上安隱涅槃。故知但被三乘四性名為一切。其無性者不證聖。故不名為乘。故非五乘名一切乘(云云)。 最勝疏一云。為所利機略有二解。一云。唯備大乘根性。通定不定。有聲聞○一云。既第三時教通備五乘○二解後勝。許是第三時法輪所攝故(云云)。 約理說一事 燈云(如上)。 玄□第四云。經說佛智惠故至濟度於眾生。□曰○今此多說佛果二法。菩提涅槃。智性智用。含名智惠。或唯真智。不取真如。或此一事多說智性。涅槃經中。師子孔說佛性即空。空即智惠。由此智性亦惠。今此取初解為正等(云云)。 法花方便品云。諸佛智惠甚深無量。其智惠門難解難入(云云)。 又云。是法住法世間相住(云云)。 又云。說佛智慧故。諸佛出於世(云云)。 諸乘章云。法花分明以智惠為一乘。隱說真如(云云)。 玄□云。第四彰差別。此說一乘與勝鬘涅槃經等說一乘差別之相。此通理智。彼唯佛性。此唯攝入。彼出生(云云)。 問。提謂經大乘經歟。 問。提謂經時可有二乘聖果之者耶。 燈云。辨時之中。^8□^8□立五時教。設云持漸悟。理亦不然。為提謂等說五戒本行經時。通得諸乘聖道。不得云初唯人天教。正價人。不得云兼。又設對漸。不得約定年月前後以立五時。又無數文。故為過也(云云)。 總聊簡章云。第五□立五時者。今者且依菩提留支法師序破。是義不然。提謂經說五百價人將受五戒。先懺悔彼五逆十惡謗法等罪。得四大本爭·五陰本淨·六塵本淨·五我本淨。時提謂等得不起法忍○二百價人得須陀洹果○自余天等發無上道意○得不起法忍。即是初地或第八地。又普曜經。第二七日。提謂等五百價人彌佛□密。佛與授記○名曰智成。云何但言第一時中世間教也。^8□作此破義亦難知。既有價人得預流等。何不此曰名轉法輪。至五比丘法輪方。答。由未分明說三乘者同所觀諦故。未名法輪。次第二時○是亦不爾○又提謂普曜等經。皆明菩薩行。又與價人授記成佛。明初成道已說大乘(云云)。 總聊簡章云○此依證果。若謂人天。即有四時。其二乘者方便學法。是彼初學。故略不說。   玄□一云(同章)。 攝釋云。疏本言五而筆誤也(云云)(章五字可准之)。 攝釋第一云。悟四大等。明法空理。五我本淨。明悟生空○議曰○今以理准法輪有二。一者通行三乘。同觀四諦理故。二者別行三乘。觀境得果各別。三七日後悉名轉法輪。據通行說。若凡施為普名法輪。依別行言。亦不相違也(云云)。 開發中云。提謂等經說。有價人聞法悟道。提為長者得法忍等。皆是如來密教。非諸天人皆悉聞知。不得名為轉法輪(云云)。 婆娑百八十二云。有說為正。摩訶僧祇耶說。法輪語為自性。若是佛語者。則應菩提樹下邊為商人說法者。名轉法輪。何故後至波羅29斯國乃言轉耶○是故法輪聖道為體(云云)。 普曜經第一云。聞如是。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與大比丘眾俱比丘萬千二菩薩三萬二千等(云云)。 第七云(四天王缽品第二十二)爾時離謂波利之等與價人俱五百為侶○佛嘆偈已。即以其缽受賈□。□願價人言○聞□願已。皆發無上正真道意。於是世尊○以是德本。於將來世諸賈客等當得作佛。名曰智成如來。(云云)。 妙經云。即趣波羅奈○為五比丘說。是名轉法輪。便有涅槃音及以阿羅漢法僧差別名(云云)。 一音教事 總聊簡章云。後魏有菩提流支法師。此名覺愛。唯立一時教。佛得自在。都不起心有說不說。但眾生有感。於一切時謂說一切法。譬如天樂隨眾生念種種聲。亦如摩尼隨意所求雨種種寶。花嚴經云。如來一語中演出無邊契經海。維摩經云。佛以一音演說法眾生隨類各得解。或有恐怖。或歡喜。或生厭離。或疑。故無一教定頓漸。又無量義經云。我得道來四十餘年。常說諸法不生不滅。不去不來。無此無彼無得無失。一相無相。但由眾生悟解不同。得諸果異。法花言。一雨普潤三草二木。生長不同。優婆塞經言。三獸渡河。淺深成別。故知諸教但總一時無二三等(云云)。 周記云。如唯有聲聞種性者。唯聞聲之教。不聞緣覺菩薩之教。非佛天時不說菩薩教也。譬如天樂(云云)。 燈云。古人立一時。約佛一時能頓說故。名為一時(云云)。 章云。敘其非者。只如第一菩提流支法師唯立一時教者。若廢事談理。及在一會有大小機。可如所說。若唯被大。如勝鬘經。如遺教經。或有諸經。全分多分大小教異。言唯一時。深為猛狼。豈無一會頓發三乘之心。及無漸入大乘者也(云云)。 燈云。要集云菩提流支立一音教。法苑廣破。然恐不當。此亦不了。破意彼云。一音頓說名為頓教者。非一音中即頓說教盡。根性前後不一時故。何得一音頓說名為頓教者。非一音中即一頓說頓說教盡。根性前後不一時故。何得一音頓教盡。又復設爾。不應別判花嚴等為頓。又以一音名為一時。無教定判(云云)。 上文云。據能雖爾。對機不然。以眾生機熟有前後。寧得一地說法名為一時(云云)。 章下文云。若依覺愛定唯一時無漸次者。即違深密說有三時(云云)。 尋云。二時教菩提流支與一音教師同歟。 周記云。章頓者如來能一明頓說一切法者。今時此師說頓者與自前說一時教同。如來於一時中說一切法。頓能得被三種根機。故言一時頓說一切法(云云)。   義鏡云。文又菩提流支至名之為頓者。玄惲律但目錄云。菩提流支有後魏時。有後代時。今此流支即後代時也(云云)。 要集半滿教事 燈云。又辨時意。以解深說三時教。今此論等何時教收。然要集等云。約此等以辨教時。名為教依。然要集等云。約此等以辨教時。名為教依。今謂不爾。不約說於半滿二教·有作無作·生法二空·人天言教·此等法時。以為所依若依此等。各自是時。說唯識教說唯識時。何須更辨是何時教。若約半滿·有作無作·生法空法門別辨。法門無量。何只爾許等(云云)。 此則唯法事 燈云。涅槃經二十四云。演說一法若界若入。一切眾生各隨本解而得聞之。是法詞合說。一名句中觀多名句。一音聲中現多音聲故。各隨本解。攝假從聲。以諸名句隨生有別。然不離聲故總名聞(云云)。 又復設爾事 燈云。又復設爾。不應別判花嚴等為頓(云云)。 為定性人事 燈云。要集云。菩提流支云○又云。半滿而為二時。法苑所破亦恐不當。經云。為聲聞說半字。不約逗機。故恐不爾。亦不解彼法苑說意不障逗機說於半滿名漸漸頓教。為定性人亦說半滿故。 漸頓并半滿二教誰人所立耶 總聊簡章云。又菩提流支法師亦二時教。楞伽經說頓者。莫問聲聞菩薩。皆漸次修行從淺至深。名為漸也。頓者。如來能一時頓說一切法。名之中頓。又有二教。一者半教。二者滿教。涅槃經言。云何解滿字及與半字義。又云。為聲聞乘而說半字。為菩薩乘而說滿字(云云)。 開發云。又曇無讖依涅槃經立半滿二教○長耳三藏亦如是就彼說。始得道終至涅槃。隨所化機。半滿雙運。亦不定判。二教不同故。此理通義無乖返(云云)。 論第一卷本文抄一 論第一卷本文抄二目次 種姓義段 然實亦有 眾生界增減 法華一乘了義歟 勝鬘經所說一乘真說歟 莊嚴論種姓品可說五種姓耶 大悲闡提 瑜伽論中可說斷善者耶 涅槃據理性 無性真理 五難六答 若有無漏 無餘迴心 攝論十義 根未熟故 楞伽聲聞 定姓比量 第七常沒 雖復發心 無性比量 論第一卷本文抄二 種性義段 然實亦有事 要云。若有情類雖未已入正性離生。而於三種性不定者。聞此法已。皆發無上正等覺心(云云)。 攝釋一云。今既不言發正等覺心。故知定性(云云)。 同四云。法花會所大分為彼退大聲聞故。聞大後退求小果。然實亦有聞於大乘即求小者。何以明之。故大品經云。六十菩薩聞說般若。成阿羅漢(云云)。 問。眾生界可有增減耶。 樞要云。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性有情不成佛故。莊嚴論第一卷云。餘人善根涅槃時盡(云云)。 別抄云。不增不減經云。眾生界不增減不生滅。故知無入涅槃者。若有定性入無餘依。彼經應言眾生減。解云。彼經約眾生界理性而言。真如之理無增減故。又解云。彼云眾生不增減。而不說云眾生不增減。界言總說眾生界際。非約眾生而說。故不相違(云云)。 伽抄第六云。問。若許二乘入無餘依。云何不許眾生界減。經說眾生界無增無減故。答。如海無邊際。去一滴非為增減。生死海中此亦如是。又無上依經眾生界者。謂如來性。眾生雖有入無餘依。彼如來無增無減。故彼經云。阿難。是如來界無量無邊。為煩惱聲之所隱發。隨流生死。無始輪轉。我以此義名眾生界。若依此義。真為妄性。依真立妄。雖起滅真無增減。又經說。諸聲聞於多劫入涅槃界。就三時長時醉臥。彼後起發大心者。於大乘說。化作聲聞。非實如此。故無餘依身心並減(云云)。 惠曰論一云。又云。密嚴下卷云。若解脫者眾生界減。即壞如來一切智性。去來今佛所知之法不得平等。又若涅槃眾生減者。誰離於苦有無餘耶。除魔等事皆是妄說。是故當知。諸觀行者證於解脫。其身常住。離眾有蘊。減諸習氣。譬如熱鐵投之冷水。熱雖除而鐵不壞者。此文意別。初言若眾生界減即壞如來一切智性。據真如說名眾生界故。寶性論引不增減經云。舍利弗不離眾生界有法身。不離法身有眾生界。眾生界即法身。法身即眾界。此二法者義一名異。諸大乘經處處有文。故不可證二乘者無餘不減(云云)。 不增不減經云。若見人生界有增減者。是大邪見(云云)。 問。宗家意法華一乘了義歟。 要云法花經說。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以教准機。唯有一機(云云)。 諸乘章云。問。經自說言十方佛土中○何故乃言三五乘別。答。若依梵本說經頌。應言無第二第三數。三乘中獨覺為第二。聲聞為第三。為引不定任持餘故。方便言無第所二第三。非真破也(云云)。 惠曰論四云。問○佛性論云○答。此據理性·平等意樂。及槃經沒之中第二雖非闡提亦名常沒。及無上依等二種無涅槃法中第二人說。楞伽第五無性乘人亦同此會。不合闡提名為常沒。云七人各一。及無上依經經第一無涅槃法(云云)。 佛性二云。故經中說。一闡提人○一為令法身得生。二為令加行行得長修菩提行故。親得成。復有經說。闡提眾生決定無般涅槃性。若爾。二經便自相違。會二說。一了。二不了故不相違。言有性者。是名了說。言無性者。是不了說。故佛說。若不信信樂大乘。名一闡提。欲令捨一闡提心故。說依章提時決定無解脫。若有一。有自性清淨。永不得解脫者。無有是處故。佛觀一切眾生有自性清淨故。後時決定得清淨法身(云云)。 妙經云。開方便門真實相(云云)   問。勝鬘經所說一乘真實說歟。   問。勝鬘經云。謂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求聲聞者授文聲者授聲聞乘。求緣覺者授緣覺乘。求大乘者授以大乘。是名攝受正法。堪能荷^7□四種重行。此中以通從另。有性為三。無性為一。 玄□一云○如勝鬘經所說一乘。一乘是權。四乘實故(云云)。 攝釋云。疏四乘為實等者。勝鬘說彼四實一權。為對決定四種機故。頓教大乘者即四乘中大乘是也。一乘權者即彼經會以前說言。唯一乘者是權說也。問。彼經上下總無此言。何以得知。一權四實。答。直據顯文者。彼似非有。以理取教。云即非無。言四乘者。經云。攝受正法。善男子。建立大地荷四重任。乃至授以大乘。言一乘者。經云。若如來隨彼所欲。而方便言即是大乘無有二乘。四乘不言隨欲方便。故明四實。一乘即言隨欲方便。明說一權。若不爾者。隨欲等言何所彰表。問。隨何意欲說一無二。答。如法花等。隨不定者說一無二。勝鬘會之云方便說。問。若說一權。應唯三實。四中大乘即一乘故。答。唯說一乘。不立會運。此佛權說。名之曰權。非大體無名為權也。四中大乘對大根性。同餘三乘有所對器。故四名實。問。四對定四。應器名實。一對不定。隨性非權。答。望自不定。是實非權。形四定性。故權非實(云云)(此釋閑可見之)。 玄□四云。第四彰差別。此說一乘與勝鬘涅槃所說一乘有有差別。此說一乘為實二乘為權。彼說一乘四權四乘為實故。勝鬘云。若如來隨意欲而方便說唯有一乘無有餘乘等也(云云)。 玄□八云。乘既說四。解深密云○勝鬘亦云○故知據理說一為權。說四名實解深密云。非有情性無差別故(云云)。 勝鬘經云。又大地持是重擔。何等為四。一者大海。二者諸山。三者草木。四者眾生。如是攝受正法。善男子善女人。建立大地。堪能荷^7□四種重任。踰彼大地。何等為四。謂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求聲聞者授聲聞乘。求緣覺者授緣覺乘。求大乘者授以大乘。是名攝受正法(云云)(說四乘文也)。 又云。佛告勝鬘○言阿羅漢辟支佛觀察解脫四智究竟得蘇息處者。亦是如來方便有餘不了義說。何以故。有二生死。謂分段死·不思議變易死○二種死中。以分段死故。說阿羅漢辟支佛我生已盡(云云)(說一乘文也)。 又云。法者又方。聲聞緣覺乘皆入大乘。大乘者即是佛乘。是故三乘即是一乘(云云)。即是說一乘道。僧者是三乘眾。此二歸依非究竟歸依。名少分歸依。歸依第一義者。是歸依如來。此二歸依第一義。是究竟歸依如來。何以故。無異如來。無異二歸依。如來即三歸依。何以故。說一乘道。如來四無畏成就師子吼說。若如來隨彼所欲而方便說。即是大乘無有三乘。三乘者入於一乘。一乘者即第一義乘(云云乘章)。 又云復次憍尸迦。此經所說斷一切疑。決定了義入一乘道(云云)。 寶積經第一百一十九(第三十八會)云。若諸如來隨彼所欲。而以方便說於二乘即是大乘。以第一義無有二乘。二乘者同入一乘。一乘者即勝義云(云云)(菩提流支譯也)。 同末文云。此經所說類一切疑。決定了義入一乘道(云云)。 惠日論一云。勝鬘經云。是故三乘即是一乘。又云。若如來隨彼。即第一義。既云方便。即顯四乘是真實說。同解密深(云云)。   惠日論一云。有云。如解深密等說一乘。法花破二明一。即義有異。何者。深密存於二滅。云定性二乘不座道場。頌云。故於其中立一乘。非有情性無差別○法花○捨羊鹿而滅他城。破二滅而得寶所故義有異。此說非理。所以者何。說一乘名義無異。法花深密略舉其同○攝論上法花會中舍利說記別在十義中。既同所尺。明知不別○花經論。決定之人根示熟故○既說破二滅。一乘為顯了。即須決定說二乘皆作佛。何故除決定又第三喻○令知種種乘異故說雨喻。故同深密趣寂種姓不座道場(云云)(深密法花一乘同異以此文可知之) 惠日論一云。破定權實三有義。諸經論中二說不同。必無兩實。定有一權。然就義別。非全虛妄。解深密有二滅而說一乘。有經說闡提畢竟無涅槃法等。斯權教也。法花除二滅而說一乘。涅槃闡提皆有佛性。斯實教也。故諸權實義例六○彼說不然○又深密經自以了義經挍量非了義。此佛自說為了義。後代凡夫判為非了。應智過佛○若云其解深密會前二時。法花涅槃會前深密。無會法花一乘為方便者。又云。涅槃闡提障未來故名為無性。此皆經論自會五性三乘。無文會釋一乘佛性者。說不然。勝鬘經云荷四得擔○又云。若如來隨彼所欲。而方便說即是大乘無有二乘。涅槃云。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皆得成道。並自會說同解深密攝大乘等言唯一乘。是佛密意。亦會法花。論文明顯(云云)。 章云。第五問答分別者。此中一乘理應唯一無餘二三。法花經言○涅槃亦言○何故乃至為引不定○答。攝大乘論。以十因故佛一乘。顯揚二十。以六目故佛說一乘。如前已辨。今釋意者。據實而言五乘各異。如前所引。教理成立。為引一類故說一乘。非乘唯一無二三等(云云)。 深密經二云。復次勝義生。諸聲聞乘種姓有情。亦由此道此行□故。證得無上安隱涅槃○一切聲聞獨覺菩薩皆共此如清淨道。皆同此一究竟清淨。更無第二。我依此故。密意說言。唯有一乘。非於一切有情界中。無有種種有情種姓○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頌曰。 一切諸法皆無性 無生無滅本來寂 諸法自性恒涅槃 誰有智言無密意 相生勝義無自性 如是我皆已顯示 若不知佛此密意 失壞正道不能住 依諸淨道清淨性 唯依此一無第二 故於其中立一乘 非有情性無差別(云云) 瑜伽七十六同之。 佛性論二云。故經中說一闡提人○修菩提行故。親得成。復有經說。蘭提眾生決無般涅槃性。若爾。二經但自相違。會此二說一了二不了。故不相違。言有情者。是名了說。言無性者。是不了說(云云)。 惠曰論四云(引佛性論畢)。答。此據有性闡提人說(云云)。 又云。問○佛性論等引云。故經若有清淨性不成佛者。無有是處。答據平等意樂非皆成佛(云云)。 問。莊嚴論種品可說五種姓耶。 要云。大莊嚴論第一卷種性品。說五種種姓。三乘定及不定四同瑜伽。第五性中說有二種。一時邊。二畢竟(云云)。 惠日論三云。又云。若莊嚴論說有五乘同楞伽者。可云畢竟即彼第五。莊嚴論中但明有姓無姓。於有性中即說三乘。無性之中時邊畢竟。時邊之中復有四種。一不同楞伽說有第四。二不同楞伽說無姓乘為其第五(云云)。 莊嚴論第一云。由界差別者。眾生有種種界。無量差別。如多界修多。一說。由界差別故。應知三乘種姓有差別(云云)。 下文云。已說種姓相貌。次說種姓品類。頌曰。決定及不定。不退或退墮。遇緣如次第。品類有四種。釋曰。菩薩種姓品類略說有四種。一者決定。二者不定。三者不退。四者退墮。如其次第。決定已遇緣不退。不定者遇緣退墮(云云)。 問。大悲闡提菩薩可成佛(已起金剛無間道歟又留分段生歟)。 要云。又依十卷楞伽經中第二卷末。四卷者第一卷說。大分亦同。佛告大惠。有五種性證法。一聲聞乘性。二辟支佛乘性。三如來乘性。四不定乘性。五者無性。謂一闡提。此有二種。一者焚燒一切善根。則謗菩薩藏。二者憐愍一切眾生。作盡一切從筆界願。是菩薩也。若眾生不入涅槃。我亦不入。大惠白佛。此二何者不入涅槃。佛菩薩常不入涅槃。非梵燒一切善根者。以知諸法本來涅槃。不捨一切諸眾生故○楞伽所說二種闡提。初是斷善根見邪見者。後是菩薩具大悲者。初者有入涅槃之時。後必不爾。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性有情不成佛故。大悲菩薩無成佛期。然第立性合有三種。一名一闡底迦。二名阿闡底迦。三名阿顛底迦。一闡底迦。是樂欲義。樂生死故。阿闡提迦。是不樂欲義。不樂涅槃故。此二通不在斷善根人。不信愚癡所覆蔽故。亦通大悲菩薩。大智大悲所熏習故。阿顛底迦名為畢竟。畢竟無涅槃性故。此無性人是前二名也。前二久久當會成佛。後必不成○楞迦大悲因現定成。果必不成。以眾生界無盡時故○四句分別。一因成果不成。謂大悲闡提。二果成因不成。謂有性斷善闡提。三因果俱不成。謂無性闡提二乘定性。四因果俱成。謂大智增上不斷善根而成佛者(云云)。 燈四云。論剎那轉進故○唯除大悲盡生界願。十地滿已。可無增進。不爾。修行無量阿僧祇。而不滿足。非三大劫修能滿足以外皆增(云云)(明詮記依此文記不成佛義可見之)。 周記云。燈不爾以下皆增者。此說意云。大悲菩薩十地滿已若更增進。即不得言經三大劫修行滿足。大悲菩薩無成佛期。更更增進。有何最極。由此故知。除磊悲也。除此大悲十滿已。餘皆增(云云)。 惠日論一云。又云。或有名異而體同。涅槃佛性體即真如。佛論中名為應得。既許理性遍有情。不信應得定作佛者。此亦非理。雖有應得因。然許大悲菩薩并有加行因。盡眾生界故。常許不作佛。何廢有情。雖有應得因。無加行因故。常不作佛。若云我許作者。即是違經(云云)。 又云(明闡提類處)○大悲無當果。名為無性。非無種子(云云)。 樞要上(論二)云。有唯等流因非果變。大悲菩薩之果無漏法爾種(云云)。       周記云。大悲菩薩佛果法爾種者。此菩薩身中有佛果種。有二義不成佛。一知諸法本來寂二誓作盡生(云云)。 不思議境界經云。觀自在等諸大菩薩住十地者。功德妙行悉圓滿故。皆已久遠得此三昧。於一念中。遍一切剎。度無量眾生。常無功用。自然示現諸佛事故。雖聞此法。更無增進。如滿瓶水置於雨中不容一渧。斯諸菩薩亦復如是(云云)。 智度三十云。復次若有菩薩。具足菩薩事。所謂十地·六婆羅密·十力·無畏·無礙智·十八不共法等。無量清淨佛法。為眾生故。久住生死。不取阿耨菩提。而廣度眾生。如是菩薩法佛讚歎。何者是如是。如文殊師利·毘摩羅詰·觀世音·大勢力·遍吉祥等。諸菩薩之上首。出於三界。變化無告。數身入於生死。教眾生故。如是希有事。皆從甚深身若婆羅蜜生。以是故說。欲得諸佛稱歎其名。當學般若波羅蜜(云云)。 玄□十(觀音品)云。觀音久已成佛。不捨菩薩行故。示為菩薩。何得不比如來(云云)。 又云。無盡意者。阿差未經說。行六度四攝等種種行。誓度眾生。眾生盡。菩薩之意乃盡。眾生未盡。菩薩之意無盡。故名無盡意。十地經中。以十無盡句成諸大願。一一切眾生盡。二世界盡。三虛空盡。四法界盡。五涅槃界盡。六佛出世界盡。七如來智界盡。八心所緣界盡。九佛境界智入界盡。十世界轉法輪智轉盡。且如眾生界盡。我願乃盡。如是·眾生界不盡。我願亦不盡。乃至第九佛智證入一切境界教盡。第十轉法輪智轉諸法盡。我願亦不盡·無垢稱經云。雖得佛道轉於法輪。而不捨於菩薩之道。是名菩薩行。故此菩薩名無盡意。雖諸菩薩願行皆同。諸號有殊願各別故(云云)。 又云(勸發品)寶雲經說。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法○十菩薩得無作神通○驗此普賢久已成佛。示現為菩薩。勸修妙行。無稱云。雖得佛道轉於法輪。而不捨於菩薩之道。是名菩薩行故。 維摩經中卷云(文殊師利問疾品)雖得佛道轉於法輪。入於涅槃而不捨於菩薩之道。是菩薩行(云云)。 論第二云。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云云)。 疏云○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云云)。 一乘要決中云○又以大悲闡提為難○況復慈恩心經玄□。約大悲邊。常為闡提。約大智邊。亦當作佛(云云)可勘之。 種姓差別集下卷云(新羅皇龍寺沙門神肪記)問。楞伽所說菩薩闡提亦成佛不。答曰。此有二解。一云。永不成佛。佛與大惠問答分別○不入涅槃故。謂諸菩薩意樂不同○故智度論三十六云○一云。亦得成佛。然楞伽說○欲令心願廣大清淨。花嚴經三十九云。菩薩○而不取正覺○則得一切法。無上大智○度世經二云。又其菩薩○不肯速取無上正之道。為一切故○住此疾成正覺(已上)故諸雖願久住。而能成佛○又智度論說。文殊等不取正覺。汝由此故永不成佛者。與教相違○摩尼寶積佛○觀世授記經云○若言彼諸經文是權非實○若爾。論說久住生死不取菩薩是權非實。於理何違(云云)。 要決引此二說畢。然基師意同於初說。故云後必不爾(云云)。 法相義燈十一云○大智度論○由此文故知。悲增上菩薩不取無上菩提果○榮禪云○一切菩薩三阿僧祇劫滿必成佛也○故知菩薩闡提者方便留臨。非是實事。汝彈非理。拒聖教故。智論既分明說○寶積經云。雷童音菩薩白文殊師利言。仁者已滿足十地及如來十力。旨法悉皆圓滿。何故不成阿耨菩提。文殊師利言。善男子。無有圓滿諸佛法已理證菩提。何以故。已圓滿故。不應更證(已上經文)。 智論既判文殊名悲增上。汝不知此文○言豈有○不成佛○觀音三昧經○有二義。一者具一生補處菩薩功德故。名一生補處。二者就他化相說(云云)。 明詮記亦存不成佛義。西複清範同之。 法相義十一云。泰云。問。若菩薩一闡提無涅槃法性故不入涅槃者。亦可無大菩提種姓故。不證無上菩提耶。答。菩薩有二種。一者智增上。謂釋迦菩薩等。此菩薩先證菩提後度眾生。二者悲增上。謂觀世音等。此菩薩先度眾生後證菩提。眾生無盡故。終不證無上菩提。是故大智度論第三十四卷云。(以下如面書) 樞要義賓記云。大悲菩薩○樂住生死○如觀世音菩薩等。而言當來普光功德山王佛。亦言現正法明如來等者。依大智門。有成佛時。若據大悲門。無成佛。明眾生不心頭入。又觀音三昧經又云。正法明佛者。據實門故。久已成佛道。普光功德如來。據權門(云云)。 慶順抄一同之。行賀真興同之。明詮記所引孝仁平備亦存成佛義。因行滿故。自然成佛(云云)。 究竟論五云(賓撰)菩薩闡提不成○後定成故當得菩提。法花論云。我本行菩薩道是今未滿者。以本願故。眾生界盡。願非究竟。故言未滿。非謂菩薩不滿足故。准此論文故。故知眾生界盡。願不滿足亦得成佛(云云)。 解節三云(護命)言楞加所說至無成佛期者○恒住因位。不成果德○問。在何地位而不成耶。為分段身。為變易耶。答。恒在而隨生類受生化導。有人云。大智恒成。大悲未成(云云)若爾。何故方因成果不成耶。若大悲邊果不成。大智邊果已成。何處有此事耶。一人有二實身者。道理不爾也(云云)。 法花私記云。古來諸德云。一切佛大悲邊云大悲闡提菩薩。無別大悲闡提也。忠繼大德云。有別大悲闡提菩薩也。問。二傳中何勝。答。後為勝也。楞伽經文。樞要四句。燈四文。為明證也等(云云)。 論十云。此四種姓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佛果圓滿。不減。盡未來際。但從種姓不熏成種。勿前佛德勝後佛故(云云)。   問。瑜伽論中可說斷善者耶。 要云。瑜伽楞伽二種斷善。果必當成。因現未成。斷善根故。楞伽大悲。因現定成。果必不成。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種姓者現當畢竟二俱不成(云云)。 問。涅槃經中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云云)。 大師如何釋之耶。 要云。涅槃亦言。師子孔者。是決定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眾生亦爾。悉皆有心。凡有心者。悉皆當得阿厭多羅三藐三菩提。故諸眾生有佛性。(云云) 又云。涅槃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唯說有一(云云)。 佛地論第二云。由法爾故無始時來。一切有情有五種姓(委列之)雖諸經中宣說一切有情之類皆有佛性。皆當作佛。然就真如法身佛性。或就少分一切有情。方便而說。為令不定種姓有情。決定速證無上正等菩提果故(云云)。 涅槃經二十七(師子吼品)云。師子吼者。名決定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如來常住無有變易。善男子。聲聞覺緣。雖復隨遂如來世尊。無量百千阿僧祇劫。而亦不能作師子孔(云云)。 下文云。一切眾生未來之世。當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佛性○以是義故。常宣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乃至一闡提等亦有佛。性○善男子。譬如有人家乳酪。有人問言。汝有蘇耶。答言。我有酪。實非蘇。以巧方便定當得故。故言有蘇。眾生亦爾。悉皆有心。凡有心者。定當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是義故。我常宣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云云)。 要決云。問。彼經云。為非佛性說於佛性。非佛者。牆壁瓦石無情之物。離如是無情之物。是名佛性(云云)是則簡者無情而取有情。何今會云少分一切。答。此亦非難。簡者非情寸取少分有情。此有何失。佛隨機宜隱無性等。約少分一切。密意說一切言。如是文處處非一(云云)。最勝疏云。若隱密記及平等意樂。亦通定姓及無性人(云云)。 別抄云。若有無性者。涅槃云。何故有心者成佛。解云。此約小分而說。又解。約有大乘無漏及不定姓無漏心種而言。不說云一切有心者皆得佛。經意祕意。故不相違(云云)。 問。無性真理名佛性歟。 惠日論第一云○又云。三十七云。為非佛性說於佛性者。非佛性。所謂牆譬瓦石無情之物。離如是等無情之物。是名佛性者。此亦不爾。貪嗔癡等何名佛性。若以貪等能覆佛性名為佛性者。故知無性煩惱覆真名為佛性名為佛性者。故知無性煩惱覆真名為佛性。非必行性。何能顯行性亦同如性遍。若云無行性何得名佛性者。此亦不爾。瓦石全非。故對生簡眾生無者。且隱不論。若云據覆真故名佛性。瓦石等爾。何須簡者。此義不例。貪等是障。瓦石障(云云)。 問。瑜伽五難六答大乘實義歟。 問。教並違答所引經者大乘經歟。 要云。大乘有性。眾所共許。定性二乘及無性者。人所不悉。如瑜伽六十七決擇中說○決擇六十七。有五難無性有情。一說無疑起難。二有情無根難。三諸界互轉難。四應具諸界難。五無應轉有難。答則有六。一教理並違答。二假設非例答。三非乖理答。四互喻無別答。五背注不齊答。六縱轉不成答(如論文)若言無者。經言。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不應道理。此亦違經。無性即是下劣界攝(云云)。 瑜伽論六十七(聲聞地決擇)○此中或有心生疑惑。云何而有畢竟無般涅槃法類有詰彼言。汝何所欲。諸有情類種種界性。無量界性。下劣界性。勝妙界性。為有耶。為無耶。若言有者。無有畢竟無般涅槃法補特伽羅。不應道理。若言無者。經言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不應道理(云云)。 佛論一云(破小乘執品天親造真諦譯)○復次佛性有無。成破立義。應知破有三種。一破小乘執。二破外道執。三破菩薩執。被破小乘執者。佛為小乘人。說有眾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故。於此生疑。起不信心。釋曰。所以生疑者。由佛說故。小乘諸部解執不同。若依分別部說。一切凡聖眾生並以空為其本。所以二凡聖眾生皆從空出故。空是佛性。佛性者即大涅槃。若依毘曇薩婆多等諸部說者。即一切眾生無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分別眾生。凡有三種。一定無佛性。永不得涅槃。是一闡提犯重禁者。二不定有無。若修時即得。不修不得。是賢善共住以上人故。三定有佛性。即三乘人。一聲聞。從共忍以上即得佛性。二獨覺。從世法以上即得佛性。三菩薩。十迴向以上是不退位得於佛性。所以然者。如經說。有眾生不住於性。永無般涅槃故。又阿含說。佛十力中。性力所照眾生境界有種種性。乃至□妙等界不同故稱彼力。所以者何。一切眾生無性故。有佛性者即修種種妙行。無佛性者則起種種□惡等(云云)。 惠日論第一云。又云。一分無性是小乘義者。准佛性論破小乘品云○所以瑜伽明無依有部教。佛性論破。若爾。佛性涅槃說有佛性。亦應依分別部。涅槃亦說第一義空為佛性故。瑜伽論破。若許爾者。如何定執。佛性論中說有佛性。為顯為實。屬第五時。若云佛性論中雖破。無不同分別部執有故。非瑜伽所破亦應瑜伽雖說一分。無不同有部執無。又佛性論分明自說。分別部等有。薩婆多等無。云故明有佛性。問執無性曰即知不唯依大乘破修彼小乘。瑜伽論中無文對辨。何理得知。依少立無。破少說有。又薩婆多立無性得佛性。瑜伽有即性有。無則性無。豈同有部說。皆順小故為大失(云云)。 同第三云。又云。瑜伽能破引文非大乘經。佛性論云。佛為小乘人說。有眾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復云。阿含說佛十力中性力所照。此亦不爾無上依經亦說有無般涅槃性。善戒經行性品亦說有無性。豈小乘經耶。阿含之名大小通稱。如何定說即小乘經。攝大乘等皆云大乘阿笈摩。阿笈摩即阿含也。法花經論亦云阿含甚深。豈說小教○又菩薩藏經明佛性力。亦知種種界。○依何定判是小乘經(云云)。 論二云。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種種界。如惡刃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云云)。 疏三末云。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云云)。 問。教理並違答違教方何。 要云○謂有難言。云何而有畢竟無般涅槃法耶。應詰彼言。諸有情類種種界性。無量界性。下劣界性。勝妙界性。為有為無。若言有者。無有畢竟無涅槃法者。不應道理。此亦違理。此唯識云仍性法爾無此不然。若言無者。經言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不應道理。此違經。無性即是下劣界攝(云云)。 瑜伽六十七(如上一又應責彼。汝何所欲。無槃涅槃法下劣界者。安住如是下劣界中(云云)。顯論第二十云。問。云何種姓差別五種道理。答一切界差別可得故。無根有情不應理故。同類譬喻不應理故。異類譬喻不應理故。唯現在世非般涅槃法應理故。云何一切界差別可得故。謂佛所說諸有情界有種種。非一有情界。有下劣勝妙有情界。有聲聞乘等般槃種姓有情界。有不般涅槃姓有情界(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復次生差別有多種○若於下劣欲界中生。名下劣生。若於處中色界中生。名處中生。若於勝無色界生。名勝如生(云云)。 深密經第二云。若善男子。若一向趣寂聲聞種姓補特伽羅。雖蒙佛施設種種勇猛加行方便化導。終不能令當坐導場。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由彼本來唯有劣種姓故。一向慈悲薄弱故。一向怖畏眾苦故(云云)。 問。證定姓二乘引華嚴經若有無漏諸辟支佛文麟喻部行中何(又麟喻獨覺百劫□根之事引何文證文耶)。 要云。華嚴第三十世間品云。佛子菩薩摩訶薩。於兜率天臨命終時。有十種果現。第三於右手掌中放大光明。名淨境界。悉能嚴淨大千世界。此世界中。若有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即捨壽命入於涅槃。若不覺者。光明力故。移置他方餘世界中(云云)。 玄□五(辟喻品)云。辟支佛此名獨覺。此有二類。一部行。二麟喻。初可見佛。後必不見。故華嚴云。菩薩在兜率天。將生下時。有十種相現。第三於右掌放大光明。名嚴淨世界。三千界中。若有獨覺。遇此光已速入涅槃。若不入者。佛光力故。移置他方諸佛國土。不得見佛。明知獨覺滿百劫者成於麟喻。不爾部行(云云)。 惠日論第四云。麟喻獨覺必是定姓。不得見佛。故華嚴經說○由此故知。麟喻獨覺必是定姓。定不趣大。部行之中有定不定。不定者迴。定者不迴(云云)。 補闕章下云(見道義)義。問。麟喻獨覺何不說耶。答。彼無迴心趣大乘故。彼唯定姓。出無佛世。華嚴經說○故此定姓無迴心者(云云)。 六十華嚴第四十三(離世間品)云○佛子菩薩摩訶薩。於兜率天臨命終時。有十種示現事。何等為十○菩薩摩訶薩臨命終時。於右掌中出大光明。名淨境界。悉能嚴淨三千大千世界。此世界中。若有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即捨壽命。若不覺者。光明力故。移置他方餘世界中。一切眾魔及眾外道有見眾生。悉皆移置他方世界。除如來任持所化眾生。是為第三所示現事(云云)。 八十華嚴第五十云。於兜率天下生時。於右掌中放大光明。名清淨境界。悉能嚴淨一切三千大千世界。其中若有已得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即捨壽命。若不覺者。光明力故。移置他方餘世界中(云云)。 問。宗家意可許無餘還生義耶。 要云。莊嚴論第一卷云。餘人善根涅槃時盡。菩薩善根不爾。又云。三乘眾生界差別(云云)。妙法華第一云。若有比丘。實得阿羅漢。若不信此法。無有是處。除佛滅度後現前無佛。所以者。佛滅度後。如是經受持讀誦其義者。是人難得。若遇餘佛。於此法中便得決了(云云)。妙法花化城喻品云。我滅度後。復有弟子不聞是經。不知不覺菩薩所行。自於所得功德生滅度想。當入涅槃。我於餘國作佛更有異名。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惠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除諸如來方便說法(云云)。 玄□第七云。經我於餘國(至)得聞是經。□曰。此釋彼亦作佛。我於餘國作佛。更有異名者。菩薩處胎經說。從此滅度。於十方面各三十二□諸佛國土。而復成佛。教化眾生。下醫師喻中。具顯是義。是人雖生滅度之想求入無餘涅槃。於我有緣。我以神通接引於彼。遇我得聞是經。或是凡夫。若是有學。求有無餘涅槃。將此涅槃謂實滅度之智。求入證此二種涅槃。修二乘行。種姓所排。慈悲所引。生彼遇我。求佛智惠。或我從餘國作佛。是人於我生滅度想。謂我入無餘。我引至彼。令求佛智。此說於我有遇緣者。或雖於我無此因緣。亦蒙化佛及菩薩等接引教化。聞是經典。當得作佛。亦有潛化成就此人。說法化道。令向大乘。今說顯化。於我有緣故。於彼求佛知惠。或雖於餘佛有緣往彼。平等意趣故。亦說是我(云云)。 智度第九十三云。問曰。羅漢先世因緣。所受身必應當滅。住在何處而具足佛道。答曰。得阿羅漢果時。三界諸漏因緣盡。更不復生三界。有淨佛國土出於三界。乃至無煩惱之名。於是國土。佛所聞法花經。具足佛道。如法花經說。有阿羅漢。若不聞法花經。自謂得滅度。我於餘國為說是事。汝皆當作佛。問曰。若阿羅漢住淨國土。受法性法。如是應疾得作佛。何以言迂迴稽留。答曰。是人小乘因緣。捨眾生捨佛道。又復虛言得道。以是因緣故。雖不受生死苦惱。於菩薩根。欽不能疾成道。不如真往菩薩。復次佛法於五不可思議中。是最第一。今方漏盡要羅漢還佛。唯佛能知。論義者正可論。餘事不能測知。故不應戲論。求得佛時。乃能了知。餘人可信。而未了知(云云)。 正法花四云。謂當滅度甫當往至他佛世界(云云)。 又云。謂師臨滅度。佛在前立。勸發無正真道意(云云)。 又云。臨欲滅度。佛在前住。誨以要法。發菩提意(云云)。 發菩提心論(龍樹造不空譯)云。真言行者當觀。二乘之人雖破我執。猶有法執。但淨意識不知其他。久久成果位。以灰身滅智趣其涅槃。如太虛空凝然常寂。有定性者難可發生。要待劫限等滿方乃發生。若不定性者無論劫限。遇緣即便迴心向大(云云)。 中陰經上云。爾時世尊說此頌已。八十億中陰眾生。於無餘泥洹界。發金剛心一一成佛。與妙覺如來皆同一號(云云)。 大佛頂經四云。今汝會中定性聲聞。及諸一切未得二空迴向上乘阿羅漢等。皆獲一乘(云云)。 不增不滅經云。一切凡夫不如實知一界起大邪見故(云云)。 十法經云(佛寸阿對)善男子。聞此法受持讀誦功德。一切無餘界眾生。令安阿耨菩提。若於此生疑者。超拔一切眾眼目(云云)。 金剛仙論二云。寂滅聲聞斷三界惑盡。出分段生死○入寂滅定。經千萬億劫○求善知識發菩提心(云云)。 四卷楞伽經第二云。 諸天及梵乘 聲聞緣覺乘 諸佛如來乘 我說此諸乘 乃至有心轉 諸乘非究竟 若彼心滅盡 無乘及乘者 無有乘建立 我說為一乘 引導眾生故 分別說諸乘 味□三昧樂 安住無漏界 無有究竟超 亦復不退還 得諸三昧身 乃至劫不覺 譬如□醉人 酒消然後覺 彼覺法亦然 得佛無上身(云云) 十卷楞伽經第四云○復次大惠。一切聲聞辟支佛。不離智障。不離業煩惱習氣障故。是故我說唯一乘道。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不可思議變易生。是故我為諸聲聞故。說一乘道。大惠。聲聞辟支佛。若離一切諸過熏習。得證法無我。爾時離出諸過三昧無漏醉法。覺已。修行出世間無漏界中一切功德。修行已。得不可思義自在法身。爾時世尊重說偈言。 天乘及梵乘 聲聞緣覺乘 諸佛如來乘 我說此諸乘 以心有生滅 諸乘離究竟 若彼滅盡已 無乘及乘者 無有乘差別 我說為一乘 引導眾生故 分別說諸乘 解脫有三種 及二法無我 不離二種障 遠離真解脫 譬如海浮木 常隨彼流轉 諸聲聞亦然 相風所□蕩 離諸隨煩惱 熏習煩惱縛 味□三昧樂 安住無漏界 無有究竟趣 亦復不退還 得諸三昧身 無量劫不覺 辟如昏醉人 酒消然後寤 得佛無上體 是我真法身(云云) 同上文云○大惠。何都羅漢相。謂不生分別思惟三昧。解脫力滅煩惱等分別心故。名阿羅漢。大惠菩薩白佛言。世尊說三種阿羅漢。此說何等羅漢名阿羅漢。世尊為說得決定寂滅羅漢。為發菩提願善根妄善要善根維漢。為應化羅漢。佛告大惠。為說得決定寂滅聲聞羅漢。非餘羅漢者大惠。餘羅漢者。謂曾修行菩薩行者。復有應化佛所化羅漢。大願善根方便力故。現諸佛土生大眾中。莊嚴諸佛大曾眾故(云云)。 同經第八云。佛告大惠。我為曾行菩薩行諸聲聞等。依無餘涅槃而與授記。大惠。我為聲聞授記者。為怯弱眾生生勇極心(云云)。 同第七云。大惠菩薩白佛言。世尊。世尊說諸聲聞辟支佛入第八菩薩地寂靜樂門。如來復說聲聞辟支佛不知但是自心分別。復次諸聲聞得人無我。不得法無我。若如是說。聲聞辟支佛尚未能證初地之法。何況八地寂滅樂門。佛告大惠。我今為汝分別宣說。大惠。聲聞有三種。言入八地寂滅門者。此是先修菩薩行者墮聲聞地。還依本心修菩薩行。同入八地寂滅樂門。非增上慢寂滅聲聞。以彼不能入行諸菩薩行。未曾覺知三界唯心。未曾修行諸法。未曾修行諸羅密十地之行。是故定寂滅聲聞不能證彼菩薩所行寂滅樂門等(云云)。 惠日論云。故楞伽云。唯心想滅得寂滅法。寂滅法者非三昧樂。三昧樂者是第七卷文說不定迴心向大(云云)。 勝鬘經云。阿羅漢辟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成故。不能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不度彼故。當有所斷故。去涅槃界遠。四智究竟得涅槃蘇息處者。是如來方便。有餘不了義說。以分段生死故。說我已盡所沁煩惱。不受後有故。說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故。有無明住地。非盡一切受生故。受不思議易生死。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三種意成身(云云)。 解深密經云。一切趣寂聲聞各姓補特伽羅。雖蒙諸佛種種化導。終不能令當坐菩提導場。得阿耨菩提(云云)。 深密經第二云○若一向趣寂聲聞種姓補特伽羅。雖蒙諸佛施設種種勇猛加行方便化導。終不能令當坐導場。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何以故。本來唯有下劣種姓故。一向慈悲薄弱故(云云)。 瑜伽論決擇八十云。彼及所餘於無餘依涅槃界中般涅槃者。於十方界當知究竟不可思議。數數現作一切有情諸利益事。乃至當知如來如是祕密不可思議。不可度量。超過一切度量境界(云云)。 瑜伽論第八十云。問。若一切阿羅漢皆得心自在。何因緣故不捨壽行入般涅槃。雖苦所逼而久住耶。答。功能有差別故。所以者何。有一分阿羅漢能捨壽行。一分不能。有一分阿羅漢能增壽行。有一分阿羅漢能捨壽行。一分不能故○問。諸阿羅漢住有餘依涅槃界中。住何等心。於無餘依般涅槃。當般涅槃。答。一切相不得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於此界中般涅槃已。不復墮天龍蘊叉。若健達縛。若堅捺洛。若阿素洛。若人等數○問。於無餘涅槃界中般涅槃者。於色等法。當言獲得自在。當言不得自在。答。當言獲得自在。問。此所得自在當言能現在前。當言不能現在前。答。一分能現在前。一分不能現在前。謂諸如來於無餘依涅槃中般涅槃已。能現在前。所餘不能令現在前○善男子。若有善修四神足已。能住一劫或餘一劫。餘一劫者。此中意說過於一劫。彼雖如如是增益壽行。能發超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而所修行極成遲鈍。樂涅槃故。不如初發始業菩薩。彼既如是增壽行已。留有根身別作化身。同法者前方便示現。於無餘依般涅槃界而般涅槃。由此因緣。皆作是念。某名尊者於無餘依般涅槃界已般涅槃。彼以所留有根實身。即於此界瞻部州中。隨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何況其餘眾生能見。彼於涅槃多樂住故。於遍遊行彼彼世界。親近供養佛菩薩中。及於修習菩提資糧諸聖道中。若放逸時。諸佛菩薩數數覺悟。彼覺悟已。於所行能不放逸(云云)。 瑜伽論八十云。問。迴向菩提聲聞。為住無餘涅槃中。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答。唯住有餘涅槃界中。可有此事。所以者何。以無餘依涅槃中。遠離一切發起事業。一切功能皆悉止息(云云)。 十八空論(龍樹造)云。五不捨於離空。菩薩修學此空。正為功德善根無盡。何以故。一切諸佛法。於無餘涅槃中亦不捨功德善根故。問曰。既言不捨。何謂無餘。答曰。有漏果報已盡。功德善根本為化物故。恒有此用。如來雖入涅槃於隨眾生機緣。顯現應化兩身。導利含識。即是更起心義故。眾生不盡。應化之用亦不盡。故言雖入無餘而不捨功德善根也。若二乘入滅。無更起心。以慈悲薄少不化眾生。若佛入無餘則更起心者。以諸佛菩薩三身利物無窮盡故。如來即法身。。即是無漏法之依處故。無有散滅。常不捨離功德善根故(云云)。 莊嚴論云。諸佛示現聲聞而般涅槃。為教化故。如佛自說。我無量無數。以聲聞乘示現涅槃。由離此方便。更無方便化智人令入大乘。現實唯一故。說一乘云(云云)(世親無性攝論同之)。 唯識論第十云。謂有二乘。深樂同寂。得生空觀。親證真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顯依真理有餘涅槃。彼能感生煩惱盡故。後有異熟無由更生。現苦所依任運滅位。餘有為法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顯依真理無餘涅槃。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彼證可說彼有。此位唯有清淨真如。離相湛然寂滅安樂。依此說彼與佛無差。但無菩提利樂他業故。復以與佛有異(云云)。 唯識論第三云。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云云)。 唯識論第四云。若諸業果無因而是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云云)。 唯識論第八云。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合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隨助因說○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云云)。 唯識論第十云。又說彼無無餘依者。依不定姓二乘而說。彼纔證得有餘涅槃。決定迴心求無上覺。由定願力。留身久住。非如一類入無餘依(云云)。 玄□七云。本識既無。無識持種其都盡將何修行。誰得菩提。入無餘已。若有善根。非但違教。亦違正理。身智既在。云何名為涅槃。不同如來無漏依在名有餘依有漏依盡名無餘依(云云)。 又云。若入無餘身依永盡。云何無因而後起耶。不爾。無餘說里何義。若如佛入無餘涅槃。有漏永盡更得無漏。無漏既圓。何不名佛。若斷縛盡。名入無餘。身智不亡。無餘何在。有依身故。無餘有餘二種何別(云云)。 惠日論云云。又括其文意略為十一過。言捨分段身別受變易者。出何聖教。勝鬘經等并無捨分段言。瑜伽佛地論等皆言。無漏定願以資故來。令所感身漸勝令長。無上依經佛性論等四種生死。但名生死。非據各各死已別生。方名生死。若云是亦易身生死法故名為生死。亦轉分段生死之法成變易故名為生死。何過不許。若於分段別受生死。何名變易○無學無餘後始迴心。捨分段身別變易。既無聖教。但彼自言。非信行人誰能順受(云云)。 惠日論云。故楞伽云。唯心想滅得寂滅法。寂滅人者。非三昧樂。三昧樂者。是第七卷文說不定迴心向大(云云)。 不增不減經云。一界者即是第一義諦。第一義諦者即是眾生界。眾生界者即是如來藏。如來藏者即是法身(云云)。 別抄云。約眾生之理性而言。真如之理無增減故(云云)。 諸乘章云。九化故。如世尊言。汝等苾芻。我憶往昔。無量百返。依聲聞乘而般涅槃。云何已成佛。後依聲聞而般涅槃。即為調伏所化聲聞。佛菩薩等自化其身。為彼同類現般涅槃。經百千劫。耽寂滅酒。方從彼起現授佛記令諸不定種姓聲聞盡作是心。往昔耆尊入涅槃者。今皆後起現授佛記。況於我耶。不希作而入涅槃。亦為降彼。我是汝之涅槃故(云云)。玄□四云。九化故。如世尊說。廣如楞伽說阿羅漢入無餘涅槃。經百千劫。耽三昧酒醉逸而臥。後從彼起方發大心。皆佛菩薩之所化作。若不爾者。實入無餘涅槃。身智都盡。從彼起從何生。故知是化(云云)。 玄□云。古人解云。二乘諸果經爾所時。入彼無餘涅槃。後起迴心○今解。不然。彼二乘位經爾所時修行向大者彼於先時未迴心。前所應證得有餘涅槃名為涅槃。法王所德名大涅槃(云云)。 惠日論云。此談彼果有此功能。非要學始得趣大。或據一類取無學者。理實初果變得迴心即受變易(云云)。 勝鬘經云。阿羅漢辟支佛觀察解脫四智究竟得蘇息處者。亦是如來方便。有餘不了義說。何以故。有二種死。何等為二。謂分段死不思議亦易死○有餘煩惱阿羅漢辟支佛所不能斷。煩惱有二種。何等為二。謂住地煩惱○世尊。無明住地最是大力。世尊。又如取緣有漏業因而三有。如是無明住地緣無漏業因生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三種異生身(云云)(佛性論意同也)。 瑜伽論九十九(攝事分)云(明像似正法中)阿羅漢於其死所覺了。如是亦名像似正法(云云)。 佛地論云。此報雖親有漏因感。然由無漏定願資助。名不思議變易生死。無漏定願不思議故(云云)。 問。攝論會一乘有幾義耶。 要云。證二乘定姓者○又攝大乘。為十義故說一乘。引攝不定姓故。 世親攝論第十云。論曰。若此功德圓滿相應。諸佛法身不與聲聞獨覺乘共。以何意趣。佛說一乘。此中有二頌。為引攝一類。及任持所餘。由不定種姓。諸佛說一乘。法無我解脫。等故性不同。得二意樂化。究竟說一乘。釋曰此中二頌辨佛說一乘意趣。為引攝一類者。謂為引攝不定種姓諸聲聞等令趣大乘○及任持所餘者。謂為任持不定種姓諸菩薩眾令住大乘○法無我解脫乃至廣說。此中復由別趣力唯說一無。何別意趣。謂法等故者。法謂真如○無我等故者。謂聲聞等補特伽羅。我皆無有。由無我故。此是聲聞。此是菩薩。不應道理。由此無我平等意趣故說一乘。解脫等故者。謂聲聞等於煩惱障同得解脫故說一乘。性不同故說一乘。種姓差別。以不定性諸聲聞等亦當成佛。由此意趣故說一乘。得二意樂者○一攝取平等意趣。由此攝取一切有情。言彼即是我。我即是彼如是取已。此即成佛彼亦成佛○彼亦成二法性平等意趣。謂諸聲聞法花會上蒙佛授記。得佛法性平等意趣樂。未得法身。由得如是平等意樂。作是思惟。諸佛法性即我法性。復有別義。謂彼眾中有諸菩薩。與彼名同。蒙佛授記。由此法如平等意樂故說一乘。言化故者。謂佛化作聲聞乘等○究竟故者。唯此一乘為究竟○由此意趣。諸佛世尊宣說一乘(云云)。諸乘章云。攝大乘論以十義故佛說一乘(云云)(上下同云十義)。 玄□四云。今此十義說於一乘。法花論中無此具足。顯揚說六因。莊嚴論八義說於一乘。不過此十故不敘之(云云)。 惠日論一云○攝論等明說一乘意。依八種道理說。非出乘體。故梁論云。為何義故。說二乘人同趣一乘皆得作佛。莊嚴論云。此中八意佛說一乘。又云。復有何義。以彼彼意而說一乘。偈云。引攝諸聲聞。攝持諸菩薩。於此二不定。諸佛說一乘(云云)。 莊嚴論第五云。法無我解脫同故。性別故。得二意變化究竟說一乘。釋曰。此中八意佛說一乘○以此八意佛說一乘。而亦不無三乘。問。若爾。復有何義。以彼彼意而說一乘。偈曰。引攝諸聲聞攝任諸菩薩。於此二不定。諸佛說一乘。釋曰。彼彼意有二義。一為引攝諸聲聞故。二攝任諸菩薩故等(云云)。 顯揚論第二十三(六目可勘之)。 問。引法華論何文證定性二乘耶。 要云。又法花論中四種聲聞。不為趣寂授記故(云云)。 法花論云。言聲聞授記者。聲聞有四種○二種聲聞為與授記。謂應化聲聞·退已還發菩提心者。決定增上慢二種聲聞。根未熟故。如來不與授記。菩薩與授記菩薩記者。方便令發菩提心故(云云)。 玄□第一云。然瑜伽及法花論。說聲聞有四。一決定種姓。亦名趣寂。二增上慢。是凡夫得第四種謂阿羅漢。三退已還發大菩提心。亦名不定種姓○四應化。應化非真○富樓那等即其類也。法花論云。此中唯為二聲聞記。謂退心·應化。其趣寂者及增上慢。佛不與記。根未熟故。菩薩與記○由趣寂者與增上慢合一處說。翻譯之主同言根未熟令其發心。正義應言趣寂根未熟。佛不與記。菩薩與記令發信解大乘心故。增上慢者根未熟故。佛不與記。菩薩與記令發趣向大乘心故(云云)。 攝釋第一云。疏根未熟者。議曰。畢竟未熟亦得名未。何要後熟方名未熟。故趣寂人亦名未熟(云云)。 玄□五云。聲聞類異者。論云。聲聞有四。一決定。二增上慢。三退菩提心。四應化。如來與二授記。謂應化·退菩提心者。除決定增上慢者。根未熟故。如來不與記。菩薩與記。菩薩與記者。方便令發心故。常不輕記是·此言未熟者。增上慢者可爾。趣寂畢竟不熟。云何言未熟未者不也。准理應云。趣寂之人不遇於法。信根未熟。佛不與記。不分明當來之世得作佛。菩薩與記。奄含記別。有理佛性故。方便令發信大乘心。增上慢者信向根未熟。佛亦不分明記別當來成佛之事。菩薩亦為奄含鹿記別。方便令發信向之心。今合為文言根未熟。非趣寂者當可成佛(云云)。 神泰師章云。又法花論云○今勘梵本。無如此文。不勞會尺。設從汝記有此文。亦不相違。有大乘性。根未熟故。名根未熟。無大乘性。亦名未熟。如來法有當生者。名為未來。有畢竟不生之法。亦名未來(云云)。 神昉章云。法花論。一趣寂不熟。上慢未熟(云云)。 一乘義私記云○問。雖有四例通。未熟言未詳。答。未者不義。約不義。有永不盡暫不義。含此二不合云未也。具可云趣寂根不熟。增上慢未熟也。問。何以知未有永不義。答。如來壽量品中云。我本菩薩道所成壽命。今猶未盡。此未盡之言。是永不盡義(云云)。 瑜伽論第八十云。云何名為四種聲聞。一者變化聲聞。二者增上慢聲聞。三者迴菩提聲聞。四者一向趣寂聲聞(云云)。 問。法花經中四種聲聞俱說之哉以否。答。具說者。經云。內祕菩薩行者應化類也。有情增上慢者增上慢也。退大類者一經正所被機也。既有三類。未見說趣寂之文。依之章云。有三種聲聞。唯除趣寂。惠日論依法花經說有三類(云云)若不說趣寂者。法花論四種聲聞是可體經所說。又玄□釋千二百羅漢悉亦當作佛之文。引涅槃經。我諸弟子不解我意。於大眾中唱如是言。如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皆得佛道之文。明知趣寂類在會座也。 諸乘章云部談聲聞。雖有四種。法花初時有三聲聞。唯除趣寂。其增上慢後起已云。方為二記。由如是理。雖說一乘。不違餘教(云云)。 義決云。四種聲聞俱在會。三止之後增上退席。不說真聖亦退席。故聞經令成不遇法。故論釋記中。不為授記。不障在座。或可無定姓。論云。有損怖故。不為記故。根未熟故。故不在座。取捨任意(云云)。 又上文云。既不為說。定姓二乘為在座不。答。辟支佛果比會定無。經俱說有求緣覺故。定姓聲聞雖不正為有亦無妨。令成不遇法故。又設聞雖信。又損驚怖。無亦何失(云云)。 問。付楞伽經所說五種姓。且第一聲聞乘性可通不姓耶。 樞要云。證二乘定姓者。楞伽瑜伽五姓差別如是非一(云云)。 入楞伽經第二(集一切佛法品第三)云。復次大惠。我說五種乘性證法。何等為五。一者聲聞乘性證法。二者辟支佛乘性證法。。三者如來乘性證法。四者不定乘性證法。五者無性乘性證法。大惠。何者聲聞乘性證法。謂說陰界入法故。說自相同相證智法故○是名聲聞乘性證法故。彼聲聞人邪見證智。離起□煩惱。不離無明熏習煩惱。見己身證相己。初地乃至五地六地同己所證。隨不思議不易生死故。而作是言。我生已盡○如是等得入人無我乃至生心。以為得涅槃故○大惠。何者辟支佛乘性證法。謂聞有覺證法○大惠。何者不定乘性證法。大惠。若人聞說此三種法。於一一中有所樂者。隨順為說○大惠。彼三種人離煩惱熏習。得清淨故。見法無我。得三昧樂行故。聲聞緣覺畢竟證得如來法身故(云云)諸乘章云。何故楞伽稱讚各別說五乘定不定大乘有四別故(云云)。 又云。楞伽等五乘○不定三乘外為一。通異故(云云)。 玄□一云。通別類異(云云)。 惠日論一云。又云。楞伽。又云。彼三種人。如來法身。經說三人。是定性二乘乃不定性故者。此亦不爾。彼經初約不定性。以為三乘。後說第四不定性乘。唯取不定如無性中大悲菩薩。雖亦大乘性。由悲願異。更別說之。云非究竟。據不定說。若判說三。是定二乘及不定者。定亦趣大。何須別說第四乘耶(云云)。 惠日論第三云。又云。楞伽經分明說定性寂滅有反易死。教理顯然。豈得執弘前教非後經說者。此亦不爾。准入楞伽第四云。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不可思議變是易生。是故我為諸聲聞故說一乘道。此云未得。更據何文云分明說決定人得受變易。依此文意。不定性人未聞大乘。不得變易。豈許決定不能迴心得受變易。然此經文亦有云。不得不可思議亦易死。亦有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死。無分明文。作決定說。定性人得受變易(云云)。 惠曰論第三云。然第二中說墮不斷議變易生死故者。此說不定迴心以後墮不思議變易生死。無決定性得變易文。又若許受變易生身。如何得方如是等得入人無我乃至生心以為涅槃。凡夫受分段。自知生死身。聖人受變易。豈執為涅槃。謂得有余。即非所障。知余苦在故。彼自不許。謂有余依迴心向大。要捨分段。別受變易。得三昧樂。謂為無餘故○又准五乘文。初二乘中無入大乘語。唯第四不定乘中言。大惠。彼三種人離煩惱障熏習。得清淨故。見法無我。得三昧樂行故。聲聞緣覺畢竟修得如來法身。言彼三種人者。即不定乘中有三種人。非是指前初之三乘。若不爾。即前何須別說第四乘。或可前三定不定性皆悉合說。第四人唯取不定性者。言彼三種。即前三中不定性者。若不如此。謂即前三定不定性皆許入大。違下第七八所說。如前已引(云云)。 上文云。楞伽說墮變易能趣大者。是不定性。何以得知。准第七云。聲聞辟支佛入第八地寂滅樂門○此是先修菩薩行者。墮聲聞地。還依本心修菩薩行○准此。即是五乘之中不定乘也(云云)。 定性比量事 要云。量云。二乘之果應有定性。乘所被故。如大乘者(云云)。 二乘之果比量私記(子鴻)云○要云○法相宗對三論花嚴等宗所立比量也○問。立二乘之果應有定性時。不定性之二乘同異喻中何攝耶。答。自同品也○若攝異品者。有不定過故。兼此云攝自同品也○問○猶攝自同品者。有一分所立不成過。如何遮耶。答。攝共同品。有此過也。攝自同品。無此過也○護法御意。不定姓二乘遂大乘姓欲決定者。自同品無所立不成也。凡此量約至極立。此人終應成佛。名大乘定性故。無此過也○問。二乘之果比量就應有定性宗。有一分違宗過。何遮耶○答。立論者宗許定性二乘不定性二乘不置簡別之言○故無一分違宗過○問。此量有自他所別不成過。如何遮耶○答言。顯以不云定性二乘三果。不犯他所別不成也。問○敵者不許應有定性能別。有他能別不成耶。答。此亦不爾。成不成二宗俱依佛所說立五種性別。二家俱云有趣寂性及定性人。闕何能別。但約極果起三諍耳。誰云違佛教作能別過哉。問。有人云。清辨菩薩立一切皆無定性。若對彼時。能別不成。此過如何遮耶。答。此亦不爾。二乘之果應有定性者。是深密等所說。清辨何違教自說無定性。非言諸法無定性者。是則意說。為遮定執。假作此說。讚法亦爾。故無能別過也。問。此量有法自相相違過。何遮耶。二乘之果應無定性。乘所被故。如不定性二乘。答。凡法自相相違者。量因同無異有。闕後二相出來過也。而本量因同有異無。不闕後二相。何此可名法自相相違過耶。問。此量有法若別相違過。乘所被故。如大乘者(云云)答○今此法差別相違。立者邊無有二意差別故。非真法差別也○法差別相違本作法云○而今此法差別相違。取舉同喻大乘者。作意許差別故。此法差別相違。不似本作法也。問。以同喻作法差相違物歟。答。可爾。即護法論師立四分量云○問○答。今對此立四分量。其能違法差別相違都不成故。本量無過。二乘之顆量隨亦成三(云云)○問。此量有有法差別相違過。何遮耶○二乘之果非二乘果。乘所被故。如大乘者。答。凡有法差別相違者。因同無異有。依闕後二相出來過也。而此量不然。故為本量不成過也。問。立者二乘之果有法之下。差別定性二乘不定性二乘。今我舉二乘之果者。意許定性二乘。此意許宗望同喻大乘者。定性大乘非定性二乘故。成宗異品。乘所被因於彼轉故。同無異有闕後二相。而何云不成過耶。答。定性二乘不定性二乘者。能別法正所諍故。二意許差別都無。故無有法差別相違過也。問。爾約唯識比量云。定離眼離眼色者。非定離眼色者。是意許差別正法所諍。故可云無有法差別相違遷耶。答。是非例也○護法菩薩言一切諸法皆識所變也。真故極成。色不離眼識。俱識所變顯然。今約二乘之果比量者。如來說有二乘之果。經或執無定性。或執有定性。故令信有定性。故為皆成佛之執。立此量也。故無有法差別相違也○問。此量亦有聖教相違過。故涅槃經云。一切眾生悉有佛性。悉皆當得阿耨菩提(云云)耶。答。別抄有二和會。一云○此約少分而說。一云。此約大眾及不定性有無漏種子(云云)。 一乘要決中卷云。七立量云。二乘之果○(已上)此義云何。答。寶公云。因明但是立論證成。設無過未為契經。故智論九十三云。阿羅漢成佛非論義者。知唯佛能了(以上)究竟論補闕(鹿俊紗三論宗也)作比量相違云。定性二乘亦應一佛乘等方所遮(宗)三乘所攝非佛乘故(因)如不定性(喻)又作法差別相違云。二乘之果應無定二乘性。乘所初故。如大乘者(已上)今且乘他意而徵彼云。言定性者。是何定性。若說暫時。犯相符過。若畢竟趣寂定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喻。大乘為喻所立不成故。此中有法差別過。應立量云。二乘之果應無畢竟趣寂定性。乘所被故。如大乘者。或有不定許人乘雖乘所被。無定性故。或復應有相違決定。即立量云。二乘之果應無定性。餘定性法所不攝故。如餘不定性法(唯識論第一云不相應行亦非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准之可知)或因喻應云。五乘所攝非大乘故。如人天乘(廣章人天乘中無定性云云)。 破乘章(道詮)定性無性成佛。私記等各付多過。廣可勘。 問。引涅槃經何文證無性耶。 要云。又恒河七人。第七常沒(云云)。 恒河七人。 師子吼品(四十經第二十二三十六經第三十)。 第一人者。入水則沈(一闡提者名斷善根斷善根故沒生死河○如恒河邊第一人也)。 第二人者。雖沒還出。也已復沒(所言出者親近善友○不過惡友不能修習身戒心惠○善根斷故常沒生死)。 第三人者。沒已即出。出已不沒(斷善根故於中流沒親近善友得名為出○)。 第四人者○出已即住。遍觀四方(觀四方者四沙門果○)。 第五人者○觀已即云(謂辟支佛雖能自度不及眾生是名為去)。 第六人者。入已即去。淺處即住(所謂菩薩○)。 第七人者。既至彼岸。登上大山○(彼岸者山喻於如來○)。 法譬二段說之。私捨上下文抄之。可見本文。說七人中皆云發意欲度生死大河(云云)迦葉品(四十經第三十六三十六經第三十二三)。 一者常沒(言常沒者品謂大魚○不別抄之)。 二者暫出(謂提婆達多○善星比丘)。 三者出已則住(復舍利弗○五比丘)。 四者出已遍觀四方(觀四方者即是頂法○亦緣四諦○是人次第得苦法忍○得須陀洹果是名第四遍觀四方○)。 五者遍觀已行(即是斯陀含人)。 六者行已復住(喻阿那含○)。 七者水陸俱行(喻阿羅漢辟支佛菩薩佛猶如神龜水陸俱行○)。 經云。善男子。如恒河中七種眾生。雖有魚龜之名。不離於水如是微妙大涅槃中。從一闡提上聖諸佛。雖有異名。然亦不離於佛性水(云云)。 平備云。樞要可云。第一人依逆次第立第七多(云云)。 涅槃經三十二云(師子孔品)善男子。如恒邊有七種人○復如是有七種人。畏煩惱賊故。發意欲度生死大河等(云云)。 三十六云(迦葉品)善男子。如恒河中。有七種生。一者常汲。二者暫出還沒。三者出則住。四者出已遍觀四言。五者遍觀已行。六者行已復住。七者水陸行。其心不能生善法故。雖有無量諸佛出。不聞不見。是故名沒。如恒河中大魚。善男子。我雖復說五闡提等名常沒。復有常沒。非一闡提等名為常沒。非一闡提何者是耶。如人為有修施戒善。是名覺沒(云云)。又云。善男子。是七眾生不修身。不修戒。不修止。不修惠。不修習如是四諦。能造作五逆重罪。能斷善根。犯四重禁。諦佛法僧。是故得名為常沒。善男子。是七人中。有能親近善知識者○精勤修習身戒心惠。是故得名度生死河到於彼岸。若有說言一闡提人得阿耨菩提者。是名染污。若言不得。是名虛妄。善男子。是七種人。或有一人具七。或有七人各一○(文)。 惠日論第一云(破行性遍四)○若云恒河中七人不離佛性水。豈非佛性者。不爾。此在理佛性水。若行性遍。悉皆得出。何名常沒○。 惠日輪第四云○第三十云。善男子。生死大河復如是。如應有七種人。畏煩惱故。發意欲度。乃至廣說。第一人者斷善。常沒三惡趣中。第三十三文意大同。然少有別。第三十三云。一人具七。前說不定。皆發意欲度生死何。故三十三說定不定。故於常沒中云○其心不能○故名常沒。上無性人。又云。我雖復說○如人為有修世戒善。是名常沒○准此能喻。與前少別。准文。七人若逢惡友。俱可斷善。名為常沒。若逢善友。續善根已。得渡生死河。第一人中無性畢竟沒。有性暫時亦名常沒。俱言常。有永暫別。如三種常。常言雖同。非無差別。不爾如何前文法喻有七差別。俱常沒故。又釋。或七眾生總言常沒者。言總意別。故亦無違。復云。是七種人。或有一人具七。或七人各一。准此故知。有定不定。一人具七中。言常沒者。即無上依經及寶性論等第二求有人○若不有常沒及定性者。只是一人具七。如何得有七人各一。七人各一中。常沒之者。即是無性(文)。 上文云。又涅槃第三十三。明生死河有七種人中云。善男子。是七種人。或有一人具七。或有一人各一。既言各一。常沒之者即是無性。不爾。與一人具七何別(文)(第一卷文可見)。 一乘要決云○五同經三十二云。恒河邊有七種人○三十六云○沼公云。既言各一○具七何別(云云)此義如何。答。具七常沒轉作餘六。常知常言非是畢竟。各一常言亦佛畢竟耶。況復各一者橫論。具七者豎論。意云。恒河七人。若一時論。七人各別。若前後論。或一具七。非全七人永唯各一。若不爾者。第七初果豈終不至第七羅漢辟支佛等。第五斯陀第六那含。必至後位復如是(實公作橫豎釋)。 問。引善戒經何文證畢竟無性耶。 要云。又善戒經種姓品云。無種姓人雖復發心勤行精進。終不能得無上菩提。又彼經云。無種姓人但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云云)。 善戒經第一云(菩薩地善行性品第三)菩薩摩訶薩。若無菩薩性者。雖復發心勤修精進。終不能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當知。非因發心勤修精進有菩薩性。以是義故。菩薩性者名之為友○性有二種。一者本性。二者客性。言本性者。陰界六入次第相續。無始無終法性自爾。是名本性。言客性者。謂所修習一切善法得菩薩性。是名客性○又復性者亦名為子。亦名為界(云云)。 玄□云。依善戒經地持經中無種姓人無種姓故。雖復發心勤行精進。終不能得無上菩提。但以人天善根面成熟之。即無性也(云云)。 攝釋一云。疏無種性人無種姓故者。問。按善戒經第一云。菩薩若無薩性者。雖復發心勤修精進。終湧得阿耨菩提。而元不言無性之人。一何增減。答。善戒雖無。地持即有。故地持云。非種姓人無種姓故。餘同善戒。疏引地持善戒大同。而不具說。故亦無失(云云)。 伽抄十(三十五處)云。論曰任無種姓補特伽羅等。釋曰。且有三釋。無種姓人實未有時能發菩提義。假設為論故為此言。雖復發心等。是第一說。決定二乘種姓說名無大乘種姓。雖復值緣發心菩提亦不堪忍。故發心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種姓人實雖發心。究竟畢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說(云云)。 惠日論第一第二可見合。又如第九卷抄之。守護國界章下云○菩薩摩訶薩。若無菩薩性者。三乘之中菩薩乘也。非是人天無菩薩性。若不爾。經文菩薩摩訶薩句。名為何人。若言菩薩摩訶薩者對揚菩薩者。此亦不爾。其經對揚即始終優婆離為對揚○(文)。 對揚菩薩者。護命記釋也。可勘合。 問。引金剛般若經何文證無性有情乎。 問。樞要中。金剛般若經毛道生文。爾者。毛道生者大師何釋給乎。答。錯云縛羅翻毛道也。付之梵語多含也。誰知婆羅梵語下。有毛道愚夫二義。何必錯云縛羅翻毛道乎。例如薩字下有正妙二義。依之大師餘婆羅下有愚毛二義。釋給如何相違乎(高覺為之)。 要云金剛(菩提留支譯)云。毛道生今云愚夫生梵云婆羅。此云愚夫。本錯云縛羅。乃言毛道。 金剛般若經(羅什)如來說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即非凡夫(云云)。 大般若五百七十七(能斷金剛分)云。善現。愚夫異生者如說說為非生。故名愚夫異生(云云)。 金剛般若論下卷云(本無□造釋天親菩提流支譯)經彼言。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毛道凡夫生者以為有我者○又須菩提。毛道凡夫生者如來說名非生者。不生聖人法故言非生(云云)。般若論下卷(世親造義淨譯)如云妙生言我執者如來說為非執。妄執事業說為非生者。是不能生聖法之義(文)。 尋云。說在生者。是遮實有妄執也。意云。聞說毛道凡夫生如名執實有毛道生故。如來遮此執云非生也。其例一經上下非一非生者詞略也。具言之。可云非毛道愚夫生。而何云不生聖法之義乎。 □述下云○經須菩提至則非凡夫。述曰。第二明凡亦非實。但假設言也。謂於貪嗔未亡之類。假名凡夫。非如其方即實凡夫(文)。   會釋下云○毛道之名。譯經人錯。梵云婆囉苾芻栗說信那。言婆羅者。目此二義。一目毛。二目愚。此經意取愚癡。苾栗說信那此名異生。各乘異乘受生故。前代譯經人。以異生是凡夫故凡夫。取前愚義。目此凡夫。故新本云。愚夫異生。真諦名嬰兒凡夫。此論名小兒凡夫。嬰兒小兒並愚義○不知我本體空。聞佛說凡夫有我想。即尋其名執有我相。為破此執故方即非。然魏本云毛道凡夫生者。彼著我。愚凡夫如畜生故。近取^7□毛之類。皆悉之也。或愚夫愚生。如次即是二乘凡夫。此二同執故。即唯識論名凡愚也。世親論云。如來說名非生。不生聖人法故。言非生。解云。無種姓故。聖法不生。以有二乘異生別故。此論縱經重凡夫也(云云)。 問。無性有情比量作法如何。 要云。量云。所說無性決定應有。有無二性隨一攝故。如有性者。或聖所說 有性(文)。 論第一卷本文抄二 論第一卷本文抄三目次 教體段 無性教體 護法教體 攝妄歸真 攝相歸識 攝義歸名 摧功歸本 相違釋 歸敬段 此論所依 亦僧寶攝 歸命大智海 是偏取語業多緣諦理 此依實身 初果中除_ 論第一卷本議抄三 教體段 問。無性菩薩意可許說法義耶。 疏云。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總聊簡章。玄□第一。上生經疏無垢稱疏。理趣分疏上等。大旨同今疏。若可見章文。殊委細也。 無性攝論一云。論曰。阿毘達磨達磨大乘經中。薄伽梵前已能善入大乘菩薩為顯。大乘體大故說。釋曰。貫穿縫綴故名為經。此即是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若爾。云何菩薩能說非聞者識。彼能說故。彼增上生故作是說。譬如天等增上力故。令於夢中得論□等。若離識者。佛云何說(云云)。 同第四云○十地經者。於彼經中宣說菩薩十種地義。此即安立十地行相名句文身。識所變現聚集為體。謂彼聖者。金剛藏識所變影像為增上緣。聞者身中識上影現。似彼法門。如是展轉傳來于今。說名為教(云云)。 開發下云○又解。無性且依親所緣緣。說自心現以為教體。理實非無。佛菩薩說故。無性第一卷云。彼增上生○第四又云。十地經者○似彼法門。章云○然無性意未必不欲立本性教。以說菩薩為增上故。菩薩在因。色聲非無。如何不性教耶。故彼中下文又云。十地經者。聚集為體(乃至)故知無性同護法等立本性教。此說為善。然教以生解為義。取聞者所現(云云)同第九云。論曰復次法身由幾自在而得。自在略由五種○三由辨說一切名身句身文身自在。由轉想蘊依故。 釋曰。由轉想蘊依故。得能辨說一切名身等。事隨其所願自在能住(云云)。      義鏡云。然無性意有二說。一云不說。一云說法。今章家意不說為勝。問。若爾。智殊勝中云。博五蘊依得五自在。既有色聲德。何不說為勝。解云。得云得五自在等。即約眾生識所變影。非佛心上現如是相。然釋論中。前文既云聞者識上現影為體。前已說故。不須勞會。故不說勝。是無性本意也(云云)。 攝釋一(如下)。 尋云。佛地一師者何義耶。文龍軍義如何。 佛地論一云。有說。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雖親依自善根為起。而就強緣名為佛說。由耳根力旬心變現故名我聞(云云)。 義鏡云。龍軍論師者。即是舊翻三身論主。彼說。佛果唯有真如及真如智。無色聲粗相功德。堅惠論師及金剛軍皆同此釋。堅惠論師即是舊翻寶性論生主。五印度中北印度人也。佛地一師者。彼論二有義中第一義也(云云)。 問。無性意可許菩薩說^2□義耶。 攝釋一云。問。無性為許諸菩薩等有言說不。若許有者。不合。難言。云何菩薩能說。有兩俱不成。答云。增上生者亦自他兩失。若不許說亦為不可。非唯大悲及離戲論。何不說耶。答。菩薩理說。言不說者。但由非是說經之人。由佛加被令遣作緣而不言說。非是一切語言皆無。餘有處言五人說經。皆依此會。義曰。今接佛地。佛唯三法而不說法。論既明言理無理無致惑。准無性論出於教體。但取聞者所變為體。意存唯識。復顯菩薩非說經人。云增上生。令他解。不言菩薩元總無言。故釋善入大乘等云。得陀羅尼辨識功德。於大乘義能持能闡。若總無言。何名能闡。若爾舉喻豈不解。答。喻證菩薩而不說經。不證菩薩總無言也。意言。天鬼為增上緣。取能求者自心所變論□等法而為其體。不取天等論等為體。不淨天等餘時之中得說論也。斯亦何主。若餘疏主豈不解彼文。答。非大悟也。取彼菩薩非是說經之人故言不說。不是總言菩薩無說。又彼文隱取義而談云不說法。若不爾者。既有本質。何故唯取能聞所變。不取能說。約此之理故言不說也。更思(云云)。 上文云。疏彼增上生等者。談實菩薩實不說法。聞者為其菩薩為說。約此故言增上生也。然有人餘尺。與此稍別。如本疏及法苑決擇。如天等者。如人於天或鬼神所。求乞論□。此人夢中雖無耳識。於意識上論□顯現。故知夢人意識不能分別鬼神所說□。所見論□明自心現(云云)。 周記(總聊簡)云。章彼增上生等者。有云。菩薩所現本性之教為增上緣。生起聞者心上所現影像增上緣。言菩薩之說。約實自變。今觀此釋。理稍難解。所以者何。若菩薩說。問答及喻皆不明順。彼論問云菩薩說經。答云彼增上生。若其菩薩實不說法。可言增上緣。前聞者自識聚集以為教體。菩薩既說云何證前自識聚集。又以喻中言如夢得□亦不相似。夢中天等實不說□。今者菩薩而實說法。與不說別。何得為喻。若言菩薩不說法者。云何得言菩薩所本性之教為增緣。元不說何有本教。然此師談無性師佛說法也。今助釋者談菩薩實不說者。為言菩薩為說。約此故言增上也。即與問答不相違。更思(云云)。 總聊簡八卷私記七云。泰法師有二說。一云○以佛悲智增上生故。聽眾識上似教現聽法徒眾不知所現。謂加已能善入大乘菩薩口說。阿毘達磨經二云。諸佛實加善入人乘菩薩口。說本藏教○以正被機故。說聞者識上似教為體。菩薩所說本性相教不正被機。是故不說在本相教以為教體○攝釋第一云○廓法師寂法師是同泰法師第二說。攝釋章家同泰第一說(云云)。 周記所載有人義。即寂法師廓法師義歟。攝釋云然有餘釋者。亦指此釋耳。 攝釋(如下)。 總聊簡章云。龍軍論理無性菩薩○十地亦言三○十地亦流言三界唯心。故知教體唯心所變文義為性。善順契經不違唯識(云云)。 大抄云○若取聽者影像名句等為教體者。即將唯識道理。若取能說者識上名句。即離能聽者識。既離識。即唯識不成。為破小乘執離識外別有名等為教體故。唯取能聽者親影像名等教體也(云云)。 此引範法師彈無性不說法義立說法義之中。會無性攝論之文也。 周記云。問。佛不說法。略有二緣。一云。法是戲論者不說法。二為如來唯有無漏大定智悲。實無聲等。所以不說菩薩有漏末離戲論。非唯大定智悲。如何不說法耶。答。不許說經說論無失(云云)。 增明記四云。龍軍論師無性菩薩及佛地論一師所說亦同此義。但自相見不生本質於二類中。兩法同種故。聞者識無別本質○於三境中。是何境攝。解云。此有二解。一云。心還似心無別所似。故是獨影○若獨影既不生真解。云本頌為故生真解。不可例餘○第二解云○是帶質境。以佛本願不增上緣。自善根為親助緣。擊發第八色聲種子。所生色聲以之為質。眼耳意識轉變相分方生真解○若依此義。三法同種生。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即所熏種有功能。一生本質二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云云)。 問。無性菩薩意可許佛色身耶。 祕云。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答。有二釋。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無。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評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云云)。 義蘊大同。 總聊簡章云。問。何故佛法即有本佛。令說法寶即唯心變。答。教法戲論。唯說自心。余非戲故取本是行果法同佛寶故(云云)。 八卷私記七云○意教理行四中。教法是戲論。故但云心變。餘三戲論。故取本質。其得理行果三是同佛寶故也。重意約法寶。除教之外理行果有本質也。故表云。理等三法同其佛寶。有質有影。不同教法有影無質(云云)義鏡云。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周云二尺(如文)判前為本。今此章家許有本佛。故後為勝。如演祕說(云云)。 尋云。祕云。按佛地論。此論第十(云云)指何文耶。 佛地論第一云。如是我聞者。有義。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雖親依自善根力直。而就強緣名為佛說。由善根力自心變現故名我聞(云云)。 論第十云。有義。如來五根五鏡妙定生故。法界色攝。非佛五識雖依此變。然鹿細異。非五境攝。如來五識非五識界。經說佛心恒在定故。五識性散亂故(云云)。 疏十末云。此第二說○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所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鹿。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彼五境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不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粗故。可受用故○對法第一說法五只身性散亂故(云云)。 祕云。疏何故第八五識不爾者。此難初釋。何故因八緣於定色引故。所變即屬法處定色。五識亦緣定色為質。所變即非法處色收。疏五稱散五常緣故者。此答辭也。一性散動。二者常緣五塵為境。不同第八故。所變色五塵中收(云云)。 疏云(下文)○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云云)。 既以違攝論為主知此師主無性意歟。 三身章云。二者有義。法身但以真如為性。十八界中有後三能通無漏攝。由此佛身大定智悲三智增上。六七八及相應品為自受用身。平等性智隨十地宜現他受用身淨土相。成所作智隨三業宜能起變化身淨土相。此身土妙定生故。法界色界攝。非佛五識雖依此變。然粗細異。非五境。成所作智或是第六第七相應○佛恒在定。五識性散。前十五界在佛非有等(云云)。 疏九末云。論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云云)。   燈一云。且安惠云○問。佛無相見。誰無相見。誰能說耶。答。唯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說(云云)。   同六云。問。安惠見相皆所執。世尊即無。云何今難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答。彼師釋云。據增上緣說佛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變。如說法事。由此次難。若無緣用。應非智等。既成緣用。卻成現相。亦復無過(云云)。 問。付護法菩薩教體。且性用別論門時。可取能聞者名等耶。 疏云。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云云)。 佛地論一云。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是佛利他善根所起。名為佛說。聞者識心雖不取彼。然似彼相分明顯現。故名我聞(云云)(疏釋此文唯取能說名句文也)。 諸藏章云。第四云。體者三藏體性義類不殊總斷簡中云。顯四體。且護法四種用別論。此即總以能說法心上所顯假實殊途聲名句文可為體性。隨其所應三性五法蘊處收。所引教廣如所說(云云)。 疏下文云。此中云。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云云)。 太抄云。若基法師唯識疏中即言。護法菩薩唯取佛能說法者本質聲以為教體。以本質教是無漏故。不取能總聽法者影像聲名等。以為教體。以影像聲通漏無漏三性等故。測法師唯三識疏即言。護法菩薩○即雙取本·影二聲名等以為教體(云云)。 阿彌陀經通□上云。五聚集顯現門。如聞諸行無常四字。聚集顯現以為教體。唯取佛本質聲名句文四法為體。若取影像為教體。即應教體便成有漏。唯取有漏影像為體者。即應真如三寶唯有漏無漏無記。若不取者。如何影像教體。故知但以無漏聲名句文為體(云云)。 總聊簡章云。依前第二報攝境從識。若取根本。能說法者識心為體。若取於末。能聞法者識心為體。故天親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決定○依前第四性用別論。唯取根本。能說法者識上取現聲名句文以為教體。假之實義用殊故。十地論云。一者聲。二字善字。 諸藏章(意同此文)。 周記云。章依前第四○義用殊故者。謂即第四相用別論。出體之者。唯取如來能說法者等。何以故。是根本故。如來識上聲與名等假實異故。名義用殊也。若菩薩等名能說者。此論文中不取非根本故(云云)。 上文云。護法等說諸教體者。謂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此師意說。眾生願願聞佛說。如來識上文義相生。聽者識心既聞佛說。亦有如是似言語義相○二十唯天親說云。展轉增上力○聽者心識文義之相理有無疑。故諸教體。取本無漏世尊所說文義為體。若取能詮。唯聲名等而為體性。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而究竟。一者聲。二者善字。 義鏡云。如為識上文義相生等者。依機本願。於佛智上。聞者起文義相。此文義相依佛利他善根所起。以此為本。聞者識上方得相現故兼正俱說通於本影。本者如來正說。影者傳說也(云云)。 總聊簡八卷私記云○問。爾此菩薩云。唯以佛名句文為教體。答(云云)不同。有云。唯以佛聲名句文為體也。若聞者識上聲句文為教體者。有難。難意云。有漏心上現似文義相。何為體。又法寶者是可珍之義也○其是有漏識上聲名句文。有可珍之義耶。有云。以說聽二人文義二人文義為教體(此義契章主意也)問。章頌文云。此師章說○似文義相(云云)意何。答。此章師述護法御意也○問。說教體。前章文云如來識上○(云云)聞者識上文義相不云為體。何今云章師述彼菩薩御意之處。雙舉說者聽者文義相耶。答。前舉本略故。今下章師得意舉說者文義也。意通本質影偈為教體也。故義鏡成此文云○聞者傳說(云云)○(云云)又云○故雖無過。未唯識教成立。說者聽者義皆圓滿。俱以聲字種。究竟於自心上聚集顯現。為教體故(云云)。 二十唯識疏上云○性用雖論即有二種。一增上緣。許佛說法。以佛無漏聲名句文為其教體。佛不說法。大定智悲為其教體。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皆於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云云)。 深蜜經西明疏一云。大唐三藏及護法宗有二義。一就實正教。唯本非影。本即如來正所說教故。二兼正俱說。通於本影。皆由如來說力起故(云云)。 上文於本質影像有無四句分別可見之。 問。護法菩薩意。以十地菩薩及二乘等說法聲名句文可為教體耶。 問。十地菩薩說法文義可通無漏耶。 疏云。今此論體若眾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其漏說。正智所攝。 總聊簡章云。若十地菩薩二乘說法聲名句文。唯是有漏。若聽者識所變文義。若通有漏及無漏。一切異生·二乘·菩薩七地以前有漏後得以能聽法者。皆唯有漏。若一切二乘·七地以前無漏後得·八地以去識上所變聲名句文。皆唯無漏。隨其所應。說之為教。然同所敬既取相質無漏三寶故。今教體亦取本質佛等所說任運而現非有漏戲論聲等為體(云云)。 周記云。章若十地菩薩至是有漏者。自所發聲第八聲故。是第八相故。是有漏。問。二乘理無疑。菩薩唯有漏。於理難悉。十地菩薩。 問。西明意明意明教體立攝妄歸真門。爾者燈師如何破耶。 文方問。正義可許以無漏有為名妄之義耶。 西方文名妄者。妄者顛倒之稱。如妄者顛倒。無漏有為既非顛倒。何名妄耶。依之勝鬘疏云。據實道諦而非妄(云云)加之燈師破西明攝妄歸真門。正智非妄。總云攝妄。故即有過(云云)若不名妄者。大師釋云。今言虛妄者。即有為無漏皆名虛妄也(云云)如何。 燈云。體性不同者。一辨本釋。如法苑○二敘異釋○有釋五門。一攝妄歸真。二攝相歸識。三以假從實。四三法定體。五法數出體(云云)。 又云。次詮簡者。有釋五門。名中有濫。緣生名妄則可爾。若約五法。相·名·分別·正智·如如。攝彼前四總歸如如。正智非妄。總云攝妄。故即有過。又辨中邊頌云。虛妄分別者。乃至是則契中道故。不可說無漏名妄(云云)。 增明記云。有釋五門者。解深蜜經記云。然諸聖教大唐三藏五門出體者。若破五門。豈破三藏緣生名妄。此則可爾者。五法之中。除真如外。皆是緣生。從種生故。然則次下正智非妄。還為自害○不可說無漏名妄者。起信論云。妄心熏義亦二種別。一增長根本業識熏令阿羅漢辟支佛一切菩薩受生滅苦(已上)若二乘智諸菩薩智雖是無漏名妄心熏。若諸無漏不名妄者。豈不違論。如是推尋可成文意(云云)。 最勝王經一云○大般涅槃云何為十○七者真如是實。余皆虛妄(文廣可見)。   勝鬘經云。世尊。此四聖諦。三是無常。一是常。何以故。三諦入有為相。有為相者非諦非常依○是故滅諦是第一義不思議(云云)。 同疏云。虛者不實。妄者顛倒。即苦集二可名虛妄。豈有道諦亦是妄耶。以非倒故。但說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不言無漏也。答。今與諦合為文故。總名虛妄。據實。道諦虛而非妄也。 二諦章門。問。但立一俗一真即得。何須立四。答。此諦理應攝行歸真。總立一諦。勝鬘經說。一實諦是如來藏。是為一實。餘有起盡。或是所取。非一實故(云云)。 唯識章云。勝鬘經中遮余虛妄名一實諦(云云)金剛般若□上卷云。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者。謂虛妄有三。一者真如法身無生滅故。名為真實。諸事法皆名虛妄。即此所說也。二者諸無漏法皆名真實。諸有漏法名為虛妄。故中邊分別論云。三界虛妄心心所也。三依他圓成名為真實。遍計所執名為虛妄。故此下文我相即是非相○今言虛妄者。即有為無漏皆名虛妄也(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一云。問。我漏有為不名虛妄者。何勝鬘經云。三諦入有為相。有為相者是虛妄(云云)既無漏依對滅諦名虛妄。何對言無漏有為不名虛妄。答。名虛妄真實。凡有三相對。一者有法無法對。無法無體故云虛妄。有法有體故云真實。二者有漏無漏對。有漏不證實故云虛妄。無漏證實故云真實。三者生滅不生滅對。有為法生滅故名虛妄。無為法不生滅故名真實。今經意生滅不生滅相對。無漏有為名虛妄。樞要有漏無漏相對。無漏有為不名虛妄。故不相違(調度之中雖無漏有為名虛而不名云云古德多依此義云云今云不然依三相對可云虛妄真實○)問。若爾。有漏無漏相對不名虛妄。生滅不生滅相對無漏有為可名虛妄。答。彼生滅不生滅相對可爾。雖然樞要意無漏有為法是所求物。若無漏有為法名虛妄。恐同所有厭法。不名虛妄也(云云)。 問。西明攝相歸識門何破之耶。 燈。二攝相歸識。此亦有過。若識性名識。不異前門。若即歸八識。識亦是相。亦不可說心王所變相分名相。以不離識。所有五法皆名識故。若以五法總名為識。如非相故。離五無法可攝歸故。若云約教體說所變相分。同時心所亦變名等為相緣故(云云)。 問。觀法師攝義歸名門可破之耶。 燈云○前之三門即本。第四性用別門○又攝義歸名亦小有失。非一切義皆名攝。因名言故。名名言熏習。非即是名(云云)。 問。要集意依楞伽法身說法文立離能所詮教。爾者燈師何之耶。 又方問。楞伽經中說法身說法義。離心相應體故。內證聖行境界故。是名法佛說法之相(云云)爾者此文說推功歸本識義歟。 燈云。先敘異釋者○要集為三。一離能所詮教。入楞伽第二云。法身說法者。離心相應體故。內證聖行境界故。四答亦同。謂佛法身真如理生智解。名說法。二通能所詮教○三唯局能詮教○(云云)。 又云。次詮簡者○要集三門。離能所詮。即攝相歸性。推功歸本復是無分別智所緣之境。因境起智。言法佛說法。寄詮談之。云離心相應故。內證聖行境界故。是名法佛說法之相。非是真智正證如時。能證所證有此行解。名為說法。後之二門亦即性用別論門攝(云云)。 增明說一云。入楞伽第二等者○解云。離心相應解者。心即心王。相應者心所○謂佛法身生正智。解者即釋。上云內證聖行境界。軌生物解名之為法。問。法身真理。常無言說。何名說法。答○然楞伽云法者。汎論說略有四義。一語言說法。如佛地論二身說法而非法身。二生解說法。亦通法身。如楞伽經。三依土差別十種說法。如十卷楞伽何第四卷說。四諸佛進上諸所施為皆成佛事。如維摩等○今約第二生解脫法。而說法身說法之相。問。維摩經第三云。有佛土以光明為佛事○或有寂莫無言無為而作佛事。此等諸法皆有名等為不定耶。答。西明云。不定。法身說法及虛空等。能生解故。名為說法。而無名等諸無為法。無分位故○問。若爾。法佛說法水帶名等。應非教所攝。答。非倒事法差別。必依名等。理性相。即等名等(云云)。 同第二云。要集三門等者。若內證位心言路絕。有何教體說離能所詮。若寄詮談。豈無能所。然則離能所詮即本第一攝相歸性。言雖似別義。同本釋故無別能。虛設劬勞○(云云)。 三輪章云。第六三身所作者。其自性真理常寂。無有作用。不外利生。不起三輪。然般若論推功歸本。故作是言。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實無作用。不起此三。要曰證彼。三輪方勝○雖楞伽經說佛法身。說法身說法差別。推功歸本。同般若論。實無作用起說法事(云云)。 總聊簡章云。護法等說○於真如性絕語言故。實無以說事。故般若云。奇聲尋我。不見如來。推功歸本。仍言應化非說法者(云云)。 玄□一云。經曰。佛□曰○問。此三身中。何身所攝。答○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推功歸本。即法身也。所以稱讚大乘功德經。住法界藏。法身說○據實而言。實通三佛○故楞伽經中說三佛身說法各別。皆說法故(云云)。 理趣分疏釋薄伽梵文大同此釋。 同九(壽量品)云。楞伽經言。大惠。法佛說法離舉緣。離能觀所觀。離所作相量故等○般若云。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等。推功歸本。唯法身故。彼經宗說真法身故(云云)。 攝釋四云。按四楞伽第一云○(引經廣釋)問。夫言說法假文名等。既離攀緣諸相寂然。云何名說。答。說法本意令他解。法佛為境。令菩薩等根本智生故名為說○。 開發下云。問。既言佛說。說是何身。答。依楞伽經。三身俱說故。十卷經第二卷云。法佛說法者。離心相應體故。內證聖行境界故○解云。法佛為所依境能起證智。生解義同故名為說。非語言說。無相用故。有智德云。此由執化。皆由法身。二身說法歸功於本。名法身說。若爾。二身說一切法。如何但言內證智境(云云)(唯識斷^8□同之)。 鏡水抄八云○問。何故名法身說。答。二義名說法。一者十二分教從法身流出名說法。二令智生解義邊名說法。問。何人聽法。答。六十六人是聽眾。大圓鏡·平等性智·妙觀察智。三個根本智證真如時。各與二十個心心所法。計六十六人。問。說何法。答。根本智證真如時。生一味清淨相。名法身說法。若言一味清淨解即不是說法。正證理時。無生解心。但是一味清淨相也(云云)。 又云。三者三身俱說法。如楞伽經法身說法令智生解(云云)遊心決上云。問。若化身說法者。何故金剛般若論云。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答。此非真佛說法者。是故化說法亦有無妨。問。四卷楞伽經云○今觀彼文。三身說法。如何今云法身不說應化說法耶。答。彼經法身者。非○言說但能生無分別知解。故言說法(云云)。 金剛般若□述下云。經莫作是念。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故。述曰○謂若有法身有所說法者。即謗法佛也。寂莫無言故。問。若爾者。何故前言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耶。答。彼推功歸本故。要內證真理。於外可能說。所以喚法身無說是真說。問。何故楞伽經云。法身說離相離言法。報身說十地法六羅蜜法。化身說三乘法耶。准此法身亦說故。答。說有二種。一者起作說。謂有說說也。二者無記作說。謂無說說。前是報化。後是法身。彼據不定之說。此約有說之說。故不相違。云何法身為不說說。謂由眾生證達理。名之為說也。猶如有有人。若悟不悟。令他解了。名說法也(云云)。 問。觀法師意判六種釋同異之中。相違鄰近別體非同(云云)燈師可許之耶。答不許也。付之。 燈云。有解六釋勒為三例。一同體非別。持業·帶數。二體非同。相違·鄰近。三亦同亦別。依主·有財。思之有相濫。若所釋法通障。據六釋體即不必然。且如四斷。斷者是勤心所。四者是數。即不相應。云何同體。又如相違。五識相應地地意。以二法別合一處說。據體各異。如五識身相應地處自是地。不是用彼意相應之五識為地。亦非以五即意地等。既言五識身相應地。此豈別體。 增明記云。文有解六釋至此由豈別體者○五識相應地意地。地者十七地中二地名也。五地之中攝決擇分。方有是言故。言五識身相應地○今約攝決擇分中合為一名顯相違釋○如五識身相應地自是地等者。此相違章。章云。如攝決擇初立地名云○名曰相違。既二相對顯相違。今以一地顯相違。豈順本意。若言五識身意相應地。可如所難既不言爾。故知恐違(云云)。 總聊簡章云。然相違釋者。名既有二義。所目自體各殊。兩體互乖。而總立稱。是相違義。如攝決擇分初立地名。云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此非五識身地即是意地。亦非五識身地之意地。亦非以五識身地為意地。兩地名殊。共立一稱。體各別故。名曰相違(云云)。 智周清素義鏡等可見。 燈周記云。燈即言五識相應地等者。與同時諸心所等名曰自相應。即五識等名為地。意相應亦准釋。問。有解。本言相違釋者別體不同。如何今者舉五相應。而難於他。但言五識身相地。不簡意地。非相違故。有解。若言五識相應地。而各別體合一言。是別體為不分別。有濫生過故。舉五識相應地等而難之也(云云)燈裹書云。燈難意者。五識相應地。意言不分明。責引此文成名相應釋言中不妨。若通五識相應意相應地。此即分明言中五識相應地。且望一邊。五識相地。此豈別體。問。心所心王二各別體。何言不別。答。據一識相應。論且云不別。又解。即此且識而相應等所為地。地識不別名無別(云云)。 明詮記云。且如四斷等者。意云。四正斷者。准帶數釋。非持業釋。如何云二釋同體非別體。便如廣百論。通持業帶數釋也。今論此所釋法以不通二釋難也。言如上違等者。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此相違釋。五識身相應者。此鄰近釋。既一名法是持業釋亦鄰釋。如何二釋定別體(云云)(或私記引也)。 歸敬段 問。疏引雜集論云此論及能起故(云云)爾者為敬本釋二師之證歟。 疏云。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一師○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此義。唯敬二師。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故(云云)。 祕云。疏此論所依○等者。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言佛至隨學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云云)。 要云。有三寶通敬。即顯揚對法攝論佛地及四分律等。如是等非一(云云)。 雜集論第一云。諸會真淨究竟理。超聖行海昇彼序○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諸聖眾。敬禮開演本論師。親承聖旨分別者○今此頌中。無倒稱讚最勝功德敬申頂禮。以供養三寶及造此論經釋二師隨其所應。所以者何。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是契經等一切教法平等所依。無師自悟諸法。一切教法所依處故。從此無間聖弟子依法隨學法為依者。法界所流故。經釋二師亦契如來所說聖法。一分無倒聞思修行。為依止故隨而造論(云云文廣)。 同抄一云。論此所依及能起故。述曰。讚禮三寶。論所依故。讚禮二師。能起論故。○佛薄伽梵至平等所依。述曰。下廣釋依起二義。先釋所依○法是佛所。佛應依法。如何今說佛為法依。論無師自悟至所依處故。述曰。釋所依由。最勝之力證由自悟。名曰無師○由佛方顯說。是故說佛與法為依。此非師資。據顯說故。又○論從無間至依法隨學。述曰。顯次相依。佛證法已。即緣弟子方便顯說。名為無間。聖隨修學。名法為依。諸聖弟子結集流布。由是展轉方得起。故說僧寶為論所依。論法為依者法界所流故。述曰。釋說僧寶依法所由(云云)。 中邊疏上云。論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此義。述曰○此中少初分世親所說○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此論此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云云)。 問。唯敬一乘三寶文何。 問。為地前菩薩所出變化身者。大乘佛寶攝歟。 疏云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光讚禮。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攝大乘等處處皆同(云云)。 三寶章(云云)。 問。麟喻獨覺三寶中何。 疏云。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云云)。 祕云。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娑論一百三云○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根。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問。此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答。古有二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知。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云云)。 為令知小乘義。雖恐繁文。一段具抄之。 義選抄三云○問。如麟喻獨覺。一州不同羯磨。二又獨出。無和合義。如何亦僧寶由。答。大乘解有二義。名部行類也。二所證生空理和故。亦僧上以住持持三寶悉(云云)。 顯幽抄第八意同之有二釋。可見。 問。唯敬法身不敬餘二身文何耶。 要云。於唯敬佛中。有唯敬法身非餘二○楞伽初云。歸命大智海昆盧舍那佛。此雖經主所置。唯敬法身也(云云)。 要決云。文楞伽初云至唯唯敬法身也。解云。法苑林第七卷佛土義云○問。若毘盧舍那是法身者。何故言大智海。答。法身是智之性故。名大智海。故無有失(云云)。 佛土章云。梵網經說。我今盧會那方坐蓮華座○一受用佛名盧舍那○瓔珞經云。毘盧舍那佛是法身。盧舍那佛是受用身。釋迦牟尼佛是化身(云云)。 八十花嚴第一云○此諸菩薩。往昔皆毘盧遮那如來。共集善根。修菩薩行。皆從如來善根海生。諸羅蜜悉已圓滿(云云)。 第二卷同之。 同第五云。爾時海慧自在神通王菩薩承佛威力。普現一切道場眾已。即說頌言○毘盧遮那具嚴好。坐蓮花藏師子座。一切眾會皆清淨。寂然而住同瞻仰(云云)。 同第六云。爾時世尊○而說頌言○毘盧舍那大智海。面六舒光無不見。今待眾集將演音。汝可往親聞所說。爾時十方世界海一切眾會。蒙佛光明所開覺已。各共來諸毘盧舍那如來所(云云)。 同第七十云。有菩提樹毘舍那如來坐此樹下。有不可說佛剎微塵數菩薩。前後圍遶(云云)。 梵網經古□上○盧舍那者此云淨滿。無鄰不淨。無德不圓故。法藏師云。梵本皆名毘盧舍那。此云光明遍照法界。智照法界。身應大機故(云云)。 梵網疏(樸楊)云。 文名第九(天台)云。。法身如來名毘盧舍那。此處報身如來名盧舍那。此翻淨滿。應身如來名釋迦文。此翻度沷燿3031(云云)。 問。義燈中明三業歸依不同。爾者唯語業非身意二業之文何耶。 燈云。無垢稱頌中說。是偏取語業(云云)(或本云顯揚說是偏增明記以無垢頌本為正可見)。 歸敬章云。或唯語敬非身意。說無垢稱經云。長者寶性以頌讚云。久積無邊清淨業。獲得廣大勝名聞。故我稽首大沙門。開導希夷寂路者。初雖身禮。後但以言。故名語敬。非身意攝(云云)。 無垢稱經第一云。 問。二乘無漏後得智可發身語二業耶。 燈云。三問。二乘歸依得通無漏以不。答。一解許得。以自在者在定之中得起五識。何故無漏不得歸依。一云不得。三乘真智總不歸依。二乘後智多緣諦理。無別功能。不能起發身語等業。無勝用故。此解為正(云云)。 增明記云○問。若第二釋以之為正。何故章云。七歸依義勝。觀真理而亦成。敬禮通微重賢善而兼是。既云觀真理而亦成。豈緣諦理無有歸依。若有歸依。即通無漏。與第一說有可別也(云云)。 歸敬章云。五敬禮歸依二種差別者。略有七釋。一歸依據重。但唯身語。敬禮通輕。該心及色。遍三業故○歸依義勝。觀真理而亦成。敬禮通微重賢善而兼是○(云云)。 疏十末云○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心。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梵王舍利弗等所崢異故(云云)。 義蘊云。此有二義。初說。二乘無漏後得變身土。有義不然。如十六心相見道。但能觀前所取能取及加行心心。不能廣緣諸法。後義為正(云云)。 佛土章云。其變化土○餘所變者。有義唯有漏。無漏後得不能變為淨土相故。有義亦無漏。無漏後得智隨佛所變增上力故。亦變事相。理未乖故。前釋為善(云云)。 無垢稱疏二全同之。 義賓記云。有二說中。初說章主心義○又有本云此為善(云云)。 對論九云○復次一切道諦由四種相應隨覺了。謂由安立故。思惟故。證受故。圓滿故。安立者。謂聲聞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為欲令他亦了知故。由後得以無量名句文身安立道諦○圓滿者。謂此位後圓滿轉依○復由後得智以名句文身安立道諦(云云)。 同抄七云。四種道諦中。論云聲聞以後得智說法。攜師二說。一即無漏心說法。若爾身○之業之應無漏。如菩薩以心無漏故。又釋。此後得智種類名後得智。若爾。無漏智中何故不說。今取後釋。以二乘劣故。無漏智不能說法。又身口有漏。非如菩薩無漏智說身口業亦無漏(云云)。 總聊簡章云。今依大乘○若聽者識所變文義。或通有漏及與無漏。一切異生二乘菩薩七地已前有漏後得。能聽法者皆唯有漏。若一切二乘七地已前無漏後得。八地已去識上所變聲名句文。皆唯無漏(云云)。 周記云。章二乘至皆唯無漏者。問。二乘無漏後得之智功用既微。何得聽法。羊鹿車體何故不許。答。但許聽法而不說。彼功用有多故。羊鹿車而無無實體(云云)(五心章周二乘無漏後得聽法云云)。 問。二禪以上為有語業為當如何。 燈云。 諸文中第四卷抄之。 問。梵網經中十八梵天來佛邊受菩薩戒(云云)爾者俱實身歟。 周記云。問。梵網菩薩戒經中。說十八梵王於佛受戒。何名十八。答。四禪之中有十八天。十八天之主名十八王。問。生五淨居實不迴向。云何得言而於佛邊菩薩戒。答。為可。來佛邊者。是佛菩薩之所化作來於佛邊受菩薩戒。非實淨居。問。何須化耶。答。為引不生淨居天等。不定了可帶趣於大(云云)。 諸藏章云○盧舍那佛經說。十八梵天俱能悟解皆悉受持菩薩戒法。故知調伏亦被二界五趣之身。此依實身。無色界中無有耳識。不聞教故。故知但被二界五趣有情實身(云云)義鏡云○若爾。何故今此文云此依實身。解云。十八梵中五淨居來是化作實。餘十三天是實化作。今據多分而言實身。故不相違。又解。十八梵中五淨居是實定性。隨被佛化發心隨行。俱得自身之度。終不得無上菩提故○□索經文准此應會(云云)。 問。初果聖者常樂我淨四顛倒俱可斷之耶。 問。樂淨二倒可通見修二斷耶。 燈云○初果雖除常我二倒。修惑未除。緣外塵境。猶起後二(云云)。 增明記云。 瑜伽論八云。煩惱顛倒攝者。謂七顛倒。一想倒。二見倒。三心倒。四於無常常倒。五於苦樂倒。六於不淨淨倒。七於無我我倒。想倒者。謂於無常·苦·不淨·無我中。起常·樂·淨·我妄想分別。見倒者。謂即於彼妄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心倒者。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當知煩惱略有二種○根本者。謂無明。顛倒體者。謂薩迦耶見·邊執見一分·見取·戒禁取·及貪。倒等流者。謂邪見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此中薩迦耶見是無我我倒。邊執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戒禁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謂不淨淨倒及於苦樂倒(云云)。 疏六本并樞要下(論六之處)俱引之。 同抄三云。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二(云云)。 同十三云○然據論之。在家唯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歟。貪我見二取為生天解脫因。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通出家外道起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亦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所生故(云云)。 金剛仙論四云。然依此經但偏論羅漢所未斷除習惑。不論前三果所未斷惑。依下論釋。則通辨前三人。明前二人始斷我常二倒。未斷二倒故。有行煩惱。後之二人樂淨亦除。故無行煩惱。唯有無明習氣也(云云)。 金剛般若述讚上云○三金剛仙所造。謂南地吳人。非真聖教也。此或十一卷或十三卷成之(云云)下文同之(吉藏金剛般若疏并貞元錄等不用此論可見之)。 光記云 論第一卷本文抄四目次 造論緣起段 若論顯理事 安惠五識煩惱事 又不知親證事 等覺名事 一意識計事 有境無心事 總標段 由假說我法事 第九識體事 軌在有法事 賢聖義段 一生或半生事 分品潤生事_ 論第一卷本文抄四 造論緣起段 問。依有觀可顯真理乎。 疏云○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文)。 祕云○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云云)。 疏九本云。論性顯二空非圓成實。如離有離無性故。述曰。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文)。 廣百論六云。諸法真理實非空性。空為門故假說為空。真理非空。空為門者。真理非有。應有為門。隨機說門。有亦無過。然其門義順在於空。有有有等皆順執心。空空空等皆違妄執。故有智者聞說空言。應離一切有無等執。悟法真理非有非無。而起有無分別戲論(文)。 開發二云○問。真如之理二相俱無。空有雙除方能證會。有相除遣可說如前。空相除遣由何加行。答。加行修空非唯遣有。若取空相還以空除。謂觀行者以修空故。於自心內空相還生。即以空心作意除遣。故於所虛空相亦無。故深蜜經第三卷中。說空作意除遣十相。彼第十云。即於彼相對除空性。作意思惟故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處處經論皆有此言○問。若說證理要總觀空。不由了觀所取非有其違教理。如何會通。教相違者。二十唯識敘難云○論主解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至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攝大乘論第六復云。四尋思四如實智便能悟入三性無性○彼論頌云。名事互為客○彼無故此無。是則入三性。無性菩薩廣解釋已。於彼總顯二頌意云。此中但遣遍計怕執各別心境。伏除分別不無其事○若總觀空方能顯。即應圓成依他起上依所執二無所顯。何故但說所執都無。答。諸聖言教可以義尋。不應隨文而生執著。此等或依法相道理。或依菩薩遠加行心。或約真空後所得智故。同境所說不同。理實親能引生聖智。要總觀空為加行也。豈別觀察所執性無存依他相親生正智(文)。 唯識章云。 問。安惠論師意可許五識與煩惱障相應乎。 要云。若欲根本名為重者。安惠本義有漏心中皆有法執。何等名重。何者名轉。若六七識中煩惱名之為重。分別廣故。計執深故。五識之中煩惱若輕。由他引故。無眾生執故。若第六識中所知障名重。計深解廣。由與惠俱引生五故。為引業因生第八故。行相猛故。五八識障名之為輕。執淺解略。由他引生。行相不猛。非必惠俱故。第七都無法執。由此輕重二種別故。論遂說言由我法執二障具生。不爾。如何名由及具。但是法執必帶人執。非此師義。不說五八有眾生執。不說第七有法執故(文)。 燈云。 斷障章撰集記(元興寺智船等)云○問。第七第六有人執故。煩惱可有。五識無人執。云何得有煩惱耶。答。依第六人執引生五識有煩惱。問。若爾。依第六法執引生第七識者可有煩惱。彼依第六力第七平等智起故。答。起或必依所依力。不假法力。第六於第七是能依故。不假彼力起解通能所依。所依力故。平等智依彼第六力得故。約等既別故。不可例(云云)。 問。二乘聖者可證生空真如乎。 燈云。證真解脫者○具足三事乃名大般。今二乘人能證彼真如理體。但能悟此真理體上離煩惱障染覆義邊。名證解脫。以二乘人不能證悟法法空真理。但能悟得生空一分。雖得生空。又不知親證。但名解脫。非真解脫(云云)。 周記云。燈不能證彼真如理體者。此約二乘不能全證生法理也。非總不證名不證也。雖得生空。又不和知親證者。無分別智證生空時。心與境冥無行解。後得智起緣之時。但能見前加行之心。而不自知親證真理。的以不得名真解脫(云云)。 玄贊七(化城喻品)云。三昧城者○如二乘人所起四倒。正智證生空。猶未起執。後時觀前正智行相。不親故。乃見加行所求行解。便謂為真。遂起四倒。此亦如是。非無漏心乃世間定皆是法執。出彼心後方起執故。此護法義(文)。 問。契經中以金剛心菩薩名等覺(云云)爾者燈師何悉之乎。 問。樸楊大師如何釋耶。 燈云。西明云。三藏解。等覺者。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言等覺。非謂解齊名之為等。今又助解。約所證理。後更無障障所證理。故見分明。不同此前猶有微障見不了了不云等覺。此云等覺。但約根本。非據後得。今此菩提。意說。後得一切種智不同前故。名為勝果(云云)。 祕云。廣如義燈。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云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理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矣。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憑於理通矣。問。勝劣差等義焉在。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言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日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依。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文)。 問。於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云云)爾者。八識體一歟。六識體一義歟。 問。爾者今此文可攝七識體一計耶。 疏云。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述曰○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有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文)。 燈云。四明云。有說八識為一。有說但執六識為一。不說七八。雖有二解。取此為正。所以者何。世親釋云。唯除別有第八。故彼論云。非離意識別者有餘識。唯除別有阿賴耶識。故知有第八。雖無正文。准理第七雖意別有。要集三解。第三同此。亦判為正。今謂不爾。若無唯言。可如所會。既說唯除別有第八。更許離六別有第七。乖論唯言。要集又會。如深密經文。唯顯第八與六。意中合說第六七。故彼意唯信有第八識。本未信有第七末那。故世親述彼唯除第八不除第七。若爾。那知世親不依楞伽所說第八與七如水起浪。執七為一唯除第八。又復無性但言此中無別餘識。耶知不依一類諸師依楞伽經如水起浪八識體一。此論但云諸識體同。諸言無簡。又無著攝論云。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名身語業。依彼論文。既云說一意識。明不許多。又云如意思業。只說意思分為三業。非別二思。若許餘識。喻不相似。不名一意。是故無性但總說言無別餘識。世親攝論唯除第八。更別師義。如古因明師立能所成。多小各別非皆相似。古一意師亦應如是。非可違論說六為一將作正敘(云云)。 世親攝論四云。論曰。又於此中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業名身語業。釋曰。一類菩薩欲令唯有一意識體。彼復次第安立顯示。如意思業名身識體。彼復次第安立顯示。如意思業名身語業者。如一意思於身門轉發是身業名。於語門轉得語業名。然是意業。意識亦爾。雖復是一。依眼轉時得眼識名。如是乃至依身轉時得身識名。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別有阿賴耶識(文)。 無性攝論四云。論曰。又於此中○名身語業。釋曰。又於此中有一類師說一意識者。此顯諸師所見差別。謂有一類菩提薩埵。欲令唯有一意識性。依於彼彼眼等生時得彼彼名。所謂眼識乃至意識。此中無雖餘識種類。此如何等如意思業。如一意思在身處所。發動於身則名身業。在語處所發動於語則名語業。與意相應名為業。意識亦爾(文)。 兩論文俱廣。恐繁略之。 論七云。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云云)。 疏七本云○此三義釋不可定一○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云云)。 問。清辨菩薩可立有境無心義耶。 疏云。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有四大種色。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見一說都無心境○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有相無見。謂清辨師。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相見俱無。即安惠等等(云云)。 上文云。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增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云云)。 又云。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述曰。此第二師。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彼立量云。汝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是空等。皆如彼說(云云)。 西明疏云。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者。即是第二清辨計。三藏解云○然彼清辨依世俗理境識俱有。依勝義理識境俱無○三藏又解。清辨菩薩見相分中。唯立相分而不立見。且如眼識緣青等時。心即是青。離等外無別能緣。餘亦准此。故作此言。或執內識如論主所說外境非有也。問。若爾。如何前說俗理境識有。解云。前言通說境俱有。答。舉虛實。以虛從實故。唯境即如親光。相見俱有。以假從實無相。引亦應爾(云云)。 文義記云。測云。三藏解云○餘准此釋。乃至智證真理時。非是真空。空外無別能證真智。案云。測師未了三藏之意故作此釋。故法師云。清辨論師心境俱有。但是俗相故說。彼宗但是立相。非無能緣之見。中於世俗心境但有。然有差別。境實心虛。以虛從實故名唯識(云云)。 論二云。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文)。 疏三本云○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云云)。 祕云。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云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詳曰。非善破也○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此是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斥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文)。 補闕章下(二量義)云。大乘之中。清辨菩薩。世俗諦中有相無見。但有虛偽境瑞何有其心。勝義諦及小乘一說部。見相俱無。 唯識章云。或順世外道及清辨等成立境唯(文)六卷私記三云○問。其順世外道及清辨等成立境唯義如何。答○疏述清辨計云。若論世諦○非謂唯心便無境等(云云)又下文云。然清辨計○有何心也(云云)貶量云。且如眼識緣青等時。心即是青。離青等外無別能緣乃至真智證理時。唯是真空。空外無別能證真智。雖據世俗心境俱有。境實心虛。虛者從實名為唯境(云云)問。三論宗難云。清辨宗中無說唯境之文。何法相陳妄語耶。此難何通耶。答。法相通云。三論諸師不善自宗。不得清辨之意云爾也。彼宗立五佛性中云。因緣不地轉而為五。故知有境也(是明詮僧都之義也)又有云。立真性有為空。其空即境故(云云)。 總標段 問。本頌中由假說我法(云云)爾者假言大師何釋耶。 疏云。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述曰○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此釋順下長行論文○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依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云云)。 燈云。若護法釋具如疏。然疏判云。此上二解。第一解云。此意釋云。世間我法說所執相以為我法。我法本無。唯只言說。聖教雖說所緣見相蘊等諸法以為我法。蘊等實非。若我若法但唯有言。故云乃屬於說。第二解云以所執為若我若法者。此意解云。以世所執外我法無世說我法者。隨自情執我法之解。說為我法。無彼所執我法可說。以我法無依內情故。以無依有。假故但說情。聖教所說依識等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即義是則。識體是總以別總故。說別義以為我法。名義依體。此既說義以為我法。故不在言。有彼體義為所說故等(云云)。 唯識義六卷私記二云(引疏燈第一釋)此等文意云。世間我法名無體隨情假者。迷情依他法似我法。妄執實我法於此所執上說言說說實我法。此所說實我法其體無故。只有能說名言。依其名言假說我法。故云無體隨情故假說我法(為言)聖教我法名有體施設假者。諸法體性悉離名言。非我非法。而諸佛菩薩隨緣說我法之時。其能說名言專不稱法體。然有說我法。能說名言名言上施設假名我法。故云有體施設假說我法(為言)重意云。設世間我法設聖教我法。非有實體。只依有說我法之能說名言。假說(為言○引疏燈第二釋)此等文意云。世間我法名以無依有假者。妄情迷依他法似我法。妄執實我法。其所執實我法其體無故。隨執我法之解。假說我法。我法是無。妄情是有。以無依有。假說我法。故云以無依有故假說我法(為言)聖教我法名以義依體假者。識等法體雖不可言。然其體上有我法義。故佛菩薩說我法上義假名我法。以法體上有我法義。以義依體假說我法。故云以義依體故假說我法(為言)重意云。世間我法隨妄情之解。假說我法。聖教樂地隨體上義。假說我法(為言)○問。就聖教我法。如何法體上有我法義耶。答。太抄云。只如初果有初果我。二十七賢皆有聖我(云云)。 問。安惠論師云可許因位無漏心有執耶。 燈云。如第八卷抄之。 問。楞伽經中說九識。爾者第九識體大師何釋耶。 疏云。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二決定義。離增減數○楞伽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境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楞伽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云云)。 伽鈔十三(五十一)云。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第八異名。有云九識。 唯識章云。第五顯類差別者○或因果合說九。楞伽經第九頌云。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依無相論同性經中。若取真如為第九者。真俗合說故。今取淨位第八本識以為第九。染淨本識各別說故。如來功德莊嚴經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此中既言無垢識與圓鏡智俱。第九復名阿末羅識。故智第八識染淨別說以為九也(文)。 義鏡云○問。依護法宗餘之七識亦通染淨。何故不開為多識乎。解云。理實而言。亦可開之。今依根本開為二耳。又無教證故不別開。真諦言九識者。眼等八識各有九品。非謂更有第九識故名為九品。敘其外者與顯揚疏(云云)。 撰集云。又依無相論同性經等者。解云。無相論云。唯阿摩羅識是真如。如大乘同性云。眾生神識無邊無色無相不可見無定處所識相清淨。無明貪受習氣業客塵煩惱之所覆障。譬如清淨虛空四塵所障。若此論經唯取真如為第九識。案道基師攝論章云。真諦云。第九識以其如如及如如智為第九識體。今謂不爾。阿梨耶識頓緣諸塵。在因無記。成佛即善(云云)問。新三藏既取淨位第八為第九。無相論等如何會釋。答。西明唯識疏第三云。無相論云。境識俱泯即是實性。其實性者即摩羅識者。彼是真諦三藏謬置此言。非梵本中有此文也。不爾。如何功德經云鏡智相應(云云)。 濱記云○真諦師云。同無相論決定藏論有第九識。又備師云。無相論者於顯揚論無相性品。決定藏論者瑜伽論中決擇分也。勘二論教無此文說。此云八者八識。九者九識。皆有九品。故云八九種種識也。然基師引真諦說有第九識者。正義非也(云云)興記同之。 論三云。 疏三末云。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者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云云)。 要下云。依無相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即真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云云)。 莊嚴論六云。說心真如名之為心。即說此心為自性清淨。此心即是阿摩羅識(云云)。 法花釋籤第九云○攝大乘前後二諍亦如地論二計不同。舊譯即立菴摩羅識。唐三藏譯但立八(云云)。 問。論云法謂軌持(云云)軌義限有體法歟。 疏云。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相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云云)。 祕云。疏前是共相等者。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配也。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云云)。 燈云。法謂軌持。本疏釋云。軌為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增名軌。不為屈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為持。持自性故。緣無為等解之時。通得名法。不是定說無及真如不能生解故名為持。今於總一法名分為軌持。不爾。軌持二言何別(云云)。 增明記云。不為屈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為持者。因明疏云。他異解生。唯持後說故。初所陳唯其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得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既云前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何故今云但直生解即名為持。若生物解亦名持者。何初所陳唯具一義。疏有唯言。豈通二義。解云。生解有二。一生遮解。一生異解。若言聲時。唯生聲解不生色解。故云遮解。前未有說。逕遲持體未有屈曲生他異解。若言無常。即有屈曲。外聲無常生他異解。今此中云但直生解名為持者。約生遮解。若約異解。具一義名之為持。故不相違(文)。 賢聖義段 問。付二十七賢聖且一種子人可有受一大生類耶。 燈云。十六一種子者。唯有一生之業。名一種子。亦名一間。即一來果進斷欲界修所斷惑。至七八品。入不還向。而經生者。或人或天唯受一生。即般涅槃故。唯有一隙容此一生。名為一問。若不經生。但名不還向。不名一種子(云云)。 周記云。燈一種子者。唯有二生之業者。唯有二小生之因名一種子也。二小生名大生。謂從初果身進斷七八品修惑。更不捨身。即名不還向。若身滅經生者。即名一種子。謂有一大生之因名一種子(云云)。 賢聖略章云。言一間者。生或半生在名為一間。即是間斷之義。亦名一間。間者隔也。即由此生堪能部隔聖果之道。名之為間。若斷二品即三生在。若斷四品即二生在。若斷五品之時。必斷六品聖道力合。如此若斷六七品即半生在(云云)。 周記云。一生者人中同道往生天上。還來人中一往一來。名一大生。或唯天上若在人中。但受一身。名半生故(云云)。 撰集云。於十四生即名一生。約七生即名半生。於一物上隨義差別名為一半(云云)。 四卷私言記(私室)云。   問。付九品閏生義。上中·上下上三品各閏一生歟。 問。中中·中下三品各閏半生歟。 問。分品閏生為大乘實義為當如何。 燈云。憎生損生者。欲界修道煩惱分為九品。將此九品以閏七生。初上品惑以增減故獨閏二生。斷此品時。二生便減。上中·上下此兩品共閏二生○中上二品能閏一生○下五品在名為家家。中中·中下共招一有。若斷此二。下三品在。名為一往來。不名家家。下上一品唯感半生。斷此一品。即名一間。以有下中·下下惑在故。下中·下下境半生。故名一間○已上據大生說。人天兩報合名一生。若論中有。人天外說乃有十四。一一生中皆有中有。人天各七。若兼本有二十八生○上依隨轉。大乘無文。據大乘宗。未必如彼分品閏生。何以故。瑜伽云。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若如彼說。上上品惑能受二生。預流果人八惑誰遮不令共潤。但上品閏故應總閏。猶斷一品。餘惑但能閏於五生。力勢漸微。餘者准此(當更撿文云云)。賢聖廣章云。此中且論受七生者。且九品惑增損七生。未斷名增。斷已名損。若別分別。上三品惑增損四生。中三品惑增損二生。下三品惑增損一生。強弱不同展轉各增一倍○若更細分作九品煩惱增損七生者。上三品惑。上上品惑增損二生。上中·上下品惑各增損一生。若中三品惑。中上品惑增損一生。若中中·中下共增損一生。若下三品惑。下上品惑損半生。下中·下下共增損半生○知中三品總增損二生。別說中上增損一生中中·中下各增損半生。上品惑應知亦爾。總說增損四生。別說上上損二生。上中·上下共增損二。若更別說。可上中·上下各增損一○問。如斷第八。由受半生。如何乃言由品增損。答。理實亦有第九一品。增損半生極能障故。今約未斷第八品以說故。言兩品共增損半生。中有·生有名為半生○問。何故九品之中。第二第四品惑各增損一生。第五第六第七品惑各增損半生。氣力相似。答。九品七生相對增損。上三增損四。中三增損二。下三境損一。似相形說。於三品內。復自相形。前等後二。故更不別。以第四品類前第三第二品。以第七品類前第六第五品。又若於中更辨多少。便有太多太少過也(云云)。 俱舍光記第十三同此文。然有少異。更可勘彼文。 論第一卷本文抄四 論第一卷本文抄五目次 三類境段 極微緣本質 然性種等 上地散眼識緣下地色等歟 種通情本 非黃見黃 第七相分名異熟歟 八本餘末 熏生成子 如五識緣自界五塵 必變上器 要集意第六識緣他界根等時相分熏種子歟 總標殘段 變似我法 心變似我相 破我段 我所執我量 數論思我 實是法執 又既不可說 又諸我見 俱生分別段 其實亦有 妄想斷故 獨覺心數 定障種子 論第一卷本文抄五 三類境段 問。付心心所親□種子同別且可有本質同種生相分耶。 又問。大乘意緣極微時可有本質耶。 燈云。第二師云。見相別種。若爾。亦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緣極微。極微無體。但假想惠析為極微。唯識下云。非謂極微有實自體○二違聖教失○三法能熏失。既假想惠安立極微。相分是假。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緣故。第三師云。見相二分隨其所應。種或同異。如緣龜毛兔角。相與見同種。以無自體相分復假。不別熏種。但隨見力。帶同熏種。如緣五根。有為實體。相與見分即別種生。以十八界異因。不相雜亂。然相與質。一云同種。一云別種。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以親□緣種各別故。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亦有二身根等俱失。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相等。若六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者生假實失。此言假者。非如瓶等。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為假。由此相質或說同別。然於此義。應設劬勞。又解(云云)。 要云。相見同種別種者。有二解。有說。相見同種生○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說。相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本有俱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舊種同生故。(云云)。 對法抄第一(末云)諸非實色即能緣等種子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或即本質同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從種生。非與能緣同一各種起(云云)。 法處章云。諸非實色即能緣等種子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或與本質同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從種生。非與能緣同一種起。如樞要說(云云)。 周記云。章諸非實色至無色用故。即緣龜毛等。所有相分與能緣見同一種生。章或與質同種生者。即極微等(云云)。 法處章或本云。諸非實色即能緣種子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成本質故。同一種起等(云云)。 異周記本歟。可勘多本。 祕二云。問。大乘極微豈無本質。答。聖教既云以假想分析建立。何有本質。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彼種○影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彼無影像故。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收。影必應爾。詳曰(廣破有義云云)。 周記釋同祕所破有義意歟。 問獨散意識自界五塵相分性境歟。 燈云。云何名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緣之心得彼自相。名為性境○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但是彼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種等亦同五緣(云云)。 周記云。燈若獨意識至亦同五緣者。此中意說。所緣五塵不隨能緣而通三性。但守自本無記性。名住自性。此獨散意亦不得彼五塵自性。同五緣而是性境。問。雖不得彼境之自相亦名性境。如何標言能有之心得彼自性方名性境。答。前標之中而標相顯不約。第六獨緣之境是何境。彼所變相分從實種生。別熏成種。不得名為獨影之境。又此相分但從所緣而是無記。不隨能有而通三性。亦不得名帶貪之境。由此道理但性境攝(云云)。 增明記云。若獨散意識自界五塵等者。如獨頭散意緣同界五塵。其境自體自無記。故云住自性。是分別變故。非得自性。三境之中是帶境。能緣意識通於三性。所緣五塵無記性。非見同種。義與五同。故云種等同五緣(云云)。 要上云。因緣故變等中。然有四釋○第三解云。因緣者異熟心。因謂名言種子。緣謂善惡業緣。若隨此生。變必有用○又獨之意業果心因緣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說善。因緣者法體實。從真種子生。真種子生者。所變有用。餘名分別○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獨影及帶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因緣分別二門。從種及現二門攝故(云云)。 一卷私記(仲算)云。問。有分別第六所緣根塵無質礙實用故。不性境攝。第八所變為本質故。云攝帶質。以何知云帶質事。答。燈云。自住自性。非得自性○問。既云自住自性。何定非住境。答。能緣心無分別。現量得境自性。心相分已有質礙實用故。性境所攝。能緣有分別。不得境自性。心相分無質礙實用故。不可性境攝。有人此云性境有何妨。答。違章法處色義並對法抄云獨散意識怕緣假。經文云實。問。爾何出性境句說所變文耶。答。說性境不隨心云不隨。此亦云。此亦云不隨心。不謂性境也。問。若爾。何故云帶質。答。從質種生閏質種故云帶質。問。何故云不隨心帶質。答。即燈文云。然性種等亦同五緣(云云)問。故不云通情本帶質。答。既云然性種等亦五緣。成性繫種不隨。何更云通情本(云云)三卷私記意同之)。 法處章云。四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散意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云云)。對法抄一末同之。 問。第八識依定通力緣異地遠境歟。 燈云。 如第二卷抄。 問。上地散眼耳識可緣下地色聲耶。 燈云。問上地散眼耳緣下地不。若不緣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緣於下相分何收。答。散不緣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故。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緣下。如見下三災生異想等。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繫從見分上地所收。有漏異不隨增故。有說下繫。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不隨增。然難思之(云云)。 問。帶質境可有種通情本義耶。 燈云。解第三句。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有所杖質而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判性不定。或從能緣心。或從所緣境。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同種。或復別種。名帶質通性本。如第七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云云)。 要云。三者帶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七所反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從見分是有漏所攝。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說言從見分種生。相分不定故(云云)。 燈下文云。有云。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見。即法同分攝○若以現相不能緣。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能緣。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不可說離見質判。定隨一故。非法同分。此釋為正。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收。引非正說(云云)。 祕云。以許深淨雜種所生者。下第十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持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復相依相二性種生。名雜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名雜引也。性雜可知。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云云)。 三卷私記下卷意云有種通情本者。是不正義也。 要(論二)云。因緣者。法體實。從真種子生。種子生者。所變有用。餘名分別。性境不隨心。獨影唯隨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云云)。 問。第六識非黃緣黃時可熏非黃種子耶。 問。非黃見黃五俱意識緣之歟。又非黃見黃執心歟。 燈云○又遍計分別義。非執心。不爾。攝法有不盡失。如似熱病慢眼等故。非黃見黃非黃見黃是第六識。非是眼識。得自相故。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為遍計起色。然所熏各隨本質收(云云)。 疏五末(論五)云○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識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懷色時而識名懷等(云云)。 祕云。疏如迦末羅等者。問。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此中證眼識耶。答。由眼損故今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云云)(義蘊釋可見之)。 周記云。燈然所熏種隨本質收者。即第六識相分青物之上作黃解。而還熏彼本質青子(云云)。 問。第七識緣第八識時相分從本質第八可名異熟耶。 燈云。問影依於質起。從本名無覆影依於質生。從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俱無覆。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問。異熟據業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答。性類是寬。本影俱無覆。異熟性局。唯本不通影(云云)。 下文云。又七緣八。以相從質是無覆。不得從八是菩異熟。故云隨應(云云)。 祕二云(論二)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詳曰。不然。異離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云云)。 問。下界第八緣天眼耳根時相分有性不隨義歟。 燈云。且如第八緣天眼耳。性隨。種界俱不隨。問。五六無記緣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云何第八性隨心耶。答。八本餘末。又五六識體通三性。八識因位無記故(云云)。 增明記云。卷中八本餘末者。能緣十八所緣眼耳雖同無記。八本餘末。末必隨本。故性隨心。又五六識通三性等者。五之與六。三性改轉。有時無記。是客非本。第八無記是本非客。客必從本。故性隨心。本不隨客。本無記。塵不隨心力。成無記性(云云)。 要云。二者又性種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而繫種不同。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云云)。 一卷私記云○樞要用同之字。義燈用隨字。今以燈成樞要。同字可是隨義。然有人。要同定非必隨義○此意甚為可笑也(云云)可見始終。 平備私云○答。八本餘末。備破云。第八所緣天耳繫種可隨心(宗)同是本第八所緣故(因)如性隨心(喻)今云。燈意顯者。第八所緣約攝相歸性門。隨能緣心無記。約性用別論門。是性不隨也。若約五識。無攝相歸性門故無記隨心也。唯有性用別論門故有不隨心也。是故義燈作是問答也。問。爾者。第八所緣天眼耳等。其界種約攝相歸性亦可隨心。不爾。所以者何。性者是體類義。是故云隨心也。繫約縛義。唯隨煩惱立界別故非隨心也。種不隨者。可知之也(云云)。 問。第六識緣過未五蘊時。所變相分熏種子歟。 要云。性種等隨意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合者。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心王所緣是初性境。心所心緣是獨影境。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如第八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云云)。 周記云。第六緣過未亦得說是帶質之境者。約曾有質說(云云)。 燈第二云。問。於□色相。漸次除析變極微時。何不熏成種。答以無本質故。若爾。名言熏習及緣境熏成種時。豈有質耶。答。如名言熏及緣過境。以現曾有彼可生。即熏成種。空花非有。雖緣不能別熏成種。極微亦爾。元無彼質故不別熏(云云)。 周記云。燈及緣過境熏成種者。若緣曾受境等。名緣過去。性境不隨心。若假作過去相解。此無質。名獨影也(云云)。 祕第三(論二)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中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變有實用等(云云)。 二十唯識疏下卷云。即說於此分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猶有意識緣之曾受識(云云)。 文義記第二(論一)云。然所變相能熏不熏總有三說。一云。緣龜毛空花等過未境界。一向獨影不能熏種。唯從見生見生異熟第六劣無記心。唯法爾無新熏種。緣過未境不熏成種○二云。若緣兔角第二月等。唯名獨影。不熏成種。緣過未境。雖言獨影。然亦帶質帶現蘊質。能熏成種。生本質故。如樞要說。三云。有質他界無漏無為無法所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切法具四義者。是能熏。後釋為勝。不違教太。理遍通故。前之二說有不熏成過失故(云云)(燈引廣破之)。 顯幽抄第七(本)云。問曰。第六緣過未時為熏種否。答曰。若緣過去亦熏種。以許後時亦現行故。若緣未來即不熏種子。以未來未曾有故不熏種。如緣空花相似。不同緣過去法也。以現有故後方過去也。若准道理推之即五八無漏種子生現行時。即從新新本合生。即是無漏第六作當起圓鏡成所作二智解故。即獨影境中亦熏未來鏡作二智種子也。此約緣過未。小分熏種。多分不熏(云云問。空花無質。可不熏種。極微託色。何不生種。答。離於色相如執我等故。觀微非執。何以為例。答雖非執心。不成種。不爾法執。無質義等故可為例(云云)。 增明記云。樞要上云。如第六識○生本質故。解云。緣過未蘊。初剎那緣已滅。及未生無心方得生。第二念後方緣蘊。作曾當解。初念相分是獨影境。性種界繫皆與見同。故云唯從見。第二念後所現相分。一見別種。熏成種子別生本質故帶質攝。非一念中獨影帶質二義得並。若一念並。何言唯從見故。二境一念不並。人多有謬。智者應思(云云)。 一卷私記云○問。熏成種子生本質云帶質意何。答。昔五蘊熏成自種子。現行滅相分從此種子起故。此相分為帶實有質。又此相分後可成本質熏成種子故。此相分有本質義。所以為帶質。問。緣過去蘊。必定獨影境帶質所攝。若但有獨影。答。爾有。問。何有。答。約緣過去蘊。去緣時相分。獨影帶質。不明了緣時相分。但獨影等(云云)。 問。眼等五識緣自界五法時有繫不隨業歟。 要云。性種等隨應者○或繫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緣自五塵(云云)。 燈云。何名性境○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五塵之境。以實種生復因緣變。名為性境。眼等五識及俱第六現量緣時。得境自相。即此相分亦是性境。相從質故。餘法准知。如此相分有四不隨○於中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性。與是境自性。不由能緣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心等(云云)。 一卷私記云○就五識繫有二義。若約樞要釋。可云繫隨性種不隨也。約燈意。可云三不隨。各據一義。不可違也(云云)。 有一卷私記云○師云。樞要意。能繫惑同故云繫同。意云。能縛惑能緣五識。所緣境同縛。成欲界繫。故繫同云云。燈意。爾雖繫同。而能緣所緣名守自性別。故云不隨云等(云云)(此事極難思後可思師說)私念。性境備三隨可具實性。繫等雖同義有。而不隨義有故也。意云。且就性境。能所緣同共以欲界繫。雖云同。而依能緣心欲界繫。所緣之境不欲界繫故。有性不隨義云。以此准。同云不隨云。以義趣別也。云意同有不隨義云。但是云時。燈八末等文雖耳○(雖云問施平大德未決云唐度云)等(云云)。 問。上界梵王來下界時別變身器歟。 燈云。問。梵天來下。其事云何。解云。以下界色□不為上依。自變為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依下地器為增上緣(云云)。 增明記云。又問。梵王來至有通果故者。以下界色□不為上依等者。大智度論第十卷云。如手居士從淨居來欲見佛。其身微累沒失。譬如消蘇不得立地。佛語手居士。汝化作□身觀此地相。居士即如佛言化作□身觀念。頭面佛足在一面立等(云云)。 祕三云(論二)○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上器為自依處。以此□界不持彼故(云云)。 問。要集意第六識緣他界根心等時相分熏種子(云云)燈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又他界緣散非他引。相別成種是何界攝。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種。不應正理。若自界攝。緣他根心成種何攝。若根心攝。不應正理。何以故。生心應慮。根起發識。若不能爾。何名根心。若在餘攝。亦多過故。又過如前。恐煩且止(云云)。 總標殘段 問。護法意有漏心心所必似我法相歟。 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云云)。 疏云○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惠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相雖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云云)。 祕云。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問。五八如何云似我法。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云云)。 燈云。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至變似我法者。問。六七有分別。後識生時有我法。五八無分別。後識生時無我法。答。今約分別解。我法五八可得無。由他染熏成。識生似我法。問。執心有分別。由彼故有似我法。無執無分別。非一切時似我法。答。地上菩薩獨作生觀。七法我執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問。有漏位有執。有漏位似我法。無漏位無執。起無似我法。答。前依執說。分別熏習。後似二生。執為我法。不依無漏。無漏之心雖有二現。不執我法。但隨假說。問執位分別有似二生。無漏不執。應無相見。答。心二緣起故有見。不由於執方見相生(云云)。 要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等文中有二難。一云。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後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解者。一切有漏與第七中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必由解者。此說第六根本遍緣一切。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若安惠師入識有執。不須此問(云云)。 疏云(三性義段)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述曰○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云云)。 中邊論三云。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有遍計所執自性。依止虛妄分別性故。說有依他起自性。依止所能取空故。說有圓成實自性(云云)同疏上云。然此中道依此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故說計所執。五八識中無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護法之所分別。然安惠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發決擇文同於此(云云)。 問。本疏中心變似我眾同分攝(云云)心中現相歟。 疏云○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云云)。 祕云。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離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是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法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云云)。 破我段 問。外人對佛法者立量云。 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云云)大乘師付何過耶。 燈云○問。外人似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失。立量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汝大乘同處相離色。此有何過。答。此量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所諍。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此更相遍因故。以同處色為同法故。即是唯於我異喻轉。更無遍是我同喻故。二有有法差別相因過。有法之我正是方顯。假我實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喻具二立。更無實我遍同喻。故立量云。汝所執我應是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色(云云)。 要云。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云。我我性是常。許無初後故。如虛空等。又我體周遍。許常住故。如虛空等。前所不則為此因。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太虛空。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苦樂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遣相違云。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無初後故。如太虛空(云云)(難後二量可見之)。 問。數論思我即蘊離蘊中何。 祕云。疏前說三計皆是計攝者。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若爾。思在何蘊所收。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百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答。即蘊計者中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是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性。彼論破云。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問。前言依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32楯。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云云)(義蘊有多釋)。 因明疏上云○若立五蘊一切無我蘊自性我無我等。名為差別。若說我是思。思為差別我自性。是故不定(云云)。 問。犢子部非即非離計我法二執中何。 燈云。敘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若爾。何故彼論說云。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彼據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為我。故敘破之。實是法執。問。若爾。如何下生空斷。答。彼文總說。非別別屬。文總意別。斯文大例。又樞要中更有一解。如彼。不錄(云云)。 要云。瑜伽第六十及六十五·顯揚第十說。執我有四○後三俱是異蘊計中攝。今是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彼唯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云云)。 燈下文云○又不得言犢子部計卻談昔計非據現計。理亦不爾。宗輪論中。現敘彼等同計我故。正量部等本非外道。亦計我故○若爾。無學如何更起我執見耶。答。如前解。或可得言唯有學凡作如是計。文無簡故(云云)。 諸藏章義鏡云。問。此部無學何計有我。解云。佛在世時。筏氏外道計有實我。即與五蘊非即非離。如毘沙第一卷說。筏嵯外道此云犢子。十八部中特意。亦得彼計為卻談昔。故無有妨。非無學亦計有我。故不相違也。若不爾者。既證生空。何計有我。此義稱難。學者應思(云云)。 西域記第五云。鞞索迦國○城南道左有大伽藍。昔提婆設摩羅漢。於此造識身論。說無我人。瞿波羅漢作聖教要實論。說有我人。因此法執。遂諍論(云云)。 問。論中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等(云云)我上有為無為歟。 論云。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計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云云)。 疏云。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比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云云)。 燈云○此意云。不可說者。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取於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我非我之不可說。以為因。如有為無為是喻。此竟敢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之久為喻。不取別為無為體以為同喻。此意總說。不得說在我非我聚中。如不得在為地為中。以不可說故。不取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為我非我聚。故此量正(云云)。 私云。疏又量至故過者。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三。可為正喻。問。餘有為無為。云何得有不可說義。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為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者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云云)。 問。論中又諸我見不緣實我(云云)破染見歟。 疏云。論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之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名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云云)。 祕云。疏總彼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等(文)。 上文云。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有義二釋。一云。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云。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答。應說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詳曰。若方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云云)。 燈云。論云。又諸我見不緣實我等。要集云。廣百論立量云。我見決定不緣實我。男女等相所雜稱故。如緣身等起男等相所雜稱心。又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餘心等。又我見境非是實我。男等相心之所緣故。猶如身等。由此故知。一切我見皆無實我以為境界。唯緣虛妄身等為境。隨自妄想覺惠生故。如緣闇繩顛倒蛇解。承本釋云。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者。此非作我解之我見一。若約我不見緣。即相扶之失。今云不緣者。約緣我之見。是其染惠。約此為見。難令不緣。故無相扶(云云)。 燈有記云。燈此非作我解之我等者。非者是非斥非是不義。今破但作我解者我見。不破不作我解者我見。若破他不我解我見。但我亦不作解也。即犯相符過。今但破正作我解者見也。故無相符之過。若約我見不緣者。此即不作我解文也(云云)。 別抄云。又諸我見不緣實我。即約證義正惠真見以責。故有此差別。判此文總為六段。一常遍等三。二即離等二。三有慮等。四有用等。五我執所緣非所緣。六正惠所緣非所緣(云云)。 俱生分別段 問。疏云。其實亦有非無本質(云云)淄洲大師如何釋之耶。 疏云○第七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云云)。 燈云。疏云。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言亦者。以相分亦本質。無有無計為我者。故言起自心相。亦有非無本質者。故言緣五取蘊(云云)。 祕云。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云云)。 要上(論一處)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無實體。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准應知(云云)。 問。見道位唯斷分別我見。不斷俱生身見之我。引何文證之耶。 燈云。問。何以得知。身見有二。見道斷一。答。准四卷楞伽第二云。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乃至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准此經文。既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即分明說身見有二。初果唯斷妄想身見。不斷俱俱生。不煩廣釋(云云)。 祕云。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也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云云)。 四卷經第二云。須陀洹○有三結○謂身見疑戒取○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如緣起妄想自性妄相。譬如依緣起自性。種種妄想自性計著生。以彼非有非無非有無。無實妄想相故。愚夫妄想種種妄想。自性相對著。如熱時焰鹿渴水想。是須陀洹妄想身見。彼以人無我攝受無性。斷除久遠無知計著。大惠。俱生者。須陀身見。自他身等四陰無色想故。色生造及所造故。展轉因想故。大種及色不集故。須陀洹觀有無品不現。身見則斷。如是身見斷。貪則不生。是名身見相。大惠。疑相者。謂得法善見相故。先二種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云云)。 十卷經第四云。大惠。身見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虛空分別而生。如因緣分別法故。大惠。譬如依諸因緣法相虛妄分別而生實相。彼因緣法中非有非無。以分別即無非實相故。愚夫執蓍種種法。如諸禽蓋見陽炎。取以為水。大惠。是名須理分別身見。何以故。以無智故。無始世來虛妄取相故。大惠。此身見垢見人無我乃能遠離。大惠。何者須陀洹俱生身見。所謂自身他身俱見。彼二四陰。無色色陰生時。依四大及四塵等。彼此因緣和合生色。而須陀洹知。能離有無邪見。不斷身見。是故有貪心。大惠。是須陀洹身見之相。大惠。何者須陀洹疑相。謂得證法善見相已。先斷身見及於二見分別之心。是故於諸法中不生疑心。復不生心於餘導者。以為尊想。為淨不淨故(云云)。 無垢稱經第五云。薩迦耶見通俱生分別。預流已上無分別者。非無俱生。楞伽經云。佛告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妄相。妄相者即分別。薩伽耶見故。 唯識章雖引之。非至要故不書之。 二執章云。楞伽第二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妄想。俱生身見斷。貪則不生。二種身見中。妄想身見斷。疑則不生。俱生者。即第七識俱及第六識中任運起者。想者即第六中分別者起(云云)。 六識中分別起者(云云)。 要集第三云○謂彼經文舊來兩諍。一云。先二種身見中。妄想斷不云俱生斷。一云。妄想之名通別有二。若通名二見俱名妄想。三界有漏心心所皆名妄想故。若別名唯后不通俱生經依通名。故知二見俱斷。由二諍故。大唐三藏勘梵本經言。梵本文即有中字。若正翻者。先二種身見中。分別斷故疑法不生。廣如景法師息諍論說。故知彼經言妄相者。定是別名。此中所說二身見故。問。准下經云。俱生者須陀洹身見。乃至觀有無品身見即斷。護法宗意。第九品時。方斷身見。非初果斷。理不應故知見斷。解云。此言斷者。伏斷若斷。謂人無我攝受無性斷妄想見。觀有無品俱生即伏。言無性即是道。觀有無品即是修道。經但說云是人無我攝受無性斷妄想見。不言俱生。故知初果有俱生見。故彼經云。如是見斷貪即不生。聖起貪惑。其理極成。故知伏斷(云云)常記引之。 唯識義六卷私第六云○謂須陀身見者。奉具身見也。身見斷故貪即不生者。須陀洹人次後次第得不還時。斷欲界第九品身見。即餘貪等不生(為言)○非謂初果果僧既斷我見。問。何以知爾。答。十卷經第四云○須陀洹知能離有無邪見(明分別惑斷也)不斷身見。是故有貪心(明未斷俱生惑也)大惠。是名須陀洹身見之相(文)既云不斷身見。明初果位未斷身見也。然古譯經云。須陀洹觀有無品不現身見則行(云云)此文極隱義旨難得故。先德各作採寫之釋也(可探之)○俱身見。若依十卷經。無有斷義。若依四卷經。兼談未來義也。濱云。基說者。經文初二義故作此說。謂初果斷分別起。不斷俱生。妄想身見約已斷說。俱生身見約當斷說。如瑜伽論。初二果者得無所有處。雖已得。約當得故(云云)(此記好也)問。若爾。何大乘憬云。俱生身見者。猶分別起。瑜伽論說。六十二見除邊執見。雖並分別。先世以來串習隨逐。故名俱生(云云)又演祕云。有義俱生○斷見斷故(云云)答。皆是未見新經。任自胸臆致別推也。不可依用之。珠云。約初二果當斷義(云云)叡云。約不還果正斷義(此兩師各得一邊義)等(云云)(可見全文)維摩會問答上云○有人云。初果並斷二種我見(宋代三藏功德賢·及達磨菩提·智嚴。此三三藏并拙行揩尚德師西令周師)有人云。但斷分別我見。不斷俱生(菩提留支及玄奘。此二三藏及基師·元曉師·鏡師等)問。若二傳意何。答初傳意云○文廣可見之元曉疏三云。言見人無我乃能遠離者。是分別起身見。入見道時。證見人無我理。方能滅也。次俱生身中有三。初正明俱生見相。次顯見所緣境相。後明斷不斷差○第三明斷不斷中有其二句。初句明已斷分別二種二種邪見。為顯因見及因見。由知五蘊因緣合生。是故能離此二邪見。是明須陀洹人雖斷分別邪見。未斷俱生身見。是故亦有自體愛等修惑貪心也。有人不解如是道理。觀文言斷身已不起貪心。此人由因小見小聞漫說人故。後學者應不可依也。若依一百二十八煩惱門。修道所斷之中。亦即身邊二見唯是俱生。非分別起。於中身見通在六七二識。邊見唯在第六。如瑜伽說。是名以下第四結分別我見。是須陀洹所斷俱生見。是須陀洹所起。是故通結之。須陀身見之相(云云)。 問。淄州大師付判證緣覺時果義。且小乘意以幾心得覺果耶。 問。一來果趣獨覺時。以前六品無間解脫為獨覺心數歟。 燈云。問。准小乘說。三十四心得成菩提。大乘云何。答。准大乘說。有五十四心。兩種十六心并九無間·九解脫道五十心。三心見道中唯有二心。但分惑障為上下斷。不斷智障故。并真見二·無間一·解脫一。或五十二。除三心見道中上下二心。以二乘人不作非安觀故(云云)。 上文云。問。頗有斷非想前六品惑已。然後方斷欲界後三耶。答。有。如超中二果人取第四果者。即其事也。又如斯陀含人住自果者。已斷欲界六品惑已。方迴心取緣覺果者。不可漸斷所餘未斷取緣覺果。以緣覺果三十四心成菩提故。又與以第四果無別。設今得二果已。不更兼前合為三十四心。三十四心但據從凡即作者說。此第二果但於此後。起九無間九解脫道。斷所餘惑。即欲界中後三品惑。及無所有處已下煩惱。以世道伏。起六無間解脫。斷非想非非想等前六品已。方斷下欲先所伏者。不同見道。一品道故。或前諸地所伏之者。與非想地上上品惑。一時頓斷。先已伏故。但前說超第四果人。是斷無色前六品已。方新下地後諸品者。未見正文。二說任取(云云)。 燈七(論九)云。問。聲聞·菩薩有真·相見。獨覺亦入相不道不。答。有二解。一云亦入。若爾。聲聞至第十六建立初果。緣覺既入。何不立果。答。加行斯心有差別故。聲間期出。心暫息故緣覺不出。既入修道。不暫息故。又如菩薩。雖至十六。亦不制果。二云不入。若爾。何故說三十四心成緣覺果。答。彼小乘說。非大乘義。二說前勝(云云)。 又云(論十)問。從凡趣入獨覺見道及起俱道斷惑如何。答。隨彼練根。及不練根俱先世道伏無所有。入見頓斷。唯非想地九品別斷得成獨覺。大乘未見正文。准有部說。必無出見八十一品斷修惑者。以利根故。不是制果故。有義。修惑見道滿已。八十一品各各別斷。然不出觀不止息故。故不立果。二說前勝。以性利根非漸次斷(云云)。 俱舍那光記第二十一(論二十一)云。菩薩三十四念得菩提時。亦但捨一五順下分結盡遍知○正理五十六云。諸有先離無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切修斷離繫。得無漏得。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如是理趣以何證知。說聖者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諸聖者生於無色。定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菩薩何緣不亦如是。不由加行。一切功德現前故。如滅定等。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以為加行。方能證故○以彼二乘一切學位。皆是於二界自勝果道遍現在故○謂如先離八地染者。隨依何地故得不還已。必於七地一一品中。皆起無間及解脫道。隨何品道起得彼離繫得。以此故知。漸得非頓。案此獨覺成道不唯三十四心。得見諦已。具起上八地七十二口無間解脫一百四十四心。應言獨覺極事疾者。一百六十心取果。一百五十九是向。一心是果。向中唯得不還。不聞更得餘果。以此准知。獨覺亦得色愛盡遍知(云云)。 惠暉疏下(論二十三)云。佛麟三十四心。部行獨覺一百六十心。聲聞無學十八念。初果十六念。二果一無間一解脫(云云)。 弘決第三云○大論中云。下地諸惑。因時未斷。至樹下時。乃以九地九品。思或通一九。故云三藏菩薩位凡夫。以九無間九解脫為十八。見道中八忍八智十六。總前合成三十四心。俱舍婆娑意云。下八地惑。初修禪時先已斷竟。唯非想地九品見道令在。用九無間九解脫。以根勝故。不得修下八地定。不同聲聞。亦異緣覺。緣覺先曾離八地惑。一座證覺。更於九地。次第而修。更起無間解脫二道。下八地中雖不斷惑。觀行次第法爾故也。地地各有一十八。九便成一百六十二心。見道十六。合一百七十八心。菩薩不爾。故但三十四心。此與俱舍不同。什公翻譯及龍樹意俱不應誤。不同意者。今且以一意沾合二論。現齊俱舍。取修禪時。已斷惑不後斷。智論依餘部。雖有漏斷。束名為斷。雖未名至菩提樹。但斷非想八地。俱得名為無漏。但是從部得名不同故。使二論同義。不爾(云云)。 問。二乘聖者斷所知障所攝定障種子歟。 燈云。問。無學迴趣斷根障時。別得無為不○若得者。云何言三乘同坐解脫床耶○若不得者。云何雜集論云斷下劣受得二無為。答彼約永斷。唯在大乘。非二乘者。以不斷故。但伏得定故(云云)。 下文云。問。定障是所知障故收。許二乘人生空觀斷。可不如是。答爾。問。所知障細。生空□。即許生空新細障。亦應生空□。法空細。生空起時帶法空。有解不例。且生執望法執。法執是細。若以生執望所知障。所知障即□。何以故。以迷理是細。迷事是□故。證生理斷我執時。□能斷彼迷事定障。然法觀細。必帶生觀。生觀是□。不帶法觀。此答意取迷理俱者。此釋不正。定障既與迷理煩惱俱起。亦隨煩惱俱迷於理耶。准第六云。貪嗔見疑俱起之者。亦迷於理。同一緣故。准知定障亦同彼。俱起同迷。是煩惱障攝。斷得擇滅。別起定障。是下劣受。二乘伏而不斷。所知障攝故。故二乘人伏此定障。得二定時。得非擇滅。不得擇滅。故不難生空是粗能斷細障。令生觀起帶於法空(云云)。 斷障章云。二乘者斷煩惱障。現種盡習氣不盡。亦能永斷所知障少分(云云)。 周記云。章亦能斷所知障少分者。斷定障是伏彼畢竟得非擇滅者。名為永斷。非斷非種(云云)。 周記云。燈得二定等者。問。既無漏心。何故不斷。答。二乘人者能斷所知者。非起無漏。即悉斷障。示有無漏。不斷障故(云云)。 賢聖略章云。言俱解脫者。定惠二障令俱能盡名俱解脫(云云)。 廣章云。五俱解脫。對法論說。謂已斷諸漏。及具證八解脫。由煩惱障分及定障分俱解脫。此人具斷煩惱及事二種障故。名俱解脫(云云)論九云。二乘但能斷煩惱障。菩薩俱斷永斷二種。唯聖道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云)。 疏云(九末)○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少故不說(云云)。 疏十本云。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粗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云云)。 要下云○今解。凡夫少伏現行□重。說能分滅定障少分種子·苦根□重。亦得何妨。如理應思(云云)。 對法抄第三云。八伏障斷故。若不斷定障得者。何故此論第二云。於滅盡定上建立相受滅無為而是擇滅攝。若斷得者。何故此論復說。伏第四定上識心。能得此定。今一解云。不斷。然約斷者。方立無為。從究竟得名。一云。必斷。第二答為正。然說伏惑得者。約煩惱分故。煩惱與定障性各別故(云云)。 又云。問。自定障與所知障何別。答同體。解深蜜經云。斷煩惱障。名惠解脫。若斷所知障。名俱解脫故。又六十三云。又諸解脫由所知障解脫所顯。由此聲聞等於所知障解脫所顯。故無別也。彼云。此定障有二。一人執。二法執。人執現種二乘永斷。法執現行二乘亦斷。種不能斷。諸論說二乘得不動等無為障。通約伏斷。永斷所得無為。此理不然。豈定障種子二乘不斷也。若伏者應非擇滅一分故。此應如唯識第十二說定障體性。此論言受斷得無二無為故非是惠。故不可爾。而乖大義。然說二乘不斷所知障者。彼不遮定障種亦能斷(云云)。 論十云○故四圓寂諸為中。初後即真如。中二擇滅攝。若唯斷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非擇滅攝。說暫離故○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真擇力滅障得故。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者擇滅所擇(云云)。 疏十末云。 問。二乘聖者伏定障種子者由何通力耶。 攝釋第一云。問。豈離定障得無為耶。答。許得何失。若爾。何故說三乘人解脫床同。答。彼約惑苦不生解脫。不說無為三乘同也。問。定障既在所知障收。云何生觀而能斷耶。答。非生現觀。但以事觀能伏彼。由無惑可斷。復更不別得於果。故非理觀。若也練根取獨覺果。容以理觀。別得果故。雖不別得擇滅無為。由伏定障得非擇滅。故言離二證獲無為(云云)。 要上(論二)云。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客隨眠耶。答。定障通於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現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須開(云云)。 燈二云。問。聲聞人得無學已。迴趣緣覺。後練根時。入何觀道。斷何等障。答。如極果人趣緣覺時。但起九無間九解脫。擬儀無間解脫。非真無間等但緣事。觀。不入生空觀。以更無惑可斷可證。但行解心作無間解脫道。數數思惟令彼極果信等五根漸漸明利。更不斷惑而即得果。二云。設入生空除其根障為無間等道。理亦無妨。令智明利。無惑可斷故○問。聲聞取自果轉成利根。為事理觀耶。答。但作事觀。不作理觀。以其練根無惑可斷故。更不得果故。但作事觀。不別得無為。若大乘菩薩練根。入法空所知障故。即與彼別(云云)。 疏七本云○已伏惑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雖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云云)。 疏十末云○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惑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云云)。 攝釋第二云。疏身證者得至定未能伏者。對明有學那含解脫。不同無學。要離於染。有頂一地必不伏斷。以是學故與不能斷無上可傾故名不伏。餘地如文問。所引唯識但明滅定。云何證餘染不離耶。答。要得前七方證第八。舉後明前故無失也。問。有頂染在何名解脫。答。煩惱雖在。定障少伏故得解脫(云云)。 對法抄 論第一卷本文抄五 論第一卷本文抄六目次 數論段 變易非本 勝論段 德句重性 六句皆實 勝論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性量 聲顯論內外諸聲 破餘乘段 香味假實 自具大造 眼等五根有變異自性等流歟 勝定果色有變異等流歟 西明定果色 和合於五識 表無表段 正量部剎那滅 有義定道二戒體 佛果別解脫戒曾得歟 意業無表 不相應段 或餘實法量 四種輪王 不定性異生性 命根所屬 厭色齊心難_ 論第一卷本文抄六 數論段 問。付數論二十五諦四句分別。且變易非本句體何物耶。 疏云○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中為四者。一本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了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云云)。 祕云。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根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云云)。 疏下文云○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十一根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云云)。 祕云。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解。雖總殊別。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云云)。 勝論段 問。德句中重性通現非現境歟。 疏云○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云云)。 蘊云。疏重具德中水火德故者。今准十句論。明實具德多少中。說重是水火德故。水火既是現量德。故知所有之德亦是現德。如下自說。水十四德。火十三德也。又解。重亦通非現量境。父母極微亦有重故。准常無常門。重性既得通常。今此亦應通非現境。此解違疏。於理可然(云云)。 祕云。疏文不說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大非一實。是名現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云云)。 燈云。重性通常無常。若爾。如何唯現量耶。唯父母微是常非現故。答。論無文解。義准云通現比無妨。又香唯無常。如何通非現。答。香雖無常。不廢但在子上。故通非現(云云)。 疏上文云○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初期中常無常。此等亦爾(云云)。 問。勝論六句皆實有歟。 論云。勝謂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得(云云)。 疏云○今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方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是亦無違(云云)。 祕云。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所收。故後說勝。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云云)。 燈云。敘計中言多實有者。今更助解。實句之中軍林等假如論說。破彼實有。為同喻故。此等少假。餘多實故。科文如疏。今助一科總分為二。初破實有。然彼實等非緣離說下。破現量得。依敘計中故作二科(云云)。 問。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等(云云)論主付何過耶。 論云。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云云)。 疏云○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云云)。 祕云。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如異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二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詳曰。定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云云)。 要云。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云。有性離在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喻。因於彼有故。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德業如同異和合為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自共故。論既以業德為同喻。但是比量相違(云云)。 燈云。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等。疏及樞要俱云。法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云。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相。許非無故。如德業等。此量不定。實為異喻。許非無因於實轉故。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但與作法自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此量之中。雖有他不定。德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故非不定。又就破也。於他不定亦可為過。故樞要判。但是此量相違過攝。若准疏判云。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即無不定。要集云。准相違量云。有性誰實外無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者。當比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己判訖(云云)。 問。聲顯論師許內外諸聲皆常歟。 論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云云)。 疏云。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云云)(□聊簡章大旨同之)。 要云。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常。有二釋。一云。一切一切。即內外聲皆計常。二云。少分一切。唯內一切聲常。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外物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緣。亦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云云)。 因明疏上云○又立內外聲皆無常。因言所作。若立內聲。因言勤勇。不爾。因兩俱一分兩俱不成。為對計別故陳二因(云云)。 又云。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二宗。唯許內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立敵俱說(云云)。 略纂三云。內外異故者。彼聲論立。唯內聲常。勤勇性故。亦外聲常。所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云云)。 又云。有寬狹故者。因成於宗。略為四句。有寬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內聲常。有狹因成寬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於內外聲常。有寬因成寬宗。謂所作因成內外聲常。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內聲常。此四句中。並容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寬狹義(云云)。 破餘乘段 疏云○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餘聲假。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文)。 祕云。疏不見香味通假之者。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云云)。 對法論一云。香者○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及異香○味者○謂苦·酢甘·辛□·淡。若可意不可意。若俱相違。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等(云云)。 抄一末云○二假實有異者。此六皆實。雖無文說。香亦通假。故積顯以成形。形衣皆稱假。積香成和合。和合應非。涅槃前因俱聲為難亦爾。答。相待形便失。形表皆成假。待余香尚在和合。故成真等(云云)顯揚論奧疏一同之。 又云。此味○無文說假。故皆實有。難和合等。應如香說。有義。和合香味二種。如彼五聲。亦假非實。待他成故。折彼時失彼相故(云云)。 補闕章三科上云。四假實分別○香味二種。雖論無文。今以理推。亦通假實。香中六種。好惡等三。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一種唯假。餘二實。味塵中。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通假實(云云)。 周記云。所言性者。非體性性。用之性也。而言好惡等。無好惡體。由能發生好惡等心。似名好惡。所依之體而即是實。俱生等二體是俱生。故不說假。味性是假。准香應知(云云)。 問。無漏四大種可□造有漏色耶。 燈云。大造之中有親□造。親造者。謂同界地同有漏等名為親造。若異界地有漏無漏即名□造。如身在上界。變起金銀等。思惟欲色而起定果色等。此即欲界大□造也。然有漏得造無漏。無漏不造有漏。何以故。若第八緣自具大·造。第六獨緣唯從見也。此之相分非實色故。不得名無漏造有漏。如緣佛身親相分等(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若依後造。自類造非他能造。唯以有漏能造唯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等(云云)。 上文云○雖定亦變大各親生。初變色境要託解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大種所造。定大種劣不說起。然非本大親實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云云)。 問眼等五根有變異自性等流歟。 問。扶根塵中有變異等流歟。 燈云。若五根色具異熟長養。等流之中但有初二。內扶塵中。得有第四等流。而無第三。雖有衰變。而亦異熟。非名變異(云云)。 瑜伽論五十四云。又諸色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以諸色根離異熟長養相續流外無別等流(云云)。 抄十四云。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異等流流。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說。又得言(云云)。 造色章云。五根唯有異熟長養。離此二外無別等流。此依三類體別而說(云云)對法抄一同之。五根章文全同之。 問。勝定果色有變異等流歟。 問。勝定果色有處寬遍長養歟。 燈云。法處色中。若定果有相增盛處寬遍。准瑜伽文。非是異熟。等流之中。除初及第三(云云)。 造也章云。法處諸色有後長養。無處寬遍。有後等流異無是異熟者(云云)。 伽抄第二云○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長養陰處寬遍。此說法處諸假色法。定果實實色。或通處寬遍等(云云)。 問。西明意定果色五塵攝(云云)淄州大師可許之耶。 燈云。西明問云。大乘法處實色是有礙不。解云。諸法處色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殿等。皆是無對。以法處故。問。變大地為金。水為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云。定所變色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法處色即是無對。變為色等即是有對者。未詳此釋。且定通起色等五塵。對五識別。即此色等名為有對者。何故諸論不說色等中有定等起色耶。又設五取名為色等。根境相例應俱無礙。何者。大論中說。等心諸天變身萬億。共立無端空量地等。既云共立毛端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由此准知。定等起色是無質礙。論自說故。若爾。定等准所說。是法處攝。豈許五識緣法處耶。答。許亦何過。違諸論說根境相對五識所緣是五塵故。此論復云勿粗相識緣細相境故。答。亦無違。前據自力故作此說。若地力引則不決定。故第二云。定通等力則不決定。又問。法處有實色不。答。許有實。即唯定等所起之色。非餘四種。余皆假故。既定等生許有實色。何無質礙。答。亦無違。以定等因自在起故。不同業色。說質礙故名為色者。據業所生五根境說。非據定等所生色說。又釋實色亦是有礙。說地處色為無礙者。據假色說。此義亦難。幾識緣礙非礙。當更尋文(云云)。 要上云(論上)○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緣之根俱是意處界意識界故。以果屬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為名。名色聲香味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五境攝者。以境對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俱境相從亦爾。在佛果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說勝定果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色所作成就者。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從本為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說。佛果無十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就應不唯處。護法等解。約因從中安立諦。但說有處界故。法處說勝定果。不爾者。何經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云云)。 問。觀所緣論中破經部義和合於五識等(云云)以此文如何判比量三支耶。 論云。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云云)。 疏云。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色。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所立失也。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識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云云)。 祕云。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為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於中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云云)。 祕云。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如燈具辨。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稱設。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審思(云云)。 燈云。論云。勿第二月能生五識故。准瞿波師二十唯釋。一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故無有過。以五識是有法收。同喻無有無所立過。此意若以和合為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為法。即喻中有所立不成過。以經部師亦不許五緣第二月故。今既和合於五識名有法。設所緣非緣為法。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是第六所緣。以無體故不是緣義。故得為喻。無所立不成過。具解如疏。有釋云。瞿波二解。一許五識緣第二月。護法不許。詳二說中。瞿波順文違理。以緣月故順文。而理現量識緣非量境故違於義。今謂理中理量識緣非量境。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達無。得說遍計為凡聖竟。五緣非量境。違何正理。設許非理。亦非順文。觀所緣云。設所緣非緣。明非實許。故護法勝(云云)。 西明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是有法。非緣是法。然有法中設所緣者。理實所緣亦不可得成(云云)。 表無表段 問。正量部意許心心所剎那滅義耶。 疏云。彼計身業以動體○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謂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無動義○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無不定過(云云)。 祕云。疏雖彼自宗至無定過者。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剎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失(云云)。 要上(論二)云。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剎那剎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劫住(云云)。 成業論云。云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色處所攝。何緣知此轉此至餘方。謂差別相不要知故。此理不然○若謂滅因不可得故。知此轉此法轉至餘方。此亦非理。如心心所聲焰等。有何滅因而念念滅。餘亦應爾。滅不待因(云云)。 對法抄第三(論三)云。正量部合遲色心違三法三心經十六念令心欲令十六心一心十六色一念即念當二百五十二念也(云云)。 宗輪論云。其犢子部本宗同義○諸行暫住。亦有剎那滅。諸法若離補特伽羅。無從前色轉至後世。依補特伽羅可說有移轉(云云)。 同疏云。諸行有暫住亦有剎那滅者。即正量部法從此流。於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念念滅。色法中大地經劫。命根等皆隨一生長猶有生滅等。諸法若離等者。此中之諸法無移轉可說。命根攝時法亦隨滅。然由我不滅故。能前世至後世法不離。亦可說有移轉(云云)。 部執異論義記第四云。上座部云。壽命經十六剎那。心經一剎那。心經十六剎那。色經一剎那。正量部明壽命。生住滅三相猶在一剎那心中。心經十六剎那。色經一殺那。體色滅無定。如須彌山乃至經八十小劫方滅。此義已知前釋也。上府部正量部明剎那有長短。故作此格量之也(云云)。 同第三云。若正量部心剎那剎那生滅也。今則不爾。或十年乃至百千年不滅。但其終有滅故。是無常也。所以色異者三義。一說本捨此取取不得久住。二有心有虛實。三心有邪心。色則不爾。智有境本非虛非實非邪正。言是無記故也。若上座部說經十六剎那生滅。色上作一剎那耳。譬云。十重□多花。業健人以利刀斷之。一剎那一重斷。十六剎那十六重斷。十重漏心已經十六剎那。色作一過滅耳(云云)。 以上二文繼可見正本。 問。有義意定道二戒眷屬體滅俱行心心所(云云)祕師許之歟。 祕云論然依思願等者。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戒時。願云。我當許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戒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亦爾。聖說依思等業自性故。詳曰。入定起願。但為出定時分限也。不緣於戒而方發願。與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為例。又彼眷屬通依余云立。有理無教。理說難據。何所立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戒同。別解脫戒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種故。又應表戒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勝得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爾。若表戒及別解脫亦俱時種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云云)。 問。佛果別解脫戒曾得未曾得之中何。 要云。由佛無表雖是曾得。非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眾生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竭故戒常有(云云)。 周記云。言曾得者。初成佛時已圓滿。今更不增。除佛以外有捨劣取勝更增進義。故言未曾。又夫者是戒俱戒亦不名曾得(云云)。 表無表章云。非佛之外皆未曾得。念念新生。佛是曾得。但隨舊住。由但不萎歇故。不名捨戒。故唯識云。依於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佛願無萎故不名捨。不同因位。不爾。諸佛功德應非圓滿。念念新生有未曾得故不爾。前後諸佛應勝劣。前佛戒多後佛少故(云云)。 對法抄第五云。曾未曾得者。此中依種類而說。一切有漏在皆曾得。一切無漏皆未曾得。若依勢增名未曾。修重名曾得。有漏別解脫定俱戒等名未曾得。諸佛第二念以去無漏皆曾得。是修重故(云云)。 問。意業可有無表耶。 燈云。意業之中。十善十惡發表不。章中二解。然要集云。有釋三藏解云。五十三文唯約現行說意業。准此無表依種子立。今尋三藏意。身語表示他故名為表業。思種不表示。是故說無表。意業唯自表故得說為表。種子不表自故亦名無表。云法苑二云。一云發無表。一云不發。後說為正。三藏意存前解。此說不然。法花二說云任意為用。不斷後說義為決定。今者意准定發無表。既菩薩戒具防三業。勝於二乘盡未來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前二說者所據中說。非約律儀。又集云。又能起律儀體非律義。以生律食。從果為名。說名律儀。故無無表。何所相違。故今取不發無表。今者不然。既取不發。何故云能起律儀體非律儀。若設云能起身語律儀非意律儀者。堅二乘意無律儀。約大乘說。十善戒等亦是律儀。如何得云體非律儀。從果為名故無無表。故為不可(云云)。 表無表章云。青色有二。一身青業。二語表業。此通三乘。若大乘說。有義。表業亦有三種。更加意表。瑜伽第五十三。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自起心。內意思擇不說論言。但發善染污無記法現行意表業。故有意表。其此意表發無表者。唯是善性。菩薩亦成。唯有三支依業道故。除染無記。業增上者便發無表。餘則不然。有義。不善亦有無表。十惡業道極重方成○三罰業中意罰重故。仙人嫌殺生故○意有無表。通善不善。非二無記。然意無表非是色性。不發現行身語色故。發身語者即彼攝故。有義。意表總教雖然。不見別文記有無表。發身語思外彰最猛熏種增上。可發無表。意思內發唯自表知非最增猛○若依此義。雖受十善。十善種唯有十類功能名為律儀戒。但七支說有無表。律儀名通。無表局故。非由名律儀皆無表。故律儀之與無表義各別故○若依前二解。身語律儀及不律儀。體是色性。無質礙故。與色類異。故別處攝。此意俱思不同於彼。不發於色。亦不遮色。不稱色名。既是緣慮現思所熏。但於思種義名無表。仍體是思。即行蘊攝。故於百法更不別說。如意邪見後彰身語。身語後彰既名不律儀。初之二思何故不名。律儀中初二思故。縱意無表。但處中。亦有同何失。此三說內。最後為正。外彰身語令他表知有境猛故(云云)。 疏云○此意表業現行名表。然無無表○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云云)。 祕云。疏然無無表者。章有兩說。今疏同章第二師說。問。表義云何。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答。如第三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故。得名為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更義相表也。 別抄云。問。聲聞持身語無表唯七支。菩薩亦別心無表應有十。別解脫戒為難既然。定道無表准此應爾。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論不別說之非理。菩薩不防意地。又解。菩薩意地實有無表。今據相顯。亦說身語無表。意地相隱略不說之(云云)。 要云。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問。若許思所發身語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答。不然。身語外彰他表名表。意唯內自表非他。造作為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為業(云云)。 西明疏云。菩薩律儀滅防三業。如何不許意無表耶。三藏解云。據這意具表無表。謂現行思即多於表彼所熏種有防非用。假立無表。然諸聖教不別說者。不如色聲表無表相顯了故(云云)。 周記云。章若種有十戒但七支者。此師會前據其種勿有十得名為十善。談其戒體但有七支。問。今三說中何者為勝。答。雖言任用。據實許發無表勝。何以故。意勝身諸菩薩防意意有無表。故知為勝。若爾。對法何故不別說意有無表。答。彼論通對三乘說故(云云)。 表無表間云。無表色中略有三類。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俱舍論十四說。無表三。律儀·不律儀·非二。處中唯有表業。要上品思熏種種勢勝方有無表○於二說中。既無顯文。亦任取捨(云云)。 不相應段 問。大乘師對小乘者立量云。汝不相應行○正比量歟。 論云。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云云)。 疏云。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云云)。 祕云。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有義。疏說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說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拄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云云)。 要明疏一云。因云。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所說。餘言假實相對。謂假之餘實之餘故。又解。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者。除不相應外餘心等實法所不攝故。若不說餘但言實法所不攝者。因中便有隨一不成過。不許實法不攝因故。如餘假法者。如不相應外共許假法。如瓶忿等(云云)。 蘊云。疏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者。因中言餘即得等之餘。謂色心也。他許得等是實故言餘實。喻中言餘亦得等之餘。則瓶忿等。自宗得等體是假故。故言餘假。因不言許隨一不成者。意言許者兩宗共許。實法即色心是。若不定故但言實法所不攝。故即有他隨一不成。他許得等是實故(云云)。 問。四種輪王皆具七寶歟。 論云。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云云)。 疏云。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云云)。 伽抄云。第二云。餘三輪三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無餘寶(云云)。 無垢稱經疏六云○金輪王七寶方具故王四州。此皆帝釋所有。輪王出世從天來下。此七各各有別勝用。如正法念經第二卷及彌勒成佛經疏廣說(云云)。 仁王經上云。上品十善鐵輪王。習種銅輪二天下。銀輪三天性種姓。道種堅德轉輪王。七寶金光四天下(云云)。 同疏五(西明)三云。皆悉具有而勝劣異故。大毘婆沙十三卷云。諸轉輪王力亦不定(云云)。 大般若三百五十一云。善現當知。如轉輪王若無七寶。不得名為轉輪聖王。要具七寶乃得名為轉輪聖王(云云)。 智度輪第二十九云。又如轉輪聖王無輪寶者。不名轉輪聖王。不以寶為名(云云)。 婆娑論云。如四輪寶有四差別。應知餘寶亦有勝劣。謂生四州是餘寶最勝○生一州者餘寶最劣(云云)。 注欠王二經(常騰)云。問。此四輪王七寶並具不。答。第四必具。餘三不具。唯輪寶定有。所餘不定(云云)。 水抄第十一云。言七福金光者。洛云。准彼仁王經說。唯金輪王具七寶。餘三無也(云云)。 新撰義鏡抄(西大寺善隆集)云。問。輪王皆具七寶耶。答。按大智論基伽抄云。唯金輪王當具七寶。自餘輪王漸次減少不得具足。但今抄云。自餘輪王漸次減少不得具足。但今抄云。自餘漸減者。銀輪王除輪寶。銅輪王除珠寶。鐵輪王除象寶。披伽三抄(云云)。 問。不定種姓可有立大乘生性之義耶。 燈云○不定者。若有具待觀諦·緣起得出世者。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立為不定二乘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緣覺異生性。若具觀待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立為不定聲聞緣覺異生性等(云云)。 下文云。問。定性大乘及不定性能趣大者。依二障種立異生性。定性二乘為依二不。答。有二解。一云。但依煩惱種立○又解。定性二乘亦依二障○若爾。二乘斷此所知異生性不。答。有二解。一云亦斷○一云斷。望自乘說。名得聖性。所知未斷。彼性猶存。若爾。應名亦凡聖。許亦何過。有雜亂過。答。以聖性為異生性。可有雜亂。二性別。何成雜亂。二性雖不雜。凡聖是相離。答。望義有別。亦不為過。如不定性二乘聖者未至初地亦名異生。故後尺為正(云云)。 法花義決云。問。菩薩有二。謂頓漸悟。疏有二釋。何者為長。答。據其證理名頓漸悟。得聖迴心名漸悟勝○若爾。彼類定生時分等生數無多。何非漸悟。此亦不然。若趣小果也。定生等。若迴趣大。生數不定○以此故知。迴心得經多生故成頓悟○又復法師本意。不說若定生等雖復迴心。必取聖果。下引善猛。般若云。未入正性離生者。據不受變易者。既不變易。明即趣大非小聖果。言定生時等假敘化爾今助釋。設是凡夫未求於小即求大乘。但不定亦名不悟。以必不能一往趣。中退故。若云不聞一乘。即可有退。聞說一乘。即必不退。舍利弗等曾亦聞說妙法一乘。如何不退。以此知但有小姓必退取小。得聖方迴始成不退。故名漸悟。設有種種界。雖有小姓容有不退。終是彼類。以有一分小乘種子。成漸悟法。亦名漸悟。是不定性故(云云)。 玄贊一(七方便迴心頓漸所)攝釋一(同所)。 問。第八識名言種上立命根者。必本新二種上立之歟。 祕云。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答。有二釋。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緣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立。共作因緣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說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有義斷云。今依前說。名言種子既有眾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緣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熏。如何斷取前之所釋(文)。 疏云。論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時決定。假立命根。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新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等(文)。 祕云。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有說。此種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分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說能生名命根也。且俱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雜集論云。諸蘊相續住時決定。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為命根。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時而名命也。問。若以能持為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乎。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云云)。 要決五本云。按興法師顯揚疏云○今謂不爾。唯識論云。依親生本識名言種子。由業所引差別。假立命根。是故今解。業之所引名言種子自有二用。一生識用。即是想功能。二住識用。即是別功能。依功能假立命根。然顯揚云○舉所住持以顯命根。故說六處(云云)。 西明疏一云。問。法爾新熏依何種立。解云。新熏一命根故。一云。法爾新熏正作因緣生第八者。依彼種立。一云。依二種上假立命根。共作因緣生第八心勢力等故。而不應難。有二命根和合似一共生一果。如眾同分。一依多故(云云)。 問。付破二無心定實有實有義。且厭色齊心難意何。 論云。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名然(文)。 疏云。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厭心之時。有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非心非色來礙色○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心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復子細遂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段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文)。 祕云。疏中假敘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師釋○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假立。無色不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文)。 燈云○疏自往覆乃至云。我義心法通厭○(如疏)此所加答應云。心法通能厭故。說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即說心法名無色。即是心法通能厭○(如疏)此更次述述重顯前文。更助解。厭色入無色。心為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心。能厭心種名無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能厭名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色。不於能厭立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色。不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無色。厭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厭心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文)。 別抄云。論難外人。應無色時○外返云。無心既心假。無色應立假。解云。心種是定。依於心種上假立定。色種非定。依於無色中不立假(文)。 論第一卷本文抄六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目次 有為相段 有為相量 去來二世量 滅相在過去 名句文段 非實詮言量 現同處故 名等直依聲立歟 定道二戒立思種上 別生名等量 名詮自性 他方佛土量 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薩耶 無為段 現所知法 真如無為體性一多 有漏一識因 真如無為假實 體義知不知 煩惱要唯_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 有為相段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有為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等(云云)大乘師付何過耶。 論云。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云云)。 疏云。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有為是緣生性○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云云)。 論云。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云云)。 疏云。此下別破有七○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言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云云)。 祕云。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云云)。 肝心云○演祕末流此問德等異說不同。不足以為龜鏡。今以演祕即得指南故。演祕云○案云。因明疏云。決定相違比量相違各有四種相違等(云云)今此言決定相違亦爾○喜哉一生自見演祕以決此文。傳燈大師其恩難報。必遇龍花面謁奉報耳(云云)文廣。 論云。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云云)。 疏云。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主破云。論非能相體○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云云)。 論云。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云云)。 疏云。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為之相。論若有為相○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文)。 樞要云。別破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此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初彼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說屬主言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故皆有二過(云云)。 燈云。言非第六聲便表異體等者。外立量云。有為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言等。准此量有中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違過。過云。有為相方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轉言故。如地之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違於彼定別有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定過。如文可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此量不但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為能相。耶若之衣等非有為能相。故成相違。離此四相之外。更無同喻。餘皆非有為相。即成異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量論立有非實德業等量(云云)。 明詮裹書云。言有為相言非定別有體等者。問。天授之衣等。為同喻為異喻。答。為異喻也。問。若爾。有不定過。答。不爾。宗中不言定無別體。而定別體有(爾之毛)非云故。無不定也。天授之衣(法)定別有體故。今云。天授之衣是宗同品攝也。不言定無別體。而應非有別體云故。之毛(毛)云言(爾)天授之衣(手毛)粗也。此後說好(云云)。 又云。文言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等者。先立量云。有為相應非有為相。有第六囀言故。如耶若之衣等(喻)問。何故有此過。答。本量云。有為相之有法下意許離所相而是有為能相。不離所相而是有為能相。之中離所相而是有為能相相念也。是故今大乘作比量也。耶若之衣等非有為能相故。成相違量。問。何故本量非言顯立耶。答。無同喻故。既有意許宗離所相正是有為相云時。都無除四相之外應為同喻法。是故意許矯立也。餘法皆是非有為能相。故成異法喻也(云云)。 燈下文云。論云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等者○西明量云。無為相體應異所相。為無隨一攝故。如有為相。有解云。此量有兩俱不成。以為無為中隨一攝因。於所相有。於能相無。此亦不爾。有為能相是有為。無為能相亦是無為。豈無為能相知有為中。云於能相無。要集隨此云有解勝。又破他言。汝有為相體不異所相。或應無雖實相為相。為無為相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要集云。有說有釋俱為此量。此量因中有法差別相違過。量云。有為相體應非假不相應。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由此但以道理例破。不應立量者。此說非理。所以者何。以立宗言有為相體。即就他宗破他比量。不立自故。如何得與論主作法差別相違。又假不異所相。實不異所相。別實有。不別實有。是差別故。然准作違。即是有法差別。即應脫一有字。若作有法差別。是差別故。又設若爾。彼立違量亦有此過。以實有不相應。非實有不相應。是差別意。立量實有不相應。今與作有法差別違量云。汝實有為相。應非實有不相應。為無為中隨攝故。如無為相。故不得成有法及法差別違。即顯彼立有為外別立能相。如耶若之衣等。量有法自相違決定。及法差相違決定。又過如前。由此有說有釋無愆(云云)。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非常故。如空華等(云云)爾者正比量歟。 論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云云)。 疏云。第七有無乖角難○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花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云云)。 廣百論第四云。是故過云未來諸法應非實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如龜毛等不可說言世所攝故。應如現在體是實有。現在非理實有故。同喻不成。因或不定。或相違故(云云)。 同論疏四(文軌)云○論云。不可說言至體是實有。述曰。此下遮破也○此與論主前所立量。作相違決定也。論云。現在非唯至或相違故。述曰。此舉能遮之破也。此破外量有三過失○現在非唯等者。實色假瓶俱通現在世。引之為實有。此即喻中所立一分不成過也。因或不定者。實有之宗以現在青黃色等實有體法。為同品世所攝。因於此遍有。以現在長短龜毛等非實有法。為異品世所攝。因於長短等有。龜毛等無。是即此因於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有不定過也。或相違故者。此因若能成立過未是實有者。如是亦能成立非實有過未也。此即法自相相違過。謂汝過去未來應非實有過去未來(宗)世所攝故(因)猶如現在(喻)或汝過未非實有(宗)因喻同上(云云)。 同第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喻。若依世俗。用瓶瓮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不定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義。無同法喻。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云云)。 同疏五云。論云。若言去來至猶如現在。述云。此下通相違決定難也。又通三難○通初難中初難後通此即難也。初二句(宗)次一句(因)猶如現在(喻)○論云。理亦不成至有不定失。述曰。此通也○因既不定。豈得相違。論云。若言去來至如現在者。述曰。此通相違決定難。云初後通此即難也○外人意云。我宗若云非現在世。所以去來之用為不定過。我今立宗但言去來體是實有。其去來用亦是實有。不可與我作不定過。此量既定便即與汝前量相違。論云。理亦不然至則無同喻。述曰。此通也○此顯喻不成也○論云。若依世俗至有不過。述曰。此顯因不定也○論云。若言去來至實有法者。述曰。此通第三相違決定難也○此即難也○非實有者。即兔角等及瓶等假法也。其去來非兔角瓶等之所攝也。復言餘者。謂除去來有法外餘兔角瓶等所不攝也若不言餘。因即不成。以大乘宗去來亦非實有攝故。外人意云。我約世俗其知色心以為同喻。故無喻過。立因復云。餘非實有所不攝故。不可以瓶為其不定。復無因過。諸無我量成就。此即既與汝前量相違。論云。此亦不然至無同法喻。述曰。此通也。有五。一顯同喻。二顯相符。三顯相違。四顯不定。五總結非。此顯同喻也○論云。又如共知至有多相違。述曰。此顯相違也。即顯外因有法差別相違過也○外人立因。雖得不違法之自相。然有餘三相違之過。何者。去來之體非實有去來(有法自相相違)去來之體有取果用(有法差別相違宗也)○去來之體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法差雖相違宗也)○何故不違法之自相者。若立法自相相違宗云。去來之體非是實有者。則喻不成。以外人宗不許色等非實有故○今此文中但舉法差別相違因過。餘但類知。故言如是等類有多相違也○論云。又去來體○述曰○即六不定中相違決定也(云云)。 理門論定賓疏第四可勘合。 問。西明意滅相在過去(云云)燈師可許之耶。 論云。然有為法因緣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傍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時無故在過去。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時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云云)。 疏云。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云云)。 燈云。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本疏云。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西明釋云。滅相是假。行蘊所攝。假依現實。實在過去。若說現在。應依異世。此意滅相。論說後一是無故是過去。若說依現。異世相依。自釋難云。若依過去。便無所依。答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亦得成立。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滅相是無。依無何失。有解取前本疏為正。後說雖無世相依。而有異世相表。又已滅無。如龜毛等。非有為故。要集意取後說為正。五十二云。依生已壞滅分位。建立無常○又此論云。無時名滅○由此准知。已滅分位建立過去。更多(云云)今謂。本疏所說為正。何者。且論立世。世依法立雖云過未。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立過未世。滅相在過去。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滅相理實於現在。故佛地論第一說。有為法上假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所說時通於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故○又此論云。表此後無。又云。滅表有法後是無。若不依現法觀曾有義。唯取法無已立過去世及滅相者。既論云。無時名滅。過去實無。滅相及世即俱是實。何得名假。又何得云表此後無應云表前法已故○問。既依現法假立過去。云何得言無時名滅○答○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說曾滅故。說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方顯。據實同由有當滅。亦名為滅。即如論文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樂滅方有。然說樂受亦名壞苦。謂壞時苦故。現法亦爾。當必滅故說過去者。此時顯故。異他宗故。約世分故(云云)。 上下文甚廣。仍略抄之。可見本文。 又云。約世分者。小乘如常。大乘多說。一說。三相現在。一相過云。如此論文後一是無故在過去。此約二世。同瑜伽論五十二說。或約一世論云。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既表後表故在現在。不爾。應云滅表有法生已無。若隨初解。應云表生已後即體還無。非現立滅表已後無。二解任取。義意如前○餘異說略(云云)。 疏八末云。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云云)。 又云。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俱表此法後時無故(云云)。 名句文段 問。論主對有部立量云。汝所說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云云)外人若以他方佛色付不定過者。大師何遮之耶。 問。大乘意餘佛土依色假立名句文(云云)爾者以色可為實能詮耶。 論云。若句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有詮(云云)。 疏云○如色非詮難云。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所有實故。如色香等。我宗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云云)。 祕云。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產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云云)。   蘊云。名等許依色香味等皆是能詮異聲之因。於彼亦轉因有不定。喻有所立不成。何成正量。答。大乘假詮實言即簡(云云)。 因明疏卷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為過失。違他非過。他比違他及共為失。違自非過(云云)。 演祕第二意同此釋。可勘之。 問。本疏中答外人難。不可難言戒體但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爾者撲揚大師何成此難意耶。 問○爾者現同處故。答者為盡。理釋將何。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云云)。 疏云。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難。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 祕云。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收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云云)。 蘊云。疏不可難言○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別處收戒體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但法處攝故言現同處故(云云)。 疏下文云。論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述曰○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地處所攝(云云)。 祕云。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疏命根等者。所持有六。以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云云)。 蘊云。疏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名等。亦令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語。說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亦別處收。不同長等。彼唯依色。故同處攝。疏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說為勝。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說依多法立耶(文)。 問。大乘意名等直依聲立歟。將以聲上屈曲為所依歟。 疏如(如上)。 燈云○今正解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說為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即正取屈曲聲體以為名等。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說為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即種體。相等亦餘。故法處攝。長短之色無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俱自處攝。非大許彼屈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是色故。設五緣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取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短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為不正釋。及攝假從實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體為名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句文身(云云)。 同二云。問○答。長等相形待依也。即不離。名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文)。 問。定道二戒為思種上立為當如何。 祕云(如上)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文)。 表無表章云。靜慮無表。以法爾一切上二界十地地中。有漏定俱現行思上。有防欲界惡戒功能為體○無漏律儀。以法爾一切上地所有無漏道俱現行思上。能斷欲界諸犯戒非功能為體。二界十地隨應有之。此二戒體俱現行思隨心轉故。成唯識云。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餘之無表皆不隨心。有心無心隨何性心定成熟故。唯依種立(云云)。 燈二云要集問。定道意無表依何法立。解云。表依現思。無表依種。故具二種。不同定道身語無表。問。若爾。出定心後既有種子。應立無表。解云。不例。是隨心戒出定用微。故不立無表。或於一現思有表無表。於理無違。今謂。定道意俱無表。決定取現。不得云或。即定道戒是隨心故。種有心非隨心故(云云)。 上文云○然薩婆多隨心轉者。道定二戒。有心即有。無心即無○然別有實色名為無表。不取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別有漏。無漏即名道。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俱現行思立。定道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文)。 表無表章云。問。定道二戒是隨心法。能感異熟不。若能感者。此是現行。如何能招異熟哉。若取種子者。即非隨心戒故。解云。能招異熟果。現行不能招。種子能感。以是定家類。亦名隨心也(云云)。 伽抄十三云。然此定道法師。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問曰。何故道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為表。又准別解脫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解脫戒。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斷剎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解脫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遂心轉。如何以現行思為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斷業故。加行道中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隨定俱思而立(云云)。 來無表章護命記(第三之一)云○大乘中應有二說。章主伽抄十三卷云。於見道同行思上建立○問曰。如何以現行思為定戒體。答。有人云。此種上立○又解。准彼別解脫戒。於思種上而建立之。此亦可爾○問。二說之中。既無定判。以何為正。答。惠景決擇抄第二云。靜慮無漏二種律儀。但於現起同時思業有違惡義建立七支○隨心起盡有無不定。若立種子一得永續。乖於定道二律儀法。當知此順小乘相說。若據大乘。盡理為論。即取道定種子以為攝。善攝生無表戒業一得已後乃至菩提相續不斷(云云)依此師判。前師說中。後說可正。問。成唯識論第一末云。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如何會耶。答。為破小乘。隨彼相說。廣如景會(云云)。 此記所引伽抄文不似本文。取意引歟。若又思本可勘。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聲上音韻屈曲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云云)要集。此量非能詮宗下勘。別生名等非能詮。不別生名等非能詮。差別付法差別違失。爾者燈師何破之耶。進云。此差別在有法聲上。非在前詮下。意許(云云)付之。 又文問○如前進云。若以非詮為法差別。論應云此如彼能信不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云云)付之。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云云)。 要云。第四外難云。內聲屈曲不有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別故。量云。汝內聲屈曲不能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難(云云)。 燈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韻音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聲上音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有生名等。不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先舉同喻。後舉宗法。故作量云。汝內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彼絃管聲不生名等故。以內聲如彼絃管聲。有解。作法差別相違因。破云。內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說不爾。准外量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要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法差別。此亦不爾。他宗說聲不是能詮。名等能詮。別生名等。不生名等。在聲不在非詮。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若以非詮為法差別。論應云此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云云)。 文義記云。觀解破末計聲上屈曲非即名等故。非能詮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因是法差別相違。量云。內聲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彼宗計屈曲聲有二。能生屈曲即聲。所生屈曲即名等。證曰。正理十四聲上屈曲即名等故。又此論云論云生名等聲。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故知此破末計屈曲有二。又法差別相違因者。能生名等非能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差別。樞要云。有法差別者。別生實名等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屈曲故。有法差別。或要彼宗意許唯聲別生實名等。不通餘法。此不共有法差別相違(云云)。 因明疏下云。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自所餘法皆入喻。無不定過。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故今與彼法差別為相違云。所說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云云)。 問。付名句文身。且名身為詮共相中自性。為當如何。 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云云)。 疏云○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我自共相。答曰。法自體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答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說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等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根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共相者名言所及(云云)。 論下文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云云)。 疏云○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云云)。 上下疏文明自共相甚委悉也。被可見也。又如摩尼抄也。 因明義斷云。且諸經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二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為自性。苦無常等名為差別。如佛地等說。二總別對。汎名為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等名為差別。即前第一體之與義俱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別體。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所詮者名為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俱非境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為自相。句所詮者名為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別名詮差別。望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以所增相。可通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為共(云云)。 問。本疏中。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云云)能別所舉佛者通報化二身歟。 論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云云)。 疏云○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云云)。 燈云。本疏成立他方有佛云○不言定有恒有。以有劫不無出故。復除成壞非是時有故。簡不定過。有解改因云。彼有所化人天故。意避成壞。雖有人天。而非所化。根性未成故。要集云。前量有不定過。為如成壞劫有人天故無佛出世。今謂不爾。於無過中妄生過想。前量不言恒定有故。自許不定故今為不定云。有人天眾生故。佛定不出。如成壞等劫。此意爾方定無佛出。以有人天眾生故。如此成壞劫。此量不定。破前定量亦令不定。即假理門似共不定。故理門云。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立自宗。方便說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不定。今所立量雖非即彼。然似於彼。又無共同喻。以成壞劫大乘亦許有佛出故。前云時有。不簡報化。如法花經。眾生見劫盡大火所燒時。我此土安隱等(云云)。 問。樞要中。無想定及無心異熟在資糧位。如舍利弗尊者六萬劫修道在乘行(云云)爾者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薩耶。 要云。八五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論言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以後更不可起(云云)。 周記云。十住第六心方不退等者。證資糧位得退起邪定也。此中有違。今應欲擇。問。信不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不起二乘心。舍利退為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違妨如何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花云。鷲子非住退之人。此取於經中亦舉例為證。少分資糧即退故。二云。言退起邪見意。說撥無因果之邪見。非信因果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花中舍利曾為梵師。此處口陳無想定果則雖障邪見。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餘如法華抄(云云)。 諸如第九卷抄(云云)。 問。付三種無為段定有法。且以眼等五根可為現所知法耶。 又方問。二乘異生等第六識定心可緣有眼等五根體耶。 論云。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云云)。 廣百論第二大同此文。但現所知法唯出色聲等。不舉心也。 疏云。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云云)。 祕云。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若是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同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耶。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云云)。 疏云。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述曰。此五色根百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云云)肝心等釋可見也。 論第一云。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云云)。 疏二本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夫六同量所得。唯除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云云)。 燈二云。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緣之是現量得(云云)。 二量章云。問。出體中色相五根能所何收。答。是比現境。大乘因位二乘凡夫比知根有。唯獨如來現量知故。成唯識論第一卷云。由能發識比知是有。據餘所知。非約佛說。或可大乘在其因位。通現量境。以互用故。其眼等識既緣意境○不應但緣法處色故(云云)。 因明疏中卷云○大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根等。為六依故(云云)。   明燈抄三末云○依小乘宗。要唯比得。不通現量。大乘之中。除佛餘位。五根並通現比所得(云云)。 祕上文云。根塵處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云云)。 西明疏二。并義演等。五根通現比二量境(云云)可勘。 忠安記云。論然眼等根非現量等者○和上問。若定心皆現量得眼等根者。二乘觀心亦可現見。何故大人等四部計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答。定心雖皆現量。而未明利故。後出觀位施設耳。如二乘者無漏觀中雖見真如。而未明利故。出觀後中施人無常等為理(云云)。 鏡水抄十三云。定心緣境是現量故。問。如鷲子像時記云。自額及生乃至是尾自。故知地前小聖及二乘之中緣境不必皆是現量○答但是定心有粗有細。非是非量。如眼色總聚而知。豈得便言此是非量(云云)。 他心智多重事 祕下文云○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種。一謂如來八地以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以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後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云云)。 義演云○問。此報得他心緣何境耶。答。緣比量共相境(云云)。 問。宗家意真如無為其體各別為當云何。 論云。以虛空等為一為多。若體是一○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云云)。 疏云。論一部一品○述曰○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論若體是多○述曰○體各多者。應為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云云)。 祕上文云○又難。彼云。我宗無為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為多有實相(云云)。 論第十云。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德假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後後建立(云云)。 疏十末云。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初地中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云云)。 燈七(論十)云。論釋涅槃。本疏解自性涅槃體相真如理。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有釋即云。是一切法通相真如。今謂不爾。真如無二。豈有一切法別相真如(云云)。 疏二本云。論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述曰○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云云)總聊簡章同之。 義鏡云。 深蜜經第一云○爾世尊告尊者善現曰。如是如是。善現。我於微細最微細。甚深最甚深難通達最難通達。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現正等覺。現等覺已。為他宣說○我已顯示於一切蘊中。清淨所緣是勝義諦。我已顯示於一切處○覺支道支中清淨所緣。是勝義諦此清淨所緣。於一切蘊中。是一味相無別異相。如於蘊中。如是一切處中。乃至道支中。是一味相無別相○善現。修觀行苾芻。通達一蘊真如勝義法無我性已。更不尋求各別餘蘊諸處緣起○覺支道支真如勝義法無我性。唯即隨此真如勝義無二為依止故。於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審察趣證○若一切法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亦異相者。是則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亦應有因。從因所生。若從因生應是有為。若是有為。應非勝義○善現。譬如種種非一品類異相色中。虛空無相無分別無變異。遍一切一味相。如是異相一味相性異相一切法中。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當知亦爾。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頌曰。此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諸佛說無異。若有於中異分別。彼定愚癡依上慢(云云)。 瑜伽七十五全同之。 大般若上下文。并佛地經等。廣可勘之。 唯識章云。其圓成真性識。若加行·後得觀。是共相非別相。以總緣遍法故。根本智觀。是別相非共相。諸法別知故。然體非共相。萬法不離此。理一無二故。亦可名共相。諸經論云共相作意能斷惑者。依此道理及前加行并能詮說。然諸法上各自有理。內各別證。不可言共(云云)。 諸文別紙。又理事一異如第八卷三性義抄。可見合。 問。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云云)爾者。因果言指因果二位歟。 論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云云)。 疏云。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云云)。 燈云。疏云有漏一識因○或說八識者。七地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無漏位。第七創緣虛空非擇滅。未有漏熏。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說緣理。或通八識。智遍緣故(云云)。 祕云。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識者。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空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云云)。 東抄云。有漏一識因者。是第六。無漏二識果者。初見道。六七二識是先一因永果(云云)。 此釋同義燈意釋。義蘊大抄交肝心等。並同演祕所破義。 問。真如無為假實中何。 燈云。六八等無為假實分別。識變皆假。依如立者。本及西明說。六中五假。真如是實。八中三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今為二解。一云皆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又前標中云。二依法性假設。又下結諸言無簡。云故諸無為非定實有。二云。具如無為。一三是實。論但說云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非體假設。云非定實有者。總結非他。離色心外非定實有。不言不離色。心者非定實有。未見文斷。任意取捨(云云)。 論云。二依法性○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名○不同余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云云)。 疏云○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云云)。 疏上下·樞要·對法抄·百法論·玄贊等。真如為實。余五為假。可見。 問。義燈中約虛空非擇滅體義分別世人知不知義。樂爾者於非擇滅如何判之耶。 燈云。依瑜伽五十三。立二。謂虛空及非擇。約世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為。於非擇滅。識體而不識義。謂知此法緣闕不生。法體滅無而不知是無為。云不識義(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復次虛空云何。謂唯諸色非有所顯。是名虛空○復次云何非擇滅。謂若餘法生緣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唯滅唯靜。名非擇滅(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餘處說言唯色無故名虛空者。就世共知粗相而說。是故虛空容受三業(云云)。 對法抄三如摩尼抄也。 有記云。燈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者。世間共知虛空有常遍之義。而不知顯空無為體也。若非擇世間共知緣闕法體不生。不由智斷。而不知闕緣邊顯無為之義。言不識義也(云云)。 總聊簡六卷私記四云。燈云○意云。世間人知色無云虛空。不知其體無為。知緣闕不生云非擇滅。不知其不依智簡擇力。本性清淨。所以虛空定知義不知體。非擇滅知體不知義言也(云云)。 問。就以理事二觀斷定惠障義。且斷煩惱可通理事二觀耶。 要云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隨眠耶。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來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又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須開(云云)。 要決云。文問入伏惑至分害隨眠耶。解云。此有二釋。一云。外道異生伏滅惑障得非擇滅。其有二種。一伏滅煩惱。二伏滅定障。內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擇滅。亦有二種。一害煩惱隨眠。二害定障隨眠。總問意云。何故外道異生伏障得非擇滅。有伏煩惱亦伏定障。而不分為二歟。唯內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擇滅。即分為滅不動二種無為。問。外道異生未伏別頭所知定障。云何得言亦得伏定障。答。未伏別民知定障。而能斷煩惱俱時所知。俱二障是定障所攝故。故言伏定障○文答定障通至伏得者。解云。此答意言。定障非唯理觀斷除。亦通事觀。能有伏滅得於劣定。於此時中所顯無為。唯從於寬在擇名。不與不動想受之稱。雖斷定障迷事二障。而未斷迷理煩惱及別頭所知。迷理煩惱唯理觀除故以事觀無伏迷理得不動無為。由此道理。於所得滅但在擇滅名。未斷欲界二性雜染種子。亦不伏迷理煩惱現行。并別頭所知故。文設有異生至而未求理。解云。此通伏難。難云。外道異生為得上定。以六行智欣上厭下。豈不伏煩惱耶。此既得伏。何故今云不得伏耶。故今通云。為得上定伏煩惱者亦名定障。本為求定伏滅此煩惱故。以外道等未來理故。此約理障故無妨難。二解共內。又云。設異生人得決定伏煩惱迷理。亦名定障。不名智障。文聖得者至更何段須。解云。又即難云。聖人所證擇滅無為。雖同擇滅。而所斷障別。定障慧障有差別故。故開立二無為者。外道所得非擇滅無為。雖同非擇。而所伏障故。煩惱定障所知定障有差別故。應開立二無為。欲通是難故此文來。通意顯云。聖人斷障所得理者。細隱難知。故於擇滅外分為不動想受二。令易趣入。凡夫伏障所得理者。是可決斷而了知矣。又相粗顯而易可知。更何須開為非擇不動二。故合一非擇滅無滅。言可斷者。決斷之斷。非除斷之斷(云云)。 義賓·忠安·八卷私記等。可是之。 八卷私記云。文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伏定障等者。謂此問意顯言。伏定障惑障而得非擇滅之中。有伏煩惱而所顯之非擇滅。亦有伏定障而所顯之非擇滅。何顯定障及惑障不分。而其斷隨眠而得擇滅之中分二種。謂不動想受為一種。既是定障之故。若擇滅者為一種。既是惑障之故言之。文答定障於事觀等者。謂此答意顯。其以事觀亦斷定障故。故有伏得者。斷既云有伏得故。故知是唯伏定障。而不能伏惑障。是唯定障故。不分二種。其唯以理觀之理觀智斷煩惱障故。或有者唯斷惑障。而不能斷定障。如惠解脫。或有者並斷惑障定障。如俱解脫等。其約實斷而既分惠俱解脫。故分定障惑障言也。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觀以欣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也。 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觀。以忻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也(云云)。 論第二次本文抄七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目次 法執段 我唯總執 大乘無超地 相應不相應 猛赤段 故今但難 雖作青解 三能變段 異熟能變 佛此亦緣 不粗了故 初能變段 能藏所藏 攝論因相 因相廣釋段 因相賴耶業種 從余相分_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 法執俱生分別段 問。我法二執俱可緣蘊處界三科。兩方。 問。俱生我執可有別緣五蘊之義耶。進云。疏云。我唯總執(云云)。付之。 問。付我執所緣且可有執佛性為我之義耶。兩方。 論云。俱生法執無始時來○此復有二○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云云)。 疏云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於法亦處界。處界即是真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小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云云)。 祕云。疏又我唯總執等者。執總聚法以為我也。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云云)。 燈二(論一)云。問何故法執通緣處界。我但緣蘊。答。法執通無為。得緣處界。我緣有為。不得通界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緣於界處。法執非一常。故通界處。又解。依影略說。此解為正。辨中邊論說蘊處界。皆為破我。故知我執通緣三科。此緣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立蘊處界等(云云)。 論第一。疏一末等。如第一卷抄執佛性為我事(如第六卷)。 論第八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云云)。 問。十地菩薩可有超地之義耶。 燈云。問。斷第六識俱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超否。答。唯漸斷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故。若爾。何故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斷所知。後超先亦伏。答。二乘得果易。先伏後成超。大乘證地難。無超可得伏。問。大乘難得果。唯次不言超。飼虎及掩泥。如何說超劫。答。大乘無超地。據此不言超。由精進促生。何妨得超劫(云云)。 無量義經(十功德品)云。善男子。第七是經不可思議功德力者。善男子善女人○即於是身得無生法忍。生死煩惱一時斷壞。昇於菩薩第七之地(云云)。 同經疏下(玄測)云○問。如何凡身即得七地。解云。持經功德不思議力。又解。凡身即得初地。初地即是變易生死○由依此義故作是言○得法雲地。准此應知。或可別時意故作如是說。由此身中持經力故得第七地(云云)。 千手經云。我於是時始住初地。一聞此□故超第八地(云云)。 三卷疏二(作者不知)始住初地者。得上伏忍金剛心。初得不退。說為始住。一聞此□超第八地者。通達位中名第八地。從七方便入見道故(云云)。 唯識譣議第一(行賀)云。問。若准千手千眼觀音菩薩。在初地一聞神□超第八地。釋迦菩薩超於彌勒菩薩四十劫者。位在何劫。釋此義者。稍有數家義。超於十住第八住也。此釋謬也。今准起信解。超劫者為怯弱根擁說(云云)。 玄□私記第七云○此亦示現(云云)(法花肝心同之)。 大般若三百六十九云。謂諸菩薩從初發心勇猛正勤行布施○般若波羅蜜多。以勝智見超過八地。何等為八。謂淨觀地·種姓地·第八地·見地·薄地·離欲地·已辨地·獨覺地(云云)。 子島大般若抄云。以此超過義。可釋一聞此□超第八地之文(云云)。   理趣分云○若有得聞此一切法甚深微妙般若理趣清淨法門深信受者。乃至當坐妙菩提座○當經十六大菩薩生。定得如來執金剛性。疾證無上正等菩提(云云)。   同經疏二(大師)云○菩薩十六大生。即義當十六劫。金剛性者。謂真如性○經十六劫得此真性故。由於此經。行前法行。能超生死。不經僧祇經十六劫。便入初地。以經所明實相之量理有大神驗。聞此法等故。超生死無邊劫量。地前既爾。故能疾證無上菩提(云云)。 清水注(云)。 問。義燈中。付出小乘余部心心所緣境義。且化地部意。可許緣前後念心心所耶。答緣(云云)付之。婆娑論中。明彼部義。相應不相應惠俱時並起。相應惠緣不相應法。不相應惠緣相應法(云云)准此文。偏緣俱有法。是以本疏中。彼部意不緣前後念心心所(云云)如何。 問。化地部意。述心心所法緣俱有法之義。相應惠知不相應法。不相應惠緣相應法(云云)淄洲大師何釋此意耶。釋云。相應四蘊。與此四蘊俱惠。緣俱起不相應蘊。不相應者。色蘊及前後四蘊。此俱惠緣相應法(云云)付之。 燈云。婆娑復云。或復有執。心心怕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俱舍法師釋云。言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應者。即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二惠更互相知。今猶未了緣俱有法言。及西方師義待後撿文。今又釋云。言相應者即四蘊。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與四蘊俱。不緣自相應能緣俱起不相應蘊。名了俱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智。即是不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蘊。即前後相應智更互相知(云云)。 疏云。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及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依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云云)。 祕云。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按婆娑第九云。或復有執○不相應知相應。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俱有說法。答。極相近故○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按婆娑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有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緣取自身諸色。余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云云)義蘊云。疏化地部說依由有法者。唯婆娑說○彼說意說。與此念四蘊同時而起。名相應。前後念五蘊及此念色蘊。名不相應。以此念四蘊能緣前後五蘊并同時色故。名相應知不相應。以前後四蘊能緣此念四蘊故。名不相應如相應。今言緣共有法者。彼部意說。四蘊心心所法能緣俱時色也。西方師說惠俱五蘊等者。化地部大乘相似。言五識依色根下緣俱色(云云)。 別抄云。如大婆娑○解云。彼部意云。彼惠有二。相應者。而諸心心相應而生。不相應者。獨頭而生。謂二種惠皆不自知。由此二種更相知故。故知俱有也(云云)。 婆娑論第九云。或有執。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眾部○或復有執。心心所能了相應。如法密部○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從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或復有執。補特伽羅能了諸法。如犢子部(云云)。 抄云論化地說。惠有二種等者。此即師意說。二惠一時俱生。雖一時俱。不與心等相應。不與心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不相應知相應。問。但知不相應惠耶。解云。與心相應惠知不相應時。亦知心王。為受想等。唯不知自相應體(云云)。 問。大圓鏡智可緣自相應心心所耶。 論。疏。祕。要。 如第八卷抄之。 猛赤段 問。論中述外人難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云云)爾者。世間聖教我法俱難之歟。 答。但難聖教我法也。付之。 論云。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云云)。 疏云。此吠世師難也○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云云)。 論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云云)。 疏云。此結成難○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強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為能似誰為能似。是彼難。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云云)。 祕云。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云云)。 要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者。所以既無。說誰為能似。能似假說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得別解義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俱不成故(云云)。 論第一云。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由假說我法○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帥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文)。 疏一本云。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彼彼為我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宗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云云)。 同論云。內識所變似我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云云)。 疏云。此為依他我法名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云云)。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第一□問)實我實法不可得故(第二略荅)如何實我不可得耶○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上來第一破我訖)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心外境生。是故契經伽陀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云云)。 疏云。由此應知○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云云)。 有作是難(如上)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經伽陀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疏云。論然依識變○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云云)。 為令知文段由來。大概抄之。可見摩尼抄也。 問。定心可作青等行解耶。 燈云○言今緣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作青等解○若爾。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云何遍處勝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比量。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余。得是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云云)。 祕上文(名句文)云。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答。有同別○現量望彼而言同者○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收。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余法。亦比量攝(云云)此釋可祕之。 因明疏下卷云。設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余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量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水火等。身雖在中。而地燒濕等用。如上定心緣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亦無熱濕等用。問。若爾定變水火地等。有濕熱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任運變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俱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微盛。燒不燒異○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內不緣教耶。答。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我。或義屬名。兩各別緣。名離分別。非全不緣。方名現時。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緣教(云云)。 同上卷云。五者現量。行離動搖。明證眾境。親冥自體。故名現量。能有行相不動不搖。因循照境不籌不度。離分別心照。符前境。明局自體。故名現量。然有二類。一定位。二散心。定心微湛。境皆明證。隨緣何法。皆名現量。一切散心。若親於境。冥得自體。亦皆現量(云云)。 三能變略標(古來稱識所變段可尋之若依段初文歟)。 問。就三能變識。且異熟能變識可通八地以上乎。 論云。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云云)。 疏云。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善葉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余依位。何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重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故不說余名。又十三住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云云)。 祕云。疏此中意說等者。問。何意段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位識(云云)。論云。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云云)。 疏云。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云云)。 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因能變也。 燈云。論此中且說我愛執藏等。西明約引滿異熟果簡。不異本釋。有解雖簡。我愛執藏目阿賴耶。持雜染種即目陀那。最初能變異熟果識名為異熟。今謂不爾。陀那通佛。非持雜染。故要集云。謂我法所依能變。於二位中別簡六識。至第七地顯我執位。真執藏處。八地以上除金剛位。持雜染種顯法執位。俱唯第八。故頌偏說第八異熟。今謂不樂。若兼法執依。即初能變非最先捨。違下文故。今本釋意。有二種簡。一簡他。謂余六識非真異熟。二簡處。八地以去雖真異熟。非是我執恒愛□處。已捨我執故。故下釋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又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若以異熟取法執依。攝此果相而為自相。何得藏初過重。又下辨捨。先阿賴耶。非異熟識。故今此文顯簡自他。但取我所依持雜染種異熟果識。名為能變。非皆攝盡。故云且說(云云)。 論云○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論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識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云云)。 疏云○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云云)。 論三云。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又不動地以上菩薩○此位方名不退菩薩○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此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云云)。 疏三末云○此師意。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云云)。 論云。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此中偏說。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云云)。 疏云。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轉異熟捨位(云云)。 問。付三能變且第二能變不言內思量有何故耶。 論云。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云云)。 疏云○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要故(云云)。 下文云○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云云)。 同一本云。論此能變唯三○述曰○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依。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云云)。 燈下文云。論識以了雖為行相故○第三能變即依局辨。云了境相□故○第二能變亦從通解。恒審思量無我相故。或相影顯。隨其所應。在因在果故(云云)。 唯識章云。或唯因說三○三十唯云。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多異熟性故偏說之。阿陀那名理通果有。或因果俱說三。謂心意識(云云)。 謂四云。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云云)。 問。有漏第八識可了□境耶。 論云。三謂了境即前相□故(云云)。 疏云○以前六識同了□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答。一多分故。二易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入。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了故(云云)。祕云。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云云)。 祕云。了境相□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第七八識。有相□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故(云云)。 論下文云。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云)。 疏三本云○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云云)。 瑜伽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相。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復次阿賴耶識緣境微細。聽惠者亦難了故○如是了別二種所緣故。於所緣境微細了別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所緣轉相(云云)。 顯揚論十七云。又即此識緣境微細。世聽惠者難了知故(云云)。 論第十云○大圓鏡相應心品。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行緣微細。說不可知。如阿賴耶亦緣俗故(云云)。 佛地論三云。如阿羅耶雖緣三境。以微細故。亦言緣境不可了知(云云)。 祕第三(論三)云。如彼卷鈔之。 初能變 賴耶三相段 問。付以能藏所藏等三義名賴義。且能藏所藏名大師何釋耶。 疏云。論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述曰。此釋藏義○論謂懷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非如大等和最勝等中即能所藏(云云)。 非如大等文。可見演祕釋。 祕云○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亦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有義斷云。然今論意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後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行耶。豈現望種無有力耶。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通種現。自既自擊。何事斥耶。余多分別具如燈辨(云云)。 燈云。論能藏所藏等。西明三釋。第一八現望余現。第二雜染種為能藏。種能持果故。第三現種俱能藏。意取第二。要集亦取第二為正云。雜染品種望本識本。但是所依。無因緣義。現行七識望第八現。亦無因緣故。第二釋是彼宗也。然三相中因相與此義意稍異。今謂諸論說能所藏。不唯說種。且無性云。證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能攝藏諸法者。謂是所熏習氣義。既云證阿賴耶。後云攝藏諸法謂是所熏。明說第八。非諸法種。若雜染種名為能藏。便證種子名阿賴耶。經部種子亦應如是。阿關第八。彼論又云○又若以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證種子名為能藏。何故無著論云。復何緣故此識說名阿賴耶識。謂一切有生雜染品法。於此攝藏。既此識於彼攝藏。即應種子在現法藏。若如是者。何故復云或說有情攝藏此識自我故。豈可執雜染種現以為我。故種子識言不目種子。由現第八能持種子。名種子識。故諸名中云。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諸種子故。是故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又無性云○又此論第三正釋彼頌云。收此本識俱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此建立阿賴耶名。准此。豈可但證種子攝藏果法名為本識阿賴耶名。又二。亦為有情執藏為我。若說種。豈可執種以為我耶。若執現識。不應言○此論又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又解因相云。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故偏說之○(如下)。 又云。三相中因相與此稍異者。此亦不爾。准此論文。與法為因。即是因相。如文具顯。煩不能引(云云)。 百法論演義抄三(懷古)云。 問。大乘意能作等六因皆為因緣攝為當何耶。燈皆因緣性(云云)。付之。 問。對法論中能作等六因皆是因緣性(云云)隨轉小乘說歟。 問。以現行第八望余法。有遍行因義。此何文證之耶。燈引無性攝論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等文并雜集論遍行因之文為證。付之。 問。燈中引攝論說遍行等三因即以異門說阿賴耶說也(云云)爾者此文意可許異熟因因緣之義耶。 燈云。 問。賴耶三相俱可通種現耶。 問。攝論所說因相為唯種子將何。 要云。准此中云。三相俱唯現行○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現行為果相。二種所生故。現種俱為自相。現種俱為自體故。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文本意如此。又說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種相應更分釋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余種子。非異熟故。第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 要決云。文又說唯現行○解云。此第二說。意云攝論三相如唯識論。亦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者。是通伏難○親羅記云。論本之文本意如此者。唯識論本依現行第八識云。三相賴之本意如此(云云)今謂不爾。若如是者。與第一說有何別耶。 燈云。又此三相。文義意殊。准樞要中。一云。此論三相唯現。然曾聞釋三相俱通種現二法。且對他宗舉顯勝者○理實俱通。以為了義○攝論但以種為因相者。性用別論。親生諸法。現行不爾(文)。 又據前總標。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以辨三相。故但說現。 上文云○六因之中能作幾因○且現行識望彼諸法。為能作因。能作因寬○又對法六云○雖現行識非諸法種。據能持種說為因相。攝大乘云。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要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雖說現識。亦得攝用歸體名因(云云)。 無性攝集第二云。論曰如是已說阿賴耶識安立異門。安立此相云何可見。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者安立自相。二者安立因相。三者安立果相。此中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此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中字立阿賴耶識果相者○釋曰○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熏習功能能為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云云)。 同論廓疏云○二釋因相中。文有三句。初言謂即如是一切種子等者。牒前種子為因相體。二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者。舉所生果。三前現為因者。正顯自能生因(云云)。 因相廣釋段 問。以業種子可為因相耶。 論云。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本親生自果功能差別(云云)。 疏云○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祕云○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正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云云)。 忠安記云○基云○測云○解云。理實異熟果種亦是因相。等流果體亦是果相。而論主因相門中說親非□。異相門中說疏非親者。各舉一義影略互顯。和上云。基解似勝。所以者何。言種子者。親約生自性體果之義。不據生異果不種子故(云云)。 文義記第五勘之。 論上文云。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云云)。 疏云。今望能持。且說於現○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現行為等流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余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收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通一切法。果唯異熟(云云)。 上文云。據實而言。現種俱通因果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云云)。 論七云。頌曰。由一切種識○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以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云云)。 疏七末云。。即本識^2□生一切有為法種○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云云)文廣可見。 問。因位無漏種子四分中何耶。 祕云。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若爾。不緣應非唯識。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余相分。相分所攝(云云)。 義蘊云。論而是此識相分非余者。問。無漏種子可分所攝。答。此無始來依識自體。即自證分攝。見分不取此為境故。非相分相。論言相分者。約有漏說。問。既非見境。應非唯識。答。此同真如。亦是識之自體不離識故。亦名唯識(云云)。 別抄云。問。無漏種子非有第八識體。自相相應等五門。是何所攝。解云。論無正判。且作一義。以無漏位淨識所緣相分類故。相分所攝(云云)(思之更勘)。 論下文云。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云云)。 疏下云。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若爾。本識既不就緣。何名唯識○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云云)。 上文(四分義)云○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云云)。 伽抄十三云。問曰。無漏之種非妄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阿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說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緣變故。問。若爾。無漏熏時。熏阿賴耶識不。若爾。如何不緣。問。若得者。第八緣種。如無色界。即為自證分緣等。若緣無漏種。緣自體耶(云云)。 顯幽抄二末云。問曰。有何行相不行緣有漏種子。答有三義故。所以不緣也。一者第八是有漏。正是無漏法對治識故。二者體性異故。三者不相順故。即但而不緣四分依自證而住。問曰。第八識既不變緣無漏種子。即何成唯識。答曰。但有依持義。持令不散故。不離識故。亦名唯識也。譬如赤眼人把火也。亦如人頂上帶物。雖不見。以頂持之。若第六即緣得無漏種子也。問曰。六八二識一種是有漏。如何即緣得無漏種子也。第八不緣。答曰。第六識即□緣親即非也。第八緣種子時。不許變影事須親緣。即不許緣無漏種子也。問曰。既若不緣無漏種子。亦得名相分攝否。答曰。演祕有二解。一者無漏種子與第八相違不相分也。二者因中無漏種子是果中相分之流類。是相分攝故。亦名為相分也。若據撲揚。後義為善(云云)。 文義記云○本有淨種。此即淨識相分類故。相分所攝義無妨(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 論第二卷本文抄九目次 新熏本有段 五種姓別 真如所緣緣 轉識賴耶 自類相生 若唯始起 小乘可爾 論第二卷本文抄九 新熏本有段 問。護月論師意證本有種子引五種姓別文。爾者通證漏無漏法爾種歟。為當唯無漏證歟。 又方問。本有師意引五種姓別文。爾者此文唯楞伽經歟。將通瑜伽等說歟。 又方問。論中述護月義引經論說證本有種子。爾者以說畢竟無性文可證有漏本有種耶。兩方。 論云。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云云)。 疏云。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此即標宗(云云)。 論云。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 疏云。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引此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云云)。 論云。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 疏云。此下第二是阿毘達摩經。即大乘通用○此合二經(云云)。 論云。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 疏云。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云云)。 論云。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云云)。 疏云。又第三卷次前上文○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云云)。 論云。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疏云。此即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云云)。 論云。又諸有既說本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 疏云。此第三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種性品。及此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云云)。 論云。又瑜伽說。地獄成應一無漏根。是種非現。 疏云。第二偏計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云云)。 論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 疏云。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云云)。 論曰。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 疏云。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云云)。 論云。有漏亦漏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疏云。下准有漏亦法爾有(云云)。 燈云。論又諸有情等者。本疏云。唯引無漏。初引三文。後結。一引楞伽五性。皆是有性故。第二瑜伽三漏根。第三地持等性種姓文。皆唯無漏。然疏中并明無上依等者。通舉諸教。意取法爾無漏種子。故疏云。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言通證者。是得錯本。又見通舉。謂證二種者。不得疏意(云云)。 周記云。燈言通證等者。本疏引教意。證法爾無漏種。不欲通證餘說。本疏有通證言。是得錯本文(云云)。 常騰記云○要集之中。述本疏意云。基云。此文通證有漏無漏。入楞伽·無上依·善男猛般若·瑜伽等。皆說有種姓別(云云)。 文義五云。又諸有情既說本有等者。基說。此文通證有漏無漏。入楞伽·無上依·善勇般若·莊嚴論等。皆說有五種姓別。測釋。別證無漏。餘同前說。以無漏五種姓別故。觀解。此即通證○四證無漏。一證有漏。此中自有別結文故。證曰。勝鬘·無上依·瑜伽五十二。立四種姓即無不定。善勇猛立四種姓無無性。入楞伽立五性。無無性·莊嚴·瑜伽二十一·顯揚二十一。唯立二種。謂有性無性而闕餘三。合如是等教。具足五性差別。上來二經一論通證漏無漏。證已總結。此下別證無漏有漏。此中但引五性不同。而未釋成。今欲成故。言故應定有。非是結也。凡言結者。理必先釋。後方結也。上來未釋。如何有結。又以無漏種五姓差別不由無漏。如何得言一證有漏。此文不同彼前所引瑜伽第二引文不釋。以文顯一切種言通有漏故(云云)。 問。決擇分中。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云云)等者。說淨法因緣歟。將說所緣緣歟。兩方。 問。爾者以真如實為淨法因緣歟。 論云。有義。種子皆熏故生○無漏各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云云)。 疏云○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云云)。 祕云。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案彼論云。諸出世間○種子所生。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證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人。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赤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三新熏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抄(云云)。 肝心云。又五十二說○者。異說非正義。云何新熏合用宗。戒賢論師等云。本有無漏種子而為因緣○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如所緣緣生。護法正義亦同此說(云云)。 瑜伽論五十二(攝決擇分)云。復次我當略說安立種子○謂於上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問。若此習氣攝一切種子。復名遍計□重者。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問。若非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何因緣故建立三種般涅槃法種姓差別補特伽羅。及建立不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所以者何。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故。答。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若於通達真如所緣緣中。有畢竟種子者。建立為不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若有畢竟所知障種子。布在所依。非煩惱障種子者。於彼一分建立聲聞種姓初特伽。一分建立獨覺種姓補特伽羅。若不爾者。建立如來種姓補特伽羅。是故無過(云云)。 同抄十三云○問。諸出世間法○種子所生者。備景法師云。若欲入解脫分時。觀十二部經教法。此教迷從清淨法界出。由緣此教。乃至在入決擇分位。將證見道也。前緣教為境修習。多修習力故。故言真如所緣緣。入見道已。此緣見道無漏之智。本無無漏故。今緣真如。既著即熏成種。即現行智以真如緣緣之種子生。即此種子不從因緣生。唯有前世第一法為等無間緣。俱有法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至後念已即從因緣者。又解。即由決擇分。世第一法真如教法為所緣故。以此為因緣種子生見道智。即說世第一法名真如所緣緣種子。以緣教法影偈真如修習為緣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此是勝軍論師義。即以此文故。言一切皆從新熏成。護月釋云。其自身中本有無漏種。由在解脫分等位中。緣教法故。名真如所緣緣。當於此時。熏種遂增。由本種故。得入解脫分位。又入見道時。由前已習緣真如觀。今得成就。緣著真如。真如即是所緣緣。本有無漏之種乃能生此現行智果。由緣真如為境。種方生現行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若護法菩薩與護月同。然是解脫分位。更生無漏種子。至見道。見道正見從此親生。本有種為增上緣助。景師云。更為護法等釋以真如為所緣者。自種子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生。生其四緣具足。若自相傳及泰師云。如勝軍師。新熏無漏種。初地方有或不從因緣生當於此時。以真如為所緣故生。又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同前如護月論師云。本無漏種非今方有。其真如亦是本有。無漏之種性緣真如。真如所緣緣攝。見道正見用本種生故。其真如所緣緣種生。如護法菩薩。本無漏種如護月師。要更新生無漏種子。方得正智新起。新熏熏種若生果時。皆能緣如即種姓有。以真如為所緣緣故。從此種生。故方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又若無新熏熏種。必無生果。今說新熏者。就勝而說。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云云)。 餘師抄可勘合之。   惠日論第二(真如為種謬五)云。有義。瑜伽論云。出世間法中種子生○種子生所生。西方兩釋。一護法等云。此是緣真如智以真如為所緣緣故。名真如所緣緣種子。二難陀等云。是聞熏習種子從佛正體智為名。名真如所緣緣種子。此二俱非。何以故。論云。若非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何因緣故。建立三種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及建立不涅槃法補特伽羅。所以者何。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故。准此難意。真如皆有無其勝劣。因集分三乘性及有無性。不可。答家以非一切皆有智種答。難家將一切皆有真如為難。為難之法牒釋難故。同一文故。又論自為問答。不可言難家不得答意。故知答家以真如為種答。難家即云不得。有無不同。故知真如能為種生。同大般若真如雖生諸法。真如不生者。此亦不爾。所以者何若以真如為種生法。過失如前指。不平等因。為妄中說云二師釋與相違者。此亦不然。釋不違論。何以故。答意以真如為所緣緣。能緣智種為出世法因。難意夫以如為所緣。所緣既遍有。能緣亦應一切皆成。何故得立有無性別。若即真如為種能生。應但云從真如種子生出世法。何須云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又若真如為種親生出世間法。略有四過。一前後相違過。自前性門中。即說無漏從有漏心生。今說如生。定從何是。二門相違。二聖教相違過。瑜伽論攝種子義中。皆云一剎那滅者。生已無間即滅壞故。無有常住得成種子。於一切時無差別故不可。難云。法爾種子不與能熏相應熏成。何得名種子者。不爾。七義釋種子義。能熏所熏釋熏習義。又本有種由熏增長。不說熏生。說熏生者。是新熏種。三自宗相違過。違佛性論。有體生無體。若許真如新生出世。即應云二有體生有體。何故說一。四進退相違過。若從有漏生無漏者。便違五十二。不說□重自相種生入。更有多過。如前已辨(云云)。 上文解本性住種姓謬有多難可見。 同第四云。問。若不許真如為佛正因。如何佛地論說。真如理為佛正因。信般若等為佛緣界。瑜伽復云。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答。此二論文如前已會。今更釋云。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假說所緣緣為種子。真如實非有為法種。如說信般若等為四德種。法種四德非彼所生。是常住法由彼顯故。假名為種。故梁論云。聞熏習但是四德道種子。四德道能成顯四德。四德本來是有。不從種子生。從因作名故稱種子。准此故知。四智心品緣彼如生。假說真如名為種子。若許真如實是種子能生有為。即違瑜伽種子七義第一無常法為因等。亦違佛性論三性中一有體能生有體文(云云)。 攝論神泰疏第四。廓疏第四。並中邊義鏡章第四。總聊簡。八卷私記第七等。具可勘合。 問。轉識賴耶相望互為因緣方如何。 論云。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云云)。 疏云。論如契經法至亦常為因性。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云云)。 燈云。攝大乘說。阿賴耶識等者。彼論第二。引瑜伽論第五十一云。何建立互為緣性轉相。謂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二為彼依故。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因緣也。為所依者。由執色根。五識依轉。等增上緣也。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故。長養種子者。謂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識。後後轉識轉更增長。轉更熾盛。轉明了轉。此因緣也。准此。但似與後後轉識為因緣。不言與賴耶而作因緣。今解此意言。長養彼種子故。謂同生滅熏習阿賴耶識。即熏八識義。且此意望種子賴耶為因緣性。言與賴耶為因緣性。影顯生現持諸熏習令轉識生。不爾。與前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何別。又是轉識與轉識為因。非賴耶因也。又前賴耶且望與現轉識為用。影顯亦與彼種為因。此中轉識且望賴耶種子為因。影顯亦與現行為因。何故如是。生轉識種。現能熏勝。隱八不言。生現第八。種子因勝。隱現不言。故但說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即現熏種。現是種因。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識者。此約業種引當異熟為增上緣。言謂彼熏習種類者。業種是彼名言種類。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即顯由為業彼方得生。不爾。異熟不能生故(云云)。 瑜伽論五十一云○若略說阿賴耶識由四種相建立流轉○云何四相建立流轉。當知建立所緣轉故。建立相應轉故。建立互為緣性轉故。建立識俱轉轉故○云何建立互為緣性轉相。謂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二為彼所依故。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為所依者。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又由有阿賴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非無意根。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謂如依止上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識。由此因緣。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更增長。轉更熾盛。轉更明了而轉。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識如是為彼種子故。為彼所依故。長養種子故。攝植種子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緣性轉相(攝論不引此字)。 無性攝論二云。論曰。如是二識更互為緣。如阿毘達磨大乘經中說伽陀曰。諸法於識藏○亦常為因性。釋曰。此中為顯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更互為緣。引阿笈摩令其堅固故。說諸法於識藏等。又如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中說。阿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互為緣性(云云)(世親攝論第二不引本論也)。 上文云。論曰。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明燈焰炷生燒同時更互為因。又如盧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與雜染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緣。所以餘因緣不可得故。釋曰(云云)。 顯揚論第十七云。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諸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由是因緣故。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云云)。 問。阿毘達磨經頌意如何。 疏云(如上)。 梁攝論第二云。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者。若本識作諸法因。諸法為果。必依藏本識中。若諸法作本識因。本識為果。必依藏諸法中。此二互為因。亦恒常為果者。若本識為彼因。彼為本識果。彼為本識因。本識為彼果。如此因果理。有佛無佛法爾常住(云云)。 攝論疏三云。言諸法者。轉識也。於識藏者。於賴中藏也。言識者。阿賴耶識也。言於法亦爾者。於轉識中藏亦同轉識故。故亦爾下兩句重顯。言更互為果性者。顯上所藏諸法及識也。亦常為因性者。顯能藏識乃諸法(云云)。 顯幽抄七本云。諸法於識藏者。即前七識名諸法。熏得一切種子在第八識中持。即第八識能含藏諸法種子故。即前七識與第八作二緣。一名因緣。二為增上緣。識於法亦爾者。即第八與前七識作緣。作增上緣(更廣)。 四分義私記下云○此頌意云。七轉識諸法種子現行第八處藏之。即七轉識因。現行第八果也。又現行七轉識熏成第八種子。即七轉識果。第八識因也。互為因果。一切之時有因緣之義(云云)。 祕云(論三)論界是因義者。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緣。二是性義。三者也。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持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于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說現依。不說種也。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緣義。現八如何能為因緣。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文)。 問。付種子生現行因緣。且以第八自證望轉識。可為真因緣耶。 燈上文云(如上)○若爾。現八但為種依。不生雜染。何名彼因。答。種是識用。不一異故。攝用歸體。說為法因。無漏法種能所治別。故不說之。若直取種。無漏應取。又識為現。種子沈隱。以識能持彼種子故。說識為因。義顯種子。如說聞熏為出世種。義顯本有。無漏為因。說雜染法與阿賴耶為因緣者。應知亦爾。又親因緣及增上緣。皆名因名緣。經頌俱名因。論釋俱名緣。設就增上。名互為因。亦復無妨。持彼熏彼之種子故(云云)。 論上文云。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云云)。 疏云。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是無記○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文)。 論云。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云云)。 疏云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執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云云)。 演祕。攝論二。瑜伽五十二。攝論廓疏三等。廣可見之。體用不一不異外。委細解之。 論七云。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一言簡非種識。有識非種種非識故。又種識言顯識中種。非持種識。後當說故(云云)。 疏七末云。論此為體至無別性。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不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所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云云)。 北抄云。識者現行第八及種子第八識。此二與諸法作二緣性。種子第八識望諸法。為彼種子。現行第八識諸法。為彼所依(云云)。 惠日論第二云。又若第八體為諸法正因。亦違瑜伽攝大乘等種子之義。心體是一。許親生多。何名引自果及以性決定。又復一因何能通生善不善等。若許爾者。同一因論。成不平等。涅槃二十二云。一切諸法異因異果。亦非一因生一切果。非一切果從一因生。以此故知。因果各別。由阿賴耶具三相義。因相之中具種種界。雖非離第八。亦不即賴耶。體用因果理應爾故。故阿毘達磨經云。諸法於識藏○又云。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以此故知。藏識之中有種種界。非即第八。然華嚴楞伽說心染淨能生一切者。攝歸體。攝餘從識。故不用違(云云)。 演祕上文(能所藏三釋正不之文)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乎。豈現望種。無有力耶(云云)(餘文如上)。 顯幽抄五末云○又前七識望第八識。亦互為因者○問。如何第八識與前七因緣緣耶。答曰。第八識能含藏前七識種子。種子生現行。從他第八所持種子中生。即第八識與前七識為因緣緣。以前七種子皆是第作識相分攝故。生前七現行時。但從第八相分種子生也。即第八能生前七識。故名因緣緣義○問。第八識中有第八種子。有前七識種子。取何種子與前七識為因緣緣。答曰。但取第八識所持相分。前七識種子能生前七識故。即第八識與前七識為因緣者。亦是增上緣中說因緣義也。但是第八識自證分與種子力令生前七識。現行自證與前七識亦有因緣緣義。即前七第八互為因緣緣義也(云云)。 問。付現行熏種子因緣。且轉識熏第八識種耶。 又方問。相分熏種耶。又有證文耶。 疏三本云(能熏段)論唯七識至可是能熏。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何分為能熏。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云云)。 祕云。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答約用而說(云云)。 顯幽抄七云。問曰。此七識四分何能熏薦福。答曰。唯自證分及相分能熏也。作見分及證自證分不能熏也。以見分是用不能熏。證自證分是後邊故。以沈隱故不能熏也。唯自證分相分能熏也。此不爾。今言能熏者。但取見分相分能熏種也。問曰。相分是色也。如何能熏種也。答曰。但是見分與相分令相分熏也。問曰。見分誰與力能熏種耶。答曰。見分是自證分與力故。令見分熏種。即自證分不熏種也。以自證分是體與用力故。若說體用不相離者。即攝從體。亦自證熏者。亦得其實是見分及相分熏種也(云云)。 論第八云。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云云)。 疏第八云○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第八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與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云云)。 祕六云。有義。初解乃非順教。論云。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觀疏意。通於各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為八所緣。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說。今既局斷故為難據(云云)。 以此等文可成長養彼種子之意也。 顯幽抄五末云○疏文前七識望第八識亦互為因者。即第七識以熏第八見分種子。即第七望第八為因緣緣。以親辨得見分種子故。今是增上緣中以明因緣緣。以現行熏種子是增上緣中說也。第六識第八識時。與第八識熏得見分種子。即第六與第八相見為因緣緣也。以親果故。前五識能熏第八相分種子。即五識現行望第八種子名因緣緣也(云云)。 問。轉識賴耶有現行熏種子因緣(云云)爾者可具性決定引自果義耶。 燈六(論八十五依處)云。要集又云。如三性第六緣第八見。所現影像隨自見分即通三性。而能熏成無記種子。此亦異性相順能生者。誰言此相定隨見性。若定隨見生無記果。非性決定各引自果。若云六義彼說種子者。豈相熏彼見種。非親因緣耶(云云)。 論下文云。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云云)。 疏三本云。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難亂生○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云云)。 論云。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云云)。 祕云。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問。所熏種為一為二。設爾何失。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何二。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云云)。 同六(論八三業處)云。問。能熏七識非劣無記無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答。相分熏彼本末之種。相分與見性不同。熏彼何失(云云)。 論七云。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辨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就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云云)。 燈一云(三類境)如第七緣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問。顯依於質起。從本名無覆。顯依於質生。從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俱無覆。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問。異熟據業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答。性類是寬。本影俱無覆。異熟性局。唯本不通影(云云)。 尋云。若爾。緣第八時。所變相分不名異熟歟。 圓弘師章云。問。善等意識緣異熟識影像生起。如是影像隨本性異熟性攝。性羸劣故。應非能熏。若爾。以誰為異熟識因緣。答。影像雖復異熟所攝。然以善等意識見分為勝友。承彼勝力得成能熏。論中此遮異熟心心所等者。此就見相俱是異熟及見異熟為語(云云)。 以此文可知性決定引自果義并相分熏種歟。 論下文云。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云云)。 疏云。勝用者二。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動起即簡別類異熟心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勝勢用可至熏習。如強健人能至功□。 燈云。能熏義中二有勝用。西明云。業感異熟心心所等。護法無異分別。門人分成釋。一云。業感定不能熏。唯法爾起○一云。業感有有二。強者能熏。劣即所熏。若依此說等取劣者三藏意取後解為勝。又云。初釋不許影像本質種。今謂。此說俱不應理。何者。初釋本質非影熏成。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違護法釋。第二解若是業招異熟。雖復引滿二果有別。引同俱名異熟。並不能熏。俱異熟故。論不簡故。無文證故○若非業引但分別生。即是能熏。性非異熟。是異熟生(云云)。 問。轉識熏自種。望賴耶可名因緣耶。 問。以五識望賴耶。可有現行熏種子因緣耶。 燈云(如上)。 周記云。文謂如依止阿賴耶識等者。此說意云。一切種子平等同依阿賴耶。云如如者。相似義。應捨大論文熏種者。熏八識之種。而不唯熏第八識種。亦非轉識。但熏自餘入。言熏八(云云)。 祕上文云。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云云)。三類境三卷私記云。三性轉識相見分等。皆緣本識熏種子。其所熏種皆名種子賴耶。是故現行轉識識種子賴耶之因緣也。相分熏種親生本識相見二分。亦云為本識但因緣也(云云)。 論七云○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云云)。 疏七末云。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云云)。 義演云。非彼種子至互為因緣者。意說。非彼七識自種子生彼第八現行識。可言轉識與本識互為因緣。此中說六七識與第八互為因緣者。以六七識為能熏。熏生第八見分自證分種。此種後時能生第八識故。證現行七識望第八互為因緣。不說五識者。五識熏種子能生第八識等見分故。亦不取本識名言種。本識名言種雖生本識。本識更不熏種。即更為因緣義不成(云云)。 疏三本云。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云云)(餘文如上)。 顯幽抄五末云。問曰。若第六識與五七識熏種子時。即是因緣義。如何言前七相望無因緣義。答曰。第六識熏第七識種子時。剎那間即落起第八識。但與第八識相望即有因緣。第六與五七為不因緣義。難若望異念。即種子落在第八。可第六不與五七為因。今第六一剎那間能熏種子。剎那間親因緣義。如何不許。若不許者。即前來如何諸現地額上種子為因緣。緣答曰○(文廣)。 要云。第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為因果故。攝論云。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為緣因故。果相亦通也。又諸法於藏。識於法亦爾等(文)。 種子熏習義撿諸文可抄之。 問。以自類相生種可名因緣耶。 論云。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云云)。 疏云。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云云)。 義蘊。義演忠安記。西明疏等可見之。 無性攝論二云。論曰。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為因。云何可見○唯就如是安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釋曰○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者。謂所餘法攝持種子不相應故。若說五因為因緣者。即異門阿賴耶識(云云)。 次文同類五因緣解也。 論下文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云云)。 論七云。緣且有四。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辨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云云)。   論下文云。二果俱有○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云云)。 疏云○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論雖因與果○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未有故(云云)。 論云。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云云)。 疏云○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何故爾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云云)。 祕云。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云。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說果由因生。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難。因體落謝。用常在。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無因生起。有釋。如下說云。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說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云云)。 別抄云。問。顯揚論中。三種過破薩婆多五因。彼宗遂以三過迦。難大乘異熟因等。如何其難解云。大乘因果必定同世種對現在因果現俱皆依主釋。又解。若處子自類相生。皆悉現法施設立觀。現在法有引後用等。如論廣釋(云云)。 問。西明意依若唯始起有為無漏文立量云。見道初生無漏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漏熏故。如兔角等(云云)爾者淄洲大師付何過耶。 論云。若唯始起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云云)。 疏云。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不應得生。無因緣故。如象角等(云云)燈云。論若唯始起○應不得生。西明云。三乘初生見道無漏。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漏熏故。今謂。此解不依論文。又復因有自不定過。為如汝初生道無漏。無現行而得生耶。亦有兩俱不成。三乘見道初無漏心。皆不許有現無漏心為能熏生。又亦自違。自初生見道無漏。亦不由現無漏熏方始生故(云云)。 常騰云。文西明三乘初生見道等者。解云。案西明疏云。此即正破難陀。謂若唯始起無本有種。二乘菩薩初生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漏熏故(文)文不依論文等者釋。解云。唐本不依論文○(如上)方始生故(云云)又案有燈本云。又復因有兩俱不成。三乘見道初無漏心為能熏生(云云)今以此本為正。餘本恐誤。更勘多本(云云)。 西明疏如此記所引。仍不抄之。 問。疏釋善等應為不善等種文。小乘可爾。為同類因故。祕師何釋之耶。釋云。此設許之。非彼本計(云云)付之。 又方問。有人意釋。小乘可爾。為同類因文。不善法與有覆無記為同類因。故為此說(云云)爾者祕師可許之耶。 論云○有漏不應為無漏想。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云云)。 疏云。此下第二破立新熏○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此義不然。論有漏不應○述曰○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論許應諸佛○述曰○解云。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云云)。 祕云。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此設許之。非彼本計。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攝故者。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云云)。 燈云。論不善應為善法等種。云小乘可爾者。假設許之。非小乘許。又六因中小乘許為同類同故(云云)。 又六因中以下文。或本無之。後書入之。 肝心云。文小乘可爾為同類因者。北抄云○(已上)演祕指北抄文。即名有云也。演祕云○(已上)小乘學者諸師皆云。基師迷述小乘之義。小乘宗中都無此義。今案順正量論第十六卷云。有異師說。又不言善無記有諸法現生。非前念為後念同類因。如世間種芽莖等。次第喻意者。種與芽與莖與葉。如次為同類因。是故異性以芽為因。此雖異師而同有部宗內師也。是故基師以為文耳(云云)。 論下文云。四性決定○此遮餘部執異性同生異性果有因緣義(云云)。 疏云。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云云)。 祕云。問。按俱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為同類耶。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云云)。 俱舍論第六云。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云云)。 順正理論十六云。 問。緣起經中內法異生不放逸者發福不動業。以如理作意為緣(云云)爾者可依無明力耶。 問。資糧加行正位有漏善可感熟果耶。 燈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九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目次 具義多少段 有宗一念 此即勝軍 轉生師 俱有因取 四無記同別 所熏四義段 真如受熏 所緣行相門 妄執習氣 四分義段 宿命智緣曾受歟 四分建立量 雖緣真如_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 具義多少段(種子義段) 問。有義意剎那滅義遮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相有前後次第之計(云云)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云云)。 祕云○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特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三四法俱特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又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云云)。 燈上文云。論又生等類若俱有等者。本云。初破古師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用俱。西明斷云。並通親新熏。今謂不爾。前引婆娑三十九云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前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同時。 又云。俱舍第五破薩婆多云○諸說等用不同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云云)。 要上文云。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三相時別(文)。 光記四云。   問。勝軍論師意為許因果同時義將如何。 疏云。論二果俱有○述曰○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朋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云云)。 裹書。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斷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 義演二云。疏有說至如何解此者。意云。如勝軍論師說種生念現行前後念非此一剎那者。即勝軍論師如何解此果俱有文。故云如何解此也。疏即因在生果在滅者。格云。酬前因在生引後果在滅也。意說。心法一剎那極促猶有生滅二時。即心法正生酬前因時。云因在生。欲滅之時。能引後果。云果在滅。又云。因在生者。望後念說。何以故。能引後果故。果在滅者。望前念說。何以故。酬前因故。云心初生望後念為因。滅時望前念為果故。云因在生果在滅也。故勝軍論師假用上座部。雖立因果生滅二時。仍同在現在故。與果俱有文不相違也。問。經中即說四相。何故但說生滅二時。答。如何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不意經異故。不違經。問。法既許有住相。何不說有三相。但意生滅二相耶。答。生滅通色心。住相唯色有。今據通說但云生滅二相。問。色心俱是有為。何故心法立二相。色法立三相耶。答。色法遲鈍。容有住相。心法極迅速。所以立二相。極迅速法生已即滅。無容住故。更至第三卷中廣有分別。勝軍論師即難陀祖師也。疏若爾種望種至非俱有者。意云。此假設難也。難云。種生現行是因果。即許同時在果俱有者。種生種是因果。亦應同時在果俱有。答。設爾何失。若爾。種生種。種生現。二有何別故。疏云何為聊簡。此結不別之意。又違瑜伽異時義。瑜伽不許種生種同時也。有敘云。此難勝軍論師云。因滅果生。二時同在現在。果俱有者。即種生種。亦應同時在果俱有。難意如是。何為聊簡者。如勝軍論師作此說者。何為聊簡。種生種。種生現。一種同時義應無別。又違瑜伽異時之義。疏二趣並生之妨者。意云。若人趣將滅。未滅後天趣二生。豈非二趣並生妨耶。故無一身二趣賴耶而得並趣也。 疏下文云○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如彼抄會。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云云)。 祕云。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文)疏三末云。論有余部說至恒相續義。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生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於世(云云)。 瑜伽抄十五云。問答眼與識是因果。如何俱有中云。何以故。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者。勝軍論師云。此文證知。種子現行時別時生。如非正生因故。根非同時生滅。是建立因。得同時生。故知正生因異時生。今解云。此又據正生。非正正生云者。是種生芽之因明同時。不言正生即異時。此中言建立因。是增上緣。非正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雖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違因即不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第五。若同類異命生。非即此剎那。生現異觀故同時生。彼勝軍釋此七義種子文及俱有正文。如四相中菩薩。此中經部二生因異時生。俱舍論廣敘彼難如杖界(云云)。 疏四末云○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續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云云)(燈釋同之)。 顯幽抄六本云。言果俱有者。此有二解。一云。因在俱相果在生相。雖生住異俱同現在故云俱有。二云。前念種子是有法。後念現行亦是有法。俱是有法。名果俱有也。即是前後俱故名有也。即是二法俱有生滅名果俱有也。非謂因果同時名俱有也(云云)。 疏二末云。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云云)。 明燈抄云。西方勝軍論師承稟賢愛論師學因明。又承難陀論師學唯識論(云云)。 慈恩傳第四云。眾此復往杖林山居士勝軍論師所。軍本蘇利刺他國人。剎帝種也。幼而好學。先於賢愛論師所因明。又從安惠菩薩學聲明大小論。又從戒賢法師學瑜伽論(云云)。 問。有人意本有無漏種由世第一法熏增轉生一個新種(云云)爾者見道初念轉生歟。為當世第一法位轉生歟。 問。有人意見道轉生一新種本新種子合生初念行(云云)疏主何難耶。 疏云。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種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增義(文)。 祕云。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道轉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云。此轉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問。此轉生種何名新熏。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轉生。轉生所以得新熏稱。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所疏緣。理亦無失。疏由此別脫等者。由此何念無轉生種。卻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疏前釋即體增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云云)。 疏二本云○若新熏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云云)。 裹書。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 祕云。疏初種時舊亦生種者。現行熏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得轉生一種子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云云)。 顯幽抄九本云。第四勝子勝友義者。即體用俱增長也○即本有種子上轉生得一個新種子(云云)。 顯幽抄九本云。問此境長位。為是體增長。為是用增長。答曰。此有四師義也。一難陀。二護月。三護法。四勝子勝友○第四勝子勝友義者。即體用俱增長也。即初得戒之時。於本用有種子上。剎那剎那有無表功能增長。受熏得新熏種子。種子功能亦倍增長。即本有種子上轉生得一個新種子。即此三個種子剎那剎那皆防發功能。第二念六個種子有防發。名無表戒。即體用俱增長。問如。何新熏又有轉生。答。本有種子生現行。現行顯上。即新熏種子轉下本有種子。又能轉生得一個新種子。喻如熏生芽時。自下更能轉生子黃等即三個種子。至第二念便增長二十一個種子。至第三念便成百三十個種子。如是轉轉倍倍增長。自上能亦少分增長也。即於此增長位無表戒(云云)。 問。薩婆多意可許俱有因得異熟果耶。 問。本疏中薩婆多俱有因取異熟果(云云)撲揚大師引何文證此義耶。進云。引俱舍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之文為證。付之。 論云。四性決定○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云云)。 疏云○遮薩婆多○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云云)。 祕云。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問。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云云)。 論下文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云云)。 疏云。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云云)。 俱舍論第六云。俱有互為果。如大相所相。心於心隨轉○心所二律儀。彼及心諸相。是心隨轉法○由時果善等。論曰。略說由時果善等。故說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由果世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應知此中前一後一顯俱顯共。其義不同(云云)。 頌疏云。由果等者。果者謂一果。等取異熟及一等流。謂前隨轉與心同得一果。同感一異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隨轉。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繫果。故異熟等流外。別說一果也。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此復有二。一俱有相應因。展轉士用果。二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此復有二。一等無間緣。所引起者。二及餘鄰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得有二。一異熟果。二如農夫春種秋收。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此一果言。於俱生士用中。唯取同時造作得名。於無間中。除同性法無間。以同性無間等流攝故。取餘異性無間果也。於隔越中。除異熟果。以五果中熟攝故。取餘隔越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言。唯攝士用及離繫果(云云)。 光記云。問。此論一果為何者。解云。或同婆娑。或同正理。皆無有妨。問。准下論文。五果中士用。但說相應俱有因得。何故正理說士用果。乃有多種。通餘因果。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果。此唯相應俱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量據此通士用果說。隨其所應。四果全增上少分。六通六因得。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云云)。 婆娑一果者。離槃果也。正理一果者。士用離繫也。 又云。 問。威儀工巧等四無記心為同種將如何。 燈云。問。四無記心為是一種逢緣起。別為各有種。若是一種逢緣起。別何名引自果。若各別種。何故瑜伽五十五。於異熟蘊及加行別。皆世俗有。答有二解。一云。有同別種。若是異熟無記心種逢緣引別分成三心。除變化心。即是同種。由逢緣分成三心故名世俗。以變化心不通異熟故。若自力能熏。即各別種。便非世俗。即自在成就攝者。但言是世俗。不說唯世俗。據性各別心色沒。名引自果。二云。三各定別。設自不熏由他緣熏。所緣境別故名成種。言世俗者。有緣發別。發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實有。緣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世俗。以是異熟。由緣此等名威儀等故(云云)。 同五(論五)云。大乘變化四靜慮通善無記及漏無漏。餘三通三性漏無漏。如前已明。然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先後心發俱時亦得。或業果心不能俱發。若非業果及善惡能四心義說。非多立並。大論云此世俗有故。云無記者。據別說故(云云)。 得非得章云。無記中有四○三界染污法皆名種成就。善中生得善名種子成就。四無記中異熟無記全。威儀工巧少分。名種子成就。所餘自在成就(文)。 補闕章中云(得非得)。 瑜伽五十五云。問。是諸無記幾實物有。幾是假有。答。於異熟所攝諸蘊。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故。當知一切皆世俗(云云)。 同抄十四云。於異熟所攝諸蘊者。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心加等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是假有。問曰。若爾。即無記心非有體。有異熟生心是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等四於熟五塵上施設故者假(云云)。 瑜伽抄十四云。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活命中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文)。 問。異熟威儀等心三性何分別之耶。 問。異熟生心通三性云事。引本論何文證之耶。 燈云。問。異熟威儀等各定何性。答。若云四無記。如名取義。若但云異熟威儀等。初三通三性。變化唯二性。准何得知。答。五十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一有二種。若依伎樂以染污心發起威儀。是染污性。若依寂靜。即是善性。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工巧。即是無記。為引導他或為利益而起變化不知是善。此無染污。染污言通不善有覆。今取不善故云二三可得(云云)。別抄一云。問。異熟等四唯無記。亦通餘性不。答。不定。故五十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一有二種。解云。中二通三性。變化通二性(文)。 五十五云。又異熟生○此無染污(云云)(餘如燈所引)。 同抄十四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酬因果也。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一有二種者。記變化心通二性也(云云)。 所熏四義段 問。起信論中真如受熏(云云)宗家可釋之耶。 論云。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云云)。 疏云○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無明熏真如。由此知非也(云云。 祕云。疏無明熏真如等者。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云云)。 起信論(真諦譯)云。復次有四種法熏習義。故染法淨法起不斷絕。云何為四。一者淨法。名為真如。二者一切染因。名為無明。三者妄心。名為業識。四者妄境界。所謂六塵。熏習義者。如世間衣服實無於香。若人以香而熏習故則有香氣。此亦如是真如淨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實無淨業。但以真如而熏習故則有淨用。云何熏習起染淨不斷。所謂以依真如法故有於無明。以有無明染法因故即熏真如。以熏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以有妄心境界染法緣故即熏習妄心。令其念苦造種種業。受於一切身心等苦。此妄境界熏習義則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增長念熏習。二者增長取熏習。妄心熏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業根本熏習。能受阿羅漢避支佛一切菩薩生滅苦故。二者增長分別事識熏習。能受凡夫業繫苦故。無明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根本熏習。以能成就業識義故。二者所起見愛熏習。以能成就分別事識義故。云何熏習起淨法不斷。所謂以有真如法故熏習無明。以熏習因緣力故。則令妄心厭生死苦。樂求涅磐。以此妄心有厭求因緣故熏習真如。自信己性知心妄動無前壞界。修遠離法。以如實知無前境界故。種種方便起隨順行。不取不念。乃至久遠熏習力故無明則滅。以無明滅故心無有起。以無起故境界隨滅。以因緣俱滅故心相皆盡。名得涅磐成自然業。妄心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分別事識熏習。依諸凡夫二乘人等厭生死苦。隨力所能。以漸趣向無上道故。二意熏習。謂諸菩薩發心勇猛速趣涅磐故。真如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自體相熏習。二者用熏習。自體相熏習者。從無始世來具無漏法。備有不思議業。作境界之性。依此二義。恒常熏習。以有熏習力故。能令眾生厭生死苦樂求涅磐。自信己身有真如法。發心修行(云云)。 次文可見之。無明有厚薄之文也。 釋摩訶衍論第二云。熏真如法。其相云何。頌曰。真如無為法。有二種作用。所謂通及別。如前決擇說。是根本無明。依於初作用而能作熏事。餘無為亦爾。論曰。真如無為有二種用。謂通及別。如前所說。根本無明依初作用能作熏事。非後作用。如說真如。餘三無為亦復如是。皆依初用非後用故。作熏時量。非初亦非中後。取初中後故。本知契經中作如是說。大力無明作熏事時。初及中後一時具取。而非別取故。此中所說能熏所熏。以何義故名言為熏。謂能引後法。而合自體不相捨離。俱引轉故名能熏。又能彼法不作障礙。若隨若順不逆違故。名為所熏。謂五有為能熏四種無為法及一法界心。所熏五法隨來。而與五能熏共會各合同事俱轉。是故說言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如大無明一心本法為通依故。初自在作熏習事四相有為應如是知。如大無明依四無為通達作用能作熏事。四相有為應如是知。如是等義。至自決擇其理分明。非一非異者。即是開示有為無為同異差別故。云何開示。所顯示一法界心無為自在。四種無為別事作用。與一法界心有為自在。四種無為通達作用。不同理故。名為非一。為欲顯示受能熏染。一法界心有為自在四種無為通達作用。與能作動事五種有為不異理故。名為非異。復次所熏淨法與能熏染。各差別故。名為非一。能熏所俱一心作。無有他故。名為非異。名為阿梨耶識者。總結圓滿字。已說下轉門(云云)。 開元錄八云。又以起信一論文出馬鳴。印度諸僧思承其本。奘乃譯唐為梵通布五天。斯即法化之緣東西互舉(云云)(續高僧傳第四同之)。 上文云。初耶爛陀寺在德師子覺等。立中百論宗破瑜伽義。奘曰。聖人作論終不相違。但學者有向背耳。因造會宗論三千頌。融通瑜伽中百之旨(云云)(貞元錄十一同之)。 能熏四義段 問。疏中釋無性有情第七識成能熏義。作唯增闕減。增減俱有二釋。以何為正釋耶。答。 論。疏。祕(如第五卷)。 所緣行相門 問。能緣生覺受體唯限身根歟。 疏云○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云云)。 諸文可勘合。又如摩尼抄。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說阿賴耶識緣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云云)爾者唯說染法種子歟。將通三種歟。 論云。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云云)。 疏云。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地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所護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又此文但經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又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云云文廣)。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我當略說安立種子。云何遍說安立種子。謂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實。即此說名遍計粗重(云云)論第八云。雖說藏識緣遍計執。而不說唯。故非誠證(文)。 演祕云。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或能記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亦依染種說。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云云)。 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上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有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云云)。 四分義段 問。本疏中見分理證清辨唯境義(云云)爾者約世俗門破之歟。 疏云。 如第一卷抄。 問。宿命智要緣曾受事歟。 論云。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云云)。      疏云。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受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過去不曾受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受故。如不曾受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云云)。 瑜伽第三十七云。云何諸佛菩薩隨念宿住智通。謂佛菩薩以宿智。自能隨念已之宿住。曾於如是有情類中。或如是名。如經廣說。亦能隨念他諸有情身等一切品類差別。如自隨念己事無異(云云文廣)對法十四同之。 無垢稱經疏三云。亦有解云。宿世之中。雖有情壞空中四劫無事成增。乃是住之初後唯有住劫。善惡力明故。偏舉之但名宿住。以攝成壞。今實義者。住非住往昔宿世之中故名宿住。成壞住劫皆在其中(云云)。 燈二云(論一)○要集云。汎論憶事即有二種。一者能憶心。二所憶境。若能憶心唯第六識與念相應○於所憶境即有二義。謂憶曾受境。或憶曾能受心。此心由自證分力故。今能憶等。今謂。此釋未能盡理○又宿住智所緣之境非皆曾受。佛果八識皆能憶前。不唯第六故義不盡。今釋。能憶有其二種位(云云)(文廣至要文也必可勘見)。 梵王經第一云。以天人智。十方三世國土中。一切眾生宿世苦樂受命。一一知命續百劫(云云)。 大般若二百四十云。同宿住智知諸有情先所造業。由所造業不失壞故。生彼彼處受諸苦樂。知已為本業因緣。令其憶知作益事(云云)對法抄四云。奮迅王問經明五通。菩薩宿命通知未來。法集經明菩薩宿命知三世(云云)。 元曉疏上云。天眼宿命皆言三世者。天眼中說未三世。宿命中說過去三世。以花嚴宗有十方故(云云)。 俱舍光記十四云。婆娑一百云。問。此宿住隨念智者。但憶念曾所受事。答。此但憶知曾所受事。問若爾。此智應不憶知五淨居事。無始時來未生彼故。答。曾所受事略有二種。一者曾見二者曾聞。雖未曾見五淨居事。而曾聞故亦能憶知餘欲色界極遠極勝諸難知事。准此應知(云云)(已上論文)。 問。四分建立比量作法如何。 論云○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云云)。 疏云○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心分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云云)。 要云。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應有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立四分量云。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故。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喻有所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云云)。 燈云。問。既立第三能證第二及第四分。第四復能證第三分。即心能自緣。云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自指端。答。佛地論第三云。答云。不見燈等能照自耶。何知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闇障。應不現見。問。燈等非闇。何須照耶。答。如瓶衣等體雖非闇。無燈等照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照令闇除衣等現見。名為燈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闇障除令現得見。故名自照。問。燈能照自令現得見。證心能自緣。衣不自照。由他照見。證心不自緣。答。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違自世間等過。問。量云。心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喻所不成過。答。所能照義。以燈為喻。故無有過。問。豈本不欲證心自緣。答。雖言緣自。意取顯證。今緣照雖殊。俱自顯證義。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為喻。故無有過(云云)。 松室私記可見之。 疏下文云。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椽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云云)。 佛地論三云。集量論說。諸心心所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後念。是故四智相應心法。一一亦能照知自體。云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照自耶○諸心心所雖有勝劣皆能外緣內證自體。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故。非如刀等。諸法法爾不可一類(云云)。婆娑論九云。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執。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眾部。彼作是說。智等能了為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為自性故。能照自他○有說。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問。若爾。大眾部所說喻云何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覽·毘奈耶·阿毘達磨攝故。又不可以世俗現喻難賢聖法。賢聖是世俗法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喻既有過。所喻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故。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既不如是。云何為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復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闇。不應名燈。破闇名燈。寧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云云)。 同鈔一末云。 問。第六識見分一時之間三理可並起耶。 論。疏。 如第七卷抄。 問。疏云。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云云)亦不得緣之文。撲揚大師可釋之耶。 疏云○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云云)。 祕云。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云云)。 義蘊云。疏雖緣真如非外等者。此釋伏難。若見分通緣內外。故非第三果者。緣真如時。見唯現量。又不緣外。此見應為第三果。故此解云。緣真如見雖不緣外。以見分有緣外之用故。亦不得緣第三也。又如別抄(云云)。   義演云。疏亦不得緣者。意說。見分不得緣自證分。即結上不緣也。然見分不緣如者。不正義。以見分外。亦順此義。義不緣如(云云)。 肝心云。疏雖緣真如至不得緣者。東抄云。此文勢有二解。雖緣真如者。許見緣如義也。以見分相外不得緣者。見分不緣如義也。許見緣者。而是正義。由其前言外不為內果。即說不緣。且但此釋而非正義(引祕文)。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一目次 境唯識段 大海同變 伐用樹木 聖應變穢 定通段 若第八識 不起下通 異地遠境 異地遠境 聞謂比量 二乘異生所變實用 生因闕故 西明定果色 通力由前 起唯於塵 住一毛端 二變段 緣根塵等 初禪器等_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一 境唯識段 問。共等四句如何。 論。疏。六卷私記第三(如摩尼抄)。 問。以山河大海等為共中共句。爾者四趣有情同受用之歟。 論云。所言處者。謂異熟由共相種成就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就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云云)。 疏云○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不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云云)。 燈云。問。設生他方自地許變。如在此界大海水等。欲界有情為同變不。若許同變。欲界諸天應見下水寧作□璃。既見□璃。明不同變。設不同變天有水不。答。論說共用即可同變。海不共用。彼不變水。天上可有。若爾。八熱。大地獄等聖者不用。應不變彼。答。現同地故。若爾。水等應然。天現同地。答。大海同變。見□璃者說別水故。若爾。魚等居水即見屋宅。大海之中眾生亦應見屋宅。若許不見海。即非同地變。若許見海水等。應不作舍宅。答。許別舍宅居海水。如地穴居。由業力別。若餘別水一處四境。理即不遮。由別業故。如孤獨獄等(云云)。 論下文云。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云云)。 疏云。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述曰。此聊簡。即當界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少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少變之。非謂一切(云云)。 問。就共變境。一有情伐用樹木時。自他有情所變俱亡歟。 祕云。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亡。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文)。 問。護月論師意。解器世間能變識。一切有情第八識同變之(云云)爾者護法論主何難之耶。 問。七地以前實可變穢器耶。 論云。誰異熟識變為此相。有義。一切○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云云)。 疏云○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述曰○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他言。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云云)。 下文云○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依彼而住(云云)。 燈云(如上)。 諸文如第八卷二種生死抄之。 定通段 問。有漏第八識可緣大願力法威德力的變境耶。 論云。若定等力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文)。 疏云言定等力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云云)。 要云。定等有界地自分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云云)。 解節記云。問。第八識雖不得定。而由自識定力。第八得定力。何故由法力得六根清淨時。變此根故。第八不得云法力耶。答。由定力通力。新天眼根定果色起。此第八俱變。所以第八得定通力也。此法力先父母所生根清淨。而遠令取根耶。第八恒變根及耳不知遠取境。所以第八不得法力也(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下云。五力所變者。第八識皆緣變耶。答。疏云。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云云)問。□力故鬼等得多飯。如意寶光天女以大願力變世界作寶池。變諸人身皆成非界非女身。豈第八識不同緣。何故願等力所變器身第八識不緣變耶。答。意云。變緣上界地力器者。唯由定通二力不障。由大願力等緣同界所變。轉男女身作非界非女身等。皆同界力故。問。總持力亦上界地所引定所攝。何故引異熟身等不令緣第八識耶。答。此義可然。疏約多分作此說耳。更勘餘說(云云)。 伽抄一云。唯識第二說。第八識緣執受處○解緣處有三說○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若通若法威力。界地自他則不決定。不緣心等。皆如彼(云云)。 問。依身在二禪以上人可起下地天眼耳通耶。 疏云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亦無上地起下眼。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云云)。 祕云。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而有何別。答。身在於上。不起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文)。 五根章云。立通差別者。此中眼耳立之為通。餘三不立○通者唯四禪有。非通者各唯自地起。通者異地起。然下起上。非上起下。非修起故(云云)。 廣章云。然下地上。非上起下。非順勝故(文)。 義鏡云○言非上起下等者。下地加行善離下地時。便已捨故。唯修上法更不修下。故云非修起故。故瑜伽論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已上論文)(云云)。 集解(最行撰)云。文然下起上非上起下者。問。對法抄云。天眼天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地唯無記等。何今云非上起下耶。解云。若自在者。上下互起下上。今據初修者之修起以說(云云)對法抄四(論二)云。天眼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地唯無記。自地上地者通善無記。宿命他心是善惡。以有漏惠為體(云云)。 問。有漏第八識由定通引力可緣異地遠境耶。 疏云。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緣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審思。如樞要說(云云)。 祕云。疏由此故知至□所緣緣者。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緣。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若爾。上眼無□所緣過。如何遣。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品得不。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云云)。 要云。其上天眼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名得自相。第七卷解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云云)。 燈一云問。如身在上界以天眼緣欲界色此色相分為何類收。答。一云。雖非獨影相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於下。地繫別故。此從於見同一界繫。非同一種。若爾。云何緣自相境耶。答。親杖本質。各得自性。若爾。後得緣無為等。相見應別。答。雖得自性。元不生故。二云。性境不隨心。以杖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以杖自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緣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彼同方緣。又解。所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果也。以緣欲界業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變起。是彼識緣。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果色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業果色。前二解勝義難。更思(云云)。 常騰記云。文前二解勝難更思者。解云。前之二解雖亦是勝。而義難思。今所勝故。故樞要云。其上天上耳○今解。得事自相(云云)今准樞要。應正其義(云云)。 增明記云。彼定色不生於下等者。上天眼識所現色相即定果色。唯從上界色種子生。不從下界色種子生。故從於見同一界繫。由是本識亦得緣變。文中不說彼境所攝。准義言之。應是帶質。自八所變為本質故。親扙本質。意在此也。問。若定果色本識緣者。何故樞要下云。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緣下地色。答。彼據異界極遠境說。若近處者。八亦得緣○文言性境至義難更思者。此說意亦同前。解云。彼色相分第八緣變。以彼為質。別熏成種故性境攝而差別者。前解從見。此不從見。性正無記。不由心力。故二解別。又汎通果等者。上天眼識所現相分。通果業果有二說。一云。所現相分是通果色。實是上欲似欲界。以天之作用勝故。如明鏡中現相似像。上得似下。若下緣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緣。上見下色。任運相似分明得緣。一云。所起相分即是業果。依天眼識直緣欲界業果色故。能緣見分是上界繫。所依相分即欲界繫。若依此解。上界第八不緣下色。其天眼識無□所緣。由此義故。樞要下述一異義云。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扙本質。緣異地時。雖無自地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即判云。若爾。則前六識無時無本質故。恒分別故。前解為勝(云云)。 疏七末云。論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鈍劣故。必扙外質故。亦定有□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過未等。無外質故。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八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云云)。 要下論七云。五識必有□所緣者。此依觀彼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緣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緣上地色等。又解。異熟之心緣境浮淺。非要籍本質。第八識是雖緣似他身。仍不名本質。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扙本質。緣異地時。雖無自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若爾。即前六識無本質。恒分別故。前解為勝。五識□者行相易知。鈍者行相淺不相續。劣者他引文生。無自力起故(云云)。 問。無色界諸天來佛邊聞法(云云)爾者聞法心現比二量中何。 疏云。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文)。 祕云。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答。第六識。不待於根故。瑜伽言。聞謂比量(云云)。 無垢稱經疏一云。聞謂耳根發識聽受所說○若但聞聲。可唯在耳。既緣名義。便在意中。故瑜伽言。聞謂比量。可名聞者。親聞於聲。與意為門。意方聞故。因聞所成。總名為聞。若緣名義。稱之為聞。既於意故合名聞(云云)。 三惠章云。第五位地○八地以上○義分三故。實無別體。有說。但是修惠所攝。非是聞思。聞思假說。實是修惠。大小二乘不說色界亦有思體。無色界中有聞惠體。若八地後起實聞思。應許色地亦有思惠。無色有聞。雖說無色天佛邊側立聽法等事。但依修惠。緣教義故。如月犍連。獼猴池側入無所有處定。聞狂象聲。但修惠聞。非聞惠故(云云)。 周記云。瑜伽論云。聞謂比量。與耳俱意。既是現量。云何許有聞。答。瑜伽且據獨意而明。今此通說。道理稱難(云云)。 疏八本云。言說名。唯欲界初禪。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云云)。 要下云(論八)無色界定果色聲有名無失(云云)。 問。七地以前菩薩以有漏定可變實用香味耶。如第四卷也。 問。二乘聖者定通所變可有實用耶。 問。異生所變定果色可有實用耶。 問。威德定者勝人所得故名威德定歟。將根本勝定故名威德歟。 疏云○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云云)。 祕云。疏得威德定者。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能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云云)。 燈下文云。西明云○又云。異生定所生色亦有實用。云威行德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德定。今謂不爾。若許異生定變實色。何故瑜伽第十三云。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實用。若云彼說通變。此說定變者。此亦不爾。通力是勝。尚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是劣。云何凡夫即許實用。故威德定是勝人起。三十三云非聖神通不堪受用故(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有義。此色通凡聖起○有義。此色非異生起○三十三說。諸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辨。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故前解是(云云)。 法處章云。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瑜伽但說○是實物有○義。第五亦通假有○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云云)。 瑜伽三十三云。又聖非聖二種神通有差別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現見。不堪受用(云云)。 燈所引第十三卷可勘之。五十四卷并抄第十四卷四食段抄之。 六十五云。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緣非餘○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無見無對諸色(云云)。 對法抄一云。六十五說。此定果色諸根本定具威德者○由此但是具大威德八根本定。方能現前。非八未至(云云)。 燈對法抄相違失德作二釋會之。可勘。 問。上二界可有定所變香味耶。 問。本論中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無香味(云云)若變香味者有何過耶。進云。祕云。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違諸教過(云云)付之。 疏云。然第八識。一唯緣有漏○二○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能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密聲聞。即許起之。故花嚴等云。聞無色宮殿之香。法花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彼定變(云云)祕云。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重復地等道理故。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五十三說。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顯揚第四說初勝處云。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八十九說變化不能不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切皆能變化。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生因闕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化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三○非無漏心。又二乘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為本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隨有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界定具五故(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云云)。 五十四云。復次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何以故。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云云)。 同抄十四云。西方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以無用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由勝之力於一色皆得自在。又花嚴經。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根大等。而諸眾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無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而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無無漏故。以無種無用兩因成釋。此細尋之。如淨土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有因中故無。論實亦有(云云)。 遁倫記十四云。七明法處勝定。當知唯有顯色等相等者○此中二說。一云。定果色實無香味。若爾。何故顯揚八解脫中。若勝者謂青黃等。若劣者謂香味等。解云。凡舉所觀境中不相離法。劣者是香味。乃至正量唯觀顯色。若彼定心觀香味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繫。是則上地有香味過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地無段食。說理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蓊皆得自在○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等。基取前解無妨(云云)。 五十四上文云。復次色界中地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何以故。此二皆是段食攝故。由無此二。鼻舌二識亦無。此就現行說非就界說(云云)。同抄十四云。復次○亦無者。言色界中雖無得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云云)。 補闕章上五境云。然有不許上二界中有定所生香味二塵非但為五境。法處亦不許。引五十四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又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相○又無用故。今謂不爾。業生香味同許上無。上無定生。即不應理。法花第六云。光音及遍淨○又云○又華嚴經云○又仁王般若云。時無色雨無量香○然五十四據業生者。說唯有界無現香味。於彼香等生因闕者。有云。依處說。勝處唯作顯色觀故。有云。定生依業質變。約質無香。云生因闕。俱不云無。不爾。前文可會故。又云。定色復變一切。一切無簡別故(云云)。 問西明意意釋定果色。欲界為質具變五境。色界為質除香味二境(云云)爾者燈師可許之耶。 燈云。問。既許變化。於上下界各變幾塵。西明釋云。由他心託欲色異熟一本質化。欲界具五。上界除香味。今謂。上亦變香。法花經云。乃至於有頂。聞香知所在。若云彼說法處。今說五境者。何故定通變五境耶。應皆法處。是雖定等變。非法處收。若爾。何等是法處攝若云雖定等力。擊第八反。是業果色。故是五塵。若定果等即法處色者。應佛唯有法界。無色等五塵。既許定生具十八界。故知上界亦變香境(云云)。 西明疏云。又由化心。化欲色界身及外器。擊發異熟本質化塵。欲界具五。上除香味。此欲界第八異熟變欲色界器二種。是故界地亦不決定(文)。 勝定果色章(如上)對法抄一(同章)玄□第十可見。 問。八地以上定通二力共為任運起將何。 疏云○八地以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二何異。通力由前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云云)。 義選抄四云。問。通果與定果何故。答。以定為因。名為定果。以惠為因。名為通果。又定果唯變五塵。及變似根。若通果就不唯色。通心。又不唯似根。不唯似根通變實根。問。如何是通果變心變根。答。如天眼耳。是通果色變根。雙定是因。通是果。定在定位通在散位(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三云。同。八地已去定與通無別者。何故疏下文。八地已去菩薩通與定差別耶。答。上下疏文相違。然今應云。上疏文八地已去無別者。無嬉戲無通而一向有善性通。定通同時任運所作齊。約此義邊云無別也。然疏下文云別者。定能同時運中。以義顯各各所作。故不相違也。是故疏云○此說意。通先加行時。思利有情事起故。引起化事。定不爾。多分任運也。故唯識疏云。八地以上自利無功用。利他利邊有功用也(云云)。 論第七(不定段)疏七本(可勘合之)疏上文(如不抄之)。 問。佛果定通二力根塵俱可變之耶。 疏云○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云云)。 祕云。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爽(云云)。 疏上文云○八地以去及在佛身。定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云云)。 祕云。疏八地以去定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所一邊說(云云)。 疏下文云○六又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不真(云云)。 義蘊云。疏六又依神通變根等者。通引所引天眼耳根。皆有實體能發於識。前來屢明非此所說。今之所問定所變作唯變。於塵。依體而亦論變根。不由次前說定唯起塵。諸教論云定變身器。欲明所變諸根不實故。此門中寄問徵也(云云)。 義演云○此約不變他根。前引起自識變自根耶。即如引起天眼耳根。亦自第八緣變也(云云)。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說變身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處(云云)爾者說定所變色身歟。將說業果色歟。兩方。 問○爾者色無色二界相望為互障礙將如何。 疏云。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云云)。 祕云。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契經說。有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到不礙也(云云)。 伽論五十四云。復次細性略有三種。一損減微細性。二處類微細性。三心自在轉微細性○心自在轉微細性者(如祕所引)。 遁倫記第四云。第三微細。謂色無色界諸色者。(景云)色界有二種色名正在轉。一是自在定心所現。二者由自在定相應業感所得報色○無色界但有定心所現○如經說。有等心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論色界報色○是淨居天眾○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菩薩生處名等心天。 演祕釋引此景師說歟。 智度論九十三。對法論四。同抄四(可見之)。 燈第二云○大論中說。等心諸天變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等。既云共立毛端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云云)。 對法抄一末云○又云。色無色天身萬億共立毛端。由此燈知。上八地定皆能現起(云云)。 又云。有義。此色通凡聖。記五十四云。心自在轉○不相妨礙○如是等證處處皆有。彼文既上二界天現身。現身住此○故知凡聖皆能現起(云云)。 二變段 問。第六定心所變五根因緣分別變中何耶。 論云。有漏識緣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云云)。 疏云○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隨共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亦。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等。 解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之中。此第四釋也。為此論義繁文。雖非指要。為知二變大意。略拾一段主要耳。 祕云○疏然一念主得成二種等者。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云云)。 義蘊云。疏定心緣十八界等者。唯緣實五因緣變。根及心心所等皆實用。並分別變(云云)。   解節記三云。然一念心○(必如是說也)問。塵可緣爾是因緣變。緣根如何因緣變耶(更問)答。得質礙自性。以為隨因緣變。如二禪以上鼻舌二根者無發識用。而得質礙自性。以為性境也。此亦何妨(云云)。 問。大乘意初禪器等四天下歟。等少千界歟。 疏云。論○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述曰○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少境。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云云)。 肝心云。文初禪器等小千世界者。北抄云。且依薩婆多解云。若依大乘。初禪蓋四天下。二禪覆小千。三禪覆中千。四禪覆三千大千(已上云云)太抄云。此疏中云禪等小千界者。即引他婆娑中不正義。然婆娑中有二師說。一云。初禪等小千界○二云。初禪等四天下○此二說中後師為正(云云)。 玄□二云。經娑婆世界主至二萬天子俱。□曰。此色界天○初禪大小等於欲界一四天下。一千初禪始等二禪。二禪為火災頂。一千禪始等二禪始業三禪。三禪水災頂。一千三禪始等四禪。四禪為風災頂。乃是三千大千世界號為娑婆世界也。故娑婆世界主大梵王即第四禪主(等文)。 瑜伽第二云。即此世界有其三種。一小千界。謂千日月乃至梵世總攝為一二中千界。謂千小千。三大千界。謂千中千。合此名為三千大千世界(云云)。 解節記云。意者既云千日月乃至梵世為小千界。依此初禪器等四大州也(云云)。 無垢稱經一云。復有萬梵。持髻梵王而為上首。從本無憂。四大洲界(云云)。 同疏二云。持髻梵王者。此乃初禪梵王。從本無憂等者。色界也。欲界有憂苦。上界無之。四大洲者。初禪大小如四大洲(云云)。 三千界百億量經異說。 顯揚論興疏一論一云。有說。梵眾天與四天下器量齊等。梵補以下其量廣大。是故但積梵等世數為三千者。不爾也。若言梵眾天等四洲量者。亦可准小光天等小千界。准小淨天等中千界量。設爾。無量光是幾量耶。是故應說。初靜慮器齊四天下。應引小論證成此義。依樓炭經。論山有三。大千輪山高至光音。中千輪山至梵補天。小千輪山至兜率天。准花嚴經。似無轉山。亦積上方為三千故。問依花嚴經。百萬億妙高山等名一三千界。依智度論。百億名一三千界。瑜伽論云百俱胝故。即是千億。經論既異。如何會釋。此論亦得何。景法師云。西方數法有其四意。一十萬名億。二百萬名億。三千萬名億。復萬萬名億。花嚴經依千億故百萬億。大智度論依十萬億故名百億。瑜伽論依百萬為億。十億為俱胝故。名百俱胝。今此顯揚論即同瑜伽。准之可解。此中意言。四天下名一世界。積此至千名小千界。用小為一數復至千名中千界。以中為一數復至千名大千界(云云)。 祕云。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少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一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目次 心所相應 了別行相 極相鄰近 總別二相 敘經部義 今取界身 觸別有體 驚覺用(二方) 不異定故 且約新起 性單令作 受俱門 雖境違順 真報主 三性門 勝義無記 且依如立 心所相例門 今加斷捨 因果譬喻門 有半作用 觀現在法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 第八識心所相應門 問。了別行相可通心所耶。 燈云○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顯處體。作用與行相何別。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問。若以了即是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為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答。同一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不爾。違前第二所說。彼云。了別領納等行相異故。答。了有二義。一緣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說緣境了。非行相了。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窄略去別字。後釋方言了謂別。或況明緣。王所俱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文)。 周記云。燈或汎明等者。問。此與初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此以但汎言緣不汎別(文)。 下文云○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俱有。如第五說。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故次下難第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故知了別非通行相。應如前解(文)。   問。有義意觸受二心所所緣極相似(云云)爾者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云云)。 疏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近。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為勝(文)。 祕云。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鄰近耶。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文)。 解節記云○(引演祕)此解難悟。論既有二。一所取相似。二能緣相似。云何舉境顯心耶(云云)。 又云。問。約前說者。境總相心心所相皆同一所緣。不可言相鄰近相似。俱一音故。若據別相。即不同一。云何約總相為相鄰近耶。答。約所變影有總別相。約總相一切皆同。今約別相。雖各不同。彼諸別中。觸之所取受所取。彼別相境極相似。是故約此。集論偏說觸為受依。問。且約總相心心所雖各別體。而彼此體能相似故。為同一緣。觸受所取二種別相極相似。為一境不為別相。答。可意順益其相即別。何不別也(云云)。 百法論演祕義鈔五云。疏謂觸至引發勝故者○云極相鄰近者。西方呼相似為鄰近。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不可意相與受損害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俱相違相受俱相違。行相極相似故○問。何名相似。答。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同是樂受。適身悅心故○(余二略之)問。觸受相似為約能緣為約所緣。答。唯約能椽各相似鄰近也。此觸受以相同義故。偏說受依(文)。 演祕五(論第五卷)論余所復說至德失等相者。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緣。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亦同。又心王所總別義。總而為四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余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五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今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解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余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余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非何者為近復是勝耶。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問。心所緣一境時雙取總別二相(云云)爾者總相之外有別相影像歟。 樞要(論五云)。 中邊論疏上(玄範)云。心王唯了青等總相。其受等諸所不唯了總。并總上所有差別。謂順益等相及相貌分齊。并可意等相。即受想觸等所有別相。唯有作意通了相總相及諸心所所了別相。應為三句。一心唯了總不於別。二受等總為各別。唯此作意通了總相及諸別相。即前界攝心心所有此了別不同。名為異門○問。王所必同為。何故心王別了余相益於一色等上有眾多義。謂順益形貌可意等。其心所緣總色起解。更作順等解故。故云了別相。非緣異境。問。所了別相有別影不。答。但有總所緣實法。影像無別所緣。可意等影如青影沒緣青等。作長等解。亦無長等影(文)。 疏五末。顯幽抄二末。法相要覽(心心所□別義)顯揚疏等(如第五卷抄之)。 問。撲揚大師釋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論文引俱舍論二說。一三和成觸。二三和所生名觸(云云)爾者第二說為薩婆多義。為當經部義歟。 祕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文)疏云。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理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述曰。此立宗也(云云)。 俱舍論第十云。觸何為義。頌曰。觸六三和生。論曰。觸有六種。所謂觸乃至意觸。此復是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內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身。六六愛身。此契中根境識外別說六觸。故觸別有。說即三和名為觸者。釋彼所引六六經言。非由別說便有別體。勿受及愛非法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余法處體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說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不託根境。故已說三更別說觸。但成無用。有余救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色果。非因果者別說為三。因果所收總立為觸。說離三和有別觸者。釋前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合名觸。經言。我部所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假說果名。如說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相難釋。言信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說有別觸(文)。 光記七云。諸師於此至說名觸者。此下敘說不同。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經部師說。根境識三和合即名為觸。經證可知。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者。說一切有部師也。根境識分別有觸體。經可知○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者。經部通六六經○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者。說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有余救言至總觸者。經部師救○說離三和至再現樂等者。說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然對法者說有別觸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文)。 論四云。若謂余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文)。 疏四末云○自下第二經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文廣可見。又上文可見之)。 西明疏云○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云。三和名觸。是假非實○故俱舍論第十卷云有說。三和即名為觸○二云。由三和合別有觸生。是非假。同薩婆多。故俱舍云。有說別法○說名為觸。此二論師如次應知。如下論說成觸生觸二經部也(云云)(此釋知可祕之)。 正理論十一云。有譬喻論者說。唯有心無別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興多諍論。或說唯有三大地法。或說有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故有識隨位而流。說有多種心心所別(文)。 既有三大地法四大地法二師。即許不許別體觸數之二計也。 ○問。論中難經部三和成觸義。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文)。 爾者取俱舍六六法歟。為當取界身足論六六法歟。 疏云。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云云)。 祕云。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次下文如下抄之)。 大抄云。俱舍中六法中。有六內處六外處。不是心所故。所以不取之(文)。      義蘊云。疏今取界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所性故。即簡根境等訖。何故不取舍等耶。答。界身六法。五是心所。舉寬攝狹。故取界身(文)。 俱舍論第十云(如上)。 順正理論第十云。謂佛於彼六六法中。說如是言。有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各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說有觸。不可於彼假及所依各而說(文)。 下文云。有余別釋此各別言。非別說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受及六愛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是無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余法處。而得別說。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說故(文)。 界身足論上云。三地各十種。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法。六六身相應。有十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六愛身(文)。 問。大乘師對三和成觸師立量。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云云)正比量歟。 論云。然觸自實非假。六六法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文)。 疏云○(如上)經部計受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如上)。 祕云。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疏答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位。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云云)。 疏云。論如受性等非即三和。述曰○即以二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文)。 有法自相相違過。可勘合。有為相量。燈如彼卷抄云。又可見因明抄。 ○問。作意心所驚覺用種子現行位中何耶。 ○問。付作意心所驚覺心種之義。且驚覺果俱有種子將何。 論云。作意謂能驚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驚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文)。 疏云○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驚。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食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不論不許(云云)。 祕云。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驚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合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余如燈會(文)。 燈云。論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者。為種位警。為現行位。答。准諸師說。通二位警。本疏種位。非在現行。西明要集俱非本釋云。論二說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為性。顯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若依有部。自有兩說。雜心依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緣發悟。一在生相。正理十一云。作意正同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人現在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說。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擊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緣境。然釋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現在境。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現心令起自境。此釋為勝。今謂不爾。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若依大乘。亦唯一說。五蘊論云謂能食心者。心種說得名心。不言能令心悟性故。若依顯揚云。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相應。動心為體者。初二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心俱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因解心所相應義。動心為體。方顯自體。動應起心為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須警。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俱在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為依住。若是令能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必有心故。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當生現。假說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粗觀即似警。細尋警理難見(文)。 西明疏云。然此警覺大小乘教皆有兩說○然釋經論自有兩說○(如燈)雖有兩釋。後釋為勝。所以然者。未來無故。護法自許種子現等無間緣生果用等皆唯現故。不應言現法已起。如何能生三法同時。前已說故。焰炷同時。如論說故(文)。   文義記五云。基說○故論不許(兩釋皆依論文何言不許)測釋○後說為勝。未來無故(此破非理望現行法說未來言種子自類恒時現有望種說警故非成難也)觀自余彼二釋。同前二量。基說前說為勝。若爾。大乘過未有因時。諸論說故。如何難言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此破基說)範云後說為勝。今謂後說理教相違。應範言二釋與前稍異。一云。前念現行作意警覺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行。如是二釋皆以現行作意而說。若是種子。不得說言觸等相應證。初三師敘兩釋意。同各許一釋即有過失。兩釋存兩釋無有過失。不違教故。第四師言。前念現行作意警覺後念種。此釋非理。前念作意不與後念觸等相應○問。經言作意正現如何種位說有。用。答。正理十一。在生相時名正現前。今大乘宗若種若現。俱名作意。經據種用說正現前(云云)。 上文云。問。作意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起用(文)。 對法抄六云○舉種子者。因中起用。如薩婆多未來起用。舉種能警釋現行名(文)。 論五云。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云云)。 又云。諸聖教說作意現前生識故(云云)。 文義記所會經者。即論所引文歟。 問。論中破余師義不異定故(文)破誰人計耶。 疏云○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說能持心住境故○論○不異定故。述曰○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盡理。故今破之○(文)。 燈云。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說但破大乘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說。集論但云持心為業。雜集釋云。數數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心。與此論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云。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數數引心。故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增。雜集謂為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計判定為勝(文)。 疏解節記三末云。疏雜集師不解集論者。此破師子覺不解無著意。故釋作意云持心令住(文)。 雜集論第一云。作意者動心為體。於所緣境持心為業。於所緣境持心者。謂即經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文)。 同抄二云。論作意者至持心為業。述曰。發動者警覺義。謂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發動○舉種者○(如上)論所緣至名得作意。述。此釋前業。作意作業通散定位說。定加行但說持心。舉顯了業彰其作用說。於此境數引心。故唯識但言此心為業。即通作用(文)。 雜集論一云。敬禮開演本釋師。親承聖旨分別者。由悟契經及解釋。受發正勤及參糅。 同抄一云。無著菩薩稱本論師○親謂入室。承謂稟訓或即伏膺○分別令在無著。或承聖旨而分別者○謂覺師子無著門人扙杖受善達宗義。妙釋本文。名分別者。師資有道故我皆歸(文)。 論又云。經釋二亦契如來說正法。一分無倒聞思修行。為依止故隨而造論(文)。 祕四(論四)云。有義彈云○其護法等不依彼故○詳曰○亦不可方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逐扙而造其釋。是誤本旨。 依此等釋。覺師子義非所破歟。 疏五末云○論要集論說至依多分說。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文)。 祕六云○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主以為定量。何以彼而為此難耶(文)。 依此等。覺師子釋為所破。有何失哉。 對法抄云○大聖無著○集阿毘達磨經所有宗要。指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敘本文演斯妙義。覺師子稟承先訓更為後釋。安惠閑其本末參糅兩文(文)。   廣五蘊論云。云何作意。謂令心發為性。令心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緣心為業(文)。 有人以此等文為證雜集師者安惠也(云云)。 問。論破正理師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之義。應非遍行(文)救此義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文)爾者大師如何重破此義耶又方問。正理論師心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文)爾者彼師心理說歟。 疏云。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論彼俱非理應非遍行○述曰○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勝說。非非遍行○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文)。 正理論第十一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作意。由此雖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緣唯作動意。諸余心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余緣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余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緣過。又眾緣力諸法乃生故。雖余緣生心心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於余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作意。然於余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剎那剎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余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文廣可見)。 尋云。瑜伽謂心迴轉之文。說作意自性歟。說作業歟。 疏云(如上)。 燈云。然瑜伽說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文)。 瑜伽論第三云○作意云何。謂心迴轉○又作意作何業。謂引心為業(文)。   同抄二云。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為動起(文)。 問。論中明思心所□役自心令造業等(文)說作業歟。 又方問。思心所性業差別撲揚何釋之耶。 問。瑜伽論中明思心所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文)說遍能歟。 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役自心令造善等(文)。 疏云○論謂能取境○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文)。 祕云。論思令造作為性者。問。性業何別。答。有義。令心總說中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末盡理。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披可知也(文)。 對法論第一云。思者於心造作意業為性。於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為業。於心造作意業為性者。此辨其體。於善等法中發起心故(文)。 同抄二云○今觀論意者。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於彼善等役心。不爾。體業二應無別。體性亦以作用顯故(文)。 受俱門 問。第八識可緣寒熱等違順境耶。 論云。此論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文)。 疏云○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中。是捨受相。若是余受。取順違境故。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文)。 祕云。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溫寒執打拍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若爾。何名取中容境。答。雖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不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緣取境義故。若說緣者便不定。此理不然。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論下文云。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文)。 疏云○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文)。 瑜伽五十一廣說身受相。可勘合。 大抄云。問。勞損益既是獨塵中疲息等假。如何第八識領受此假境。以第八識不緣假。答。不然。其第八識唯領得疲息等之能造四大猶有四大方造得疲息等觸故。第八識及身識皆緣造疲息等觸之實能造四大也(云云)。 第二卷疏等如彼卷抄了粗境緣不緣事。可沙汰合之。 問。就第八識受俱門。爾者五受中與何受相應耶。 又方問。大乘意以何法為真異熟體耶。 又方問。第八識與若樂二受相應者有何過耶。 論云。此識行相○(如上)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愛相應○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文)。 疏云○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論捨受不至善惡俱招。述曰○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感不違二故○余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樂。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文)。 論下文云。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云云)。 疏云。 源信唐決云。第二疑云。唯識等論以第八識為善惡業真異熟果。余是異熟生。非真異熟體(云云)疑者云。惡業感苦果。善業感樂果。善業感樂果。是作業受果定理。第八唯捨受相應。若善惡業同以第八為真異熟。則違前量。由此應云。惡業以逼迫受為真異熟。善業以適悅受為真異熟。其第八識為總所依。即立量云。汝惡趣第八非惡趣真執主(宗)捨受相應故(因)如人天第八主。恩法師通云。今案第八名真異熟者。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之故也。余識從此生故名異熟生。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力轉故。故與此識相應。然善惡業感苦樂果。實如所言。謂福不動業感人天總別之報。非福業感三惡趣引滿之果也。是寧違依善惡業感苦樂果之義乎。而如前疑者。似忌引滿之果隨宜五受相應之義。及真異熟。異熟生義。論疏繁廣。不可具記。又誰有智之人以苦樂受心所責為真異熟。以捨上應之因遮第八識真異熟之義。更疑大乘之義。又異部薩婆多執異熟之義。離大小何所詮哉(云云)。 三性門 問。本疏中出三性種類。以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云云)大乘實義歟。 疏云。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祕云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云云)。 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文)。 疏廣配立之。如摩尼抄具記。 三科章云。第五無為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真如假立故。對法云。虛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文)。 補闕章中卷(五境義)云。勝義無記薩婆多師以虛空非擇滅二無為為體。大乘亦同(文)。 對法抄三云。其非是小乘唯無記有漏屬。眾同分故。大乘通三性(文)。 又云。彼云虛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即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真如上義分即唯是善(文)。 伽抄二(論三)云。善無記無為者。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等無記(云云)。      問。對法論中以虛空擇非擇滅二無為名勝義無記(云云)爾者識變依如中何耶。 祕云。疏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者。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惠斷惑等得。不同余三由之義。離此二義故無記攝。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能三性(文)。 疏十末云○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性同。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緣。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是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文)。 燈一(三類境云)。 心所相例門 問。諸相應法必同性歟。如第九卷資糧段抄之。 問。付第八識心所相例門。且可例伏斷位次門耶。 論云。觸等亦如是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文)。 疏云。此師意說。例於識本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俱有四。 又云○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文)。 疏云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令例故(文)。 祕云。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離縛斷。謂為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緣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文)。 雜彼緣彼煩惱事(如第八卷十二有文抄之可見演祕第六)。 疏上文云。論觸等亦如是○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文)。 忠安記云。論觸等亦如是等者。基云。皆有四尺。初二四說同法等○測云。初二是護法釋。第三大辨及親勝等共作是釋○和上云。測釋為正。見論文勢。俱有三釋無第四故。所以者何。非但無有義之言。亦無又言故(文)。 因果譬喻門 問。疏中破薩婆多約作用立三世義。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文)祕師何釋半作用之文耶。 疏云。說一切有部正量部等○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在。作用已息名過去○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娑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文)。 祕云。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為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云何得言定唯依現耶(云云)。 義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者。此難意云。汝今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婆娑既云過去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云。等無間緣心等可有過去。色等非等無間故。應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為正。以云有取果用故(文)。 疏解節三末。亦有二釋。全同此文。義翼有二釋。意同義蘊。然無邪正文。東抄北抄等同演祕。余抄廣可勘之。 正理論五十二云。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用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且彼經主作是難言。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等諸根。現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諸法勢力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果功能名為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功能異於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為闇所違非違作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不見色。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能引果。無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用滅不至無為。於於性生能為自性。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唯引果故。無為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此經主所法舉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未善對法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故。世相無雜(云云)。 俱舍論第二十卷意同正正理論世相應雜以前文。可見之。 婆娑論第十云。 問。論中明三世相。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等(云云)爾者說道理三世歟。 論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云云)。 疏云○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能。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論假謂現心彼相現。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論如如是○述曰○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緣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十。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令於此中復約識變當曾因果。以說去來。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百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文)。 肝心云○文法體離言唯有識者。北抄云。意云。此論但明唯識之世也(已上)。 燈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為道理三世。為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識三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說過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相。對彼相說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得更有解。然立三世諸宗不同○今此論文即識三世。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集亦同。智者簡擇(云云)。 玄□一云。說聽究竟假名一時。此有二解。一者道理時。說聽二徒雖唯現在○即此現法有酬於前引後之義。即以所酬假中過去。即以所引假名未來。對此二種說為現在。此過未世應現在法上假立○二者唯識時。說聽二徒識心之上。變作三時相狀而起。實是現在。隨心分變作長短。事諸終訖。總名一時(云云)。 上生疏大旨同之。通□疏上等處處同之。 水抄八云○問。道理時唯識時。一種是現在法上立三時。有何差別。答。道理時約法體本質說。唯識時約相分變起說(云云)。 決擇記二云。問。道理與識二時何別。答。道理時者。謂觀現境有酬前引後三世行相道理也。唯識時者。但取識上所變現起三時之相有酬引等。故有別也(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 論第三卷本抄十三目次 斷捨門 勸為創入 恒俱合緣 智惠一倍 雖依生空 地上超劫 能一行中 眾名段 分別事識 所知依證文 合成四釋 多依天住故 後亦不重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三 斷捨門 問。論中明八地以上功德法駃流中任運轉故(云云)第八地入心可有此義耶。 問。八地以上功德念念進(云云)爾者自利利他共增進歟。 疏云。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軍轉(云云)。 攝釋第二云。問。按十地論云。八地菩薩寂滅酒。十方諸佛摩頂七勸。唯識亦云。於利他中不欲行障。如何今說任運而行。答。七勸有障。皆居利他不能任運。非依自利。自利實能任運進故。又八地中有入住出。勸為創入。任運據後。故十地云。汝已經二大阿僧祇已。故知創入。非勸住出(云云)。 疏七本云。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述曰○八地以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人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以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文)。 最勝疏六如下抄之。   十地論第十云。經曰。佛子。是菩薩得此不動地已。本願力住故。諸佛爾時彼法流水門中。與如來智惠。復作是言。善哉善哉。善男子。汝得此究竟忍。順一切諸佛法故。善男子。我等所有十力四無畏十八不共佛法成就。汝今未得。當為成就諸佛法故。懃求□進亦莫捨此忍門。論曰○經曰。復次善男子。汝雖得是定滅解脫。此凡夫異生不善不寂滅。常在種種煩惱集中。為種種異念覺觀所害。汝當愍念如是眾生。論曰○經曰。復次善男子。汝應念本所願。欲大利益眾生。欲得不可思議智惠門。論曰○經曰。復次善男子。此一切法中。法性有佛無佛法界常住。諸如為不以得此法故說名為佛。聲聞辟支佛亦得此無分別法。論曰○經曰。復次善男子。汝觀我等無量淨身無量智惠無量佛國土無量光輪無量起智無量淨音。汝今應起如是等事。論曰。無量淨身等。彼佛法成就有力示現。依利益眾生故。此利益眾生事。以何等身○經曰。復次善男子。汝今遍得此一法明。所謂一切法寂滅無分別法明。如是善男子。如業法明無量入無量作無量轉。汝為得彼故。應起此法。論曰○經曰。復次善男子。汝觀十方無量國土無量眾生無量法差別。汝應如實盡通達彼事。如是佛子。諸佛與此菩薩。如是等無量無邊。起智惠門。以此無量智惠門故。是菩薩能起無量智差別業。皆悉成就。論曰○經曰。金剛藏菩薩語解脫月菩薩言。佛子。若諸佛不與此菩薩起智門轉者。是菩薩爾時即入涅槃。棄捨利益一切眾生(至下抄之)。 准此經文。七勸文多通自利。第一第六行自利行也。第三第四并第七行通二利歟。皆據利他之釋可思之。 智度論第十。侶疏第三。影疏等可勘合。 問。八地以上可有不真俗合觀之時耶。 疏云(如上)。 唯識章云。修有三○證修者。此見道前雖作真俗二唯識觀。似而非真。入見道中。真相見道俱了真識。後得俗智方了俗識。四地以前別觀。第五地中真俗方合。然極用功始能少起至第六地。無相雖多。未能長時。於第七地方得長時。猶有加行亦未任運。八地已上無勉勵修。任運空中起有勝行。真俗二識恒俱合緣。至佛位已。三智俱能緣真識(云云)。 問。八地以上初一念功德望前二僧祇所行幾倍增耶。 疏云。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能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云云)。 解節記三末云。文剎那剎那等者。彼經文中往往多也。取意為文無別也(文)。 燈云。本疏云。八地已上初一剎那倍前二劫。第二剎那更倍前念。要集云。十地經云。於一念之中所起智業。比自從發心以來竟第七地。百分乃至。非算數譬喻之所能及。准此經文。非唯一倍。今謂。此文或據別意。非必一切。如般若經。以持經福。比前捨身供養佛等。百分不及一。乃至所不能及。准無著論。判在地前。豈在此位即一切行便能多倍已前行耶(文)。 別抄云。十地地持等者。八地已上初剎那剎那所有諸行。能過前二劫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倍前剎那。名轉增進(文)。 無垢稱經疏第二意同疏之。 心經幽□下云。四境上戒住。即第二地○一切威力過前十倍。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威力過膠百千之數○九有功用無相住。即第七地○威力過前俱胝百千之數。十無功用無相住。即第八地。由前十種入一切法第一義智。得入此住。以前所修四如實智。皆令清淨成無生忍○多作初靜慮天王。創入此住第一剎那。所有福智一切威力。過前諸住所得一倍。第二剎那過前二倍。至十地滿運運增長。說不能盡(文)。 十地經第四云。菩薩纔得不劫地已後。如是離諸功用。任運至得無功用故○佛子。如是諸佛世尊覺悟勸道此地菩薩。授與此等無量無邊引發智門○若時諸佛不乘詣示令此又於如是引發門者。當時即入究竟涅槃。休息一切利有情業。以是諸佛授與發如是引發無量智惠業。故菩薩一念頃所引智業。此比於前從初發心乃至七地所修諸行。百倍為勝。千倍為勝○百千俱胝那庾多倍為勝。算數計發喻。乃至烏波尼殺曇倍為勝。 華嚴經六十八十本同之。 下文云。佛子。菩薩亦復如是。已善積集善根資糧。修證大乘。隨至菩薩正行大海。一須臾頃。以無功用智入一切智智。此比於前有功用業。經百千劫不能爾所無量而過(文)。 十地論第十云。經曰○是菩薩爾時即涅槃。棄捨利益一切眾生。以諸佛與此菩薩無量無邊起智門故。於一念中所起智業。比從初發心已來乃至竟第七地。百分不及一。千分百千分○乃至非算數譬喻之所能及○於一念間無功用智能入一切智智處。智本有功用。若一切若百千萬劫不能得及(云云)。 地持論第九云。云何菩薩無行無開發無相住。是菩薩於初無相住。得十種入一切法第一義智○此十種智增上滿足已。入第八清淨住。是名得快淨第一無生法菩薩○從勝解行地。乃至有行開發無相住。未得快淨。於此住乃得快淨。是故名第一無生法忍○如修多羅十地不動地說。離有行有開發乘不動勝進道。是故彼地名為不劫。即此地名無行無開發無相住(文)。 瑜伽四十八云。云何菩薩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謂諸菩薩於初無相住中。已得十種入一切法第一義智○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地無相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於無生法證得菩薩第一最極清淨忍。是諸菩薩得此忍故○於此地中捨先所有有加行有功用道。其心昇上無加行無功用住。任運轉不動勝進。是故此地名不動地(云云)。 漸備一切智德經第四(不動品第八)可勘合之。 理趣分疏。鏡水抄九。學記第二。各可見。 問。八地以上菩薩入生空滅定時。可有功德增進義耶。 燈云(如下)。 別抄云。問。八地以上入生空觀及滅定位。得增進不。解云。若據斷障。即不得增。若習觀智亦得說增。雖入滅定。功德亦增(云云)。 法處章云。又諸菩薩雖入滅定。當起威儀遊諸淨土。此由定前意樂。繫發本相分。現諸威儀。後雖滅心。威儀不滅。由第八識持緣彼故。此位威儀依何本質。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入滅定位。無前意識發起威儀。即應不成念念入定。亦非不起現諸威儀(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二第三廣釋。可見之。 問。地上菩薩為有實超劫義將如何。 問。八地以上菩薩可有實超劫義耶。 問。付地上菩薩實超劫義。且可超僧祇分齊耶。 燈云。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西明云。已上三地依生空觀入滅定時。為進不進。解云不進。以不斷法執故。准此義故。有超劫事。今謂不爾。雖依生空入於滅定。而亦增進。不起滅定現諸威儀。能以剎那剎那行利樂故。非彼增進唯約法空斷法執說。不爾。違此剎那進言。唯除大悲盡生界願。十地滿已可無增進。不爾。修行無量阿僧祇而不滿足。非三大劫修能滿足以外皆增。又入定時。定必自利功德亦進。而超劫事不妨亦成。若入法空正斷法執。有心利物更增進故。雖俱增進。何廢勝劣。況復智增超悲增者。又解。入地已去實無超者。地地力齊一種增進。無勝劣故。言超劫者。約為化生化而說。非實報身。報身難思。十地菩薩尚不能見。況地前生(云云)。 最勝疏六(授記品)云。然劫有多種。如法花論有五種○今此云過無量無數等者。即過增減或風災等。非大僧祇。修行成佛不過三故。問修行根住有懃惰別。如何定說三大僧祇。答。取作意時方便善。心剎那相續時量。經三大劫。非是通取修不修時作不作意經爾劫故。雖勤惰根性不同。俱說三祇。問。若爾。八地已去無漏觀心一切時續。如何說有超劫事耶。如釋加佛。第三劫初逢燃燈佛。布髮掩泥。超於八劫。第三祇滿修相好業。初逢勝觀佛。亦云弗沙。翹足讚歎。超於九劫。答。有二解。一云。或有一類住遊觀心多。或耽滅定久。對此有超。若爾。如何復云八地以去剎那剎那轉增進耶。答。據八地上住出已後長時而說。若爾。如何云初地已上入住出心各各齊等。答。據若不作意。即功力齊不同地前。設作意時力用不等。若執皆齊。如何得說智增非增。及於煩惱怖不怖別。一云。悲增智增怖不怖類。地地各齊然說超者。以智增望悲增者說超。若爾。智增望悲增者。自得成超。何須說彼布髮等耶。答。此等超增。是故偏說。或是化相方便說超。非是實爾。何以故。八地已上他受土中。何處有泥須髮掩。何有石窟作佛安禪。若爾。僧祇於智悲增何者而說。答。據智增者(云云)。 同疏(捨身品)云。問。此之捨身於三祇內何劫捨耶。答。未見正文傳云。於第三僧祇中捨。以初劫中行猶劣故。不能此捨身命故。准此。應可通後二僧祇。問。准瑜伽論等。第三僧祇定受變易。云何得有捨身餘骸。答。是化身也。問。若爾。何不化作餘肉以施餓虎。化捨身耶。答。化自身施益物多故。問。若爾。何故舊金光明云捨身飼虎超十一劫。答。亦是化也。問。若爾。云何佛藏經等云彌勒佛在釋迦前四十劫發菩提心。賢劫經等云釋迦由精進故超過彌勒四十劫在前成佛。答。為所化生根熟前後故。二菩薩說有超劫。不爾。云何言八地以去剎那剎那倍增進耶。俱倍增進。何得有超。又釋。倍增進者。望於以前及自利行。於利他行未必倍增。故說利他不欲行障入九地斷。又解。合前二義故得說超。問。利他障斷在第九地。云何釋迦三祇修滿。於百劫內逢弗沙佛。翹足讚歎超於九劫。答。為生所宜故無有過(文)。 瑜伽論四十八云(明十三住)如是所說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地前有超故。何以得知者。即次前解三劫中初劫。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故知初劫有不勇猛。故得說超。又前解第二劫。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清淨意樂。決定勇猛動精進故。故知二劫已去無不勇猛。不可說超。一切時恒精進也。故起煩惱但為利生(云云)。 遁倫記十二云。於地前住行有興廢。得有超劫。地上無超(云云)。 浮丘憬興等同之。 行賀僉議第一云○悲智雖即意樂不同。登地已上無優劣也。所證平等發心等故。諸論之中。登地已上不許同位相超之義。地前菩薩不妨超故。利鈍二根有差別故。猶如二人同日誦經。利者早記千言。鈍者未受一句。地前菩薩亦復如是。雖在同位。利超鈍故。登地不爾。異位無妨(云云)。 起信論(馬鳴造真諦譯)云。或東超地速成正覺。以為怯弱眾生故。或說我於無量阿僧祇劫當成佛道。以為懈慢眾生故。如是故能示如是無數方便不可思義。而實菩薩種姓根等。發心則等。所證亦等。無有超過之法。以一切菩薩皆逕三阿僧祇劫故。但隨眾生世界不同。所見所聞根欲性異故。爾所行亦有差別(云云)。 善戒經八云。若說後地功德先地所無。修一行。要經無量那由他劫乃得具足。三阿僧祇大劫得一切行。初阿僧祇大劫得解行。過解行已。第二大阿僧祇劫得名喜行。喜行時亦行無相行。過無相行已。第三阿僧祇大劫得無行得○無礙智行。過無礙智行。得菩薩行。阿僧祇有二種。一者大劫不可數名阿僧祇。二者中劫不可數名阿僧祇。菩薩修行即是大劫阿僧祇也。若有菩薩勤精進者能轉無量中劫。不能轉大劫(云云)。 地持論九云○如上說展轉上功德前地所無。彼一一住。若中上根者。一一經百千大劫多有成就。頓根者不在數中。彼一劫住。要經三阿僧祇大劫。初僧祇大劫解行住。過得歡喜住五行精進。第二阿僧祇大劫歡喜住。乃至有開發無相住。過得無開發無相住。此即決定淨心菩薩決定淨勝進。第三阿僧祇大劫無開發無相住。及無礙智住。過得最上菩薩住。劫有二種。一者日月書夜時節歲數無量故名阿僧祇。二者大劫無量故名阿僧祇。彼歲數阿僧祇劫。是前阿僧祇菩薩所過。後三阿僧祇大劫無有過。若增上精進。能轉中劫。不能轉大劫(云云)。 疏九末云。 心經幽□下云。於前所說十二住中。若日夜等時分算數。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證方滿。若以大劫超過一切算數之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得證滿。經初無數大劫。於一行中修一行。故證極喜住。經第二無數大劫。於一行中修一切行。證無功用無相住。以意樂淨決定勇猛。後經第三無數大劫。一切行中修一切行。證如來住。此常精進非不爾者。若上勇猛如翹足等。或有能轉眾多中劫或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云云)。 上生經疏上云。佛藏經云。彌勒發心先四十劫。釋迦方發心。佛本行經第一卷云。昔有如來。號曰善思。彌勒菩薩彼所最初發心。在於我前四十餘劫。然後我發無上道心○但以捨身苦行修業不同。所以彌勒道遂後(云云)。 又云。涅槃等言。雪山菩薩為半頌捨身超十二劫。金光明經。薩土重王子授身飼虎超十劫。摩納仙人布髮掩泥超於八劫○翹足超九百劫中超。餘說超者阿僧祇內。不爾。何位更得說超(云云)。 要下云○然入地已。如聞半頌。以捨全身。亦有超者(云云)。 四卷記云。文然入地已○者。今見此文。超劫通地上行。然未審。更可求之。以此文准時。基師應有二說。一者超劫是地前行也。一者地上行也。然前為善(文)。 燈第三云○大乘無超地。據此不言超。由精進促生。何妨得超劫(云云)。 問。七地以前菩薩於一行中超諸行(云云)爾者一行者一行中起諸行(文)爾者一行者萬行中一行者為萬行中一行淨如何。 問。論中釋七地以前菩薩一行者有何失耶。 論云。有義。初地以上菩薩○能一行中起諸行故(文)。 疏云○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文)。 論上文云。又不動地已上菩薩○能諸行中起諸行故(文)。 疏云○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密。一行中修一行。八地已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緣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云云)。 肝心云。文非唯修此者。北抄云。非修一和餘行莊嚴。亦修萬行餘莊嚴之(已上)。 大抄云。疏即唯約六波羅密為論○一切行故者。若初地菩薩。於六波羅密中。隨行一行時。即能一行一切行。若八地已上菩薩。即行八萬四千波羅密行時。能行一切行。故與前別(文)。 明詮導云。言唯於六唯有一修等者。仁云。此位且唯有修一施度時。必定以餘九度而莊嚴也。意者。修一度時。兼亦餘九度也。問。若爾者。與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修萬行何別。答。八地已去無有兼正。今此有兼正故別也(云云)。 玄□第二。翼□。決擇記可見之。 瑜伽論四十八云。云何菩薩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彼於一一心剎那中。十波羅密多而為上首。一切菩提分法因滿殊勝。諸餘下住則不如是(云云)。 眾名段 問。了義燈中了付出第八識眾名。且以第八識可名分別事識耶。 問。以第八識名。爾者引何文證之耶。 燈云。第八觀名總有十八○十五名識。無相論云。分別事識也(云云)。 對法抄第三云。第八識異名○六名了別事識。楞伽云。略有三處。一了別。二分別事識第○八名識亦名事識故(云云)。 總出九十名可見之。 七卷楞伽第一(實叉難陀譯)云。大惠。識廣說有八。略即唯二。謂現識及分別事識。大惠。如明鏡中現諸識像。現識亦爾。大惠。現識與分別事識。此二識無異故互為因。大惠。現識以不思議熏變為因。分別事識以分別境界及無始識戲論習氣赤因(云云)。 十卷楞伽第二(菩提流支譯)云。大惠。識有三種。何等三種。一者轉相識。二者業相識。三者智相識。大惠。有八種識。略說有二種。何等為二。一者了別識。二者分別事識。大惠。如明鏡中見諸色像。大惠。了別識亦如是。見種種像。大惠。了別識分別事識。彼二種識無差別。相共為因。大惠。了別識不可思議熏變因。大惠。分別事識分別取境界。因無始來戲論熏習(云云)。顯識論云。三界有二種識。一者顯識。二者分別識。顯識者即是本識。此本轉作五塵四大等。何者分別識即是意識(云云)。 下文云。分別識有二種。一有身者識。二受者識○二受者識。意界名受者。即三種意識。一謂阿梨耶識。是細品意識。恒受果報。不通善惡。但是無覆無記。二陀那識。是中品意識。但受凡夫身果報。三者謂常所明意識。是□品意識。通受善惡無記三性果。五識亦爾○又梨耶識是凡夫所計我所。由陀那梨耶識作我境。能執正是陀那故。七識是我見體故。分別識有二種。一身識。二身者識。合名意根(云云)。 此論無相論顯識品也。真諦三藏譯。 問。以第八識名所知依。爾者與三性法為所依故名所知歟。將唯與依他所依故名所知依歟。 問。以第八識名所知依。此何文證之耶。 論云。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依法為依止故(云云)。 疏云。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羅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云云)。 祕云。論或名所知依等者。按攝論云。唯大乘中處處見說。謂阿羅耶識說名所知依體。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說名所知相。無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羅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云云)。 無性攝論第一云(如祕所引)。 廓疏云○問。所知之義說通三性。與何為依。故次釋言。此所依等。就所知中。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依他起性。不取無為圓成實等。由此所依親望有為用所依因。不望空無及無為法。由遍計無所從緣起。圓成常住非因生故。餘二性簡而不取。若通遠近。總與所知三性為依故。世親菩薩釋云。此所知依即三性。四釋簡無為。所以言由彼無有所依義故者。由彼無為有所依因緣義故。是故所依望有為。不望無為為所依也(文)。 神泰疏同之。 問。論中明異熟識捨位菩薩將得菩提時捨(文)爾者依解脫道捨義何釋將得菩提文耶。 問。付異熟識捨位。且於種現異時師為有無間道捨義將如何。 論云。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槃涅時捨(云云)。 疏云。將得菩提捨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提將得。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就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識。菩提將成就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名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云云)。 祕云。疏一云種生現同時等者。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俱。異熟無記容俱無失。疏菩提約成就等者。意遮外難外難意云。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為不名為佛。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地未圓滿成。不名為佛。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問。初師種現而得俱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答。取無間道有限識少分同也。不言種現俱名為同。若種現俱。即不得言種現異時。 義蘊。義演。解節記。西明疏。忠安記等或見。 義翼云。疏種生現異時等者。此師意云。金剛心前有二剎那。初剎那捨異熟種子。第二剎那捨現行熟識。正金剛心第三剎那。無漏第八識起。問。何故知此。答。此師意。以種現不同時故也。若不爾者。種現俱無。又同時異時各有二解。如義燈說(云云)。 勘對法論第十。可潤色此釋。 燈云。論異熟將得菩提時捨。准有二師。且言得者。准薩婆多。自有二說。一云體別。以初得名得。後名成就○二云。得與成就體是其一○若大乘師。雖無別文。准瑜伽論。得獲成就體一名別。釋此將得有二師。一云。因果別時。即下論引無種已生之師計也。以果與無間道俱生因在滅相。釋將得言。如疏。二云。因果同時。俱與無間同時生滅。准此二師。各分為二。一無間道捨。一解脫道捨。合成四釋(云云)。 論九云。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斷惑證滅。期心別故。為捨故彼品□重性故。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云云)。 疏十末云○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因明故。不名為佛。然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文)。 義蘊云。疏并前第八等者。准彼疏文。已有三解。然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種現同時異時分為二說。又加現種同時金剛心捨異識。即當此中初師之義。故為三解(云云)。 義翼。十重障私記可見。 論十云。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解脫道起方棄捨之(文)。 疏十末云○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文)。 問。大圓鏡智依地如何。 問。大圓鏡現行唯在第四靜慮有何故耶。 疏云。論此亦唯與捨受相應。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相應○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有說。通下六定○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准捨受○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云云)。 瑜伽論三十八云。由諸如來多住無上無等三住。謂聖住天住梵住。故名住最勝。當知此中空無願無相住·及滅盡定住。是名聖住。四種靜慮·四無色定。是名天住。四種無量。是名梵住。於此三住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於聖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第四慮住。於梵住中。多住大悲住(云云)。 地持論第三同之。瑜伽三十四。三無性論下卷等。皆以四禪四無色名天住。智度論第三等可勘之。 義蘊云。疏多依天住者。佛果功德多依此天而住故。以第四禪為天住。有本無住者非也(云云)。 問。付見道依地。且下三靜慮種子至修道可現行耶。 燈云。亦捨受俱。本疏三釋。初釋為勝。餘地雖不起。如見道等亦得令增。西明·要集取第三說不同見道。見道後起故可得增。佛果不僧。今謂不爾。本疏不云佛果更增故諸地者。如見無漏雖遍五地。大乘唯依第四定起。後亦不重起餘無漏。鏡智亦爾。在無間道但令彼增。佛位不不起故第一勝(云云)。 周記云。燈如見道無漏至鏡智亦爾有。此例意云。雖言見道通五地有。正起之時唯第四定。餘四地中無漏見畢竟不起。今鏡智雖通餘地起。唯第四定。餘地之者亦必不起(云云)。 疏十末云。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述曰○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云云)。 問。有宗意可許見道三類智邊兼修以前所起世俗智耶。 祕云。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此以有宗等智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三類智現觀邊修習故。故名現觀。故俱舍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問。修道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證。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問。道何不爾。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姓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俱舍云。道則不然。種姓多故。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欲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未來同觀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為也。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說。如俱舍抄廣分別之(云云)。 俱舍二十六云。頌曰。見道智起。即彼未來修。三類智兼修。現觀邊俗智。不生自下地○論曰。見道位中隨起忍智。皆即彼類於未來修○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號。由此餘位未能兼修。道類智時何不修此俗智。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必無於道可能遍修。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道則不然。種姓多故○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若爾何故說名為修。先未曾得。今方得故。既不能起。得義可依。但由得故說名為得。由得故得曾所未聞。故所辨修理不成立(云云)。 頌疏云。頌曰○如上釋曰。見道忍智起即彼未來修者。於見道中八忍七智。忍正起時。修未來忍。智正起時。修未來智。此之忍智先曾得。故不相修。唯修同類。三類智兼修現觀邊俗智者○現觀邊者。即三類智也。謂世俗智於無始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證滅。與世俗智同為一事。有事現觀故。三類智邊能修世俗智○問。何故於三諦有邊智非道諦耶。答。以其能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修一切道諦。佛亦道諦修習修俱不盡故。故無邊智。不生自下地者。此世俗智三類智邊得非擇滅。故名不生。此不生法。於一切時不容起故。以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於見道此無容起。以不起故得非擇滅(文)。 光記云。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者。釋第三第四句○以世俗智從無始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現觀邊亦復知苦斷集證滅。同為一事○俗智曾於道至種姓多故者○俗智曾於道無事現觀。故不名修道。非為一事故。道類智不修世俗。又必元於道遍事現觀故。謂於三界。苦集滅三。可遍知苦。可遍斷集。可遍證滅故。現觀邊能修俗智。必無於道可能遍故。現觀邊不修俗智。雖集諦邊未斷一切集盡。而於當集位斷集已周。雖滅諦邊未遍證一切滅盡。而於當滅位證滅已周。道即不然。種姓多故。異種姓道不能修故。於自根性雖容得修。百千分中不修一故。苦現觀邊苦必遍知。故不別釋○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者。釋第五句中不生(云云)。 同論下文云。諸未來修為修幾地。諸所起得皆是修耶。頌曰○曾所得非修耶。論曰○諸所言修唯先未得。今起今得。是能所修。謂若先時未得今得用功得者。方是所修。若法先時曾得棄捨。今雖還得。而非所修。非設劬勞而證得故。若先未得用功現前能修未來。勢力勝故。曾得而起不修未來。非多功起勢力劣故。為唯約得說名為修。不爾。云何。修有四種。一得修。二習修。三對治修。四除遣修。如是四修依何法立。頌曰。立得修習修。依善有為法。依諸有漏法。立治修遣修。論曰。得習二修依有為善未來唯得。現具二修。治遣二修依有漏法。故有漏具足四修。無漏有為餘有漏法。如次各具前後二修(云云)。 光記云○諸所言修至勢力劣故。釋第八句。諸所言修。唯先未得現在今起。此是能修。未來今得。此是所修○問。若言未得今得方是所修。曾修棄捨還得非修。何故婆娑一百五十云○准婆娑文。退上果得下果。下果不名修。復從下果還得上果。下果不名修。復從下果還得上果。上果名修。此既曾得。如何名修。豈不與此俱舍相違。解云。未曾得有二。一從未來曾得。二得勝曾得名未曾得。如退上果後重得時。雖昔曾得。由勝進位得勝曾得故。亦名未曾得。未曾得言含斯二義。故非此文曾得所攝。又解。曾得有三。一得劣曾得。如退上果得下果時。二得等曾得。如第二念已去得自類法。三得勝曾得。如退上果重得時。此論據前二曾得。從多分說。故言。曾得非所修也○婆娑據此第三說也○又解。論意各別。無勞會釋○論曰對現具二修者。釋上兩句。若現若未。創得彼法。名為得修。此唯初念。不通後也。但至現在體現在前。名為習修。或名行修。此通初後○治遣二修依有漏法者。釋下兩句○此之二修依有漏法立。此有漏法對治道生邊。有能治故。名對治修○除遣或縛名除遣修(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三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四目次 五教段 無始時來界 深蜜異譯 懷我見者 與此稍別 樂大乘者 勝軍比量(六方) 此中所無 証大覺故_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四 五教段 問。論中證第八識引阿毘達磨經無始時來界等文。爾者教理二證中何。 問。論引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云云)唯說第八歟。將兼說真如歟。 論云。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謂有大乘阿毘磨契經中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界是因義。即種子識○依是緣義。即執持識○(後二復次略畢)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羅耶。勝者我開示(文)。 疏云。 世親攝論第一云。論曰○世尊何處說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識。謂薄伽梵於阿毘達磨大乘經伽陀中說。無始時來界○釋曰。此中能證阿賴耶識○論曰。即於此中復說頌曰。由攝藏諸法○釋曰。已引阿笈摩證阿賴耶識(文)。無性攝論第一云。論曰○(如世親)釋曰。此引阿笈摩。證阿賴耶識名所知依(云云)。 梁攝論云論曰○世尊於何處說此識。及說此識名阿梨耶。如佛世尊阿毘達摩略本偈中說。此界無始時。一切法依止。若有諸道有。及有得涅槃。釋曰。今欲引阿含證阿梨耶識體及名○論曰。阿毘達磨中復說偈言。諸法依藏住。一切種子識。故名阿梨耶。我為勝人說。釋曰○(文廣略之)。 鏡水抄七云。攝大乘論是西方菩薩造。簡要云。解他西方阿毘達磨經。此經有七百卷。此方不來。唯有一品。名攝大乘品。此品偏共眾生有緣。菩薩所已造攝大乘論偏解一品(文)。 西明疏云○阿毘達磨經者○此云對法。有十萬頌(云云)。 莊嚴論十三云。然此說中一切大乘略盡。是中初說智依勝妙勝語。如來性中說。謂阿梨耶識。阿利耶語故。依阿梨耶識說。如來於大乘阿毘曇經偈中說。無始以來界。一切法所依。有彼諸道差。及令得涅槃(云云)。 捺玄記十八云。入法界義有五門○有為法界有二門。一本識能持諸法種子。名為法界。如論云。無始時來界等。此約因義(云云)。 寶性論第四云。佛性有二種。一者如地藏。二者如樹果○此中明性義以為因義。以是義故。經中偈言。無世來性。作諸法依止。依性有諸道。及證涅槃果。此偈明何義。無始世界性者。如經說言。諸佛如來依如來藏。說諸眾生無始本際不可得知故。所言性者。如聖者勝鬘經言。世尊。如來說如來藏者。是法界藏。出世間法身藏。自性清淨法身藏。自性清淨如來藏故。作諸法依止者。如聖者勝鬘經言。是故如來藏。是依是持是建立○依性有諸道者。如聖者勝鬘曰。世尊。生死者依如來藏。世尊。有如來藏故說生死。是名善說故。及證涅槃果者。如聖者聖鬘經言。世尊。依如來藏故有生死。依如來藏故證涅槃。世尊。若無如來藏者。不得厭苦樂求涅槃。不欲涅槃不願涅槃故(云云)。 花嚴刊定記云。賢意菩薩造(云云)開元錄云。元魏沙門勒那摩提擇(云云)。 最勝疏三(滅業障品)云。經如是法界至無其實體。贊曰結也。如是法界通理事故。寶性論解阿毘達磨經無始時來界。即依如理解。攝大乘成唯識即說本識名無始界。寶性論中據迷依說。攝大乘等據轉依說。各依一義。故法界言通於二種(云云)。 同疏四(依空滿願品)云。辨中邊云。即此中說所知空性。由無變義說為真如○乃至云。由聖法因義說為法界○此中界者即是因義。問。准攝經及成唯識。即以第八為一切因。阿毘達磨經云。無始時來界○何故中邊說真如理為諸法因。答。約流轉還滅依。即說第八識是一切法因。持彼種故。若約迷悟依。即說真如性故。勝鬘經云。如來藏為持為依建立。寶性論中即依此義說真如理。為無始時來界等(云云)。 惠日論四云○如寶性論第四云。佛性有二種。一者如地藏。二者如樹果。無始世界來。自性清淨心。修行無上道。依二種佛性。得出三種身。乃至又引頌云。無始世來性。作諸法依止。依性有諸法。及證涅槃果。下釋。所言性者。如聖者勝鬘經言○(如文)是持等。多依理釋。下亦依事釋云。如是以何等煩惱以何等處無。如是如實見知。名為空智。又何等諸佛法。何處具足有。如是實見知。名不空智。即釋二種如來藏。前約攝相歸性。及迷悟依釋。後約性相別明。攝大乘論等釋前經頌。依相性別及流轉還滅依說。義各不違(云云)。 又云。寶性論第四云。佛性有二。一者如地藏。二者如樹果等。准彼文意。地藏譬真如。樹果喻般若等(云云)。 對法抄三云。寶性論解阿毘達磨經無始時來界。即依如理解。攝大乘成唯識即說本識名無治界。寶性論中據學悟依說。攝大乘等據流轉依說。各依一義(文)。 同第四云。淨八識以六門分別○彼師云。第八奄摩羅識。楞伽云○寶性論論偈云。無始世來性○舊梁論云。此界無始時○勝鬘經云。如來藏即法身滅(文)。 燈七(論十)云○然別五法得智名者○然無為名智。或鄰近名。或有財釋。福性論中云由此有諸趣有涅槃故。得名有財(云云)。 問。解深密經代代翻譯不同。樸揚大師何釋之耶。 祕云。論解蜜經等者。問。此經迨今總經四譯。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經。今唐所譯名解演密。何乃不同。答。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槃折那。莫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名理為優矣(云云)。 開元錄云。解深蜜經五卷(初譯元魏菩提流支譯)解深蜜經五卷(玄奘三藏譯)解節經一卷(陳真諦譯)相續解脫地波羅密了義經一卷(或二卷)說名解脫了義經。亦云相續解脫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解深蜜經後二品異譯出四五二卷(云云)。倫記同之。 西明疏三云。 問。攝大乘論中懷我見者不為開示(云云)爾者我見者分別俱生中何。 樞要云。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云。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為我。何容彼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故。為顯二乘定性凡夫俱生之見未除不得為說。恐增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為說也(云云)。 無性攝論第一如此所引。仍不抄之。 問。論引楞伽經云。如海遇風緣(等文)唯說第識歟。將說真如歟。 論云。入楞伽經說作是說。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云云)。 疏云。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者。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伽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伽第一卷中頌○然彼經頌與此稍別(云云)(廣解頌文必可見之)。 燈上文云。准舊人釋名。有十七○十六藏識。楞伽云。藏識海常住(云云)。 四卷楞第一云。爾時大惠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所說心意意識五法自性相。一切諸佛菩薩所行。自心見等所緣境界不和合。顯法一切說成真實相切佛語心。為楞伽國摩羅山海中住處諸大菩薩。說如來所嘆海浪藏識境界法身。爾時世尊告大惠菩薩言。四因緣故眼識轉。何等為四。謂自心現攝受不覺。無始虛偽過色習氣計著。識性自性欲見種種色相。大惠。是名四種因緣。水流處藏識轉識浪生○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譬如巨海浪 斯由猛風吹 供波鼓溟壑 無有斷絕時 藏識海常住 境界風所動 種種諸識浪 騰躍而轉生 青赤種種色 珂乳及石蜜 淡味眾花果 日月與光明 非異非不異 海水起波浪 七識亦如是 心俱和合生 譬如海水變 種種波浪轉 七識亦如是 心俱和合生 隨彼藏識處 種種諸識轉 謂以彼意識 思惟諸相義 不壞相有八 無相亦無相 譬如海波浪 是則無差別 諸識心如是 異亦不可得 (已上廣文可見之)。 十卷楞伽第二云。爾時聖者大惠菩薩摩訶薩復白佛言。世尊。唯願為諸菩薩摩訶薩。說心意意識五法自體相等法門○一切諸佛所說法心。為楞伽城摩羅耶山大海中諸菩薩。說觀察阿梨耶識大海波境界。說法身如來所說法故。爾時佛告聖者大惠菩薩摩訶薩。大惠。有四因緣眼識生。何等為四○於阿梨耶識海。起大勇波。能生轉識○爾時世尊而說偈言。 譬如巨海浪 斯由猛風起 洪波鼓冥壑 無有斷絕時 梨耶識亦爾 境界風吹動 種種諸識浪 騰躍而轉生(文) 顯幽抄四本云。亦引四卷經中偈者。偈云。譬如巨海浪○即擊水成波。如眼見澄湛水是相也。即喻第八識是識相也。水性者即濕。是性即真如。是性即離水相無垢。離濕無水相。即離真如無第八識。離第八識無真如。波喻前七識。前七識不離第八。擊第八成前七。擊水性即成波也(云云)。 惠日論第四云。如楞經第七說。佛告大惠。如來之藏善不善因。故亦與六道作生死因緣。乃至如來藏故五道生死。又云。大惠。阿梨耶識名如來藏。與無明七共俱。如大海浪常不斷絕。身俱生故。此說有漏識體能覆藏名來藏。又云。大惠。如來藏識不在阿梨耶中。是故七種識有生有滅。如來藏識不生不滅。此說理也(云云)。 十卷楞伽第七(云云)。 問。論中為成大乘經至教量攝義立量云。諸大乘經至教理攝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故知增一等阿笈摩經(云云)此因可有隨一不成過耶。疏云。有隨一過(文)付之。 問。成大乘經佛說之義有多因。爾者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自他共中何。 論云。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至教量攝(云云)。 疏云。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為第五也○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方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文廣具可見之攝論量如下抄)。 燈云。判比量云。論^2□因有相違決定云。諸大乘經非至教量。樂小乘者不許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外道論等。今謂不爾。彼因一分違宗。即一分不成之因。何名決定。問。何名一分不成因耶。答。彼許三法印教順於正理。今大乘教亦順三法印。何故不顯無顛倒理。若云不順三法印者。此亦不爾。何者。俱顯無我諸行無常。可非順法印。若云非全者。豈增一等句句皆明無我等耶。若云雖非句句皆明。然順無我等。大教亦爾。故不成因。設縱云非全。亦彼因過。不立分不能顯故。又因明法立自宗義。自許言簡共許得成。相違決定所立因喻必須兩許。今因非共故。不得成決定相違(云云)。纂要(唯識比量下)意同之。 因雜云。問。作成因之量。而皆順無我等四因。既令極成訖。既無隨一不成。何故加樂大乘者許之宗。簡隨一不成。答。作成因量。雖令極成訖。而以此四對為因時時。以大乘論等可作不定過。為遮此不定過。此四因亦加契經攝之言也。應云皆順無我違數取契經攝故。爾時外人亦不許契經攝故之言。故有隨一不成過云也。為簡此隨一不成故。四因之上加樂大乘者許之宗也。問。若爾。不作成因之量。而一度樂大乘者許皆無我違數取趣契經攝故云者。可簡隨一不成等過。何故更作勞成因之量耶。答。皆順無我等之言不共許也。既不共許之因上加自許之言者。應成自因。何成共量。是故為因體令共故。作成因之量也。問。若爾。小乘不許契經攝之因。此因上置許之言故。此因中不一分成共因。一分成自因。豈成共比量耶。答。大乘經中說三法印之理處。小乘人亦許契當正理經也。不說三法印處。不許契當正量之經也。既以所許為因。以所不許有法舉也。是故成共因也。問。小乘許一分契當正理者。契經攝之言應無隨一不成。何故言為遮於契經攝之上隨一不成過。加自許之言耶(可思)答。雖許說三法印之處是契當正理。而立比量時。為違至極之理。強不許云也。為遮此隨一不成故。樂大乘者諸之言也。問。如何以自許言遮隨一不成耶。其自許言之意如何。答。汝小乘者之順當正量所許。我大乘亦許云也。故無隨一不成也(云云)(唯識疏四本卷并因明纂要具說之可見故)。 纂要云。有云。立我所許乃我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有自許言。亦應砂共極成。此我許言。唯顯自許。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此判不爾。若是共量。可不成收。若作自量置所許言。故亦非過。不爾。因雖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復共量因置自許。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故等。問。共量因置自許。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無過。且釋。亦得無過。又釋。宗置自許。因即隨一依故過。因置自許。有法不無非過。問。既言共量。因喻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因是令共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因置自許。故得無過。即如唯識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是以大乘經顯無我理等。以彼故違言不能顯故言自許。非不極理置自亦得。又因明理不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過(云云)。 因明疏中卷云(如下)。 明燈抄四本云。文唯識亦言至應如前說者。沼義纂云。有云○(如文)共許無過。定賓法師云。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此彼俱定許即為善說。又應一切邪宗皆立。以容置其自許他許。他許言所顯且如數論。設立量云。自許生定生差別果。因云自許從此一因生故。同喻阿梨樹枝。樹枝隨地即成七段。此量應成如是一切邪量皆立○其意與理門等此信摧義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旨其識意耳(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自許言者。為遮餘過非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自他量云。自許言各顯他不極成過。此等諸義敵共許。不可以疑。然理門云唯取彼此俱定許義者。自於自許。他於他許。共兩俱許。約此義說。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更善說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為指南(云云)。 問。勝軍比量作法如何(又有幾過耶又改因作法如何)。 疏云。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顯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云云)。 祕云。疏且發智論至非如增一等者。然非佛語而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說。後諸聖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說者名為佛語。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說。皆非佛語。若准前義。佛說為宗。大小乘論皆為異品。因於彼轉故成不定○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發智論婆娑二說。一云。發智而是佛語。一云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聖於前師。因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問。夫言兩俱。對立敵說。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答。外道等小乘也。雖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文)。 肝心記。太抄等略畢。 明燈抄四本云○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一千頌○薩婆多宗中云。發智論是佛親說。而是迦多衍尼子誦出佛語。非是自造。而婆娑師即共釋云。問曰。佛何處說。彼即答曰。或天上說。承上流行。人中無故。尊者於彼天上誦來人中流行。或有執言。佛人中說。年代久遠。文字祇陀尊者以宿命智觀而誦出○自餘小乘及大乘師並不許說○既有兩義。猶預不定。即發智論不定是佛說也(文)。文尤繁。略抄之。 燈云。西明云。勝軍論師立比量云。諸大乘經等云有不定過。以發智論亦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自救云。無不定過。彼有許發智是佛說故。今謂不爾。對彼小乘。自不許發智論是佛說者。豈無不定耶。又問。此因豈不有隨一不成失。小乘不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唯大乘許。不得云兩俱。其他許非外道語。云非佛語所不攝。則有不定。發智論等亦非外道語攝。若許是佛說故。云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即有相符失。如本疏立比量無過(云云)。 因明疏中卷云。論所作性故至隨一不成。述曰○如攝大乘論說○故有大名居士○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者。立敵共許非佛語所不攝。則非外道及下足等教之所攝故○大師至彼而難之曰。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佛說。亦餘小乘者及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說耶。又誰許大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是諸小乘及諸外道。兩俱極成非佛語所攝。唯大乘者許非彼攝。因犯隨一。若以發智亦入宗中。違自教。因犯一分兩俱不成○故為不定言○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佛所不攝故。簡彼發智等非自許故。便無茲失。唯識亦云。諸大乘至教量攝。樂大乘者許能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以諸因中皆應簡別。並如前說(云云)。 大同唯識疏。仍略抄之。具可見本文耳。 問。此量因可有他隨一不成失耶。 因明疏。燈(如上)。 祕云○問。小乘有言大乘經者壞正法者之所說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說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文)。 義蘊云。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者。問。諸大乘經唯大乘許非佛語不攝。如何此說兩俱極成。答○如外道教。立敵共許非諸佛語。今大乘經雖小乘不許佛說。然亦共許非是外道教中所攝。故說云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也。 因明周後記云。汎兩俱極成名寬。亦有小乘對道作兩俱也。若准彼為兩俱。大乘經即合兩俱極成非佛所攝。今言不攝。犯隨一過。雖有此義。正意所立唯對小乘故。因不犯隨一過也。以見名寬故為敵也(云云)。 邑記中卷云。此難因有濫也。語大乘經小乘外道共許非佛語攝。今謂所立因不言立敵兩俱。而但言兩俱極成佛佛語不攝。故有濫也。由此唯大乘許此因於大乘經有小乘不許故是隨一(云云)。 勝軍比量私記同之。又願建集記可勘之。 問。以發智論入有法者宗有違自教因有一分兩俱不成(云云)爾者對發智佛說小乘付此失耶。為當對非佛說師歟。 疏。因明疏等(如上)。 周略記云。疏若以發智亦入宗中等者。問。此所不為對許發智是佛說者。為亦對餘若兼餘者。餘者不許是佛所說。今立在宗即兩俱一分違教。何故但言違自教耶。若不對者。如何因犯兩俱不成過。答。因中既有一分兩俱。准宗他亦有違教。影故也。今言俱一分者。自不許發智是佛說。小乘之中亦有一分不許是佛說。故言俱(云云)。 獻記云○此即對大乘及餘一類小乘不許發智是佛說者。辨不成過。問。發智在有法中即言一分兩俱不成。若在異品如何因轉成不定耶。若約兩俱佛語不攝。意明是佛語。即因有一分不成。若約兩俱非佛語不攝。意唯非外道六足攝。即因異品一分發智上轉也(云云)。 義蘊云。疏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者。若立量云大乘經及發智論定是佛說者。此對不許發智是佛語。即立敵兩宗共不許。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依發智轉。即犯一分兩俱不成。又解云。設對許發智是佛說師。亦有此過。以大乘不許發智是佛說。小乘不許大乘經是佛說故。是兩俱不成者。此釋不然。前解為正(云云)。 因明疏云。自教自語唯違自為失。餘現量等違自共為失(云云)。 又云。雖違共為失。皆毀所師無我教故。唯違自為過。說名自教相違(云云)。 問。以發智論入宗時可有一分所依不成失耶。 祕云。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因宗皆犯一分過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發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問。所依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答。發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說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無所依失。理如前辨(云云)。 因雜云。演祕第三云○(如上)初說不好。後說為善。所依不成必無有法故(云云)。 入正理論云。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大疏中卷云○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虛空實有宗。德所依因。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不更須成宗方可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更復說因。因依於何立。故對無空論。因所依不成(云云)。 又云。 纂要云。今疏解。准法師云。若立真我受用眼等。即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俱不成。明前所立兩俱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俱不成不必有法定有(文)。 問。三藏改因作法如何。 疏。因明疏(如上)。 因明疏上云。論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述曰○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有法能別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為依義立。宗體方成(云云)下文云。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答。自性差別乃是諸法至極成理。由語能立立之。若言共成。非為真極。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若言共成。應無有此。又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能依宗方時是所諍。故令極成而不言共(云云)(已上裹書也)。 明燈抄四本云○由此大師正彼因云等者。若本我簡別者。犯不定過。及犯隨一故。勝軍師所立比量亦不應理。三藏遂即正彼釋云。應言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勿置兩俱之言。即無過失。此即發智論者。是我大乘自許極成非佛語攝故。發智論不類我大乘經也。置自許言已簡別訖。無不定過。又無隨一不成之過(云云)。 燈云○(如上)又判量云。勝軍量中三藏所加亦有相違決定云。大乘教非至教量。自許非佛語所攝故。亦不為過。理如前辨。又云。有不定。為如增上一等。自許非語所不攝至教量攝。為如色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非至教量。此亦不爾。色等共許是非佛語攝。因於彼無不成不定(云云)。 明燈抄四本廣引元曉釋難之。可勘見。 因雜云。問。此相違決有何過耶。答。有不定過。為如色等○又有人為本量作相違決定云。諸大乘經應非佛說。阿含等經所不攝故。如六句論等。今云。此亦以色等有不定過。阿含等經者以聲名句文為教體故。色等非聲等故。問。前決定相違因既改作云。諸大乘經應非佛說。除青等自許極成佛語所不攝故。如六句論。此相違有何過。答。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研神章第四云。中印度境摩訶陀國。其枝林中有賢居士○然是論師對諸小乘立一比量○四十餘年無敢徵詰。玄奘大師至彼印度判比量云。有不定過○是故玄奘於其因上置自許言。即遮此過。日本神洲有大名。其諱善珠。戒珠無玭。惠鏡有鑒。延曆年中。於中臣寺講因明也。徵僧在座。約此比量作決定相違云。諸大乘經非佛說(宗)自許極成佛語所不攝故(因)六名論等(喻)彼小乘者大乘經者是非佛說。此大乘者大乘經者皆是佛說。立敵互別說。非定佛說。非定非佛說。極成佛說不攝也。極成非佛說所不攝也。大乘宗意取極成非佛語所不攝義。而以為因也。小乘意取極成佛語所不攝義。而作相違。彼此齊等。以何為正。大名法師不敢斥非○問。此比量西方既用為正比量。大唐亦貴為正比量。而今有過。何其意耶。答。後學者穎尋思免脫耳。問。有人既云因隨一。何者其也。既有自許佛語不攝。大乘不許故有隨一。答。非唯自量有極成。大乘自許其大乘經非極成佛說。亦非極成非佛說。取斥為因。若有隨一。取斥為因。本量因中有隨一過後學深思耳(云云)源信唐決第五疑云。勝軍論師軍云○慈恩三藏付過改因之兩俱字。置自許之言。疑者猶有相違決定。量云。諸大乘經非佛說。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或自許極成佛語不攝故。如六論等(云云)。 主恩法師通云。今案因言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者。立敵共許非佛語所不攝。則非外道及六足等之所攝故為言。豈以非佛語所不攝因成皆非佛說之宗矣。遇立量之人可問其所以耶。就中此比量不審又不審。見之不點。遂電走毫一筆未乾五疑早遣(云云)。 可勘私記釋。 自許言事 明燈抄四本云。問。勝軍量因置自許言。為是共比量。為是自比量。答。是共比量非自比量。所以爾者。所以共比量因置自許言者。為遮他不定故。自他二許各差別故。不相開預。是故不得不定過。如唯識量因置許言(云云)。下文如上抄畢。 勝軍比量私記云○問。以自許簡別力間發智論非自許云意何。答。立論者意因上置自許簡別事。因恐用即預自成他不成物。遮他成自不成物故。爾發智論他成自不成物故。以自許簡別力簡也。問。此自許共許自許。他許自許。唯自許。自許之中何自許。答。此共許自許也。問。何故云共許自許。答。共因上置自許故。云共許自許也。問。其共因上置自許故。故共許自許意何。答。大乘者小乘者大乘經極成非事所不攝云事。先令自許。大乘者我亦爾自許云。而自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云故共許自許也。問。爾此量自許與唯識比量自許有何差別。答。自許云言同下義異也。問。何異。答。唯識比量自許以自許簡別力因預他方佛色。此量自許以自許簡別力遮發智論所以異也(文)。自餘論文大旨如前抄之。又可引合唯識識比量并或餘實法量等。恐繁略畢。皆如彼卷抄之。 問。顯揚論中以先不記等十因證大乘經佛說義。爾者第三多有所作。第四極重障故因為有。莊嚴七因中將何。 要云。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說大乘言教是佛所說○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所無(云云)。 燈云。問。此論七因與是顯揚論十因有何差別。答。多少開合有差別故○三多有所作故。即莊嚴論能行此法智。依信修行得三惠等。四極重障故。即莊嚴論生怖畏等。由畏大乘不順怖謗。成重障故。此意於少教順修得益。怖謗獲罪。既是佛說大乘亦爾。故是佛說。或俱第七收。莊嚴約能所斷合。顯揚別開。就能斷中。加行後得開之為二。廣略別故(云云)。 常騰記云○文即莊嚴論能行此法智等者。解云。彼論第一云。已說不應怖畏。次說能行此法智。偈曰○文即莊嚴論生怖畏等者。解云。彼第一云。問。若有人於中怖畏云何○文或俱第六攝至廣略別故者○此據唯識所引七因故名第六。若論莊嚴即第七也。莊嚴論意約能斷合說故。三惠怖畏為第六能治。顯揚約別開故。能斷為第三多有所作。所斷為第四極重障。又能為中加為多有所作。後得為第九能對治(云云)。 解節記牒或俱第三本解之。 莊嚴論第一(成宗品第二)云。釋曰。有人疑此大乘非佛所說。云何有此功德可得。我今決彼疑網。成立大乘真是佛說。偈曰。不記亦同行。不行亦成就。體非體能治。文異八因成。釋曰○復次前說不行者○問。汝說聲聞乘非佛菩提方便。若爾何者是耶。偈曰。廣大及甚深。成就無分別。說此二方便。即是無上乘。釋曰○問。若爾。有人於中怖畏。過失云何。偈曰。不應怖而怖。由怖初燒然。怖引非福故。長時過患起○問彼人復有何因生此怖畏。偈曰○釋曰。若人生怖。由四因緣。一非種姓。離菩薩性故。二非法朋。離善知識故。三少惠力。未解大乘法空故。四少因力。先世不種諸波羅蜜自性善根故。由此因緣。於甚深妙法橫生怖想。由此想故。於大菩提福智二聚。應得不得。是名為退。汝今應知。此退過患最極甚重。已說怖過及怖因。次說不應怖畏因。偈曰○已說不應怖畏因。次說能行此法智。偈曰。隨次聞思修。得法及德惠。此智行此法。未得勿非毀。釋曰。若人最初依善知有起正聞。次於正義能起正憶。次於真實境界得生正智。次從彼彼得證法界。次從彼後起解脫智。是人此智隨深入遠能行此法。汝若自無此智。不應決定言非佛語。已說能行此法智。次遮怖畏此法句。偈曰(云云)。 顯揚論二十云(如下)。 問。就顯揚十因。第六證大覺故因。莊嚴七因中何耶。 問。顯揚論云。若餘所說不應道理(云云)餘者除佛之餘歟。 問。顯揚論第七無第三乘過失因。莊嚴八因中何。 要云○(如上)六證大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云云)。 燈云○六證大覺故。即莊嚴論四者成就。此意汝許先佛得菩提者說。今佛亦證大覺亦說大教。然顯揚云。若未成佛能說佛教。不應道理者。返顯證大覺定說大教。即應道理。七無第三乘過失故者。即莊嚴論第五體者。此意既許餘佛有大乘體。今佛亦有。大乘異體是一故。此佛無者。即是此佛無第三乘體。故成過失(云云)。 顯揚論二十云。問。云何應知大乘之教是佛所說。答。由十種因故。一先不記別故。二今不可知故。三多有所作故。四極重障故。五非尋伺境界故。若不先聞不能如是尋思計度。是故若言是餘所。不應道理。六證大覺故。若未成佛能說佛教。不應道理。七無第三乘過失故。八上若無有。應無一切智者成過失故。九緣此為境。如理思惟對治一切諸煩惱故。十不應如言取彼意故(云云)。 興疏可見之。又解節記具釋可見。 論云。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餘佛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云云)。 疏云○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論四應極成故○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云云)。 論云。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若佛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云云)。 疏云。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論五有無有故○述曰。莊嚴論第五佛·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文廣)。 莊嚴論一云○第四成就者。若汝言餘得菩提說有大乘。非是今佛說有大乘。若作此執。則返成我義。彼得菩提亦即是佛如是說故。第五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佛體。此佛無大乘體。若作此執。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第六非體者。若汝言此佛無大乘體。則聲聞乘亦無體。若汝言聲聞乘是佛說故有體。大乘非佛說故無體。若作此執。有大過失。若無佛乘而有佛出說聲聞乘者。理不應故(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四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五目次 持種證 之所集起 又心相續 應無後蘊 清辨比量 彼特違害 依似比量 何獨偏破 趣生證 諸阿素羅 諸生得善 五趣惑業 順定異因 據五識說 生死證 次難陀等 依染行故 互為緣證 不依瑜伽 齊識退還 既知從前_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五 持種證 問。論中此契經云。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云云)教理二證中何。 論云。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云云)。 疏云。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云云)。 無性攝論第一云。論曰。此亦名心。如世尊說。心意識○釋曰。此亦名心者。後餘引教安立異名令此堅固(云云)。 問。本疏中引對法論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云云)心者第八識歟。 疏云。論謂諸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述曰○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約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云云)。 祕云。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案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經久。賸不應字。久誤為文。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不應經久之言。釋彼論文云。心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是滅定等。經久流轉不息。即種子也。又安瑜五十一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云云)。 對論第二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云云)。 同抄三云。種子證中瑜伽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故知此中心。長時間斷。相續經久。流轉不息。相續者。色身雜故文別(云云)。 攜疏三云。言又心相續時間斷者。謂六識心故無想定等中。此心長時間斷。無心持種。又解。經久流轉不息者。種子名為相續。於無心定中。種子相續。無識執持。明無想定等或七日。或過七日。乃至經劫。無想天五百劫。故曰經久。流轉不息者。謂無想天諸根四大等順流而轉。無有斷絕故。言經久不流轉不息(云云)勝莊疏第三可見之。瑜伽五十一卷如祕引。 問。上座部心以前念色心為後念色心為因因果成立(文)大乘師何耶。 問。大乘師對上座部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應無最後蘊。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文)宗置極成言有何故耶。 論云。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各種。又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云云)。 疏云。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云云)。 無性攝論云。論曰。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是已說。又從無色無想天沒。滅定等出。不應道理。又阿羅漢後心不成。唯可容有等無間緣。釋曰。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了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云云)。 廓疏四云。二又阿羅漢下。遮彼外計。明果生無想無涅槃失。此中兩破並約間斷進退徵責。此破意云。縱汝色心無間相生因果義成。彼若間斷前種久滅。後色心果應不得生。汝若復言色心雖斷以前為因後果生者。阿羅漢人已入無餘。色心雖斷。前斷色心亦應為因更生後果。若如是者。果生無盡。阿羅漢人畢竟不入無餘涅槃。故世親菩薩釋云。心久斷滅何有心因。若如是者。諸阿羅漢終不得入無餘涅槃。准此釋言總約色心間斷以破(文)世親攝論第三卷可見之。又可引合此論第四卷(染淨證文)。 問。清辨所立有為空比量如何。 又方問。此量有何過耶。 論云。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皆非實有。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云云)。 疏云。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覺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云云)次下文至下可抄之。 燈云。論依似比量撥無此識者。本疏及摳要皆辨過失。如彼諸說。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以其真性不是有法。舉此真性。意取有為以為有法。故今謂是過。彼舉真性。真性皆空無有為法。本意不取真性有法。於真性中復不可言說。說何以為有為有法。故有法過。若取護法勝義有為。有為非空不空。彼一分違自宗過。取薩婆多勝義有為。俱違宗過。復有說。彼因亦無過。緣生法空符宗無故。此亦不爾。若緣生法空。是護法許宗有相符。緣生不空。清辨言空。隨一不成過。又勝義空何有緣生。亦彼自隨一不成過。又依世俗緣生許有。幻事為喻。世俗有體。因於彼轉。是法自相相違因。若以幻為喻。彼非緣生。闕因後二相。以似幻喻有為異法喻。緣生因轉。亦是法自相相違因。喻過准知(云云)。 常騰記云。文如彼諸法以為有法故。解云。言諸法。測法師道證等是也。要集云。基說似比量者。若約我宗真性○(如疏)亦非極成(掌珍云牧牛人等共所了知極成眼等總為宗故叉云就勝義諦辨其體空准此真性不在有法故彼有法非不極成云云)測云。若勝義空有相符過。若世俗空教相違。既不著有法過。故知今燈云諸說者測等是也(云云)(樞要等如下抄之)。 問。此量可有有法一分不極成失耶。 祕云。論依似比量等者。如疏·樞要·義燈具明。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宗不為其過。真性有為既是有法法。何故疏等判為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說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亦然。故有法失。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寸聲常宗。應所別過。答。汎爾言聲。立敵皆許。真性有為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同聲宗。准掌珍論。有廣紛諍。如因明抄(云云)。 義蘊云。疏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有法既言真性有為。若中宗真性。為非空不空。彼宗不許。若彼宗真性。一向是空。中宗不許。故於自他各有一分所別不成過。問。若爾。如聲論者對佛弟子說聲為常。無常之聲彼宗不有。彼宗常聲佛弟子無。應有自他不極成過。答。常與無常正所諍故。非是過也。若爾。即空與非空為例亦然。如何是過。答。此不相例。且如常與無常。即是聲上別義。正是所諍。不諍聲體。今言真性。不是別義。此宗真性體非空有。彼宗真性正體是空。彼此兩宗互不相許。故不極成。能別中空即是有為等上正所諍義。故理別也。亦如下成意識有俱有依。不以有依無依意識為所別不極成過。但以他方佛意識最後身菩薩有漏意識互不許。為不極成。今此亦爾。問。下言極成意識即簡彼二不極成。今此若言極成真性有為簡互不許。應無過耶。答。亦不為例。彼說極成除所簡別立餘意識有法仍法存。今若互簡便無有法為立何等故義別也(云云)。 常珍論上(清辨造玄奘譯)云○為欲令彼易證真空速入法性故。略製此如掌珍論。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花。於自他宗計度差別雖有眾多遍計所執。然所知境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以諸愚夫不正覺了勝義諦理有為無為無顛倒性。妄執諸法自性差別。增益種種邪見罥網(云云)。 又云。此中世間同許有者。自亦許為世俗有故。世俗現量生起因緣亦許有故。眼等有為世俗諦攝。牧牛人等皆共了知。眼等有為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許。眼量共知。故以真性簡別立宗。真義自體說名真性。即勝義諦。就勝義諦立有為空。非就世俗眾緣合成。有所造作故名有為○若他遍計所執有為。就勝義諦實有自性。今立為空(云云)。 又云。云何此中建立比量。謂就真性眼處性空。眾緣生故。諸緣生者。皆就真性其自性空。牧牛女等尚所共了知。有威神咒術藥力。加被草木塊塼等物。眾緣所現男女象馬宮殿園林水火等相。誑惑愚夫種種幻事。若彼自性少有實者。應非顛倒。故世尊言。一切法性非眼所見。諸緣生法皆無自性。諸有智者若知緣生即知法性。若知法性即知空性。若知空性即見智者(云云)。 又云。有餘復言。性空論者就勝義諦眼等處空。便有有法不成宗過。亦有所依不成因過。此不應理。牧牛人等共所了知。極成眼等總為宗故。即說彼法以為因故。此似有法不成宗過。亦似所依不成因過(云云)。 又云○彼就世俗說心為我。就勝義諦立為非我。無違自言。立宗過失。此亦如是。就世欲性說有眼等。就勝義諦立彼皆空。故無過失(云云)。 問。真性言為入有法將何。 別抄云。問。真性有為空與彼為過取為真性為有法。若為取有為為有法。若真性者能別所別體之失。緣生故因亦不得轉。以彼真性非緣起故。若取有為為有法者。彼即無所別之法不極成失。彼此共許有為有故。又喻亦無所立失。如何成破。解云。 分量決云。問。真性二字若入有法。若不入耶。答。將釋此義。略有二門。初釋不入義。後述入義。初釋不入義者。且有四說。一依邁法師意。論意真性不入有法。故彼師疏云。真性兩字是所依之宗。有為下十八字是能遣之量(云云)。二依肪法師意○故彼師唯識文義記第五云○三依新羅太賢師○大乘心路章記中。利見希遠法師等述賢師意。彼真性言是能別分非有法攝。可言有為真性空○四依照法師意○義燈第四云○既云本意不取真性為有法。明知真性不入有法。後述入義者。且有三說。一依周法師。真性入有法。故唯識演祕云○既云真性有為既是有法。明知真性入於有法。二依義誠師意○彼師摳要記中云○真性有為四字皆為有法。故言一分所別過(云云)三依興法師意。貶量第十云(云云)。 又云(唯識比量之下)問。真故二字為入有法以不。答。不入也。問。若爾。如何疏云有法言真耶。答。依消文別於文發疑。今謂極成色有法處云真故等。由此故知依勝義立。不依世俗。顯簡別故名有法言真。不以為有法。掌珍真性言准可知。若簡別言皆為有法者。汝執等言皆可是有法。若許爾者。可違法有法不相離性名為立宗等(云云)。 法相燈明記可勘合之。 一分言事 分量決云○問。真性入有法者。一分義可成。若真性不入有法者。說何以為有法一分耶。答。約清辨宗。於有為有法有二義。一有義。二無義。今許有義。不許無義。故名一分。以何得知。廣百論第十卷教誡弟子品。述清辨計云。彼作是說。一法一時無義為真。有義為俗。義差別故。互不相違(云云)由此明知。有為之上無義不許故名一分。問。若爾。今云有法一分過者。若是自相過。若差別耶。答有為之言既是極成。今取有為之下無義。以為一分不極成。故是差別過。非自相過。以何得知。基因明疏中卷。說能所別俱不極成過已云。上來三過皆說自相。若三差別亦有不極成○乃至說此三過意云。於彼三種差別不極成中。亦有自他兩俱全分一分等過。准此文說。今云有法一有成者。是即有法差別他一分不極成過(云云)。 唯識比量之下分量決可見合之。 肝心云。文謂約我宗真性等者。北抄云。彼宗立一切有為無為。就勝義皆空。即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我宗有為無為推入勝義非空非不空。即違我非空也。汝不許我勝義諦中一分有故○(已上)案云。疏云。汝不許有我勝義故者。汝不許我勝義諦中一分有故。此義如何我宗無為推入勝義非空非不空。然即勝義諦所攝有為無為皆有空不空二義。今依勝義言有為空時。此有為者即勝義所攝。此勝義所攝有為無為上有空不空二義。汝即違我非空義。故云有法一分不極成過。其真性言等於有法中入不入等。大唐新羅此間諸師異說不同。廣引本文如成唯識發量決說(云云)。 義演云○然於法中有一分非極成過。如演祕說。一分者。護法立勝義法中非空不空。緣生故非空。無分別智是有也。遍計無故非不空。然真性離言絕相。不可言其空有。准清辨。勝義中一切皆空。即違護法一分不空之理。故云一分非極成也○清辨既不許護法勝義中非空。故是一分不成。汝不許有我勝義者。不許我勝義中不空也(云云)。 要周記云。一分所別不成者他所別也。護法不許唯是空故云一分過(云云)。 諸記釋尤多。恐繁略之。可勘見。 廣百論比量事 分量決云。問。廣百論中立比量云。諸有為法非實有體。從緣生故。猶如幻事。諸無為法亦非實有。以無生故。猶如龜毛。此二比量與掌珍量有何差別耶。答。新羅元曉法師判量論云。掌珍比量同廣同廣百量等(云云)道證師解。此非理。量意別故。掌珍論云。若他遍計所執有為就勝義諦實有。自性今立為空。廣百第七云。欲破外道餘乘遍計所執境相。立此二量。雖彼二論皆破所執。而所對異。廣百唯破小乘外道。掌彌通對大小及外道。肪法師說。珍百二論所對無異。掌珍他言攝外道及餘乘故。設對大乘。皆破所執顯法非實。量意同故。是以證亦非盡。興法師說云。二論量別而不同集意。所以然者。掌珍云空。廣百非實。義極別故。護法既言有為無為體非實有。當知非謂體相皆空。如何得言成空。似量同立非實言。若言清辨空表非實故無過者。即違此論釋。成邪見云外道但執非實故。廣如貶量第十卷說。三說後勝(云云)(可總聊^8□義鏡不如此釋歟文軌師釋同興法師意也)平備記委解兩論差別。可見之。 大佛頂經量事 分量決云。問。菩薩造論為釋佛經。若爾。掌珍有為空量是釋何經耶。答。掌珍比量即是佛經所說量也○問○出何聖典耶。答。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第五卷云。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無為無起滅。不實如空花○廣如彼說。由此明知。佛經所說非是菩薩自作量也。問。若爾。既是佛語。如何古今諸大師等於此比量出諸過耶。答。此有三釋。一釋。經就真性立有為空。緣生故者。如來本意據三無性中生無自性性。立彼以為空○(別經)非謂真俗體畢竟空。今清辨論師協真俗性空。偏釋契經義。故諸大師等彼所立量。競出諸過失。故無妨也。第二釋云。釋佛量意。清辨護法其意各別。清辨釋云。真性者真勝義理即勝義空性理也。空性理中依他法體畢竟是空○護法釋云。真性者第三勝義。由此詮門遣遍計故○廣百論教誡弟子品云。遣彼妄有故立真空(云云)清辨論師違體佛本意遣依體故。掌珍量語雖同經而有多過○第三釋云。清辨掂法俱符經旨不乖佛意。然則清辨之空不異有之空也。護法之有不異空之有也。立空為成有。立有為成空。擊目互示紛諍之相。但以末學門徒尋之曉。各作異釋。故談本即無諸失。論末互有彼過耳(云云)。 又奧文云。大佛頂所載比量何言有過者。大唐義學大德。不以此經為佛真說。尋其義旨與理乖故。又多改換法花誰摩等比集作此經。又四十心四善根及十地行位偽說無量○且就事法出其偽妄。梵云摩醯首羅天王。唐云大自在天王。即是一王為二(是一偽也)舊云功德天女。今云吉祥天女。分為二人(是二偽也)古訛云三昧。今正云三摩地。翻一經時。是取新舊二音相雜畢(是三偽也)阿鼻地獄無間無地獄。是一分為二種也(是四偽也)○(開元錄與後記等相違解之文甚文仍略畢)。 明憲云○故佛頂陀羅尼是佛真說。其餘文及比量是諸經論等說其量有過。非佛比量有過也(云云)。 總聊簡。八卷私記第六。 問。論云彼特違達前所引經(云云)爾者違何教耶。 疏云。論特違害○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論知斷證修○述曰○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論外道毀謗○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特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花等(云云)。 燈云。論彼特違害者。據勝義諦非空不空。今謂皆空。故特違前集起心經。又仁王般若云。有無本自二。即棄世諦何得依勝義立一切皆空。雖亦違前楞伽深密。在此證明即違此經。破無為量准前辨(云云)。 祕云。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問。案掌珍論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今難無彼。豈不失宗。答。為二釋。一難非實。不責其無。即次論云。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初資糧極歸真諦。真諦即無。資糧何用(云云)。 疏文云(如前)。 義蘊云○疏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失者。即違中道非空有教也。問。護法等說有為法等非空不空。亦違般若等經諸法皆空。應名違自教耶。答。彼說遍計為空。護法亦許故無違教之失。若爾。清辨亦言我。亦不違中道教。深密等說非空非不空者。約世俗諦名為非空。約勝義諦名非不空。無違自教之失。答。我亦有異經論明說。依圓非空。遍計非不空。曾無我。說三性俱空故。有違我不違也。深密經相生勝義無自性者。彼經自云佛密意說。不可為例(云云)。 掌珍論云○又彼所言。若就真性。一切有為都無所有。是立宗義。即謗一切皆無所有。如是所立墮邪見者。此中宗義如前廣說。謂空無性虛妄顯現門之差別。非一切種皆謗為無故汝不應作如是難(云云)。 又云。復有餘師懷聰叡慢作是難言。若諸有為就勝義諦猶如幻等空無自性。即是非有。執非有故便為無見。彼欲覆障自宗過難。矯設謗言。寧俱有過。勿空論者。所立量成。謗勝義諦過失大故。此非有言。是遮詮義。汝執此言表彰為勝。我說此言遮止為勝。此非有言。唯遮有性。功能斯盡無有勢力。更詮餘義○今此論中就勝義諦於有為境避常見邊。且遮有性。如是餘處避斷見邊遮於無性。雙避二邊遮有無性。為避所餘妄執過失。乃至一切心之所行悉皆遮止。所行若滅。心正隨滅(云云)。 問。付能立不成所立不成等三過方何。 要云。破清辨似比量。宗有分所別不成。如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解。同喻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徵。如幻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花等為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云云)。 掌珍論云。有餘復言。所說空因若就世俗。或就勝義。於自於他因義不成。二宗共許。不顯差別。總相法門明正理者。許為因故。汝所立難。似不成過非真不成。如勝論者。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聲常論者說彼過言。分別因義咽喉等作。或杖等作。如是分別因義不成○此亦如是(云云)。 又云。復有諸餘異焦惠者。別顯喻過。雖諸幻士非實士故說名為空。然彼幻士自性不空。有虛妄現士相體故。由此道理。如先所立義不成。喻不成故。今應詰彼。此虛空現幻士相體從緣生不。彼作是答。此從緣生。若爾。何故復生虛妄。以如所顯現不如是有故。豈不眼等亦從緣生。如所顯現不如是有。同喻成故。性空義成○汝今分別法喻別故。便成分別相似過類○如勝論者。說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不應難言。瓶等泥團輪等所成。可燒可見棒所擊破。可是無常。聲既不爾。應非無常。此亦分別法喻別故。亦成分別相似過類(云云)。 上下文至要尤繁。必可被見之。又可見道詮私記。 分量決云。問。如幻似事是喻所依。取幻之上緣生義空義。方為喻體。如何今云如幻似事此宗非宗所立不成耶。答。樞要意者○似事幻上空義是虛假之空。所立上空義是空無空。既二空別。如何虛假之空成空無之空。故所立不成過。問。似事幻上空義是虛之空故不成宗。空無之空者瓶上無常是打破無常。如何能成聲上緣息無常耶○答。護法不許勝義幻體空。故清辨同只是有他所立不成之失。此量共量。故顯意者。護法論師約勝義諦不許幻體是空不空。既約勝義。幻體之上無空不空義。何能得成所立空宗。故同只是中有他所立不成過○問。因明疏中卷云故因喻之法皆不應分別等(云云)今此類亦爾○答。依簡別惠。同喻之上空不空義。調然顯然。非是分別空不空義。故無妨也。餘之二過思准可知(云云)。 肝心記云○樞要之文。因明疏並疏主說。如何相違。答。有說。樞要作假設難。理實不爾。故無妨也(更勘文)。 平備記云。 問。西明意釋依似比量文中觀心論阿賴耶識無別有性量(云云)燈師何破之耶。 燈云。西明云。依清辨造中觀心論入真甘露品中說。阿賴耶識無別有性。眼等六識所不攝故。猶若空花。護法今破。然彼比量有三過失。故言似比。宗依勝義勝義勝義說無第八。有相符過。亦有立已成過。若約世俗。有違教過。因有共不定○為如色等是有○今謂不爾。要集雖云三藏所說。然恐傳錯。何者。諸大乘經清辨同信。勝義諸法空。世俗諸法有。何獨偏破中宗第八。設依勝義。即無違教失。教依俗說。何得相違云違前經○(文廣可見)。 問。清辨論師意於世俗門可立八識耶。 燈云(如上)。 無垢稱經疏三云。經如佛所說至有情清淨。替曰○空量義云。此引俗諦教。心謂六識。不說有八。心若實有。有實罪者。即有情雜染。心性本空。罪者非有。故有情清淨。應理云。成唯識說。心謂第八識。有情謂五蘊假者。此依彼心而假建立(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七廣解之。 趣生證 問。大乘意阿修羅五趣中何。 又方問。樞要中阿修羅天趣所攝(云云)以何論說證之耶。 樞要云。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說。以阿索洛多諂詐故說為非天。有諸經中開為二趣。實則天趣。故五趣也。余經亦說。通鬼趣攝。隨順理故。或佛地約多分義。實通二趣。如法花第一抄(云云)。 繼德記云勘佛地論。都無有此所引之文。但瑜伽第四卷有此文○恐謬引也(云云)。 玄贊二云。經有四阿修羅王○贊曰。梵云阿索羅。此云非天。索羅者天之異名也。阿之言非也。多諂詐無天行故名曰非天。如人不仁亦名非也。瑜伽佛地論說為天趣攝。雜心名鬼趣。正法念經是鬼畜趣。伽陀伽經說鬼畜天三。有云。羅□阿修羅是師子兒。畜生所攝。今依大乘。瑜伽為正(云云)(下文同之)。 無垢稱疏二。上生疏等。不過此釋歟。 瑜伽論第四云。又諸非天當知天趣所攝。然由意恚多懷詐幻諂詐多故。不如諸天為淨法器。由此因緣。有時經中說為別趣。實是天類。同不受行諸天法故。說為非天(云云)。 同抄二云。又諸非天天趣攝者。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疏會釋。今依大乘。此文自會。唯是天趣。佛地論說與此文同(云云)。 佛地論六云。經曰。如世界中五趣可得○論曰○諸阿索羅種類不定。或天或鬼。或復傍生。故不別說(云云)。 清邁疏五云。伏難云。既有阿索種。何故但云五趣。不說阿索洛趣。故今答云。諸阿索洛○故不別說也。如毘摩質多阿索洛。是天如所生。言或是天女羅候阿索洛。從師子生故。言或復傍生。諸阿索洛其男多醜。故或是鬼。所以言種類不定(云云)。 花嚴略記一(下云)。今約阿修羅亦云阿索洛。梵音梵變可。婆娑譯為非天。佛地論言天趣所攝。以多行諂媚無天更行故曰非天(云云)(此釋同樞要玄贊等可翫之)。 問。護法正義意可許生得善趣生雜起耶。 論云。謂要實有。恒遍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非謂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云云)。 疏云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述曰。下遮余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二別簡。下簡生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述曰。即第三遮○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即第二恒因簡(云云)。 要云○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為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熟者。此師不許諸趣轉受。唯本處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准的(文)。 繼德記云○言如生得善以下解論意。此有二釋。第一解意者。諸生得雖此同欲界。而亦有定異此趣生。所以名無雜○言不爾唯意業果無雜等者。是第二解○此生昨善相從名無雜。以從於業果故。非實是無雜也。於二解中。此後說為正善○言或多分故者。是第三解○唯本趣生處受無雜。理實而言。亦有意識業果異熟。依第八異諏識而轉受也。如依人趣第作異熟而受餘趣意識異熟。三解中。第二解為正故論所云諸生得善意中業果起無雜者。意中業果護法文也。生得善者餘難陀義也。與護法文一處合之說無雜也。義既然故。非以此生得善無雜之文而為准的也○(引常騰釋)。 燈云○其生和善四義具幾。答。決定有二。謂實及遍定闕恒一。無雜二說。一云。約界不雜。據趣雜亂。如人中得起天鬼趣等生得善業。由生得善感彼趣報故。然論云。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者。異熟是護法文。生得善者是難陀師義。與護法文合說無雜。據護法正義。許生得善雜。二云不雜。由在人中造作善業。擊彼舊業感餘善報。非在人中起在中生得善業。二說前正。以同欲界無定所屬。如煩惱等○(如下抄之)。 周記云。燈如人中得起天鬼趣等生得善業者。問。生便即得名生得。今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約感果。今據感報。未生亦得。不爾。如何感天等報(云云)。 對法抄二云。生便善法宿習為因。纔生即得。自體名報。或與報俱。從依名報(云云)。 疏六本同之(釋對法報教證智等文)又補闕章有此意歟可勘之。 大乘義章八云五陰義云。生得善者。一切眾無始已來曾修善根。未起邪見斷滅已來。此善相續。生便得之。名生得善○方便善者。於現在世。近友聞法。思惟修習起諸善根是方便善○問曰。方便與生得善。同是現在起。有何差別。釋云。此二分齊難知。但由宿習住性。能起是生得善。因他教化聞法。思惟力勵起者。是方便善(云云)。 對法論勝莊疏二可見之。 燈五(論六)云。問如八難身等所起信等。入見道已。彼身不受。信等起不。不起者。是何斷收。若許起者。無依身。如何得起。答。二解。一云不起。不生斷攝所依無故。一云得起。依現身故。然應分別。生得者不生。無雜亂故。方便者起。許雜亂故○或異生得。界雖無雜。趣許雜故。如人中造生業等。通生得故。前第三云不難亂者。據界地說(云云)。 得非得章云。 問。五趣惑業各別歟。 燈云。○以同欲界無定所屬。如煩惱等。又解。五趣亦別。以定異因遍諸法故。雖然起雜。問。惑業生三雖同一界。五趣應別。不爾。豈可是人趣中不善業於他趣受。若云非定屬。亦應報無屬。若許報無屬。應無五趣別。如業煩惱故。若言報有屬。惑業亦應然。道理稍難。智者思擇以惑業二隨報定勝。順定異因故(云云)。 祕云○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別。何得屬彼。答。相傳兩釋。一云。既人等中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無分別故。二云。雖於人趣起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說。不障成就。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為彼遠緣。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云云)。 要云。 燈六(論云)云。問。許業異熟移轉異受。如何十因立定異因。答。非說諸業皆名定異皆可移轉。但據總報定業界地趣異。立為定異。不定別報許移轉於異趣受故。同地總報不妨異受。如生淨居。故雜集云。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不說引業。又圓滿業所得異熟有共不共。如鹿五膊師子臆等為共。通善趣故。頂肉髻雙佉大通人天趣。立定異因。轉餘受業。各據別義。皆不相違(云云)。 論第八上下文。疏。緣起經上。伽論五十六。已上諸文並如第八卷十二有支抄。必可見合之。疏七末。伽抄第一第四。玄贊四(上下)文。疏八本八末。法相要覽第四。百法論演義抄三。已上諸文又如第七卷四緣義文集。 問。付於界地趣生分別惑業苦同處異處。旦能發無明與所發業及所感果。為必同處。將如何耶。 燈云(如上) 釋瑜伽記五云。其愛有二種。一見所斷。以不伏故。亦得生。亦言隨生繫故現起。二修所斷。以已伏故。不得生。亦方隨地繫。不得生。愛既如是。餘如是。餘三皆爾(備如是說)。 最勝遊心決中卷云。又釋。修惑隨地繫。上定能伏下。見惑隨生繫。上定不能伏。問。若隨生繫。何文為證。答。依緣起經。愛取兩支自界所行有分齊故。不能通發福等三行。欲界見道所斷無明。通能發起福等三行。依彼經文。即隨生繫。若不隨生繫。云何欲界見斷無明發不動行。又以三種道理。證彼見惑是隨生繫。一以不障上定為證。若隨地繫。應障上定。猶如修惑。既不為障。猶如末那。是隨生繫。二以頓斷為證。若此見惑隨地繫者。應如修惑。九地別除。云何頓斷。今既頓斷。猶如末那。是隨生繫。三以依教生為證。依瑜伽論見道所斷分別煩惱。既言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法起不如理作意。方生此惑。若九地別繫。無色見惑。云何依教。由此故知。先在欲界。依教而生無色。由隨身繫。即於彼地近雖無教。據遠而說亦依教也(云云)。 煩惱上下相起文。并論第八卷等。處處抄之。可見合。 問。異熟無記六識趣生可起耶。 疏云。論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述曰○此唯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云云)。      燈云○問。若許第六異熟無雜。哪殃掘摩阿闍世。轉異熟於餘受。何得不雜。據五識說。非第六識。又已解脫聖人身中無苦異熟經說有者。現業果化。設非無學。見道惑亡因無果喪。設有苦者等流增上。非是熟。如地獄樂(云云)。 上文云。五識唯實。闕餘三義○異熟無記或容有雜。如地獄等受流樂。如在人中受別報苦。據界無雜。趣即有雜(云云)。 要云(如上生得善下抄之)。 玄贊三云○鴦掘摩羅火焚身○為現惡因必有苦報。由此聖者有現受苦受苦起。後教故或苦異熟無學不受○受彼苦者現居有學。由未離欲定成無學。故與其名○或無學苦非是業招(云云)。 攝釋云○議曰。疏中初釋於理為勝。經中明言是羅漢故(云云)。 要(論五)云。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說。鴦掘摩羅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唯識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五根六識並不得。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云云)。 周記云。 生死證 問。論中述生死位無第六識之義出二說。初依惛昧因。次依或因五識等三因。爾者難陀論師意存何義耶。 疏論云。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必不現起(云云)云○此位身心俱太惛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悶絕時○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眠無夢等(云云)。 論云。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云云)。 疏云。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境此釋(云云)。 上文云○此中所以惛昧為因解生死時轉識義。諸賢共稟說。次難陀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特以為佳。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衣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云云)。 祕云。疏次難陀等至譽方今者。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疏無識之以儔等者。此乃生下大乘異說信彼之人。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說。前釋為正(云云)。 義蘊云。次難陀等無量論師下。生下論文。由三因故意識取境(云云)。 西明疏云。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者。此下第二破異師說○此是難陀計(云云)別抄云。問。難陀師但以無三因生位不起意識(云云)。   問。攝大乘論中難餘部所立細意識。依染污故。時無斷故(云云)爾者以今此二因可立比量耶。 疏云。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述曰○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粗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粗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口定有一相。非正此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逐。不為比量。何得誤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云云)。 祕云。無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無性釋云。依染污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云○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識。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意識性為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云○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種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望於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問。破他云何。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詳曰。第二理勝。以本論云又 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我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又無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生心為依。此所所依心生有為境。於一切處·種類·時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問。二師何意致此不同。答。無間·俱有二同。各隨取一○時無斷者。無性釋云。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是是遮意識性。釋曰○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識所緣不可得知者。無性釋云○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緣境。謂可了知○故非意識。釋曰○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無。不假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為善。可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上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為喻(云云)。 識名色互為緣證。 問。論中識緣名色。名色緣識(云云)爾者今此名色與緣起所攝雜亂。名色支為同將何。 論云。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賴蘆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眼天南地北轉識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云云)。 疏云○瑜伽第九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門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此解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文)。 又云○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文)。 燈云。問。此中所說識與名色。為據種說。為據現行。答。二俱何失。二俱有過○答。名色有二。一十二支中所說名色。二汎爾名色○若汎爾名色但云名色。未必名支。設名為支。即通假實。今此中說汎名色支。名中識支即第七識○然釋此經文總有七釋○七大乘師復有三釋。一經論十二有支當起位說。二依瑜伽第九所說。復有二解。如本疏明。三依汎明名色支說。今此論意約汎名色。不依瑜伽第九二說及下緣起。皆喻不成。然有解云。依瑜伽後說名中。非必具四蘊故。亦取束蘆而為喻故。此亦不爾。同上座等過。本疏雖云瑜伽第九二解意同於此論。意亦取七為名中識。彼論第九但云所餘曰名。不遮第七。故束蘆喻善得成立(文)。   伽抄四云。名色中○成識說除三因餘因是名色種○此說五支不雜體性○經說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刺藍等者。此依雜非說別體。不爾。如何得成五蘊。或通依非異熟名色五蘊說。初生更互為緣。第七識等名名中識故。若雜體者。唯識亦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如具彼疏釋。此等唯種(文)。 玄贊第七同之。 最勝疏六云○然契經言。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者。亦依當現及汎名色。非正名支。如說識與名色更為依。猶如束蘆。亦依當現及汎名色說。名中通說第七為名。不爾。束蘆不成故。又復據實名色支體。名但二蘊。受為受支。識為意處。論說名色六處非假非雜故。又云除後三因故。若爾。如何云名謂非色因蘊。此亦不違。前已會訖○故經中云名謂四蘊。即約總名。若分五支。即據別說(文)。 疏八本云○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大論第九云○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文)。 祕六云。 問。付雜染逆觀緣起。且可有自老死支至識支退還之義乎。 燈云。 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世尊在昔為菩薩時○自於諸諦起正觀察。爾時為欲歷觀苦諦。由老死支苦所攝故。於緣起逆歷觀察。當知此中由三種相○復次○依緣起門逆次而入。先緣後際苦諦及後際苦所攝集諦。未為喜足。遂復觀察後際集諦因緣所攝現在眾苦。謂遍逆觀受觸六支名色與識。當知此中觀未來苦是當苦諦。觀彼集因是當集諦。觀未來世苦之集諦由誰而有。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既知從前集所起。不應復觀此云有○復次○謂從後際苦逆觀現法前際苦集。色色緣識。識緣名色。譬如束蘆展轉相依得依立(云云)。 同第十云。問。何故觀黑品時。唯至識支。其意轉還非至餘支耶。答。由此二支更互為緣故。如識緣名色。如是名色亦緣識。是故觀心至識轉還。於餘處中無有如是轉還道理(云云)。 補闕章中云(有支義)問。何故菩苦集之觀至識而還滅道觀越行而至行。答。 苦集相續一周便還滅道斷除以至行(云云)。 伽抄云。還滅品中以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色色滅識支亦滅。但由識滅名色必滅。至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云云)。 問。付九十三卷第二復次。且既知從先集所生起者。指先無明云先集歟。當愛取有歟。 補闕章中(有支義)云。於中別分若准作苦集觀。老死苦果有二因集。一粗近即生。二遠細因。謂愛取有。觀現生能生老死苦果。謂觀愛取遠生謂當來老死苦果。如是觀苦果從集有已。即觀集從誰有。謂由苦苦果從誰有。謂識等五。即觀苦果復從誰有。還由思業即取愛有。更不別觀無明行不異犯取有。是故苦集二諦觀齊識退還(文)。 攝釋第云○故瑜伽論九十三云○言既知從先○此云何有者。釋此須逆觀但至識支。不觀過去行無明支之所以也。前已推後際有。取愛等三法依先集之所生起。現識等五准知。識等即是過去無明生。不應復觀識等五支云何而有。由觀至識更不觀行行及無明支。名為退還(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五 論四卷本文抄十六目次 四食證 定果變段食 雖名通定果 有漏定所亦香味 思食體 觸食體 希望為相 大乘法味 滅定證 細意識 世友問論 與意許宗 語業界地 設兼引大 等取有觸 雖思分位 染淨證 心清淨故 生天後報業 難經部師_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六      四食證。 問。付四食證廢立。且上界定果變可有段食耶。 燈云○問。業果上地無。段食唯欲時繫。定香味上有。段通色界繫。答。設菩薩等變假無食用。設有實用。據為增上。引生欲界有情所變香味觸三。而以為食。亦不取本質。故不通上。問。何故欲界變段食即許通質相。定等變段食唯相不通質。答。欲界有漏性是食。同界通質相。定起無漏性非食。異界不通質。問定果唯第六變。可成無漏。通亦繫第八識。故應有漏。答。第六變者可是無漏。彼自第八緣彼起相即是有漏。然為下食是第六變者。非第八變。而第八云七非八所杖質者。據見分說。設通相分。據業力說。定通不遮。又解。設第八變為下食者。為緣起食。而體非食。又解。言唯欲繫。據業界說。若通定起亦許上繫。然法師意取初解正。問。如他通等引○(如下)。 四食章云○第一三界者。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唯識等皆言。由觸思識三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安住。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安住。欲界眠及婬欲故。必資段食。餘界不爾。此依散定。定境通三界。至下當知○第三三性攝者。段食唯無記。散位三境共性定故。能造所造本性定故。法處三境若食者。自識所變第八識境亦無記故。若依意境遠資長故。色無色繫是有漏者。是善性攝。若無漏者。親非資有。究竟為損。破裂有故。近可為食。義稍難知。此應思審○第五問答者。問。若三食通三界。散位段食唯欲界者。亦有上界資下段食及餘三食耶。答。有二。定以上起初禪四識。豈非資下三耶。又段食示現可爾。即大威德等是實不資下。 論云。段食唯於欲界有用。 疏云。 問。菩薩為利有情以定通力變魚米等之時。欲界依託之所變相分不繫上界有何故耶。 又方問。名定果歟。名業果歟。 燈云○問。他他能等引。即許下識相分上界收。今變段食何不爾耶。答。雖名通定果。然非上界收。以漏無漏不相順故。設緣彼第八所變之相。亦不隨彼。隔無漏故。勢分遠故。非正能引故。雖然稍難。智者思擇。 周記云。燈雖名通等者。此答意。緣梵王等。雖是通引。同有漏故。相隨於上。餘可准知。問。通引既同。彼段食亦應通於上界。答。通引雖同。漏無漏別。不相可相例。或大菩薩變蘇等等。於下有情不能為食。但作增上。引欲有情所變香味而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說。 燈一云○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等眼。杖之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於下界。無隨增失。如通力變為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為第八質。或雖即杖他八為質。即業果色。是欲界繫第四卷云香味觸三而不段食唯欲界繫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難。應可思擇。 初解梵王來下時五識所變屬上界攝定果云也。 祕第三云○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答○有義釋云○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 問。七地已前菩薩以有漏定可變有實用之香味耶。 又方問。二乘聖者以無漏定可變實用香味等耶。 燈。周記(如上)。 章云○是有漏者○(如上)。 周記云。章有漏者。是善性者此即是許七地以前變魚米等得實受用。七地以前有漏劣行故。故有漏心亦能變也。章若無漏者至損破有故者。問。為食之時。但唯食自第八所有漏之者不食。無漏如何得言破於有耶。答。由以無漏為疏緣故。畢竟能令有情證得斷於有漏。 瑜伽五十四云○若有威德定所行境○是實物有○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為因故。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有一類有如能起化。謂不思惟。但由先時作意所引。離諸暗昧。極善清淨明了現前。當知是定乃能生色。若定力勵數數思惟。假勝解力而得見者。當知不能生起此色。又復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境上力故。有一能現。當知此事不可思議。 伽抄十四云○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威備。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用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謂曰。無漏定色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問。然無漏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無漏○無問有漏無漏。任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性定能生此色。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勝定果色章云。 瑜伽三十三云。又聖非聖二神通進有差別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化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實成辨。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 相傳之所可見之。 問。有義意釋意意思食體與欲俱思心所起希望。撲揚大師可許耶。 論云。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 疏云。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證。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 疏抄云。疏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者。思若與欲相應。即名為食。思不與欲相應。雖與餘心所相應。亦不名食。要由先有思量方有欲故。但思得名食耶。 燈云。問。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欲俱。喜樂攝益欲自希望。應受及欲說之為食。答。由觸起受。由思起欲。舉果顯因。正由觸思。說此為食。 祕云。論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者。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說為希望耶。答。如燈辨。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云。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若爾。心等與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為相。答。心等因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緣同不同行相。故此論云。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自相說。如所緣相。相分各別即說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說。教既無憑。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燈奧文云○何以得知心非我解。答。准心所知。既云我愛慢等當爾。彼愛等若不作我解。貪愛於何。又亦不應名我受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 下文云。推求是見。餘法推求。執者堅義。同聚俱執我。 燈云(論七所如彼卷抄) 章云(廢立門)餘心所法皆不及觸思。觸遍諸心順生受三受。思能希望造作之主。故餘皆非。無漏無為皆破壞有故。唯有漏四方立三食名。 忠安記云。問。經說思食希望為相。無希望。何故名食。答。由思力故。令欲希望從果為名。此亦從勝。 燈第五(論六)云。問。信云令他淨。捨亦他靜。此慚等能令他崇。令他拒等不。答。論既無文。設不能亦有何過。以諸心所功用別故。且如作意能驚於他。非令所驚亦能驚故。設復令他亦崇拒等。亦有何過。以心心所用有通局。法性爾故。然非必皆例。 問。觸食體可通八識相應耶。 論云。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得等能為食事。 疏云○八識俱觸皆是食耶(問也)。 論云。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疏云。述曰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粗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 章云(出體門)○九十四云。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為食。唯識亦言。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益喜樂及順益捨。能為食事。此言意顯三界有漏三界有漏八識俱觸。攝益受喜樂及順益捨。攝益身者。是觸食體○故唯識言。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名者食義偏勝。即彰觸食通八識俱。蜜曾天新攝論第三云。此中觸食屬六識身。觸粗顯境。資養勝故。不取餘觸。有義。唯取六識俱觸以為食體。論觸雖通八識俱轉。為食體者。唯六識俱。七八俱觸全無引生喜樂二受及順益捨故。八俱之捨一切地時行相同故。前解不然。非要觸能引自俱生喜樂受等方名力為食。引餘識俱喜樂等起攝益身者。一切皆是。由第八等觸勝自境引生六識俱時喜樂。故亦是食。然准諸文。第二解勝。但言攝益喜等為食。非七八故。 周記之。章前解不然等者○非是破前名為不然。 論下文云。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疏云○觸意思三遍三界用。六識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 尋云。取觸數歟。取心王歟。 伽抄第十五云。論云。觸能攝受者若喜若樂若捨一分者。今解。觸取六識為體。此俱觸能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受攝益者滋長義。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耳又善果捨故言一分。或捨通忻戚末。今取喜樂末生者故言一分。有云。由此故知。取觸數為觸食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云。觸食屬六識。 浮丘疏第十三。可見之。 西明疏云。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者。約識辨體。謂據實為論。八識相應觸皆為食體。然屬六識者其用偏勝。故立為食。故世親攝論云。此中觸食屬六識身。即依彼論釋者不同。一云。彼論即用六識為識。觸食體故屬六識身。問。若爾。云何瑜伽攝事分中。用觸為體。解云。攝大論依正道理。瑜伽所說隨轉門故不相違。一云。屬六識者。六識相應觸非即六識。若作此解。與瑜伽等皆不相違。雖有兩釋。後說為正。所以者。瑜伽·對法及此論等。以觸為體。皆不相違。 理趣疏下云○觸謂觸數。第六識俱。思謂思數。即第六識俱。識謂識蘊。即唯第八。 問。意思食體唯限第八識相應思歟。 論云。三意思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疏云。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現在○此食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應第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章云。成唯識言。思食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又言。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此言正顯三界有漏八識俱思希可愛境攝益身者皆思食體。蜜會五十七及天親攝論云。緣未來境攝益於識。名為思食。意思於境希望勝故。由此九十四云。若在意地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專住希望為食。復有義者。六俱思諸有漏者希境益身。皆思食體。七八不然。無行相故。諸處但說與意俱者。通緣未來彼最勝故。亦有希望境思故。許通五識。唯識所言諸識相應。顯思體俱。食唯六俱。有義。思食唯第六俱。諸處但說緣未來故。五俱緣現觸力增長非思食。故唯識說。思食體通諸識。成食義者唯第六俱。故世親說意思食者。是能希望。由希望故饒益所依。如遠見水。雖濁不死。以眼為門。意希望故。非五識有希未來故。此雖三解。第二解勝。五識於境有微細思可希望故。不爾。五識應無欲俱。准此第三乃同唯識不許雖境與五俱義。故知正者第二師勝。 燈云。問。獨思通八俱。六俱勝名食。識體雖八種。第六偏名食。答。二解。一不齊解。順生味樂起希望。六識俱勝偏名食。攝持是識食。八俱攝持不唯六。二義齊解。識體有八種。勝食唯第八。觸思雖遍俱。六並名勝食。 又云。問。如在滅定。經於多日。以何為食。答。識觸思三。 論下文并疏。理趣分疏(如上)。 問。佛地經中說。十八圓滿淨土任持圓滿。大乘法味生大喜樂(文)爾者以法味為食體歟。為當以喜為歟。 燈云。亦如淨土法生喜樂法體。是食非喜樂愛○又解。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樂為食○前解為正。佛地論云。此淨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說能受大乘法味生大喜樂。既云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法能生喜樂。方名為食。不生喜樂不能為食。 釋能生觸思為食。非所生受欲之義也。 四食章云。佛地經云。廣大法味喜樂所持○問何故有漏觸為食體。無漏法中喜樂為食。答。由有漏觸引喜樂勝。無漏喜樂苦勝。各立為食。對治別故。又無漏受領法味增。說之為食。亦如有漏生喜增。立名為食。故不違理。各隨增故。 玄贊八云。此說二食。佛地經說二。廣大法味喜樂所持○佛地法味所生喜樂。即是法喜。此依初得。唯在意識。欲界緣教。但言喜食。彼依後時。亦通六識。通色界有。故開喜樂。此合名喜。適悅同故。 攝釋第四云。廣大法味是能生法。喜樂二種是所生法。由因大法喜樂生故。取彼所生為二食也。 佛土章云。若變化土實資四食。亦得說資法味為食。如聞妙法花。六十劫住故。然此經下菩提分品言。既食不死法。還飲解脫味。以涅槃不死食者。所證妙境生於喜樂。可名食故。能持無漏亦與食名不相違也。 無垢疏三全同之。 佛地論第一云。如是淨土眷屬圓滿。以何任持。廣大法味喜樂所持。謂於此中。大乘法味喜樂所持食能令住。是任持義○此淨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說能大乘法味生大喜樂。又正體智受真如法生大喜樂。能任持身。令不斷壞。長養善法故名為食。 無性攝論十云。廣大法味喜樂所持者。謂淨土中大乘法法味喜樂為食。此句顯示任持圓滿。 無垢稱疏云。靜慮等法破壞有故。實非食體。但取味證。故佛地經云。廣大法喜樂所持。 滅定證 問。本經部師意可立細意識耶。 疏云。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故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結滅定位無第六識。色心互持種等之計。發此位有第六識文之下。 燈云(論三)論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然釋此經文。總有七釋。一薩婆多師。如本疏辨。二本經部師。同有部釋。三末經部師。許有細意識。羯剌藍時。粗識為名中識。細識為識。四本上座。亦計二識。許俱時轉。釋同末經部。五末上座。粗二識必不俱時。 又云(論四)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者○若末經部救云。我有粗細二識。粗者染俱結生。細者無記為業熏感。 疏三本云。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 宗輪論云。其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前世轉至後世。立說轉名。非離聖道有蘊永滅。有根邊蘊。有一味蘊。異生位中亦有聖法。 同論疏云。有根邊蘊有一味蘊。一味者。即無始來展轉和合一味而轉。即細意識曾不間斷。此具四蘊。有根邊蘊者。根謂向前細意識往生生死根本。故說為根。由此根故有五蘊起。即同諸宗所說五蘊。然一味蘊是根本故。不說言邊。其餘間斷五蘊之法是末起。名根邊蘊。 疏四本云。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述曰○初破經部○譬喻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此等經部本計。然後有經部經異師第二○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述曰。此敘彼宗○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述曰。第三破事類又熏計○今此設遮經部。粗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邏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娑。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疏二本云。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述曰○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 祕三云。然准諸教。經部師計總有四類。本經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 俱舍論五云。有餘師言。如生無色。色久時斷。如何於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非色。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有根身。非由心起。故彼先代軌範咸言。二法互為種子。二法者。謂心有根身。尊者世友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 光記四云。有餘師言至四有根身者。第二有餘經部師言。如生無色界。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非過去色生。此即舉例。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定內有五根身中有心種子。生出定心。非由去定前心起。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心身二法互為種子。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者。經部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如前二說全無有心。可有無心生有心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無此失。世友梵云伐蘇密多羅。舊云和須密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是非婆娑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喻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心有情。解云。此敘鳩摩羅多門徒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名。無別心所。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第二剎那取像名想。第三剎那領納名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別。識想一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三。入滅定者滅受想心。由此二粗是所厭故。識雖非所厭。定中亦不得起。是無記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為滅定體。以實言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名稱滅受想定。故知無受想。必定無有無心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娑一百五十三云。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彼說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為死。非謂在定。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喻分別論計。 釋籤第三云。正量部異師為譬喻者(可勘正文)。 義鏡五云(五根章)文成之論師至大成五根者。第三述末經部宗也。言成實論師者。即西國沙門。名呵梨跋摩。此云師子鎧。今云師子冑今與鎧其義也。即雜心論師究摩羅陀之弟子也。西域記第十二云。童受論師者更造論。述經部本計宗也○文經部說至粗是假者。此第四述本經部宗也。西域記云。童受論師即經部本計也。光法師俱舍疏云。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顯了論等。經部本從說一切有部中出。以經為量。名經部。執理為量。名說一切部(已上疏文)其師唯識疏第二云。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邏國。有鳩摩羅多。引言童首。造九百論○亦名譬喻師。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又疏第四云。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羅多。造經部毘婆娑。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其實總是一種經部(已上疏文)。 今此文云經部師者。即當第二。即當第二。即是第三經部師者遠承童受故。西域記號其童受。為經部本師耳。今云經師者。遠望童受。是彼弟子。望師子冑。是本師也。今就第三部宗而說本末宗義也。 深密經西明疏六云。如大德邏摩此即經部。第三釋大德羅摩。 疏云。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問。世友問論者有部義歟。又此師許色心互持種之義歟。 疏云。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述曰○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合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後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 俱舍論。光記(如上)。 成業論云。且身業形色為性○有說。身表行動為性○日出論者作如是言○然有別法差別為因○若爾身。身業應唯無表。此無表名為自何法。謂法處攝律儀色等○又汝所宗過去諸法有與果用。何非現在○若爾。應許由善不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有說。此法名為增長。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若所作來體雖謝滅。由所熏心相續功能轉變差別。能得當來愛等果者。處無心定及無想天心相續斷。如何先業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有作是說。於此生中先所熏心必還相續故。得當來愛非愛果○有作是說。依附色根種子力故後心還起○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是彼宗過。何謂彼宗。謂執此位全無心者。若說此位是有心者。即無斯過。如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言。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執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若滅定中有意識者。此緣何境。作何行相○是故汝等不如實知阿笈摩義。縱情妄計第六意識滅定等有。由是而執此位有心。若爾。云何許滅定等諸無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來一類經為量者。所計細心彼位猶有。謂異熟果識具一切種子。從初結生乃至終沒。展轉相續曾無間斷。彼彼生處由異熟因。品類差別相續流轉。乃至涅槃方畢竟滅。即由此識無間斷故。於無心位亦說有心。餘六識身於此諸位皆不轉。故說為無心。 業成就論云。復有人言。色根種子。彼種上得心心數種二處依止。謂心身中色根身中。如是次第○復有人言。有心三昧。若毘婆娑五百羅漢和合眾中。婆修密多大德說言。若何等人滅定無心。彼得此過。我滅三昧是有心故。引修多羅以為證言。身行則滅。諸根不轉。識不離身○云何彼是有心三味。如修多羅法師信說。修多羅師云何信說。說彼報識一切種子密繫縛等行不斷絕。彼彼處生法識壞相相續而行。乃至涅槃而不斷絕。 要集八云。然成業尊者世友。舊相傳釋云。此引經部世友。非一切有部世友。梵云薩婆多世友。轉計云。今尋彼文。一切有部世友論師即非經部。亦轉計謂。世友師自宗義欲破經部。先敘彼計。非世友計立有細心。然於破中。世友世尊破意皆同。一切有宗亦非許有滅定意意識。後樂大乘所立正義。即異世友義。同經部救云。應如一類經為量者。所計細心彼位猶有。引彼為喻故云應如。雖於滅定有微細心。無餘轉識。義同彼計。然體不同。是八非六。故云謂異熟時識乃至阿陀那識阿賴耶等。由此成業所引同論敘計細心。非世友計。 問。本疏中破末經部義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云云)爾者因置諸定言事。大師何釋之耶。 論云。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疏云。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 祕云。論諸定中。無五識身故者○又疏作量。有義破云。疏說此因依悶絕等有不定者。此義不然。立宗若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定。悶絕等位非心定。可說前因有不定過。宗法之中既無定字。故無不定。詳曰。直觀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無心。非定無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絕等。因於彼轉。與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過方遣。故義然也。 因明疏上云。論是無常等因。述曰。顯因所成。等者等取空○若所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樂及無常宗意所許苦等一切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過。 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下卷云。向辨三支。皆據申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故以等等。復云似宗因喻者。等彼缺減。若爾。何故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離前似支。顯離此三更無有別似宗因喻。故於前等。 周記云。此文意云。今此等定上似宗因喻三支過中。論文之中除四相違自餘諸過。各據言陳。未明意許。今言等者。等彼意許。又缺減過。論文之中。言陳意許。俱並不說。 問。付三業行遍非遍之義。且於二禪已上起語言之時。不依尋伺之義可有耶。 燈云○問。尋伺既非遍行。何故難他尋伺於語是遍行攝。答。就他宗說。實非遍行。能遍起語。即是思數。若爾。何故第二定已上自他有思得起語言。何假尋伺。答。粗思能發語。上細不能發。在佛即得任運語故。 同一云。問。意通三界理為不疑。身語依通何界地。答。身二業通欲色界。若准九地語業唯初禪。身業通五地。二定已上雖起語業及以身業。若起語業。借下尋伺。故隨導伺是初定繫。又是無記。上地不造下地業故。設無漏者亦屬下故。或不繫故。身業通四定。以出入息非是遍行。上得起身。又解。上若上若上不得作不下地善業。四靜慮王俱受別脫。豈許無記心得戒耶。既許善心方始得戒。故於上地得有語業多由伺。未必一切皆尋伺起。又復尋伺非語遍行。如出入息四定雖無。得有身業。以有思故。語業應同此。引證如下第七論記。 同五(論七)云。問。身語心行有遍非遍。第四定地雖無出入息。有思遍行。身業得轉。在佛果位既無尋伺語之遍行。語應不轉。答。如疏及樞要說。問。既說語業為語遍行。第二定上地法有語。同身行故。答。約佛可爾。語不假尋。除佛已外語必尋引。故已上無。問。說法逗機。語假尋伺。汎爾言說何假尋伺。猶如五識多由彼起。亦有五識非尋伺生。如無色定起耳聞聲等。答。二定已上起語時難。猶如五識。必假尋伺。問。身在欲定及初靜慮時易。應同五識。答。語皆推度。起必尋伺。五識不爾。故不得例。又語一解。欲界汎語二定已上或有語言非尋伺發。但用思生。諸論但言尋伺起者。隨粗相說。如思惟支。 疏云。尋伺引語名為記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肝心云。文隨他得。此抄云。大乘二禪已上佛不籍尋伺(已上)。 案云。若依大乘。二禪已上及佛果位。雖無尋伺。而復有語。 伽論九十六云。又粗尋伺能發語言。諸未得定。或有已得還從定起能發語言。非正在定。正在定者雖有微細尋伺隨轉。而不能發所有語言。是故此位說名一切語言寂靜。 諸藏章云。盧舍那佛經說。十八梵諸神王等俱能解語。皆悉受持菩薩戒法。故知調伏亦初二界五趣之身。此依實身。無色界中無有耳識不聞教故。故知但被二界五趣有情實身。以經威力地獄眾生得聞法故。諸大菩薩於地獄中教他受戒種種事故。然得戒者義即差別。 梵網經下云。是時百萬億大眾諸菩薩·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大國王。合掌至聽佛誦一切佛大乘戒○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界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清淨者。 表無表章。第六依地有無者○律儀無表中別無表。可依欲色二依身得。既許色界迴趣大乘。豈彼世尊無別脫戒。此別脫戒若菩薩時。雖復依彼。定是無漏。依色界身。准此無有有漏別脫。盧舍那佛化十八梵天等。俱能解語。皆悉受持菩薩戒法。亦得別脫。不得別受別脫之戒。別受別脫除諸聖者。上界依身心非極厭。由此不得。既許鬼得別脫戒。色天許得於理何違。 百法玄贊私記。依此文成別解脫戒無漏義周記云。燈上地不造下地業故者。此即釋無所以。欣上厭下得勝捨劣故。生上地不造下業。又解。亦可得作下地方便善業。而言生上不起下者。據上者而更不須起於下。如尋伺等。上地是無故。得起下善來無妨。又受別脫善心方得言善心者。護方便時要便善心。 問。依身在欲界修得第四定人。引得彼地能造四大種耶。 燈云。又初靜慮望欲。以靜除散二禪。望初。以細除粗三禪。望二。以靜除動四禪。望三。以蜜除疏。薩婆多等由得彼定。引得堅蜜四大。閉身隙故。所以無二息。大乘不爾。但以定能除其隙。故無出入息。設兼引大。亦復無違。但非唯大能閉身隙。 別抄云。問。生第四定。彼身細蜜。可無身行。身在欲界得第四定者。身亦應虛疏。如何不有身行耶。解云。由定力所引上界大於此身中。是故堅蜜。 又云。問。於欲界身得第四定。無入出息。引得彼定地四大。遍其身塞毛孔無入出息。未知上地四大既細。於欲界中何得住。不相持故。解云。即以上地大種為增上緣。擊發欲界細四大種。滿其身故。無入出息。問。若爾。於欲界身起天眼耳。造上界眼耳根。四大亦細。下界中如何得住耶。又下地定皆引得定四大於欲界身不。解云。天眼耳起由通力故。大種雖細。於下界身得住無失。又解。下地大種微粗。由下識生初禪造二根。四大種粗。於下地身亦可得住(云云)。 祕云○依毘婆沙論二十六云。有四緣故身行方轉。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粗心現前。於四緣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轉○入第四定。雖有前二。然無後二。息亦不轉。又入出息依粗身轉。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又順正理云。入第四定身無毛孔。云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無漏定皆如是○准大乘義。身行不轉。更同有宗。亦應無失。 瑜伽論五十四云。復次在欲界者。依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現前彼諸大種。種何與下界色共住。為異處耶。非異處耶。當言。如水處沙。非住異處。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雜相(文)。 同論云。能造所造不相離故。 智論第二十四云。阿泥盧頂色界四大種造色半頂清淨。 攝釋第一云○古人釋半頭之言。由失肉眼後得天眼。半頭已上有照囑。若半頭眼。後有釋云。肉天具有。名全有眼。由無一故名半頂。議曰。安智度論○是天眼佛天眼四大造色遍頂清淨。准此但據淨有圓缺。以名遍半。未必約見眼具闕。名如古釋。五眼不具。總應名半。縱有天眼。眼亦少故。未必皆能全頭見故。故不依也(文)。 義決云。三得人者。欲色二界有情之內。若其天眼。欲界六天及以三州除北拘盧。得四靜慮根本定者。能起天眼。以許得通故(文)。 燈第一云。以下界色粗。不為上依。自變為上地。自身依之(文)。 問。論中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云云)等言等何物耶。 又方問。末經部意識定位有思心所(云云)論主何破之耶。 論云。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疏云。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論既爾信等至中在故。述曰。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述曰。上來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觸力生故。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餘有心位以解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西明疏云。然此所破諸說不同。一云。破三心所。若爾。如何下論說云。既許思等大地法故。釋云。雖無別體法。然於思上假說有觸。故置等言。一云。破四。有等言故。二云。破十。或破十四(文)。 問。受想思三法許有別體之經部意餘心所者心分位歟。將思分位歟。 疏云。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述曰○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文)。 全文大切可見之。疏三末同所祕第七卷所燈同。 論五云。有說。此定體即是心。 疏云。此經部師。 疏又云。論根力覺支至非即心故。述曰○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鬥(文)。 祕云。論根力○心故者。問。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體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末許心所離心有故。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無其過。 順正量第十一云。有譬喻者說。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俱時。行相差別不可得故○又由至教證無心所○心遠獨行○此等諸經皆遮心所。又於心所多興諍論。故知離心無別有體。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興多論。或說唯有三大地法。或說有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故唯有識而流。說有多種心種心心所別。如甘蔗汁。如偈伎人。故無受等雖體可得。 疏七本云。論若離心體至說唯有識。述曰。其楞伽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章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娑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伽亦有○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 論一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文)。 疏云。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 祕云。疏第四經部等計者。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是扶本意。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文)。 染淨證 問。論證第八識引契經說云。心清淨故(云云)心者無漏第八歟。 疏云。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其阿含等亦有此文○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又云。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晴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祕云。論心雜染故等者。雖維摩經亦有此文。今此阿含。以維摩經非共許故。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案彼論云。由所潤識○於流轉中相續決定。又云。又由依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釋曰。前由心染有情雜染。後由心淨有情解脫(文)。 又云。論謂染淨以心為本等者。疏有四釋。餘有五釋。具如餘辨。有義復釋○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本○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未方此解。並無淨心為本等故。詳曰。觀經文云。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說。若兼佛者。即不應云有情等也。而如來者非有情故。故前說云衣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釋經。應同經意。若云示現稱有情者。亦為不可。准論。釋經染淨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淨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 西明疏云。此有五釋。 貶量抄云○有說○(引疏四釋)有釋。此有五釋○樞要云。以心為本。諸部總句。有無為染淨法皆心為本。薩婆多等無 由心顯。有為由心故起(云云具引)今謂。諸釋理未必可。 無垢疏三云。心謂第八識。有情五蘊假者。此依彼心而假建立。第八之心若是有漏雜染所攝。能依假者是雜染。所依八心若是無漏清淨所攝。能依假者亦是清淨。 瑜伽論五十四云(如祕引)。 攝論(無性)云。論曰。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理不得成○云何出世清淨不成○是故出世清淨。若離一切種異熟果識。亦不得成○論曰。復次云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論曰○如如熏習下中上品次第漸增。如是如是異熟果識次第減。即轉所依既一切處所依轉已。即異熟果識及一切種子無種子而轉。一切種永斷。 問。有義意釋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而生依心故文云。因心而生者。合釋有漏無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義(云云)爾者撲揚大師何破之耶。 祕云○有義復釋。謂染淨法以收為本。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句。然應說心有漏淨二。有漏染心通漏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合為本。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釋有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淨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本有種子依染心住故心為本。別釋無漏本有種子依淨心住故心為本。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新熏種子染心為本。別釋無漏新熏種子淨心為本。淨第八心雖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種故。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詳曰。觀經文云○善悟奧旨。又設兼據淨心釋者。亦成繁見。何所以者。言心為本。即是染淨有為無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云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說。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問。今此文者說真理歟。 無垢稱第二(聲聞品第三)云。爾時世尊告優波利。汝應往詣無垢所。問安其疾。時優婆利白言。世尊。我不堪任詣彼問疾。所以者何。憶念我昔於一時間。有二苾芻。犯所受戒。深懷媿恥○而謂我言○願解悔得免斯咎。我即為其如法解說○時無垢稱來到彼所。稽首我足而作是言。唯優波利。無重增此二苾芻罪。當直除滅憂悔。所犯勿憂其心。所以者何。彼罪性不住內。不出外。不在兩間。如佛所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如是心者亦不住內。亦不出外。不在兩間。如其心然。罪垢亦然。如罪垢。然。諸法亦然。不出於如。唯優婆利。汝心本淨。得解脫時。此本淨心曾有染不。我言不也。無垢稱言。一切有情心淨本淨。曾無有染。亦復如是○時二苾芻憂悔即除。皆發無上正等覺心○時我默然不能加對。故我不住詣彼問疾。 同疏云。 問。大乘意生北州之者必有生天後報業歟。 祕云○問。何故舉彼無想沒。是餘處沒有識持種。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云。案正法經及俱舍論。北鬱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說。 智論第十七云。閻浮提中。死弗波提中。生弗婆提中。死閻浮提中。生閻浮提中。死還生閻浮提中。劬陀尼鬱怛羅越如是。 伽論第二云。又北□盧州○又彼有情竟無繫屬決定勝進。 略纂第二云。北州中竟無繫屬決定勝進者。由習無我無繫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當來決定勝進。彼州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說。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說(文)。 疏七本云○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如生北州者。生天後業等○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亦無失也。 問。經部師意可許有法爾種耶。 論云。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疏云。論又出○種故。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說訖。又彼若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論無因而生非釋故。述曰。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肝心。文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者。北抄云。唯初新熏是不正義。不得難他。如何不得。同既新熏。如何難他新起也。 義蘊云。疏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者。以新熏師是不正義故。此但言法爾種也。 宗輪論云。經量部說○異生位中亦有聖法疏云。即無漏種法爾成就。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六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七目次 第二能變段 七有漏時 恒定依 託眾所依 種望種子 無種已生 俱有依段 難陀五根(付二種同種) 俱有依第二師 三輪安立 亦取現業 據生覺受 業招眼等 他恒轉量 許現起識 據因位中 望本質說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七 第二能變段(俱有依已前) 問。第七識與第六只成近所依之所以何釋之耶。 論云。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云云)。 疏云。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云云)。 義蘊云○此約第七畢竟無漏。六亦畢竟無漏。若不爾者。七有漏時。不妨六無漏故(云云)。 十卷私記第七云。問其如第六識俱無漏故意何。答。約佛果位。第七無漏之時。第六無漏故云爾也(云云)。 別抄三云。若爾。第七法執俱第六非無漏。解云。由根法報。第六不能證法無我。但得生空。亦名為根所損也(云云)。 問。付心心所所依。且瑜伽論唯說俱有依。今論三依共說。今此相違。大師何釋之耶。 疏云。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云云)。 祕云。疏然彼言所依總有三種等者。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問。心心所起三恒定。何得說云三中合說恒不不定。答。略為兩釋。一云。依下諸釋俱有依。除護法外有通恒定不恒不定。名為所依。非據因緣及等無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所依。等無間緣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為決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為時不依。又云恒者俱轉之義。既是過去。恒義便無。其因緣依有不恒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緣。然後現無而種不絕。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恒不定。亦無有失。二義俱得。後釋順疏。有義斥疏恒不等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云。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行者說。現依有二。俱有無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說。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種。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釋。過亦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法明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說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云云)。 蘊云。疏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牒此論文非瑜伽也。疏恒不恒定合說為所依者。三依之中種子依無間依。是恒定也。俱有依中五識四依第六七七八互相依。並亦恒定也。第六依前五七依八依色根。此並不恒不定。兼不正義。故定合說(云云)。 疏抄云。意說者若前七識依第八識。即是定。若說第六識依五識。及七八識依前六識等。即是不恒不定。又瑜伽論說種子依即恒定。若唯識說因緣依。若現行依種。即恒即定。若種依現。現行即有間斷時。即是不恒不定也(云云)。 演云。眼等五根無色界無。名不恒不定○因緣無間並非恒定。如演祕說(云云)。 肝心云。北抄云。且如五根望第八識。雖名所依。是不恒不定。無色界無故。故下簡非所依。今時且第八名所依(云云)。 瑜伽論云(如下)。 疏下文云(俱有依正義下)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文)。   問。瑜伽論中明俱有依託眾所依差別轉故(云云)唯說六識所依歟。 祕云。疏依瑜伽至說無量名等者。按彼論云○為此量故。釋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為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種類。如眼五所同託眼根。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釋種類之言。明眾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辨所依義。今者應云。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中護法所說。以依非一名眾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說。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種。問。七八二識依何言眾。答。從多而說。或彼心所依亦眾。眾非一義。兼自心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眾所依(云云)。 瑜伽五十五云。問。諸心心所凡有幾種差別名耶。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云云)。   伽抄十四云○問。何故名有所依。由一類并眾所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伏難云。諸有為法壞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為法○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若相應共有法非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依量中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從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云云)。 問。本疏中釋種子依。若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云云)撲揚大師何釋之耶。 疏云○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云云)。 祕云。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現行熏種。雖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為種子也。若言因緣。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種望種子。種字誤也。何以知者。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云無。故知誤也(云云)。 肝心云○若種望種子。即是種類。亦非種子依。此處三名與彼差別。若也出體與彼相(忠安決同之)。 別抄云○解云。此有所簡。若言種子依。唯種對現。得成彼依。種自類生。非現依種。應非此依。現行熏種。亦非此攝(云云)。 問。因果異時師意引集論無種已生文。爾者護法正義如何會之耶。 論云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說故(云云)。 疏云○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難知(云云)。 疏云。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述曰。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云云)。 祕云。疏此時闕緣等者。無緣更生後念之種。名為無種。若爾。云何名為已生。答。而有生彼俱時現訖。名為已生。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為已生。取前為正。有義彈云。若作此解。彼論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種說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說。今別解云。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說。若生現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若爾。如何雜集論釋。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最後蘊。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為因。能生後念種現。此未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故。故但如前依種子說。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著大師意。說種子前後相生。云無種已生。詳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為優。云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緣種自類相引。餘時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共釋。豈誤本指。以此而推優劣知矣(云云)。 對法論第三云。云何已生幾是已生。為何義故觀已生耶。謂過去現在是已生義。一切一分是已生。為捨執著非常我故。觀察已生。又有二十四種已生。謂最初已生。相續已生。長養已生(乃至)有種已生。無種已生。最初已生。謂初續生時。相續已生。謂續生已後○有種已生。謂除阿羅漢最後蘊。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云云)。 莊嚴論第十二云。此二偈以十四種起成立內法諸行是剎那義○十二者種起。謂除阿羅漢最後五陰生。十三者無種起。謂前所除最後五陰生。由後生各子無故(云云)。 瑜伽五十六云○答。應作四句。或有眼非界。謂阿羅漢最後眼。是名初句。 對法論二(同之)。 肝心云。文有眼非眼界者。雜集第二。十八界四句中云○解云。眼者現行眼根也。眼界者眼根種子。不生後念果故。云非眼界。伽意亦同(云云)。 俱有依段 問。難陀論師意以五識種子名五根(云云)爾者見分種子歟。 又方問。此師心相見二分同種歟別種歟。 疏云。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述曰。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述曰。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等色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又見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述曰。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段根用故。境為緣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云云)。 祕云。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為因故者。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須用。問。見種不生現行色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為緣義。答。由境為緣。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為緣。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為因。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初以見種名之為種。現名色識。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色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難。顯頌長行意別也。三若以此見分種下。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今助一義。翻前第三。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問。四中何勝。答。理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即云功能境色無始為因。明即相分種現分二(云云)。 疏云○第一諸界雜亂難○又色種非識種。成故種成雜亂○自下第二二種俱作難。論又五識至名眼等根。述曰。此定問也。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云云)。五根章云。唯識第四略有二說。一難陀師等○此有四義。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五塵種子。三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是難陀師義。四護法等假為假為救言(云云)。 義決云○有以眼識種子名眼。故二十唯識云○有以色種名為眼根。觀所緣緣論云(云云)論第十云。 問。俱有依第二師誰人哉。 疏云○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能。下皆准知(云云)。 燈云。釋俱有依中。本判為四。第二即是安惠師等。西明判云。第二火辨。要集疑云。若第二師是安惠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成雜亂。若一自證分義說根境。亦成雜亂。安惠自許第七入見即有斷。何故下文云雖不間斷而有轉易。今為釋之。安惠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得。又就他宗而為此難。亦復無過。許阿賴耶識似色根等。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情別。亦不雜亂。言第七雖無間斷者。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為文故。故疏言等。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云云)。 要云。俱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所報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為所依緣。亦無失也(文)。 西明疏云。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者。自下第二火辨師釋(云云)。 文義記云。言次俱有依等者。基說。初師難陀等。第二安惠等。第三淨月等。第四護法師釋。測釋。初師難陀。第二火辨。第三淨月。第四護法。觀解同測釋○範云。同基說○基說○此義有稍疑○若從自證種子傍生十八界。種亦成雜亂。若言安惠即自證分似能所取。建立十八界。故此論云。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等。此亦非理。即一自證義說根境。現種十八便成雜亂。如何破云十八界雜亂。雖樞要云見相所執亦有似色等根境。而所依根境還所執故。不成依緣○由此證知第二說者定非安惠(云云)。 忠安記云○和上云。今謂不爾。既基云安惠等。則云火辨。由此可知。安惠火辨義一作此釋。既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等言違安惠故。唯屬火辨。餘通二師。論言末那雖無間斷性轉易故。准此可知。以本末那非是安惠所許義故(云云)。 貶量抄云○安惠等言如攝火辨○若非火辨。更無所等故○又彼所言所依根境還所執故不成依緣。此亦未閑安惠之意。護法所執性雖不從種起。而安惠許種傍生者何妨。餘宗依緣雖依他起。彼所執性得成依緣。宗彼不同。如何音一故。有說所言於理無違(文)。 疏本云。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述曰○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所識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此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又解。諸識生野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文)。 祕一云。疏又解至識自體者。問。後解意何。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答。若以堅執方無為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乎。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文)。 問。付器界安立。大乘意為風水金次第將如何。 祕云。論不應說為增上緣者。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緣。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覺釋。謂風輪等於水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釋。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云云)。 伽論二云。自此以後有大風轉。量等三千大千世界。從下而起。與彼世界作所依持○此大輪有二種相。謂仰周布。及傍側布。由此持水令不散墜。次由彼業增上力故。於虛空界金藏雲興。從此降雨注風輪上。次復起風鼓水令堅。此即名為金性地輪。上堪水雨之所激注。下為風飆之所衝薄。此地成已。即由彼上力故。空中復起諸界藏雲。又從彼雲降種種雨。然其雨朱乃依金性地輪而住。次復風起鼓水令堅。即由此風力所引故。諸有清淨第一最精妙性者。成蘇人迷盧山(文)。   伽抄一云。自此已後有大風輪下造餘處。餘處分二。初總明山地等。後四大州下別明山地等。成文分十。一造風輪。二造金輪。三造水輪。四造須彌山○十造鬼傍生○廣量等三千界等。小乘無邊。厚十六億喻繕那。此風堅實○水輪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後風起擊水變成金。金厚三億二萬餘八億成水。水金俱廣十二憶三千四百五十踰繕那。俱舍頌云。安立器世間。風輪最居下。其量廣無數。廣十六洛叉。次上水輪深十一億二萬下八洛叉。水餘凝結成金。此水金輪廣徑十二洛叉三千四百半。周圍此三倍。今者大乘金輪在下。水輪在上。與彼相違。又深亦別。至第四卷地獄之中。更當廣顯(文)。 暉林寺立本抄云。基云。小乘三輪風水金。今者大乘○更當廣顯。私案大論文勢。應同小論所說。謂今此說。降雨風輪上。次起風鼓水令堅。此即名為金性地輪。此地成已。又降種種雨。次復起風鼓水令堅。即以所堅成迷盧山等。以此明知與小乘同。景師云。亦依俱舍所說解釋此文。又次下文辨六種依持言。一建立依持。謂最下風輪及水地輪。令諸有情不墮下故。解云。地輪即是金性地輪。以此即知。最下風輪。次水後地(文)。 無垢稱經疏二云。須彌山者此此名妙高。水上高八萬踰繕那○薩婆多宗。山踞金輪。大乘亦然。故處大海(文)。 對法論五云(如祕引)。 伽論一下文云。云何六種依持。一建立依持(如立本抄引)。 伽抄云。建立依持。不說金輪。略故或即地故(文)。 大般若一百七十二云。譬如大地依止水輪(文)。八十花嚴第六十云。譬如火水輪世所依住。智惠輪亦爾。三世佛所依(文)。 大佛頂經第四云。說三輪安布云。風輪金輪水輪(文)。 瑜伽論第四云。何等為八。一等活。 問。護法論主明難陀論師義。以增上業種名根(文)爾今此轉救之時被遮根唯種子難歟。 論云。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主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文)。 疏云。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論有避如前至善順瑜伽。述曰。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明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識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順瑜伽。無前說過(云云)。 祕云。疏六亦無根唯失者。問。兼取現業。可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文故。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種也。據此一邊以為言矣。或雖言業種。亦取現業。後釋為正。如燈具明(文)。 蘊云。疏六無根唯種失者。問。設以業為根。如何不是唯種。此師答曰。若如難陀。以識種為根。即違對法曾現之文。我今說業約能熏現行名曾見及所熏種名為五根。無唯種失。問。若亦能現業。何故論中唯言業增上種。答。種子常有。現非常故。為根義隱。故不說現。若爾現業已滅。何非唯種。答。遠望能熏說現無失(云云)。 肝心云。文此申難也。申者申宗也。難者即轉救師還難前師也。即論文云異熟識中至名五色根者。即申宗也。非作因緣至善順瑜伽者。難前師也(文)。 論云。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文)。 疏云。七以五根為同法。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色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云云)。 演云。第七識等無失者。聖說眼根等實通現種。若唯業為根者。即應五根唯種無現(云云)非唯有執受文下。燈如(如下)。 問。論中難業種名五根之義。又彼應非唯有執受(云云)爾約能生覺受之執受作此難歟。 論云(如上)。 疏云。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云云)。 燈云。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業能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說。聲離質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說。前說種名執受。約同安危說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中幾有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受等。西明云。此說實能感五識業。說五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說。非正感故。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內處。違聖教說此說三皆唯。集云。感相分種非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今謂不爾。有說所釋。具云假身語業并實思業。論云非唯。故能通有執等。不云唯非有執受等。顛倒論文故不為正。前第二說。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受說者。且五色根為唯取現。為亦兼種。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者。何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故本疏正(文)。 有說所釋以下至故不為正(或本無之)常記所引唐本(有之)。 義演云。疏第二身業色等者。意云。業種者通三業種。若計業種為五根者。且如業謂依身造業。緣色身有執受故。所量業種為根亦可有執受。只如語意。二種共無執受所熏業種為根故。有無執受失。謂即聲也。問。豈聲無執受耶。不離。大種。聲有執受。若離有大種聲。其體虛疏而無執受(云云)。 問。護法論主轉救難陀五識唯義。以增上業名五根(云云)爾者五識業種歟。五根業種歟。 論云(如上)。 疏云○此上別破第二師說。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云云)。 私云。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云云)。 義演云。疏根從緣稱者。業即是緣。業為增上緣。招感五色根。說彼為業者。根據能招說為業也(云云)。 義決云。但依大乘自宗所說。有以眼識種子名眼。故二十唯識云○佛說彼為十。有以色種名為眼根。觀所緣緣論云○互為緣。有說能感眼根業種名為眼根。成唯識云。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識中業種名五色根。上之三說皆不正義對法·五蘊·瑜伽等說肉眼體性亦云現行。一云通二。此說為正。故五蘊論云。眼根云何。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以色為境。故通種現(云云)。 疏二本云。若約觀所緣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種業名為五根(云云)。 五根章云。取感五識上業種(云云)。 疏云。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述曰○自種生者○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云云)。 問。本疏中依淨月義對安惠立量云。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識。以恒起故。如第七(云云)爾者宗不云他有不云他有何失乎。 論云。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云云)。 疏云。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方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皆餘間斷故。即總出依第七也(云云)。 祕云。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不定過云。為如第七恒轉依他證八有依。為如第七雖復恒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問。因於同異二喻轉等名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答。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云云)蘊云○今准疏量。不言他即法差別相違過。宗法之中但言依恒識。恒轉識中七八二識為差別。意許依七不自依八。今違意許而作相違。量云。第八識應不依第七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宗他簡耳。疏若不言恒轉○即無同喻過者。宗若不言他恒轉。直依第七識者。此應以第六識為同喻。而言無同喻者。闕因同喻也。第六識恒起故。若改此因言識恒者。出過如疏(云云)。 問。論述淨月論師義云。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云云)爾者為例因緣依為當何。 論云。 疏云。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謂共許現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踰過。俱有依故。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中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而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今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云云)。 燈云。論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本疏說云。此令種子有俱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根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第八望種。非因緣故。是俱有依。然西明云。此中正明俱有依。如何義准因緣為例。解云。理實不應為例。而淨月意前三師皆不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識亦有所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不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緣俱有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為例。所以者何。能熏有因緣義。異熟望種。非因緣故。此意且引為例者。雖成因緣為所依。且取依義。因緣俱有同是依義。若云因緣依。第八現行望種即非。為避此過。云且引義例。今謂不然。若但成依。有為諸法皆杖託依。應成相符。若成因緣第八望種非是因緣成作因緣。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不立種子有俱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乖聖教故本疏正。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住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者。意以異熟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為住依。能熏轉識望於種子。雖是因緣。亦與種俱有故。與諸現行識俱有依為例。新舊合者釋生長義(云云)。 疏下文云。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 別抄云。月藏又許種識依。現於現識即是因緣。現於種識有非因緣。能熏望種即是因緣。異熟望種即非因緣。又於此中解俱有依。何故彼師以因緣為例。解云。今助彼師解意者。雖現種相望是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望於種非種子故。言現望種非種子依。故成俱有依。又望能熏望種。雖是因緣。異熟於種。即非因緣。但為依故。故從多分為俱有依也。又解。此師汎解依義。應能現種非別論俱有也(文)。 義演云。疏共許現行識以種子為依者。彼此皆許現行用種子為依。如前種子依等言故。今令種亦應依現識者。即令第八種子依現識也。故下云。初熏習位亦依能熏。又亦依所熏現識。故下論云。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等。即說能熏與種子為生長依。第八異熟為種子住依。據立論文許種子依現者。通八識說。非唯第八。唯除異熟生無記心心所以不熏成種。彼不與種子為依。故不取也。疏若謂論文至無同喻過者。若如論云許現起識以種子因緣依者。即今成立現行與種為依。即無同喻。何以故。現依種。是因緣依。種依現。是俱有依。豈得將因緣依與俱有依作同喻。但如論文所說。即無過也。今應立量云。種子應以現行為俱有依。因云。種現二中隨一攝故。喻如現望種。准現望種。雖是因緣。此師意云。若望初熏辨體因緣攝。望俱時有力即俱有依攝。今為現為喻者。取俱有依一邊之義也。若不爾者。即無同喻。由此故。論不言現行以種為因緣也○疏助解以下有三解。第一取一切現行。第二取一切異熟者。第三解唯取第八現行識○前三解中。取初後兩釋為勝。初解種子依能熏所熏一切現行。後解種子唯依第八。准下論文。兩解總須故是勝也。次下釋現行與種為仍所由故。通八識皆為種依(文)。 又云。疏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者。意說。種子用現行為俱有依。言以種子為因緣者。現行用種子為因緣依。言與現行俱有依為例者。即例種子用現行為俱有依。論云既許現行識以種為依。種子應依現識。有云。現行望種熏。既為因緣。即為因緣。即例現行望種亦為俱有依。以現行生長種故。異熟為住依故。此是本新熏二種家義。義具故也(文)。 問。識根互用位五根與識同境根之義有歟。 論云。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識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文)。 祕云。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問。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緣五境。成事智品緣十八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說。更有餘釋。如下當辨(文)。 肝心云。文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者。祕云。問○說(已上)案云。祕說不盡。可依西明故。彼疏云。眼p5551識得緣多境。如何一根得名同境。解云。根隨於識所取多境皆同得之。故名同境(文)。 西明疏云。問。豈不五識得自在位通緣異境。如何眼識與離根同境。解云。眼識緣六境時。根亦隨識同取六境。境雖雜亂。根不雜。至第五卷當廣分別(文)。 對法抄五云。 問。於五塵境判離中知合中知者望本質。相分於根識如何判之乎。 問。五根本質相分共照之歟。 燈云。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識緣境變相變親所緣。眼等五根為照相分。為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故。若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有照。答。今二解。一云。雙照。俱色境故。無法遮故。一云。照相分。云同分根能境故。隔自識相。故不照質。問。如隔琉璃等尚能見外。自識相分有說非礙。何故能遮。答。勢分力隔。不以相礙。前解為勝。問。五識變相。為依託質。為不離見。若依託質。應離識取。若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與根不即離故。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俱悉無過。以能緣見不可說云在此非彼處。以無形礙故。若爾。如何名離合取。答。以五色根望本質說。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識緣(文)。 常記云。文若爾如何名離合取。解云。以何得知。識亦有至不至耶。答。五十六云。六合能取。四不合能取。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此中意云。六合能取者。鼻舌身三根及彼三識。四不合能取者。眼耳二根及彼二識。故知根識是有至不至能。問。若許識亦有至不至者。為約本質。為約相分。若約影像。皆在識中。如鏡中像。何有至不至。若約本質。識外不緣。何言至。答。識所緣影皆在識中。唯至能取。由託質有影從質。質有至根不至根故。說識有至不至能取。問。何故不以質從影皆名至能取。而以影從質得有至不至。答。由色根取本質。以分至不至。五識人所依。是故以影從質。亦分至不至。問。意根意識既不緣本質。應名至能取。何故五十六云二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答。約質意根意識並影在識上。皆唯見見至。然約本質為有遠近。以影從質說有至不至。問。若爾。第七所取本質非遠。何故對法三云。不至能者謂眼耳意根。答。從能依識用獨行遠行故。說所依所取(文)(範如是說)。 瑜伽論五十六云。問。幾界合而能取幾界不合能取。答六合能取。四不合能取。五及一少分非能取。一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云云)。 鈔十五云。言合能取中如對法第四意唯不合能取。此中通合不合者。此叭五根為門故。通合不合。彼以正塵為門故。唯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不合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不合取(文)。 對法論三云。又能取有四種。謂不至能取·至能取·自相現在各別境界能取自相共相一切時一切境界能取。不至能取者。謂眼耳意根。至能取者。謂餘根。自相現在各別境界能取者。謂五根所生。自相共相一切境界能取者。謂第六根所生(文)。 對法鈔四云。 別抄(論七)云○問。由持經力三根得遠境。云何鼻等識不假空。解云。言遠質者。以對近不對影像。以上界香為增上緣。擊發欲界第八識中皆香塵種子。生法界香。以為所取。鼻還合知故。約遠質言得遠香。又此約質影言之。影像與根合。本質唯根合。眼耳二影即非根合。就根合說。非約識。約識影像容有。前難就依為言。故無退失。由此依名同境根(文)。 法處章清素記云。問。五識緣境依本質者。能緣既與本質相離。如何得有合中知耶。若約相為分名離中知。八識杖質皆離中知。進退共過。依何所從。若言境親近識之者為合中知者。俱言離何得有親。應尋善釋(云云)答。約於本質。親近識者名離中知。全離遠者名離中知。故約本質名為離合(云云)。 燈三云。論因緣分別二變○問。若五識變相分無礙。與對法第三相違。彼論有對無對分別中云。諸有見者皆是有對。豈眼識相分非有見耶。彼論云。謂眼所行境是有見義。故眼識相應名有見○今為二解。一云。五識所變並是有礙。且說有見。舉此例餘。即對法云諸有見色名有對故。一云無對。非有見故。眼所行境名為有見。眼根但照彼本質故。若爾。何故名境根。答。同取本質。如說王所同一所緣(云云)。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七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目次 開導依段 前三無記 開導依第二師 世親染污意 色法等無間 依緣同故 據執為我 第二能變所緣段 但緣藏識 佛果心王 又前二見 相應門段 以妄念惠 事亦有疑 不定隨惑 八遍染證文_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 開導依段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前三無記之文證何事耶。 疏云。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述曰。翻第一位○謂佛世尊於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於。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決。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文)。 太抄云。疏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無尋求者。前三心是者。謂率爾·尋求·決定。此三是無記。佛心既是善。無尋求心。然大論約凡夫任運心中而不作而緣境者。即前三心是無記。若在凡夫位作意心中緣覺境。前三心亦通善惡性○疏於一時中具四義。然但有三。解云。佛心一念中亦有率爾心·決定心·染淨心·等流心。唯有三心。唯有率爾·決定·等流三心。皆差別。無染淨心。又解。然但有三者。謂佛已曾見竟。即唯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即無前二心也(文)。 解節記云。彼論復言至然但有三者。言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者。論文也。第一卷論文也。率爾·尋求·決定為三。如五心章。此依因位○一切多善(文)然約少分而此證耳(文)。 五心章云。成唯識說。八地以云乃至成佛。任運決定。不假尋求。故但有四(文)。 又云。第九三性所取者。瑜伽論說。初三心是無記。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五識中一與第六識連續生說。若在因位。境界強勝。諸識雜生並生五心。皆通三性所攝。若無漏位及得自在。一切多善(文)。 燈五云。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說。若已是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俱者。一通三性(文)。 瑜伽第一云。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后方有染淨。此后乃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起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文)。 同論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若不散亂。必定意識中第二次定心生。由此等尋求決定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文)。 問。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云云)爾者誰人義耶。 論云。有義。前說未為究理(文)。 疏云。案惠等解(文)。 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文)。 疏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義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文)。 祕云。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平等智體雖是第六。由轉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從所轉第七為名。問。何為七無智名平等。答。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文)。 疏鈔云。疏云。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乃至應爾者○問。為有漏世第一法生平等性智。為由無漏第六引生平等智。答。亦平等智即正由他行妙觀智引生。亦少分由世第一法疏遠引生。若世第一法能正引起妙觀察智(文)。 演云。疏即顯末那名通無漏至亦應爾者。意云。謂第六識先於世第一法。作有漏生法二空觀。能引後念見道無漏智正起時。有漏第七及四或并分別者。并皆伏斷。俱生者伏。分別者斷。何以知者。生法空觀違二執故。望安惠宗。唯在我執。無有法執。既第七識引平等性智。但依第六上立。而不依第七立。何以故。謂安惠本宗不許第七通無漏故。若爾。何故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答。但有其名○由轉去有漏第七得平等性智。所以說○問。說不假立無漏末那名有何過耶。答有違經失。經云初地心平等性智得有相應末那故(文)。 燈云。後開導依本心本師。第一難陀等○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西明云。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為開導依。彼許三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今謂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又非翻譯之人。若是安惠。前難如何。答。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性智等如疏具釋。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疏外又解。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用。亦總用。前六識內隨何為開導依。第七八識雖正相續。見道初轉同第六引。應用第六為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肯鄭重為斯錯判。今又助解。言安惠等。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文)。 解節記云○今見本疏。意通二師。以疏既言安惠等故。即等淨月。集本疏偏故破之也。故燈意非也。抑意不通可得中耳(文)。 論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文)(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心第六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 蘊云○問。安惠滅定既無第七。如何說此為第六依。答。就前師說。或此第二義。非唯安惠。故不相違。下准此釋(文)。 論云。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文)。 疏云。以下結正歸宗○論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文)。 問。本疏中釋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文。引無性世親二攝論說。爾者世親攝論意染污意者第六第七二識中何乎。 論云。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第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文)(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依法第五○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文)。 蘊云。問。世親無性染污意何以各殊。答。無性據發潤異熟依六生。世親說俱依第八依於七(文)。 燈云。論駿又異熟心依染污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一云。即第六識為染污依。第二同世親。所謂末那。何故二別。答。兩論不違。此有二義。一恒相續。二緣內外起增上愛故。無性即據通緣內外起染污故。不言第七。世親即據恒相續識常起染污。非無第六。以非恒故隱而不說。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無第七。以不外緣故亦不說。然今此師所說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或可染意依第七說。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為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為開導依。以因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者不證第七。或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說。初受生識以染污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王必起貪瞋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智(文)。 樞要云。第三等無間緣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污意。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俱行意。無性亦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污意識。故知天親說為第七。又云。此緣未為為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若如疏解。說為第七者。何故世親說為第七。無性說為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緣當有為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說。唯說第六。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又無性第三。亦同天親說為第七。如前俱依中已引訖。疏中二解(文)。 周記云。論文但言煩惱俱行等者。天親論也。而不分明言是第七。無性至說第七者。無性既言有說四。或若其天親不說第七。無性指何而有說與四煩惱相應名染。又言此緣未來者。天親說也。第七相隱亦能助潤者。全界煩惱許潤生。是以第七故能潤也。又第六識俱生之愛而正潤。第七之愛而是本故。故名助潤(文)。 濱記云。若依天親意解是第七者。以何文知天親菩薩意是第七意者。彼天親論文云染污意者。煩惱俱行意。又無性攝論云。有說言四煩惱相應心染污意。以此二論文知。天親說為第七意。若染污意是第七意非天親意者。何故無性論中云或有說言耶。所言或有說言者。定是天親故(已上疏意也)師云何以得知。或有說言者即是天親菩薩說言。且依大大乘中宗師說(文)。 後後文大切也。可見之。 解節記云。泰疏四云。或有說言等者。敘餘師釋。或有諸小菩薩釋言。初受生本識依同時末那與四煩惱相應心故。名染污依。彼云末那亦能潤生故也(文)。  論上文云。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文)。 疏云。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即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文)。 世親攝論第三云。論曰。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合。若即此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釋曰。非等引地即是欲界。沒者死也。染污意識那是煩惱俱行意識。結生相續者。謂攝受自體。此染污意識緣生有為境。於中有滅。言和合者。識與赤白同一安危。若和合識即是意識。依此復生所餘意識。是則一時二意識轉。謂所依止和合意識。及能依止所餘意識。又和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何以故。依染污故。時無斷故。謂此意識遍等煩惱所染污。意為所依止。緣生有境故是染污。即此為依。名依染污。於此位中。所依異熟不容染污。是無記故。此和合識常無間斷住業轉故(文)。 同論第一云。第二染污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文)。 無性攝論第三云。論曰○更相相和合○釋曰。依中有位意識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連持生故。名為相續。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已相續心應成染污。此已成立許為無記異熟性故。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遮。是意識性(文)。 忠安記云。問。有何以二釋論各解不同。解云。無性師意。必由竭盡識緣未來生方得異熟識生。末那不能緣未來。故言依意識。世親師意。染污之言必是末那。非是意識。四惑俱故。一論師各舉一邊。互無相違(文)。 問。上座部中經部許色法等無間緣義乎﹒ 又問。攝大乘論中述上座部中經部義云色法等無間緣(云云)疏中釋之此非彼部本計說許之(云云)爾者以何文為證乎。 論云。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以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文)。 疏云。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計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引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因(文)。 祕云。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按無性攝論云。謂經部師○無有因緣。引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文)。   演云。其上座部中經部師者。即上座部中以經為量者說為經部。非是二十部經部也(文)。   蘊云○疏此設縱言有二義等者。初意云。彼經部自許色有因緣及等無間緣。今縱許等無間緣。奪因緣也。即以第三卷文為證言。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唯色等法名無間緣者。此徵詞難初解也。言第三卷中等者。正會違意云。第三初約色中有諸種子。心中亦種子。心生於心。即有自緣及等無間緣。色生於色。知亦爾故。許色有無間緣也。第一卷據阿羅漢入無餘已。無識及種。唯有色在故。不說色有無間緣。疏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者。彼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緣。但有因緣。今奪因緣設。設許有等無間緣也。言此義為正者。今疏斷斷以經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緣。是正義也(文)。 燈云。論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脂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等無間。奪彼前後為因緣義。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釋文如疏(文)。 忠安記云。論然攝大乘說○緣等者。基云。謂假縱小乘○前為後因。上座部中經部計。非是十八部中別經部義。以如前測云。若不許色等無間緣。如何攝大乘論第三卷云。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不應道理○唯可容有等無間緣。無性釋云是經部計。故作此通。此如前釋。上座部中以經部為量者。諸為經部。非是二十部中經部。和上云。勘正理論。譬喻者言色亦有等無間緣也。譬喻即經部異名。今准基初解。經部有大種。若二十部中經量部者。如攝論第一卷。色無等無間緣若攝論中所縱經部。即是上座中經部。正理論一云。譬喻亦爾(文)。 正理論十九云○上座此中妄作是說。若一類識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生。由此故非等無間緣者。何緣於彼不共無明相應品中。有貪等起○(上座難有部也)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無間緣。其有同類同聚多色俱時而起。非心受等同類俱生。故諸色定無等無間緣義○譬喻論師說。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緣。見乳酪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緣義。又無經說唯心心所能為緣。故立此緣定非色者。是虛妄執無如是義(文)可見上下文。 無性攝論第一云。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應理。色法受熏。不應理故。無堪能故。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文)(第七理證二定無差難文也)。 攝論疏第二云。自下第二破彼所計等無間緣不得成立。文中三句。初言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者。顯非所立。汝宗不說唯有色根無習氣資能作後時我執心法等無間緣。二言此所無故者。重釋唯色此色根所無有我執習氣資故。是故唯色望彼所立非其出定我執等無間緣(文)。 同論第三云。論曰。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又從無色無色想天沒。滅定等出不。不應道理。又漢後心不成。唯可容有等無間緣。釋曰。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緣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文)。 廓疏四云。初經部執者。顯執分齊。是上座部中經部執○問。經部即許以心熏色。現行雖斷。習氣依無間生心。色熏心。彼色熏心。彼色雖斷。習氣依心無間生色。何故證乃約現行間斷心故。答。彼部雖計色心想相熏。然彼決定其義云何。由彼計若心相志心自重習。心若間斷方始熏色。色法熏習心亦爾。是故論主原來不許以心熏色。故不熏破。由此義故。縱彼所立。以前熏後自類色心相續無間為種義。若於無色及無心位。色心間斷。前同不成。後色果云何得起。緣自類現行。以破訖故。不重破(云云)。 又云。問。此中但云前。後色心自類無間為其種子云何得知。以熏色。以色熏色。以色熏習。作如此計。答。後經部師既立色心無間為因。彼量不立。滅定無心無色。色斷耶。以此義准知作此計(文)。 又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者。除賴耶非餘色心也。無有因緣者。經部宗中。立前色心望後色心。為其三緣。今計有二。無有因緣。此就彼宗色自望色為無間緣。不望大乘(文)。 祕第二云○詳曰。歷觀群典。說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至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同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文)。 問。第七識以第八識為所依(云云)不共依歟。 論云。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文)。 疏·祕可見之。 燈云。論為是此識依緣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共依。緣是因緣。依以總取言不須分上之與現種不識自體故。云依緣同。又解。以總聚言緣第八識。因緣增上。種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說等無間。非所緣故。此據染說。若無漏位。亦緣無間識。二云。依所依。緣即所緣。以因緣增上俱名為依。緣即所緣。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如次計為我及我所師義(文)。 論上文云。第七意識俱有所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文)。 疏云。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是此依(云云)。 別鈔云。又證七識依第八。應更引無性攝論五同法喻。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有別依。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又顯揚第一云。阿賴耶識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即總說與五六七識為依也(文)。 論七云。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文)。 祕云。疏問至應設劬勞者。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疏前應知(文)。 論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文)。 疏五末云○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過(文)。 燈云。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共依。獨得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如疏)近而順生。何者。八六種子必隨七。七種生現意識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五八不說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文)。 論七云○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相分攝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文)。 疏七末云。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文)。 燈四云(論三所)○又成第八云。應有俱有相續識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根○今云自體相續識性故如第七識(文)。 又云。又前已成。第七識有別所依根。即是第八(文)。 疏五末云○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文)。 第二能變所緣段 問。難陀火辨安惠意第七識與我我所見相應(云云)爾者本頌緣彼言可攝我所見境乎。 燈云。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緣彼相應。何名依彼緣彼。答。據執為我。名依緣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文)。 依安惠義釋依緣同故文之燈(如上)。 論云。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文)。 問。護法正義可許有漏第七識緣六塵境耶。 論云。應知此意但緣藏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文)。 攝論疏二云。問。五識依五根。根境必同緣。意識依末那。根識亦同緣。答。五根識資方有用故。根識必同緣。意根不由識資方有用故。得不同緣。即以五根無識託資不能緣境。設無意識。末那恒緣。故不例也(文)。 遊心決中卷云○問。若爾。舊經意根分別一切諸法。若言意根攝七八者。七八亦應緣一切法。答○今有二釋。一新羅蕃元曉法師云。今可意根分別一切諸法者。即通二種末那亦緣一切法故。問云。何得知此第七識不但緣心亦緣境界。答。曉法師云。此有二證。一依比量道理。二依聖言。量道理者。此意根者能依識生。必應同境(宗)不共根故(因)如眼根等(喻)如是宗因譬喻無過。故知意根說緣六塵。言聖言者。如十卷楞伽經云。彼七識波浪轉。即起信論人彼經意云。以有境界緣後生六種相。由此等文故得知乎。二興法師等云。今此頌中根境識三相對而明。即指意要所生意識。故意根分別諸法○有說。彼舊經云意根分別一切諸法。此即於自假立果名。根因識果。今於根因立識果名。是故二經不相違也。此說多好以可稱傳。問。若爾。前二道理何會通耶。答。初比量即能立因法差別相違過。直作相違耶。第七意根應不緣諸法(宗)不共根故(因)如眼根等(喻)方顯意作許作意法。可知此等比量因中有過。故知謾語。楞伽經云。彼七種識依識境界令觀而生等者。各別自境。非一眾多。故云諸境。非謂第七亦緣諸法。又釋。彼經通自果說。故不相違。誰有智者妄執毫釐似言。違達眾多之直文(文)。 釋摩訶衍論云。第七末那六塵境為所緣轉義成云。何故經伽陀中作如是說。境界風所動七識波浪轉故(文)。 此論偽論事(如第二卷真如受熏所)。 問。佛果心王取別相歟。 燈云。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答。准心所知即云我愛○由此准知知。心王亦作我解。若爾。心王應取別相。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相故○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論云。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為受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問。未轉可爾。已轉如何。已轉通緣一切法故。答。亦總別緣生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果位王所二種能遍緣。如何取別。然第五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旦據因說。若在果位。王所俱能緣一切法取總別上相。但勝劣異(文)。 相應門段 問。護法意第七識不懷我所邊見相應有何所以乎。 論云。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惠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文)。 疏云。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文)。 蘊云○問。邊見既唯於內身執常執斷。如何此說通緣外有耶。答。執他梵王身等為斷常者。是外故亦邊見攝(文)。 演云○問。第七○如何言二見通內外耶。答。說前第六識中我所見等。問。本意但部第七識我見。如何將第六識中我所見等耶。答。現其本意問云何故我見不與我所邊見互相續生。所以將為第六識中我所見等答也(文)。 問。六遍染心師意妄念不正知唯惠分歟。將通疾分位歟。 論云。妄念散亂惡惠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文)。 疏云。論妄念散亂至起諸煩惱。述曰○以妄念惠是疾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妄念等三。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以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擇。故有妄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文)。 又云。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妄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故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文)。 上論文云。我見雖是別境惠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文)。 下論文云。有義。前說皆未盡理○妄念不正知念惠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簡擇故(文)。 疏云。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妄念等。妄念不正正。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文)。 別抄云。問。第二師亦遍染心。妄念惡惠散亂等三是何分位。解云。妄念惡惠是癡分位。遍染心故。散亂一種別有體性故。遍染心也。此說不然。若爾。何故論云此別說念。准前惠釋(文)。 論六云。有義。不正知惠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惠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文)。 又云。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文)正義意也。 燈云。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緣受境。及邪簡擇故。妄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緣現在復非簡擇。起此妄念不正知時。與無明俱不。若許俱者。忿等應瞋俱。若應非遍染。答。義別說之。猶如見惠。雖不相應。可得俱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旦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念及不及不下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答。別境中妄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妄追憶故。隨中妄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若別境中惡惠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文以此釋合要緣曾受等文可知彼師不遍之義歟)。 問。十遍染心師意上可起疑煩惱耶。 論云。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邪欲邪勝解邪念○此十一切染污心起○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預。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文)。 疏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預。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中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違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違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間。事決理猶預。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地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論於所緣事亦猶預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問。理於生猶預。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預。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取○瑜加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縱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現事。必生印或故(文)。 祕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解者。問。何故疑理事須印。答。事理雖別。然必要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疏事決不生疑等者。此難意云。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司一所緣之義。疏理疑亦解生者。此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答。事亦有疑。但相徵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文)。 演云。疏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者。此解意云。若疑決兩增不可俱起。若據一境。有理有事。同時取者。故疑與決亦可並生。問。此師曰。如何理事二法說名同一境耶。答。若起執心。不可雙緣二法。如多青等。何好同一所緣。以心王心所同所緣境名同一境。非謂一法名同境也。若要一法名同境者。即第六識緣十八界等。應非同一所緣。問。非執心中可如所說。或執起執著。如何理事同一所緣。答。執要惠俱。疑即不並。今既理疑事決。必非惠俱。以有疑故。問。疑非惠俱。勝解可並。如何說此定無執耶。答。疑雖解劣故執不生。不相違也(文)。 疏抄云○疏答據二○解生者。此師解云。若疑與勝解俱。謂則不得並起或勝解劣疑增。或疑劣勝解增。即得並生。又同取理事故。故疑解得並生。問准前疏中問部意。外人難云。疑緣理勝緣事。即一心中不同一所緣過。今者答文無不答他同一所緣。此答文中與前問意不相當。答曰。不然。既答文中。言論其體同取。理疑亦疑解生。即緣事是理家事。理是事家理。故一中於疑理而印事亦是同一所緣。此答文與前同亦故似(文)。 貶量抄云。言諸疑理等者。有說○樞要云○今謂有說答非一境難。恐不然也。論其體同。理必應非事苦相故。若據苦理故無此過者若疑於真。應無勝解。即自許耶。解遍染故。若言中與事同體故不相違者。論也同體可如所說。而無非真必不可言。疑於理時。事必決定疑解相應。若據別體。即不然也。理事不相即定不可言同取理疑亦解生。又彼所言疑五事者。約事是疑非但迷世。恐之虛言。不爾。疑惑應有通迷於理事故。而於諸教未見云疑迷於事故。由此有釋。事理同體故於一法起疑勝解亦不成因。理有真俗。真俗事理雖復同體。而望真如不應爾。又彼所言於真如有理事者。亦不可定真如名事。無是處故。不爾。境體既非一。故一所緣義還不得成。今即疑於真理必有相分義兼理事。雖緣理事。境無二體。可謂同一。既非所存。誰敢救之。樞要所言疑唯迷理。善順聖教。大小皆同故(文)。 顯幽抄六云。理事同體故名同一所緣。一增一劣故並生(文)。 問。以不定四心所立隨惑者唯限染污分歟。 祕云。論伽論至三界繫故者。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文)。 瑜伽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繫。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類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心無第二。如是十種皆欲界繫。除誑諂憍。由誑及諂初靜慮。憍通三界。此并前二若在上地。唯無記性。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此二乃至初靜慮地。惡作睡眠唯在欲界○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文)。 次上文云。若有隨順如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文)。 抄云。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與煩惱俱行者隨煩惱。由四相俱行故隨煩惱。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差別建立者。如此前五十五卷說會之(文)。 抄十四云(五十五所)○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說相應義。四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行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文)。 又云。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文)。 五蓋所可見之。 燈云。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說者○瑜伽論中或說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說多少別(文)。 燈五·論六·四斷所可見之。 問。於遍染有多師義。爾者八遍染義本論可有證文乎。 論云。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逸放·忘念·散亂·不正知○然此意俱所十八。謂前九法·八煩惱·并別境惠。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文)。 疏云。論無餘心所至不違理教。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文)。 肝心云。文依褒貶(須爾)雖無論文定許八遍褒(補高反。野王案認猶揚美也)貶(碑接反。鄭畜貶過也。例四貶歸也)褒貶(倭言今云即偈久太須爾)褒(布高反。相舉舉美云云)。 論六云○論說大八遍諸染心。 疏云○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五遍染證文(對法第六、集論第三、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恒共相應)。 p5642十遍染證文(瑜伽五十八·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 論第五卷本文抄十九目次 第二能變受俱門 初定出憂 非滅現纏 則金剛心 緣未來生 現行為境顯 第二能變起滅分位門 藏名據縛 第七品數 安惠佛果五識 出世末那 俱有依中 所立宗因 論第五卷本抄十九 第二能變受俱門 問。付五受出離義。且憂苦二根俱得初禪定時可離之耶。 疏云。瑜伽第十二說。初定憂。第二定出苦。 祕云。瑜伽第十一說。初禪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誤也(云云)。 大論十一云。初靜慮中出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出諸受。靜慮差別。又此應無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如是餘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斷有差別(云云)(六十三同之顯揚十九可見之)。 伽抄五云○辨出離有三義。一不行義。二滅粗重義。三離染義。初定離憂。有此三義。二定離苦。唯有滅粗重義。染初已捨。後猶行故。後之三離具粗重滅及離義(云云)。 疏云。瑜伽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以苦根粗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云云)。 燈七云。問。初定無苦。習氣應除。何故二定方始說斷。答。以初靜虛猶有三識。是苦所依。第二定無。是故說斷。問。憂喜樂喜樂受依於意根。云何初定憂言出離。答五識自無治道。識無粗重方除。意地自有斷道。憂在初定即滅。離喜樂等准此應知(云云)。 伽抄五云。初靜慮中苦根粗重猶未斷者。由諸憂根無知等引。彼離染地。一切不行。粗重亦捨。謂於無上法希慕愁戚。亦無知引。故離欲捨由諸苦根。有不由癡引。離欲猶行。故彼粗重無堪任性。二定方滅。 同抄十六云。粗重者即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尚有喜未回蕩。粗重未盡。三識苦根相隨順故。喜與苦根正相違故。第二禪地三識無故。喜滿極故。所以粗除(云云)。 祕七云。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穩性。名苦粗重。初定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粗重。二定相違。故彼方斷(云云)。 婆娑論八十一云。如契經說。初靜慮憂根滅。第二靜慮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苦對治者。謂初靜慮。復次依過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說○族性謂初禪識身。問。若爾。不應說憂初靜慮滅。答。憂根對治所依對治。皆在意識。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有作是說。第二靜慮基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文)。 義演云○由初定有三所依識○故。若爾○喜樂○亦應隨所依。第六通諸地。答。不爾。五識無能治。苦隨二定斷。意識體能治喜樂。不從通三界(云云)。 大乘義章十三(八禪之義)可見之。 問。瑜伽論中於無相中出離捨根(云云)無相者無心無想定歟。 又問。出離捨根之義如何尺之哉。 又問。伽論明無相中出離捨根事。出捨粗重非滅現纏(云云)有漏受歟。 疏云。瑜伽○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云云)。 祕云。按彼論云。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粗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住無相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相定。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緣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粗重。斷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現受。餘文可悉(云云)(義蘊同之)。 祕釋云。問。既不斷隨眠現纏者。應無相定隨眠現行行。答。於此定現纏已滅。言非滅現纏者。本意入此定為斷纏種故。不為斷現故。故言非滅現纏也。不以有非滅之言即許隨眠現行行也(云云)。 義蘊云○然有不疏本云於無相中者。想字誤耳(云云)。 伽抄云。無相離捨。要無學位。餘位分離。水得離名(云云)。 大論第十一云。此四靜慮亦得名為出諸受事。謂初靜出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第三靜慮出離喜根。第四靜慮出離樂根。於無相中出離捨根○又無相者經中說為○(如祕引)謂喜樂捨非彼諸受得有隨眠。煩惱斷。故說以為斷。彼品粗重說名隨眠。又此捨根乃至何處。當知始從第四靜慮。乃至有頂○即說第四靜慮捨根出離(云云)。 抄五云。又無相等者。謂無學人所入空定。名無想定。有漏捨種子為煩惱縛。假名隨眠。名為粗重。入此定中。說之為斷。現行無漏捨。假名現纏。在定猶起(云云)。 問。第七識與四受相應有何過哉。 疏云。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欲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云云)。 祕云。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依不斷問。依斷緣答。 燈云。問。疏云若思受俱金剛心非頓斷過者。設與捨受俱。豈不漸斷。以易地捨故。答。若喜等俱。必隨地別染法俱斷。如六識故。若捨受俱。即可頓斷。如第八識捨俱頓斷。其理極成。故無有失(云云)。 蘊云。如第六識。通四受俱。相應修惑從下向上漸次而斷。若第七識亦四受俱。即應同彼。先斷苦俱之惑。乃至漸次斷樂捨俱。應非頓斷也。問。如超果人。第六俱惑既四受俱。如何頓斷。答○以超果者意樂力故。雖四受俱。而能頓斷。第七不然。不可為例。獨覺菩薩金剛斷為難亦然。今應正解。但取前六識中得有非頓斷義。即成相例。何得要以超果等難(云云)。學記云。基難前師。若四受俱。即金剛心非頓斷過。此難不然。見道頓斷通四受故(云云)。 問。本疏中問云。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文)爾者。第六第七總緣別緣中何識何釋哉。 疏五本云(論任運恒緣至他地故)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不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云云)。 蘊云。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者。此意云。例云。第六識命終心必有我執。既緣當生他。即是別他地為我。此第七識何不許然。如疏解之非他地也(文)。 肝心云。文緣未來等者。緣未來生第八識也。若不爾者。第七豈緣未來生相耶。即是緣自地所生處第八識故。文若總緣我許之緣他者。此明第六識緣我也(文)。 燈五云○然正潤生不取二見。於此位起。亦復無失。然是總緣。非是別緣。以未來無。別緣我見無所杖質故(云云)。 祕云。論而言生上不起下者○起數增減略有三種○二云。起六。如疏所明○有義斷云。於第二說。然更推求。起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見非緣他地。當生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當生處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與理惑俱。詳曰。潤生我見據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應無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云云)。 疏云。唯得起下文。謂邪見·嗔·癡·愛·慢·我見○俱生○我見潤生起亦無失(云云)。 疏云(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起)述曰。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云云)。 祕第三云(論三所)言結生時。而有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之位名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未心名為結生○四命終心及中有未心俱名結生。皆能潤故○雖有四釋。初後為勝。中二違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時。羯暹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上故作是說。非正結生。故無失也。 燈五云(論六)○問。於潤生位。中有生殊。又起愛緣自身境別。為於二位俱起二愛。為不爾耶。答。潤中有。起自體愛。潤生有。起境界愛。以於死有。不見中有。謂我無有。起自體愛。於中有位見生處故。起境界愛。故瑜伽第一云(云云)。 義演云。疏若爾命終心至此別緣我故者。此問第六識。答如疏(云云)。 問。第六相應總緣我見可緣他地現行諸法耶。 疏云(如上)。 要云。末那繫中難云。所緣一地繫。能緣擊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通九。如總緣我見等。答。現行為境顯。能緣隨彼繫。種等境沈隱。能緣繫不隨(云云)。 燈云。問。七緣八為我。隨境一界繫。第六緣三界為我。三界繫。答。自地互相增。隨自自地繫。他地不隨增。不隨他地繫(云云)。 疏六末云(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述曰○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上下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許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云云)。 學記云。言緣彼執我即繫屬彼者。基云○故不緣他地○然總緣見緣他地者。唯他地種以隱。從現與自現。今為自我。第八不爾。不總計為一自我。故通緣他地。如我所見。不妨多故。亦緣他地現行故(云云)。 義演云(論五所)疏此位俱生至行相說者○如第六識中我見若總計五蘊身為我。通緣三界法為我。以此身中皆有三界法故○由此故知。第七不緣處種子及色相分。若緣者皆通緣也。問。種子可爾。相分如何。答。若緣第八相分為我所者。且如五根中忽有修得天眼耳通。即引得上界天眼耳根在身中。方能發生天眼耳二識。然此二根是第八相分。第七若緣。即是緣上地法為我所法也。故不緣相分(云云)。 第二能變起滅分位門(之內伏斷分位段) 問。要集意唯以我執相應天那名染污意(云云)燈師可許耶。 燈云。論此位染意。疏云。通二執說。要集等說。唯說人執。不說法執。何以故。若說法執。何故論言三乘聖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應永捨。又護法釋。三位無者。依染意說。故知法執不名染意。今謂。俱說於論不違。是本意故。雖定性二乘不能伏斷。望彼非染。不名染意。對不定性及定大乘。法執名染。然不定性生空聖道亦不能伏。故論云三乘聖道有伏滅義。若唯人執。應言三乘聖道俱能伏滅。何須得言有。三位無染亦復無過。法執望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中不無。若望菩薩。三位中無。文含義隱。餘者不悉(云云)。 周記云。燈法執望二乘至二位中無者。二位法執不行故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三位之中亦名為無(云云)。 疏云。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迷曰○然第八識唯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意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答。崞障粗。藏名從立。法執既細。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菩薩應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轉。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云云)。 論下文云。是故定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云云)。 疏云。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文)。 演云○(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者)意云。第七成染淨差別者。是意識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成染污差別故(云云)。 常記云○寂法師云。有人云。染意亦通法執。理定不然。聖道不應永捨名故。論文可言二乘聖道全不伏滅。菩薩聖道有伏不伏。何故說言三乘聖道皆有伏滅。又二乘無學不應永捨。故知染意唯人非法。道證師云。寂詳為正。下護法釋。於三位中定有無染意識恒起。言彼無者。依染意說。故知法執不名染污。又八地已上起聖道。既有法執。末那現前。如何此中說出世道無有。由此道理。定非法執(云云)。 西明疏云。三乘聖至違我執故者○此釋三乘無漏正智隨其所應違二我執故不復起。又解云。此文但說生空觀。說我執故(云云)。 問。第七相應惑三上望可有粗細品中數不同耶。 論云。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云云)。 疏五本云。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執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經我見有九品。即在一界中。粗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許粗非想第九煩惱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斷。若有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姓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如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闕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云云)。 義演·義蘊可見之。 太抄云。如斷邪見唯第九品斷仍作九品能斷善根者。即下品邪見能斷上上品善根末後。即起上品邪見斷第九品下品善根。即約盡處而言。故言一品斷。據實邪見亦作九品斷善根(云云)。 肝心云。文若許(作波)粗細(耳)三界相似便無增減者。三界相似者。此第七惑粗細分別三界相似。何者。非謂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三界皆同一品細故。細故相似。若許七惑何證是一品無九品義。粗細齊等無增減者。無性第七應非能熏。闕第三增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既有九品。體有增減。故是能熏。問。何故不舉有性第七。唯約無性第七而難。答。有性第七至無漏位亦有增減。無性不爾。無無漏故。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增減義。故應非能熏。通難二釋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文仍作九品能斷善根者。東抄云。邪見斷善第九品類。此第九品中仍更作九品(云云)。 疏三本云。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及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斷頓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所斷。豈無多品。又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論方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至通三界。不妨欲界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云云)義翼·義演可見之。 祕云。疏如邪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之義面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地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答。初釋為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云云)。 論十云。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任運內起無粗細故(云云)。 疏十末云○此中障種無粗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為無粗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粗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粗細(云云)。 論第四云。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云云)。 疏五本云。述曰。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云云)。 太抄可見之。 斷障章云。第七識中九地煩惱障亦有二說。有義。九地唯同非想第九品類。然於其中。自類有九。如增上邪見能斷善者亦有九品。彼中如是。唯同非想第九品。故。唯障無學。金剛始斷。有九品故。體有增減。故成能熏。有義。九地各有一品。細分便成八十一品。勢力所障皆同悲想下下品惑。彼金剛心一時頓斷(云云)。 義鏡云○問。何以得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亦作九品而為善根。解云。婆娑三十九說四九品中對治九品者。謂下下品明治上上品無明。乃至上上明下下品無明。斷善九品者。就下下品邪見斷上上品善。乃至上上品邪見斷下下品善。若有依斷善九品說者。彼邪見則九品。若依對治說者。彼邪見斷唯一品。以對治九品故。俱舍第九。亦同。解云。斷善邪見即對治九品中下下品之所治攝。故唯第九品作九品。能斷善根。文有義九地至頓斷者○何故不言九地各有九品。而言各有一品。解云。雖有九品。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云各有一品。理實可言各有九品○然此二說。疏第五判云。前解為勝。今此章中不判何勝(云云)。 文義記第五(論二之處)云。問。無性第七應非能熏。無增減故。測釋三藏解云。隨所執第八識九地粗細不同。能執天那我九地別。故有增減。基說兩釋。一云。此從無始剎那現種增長。行解轉因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難解也。一云。九地粗細不同。同異三藏解○寂云。增減有二。一進退。如上中下。或進退。如六入位。道諦正智但有進退。二行相。如諸執實我法者名增。不知自所緣緣名減○故染第七雖無進退。然增空有行相增減○今謂。寂云所說二種增減理且可爾(文)。 問。安惠論師意可許無漏五識耶。 論云。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文)。 疏云○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文)。 唯識章云。或因八果七識。安惠論師云天那唯染故(云云)。 十五界唯有漏師別出之。 論下文云。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云云)。 顯幽抄云○辨別境○有二師。初安惠○即安惠宗五唯識二十九心所相應。以無別境五也○第二辨護法義者(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無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難。後釋理優(云云)。 論六云。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即說。十五界無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比皆然(云云)。 顯幽抄云○此初師是龍軍論師也○此師意計。佛位無十五界○唯是有漏。自性散動(文)。 論云。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文)。 疏云。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必有輕安。雙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欲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第三又解(云云)。 論第十云。有義○如來五識非五識界。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性散亂故(文)。 論九云。有義。此智二分俱無。說無所取以能相取故(云云)(根本智初師也)。 燈一云。准下第解真見道敘異說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云云)(云無漏心無執之釋下也)。 論云。有義。俱無離二取故(云云)(相見道初師也)。 疏云。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非以為體性(云云)。 二十唯識論疏下卷云。 繼德記三末云。疏有二說。一云。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此說意云、雖五根有漏、而初地中得成事智、諸根互用也、即安惠義也)。 論五云。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云云)。 疏云○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能依智者不然(云云)。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文所疏燈(如彼卷可見之)。 廣五蘊論云。 燈一云。問。佛無相見。誰能說耶。答。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說(云云)。 同六云。問。安惠見相皆是所執。世尊即無。云何今難。經說佛說佛智現身上等。答。彼師釋云。據增上緣說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及如說法事(云云)。 疏十末云(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分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相見。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諸證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有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云云)。 根境遍計所執文。三依闕一難文(第八卷第四卷可見之)。 問。論中出世末那經說有故(云云)指何經耶。 論云。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云云)(破安惠三位無末那之義也)。 疏云。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天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必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此違教(云云)。 別抄二引六十三釋之。但未經矣。 西明疏五云。出世末那經說有故者○謂佛地經說。平等性智相應淨識即是末那。又瑜伽六十三引解脫經。出世末那廣說如彼。故知末那非唯是染(文)。 忠安記云。論○基云○測云○(但出佛地)和上云。測師所引經文分明(文)。 文義記云○基說○測釋○(如彼疏)觀解同測釋。範云。瑜伽十六證有勝義引經頌云。染污意恒時○諸解脫眾惑。又如後引解脫經云。對治道生○便得解脫。由此二文知有出世。次第七意證曰。瑜伽十六所引初頌。同此論引解脫經頌。然此頌文但證第七末那證出世。長行釋中。此意從彼便得解脫。方證第七淨七。又六十三但如世尊言。如何得知即解脫經。由此但引佛地六十三所引及解脫經(云云)。 貶量鈔云○今謂○又有說云○亦非定證○既有佛地分明說經。然准下證。即解脫經者。不知大師何深解而作此說(云云)。 瑜加第十六云○此中依止補特伽羅無我勝義。宣說如是勝義伽陀○如經言○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先亦非後。非彼法生已後淨意而生。彼先無染污。說解脫眾惑○又顯所說解脫之相。謂非即彼生已後方清淨。別有所清淨意生。即彼先來無染污故。說為解脫故(云云)。 問。護法對安惠立量云。汝無學位第八識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云云)若以聖道無學第六識勘不定過者。何遮此過耶。 論云。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云云)。 疏云。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識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云云)。 祕云。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問。前師自許聖道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答。俱有依中共不共。聖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云云)。 蘊云。疏是識性如餘七識者。問。安惠既不許有淨第七。即第六識亦無依。此淨意識即是異喻。何故此云如餘七識。答。有二解。一云。彼許第六以五為依故。設無五識。亦許第八為六共依處。既不云不共。淨第六亦入同喻。二云。喻中既云如餘七識。即簡三位。第六識也。又淨亦無依此不許故。第二解正(云云)。 問。論難安惠義所立宗因但俱有失(云云)其過相如何。 論云。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有無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云云)(第九五六不同失之文也)。 疏云。論又諸○六依。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論聖道○有失。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過。一分宗過。自許聖道及無學意無依故。若言除對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拔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文)。 祕云。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無依者。有義彈云。無學聖道意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詳曰。夫五不定於二喻。或有或無。無所立處即為異喻。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六在有法中。如何復言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過據理令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聲常。一切皆無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耶○疏若以六識至無第七者。有義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有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三支無過。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取內量內云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乃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三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三支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三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詳曰。直觀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略也。如義燈正。故疏無失(云云)。 燈云。言所宗因便有失。疏云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者。改彼因云。除聖道等意識無俱有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故。因改於前。前因亦應除三位六識攝故。無不定過。樞要云。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不定意為同法故。此量意云。以無學人恒無第七。言不定者。除在滅定無第六識。取不入滅時第六意識為同法故。然以理論。此中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二簡去三位取餘第六。因亦有二。一總因。六識攝故。二別因。亦簡三位。非三位餘六識攝。隨其所應。以二因各成二宗。過思可知(云云)。 常記云。文以無學不定意為同法故。解云。問。樞要但云以無學聖意同法故。而不言不定意為同法。何故今云不定意耶。答。樞要本別非但一本。今依一本故作此說(云云)。 要云。所立宗因但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為同法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相違(云云)。 要決云○又勘有樞要本云。又因有法自相相違(云云)更勘正本(云云)。 尊應記云。文○言如疏各有二過者。即上所舉二本量之宗有二失。一者一分違宗。二者比量相違也。因有二失。一者不定守。二者相違決定之法相相違失也。故云各有二過也。文因有自法自相相違者。意云。為第二本量作相違量云。餘位第六必無此依(宗)六識攝故(本量因也)如聖道及無學位長六(喻)是四種四違中。法自相故。必改本喻也。因必用本因也(云云)。 蘊云。疏若以六識攝故至決定相違過者。此中法自相相違過者。量云。除聖道無學餘第六意識。應無俱有依。六識攝故。如汝染意識。此是比量法自相違也。言決定違過者。量云。意識應無俱生不共所依。是意識故。如淨意識。因喻俱改。故成此過。能成別宗。無學意識即為異品六識攝。因既於彼有。亦是共不定過。疏所說者與前總宗不定無別。故不定也(云云)。 肝心云○次因三過者。不定·法自相相違。如文可知。其決定相違文略不舉。文若以六識故因至意識無依者。私云○故疏無失。東抄云○今准以六識攝為因。但有法自相相違過。不得成決定相違過。何以故。相違之量改前因故。若爾。何故言有相違過耶。今准樞要○各有二過故。今若決定過。即因有三過。何因是各有二過。故知決定相違者。非也。應作疏是而誤注也。若改因云。意識攝。故如聖道等。亦得成決定相違。然疏中六識為因。不得成自相相(已上)案云。恐抄文錯是寫人過。非抄主意。由此一二字疑替成文。幸得正本勘正欲傳。義燈云。言○過思可知(已上)案云。今欲疏文謂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者。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法自相相違過。其決定相違者。更改前因。應別作故○問。若爾。云何改前因作決定相違。即作量云。除聖道等意識異生異識無俱生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既改前因。故成決定相違過。故知六識攝故因為違量者。是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若不爾者。豈大乘基迷因明旨。作決定相違耶。明知東抄疏於基旨。疏既言略。不舉決定相違因喻。由此樞要但云各有二過。故不相違(云云)。_ 論第五卷本抄十九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目次 分位行相門 八據永捨 單生空 果上許緣 法解 淺喻深喻 若望菩薩 第二能變教證段 解解脫義 理證 第一不共無明證 六有通治 平等性智能伏道 前師見等 第二六二緣證 謂如五識_ 論第五卷本文鈔二十 分位行相門 問。七地已前無漏心時可捨第八賴耶名耶。 論云。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初特伽羅我見(云云)。 疏云。論彼緣阿賴耶識起初特伽羅我見。述曰○問。能緣之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識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學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無漏故(云云)。 祕云。不可說彼得互捨者。不得以八同本七令捨。以七同八而亦不捨。何以不得。答。染污過尤。暫滅名捨。淨法他縛。永無名捨(文)。 義蘊·肝心等同之。 別抄云○解云○(同疏意)又解。第八離執。無別能永捨方名捨。末那無執。平等智由有勝用得捨名。若爾。法執末那有何勝用。解云。雖非平等行。能與第六生空智為別緣故。若爾。七地已前平等智行。第八為依。亦應名捨。執藏之稱。解云。第八通依。非如第六。緣彼第六別依。故不可例。又解。二種俱通。暫永二種。影略互顯。各據一義。亦無此難思(云云)。 疏下文云。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述曰○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得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云云)。 祕云。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難知者。以執藏義。正名賴耶。平等非執。故所緣入何名賴耶。疏既無能藏義應暫捨者。此乃躅前難知意難。若無能藏。所緣第八不名賴耶。既無能藏。賴耶應捨。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云。詳曰。賴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緣何失。若要起執方逸事賴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緣無咎(云云)。 問。三心相見道初心單生空觀歟。 論云。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三平等性智相應○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云云)。 疏云。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從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鄰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觀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云云)。 祕云。疏若定爾者至非法觀果者。此難意云。若也定許不觀及果皆平等者。八地已去無非法觀及法果時。即應恒時起平等智。疏由此說鄰近果者。此答意云。雖二後得皆名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恒起。疏或八地已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為果。疏若我後義即全論者。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無遠果而以去之。故云全論(云云)。 要云。見道全生平等智者。收中但有一心見道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多分有故。所以論總說。非於其中唯起平等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智。不但修道。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得智法觀耶。答曰。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為前導故。佛地論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問。若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答。近勢難入。遠即易入故。又解。總無後得入別總。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問。初起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云云)。 方誌云○法空智言通自見道名長讀也○即簡三心第一心也。以彼非是法空智故。言二觀別者。根本後得○或可久修初修二別(文)。 常記云。文又長讀論文等解云。興法師云。見道中及修中。測云。菩薩見道一向法空故不說中。又解。中言通見道。護法正宗。相見道中三心初心唯生空故○大賢師云。然今存初。下論文云頓於道起法執。不言見道故○文佛地論云至本觀同故。解云。案佛地論。都無此文。學者可見(云云)。 文義記云○基說○樞要○測釋○觀解。後說為正。範云。初說為正○寂云。頓悟見道。於三心中。唯有第三。無初二。見道位必是無單生空故。漸悟大乘三心。見道唯初初二心。即無第三。故下文中。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不言見道。有學無道二種漸悟。不簡見修。但言生空智果現。故知悟唯修有單生空。真相二見中。初心修道三般若。初心平等不起。證曰。三心初心唯生空智○理通見修亦說中言。下云頓悟○不說見道。依多分說。測釋後說。樞要觀云亦釋。一云。雖起生空。平等生由前法觀智可生果故。雖以彼起。而所緣行未必同彼。由此斯中法空智果唯二心除法空。理不違故。一云。見道無章生空故不說中。此同測釋。初說及範云。說雖有三說。第二為勝。下云量起法執。不取見道。故非初釋。又云。初釋唯生空智不可唯法亦具二空。違第十說。法空除三時起有漏生空滅定。生空除二時起有漏滅定。故非後說。寂之所說異於諸釋雖似順文而理難成。如何漸悟單生法空而無第三。頓悟無單唯有第三漸悟。今說方成三心。無數理故。謂二乘定無三心。菩薩見道若漸悟皆具三心。是法空果不起法執。二乘漸悟從地前位至於修道。起單生空不起法執。故不別標。頓悟唯在修道得起生空觀故。別說修道。至第九卷當更對顯(文)。 論下文云。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時。頓悟菩薩於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地執。我執已伏故(云云)。 疏云。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云云)。 論十云。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法雲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云云)。 疏十末云。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智起同時故。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云云)。 肝心八云。北抄云○答○問。第一生空觀時。第七有法執起不。若有法執。見道平行等性智應有間斷。答。宗解云。有法執起。應解云。無法執起。平等性智相應不斷故○今自意云。法門安立有三。亦據實。是通生法空(云云)(北抄文)。 六卷私記第五云(子鳥)問。三心中初心若單生空觀歟。若帶法空歟。答。單生空觀。非帶法空。問。何以知爾。答。疏五末說平等性智現起位之中云。一切菩薩見道全○真見道義(云云)樞要下云。見道全生平等性智者。疏中但有○故論總說(云云)意云。平等性智必法空觀時起。單生空觀時不起。三心中初內遣有情假緣智是單生空觀故。平等性智不行(為言)故知單生空觀也。問。菩薩必法觀入見。而若定初心單生觀者。三心真見道之師如何可會。答。難會。且可云。彼師不以佉觀入見故。是不正義師也。問。初一心真見道師如何可云耶。答。不異前義。問。一心真見道師云。三心是後得智。而後得智亦正體智等流。何法空正體智後生空後得可起耶。答。此難尤重。但樞要下云。問。頗有菩薩○答曰。即依此義○及未自在故(云云)以此量後答可通前難也(疏立末有此二解廣故不記之)然先德云帶法空生觀者不然。違諸文故也(云云)。 燈二云(論一)問。法觀是細生觀疏。法觀必帶於生觀。生執是粗法執細。斷法之時時必斷。答。設爾何夫。若爾。何故論第九三心見道之中。第二內遣諸法假智。唯斷法執不斷生耶。據實斷法必能斷生。以彼加行期心別故。亦不違理(云云)。 唯識章周記云。章云法空必帶生空者。問。法必帶生。如何得有三心。見道應但有二。得別有法諸空觀故。答。見實但二。唯識等據其加行云而作三種也(云云)。 肝心云。上文云。此抄云。問。法空觀帶生空。何故第二內遣諸法不帶生空。與三何別。答。宗有二解。一解云。第一二但除自身我法。其法空觀但除自身法。但帶自生空。不帶他身生空。故與第三別。二解云。法門淺安立淺深總別對。第一生淺。第二法深。第三總別。第一二別。非第二無生以法門安立。故第二名法不定生(云云)。 六卷私記第六(子鳥)云。問。答爾。三心見道中。第二內遣諸法假緣智。是非單法空觀耶。又說第六般若有三○其第一第二是各單觀。豈無單法空觀耶。答。西明疏解云。三心見道法假緣智。必帶生空智。而對前念。且說法空。俱空智者。言說門中開合為三智。實別時非起也(已上依叡記以上私記文)。 問。因位平等性智可緣有為無為諸法耶。 論云。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云云)。 疏云。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及真如故。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只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真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方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欲。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第五說初地即得。故智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云云)。 要云。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緣真如○若第六識人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遊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緣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緣外緣聽聞正法等。及緣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云云)。 方誌云○此難○文意可知。令者略為二釋。一者同能引智而聽於法緣三惡等。因中猶許是其無漏緣於真如等。何妨隨他聽法等耶。又佛地論等說。平等智而有十種。准此因中平等之智亦隨能引聽於法等。二者不同能引妙則聽法等。如眼識等。准意引生豈所引生皆同能引一切境。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問。不同能引緣何為境。答。緣異熟。以之為境。故論自言。彼緣無垢異熟識起平等智。又不分別平等之智已緣真如後得平等緣似真如。理亦何失。以簡緣故。若要隨他有漏。第七應恒起能引第六。非恒執故。若無始起不假引者。亦已簡得後不假他(云云)。 疏云。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文)。 論四云。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文)。 疏五本云。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文) 燈六云○表義名言得通無漏。平等六引豈不緣名。許隨六引。隨緣何境。通亦為勝(云云此破西明義也)。 論十云。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淨識○有義。但緣真如為境○有義。遍緣真俗為境(文)。 問。護法正義意可許必我執作我解法執亦作法解耶。 疏云○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了(文)。 又云○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云云)。 十卷私記云○答。我執未斷位。一體見分上二執用別。謂不了法執用·為我用。我執既斷畢位。猶有法執種功能故。法執見分用起耳。如重闇轉闇。帶二執位如重闇。斷我執法執有位如輕闇故。疏第三云。此識從無始轉闇(文)又引喻云。十地無漏智增長者。非為體大。但可明利(文)問。斷我執位作何念。若轉作法解。答。無明說。以義。不起我解。而但謬闇性有。如無明見分謬闇為性也。問。設轉云作法解。何妨有。答。設轉云作法解。豈第七見分是欲第八見分耶。今謂八地已上我執斷後第八見分為法耶(甚深義可受口傳之)有云。第七我法二解雙物者。是違疏文故。云難淺喻云○方為不了(云云)又疏次文云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文)此意云。如迷杌欲人。迷異熟識見分欲我。而作法解云欲我時。違此疏文。又一心中成起二行相執。即違疏云無二行執(文)。 又云。問。數論師執思我。彼執法即執我。准此何故第七不許執法即執我。答。其數論師第六分別二執依邪師邪執思我耳。非俱生我執。今此第七二執俱生非分別○問。若爾。約分別二執。一云我解法解並。答。約分別二執。答。或有我解法解並。謂如思是思是我欲。或有法執邊不了。謂迷識所變五蘊相。執我常遍等也(更可勘之調度文)。 論二云。俱生法執○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執為實法○分別法執○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云云)。 疏云○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和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緣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云云)。 問。本疏中釋如要迷杌等方謂人等故出淺喻深喻。爾者以謂人可喻迷生空理耶。 論云。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要迷杌等方謂人等故(云云)。 疏云○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空。謂人是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云云)。 祕云。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法空理深。學斯至為深也。問。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喻意何別耶。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問。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云云)。 明詮記云。今云迷杌者。是喻起法執。亦喻迷法空理。既云迷故。通迷理事也。謂人者是執實人也。不可執人空故執人。故唯喻起人執也(云云)。 十卷私記第十可見之。 問。我法二執從種生歟。 論云。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惠。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文)。 疏云。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我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相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即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云云)。 燈(如下)。 祕云。彼雖非執等者。雖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云云)。 別抄云。問。眼識了青黃。青黃二境。別一見執人法。二境應不同。解云。此云此喻一心有多行解。非喻二境。又解。非執心中可緣多境。執心推度境不緣多。若爾。何故前云疑於事生於理決印。是非二境。解云。此中疑印疑印二解各取不同。非如一見堅執推求得於二境不解。此不正說故不依之(文)。 燈三云問。賴耶三相為是體是義相。答。本疏釋云。自相是體。餘二是義相。西明二解。一云。自相是體相。餘二是相狀相。二云。三俱體相○今詳此釋○本疏為正○不同二障。二障用殊。障性伏斷各各差別。經論誠說二障體別。無文說此三相別體(云云)。 佛地論七云。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此由熏生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云云)。 論九·祕七可見之。 十卷私云○問。若見分不別者。何故論云。我法二見用雖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惠(云云)答。其我見用法見用二別。非謂見分二別也。問。若爾。我見用法見用。四分中依何分。答。依見分。不依自燈分。自證分現量。不起二執故也。問。若不自證分者。何故疏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無違於理。准此義。從同一種起惠自體分上。云有我法二執用。而何云見分上二用。答。自體分用。見分帶我法二執故。推本自體分上有我二用。自體非謂起我法執也。問。若爾自體分不為我法執。答准燈第五。二執體故亦我法二執。若□不起執故。非我法二執也。 問。自體分自證分何別。答。後二分總合云自體分。唯第三分自證他分也。 性決定引自果可思之。 祕七云。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者。用別有二。一現行用別。二種子用別。有障菩提涅槃用故。前解為本。後理亦通(云云)。 燈云。論我法二見用雖有同依一惠。要集云。必無別種所知障定。前已略明。今更重顯。無若別種。諸羅漢等起法執時。能熏種不。若言不熏。能熏四義少何不熏。若言許熏者。豈非別種。能熏唯是所知障故。又復自言。一惠用分熏成二種。即是別種。何云必同說為煩惱者。是據根本及多分故(云云)。 燈三云(論三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要集三解。一云。六七法執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同種起。離我見外無別法執○今謂不爾。從無始來執法為有即執為我。可如所說炎見等雖執法有。不執作我。豈非法執。此等既法執豈恒我執俱。又少無學執已斷○(如今燈意)此既生豈與我見執恒同種耶(云云)。 同七云(論九處)論七轉識內或多或少如煩惱說者。據煩惱俱數多少等。云如煩惱說。非是定判一切所知定與同種而生○然疏云。無離煩惱別執故。故數多少與煩惱同者。據俱時起不斷煩惱身中所起所知障說。若許定同。如二乘無學。已斷煩惱。猶起法執後熏成種。寧有煩惱與同種生。又異熟心疑人杌等。是所知障。豈與煩惱同種耶。問。執杌迷人。既是所知。為是法執。為非種耶。答。是法執類。非正法執。執必癡俱。彼非癡俱。是異熟故。又釋。是執若業感異熟。不與癡俱。異熟生寬故與癡並。或迷杌心與其無明通俱不俱。俱者是執。不俱非執。但是等流(云云)。 問。西明意以法執望菩薩生空智名不染(云云)爾者淄洲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故彼智故(文)(佛地論七同之)。 疏云。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云云)。 燈云。論法執俱意於二乘等。等取凡夫。即二乘凡夫。西明等云。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彼智。亦名不染。要集云。後說為勝。若等凡無。菩薩有。何故不等。今謂前勝。論云。於諸菩薩即通凡夫聖。若望菩薩生空不染。起生空時。可非菩薩。又亦應言於諸除生空智亦名為染。前句總說。文復不除。故知總望不等菩薩起生空時。然於菩薩不言等。諸言構故。前影後故。俱無有過(云云)。 西明疏五云。法執俱意與生空觀不相違故。於二乘等雖名不染。障法空故。於菩薩諸亦名為染(云云)。 常記云。文要集云後為勝等者。解云。集云。如前諸師共成兩釋。一云。等取異熟生人天之乘。一云。等取菩薩生空智。今取後釋。若等異生。即等二乘種姓異生。若爾。何故菩薩不等。種姓異生類耶。然諸菩薩有生空智。故說二乘等。二乘即無法空智。故不言菩薩等。由此准知。二乘菩薩各通凡聖。問。無姓無二智。無所障故。二障俱無覆。若言畢竟不得二智故名為障。二乘畢竟不得法空智。所知應有覆。答。有性據可得不得說名障。無性約畢竟不得名障。由此准知。無性所知亦應有覆。賢云。今謂不爾。菩薩法執望法空染。望自生空猶名不染。何妨趣寂身中法執望生空品。雖名不染。望自法空名畢竟染。由此無性二障隨應各畢竟依障自品二智名染有覆。望餘不染。具如古跡釋(云云)。 疏文云。論八地已上至不相違故。述曰○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粗觀起故(云云)。 論七云。第七轉識○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要望亦然。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開導。生空智果前後位上中得相故(云云)。 疏云。謂此師說人有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云云)。 第二能變教證段 問論中證第七識解脫經中亦別說有(云云)解脫經名何釋之耶。 論云。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污意恒時。諸惑具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頌義言○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文)。 疏云。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惡也(文)。 祕云。疏四阿含不攝等者。詳曰。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故經頌云。若解脫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說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如來建。或集法立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為未可。便令經因難為楷准(文)。 演云。疏解脫阿含者。意說為經名解脫阿含經。阿含者此云詳教。此解脫即詳教也。非是涅槃等解脫(云云)。 燈云。解脫經者。有云。因道斷障得解脫故名解脫經。要集云。如天請問等。不名解脫經故。今謂不爾。何經不令修道斷障。不爾。何得云引對治故明是佛說。故前說是。然天請問是別名。言解脫者。是諸不入阿者之總名(云云)。 貶量抄意同燈文也。 肝心云。東抄云。問。非廣有帙諸少經等。結集之究皆悉集在四阿含中。何故此經不在彼抄。有經云。阿難不見佛說此經故。結集時而不集也。此亦不然。阿難不聞法。皆重為阿難說故。又解云。佛雖重說。今者此經佛妄不說。此不然。若化此解便同小乘。佛有捨合故為不可。正釋云。然但後時梵本隨落四阿含中。說名為落。非佛有當妄難不集。今思理亦難悉。凡是經名或佛自施。或結集置。如何置零落之名。准此解脫不名零落。於理應善(文)。 文義記云。言解脫經中者。基說云○測釋觀解皆同基。範云。兩釋。一云同前。一云由道斷障令意解脫。此經名解脫經(勘余私記婆娑等)證曰。範云。後釋稍順於文。若言不及阿含名解脫者。天請問經及阿含名解脫者。天請問經及六因經等。何不名為解脫經也(云云)。 理證 第一不共無明證 問。眼等五識與恒行不共無明不相應有何故耶。付平等性智通能伏道歟。 論云。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謂契經說。不共無明○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云云)。 疏云。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攝論無性無一卷云。此依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斷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文)。  燈云。明不共無明。攝論第五云。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為醉。與教相違。說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常起。又約菩薩起見道說。爾時第七亦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第七故。問。無性之人既無對治。應總不有。答。是異生故。又難意且據有姓起見道說。不爾。許五有成事智。應有不共(文)。 祕云。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論云。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問。七有見道。七相應惑應名見斷。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說(文)。  燈常記云。文攝論第五云至不生起故。解云。此第一卷文如第五卷文意。此說云。此不共無明於五識時不道理說有(宗)是五識處無有見道能對治故(因)若是意處有能治見道。此意識處即有所治不共障也○於意識中雖有能治是通能治。○平等性者為別能治。既有能治。故有所治。問不可見道無平等智。不共無明應在意識。答。六七二識及七地中間是意識地。於意識中有能治故。即有所治。五識身地能無能治故。即無所治(序如是說云云)。 無性攝論一云(如演祕引)。 同疏二云(如常騰引)。 世親攝論一云○此於五識理不相應。是處無容能為障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云云)。 問。 燈七云(論九)問。此佛地障用何智斷。西明云。平等妙觀依金剛共斷此障。所執同故。此通根本及後得智。而差別者。根本雙斷學理迷事。後得斷事。今謂不爾。若許平等亦正能斷。應自能生。既觀察引。正唯觀察。不爾。十障皆二智除。何但佛地(云云)。 問。論中此俱見等應名相應(云云)爾者疏主何釋耶。 論云。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云云)。 疏云。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云云)。 論云。有義○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癡增上故(文)。 疏云。述曰。此申義也(云云)。 論云。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文)。 疏云。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疾例餘。為主應爾(文)。 論云。如無明故。許亦無失(文)。 疏云。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故。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云云)。 有記云。前師見等亦名不等者。謂前初師云。我見愛等亦名不共。故今彼師之難云。我見等非主故應名相應也。問。以何知前師之意我見等亦名不共耶。答。論云。此俱見等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也。此意顯者。第七識俱有之我見等。名隨煩惱。而不名根本煩惱。故第七識相應之無明名不共。有何失也。所以者何。彼師云。根本煩惱是別頭起。不得俱起。故知根本煩惱中之我見愛等。即別頭起而不並起故。名不共也(此即彼師之意也)然即彼師之意。見我見等有二種。一者是隨煩惱之我見等。即與第七識不相應也。一者根本煩惱之我見等。即此與第六識相應。而與第七識不相應。以別頭起故名不共也。若與第七識許相應者。是即並起故。無可名不共。故不許與第七識相應也。文此俱見等不為主等者。謂此第七識俱有之我見等不為主故非不共者。是即可爾。然餘六識中我見等亦名不共。以為主故。猶如無明。故論文答云。許亦無失也(云云)。 第二六二緣證 問。論中明六二緣證出比量作法云。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文)爾者此文皆舉同喻歟。 論云○謂如五識○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文)。      疏云。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述曰○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變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云云)。 祕云。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有義彈云。疏文云。若是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既以此喻所簡別法為其宗法。詳曰。依義寬通。興眼所似。簡餘為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喻所得簡別法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而言知疏無謬(文)。 世親攝論一云。論○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釋曰○又五同法故。所以者何。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俱有依。如是意識亦應決定有俱有依(文)。 肝心云。文復云謂如五識必有(何兩信之)眼等(比二之失)增上不共(乃)俱有所依者。此依基師意而消文也。故疏主云。謂如五識至有所依者。初句是同喻(謂如五識也)下簡○宗法(已上)○言眼等者。演祕云。舉眼等似簡餘非者(已上)眼者五識之中舉初兼彼。言等者相似義。意為能似眼為所似。故舉宗法云。第六意識必有與眼相似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此是宗法也。若依西明消論文云。謂如五識(乃)必有眼等(乃)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故彼疏云(云云)。 論第五卷本文鈔二十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一目次 第三意名不成證 假必依真 第六我不成證 由執我故 漏隨順體 第三能變段 諸根互用(重重) 現在七八攝意識歟 佛果五塵新古合生(方方) 事智現業果化 三性俱轉 屬能緣心_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一 第三意名不成證 問。大乘意為許假法必依實法立之。將如何。 論云。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文)。 疏云。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染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量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廢己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文)。 別抄同之。義蘊·大抄·義演·肝心·任疏意可見之。 論二云。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似謂增益非實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文)。 疏二末云。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為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氣所勢。此相是無。自相之上要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云云)。 文義記云○問。破外計假不依真。今責假說名有所依。豈不違前。答。基說○範云。前破外道餘乘能詮能緣不依真事。今約所緣假依實起。如不相應長短色等忿等心所。又云。前就大乘自理。今就經部假名依實。又云。前破識外假名依真。今約識中有假依實。寂云。前依假說唯依能似相見共相上立表有所似真與文同。今外人不立實意。所假無故。能似無故。意名無依。疏意未悉。上文委為乖前後云。過去似現假說名意。皆是謬解。今謂假不依者。前文所說已滅依止假立意名。即此論文故。寂云。說不要為依(文)。 論八云。此三性中幾假幾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生緣故。說為假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文)。 疏云。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立無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即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無假。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名生。然共相中要段稍有體法。如青共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云云)。 祕第二云。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有義○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詳曰○又雖識變不就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云云)。 疏一本云。論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述曰。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二云○問。難意何。答。存自就他難。約勝義為難者。難吠世師也。廢亡他難。約世俗為難者。此經部師也。問。難經部師。難者意何。答。依現思量立假思量。既無正思量。依何可立假思量耶。意云。真似者正量也。事似者假思量也(以上經部師義訖疏立半說也)問。難吠世師加意何。答。大乘云。心外無實我實法。唯似迷情念。有依他假我法。而吠世迦云。有真火。是真似。有似火赤面。是事似。此二相似云共法也。此三相待立諸法。而大乘不立真似。依何可立假我法也。大乘云。真似者。依他圓成離言法性也。事似者。似迷性之念依他假我法也。都無汝之所言實我法真似。此云自就他難也。又真勝義中。都無真似事似共法物。既離言慮。有何真似事似耶。故是約勝義也(吠世師難第二卷半說也○漢云勝論也)大乘云。真似者。離言法性也。事似者。似妄情之念依他假我假法也。共法者(後可見之云云)。 第六我不成證 問。論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云云)我者何識相應我哉。 論云。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也。相縛解脫(文)。 疏云。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述曰。亡由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憎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名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難生故。此解為勝。是相執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云云)。 燈云。論由執我故令六識中等者。疏有二解。取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後釋為勝。由我執故不不能亡相。云我能行施。豈第七我緣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疏意。此第六我由第七我為所依止。行相增明。非云我施是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七我。七地已前有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伏。施等三輪何能亡相故。言相縛有其兩種。一通一切相。由第七我。二執三輪相。雖亦由第七。正說第六。然攝大乘據所依止故。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而有無明等。若即說是第七我執。不能亡相。應云非離無明我執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云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故說所由。非說即是(云云)。 蘊云。疏攝論云我能行施今有二解者。問初解。既取第七我執。豈第七識作能施等三輪相耶。問第二曰。若取第六我執云能行施者。今此論意。由第七我意。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何故今說第六耶。答初問曰。答七我執實不作三輪之相。以此我見恒內緣故。今外相轉義同於彼能行行施也。且如第七離不能持己陵他。而內執我名為我慢。故約第七。理變無違。答後難曰。答六識作我能行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為本。舉末顯本。亦不違論。疏斷後勝。相行顯故。攝論意也。問。施等善心寧有我執。答。間難生故(云云)。 演云○問。此論與攝論別。答。此約第七我執。說云由執我故施等不能亡相。攝論據第六中我。說云行施等。各據義別。亦無違也(云云)。 常記云。文疏有二解者。解云。本疏云○測存初解。證曰。今詳二釋。我能行施即無性論。若依後釋。不順彼論。彼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應正道理。若順此文。第七我執。問。若依初釋。何故此云令六識中能亡相。此言相者。是我能施他所施等三輪之相。是第六相。解云。一切有漏三性心等由相續故。即有能施所施等相。不了約等云不亡相。未必我執立名不亡(文)賢云。基詳違論三性時。若如詳。唯染時故。測詳為勝。引瑜伽第縛等證不亡相(文)文非離無明我執隨逐等者。解云。其一切時其執隨逐。若無恒行染意。不應恒時我執隨逐。言非離無明我執隨逐者。以彼我執證有無明。言非離依止而有無明者。以彼無明證有所依心體(廓如是說以上記文)(云云)。 文義記·廓法可見之。 無性攝論一云。又一切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如說。如是染污意(云云)。 別抄云。 問。瑜伽對法有漏多義何。 且對法云漏自性故(即煩惱體)漏相屬故(與漏相應。即染污心心所及漏所依。即眼等五根)漏所縛故(謂有漏善法亦攝六外境無記心)漏所隨故(謂餘地法)漏隨順故(順決擇分)漏種類故(無學諸蘊贊)。 瑜伽六十五說由五相。謂事故。隨眠故。相應故。所緣故。生起故(云云)。 已上依燈意抄之。 問。付對法論所說有漏多義。且漏隨顯體何。 燈云。且對法云○漏隨順者順決擇分。異時不增。同地得增。容漏俱故。若無漏者非隨順故。有漏之者雖增背有。然與漏俱。不爾。漏俱非漏因故。或雖漏俱。而不增益。稱損力益能轉故。然成有漏言增益者。據餘漏說(云云)。 周記云。燈漏隨順決擇分者。何故不說順解脫分。答。舉勝攝劣。應撿彼論。燈不爾漏俱非漏因者。若爾不許與漏。如何得言明漏因(云云)。 常記云。文漏隨順者順決擇分等者。解云。對法論云○順彼對治故。範法師云。煖等善根為見修惑種所隨。亦轉成有漏。外人難云。若是有漏者。何故餘文受無漏故。答云。雖為惑種所隨。亦得無漏。以厭背三有。隨順見修能對治道故。問。此煖等善根剋性。而說為有漏為無漏。答。一向有漏。以體集諦故。問。若集諦攝者。何故五十一云。阿賴耶識所攝持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性法種子。此非集諦。因。答。彼五十一以能引發出世道及厭背後有故。說不集諦因。論其體性能隨順後有身語意妙行故。集諦所攝。問。若體是集諦。能感異熟。何故攝率第八云○非異熟因○答。彼約無漏種子。在加行位亦名加行(文)。 對法論三云。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為煩惱粗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云云)。 燈云。問。第七與第六為染依。增益准於六。六識如何增益第七。答。有二義。一者增長。二者不損。若第六識發業感八為彼緣。得相續住名增益。起有漏時。是不能增長第七。而不損害。亦名增益。非如無漏起必損彼不名增長。亦如眠睡。雖於眼根不能增長。而不損害。亦名長養。此亦應爾(云云)。 第三能變段 問。諸根互用可通地前位耶。 論云。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在境說(云云)。 疏云○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後得智引主五識。於淨土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煩惱現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云云)。 祕云。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佛地論中義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文)。 肝心引祕全文了云○案云。或即初地或入八地者。舉佛地論本別二義。准彼論意。本義有二。一者或從初地即名自在。二者或成佛時方名自在。別義亦二。一者。上次疏云然有別義至所引生故是也。二者。上次疏云或有別義至方名自在是也。今此云或即初地者。舉初本義。或入八地者。舉後別義。次云此是本義者。取第二本義。即上疏云或成佛時成所識彼方起故(云云)。 太云○然此疏中釋。或初地或八地。皆是三藏法師釋也。故云此是本義(云云)。 論四云。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云云)。 疏四本云。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云云)。 要(論四)云。法花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德。凡夫未得無漏。五根中得互用。有二解。一諸根互用(云云)。 學記云。言若得自在者。測基云二解。一云。地上後得智引故。一云。八地惑不行故。詳取初解。法花論云地前亦得根互用故。地前經力。地上自力(云云)。   法花論云。六根清淨者。謂凡夫人以經力故。得勝根用。未入初地菩薩聖位。應知如經以父母所生清淨肉眼。見於三千大千世界。如是等。又六根清淨於一一根中悉能具足。見色聞聲。辨香別味。覺觸知法等。諸根互用。應知眼所見者。聞香能知。如經釋提桓因。在勝殿上五欲娛樂。乃至說法。故聞香知境。此是智境。以鼻根知故(云云)。 玄贊十云。論云。諸凡夫以經力故○今解。唯在四善根位。以其肉眼見大千故○論云。又六根清淨者。於一一根中○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說法應知。以鼻根知。此義有二。一云。諸根互用唯在十地。唯識等云。得自在位。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非地前可名自在。諸根互用。其前所說見聞大千。通地前位。初地已上見百千界。非唯三千故。又初地上實見一三千大千。據一化境。且言見大千。於理無爽。二者。諸根互用得大自在。唯在十地故。唯識等是。若加行力分亦得者。地前亦得。故此本論說地前得。在凡夫言。許通於下互用中。故前凡夫位得前功德。今初地上諸根互用。故非地前有互用也(云云)。 攝釋四云。疏一云至於理無爽者。此解之中。文意有二。初云諸根互用至非唯三千故者。此釋意云。言得功德及見境量。屬於地前。諸根互用乃屬地上。聖凡別也。二又初地至地爽者。此釋云。見三千界亦通地上。會意可知。疏若加行地前亦得者。以加行力少分得。地前容得。疏此三論至互用中故者。此意言者論前所說。通在得勝根用及根互用兩處文。疏前凡夫位至有互用者。疏主結斷取初釋也。地前功德見境。地上互用。兩位別也。實非地前得有互用。議曰。論意本明持經這所得功德。六根境量。諸根互用功德。境量既屬凡夫。諸根互用何即菩薩。本不欲明地上菩薩故。又論引經證互云。眼見者聞香知故。如經釋提桓因。乃至鼻根知故。經中結云父母所生。明非地上。准此之理。論明凡夫諸根互用。然疏斷意。若論加行少分得者。不障地前自在。即非全不許凡得互用。論據少分故不相違。更思(云云)。 問。諸根互用位五根可取他塵耶。 問。諸根互用位一根可發多識耶。 問。諸根互用位五識所取他境假實中何。 論(如上)。 疏云。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肝心云○有疏本云非即詮定義。或云非即結定。或云即銓定者。皆非也。撿大唐疏本。云非即離定○即者合中知之義。離者離中知也(文)。 蘊云。 要云。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第一師云。實能緣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在種為造。彼轉體故。如第八緣五摩亦得自相。不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二義云。恐壞示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根等(云云)。 尊應記云。文二義云恐壞法相乃至皆有此過故者○且一眼根取自境者。是得實境。由正用故。若取餘四境者。不得實境。由應兼用故。不爾者。二根雜亂及壞法相故○文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者。意云。轉用而用廣故能取他境耳。然不得餘識境自相(文)。 賓記意同之。 燈云。論若得自在諸根互用。樞要二說。於第一師自有二解。一云。五識各各能緣一切諸境。皆得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說。不障果位。得自在故。又如第八識雖緣諸境皆得自相。不可壞過。以於果位體有多能。非體轉變為餘法體故。不得難云。見色名為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為大。色等亦能造。彼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色能見可見例色能造。見色眼功能。非是體轉變。然法師意契第二解。若第二各還自根緣於自相不名互用。要集云。舊相傳有三師。一云。一識通依六根。各取根祕得自境。二云。一識通緣六境。各依自根。境是共故。劣得通餘。一云。一識通依六根通緣六境。未詳決云。根識不共。境即是共。不欲壞自根識所行。若一識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今存未詳。今謂有餘。何者境是共取。本自共成。若不欲壞自根識所行。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者。今依自根取於餘境。不分離合得假實境。豈不猶有壞根境失。以餘識根所餘境故。既不通釋。應依樞要(文)。 別抄云。若爾。眼等五識若得香等三塵。為離為合。若其離取。與境相違。若也合取。應非勝識。解云。離取以自在位取異境故。且如眼識緣不相應。現量得比量境也。准此例彼。離取無失。更思之(文)。 燈一云。問。因五但緣色。唯是性境。境非兩判。互用通緣於六境。相分應通性本判。答。互用緣雖稱境相。既通多法即隨應。未互用但緣於自塵。故說五緣於性境(文)。 燈二云。若在散位。諸根既許。皆得互用故。應五識亦緣過去。或雖互用。但緣現在。若在佛果。八識俱能(文)。 又云。若爾。云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答。自相有三。一處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自相。於一處中眾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謂於青色折至極微。今據處自相為言。故不相違。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性境不隨心耶。亦緣自性境。思之(云云)。 周記云。燈若爾如何五識得性境等者。且答云。雖緣於假。亦唯性境。且如眼識緣長短等。依實色像但變相。而不變彼長短等相。熏種亦然○故唯性境不隨心。問。若爾。如何言五識假。若但為色有此假義言五識也。應審思之(云云)。 玄贊十云。經復次至種種諸香。贊曰○上上既遠。云何能知。若根遙知。不至取故。壞根不壞境。若至能取。豈一切香皆就根耶。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定智遙知。依鼻根取。故名聞香。非鼻實能離中取境。又諸根互用。鼻尚見色。況依眼耳之智不取大香耶。得假似香。非得實體。許離取體。壞境性故。 攝釋四云。疏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者。第六意識相應之智。依於鼻根有知彼。亦鼻根知(云云)。 又云。疏得假似香等者。問。諸教不見說香有假。云何言得假之香。答。准瑜伽論○和合等香而是假也。故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有假合者。既言假合。故知是假。問。空行內中假合香者。其相云何。答。風中無有根本之香。如風至樹。樹花等香遂風而來。由因花等風方有香。故中假合。假疏言得似。即瑜伽空行風香不得實者。不得根本香之自體(云云)。 水抄三十四云。 顯幽抄四本云○問。為是諸識互用。為是諸根互用○若言諸根互用。即五根不能緣諸境。若言諸識互用者。即如何聖教皆云諸根互用也。答。曰。此有二解。一云。聖教根互用。即將能依識就所依根故。言根互用也。二云。是諸根互用。非識互用。問曰。若言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即有根壞之過也。答。此五根得自在時。即五根潛在一處。於眼根門限一切境粗細。即是一根照一切細分別。亦是諸根各自照境。亦無根壞之過也(云云)。 又云。問曰。諸根互用為一根發一識。為一根發多識緣一切境也。答曰。此有三師解。一云。依自根發他識緣自境○二云。依自根發得他識緣他境○第三師云。依自根發自識緣自他境○難曰。若依自根發他識可言互用。即依自根發自識是本分。何名互用。答曰。有二義。一云。自根有力。即發自能依識緣一切境。即根不能照一切境。但發識。識能緣一切境。若不得緣根發自識者。其識亦不能緣一切境也。即攝有依識功能就所依根。亦名根互用。二云。依自根發自識自他境者。即自根能照一切境。所發識亦緣一切境。故根識俱能取一切境。名諸根互用(云云)。 次下緣他塵時九緣等闕沙汰之。可見之。 又云。問曰。如眼識緣五塵境○三境之中何境所攝答曰○即性境也○以相分中能熏本質相分種故。又解云。緣餘四境。或有獨影境○取捨任情○他境假亦不壞法相也○若約四境。是帶質者。即有壞根境也(云云)忠安記可見之。 同境根事 祕四·疏七末·別抄(如第四卷抄)疏五末(如上書之)。 杖第六所變歟事 論第八·疏七末·燈一(如餘卷)。 問。付十八界。且以現在七八二識為攝意識。將如何。 要云○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緣。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為六七所取。瑜伽等說第七八識意界攝故。六一者。謂等六識界唯一識緣。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云云)。 論云。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云云)。 上文云。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意非有(文)。 界處章云。眼等六識即百法中眼識等六現種心王。七八二准五蘊論即意界攝。或通二界。如前分別。有云。第八揚顯論說通六識界攝。持彼種故。傳三藏釋。以用從體故言六攝。據實而言即識界。又云。持諸界種應亦通法界攝。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或可許非心類。雖持彼種不稱彼攝。又解。彼論據隨轉門。或隨根境俱說分心為六識界(云云)。 上文云。意根即以過去上心王及七八心王為體。五蘊論云。意界者則彼無間滅等。彼言即彼六識。復言等者非第七八。文影等所或可七八亦同六識過去為意。現名意識。意識名寬故。通未來及過現種皆為體(云云)。 明燈抄三末云。第六量云。真故極成。餘法不離於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識(有法餘法兼七八識)○問。第六量有法中言餘法者是何法耶。答。六七八識所緣境中說有二說。一云。十八界中除五塵界取餘法界所攝諸法。總為有法。故假餘字以簡餘之五塵界。不離識義前五法分量已成立故。前更立者。立已成過故。瑜伽論意地所緣中云。若不共者即受想行識蘊。無為無見無對。六內處及一切種子也。准知簡餘共境五塵。一云。總十八界咸為有法。意識通緣一法故。雖五塵界先已成立。而彼但取五識相分立為唯識。同時意識相分五塵及七八境猶未成立。若彼相分已攝五塵非別立者。即初量因犯不定過。謂極成在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為如眼識不離眼。為如同眼意上識相分色離眼識耶。既以餘簡別立。故無此過也○問。以何得知總十八界法攝。答。瑜伽論云。意地所緣謂一切法。明知十八界法一切攝在第六。量中總而成立不離意識。此第六量就總為一。若別立者合有三重。一者真故極成。餘法定不離於第六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眼識。二者真故極成。末那所緣定不離第七意識。與心俱故。如相應心所三真故極成。賴耶所緣定不離於第八心識。與心俱故。如相應心所○所以彼三能變總為二量者。瑜伽本論五識為一地。三識為意此故總為二量。亦親所緣所開為六量者。意故釋論能緣五識別為五量。餘識總為一量。剋性總有八量。餘識之中含六七八故有八量(文)。 問。佛果五塵境可新古合生耶。 問。佛果地處所攝實色耶。 燈云。問。佛五識緣五塵之境。為定生不。若定所生。應法處攝。五根亦爾。答。有二解。准下第十。一云。法處唯有三界。成無漏故。一云。夫定所變。未必定在法處所收。若無色界定力所起。即法處收。以無所依根境別故。若在色界定通力生。通自處攝。如天眼耳非在法處。或託質變。五境所收。若獨影起。即法處攝。或在佛位。法爾無漏五塵境收。新所熏者即法處攝。以其法爾不由定通。若新熏者由定通故(云云)。 有記云。或在佛位者。五識所變定本有也。即五塵攝。第六所變者即通新古二種也。若新熏者法處攝也。燈文合五識及第六所變舉之也(云云)。 要上云(論二)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何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說勝定果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云云)。 五境章云。不許定生為五境者。唯法處攝。則如前判。然以理論。多處唯言段食香味觸三塵成諸菩薩等從定等變魚米等可是五境。又若定生即法處者。天眼耳根應法處攝。五識依緣無異同故。若爾。應無法處定色。此非成難。假想定生非自在定變無實用。唯意緣等皆法處中定所生色。若爾。定生應一向假。即違論說。及墮處所現實色。此亦無失。無色定生及下意識即法處實。二解任取(云云)。 別抄五(論八)云。 問。付成事智三業化用。且云何現業果化耶。 論云。 疏云。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現遍故有此能(云云)。 祕云。論佛地經說至作四記等者。疏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初猶難悟。今撮彼要隨難釋之。冀後學臨文不惑。經由是如來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釋曰。餘九化下皆有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為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惠平等。運通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脫惡趣。經由是如來往諸眾生種種生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切異類生。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成剎帝利婆羅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事。名為本生。毘濕等者。此云眾異。有多德伎異眾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論或今世。依變化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髮鬢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釋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為示業果也。經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云云)。 要云。 要決云。文三業化者。解云。邁法師云。成所作智為增上緣。擊發相應淨識所有利他三業化種。以因緣即淨識見分之中現如是三業化用。又成所作智自能現三業化用(文)文一現神通化至度迦等。解云。案佛地經云○案論云○故現斯事○邁○師疏云。謂由如來昔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為因。以是今於果位。用成所作智擊圓莘智相應淨識中昔時化業種子。現起此化。或所智見分之上現此化身業。自餘九種化業例應准之。文三現業果化○邁法師解。難修諸行。文中初約過云去化釋。謂依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二今時下約見在化以釋。謂得佛身世依王宮變化之身。先六年修苦行。後捨苦行。依第四禪修苦樂處中各地方得菩提。名難修行○文如說如來至現所作。解云。邁法師云。正明現業化。文中有二。初引論為證○此苦行是先業果。謂有經說。如來先世為菩薩時。在迦葉佛所。作是罵迦葉佛言○由彼惡業。今受如是六年苦行難行苦果。如是此言為止惡行眾生令知言有苦果故。現化作此因果。是即釋迦因果俱是化義(云云)。 佛地論第六云。經曰。又如眾生領受身業。由是眾生領受所作善惡果。如是如來成所作智領身化業。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生難修諸行。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論曰。此中顯示現業果化化身業相。身即是業故名身業。先業果故果說因名。或身領受先業果時。有運轉用故名身業。由此身業愛非愛果。成所作智現似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一切本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修行(文)。 邁疏云。今釋第一成作智領身業句。謂成所作智見分之上現似化身相分。領受先化業果(云云)。 問。五識三性可俱起耶。 論云。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道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文)。 疏云。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述曰。此師正義○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引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識生六不緣聲。不爾。即段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論五識與意至經唐捐。述曰。引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云云)。 忠安云○和上云。今取基師初解為正。若如後解。有何所以有率爾四等流一等。及率爾等流三。無率爾二等二等(云云)。 燈云。問。五識性三性許得空俱者。且善眼識至等流已。不善耳識有。緣至起率爾心。爾時意識亦同聞聲。為是率爾。為等流心。若等流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率爾無記。未轉依位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若是無記。眼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為能引故。答。且且通初難。五心義說。善等流意與耳同緣。雖是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心故。不可說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不得唯率爾。亦與眼識仍因緣故。故可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說。若已分得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俱者。可通三性。不爾。如何論云。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釋後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者。據初起說。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由意引。故下論云。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文)。 祕云。論有義至俱起故者。或多或少。疏有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云云)。 問。目邊親者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文)。 爾者無所有處定心可熏聲塵種子耶。 燈云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緣聲時。與耳同熏欲界之聲。為無所有處○答。定心所變屬能緣心。不同耳識(云云)。 燈一云○又他界緣○相別成種是何界攝。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云云)。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一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目次 第三能變心所相應門并受俱門 眾多別相 學法有支 離生喜樂 第三禪見惑 憂通無記 三根中可有憂根歟 雜受處異熟樂 遍行別境段 作意遍行證文 正因等相 所緣事不問 體境類境 率爾等流 五識皆有作事智_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 第三能就心所相應門并受俱門 問。作意心所可取眾多別相耶。 論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云云)。 疏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眾多別相○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云云)。 祕云。論即論諸心所所取上別相者。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云云)。 別抄云。大論第三云。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別者。說名作意者。解云。此顯作意引諸心所各取自境。非此作意能取諸心所所取境也(文)。 顯揚論十八云。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相。好等相。益等相。言說狀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謂若相識所收。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作故能起於識(云云)。   興法師疏八云○應識相者○有人言。作意即取諸心所所取別相者。不爾。違此理故。應說作意別相所謂能生識之相也(云云)。 忠安記云。論作意了此○所取別相者。和上云。問。若爾。應有違教理失。所以者何。大論等言。心心所所取別相有六中。言作意所相者。能生識等相。既爾。豈言作意所取即諸心所心取別相(解云遍行五心王合六種)或違理者。若由作意令心心所趣自境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為所取相者。觸亦應由令心心所觸境五性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為所取相。此既不爾。彼云何然。然護法意。即諸心心所所取別者如有作意所取別相。諸心心所所取別相者當知亦然。非謂作意所取別相即諸心心所所取別相(云云)。 學記云。基云。即餘心氫氣取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由此作意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二義。一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以何知然。由教理故。教者。伽云能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舉識。此論舉所。影顯通取心心所境生能緣相。理者。各取自所緣。作意重取彼各別。於理無用故。作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云云)。 問。燈引瑜加文云。預流果聖者有一分十二有支(文)一分言如何釋之耶。 燈云。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俱說從求解脫者等。身中所有有為善法。名學無學。即簡不為求解脫者。雖有善法。而不名學無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為學。瑜伽第十說。預流等皆有二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學者。據未趣求解脫之時所造善業。非學無學。若資糧加行為有支者。可是學法。故說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學法。何云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說。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為一分。非學無學。餘如理思(云云)。 大論十云。問幾支是學。答無。問。幾支是無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一切。問。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耶。答。墮流轉故。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作相違故。及用明為緣故非支。問。預流果當言幾支已斷耶。答。一切一分無全斷者(云云)。 同抄四云。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無學等者。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說。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即顯異生順解脫分順解脫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攝。緣起經下卷云○此顯異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為起勝緣。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緣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無明為緣故。彼經但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說異生不只無明已不起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緣起支攝(云云)。 大論第九云。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無學業者。謂無學相續中所有善業。非學非無學善者。謂除前二餘相續中所有善不善無記業(文)。 抄四云。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脫分善已後。皆名為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六十六中唯說。聖者以為有學證勝得故(云云)。 六十六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勤修學。增上戒學增上惠學故(云云)。 對法論四云。云何學業。謂求解脫乾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脫者。當知求證解脫分位。名積集資糧位(云云)。 論八云。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云云)。 疏云○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云云)。 論云○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如文)。 學法所攝有支有無。正位漏善異熟果感不燈三·燈六·疏八末·緣起經下·義決·無性攝論八·瑜伽五十一·論二·對法鈔四·如第二卷第八卷抄。 問。瑜伽論中引契經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之文。初門說未至地。後門說根本地(云云)爾者撲揚大如何配釋初後二門耶。 五十七云。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地。後門說根本地(文)。 十二云。復次云何聖五支三摩地。謂諸苾芻即此身內離生喜樂。廣說如經離生喜樂者。謂初靜慮地所攝喜樂。所滋潤者。謂喜所潤。記滋潤者。謂樂所潤。遍充滿者。謂加行究竟作意位。遍適悅者。謂在已前諸作意位。由彼位中亦有喜樂時時間起。然非久住。亦不圓滿。於此身中無有少分而不充滿者。謂在加行究竟果作意位(文)。 二十三云。遠離攝樂○能遍悅身○加行究意作作意轉時。即彼喜樂轉。復增廣於時時間。深重現前。加行究竟果作意轉時。離生喜樂遍諸身分。無不充滿。無有間隙(云云)。 顯揚論二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云云)。 祕云。問。但言十一。是知喜入其數。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後門說根本位。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文)。 抄十五云。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周遍以上為後站。初唯潤其具。後言說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意顯以隱顯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於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也。以無處所無證地五根隱故不說。云有無妨(云云)。 浮丘疏十三云○泰師云○答中引佛地之言。初門說至地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周遍以下為後門。是根本位○(以上同伽抄)倫記十六引景師說。所述亦同之。 大乘對俱舍抄二云(引瑜伽論也)離生喜樂以下為初。問。周遍以下為後門(云云)。 疏五末云。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同(云云)。 又云。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云云)。 下文云。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云云)。 問。第三禪可有分別煩惱耶。 疏云。論奈落迦中至無分別故。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亦無分別○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云云)。 太云。如第三禪○亦許有分別煩惱○故知地獄中亦有分別惑○疏又彼此無分別煩惱亦好者。第三禪樂極重。有容預得橫思度分別煩惱。其十六地獄全及餘純苦。鬼畜趣一分之中極重無容預故。不得橫思計度。不得起分別煩惱○然唯識論中。即約地獄中罪人。無分別故。苦尤重故。不能造總報業。然瑜伽論中說。在地獄罪人。由閻羅王勸諫罪人。罪人不造總報業○由此二緣故。罪人造總報業也(云云)。 論六云。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云云)。 疏云。 繼德記三末云○問。若第三定雖無分別。非無見惑者。無間獄中雖無分別。應起見惑。答。地獄等心非但無分別。亦心闇昧故。不能起見惑。第三定中雖分別。心明了勝故。能起見惑。若起見惑。何故名無分別。答。雖無分別。而前生習事故。任運得起。如加行善。更思(云云)。 要決全同之。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苦受無分別。為是無分別煩惱。為復何分別。答曰。不然。若言無分別煩惱名無分別者。即於第三定徹意地樂亦無分別。應無分別耶。應無分別耶。今正釋者。亦不是無分別煩惱○今言無分別者。但無加行自性分別也。不說分別煩惱也。可知(云云)。 問。憂根可通無記耶。 論云。諸逼迫受○意識俱者。有義唯憂○有義通二○奈落迦中唯名為苦○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云云)。 疏云○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 要云。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既說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答。前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又設憂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根。而與俱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釋說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俱。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百無記者。隨博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云云) 學記云。樞要一云○(違此論意不應引此意苦故證悔亦與捨受俱故云云難憂通無記釋也)。 樞要芳志云。 燈云。樞兩釋憂根。一云。不通無記。一云。雖無文說。理通無記。悔必臧俱。彼毀無記。憂何妨爾。瑜伽論說非無記者。隨轉理門。然要集云。樞要云。悔必憂俱。今有兩釋。應云許必憂俱。何以故。即瑜伽云。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相根相應。說一切言。無簡別故。即許俱生身邊見等亦與憂俱。彼既無記。憂亦通亦定爾。以悔許字少相近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俱。准第七論。二師俱云悔憂受俱。不說身見等與憂受俱。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不說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論二師俱不許悔得與憂俱。斷此說非。此亦不爾。下第七卷。二師俱許悔與憂並。初師云。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說苦受。後師加苦故。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俱。何得說云二俱不說悔與憂俱。然准下釋。悔通淨無記。不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記。故不得並。但可苦俱。故知證憂是無記者。取前許俱。不爾。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運生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亦攝憂喜。是總說故。於分別惑有俱不俱。方別說之。故彼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說三受。何故不任運。即通說憂喜。故以此義准通無記。然不定判此解為正。問。何故憂受非雜無記。答。有云。以非執故不通無記。若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執。何通無記。今解。明昧相別。故不通無記。問。若爾。喜亦明利。何得無記。答。上地有喜以定力故。或雖明顯。然皆無記。故得染俱。欲無定伏。或明利者即非無記○於無記事而起憂者。是淨無記(云云)。 伽論五十七云。 問。瑜伽決擇分中餘三說現行定不成就(文)爾此三根中可有憂根耶。 論云有義○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故餘三言定憂喜樂(文)。 伽抄十五云。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故。何故憂苦乃爾。答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若言憂時除苦。前解為勝(云云)。 論下文云。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文)。 疏云。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云云)。 問。西明意雜受處有異熟樂(文)爾者淄洲大師何破之耶。 燈云。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義。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俱有。如二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趣中一向苦處。既說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今謂不爾。違二論文。大論說為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等流樂。非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依前會是隨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異熟樂。若爾二十唯識復如何通。答。彼云業感器所生樂。不云業感所生受樂。若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云彼必定有業感之樂。何須云器。如緣外境通三性心非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廢得生等流之樂(云云)。 瑜伽五十七云○問。生奈落迦成就幾根。答。○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云云)。 二十唯識論云。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論曰。諸有膀生生天上者。祕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云云)。 疏(大師)上云。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即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云云)。 無性攝論二云。若立五取蘊名阿賴耶。生惡起中一向苦處者。生奈落迦傍生餓鬼。名生惡趣。唯有苦故○由彼曾無有少樂故。最可厭逆。於一切時有多苦故(文)。 瑜加論第九十(攝事分)云。順樂受業者。謂初二三靜慮地繫及欲界繫所有善業。順苦受業者。謂能招感惡趣生業。生於餓鬼及傍生中。先業為因感得樂受。當知此業所得名為順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者。限第四靜慮及上地等。謂所有業唯除奈落迦於所餘處。當知皆得苦樂雜受。即由彼業增上力故。令此身苦樂雜住不相妨礙(云云)。 遍行別境段 問。作意心所遍行義引如何文證之耶。 論云。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云云)。 疏云。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述曰。即象跡喻經。論餘經復說至說至亦是遍行。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內第八遍行中引。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文)。 顯揚論一云。作意○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說。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所法行不可議○伺者○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說。若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經了別。即於此伺察。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所法行不可思議(文)。 列五十一心所。初作意最後伺。令初後心所引此文。 疏上文云○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云云)。 問。思心所所取正因等相總相歟別相歟。 論云○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云云)。 疏云。 燈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言心五唯取總者。約正用說。故不相違。取前說勝。今謂。前說亦少難解。且正因等相。為是總相。為別相耶。若是別相。心不應取。違諸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說故。前解心所皆云了。此論自釋言。此表心所亦緣總相。此言單以目總。正因等相明即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相(云云)。 祕云。論如契經說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相。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何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所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文)。 論上文云○故瑜伽說○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此表心所亦緣總相(云云)。 疏云。思能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處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文)。 伽抄二云。境之分齊是言說因。想能取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說。亦不相違(文)。 忠安心。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者。測云。此有二解。一云。心王不取別相。然由有二用○一云。設取別義亦無失○前說為勝○和上云。亦皆不爾。若心亦取別相者。違諸教故。若如前解。有何所以心能自取正因等者。不名取別。是故今謂。思能令心造作善等。非令心取正因等相(若如測妥破如左、依和上解破文如右)又有人言。取者屬於造作。不屬正因等相者。極違文相故不可依。 燈周記·義送抄三可見之。 問。本頌中釋別境心所所所緣事不同(文)事者體事歟。 疏云。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文)。 燈云。言所緣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體及相。緣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狀故。但緣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緣境時不得自相。二云。體事。若爾。無法何有體事。答。緣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緣無心既生。有無皆體事。俱得名法。各據自性。何非是事(云云)。 要上云。總別相○相者義也。非體非相(文)。 繼德記云○言相者義也。非體相者。意云。言總相別相者。是義相之相也。非體相之相也。非相狀之相也。若體相之相者。緣一色境時。可成多境。由總相別相別故。若相狀之相者。一色塵相可成多也。相狀者賓云高下等也(云云)准知長短大小等云相狀也。今云。義相之相者。一影像色上(爾)心王作一色總相也。謂以了別之行相而取所緣也。受心所以領納行相而取所緣相也○餘心所准知也。問。別相之相云義相者可爾。何故總相(平佐倍)云義相耶。答○心王(波)青境(加)別別之義相(乎)總倍持(天流)義相(乎)取故相(乎毛)云義相也(云云)。 義蘊云。論或時起五等者。問。心心所法同一所緣。如何此五緣四境別許俱起耶。答。境體雖一。望能緣別義分四也。如緣一色。希求之時。即名所樂。對於印解。即名決定。餘皆准知。如緣苦空等。於一境上其有四也(云云)。 問。見道初念無分別智緣真如者。體境類境中何耶。 疏云。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省。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說名彼類(云云)。 義演義云○疏初起一心至名為曾體亦名彼類者。意說正智所緣親證得故。名為曾體。曾被加行智緣。故得曾名。一加行道中作我法二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證之類。亦名類也(云云)。 義蘊云○問。第二念是初念類。答。且約初說。問。前云或未得體但受彼類。何故今者已得己體仍名緣類。答。據實是體。且約前後。假名為類(云云)。 燈四云。論言要識曾受境類者。有二說。一云。類境者緣滅道時。但緣其名。名亦為境。此境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緣苦集親辨體。亦已曾受後緣時。言緣類境。即前體類。餘難准此釋。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緣。今後同緣。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後緣名。三體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可解(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曾受境者○便有四句分別。一者有名家名類。二體家體類。三體家名類。四名家體類。且第一名家名類者。如地前菩薩聞說真如。名未曾證故但聞名。但作不生滅解也。即變影緣如也。後時又聞名。亦作如解。即後時聞者。是過去念之類也。前不見體但聞名。後時更聞即是起念。念是前名家之名類也。如說釋迦牟尼佛。即不曾見但聞名。後時亦但聞名。即聞名是前名家之類故。名家名類也。二者體家之體類者。如見道初心親證二空理體。後至修道位亦觀證二空理體。此修道二空理體。是見道二空理體之流類。故名體家之體類也。三者體家名類者。即如見修道中根本智親真如體也。後至后得智中成在散心位位時。亦聞說真如。名此名彼體體之名類也。四名家體類者。即如見道初念無分別智起親證真如體。便起念此是他前聞真如。今方親證。即是地前名家之體類也。即先見聞者是後見聞者是念類也(云云)。 問。六識緣非所樂決定等四境之餘散疑等境之時。別境五心所不起者百一五心歟。 論云。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文)。 疏云。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粗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有心時無別境者行相如何下。第二別指法者有四。初非遇四境。二者率爾心位。三者及藏識俱。四者總結非一○如非四境者。即四境皆無者。欲等五念不起故。或是第七識皆無是常生故。雖有心此無四境故。無欲等五也。即第七唯與惠相者。亦不次將第七說四境也。故惠與故言率爾隨心者。不作意緣名率爾心。爾心即是隨心。以無尋求決故。心纔起時即滅也。名為率爾。隨心非是尋求決定染污心故。此率爾心無別境五也。又言隨心者。即一剎那率爾隨前境。名率爾心也。即餘四心不名隨心強盛故唯有。率爾心劣。無記異熟生心心所名為率爾。率爾心初墮境不作意故。名率爾墮心也。若有尋求心時。即有念定惠欲無勝解也。以尋求未決定故。若至決定心時。即別境別五皆一時起也。若率爾心時。即是隨心位五別境皆不起故(文)。 疏解節記云。文六識一時至非必定俱者。言如非四境現前等者。具所樂等四境不現。而散亂等率爾起時。無欲等五也。言散亂等者。散亂及猶預之境也。言此舉粗顯等者。率爾心位無欲等者。是粗顯也。若四境若散疑。凡率爾心無欲等五故。舉率爾之粗顯也。問。若爾。四境率爾心亦無欲等。何故散疑舉率爾耶。實為不定耶。答。舉粗顯耳。問。疑境之上何至等流耶。決定心者於猶預境不起之故。問。何故不舉緣四境之率爾心耶。答。影顯之耳(云云)。 太抄云。率爾心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者。若凡夫率爾心即無五別境。若尋求心中唯無勝解。若決定染淨等流心等半有半無也。若佛果位率爾心中亦有五別境。第八識等流心亦無別境五也(云云)。 蘊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同決定心後方起等流寧無勝解。答。雖起決定。不必印持。如見俱時不必皆有勝解故。此等流或無五也。又等流心中許疑俱起故。雖決定後起不妨無勝解也。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答。如於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於善惡邪正取。未能審決定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云云)。 義演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等心中亦無欲五也。亦如等流通多種。即三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等。汎爾起染心不作意緣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定。何故無欲勝解耶。答。是有決定。但不希望。即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非必定與心心所俱(云云)。 問。五識無別境五心所之師意。通因果二位俱不可立此義耶。 論云。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惠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境皆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非唯此師意○後釋理優(云云)(如上伏斷位次門書之)。 蘊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者。有云。此師五識因果俱無惠者。有云。因無果有。准下一師。十五界唯有漏。佛無五識。即前解為正。若言佛果五有惠者。如何後師難云。五識皆有作事智耶。犯相符故(云云)。 此師者安師歟等之事。如伏斷位次門。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目次 善段 非自性善 約入佛法 對法論實有信(方方) 我法二執假實 三念住亦爾 不害假實 義別段 異覺為體 行相對治 餘七不定 未決定信(二) 望餘信等 若作此解(二) 苦根雖名無漏 不善業自性斷 若爾意喜樂捨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 善段 問。薩婆多意以無癡善根水立大善地法。有何所以耶。 論云。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文)。 疏云。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文)。 祕云。疏除無癡者。彼說無癡。以惠為體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文)。 蘊云。彼說唯十自性名善。無癡既以惠為性。惠通三性。不可入此自性善中(文)。 俱舍論第四云。如是已說十大地法。大善性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信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善心。論○二根者。謂無貪無嗔。無癡癡根。惠為性故。前已說在大地法中。不重說為大善地法(文)。 同十三云。頌曰。勝義善解脫。自性慚愧根。論曰。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以中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與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蘊(文)。 五境章云。且善或立為四○自性善者。若薩婆多師以無貪嗔及癡慚愧為體。大乘以善十一為體(文)。 光記云。此五強名自性。餘非強勝不名自性。又解。無貪等三。以翻三不善根。慚愧二種。以翻大不善地法。由所翻法是強勝故。能翻五法名自性善。餘善等法非能翻彼。是故不名自性善也。 婆沙論五十一云(云云)(已上裹書)。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樂欲所依為業(文)通一切信位歟。 疏云。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是因(文)。 對法論第十云。神足修習者。謂數修習八種斷行。何等為八。謂欲精進信安正念正知思捨。如是八種。略攝為四。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者。謂欲精進信。欲為精進依。信為欲因。所以者何。由欲精進求故為得此義。若對精進。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文)。 最勝疏二云。一切煩惱樂欲為本者。如涅槃經。染淨等法。皆欲為本。如入善法。欲為根本。起諸染淨。亦同淨說。應撿彼文(文)。 對法抄二云。論信者至所依為業。述曰○此說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為業。成唯識說。所除行相言治不信。不信樂善業(文)。  顯幽鈔七云。問。以何知欲為精進依。答曰。對法第十一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是入佛法次第依也。今言欲為精進依者即狹。唯收善性故。但言欲與勤為依即寬。即三性攝(文)。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於實有體起忍可信(文)同信論實有信歟。 又古師意依對法論於實有體等(文)今論信實有者信四諦也(文)大師何破之耶。 問。五蘊論中。釋信心所為於業果諸諦寶中(文)爾者同今論云信實有為當如何。 論云。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文)。   疏云。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文)。 祕云。論一信實有等者。具如疏明。有義彈云。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攝。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詳曰。疏說本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虛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無何得名為因果理耶。若言非思是因果理者。如何說云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言諦故。於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文)。 燈云。論於實德能深思忍樂欲心淨為信。雜集論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說境相似。俱云於有體有德有能。且就有體不說唯言。不爾信緣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果自性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為體。顯揚略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說。彼云極正符順心淨為性。符順之言通忍欲二。故此論云。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問。此因果為前後俱。答。或俱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說。境亦同此。彼云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即諦。總是此論實事理也(文)。 對論第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得能成(文)。 對法抄二本云。論信者至所依為業。述曰。於體德能信所緣境。忍謂勝解即信之因。希望謂欲即信之果。淨者信體能淨心。故成唯識說。信別有三。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即此論說有體忍可。若諦非諦。諸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此言意顯設信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緣有妨方有信。舉信忍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說有德清淨。若德非德。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德妨方有信。不爾若信外道無德信應不起。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於德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三信有能。謂於諸善。深信有力以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論說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行皆有信生。非必要能方有信起。不爾信諸惡是可斷法。應信不生。舉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成唯說。此性澄淨能淨心等。如水精殊能清濁水。又染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此中且舉三殊勝境。顯信所緣。於無法等中實亦生信○論謂於實有至希望行信。述曰。此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寬遍說生忍可等。 顯揚論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淨忍可為體。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起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如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文)。 顯揚疏一云。興○此中有六解○五解於四諦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三寶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道諦實有能起希望行信○雖有六解。而第五解為勝。符順唯識論故(文)。 大般若經四百七十七云。謂如實見四諦所攝。及所不攝諸法皆空(文)。 二諦章云。諦者實義。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無不虛名也為體(云云)。 祕三云。論二處。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眾色○如來法界亦復如是○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故云一味。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說彼是無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何以驗焉。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知不取依識變者(文)。 五蘊論云。云何為信。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極正符順。心淨為性(文)。 問。我法二執假實中何耶。 燈云。問。以羞恥二為慚愧體。一體義分則成假。二執本後俱同惠。一體用分應不實。初二靜慮意名喜樂。為問爾者。答。同依一惠不別立。約義用別故是實。慚愧同體既別立。如妄念等故應假(文)。 同上文云。論五處。問。意俱之喜。分之為二種或同。別生現是一。不得二受別而生。無一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為喜樂。應當是假。答。適悅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悅心邊即名為樂。適身邊即名為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問。二執約義分說為世俗有。二受據義說何得體成實。答。執依別境惠說為世俗有。喜樂不依他同智同為實有(云云)。 疏云。如五見惠分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文)。 祕云。前師舉見說無癡實(文)。 章第四云。二執。若唯言生法我見。唯以別境中惠。根本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為體性。故瑜伽云。五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離惠體無唯以有漏染惠為體。若言生法我執。隨其所應二執通局。惠俱四蘊以為體性(文)。 有記云。同依一惠等者。二執非云。實但明二智實有事也。約義用異分別二智猶如四分。又如彼實也。初此不然可知之。彼慚愧同體。各別立之如二執并妄等即假也(文)。 百法玄贊云。假有四十八云○煩惱一謂惡見(云云)又世俗四十八者。即前假有法(文)。 疏八本云。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無為實故(文)。 別抄第四問。十一善中三法是假世俗有者。若爾對法說無癡善根是惠者如何釋。此五十五文解云。世俗有言通有無體。無癡善根以惠為體。舉體是惠。如五見等用惠為體。非如捨等依四法立。若爾不害亦即無嗔。不然依一分故說非實有(文)。      問。無癡善根以惠為云。師意會瑜伽論大悲非根攝之文。從無嗔說(文)爾者正義何可難之哉。 論云。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惠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定為性。生得聞思修所生惠。如此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惠。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有義無徉非即是惠。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嗔。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嗔癡攝。非要攝故。若彼無癡以惠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惠等根攝(文)。 疏云○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云云)。 疏又云。論斷彼○別有。述曰○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文)。 瑜伽五十七云。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根引無貪無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嗔無癡所攝。非根所攝(文)。 祕云。疏若爾○亦爾者。此質意云。念住亦用無嗔為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疏念住○根攝者。此師以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并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為體。釋曰。總以五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是而為體也。疏且依○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文)。 蘊云。疏不爾○亦爾者。後師難前云。三念住既以無貪無嗔及惠為體。亦應從無貪嗔非根所攝何故對法等。皆言念住惠根所攝。故知。大悲不從無嗔說非根攝。疏今從○實理文者。此前師會也。瑜伽論以大悲從無嗔故非根攝。對法以念住從惠故根所攝。二論各據影顯非實理文(文)。 伽五十七云。問。諸相隨好力無畏等不共佛法幾根攝耶。答○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根所引無貪無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嗔無癡所攝。非根所攝(文)。 伽抄十五云。三種念住以三善根○論云大悲根是無嗔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別有體性(文)。 對法論十四云。如是三念住○所有定惠等為體(云云)。 又云。大悲者。謂於緣無間苦境大悲住具足中。若定若惠乃至廣說(文)。     問。無癡善根以惠為體。云師意不害心所假立。 疏云。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答。實有者體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文)。 祕云。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舉見證無癡實(文)。 演云○疏世俗有言通假實至無癡亦爾者○非如不害等世俗有假有也○然後前師云此亦不然。以世俗通。假實故。不害非如無癡非世俗攝也。有云。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師也。如演祕(云云)。 義別段 問。不疑心所以以惠為體。云師意引本論何文證之哉。 論云。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預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預故。有義不疑即正惠攝以正見者無猶預故(文)。 疏云。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預。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文)。 蘊云。論有義不疑即正惠者。疏意者。異覺簡擇猶預說為疑。即不正惠故不疑即正惠攝。此即准下疑中第一義(云云)。 瑜伽八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間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云云)。 文義記云。不疑應用勝解為正行云翻應二體故。問。瑜伽第八。分別異覺為疑自性。翻彼正覺。何非正惠。答下云令惠不決惠故。瑜伽舉果顯因疑體。彼不疑能生正覺故不相違(文)。 學記云。不疑三中。基測詳彼五十八云猶預簡擇即翻彼故。證曰存中行翻故。然疑下云令惠不決非即惠故(文)。 論下文云。有義此疑以惠為體。猶預簡擇說為疑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惠不決。非即惠故(文)。 疏云。以惠為體。何以故○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惠。決斷名惠。然簡擇猶預異。決斷覺說疑故。此為文證等(云云)。 又云。別有自體。然說猶預簡擇者。由同時疑或地疑令惠不決。故非是惠(文)。 問。本疏中。明善染心所相翻義出行相對治等。不同其體何。 論云。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惠攝。不妄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等(云云)。 疏云。論不散亂○正念。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體治也。不妄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論悔眠○翻對。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妄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妄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嗔一分等。如理應思(云云)。 論下文云。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文)。 疏云。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云云)。 別抄云。問。妄念不正知二法。依惠念癡立。何故翻入別境念惠。不依無癡立正念正知。解云。且約念惠相翻故入別境。又解。善念知勝解。勝解故入境也(文)。 散亂等所翻隨惑性業。一一可見合之。 翼云。疏或有行相體等者文。行相則不所據實體。論若性唯約實體說。若性相二。且約所依實體說。且如忿等不忿即是行相。是嗔分無嗔對治即體性別(文)。   蘊云○言行捨亦能通。治煩惱。以掉舉體即念癡諸惑皆癡故捨通治(文)。 燈第四云。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念及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云云)。 問。四遍善心師意可許有十一善皆俱起之時耶。 論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云云)。 疏云○十一中四法遍善○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一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文)。 祕云。論說十一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答。如疏具明。有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位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各。有云。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定十一俱(云云)。 義翼義蘊同之。 別抄云。問。前師十一善六位起者。為唯六位得別起耶。亦許有時得總起十一。解云。此師不遮有時總起。非一切時要得起十一法(云云)。 太抄云。不遮有時皆得相應者。然此且約善十一。於六位。不遮於一時十一善皆得相應也(文)。 瑜伽五十五云。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略說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間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眾生時○問○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嗔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捨攝受從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文)。 問。正義意未決定位可許生信心所耶。重尋云。未決定心生信者。未決定境上生之歟。 論云。有義○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文)。 疏云○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云云)。 別抄云。問。推尋事理未決定位應是疑心。如何有信。解云。善心尋讀經論未決定事理故是善心(文)。 蘊云。問。五心言之。次尋求決定方起染淨。今既推尋未決。即是尋求染淨未生。如何有信。又五心中前三無記。如何未決許有善乎。答。此言推尋與彼五心不同。約率爾心起未知何境必有尋求。尋求無間決定心起。但於此境知色非色名為決定。此約推尋事理究竟了達方名決定。如觀佛像遂善心。然佛像木等仍未了知。推求未決而有信生。此既與彼五心不同。故彼前三可是無記。若以推尋決定同五心。即令皆無記者。七分別中尋求分別。意業之中審慮決定。應唯無記。以名同故。又意未決不得名善。即煩惱疑應不名染。以未決故(文)。 論上文云。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信樂欲心淨為性○忍謂勝解。此即信因(云云)。 目連入定時。定中起尋求心事可見之。 祕上文云。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答。釋具燈疏有義○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詳曰。後師因果同異無違(文)。 問。正義意可許行捨放逸與信等相應耶。 又問。捨不害相望可具相應四義耶。 祕云。論應信等至十遍善心者。問。忿等依嗔立。嗔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答○有義○詳曰○故應說云。忿等依嗔境行粗達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問。瑜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問。四事闕何。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不嗔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捨等亦具四義(云云)。 燈四。論四云。問。如緣曾境及邪簡擇起。妄念等依二法立。為一妄念等為有二耶。答疏有二解。後說為正然要集云。有說兩說皆違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與癡分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立。即自問云。即二並起為一為異。答。謂攬二分假立二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過。今謂。此說即是前明。何勞別說。本疏云。或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二分假立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說。說遍染故。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失耶。又復彼說自有過失。何者彼云。或可念惠明各立一。雖有多種。相用無別故說為一。二十隨惑等但說一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說事等。約體說等。用望於體不說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教應不相應。第六云信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善不言相應。亦不信俱。故無有過。今難彼云。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俱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不言俱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俱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為一名為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俱起(文)。 疏云。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妄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文)。 論云。下文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文)。 疏云。此中妄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惠等(云云)。 問。正義意五識有輕安(文)爾者為許欲界所繫五識有輕安為當如何。 問。本疏中有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文)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有義五義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文)。 疏云。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文)。 論云。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必有輕安故(文)。 疏云。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夫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祕云。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疏此據因位者。結定引因。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釋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疏第三又解等者。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問。三解何正。答。而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三皆無違。初摽宗故。未論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文)。 祕釋曰。祕曰。在因位非者。意說成事智因位無也。及明非理者。及明五識因位不合得成事智所由也。如疏○祕曰。三釋優劣思之可知者。亦取第三為正也(文)。 蘊云。疏若因若果二位皆無者。因五有漏散動故無。果五識輕安亦無。疏即順三界至欲無輕安者。鼻舌二識。唯在欲界。許有輕安。違前正義。今唯在果故不相違。問。設許佛果五識得輕安亦違正義。以鼻舌識唯欲界故。答。此義不然。佛果鼻舌非欲界故。或通四禪。或唯第四如前已說。疏破前所說至果許有者。此三解中第一解云。輕安唯佛故。此破云如天眼等。定引善者有調暢故。疏此據因位者。此結論中定引調暢唯據因也。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此解論中。成所作智若在佛果即為正義。許初地得為不正也。疏若作此解等者。若作此第二解云定引有漏五識有輕安者。鼻舌二識。既唯欲界。許有輕安故違正義(文)。 太抄云。疏若作此解○輕安故者○此難意許欲界有無漏自舌識。亦是不正義難也。欲界無無漏故(文)。 西明疏云○初說○十五界者唯是有漏○第二護法正宗○然此二因三釋同。一云二因說無漏五識○若在因位同前師說。一云前因說有漏識由定力引眼等五識皆有輕安。八地菩薩等。理應具引眼等五識故。後因但約佛果。五識成所作智相應起故○問。鼻舌二識。若在因位唯欲輕欲界繫。如前說。有義輕安唯在定地。後界門中輕輕非欲。如何會釋。解云。前說兩文不約定引。此據定引。各據一義故相違。一云二因同第二說。而差別者。因位五識言總差別○雖有三說。後說為勝。由此善通前所難故。又前他欲界輕安而自立宗。許有輕安。不應理故。又前因故言定所引善者。所說善言便成無用。成所作智定唯善故(文)。 問。本疏中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乃至)苦受逼迫五識不俱(文)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付演祕正不可疑之)。 論云。此善十一何受相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云云)。 疏云○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說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云云)。 祕云。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俱者。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迷人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善(文)。 蘊云。疏輕安俱時至五識不俱者。此解無漏所引五識中。有怡悅者有逼迫者。可許輕安俱。迫者不俱。疏然實菩薩至無失者。此有三意。一云。此如前無漏所引苦俱五識。雖輕安不俱。然樂捨者許俱無失○三云。後得所引五識。或苦或樂。不必調暢。然後得俱時所起五識。必有輕安。故云無失。此解為失。此解為正(文)。 問。付自性等四斷廢立。且不善業自性斷歟。 燈云○答。斷有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緣縛斷。四不生斷。言自性斷者。謂本隨惑。性是染故。及不善業。業雖是思。如似五見非相應斷。相應斷者。有漏八識五遍行全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自性非染。由與惑俱。斷相應時心等解脫。故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緣縛斷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不生斷者。惡趣異熟無想定等。第八卷中更當分別(文)。 又云。問。此前說斷依何斷說。答。依不生及緣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說。或通相應斷。與見惑故說見斷。然不盡理。有非斷故。一分修斷據緣縛說。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向約緣縛斷。八十七文。又說四斷少同於此。故說一分修斷。以信等五未知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無漏(云云) 同一云。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說根本及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答所發業并所得果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名自性斷。若所發業名相應斷。據不善業作如是說。若其善業亦緣縛斷。若所得果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顯有餘煩惱由緣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煩惱(云云)。 疏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業(云云)。 同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可知。以無思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文)(此釋次下文也可見之後書加之非本文抄也)。 斷障章云。第二出體者。所斷障以二障現行種子習氣及此業果而為體性○解深經第三卷。惡趣雜染愚。初地所斷。成唯識論第九卷。即是惡趣諸業果等。無餘涅槃。既是擇滅。故煩惱障所有業果皆是所斷○然此所斷體是染者自性應斷。非染業果皆離縛斷(文)。 相應斷體又可問之(如第八卷)。 問。瑜伽論意。二十二根中意喜樂捨四根。可許通非所斷耶。 論云。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受六種。唯修所斷故(云云)。 疏云。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王愛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云。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論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文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文)。 燈云。問。此前說斷。依何斷說。答。依不生及緣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說。或通相應斷。與見惑俱故說見斷。然不盡理。有非斷故。一分修斷據緣縛說。十二一分修所緣斷。一向約緣縛斷。八十七文。又說四斷少同於此。故說一分修所斷。以信等五未知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非無漏以引無漏及無漏引。說為非斷實非無漏。若爾意喜樂捨亦通無漏。何唯說斷。無想定等。准第八說亦通見斷。此何不說。答。此後問疏中解訖。釋前難者。意喜樂捨。無漏之者實通非斷。以意及捨八識通說非皆無漏。且據全說。問在二乘身無漏非全。若在佛身七色根除女。五受除憂苦。三無漏除二。皆通無漏。何故非全不說非斷。答。據三乘通。若約大乘得通非斷(文)。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 論第六卷本文二十四目次 六煩惱段 貪無漏緣 通含五見 雖知極劣 疑唯迷理 還望於蘊 故六十劫 不逾八十 非等至唯尋伺起 命者即身(二方) 亦即亦離 無想天宿住 正義唯是(二方) 不爾如何_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 六煩惱段 問。貪煩惱可緣無漏耶。 疏云。於有者。謂後有。則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則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云云)。 燈云。論於有具。本云。大乘許貪緣於滅道。五十八等不說之者。下文自會。隨粗相說。此許得緣。云貪與見慢容俱起故。此意見慢既執佛性。以之為我。皆容貪俱。要集斷云。邪見撥無不與貪俱。若撥好事邪嗔俱。此意。撥滅道者是好事故。非道計道不死憍亂。皆緣餘法。非滅道諦。若定法愛非邪見俱。身見俱貪唯緣苦諦。何見俱貪得緣滅道。故非有具。此釋不爾准上應知。又全界煩惱皆能結生。既許煩惱有親緣者。何非有具(文)。 祕云。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有義今解此等非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見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法執名為善也。若但欲求不起法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云云)。 顯揚論興疏一云。論一○此論既云於取蘊。故知貪定緣無漏。然餘處云愛佛貪者。緣佛名言而緣起貪著。故不緣無漏(云云)。 論下文云委細說者。貪嗔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文)。 疏云○若此貪慢與三法俱嗔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嗔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嗔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嗔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則大等所無也(云云)。 演云。疏嗔慢可成至無漏緣惑者。此問意者。嗔慢親學迷滅道。可成無漏緣惑。且如滅道下。有別緣獨頭貪如何可成無漏惑。今解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者。以別緣貪不緣滅無漏生也。諸論約別緣貪不名無漏緣惑。除此別緣貪以外餘相應貪。等得緣滅道下惑起但得名迷惑。但可說行迷也。貪緣無漏生是善法欲故。但可說迷無漏生。是故疏云隨應如彼(云云)。 燈云。又有四句。有迷而不緣謂二取。有緣而不迷謂無漏智。有俱緣迷疑邪見等。有非緣迷緣龜毛等。非諦攝故。問。此十煩惱·迷諦親疏。嗔慢邪見·疑及無明·親迷易知。身邊二見·總不緣理。如何親迷。答。雖不緣理。正迷於彼·空無我理。行相深遠·名為親迷○問。嗔慢憎陵滅道。可得親迷。貪不親貪滅道。何得親迷。答。論云。貪嗔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貪二見俱。古得親迷(云云)。 問。論中謂由無明起疑邪定(文)邪定者通五見歟。 論云。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云云)。 疏云○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預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諸惡業。乃後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云云)。 祕云。疏邪見撥無至諸雜染者。有云。邪定總顯五見。若云邪定唯顯邪見。餘之四見何以不說。若等言等。何邪見後舉鈍等利。又雜集云。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說不言邪見。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義救云。疏無有失。邪見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無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說。詳曰。更助救云。疏邪見言。通含五見。見不正故並得邪名。問。何教為證。答。瑜伽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薩迦耶等四見。二者損減。謗因果諸見。亦如雜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見。疏若不置邪見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因於見也。若五別說。復繁言論。但云邪見。文約旨明理固無爽(云云)。 蘊云。疏邪見撥無等者。問。論言邪定邪決定者。皆名邪定則五見皆是。何故疏中獨言邪見。答。疏主且約見道無明起次第但言邪見。若據修道則通餘(云云)。 別抄云○然此論中謂由無明起疑邪定者。此說見道無明。若修道起者。無疑邪定○然對法說邪見無明俱者說邪見後方說疑者。次邪見過重無明憎故。此論由疑方起邪見等故不相違(云云)。 西明疏云。謂由無明起三種染。疑謂疑煩惱。邪定則是五見。貪等者故貪等取嗔慢煩惱(文)。 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謗果壞實事業。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文)。 婆娑論九十七云。云何邪見。答。不安立則五見皆名邪見。謂若不安立薩伽耶等五見名及行相差別。則彼五見皆名邪見。皆於所緣邪推度故。若安立則唯無施與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無妙惡行業果異熟等見名邪。謂若安立薩迦耶等五見名及行相差別。則唯作無行相轉者。獨名邪見邪中極故。如說嗅蘇及惡旃荼羅等(云云)。 正理論四十七云。苦等諦中。起見撥無名為邪見。五種妄見皆顛倒轉。並應名邪。而但撥無名邪見者。以過甚故。如說自蘇惡執惡等此唯損減餘增益故(云云)。 問。西明意我劣等三慢類依上品生(文)溜洲大師可許之耶。 燈云。然此九類。三於過慢起。謂我勝有劣無等三。於過慢生。謂我等有等無勝。俱於中品處生。餘三依下品處起。以於他勝許已劣故○西明云。九類三依品生。三依上品生。三依中上生。我勝類中攝三種慢。謂於劣計勝。於等謂己勝。於勝謂己勝。如次慢過慢慢過慢。餘八慢類應如理思。我等慢類依中上生攝二慢。我劣但依上品生攝一慢。有勝慢類同此。我劣無劣亦同。有等類同我等。有劣無勝無等類。此三亦同我勝。今謂似誤。標云。三依三品生。復云。有劣無勝無等亦同我勝。則四依三品生。何得言三。唯應無勝同彼我等中上品生。又復我劣等三慢類依下品生。何得依上計己劣。故云俱舍十九云。多分勝謂己少劣。卑慢可成有高處故。無劣我慢高處何。此問謂於如是自處。愛樂勝有情聚。及顧己身雖知極劣。而自尊重。此答。既云雖知根劣而自尊重。明非上品(云云)。 常記云。文西明九類三依三品生者。解云。西明云。如此九中四依三品。三依上品。二依中上。不說三依三品等。然今燈師恐見誤疏(云云)。西明疏云。若辨九慢類自在青有兩說。若依發智論○初三如次則過慢慢卑慢。中三如次則卑慢慢過慢。後三如次慢過慢卑慢○若依品類足釋慢類者○婆娑第一百九十九云。依品類足論。我勝慢類中攝三種慢。若於劣謂己勝則是慢。若於等謂己勝則是過慢。於勝謂己勝則是慢過慢。餘八慢類如理應說。解云。餘八慢類如理應說者。我等慢類。依中上品攝二種慢於等此則是慢。於勝謂等則是過慢。我劣慢類。但依上品攝一種慢。謂於多勝計己少劣則是卑慢。有勝慢類。亦同我。有等慢類亦同我等有方無勝無等慢類。此三亦同我勝慢類。無劣慢類亦同我劣。如此九中四依三品。三依上品。二依中上。如前可知(云云)。 別抄云。若依品類足。九慢者○如是九中三品。我勝慢類有劣我慢類無等我慢類。此計己身於三品勝故。三依中上二品。謂我等類有等無勝。並於中上皆謂等故。則攝二慢慢及過慢。三依一品。謂我劣慢類有勝我慢類無劣我慢類。此三并卑慢皆依上品。 對法抄二云。五十五說。於六境生七慢中。合慢過慢卑慢為一。初慢從下品中品處生。過慢於中品及上品處生。慢過慢卑慢唯於上品起。我慢緣我生增。上邪慢俱緣德起。九慢唯於三品處起。過慢慢卑慢。上品中上品。如次起初三。卑慢慢過慢上品中上品。如次起中三。慢過慢卑慢。中上品上品。如次起後三(云云)。 疏云。 問。付六煩惱癈立。且疑煩惱可通迷理迷事耶。 論云。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預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預者善不生故(云云)。 疏云。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預。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則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云云)。 祕云。 燈云。論猶預為性者。本云則緣理事俱是疑也。西明云。依諦門釋名他世等。而無事疑說為染污。如疑杌為人皆事中疑。不隱沒無記。異熟生攝。要集斷云。有釋為勝。此論下云。三見及疑獨頭無明。親迷諦故。五十八同。若有事疑。同見取等緣他見等。而論不說。今謂不爾。五十八云。謂於他世作用因果等。又前第四云。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依疑他世等。是事非理。云迷理事。本疏不說疑杌為人亦煩惱疑。若以諦攝何法非諦。嗔餘愛等迷別事生。亦應是理。嗔愛所緣亦諦攝故(云云)。 文義記八云。基說○測釋○觀解範云。皆同測釋。證曰測釋為勝○案云如證曰詳測釋為勝。若疑煩惱亦疑事者。如何疑人為其杌等。定非疑惑○又若疑惑亦疑事者。何故此論第四卷中。護法正宗不破前師。於所緣事亦猶預者。非煩惱疑○故無有疑事為起(云云)。 貶量抄云○若則所緣而可迷者。緣慮我執應非迷理○由此有說善順論意(云云)。 論下文云。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云云)。 疏云○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論云。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慮為性(云云)。 疏云○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則唯迷理。雖緣有親疏。迷理義等故(云云)。 要下云。論四。第三師中。薩婆多貪嗔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為鈍。無獨犯故。彼有獨鈍故。由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見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生故法執類。堅著則執(云云)。 疏五本云。論四。此第三師○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述曰○且難第三十遍家。云○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心壞猶預。則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云云)。 問。瑜伽論中。明離蘊計。出異蘊住蘊中等三種不同。爾者俱不可有我有色等十五我所見耶。 要云○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法中。二者異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并我總有四十八句。說所行相各有起處(云云)。 周記云。問。何故唯識離蘊但為一我瑜伽異蘊有四十八。答。瑜伽隨言我異於蘊。還望於蘊。而為其名。故知。我體雖是蘊可蘊故。故相對言成四十八。唯識不爾。不可為例(文)。 要解節記云○問。唯識第三非則離計力論第三俱非之計。同異云何耶。答。伽第三計為遮前執。遮第一故不住蘊中。為第三故不住離蘊法中(文)為顯異蘊故云蘊不相應離執泯相猶不離故有我所。唯識第三不遮前計立為不可說無我所也。問。彼亦許旨而立故云何別耶。如別記也。餘師皆同二論第三說有我所也(文)。 伽六十五云。云何知我非實故非同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見。謂諸計我為實有者。遠離極彼岸不過四種。一地我即是諸蘊。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非則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計中。四者計我非則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都不相應。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如是一切實有性皆不應理(文)。 要前後二處并疏第一燈第一等。皆引伽第六十四顯揚第十卷。而勘六十四卷無此文。今六十五有此文。 要上文云。薩伽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三種。一者則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則不離。此句但是初則蘊計。無後二計。離蘊總說。而為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說與蘊不則不離。不可定說蘊為我所。故無諸句(云云)。 明詮記云○則蘊計中具我及我所也。離蘊計中唯出我所而無我也。第三計我中不具我及我所。故云無後二計我中也(云云)。 瑜伽第六云。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則於蘊施設有我。為於諸蘊中。為蘊外餘處。為不屬蘊耶○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不應道理。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云云)。 問。詰十六異論中計我論者也。 抄三云。論六處○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污者。六十五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說非受用境界。分別相應。既無此亦不由功用。我應解脫無有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故不屬蘊。故如虛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仍言我有色等故為此難。不爾便有相符極成。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云云)。 六十二見段 問。付四遍常見且可有憶六十劫之者耶。 論云。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云云)。 疏云○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文)。 祕云。論四遍常者。問。瑜伽第六云。謂或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數。顯揚梵網亦然。按長阿含云。或有沙門婆羅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不劫事。其中眾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癡自智見說一切常。何乃成壞同。答。宗計既殊。不煩和會。或外道執品類不各敘一計。故瑜伽云。或依天眼。既置或言明計非一。敘一婆沙等別唯此應知。不同無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數。但略故爾。故第六云如經廣說。故知略也。說餘見差類此應悉。有義會云。瑜伽論等依梵網經。謂本計師說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古上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經通本末計。說依散心。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經影略義無失故(云云)。 燈云。問。何故遍常憶二十四十八十劫不增減耶。答。依世靜慮三品。差別法爾力故(云云)。 章云。瑜伽第六顯揚第九云當知此中計前際者。謂或依下中上靜慮起宿住隨念。不善緣起故。於過去諸行。但憶念不如實知計過去世。發起常見。或依天眼計現在世。以為前際。於諸行剎那生滅流轉不如實知。八十七云。宿住隨念俱行者。謂計前際之常論中。由下中上清淨差別。今觀論意。由依靜慮宿住隨念有下中上。分成初三。一憶過去二十成壞劫。二憶四十成壞劫。三憶八十成壞劫。由宿住隨念有三品。故見有遠近○以說三品靜慮所見故。六十劫宿住不緣故但有三(文)。 集解云。何故唯有二十四十八十而無憶乎。故云○三品差別○解云○下品極不過二十故○憶一劫乃至十九劫亦有也。四十八十亦爾○問。婆娑百九十八云。有外道緣二萬四萬六萬八萬劫文。遠法師云。如僧佉經。說迦毘羅仙見過去八萬劫事。何故相違。傳云。本論云。聲聞性外道緣四萬劫。獨覺性外道緣六萬劫。菩薩性外道緣八萬劫。今云。異部說有別耳。為會者。先生殖聲聞解脫分善已。命終不遇佛法。住於外道法中名為聲聞性外道。此中有利鈍故。有二萬四萬差別。獨覺菩薩亦爾。然非今六十二見所攝。今大乘論中。所說已憶二十劫等者。約外法異生外道更勘之(云云)。 對法抄二云。瑜伽第八五十八八十七。唯識第六。長阿含第十。梵網六十二見經。舍利弗阿毘曇。毘沙第一百九十九及二百。雖皆說。然阿含等與大乘義不同。不可依用。今依瑜伽等所說為正○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之事。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故。便執我世間俱常。四由尋伺不如實知執我世間。但是常住。此四由劫及生死生尋伺四事而起(云云)。 八十七云。由靜慮者。謂以靜慮為依止故○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下中上清淨差別等(文)。 問。外道宿智可憶過八十劫之事耶(因便抄之)。 祕云。論二無因論者○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後出心。陳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云云)。 具在雖見色身等取可書之。自爾釋文如次上論義。 問。付俱非八論且有色等四見中第二見可依等至起耶。 疏云。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云云)。 必云。論俱非八者。死之如疏。按婆娑論略拾要立。諸尋伺者。執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說我有色非無想。如於世他世亦爾。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諸諸蘊為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有人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欲色已離地所有處染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為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髮人人體有髮。彼雖不執以色為我。而所執我未離色故。乃至命終猶身故。故說有色。由所入定相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以之為我。或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或有無色名無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無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云云)。 蘊云。疏俱非有八者。非字恐錯。今作依字。應云。依等至唯尋伺起。問。此八何故不依等至。答。無色無通。但見他得非想非非想定而生有頂。遂為此計故唯尋伺(云云)。 演云。疏非等至唯尋伺起。問。何以知錯。答。唯疏第一及第三。皆云○諸有情入非想定想不明了。然此第二但云入非想定。以此准知故應錯也。應撿餘本(云云)。 對法抄二云。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之等四一執○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等至尋伺皆容有起三執○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云云)。 攝釋三云○二執我無色○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計。唯尋伺起(文)。 婆沙論二百云○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無想。謂得彼定者。執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為我。或為我所○彼由所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在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有想非無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云云)。 問。瑜伽本地分中難執我常論計我非色非非色(云云)以今此文可為有色當見中第四見耶。 問。付有想無想俱非見且我亦有邊我無邊見。命者即身。命者即身等。三種我見中以何為所依耶。 燈云。問此等諸見幾於即蘊我見後起。幾於離蘊我後起。答。准論云。命者即身。計我有邊。命者即身。計我有邊。命者異身。計我無邊等。准此有想八論。八無想非。言有色有邊是即蘊。言無色無邊是離蘊俱句即離。有想餘八皆是即蘊。 又解。無色亦即蘊我。但執非色即受想等。故亦即蘊。有邊等四是離蘊。以大論第六云執我隨身其量不定。俱通即離言少色等者。且據即蘊說。理實通二。准有我有色即執色為我。既言我一想等。應即彼為我(云云)。 上文云。瑜伽第六顯揚論第九破常論中。明四遍常四分初二。有想無想俱非中我有色想等有苦受等有邊二解○邊見之中有邊四句。一唯起一。何以得知。論云為對治此故。即由異句異文而起執者。彼計我非色非非色。第二釋中亦云。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有無邊(云云)。 伽第六云。又汝何所欲。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為有變異為無變異。若言有者。計彼世及我常住。不應道理。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復種種想。復有少想及無量想。不應道理。又純有樂已復純有苦。復有若有樂有不苦不樂不應道理。又若計命即是身者。彼計我是色。若計命異於身者。彼計我非色。若計我遍無二無缺者。彼計我亦是色亦非色。若為對治此故。即於此義中。由異句異文。而起執者。彼計我非色非非色。又若見少色者。彼計有邊。若見彼無量者。彼計有無邊。若復遍見而色分少。非色分無量。或色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計亦有邊亦無邊。若為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或計解脫之我遠離二種(文)。 鈔第三云。第四破。破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又想受論中八句。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又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死後皆生講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文)。 疏云。及計後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我覺異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想○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云云)。 八十七云。由依諸見者。謂依三見如前應知。由依初見。於現法中計我有色。後或有色有想。或無有想。或非有想非無想。依第二見。於現法中計我無色。於後所計如前應知。依第三見我論有二。一者說我有色無色。二者說我非有色非無色。餘如前說(文)。 婆娑論二百云。十六有想論者。謂初四種依三見立○依第三見建立第三我。亦有色亦無色○第四○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彼作是。我雖實有。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俱有過失故。作是說。此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餘如前說(文)。 章云。次有邊等四句者。八十七云計我是色者。或言狹少。或言無量。計我無色。當知亦爾。亦有狹少及與無量。所依所緣作用等法有少大故。此二我論。依第三見。此總遍滿無二無缺立為二論。一計我狹少。二計我無量。由此四種我論差別說我有邊等四句。如次配之故。瑜伽第六云。若見少色少非色彼計有邊○為經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觀此文意。第六太正。八十七中如次配者義次非文。謂執色非色狹少者名有邊。執色非色無量者名無邊。互執多少者為俱句遮此為第四與前文同。以此四種死後生有想地。是我第二有邊等四句(云云)。 又即計我是有色者。或言狹小或言無量。計我無色當知亦爾。此二我論依第三見立為二論。一者計我狹小。二者計我無量。由是四我論差別。說我有邊說我無邊。說我亦不邊亦無邊。說我非有邊非無邊。隨其次第。如前應知。 問。付外道執見且薩迦耶見中可有亦即亦離見耶。 燈云如上。 瑜伽六十五云(出即蘊及離蘊之三種計乎)除四受無若增(文)具如上書之。   燈二云○西明又云。後三之中。何故唯三而無亦即亦離。解云。非即非離即是亦即是亦即亦離。故不別說○謂即故非離。離故非即。故顯揚婆娑等皆作是說○然此第三與第四句。或有同體或有異體。隨所應知。今謂未必皆為四句。如說邊見但有斷常不立四句。思非思慮等句皆然。何故此我獨嘖四句。又復計我據有體說。第三四既無別體。故無此計(文)。 上文云。問。餘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若爾何故彼論說云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答。彼據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為我故敘破之。實是法執(云云)。 大乘義章第一云。二即離分二。就陰計我。名之為即。計有常我遍一切處。名之為離○或為四。一者即陰。如優樓佉所計我也。指陰為我。陰滅我亡。二者離陰。如僧佉人所計我也。離陰有我。陰滅我存。○三亦即亦離。如先尼計常我離蘊。猶如虛空遍一切處。陰滅我存。作我即陰。陰滅我亡。四不即不離。如彼犢子道人所計(文)。 涅槃經第三十九云。爾時眾中復有梵志。名曰先尼○先尼言。瞿曇若一切眾生有我遍一切處是一切作者。瞿曇何故默然不答○佛言。善男子。若我周遍一切處者。應當五通一時受報。若有五通一時受報。汝等梵志。何因緣故不造眾惡為遮地獄。修諸善法為受天身。先尼言。瞿曇。我法中我則有二種。一作身我。二者常身我。為作身我修離惡法不入地獄。修諸善法生於天上。佛言。善男子。如汝說我遍一切處。如是我者。若作身中當知無常。若作身無云何言遍。瞿曇。我所立我亦在作中亦是常法。瞿曇。如人失火燒舍宅是其主出去。不可說言舍宅初燒主亦被燒。我法亦爾。而此作身雖是無常。當無常時我即出去。是故我我亦遍亦常。佛言○是義不然。何以故。遍有二種。一者常二者無常。復有二種。一色二無色。是故若言一切有者。亦常亦無常。亦色亦無色。若言舍主得出不名無常。是義不然。何以故。舍不名主主不名舍。異燒異出故得如是。我則不然。何以故。我即是色色即是我。無以即我。我即無色。云何而言色無常時我則得出(云云)。 問。付二無因論且從無想天生此界得宿住通者。憶彼天出心已前色身將如何耶。 疏云。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業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無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云云)。 祕云○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生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問。彼心雖無色身是有。豈不見耶。若云不見。便違宿住憶八事義。若許見者。自彼身生。此何無因。答。雖見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見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見因生。所以今身不以所見。即身而起。有惑者云。宿命尋伺。皆不能憶無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無因。此由見疏答問之中而以二義。唯約無想以答前難致斯迷。學者應知(云云)。 章周記云○凡宿住觀要於心方觀色。出心前心法既無。如何觀色(云云)。 別抄云。 玄贊三云。 問。四一分常論第一見者為唯上地所繫見將如何。 問。四一分常論初二見之能起依欲二界中何。 燈云。問。四遍常見何地界繫。何地界起。答。有二解。一云色界。通四靜慮。瑜伽第六說。依下中上靜慮。起突住隨念。或依天眼計現在世。准此雖不在定。得定後起故在上地。一云雖定後起。是分別見世道不伏。起下無失。然非未得定。然起之者通欲色界。又解唯欲論云。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沙門婆羅門唯在欲人。又瑜伽第七明四有邊中。明沙門婆羅門依止靜慮如是見。乃至云當知。此中以說因緣及能計者故。不得通上。然前說勝言彼起者。據多分說。四分常中初二繫地及能起者。如遍常說。忿恚妄念所起之見。可通上下。能起唯欲。以生人中起宿住後起此見故(云云)。 疏云。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業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在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云云)。 上文云。四遍常論者○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云云)。 疏下文云。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述曰。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嗔唯別緣。貪癡通總別。有義身見邊見。准大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他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常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云云)。 燈云。西明釋上緣貪會違云或依別緣言總別者。且說五種有其三句。一唯總非別。謂薩迦耶及邊執見俱生分別。二唯別非總。謂嗔雖無正文。分別義亦無妨。三通別總。謂貪慢。今謂。嗔惑亦得總緣。與見慢俱。邪見總撥。慢亦總陵。嗔既許俱。何不總緣。身邊亦別。如四分常論緣彼梵王及大種等。所起之見未必上故(云云)。 疏下文又云。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不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見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云云)。全文可見之。 祕云。疏此中例見同於我見必依起故者。以全常見得緣他地。例彼我見亦得緣他。無有邊見不依我見。邊見緣他。我見亦爾(文)。 蘊云。疏彼卷初云至隨他我見生故者。此說○全常等身邊二見。既他地攝。設緣上者名上緣。疏分別我見○至為勝者。此說上地我見依等至起故。非依地緣(云云)。 疏又云。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述曰。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為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義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利息以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前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計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能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非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文)。 演云○疏今此解至此極有理者。此第二解。許常見中一分常見得緣上。何以知者。謂有外道乘彼定得通。緣梵王為我而起我見。隨彼執一分常等故。邊見亦得緣上也。作是說者。此極有理。然非是遍。如何非遍耶。答。依宿住通起者。許得緣上。可如所說。依尋伺散心起。即不得緣上故言非遍○言如前所說者。若約尋伺散心即不得緣上如何。第一解云。不許緣我見得緣上地。疏今此文應言但是亦欲界所繫。自身之我至理說不遮者。此解亦不異。但更於理會。不見執他地法為我之教及此論言或依別緣之。若不作此會。爾者道理難思(文)。 樞要云。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相。一總緣得他地。二別緣不得。見斷我見亦有二類。一見為他我則得二亦說不得。隨義應知。或無計為自內我即不得。分別我見緣他地者。梵王常一等則定我見故(云云)。 此文不似明詮繼德所牒文也。 繼德記云。文我見別緣至定我見故者。論云。而有處言(乃至)身見起故(云云)。由此論文而起文也。言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此取論意牒論文也○謂俱生我見有二行相。一者總緣○故第一卷云○或總(云云)。此總緣見得緣他地也。二者別緣於中有二。一者相續如第七識○二者間斷在第六識○或別也○此二種別緣不緣他地法也。分別我見亦有二種。一者總緣如四遍常○此四遍常見通自他二我。若為他我緣三界現行法也。若為自我者。唯緣自地也。不緣他地也。即如次文云。一見為他地即得。二計為自內我即不得也。備私云。四遍常見者。自他二我並緣他地法也。於三界法見無斷純故此為正義。二者別緣。謂四一分常見論也。如緣梵王我常等也。謂身在欲界。若緣色界梵王為他地者。得緣上也。有緣色界法為自我不得。故文云。一見為他我即得。二計為自內我即不得也。言亦說不得隨義應知者。上是第一義。意云不緣他地者。據俱生別緣及分別別緣之自我也。若得緣他地者。是俱生總緣及分別總緣之自他我。及分別別緣之他我也。言我無分別我見緣他地等者。第二義。意云分別別緣之我見亦不許緣他地。所以者何。謂緣梵王為常等。是色界之我見故。即定地我見計定地法。而為常等不緣他地為我常等也。意云得定之人。從定出後即緣梵王為常也。若不得定人近不能緣梵王故。約得定之人言也。前說之意。雖不得定同彼忍可(宗流)人等緣梵王為常。豈要唯定之我見也。故知。為我即得也○言則定我見故者。定地之我見故也。此第二說據得定人也。第一說意云○以欲界我見緣色界梵王為他我故。謂未得定人依尋伺起此見也。第二說者當疏第一說也。第一說者當心第二說也。今以樞要第二說為正義。疏以此義為正義故。意云別緣者俱分別並不得緣他地也。以此為正也。然大師云。和上更樞要二說之外立第三說。謂得定人者無他地緣是色我見故。若未得定者。許他地緣以欲界心計梵王為我故(以上備說云云)。 伽抄十五(五十八所)云。 問。論釋見戒二取會對法顯揚等執勝名見取執淨名戒取云文。是影略說或隨轉門(文)若如此不會者有何過哉。 論云。四見取。為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不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地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文)。 疏云。論四見取○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論五戒禁取○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或。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除戒及眷屬外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為因。並非戒取攝○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論然有處說○論不爾如何○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道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云云)。 祕云。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為勝者。即名見取。不唯執見取及同時蘊。故俱舍論十九云。於劣謂勝名為見取○又准有宗。但執非因以為自者。即名戒取。不唯執戒及同時蘊。故俱舍云。於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非解脫道妄盧道執。理實應立戒禁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同者。雖見眷屬而不別計。然一聚中見最為勝。舉勝等勞劣而置等言亦無有失。不同小乘而立等字(文)。 又云。論不爾如何。 對法抄二云○此中但說非勝計勝。不說得淨。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若不爾者。瑜伽說非滅計滅應非邪見。雖本地分第八卷言不淨計淨名為見取。彼意要計見取眷屬諸不淨法為勝能淨得取名。非唯計不淨名為見取。雖五十八說妄取迷苦所有諸見為第一等名為見取。意說見取非定一心緣見非見方得取名。唯緣諸見執為勝因。亦見取故○然但緣非見為勝能淨者。不名見取(云云)。 同抄又云。但執見等為勝非因非見取攝。要計勝為因。方成見取故。非滅計滅是邪見故。但執戒等為因非勝戒取攝。要計為因勝。方成見取故。非滅計滅是邪見故。但執戒等為因非勝戒取攝。要計為因勝方成戒取故。非非道計道。是邪見故(云云)可見正文。 五十八云。見取者。於六十二諸趣業。一一別計為最為上勝為妙。威勢取執隨起言說。唯此諦實餘皆虛妄。由此見故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見取。戒禁取者。謂所受持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計。若戒若禁。於所受持諸戒禁中。妄計為最為上為勝為妙。威勢猶取隨起言說。唯此諦實餘皆虛。由此戒禁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戒禁取(云云)。 又云。云何迷滅有八隨眠○又有沙門。謂說理現行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又有邪見誹謗滅諦。謂諸外道廣說如前。又有橫計諸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又出現戒二取)云何迷道有八隨眠○又諸外道謗道邪見。彼謂沙門喬答摩種為諸弟子。說出離道。實非出離。由此不能盡出離苦。佛所施設無我亦見。及所受持戒禁隨計。是惡邪道非妙正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見。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見戒二取三出之)上說邪見處。邪見有二種。一增益邪見。二損減邪見。增益邪見者。薩迦耶等四見。損減邪見者。謗因謗用謗果壞實事也(文)。又出無因論邊無邊矯亂五現涅槃論等也。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五目次 十煩惱段 學現觀者 與身邪見 又今疏斷 故起應善 約利鈍別 有事無事(三方) 隨煩惱段 無漏緣惑不緣上界 小諦多諦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五 十煩惱段 學現觀者事 論云。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有義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等(云云)。 疏云。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非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述曰○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粗相說故。何為粗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云云)。 燈云。論云學現觀者等。本釋如疏西明云。八十八云。在於修習謗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無有等。准此未入見道者。要集斷云。有釋為勝。今意疑云。准八十八是未入見。彼文說云。由此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於諸行中起邪分別。謂我當斷。便於涅槃發生斷見。收此因緣。於般涅槃其心退還。不樂趣入即與經引文不同。疑此論引。更是別文。疏忘不引。然疏中指八十八者。疑是所等。又但證是斷見。即得不證俱生。文云起邪分別謂我當斷。不分明說是俱生故。或此文通非定凡聖。不爾何故文不相似。然准論引。本疏釋正。何以故。意證俱生通於斷見。引見道後起可證誠。若見道前。何得知是俱生斷見(云云)。 祕云。論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是八十六對法第六二論文也。故瑜伽云。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還。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妄失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遂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易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釋曰。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由緣行心尚昧劣故。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為障礙。便執我無。更不念言唯有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對法論云。俱生邊見者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然疏中云八十八者。而有二義。一錯六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見之文。故兼言矣。舉兼顯正不言六也。問。引證俱生對法可爾。瑜伽如何。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釋。八十六者亦俱生。何以為明。答。論云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云。彼由如是隨遂身見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見。尋文可悉。問。二論俱生為凡聖起。答。俱通凡聖。若爾何故八十六云。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多有所作。乃至云。若已引發聖諦現觀。由正見故方得出離。對法復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聖。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或兼斷彼凡聖起者。對諦現觀其言通故。又云。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至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聖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凡聖作彼無我解時俱得名今。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聖二解任取應更審思(文)。 太抄云。論學現觀者。問。此言學者。為是修學為是有學。通二文(文)。 常騰記云。文要集斷云至有釋為勝。解云說得現觀者。入無學現已等(云云)。測釋八十八云○准此未入見道者。說證曰測釋為勝。八十八云。修習諦觀。此論文云學現觀者。故知。未見見道之前。得聖已去。於涅槃界不生退轉生大怖畏彼文說云至不樂趣入解云。八十八云。謂於三時薩迦耶見能為障礙。一依無我諦察法忍時。二現觀時。三得阿羅漢時。此中一時由彼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有惑有疑。由多修習諦察法忍為因緣故。雖於疑惑別除遣。然於修習諦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有。由此隨隨眠薩伽耶見增上力故。於諸行中起邪分別。謂我當斷當壞當無。便於涅槃發生斷見及無有。由此因緣。於緣涅槃。其心退還不樂趣入。案倫法師疏云。一依無我諦察法忍時者。則見道前觀察法無人。二現觀時者。見道。三得阿羅漢時。此中時由彼隨眠薩迦耶見力故。有或有疑。乃至謂我當斷不樂趣入者。是障見道前人也。論云。又於聖諦已得現觀等者。謂四善根已得相似諦現觀未得真見道。於中猶起分別我見慢等障於見道。是第二位中障也(文)。 別抄云。問。學現觀者起斷見者。何時起耶。解云。於修道中入無漏觀。出觀去去俱生我見即得現前。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初我字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中我義言我分別我所在耶。此依初出觀時。於涅槃界起恐怖。見非修道位無有常見(云云)。 演云。論瑜伽等說至何處在耶。此下引證。謂瑜伽八十八云。然於修習諦現觀時(云云)。 文義云。言學現觀者等者。基說。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起恐怖故。是斷見攝。則釋。八十八云。然於修習諦同觀時。由意樂故。即於涅槃我當無有。乃至謂我當壞等。准此未入見道者。說觀解同。測釋範云。此云學現觀者。謂諸有學入現者。即在見道名為現觀。如攝大乘等釋六現觀中第四第五。但無分別智方名現觀。此觀雖通於修道位。此觀在初偏名見道。亦名現觀(見修等三道、俱名現觀、如第九卷說)證曰。測釋為勝。八十八云修習諦同觀。此論又云學現觀者。故知。未入見道之前。得聖已去。於涅槃果不生退轉生大怖思。如雜集第七等(文)。 貶量抄云。言學現觀者等者有初義。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如八十八雜集等。唯說斷見故○有釋八十八云(云云)(盡取諸文然不取注文闕也)今謂有說分別我斷出觀生怖。定知基公未閑瑜伽之意。如聲聞同觀者。通達作意無間我我今後所通達作意。即煖等方便如何可云初我俱生我後我分別。有釋。雖引瑜伽修現觀時不言未入見道者。說有集加此一句之言。判於理勝不可恨定。修習及學證非聖得都無證用聖者。亦名修諦觀。名學現觀者。皆無過故。有云。即在見道不為現觀。唯有現觀名義通諸凡聖處。處有故雖引攝論都無所加。故聲聞地之證非聖觀無我已侒我言真實我何所在故(云云)。 忠安淄洲資也。所載和上者淄洲也。 忠安記云。論學現觀者等者。基云。得現觀者入無我觀○測云。八十八云然於修習現觀時○和上云。測解為勝。勘大論文通達作意後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處在耶。既爾可知。四善根位起如是怖。通達作意加行位(更勘文處文)。 對法論第七云。欲界修道所斷有六煩惱。謂俱生薩迦耶見邊妨見及貪嗔慢無明。何等名為修道所斷。俱生薩迦耶見。謂聖弟子。雖見道已生。而依止此修道故我慢現行○俱生邊執者。謂斷見所斷。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文)。 同抄四云。根本煩惱中三見及疑。保證見所斷。分別起故。於邊見中有義常見唯見所斷。對法第四瑜伽八十八。斷見修所斷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顯揚十一五五十八說常見斷見皆通分別及俱生故(文)。 伽論八十六云(本事分)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還。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又此忍未串習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遂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異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身多有所作。一者於諸有智同梵行所如實自顯。二者因善法欲發解了心及調柔心○又發如調柔心者。調有三見。一者若依彼而轉。二者若由彼遍知。三者若應所行。依彼而轉者謂於諸諦未得現觀。為得現觀。依勝解俱行極善串習正見而轉(文)。 同八十八云。謂於三時薩迦耶見能為障礙。一依無我諦察法忍時。二現觀時。三得阿羅漢時。此中一時由彼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有惑有疑。由多修習諦察法忍為因緣故。雖於疑惑少能除遣。然於修習諦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無有。由此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於諸行中起邪分別。謂我當斷壞當無。便於涅槃發生斷見及無有見。由此因緣。於般涅槃其心退還。不樂趣入。彼於異時。雖從此過淨修其心。又於聖諦已得現觀。然謂我能證諦現觀。彼於此慢由隨眠故。仍未能離。又時時間由忌念故。觀我起慢。因此慢纏差別而轉。謂我為勝或等或劣。前雨位中相由隨眠力能作障礙。於第三位。由習氣力能作障礙○於異生起能遍知故。於見地中。無間能得見道所斷諸漏永盡。於見地中能遍知故。次斷餘結得羅漢。無間證得諸漏永盡(文)。 伽論第二卷上下二所。亦有我我今者何所在耶文。件文入見前有此怖畏。入見後離此怖畏見。 伽論記云。八十八處。由果故者乃至一依無我諦宗法忍時者。即見前觀察法無人。二現觀時者。即在見道。三得阿羅漢時。此死三時。此中一時。由彼隨眠薩伽耶見力故有惑有疑乃至謂我當斷不樂趣入者。是障見道也。彼於異時雖隨此過交修其心又於聖諦已得現觀等者。謂四善根。已得相似諦現觀未得真見道。於中猶起分別我見慢等障於見道。是第二位中障也。前兩位中由隨眠力能障礙者。一解此隨順理相同小乘。不說修道有俱生我見及慢習氣。前三位中有正使種子及起起為障名作隨眠。第二更解依實理門。前二位有彼現起分別我見慢等為障我作隨眠。是使義故。第三位中俱生見慢現起名習氣。依前分別見慢起故名習氣(云云)。 西明疏云。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者。此引證。謂瑜伽論八十八云。然於修習諦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樂發無有乃至謂我當斷無者。即等取雜集第七。彼云。俱生邊執見者。謂斷所攝○民在耶(云云)。 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文)。 問。論中與身邪一分亦爾(文)大師何釋之耶。 論云。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文)。 疏云。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粗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持執苦劣故。今約粗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持己樂陵滅道故。 又解准下此是正義。分別之慢。極苦處無分別。身邪見極苦處亦非有故。緣苦蘊俱生之慢。不與一分身邪見俱。若緣餘處之而起於慢。得與一分身邪見並。此解為勝不違下說慢與憂俱生。至下可知(云云)。 別抄同之。 太抄云○疏中俱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好。若俱生煩惱。法爾不得俱起(云云)。 燈云。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西明釋云。執極苦蘊為我。即無慢俱。非極苦蘊亦得慢俱。故下文云。持苦劣蘊憂相應故。今謂本解為正。許慢與彼執苦蘊身見得並。此言一分據多分說。故下初師。亦許緣苦俱蘊起慢憂俱。第二云師亦苦俱起。西明若云執極苦蘊為我無慢。慢何苦俱。不可餘俱。不許身見並。無別因故。問。據多分說。實理何俱。答。據分別慢不與執苦蘊一分我見俱。下約俱生故得俱起。又慢有七。卑慢得俱。故瑜伽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分別者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高舉有三。一稱量。二解了。三利養。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憂相應(云云)。 樞要云。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有三○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舉不爾。故前所說。不與身邪一分俱。此與憂俱。據卑下說。亦不相違(云云)。 論下文云。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苦受。前已說故(云云)。 疏云○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粗。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持苦蘊故(云云)。 論云。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分別二見。容四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有義二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云云)。 已上受俱文者。所指此依實義是也。 疏云。 論云。此十煩惱何受相應○此依實義隨粗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邪見及疑四俱除苦(云云)。 祕云。委曲而談名為實義。即九十九。梗概而說名為粗相。即五十五對法第七(云云)。 要集云。 五十八云。又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邪見喜憂捨相應。疑捨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此據多分相應道理。其餘深細後廣說○又貪與慢緣有漏一分可意事生。恚緣一分非可意生。是故此三煩惱一分所生名取。一分所餘煩惱通緣內外若憂非愛。及俱相違有漏事生。是故說彼名曰遍行。取一切事(文)。 疏釋受俱粗相門云。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文)。勘五十五全無此文。或人師釋云。五者誤也。五十八有此文(云云)。依彼釋披五十八有此文。祕中又云隨粗相者。指五十五也誤非限疏歟。 九十九云。薩迦耶見及邊執見。若於樂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喜根相應。若於苦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憂相應。若於捨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捨根相應。斷見攝。邊執見當知。一切與彼相違。見取戒禁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慢於一時喜根相應。或於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答。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又高舉慢有三高舉。何等為三。謂稱量高舉。解了高舉利養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彼相違。憂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粗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文)。 人師釋云。先辨者。五十八也(文)。 問。本疏中明俱生身邊二見作品數有無二釋。前解為勝(文)撲揚大師何釋之哉。 疏云。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云云)。 祕云。疏若如後解至體有九品故者。此有二意一顯後非。如色界等煩惱無記。體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見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無九類。二明後是。如上界惑。體雖無記得有九品。我見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為類說也(文)。 蘊云。疏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等者。此明俱生邊二見亦有九品。如上界惑。體無記有九品故。問。前來疏中。多說我見有品類為勝何故今斷前解為勝乎。答。前來解薰習必有增減故。說三界之中必有品類。今據當地唯第九品故。取前解無品為勝。不相違也。問。設此二見地地之中分為九品同上界惑。何非勝耶。答。便有後得智不斷或妨○二見○迷理○後得○無○斷迷理○故○故前解勝(云云)。 義演似祕意意歟。 斷障章云。身見邊及此相應唯第九品。九地而論但有九品(文正義也)又云。其識中俱生煩惱○略有四類。一者八十一品類別斷○然身邊見等當第九品時(文)。 燈二云。又約總別緣蘊生者。次第得果斷之差別亦作五釋。一若總若別皆非想第九品斷。若爾即有卻斷下失。二云總者非想第九品斷。別者地地九品斷。此過有二。若總卻斷下失。若別後得不斷惑失。三者翻前第二釋。過亦同前通俱有二失。四云總別地地各各九品斷。若爾即有後得不斷惑失。五云總別各於第九品斷。此正。無前二失(文)。 又云。細有四義。一品類對。九品之中第九品攝。望餘迷事此同第九。若自類言亦有九品(文)。 又云。(釋超中二果文)若第六識迷理細惑。地地之中雖各九品。今并第七識俱煩惱總為一品。與第九品迷事之惑。同時頓斷。成阿羅漢(文)。 別抄一云。問。第六識中俱生我執三界九地斷。西方五釋。取第四有釋遂第二果人斷欲界六品不盡之失。既爾例成第三果人斷欲不盡有此過失。由此道理第五師釋地地品品別斷。即無此過。然違瑜伽後得斷惑者。彼論後得斷惑者約菩薩說○若作此釋於理無違。護法依此亦無過失。又解依第四釋。且九品中第一品。或理事俱有○起後得智斷。第二品迷事起者。以正體智斷。迷理者○或復雙斷。於理無違。思之(云云)。 疏九云○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或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在亦有九品(云云)。 疏十末云。即第六識中我見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第七識金剛心斷(云云)。 問。依身在欲界得上定人不退所得定可起下地分別惑耶。 疏云。論得彼定已○述曰○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依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種不成就(文)。 蘊云○疏中無解○准諸文亦無正說。然退上定已起即無遮。又准義燈云。雖得上定計梵王等者。所起之見未必上故。此即許上界定後起。下界分別見也(云云)。 祕云。疏若爾見至為起不起者。義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釋。今觀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云。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彼復現釋起。彼前未斷見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見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云云)。 五十八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或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欲嗔恚○皆說名斷。非如見道所斷薩迦耶見等由彼諸惑○彼復現起。如是異生離色界欲○當知亦爾。自地所有見斷諸漏。若定若生。於一切時。若遇生緣便現在前(云云)。 燈云。六不善自地七餘界有二說。定得無間生自地七。上地二說。一云若異諸異生離欲界欲。雖不能伏欲界見道惑。而定慚等力所制伏。不起不善。即欲不善非為無間生上地心。以其迷理惑總不伏故彼得起。緣事無慚類等已伏。雖起迷理故非不善。一云既不能伏見所起分別見等。故容不善無間生色異熟生心威儀有覆。生無色二異熟有覆。總有十二心(云云)。 攝釋四有二釋。亦引此文歟。 同一云。問。初禪眼等識。依彼上根緣彼地色。相分是何。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緣下。一云上地繫。緣彼色故。應有隨增。不是隨增。非漏性故。起染如何。若生上者已離下染故。若在下地緣上色等眼五通果亦伏染故。俱生可伏見惑如何。設縱不伏起退定故。一云隨心下地繫故(等文)。 問。付以七作意伏欲界九品惑之義。且以第七作意可為第九品解脫道耶。 燈云○加行究竟作無間道。加行究竟果作意為解脫道。故瑜伽三十三云○加行究竟作意能捨所有下品煩惱。究竟果作意。能正領受彼諸作意。善修習果。既言能正領受。即是證義。故是解脫。又解。別起解脫非第七作意。瑜伽十一云由證方便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加行究竟果作意。三十三說是根本定俱行作意。十一復云。由證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故知別起。二說俱得。次下文更解(云云)。 又云。問。且斷欲界第九品惑起解脫道。即是根本為近分耶。答。有二解。一云即入。三十三及雜集第九俱云。是名加行究竟作意。從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即此初靜慮定俱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第七作意是彼解脫故。即入根本。一云或有不入。故瑜伽第十一云。於有漏方便中先說解脫。後說三摩地。由證方便究竟作決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既言由證果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解脫道非即根本。准此二文約利鈍別。二解俱正。各不相違(文)。 三十三云○當於爾時。初靜慮地前加行道。已行究竟一切煩惱對治。作意已得生起。是名加行究竟作意從此無間。由是因緣。證人根本靜慮定。即此根本初靜慮具行作意。名加行究竟果作意○加行究竟作意轉時。即彼喜樂轉復增廣○加行究竟果作意轉時。離生喜樂遍諸身分。無不充滿無有間隙。彼於爾時(乃至)圓滿五支具足安住○加行究竟作意。能捨所有下品煩惱。加行究竟果作意。能正領受彼諸作意。善修習果○如初靜慮定有七種作意。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定。及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定。當知各有七種作意(文)。 抄九云。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慮。前九無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中二釋。一釋始從初靜慮乃至第三禪無間九解脫。或在近分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若四禪以上第九解脫定根本。前八解脫九無間在近分。所以者何。三靜慮以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本地中。若遊觀若斷惑。無捨受以闇法故。決定無有。樂喜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遊觀。皆有捨○三靜慮已下。有利鈍二人。若根利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與樂喜相應○今言第七作意入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第四靜慮已上。前八解脫。九無間道。皆在近分中。第九解脫中。必在根本。非居近分。此為勝義。又解。若不如是分別前九無間八解脫居近分。第九解脫道有根本定。始從初靜慮乃至非想亦然。前義以何為證。若總解脫更不分別前六作意是近分第七根本。但云無間解脫道處為證也。未見文以分別為妙。故後義即以此文為證。前家會此文。如前利鈍根人釋(云云)。 又云○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入根本靜慮人。故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已後。方入根本生喜樂(文)。 釋及以獲得廣大輕安。身心調暢說名喜樂文也。 又云。第四靜慮以上其中九解脫道第七作意。唯在根本(文)。 論十一云。(三摩呬多地)世尊於無漏方便中。先說三摩地。後說解脫。由三摩地善成滿力。於諸煩惱。心永解脫故。於有漏方便中。先說解脫。後說三摩地。由證方便究竟作意果。煩惱斷已方得根本三摩地故(云云)。 抄五云。十一所○從此無間證得根本最初靜俱行作意。名加持究竟果作意○斷後三品地滿入根本故。說第七作意為解脫道。廣如對法第九下第三十說(云云)。 又云。四道分別○第七作意唯解脫道。此依二乘修習四道(云云)。 問。判煩惱有事無事緣者。唯約本質論之歟。將通質通判之歟。 問。本疏中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文)後解體如何。 問。本疏中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文)撲揚大師何釋之耶。 論云。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扙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扙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云云)。   疏云。論雖諸惱煩至無事煩惱。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雖皆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引相應嗔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扙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無有事緣別。不可為例。 祕云。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後解者。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云云)。 又云。疏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者。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問。云何名別。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百皆有漏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唯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云云)。 蘊云。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者。此有無事門中。論云而所扙質或有或無故。得約質解其漏。無漏門○即有我見無本質者。應非漏無漏故。不得唯約質也。其無質者唯影有漏。亦名緣有漏煩惱(云云)。 太抄云不得作此後解者。若直據本質不據影像。名緣有事無事煩惱者。如下無漏緣中煩惱緣無漏。滅道本質是無漏。相分是有漏。煩惱心雖稱不稱無漏本質故。雙說質影不得作此後解。前合以本質影像為勝○若不據影像唯約本質名有無事者有二失。一即有心起緣無之失○二者有親緣無漏之失。如根本智。無分親緣無漏。若後得智。皆帶相緣無漏。不得親緣無漏。豈有煩惱心能親緣者無漏故。不得唯據本質。即本影雙取為有事無事勝(云云)。 翼云。疏云影像本質雙言等者。要本質影像名有事。唯有影像即名無事。疏或直據本質等者。此解不好。勘無漏緣有相違故又若作此解。即以無漏緣為例難故。不作此解也。今勘無漏緣者。或指瑜伽文。或指此論下文有漏無漏緣中。今取指此論下文也。有本無勘字(云云)。 又云。疏唯有無事等者。前有事無事作二解。一本影雙取。二唯取本質。今此門中唯取第一解。不取後解。與有無事緣別不可例也(云云)。義演云。疏今勘無漏中不得作後解者。即大論漏無漏緣中也。又此論下文也○此意即說若唯約本質若有事無事者。亦應唯約本質。名緣有漏無漏煩惱。設爾何失不然。豈有煩惱而親緣無漏耶。以下文據影本二法名緣有漏故。由有此例故。不取第二。或直據本質文也(云云)。 別抄云○今約有影像名有事。無本質故名無事。本影合釋。又解唯就本質有無名無有無事。此解為正(文)。 又云。問。無漏緣煩惱就保而說。解云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緣無漏可名無漏緣。二取貪等依見後生。所緣既是。應非無漏緣耶。解云。相從就本質說名無漏緣。今此煩惱。約本質無漏。影像有漏名有漏緣。不例有事無事唯就本質也(云云)。 蘊云。疏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者。此門影雙說。前門例此亦然。疏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者。此意不得。准前唯約本質。何故爾耶。前門唯約有質無質。以立其名。此若同彼即有一分無質煩惱漏無漏門攝。不盡故與前別。又緣無漏者可唯約質。緣有漏者通有無質故。與前不例(云云)。 西明疏云。謂諸煩惱皆有影像所緣緣故應名有事。然所扙質或有或無故。隨本質故名有事無事煩惱。且如我見無所杖質故名無事煩惱。一分嗔所緣實境起名為有事○謂諸煩惱亦有影像。有漏境故。皆有漏緣。然所扙質通滅道諦。是故緣滅及道邪見疑見無明嗔名無漏故。餘貪故見等名有漏緣。不同薩婆多。但用邪見疑及無明為無漏也(文)。 五十八。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云云)。 樞要云。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緣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相本無決定餘不定故。當對法第七。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緣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云見慢名無事。貪恚有名。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三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云。見所斷名緣無事。餘名有事。除緣現在無為有體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餘名緣有事。本鏡有故。對法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或無名緣無事。餘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云。無事緣為無事煩惱。有事緣謂有事煩惱。與唯識同。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體有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事。癡愛慢雖亦有妨。不決定故。二執者名無事。二不執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明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之內有體無體。如緣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為名緣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重中前三重是(云云)。 義賓記云。當對法第七者。師云為證不成。謂此章主。令成諸見所緣無事故對法第七。然彼論第七。但取身邊無為事緣。如彼論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無。有無事者。謂見及相應法(是本)。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是見)。所餘煩惱名緣事也(云云)。 繼德記云(文長恐繁不書也)。 隨煩惱段 問。付隨惑上下相緣門。且可有無漏緣不緣上界哉。 論云。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云云)。 疏云○第二師說○嫉等三法說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下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義。誑諂亦於殊殊勝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云云)。 論又云。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粗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觀迷諦。於滅通等生嫉等故(云云)。 疏云。又說七得。除覆誕諂三。滅道生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有慳諦等文勘(云云)。 論上文云。煩惱段。既說嗔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唯見斷。嗔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嗔親迷道。亦緣上地。以嗔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云云)。 對法抄云。十三上下相緣者。中二大八亦緣上忿等少十。有義不緣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慳憍害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憍不緣下非所持故○此中有義忿等前十非親迷諦。行粗淺故。有義嫉慳憍害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故(云云)。 問。付隨惑迷諦。且依小諦緣多諦。依多諦緣小諦可有耶。 問。樞要中述隨惑迷諦義。依小諦緣多諦依多諦緣小諦。依多諦多諦依小諦緣小諦(云云)。爾者所緣即所也。所依即所緣也云。時可有初二單句耶。 樞要云。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有依小諦緣多諦。有依多諦緣小諦。有依多緣多。有依小緣小。後二行相可知。初二是何諦惑。為從所依判諦。為從所緣。俱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緣即所依。緣謂緣藉故。非所緣境。境不定故。有義所依即所緣境也。以所緣境為所依杖。依從所緣判諦。依下定故。有義依與緣別。如疏中解。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二句云何。有解必無此者。有解隨解隨增屬諦。依增緣弱鄰近引故屬依。緣增依弱屬緣。疏遠引故(云云)。 周記云。樞依少諦緣多等者。誌一二名少。三四名多。樞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者。問。准初二解依緣無別。便無依少緣多等別。三何初二句無妨耶。答。判諦據彼依緣無別。緣多少依境而論望義有異。更當審詳(文)。  明詮云。言有依少諦緣多諦者。且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故云依少也。依此二所引生貪等通緣四諦故。云緣多諦也。言有依多諦緣少諦者。依通迷四諦疑邪見及共無明。而所引生身邊二見。唯緣苦諦也。言有依多緣多者。依通迷四諦。邪見疑及不共無明。而所引貪等。通緣四諦也。言有依少緣少者。依身邊二見。而所引生相應貪等。唯緣苦諦也(文)。 以上四句依大乘義也。 論云。見所是。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文)。 疏云。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諦。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隨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文)。 蘊云。論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等者。此諸隨惑。皆以根本而為依緣依止杖託之義。或由彼引生惑以彼為體。或藉彼而立。皆依義也。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多收無明之所引也。如憍忿等。用彼貪嗔而為體也。如放逸等藉多而立故說為彼。緣者緣遍義。如緣他見生忿等故。亦緣自見生憍恃故。又緣者緣藉義。此緣與彼同。此隨煩惱所依緣。或有想迷諦有別迷者故。隨於彼皆通四諦(文)。 太抄云。燈云。論隨所依緣總別惑力者。一云隨彼所緣依。於四諦總別惑起。如彼煩惱皆通四諦。二云迷諦煩惱或依或緣。分成四句。有依一諦緣多。有依多緣一。有依一緣一。有依多緣多。行相思准。隨惑隨彼。問。從何說斷。隨所依緣皆得無妨(云云)。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五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六目次 不定段(上) 於善染等 悔謂惡作 滅定惠故 一門轉故 如餘蓋纏 無明蓋歟 非思惠想 不深推度 依於尋伺 或退不退 瑜伽無相 故隨念攝 唯除第七_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六 不定段(上) 問。論中釋不定心所總名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文)大師如何釋給耶。 論云。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云云)。 疏云。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若爾。應遍行攝。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既不定善染。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論是別境。論非如欲等至立不定名。述曰。此界繫屬。亦非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云云)。 義演云。疏一解顯不定義界性識等皆不定故者。此解意。通約諸門顯不定義。以等中攝識界故。兼是別簡三性染淨性心故。若對善染。即唯性門。不遍界識也。第二解以體對所簡善染。疏云彼類非一者。解等字也。即舉性等界識。類非一故言等。或可等取無記。或以善染各類非一故云等也。意說。四不定皆通三性。悔眠二法唯欲界。尋伺欲界及初禪。於八識中四種唯在第六識。餘識皆無(云云)(文字極惡能可正之)。 忠安記云。論於善染等者○今謂。等者等取無記(云去)。 西明疏云。謂悔第四於善於染及等三種。皆不定故。立不定名。善謂十一。染二十六。等言等取遍行別境。此中意說。善定唯善。染定是染。遍行於心。別境於地。皆悉決定。悔眠等四非如善等。立不定名。非如觸等至立不定名者。逐難重釋。雖已略說於善染等顯不定義。而善及染定義已了。所說等言為顯何義。故今重釋。謂遍行五定遍八識。若別境五定遍九地。悔眠等四非如二位。故名不定(云云)。 以此釋意可知。疏初釋委細也。忠安記引本疏并西明。廣難之了。今謂等者取無記(云云)。 論云。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六位種類差別○於善染等皆不定故(云云)。 疏云。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云云)。 義蘊云。疏復說等言至取餘二門者。第七卷初釋不定名。說有三義。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二非如觸等定遍心故。三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今舉初一等餘二也(文)。 論云下文云。二各二者○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此各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中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云云)。 疏云。論上各有二至隨煩惱。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云云)(以此論疏文可知義正名)。 問。不定中悔心所者體即惡作歟。 問。大乘心可許厭通三性耶。 論云。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云云)。   疏云。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性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悔。惡作非悔。其體何。此義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即無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惠。威儀工巧惠所攝故。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化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前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云云)。 肝心云。文惡作非悔等者。此有二說。初說云嫌厭也。即通三性。第二說云。嫌省察心心所。無別性○問。無記欲者其義云何○故名為厭也。此第一說即正義也文)。 義翼云。釋惡作體。疏總有四解(云云)。 對法抄云。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果說因稱。立惡作名。惡所作方生悔故。正理師言。惡作是厭。應通三性。或者省察諸心心所。今義釋者。惡作是厭。應通三性。或者省察諸心心所。今義釋者。惡作即厭。善厭無貪。惡厭嗔分。無記即欲於。於不作中生欣樂故。然說惡作通三性者。依總聚說。或從果名。又釋。惡作即悔之境能惡所作故。即是通三性者。悔故悔所惡作。即是境故。又釋。惡作善者是愧。不善地得無慚。無記者即惠。又釋。惡作三性皆簡擇所作方生悔故。如唯識疏具廣分別(云云)。 問。不定心所中悔眠并五蓋中悔眠障定惠義如何。 論云。悔謂惡作○障止為業(云云)顯揚說似此文。 疏云。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今上下(云云)。 論云。眠謂睡眠○障觀為業(云云)。 疏云。即毘缽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云云)。 太抄云。疏云非五蓋之中止相等者○說悔障止。唯是定不通惠○若五蓋中止通定惠。若但言止觀。觀唯是惠不通於定。止唯是定不通於惠。若雙言止舉捨止舉捨之中今有定惠(云云)。 又云。論眠謂睡眠○障觀為業。述曰。即毘缽奢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了。顯揚同之(云云)。 又云。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欲蓋○惛沈障止。引沈沒故。掉舉引散亂故(云云)。 疏四云。對法論中。謂雖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故。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文)。 伽論七十七云。世尊。於一蓋中幾是奢摩他障。幾是毘缽舍那障。幾是俱障。善男子。掉舉惡作是奢摩他障。惛沈睡眠疑是毘缽舍那障。貪欲嗔恚當知俱障。惛沈睡眠疑是毘缽舍那障。貪欲嗔恚當知俱障世尊。齊何名得奢摩他道滿清淨。善男子。乃至所有惛沈睡眠正善除遣。齊是名得奢摩他道圓滿清淨。世尊。齊何名得毘缽舍那道圓滿清淨。善男子。乃至所有掉舉惡作正善除遣。齊是名得毘缽舍那道圓滿清淨(云云)。 深蜜經第三卷全以同之也。 深密經西明疏七云。問。如何五蓋障。止觀中掉舉惡作障止非觀。惛沈睡眠障觀非止。今圓滿處與上相違。解云。止觀障各有二障。一性相相順障。惛沈障止。掉舉障觀。是故瑜伽五十八·八十九等皆云。惛沈障止。掉舉障觀。惛昧輕別性相順故。二性相相翻障。惛沈障觀。掉舉障止。如集論·雜集·顯揚第一·成唯識論第六卷等。惛沈與觀。掉舉與止。性相翻故。是故蓋中說相翻障。今圓滿中各雙除唯翻二障得圓滿故(云云)。 八十九云。復次背五處。當知建立五蓋差別○三由違背奢摩他道故。立惛沈睡眠蓋。四由違背毘缽舍那故。立掉舉惡作蓋(云云)。 演祕云。論如蓋。所言蓋者(云云)。 俱舍論二十一云。諸煩惱等皆有蓋義。何故如來唯說此五。唯於此五蘊生障故○惛沈睡眠能障惠蘊。掉舉惡作能障定蘊○故唯此五建立為蓋(文)。 問。西明心釋一門轉故文一意根門轉(文)淄洲可許之耶。 又方問(云云)燈師如何破之給耶。 論云。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云云)。 疏云。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云云)。 燈云。論一門轉故。西明云。一意根門轉故。今謂不然。既有色根。何不依轉。即應解云猶無五識。不作是釋。更無別因。若云猶昧略故。定既明廣。何不依彼五色根門。又復下文明五俱意。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故知一門轉。明唯一意識。若一根問。應言依一門轉(云云)。 論下文云。何故諸識同類不俱。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若爾。五識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文)。 西明疏云。謂睡眠位心極闇劣。唯依意根一門轉故。非如覺時心心所法依六根門故得明利(云云)。 又云。問。眠中發耳識。由聞可生惠。眠是意地法。如何有聞惠。解如前分別。夢中聞聲。自有兩釋。一云。聞聲如在定位。耳根發識。若依此釋。因聞生惠。義亦無失。一云。眠中不發耳識。由前散位聞教勢力所生故。亦聞惠。眠中思惠准此應思(云云)。 燈第五云(論五)問。定中無五識。遇聲耳識生。睡時五識無。喚時睡內起。答。有二解。一云。不例。有心定有意為依耳識生。眠時意或無。無依耳不起。一云。眠中縱有意。昧略耳不生。定中意明了。聞聲耳識起。西明云。睡起耳識。如定聞聲。亦無文障(云云)。 西明疏云。問。眠中發耳識。由聞可生惠。眠是意地法。如何有聞惠攝。解。如前分別。夢中聞聲。自有西釋。一云。聞聲如在定位。耳根發識。若依此釋。因明生惠。義亦無失。一云。眠中不發耳識。由前散位聞起勢力引生故。亦聞惠攝。眠中思是准此應思(文)。 尋云。正義心以識名門有證文耶。 祕五云(論六)疏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等者。問。何為名一。答。唯一意識。餘五無故。故婆娑論云。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文)。 信叡記云。問。基意云。識何名門。答。因明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基說。宗之有法名為自相。局附自體不共他故。立敵證智名之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擬生他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畢智既生。正解不起。無由照解所定義。故名為門(文)此論一門准可知(云云)。 因明疏上云○是遣諸法自相心故○立敵證智名之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又自相名之為門。以能通生敵證智(文)。 婆娑論二百云。此中體有一想者。謂前三無色。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轉故。說名一想。體有種種想者。謂在欲界染無想天。由彼諸想六心門轉故(文)。   問。論中令顯睡眠非無體(乃至)心相應故(云云)爾者付此文立量方如何。 論云。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云云)。 疏云○。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故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理。唯心所故(云云)。 演云。疏寧知睡眠至非即無心者。此經部師問之。疏如餘蓋故者。答也。立量成云。睡眠之體(有法)定不是無心(法)。 心相應故。如餘蓋纏(云云)。 燈云。論如餘蓋纏者。要集云。有說。不立量也。西明二量。一云。睡眠非無體用。是蓋纏故。如餘蓋纏。今謂。此量亦一分違宗之失。何以故。睡眠假實通名。成立假眠有體。即違宗失。猶言不簡。立量應言。實睡眠非無心位。因喻可知。言實睡眠。簡無心位假名睡眠。不顯別實體。以經部師觸受想外並思分皆是假故。取蓋纏喻。即有一分所立不成。意簡經部師於無心位實立睡眠故。又量云。實睡眠是心相應。因喻可知。論中第二宗法。因喻下安。文中故字。應蓋纏下著。是因所須故。性相為文。非依次第。前云有無心位者。立量應云非無心位。文中略無宗中有法。前文影訖。故略不言。本疏云。非即無心。必是心所。是二宗法。如餘蓋故。即是指喻。又云。非無體法。第三宗法。比量准知。故略不具。然論文中初二句會諸違。後兩句破異執(云云)。 問。以無明可立蓋耶。 俱會光記云(二十一所)問。若為障勝立蓋者。無明何故不立蓋哉。解云。等荷擔者。諸蓋中無明於中所荷偏重。是故不立。若立無明為一蓋者。一切煩惱所荷障。能合比無明猶不能及。故不立在諸蓋聚中。問。若非最勝亦立蓋者。餘惑隨惑何故不立。解云。夫蓋義者令心趣下。慢性高舉故不立蓋。蓋性遲鈍。見性捷利。不順蓋義。亦不立蓋(云云)。 阿毘曇毘婆娑七十七云。問曰。以何等故不說無明蓋不蓋中何耶。答曰。覆義是蓋義。此亦法覆勢用等。無明覆勢偏多。如一無明蓋覆勢用勝。五蓋所覆勢用。復有說者。以無明體重故。不立無明蓋在五蓋中(云云)(文字極惡可見正文)。 上文云。 對法抄云(六帖)。 問。論云非思惠想纏彼性故(云云)。 論云。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云云)。 疏云。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惠想。即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彼惡作。一分惠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根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染悔眠體已或非思等。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悲思惠想。及因具如文。此解正可想順總合為量(云云)。 忠安記云。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基○和上云。如基初解。破文如右。若如後解。破文如左(云云)。 演祕云。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具如疏辨。有義。復有○或彼悔眠皆應說云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說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說非是思惠想故。若說後因。有法為因。違理門故。詳曰。觀疏染淨前後二因。實無差異。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云悔眠。可如所責。前既標云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過耶。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與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云云)。 燈云。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本疏如初量云。染思量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眠。應非為纏性。是思理想故。第二量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是有法。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法)是惠想故。要集云。有說。初釋稍不順文。文云非思惠想。是宗法。非是有法。亦非因故。今謂。初釋亦無有過。以性相為文。且除非字加一染字。言染思惠想一分。為悔眠為有法。取初非字及纏性字。即為宗法。取前思惠想及後性故字為因。文言彼者。即是淨無記思惠想為喻。應加如彼餘。如彼餘者。即淨無記思惠想餘。即悔眠餘彼即淨無記思惠想。以宗有法取依染思惠想悔眠。同喻取非悔眠外餘思惠想。因言思惠性故。取總思惠想貫通宗喻故皆具足(云云)。 別抄云。第四師破第三以思惠想為悔眠體。總翻覆破有二量。初破欲界染分思想為染眠體。量云。染分思想應非染眠體。以思想餘思想。即以上二界全二法欲界一分非染為同喻。次量破無記淨思想。即取上二界思想及欲界善無記者以為宗。立量云。二性思想應非二性眠。以思想故。如染思想。前量已成故得喻(云云)。 問。論中不深推度及深推度(云云)爾產尋伺相歟。將述思惠歟。 問。思心所與惠心所相應云師可起唯度用耶。 論云。尋謂尋求。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惠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義類別故。若離思惠。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云云)。 疏云。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述曰。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中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難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惠有深雖不如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云云)。 蘊云。疏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是伺者。同。尋伺並用思惠為體。豈此思惠為尋之體。則二俱不深。為伺之體。即俱深推度。答。思淺惠深。行定爾。但起尋之時。思增惠劣故。云不深推度是尋。起伺之時。思劣惠增故。說深推是伺。問。若爾。何故對法尋伺二中。俱言推度不推度耶。答。彼約思惠行相故。云推與不推。此據尋伺相顯故。故說淺深為異故。以惠為尋體。望伺仍是不深也。故以惠對思。不云推不推。故無違也(云云)。 演祕云。論此二俱以至義類別故者。問。對法第一云。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今言推度不推度者。豈不相違。答。會如疏·燈(云云)。 瑜伽五云。應知此相略有七種。一體性。二所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惠為體性(云云)。 燈云。論不深推度及深推度。本疏初云。不深即不推度。以對法言不推度故。二云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會對法云不推度者。不深推度。要集斷云。雖有二說。合為初釋。違大論文。今謂。此斷何太猛乎。以會法同瑜伽伽說從何說違。西明一云。尋伺不推度時。唯思為性。以無惠故。深推度時。以惠為性。此釋正違瑜伽所說不深推度言。二云。尋伺悔用二法假合為性。謂一剎那二用各別。不深推度是思用深推度是惠用。此義不了。尋伺不俱。如何二用一剎那分。若謂尋時有思伺時有惠違論所說。若言或起尋時或起伺時。俱依思惠二法用分。尋伺何故。故知尋淺推度。伺深推度。故此論言粗轉細轉。又云二類各別。又前第四淺深推度粗細發言。雖俱依二。尋時思增名不深度。伺時惠增名深度。故五蘊論云。尋求意言上差別。令心粗為性。伺察意言思惠差別。令心細為性。此論復云思惠合成。而顯揚論云。尋或由思於法造作。或時由惠於法推度者。據增相說。思造作勝。惠推度勝。瑜伽第五謂。不深度所緣思為體性。據尋說若深推度所緣惠為體性。據伺論。皆約增語。實尋伺二皆依思惠若爾。何故雜集第二。尋伺俱言推度不推度。答。准此論意釋彼論云。尋言推度淺推。不推者不深。伺言推度者深。不推者淺。若爾。伺淺度時。與尋何別。復如何此論云不深及深推度類別。答。伺言不推。望尋猶深。但望自伺。惠增深度。思增不深推。故亦無失。故雜集論尋伺俱云依思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不得別以淺度配尋深推配伺。問。若爾。何故雜集復云。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粗細建立差別。答。亦不違。尋伺俱於意言推度之行相相類。非於淺深粗細相類。彼論且約他用粗細建立。此論約自行相。此論亦言。尋令心粗轉。伺令心細轉。各據一義。盡理應言。尋伺於境淺深推度。令心於境粗細而轉。如次差別(云云)。 西明疏云。尋伺并用思惠為體。自有二釋。一云。尋伺不推度時。唯思為性。以無惠故。深推度時。以惠為性。雖定有思。而惠勝故。故顯揚云。或時由思於法造作。或時由惠於法性推求。又瑜伽論第五去卷云。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惠為體性。二云。尋伺必用二法假合為性。理一剎那二用各別。不深推度是其思。若深推度即是惠能故。瑜伽五十五云。尋伺二種○及惠分故。又王蘊云。謂能尋求意言各別思惠差別○此論下云。思惠合成聖所說故。而顯揚等隨增相說言或時等(云云)。   又云。於意言境至義類別故。此有二義。一云。深推度及深推度如次。即是尋伺行相。一云。如次思惠行相。後說為勝。此同瑜伽第五卷說故(云云)(可見本文)。 演祕云(四食證之處)。 燈云(同處)。 又云(同處)。 又云(善段)。 問。今謂衣何義建立前尋有伺等三地差別耶。 論云。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故無雜亂(云云)。 疏云。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為答此問。故論云。依於入無雜亂。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於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雜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寺。不爾。既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尋無伺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伺。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其無漏定依此定。及以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云云)。 演祕云。論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此同瑜伽第四所說。按彼論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何者。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暗亦有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名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現行故。餘如前說(云云)。 依八相建立尋伺中第一牧建立文也。 伽論五十六。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行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云云)。 樞要云。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有義。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有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無為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彼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并名無心地。有義。此三就了欲分位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并未熟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并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并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復瑜伽第四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作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導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有故。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無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眠慮已上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無漏有為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若就相應及就義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離亂。雖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粗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說第二靜已。上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立。如後當說。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說彼第二靜慮已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名無尋伺。若如是者。未離下地尋欲者上地地諸法。亦應說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今觀此意。依雜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伺地。但尺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但非盡理。云何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地故。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成差別。由有地法粗細異故。彼粗細異如何得成。必依有染繫法別故。無漏離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彼地攝。言有法者。若有現行染。故身在下。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依第二禪已上為論。如前第三師會。又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異。皆隨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下說有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下同瑜伽。瑜伽但說第三地故。由此真智亦屬三地。依尋伺處法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當法依彼彼地法。即彼地。況已熟染。三地有漏法而非三地故。故文正義。不爾。便為不正義也。五十六云。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有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說(文)。 瑜伽抄三云。釋有三師。初說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無心地說初之二地名為心地。故知下地諸色等當皆名無尋無伺地。第二師云。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名初二地。第三師云。此三但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說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徵破前皆為非正○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若生者。謂生彼地。無尋無伺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者。雖共初禪同一地繫無別器數。離於尋染要伏尋貪方得決定。如在欲界修不淨觀。雖未品數折伏下染要繫伏貪方能入觀。此二如是故名別修得為大梵。劫初之時。於光淨天先來有此中間定業故。得下生初為大梵。非在二定生執下生。此中由離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論第二師引此為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諸法假者。名有尋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定已上諸法假者俱已離染。并名無尋無伺地。即顯欲界教導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尋無伺地等。不爾。何故第三地中唯離二染名第三地。不說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實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漏無漏諸法聚中。尋伺可得已離欲未離欲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為證。不由有染名為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亂。故此論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等。若就相應及二離欲立三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尋伺由離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說彼二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決定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為彼地無染便非故。唯說二定已上。由此不說下之二地。雖離彼染。即非彼地。教導作意者。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出彼定者身在者身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之時。還起尋伺若生二空等亦起下尋伺。故論說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者。即初靜慮根本智。此有二義。唯識第七。一說。後得智在因位亦尋伺俱。若依此義。彼根本智依此尋伺。後得智處法緣真如境起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根本智分別現行尋伺俱。名有尋有伺地。二云。後得智亦非尋伺俱。此無漏有為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地尋伺處法緣真如境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是二智與分別尋伺現行俱名為彼地(云云)。 伽論四云。   西明疏云。依經部師。體類是同說名俱起○依薩婆多。或有心中具起尋伺。可立三地有差別義。大乘尋伺定不相應。如何得有三地差別。解云。然釋三地諸宗不同。薩婆多宗依界地立○故俱舍論第二卷云○瑜伽釋論自有三解。一云。此三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二云。此三就二離欲○三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今此論意依離欲說○若依種有。始從欲界乃至非想。應名尋伺地。有二種故。若依種無。唯無餘依名第二地。雖如來地無現尋伺。而有無漏尋伺種故○問。若依釋論二師義。離欲立三。是不正說。第三師難如何會釋。故彼難云。已離欲者下地諸法名無尋等。未離欲者上地應名有尋伺等。由此應成雜亂過失。又今助難。若依離欲立三地者。中間根本同縛同離。應成一地。有雜亂過。解云。論意自有兩釋。一云。護法用第二說以為正義。而無兩失。下劣從上勝義染名伺等。上勝皆下劣故無前失。又說。離欲有其二時。謂前加行及正離時。今依加行說離欲言。故先離尋後離伺欲。故無後失。二云。此論說離欲言與釋論異。所以者何。欲有二種。一煩惱欲。謂貪嗔等。二自性欲。謂九地法。隨其自地性不相厭義說為欲。隨應上地所有諸法。性厭下地義說離欲。五十六云。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無尋無伺。此後現行。亦無過失。瑜伽釋依離煩惱欲。有前二過。此論依離自性欲說。故無過失(云云)。 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事(肝心破文也)。 疏云(如上)。 太抄云。初定及中間雖同一地處。伏尋染方入中間禪。即名有伺無尋地定。其中間禪定後出現時。或退起尋染。或不退起尋染(云云)。 義演云。如有人身在欲界。若不作厭六行等觀。即不能離欲界中一品煩惱乃至名品煩惱。謂此人但作不淨觀。唯能伏欲界貪欲心也。後若出不淨觀時。或退起貪心。或不退起。此中間禪等亦如是。何者。即以下說。疏初定中間至二十八品離者。釋通外難。兼釋得定所由。問。如初禪與中間禪既同一地繫。若伏尋染時。伺染亦應伏。故疏答云。初禪中間雖同一地繫。要伏雜染得得入中間禪有伺無尋地定。其中間定後出現時。或退修定卻起尋染。若不退修定即不起尋染。然不能離初禪地中一品乃至多品煩惱。言得彼定。少制伏尋染故。名得定也(云云)。 問。就瑜伽對法七分別相攝義。且瑜伽無相分對何分別攝耶。 燈云。次以七攝七者。以雜集七攝瑜加七。雜集任運不攝瑜伽。非尋伺故。有相少分攝伽有相。彼緣過現。瑜伽有相唯緣過去。論云。謂先所受義。既說先受。故唯過去。或通現過。論云。論先所受義。諸根成就。善名言者。所起分別。先受之類亦云先受。即全相攝。無相攝彼無相少分。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或喻伽無相亦雜集論有相所攝。彼論釋云。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言者。所有分別。但約善不善言。分有無相。緣境無異故。有相攝。前解為勝(云云)。 周記云。燈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者。問前之大論無相分別緣於過現。如何今言通世哉。答。前約得與自性隨念二種相攝。言過現世。既無唯言。理實而言通緣三世。故與雜集無相攝。今且錄排次寫(云云)。 常記云。範云。問。是無相分別不通緣三世。而但緣未來(云云)答。以彼散心。若緣未來。不曾受境。必不分明。是故對法但云未來。約實如前計分別所緣境。境相不相故是無相(云云)。 燈上文云。次三攝彼瑜伽七者○有相即隨念攝。瑜伽解有相○無相即自性及隨念攝。緣過現故。故彼論云。無相分別者○所有分別故自性攝。餘四同前計度所攝。通緣境故(文)。 又云。攝雜集七者。先顯三分別行相。後方辨攝○次辨攝者。依不遍行相。雜集三分別不攝任運○有相一種即自性隨念二分別攝。以自性緣現在。隨念緣過去。有相一種通緣過現故○無相分別但緣未來。計度分別通緣三世。雖不言與三相攝。實計度攝。以緣未來。非初二攝。計度少分故計度攝。後四皆是計度所攝。彼論釋云。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云云)。 燈云。次三攝彼瑜伽七者○無相即自性及隨念攝。緣過現故。故彼論云。無相分別者。謂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言者所有分別(云云)。 伽抄一云。無相分別由過現境所引。未來欲得分別名隨先引(云云)。 二量章云。無相亦通現。謂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言者。所有分別。既言及嬰兒明不唯先引。但不善名義。可不冥境體。又解不通。若其嬰兒緣現得體。是任運收。非無相攝。故此唯說緣過去境(云云)。 燈下文云。瑜伽七中不遍行相。唯第六識。說是第六不共業故。若遍行相。有相無相是率爾境引引至等流。名先所受。隨先所此。即有相無相·任運·染污·及不染污。通前六識。若過去境名先所受隨先所引。即除初二。不通五識。三通五識(云云)。 瑜伽論第一(云云)。 對法論第二云。有相分別者。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相。無相分別者。謂希求未來境分別(云云)。 問。就以七分別攝三分別之主義。且瑜伽有相分別通自性分別歟。 燈云。次三攝彼瑜伽七者○有相即隨念攝。瑜伽解有相云。於先所受義。諸根成就善名言者。於先即緣過去境故隨念攝(云云)。 又云。約識明者○瑜伽七中○若遍行相。有相無相是率爾境引至等流。名先所受隨先所引。即有相·無相·任運·染污·及不染污。通前六識。若過去境名先所受隨行所引。即除初二。不通五識(云云)。 瑜伽抄一云。有相分別。若依對法攝。三分別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謂於先所受義。唯攝隨念故。與彼論寬狹不同。或此與對法兩門俱同。先所受義則攝自性隨念分別。等流心位有相分別有率爾心位所受境故。不如前解。若攝自性與任運何別(云云)。 問。第七識有任運分別歟。 燈云。約識明者○離集七中○遍行相者○任運既緣現境同於自性。可通七識。唯除第七。以恒計度故(云云)。 又上云○(明三分別)問。既約自性。八識皆有任運分別。七八何無。答。約三乘通不說七八(云云)。 伽抄一云。七分別以尋伺或五七八識為體。任運分別是五七八識故。七唯有漏。有通無漏。唯識第七解(云云)。 對法抄二云○任運分別五識及尋伺為體。此言五識。瑜伽第五。是尋伺故。第八既任運故。四法為體(云云)。   同抄三云。任運通七識。餘六唯第六。瑜伽第一云。意不共。謂七分別。此論說任運是五識故。第八准義成三。餘唯第六。可知第七唯染污第八等皆不相應(云云)。 二量章云。任運分別唯是現量。論自說言。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瑜伽第一者。任運唯現量。說隨境力任運轉故(云云)。 燈下云。漏無漏分別者。准瑜伽第五。諸分別皆有漏。論云。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故。又釋。或通無漏。言望出世智者。據無分別智名為出世(云云)。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六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七目次 不定段(下) 顯由彼起 此據多分 惡作非染 非是尋故 准知此俱 正思惟體 必假尋伺_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七 不定段(下) 問。二禪以上起眼耳身三識之時。率爾等五心皆可依尋伺相應意識引力耶。 論云。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文)。 疏云。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元尋元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文)。 伽五十六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遂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文)。 問。五識不與尋伺相應師之意會瑜伽論說。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云云)心何。 論云。有義。尋伺唯意識俱○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云云)。 疏云。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悲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以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伺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揵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有尋同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此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施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云云)。 義演云。俱時起故者。如大目連。身在欲界。入無所有處定聞象聲。即無所有處心與欲界率爾俱時同緣境故。耳識不由尋伺意上生。既知如是唯除率爾五識。餘皆尋伺意識引○此釋顯由彼起竟。疏五識餘時至亦通初定有故者。意云。此釋多刷彼起也○若作意觀境。即由尋伺意識引生。若任運緣境。雖起五識。即不同尋伺引也○疏二禪以上准此至除率爾心者。會前二定以上由彼起所由也○欲界率爾五識聞象等聲。既所由尋伺引。准知前所二定以上起眼等識時此率爾亦不由尋等也。上來雖有多義不同。總是第一解也○疏又解至定由起者。此第二解。此中有二。一解多由彼起。二解顯由彼起○此解實釋多由彼起與前何別。答。前解除爾心餘心必由尋等引。此解不然。五心俱或時由彼。或時不由彼。然言多者。約時論之。非約五心。問。此解釋顯由彼起與前解何別。答。彼除率爾心餘心必藉尋伺意引。此解兼率爾亦必尋伺等引。故云顯以起故與前解(云云)。 太抄云。在第二定已上起下識者顯乃至由彼尋伺意識起者。此第一解。即說生上三種中。若率爾三識即無尋伺引起。若等流三識即由尋伺引起。此解亦不應理。應說起率爾三識亦由尋伺起為勝。疏云其顯由彼其正會前。師乃至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者。問。此已上疏文重成立為第一。又問。其多由彼起。即傍會疏文中第一解云。初禪欲界除率心等餘染淨心起。皆追尋伺意引起。若會第二解。即說初禪欲界中起染淨等流五識時。或由尋伺意識引起。或時不由尋伺意引起。疏云又初定及欲界乃至道引方生定相由彼者。此第二解。初定及欲界五識率爾心。雖由意識引五識。五識是自地法故。故第六識不與尋伺俱。二禪以上起初禪五識率爾心。以五識非是自地法故。故二禪以上起五識率爾心。皆由尋伺意識引。此解為勝(云云)。 肝心云。文其等流(波)決定由意(乃)有染淨心故者。有唐本云。其等流五識決由意引生有染淨心故(以上)案云。疏廣略異義亦違無。不可改加。略本如略。廣本如廣。不可輒改。此文意云。五識等流由意染淨方引起故。文除率爾故者。五識率爾不由尋伺。但等流心多由尋伺(云云)。 疏云(五本)○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以去悲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云云)。 疏五末云。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述曰○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後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以下如疏)。 義蘊云。 蘊云。後位已去非尋伺引者。二定以上初起三識可借下尋。後位不借三識亦起。問。在定既是初起耳識。何無尋伺。答。定散別故。如第七卷解。 太抄九云。疏初起五識必尋伺引乃至等流心等即不許爾者。此中答意。二禪以上初起初禪三識率爾心時。必由尋伺引。後至等流心起三識時。即無尋伺引。此疏文中解不正義。應云二禪以上起三識時。為起異地識故。必須借初禪尋伺意識。能起三識故。若不得尋伺。既不能起三識故為是異地。要須尋伺引。雖無所有處引。是異地欲界耳識。為身與耳識同欲界故。故起耳時則無引尋伺引也(云云)。 伽論五十六云(如上亦是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之處)。 祕云。論顯多由彼起。疏有二解。有義。彈彼第二解云。疏說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盡理。然將起上諸地意識能引眼識等為勝。如大菩薩豈不能已上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云。從無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現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說。從定起此得現前。理實八地以去菩薩於諸地心具五識故。云多由言亦生上而起下者。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是云顯多由起。又五十六不云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識者。此第二師居何理云多由起。若云下地多由起者。此不為救。本通於上不會下界。若云但遮疏云必定。不障有時不識引者。若爾。云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為證。本會彼文云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云何而能會彼文耶後更何時而由起乎。設言餘時。無異因故。又云生下當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地。便為自害。返證他義。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薩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過。豈起下識失自在義。如來事智不觀證理。豈失如來遍知義乎。又疏且對所諍所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薩為例。 西明疏云。多由彼言。略有二義。一依定散住。定心少在。散心多在。設在定心起五亦少。故約散心說多由起。二約率爾等流心說。率爾心少。等流心多。設率爾心尋伺等引少。等流心必有尋求等引。故約等流多由彼起。又總相解云。雖有少分五識不由尋伺所引。而彼多分伺相應意識所引。故言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也(云云)。 別抄云。問。上地借下三識。同時意識為與三識同下地。為是上地意識耶。解云。上地意識與下地三識俱。若不爾者。如在定中聞象聲發耳識。豈可定心是色界耶。若發業者即同地意識。因等起心定同地故。意與五識因等起故。由此五識與彼意識同異不定(云云)。 又奧文云。問。身生第二靜慮或復已上。借下三識。同時意識何地所攝。解云。不定。若起初定意識。即是同地。若起自地意識。即是異地。問。三識依上根得地色。第六依下根不起上界境。解云。五俱意識與五同地。亦不上緣。若獨頭者緣通上下。以依以根分別勝故。緣退上文(文)。 論五云。有義。六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性(文)。 問。染污悔心所貪(嗔邪見戒見)相應之義可有耶。 問。染污悔心所親可迷諦理耶。 論云。悔但空與無明相應。此行相粗。貪等細故(云云)。 疏云。自下第七煩惱俱門。悔行相粗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嗔俱故。悔亦與邪見嗔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嗔我見得俱。此中約粗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答。忿等嗔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貪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云云)。 義演云。合嗔邪見等者。此解亦好。論文且約粗相。據實亦俱。問。此悔何故不得與慢·疑·邊見見取·戒取俱耶。答。思之可知又解等者且順論文作此解也(云云)。 太抄云。此言悔與嗔邪見貪我見及癡與五識法俱起。此解亦順論文。且約粗相言。不得言九根本煩惱俱。據實亦得俱(云云)。 又云。又解等者亦順論文作此釋(云云)。   祕云論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者。問。此俱無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答。設爾何失。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緣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見之所引生。親義焉在。答。傳有三釋。一云。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云。雖邪見力之所引生。不緣見起故亦親迷。三云。悔俱無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有義斷云。然親迷其理難見。故說不共有非親迷。雖違論之。理相順也。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雖得邪見前後引生。不緣若境。親迷何失。無文遮故(云云)。 疏云。設追悔往惡與自邈責。惡作亦不嗔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云云)。 肝心云。惡作亦不嗔俱者。此且約粗相說。為約實而言。亦得嗔俱。追悔往惡而邈責故。下文邪見悔修定。邪見與嗔俱故。悔亦與邪見嗔俱故。今此論文而未盡理(云云)。 論云。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云云)。 疏云。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云云)。 論云。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云云)。 疏云。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執力起故。緣見等生(云云)。 問。付不定心所三性分別。且惡作心所可通染無記耶。 又方問○可通四無記中異熟無記耶。 論云。後三皆通染無記。惡作非染。解粗猛故(云云)。 疏云。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粗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云云)。 論云。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粗猛。非定果故(云云)。   疏云。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粗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心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云云)。 肝心云。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等者。 燈云。論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者。問。異熟通果俱容得起威儀工巧。悔既容與中二性俱。應通四種。答。雖色界天起通果心。來至佛所起身威儀及語工巧。又諸聖者起通果心。屈申言語不為利樂。皆是無記。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非單四無記。故皆不俱。今據單起威儀工巧。容與悔俱。問。悔非染無記俱者。如所知障望菩薩人。即是染污。豈非彼俱。答。據煩惱障。非染無記。依所知障。通染無記。故不相違(云云)。 補闕章(三科)云。五有覆無記五蘊○不定四皆通(云云)。 論九云。所知障者○此於無覆無記性中。是異熟生非餘三種。彼威儀等勢用薄弱。非覆所知障菩提故。此名無覆。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是有覆(云云)。   疏云。論此於無覆至障菩提故。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云云)。 蘊五云。疏餘三無記勢用薄弱等。問。前第七卷初云。問。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粗猛。非定果故。又云。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求名等義故。准彼既說異熟生微劣。威儀等粗猛。何故今此說威儀等勢力薄弱。異熟生勢力強厚耶。答。義有異也。且威儀工巧行相明利。非異熟即唯粗猛故。悔俱堅覆所知勢用便弱。以威儀等非迷暗故。其異熟無記行相暗劣。若尋名等體性即微。堅覆所知勢便強厚。不明了故。與彼所知障相翻故。亦如此所知障。若縛有情劣於煩惱菩提障。何廢種。此既許。然彼亦應爾(云云)。 要下(論九)云。理實威儀工巧與所知障法執亦俱。今約孤行。言非威儀等。亦不相違。據實執時非彼等心。是彼心等而不起執(云云)。 補闕章云(五蘊)異熟無記者○業招第八眼等六識及相應受想二蘊。遍三別五及不定三(云云)。 同三科章云。六無覆無記中○想受識中。通除未那行遍行別境眠。不相應中。眾同分命根無想報三。皆是異熟生(云云)。 百法論玄贊云。四十六是異熟。謂七識除末那。遍行五。別境五。不定三。除惡作(云云)。 論三云。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云云)。 疏云。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遍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不定中自當分別(云云)。 論云。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云云)。 疏云。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疑異熟心也。後可與俱(云云)。 問。第七識有任運分別歟。 燈云。約識明者○雜集七中○遍行相者○任運既緣現境同自性。別通七識。唯除第七。以恒計度故(文)。 又上云○問。既約自性。八識皆有任運分別七八何無。答。約三乘通不說七八(文)。 伽抄一云。七分別以尋伺或五七八識為體。任運分別是五七八識故。七唯有漏。有通無漏。唯識第七解(文)。 對法抄二云○任運分別以五識及尋伺為體。此云五識。瑜伽第五。是尋伺故。第八既任運故。四法為體(文)。 同抄三云。任運通七識。餘六唯第六。瑜伽第一云意不共。謂七分別。此論任運是五識故。第八准義成立。餘唯第六。可知第七唯染污。第八等皆不相應(文)。 二量章云。任運分別唯是現量。論自說言。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瑜伽第一者。任運唯現量。說隨境力任運轉故(文)。 燈下云。漏無漏分別者。准瑜伽第五。諸分別皆有漏。論云。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故。又釋。或通無漏。言望出世智者。據無分別智名為出世(文)。 問。尋伺通無漏師意引十地論說。又說彼是言說因故(云云)爾者不引現行論覺者覺觀○言行之文為證故。淄洲大師如何釋約耶。 問。 論云。有義。此二亦正智攝智。說正思推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蘊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說通無漏。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云云)。 論云。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瑜伽說彼是分別故(文)。 疏云。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者。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地觀語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呾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惟也。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述曰。下立理也○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述曰。下會違也(云云)。 祕云。疏十地第一至尋無漏者。問。彼論無有正思惟言。據何說有。答。彼論無有正思言。據何說有。答。彼論牒頌淨覺人者。依梵論本云思惟也。疏依梵文故無有失。問。經云思惟。云何即證尋成無漏。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解脫同諸并眾。諸金剛藏釋十地義。准十地經。歎菩薩德。金剛藏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無漏。解脫同等歎云淨覺淨覺明知體非有漏。疏問既十地至語言因故者。此難意云。言思惟者是本經頌。論家釋云。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言說因。覺名覺觀。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為證。何故不引。疏故引不同彼但應云淨思惟者。顯今論家但引本經不引論釋。不引論意辨如燈。問。若引本經。經頌不云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說因。答。文雖不言。理必可故。故經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既云淨覺說上妙地今何不釋。明知淨覺即是說因。不爾。如何敘有淨覺。責不釋耶。詳曰。觀文察理。兼論無傷。何所以者。且覺觀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譯主加增。若梵本無。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說之由。竟有何失。論說說因甚明□故。更思(云云)。 蘊云。疏既引十地至證言因故者。彼經解脫月菩薩等三請金剛菩薩釋十地義。彼第一請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淨妙地力不解釋。彼論牒頌解云。覺觀是口言行。今問意云。覺觀即是尋。口言行即是語言因。既言淨覺。此即無漏。尋為語言因。今謂何不引之。而引正思惟為證耶。疏答若依梵本等者。此答意云。若論覺觀。理合尋。是准梵本。既云僧羯臘波。即是思惟。無非覺觀。翻譯失錯。實不是尋。今此論與梵本同。與此方十地論別也。問據此方。答准梵本。即彼此二論不相違返。問。設僧羯臘波是思惟。更加淨字。與此所引小別。何得言同。答。淨思惟即八道中正思惟支。但語言因故不違也(云云)。 燈云。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者。本說如疏。西明釋云。正引十地三請言中第一請文。長行釋云。唯歎淨覺。淨覺是說因故。覺名覺觀。即口言行。三藏解云。應言尋伺。言覺觀者。譯家謬也。今護法師引為誠證者。今恐傳謬。何以故。本疏主說親承三藏云。撿梵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言覺者覺觀。此說覺為觀。譯家增故。今西明云。三藏解云。應言尋伺。言覺觀者。譯家謬也。經但說云淨覺。覺即是尋。如何得言應云尋伺。故知傳望。問。設唯是觀。觀即是尋。尋是語因。後師何故不引為證。答。正思惟支體有二種。一通諸部二乘因果及大乘因後得位。體即唯是尋。一唯大乘。因果通本後。體即思及惠。瑜伽二十九云。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乃至云。起善思惟。發起種種如法言論。是名正證。正語是果。思惟語因。及顯揚第二云。尋求極尋求。現前尋求覺了。計筆觀察。思惟思惟性。又瑜伽二十九云。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總立此二。合正見。准知此俱正思惟支皆是初體。對法第十說。惠蘊攝正見正思惟正勤。九十八云。若出世間以正智為自性。除諸戒支。安立非安立真如為所緣。瑜伽二十九云。由八支攝行跡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當知此中若覺支時所得真覺。此根本位。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此後得位。云如證而覺故。此等皆是後八支體。不說尋故。後師依大乘通因果本後正思惟支。非是尋故。所以不引(云云)。 十地論一云。經曰。爾時金剛藏菩薩說諸菩薩十地名已。默然而住。不復分別。是時一切菩薩眾。聞說菩薩十地名已。咸皆渴仰欲聞解釋。各作是念。何因何緣。是金剛藏菩薩。說諸菩薩十地已。默然而住。不更解釋。時大菩薩眾中有菩薩。名解脫月。知諸菩薩心深生疑已。即以偈頌問金剛藏菩薩曰。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初淨妙地。有力不解釋○論曰○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說因故。覺名覺觀。是口言行。有淨說因。何故不說(云云)(三請中第一請文也)。 問。以尋心所為正思惟支體云事。引瑜伽何文證之耶。 燈云(如上)。 伽論二十九云。此復云何謂七覺支。諸已證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如實覺惠用此為支。故名覺支。即此七種如實覺支。三如所攝。謂三覺支奢摩他品攝。三覺支毘缽那如攝。一覺支通二品攝。是故說名七種覺支。謂擇法覺支·精進覺支·善覺支。此三觀品所攝。安等覺支·定等覺支·捨等覺支·此三品止品所攝。念覺支一種如所攝。說名遍行。彼於爾時最初獲得七覺地以故。名初有學。見聖諦跡已。永斷滅見道所斷一切煩惱。唯餘修道所斷煩惱。為斷彼故。修習三蘊所攝八支聖道。此中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惠蘊所攝。正語·正業·正命。戒蘊所攝。正念·正定。定蘊所攝。問。何因緣故名八支聖道。答。諸聖有學已見跡者。由八支攝行跡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當知此中若覺以時所得真覺。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總略此二合名正見。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若心超入諸所言論。即由正見增上力故。起善思惟。發起種種如法言論。是名正語(等文)次下文。八正道一說之。 有私記文(八道支義)燈引伽文云。伽二十九云。若心趣八○又伽二十九云。若得彼已○准知此俱正思惟支皆是初體(云云)。 勘此燈明知中邊分別支者。唯取後得智尋為體。正思惟支唯後得智時有。本智時無。故意云。見道出觀以後。分別安立自所證得時。能觀無漏後得照達故。正見俱時相應尋求等者。名正思惟支。約此義故。唯後得可名分別支(云云)。 伽論習云三云。問。八正在修。何故伽論二十九云。當知此中若無支中所得真覺若得彼已以惠安立如證而覺。總略此二合名正見。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云云)(此俱正見亦通修道)顯揚二云。八聖道支者。廣說如經。一正見。謂於見道中。得遍覺支時。見清淨。於彼修道中安立後得遍覺支見清淨。總合二名為正見。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三正語。謂於修道中依正思惟(云云)(余皆無明道)和上云。此論文意。正見通二(以上)如何今說在修道耶。答。景法師云。於真見七覺支時所得真擇諸覺。今在相見道。以後得智安立觀行。如真見道真證而覺故此二覺合名正見。今修道中正見亦二。一是無分別智正見。二是出觀後起正見。如彼真見安立。而見合名正見(若依此論解伽論意者以正在明然顯文分明決定聲聞會釋)和上云。論意不同(云云)。 問。八聖道中正思惟支以思惠二法為體。將如何。 燈云(如上)。 要云。此中正惟若體是尋通無漏者。何故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五根。不攝三十七中六法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別即惠根。此師以因果通論。故體即惠。前師此可為正。故尋非無漏。以尋名說之。如三界適悅名樂(云云)。 要下(論九云)云。三十七品以九為體。遍行一。謂喜受○惠為九。四念住·根力覺支各為一。道支二。謂正見·正思惟。思惟因中是依惠尋。佛果唯惠。瑜伽五十七云。三十七品與五根云何相攝。道品攝根。非根攝道。謂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其體即惠(云云)。 燈第二云。正思惟者以思為體(文)。   抄釋三云。疏正思惟以惠為性者。若依俱舍。以尋為體。今大乘意。佛無尋伺。猶有語故。以惠為體。問。思亦發語。何不以思為體耶。答。由正思惟能發語言。悔示於他。答非惠者。餘無此能。故能法云。正思惟者是悔示他支。如其證方便安立語言故。問。此與正見而復何別。俱是惠故。答。分別悔示二支別故(云云)。 對法抄七云(論十)正思惟小乘覺數。此法大乘是有漏。不得為八正道法。此尋依思惠為體。惠為正見支。正思惟乃取思為體。此理不然。未見文故。如大論二十九云。正思惟唯惠蘊攝。又下文言。毘缽舍尋收。又五十七。釋二十二根中云。問五根三十七品。為五攝三十七。為三十七攝五。答三十七攝五。非五攝三十七。不攝何等。謂語·業·命·安·喜·捨。如是或六或四彼所不攝。若正思惟是思數。於不攝中。應云不攝七不。以二十二根中無思數故。但正思惟以惠為體故。是根中惠根攝。何以故。發語通思惠。唯取惠而非思。以發五種蘊身故。唯安捨道共戒或十一。即聞戒為三故。雖正思惟。如文以惠為體。與正見何異。以正見是分別支故。釋曰。正見觀中。分別未發語言正思惟。為他說法。依此發語。以無漏觀中非尋伺所發語故。佛無尋伺故。又唯識第七因中以尋為體(云云)。 疏文云。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伺故。前解為勝(云云)。 燈第二云。正思惟者以思為體。若准十地論云。淨覺人即謂覺者是尋。撿梵本。不以尋伺為體。如第七卷論疏辨(云云)。 顯唯識疏隱文抄八云。雋法師云。覺分雖有三十七。而體唯有十○以正思惟即思故。基法師彈此解云。准決擇分辨五根與三十七法相攝。言除六覺法。與餘受互攝。何等為六。正語·正業·輕安·喜及捨。若許正思惟即尋及思者。何根等攝。是故正思惟以惠為體。故覺分雖有三十七。而九法為體○興法師云。今詳此解。非為盡理。若正思惟以惠為體者。何故顯揚云依正見與彼俱行邪。無有二惠而俱生故。今解。正思惟以尋為體。然尋有三義。一假實別得。非即思惠○二攝假從實。非雖思惠故○以實云之。與根相攝。正語等五一向非根所攝。信精進等二十一法一向展轉相攝。一亦攝亦不攝。通思惠故彼諸約非全分故略不故。顯揚通思惠故說見俱○今不然。然疏意破唯以尋及思為體。得以惠為體。非謂唯惠。若但以尋為體者。如來應無正思惟支。若何證是思惠。即違瑜伽五根相攝義。若唯惠者。即違顯揚。故通三法○具如義燈(云云)。 問。金剛心菩薩說法利生之時。依尋伺力歟。 論云(如上)。 疏云。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文)。 燈四(論三)云○今為二解。一云。於蘊病未知。據已前說。此位云等覺。故不假尋伺。一云。金剛定前起於尋伺。觀承病等。擊發語言。即入此定。故雖在定。而能說法方便。雖屬於前正。說法時。在金剛定能令增進。何所相違。此解為正(文)。 太堅古跡同此正定意也。 忠安記三云。論未究竟位等者○和上問。龍猛菩薩論云。法性菩薩不起尋伺。豈不違此。答。不相違。所以者何。龍猛約所已遍知病藥。雖不起尋伺。護法據所未遍知病蘊。說必起尋伺(云云)。 同記第二(論三)云。論無散動故者○和上云。若依護法宗。十地菩薩皆由尋伺方得說法。非如佛地無功用說。若依智度論。與此不同。如彼論云。若法生身皆為覺觀。若法性身菩薩無有覺觀。解云。生身者是分段身。法性身者是變易身。准此文者。八地已上應無尋伺。皆變易故。如何通釋。解云。有人云。論意不同。不須和合。然今無違。所以者何。八地已上菩薩說法要由尋伺。而正說法時無尋伺。智度論約正說法時。護法通說先方便位。豈護法師得初地菩薩之義(云云)(有人者若圓測師也)。 深密經西明疏第五云○問。十地菩薩依尋伺說。智度所說如何會。答。論者意異。不可會釋。如智度論說尋伺俱起。彌勒等宗必不俱起。如是等異。其例非一故不須會(云云)。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七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八目次 心所決定俱生段 三法起十六 王所一異段 許心似二現 一法真俗 無想天段 上座部中有 大眾部等中有 有異熟生 即能引發 無想定段 悲定現果 時定報不定_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八 六所決定俱生(在樞要) 唯識義六卷私記第一云。問。心所俱起之行相如何。答。樞要下云。五法五俱起(謂遍行五隨一時時必餘四俱起故)九法必六俱(謂別境五及不定四。此九法隨一起時。必遍行五俱起故)九法定十四(謂無明與八大隨惑俱起時。必遍行俱起。故云十四)二十一十五(謂善除輕安餘十法。本惑除無明嗔餘八法。小隨惑中諂誑憍三。合云二十一。此中善十俱起時。必遍行五俱起。故云十五。若本惑八中隨一起時。必無明并八大隨惑八及遍行五俱起。故云十五。若諂誑憍中隨一起時。必無明并大隨惑八及遍行五俱起。故云十五)三法十六(謂輕安并中隨惑無慚無愧云三法。此中輕安起時。必餘十善及遍行五俱起。故云十六。若無慚無愧起時。必無明并八大隨惑及遍行五俱起。故云十六也)八法十七俱(謂嗔及小隨惑中除諂誑憍三餘七。此中若嗔等八法之中隨一起時。必無明并隨八中隨二遍行五俱起。故云十七也)是心所相應。惠者應當知(文)。 對法抄第二同之。 同記云○本惑除嗔餘九一一·大隨·遍行。十四定俱。善除輕安·隨惑大八·小諂誑憍。此二十一一一定與十五俱生。謂善一一。自善·并遍行五。小三一一。與八大隨·本惑隨一·及觸等俱。大隨一一。與自俱。本隨除疑餘九隨一。并相應通遍行五(文)(此二句違對法抄。非五釋歟。餘句同彼抄也)。 問。輕安心所決定俱生法取定心所歟。 對法抄二云。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謂輕安·無慚·無愧。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并無明八大隨惑故(文)(遍行五上明故。別不舉之)補闕章中云(三科)○三生得善。識蘊小分。色蘊色聲二。法處色中。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受想二蘊生得善。行蘊中。十一善·遍行·別境·尋伺悔眠(文)(同對法抄心歟)。 章第五云(三科)○三生得善五蘊○心所法二十四。遍行·別境·善十除輕安·及四不定(文)(補闕章上卷同之。皆似對法抄。樞要釋)。 論六云。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謂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有義。輕安唯在定位故(文。正智)。 又云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文。正義)。 疏云(如第六卷文集)。 論五云。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文)。 王所一異段 問。論中引莊嚴論說許心似二現(等文)爾者諸心言攝心所歟。 問○釋此文有二解。爾者第二釋意心似二現言攝心所耶。 論云。如是六位諸心所法○若離心體有別自性○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文)。 疏云。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述曰○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說似貪等者。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復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想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此則別通第難經訖。次想通第一難中經等。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行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等者是何。想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必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文)。 義蘊云。疏云若貪信等既入能似聚中者。此說許心之言若攝心所。即貪信亦入初句能似聚中。後言貪等。更以誰為能似。疏總心聚中○貪信等現者。此說其總許心似二現中。亦說貪信等各自似貪信等分亦現。故第三句別舉云。如是似貪等後似於信等。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者。前解約總別聚異。總中別出染心所為二別句。此解初句獨明心王自體似二現。第三句淨心所自體似二分現似心所不離心故。故說如是似貪等文(文)。 別抄云。問莊嚴論心似貪信現。如何依心王現信貪耶。解云。總我一聚故說心言。理實信貪皆依信貪自體分現相見分。又解云。以心所不離故說心現(文)。 疏云。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述曰。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等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異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其心變惟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次○(文)。 祕云。論莊嚴論許心似二現等者。隋所譯論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釋曰。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二種唯是心光。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有貪等染淨法故。詳曰。准此疏云能取名惟二現。文理相順(文)。(釋曰下求唯識之上。牒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者。祕略牒文也。唯是心光。牒貪食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者。祕又略不引也。餘如文矣)。 問。論云。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文)四重勝義中何乎。 問。付四俗四真廢立。且可有一法一時真俗相形之義乎。 如別紙。 所依。俱轉。起滅分位(已上三門無指題)。 無想天段 問。上座部本宗同心可立中有乎。 論云。無想天者○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文)。 疏云。第三師說○言初生亦有識○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文)。 要云。上座部勘有中有。無何得說言中有必起潤生煩惱耶。本計無中有。末計有故(文)。   賓記云。有中有無。   燈云。論彼中有必起等。樞要云。勘有中有。無中有。答云。本計無。末計有。又曾聞釋。約本而言云無中有。今據末計故有中有。又云。本計有二。一理為量。二教為量。因分兩諍。理為量者即立中有。今論約此故說云有。若引經為量者不立中有。然要集云。勘宗輪論。上座復名雪山。立八義別。餘同一切有。即云立中有。大眾等四部都無中有。今謂不定。一切有部本宗同中論文。不說定有中有。云末宗異義其類無邊。雪山同彼。豈有中有。其大眾等。論文不說定無中有。而云菩薩入胎作白象形。准此即似立於中有。故要集無其准定(文)。 常記云。解云。神訪集云。證曰。比輪其上座部轉名雪山立八義。別餘同一切有。即立中有○由此上座本末皆有(文)。 燈周記云。燈本宗同中論文不說者。一切有部俱舍論中許有中有。宗輪論中即不言有。何引彼宗輪論以證中有。若上座部所計義同異部。論中更不別說。但其部同為此義。雪山同彼豈有中有者。此難意云。有部之中無其中有。餘同有部。有部宗輪當無中有。雪山寧有耶(文)。(准此釋者。宗輪論若有或本歟。似燈能破)宗輪論云。其上座部經爾所時一味和合。三百年初。有小乖分為兩部。一說一切有部。亦名說因部。二即本上座部。轉名雪山部○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者○唯欲色界定有中有○此等名為本宗同義。末宗異義者。其類無邊。其雪山部本宗同義。謂諸菩薩猶是異生。菩薩入胎不起貪愛。無諸外道能得五通。亦無天中住梵行者。有何羅漢為餘所引。猶有無知。亦猶預。他令悟入。道因聲起。餘所執多說同一切有部(文)。 俱舍論八云。頌曰。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未至應至處。故中有非生。論曰。於死有後。在生有前。即彼中間有自體起。為至生處故起此身。二趣中間故名中有○有餘部說。從死至生處容間絕。故無中有。此不應許。所以者何。違教理故(文)。 無性攝論第三云。論曰。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文)。 又云。釋曰○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轉者○然不應許。經相違故(文)。 疏四本云(論三)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粗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本計別有細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文)。 問。要集意大眾等四部不立中有(云云)燈師破之乎。 燈云(如上)。 宗輪論云。如是諸部本宗末宗同義異義。我今當說。此中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本宗同義者。謂四部同說○一切菩薩入母胎中。皆不執受羯刺草藍頞部曇閉尸鍵南為自體。一切菩薩入母胎時。作白象形。一切菩薩出母時。皆從右脅○都無有中。如是等是本宗同義。此四部末宗義者○諸如是末宗所執。展轉差別有無量門(文)。 疏云(大師所作)論一切菩薩至作作白象形。此部中說都無中有。其白象形是何事物。故今意顯。白象形是入胎之相。非中有身。非謂菩薩聖人中有翻作傍生。以象調順住無傷暴有大威力。如善住龍。故現此像。意表菩薩性善柔和有大勢力。師子王等雖有威力。然多傷殺。故聖不現師子之形。家依師雖有廣義釋白象形。然說此是菩薩中有。恐乖宗旨。此部本宗無中有故。尋者自知○論都無中有。設遠時處。死此生彼。既無中間隔。前滅後即生。故今不說別有中有(文)。 部執疏二云。菩薩欲入胎皆作象相貌者。此語明菩薩在中陰。中陰者捨前身未受後身。於兩盈中間故不名中陰也。中陰報還而生陰相似○作白形相。凡有三義。一身大三有六義。三有四釋○文。 疏七末云。中陰經中說。佛處陰二十年。亦作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文)。 婆娑論六十八云。謂或有說○故作此論(文)。 慈恩傳四(云)。 問。正義意無想天初生位轉識暫起(云云)。爾者起幾識耶。 問。本疏中無想天初生位起眼耳身三識(云云)爾者起異熟無記三識歟。   論云○(如上書)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此言意顯彼本初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緣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不爾。轉識一切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文)。 疏云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述曰。此以喻成○論不爾轉識暫起。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昨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彼本有初位轉識轉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文)。 太鈔十一云。若薩婆多宗。身在上地。猶下初禪三識。初禪三識是威儀無記心。若大乘。借下地三識。三識即是異熟生無記心(文)。 疏上文云。論故六轉識彼皆斷。述曰。此即第二滅於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文)。 祕云。疏雖總言六無三近一者。有二釋。一云。當地名近。異地名遠。眼耳身三下地法故。二云。先滅名遠。後滅名近。由生彼知。四識不生有前後故。前釋為正。本意顯彼所滅之識非皆當地。置遠近言(文)。 別抄云。問。生無想天初生轉識暫起。於六識中後起何識。解云。一云。唯起四識。除鼻舌二識○一云。但身乃意。初生於後不必得有色聲境故(文。同疏二釋)。 疏二本云。謖無想定前至假無想。述曰。下明定果○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二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粗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無覆故。知下第七。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文)。 燈二云。問。無想異熟滅幾識心。答。滅一識立。以鼻舌二識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定。在第四定粗但第六。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識。故唯第六(文)。 俱舍頌二十八云。生上三靜慮。起三識表心。皆初靜慮攝。唯無覆無記(文)。 光云○問。生上起下無覆無記。四無記中是何無記。泰法師解言。然眼耳身識雖非化身無記。是化身類。定地繫故。總名禪思心○有說。彼成就三。謂色聲法捨近行○今解。不然。上三定起下諸識。若起下身識。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下眼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下耳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唯是似威儀心(文)。 問。本疏釋感無想天總別報因。出三釋。以何為正乎。 論云。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文)。 疏云。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報。同瑜伽五十六說。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別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別故招總報。前說即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無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別思感總報(文)。 蘊云。論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者。疏有三解。初解以現思能感總別二果。第二解雖是一思。約分位別。有心無心感二果故。第三解二現思感二果。問。此中三釋何者。為優。答。初釋最善。無想異熟果禪因說感總別報為行支故。故第三釋理亦可通。前後現思感總別報。前是正行。後是兼支。無違理失。其第二解以無心位感彼別報。理稍難詳。豈有無心思種能感彼天。經五百劫令心心所都不行耶。又以思種獨能感果。未見此文。若由定力能感彼者亦應感果。亦應感總。許有力故。又無心假定但有遮心不起之義。何能有力感彼果耶。又此論言。即能引發○異熟果故。即此現思。不言所引無想定種能感彼果。故知不了。疏主且約假果故。以假言為因。然未必取此為正。問。今其感彼別報。為說感有心位異熟意識。為說感彼假實異熟耶○答。今以義准。彼天異熟意識不感無心之位○問。若不感無心。何說招無想異熟。答。此假異熟異熟依生得種子隨現識。說熟依生得種子隨現識。說感無心。理亦無失(文)。 忠安云。今以基初解為正。謂能引彼定一思能招總二報。大乘自許一業能引說多果故(文)。 太抄云。初解不審。即取下第二三解以為正(文)。 義演云。疏前說即許一思○理不遮故者○第一解也○疏彼解二乘至於總報意云。此顯第三解○有彼解二業等者。通取第二解。即三解中明後二解與第一解別所以也(文)。 燈云。論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要集云。有說有釋各有三解。彼第三為此初說。彼第一為此第三說。彼此第二義即不同。今取有釋第三為正。既有說第一即有釋第三。何故獨取有釋第三而為正釋。有說疏文不斷第三為正說故。然以理准非。極厭心招總報。極厭心種招彼別報。何所相違。又微微心種是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果。順五十六。不爾。一因如何能感有無心別相違二果。又西明云。微微心及微心相應思引總報。以有心故。即彼二種至無一引別報。以無心故。今謂不爾。豈於微心種亦立無心定耶(文)。 西明疏云。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者○然解此文自有三釋。一云。微心相應思引異熟果。以明利故。若微微心相應感彼異熟果。不明利故。二云。微心及微微心相應之思引總異熟。以有心故。即彼二思至心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別異熟。以無主。三云。正取微微之心相應之思。正引總果。兼招無相。別異熟生。以微微究竟勝故。要引定思由定勢力威感彼二果(文)。 論一云。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粗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文)。   疏二本云。所熏成種○此是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者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前解為勝(文)。 祕云。疏明了心時種子招異熟者。即微微心為明了。對彼無心故○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為明了。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者。有義○然應云明了心等招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假故不招。如何聖說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為果耶。假名為招。如燈具辨。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能。名為無想異熟體也。疏故前解為勝者。問。勝義何也。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感彼者。云何得說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共體。云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文)。 燈二云。論無想定前○招彼異熟識。本疏二解。自斷前正。雖無想異熟。假非實感。然為求彼果。修無想定。若有心時。是能感彼無想果者。修有心定。何假無心。以無心定前微微心所熏成種。防心不起。方名無心定。即說假法能防實心。後得果時。彼雖是假。然由厭心功能力故。想等不起。假說為感。於理何違。若俱實種為能感者。應同第八不名無心。又復此論但云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如上)假立無想。不言成種招彼無想○問。得果之時。微微心種即久已滅。但有想續無心種子。無二種種。如何可說有心感有心。答。雖無別種。即最後心與種俱時修。有能感彼總異熟力。以未熟故。果不得起。彼熟生果時。將現熟種。望後果時。說有心感。故亦不違(文。可見餘文)。 瑜伽五十六云○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異熟果(文)。 鈔(十五)云。能引無發無想定思者。謂定體思能感別報(文)。 無想定段 問。於出悲定菩薩作損益人可感現果耶。 燈云。雜集第八。據定受業說有三種。即現生後。於慈定等造善惡業。是現受攝(文)。 周記(文)。 瑜伽論九云。若諸善業由事重故受現法果者○或於起慈定者供養承事。如於起慈定者。如是於無諍定·滅盡定·預流果·阿羅漢。供養承事亦爾(文)。 同鈔四云。供養慈等定得現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定。無諍滅預流阿羅漢亦爾。非久出彼。不說獨覺。小故略之。其實說得。一來不還非初後聖。故不說之。問。何故但說慈定。不說悲定喜定捨等耶。答。喜捨劣故。悲通散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慈等勝故。無諍等亦爾。內證真無諍。外息諸煩惱。勝願智等故不說餘(文)。 同下文云。慈定菩薩。運心與樂。供養獲安。亦復如是。由他增上。自現業熟。便得現果○初生悲故。後起慈心。而與其樂。故唯言慈(文)。 對法抄第六云。此中順現受業初慈定等五。第十六云。慈者於一切有情第一利益安樂增上意樂住起故。所以得現果。何故不說悲者。熏抄有一解。今解不然。慈與樂深不行損時。定不殺故。悲雖不殺。亦廢損。而與不樂。故慈勝非餘。如慈無諍等亦爾(文)。 燈抄第五云(常勝)範云。由四無量中慈聚在初。故偏說慈。從餘三定起亦與慈同。若損者益者。謂作打罵等損。供養等益。此業於現法中能受別苦樂故。名順現受業(文)。 婆娑論八十三云。問。住悲喜捨。三無量者。刀毒水火等所害耶。應作是說。悲喜捨字亦不可害。若爾。何故經中。住慈定者刀毒水火不能害。必無災橫而致命終○復次即說慈定。應知亦說悲喜捨定。種類同故○復次住悲等定。雖不可害。而出定時。身有微苦。慈定不爾。是故偏說。復次住悲等定。雖不可害。而彼有損。慈定不爾。是故偏說。復次悲等根本雖不可害。而加行時則可傷害。慈則不爾。是故偏說(文)。 對法論靈雋疏第八云。從慈定起者。慈能與樂。所布心廣。從此定起。於彼人造善不善。俱得現果。故瑜伽云。從於一切有情第一利益安樂增上意樂。於彼人造損益。必後現異熟(文)。 興法師云。慈悲喜捨愍念之心。愍物恒生。皆是慈心差別。由此四心皆雖其性是慈。隨境分四種。增長差別。名悲喜捨也(文)。 問。付業種類。且可有時定報不定業乎。 燈云。瑜伽六十。據定不定總說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俱定。四二俱不定○第二時定而報不定○雜集第七○說有五業○謂他所教敕。他所勸請。無所了別。根本報著。顛倒分別。五句如次。初三不增長。輕故不必受異熟。即時定報不定及俱不定(文)。 周記云。燈第二時定報不定者。問。如作惡業。未生令受。趣即不定。若生人中。而逢勝緣。修諸善業。非業而不受之。此等即時不定。如何得言時定報不定。答。若逢勝緣而不受之。必更於餘時重受。亦名為定。餘皆准此(文)。 伽論二云。又諸種子即於此身中。應受異熟緣果不受。順不定受攝故。然此種亦唯住此位(文)。 攝釋一云。或是三時諸業種子(文)。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八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九目次 滅定段 即部行中 超多等至 依非想種 滅定初起 同後記 未必為正 寂靜解脫定體(付勝進道漏無漏) 不還潤生 然三等持 (範憲僧正御本) 上貪不定(雖無寫本。追書入之畢)_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九 滅定段 問。部行獨覺中可有不得通之類耶。 論云。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文)。 疏云。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文)。 義演云。疏部行中○不得通者。即部行中有根鈍者。則不得滅定。雖修五通。得已遇緣還退失故。或出無佛世界。無佛為依。設修五通。所以不得。若得漏盡通。一切皆得。若麟喻獨覺若三明六愛次第定皆得也(文)。 三輪章云。三乘皆能起三神變。聲聞地二十七說。謂阿羅漢具八解脫靜慮等定。有大堪能。具大勢力。能善為他現三神變教授教誡。故知獨覺亦能現之。要俱解脫方起三種。故有部行而不能起(文)。 顯幽鈔三云。部行獨覺不得滅定。以鈍根故○聲聞之中。即惠解脫羅漢不得此定。此亦不得根本定故○此惠解脫及步行緣覺。此二人不唯不得此定。亦不得神通。即麟喻緣覺與俱解脫羅漢。此二無學定得此滅定也。以得上八根本定故。問曰。中俱解脫。何名惠解脫。答○唯得近分中間定○非得上八根本定故。亦不得通。名惠解脫羅漢○得四禪八根本近分。皆得三明六通○為俱解脫羅漢(云云)。 補闕章(見道)云。麟通及餘部行若入見道。先以六行伏無所有已下疾惑。既伏下惑。明知已得九地之定。此即通依四靜慮。入不依近分。得根本故(文)。 對法抄八云。惠解脫俱解脫。具證八解脫名俱解脫。唯得三解脫。及全不得者。非俱解脫是惠解脫。何以得知。要具證八方名為俱及不具證名惠解脫。釋此二人中。論云。有具證字故。惠解脫中。唯言究竟斷惠障。故知雖得一二乃至七解脫斷定障。不究竟故。非是俱人。如大論二十六兩復次釋(文)。 問。七地以前菩薩及廣惠解聲聞可超多等至耶。 問。超一間之類今論初修及自在中何攝之耶。 論云。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文)。 疏云。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述曰○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述曰。前言初修唯依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鈍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文)。 祕云。論此定初修等者。七地已前二乘造次中為初也。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如下)釋曰。言清曰者。顯超加行而離染等。無起第三者明無超二能至第三。餘文可悉。而疏云唯得超一地無漏入故者。未自在者。依瑜伽論。唯超一地。故超越者將入滅定。而從初禪漸次超一至無所有。而超悲想入於滅定。名超一地。若爾。如何言依悲想而入滅定。答。依非超說。依非想種種。兩釋如疏(文)。 伽論十二云。復次云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於此已得圓滿清白故。從初靜慮無是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處。空處無間超入無有處。從無所有超入滅定。乃至廣說。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僧祇耶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此定故(文)。 同鈔五云。以極遠故○唯除如來等者。此據極自在超一切地者說。若七地以前及波羅密多聲聞。亦能超二地乃至七地。大目揵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便從彼超多地故。六十三中具明此事。又依自在超一切地。謂佛及不退菩薩。餘人雖超不能多地。若任軍起非超禪者。一切皆得。如轉生九地。及大目揵連。故此不說。此明超故(文)。 同鈔二云(論五處)處中論云。欲界善法能引無色界繫及不繫法者。此依波羅密多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超禪之位。得相引生。對法第五·顯揚十八。說相生故。下第十二唯云。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超一切地。據勝者說。亦不相違(文)。 唯此釋。是非可潤色歟。 對法論五云。串習力復有三種。謂下中上品○若有下品串習力者。於諸靜慮諸無色定。唯能次第入。有中品串習力者。亦能超越入。唯能方便超越一間。若有上品串習力者。隨其所欲。或超一切。若順若逆。入諸等至(文)(見對法第五卷。都無未自在者唯超一間之文。若取此文心疏引之歟)。 問。超定人初禪等心種上可立滅定乎﹒ 疏云○(如上書明超定)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悲想心地法○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若爾。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鄰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為入此定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三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文)。 祕云。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為依等者。問。即無學等應恒住此。以非想種恒時有故。答曾得彼定後餘定心引無心位。方依彼種建立斯定。豈但有種即得定耶(文)。 蘊云。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為依等者。問。此依非想何種立。答。此既自在。不要依初滅微微心種立此定。但依彼地串習。遊觀心種即得立之。以極微細故。疏自解云。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非超也。問。不更熏彼地。如何依彼立滅定耶。若行熏習故說立者。熏應恒在滅定。以舊種恒有故。答。由初禪等定加行功力。令彼地種有防心不起功能。故依彼立。若無加行。彼種無力。即無滅定故。恒在滅定之失。問。彼地既無能厭。豈防心功能。答。初定等心亦能厭故。不必要依能厭種也(文)。 別鈔云。問。既依下地心直入無心。未知下地之心有厭行不。此有二釋。一云。由厭心故入無心。然此厭種非定依。自有非想無漏心等種子。由先修習有防遮用。以為定依。若爾防用既成。何不入定。由自在故。入出自在。一云。下地心不起厭。以自在者由意樂力。依下地心直入。下地厭種。非定依故。由先串習非想無漏種子遮防力有為定依故。又解。由下地心為擊發緣。令非想地無漏防用。故為定依故(文)。 燈云。論雖屬有頂等者。超等至中。本疏二解。今又助解。且依初師。依加行心亦得云超。約定次第。餘非想非非想定後為加行入。今隨何心。或以欲界心或初靜慮心為加行入。非要餘定後故得名超。屬有頂者據初起說。依第二師。隨何地心後即能入。此不須加行。如似如來任運能入非起加行。問。若心先起伏已入滅。彼無不起。何得說言微微心後厭心功能不起位立。答。彼依初修作如是說。非自在者。若爾。彼心於餘定時無來不起。應恒名入滅。答。有餘定心非名入滅。餘定心無此定方顯。二說後勝(文)。 西明疏云。餘地心後入滅定者。彼所入言屬彼地攝。三藏兩釋。一云。隨依何地入定。而所入定必屬非想。所以者何。何由餘地心擊發非想遊觀無漏新舊種子。令有遮用。但至定故。瑜伽十二。依非想故。二云。隨依何地心即屬彼地。即彼地心能厭心故。彼能厭心是無漏故。所入滅定即屬彼地(文)。 祕上云。若爾如何○兩釋如疏(云云)(如次上題書)。 問。滅定初起唯限人趣歟。將可通六欲天乎。 問。滅定初起起通欲天云事。引對法論何文證之乎。 問。色界經生聖者始可有起自乘滅定之義耶。 論云。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惠解極猛利故(文)。 疏云。言語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猛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文)。 忠安記云。論此定初修等者(基云)佛及弟子上弟無故。唯在人中。六欲天中雖無文說。義即無違。欲天豈無身證者也(和上云)此解不爾。欲天惠解非明利故。唯說欲天。地角身證。何失(文)。 燈云。論此定初起唯在人中。本釋欲天亦得初起。有身證故。有釋唯人非在欲天。此論說唯。集論第五云。要於人趣方能引發。雜集第九釋云。言引發者是初起義。今者助明欲天。許有身證。何失。若不許有身證。即唯惠解脫。此等迴趣入初地後可非初起。准此。色界聖者迴心。非必皆身證俱解脫。由此雜集第九復云。諸聖弟子為欲安住寂靜住故。於人趣等引此滅定令現在前。既有等言明。明餘初起。此唯言者據各自乘從多分說。或隨粗相。不障迴心於餘初起。如似見道。顯揚論說唯欲人天。雖說唯言。亦許色界二乘聖者迴心後入大乘見道。滅定唯人初起准彼(文)。 西明疏云。此以二因釋成。初起唯在人中。以非色界。佛及弟子說力起故。非六欲。人中惠解極利故。或可上界及六欲天皆由二因故非初起。是故集論第五卷云。要於人趣方能引發。或於人趣或於色界。能現在前。生無色界。多不現起。雜集第九釋彼論云。引發者。是初起義。先已生起後重現前故。或於人趣者。謂即於是生。或於色界。謂後生彼(文)。 大般若經第四百六十說十隨念中。天隨念文云。諸預流等生六欲天。諸不還等生上二界(等文)。 伽鈔九云(三十三處)○餘處文言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緣發。若初學時。必依欲界。復初起時。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聞此教。後於色界方生(文)。 對法論第九云。要於人趣方能引發。言引發者是初起義。或於人趣或於色界。能現在前。先已生起後重現前故。或於人趣者。謂即於此生。或於色界者。謂後生彼。云何聖弟子已得無生定已離色界。欲復生色界耶。不必永離色界。欲方入無色定。是故此中應作四句。若已離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二句者。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恒現在前。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相。問。無色界中何故滅定現前。答。生無色界。此滅盡多分不起現前。由住寂靜解脫異熟者。於此滅定多不發起勤方便故。所以者何。諸聖弟子為欲安住寂靜住故。於人趣等引此滅定令現在前。若已生無色界者。不由功用自然安住第一寂靜解脫異熟起住。不復發起方便功用求此滅定令現前前(文)。 同抄第七云。論云或於色界能現在前先已生起後重現前故者。如第三卷釋滅定中。廣釋四句中。云何聖弟子已得無色定已離色界欲復生色界耶。此中問意。已離色界欲得無色定耶。已得無色定後生色界耶。□合作問故有此文。初問即惠解脫人未得八解脫故。第二問即第三果人以無漏道斷三禪以下惑。第四禪以上惑伏。得滅盡定。二說如唯識第七卷釋。雖命終生第四禪。後依勝進道而滅定。問曰。第四禪以上惑既以勝進無漏道伏。以是遊觀故。得起彼地無漏。何故後生色界。如凡夫超六行等時。即不生彼地。故為難。答曰。聖人生他地。以種子潤生故。凡夫以現行潤生。故不可例。如前第三卷云。如第二卷抄。一釋云。此是寂靜解脫定者。未必是滅定。今依大論四十三解滅定中云。若諸聖者已得有頂。欲暫時住寂靜住。從有頂心求上進無所得故。心滅智不起。故知寂靜解脫定滅定(文)。 周記云。燈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說云。無文而障。欲天之中得有身證。設無身證者。即惠解脫。許在欲天。此人迴心後。豈不能能起於此定。問。此定未入初起可不能也。答云。據實說不障。地前上有得起(文)。 賢聖義私第三云。問。無天中初起義耶。答。依疏主御意。亦有天中初起義。問。以何義意。天中初起耶。答。不還聖者天生上。初起此定。不遮天中。有身證故。天中亦初起耶。故疏云。六欲天中○者也(云云)問。若爾。何故論人中不說說耶。答。疏云。近故勝故(云云)意云。人中近天遠故。先舉近說也。又人中惠解猛利勝於天故。亦舉人中也。不謂遮天中也(已上疏意)問。燈師助釋云何。答。天中有身證惠解脫。迴心之後入初地。初起法空滅定。此豈不天中初起耶。問。以何證此義耶。答。對法第九云。諸聖弟子為欲安住靜慮住故。於人趣等引此滅定令現在前。既有等言。明餘初起(文)問。見對法論文。不足為證。彼論云。要於人趣方能引起。或於人趣或於色界。能現在前(文)言得初起義也。現在前者後起義也。故知人趣初起。不在天中。但下文云於人趣等引此等滅定今現在前者。舉人趣初趣等色界後起也。謂人中初引此滅定。於色界後令現在前言也。論文顯然也。更不可疑。而燈師云以等言天中初耶。答(未決)問。若許天中初起者。何論云唯在人中(文)言唯者簡持義也。簡天中持人中故。答。燈會此唯言者○於餘初起(文)問。此文意如何。答。二乘三人最初得自乘滅定者。唯在人中。迴心向大之人初起法空滅定。亦通天中。人中初起者多。天中初起之者少。異依此義。此論中云。唯在人中。依迴心之人滅定初起無天中。非用唯言也問。次文如似見道(文)意何。答。顯揚論說見道云。唯欲界人中佛出世現觀(云云)然而中般生般。有行無行。上流等不還之人。於色界亦入見道。如此唯在人中。據各自乘說也。問。疏主說天中。初起者。非約二乘之人初起說也。故云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意云。天中若不初起者。先可定天中身證身有無。若天中有身證無難者。可許天中初起定。以何理更遮天中有身證之。故初起之義成立也。問若爾。如何中燈師不成立此義。更約迴心人立天中初起耶。答。燈師非違師意。今且疏云外出助釋也。故燈正文云今者助明(文)(婆娑百五十三云。欲界初起不簡與本疏同也。俱舍第五人中初起云云)。 問。滅定後起可有欲界乎。 問。滅定後起通無色界云事。引何教文證之耶。 論云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文)。 疏云。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後。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後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娑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文)。 肝心云。文然無欲界後起者。東抄云。不得欲界得此定已。後命終已還生此地而起此定(文)(初起要釋也)。 祕云。論後上二界至天故者。問。七地以前未變易者。往還二界。理教無遮云何欲界不得後起。答。且談二乘。不據菩薩。由其但引鄔陀夷經。以之為證。疏據此理云欲不起。鄔陀夷事如婆娑論一百五十三云。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戒定惠具足者。能數數入滅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對聖。命終超段食天。生意成天中。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座。語尊者舍利子言。後苾芻生意成身天。能入出滅想受定。無有是處○佛告鄔夷。汝以何等為意成天。豈不欲說非非想處為意成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無惠眼。云何乃與上座苾芻共論甚深阿毘達磨。廣如彼說。問。准所引經。不言無色得起滅定。何為誠證。答。由經隱祕。大小乘解各有不同。取語亦別。故有宗云。意成天者是色界繫。故佛見訶沙彌所說。若經部諸通無色界中。無色色界中亦起滅定。故婆娑論一百五十二云。譬喻者說。戒定惠俱。由斯無色起無有失。有義。大乘者說。舍利子說色無色界名意成天。皆得起定。故佛便訶鄔陀夷云。二界八地如身子說。皆能現起。汝今云何將非想地為意成天而不起耶。故今引證無色起定。詳曰。今觀論意。引經證彼色無色界是意成天。意成天成即得證彼無色入定。證理云何。答。若無色界非意成。沙彌不合難舍利子。佛不應云汝豈不謂非非想處為成耶。准佛沙彌訶難之辭。明知先許民天者通無色界。次證定云。身子但言意成天者即得重起。言不簡故。故通無色。若云身子意談色界。此亦不然。文不言故。設縱爾者。文既不遮。明知彼意但一時爾。佛訶但云不得尊意。不云無色無得起義。由斯論主依文約理。引之為證(文)。 燈云。論鄔陀夷經○意成天故。要集斷本釋云。舍利子意在色後起。未說無色。出現意成天謂非想者。不了舍利子意。所以見訶。依何文義證無色說入滅定。云此誠證故非善釋。今謂要集不了本解。謂非善釋。即是後世鄔陀夷也。言意成天超過段食。舍利子。說有退定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謂是非想。故知上二名意成。俱舍引經復云。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通無色。紗經不。彼言隨一故。又瑜伽五十六。復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說一切處不簡下三。此論後師要斷下三方起此者。未必為正。故但訶沙彌不了說意。何非善釋為誠證耶。西明云。然大乘宗分成兩說。難陀等說。上界八地起滅盡定。故名意成天。覺師子釋。第四靜慮已上五地方起起滅定。名意成天。護法同第二釋者。准何得知。難陀通說。覺師子說唯上五地名意成天。若准雜集第九。覺師子釋四句之中。許第四靜慮重起。不言下三非意成天。豈善釋耶。若將護法同第二。如何釋彼五十六文於一切處皆得現起。若云少分一切。雜集不說唯言(文)。 義蘊云。 問。付斷修惑得滅定義。有二師義。爾者以何師為正義乎。 論云。有義。下八地修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惑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惑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文)。 瑜伽論云。依已離無所有處貪。止息想作意為先。先滅定位。建立滅盡定○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賴耶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文)。 疏云。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此初師說○(如上)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後起。欲界初修故○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述曰。此第二師○(如上)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九對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文)。 燈云(如次上書)。 周記云。燈此論後師至未必為正者。無文斷此二師說故(文)。 祕云。論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等者○(如次下書)。 因明注釋中卷云(源信)此是纂師。於疏主答有取捨意。非謂偏假敘。例如滅定。隨離染得。師資所判。其地不同。今亦如是。其意別可。然宜獻可替否以補主地。所以為忠。旦言假敘。不爾。何故有假敘。終無正釋。顯正理耶(文)。 賢聖義私記第二云(松室)如香雲抄。 問。對法論中。不還聖者入無色寂靜解脫定(云云)。 爾者寂靜解脫定體何物乎。 問。對法論中。明得滅定人捨斷結道依勝進漸次能入(云云)勝進道者漏無漏中何乎。 疏云(如次上書)。 祕云。論彼隨應生上八地等者。問。隨上八生。即顯不定得第四定。與對法論豈不相違。彼論第九作四句云。若已離色欲者。一切皆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離色界欲耶。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釋曰。即那含人而不得彼色無色界根本定者。能離色欲。而不能入無色定也。言無色界寂靜解脫即無色定。離苦樂等得解脫名。非滅定也。第二句者。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恒現在前。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釋曰。即那含人依六行道。欣上厭下。得無色定。不斷色深。勝進道者即六行道。對前斷。得勝進名。然由能入無色解脫。方入滅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明。答如疏中會。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言以為定量(文)。 燈六云(四緣義處)問。既瑜伽第四無漏勝定。方受變易。如何不斷下地惑耶。若許斷者。應得不還方受變易。如何涅槃經云。須陀洹人經八萬劫。斯陀含人經六萬劫。答。雖起無漏。依勝進道。非無間道。故不得果。故雜集第九。解入無色寂靜解脫未離色界欲云。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捨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此言未離色欲。約不斷種。寂靜解脫定即滅盡定。小果尚爾。況迴心已而不能耶(文)。 對論九云(四句文者如必引前後全文者同滅定初起處書)。 同抄七云。釋滅定中廣釋四句中。云何聖弟子。已得無色定。已離色界染。後生色界耶。此中問意。已離色界欲得無色定耶。已得無色定後生色界耶。總合作部○初問即惠解脫人。未得八解脫故。第二問即第三果人。以無漏道斷三禪以下惑。第四禪以上惑伏。得滅盡定。二說如唯第七卷釋。雖命終生第四禪。復依勝進道而得滅定。問四。第四禪以上惑既以勝進無漏道伏。以是遊觀故得起彼地無漏。何故復生無色。如凡夫起六行等時即不生彼地。故為此難。答曰。聖人生他地。以種子潤生。凡夫以現行潤生。故不可例○一種云。此是寂靜慮解脫定者。未必是滅定。今依大論四十三。解滅定中云。若諸聖者已得有頂。欲暫時住寂靜住。從有頂心求上進無所得故心滅智不起。故知寂靜解脫定滅定。論云。由住無色界寂靜異住者。謂無色貪所感報四蘊異熟。故名寂靜。顯揚十八云。無色定名寂靜等(文)。 伽鈔第九云(三十三處)論解二無心定中。云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貪等者。此據斷惑說。如對法第九卷抄言寂靜住等。彼抄廣解。餘處之言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緣教。八云初學時。必依欲界漏初起時。色界亦得。若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生色界已。主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聞此教。於色界方生(文)(已上與上食不定之處釋可見合之)。 問。不還果聖得以煩惱子潤生非現行力(云云)有何故乎。 問○非正潤生之時可起現行煩惱耶。 論云。若伏下惑能起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通。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文)。 疏云。論然不還者至卻斷下失。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引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犬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頭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閏。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生上聖者中子潤。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閏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文)。 肝心(本五)云文所已伏種雖退不退者。東抄云。即此不還且如伏初二定惑。復設退起第二定惑而起現行。後命終時。唯取初定種潤生而生初定。不取第二所退現行而潤生(文)。 要云。然不還者○煩惱等者。於中有五難。取下第五問應為第一。第二應為第二。第一為第三。餘如次。問。如五十九云。見諦唯以隨眼潤。初聖亦以現行潤。既說異生現潤。異生有唯種潤。答。聖多階降潤有現行。異生類等故唯無唯種。亦應聖生他地種潤生。若生自地。未有治道故可用現。生他地應種潤。今解。不然。無漏道圓勢勝煩惱。無漏道缺惑現便強。不同異生故不為例。二難。初二果聖生自地潤。通現行。不還生自處義應現現潤。答。此可爾。准初二故。如處處不還等。論略不說。又理不然。初二果未有圓道故。可用現潤。第三果已有圓道故。設生自地亦唯種潤。論不說以現行潤故。唯初二果說用現故。三難。何故異生潤現種俱潤。聖人但種。種強彼耶。答。聖業決定。業強可唯藉種。異生不爾。故通現通行。問。若爾者。初二果業亦已決定。應唯種潤。答。凡夫苦善業微。必藉現行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此唯用種子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同凡夫。又凡夫不覺生多少。可藉煩惱現種皆助潤。聖人知業多少定。由此唯用中種子潤。四難。六行所伏不伏潤生貪等。唯伏散境貪等。何故凡夫得定不下生潤。業皆在乃生他地。答。藉助位貪愛等故可潤生。彼伴已亡力弱。不能獨潤。由此不生下地。又凡造新業勝而上生。聖由故業而生。有種即生彼地。如凡夫在欲界具五趣之業。隨一業勝而先生。故雖下業不無。上業勝初先往。若上業劣。排之為後報。退失上定而生自界。亦無有失。五難。何故不許六識中俱我見等。雖得世道。而不能伏。雖得第三果。下不能斷。至上方斷。如第七識耶。答。彼障果及障出自地故。不同第七微細不障果及出自地故(文)。 疏云(八末)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文)。 賢聖義六卷私記四云。問。潤生時不起煩惱現行者。餘時漏無漏間要雜故。有漏第六識豈非起煩惱現行耶。答。是則如前。餘時起煩惱現行。問。潤生心是漏心。何故同有漏心潤生時不起煩惱行。餘時起煩惱現行耶。答。潤生位忽遽故。不起煩惱現行。餘時容預故。疏煩惱現行也(文)。 疏四本(云)。 問。空無相無願三等可通定散乎。 燈云。問。入滅定時有二加行○於出定時。緣於何境。觸於何觸。答○若自在者前隨何境入。後隨何境出。又未自在。出必定心。在前方便。依空等持入。今依空等持出○然三等持通空定及散。未自在者唯依定出。若在自在者通依定散。或依空入。依無相出(文)。 疏云。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者方起一切等至九等至。謂如業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文)。 斷障章云。顯揚第二云。若但方空無相無願。通定及散·有漏無漏·聞思修。若言空無願無相三摩地。唯非散。唯修惠非聞思惠。若言空無願無相解脫門。唯修無漏唯定所攝(文)。 唯識章云。若言唯識三摩地。通有無漏。唯定非散。唯修惠非聞思。通三智(文)。 唯識義六卷私記第三云。章云○通三智(云云)問。最勝子菩薩瑜伽釋論云。三摩地名無中通定不定(云云)疏第六·燈第五。俱有此文。明知等持通定及散心。而何云唯定非耶。答。但言三摩地。必通定散。若加唯識三摩地時。唯定非散。作尋思等勝唯識觀必成定地故(文)。 燈五云(論五之處)。 睡眠悶絕。五位斷簡。三能變總分別。 已上三段無指題略之畢。 問。付得滅定之時伏斷煩惱之義。且為有伏非想地惑得滅定之類。將如何。 論云。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惑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文)。 疏云。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述曰○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也。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文)。 又下文云。論然不還者至卻斷下失。述曰○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文)。 祕云。疏若伏下八地或五地等者。即前二師說。伏八地五惑也。形滅定故並名為下。若伏八地。二種無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故。疏文總也。應如此知。有疏本云一地五地。一字錯也。合為八字。有依一字作多解釋。有多過難故八字正(文)。 八解脫章云。身作證者得。若依唯識。有二師說。一云。伏初定已上染得滅定。二云。伏第四定已上染得滅定。無所有處已上染可有伏義。令障轉遠。引生勝德。有頂一地定未能伏。故瑜伽第十二。空識二解脫。有說離自地染言。上之二地無說防自地染字。有學無學影略說故(文)。 下文云。初總名者。瑜伽云。前七解脫於已解脫而生勝解。七所觀法多分要伏要斷彼地煩惱障染。方始修作名已解脫。今觀已解脫境。為除定障起神通功德。而生解。故名解脫。其身證者。於有頂染定未能離。但除彼地所有定障。起無諍諸功德。故成解脫。由此前定多分已離。不爾。多言便為無用(文)。 瑜伽論(第十二)云。云何空無邊處解脫。謂如有一於彼空處已得離欲。即於虛空思惟勝解。如是識無邊處解脫。於彼識處已得離欲。即於是識思惟勝解。無所有處解脫者。謂已得無所有處。於識無邊處思惟勝解。有頂解脫。更不於餘而作勝解。乃至遍於想可生處。即於是處應作勝解(文)。 玄贊第三云。於有頂地已得離染。更不於餘而作勝解。乃至遍於想可生處○上說雜染。依無學說。故瑜伽云。前七解脫於已解脫而生勝解。身證者得。若依唯識。有二師。一云。伏初定已上染得滅定。二云。伏第四定已上染得滅定。無所有處已染可有伏義。令障轉遠。引生勝德。有頂一地定未能伏。故瑜伽第十二。空識二解脫。有說離自地染言。上之二地無說離自地染字。有學無學影略說故(文)。 八解脫章云。於有頂地已得離染。更不於餘而作勝解。乃至遍於想可生處○上說離染。依無學說。故瑜伽言。其前七解脫於已解脫而生勝解。身證者得。若依唯識。有二師說。一云。伏初定已上染得滅定。二云伏第四定已上染得滅定。無所有處下染可有伏義。令障轉遠。引生勝德。有頂一地定未能伏。故瑜伽第十二。空識二解脫。有說離自地染言。上之二地無說離自地染字。有學無學略影略說故(文)。 攝釋(第二)云。對明有學那含得解脫。不同無學要離於染。有頂一地如不伏斷。以是學故而不能斷。無上可欣故名不伏○問。有頂染在何名解脫。答。煩惱雖在定障少伏故解脫(文)。 瑜伽論(五十三)云。復次云何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處貪。未離上貪。或復已離由此息想作意為先故。諸心心所唯滅靜唯不轉。是名滅盡定(文)。 對論二云。滅定盡者。已離無所有欲。超過頂暫息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欲。心心所法及恒行一分心法滅。假立滅盡定。此中所以不定未離上欲者。為顯離有段欲。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一分不恒行者。謂染污者所攝(文)。 同鈔云。十二伏斷惑。經論離欲中一伏二斷皆名離○論云所以不言未離上欲等者。明已離者亦得滅盡定義不定故。所以不說。非如無想上欲吵離必定(文)。 論云。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證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文)。 疏云。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滅。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段伏斷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文)。 論云。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惑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惑。餘伏惑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文)。 疏云。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惑伏惑斷方起上定。以欲界必段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不可伏得。其非想處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文)。 翼云。上貪不定者。無學已離。身證不伏。以同地法不障滅定故(文)。 西明疏云。伏謂暫伏。離即永斷。此中意說。無所有貪要須已伏斷即不定。斷與不斷皆能得入。故說或離無所有貪。上非想貪即不決定。未伏未離不伏離故言不定。與無已伏非想九品六行伏道不通非想故(文)。 要云(論二)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隨眠耶。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須開(文)。 論第七卷本文抄二十九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目次 九難義段 三界唯心 轉換本質 餘識識故 一法中道 世事乖宗難 此唯識性 五同緣境 色處影像 顯揚說遍計所起色歟 唯識比量(私書入畢) 鏡中影像(私書入之畢)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目次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 九難義段 問。論中引華嚴經三界唯心之文。爾者此文遮誰人執乎。 論云。由何教理唯義成○如契經說。三界唯心(文)。 疏云。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無性第四廣解○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本後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之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執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文)。 祕云。論又契經說三界唯心者。此十地經·無性攝論廣釋其意○今更引之。冀令易語○論引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根本後得二種所緣○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若爾。應說如是二界。地色界中。經部唯有心心法故。釋曰。若以二智不執外境。二智所緣不離識故。唯識自成故不待說。無色經部心不執外。彼界唯識。不說應成。對彼應言二界唯識。論此難難不然。識所取義皆無義故。非但色無說名唯識。釋曰。但識所取心外之境。並皆是無。名為唯識。不唯色無得唯識名。論何者。釋曰。外人問也。除色等外。何者更是識所取耶。論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釋曰。此現色外所取之義。論經部論師許無色界諸界諸心心法。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釋曰。敘彼計也。彼計虛空是無色相。無體實等。然此空者由心心所破色。觀空虛空方顯。故心心法是空所依。論恐彼執為非心心法故。說三界皆唯有心。釋曰。恐執虛空離心心所名非心法。或恐彼執能依空無。所依心法亦復不有。由斯故說三界唯心(文)。 諸乘章云。有說。執佛三劫滿已偏是凡夫。二十四念成菩薩位。今破此執故說一乘。亦是破三者。不然。此乃佛滅已後小乘曲見。豈是佛在有作此佛執以為真。而今說破故但破二(文)。 周記云。此乃佛滅以後小乘曲等者。問。如佛在世諸小乘等。盛言王宮是最後身。執丈六身以為真佛。又發智等佛在世時作。亦說三十四念成佛。此即佛在世有此執也。何得佛滅後小乘曲見耶○答○理實佛在小乘亦執化身為極。然廣建立施設差別。今佛滅後。據增私談亦無過失。應撿發智阿含等經。有明三十四念文不(文)。 諸乘章私記下云(清水)章有說執佛○故但破二。解云。此破有人義也○問。佛通三世。就中釋尊之說多說未來之事。破其執。所謂文殊問經·摩訶摩耶經等也。又三界唯心之言。對未來經部執無色界有定果色故(如唯識疏)○故知一乘之語○豈不破未來小乘執乎。答。法花一乘暫破不定性之現在之執。未來不定性設可執佛之見。非本意故。問。尚疑四車家不破未來之曲見者。不離前難乎(文)。 玄贊四云。或有說。言破三執故。非唯破二。如薩婆多執佛化身以為真佛。今說。為化故破三執。此亦不爾。法花但以因但以因修所得一乘為宗會。破彼宗令入於一乘○故但破執二乘為極。不破執彼二身極也(文)(全文可見之)。 一乘義私記下云(子島)章云。有說執佛○故但破二(云云)心何。答○問○(同清水記同意略之)答。經論中顯有誠文。更無其難。釋三界唯心之言。攝論中無性菩薩釋也。文殊問經文佛自言也。皆無其疑。但言為破未來薩婆多之執說一乘。出何無典據。法化等經中無其事。攝論等十因中亦無此因何任胸臆。恐致此說耶(為言)不謂不破未來曲見也(文)。 二諦章云。古來釋云。五陰和合以來。後之七番。當法辨相。於中粗分有二。一大二小。細分有四。一立性宗。即小乘中淺說諸法各有體性。薩婆多等也。二破性宗。即小乘中深說諸假有無性。成實等也。三破相宗。即大乘中○諸法畢竟空寂。中·百等論也。四顯實宗。大乘中○真實法界常住不壞。涅磐等也。於此四中。皆有二諦○今解小別。此中二諦。唯明顯實宗在有二諦。不說小乘及及破相二諦。顯實自有破於相故。諸小乘計二十部殊。佛豈懸為大唐所有。說二小宗所有二諦(文)文可見之。 決擇抄云。 問。論中引深密經說。又說所緣識唯識所現(文)爾者所緣所現者唯限相分歟。將通見分歟(如攝末歸本文集)。 問。付隨自在者智轉實轉土石成金等歟。將隱土石相從金等自種生歟。 論云一隨自在者智轉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境若實有。如何可變(文)。 疏云。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文。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文)。 義演云。疏或意解思惟○前解為是者。此即或有觀行者。以假想意解思惟。多時觀大地等。作金銀想等。以多時作此想等。此觀便成唯自身大地為金銀等。餘人皆不見地等為金銀。不得受用也。今不取此解。以假想觀大地為金。無實成故。此通即小聖凡夫作也。取前轉換本質。變大地水為實金酪餘人皆得受用之。故前為勝○問。菩薩所變大地為金等時。未審本地在不。答。然變略有二種。一實。變地為金等時。地體已滅。餘人得此實金等用。二覆相。變發天似女。變舍利弗身為女時。似男相不現。其實本男身還在。餘二乘及等雖現其相。多無實用○然一切異生○隨事惠轉者○事惠者緣事事惠○事即五塵境等。意說。異生作此觀時。故境隨事惠轉也。此釋後解之意。以後解通凡夫故(文)。 別抄云。地等成金者。非即地等轉成金等。金地等種其棲各殊。所生現行體相各異。非如色等同依一體辨苦無常。如何對前說為差別。解云。理實金地其體各異。今此所明且約粗相。隱顯說之由神通力。地相隱伏。金等相顯。說為轉地。以成金等盡理言也(文)。 鏡沙抄(十一云)云○利他行菩薩○如飢饉云。變石為金。令諸眾生得實受用○問。變石為金之時。為石即金。為於石上別變為金。若石即金。為同種生。為別種生。若別變者。既不從石生。復從何生。答。但託於石為增上緣。其實變從自種起。若親他種即闕引自果義(文)。 十卷私記五云。問變地等耶。答。彼地等種子金等種子別。今轉變地等成金寶等者。止地等現行。從金寶等種子生金寶等現行。云轉地等成金寶等也(文)。 伽論三十七云。轉變者。謂佛菩薩依定自在。若於若其地起水勝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火風勝解復如是○若於諸山雪山王等起金勝解。即隨勝解如實非餘○是名轉變(文)。 同鈔(十一)云。論解十八變第五變中。若於其地○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真根。能見色等似彼五根。非實五根。其他火等雖近外處。體各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於中堪為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濕性。而以濕性即為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無情成有情。即眾生界有增失。故不可轉性也。此中文轉得五塵(文)。 問。護法論主答外人唯識所因難立量云。極成餘識不親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文)爾者有法不言爾識云第六識者。有何過耶。 又方問○有法餘識之言兼可一八二識乎。 論云。極成眼等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文)。 疏云。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識等。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疏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通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文)。 蘊云。疏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者。此實非不定。恐他以為親緣離自法故此遮之。問。他許五識親緣外塵。塵即是法。今以為喻。應有所立不成。答。有二解。約外法塵。五塵非法。如成眼識。以所為喻。二云。設五皆法。前量已成不離識訖。不闕所立(文)。 肝心云(引疏文)案云。若七八亦在其有法中者。豈非有他所別不成過乎○既云極成。豈入七八亦在有法。若其先以五教十理等說有七八已故無過者。但○應云餘六七八三識。何故簡云餘識乎○解云。准有性量可釋此義。但言有性。立敵共許。無有過失。若言大有。即有過失。因明之法其理餘也(文)。 燈云。言餘識識故。本釋如疏。西明云。第六意識·及大乘眾部等所立細意識·自宗七八。皆是有法。餘識識故。然七八前依理教已成立。故有法得成。今謂不爾。若前成立有法得成。非取外法前已立訖。應立已成。若云前立為有。今立不離故非已成。前亦數成不離識訖。又大眾部立粗細二第六意識。今亦立彼。豈不違宗。若云後細即我第八。何成立彼大眾所立細意識耶。立自八故。又若不置極成之言。後身菩薩不善意識·他方諸佛佛第六意識。亦有法中應有一分所別不成。若置極成。即七八識。非他遍許。要集云。若餘識中兼七八者。有法雖言餘識。仍有不定。由此有釋於理為勝。今謂不爾餘識有法既兼七八。更有何識而為不定。以避此過。但餘識。不言第六故。又設非兼七八。親所緣境不離能緣心。亦無不定(文)。 西明疏云。言餘識者。第六意識·及大眾部等細意識·自宗所許第七八識。皆是有法。五識之餘故言餘識。此下三是並有極成。准上應知。問。七八識如何極成。前已理教已成立故。亦成有法(文)。 九難義私記云(上)問。七八他不共許。云何六七八識總言餘識乎。答。以餘識奄含兼攝七八耶。問。若爾。識言攝七八識者。他言我不許七八識故。其餘識言亦不許。如何以餘識言兼七八識耶。答。他雖不許七八識。而許第六識。此第六是五識之餘故。若餘識所以令見第六識名餘識。意兼七八攝餘也(文)。 唯識私記第五云(十卷)○問。大乘七八識不云緣離自諸法。而何以七八識可作不定。答云。此不定過。諸德(云云)不定也(其意未知之)今謂可云為如七八識是識故。緣離第六自諸法也。此廣岡禪師私言也(昌海和尚也。諸德云云未聞也)○問。理問論云。非以有法成有法(云云)而何有不過處言餘識。而言是識故。答。此非以有法成有法。意云。若此餘識故可云以有法成有法。而言是識故。故非以有法成有法也(文)文廣可見之。 唯識比量私云○問。第七唯緣第八見分。而廣不緣諸法。所以極成。餘識不親緣離自諸法云時。有一分相符過耶。答○又第七所緣十八界中法界所攝。此法界諸法所攝。今此第七所緣諸法中一法。所以云諸法也(文)。 論三云。末那意識○為俱有依(文)。 疏云。祕云。如第三卷文集。 問。論中述大乘正理云故契中道(文)爾者唯三性相對有中道義歟。將於一法可有中道之義耶。 論云。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是則契中道(文)。 疏云。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論慈尊依此至是契中道。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空故○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文)。 中邊論上云(辨相品)釋經文言。大旨同疏意也。略之畢。 總聊簡章云○列中主者。謂天親等輔從慈氏。深密等經。依真俗諦。說一切法有空不空。世欲諦理。遍計所執情有理無。有為無為理有情無。勝義諦中。雖一切法體或有或無。由其不及。非空非有。非由體空名不可說。成唯識說。勝義諦中。心言絕故。非空非有。寄言詮者。故引慈氏所說頌言。虛妄分別有○是則契中道。此即建立三性唯識。我法境空。真俗識有。非空非有中道義立。即以所明說一切法非空非有中道之義。以為宗也。如別章說(文)。 無垢稱疏可見之。 對法抄第一(本云)二天親等補大慈尊。深密等經說宗意者。依真欲諦。說一切法有空不空。世俗諦理。遍計所執空。有為無為有。故論說言。有為無為為名有。我及我所名為無。勝義諦中。雖一切法體或有無。由言不及。非空非有。非由體空名不可說。成唯識言。依勝義諦。心言絕故。非有非空。又引慈氏所說頌言。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此中意說。雖依勝義一切法體性不可言。而寄言詮說為空有。非勝義體。唯一真如諦。四重論所說故。由斯唯識三性理成。我法境空。真欲識有。非空非有中道義立(文)。 總聊簡章云。勝義生等信解修學。遍計所執無。知法我俱遣。依他圓成有。照真欲雙存。無無所無。所以言無。有有所有。所以言有。言有而有。亦可言無。遍計所執真俗無故。言無而無。亦可言有。當情我法二種現故。令除所執。我法成無。離執寄詮。真俗稱遙。妄詮我法非無非不無。當情似有。據體無故。妄詮真俗非有非不有。非稱妄情。體非無故。我法無故。俱是執皆遣。真俗有故。諸離執皆存(云云)。 燈一云。西明云。至千一百年。清辨菩薩。依諸般若及龍樹宗。造般若燈論·掌珍論等。破無著等有相大乘。當時護法依深密等成立有宗。破彼空義。今謂不爾。清辨三性總說為無。云可得空。護法三性非皆說有。何名有教。又若名有。與初何殊。由此應說。護法依彼瑜伽等論。成非空有。依圓有故非空。遍計無故非有。如中邊頌等(云云)。 伽鈔十二云。猶如幻夢其性無二者。此結上三性。共遍計亦非有非無。非有同兔我也。非無有妄情也。依他亦爾。非有如遍計也。非無有假夢也。圓成亦爾。非有同遍計。非無勝義有也(文)。 群家諍論撮要集(道詮)云。問。若爾。非空者是有也。非有者是無也。毀是有無。何名中道勝義諦理耶。答。約非空非有。有二種義。一者依圓非空。遍計非有。此是詮門。二者法體離言非空非有。是廢詮門。問。若言勝義離言說故名非空非有者。何基法師章疏云。遍計非有。依圓非空。名非空非有耶。答。此是詮門之勝義。非是廢詮門之勝義。問若爾。違彌勒所說。世親辨中邊論上卷。及唯識論第七。引彌頌云。虛妄分別有○是則契中道(已上)此頌豈但說詮門之淺理。不說廢詮門深理○答。此二頌意。對清辨二諦俱空。且護詮門令信二諦俱有。故云爾耳。非是廢詮門之勝義也。問。 無垢稱疏(三本)云。經唯大目連至豈可說乎。贊曰。此結無我。空理義云。勝義諦中。法性空如是。是豈可如言說之者乎。應理義云。此體雖有。不如分別及所言說之自性有。豈可說乎。經夫說法者至增生增益損減。贊曰。○應理義云。法解分別及起言說。名為增益。如長法故。成唯識云。能詮所詮俱非自相。但依增益似相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言無法法體。名為損減。撥無體故。或增所執減無二性(云云)。 又下文云。經所以者何至皆離相性。贊曰○應理義云。勝義性相。體有離言。假立名言。非諸法性。故諸言說皆離性相。既是虛假。何所怖也(云云)。 又下文云。經諸法究竟至是空義。贊曰○應理義云諸法之中。究竟真如。無如所執。諸法有故。因空所顯。說為空義。經知我無我至無我義。贊曰○應理義云。如於真如本性離言說分別之相。我與我我由來不二。為遮我故。因無我顯名無我義(云云)。 問。付世事乖宗難。且第三相續不成難者決定不決定中何。 問○處時身用四箇難共通定不定情非情歟。 論云。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文)。 疏云。此文第二牒外人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說據理而言。四事皆通○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我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花等。有見不見者。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文)。 祕云。疏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有義彈云。身不定難如何得說愛非情耶○詳曰。言四皆通。通定不定。或通有情。不云四種通情非情名皆通也(文)。 西明疏云。又彼論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有此識生。解云。此釋身定不成難○此難意云。如一堂內同處同時有多人住。皆見一柱。若唯識變而無實境。何不決定唯屬一人。如眩翳眼者所見髮等。唯屬一人。而所見柱不決定屬一人相續。故知實有(云云)。 疏下云。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述曰。此指解也○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釋前四難也(文)。全文可見之。 問。論中答唯識成空難。非無離言正智所攝唯識性故說為法空(云云)此唯識性者兼說圓成唯識歟。 論云。為入法空復說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不爾。如何。非所執故。謂依識變妄執實法。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文)。 疏云。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述曰。此文第四唯識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相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論不爾。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論如何。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論非所執故。述曰。有為地為名為有。我及我所我名為無。既所執故是有也。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述曰。此廣非執。謂依所識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地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文)。 祕云。論謂識所變至說法空者。按二十識說云。非知諸法一切種無○(如下書)亦都無故名無我(文)。 蘊云。疏正體自證分亦證依他者。問。謂前本問依識性。今論答云非無離言正智所證者。即是真如。便乖問意。故此解云。其正體智自體緣見。亦是依他唯識性也(文)。 演云。疏非無離○說為法空者。問。此根本後得智證唯識。為約真。為約俗依他。答。從前問。旦約依他。名唯識性。兼取真理。亦無妨。論非無離言○說不法空者。意云。但說所執我法無故名為法空。不說依他圓成無故名法空○疏設依他言○故今總言者。此說依他離言所由。意說。依他唯識性。雖有依他能詮之言。其法體亦離言也○論雖總言云非無離言正智所證等。不別分別。今疏家據正體後得分別甚善。其真如離言不自成(文)。 二十唯識論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即唯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遇愚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文)。 同疏上(大師)○論若諸法○入法無我。述曰。外人○牒大乘義○論是即唯識○何所安立。述曰。此正難也○論非知諸法○入法無我。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論然達愚夫○入法無我。述曰○令知此所執性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無故。名入法無我。論非諸佛境○名法無我。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文)。 西明疏云。非無離言至說為法空者。此釋非遣離正智所證依他起性·及圓成實二種性故說為法空。所云正智者。無分別智及後得智。以無分別智。自證分中。緣依他起性。見分緣真。後得智通緣真俗。義顯可知。或可此中依他起性唯識性。名唯識性。以離名言後得正智所證性故。非此性無說為法空。後解為勝。順文相故(文)。 問。五俱意識可起執乎。 問。五同緣境之上起執歟。 論云。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文)。疏云。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文)。 祕云。疏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有何所以。意執斷耶。執既不斷。與五同緣。故知第六意識有執無妨(文)。 演云。疏然實有五俱○何故執斷者。意說。五識俱時意識亦有執起也。如何。且如五識相續正緣色等境時。意識與五識亦同緣一色等。忽傍邊有怨表語聲。即耳聞此語聲。相續而聽。意識於中執為實有。故五識俱時意識亦有說也。若五俱意識無執者。聞怨聲時。應不執是怨。不執為實有等。既聞聲知是實怨。明知耳識俱意識得有執也。若彼救云。五識滅已後時意識起執者。難云。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意難云。此後意識起執未滅。若後五識生時。有何所以。令意執斷。執既不斷。與五同緣者。明五具第六意識有執無妨(文)。 補闕章云(二量)第六通二。與五俱緣離諸分別。即現量收。雖與五同緣。而分別取。非稱本境。即非量攝。若稱境智即比量攝(文)(此釋同疏祕五同緣境上起執見)。 五心章云。與五俱意所有五心。有義唯現量。作證解故。陳那菩薩集量論。說五識俱意是現量故。設五俱時緣十八界。亦現量故。隨五現塵明了取故。有義不定。性尚不同。何況現量。集論所說五俱之意。唯是現量。何得定判。堅執比度既許五俱。定唯現量於理未可。故五俱意義通現比及非量攝(文)。廣章大旨同之。 周記云。章五俱意識通現比非量者。與五同時緣十八界。同緣五境。現量所攝。緣於根等。比量所攝。非稱境知。非量所攝。即一剎那意通三量○問。意與五識同緣。意隨五識皆現量者。意唯與眼緣一色時。不與耳等上識俱起。意緣聲等。為是現量。為比量耶。答。有二釋。一云。餘四塵等非與餘之四識同緣。皆比量得。二云。餘四亦現時得。由眼識依眼根門用取境故。且依初釋(文)。 清素但作初釋。 補闕章(二量)云。問。諸門中第六意識於一剎那緣十八界。意識爾時為現為比。答。有二解。一云。通二。五識同緣即現量心。緣五根邊即是比量。不可五根發現智知。違論文故○一云。不定。隨五境勝。意隨彼引。縱緣五根。亦是現量。若意境強。設五同緣。意唯比量。若二境齊。現量力勝。意隨現量。度非度殊。不可同起○二解俱難。任意取捨。或緣十八界獨頭意識能。若與五俱即不通慮。若獨緣者皆是比量。即無前妨。既無文遮。此解為勝(文)。 同章中云(五蘊三十五)問。意識有時或緣一界及與十八。獨意識緣或通現比。事顯要知。或隨五一。并緣餘界。為現比耶。答。隨勝說。若五境強。隨五俱現。若意識境強。雖五同緣。意識或比。若境齊者。隨五亦現。與五同緣取境分明。故隨五現。然云五根非現量境者。據獨緣說。又釋。意識緣十八界。許五同緣。復五境勝。而意識界通於現比。自證體一。見分多能。功能眾起。於理何失○二俱難。智者應審(文)。 燈一云。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緣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緣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緣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文)。 增明記云。與五同緣即現量心。緣七心界是比量心。緣不相應亦通比非。故一剎那三量得並(文)。 論五云。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流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文)。 疏五末云○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文)。 別鈔云○解云。准性及受判量亦然。集量等云五俱意識是現量者。據唯緣五境意識而說故(文)。 又有唯現量釋。略之畢。 二十唯識疏下云○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文)。 燈四云。西明云。問。八地已上無分別智。豈不發業耶。解云。無分別智有其二種。一獨行。二與後俱。前不發業。解云。無分別智有其二種。一觸行。二與後得俱。前不發業。緣真故。後即發業。與尋伺俱。又解。後得有二種。一與根本俱。一別頭起。初不發業。無分別故。後可發。雖有二解前解為勝。今謂不爾。尋伺既與根本智俱。云何根本不名分別。又若尋伺與無分別同親緣如。不得名思惟。真如若不與同緣。豈王與所不全同緣耶。所餘心所亦應不與同緣真如。餘若不然。尋伺何爾。故後說正。與根本俱必無尋伺(文)(王者本智也·後得智稱故。所者尋伺也。 以上梗概注之。委如別紙。 問。顯揚論中明色處種類出影像。爾者五識所緣歟。 燈云。問顯揚令中五塵色境亦有影像色。法處色中定所引境。亦有影像色。遍色中亦影像色。有何差別。答。色處影像有其二解。一云。分別意識緣五塵相。以境對根。應法處攝。今是從質及所生果。故色處收。二云。五識所反名影像色。本識所變為所餘色。以根對境。第八所變應法處收。以闇從明故色處攝。一解俱得。然第二勝(文)。 周記云。燈本識所變為所餘色者。實五塵不名影像。是影像色餘名所餘色也(文)(實五塵者第八所變即所余體也)。 顯所論一云。色謂根所引境。眼識所緣四大所造。若顯色若形色。若表色為體○彼復云何。謂青黃赤白。如是等顯色。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及不正煙雲塵光影明闇。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色。是名為色(文)。 伽論一云。顯色者。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影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塵細正不正高下。表色者。謂取捨屈申行住坐臥。如是等色(文)。 對法一云。色者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粗細高下。若正若不正。光影明闇雲煙塵霧。迥色。表色。空一顯色(文)。 同鈔一云。一彰數不同者。此論說有二十五種如文自列○瑜伽復說有二十四。二十五中唯除迥色。顯揚復說有二十四。二十五中除迥青二種。增影像色○瑜伽復說有二十四除迥色者。彼第三云。暗色明色名空界。空界。分二。一迥。二空一顯。空一顯攝迥色。故略不說。顯揚復說有二十四除迥表二加影像者。無迥所以。如瑜伽說。或彼顯揚亦說迥色。說四顯下。有等言故○此中有義。影像即表。由思發動。思業影故。不爾。便違初三表色別列。影像非表色故。有義。影像即是迥色。明闇顯色之影像故。表色即是形色差別。故略不說。此釋不然。初三總色應非別色。以彼景像非表色。不見餘文不說表色說迥色故。由此可同瑜伽所說。或同此論。有二十五。此亦不然。即彼顯揚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一表。二形。三影等。表色之外別說影像。故知影像非即表色。此難不然。七中影像即水中月。鏡中像等。法處遍計所起色攝。非即色處影像之色。所以者何。顯揚初三既說表色。故知別釋影像即表。不爾。何因別釋顯形。不釋表色。彼卷下說。法處色有十二。謂影像等。七中影像定非色處。即是法處似定所變。似解脫色。復有異說。色處影意識所緣。不同五八識緣有實用故。此亦不然。應法處攝。有義。此影眼識所緣。餘第八境之影像故。理亦不然。五境皆應說有影像。七事假中。五識諸境皆應故。由此應知初說為善(文)。 五境章云。影像色者。有說。謂託他質起相而緣。名影像色。若爾即五識等所現之色。皆影像收。便之五境不可說八所變名色。即六三不成失。有云。水鏡等中現面像等。似本質故名為影像。此亦不爾。無垢稱云。如鏡中像等○若云有。便違經失。若云無者。何故八喻喻依他耶。答。第六識自所緣相似鏡等有。非是全無。故喻依他。談實見自面等。非在鏡中。實有面像等。第六分別。謂在鏡等。說為影像。障光明等。但現黑色。不似質故。但名影色若法處中影色者。即空花等相。彼全無故。或可第六緣鏡像等亦法處收。唯意緣故。眼識相分名為影像。質相別故。若准此解四境中應立影像。是互顯故。略不立之。此解為正(文)。 五蘊章云。顯揚論色有二十五。解除迥加影像色。有云。如於鏡等中。像現似質。是影像色。影光明等有闇色生。不似於質。是影色。今謂。因於鏡等返見本質。所帶相分名為影像(文)。補闕章中卷。 唯識比量私記云○第八所變本以初三攝云意。燈第六有二釋也。問。其二釋者何。答。一云。分別意識○以闇從明故色處攝(云云)問。此二釋意何。答。初釋意。第六意識緣五塵境時之影像色○從第八所變本質色及所生果。初三色界攝(云云)就此釋。應言第八所變及本質色。色法故。初三色界攝也後釋意。五識所變色名影像色。第八所變色名本質色。以根對境。第八所變本質色。應法處色攝。以闇從明。初三色界攝之闇者第八所變明者五識所緣○問。就初釋。其質及所生果者何物。答。質者。第八所變本質色也所生果者。從本質起五識所緣影像色也。此本影二色。本影不相離故。共色處攝也。第六所緣亦是色。為本影而起色故。相從於彼二色處攝也(文)。 問。顯所論中可說法處色所攝遍計所起色耶。 燈云(如上問答)。 顯揚論一云。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復有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及所作成就色性(文)。 (此說法處中第三第五兩色也。律不律第三中同之。所緣影像所作成就者。如次假實第五色也)。 法處章云。顯所第一說有三種。一律儀。一不律儀。三定自在(文)。 顯揚十八云。法處色十二者。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一影像相。二所作成就相。三無見相。四無對相。五非實大種所生相。六屬心相。七世間相。八不思議相。九世間三摩地果相。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十一自下地境界相。十二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文)。 同章云。顯揚十八說十二者。唯說定果若假若實。諸相各別異於餘類。更不說餘。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文)。 同論云(十八)非實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七不律儀色(文)。 同章云。有義。第五亦通假有○顯揚第一說。定所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所作成就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又顯揚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有。又法處色有十二相。第一影像。若假影非定果者。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色何色所收。故知定果有假有實。後義為善。順理教故(文)(後義者即有義也。初義定果色限實云歟)。 已上顯揚論中見不說遍計所起色釋文也。 同論云(同卷)七事無實文也(如上書)。 同章云。顯揚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三影像。四響章。故遍計色亦明假有(文)(此釋顯揚說遍計所起色見)。 同論云(同卷)頌曰極微無自體。非實有七事。論○極微無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文)。 同章云。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惠折。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文)。 已上彼論中法處五種色悉說之。見既不限無表定果。說極微色。遍計所起可准之。 (以下私書入之)。 問。樞要中引三藏所立唯識比量。其作法如何。 樞要云。和上所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順憬師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此如憬師抄解。裕師邊取(文)。 因明疏中卷云。論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述曰○問。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度。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天竺。簡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申論詰。大師立量。時人無敢對揚者。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喻。何故不犯世間相違。世間共說色離識故。答。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等失。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引比量中有所簡別。故無諸過。有法言真。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故無違於非學世間。又顯依大乘殊且義立。非依小乘。亦無違於阿含等教色離識有。亦無違於小之者世間之失。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行諸色。一切佛身有漏諸色。若立為唯識。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亦有一分違宗之失。十方佛身及佛無漏色。他不許有。立為唯識。有他一分所別不成。其地二因皆有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說極成言為簡於此。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識故。因云初三攝者。顯十八界六三之中初三所攝。不爾。便有不定違。謂若不言初三所攝。但言眼所不攝故。便有不定言。極成之色為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離眼識。為如五三眼所不攝故。極成之色定離眼識識。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亦不離眼識。便違自宗。為簡此過。言初三攝。其眼所不攝言。亦簡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謂若不言眼所不攝。但言初三攝故。作不定言。極成之色為如眼識。初二攝故定不離眼識。為如眼極。初三攝故非定不離眼識。由大師說彼眼根。非定一向說離眼識。故此不定云非定不離眼識。不得說言定離眼識。作法自相相違言。真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初三攝故。猶如眼根。由此便有決定相違。為簡此三過故。言眼所不攝故。若爾。何須自許言耶。為遮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檢成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不離於眼識。是法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外人遂作差別相違言。極成之色非是不離眼識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為遮此過故言自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之色為如眼識。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為如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不離眼識色。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量既有此過。非真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成真能立必無似故。明前所立無有有法差別相違。故言自許。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聲振唐蕃。學苞大小。業崇迦葉。每稟行於杜多。心務薄俱。恒馳誡於小欲。既而蘊藝西夏。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挹。雖彼龍象不步。海外時稱獨步。於此比量作決定相違。乾封之歲。寄請師釋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時為釋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依自。他共亦爾。立依自他共。敵封亦須然。名善因明無疏謬矣。前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違。如佛弟子對生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言。聲是其帝。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應是前量決定相違。彼既不成故依自比。不可對共而為比量。又宗依共已言極成。因言自許。不相符順。又因便有隨一不成。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故。因於共色轉故。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離眼識。根因識果。非定即離故。況成事智。通緣眼要根。疏所緣緣。與能緣眼識。有定相離義。又立言自許。依共比量。簡他有法差別相違敵言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豈相符順。又彼比量宗喻二種。比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乖角。故雖微詞通起。而未可指南。幸能審鏡前文。應亦足為理極。上因傍論廣說師宗宗中既標真故。無違世間之失(文)。 纂要云。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自許初三攝者。有云。三藏為遮相違量。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為遮此量與作不定云。為如眼識。自許初三攝。非即識之色。為如我宗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故。是即識之色耶。今謂不爾。凡相違一。如常無常相違。今言離識不離識。可是相違決定。言應非即識之色。元非初量何成相違。若取此量即名相違。即一切量皆有此過。如立聲無常。應非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等喻。故又相違決定。因喻共許。既云自許。即是自因。何得與他相違量。其若此成相違。一切無正量。又云。但言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亦得與他作不定過。何須自許言耶。解云。若不言自許。有他不定。為如眼識不離識。為如我釋迦菩薩實不善色。定離於眼識。今謂不爾。若為簡此。即諸比量多有此過。如大乘破小乘。極微應非實有。有質礙故如瓶盆等。此亦不定。為如瓶盆極微假非實有。為如我宗青黃等色是實有邪。又有釋言。此非立自。與他作自相違決定。以他立云色定是離眼識。是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如眼根。此亦不然。量無不定等過。與作相違。因有不定。何段與作相違決定。以彼同喻有同分彼同分眼根不許同分眼根定離識故。設彼改云如彼同分眼根。即有同分還為不定。又設若作。何須自許言。又有解云。因云其許初三攝。此即無過。若改因在者元非本量別自成立。何須解彼。設云共許。亦有不定。同分彼同分俱共許故。今謂設若彼立云。是初三中眼識及同分眼所不攝故。如彼同分眼。此因簡略。無不定過。可與彼作相違決定。然復不假因自許言。置自許言。明不作前異分別。又有解言。真故極成色。不簡八六□為有法。義亦不然。有違自過。豈八六識所變之色。亦令不離眼識。令不離眼識。應不變相緣眼識能識能親取。又云。此但遮他執定執。言非定離眼識。猶此不簡。八六俱得。不欲成定非離眼識。依此雖無宗過。然因自許。此即自因與分作相違決定理亦不可。是故應如疏述。今者立宗。成自唯識不離於眼識。然有云。為簡不定及法自相。相違決定過故。云初三攝眼所不攝。簡不定可爾。簡法自相相違決定。理未必然。以若無過可是相違。彼量立云。非不離眼識。初三攝故。猶如眼根。此有不定。何名決定。以同分根非定離故。但可遮餘同遍異分之不定過。然此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決定。非據不定因復作決定過。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不言簡餘。亦未盡理。有違宗過。或可不定。豈可六緣及非眼識正所緣色。亦令不離耶。今言。亦簡向所辨色。然第六識與眼同時親所緣者。及眼非緣之所有色皆初三攝。保證望根境。六所緣者不名初三。然法處中不攝第六與五同緣稱實之色。由此亦是初境收。成不離眼識故。有違自失。若在異喻中。即有不定過。故置自計。意云。是眼識自許所緣之色初三攝。非非所緣初三攝。若爾。宗有有違自過。何不簡略。答。此簡訖。何謂為簡。第八所緣他不許有。五同緣意有部不成。若獨散意緣色非實。故極成言并以簡訖(文)。 問。大乘意可許鏡中有別影像生起乎。 論云。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如緣他心。色等亦爾(文)。 疏云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搪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珠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述曰。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相見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佛境。廣說如彼抄解(文)。 祕云。論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按解深密經。慈氏菩薩問世尊。諸毘缽舍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與引心無有者。云何此心還見此心。善男子。此中無有少法能見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善男子。如依善瑩清淨鏡面。以質為緣還見本質。而為我今見於影像。及謂離質所行影像如是顯現。此心生時相似。有異三摩地所行影像顯現。世尊。若諸有情自性而住。緣色等心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無異耶。善男子。亦無有異。而諸愚夫由顛倒覺。於諸影像不能如實知唯是識。作顛倒解。無性攝論第四釋云。三摩地者是能令心住一境性。心法為體。此所緣境說名所行。本境名質。似彼現者說名影像。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名無少法。能取少法。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見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見影。由鏡等緣威力大故。雖無異影。而似雖有影像顯現。此心亦爾。問。此鏡中像為有無耶。答。有兩釋。一云。鏡中有別影像。眼識起時。緣影而生。不爾。便應有見無相。喻不似法。又攝論等。鏡像況依他。空花類遍計。又七十六云。如淨鏡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多影亦然。准此別有。但無實用。說離質無。攝影從質。云見自質。一云。離質無別影像。由迷亂故。謂見影像。故佛地論第四說云。謂諸有情顛倒執著。影像熏習成就力故。鏡面為緣自識變異似面影現。由是世間增上慢。謂我鏡中見其面影。以無別影鏡中生故。經但說言眾像顯現。不言生起。佛地第五言生起者。依現假說。又無性攝論第五說云。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於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又世親攝論亦第五云。譬如影像實無有義。即於本質起影像覺。然影像義無別可得。詳曰。後釋為勝。會餘違文具義燈辨。小乘同異如瑜伽抄(文)。 燈云。論謂識等生時無實作用等者。大乘鏡中實無色起。薩婆多許有別色生。故此論云。但如鏡心外境現。本釋如汝。即是如彼薩婆多等。若經部師宗。雖無別色。亦有似現。非大乘宗許有別色。故維摩經等云。如燋縠芽。如谷響。如鏡像等。並喻無故。若爾。何故攝大乘等。以鏡像等喻依他起。不可就他。他是實故。自無別色。何喻依他。答。有二義。一取不離義。二取似義。且如鏡像。薩婆多許。一不離鏡。二似而等像而非實面。不取像色實與非實。對薩婆多取其二義。對經部師取似有義。實不離心。問。大乘鏡中既實無像。云何解深密心意識品云。如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等。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答。就他宗及世間許。取以為喻。亦復無違。經部雖無實影。取似亦復無失。攝論云。由迷亂故。謂見影像等。據自實義以破他宗。故妥深密云。如鏡為像還見自質。非鏡有影。大智度論三十六云。如油中見像等者。亦是就他。非龍猛等彼為實問難他心智應緣外境。今云緣自心非親緣他心。亦應如鏡為像還見自質者。為鏡喻心。為當取質。答。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以鏡喻心。應云以鏡為緣還見自鏡故。心為像還見自心。如何得云還見自質。以質喻心。為難准此。答。二解。一云。且約散位。應云如質以鏡為像還見自質。今他心知以他心緣還見自心。二云。約定。如定為緣。自心變作種種影像不離自心。如似散心以鏡為像還見本質。非離於質鏡中別生。問。自心他為緣還能見自心。自質鏡為緣。質不能見。質如何為喻。答。喻取少分。如似眼質以緣還見眼質。故云還見自質。雖所見非眼。眼依處故。隨世俗故。問。所見之中。所大乘宗。質相有別。云何得云還見自質。答。攝相從質。以似於質。據實所見親見自相。取少分喻。喻他心智等所取之境。皆悉無過。故無性攝論第五云。非所引地善想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問。諸迷亂見所見影像。以何為體。何處所攝。答。獨頭散意分別。妄執謂鏡有影等。是迷亂等所見影像。何處攝者。要集云。有說還是色處似前相故者。本疏無文。本釋法苑法處章中云。影像色是色處者。據獨意識散。緣五塵名分別意。以相從質。在色處攝。不解鏡中妨有實色為影像者。法師本釋不託於質。妄執鏡像為實有者。是法處中遍計所起(文)。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一目次 四緣義段 因緣段 遠望當現 此生等流 五趣名言種子 已成無果等過 等無間緣段(本) 頓悟菩薩生下三禪變易歟 不異前受 或三地菩薩 復有清淨世界 處處不定 大自在宮攝色究竟歟 初往自在淨穢 頓悟自在宮界繫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一目次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一 四緣義段 因緣段 問。牽引因中種子望當現行可為因緣耶。 問。西明意牽引因中有因緣者假說因緣也(云云)燈師可許之耶。 燈云。論一切種子識。西明云。能引自類及引同時自類現行。是因緣性。即問云。若爾。如何牽引種子為因緣性。解云。實非因緣。然菩薩地假名因緣。因緣類故。今謂下爾。遠望當現。名為牽引。未潤等種自類相生亦是此因。故名因緣(文)。 西明疏云。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者。此對所生現生現種子體。謂生次念及生同時自類現行。方成因緣。前法滅時後法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有因緣用。非隔念者。與現行法不相違故。與果同時。若隔念者。皆非因緣。問。若爾。如何牽引種子說為因緣。解云據實為論。非正因緣。而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為因緣者。因緣類故。假說因緣(文)。 論云。一因緣○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雖望彼。是因緣性(文)。 別抄第五云。解云。引遠自果亦是因緣。而第七引同時果。且約相顯故作是說。若不爾者。此牽引因總非因緣。如何得有親疏二因。論不應云業去果遠。習氣亦爾。又菩薩地十因二因相攝如何。二因是能生因。故知牽引有親也。種子第二義云。依生現果立種名。由此對自果方立因名。此就相顯亦不相違(文)。論八云。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文)。 疏云。雖知菩薩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即業種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其因緣種。而說業種為牽引(文)。 伽抄十一云。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遠生自善惡。現行識支遠生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文)。 論八云。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文)。   疏云。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文)(後書略之)。 同論云。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文)。 疏云。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因緣准此(文)。 如第八卷愛取因緣之處書。 問。本疏中此生等流謂有二解(文)爾者二解者何耶。 論云。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文)。 疏云。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處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體皆生等流。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不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境上果中攝。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種現。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云云)。 祕云。疏若前解等者。解等流中第一釋也。對彼等流二種之義。以辨餘因。下疏准知。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後解等流種親生現。亦等流果。故取作意種子。望心為士用也。疏若後解等流至增上者。亦等流果顯所生現望能生種有二果義(文)。 蘊云。疏然約第一解等流等者。解等流中。初以種生種及種生現。俱名等流。總為第一解也。後若別解者下。唯前後種為等流。種生現即士用增上。此為後解。此中據第一解。等流寬并此異熟。即攝一切種子盡。正與前第二卷解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同。下言前後。准此應悉。疏若約後解等流至作動心等生故者。今准後解既唯前後種為等流即種生現可名士用。前已說訖。故不言重但說作意望心為士用也。以稍疏故。與力勝故。此約法士用(文)。 義演云。疏若前解至果攝者。意云。前等流果有二解。初解即種生種。後解即生現行。今准前解。種生種。唯是等流。若准後解。種子生現行。現行亦名士用果。或增上果攝者。意說。增上果亦攝得士用果也。亦有疏本作別字解亦得。意說前總相解等流果。即取種生種。種生現。皆是等流果。今別解者。唯是等流果。若種生現即。名士用果。或是增上果攝。增上寬故。通攝士用無妨○疏然約第一解○故者。若准前解。等流果中即取種子生種子。種子生現行。名等流果。此唯種生種。種生現行。此二種即攝一切種子盡。士用果俱於種子生現行上。義說士用果。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今疏中但說俱生士用故。云以俱有為果故也。即種子為俱有因。現行為士用果。又牒後說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者。即約等異熟二因習氣說一切種子盡。意說。等流果種子及異熟果種子攝一切種子盡。此解順疏。以疏解等流中。初解唯約生種名等流。不約現行也。周法解妨。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後解等流取種生現行亦流果也。若爾。何者為士用果耶。答。作意種子為俱有因。心王為士用果○疏若約前解等流種等乃至士用果者。問。此人士用果未審。取何者為士用果耶。答。據前解等流。即種子生種子。此第八識等流名言種子。生第八識現行已。即於五蘊假者士夫。能作種田等事士用成。即此第八識等流種子。望遠士夫所作種田等事成。得名士用果。問。何故不約第二解耶。答。等流中第二解。前約法士用。此約人士用果說。故不說第二解(文)。 問。欲界五趣名言種子未蒙行支熏發前法爾各別歟。 論云。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等差別(文)。 疏云。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述曰。善染無記顯通三性。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文)(西明疏大旨同之)。 太抄云。古者諸大德說。名言種子三界無別○今彈序云。不然。違此論文。諸界地等功能差別。故知即三界九地名言種子各別○然欲界中有二說。一云。欲界中五趣雖別。皆共同一類名言種子○雖五趣別。以同一地故。即有一個名言種子。第二解云。此亦不然。四禪中雖一地中有三天。三天皆同一天趣可許一地。三天中皆同一類名言種。若欲界中雖同一地。以趣別故。不可五趣中同有一類名言種。既欲界中五趣別。即亦有五種名言種子○此第二解為勝(文)。 忠安記云○(引測基說)舊師等言。由此文知。三界九地名言別。而五趣是同一欲界故(私計基測應同此解)若爾。等言應成無用。論文既言諸界地等。等取趣故。是故今謂五趣各別(文)。 玄贊七云。行有二種門。一善。二不善。或分為三。一不動。二福。三非福。此有分熏習所攝。識等五種。名言熏習。此五無記。勢力羸劣。不能自生。所所未定。要待有分熏習方起(文)。 伽抄第四云○此識等種名言熏習。先雖已熏。未知生處。由業招集。當善惡二趣果生識。隨因轉名隨業識(文)。 燈六(論八三業)非說諸業○如生淨居(文)(如第三卷五趣惑業書)。 問。顯揚論中破有宗六因。爾者同類因如何破之乎。 論云。有說。異類同類同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文)。 疏云。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文)。 祕云。顯揚論第十八中。廣非有宗六因不得為因緣云。且同類因有三過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前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過。同類因名無有所生。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過。如理廣說(文)。 顯揚十八云。有一異計立六種因。謂同類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能作因。如是六種除異熟因餘五因性不應道理。由有三種過失故。何等為三。且同類因有三過失者。言同類之因(文)(已下如祕所引)。 別抄二云。問。顯揚論中。三種過破薩婆多五因。彼宗還以三過反難大乘異熟因等因。如何去難。解云。大乘因果必定定同世。種對現故。因果現俱。皆依主釋。又解者。種子自類相生。皆依現法假施設立。現在法有引後用等。如論廣釋(文)。 燈三云(論二)雖顯揚論破。破薩婆多。離第八識餘現等法非因緣故(文)。 顯揚興疏八云。 等無間緣段(本) 問。頓悟菩薩可有生下三禪受變易義乎。 疏云。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述曰○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也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文)。 疏次下云。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文)(釋彼如生在淨居天上等文也)。 燈云。論異生求趣色界心後引生無漏等。本釋頓悟至第八地生第四禪。初得勝身方受變易西明云。異生求佛。是頓悟人。未斷煩惱隨眠力故。色界心後引生生無漏。今謂若已隨眠未斷即生彼天。初二果人隨眠。及未斷色第三果人迴心求佛。亦應定生第四靜慮。有隨眠故。由此故知。煩惱勝能不厭生死。取最勝身方受變易。故必生彼。二乘不然。故不定生(文)(先定二乘相返之可知頓悟類二類異故也)。 論八云。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文)。 疏云(八末)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文)。 問。要集意頓悟菩薩得變易之後更生自在宮(文)燈師如何難之乎。 燈云。要集云。八地已上亦不斷隨眠。受生有用。故第十地方生自在。餘地菩薩未極熏修。故不得生。由此瑜伽第四云。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顯揚第二云。若善修習不思議三議三摩地所引第十地中第四靜慮者。受出過淨居大自在天生果。經論文顯。二乘迴心○此學無學受變易已。必無死生。但往自在不名為生。頓悟菩薩唯除三惡。餘一切生未得非擇。煩惱未斷。雖受變易。亦有生死。今謂不爾。諸受變易。必無捨壽別受生死。若別受報。為廣果天業。為大自在天業。若廣果業不異前受。何須更生。若自在天業。彼何時造。若是新造。非名後報。若是舊造。應五那含人舊造淨居業。彼既不爾。此如何然。又復二乘有學迴心至第十地。應別生死。文說第十地菩薩生。不云直往漸悟故。又此論第八云。謂不定性○(如上舊)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若第十地有生死者。應更容受當分段身。亦非永伏煩惱障。又不得云資現身因與果不絕(文)。 賢聖義私記三云(松室)問。若先受下三大生。重資古業生淨居者。何故燈第六破頓悟菩薩生自在宮之義(要集)云若廣果業不異前受。何須更受(云云)答。彼文意別。所以者何。要集解云。頓悟菩薩下三天變易生已死生大自在宮。所以者何。除三惡餘一切生未得非擇滅。煩惱未斷。雖受變易。亦有生死(云云)今燈師破云。諸受變易必無捨壽○此如何然(云云)意云。頓悟菩薩生廣果天往自在宮(色究竟天上有自在宮。十地菩薩極熏修力生於彼天證大菩提)無死生義。若汝要集許生死者。其所受之生死以廣果天業受歟。若言以廣果天業受生者。何再生廣果天耶。若以自在天業受生者。此人何時造自在宮。若聖者身始造者。不可後報利益。若凡夫時昔所造者。樂惠上流昔可造五淨業。上流不還。既雜修下三天在古業生五淨居。此頓悟何昔造自在宮業耶。要集不知第十地極熏修故。以廣果天身即往自在宮。故說有死生。故廣果死後以其業重生廣果。可無益言也。上流不還遍沒。不爾。無再生廣果之義。初生廣果亦以其地古業熏修轉成淨居業生彼處。故不同言也(文)。 問。燈中引本論說三地菩薩生淨土(云云)三地者何地乎。 燈云。論大自在宮者○如瑜伽七十九所說。淨土或三地菩薩等往生。十地亦在其中(文)。 周記云。燈或三地至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為三地。既言三地處於淨土。所以第十亦在其中。即第十地在淨土中(文)。 伽論七十九云(如次題舊)。 伽浮丘云。已入第三地菩薩由願自在力故。於彼者○集解一釋。此中云第三地者。七地門中第三地也。謂種姓地為一。勝解行地為二。淨勝意樂地即是初地為第三地。故此論文與餘文互不相違(文)元曉師同之。 景法師抄云。約實言之。初地已上皆得往生中。云何第三地者。約三地中得定依定修觀方得往生故作是說○此據實報淨土為論(文)。莊嚴論第十一云。生淨土者。後三地中等(文)(周記依此文歟)。 伽第七十九卷奧文云。問。已入第八地菩薩當言何相。答。當言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作意。得任運故無有動搖。於一切相得自在故住清淨地(文)。 唯識論十云。八不增減真如○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現相現土俱自在故(文)。 疏云○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文)。 問。對法論中復有清淨世界(等文)通說他受用土歟。 問。變化淨土對法二種世界中何攝之乎。 燈云。論大自在宮者。對法第六·解深密經·瑜伽七十八九。皆總相說○對法但明佛之淨土云。唯佛所覺。非得靜慮者靜慮境界。總相說土。不簡何佛。亦通菩薩而得往生。文中亦含大自在宮菩薩生處。不爾。十地菩薩不生。由文隱故。要集家說餘三不獲(文)。 周記云。燈云唯佛所覺者。佛即是意說。淨土是佛居。又云非得靜慮境界者。此意即意說。其淨土者非得定人而止居。復非靜慮境界所攝。今菩薩等名靜慮。又云總相說土至由文隱故者。此會意云。對法論中雖言佛土。三佛通言不簡何佛。文總相故。據實菩薩得生其中(文)。 常記云。文由文隱故至餘本不獲。解云。集云。言大自在宮者。基說。花嚴十地十二云。摩醯首羅智處生故。解深密經·瑜伽第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皆云大自在宮也。此唯他受用土(瑜伽第四顯揚第二十地十二有自在宮余本不獲)此案意云。瑜伽第四·顯揚第二十地十二。皆有自在宮之文。所餘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不見說有自在宮文。故基法師誤引文也。今燈意云。上諸經論雖顯不言。而意含說。由彼文隱。難可知故要集家云餘本不獲。本釋前意云。善照察故。言自在宮文矣(文)。 疏云。大自在宮者○解深必經·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文)。 論十云。一切如來身土等法○故唯是善○說佛土等非苦集故(釋不思議善常之善字)。 疏云。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文)。 對法論六云。苦諦云何。謂有情生及生所依處。即有情世間器世間。如其次第若若生處。俱說名苦諦○復有清淨世界。非苦諦攝。非業煩惱力所生故。非煩惱增上所起故。然由大願清淨善根增上所引。此所生處不可思議。唯佛所覺。非得靜慮者慮境界。況尋思者(文)。 同鈔云。此生所處不可思議。唯佛所覺。即唯自受用土。及佛所變受餘土。尚非得靜慮等者。為非二乘所知。謂一切菩薩所見之土。況得尋思者能知。又靜慮即隨下人所得。妙定不知。上人土故。又諸菩薩名得定者。亦不知土。本所因故(文)。 無垢稱經疏第二云。對法六云。復有清淨世界○況尋思者。此明自受用身。唯佛所知。尚非十地二乘境界。況非聖位有尋思者之所能知(文)。 又云。自受用身○對法所言。唯佛所覺。尚得靜慮者靜慮境界。況尋伺者。即是此土(文)。   已上二文全同佛土章。 瑜伽第七十九云○彼復有二種。一者清淨。二者不清淨。於清淨世界中無那落加·傍生·餓鬼可得。亦無欲界·色·無色界·亦無苦受可得。純僧於中止住。是故說名清淨世界。已入第三地菩薩。由願自在力故。於彼受生。無有異生·及非異生聲聞獨覺·若異生得生於彼。問。若無異生菩薩·及非異生聲聞獨覺得生彼者。何因緣故。菩薩教中作如是說。若菩薩等意願於彼。如是一切皆當往生。答。為化懈怠種類未集善所化眾生故。密意作如是說。所以者何。彼由如是蒙勸勵時。便捨懈怠。於善法中。勤修行加行。從此漸漸堪彼生。當得法性。應知是名此中密意(文)。 問。大自在宮唯為在淨居天上。將如何。 論云。此何界後引生無漏。或從色界。或欲界後。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文)。 疏云。大自在宮者。謂淨居天上有實淨土。即受用身初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天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成大自在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文)。 義演云。疏大自在宮者乃至初出初出彼起證者。此大自在宮即大五淨居天上。故六門陀羅尼經說。薄伽梵大淨居天上。依空而住眾妙七寶莊嚴此淨土。即名他受用土。就彼天處。三藏兩解。一云。正在五淨居上。亦屬色界有別處所。如大品經說。一云。即是菩薩淨土。住處不定。或在色界淨居天上。或東西方等。如說西方極樂世界等。此即他受用土也。以自受用土遍周法界。菩薩不見故。若菩薩於中作佛。即而成自受用身佛土也。即十地菩薩於他受用土中。即菩薩自身而成受用身佛。若十地菩薩不見諸佛受用土。唯有諸佛乃能知之。即此大自在宮。若論繫。此大自在宮即是不繫法。若論處所。即在色究竟天上別有處所。若論攝者。此大自在宮即是色究竟天攝。若論第十地菩薩身。即是無雲等三天中身攝也。若第十地菩薩未成佛。即向他受用土中。若已成佛。即諸根遍周法界。是自受用土身也(文)。 疏上文云。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五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後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書。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生第四禪。得勝身已受殊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以下如面)。 下文云。問。大自在宮唯在淨居天上。為亦在諸有耶。答。今且指在淨居天上。其實西東南此上下十方緣有也。如法花經。常在靈鷲山等故。像決定普廣菩薩問十方淨土等。故知不唯在一處。疏有妙淨土出過三界者。意云。此淨土亦繫亦不繫。如變及第十地菩薩後得智所變。即是無漏三界不繫。若第十地菩薩有漏第八識變者。是有漏三界繫。能識是界繫。所變土亦爾。意說。如第八識變及菩薩第六識後得智變。即不攝故。云有妙淨土出三界也。若據第十菩薩第八識變。即是色究竟天也。以淨土極殊故。然淨居天不知有亦不往彼。唯是他受用。佛為第十地菩薩說法之處(云云)。 肝心云。文此唯他受。用土者。東抄云。問。若爾。何故上云自受用身於彼起耶。答。上但云自受用身於彼起。不言即是自受用土。豈自受用唯攝若于境耶。設言用者。但自受用。於彼起故。亦名起自受用。非實自受用也(文)。 西明疏云。然大自在。薩婆多宗。五淨居中第五淨居。名大自在。已上更無有色天故。今依大乘十地經等。五淨居外六大自在。然天處三藏兩尺。一云。正在五淨居上。亦色界有別處所。如大品等。一云。即是菩薩淨土。信處不定。或在色界爭居天上。或東西等。如說西方極樂世界等。此即二種受用土中他受用土。自受用土遍法界故(云云)。 文義記云。   燈云。然自在宮受佛位處。居他用土。處所不定。何以得知。准十地經云。是時菩薩三昧現前。時有大寶蓮花王。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三千諸佛世界。是時菩薩其身殊妙。稱可花坐。世界既有十方。非同有部傍布。故自在宮處所不定。然十地經論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者。據第十地初往而說。第十地滿欲受佛位所居之土。非必住在自在宮處。問。如初地菩薩見他受用土。如百三千。已上漸倍。計第十地所睹淨土。無量無邊。如何猶生淨居之上大自在耶。又初地已去無惡道畏。以常生佛土。非彼佛土唯淨居上故。答。佛土雖大上有小殊。菩薩有漏諸見現起識。猶是有漏。屬界地故。非離三界有別眾生。隨生何土約第八識。皆屬界故。約此而言。十地菩薩由極重修。超五淨居生自在宮。故亦無失(文)常騰記云。文然十地經論後報等者。解云。然燈意云。自在宮有其二種。一者色界上自在宮。是處狹小。不容現十祇坐。二者他受用大自在宮。是處實廣。十地所見在此自在現十祇坐。然今此處處不定。十地經論約色界上自在宮故。言後報利益首羅智處。燈家會云。此十地經論據第十地初往而說。生色界上自在宮處。第十地滿欲受位。即往他受用用自在宮處。非必住在色界上自在宮。文問如初地菩薩處約居上故。解云。今此問意即含二義。一者十地所觀土其量無邊。即第十地應生無邊全受用土。何故今云初往淨居上大自在宮耶。二者若欲受用時往地受用自在宮者。彼他受用土非唯淨居上。如何論云生淨居上大自在宮得菩提耶。文答佛土至故說亦無失。解云。此答意云。亦含二義。一者菩薩所見將土大小雖殊。菩薩第八識猶屬界地。初必往生色界上自宮。後方往生他用淨土。諸教約復往生之義故。言第十地所見土無有邊際。我今約初往生之義故。言初往生色界上自在宮。二者此第十地菩薩雖往生他受用自在宮方成佛。而此菩薩第八本識。猶是有漏界地故。即是色界自在宮繫第八識攝故。是菩薩第八識所緣土隨生何土。人能變猶言淨居上自在宮。以此義故。論云淨居上自在宮方成佛。即是十地所見他受用土。從菩薩第八識。而名淨居上天自宮生。故亦無失(文)。 又云。文然自在宮至非十八故○(云云)今燈意云。此諸菩薩初往生之色界上大自在宮。案法師疏與燈全別。故疏文云。大自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文)。 燈抄云。燈然自在宮至處所不定等。此餘師釋乃至准知也(云云可尋之)。 忠安記云。論大自在宮等者(測云)十地經及大論等。五淨居外別立大自在宮。三藏二解。一云。正在淨居上。亦屬色界別有處所。一云。即是菩薩淨土。住處不定。或在色界淨居天上。或東西等。如西方極樂世界。他受用土(天上云)雖有兩解。然不可爾。十地經云。十地菩薩成佛時。所坐之座量。如十僧祇三千大千世界微塵世界量尚大。何況淨土。故色界攝理必不然。以少攝大非並此義無有量處。又小經云從此西方過十萬億佛土有世界等者。此亦入於座量故。今謂高在淨居天上。傍遍西東淨土。故非色界攝。亦非處不定。傍遍東西無邊世界故(文)。 太抄云。且指大自在宮。唯在五淨居天。若論淨土諸處有。即法花云。常在靈鷲山。十方皆有大自在宮。由如王舍城南山中有禪師。於窟中禪。忽見一小孔中有端正女子出來。師見之即出孔。下向人說。少年男子聞十五。十五向孔中座。次曳還見小孔中女出來。少年男子語言。可不知相喚舍體如喚令入孔子男子隨入中。行三十里。見一大河水及一城。女子悟男子言。欲得入城。向水中洗沐。諸人入水中沐浴。便不覺知。既七眼已即向王舍城中座。此孔即是修羅孔。修羅孔一切處法有。且指生孔為魔處。若大自在宮上下十方皆有。且指五淨居天上有自在宮也(文)(文字極惡可見餘本)。 顯幽抄一本云。初成佛時。於第四禪色究竟天上。有大自在。有妙淨土。出過三界。是他受用土。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也。問。此淨土屬色究竟否。大論疏第七云。准佛地論。是他受用土。非色界攝。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也。雖在色究。以極勝故。不屬界繫也。是無漏也。下淨居天人不知有他受用淨土也(文)。 上生經疏上云。若第十地菩薩將成佛時。必往色究竟上大自在天妙淨土中。大寶花王坐中而取正覺。此大實花王量。等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也。十地菩薩坐中。大小相稱。況此所見他受用佛。彼佛身量無量無邊。此處定在色究竟上。如前所引經論等文(文)。 上文云。將至金剛。遂往色究竟上妙淨土中。華嚴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生者類也(或本無字住也)住也。十地亦言。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瑜伽第四·解深密經·對法論等。皆作是言。超色究竟。有淨妙土。十地菩薩方生其中。有十相現。大寶花王出。菩薩座中而成正覺(文)。 六門陀羅經疏云。在淨居天上者。謂第四禪有人天。一福生。二福愛。三廣果。此三凡生聖同座同生天。四無煩。五無執。六善見。七善現。八色究竟。此五唯聖人生。第三果人勝第五階雜俱靜慮方得生。聖人離垢稱淨。即聖安名居。廣如婆等小乘論說。依瑜伽論。五淨居天外有第九大自在天。第十地菩薩所居止。故彼論云。復趣過淨居大自在住處。有十地菩薩。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舊華嚴經·十地經·及起信等論並云。十地菩薩欲登佛法。於色究竟處他化前王坐。十處放光振動大地。令一切眾生受苦皆息。然彼作佛。廣如彼經論等說言。依空而住。以下諸天並皆薄雲為地等。十地菩薩所住宮故。既無薄雲故。言依空而住。又解云。若據菩薩所居實是有漏。以第八識未轉依故。由佛在彼欲說斯經故。此所居即佛所變。佛所變故即無漏收。故下聖不知。故言依空而住。又解云。結集法者。曼殊室利欲令迴心向大。聲聞依此教修學。若指陳在大自在宮為十地菩薩說者。此之處所聲聞不知。恐彼聲聞亦起疑惑。又生退屈。故今總言在淨居天上依空而住。此明處高勝(文)。 法相要覽第四云。測云(引西明疏文也略之)玄文云。自在宮有二。謂一穢土自在宮。即化相攝起果門菩薩在於彼。二淨土自在宮亦有二。一受佛位大自在宮。即第十地菩薩方生。二他受用土為自在者。十地菩薩皆受佛位(等文)。 佛地論第一云。二他受用。謂諸如來為令地上諸菩薩眾。受大法樂。進修勝行。隨宜而現。或勝故劣。或大或小。改轉不定。如變化土。如是淨土以有邊故。地上菩薩及諸如來皆測其量。但就地前言不能測。由是二種差別故。言周圓無際其量難測○如是淨土為與三界同一處所。為各別耶。有義各別。有處說在淨居天上。有處說在西方等故。有義同處。淨土周圓。無有邊際。遍法界故。如實義者。實受用土周遍法界。無處不有。不可說言離三界處。亦不可說即三界處。若隨菩薩所宜現者。或在色界淨居天上。或在西方等。處所不定(文)。 佛地論第一上文云。如是淨土形色圓滿。分量云何。周圓無際其量難測○有義。如來受用身上。隨所化生所宜現。或大或小。其量無定。雖現廣大亦有邊際。然就地前菩薩智等。說言無際其量難測。有義。如來受用身土。三無數劫所修無邊善根所感。周遍法界。地上菩薩及諸如來。亦不能測其量邊際。以無邊故。如無始時。如實義者。受用身上略有二種。一自受用。謂諸如來三無數劫所修無邊善根所感。周記法界。為自受用大法樂故。從初得佛盡未來際。相續無變。如諸功德。諸大菩薩亦不能見。但可得聞。如是淨土以無量故。諸佛雖見。亦不能測其量邊際。二他受用(以下如面)。 同論疏(靖邁)第一云。此淨土在淨居天上。謂第四靜慮五那含天上。別有菩薩。淨居天亦名摩醯首羅天。第十地滿心受佛識已。尚於彼。即最後變易生死身名金剛。於彼天中。捨變易身成受用身故。受用淨土在淨居天上。二有阿彌陀經說在西方等。故知與三界不同處也。第二宗說云。淨土與三界同處。以此經上云淨土周圓無有邊際遍法界故。但由凡聖情心識相分所現各別。如持鬘梵王與舍利子所見有異。非淨穢土處所別也。第三論主正宗云。實受用土是佛自種所感。周遍法界。無處不有。不可說言離界處。以遍法界故。亦不可說即三界處。染淨別故。又釋。染淨兩土同處不相礙。故不可說言離三界處別有淨土。以染淨二土各從凡聖染淨識變。不可言即三界處。若隨化受用土。各隨菩薩地地機根所宜現者。或在淨居天上。或在西方等。處所不定也(文)。 佛土章云。第六處所者○自受用土亦充法界更無別處。他受用土。佛地經言超過三界所行之處。彼論釋言○(如上注之)法花亦言。眾生見劫盡大火所燒時。我此土安穩。天人常充滿。十地所見乃是報土。地前所見乃是化土。隨宜而現。何得定方別指一處。欲令眾生起勝欣心。別指處所。隨心淨處即淨土處。化土必隨三界處所。任物化生即便現故。古人於此種種分別。三界之外別有處所。以為淨土。理必不爾。所化必有異熟識在。異熟識在必是三界攝。何得出界。土非界繫。言超三界。非處有別。隨所化故(文)。 濱記云。有義同處淨土等者。解云。此云當自受用體救此說無有別處。他受用土唯顯一遍滿。他受用土隨眾生見機現多少身不定。當安惠何得定方者。謂何得唯西方等為決定方指(文)。 十地論疏云。大自在宮說成有三。一隨他說成在閻浮提。二寄相顯實在色究竟。三付貫辨實妙出三界○今此約相顯實可○摩醯首羅此翻各為大自在色究竟(文)。 十地論(天親造菩提留支譯)第十二云。經曰。是三昧現在前時。即有大寶蓮花王出。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眾寶間錯莊嚴。過於一切世間境界。出世間善根而生。行諸法如幻性境界所成。光明普照一切法界。過一切諸天所有境界。大琉璃摩尼寶為莖。不可量旃檀王為臺。大瑪寶為鬚。閻浮檀金為葉。花身有無量光明。一切眾寶間錯其內。無量寶網爾覆其上。滿十三千大世界微塵數等蓮花以為眷屬。如是成就具足諸相已○論曰。是中得受住者。隨何等坐。隨何等身量隨何等眷屬。隨何等相。隨何等出處。隨所得位。隨如是說。亦事應知。是中坐處者。有十種相。一主相。如經是三昧現在時。即有大寶蓮花王出故。二量相如經。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故(等文)。 問。大自在宮攝色究竟天歟。 燈云○(如上)問。如初地菩薩見他受用土。如百三千。已上漸倍。計第十地所睹淨土。無量無邊。如何猶生淨成之上大自在耶。又初地已去無惡道畏。以常生佛土。非彼佛土唯淨居上故。答。佛地雖大小有殊。菩薩有漏諸現起識。猶是有漏屬界地故。非離三界有別眾生。隨生何土。約第八識。皆屬界故。約此而言。十地菩薩由極熏修。超五淨居生自在宮。故亦無失。然自在宮非淨居攝。瑜伽第四云。色界之中十八住處。無想天者廣果天攝非別處所。既云十八住處。復言無想廣果天攝。故自在宮非五淨居。若淨居攝處應十七非十八故(文)。 常騰記云。文問如初地菩薩至淨居上故。解云。今此問意即含二義。一者十地所觀土其量無邊。即第十地應生無邊他受用土。何故今云初淨居上大自在宮耶。二者若欲受佛位時往他受土自在宮者。彼他受非唯淨居上。如何論云生淨居上大自在宮得菩提耶。文答佛土至故亦無失。解云。此答意云亦含二義。一者菩薩所見淨土大小雖殊。菩薩第八識猶屬蜀地故。初必往生色界上自在宮。後方往他用淨土。諸教約後往生義故。言第十地所見土無有邊際。然今約往生之義故。言初往色界上自宮。二者此第十地菩薩雖往生他受用自在宮方成佛。而此菩薩第八本識猶是有漏屬界地故。即是色界自在宮第八識攝故。是菩薩第八識所變土。隨生何土。從能猶變言淨居上自在宮。以此義故。論云。淨居上自在宮方成佛。即是十地所見他受用土。從菩薩第八識而名淨居天自在宮生。故亦無失(文)。 疏下文云。因論生論○(如上書經不說彼發大心故下也)。 義演云。疏為三界處為不爾耶者。問意云。此實報土大自在。為是三界攝。為不是三界處攝耶。疏佛地論說他受用乃至色究竟天攝者。此他受用佛居他受用土。為第十地菩薩說法。若論處攝者。即向色究竟天攝。若論界繫。即是不繫。菩薩欲上大寶花王座時。大長遠千劫學佛威儀等。即有十種相現。即大寶王是一相也。若菩薩座華王已。即十方一切世界佛。第十地菩薩。及他受用佛。一時雲集摩菩薩頂。其菩薩即入金剛喻定。一剎那中頓斷三界二障種盡。至第二念既成佛身。身充遍法界。如華嚴經十地品說。此諸佛色身而是無礙。狀似法處中無對色也(文)。 太抄同之。 瑜伽論第四云。復次色界有十八處。諸梵眾○無雲天。福生廣果○無想天即廣果攝。無別處所○復有超過淨居大自在處。有十地。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文)。 同抄(第二)云。色界十八處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無想天即廣果攝故不別說。并大自天故十八(文)。 釋瑜伽論記(真空)第二云。 伽抄(大師)云。然彼天宮有其二種。一者十地菩薩賴耶所受。是苦諦攝。是色究竟攝。然此微妙。非小乘人之所見聞故。超過淨居。二者後智所受。是道諦。是無漏故。言超過也(文)(分別二乘菩薩二種色究竟義以此釋可為色歟)。 智度論九云。第四禪有八種。五是阿那含住處。是名淨居。三種凡夫聖人共住過此八處有十住菩薩住處。亦名淨居。號大自大天王(文)。 義蘊云。疏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者。問。淨居之外更有住處色界。應為十九天。答。有解云。雖言超過。仍是色究竟攝故。唯十八也。有云。無想廣果天攝故。開自在方成十八。此解為正(文)。 顯幽抄(一本)云。問。十地菩薩修此等行。於何處修。答。於第四禪色究竟天大自在天。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於此上中作諸行也。問。此淨土屬色究竟否。答。大論疏第七云。准佛地論。是他受用土非色界攝。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也。雖在色究竟。以極殊勝故。不屬界繫也。是無漏也。下淨居天人不知有他受用淨土也(文)。 佛土章云。所化必有○隨所化故(文)(如上)。 上生經疏二所(如上)。 六門陀羅尼經疏云。 問。初往自在宮淨土中何乎。 疏云。大自在宮者○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文)。   伽抄十二云。論解增上生中。謂最初住作轉輪王等。等謂初住作一天王○乃至○第十生摩醯首羅天。即淨土實作下二界間。以無漏業生故。名色究竟上。此據示得法界受用身論(文)。 倫記引此文云。其實在二界間(云云)。 法相要覽第四云。測云(此西明疏文也)玄方云。自在宮有二。謂一穢土自在宮。即化相攝報果門菩薩在於彼。二淨土自在宮亦有二。一受佛位大自在宮。即十地菩薩方生。二他受用土為自在者。十地菩薩皆受佛位(等文)。 燈(如上處所不定處書)。 三身章(如上花報權實處書)。 問。依身在欲界漸悟成佛以前所變自在宮欲界所攝歟。 論云。二乘迴趣大菩提者。定欲界後引生無漏。迴趣留身唯欲界故。彼雖必住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文)。 疏云。一切二乘有學無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然成佛時。要住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 文義記第九(之二論八所)云。問。無學漸悟生智處時所變器身云何色界。若欲界者。便違聖教。諸教皆言是色界故。答。此有兩解。一云。所變身器是色界攝。若定等力自他界地不決定。如論說故。一云。若隨本業。即是欲界。然勝助緣資熏勝妙正攝。諸教多言色界攝者。從彼頓悟本因而說。據多分故。又非正界隨緣名色義亦無違。雖有兩解。初釋為勝(文)。 燈(如上)。 瑜伽鈔十二(如上) 入大乘論云。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一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二目次 等無間緣段(末) 中陰經大小 經不說彼 五淨居有發心類歟 今第二會 而厭粗身等事 漸悟悲增 鄰彼勝心 非業異熟起非離故 前師解好 多唯善性 有學變易依地 雖知趣疾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二 等無間緣段(末) 問。中陰經大乘經歟。 疏云○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云云)。 演義云。中陰經中至非大乘義者。然大眾部師說。色界中有眼等六識。及無色界亦有六塵也。即佛從知足天沒。而受人中中有。於中有中二十年。化無色界有情(文)大抄同之。 諸藏章云。然中陰經說佛於中有教化無色界眾生者。非大乘宗者。大乘宗者。此是化眾生。定非真身。無業果故。不爾。便違瑜伽等說(文)。 義鏡第三云。文然中陰經至瑜伽等說者。中陰經者。上下兩卷。後秦沙門竺佛念譯。於中有化無色眾生者。彼經上卷說諸佛五弘誓法。第五如來捨身壽命。現取滅度。入於中陰教化眾生。爾時天地大動。十方諸佛皆來勸讚。是謂第五弘誓。今云佛於中有作無色眾生者。即五誓中第五誓也。又彼經下卷云。爾時世尊即以神力故接中陰眾生。至非想非非想識天。施設莊嚴七寶高座皆有化佛。一一化佛皆有四眾等。今即指彼文故。於中有天色眾生。問。案彼經文。始經說大乘法門。如何今云非大乘宗。解云。有小乘等無色界中亦有中有故。毘婆娑六十八。或復有說。無色界中亦有色。故亦有中有。如欲色界。大乘不爾。而佛中有化無色眾生。此是化眾生。定非真身。瑜伽五十三云。顯揚第五云。無色繫色。謂等持自在色。非業異熟色。故知無色無業色。若無色界有中有色。便違瑜伽等說(云云)。 又云。此等諸論所說故。云不爾便違瑜伽等說(云云)又云。胎藏經八藏等者。即菩薩胎經第五卷說八藏。八藏中第五雜藏。彼亦大眾部。非大乘義。故不可會。問。菩薩處胎經是大乘經。如何云亦大眾部非大乘義。解云。大眾部述大乘義。亦約同義。非謂胎藏經今是小乘。中陰經等准此應知。難解。學者應思(文)。 是勝疏六云。八種微聲者。三經不同。依梵摩喻經云○二中陰經云○依十住斷結經云○初二經小乘。十住斷結大乘。見聞異故(文)。 燈第一云。要集云○若依大乘。中陰經說。佛入中陰。無色有情鬱頭等等亦入中陰。禮拜聽法。故知雖緣有情亦能無色○故正解者。佛既不滅現彼中陰。鬱頭不死亦入中陰。故是化現非實中陰(文)。 增明記三云。若依大乘中陰經說等者。今案目錄。中陰經二卷入大乘錄。由此要集大乘經。與法苑章及疏七別故。法苑章諸藏義云○(如上書)已疏七云。中陰經中○不生無色。故錄及集者謬也。彼經上下十二品中。都無鬱頭藍等名。但彼下卷三世平等品云。吾本宿世同要之人。先生彼識阿難陀迦蘭陀見佛拜。又按經上卷五弘誓入中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將諸菩薩入中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入中陰他身品。教無鬱等。蓋同本異譯經亦同之。未詳其本。後可勘正。又中有章略開二十行。即章云。大眾部云。三界受生皆有中有。大乘云。欲色界一切受者必有中有。又云。或有執者。欲色界中定無中有。如經部成實等。或有執者。無色界亦有中有。如大眾部等。今法苑云中陰經說非大乘宗者。即當大眾部義(文)。 對法抄八云。如小乘畢竟非擇滅。更不復生。今大乘不定。若決定姓生結乃畢竟不生。其不定姓人生結必定生。問○中般人何時迴心而定生結還生。義曰○又說。纔至中有。將般涅槃。善緣現前。大乘根熟。迴心入大。生結還生。問曰。中有之身何故後有現前善緣大。義曰。且如經說。佛處中有二十年間。教化有情。以此准之。中有之中亦得迴者(文)。 賢聖義三處文集云。對法抄云○又說。纔至中有。中有中亦得迴心(云云)問。唯識疏。中陰經中。佛處中有二十年間。教化中有有情。無色鬱頭藍子等中有身禮佛等。大眾部義。非大乘義(云云)何故今大乘中引彼為證。答。彼云無色中有身禮佛等大眾部義。其中陰經既大乘經。隨轉大眾部作此說言。非謂欲色界中有身遇佛其大眾部義也(文)。 中陰經下云。爾時妙覺如來。復以神足十力接彼非想非非想識眾生。如中陰形無有差別○迦蘭陀見佛禮拜○爾時非想非非想識眾生。即於佛前尋聲而說頌曰。吾本事五大。燒炙身體爛。臥在荊蕀上。身初髑髏衣○爾時妙覺 如來復以頌報曰。卿等本謂真。八萬四千劫。無常生死本。彼死還生此。汝等眾生類。未曾老病死。守一求泥洹。此非真實法○無常謂為常。以苦言是樂。計空以為有。無我以為我○爾時世尊說此頌曰。非想非非想識眾生皆發無上正真道意(文)。 同卷云(有色無色品第十一)○人能解此法。曉了三世事。解本無雜想。順一大乘行○爾時大勢至觀世音菩薩。承佛威神音響教化。即以神口與說頌曰。生老病死本。諸如來塵垢。要入中拔濟。何處不往反。我師無量壽。永劫不滅盡。本我所誓願。何為地獄人。不似妙覺尊。在中陰教化。於妙妙中最。下劣所不及。願我後成佛。如妙覺無異。爾時觀世音說此頌曰。三億眾生發無上正真道意(文)。 同經上卷云(如來五弘誓入中陰教化品)○自此以還。釋加牟尼名號已滅。妙覺如來出現於世。如來應供○佛世尊。在虛空座寶蓮華。放舌相光明照東方○彼國化佛名堅固。十號具足○彼佛告曰。西方去此八十七億恒河沙數。世界名沙可。佛號釋迦牟尼。今取滅度捨身舍利。欲入中陰教化。是妙如來(等文)。 又云。爾時賢護菩薩即從座起。偏袒右臂右膝著地。長跪叉手前白佛言(文)。 上生經疏上云。第五問答料簡者○(文廣略之可見之)(五此題雖非至要。總略此可知諸經大小)。 問。論中然五淨居無迴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云云)爾者所言經者何經乎。 論云○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云云)。 疏云。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七會第一百二十九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乃至分化自在天○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云(說十方界同上)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淨。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文)(四百二十九卷之說同今所引也)。 西明疏云。此即第二別簡色界有不發者。謂前總言色界留身。然五淨居無迴心者。所以者何。大般若等不說淨居發大心故。故大般若第一會中百二十九云○(同今疏所引文)此當大品第十五卷等。解云。彼經不說淨居發大心。故知彼天無迴心者。以彼淨居由熏力唯聖無凡極樂處故。心生樂著故不發心(文)(此釋大旨同本疏意但無今第二會之言)。 般若理趣幽贊云(義研造)天來品云○書寫如是甚深般若○尊重讚歎時○四天王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所有淨居○諸藥叉健達縛及人非人等。亦恒來此○何故淨居及諸龍等不言發菩提心者。以般若經有法花前說故。法花前者不說已入正性離生聲聞人等發心迴故。淨居既是唯不還生。故彼不言已發心者。龍等多是難處攝故。亦不說彼發菩提心。若淨居天不說發心。生彼唯是趣寂者。龍等不說發心故。彼亦應是無種姓等(文)。 鏡水抄第四云。唯五淨居全無發心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二性許發心。但發信向。不發趣向心。五淨居唯定性人故(文)。 證果迴心有無并般若說時。如第一卷。 問。五淨居天有發心類歟。 論疏等(如上)。 忠安記云。論然五淨居等者。證云。諸釋皆引大般若一百二十九及大十五。然彼經文初分一百二十九。第二分四百三十。第三分五百三。第四分五百四十一。第五分五百十八。皆同。文有兩番。初從三千大千及十方世界。別說除淨居餘天人等皆云發菩提心。後總合說十方世界諸天等皆發菩提心。而不除五淨居天。諸釋但引初文。有執。後文五淨居天亦有發心。護法錯引前文。未覺後文。此執非理。初兩段別說皆除五淨居。後合說中略舉散心皆成供養。故不成證(文)。 僧伽吒經二云。六萬億將居天亦來集會○聽我說法。既聞法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文)。 不空罥索經云。時我受持威神力故。常為無量淨居天眾·自在天眾·大自在天眾·大梵天王·及餘天眾○我皆化後。令起無止正等菩提(文)。 羽足下卷云。寶云。若謂色界及五淨居天聖人畢竟不發大心者。何故不空罥索經○(如上)又僧伽吒經第二○(如上)唯識兩師皆不應理○汝言非理○說五淨居天發菩提心者。是非實淨居天。此是示現淨居天○彼第十地自在宮眾為引下天示現教心。非實淨居天。何以得知者。菩薩瓔珞經第十一卷淨居天子品說言。佛告淨居天子。此賢劫中。七百佛過。汝當作佛。名曰智積如來。若實淨居天子。唯是阿那含果。非餘凡聖。法花經授舍利弗菩提記文云。汝當過無量無邊不可思議劫後當作佛。准此等文。與阿羅漢授記尚無劫限量。況即阿含淨居天之授記有劫限量耶。而記此賢劫當作佛。明知此示現淨居天。非實阿含淨居天子(云云)。 新撰法用義鏡抄同之。 唯識義十卷私記九云。問。且淨居天上云不生不定性聖者。何故淨飯王經云。淨飯王般涅槃後問其生處。而佛答云生淨居天(云云)其淨飯王大寶積經中受大菩提記故(第五六帙顯實會)○答。且會可云。其淨飯王經是小乘經。非大乘實義。亦淨飯王是權化之人。故不相違也(文)。 賢聖義三處要文集云○問。淨居天不生菩薩者。何故淨飯王生淨居天耶。答○淨飯王生淨居者。於自在宮生為言(文)。 大品經第十五云。復次憍尸迦○(文)(同疏所引一百二十九說也)。 小品般若經第二云(羅什譯)復次憍尸迦。般若波蜜經經卷所住處。四天王天上諸天發阿耨○菩提心者。皆來○阿迦膩吒天上諸天發阿○菩提心者。皆來至般若波羅蜜所。受持讀誦供養作禮而去(文)(智度論同之)。 十八梵天受菩薩戒文集如第一卷。 諸藏藏章云。 問。大品大般若經何會同本異譯耶。 疏·忠安記·西明疏(如上)。 大般若音義第一云(元興寺信行撰)第二分重本四譯。從四百一卷緣起品。至第四百七十八卷末空性品。即有七十八卷八十五品。緣起品云。薄伽梵住王舍城鷲峰山頂。大苾芻眾五千人。善現為上首。苾芻尼五百。持譽為上首。大品經城山眾數同第二分也。八十九品。放光經城山眾數亦同第二分。九十品。光讚經城山眾數同第二分。不具。唯得大品上帙。即第二分。初二十七卷二十八品以後即無大品以下三品。雖有廣略出入不同。即當第二分(文)。 又云。大品·放光·光讚等三本。雖有略出入不同。即當第二分。第二分但無常啼已下三品。大品等本即有薩陀波淪等等三品者。意即難知。或可生物善勝故。譯家自取第一會中常啼等三品。安此大品等經末耳。梵音薩波淪此云常啼。曇無端此云法誦(文)。 又云○大品·放光及此五經末。皆有常啼品等三品似當初會。餘會即無常啼等。故如此出入不可定譯家加之。其由如右(文)。 五經者。道行·大明度·摩訶般若·小品新小品歟。 法花義疏云(吉藏)如大品等當九十章經無有品名。悉是後人所制也。故叡法師大品序述什公語云。大品經但有三品。謂序品·摩事品·阿毘3致品。非佛法故略去其二。唯留序品。故知非佛說後人制之。 疏記一云(妙樂)○大品一部結集之有本唯三品。一序。二摩事。三屬累。言譯人者(文句云或譯人添是如羅什)五指人品本唯三品。什公偽秦弘始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譯。乃依四意以類加之成十九品。謂人·義·法·事。人如樓那。義如觀空。法如三段。事如魔事。亦如大經純陀哀歎等。又非譯者但補助譯人。即謝公加歟。准知諸經非佛自唱。及以集者並譯人添也○若無集家之言及佛自唱。語屬譯人。以梵文中諸品先足。當知並是集者所置等(文)。 藉目上云。 問。依身在欲界不還聖者。迴心之後可有生上界受變易之義乎。 疏云。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者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粗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小。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通力滿故。厭惡深故○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文)。 義演云○疏二云既無文遮○於理無違者。此第二解為勝。即是第二護法師也(文)(太抄同之)。 燈云○頓悟勝能○故不定生(文)(如上頓悟變易依地之處書全文可見之)。   唯識章云。第三果人不經生者。欲界發心後通色界依身而起○若經生者及第四果。欲界發心初後唯依界身起。色界發心亦唯依於色界身起(文)。 此釋不還果迴心中有迴心留身非同處見述疏第二釋意歟。 問。初二果聖者迴心後成悲增菩薩。七地以前間不受變易。生上界始受變易生死之類可有乎。 疏云(如上)。 燈云(如上)。 祕云。論二乘迴趣等者。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力。乃至成佛。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俱受(文)。 唯識章云。第八諸地依起者。此中有二。初辨依身。後明起起依身○其漸悟者。初二果人初起必依欲界身得。不經生者·七支前。亦通色界依則起。雖未入地。亦不生無色。悲願自在隨受生故○若經生者。必不上生。發心及後准欲界故(文)。 六卷私記五云。此明漸悟人修唯識觀依身也○問。何故初二果不經生人後起。七地已前通欲色二界。答。此人未斷俱生惑故成悲增上菩薩。七地已前猶受分段身故通二界。若入八地即無此義。唯依身界與頓悟同也。問。若爾。不經生人必成悲境上菩薩耶。答。此亦不定有成不成。故佛地論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此中有成悲增菩薩之類也)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論方云漸悟菩薩五果迴心皆得入變易生死。若初果迴心智增亦迴心便入變易。若悲增者。盡七生受分段身。然後方入變易。問。不經生中既有成不成悲增。而章家說一向可成義。答。其總相義勢。若細尋有其別也。問。若經生者如何。答。欲界或云多分盡或全盡故。無執起受生義故。亦成智境菩薩也(文)。 西明疏云問。後二果不別受生。其義可知。已斷欲界諸煩惱故。不許上果受變易故。初之二果發心之後更受生不。此有兩釋。一云不受。由發心力。依邊際定。助感身業。轉受變易。經三僧祇。一云不定。謂或發心即受變易。或經七生方受變易。如親光說。故佛地論第二卷○(如祕引)問。護法宗。初之二果發心已後。經多乃至欲界發生。生上界不。解云。有許不許。不許為勝(文)。 樞要下云。二種生死以八門分別○四解位次○其位次者。預流等種初地即得。如瑜伽決擇聲聞地及佛地論(文)。 補闕章云。謂若預流迴心者。如佛地云。或有迴心即伏餘惑而受變易。或有至第七生方受變易(文)。 伽論八十云。 問。付第六識等無間緣。且上界方便善無間生欲界生得善歟。 燈云。自從於十生者。亦從欲七并上三起。色界二心威儀有覆。無色有覆。據在欲說。或可十二。亦從上二方便善生。前說為好。鄰彼勝心非起生得(文)。      三惠章云○然在下地得起上地有漏聞惠。對法第五等說。樂欲力者。謂已得第二靜慮者。入初靜慮已。若欲以第二靜眠地心出等。即能現前而於出定。餘一切地如理當知。其所入定是修惠心。其第二定所出之心非生得善。諸論皆說。若生彼地方起彼地生得善故。所出心定是聞惠。有義。所出定是修惠。有漏無漏異心名出。要生彼地中起彼聞惠故(文)。 問。無色界生得善地我間可生欲界不善心耶。 燈云。自上各七生者。從自地七亦上七生。從色有覆生得威儀并異熟生。據定姓人所知除。說下不善起。非方便善。勢強勝故。非業異熟。起非雜故。無色界三生得有覆異熟生心從十四生(文)。 釋欲界不善之能生心也。 周記云。燈從色有覆至知障說者。此意即說。異熟生者據定姓說。何以故。不定姓等異熟生據所知障者。是有覆收。定姓之人即非有覆。為分四心故約定姓。不定等人何無此四。答。雖有四心。由定姓非有覆染故。今別明。即從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心·威儀心·限心生。今欲不善。燈不善起至起雜故者。此釋二上方便善及業異熟不生不善所以(文)。 伽論六十九云。又從上地沒生下地時。從一切上地善心染污心無記。無間唯有下地染污心生(文)。 對法鈔五云。瑜伽說。從上地沒生下地時。從上地善心。為生得善。為加行善。染污無記心。無間唯有下地染污心生故(文)。 問。欲界鼻舌二識可依上界根乎。 疏云。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知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文)。 明詮導本云。前師解好(云云)。 太抄云。疏或二根處身根聞香者。或鼻舌根處既有身根。即用身識聞香。以鼻舌二識是合中知。身識亦是合中知故。用身識中聞香。疏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好者。雖此後解欲界鼻知識依色界中舌根。今不取此後解。即取前解。眼耳身識互用聞香。於理為勝(文)(義演釋同之)。 忠安記云。基云○有三釋○前解為勝。和上云。今加一。有所生淨土五識之種子故。始從變化至受土。從此種子生彼五識。義亦無妨(云云)。 別鈔云。若第二師要至佛果方得起者。八地已上依色界身受變易報。應無鼻知二識。以下界不依上界根故。解云。如下地三識依上地根。下界二識依上界根。亦不相違。一一不爾。下地三識同界得依下界二識。欲界不依上根。八地以去諸根互用。以耳等三識取香味境。於理無違。若爾。維摩云。欲界色天聞此香氣。彼非八地已上自在者。諸根互用如何。解云。此由不思議。由淨名神力。或香積如來力故爾也。雖有二乘。前解為勝。八地已上不具五識違理故。諸論所言下界識不依上界根者。且依異生·二乘·七地已前。多分如此。故作是說(文)。 同抄(論五)云。問。證有第七比量云。第六意識應有不共俱有所依。六轉識中隨一攝故。猶如五識。此量因有法差別相違之失。量云。第六意識不得依異地俱有根。六轉識中隨一攝故。由如五識。以第六識得依異地根故有此過。解云。同喻有所立不成失。以上三靜慮借下初禪地眼等識故。設以異界根作量。亦有此過。以界鼻識依上地根故(文)。 顯幽抄(三本)云○問曰。二禪以上無三識禪何借下三識。色既無鼻舌識。應借欲界舌識。答曰。二禪以上有三立。緣彼三塵借三塵。色界無香味境。無境不借鼻舌識。問曰。色界已有於三根。便許借彼於三識。色界既有鼻舌根。如何不借於三識。答曰。三識有根亦根亦有境。即根境雙具。許借識。鼻舌但有所依根無境。不借鼻舌識也。有三義故。一者無香味境故。二者隔界故。三定散差別故。不許借鼻舌二識也。但一界一地。問曰。既鼻舌根者不發識者。應無用耶。答。雖有鼻舌二根。為莊嚴具也(文)。 表無表章云。有義。身表上三定○其無漏身語表或通四定。不爾。頓悟八地以去菩薩及佛。但居第四定應無身語善。如鼻舌識有漏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身語業應爾(文)。 周記云。如鼻知至應知者。說佛鼻知。佛既恒居第四靜慮。明知三識上地亦有。不爾。佛豈無八識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無漏身語亦有。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禪。雖無有漏鼻舌二識。然此菩薩起欲界鼻舌二識。依上界根。然借六識理亦無違。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無漏故。借下識乾者是有漏故(文)。 問。八地以上菩薩可起無記五識乎。 疏云(如上)。 義演云。疏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者。此文意說。若第十地菩薩臨欲成佛時。用何性五識引生無漏五識耶。故今疏中云。通善性無記性。其五識中即多唯是善性。少分亦通無記。謂非臨欲成佛時。五識一切時通善無記性。今言善性。即是修所成攝。由八地已去薩第六識中修惠引起五識中。或二識或三識是善性。或一識或二識既是率爾心。即是無記性故。五識中或是無記。或是善性。從此已後即引生無漏亦由目連。第六識入無所有處中有漏無漏定。耳識聞欲界聲。率爾聞聲。是無記性。非是修惠所成。已後是善性。即是修惠所成故。三惠所成者唯是善性。今此亦。爾。第十地菩薩第六識中無漏善。其五識若起率爾心。率爾心是無記故。非修所成。是善性修惠所成。從此已後成佛引生無漏五識。若初地已上菩薩所有五識。無不善性起。善性多。無記性少(文)(太抄同之)。 疏五末(論五之處)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文)(三性俱轉之處)。 義蘊云。八地二乘至三性容俱者。八地及二乘無學得有無記五識與善心俱。此意三性容俱凡夫等若八地等。非要有三心也(文)。 太抄云。不然。應云八地以上菩薩六識唯得起二性。若七地以前菩薩。既第六識起有漏心。即後起三性心(文)。 經疏云。三性應云善無記二性釋歟。 疏次文云。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以去五識中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文)。 疏八本云。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述曰○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文)。 祕云。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緣等者。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無間果非無漏。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為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為引導他。或為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不爾。而昧劣故。餘義類此故不繁云(文)。 五心章云。第八諸位闕具者。此說五心。唯依因位新遇一境次第別生。有未知故。若遇舊境。但有決定染淨·等流·或唯染淨·等流二心。或唯等流。或唯染淨。或唯決定。一念不續故。無唯尋求不起率爾。若可尋求必先不了故。定有率爾。五識之中無唯率爾無尋求心。瑜伽說故。非所餘識故。成唯識說。八地以去乃至成佛。任運決定。不假尋求。故但有四。三乘通論。無漏具五。有尋求故。即諸剎那義別說有。非前後起。初禪依等如前已說。第九三性所收者。瑜伽論說。初三心是無記。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五識中一與第六識連續生故。若在因位。境界強勝。諸識雜生並生五心。皆通三性所攝。若無漏位及得自在。一切多善(文)。 問。有學聖者迴心之後受變易生死。唯依第四禪無漏歟。 燈云。問。初二果人得初近分無漏聖道。迴心之後受變易生起何無漏。答。第四定地。何以故。由此迴心勝修習故得第四定。故瑜伽論第八十云。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或住一劫。或一劫餘。彼文乘前雖約無學據決定說。今前三果若不善修。應不住壽。既許得通方能住壽。故極熏修靜慮無色。瑜伽六十九云。云何願智。俱分解脫利根羅漢。熏修邊際第四靜慮為依正故。雖說無學。准知迴心有學亦然。若無願智。云何能知壽將欲盡受變易耶(文)。 同上文云。如初二果迴心已後亦容後起下。唯遮凡未斷見惑。又說要斷修惑等。據二乘說。不障迴心。雖不斷欲所有煩惱。然伏惑得第四靜慮。依邊際定受變易身。既有此能。何妨不得九次第定。又不得九真不能證得邊際定。雜集第九云。靜慮無色邊際定者。為欲引發勝品功德得自在等。修堪任定判到究竟故(文)。 釋初二果迴心得滅定之義耶。 疏八末云○今雖無文定何靜慮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文)(全文如上卷初書)。 同十末云○又取前解○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文)(全文如第十卷文集)。 又取前解者。於趣中二果。得果依地。作亙七地。或限初末至至二釋之重成通四靜慮云初釋定也。 問。有學聖者迴心向大之後可證無學果耶。 燈云。問。准彼無學趣大時。疾有學迴心。何不取果。答。雖知趣疾。以厭小果。所以不取(文)。 祕云○問。既許地經生取彼果不。答。佛地論云。經王伏惑而不定斷故。不取彼所未得果(文)。 一具上文如漸悟悲境之處書。 攝釋四云(化城喻品)問。有學趣向二乘極果時。不經多縱迴心已取二乘無學不者彼長劫艱處。答既迴心已厭彼二乘。由如怨敵。誰肯更取。故有經云。菩薩怖向二乘之中。如借命者怖歸肆。如下廣引(文)。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二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目次 所緣緣段 無法所緣緣 所緣緣第二緣 是帶己相 非諸有情 唯託心王 增上緣段 已知根次位 前言三位等事 有勝見道 無色能入八根體 以有頂地無漏攝三 無漏根歟 論第七卷本文朱三十三目次_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 所緣緣段 問。緣無法之時。保有所緣緣之義乎。 論云。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文)。 疏云。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出所緣緣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文)。 論下文云。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文)。 疏云。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疏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文)。 要云。所緣緣必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緣無生心故。應會彼(文)。 明詮記云。文所緣緣必有○生心者。如論云。親所緣緣○必不生故也。難意云。既必其有影像相分。何故五十二云緣無生心耶。文應彼彼者。答意云。諸論中緣有生心者。據親所緣緣也。由影像相分必當心現故。諸論中緣無生心者。據疏所緣也本質境或無故。如執實我。無本質境。問。如緣離蘊計我亦五蘊影像。何故云緣無生心耶。答。本質無法故。設雖五蘊影現。然從質云無法耳。即疏云餘樞要也。 論二云。如是外道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文)。 疏云。論緣用必依實依實有體故。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等第二月。不遮所緣(文)。 燈三云。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緣。大乘第六緣兔角等。此相分假。得成緣不。若許成緣。何故破他。若不成緣。豈無親所緣緣耶。答。小乘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緣緣。故前破之。大乘所緣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名實成所緣緣(文)。 問。若無體法雖無緣義。得有所緣者。何故前第一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答。五識不能緣細境故。說非所緣。不障第六緣無變相成所緣義。若爾。何故觀所緣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答。意破所緣。設縱緣義。無實體法望六識皆不成緣(以上裹書)。祕一云有義。軌唯有法○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所但生解。無亦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文)(緣用實者指上書第二卷論文也)。 燈五云。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緣。緣實根亦實。意識六二緣。緣假根亦假○答云。根法是所依。意俱非得假。又釋。親相是緣生。質無亦是實。同五六二緣。所依根不假外。又難云。經說六二緣。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緣。境假應不起。答。所比勢疏遠。設假識得生。所依勝境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現實應好(文)(此小宗難大乘六二緣證也)。 唯識義私記第一云(樂師寺恩訓上德御傳也)○影相龜毛從能緣同種生故。此依他相分。故名有法。本質龜毛體性都無。故名無法也○名教名本質龜毛。心中現龜行名影像龜毛也○問。就本質龜毛。以名教為本質云。既有本質。所以可云有法。何名無法。答。以名教為本質之時。一無無本質物。今意無名之下所自實故。名我法也(文)。 又云。問。無法生物解者。何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答。彼於生識體緣云實有體故。今無法生物解者。約生行解緣也。問。云何云生識體緣·生行解緣。答。且對杌迷鬼心。祕杌有體法為所緣緣而起。無杌有體法心非獨起物也。所以云杌望迷情生識體緣也。彼執杌起心。迷杌執鬼也。其鬼體都無。迷心被念故。彼被妗愧云生行解緣也(文)。 問。所緣緣第二緣字表有體歟。 疏云。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則明非所執○方緣(文)(如上)。 又次下云○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文)。 同二本云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文)。 演祕第四云(俱有依之處)疏前相亦前至亦為所緣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託彼而生(文)。 疏二末·燈三(如上)。 觀所緣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為緣。相於心中現名為所緣(文)(可見正文)。 法相燈明記云(沙門漸安集本師義)無上正法東流已來。所經歲數。假令自佛入滅壬申。至弘仁六年。都合一千四百三十歲(一云一千七百六十七歲)吾朝佛法流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歲。合二百六十八歲。其中間元興·興福二寺先德。諍法相義。已逕年數于今不息。今勘二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內明十義。罪有六義○一所緣緣者。重云緣者。或云。有體能生心名緣。相於心中現為所緣。配此二義重有緣緣字(云云)階云。重云緣者。是四緣之一緣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緣論測師疏云。所緣緣者。則四緣中是境界緣。故毘婆沙名境界緣。部執論名所了緣。雜心論但言緣緣。問。若爾。何故觀所緣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為緣。相於心中現名為所緣耶。答。是於所緣緣有二義也。不配緣緣二字。故測疏云。然釋二義讀義論不同。若依此論相於心現名所緣。能生識故名緣。是即當此說帶彼相及有體生識義。唯識第七卷。於所慮所託釋所緣緣(文)。 理趣分疏中云。經曰。因緣空寂乃至是菩薩句義。贊曰。親能辨體。生長諸法。名之為因。以因為緣。故曰因緣。緣謂緣藉。四緣通稱。即除佛果。因位七識見相分等能熏種者。名曰因緣○所緣緣者。境有體法能生四等。名之為緣。心等之上帶彼境相。說所取境。名為所緣。具二支義。有所簡別。增上緣者。是威勢力義。與彼威勢令生等故(文)。 問。正智緣如之位可有是帶己相之義耶。 問。變親相分之時可有狹帶之義乎。 論云(如上)。 疏云○是帶己相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狹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狹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狹帶彼所緣之色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等(文)。 裹書。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上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子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 祕云。疏親所緣者○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見分帶相。名帶己相。疏此疏中○本質之相等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今又解者。帶有二義。一帶者狹帶親附是義。能緣親附所緣之境而不相離。名為狹帶○二帶者似也。能緣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應。名為帶似(文)。 疏二本云(如上書)帶是狹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知狹帶。真如何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文)。 問。論中雖第八所緣必有本質義。非諸有情種皆等故(云云)通漏無漏種子難之歟。 問○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疏所緣緣。要杖他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破初師)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破第二師)應說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文)(申正義)。 疏云。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貪故。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地。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小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文)。 疏云。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疏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疏。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疏所緣緣。疏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論有義亦有定至自方變故。述曰。第二師定有疏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云云)(私書入之裹書)。 燈云。所緣緣中。第二師說。第八相分皆伏杖質生。第三師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雋法師云。因位第八不緣無漏。雖五姓別。非可為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得為緣。雖五姓殊。何妨得慮。且為一解。長養色等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為緣。無漏種子有無。無體不得所慮。又種多少不唯無漏。於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得為難。正解如本。西明解云。第三師難第二師言。應無凡聖等異。此難非理。因八不緣無漏種故。又復前師但云第八影必須杖質。非自無種必須變化。若以他有即例為質。應眼等起所有色等恒具彼影。必杖質故。既眼等起或唯緣青等。故約自相必須杖他。非他所有皆須為質故。今此難約自所變有多種子。所對有情非必相似。今准難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緣無漏種。或有有情無無漏種。若准此說。因相無質。若云依有為質無者不杖。何故不許於己有用杖彼彼質變。於自無用但自親緣即不杖質。然西明云。護法依自八識有用。以難於他者。亦不應理。彼師亦許有用變故。前第二了變自他根。俱許有用。非無用變。又難變器亦取有用。非是許有無用亦變(文)。 祕云。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答。他種為質。自種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種種之過。又變他種應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緣聖無漏。凡應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緣凡之種。應還成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緣無漏。若爾。凡可無違。聖緣有漏成惑種過。問。佛緣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緣凡何令起惑。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文)。 西明疏云。自種於他至不應理故者。自下二因破第二師。本所變者為欲受用他種無用。何須變耶。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謂諸有情情由種子力。凡聖等異。五姓等別。若諸情緣他種者。一切有情展轉相緣。所有種子等應無別。既爾。應無凡聖等異。便成大失。問。設許種等。此有何失。如圓鏡如智緣一切種。而無失故。解云。護法將自宗理難也所立。謂染第八因緣變故。所變境必有實用。若緣他種種。應有實用若爾。凡聖等就無差別。離欲聖者緣他下地煩惱種子故。問。前第二云。護法正宗不變他根。如何此說自他受土可有受用。解云。此云身者。但說依處以自他根非互用故(文)。 問。第八相應五數心所以心王所變可為疏所緣緣乎。 論云(如上)。 疏云。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極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文)。 義蘊四云。疏佛果五數至自無力故等者。此義難詳。且無漏智親證真如。豈託心王所為質。又圓鏡能現一切身土智影。豈不能自變去來等相。何安託心王耶。又無漏位智強識劣。如何心所自無力耶。由此與因定不相似。疏定與因相似者。且約緣種等。託心王所變為質。非謂一切(云云)。 顯幽抄五末云。論應說此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者。解云○今言不定者。唯約第八心王說。若說心所。定託心王所變境為質也(文)。 疏三末云。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文)。 對法抄四云。其本識中。心王相分與心所相分為因。非心所相分與心王相分為因。不杖質故。 伽鈔十三云。論解第八俱五法者○又此王法緣境。為緣第八之境。為別為境緣。問曰。何失。若緣本質境。境何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本識等六境所變為六五根。而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好。如實義者。從此緣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想為取像等。見有別故。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等文)。 論八云。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杖質同。不相緣故(文)。 疏云。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文)。 論又云。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文)。 疏云。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爾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述曰○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故。名同所緣。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述曰○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文)。 顯幽抄云。初師即護法弟子智同二師陳那菩薩(云云)。 顯幽抄五云。問。此二師何勝何劣耶。答曰。前師不許心所緣心王相分為質者。有此小過也。第二師許心心所互託為質者。即有四過。即第八識心所相為境者。即質假影質過。二者影像有一本質者六過。三者第八心王所變三境有本質過。四者定許一切心生皆有本質過。即第二師義不正。即違教過。瑜伽等文第八識疏所緣緣不定也。今此第二師意者定有質也。小分正第一師多正。少分不正。即第二理師一切心生是有本質者。即乖於唯識道理。即一切皆是唯識所緣。不必定有本質也。第一師為善也(文)。 新羅因法師記云。若約下第八卷心王心所互相緣義。亦可帶質。然今約不許相緣義○既云相應心心所互不緣相分。第八心所何得緣心王相分為本質。即是獨影。有云。心王不緣心所相為質。心所緣心王相為質。良此義在第七疏。然違第八文及疏。可見前後疏文相違。然以第八可為正。論文及疏並分明故。然第七疏意以。以第八為所依根本。而心所方變境。約此義說名為質。非謂緣為質(文)。 芳野記中(神識)載此記全文見。 當卷義蘊·太抄·義異可見之。 燈七云。如佛地論云。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者。據親能生實身土影。相應智等杖彼變故。非持種故。但說淨識。不說心所。若據質相假實合說。通諸心所亦能現生諸相分影(文)。 疏三本云。然行相有二○出集量文(文)。 祕云疏然唯初解等者○疏顛倒也(文)(已上兩文可見之)。 增上緣段 問。付三無漏次位。菩薩已知根何位立之耶。 問。大乘意於愚法二乘所修總作十六心。何心立已知根耶。 問。對法論中第十六已立已知根(云云)淄洲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始從見道長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地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文)。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位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小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心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入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准。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文)。 又云。論從見道至故多不說。述曰。此此第二根本乘位同(文)。 燈云。論除後剎那等。本釋義准。菩薩三心相見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屬第二根。論文不簡除何見道最後剎那。總相說故。或依雜集總十六心。隨他相說。雜集第九云。未知攝見。已知攝修。具攝無學。以薩婆多第十六心判屬修道故是隨他。或一剎那少故。隱之從多說修。又由小乘說。十六心緣於四諦。至第十六。無所未知。故已知攝。若大乘說。總十六心通緣理理智。道類智忍緣智已周。與有部別。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轉。今據瑜伽唯識第九。菩薩相見復有三心。以法前真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初二別觀。第三合法。即是重觀。二十六皆云法真見道無間解脫。故亦重觀。非未當知可當知故。又雜集第十云。如是十根先未知真。為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當知根。二以正知。故第三心即屬第二。雖是見道屬第二根。然要集云。菩薩不觀二十六心。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已知根。然無文簡二十六心。又若唯觀真智十六可如所說。上下四諦十六如何。又瑜伽等云。初無相從世第一無間而生。三心十八但云從此。不可即說真相同時。由此道理。真後三心及二十六。皆名相見。准此意說。不計本釋三心第三屬第二根。復云無相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者。謂本師許真相同時義說前後今謂不然。三心見道。瑜伽五十五亦云。從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而生。此論亦會。諸相見道依真假說世第一法無間而生。非唯無相。又二十六皆是重緣。何者。二十六心俱法真見。即三心後重觀法彼何非知。若約觀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應名當知。若云論說除後剎那者。論亦說云無所未知即屬第二。故知雜集說前十五為未知者。隨他相說如說已智即攝修道據自大乘。第十六心雖已知根。是見道故。故名諸說義意各別。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別(文)。 疏云(九末)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述曰。下解相○論一觀非安立諦○述曰○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論法真見道○述曰○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安立安立別故○論二緣安立諦○述曰。第二解十六心○論二者依觀○述曰○顯揚十七○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但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論斷見所斷○述曰○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文)(私書入之裹書)。 燈七云。論二緣安立諦等○問。准瑜伽等。上下十六在相見道。何故顯揚十七云。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答。二解。一云。瑜伽等據重法前真見道智。無相有相二智所行俱各創得。故有相智名相見道。又據不出觀即入有相行智。俱名見道。顯揚約其真相別起。相見在後更重修故。名為修道。若據重緣真見所緣。亦屬見道。又解。珍珈據不出觀初作之者。判在見道。顯揚據出觀後重作之者。名為修道。非於修道不作諦觀。故顯揚云。如是現觀智。若聲聞等所得。為對治欲色無色三界雜染。若菩薩所得。為對治十種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現觀。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二釋任取(云云)(私書入之)。 別抄云。問。大乘中十五心已知諸道遍。何須更至十六心方已知根。解云。雖緣已遍。未印定故。不同小乘證無為故(云云)。 伽抄十五云。論云於勝解地立根等者。此亦二說。一者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行。名未知當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喻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真如義故。未知遍滿真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以未重知名未知當知故。今此文為正。入見道已去名已知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定未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又解云。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第十一五心前皆是。今說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云勝解行地亦無違。此并正法藏解(文)。 對法抄七云○又為十六心者。一菩薩相觀亦入前真。前真之中分義用異。無間解。皆緣相分生返照自體。名自證分。故相見道法忍法智學前二道。類忍類智學自證分。但緣前心類智雖緣忍生。可以擬學。解脫道之自證類忍准知學無間道心自證。又二乘之人加作十六心觀其入真觀亦唯生空一心。彼相觀中亦放加行。學真觀者已前說。亦以真觀難說。但說相觀之心。假說為真○十六觀雖二乘相為非菩薩作(文)。 對法論十三云○預流果補特伽羅者。謂住見道第十六心剎那位。即此見道。亦名入正性決定。亦名此觀現(文)。 同論九云。道者謂三無漏根。由此能攝初中究竟一切道故。未知欲知根攝方便及見道。已知根攝修道。具知根攝究竟道(文)。 同論十云。三根者。謂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中所有諸根○已知根者。從第十六見道剎那以上。於一切有學道中所有諸根○具知根者。謂於無學道所有諸根(文)。 初二根者。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十根為體。具知根。除憂餘九根為體。 十卷私記九云。問。若約菩薩見道第三心已知根攝者。從此後起十六心。皆可名已知根。何故前十五心名未知根。答。約所緣境。安立諦非安立諦異。三心緣非安立諦。十六心緣安立諦。三心中前二心約安立諦。有所未知故。未知根攝。第三心無所未知故。已知根攝也。十六心中前十五心安立諦之上有所未知故。未知根攝也。第十六無心所未知故。已知根攝○問。若爾。見道中可有未知根。已知根亦未知根。准疏可爾。此難可思之問。除後剎那者。三心相見及二十六心相見道中。約何相見道云除後剎那。答。唯識論總相云除後錯那。不簡何相見道。然文三心之中除第三心故云除後那也。十六心中除第十六心故云除後剎那也。問。二十六中。約何十六云除後剎那。答。疏文不明說(文)(可勘燈文及調度文云云)。 燈第七·顯揚論十七(如第九卷文集)。 問。論中於未知當知根出三位。爾者但明二乘根歟。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二加行位○三資糧位○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文)。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如上)。 燈云(如上)。 疏次下云。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文)。 又云。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得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為有○又解。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但修種增畢竟不起○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文)。 又云。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脫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文)。 疏九末云。初釋資種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鄰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文)。 伽論五十七云。問。諸菩薩未知欲知等三根云何建立。答。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於清淨增上意樂地等立第二根。於如來他立第三根(文)。 上抄第十者釋此文也。 子嵨本論裹書云。私問。疏云。若言三位皆二乘根(云云)若爾。如何釋前三無色文有四釋中。三釋約菩薩釋。答。彼論文會相違別義故無失也(文)。 問。論云有勝道傍修得故(云云)大師何釋之耶。 問。疏中釋○之論文作多釋。第一解意限云傍修發心已云欲智種子歟。 論云(如上)。 疏云。論前三無色至傍得故。述曰○(如上)全文可見之。 義演云。疏謂有菩薩先曾生位○今有二解。一云。即是菩薩從無始已來。數數修習得彼四禪八定也。即得彼下三無色定也。今不取此解。二云。即在資糧加行位。亦數數修習得四禪八定也○然此定順無漏故○取第二解為勝(云云)。 同下文云。疏或說既許善法已去名此根者○若欲色二界順解脫分善名正解脫分。若無色界中名助解脫分。非是正也。若前疏中解。彼地此種法爾有故。約下三無色有世俗智本有種子。今此疏中解。既許在順解脫分菩薩生無色界。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即約熏種子故(云云)。 又云。菩薩在資糧位○時既長遠○經一大阿僧祇劫。生下三無色地已。即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名未知當知根。故下三無色界有此根○二乘人在順解脫分位。或經三極遲六十劫等。即得聖道時節既促○不生無色故。於無色無二乘人順解脫分示知根也(文)(釋第三釋釋意也)。 燈云。論前三無色等者。本疏解云。本疏解云。彼無加行。又曾未起現行無漏故。取異生無修得者。名現觀邊。雖不現行。亦此根攝。修道得起。今者又准六十九文。資糧加行見道亦增。修道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際生起次第云。五見貪等是染污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為俗生起彼生起故。起無倒見。是善有漏世欲智攝。乃至云。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為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則名為諦現觀邊諸世欲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此文通說三乘俱起故。次下文云。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流果。故知大乘於見道前解脫分位。起無色善。亦生無色。故知資糧通修無色。入見傍修。論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無漏。准論後解。無色無亦有三無漏根。五十七云下三無色有十一根故。通漏無漏。准此大乘不同有部入見道已列不現起。問。若於修道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雜亂。答。不然。以位別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見道種後亦生修。不爾。修道從何種起。雖見種生。不名為見。彼修道位雖彼種生。不名善根。又本無漏種在資種加行。亦名彼道。雜集說為道諦攝故。皆許不雜故彼亦然。問。在根本位傍修世俗。亦得名根本不。答。名根本何失。非無漏故失。答。言無漏者。據現行說。據未知當知根說。非約種子。要集云。世俗非無漏。不得名根本者。亦應無色無見道。不得名根本。雖無見道。說為根本。雖有漏攝。相從名本。故亦無失(文)。 疏九末云。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欲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文)。 伽論五十七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答。十一。如空無邊處地。衣無邊處地·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問。初靜慮地所諸根。當言有漏。當言無漏。答。當言二種。如初靜慮所攝諸根。乃至無所有處地所攝諸根。當知亦爾。非想非非想處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文)。 同五十九云。復次當說世俗智及出世無漏智初中後際生起差別。諸世俗智初異生位。起如先說五染污見及與貪等相應邪智。是染污等諸世智應斷。應知為欲生起彼治故。復起世俗信所攝受無顛倒見。是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正見為依止故。次起聞思所成妙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欲智攝。以此為依。資順決擇分方便道中。由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俗觀行。亦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為依。次起見道方便決擇分俱行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為依。次起世第一法見見無間道所攝正見。亦善有漏世俗智攝。如是名為初果異生地諸世俗智生起次第。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為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即名為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始從學地乃至於此諸世俗智。當知皆名中際俗智。於阿羅漢身所有一切清淨無漏解脫。一切結縛煩惱盡智。無生智。及餘一切神通等功德所攝諸世俗智。皆是後際世俗智攝(文)。 唯識義十卷私記云。 問。付依二十二根入靜慮無色之義。以八根入初靜慮(云云)其八根者何等乎(付第四禪并無色定七根體)。 問○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云云)其後三根者何等乎。 燈云。問。瑜伽五十七問云。幾根入初靜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初言八者。即總相說。謂信等五·樂喜捨根。後三一分能入。利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鈍根惠脫阿羅漢等。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約為依能入彼說。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入彼地。第四靜慮無色定七根能入。據樂為依入第四定。非無色定亦樂為依。或據鄰超。一顯餘。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脫三不能入。超取第三。獨覺菩提此等能入。或通現種。非唯約現(文)。 周記云。燈即相說至一分能入者。此意說。雖總言八。如後三根。不要依而方得入。隨依一一即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何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彼不得根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八根。除樂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云云)又云。或據鄰超等者。此意說云。若依鄰次。不伏樂根入第四定及無色。若超越者。此即不滅。餘皆准此(文)。 常騰記云。問○(如上)有一不能(云云)案基疏云。八者即信等○以喜捨別(云云)泰法師云。初定方便有捨根。根本有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并有故。故言八根入。雖有樂根。微故不說。後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夫聽入。故云一分能入一分不能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除喜取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謂信等五根·意捨。後三不定准前。泰同基說。案燈文意。與基稍別。各舉一邊故不相違。景法師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捨互起故為二。又加樂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以上文說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脫。利人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故。要取根本地喜。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脫道不起根本地喜。應解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說下三禪皆八根入。無有進進。明知八根并取方便根。乃至(云云)今案燈意云。後三一分不能者。八根之中後三即樂喜捨。同景法師釋(文)。 常記云。文或據鄰超等者。解云。若超越利人第三樂為依。超越第四禪。入無色定。三受之中舉一顯餘。若從初二禪超入無色。喜樂捨中隨一為依。即入無色(文)。 疏云。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文)。 蘊云。疏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者。信等五根并意捨。言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者。謂超初二果及俱解脫并菩薩等。此一類能以三根入無色。餘次第得果及惠解脫等。此一類不能三根入無色也(文)(此釋者依燈意釋疏不□文歟)。 五十七云。問。若補特伽羅依未至定修諦現觀。彼得果時。起初靜慮。喜根現前。為不起耶。答。有一能起。有一不起。若有利根眾不多善本之所資助。彼能現起非餘問幾根入初靜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如初靜慮第二亦爾。第三亦八。然非即彼第四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文)。 同鈔(十五)云。論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一分不能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根本方便合說也。言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故不說。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樂有餘七。後三可知(文)。 問。以有頂地無漏可攝三無漏根乎。 論云。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文)。 疏云。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文)。 燈云。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故不言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非想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及意捨命。無三無漏。何故爾耶。答。准大乘宗。雖有無漏。隨他相說故無無漏。或彼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體若爾。何故此論復云。從見道後所有信等無漏九根。一切皆是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為勝(文)。 別抄云。問三根攝無漏盡不。解云。不盡。不攝有頂暗昧遊觀故。又解。攝盡。非想無漏非正根體。而方便故。得三根攝。不爾。三根攝法不盡。後釋為好(文)。 祕云○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文)(八者信等五意捨命也)。 伽論五十七云(如上有勝見道之題處)。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目次 十五依處 親者即近 聖言量 觀待因 遠望當現 若約能引 望初自果 引發因 滅法待因 尋伺地生起因 三性真如 疏中脫略 太寬太狹 但是士用依處 清淨相違因 論第入卷本文朱三十四目次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 十五依處段 問。燈中釋十因不增減出六對且親疏遠近二對有差別乎。 問引發定異二因可通未閏種子耶。 燈云。論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者。同依處有十五。何故因但十而不增減。答。略頌辨釋。頌曰。果於因違順。顯與及形待。親疏并遠近。順別立十因。釋有六對。一違順對。分為二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違者相違。因能違諸法不生等故○順者謂餘九因皆順生果。名不相違因。二就順中分顯與對。顯者謂隨說因。由言說故能顯諸法。非為因生。與者謂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能生助與果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對。離於二因。形謂形待。立觀待因。待因果起故。持謂扶義。立攝受因。又於同事。分遠近對。離於牽引生起二因。二因中有等流異熟二因別故。名為親疏由因云果有遠近故。於近之中。分順別對。離為二因。謂引發定異。故此十因更不增減(文)。 周記云。燈親疏與遠近者。親者即近。疏者即遠(文)。 信叡記云。文親疏與遠近。解云。等流習氣異熟習氣。如是第名為親疏。以望所生之果。為因緣增上故。是親疏二種因與遠者。名牽引因。亦此二種因與果近者名生起。亦親疏之因與其果是遠近故。言親疏與遠近也(云云)廣章云。何故唯立十因耶。答○有為之中。且分為二。一者違二者順。順者名不相違因。違者名相違因也。就順之中復有二種。一者顯二者與顯。謂隨說因以能顯了諸法故。謂同事因以能隨順與果故。亦有形持對形謂觀待因以能形待對為因故。持謂所餘因。以并有能持攝於果故。持中復有二。一者親。謂牽引生起二因。二者疏攝受因。親中有二。一者近。謂生起因。二者遠。謂牽引因。又有順別對。順者謂引發因。別謂定異因(文)。 問。陳那論師言。聖言量通現比二量歟。 燈云。言隨見聞覺知者○瑜伽第二說。見謂眼根現見外色。聞謂從他。覺謂不見及未曾聞。但自思惟稱量觀察。知謂於內所受所證。九十三說。見知二種現量所攝。覺謂比量。聞聖言量。准此即說眼根名見。意因耳生緣教名聞。通緣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陳那說。彼聖言量者比量所攝。故聞是意。因耳聞聲故耳稱聞。耳實不能緣名等故。非比量故。緣非對言亦此聞攝。論多依彼聞聖言故○知者即是耳鼻舌身。五俱意識。第八心品。及諸定心。瑜伽別說自內所受所攝等故。又說此知現量攝故。即顯見知唯現量攝。聞覺二種。通此非量。及顯見知通漏無漏。聞覺唯有漏。諸無漏心緣教生者。知所攝故。非比量故(文)。 燈云。二廢立者。以理而論但應立二。一知二覺。一切比量皆知所攝。一切比量非量皆覺所攝。或應立三。現量比量別故。今為四者眼用遠明。知中離出獨立為見意識用廣。聞覺知攝。分位開三。外緣師教。及自推尋。內證境故(云云)。私書入畢。 纂要云。問。古師能立皆說三量。今者陳那量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自相心名為現量。得共相心名為比量。定心緣教即得自相。散心緣教好即得自相。陳那約此能緣之心。量但立二○古立三者有云。古師以緣聖教。後及所餘心故立三量。緣於聖教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緣於所餘現比心得。名現比量。今助一解。即能詮教名聖教量。何以故。唯識云。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豈以小乘不信第八取信大乘緣教之智以為量耶○古師心境別明。陳那隱境從心不越二量。故不違也(文)。 二量章云。問。彌勒菩薩無著天親。皆立現比及聖教量。陳那天主後習於前。云何各二。答。陳那菩薩。取能緣心。以所緣境無過自共。此中自相即局付自體。共相即貫通餘法。緣自相心名為現量。緣共心名為比量。離此二外。無別所緣可更立量。故但立二。故理門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天主菩薩陳那門人。師資相順故。亦不立彼聖教量。取聖教之量。由教生故。若定心緣名為現量。以分明各證故。若散心緣名為比量。籌度比類貫餘義故。在攝境智別說故分三量。教境能詮故。從於智亦立量名。今據所生量唯立二。教從於智亦名為量。由此聖教名亦名二量生二智故更有異解。如抄中說(云云)。 二量章云。問。諸外道等。或立譬喻義准無體小量並何量收。答。隨其所應比量所攝。昨故自悟及以悟他量唯有二。實不增減(云云)(私書入也)因明疏上云。諸量之中。古說或三。現量比量及聖教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聲量。觀可信聲而比義故。或立四量加譬喻量。如不識野年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或立五量加義准量。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或立六量加無體量。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室。不見苾芻知所往處。陳那菩薩廢後四種。隨其所應攝入現比故。理門云。彼聲喻等攝在此中。由斯論生但立二量(文)。 明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證緣無者。聞謂比量。即緣名等云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緣名等生心中。解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言自在位後得智心說法聞法。並緣名句。說聽之心。雖緣教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自在位即許現緣。言現緣者現量。故如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惠聞思惠菩帶教緣故云共相。境即非現量若修惠中一向離教緣自相故。即通是現量(云云)。 康元二年二月十六日。私書入了慈信。 二十唯識疏下云。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皆量三聖言量○陳那以後。其聖言攝入比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知因明疏(等文)。 玄贊一云○若但聞聲可唯在耳。既緣名義便在意中。故瑜伽聞謂比量(等文)。  祕三(論二)云。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量(文)。 理門論云。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智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量諸門分別。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文)。 因明疏下云。又傳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至教量量云。非此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極成現理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言極成現量。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量攝故○因中言極成。簡隨一過。以大乘至教量是現量故。言量所攝。簡不定過。為如比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至教非現別有耶。為如非量。所不攝故。非別有體耶○又成立離比量外更有喻等量者。又大乘許譬喻量等非量攝故立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攝。極成比量所不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陳那菩薩以此量無過。但與立量。為相違決定因量。云現比量外無至教量。量云。非現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又成立離比量外無義准。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簡過如前。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等文)。 明燈抄云。 伽鈔第一云。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疏及九十三說。見知現量。聞唯言量。覺是比量。所受所證所觸所得者。或以鼻舌身三。及五識俱識意。并定心意。如次配之。此釋聞者屬耳及意。教唯意緣故。九十三說。聞是聖言量。亦不相違。或耳鼻身舌如次配。所受等四。其五俱時意。皆是知。總通此因。聞是聖言量。故耳在知中(云云)。 深密經疏上(玄範)云。問。若爾何故伽九十三聞是至教量。答。至教通聲及名句文。此四是現比量境故。伽七十三云。名是三惠境。故知。名句文通比境。聲通現比道理易知。是故耳根及以耳識。雖能現量不廢是聞。問。若至教量通現比者。何故理門唯經量攝。答。理問論。約彼多分及散心說及不自在位識緣名句。故比量攝。不約少分耳意二識及自在定心所緣聲等(文)。 問觀待因可攝親因緣法乎。 疏云。論二領受依處謂處觀待能所受性。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通能所受○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疏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同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後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引因。下此果中。但據疏遠不言親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論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文)。 別抄雖有四釋。不斷邪正也。 太抄云。疏答曰不然○名相通故。解云。此第一解○疏云。又解若親相待○此解為勝者。此即第二解○此解勝前解如愚意者。此中疏第二解即順論文。以論文中說觀待因中望任成得。若生及得皆有種子生現行故。云觀待因中通親因緣。於理為勝。又解觀待○故非此因者。即此中疏文更無別解。即重成前第一解○疏云前說正義○亦可此因者。此中疏文更無別義。重成立前第一解○疏中雖有二解。取疏者為勝。今觀待因疏相不了親者(文)。 翼云。疏前在義等者。即指前第二解。云又解若親相待等解為勝。又云前說正義至亦可此因者。前文未意觀待因不取親因緣。觀待疏遠故。取芽待於種亦得名觀待。亦者以親亦疏也(文)。 要上云。論二。種滅望諸法能為幾因。可為觀待牽引生起攝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合八因。唯無隨說相違(文)。 要決云。觀待因中下第八疏有其二說。一云此除因緣餘疏相待。疏相待。二云亦通因緣為觀待因。後說為勝(云云)若約後說。今此種說望現行法為觀待者。是即因緣名觀待因。若約初說此增上緣名觀待因。謂且如意識種子。望五識現為觀待因(文)。 疏七末(增上緣處)云。論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識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論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菩薩。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和為合。所立義成○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識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文)。 或生或住等文可准之。 問。牽引因望當遠果名實因緣歟。 別抄云。問。牽引因望遠自果是因緣不。若許成者。何故第七解四緣中。解因緣出現種因緣中。言能引次後自為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而不言引遠現果。又解種子第二義中。云緣生現果立種子名。此對同時現行方成種子。解云。引遠自果亦是因緣。而第七云引同時果。且約相顯故作是說。若不爾者。此牽引因總非因緣。如何得有親疏二因。論不應云業要遠習氣亦爾。又菩薩地十因二因相攝如何二因是能生因。故知。牽引因有親也。種子第二義云。依生現果方言種名。猶自果方立因名。此就相顯。亦不相違。(文)。 疏下云。論隨順處方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文)。 疏下云。論受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謂等五種識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鄰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鄰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種望生等非因緣(文)。 伽鈔十一云。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行如支善惡種子。遠生自善惡行。識支生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攝等(文)。 燈六論七云。論一切種子識。西明云。能引自類。及引同時自類現行。是因緣性。即自問云。若爾如何牽引種子為因緣性。解云。實非因緣。然菩薩地假名因緣。因緣類故。今謂不爾。遠望當現名為牽引。未潤等種自類相生亦是此因。故名因緣(文)。 疏七末論七云。論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是因緣性。述曰。謂能引次後類功能。顯自類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問越好間斷不次。便非因緣(文)。 義演云。問若陋越非因緣者。如何牽引種子說為因緣。解云。據實非正因緣。菩薩地說牽引為因緣類故。假說因緣(文)同西明意歟。 問。西明意今論牽引因對有為果故不得離繫果(云云)溜洲大師可許乎。 燈云。論習氣依處等者。西明自問。准菩薩地。依依牽引因引二涅槃。如何此論睛得果中不得離繫。此論種子對有為果故。五果中除牽引生起。不能親證離繫果故。此解不爾。今謂若約能引即取種子。菩薩地是。若據能證即除種子。此論文是。非此論中唯望有為。但種現殊。引證有別。各據一義故不相違(文)。 疏云○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經果是無為法。無為疏疏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文)。 祕云。瑜伽論云○又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為牽引因。釋曰。種能證涅槃之智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顯能證智(文)。 別抄云。問。牽引因得無為不。解云。不得。以種子為體。不生地無故。若爾大論何故言得無為。由聖道得無為。約遠展轉。非此因生(文)。 伽鈔十一故。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安住種姓○二涅槃界等者。即種姓望證二涅槃界智。為牽引因。不望涅槃(文)。 疏下文云。論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文)。 問。牽引因通已潤種子歟。 問。西明意以一種子望初自果色生起因。望後自果名牽引因(云云)可許之乎。 (又西明釋彼六因中等文牽引生起互相攝云云可許之乎)。 論云。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文)。 燈云。西明○又問曰。瑜伽第五。說業種子為牽引因。名言種子為生起因。如何此中約潤未潤開為二因。解云。又此二因通諸種子。如此論說。然尋伺地就相顯說。以業對疏故名牽引。名方生果親名生起。此牽引生起多義不同。或有處說近遠相對二因門。如雜集第四。無明望老死為引。無明望行為生故。或有處說名言業種為二因門。如雜集第四。無明望老死為引。無明望行為生故。或有處說名言業種為二因門。如尋伺地。彼論云。依習氣依處。由淨不淨業等牽引自體。乃至廣說。有潤種子依處。三界繫法各從種生。名生起因。顯揚同此。今謂此文說兼未潤已潤。名為引生。於生說潤顯引未潤。不唯業種已潤與名言對。故二論云。愛為能潤。種為所潤。故引經云。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或有處說種子能生異類自類二因門。如菩薩地離染中說。同法中無明等法。所有懷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等。為牽引因。無明等法名別種子名生起因。今謂此中亦約遠近已生已長故近。望於餘生生老死等即是望遠。故無記因中云。由各別種子種處稼穡差別而生為牽引因。即彼種子。望所生芽生名起因。又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非必異類。或有處說種對涅槃菩提人法二因門。如菩薩地清淨因中說云。今謂此中亦兼未熟及已熟位名為引生。說攝受因親近善土。聽聞正法。諸根成熟。名攝受因。次說生起故由成熟(文)。 祕云○瑜伽論云○又於現法中○為牽引因。釋曰。此望出果通近及遠(文)。      遁倫記第十云。於現法中無明等法乃至為牽引因者。泰云。現在無明行熏成種子。以此種子。望未來餘生生老死等。遠牽引故為引因。若現在愛取有望生老死。為生起因(文)。 燈云。論菩薩地說等。本釋云。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牽引種。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初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西明云於六因。諸因緣未潤未成名牽引種。已潤已熟名生起種。要集云。有說順前違後。有釋順後違前。然云有釋於理為勝。今謂不爾。准西明釋。六因俱通牽引生起者。即牽引生起二種何殊。若云望果位分二因緣種。正生現果已潤熟故名生起種。即此因種後自果。未潤熟故名牽引種。由此俱通者。引說亦非。准此即應生起在初牽引居後。又不可有潤望果遠近說分成二。前文自云。未成熟位。謂能牽引遠自果故。已成熟位。有生起近自果故。故知。牽引牽引種。生起即生起種。違彼等文不可更分。彼後文云。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者。意說。已潤之種。卻說未潤之時名牽引種。未潤之種影論。若潤已去名生起種。云彼六因皆攝在此二位中故。據談其體。只是未潤全名牽引種。已潤全名生起種。故不違後。然下論釋尋伺地文言生起因。與釋菩薩地文有別。彼文不約潤未潤分。但據親能生自果者即是生起。不為一例(文)。 常記云○案本疏○(如疏文)(此意六因言總意別實彼二種各攝五故)測云。牽引亦攝六中未熟。生起亦攝六中已熟(此意二種皆通六囿。一種望果通生熟故)集云。今謂測釋於理為勝○會前出體因緣種體。望果位分二因也。謂因緣種生同時現熟名生起。即此因種。望後自果未潤熟故。名牽引因。由此道理。生中有引。引中有生故此為勝(此會不然。種體雖一所望各別。生熟二門不交雜故。猶如一是隨體長短不雜會。取基釋於理為以不違教。深契理故。具如本疏也云云)。 論云。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文)。 疏云。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述曰○即是合六引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文)。 伽論第三十八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文)。 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 鈔十一云。論諸解牽引因一切種子望手自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文)。 又云。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引因云由淨不淨定。熏習三界諸行。於三界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增上緣。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等文。 十因章云。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受取有三名生起因(文)。 問。引發因可引異性果乎。 論云。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文)。 疏云○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文)。 燈云。論引發因。本疏解云。必是同性望後勝品。性論則狹。界論則寬。西明云。但顯隨同類。未必同性。要集釋云。有釋意者。三性種子。隨能依識成無記性。雖性不同。然相順故能生善等。問。此言隨所依識成無記性。雖性不同。然相順故能生善等者。為善種依識名無記故。生現善法名相順。為生異性名相順。若生異性違諸論說。若還生善此即性同。如何得言未必性同。故前第二云。因俱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等(文)。 別抄云。問。此發定異有何寬狹。解云。定異寬引發因狹定異通異熟。然約界地狹引發唯性同即引異界。由此下文引發不言得異熟果。問。若引發因唯約性同非異性者。如何得有非因緣種解云。若論種子具有親疏。若引發因唯約同性。由有業種。即非因緣。各據義異。亦不相違(文)。 十因章云。然言引發者。若清淨法之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為唯善性。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既言於勝品亦得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無漏。通有無為。定唯善性○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非為也。果性同前也。亦可無釋也(文)。 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第三無記法十因者。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此發因。因果性同(文)。 周記云。章(既於勝品上至三性俱善等)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可(文)。 或本云。章何妨三性俱能引果者。今菩薩清淨因引果者。名引發因。前文便故。便菩薩三性各各自性名為引發。非是三性總為善因(文)。 又云。章亦可無此釋者。前來所說。三性之因。并能與彼勝三性果而為其因。論言得與勝為因。故今不許者。不約三性互得為因。論中但勝同類故。不言異類(文)。 要云。六十六明有因法云。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勝。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發因。引發因論不說得異熟果故。此是望定別因等。隨其所應異熟因。對漏別果假立引發因名。疏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說故(文)。 周記云。樞要對滿果滿因說故者。諸引業。親引起總報名為定異。滿業異此立引發名(文)。 賓記可見之。 疏下云。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述曰○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異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文)。 或本云。及引現行異性種(文)(太抄雖依此本。諸本多以姓字也)。 伽論三十八云。從無明支乃至有支。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引發因(文)。 疏下云○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等(文)。 蘊云。問。牽引生起有業種故。理即不違。其引發因下不說得異熟果。此中如何說依增上攝引發耶。答。引發因中。亦說現引起現及得無為。此皆增上緣攝也。問。彼論意說十二支設得無為。雖是增非是有支。何以為證。答。如有支中無是望不善業。愛望取等。既是同類相引亦是引發因攝。故知。彼論問答無違(文)。 問。大乘意識滅法可待因乎。 問。西明意霜雪望青葉為相違因(文)。 溜洲大師可許之乎。 疏云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述曰○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文)。 祕云。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答。如疏及俱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且如因明四相違。有義破云。若言與彼相違為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為因。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等而為果故。相違即因。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為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為果者。既云與彼當應生法而為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為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住等。而為因故云與應生法為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從疏正。文如燈引(文)。 燈云。論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者。問。相違因以何為增上果。要集云。有說。章云如霜等與青葉等為相違因。黃葉為相違果。西明釋云。即由霜故。令青等不生即相違果。又云。由霜等損青葉故。令青葉等失緣不生得非擇滅。霜為違因。非擇滅為相違果。今謂二釋俱難。何者若青等不生即相違果者。不生者是何法。若彼青等不生即無體法。如何無法與有為果。又不相違因云。○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不相違因。不可無法與有為因。若云青等失緣不生得非擇滅。霜為違因非擇為果者。亦不爾。若望非擇還是順因。不可與青等為相違因。別取非擇為果。又論釋。因順益義。緣是建立。故知。不與不生住等為因。若云望不生住等是順益者。復不得云相違因。又無體故誰為果耶。問。若爾相違誰因果。答。今謂本釋取黃等為果。即黃等因。若爾相順何相違。答。此言無過。如四相違因與相違法為因故。菩薩地云。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是故此論總說十因得增上果。望義別故(文)。 十因章云。若方隨說因等者。十綿皆提業釋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問。相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耶。答。不然。但與黃葉為因。不與已滅青等為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黃葉是(文)。 論一云○若言是動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文)。 燈二云。問。何以得知大乘相不待因。答。大莊嚴云。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故。量云。許是滅故。如無為滅。唯取有為動滅為宗。以餘滅為因。隨取少分故亦無過(文)。 伽論三十四。伽鈔第九。委釋之可見之。   大般若經第三百四十八云。復次善現若菩薩摩訶薩。如是觀察緣起法時。不見法無因而生。不見有法無因而滅(文)。 量勝王經第三滅業障品云。善男子。一切諸法從因緣生。如來所說異相生異相滅。因緣異故。 疏三云。經善男子至從因緣生。贊曰。初釋難後引證。此釋難。雖前後生滅。一切諸法而由因緣力故生。由因緣力故滅。此但舉因緣生。必定有因緣滅。故影略言不說滅。雖滅不待因據見生說。若未來生應落謝。應能感果。由懺因緣令彼不起。亦名為滅。即待因滅也。經如來所說至因緣異故。贊曰。此引證。一切如來皆同此說。故云如來所說。相謂體相。異法體現生異法體滅懷。如明生而闇法。有能生因緣能滅因緣(云云)是所以義。所以有異故。懺法生善法生不善法滅(文)。 太抄(論四之所)云○若大乘對法論。說斷惑法。且如斷惑唯斷惑種子。善心起時現行惑已無故。又問。如何斷惑。過去惑已滅。未來惑未生。現在惑不住。答。即由如是如是聖道現前時。則由如是如是惑種。更不引生後念種子。後念種子永不生故。名為斷惑。聖道未起時。惑種常相續故也(文)。 問。尋伺地所說生起因明業種歟。 論云。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文)。 伽論第五云。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又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施設生起因。所以者何。由欲色無色界繫法。各從自種子生。愛名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閏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當得生起。如經言。為業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是故依有閏種子依處。施設生起因(文)。 伽鈔第二云。論文但有染淨二因。略無無記。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內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為自性。去果遠故。此文唯依雜染種說。說淨不淨業引內外果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說。唯識寬通。有閏種依體同習氣。但成熟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說唯說染。染中唯說業不說名言種。乘前以說故。亦應如唯(文)。 倫記云(引伽抄許也)。 真空疏第三云。論依習氣因依處至施設牽引因。述曰○今依此文。唯取業習氣為體○論依有潤種子因依處至施設起因。述曰。此下第四文。有說三界生老死等名言種子。此種子及行支種欲得果時。由愛閏故自果也。由當地無明行先所引故。言先所牽引等也(備如是說)引證中。此有說感生因者前牽引因。生起因者。取愛取及不閏名言種子(備如是說)有說此經文隨增而說也(測如是說)(文)。 伽論第三十一(聲聞地)云○生起因者。謂若領受諸無明觸所生受時。由境界受。生後有愛及能攝受愛品癡品所有諸取。由此勢力。由此功能潤業種子令其種子。令其能與諸異熟果。如是一切名生起因(文)。 瑜伽論第五十文云。復次依種子緣依處。施設因緣。依無間依處。施設等無間緣。依境界緣依處。施設所緣緣。依所餘緣依處。施設增上緣。復次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繫果。依土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復次順益義因義。建立義是緣義。辦義是果義。雙建立因有五種相。一能生因。二方便因。三俱生因。四無間滅。五久遠滅因。能生因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俱有因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如是耳等於所餘識。無間滅因者謂生起因。久遠滅因者謂牽引等(文)(私書入了)。 問。三性真如可攝離繫果乎。 論云。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文)。 疏云。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相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文)。 蘊云。論三者離至善無為法者。謂虛空等雖是無為。以善言簡不動。想受有永有暫暫伏惑得亦名離繫。自性離繫故。此解不然。違此論文。要現起道斷結得故(文)。 太抄云。疏云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三性真如為果者。此諸無為皆是離繫果也。此中意說。若假實別論約詮門者。即於真如上約斷煩惱中名為擇滅。擇滅中分出不動想受滅。今者唯約究竟斷惑所得不動想受滅無為○其虛空非擇滅不是離繫果。論文既云。斷障所證善無為。故此以上皆約顯。若攝假從實。前五無為皆是三性真如體也。即此真如名離繫果。若據實而言。其真如體唯是善性。若約詮顯。即名善法下真如。不善法下真如。無為無記法下真如也(文)。 忠安記云。論斷障所證善無為者。又基說。不動想受滅三性真如為體者。不動等三其義可然。真如不然。所以者何。真如本來非離顯故。若謂如說無住功德以所依真如為體故者。此即應但真如為體。不應亦通擇滅等三。然約斷障所證義。以擇等為體性者。何開真如(文)。 問。法士用師意根依處可得士用果耶。 疏云○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各和合·不障礙十依處得(文)。 祕云。疏云十一依處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脫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答。疏前解士用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數紙。即自鉾楯。故定脫略。既加根依合十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詳曰。不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疏遠。故後二師明士用果。而皆不施所緣緣得(文)。 疏上文云○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而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文)。 然大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 疏云。論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少分(文)。 又云。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述曰○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文)。 下文云。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述曰○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文)(次文如下引可見之)。 伽抄二論五云。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說。若依初義。即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云云)。 西明疏云。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釋士用果。准下論文自有兩說。若依初說五依處得○若依後說十一處得。謂領受·習氣·閏種·及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和合·不障礙。不取餘四以無力故義顯可知。或可十二加根依處。無文遮故(文)。 文義記云。言士用處言顯諸依處等者。基說。初師五處領受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處。後師十一處得。謂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測釋。一云說同前。或可後說十二加根依處。觀解初師唯四處得。更除作用。以非主故。後師十二義同測釋。下語文但除所緣緣故。或加障礙。範云。初師五處後師十二。寂云。初後二師皆無所緣故。心心所法非士用果體。證曰。初師五處後師十二。不應除根及作用故。不合加彼障礙依處。前准可知。境界依處無作用故。不得士用。望根無間領受等故。心及心法士用果體(文)。 問。法士用師意依境界依處可得士用果耶。 祕云。有義十三(如次上書之)。 三身章云。依前諸因得三身中。因緣生者。等流增上。或是士用。或非士用。增上緣得可通四果。唯除異熟佛果無故。餘二緣得定有增上。必無離繫。等流士用或有或無。自類勝品者有等流。餘相望非有。彼勢力得者有士用。餘相望非有(文)。 餘文皆如次上。 問。論中釋瑜伽所餘依處得境上果文有二師說。且初師意。若不言顯諸依處者。有太寬太狹過(云云)太狹過如何釋之耶。 疏云。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述曰○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受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故也(文)。 蘊云。疏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等○問。此中應言士用依中亦有不得士用果。何言領受耶。答。疏下文中。士用依處無所得士用果者。不可言士用處也等(文)。 太抄云。今此文亦應言士用中亦有不得士用果。疏中言領受依者錯也(文)。     翼云。疏領受中亦有不得等者。即顯領受中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即是士用果也。問。此如脛待足亦是有往來。士夫之用何不取之。答。不然。士用果者。有此士用。能感當果可名士用。此待足等有何果可感。故非此果(文)。 肝心云。文領受依處至如脛待足等者。東抄云。約人士用得士用果說。即顯領受有得士用果。是有不得者。若領受中皆得士用果。即脛待足等不得。此依處說攝盡。故知。此中有得不得(已上文)。   疏云。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文)。 又云。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得(文)。 問。士用依處中可有不得士用用果乎。 論云。士用處方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貪說(文)。 疏云○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文)。 太抄云。即於士用果上義說為增上果等也(文)。 疏上文云。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文)。 義蘊太抄(如上書之)。 問。清淨相違可得異熟果乎。 要云。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作諸根成熟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為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品相違因。即是雜染因故。得異熟果。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以清淨為果故。無異熟果(文)。 要決云。文或此皆至無異熟果。解云。興公判云。雖有二說。或解為勝。無處說言攝受相違二因得異熟果故。望清淨果說淨十因故。又本章云。唯得清淨之相違因。因唯有漏。果唯無漏。太賢師云。樞要清淨相違。即雜染故實得異熟。依雜染因。論且不說非也。彼雜染法。若望異熟非相違故(文)。 十因章云。清淨等十因者。言相違因者。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因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為非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文)。 廣章云。其清淨相違因者。唯得清淨之相違因者即因也。因體通三性。不善有覆等唯有漏有為也。果法通有為無為無漏善也。或可有即因。因體唯淨。果通不無記性也(文)。 燈云。問。相違因即染善。云何不說得異熟果耶。無間滅依及根依處。俱通三性。何故攝受不得異熟果耶。答。無間滅依及根依處。并相違因。俱是現行。異熟果者。約望種得。問若爾如何名有異熟。答。據實能有名有異熟。去果稍遙不說得之(文)。 伽論三十八云。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雜地因(云云)。 嘉吉三年(癸亥)十月七日於社頭西雜談義屋下□分之扃終寫功果。沙門專(年二十八)抑去九月十六日付河上五箇開相論事沒落之方眾引率豐田井戶等群勢。上責於彌勒院之門外致合戰。遂而坊舍放火。于時北風厲吹。餘炎覆南仍光林院太興院等。一時成灰燼訖(同筒井十巿箸尾高田令沒落畢)同二十三日。日野一品殿等。奉引立五性院宮。搆皇居於中堂。率百人群百勢。楯籠中堂并西塔釋迦堂。同夜押寄禁裹。運取三種神祇。燒拂皇居。然而欲奉捕帝。帝著羅為女姿。竹裹中納言奉負之。奉入近衛殿。次日奉成行幸於伏見殿。同二十五。仰時之管領4山(德本)可令誅罰逆徒之由被下綸言。仍管領命山門使節。令責彼兩所逆徒。散散成畢。則奉搦五性院宮。同二十六日。奉返入三種神祇之隨一內侍所伏見殿。神璽寶□未見。同十月二日。於日野一品山門而誅之。子息宰相中將為始。於六條河原。六十餘人被斷頭畢。為希代不思儀之門。因筆記量之者也。 夫神璽者。為帝都之寶物。朝庭之重寶之處。去嘉吉三處(癸亥)九月二十三日內裹回祿之。時凶賊奉取之結。爰長祿二年(戊寅)北野宮為國賊滅亡。仍神璽宇多小川奉相傳之。去八月二十八日御南著東北院御兩宿。同晦日御入洛畢(十七箇年之間田舍御沈淪)。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目次 四緣段 即無前過 此義雖勝 三業段 不動業 法爾業種 望生現果 十二有支上 識支體 雜亂體 現起報受 發業無明 輪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目次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 四緣段 問。疏中即無前過但有後失(文)祕師如何釋乎。 疏云○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文)。 祕云。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分相緣。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緣之過。若言自見得自緣者。二者即有心自緣妨。如刀自割。今有第二自緣之妨故後失。非前疏中別有二過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相緣故。今許自證得緣自見。無見相望闕同緣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緣。望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緣過。相分見後故名後失(文)。 蘊云。疏許說自證分○但有後失者。今說受自證分與餘分同緣。受見即無不同一所緣過。以受見分不與餘見同緣。於受便違。下論勿見分境不同質故。此為後失也。又解云。既許自證緣。受見分即無一心等見分自緣之過。受之見分既不緣受見。仍有不同所緣之失。雖有二解。後釋為正(文)。 太抄。義翼。肝心等釋。可見之。 祕第二云。疏上座部等者。按婆娑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不知相應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理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緣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報不同一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文) 問。疏中釋果位心心所相緣畢。此義雖勝然稍難知(文)祕師如何釋乎。 論云。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遍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文)。 疏云。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濟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文)。 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能或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之見分。不自緣。 祕云。疏此義雖勝然稍難知者。問。難知理何。答。以無同一所緣義故。何以無耶。答。心王緣彼所變似見。必所乃以能緣心見而為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緣耶。問。心王所緣託自心變。何得不同。答。而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緣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為質。質似不同。云何王所同一所緣。若以相似名為同一。理雖可爾。然本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緣相似名同名為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文)。 祕下文云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等者。如燈及疏具明之。有義斷破西明第四而自問云。可許三分能緣餘三。如何自破便同小乘大眾等義。解云○今變影緣故不同彼。無自緣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說同礱一境耶。故知。如受緣想見分。想見即能就影自緣。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說名同也○詳曰○若以相似名同可爾。而云見等變影緣。明所緣同。前疏已斷勝而難知。難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云云)。 疏二末云。論同聚心所亦要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述曰○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體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應。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云云)。 祕云。疏設佛鏡智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過也。謂有難云。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見既別。如何心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疏似一一自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而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疏自緣妨云。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云云)。 蘊云。疏此義雖勝者。見分同緣質故難知者同令自緣故。 三業段 問。要集意以上界生得散善從定名不動業(文)燈師可許之乎。 燈云。論諸業謂福非福不動等者。准雜集第七云。不動業者謂色無色繫善。問。何故色無色繫名不動耶。答。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非色無色繫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是故偏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為不動。本疏云。如資下業生五淨居非移轉。故此解非。論第二釋云。又定地攝故說為不動。本疏云定能住於一境故。此釋為勝。西明釋云。雜集初釋就任性業說。若約勝非無移轉。後說上地散從定假名不動。今謂不爾。豈欲界業不遇別緣雖任性業。亦別趣處受耶。若爾總不定。何得有定受。又復五趣應無定異因。若爾如何瑜伽雜集等。俱說定即各別感五趣因果。若許遇緣方別趣受。無緣不別。與上阿殊不名不動。有解釋云。熏禪同地。但非異界地故名不動。要集云。有解為勝。今謂不爾。豈欲繫業於異地受耶。亦同地趣不定應同不動若許異界受。即異地漏隨增。亦別界別受。違諸聖教。故為不可。又云。雜集後解但云。定地攝故名不動業。若定若散皆定地攝。不可難言散善非定應非不動。今謂不爾。若許散善非別處受。自性不動。何須定攝。若許別處受。何得名不動。若云以定不動從定名不動。亦應定俱名為修惠。聞惠從定亦名修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許散善 定攝故名為不動。即有覆無記業。亦應名不動。同定地攝故。問。許業異熟移轉異受。如何十因立定異因。答。非說諸業皆名定異。皆可移轉。但據總報定業界地趣異。立為定異。不定別報。許移轉於異趣受故。同地總報不妨異受。如生淨居。故雜集云。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不說引業。又圓滿所得異熟有共不共。如鹿王膊師子臆等。為共通善惡趣故。頂肉髻雙佉大通人天趣。立定異因。轉餘受業。各據別義皆不相違(文)。 疏云○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善業。以上善業別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文)。 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小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異熟。及順五趣受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 疏云。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宮者。處餘凡聖皆無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為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名不動。即通一發。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 對法論第七云○不動業者。謂色無色界繫善業。問。何故色無色界繫善業名不動耶。答。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轉得餘趣異熟。非色無色繫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是故約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為不動。又定地攝故。說為不動(云云)。 鈔六云。二釋如唯識及第九瑜伽抄。此中色無色業界地決定者。此除中有謗及五淨居。并自在天處。餘一切地定故。此中轉者。必上極邪見謗涅槃除所資下業。必勝無漏種熏修。餘任運業不能轉故。不同欲界汎爾。隨依何品諸業皆轉動故。凡位持經亦能轉易。況得聖道。又處可轉趣地不可轉。豈欲界業趣地轉耶。此解不可。或從多分。下三定業不見轉故。其定地故因成不動。生得善相從亦名不動。定時故(文)。 問。正義時意可許法爾業種乎。又五淨居天有法爾業種乎。 問。離分段生死可有變易生死法爾業種乎。 問。七地以前分段身菩薩生他受且淨土之時。離穢土業種名言別可有淨土種子乎。 論云○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文)。 別抄云。問。聖人不造新業。第三果人。資下故業。生五淨居。何故不有法爾五淨居業。而資下業以為上緣耶。解云(文)。 疏八末。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生第四禪下天業。一地繫檄。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 義翼云。問。當生淨居之時。為取無雲等名言種而生淨居。為取淨居本有種子而生淨居答。唯取無雲等天業。及俱時先名言種而生淨居。淨居更不別熏五淨居種。聖不造新業故。其無雲等三天中。新熏本有種子。或可合用。可思之(文)。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九云。問。昔不得上界定人有本有種子。何故不修增。答。雖有法爾本有種子非增強。若熏新熏種子時。方成增強。所以不言法爾種子之熏增也(文)。 演云。論二之所。論熏令生長者。意云。新熏種名生。本有種子名長。又云。初熏名生。後數數熏習令長(文)。 肝心云○長者法爾種子也。故西明云。新熏名生。法爾名長也(文)。 瑜伽論第九十三云○由此前際後際無明增上力故。如前造作增長諸行。由此新業熏發識故。於現法中隨業而行(文)。 最後疏第三云○即所起業新熏不善令境。本有不善等令長(文)。 圓弘師意二云。問。未聞不善及善有漏而非異熟因。答。諸聖教就粗相故。善有漏等是異熟因不熟。大乘甚深細相道理而說。亦有所餘是善有漏及不善性而非異熟因不熟。謂無始法爾善惡種子。依是同類因新生等流果。而非異熟因令報差別(文)。 瑜伽論第二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文)。 鈔一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等者。護月云。種子本有。由新熏發方生。故名為新。此文為正。難陀云。此說名言本識新種無始新熏不能自得異果。要由淨不淨業新熏招業方乃能生。故名為新。護法解云。名言種子舊成。無有支熏不能得果。新舊合用其果方生。望業招集新名。非名言種無始時無要熏方生故。名言種無受盡相。後數逢緣數生果故。有支種子名盡相。有類歇故(文)。 五十二義釋名(青丘大賢撰)云。第三門答。幾法爾幾新熏。答。初具二種。第二有說亦具二種。有種此唯新熏(以後為勝論說此是有受盡相故也云云)。 顯揚私記一(淨達)云。戒賢論師云。新所發業。或資法爾惡種子。或資先作善惡種子。若資法爾業種子者。即以法爾種子為異熟因。以新業種子為助伴緣感異熟果。若資先作善惡種子者。既以所資種子為異熟因。法爾種子為助伴緣感異熟果生無漏法。准此可解。護法論師云。新所作業無有不資法爾種子故。能資所資。並作異熟因感異果。雖有二解。西方諸師多存後解(文)。 別抄(論三)云。問。無始時來界界是因義者。於中有業種不。若有應非因相。若無如何不攝解云。總攝生類果因門所攝。善惡業種能感異熟果業種所攝(文)(無始言攝業種故有法爾業種歟)。 法相要覽第四云。問。生淨土有別業名言何。答。有說。無別業名言如淨居也。能結煩惱無別也。問。以無始來不生淨土故無別業名言者。無漏法亦爾耶。答。迴下天業生淨居。迴三界業生淨土故無別。無漏者不迴有漏故。有別法爾種。問。淨居聖方生故無漏法爾者他受用身亦可爾。答不爾他受受用土唯變易報願力生故。和上云。淨居不還方生故。迴先果業名方淨土凡夫造新業故。有別法爾。然能繫煩惱無別如五趣。名言別而煩惱唯一也(文)。 文義記十末云。大唐三藏傳西方解云。第四無漏邊際定力資欲色界舊有漏善業得變易報無漏之報故者。無漏無報隨轉理門。如何有漏能感無漏變易。既許一切有法爾種如何不許變易本有法爾種子。故知。此報執未為中道(貞觀已前涅槃諸師多作此釋)今承大唐三藏習護法等菩薩正宗。即感分段現身。舊業由四根本無漏後得業緣事。分別邊際定願所資感故。轉感勝妙細變易生死等(文)。 顯幽抄二本云。問曰。此變易身。為離卻分段身別受易。為不離分段身受變易身耶○答曰。此有二解。一云離卻分段別起主易者○第二解云。亦不離分段身上受變易。但是入無漏定願力資舊分段故。業令殊勝故。即轉粗惡身。成光潔之體轉有限作用成無限功能也。即不離分段生死。受變易生死也。即由無漏有分別業定願力也。難若爾者。如何舍利弗。得受記當作佛號曰化光如來。如何燒卻分段身別受變易耶。答曰。不爾。此舍利弗。但是化一個粗分段身梵燒也○此二解之中後解為勝也(文)。 文廣可見之。變易別盡生之沙汰。可用此釋也。 問。第八識名言種子熏世可生現行乎論云。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文)。 疏云。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文)。 祕云。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有義問。親因緣種熏時望果。為定別世如異熟種。為亦許同一期身世。答。疏云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二云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故。而立命根。說依親種生第八識一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種義即不成。所引所生世有異故。自種生果。雖無有盡。隨業可說一期別故。若爾與業種子何故。說有盡相無盡相耶。解云。業招生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壽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若受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緣。終不更能受於果也。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為一業引生一期果。後逢緣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無生果一期功能名無盡也。詳曰。觀有義意。取後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剎那分位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果。與能熏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念有二現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種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皆得名為二取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剎那世並業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可不同。疏據斯義說言同也。不爾論云性同易感等徒為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理為未可(文)。 疏云。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述曰。若彼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應。第六識莫緣第八見相○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慮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生空等相種子。非是能熏生彼第八與現相見分種子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彼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可知(云云)。 疏云。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如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有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境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解是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見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云云)。 上文云。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者。有義兩釋。一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緣彼相見分種為親所緣。即彼所緣。由由能熏引。故說能熏是彼所緣。雖現與種二相不同。體類同故。二云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緣。能熏七識是疏所緣是彼引故。如是二釋。皆成所緣。然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緣義者。此亦不然。如此疏緣何成緣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非無。何不說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緣。第六遍有熏五七種。論不說者。但略故也。諸人不說。乃說熏彼第八相見。前後校行。既許里數.詳曰。披論觀疏云實無違。有義初解乃非教。論云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帶己相是所緣緣。八緣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云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緣似彼疏境。疏境方名疏所緣緣。不爾因合得所緣稱。豈以體類解所緣耶。又言前七識無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為難。設避引因與果同世。今有此生作業過。餘非業等既無斯失。何意不取。又既疏緣生何先。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緣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緣義。近遠雖殊俱隔故。又觀疏意通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為八所緣。但以論有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說。今既局斷故為難據等(文)。 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緣相。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種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疏報緣緣。第七見分緣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為自證緣。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生故現第七為八自證疏報緣緣。第六准知。文疏中云。六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種。得為五切所緣緣也。疏以說訖。何言正說。論文不悉。恐行踰邁。疏應作四句等者。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緣八見相雙熏二種。若緣餘心心所無為二俱不爾(云云)(私書入畢)。 三類境私記中卷(明憲)云○問。阿賴耶先業起起已無動轉。然何今剎那從種生耶。答。彼約業種引一期果。謂隨先生善業力引一期人身。異熟識體起已。更不動轉增減。若據名言種子念念熏成念念生後後識展轉不斷。譬如燈焰隨炷不滅。而有念念生滅之義。是義是攝前第二云。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因緣即名其種子也)二於後法中為彼能得生殖彼種子故(增上緣即業種也)意云。若名種子者。轉識現念念熏故云現法。若善惡業現行力。當果種子令有勢力故。可生當來異果。故云後法中等也(文)。 十二有支上 問。識支體第八識之義引何文證之乎疏云。三識支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賴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諸種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文)。 祕云。疏又云至之所緣逐者。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種逐彼識也。問。言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種子。復為當來六處種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爾。如何能證是第八識。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諸種子故。後際種子可為隨逐。中際之種若非賴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文)。 蘊云。疏又云又即此識○等者。今言。此識謂本識種。言隨逐者。由識為緣引當色名故云隨逐。乃至受隨逐觸為例亦然。今言此識為取。今識之能為取當識之種。答。種雖現世實是當來識種。若今識種。與當名色即無緣義。云何隨逐。問。言此識何知即是第八識耶。答。若轉識種即入名中何得更言名色隨逐。有云。識持名色種名為隨逐。由此證知是第八者。其理不然。乃至觸支亦言當受之所隨逐。豈觸支等持受種耶(文)。 太抄云。疏云又下文云即此識○隨逐者。此文意說由現行第八識能含藏諸種子故。即說名色六處等。觸受等種之所隨逐。隨逐第八識也(文)。 伽論第九云。即同現法中。說無明為緣故行生。行為緣故識生。此識於現法中名為因識。能攝受後生果識故。又總依一切識。說名六識身又即此識。是後有名色種子之所隨逐。此名色種子。是後有六處種子之所隨逐。此名色種子。是後有觸種子之所隨逐。此觸處種子。是後有受種子之所隨逐。如此總名於中際中後有引因(文)。 問。雜亂體名色支如何釋之耶(又通三性義引何文證之耶)。 問。付本末因果第二復次意受支如何釋乎。 疏云。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或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種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文)。 祕云。疏通二種者。按彼論云。前六受取有三。說為因分。後二為果分。所餘支說為雜分。所以者何。有二種受名為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為緣因受。二謂現法與受為緣果受。此二雜說。釋曰。謂受種子。以觸為緣。後際現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起報受為緣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問。識等五支皆通因果。何偏說受。答。識等五支唯取種子。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故於受中通說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現言生後支。故不為例(文)。 義蘊意同之。瑜伽第十文。如祕所引。 伽抄第四云。前六及愛取有為因分等者。由受為果。發潤生惑為因之位。說從觸生兩際既殊故。獨名雜。又為果在當生。為因在種子。兩際既別。他生生他有異。餘即不爾。皆純因果。依於本末辨因果故(文)。 遁倫記云。問曰。識等皆通因果。何故偏說受雜因果名雜分耶。解云。識等五支。唯知種子故。前四支唯明因分。從受生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起。於受中通說因果(文)。 疏八末云。論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緣潤當生之愛。取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論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文)。 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居處受。亦為愛緣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疏緣義(文)。 祕云。論彼愛亦緣發生地者。此文來意。如疏已明。有義彈論云。然此門護法煩文。彼受既非受支。何事須此門。詳曰。按瑜伽論。十二有支。分因果雜如前具明。受支名雜。以觸為因。名為因受。與受為緣。名為果受。前際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也。豈容無義徒致煩文。以凡陵聖竊為未可(文)。 論四云(經部救)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文)疏四末云。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亦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等(文)。 問。欲界所繫分別煩惱唯不善性歟。 問。內法異生不放逸福不動行之時無明通有覆之義。引何文證之乎。 又緣起經此愛及取由信攝伏(等文)愛取者分別俱生何乎。 問。安養相知足業無明所發歟(又外法異生造彼業之時無明有覆歟)。 燈云。問。正發行支唯見無明。發三種業各何性耶。答。外法異生。於欲界中發三種業。皆是不善。此論第六及雜集論。皆云欲界分別煩惱是不善故。又緣起經下卷云。外法異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種轉異無明。即起欲界不共相應。纏及隨眠故是不善。發初靜慮行支無明亦是不善。是欲界故。已上諸地發行無明。即是有覆。定地攝。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發行無明可通二性。不放逸者。發行無明即唯有覆。問。准何得知。答。准緣起經。云外法異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種轉異無明。既由非理作意引生四種無明。明知不善。又由外道迷生死果執為涅槃。起不動行。所起無明。與邪行為依。方起彼行故是不善。內法異生發非福行。亦唯不善。非有覆惑能發非福不善之業。若不放逸起非福業。雖無明發。不能為緣招三惡趣。故非無明支(文)。 論六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業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文)。 疏云。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嗔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對法論第四云。自性不善者。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復云何。謂欲界繫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文)。 疏五末云○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文)。 五蘊章云。問。有覆性云欲界色聲不通有覆者。何故雜論說謂欲界繫俱生煩惱發惡業者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不令有覆定不發業。若有覆惑不發業者。但應總云能發來者定果不善。何須惡字。雖緣起結云欲界有覆於發身語。無勝功能不遮劣故有依此義。云色聲二通有覆性。今謂不爾。發染身語。必論勝能。有覆性劣。故不能發。又唯識第五云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性。既云不發業者。是無記性。明發業者定成不善。若爾雜集文如何通。答。簡發善業故。惡字簡故。若云有覆不發業應但云發業者定是不善。應除發善業惑唯不善故。若爾上二界。應一同不發。以無能發不善惑故(文)。 燈云。內法異生若諸放逸及不放逸起福不動所有無明。一云有覆。信為依故。故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認為依乃造斯行。於生於死起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故內法異生求善趣生。雖不能了彼生死苦。是於生死起定信故。又復求生知足淨土。亦是生死由定信故。攝彼無明是有覆性。一云若放逸者起於福行。通有覆不善無明所發。以放逸者當感惡趣。經唯說彼不施逸之者。造非福行不感惡趣故。如何不起不碚無明發於福行。即諸但求人天福樂放逸之者起不善。若求知足希見佛等即有覆發。此釋為勝(云云)。 論五云。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相應不善性攝(云云)。 又云。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云云)。 論云。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 論六云。此十煩惱何性所攝。嗔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業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行不障善故(云云)。 燈云。當知俱生○不發惡業。問。若爾何故全界煩惱皆能發潤。答。有二解。一云約總說。二云此據觀發。無記不能。若通助正。全界能發。此解為正。 緣起經上云○復言世尊。何緣界愛取二種。不與非福福行為緣。世尊告曰。諸有現行前受非愛境。境增上力故。發生欲愛起不善根。造非福行。一切皆由於因於果。非福行中不知過患。彼由樂有過失故。或由加行有過失故。起非福行。如是意樂加行過失。唯用無明以為勝緣。非境愛及不善根。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於生於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於因果及福行中。不知出離。求可愛生造斯福行故。此福行亦唯無明以為勝緣(文)。 復言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 疏八本云○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蘊云。疏緣起上卷至有覆無記者。此證欲界發善行。無明通有覆也○問。彼文但言欲愛。云何以此證無明耶。答。由不了彼善彼善趣等苦。而生愛善故定有癡(文)。 太鈔云。若由欲愛○有覆無記者。問。此持戒比丘所起貪等。為先是不善性。後時由起慚愧故。即令前所起不善貪等。而成有覆性耶。既是善性。如何迴不善性而成有覆性。若先起貪等。自是有覆性者。如何乃至言猶起信等耶。更問(文)。 演云。問。此持戒比丘○(如太抄)答。由信慚等伏不善貪等。令成有覆無記性也。若先無記更何謂伏。若不迴不善貪等。成有覆無記。何用起引信。為進退兩邊。伏迴為勝(文)。 疏五末云○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二性等(云云)。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六目次 十二有支下 如下無明 又據不善 復依迷外 生引同時 定世破邪 既云令感 豈以無漏 雜彼煩惱 皆體非漏 愛取因緣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六目次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六 十二有支下 問。不善業與能發無明同時歟。 燈云○問。福·不動行既非癡俱。云何論會雜集論說無明與行為因緣者。依無明俱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答。此亦無違。說無明俱名業習者。因中說果。當起現思為行支故。又據不善。非福·不動。問。非福不善正見惑發。正起行時。與何惑俱。若與見惑俱。還應重發。若與修惑俱。任運非猛利。答。二俱無失。設與見惑俱。亦非重發。正造行故。餘後起故。若與修惑俱。由見惑引。與無慚等俱。故成不善(文)。 裹書。問。所發行支即三種業。業有三思。身語唯動發。意可通三。作動意故。亦有動發。然福·不動必非癡俱。以是善故。准此唯有遠緣引盧。不了當苦而欣求等。唯見道惑。即但正發無助發者。答。與見惑前後而生。有助不妨。問。外法異生必發福·不動。無明俱思有是不善。何非行支。答。彼無加行。非故思業。故非行支。後正起者即由故思。思已起業。故為行支。 祕云。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有義。問云。無明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無間緣。答。一云。理實但與行俱無明為無間緣。然行俱者業眷屬故。亦名為業。故說與行為無間緣。二云。同聚異體展轉得作無間緣故。若如前解。福·不動行非無明俱。如何成緣。故後說勝。問。如非福行亦無明俱。如何望行為等無間。答。總依諸行說有此緣。今此不言望三種行皆成無間。望福不動成無間故。非福應思。詳曰。觀後問意。其非福行既無明俱。即是無明無明為緣。答意可悉。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為無間。無明望行為無間緣。不約別對後無明說。由斯但說無明望行為無間緣故無有失(文)。 瑜伽第十云。問無明行為作俱有緣。為作無間緣為作久遠滅緣。答。當知具作三緣。謂由無知。於隨順者行法中。為俱有覆障緣。為彼彼事。發起諸行。又由惡見放逸俱行無知。為無間緣生起緣。發起諸行。又由無知。為久遠滅引發緣故。建立順彼當生相續(文)。 後後支相望。皆有俱有緣·無間滅生起緣·久遠滅引發緣。   鈔四云。不善意行名隨順行。無明俱時為剎那等起。名俱有覆障。由五惡見恣情放逸相應無知。此緣見起。非親緣行。故與惡語行為無間緣。或由身邊見等相應無知。為無間緣。親引諸行。若諸善行。由無明引。為久遠緣。由迷彼果。起初二思。後方起行。故成久遠滅緣。建立當果。此說二行差別發義。亦得與善行為俱有緣剎那等起。非正發業。故此不說(文)。 攝釋云。部。發行無明為現為種為同異時。答。種現俱通通同異時。故對法云。由非諸行是染污性與無明合時。此即現行與非福行俱時起也。又云。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此明種與不動·福二行俱也。又云。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發不動行。此明前念愚癡所有勢力。發後念福不動行也。真實義。愚既以行同時種及一念現行發二行。異熟愚中亦應如是。影略說故。唯現無明福不動行中俱時發。明昧異故(文)。 問。論中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文)能引能生同時歟。 論云。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文)。 疏云○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述曰。五曾會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何以得知於當現起位方說同時。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若爾。如何造潤時異。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文)。 祕云。論復由此說生引同時者。問。生引各二。為四同時。為不爾耶。答。有兩釋。如燈具說。然疏說云。其潤緣合至總名為有。觀其文勢。明能生引二同時也。被潤業種。體即是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為能生。據體無異。名為同時。若同時。若爾。云何論言復由。復由之言明據現起。答。果將起時。名為現起。或初潤時雖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爾者。論何須說潤未潤言。又疏會經。或望所生果遠近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為同也。或復疏意顯所引生二同時也。言潤緣等。意明由潤果方得生。顯潤未潤不俱起也。同義燈斷。由論會經據當現說。若能引生便非現也。詳曰。前義為本。故彼經云。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一時而生。次第宣說。釋曰。彼經自云。能攝聚分。謂無明等。能轉出發。謂愛取等。故順經文。前義為勝。問。疏之上下取彼經意何乃不同。答。教文雖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釋有異。法歸分別有此云云(文)。 燈云。論復由引說生此同時等者。有其四釋一云。生引等支。未潤之時。不與生支俱。若潤已後。但名有支。故名不俱。此解但潤未潤不俱。不解得生引同時。第二云。雖云潤未潤時不俱。正潤之時生引得俱。此解雖似順文。未契復由此說。復由此說者。即指前詞。依當現起。亦違十地經說子果俱時。第三云。於現生老二支位中。有當來識等五果種。為當來所引支。與現生老同時而有。此生老支是過去愛取之所生。故名生引同時。此上諸解皆為不正。第四云。潤未潤時必是不俱。被潤已去正生現時。果因同時。即此生老望愛取有。是所生。即此生老位識等種子。望前無明行支。是彼所引。未潤之時必不得俱。愛潤已去即得不俱。名生引同時。此同本疏。西明釋同第三。不順經論。此論云。依當現起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既云復由此說。即由前說現起次第。據此一重亦未能解兩重緣起。又緣起經云。若引若生。為一時起。為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若一時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若據現生老。即由生已。方造來業。引識等五即是由有生已。方始有引。何得云要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文)。 玄贊七云。生支體者。成唯識云。始從中有○乃名為死。此二支體皆通五蘊。唯是現行。異熟果攝。有處亦說通種子者。如緣起經。能所引一時而有。次第宣說。義類無別。非是二支亦通種(文)。 攝釋云。疏有處亦說至非通種子者○問。然觀唯識。唯會彼經說識等五通現所以。不言彼經說生老支亦是種子。故唯識云。或依當來現起分位。復由此說生引同時。但明識等據當起位。名為同時。通現所以。何以得知彼經亦生等通種。答。文不明言。理准知矣。既言生引同時而有。即言彼經說識等五通現行收。以彼引支同生支故。亦應生支與引同時。生支同引亦通種子。由有此理故。疏說云經說生生老通種子也。不爾難悟(文)。 裹書。彼經既言生引同時。引因識等既是種子。生支老支明亦通種。然實有種。義言通種。 最勝疏六云○十地論云十二有支皆有子時果時即俱通種現等者。緣起經解云。能所引生一時而有。次第宣說。義類無別。唯識論亦云。依已潤位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此約相從。非實剋體。皆通種現。憂悲因老死起。非是支攝(文)。 疏云。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述曰○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鄰支體為論(文)。 上文云。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述曰○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云云)。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上云(新譯唐三藏譯)復言世尊如先所說諸引緣起。諸生緣起有十二分。於諸分中。幾是能引。幾是所引。幾是能生。幾是所生。世尊告曰。應知於十二分中。無明與行乃識一分。名為能引。復有一分識及名色六處觸受。名為所引。復有一分受愛取有。名為能生。生及老死。名為所生。應知一分名色六處及與觸受。亦名所生。復言世尊。如是諸分若引若生。為一時起。為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時而起。次第宣說。復言世尊。如是諸分若一時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文)。 緣生初勝經上云(古隋天竺三藏達摩笈多譯)比丘白佛。大德若此攝聚緣生及以轉出。說十二分。於中幾是能攝聚分。幾是所緣攝分。幾是能轉出分。幾是所轉出分。佛言比丘。無明懷行及一分識。能攝聚分。彼一分識及名色六入觸受。是所攝聚分。比丘。彼一分受及觸愛取有。是能轉出分。生老死。是所轉出分。及彼一分名色六入觸受。亦是所轉出分。應知。比丘白佛。大德。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為一時生可見。為當次第。佛言比丘。一時生次第說。比丘白佛。大德。能攝聚分能轉出分。既一時生。何故初說能攝聚分。後說能轉出分。佛言比丘。由所攝聚有更轉出。是故無不由所攝聚(文)。 問。論云。復依迷外增上果愚(云云)今此愚以受可為因乎。 燈云。論復依迷外境上果愚等。問。准此論文。由愚迷境。起受生愛。准瑜伽第九云。又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愚緣受生。如何會釋。答。有二解。一云。由無明為先。不了外境增上果故。發起於受。受為緣生愛。非緣受起愚。而言境界所生受果愚者。愚是彼境界果受之因故。論言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不言境界愚受故。前第二云。唯無明受為緣生愛。此非受支。一云。由此第二境界所生受之迷境上果愚。意云。此境界所生受。是迷外增上果愚之所生。即說此受由境及愚二力所生故。即由第二境界所生受。因境所生。又取受字云受果愚。即因愚起。舉果顯因。云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正說應云。迷外增上果境界愚為緣起受。受彼外果方起愛取。故前云受二種先業果。謂受內異熟果。及境界所生受境上果。此意云。境界所生受。受外增上果。不得說境是受果。論云受二種先業果故。又九十三云。復由第二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生貪愛。此即直明。西明二解。一云。迷受生愚。此受是外境界增上果故。此論即云外增上果愚。故不相違。一云。迷境界生愚。故此論云迷外增上果愚。然境界是受增上果。故瑜伽即境界所生受果愚。要集云。後解為勝。今謂俱非。何者。初釋云受是外境界增上果。若爾。何故云受二種先業果。後釋云境界是受增上果故。亦違前文二先業果。又境界是受所緣緣。即應受為果。如何說所緣還以為果(文)。 瑜伽第九云。由先異熟果愚。引後有已。又由第二境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文)。 九十三云。領受先業所得二果。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增上果○如是由先異熟果愚。引後有已。復由第二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緣境界愛發生貪愛(文)。 疏云。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述曰○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有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受等(文)。 祕云。疏一內異熟受至名為能生者。問。設據當生。云何即名能生攝耶。答。由當起受而領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諸行。愚因受起受名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云。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有生若。如前造作作增長諸行(文)。 問。下無明發上地行支歟(又欲界無明發無色行支歟)。 問。未至地行支感總報果歟。 疏云。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論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論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文)。 祕云。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有義。兩釋。一同疏明。第二解云。欲界無明通發三界行。發業無明見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盡故。何名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說上定下無明發。故疏非理。詳曰。且如起空處未至定時。第四禪癡發彼行不。若不發者。何所以耶。若許發者。何須欲界無明發為。二界無不可俱起。若前後發便乃重發。違論所說。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支。行支豈要伏惑盡耶。餘如燈辨。今助一釋。未至根本皆容下地無明所發。二種皆是不動業收。俱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報果。疏據初者但云近分(文)。 燈云○問。既有上地無明等種。不許發行。明內法異生不放逸者。造福·不動。用隨眠發。亦非行。同彼種故。答。不例。如近分定初剎那思。是上地行。初起之時。不由上心不了方起。故由下地無明所發。若在欲界。為求善果。起造福業。即由不了為苦方求。既與如理作意相應。明非現愚能發行支。若近分定相應之思。不感根本總報果者。可近分心為求上生。修根本定。由彼種發。既下論云。即粗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故近分定說為行支。明由下發(文)。 裹書。雖作意時如理相應不起無明。由有彼種。隨眠力故。令此不了上界為苦造不動等。故無明發(文)。 要云。問。何緣發業要現無明。潤業位中亦通唯種。答。二理皆齊。前不放逸內異生福不動。唯種發故。經說言非無明發。若種亦不發。何得稱為非明為緣非違有支。與見諦何別。由此故知。唯種說亦發。問。若爾。何故生上初行支不唯種發。有現無明為勝因起。迷真實義愚現見有故。不同不放逸異生(文)。 疏下云。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答。發業是等起因。疏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文)。 問。十地論中於二十緣起分別三世。與小乘同歟(又小乘三世兩重因果大乘如何難乎)。 論云。此二十支十四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斯。便致無窮(文)。 疏云○十地論十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論如是十二便致無窮。述曰○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轉輪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固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之○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思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等文可見全文)。 祕云。疏十地論至但云三際者。按彼論牒經云。無明緣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有三世轉詳曰。今觀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乘。未來五支與小乘別(文十地論八如祕所引)。 燈云。論此十二支十因二果等。准瑜伽第九。分為三際。謂初中後。由待前七。有受取有。由待此三。有現生老老。此雖三世。據後報業造潤得果三世時別。分初中後。剋實還過去十支因。有現二支果。謂生老死。以今生老。望後更起無明行等。即名中際。以待生等起無明等故。名後際即是兩重。非同有部(文)。 伽論第九云。云何緣起體。若略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緣際中際生。從際後際生。中際生已若趣流轉。若趣清淨究竟(等文九十三文同之)八華嚴經三十七云。復次無明緣行者。是觀過去。識乃至受。是觀現在。愛乃至有。是觀未來。於是以後展轉相續(文)。 問。有宗意不還聖得造五淨居引業之義。引何文下之乎。 祕云。若准有宗。雜修靜慮。新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為雜修。不據熏故。故俱會論二十四云。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釋曰。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名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義得成。又婆娑論云。異熟因雜靜慮。引五淨居眾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業(文)。 光記第十三云。問。聖者生淨居造牽引業不。解云。此論既云熏修有漏令感淨居。明知聖人造牽引業。又婆娑。異熟因雜修靜慮引五淨居同分(文)。 上文云。問。聖者為造欲界引同分業不。有說。不造○有說。聖者亦造欲界引眾同分業。雖有兩釋。然不詳眾文。正理同前。問。若言聖人不造此業。寧得生彼五淨居天。解云。言不造者。據欲界說。唯受故業。應知亦爾。問。順決擇分善根尚不造引業。今何至聖位造業耶。答。順決擇根分善憎背故趣。見道順見道故。所以者但造滿業。不造引業。聖位不爾。容有引業(文)。 問。小乘意明。雜修靜臣以無漏為初後。以有漏為中間(云云)大師如何破之乎。 燈云。論雜修慮資下故業等者。准俱舍論。初後各一剎那無漏。中間剎那起有漏定。第四靜慮三心成滿。次漸修下三禪各三。大乘少別。且談雜修。總有五種。一純有漏定熏修。謂生四靜慮。五淨居。二純無漏定熏修。八地已去受變易生。有漏定盡故。三漏無無漏離修。即為定得自在故。及受等至自在果故。即現法樂住。并生淨居等。四有漏定散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此資故業生淨居者。第三所攝。然此雜修。有漏為兩邊。無漏一剎那居中。名修成漏。如五淨居業。果生身造。種在身中。任運但能感下天處。由起希願熏成漏。無漏定力展轉。資昔感生業種。令勢殊勝。生五淨居。故非有漏為中間也。其力劣故。又初剎那有漏為加行。伏除定障。次念無漏為無間道。正除定障。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故熏修滿。若以有漏為中。無漏為初後者。豈以無漏為加行。有漏為無間道耶。末後解脫為能資故。所資相順方能生果故(文)。 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熏修靜慮。謂如有一已得有漏及無漏四種靜慮。為於等至得自在故。為受等至自在果故。長時相續入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間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熏修成就○由軟·中·上·上勝·上極品熏修力故。生五淨居(文)。 補闕章上卷云。初以有漏資五淨居以下舊業。次以無漏資助初念有漏·中間無漏·後念有漏·或初無漏·中間有漏後念無漏。如是或多或少。資下古業。得彼受身。故名雜修(文)。 同章賓記云。解云。若依常說。小乘中。初無漏·中有漏·後無漏。大乘云。初有漏·中無漏·後有漏·以此定果。範法師云。若依三摩呬多文。初有漏·中無漏·後有漏。若依決擇文。初無漏·中有漏·後無漏。今此章意同範法師說。法師云。決擇文隨轉理門。本地文大乘門。又解。大乘中隨行者。意樂二並得也(文)。 俱舍論第二十四云。彼必入第四靜慮。多念無漏相續現前。從此別生多念有漏。後復多念無漏現行。如是旋後後漸滅。乃至是後二念無漏。次引二念有漏現前。無間復生二念無漏。名雜修定加行成滿。次復唯從一念無漏引起一念有漏現前。無間復生一念無漏。如是有漏中間剎那。前後無漏雜故。名雜修定圓成。前二剎那似無明道。第三剎那似解脫道(文)。 問。雜彼煩惱許相應雜義者有何過乎。 問。有義意雜彼煩惱限六識(云云)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疏云○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又相間起者。名之間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應等就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修煩惱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文)。 裹書述曰○二離縛斷。謂斷緣玻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有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 祕云○有義。其義縛斷及雜縛。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離欲者離此地者。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但約六識。諸惑勝故。能發潤故。自地斷者即名為斷。若如疏說。唯約緣者。亦未善通。下地第七若緣若縛。俱未離故。詳曰。唯約能緣。何非善通。雖下第七能緣縛在能所緣狹。然欲善等從寬而說云斷何失。若以緣雜。唯依六識。緣雜二種攝法不盡。第七煩惱非二攝故。若言緣雜攝彼七識善等。而言離緣雜者。唯據六識。若爾。何妨緣雜之言因七識惑。欲善斷據彼能緣寬者無說。由此疏旨理固無違。疏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此難意云。斷既不由雜煩惱無。得成有漏。應不由彼。詳曰。今為二釋。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雜煩惱。當地六識煩惱雜無。當地善等名得離縛。二成漏由漏俱。善等由七漏。斷縛據強緣。雜在善等斷。何故云善等斷由斷緣彼雜彼煩惱。答。善有二。一少分斷。二全分斷。言離欲善名斷。據少發斷。言由斷雜名為斷者。依全分斷。無學滿位緣雜二惑皆悉無故(文)。 裹書。疏如見道至亦名為斷者。舉見道惑自性強故。不由緣縛而稱為斷。例彼善等緣縛強無。即名為斷。雖見緣縛與善等雜煩惱有別。以俱非強。取以為喻。亦無其失。 要云。雜彼煩惱者。謂俱生雜·引生雜·間生雜。三種雜也(文)。 問。妄念不正知等所依念惠可云漏自性乎。 疏云。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文)。 祕云。疏是見體者是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者。惠與五見為體應斷。非五見體非自性斷(文)。 疏六末云。論唯說二十至唯染粗故。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說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廢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廢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云云)。 問。愛取相望有因緣義乎。 疏云。論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鄰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鄰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文)。 西明疏云。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所以者何。以愛種子望現行取。親能生故。有望生名言種故(文)。 疏上文云。論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文相交雜故(云云)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相故。取中雖愛境上。非轉愛為境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文)。 祕云。疏非轉變為增上貪故者。以上品貪而為取支故云愛增。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為取支故。名為愛增。由斯取等名為獨相(文)。 西明疏云。雖說愛名之為取。增不增異故亦不雜(文)。 疏上文云○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有愛。後名取也(文)。 疏八本云。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同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此亦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文)。 別抄云。問。愛取二支何非雜相。愛增成取故。解云。增未增時。體相異故。若爾。業與五果種子潤未時。體相異故。不立有支。成其雜相。又有支望生。有因緣義。許成雜相。愛望於取亦有因緣。而非雜相也。解云。取中有多染法故。愛不成雜。若爾。應非因緣。解云。且據自類說有因緣。以理以之。因緣非遍(文)。 太鈔云○唯愛種子能生取支現行。其取支中。不唯有上品名。取支之中。亦更有煩惱及四取等。名為取支。今約多分說愛取為獨相。又言同類因因緣性者。必下品種子能生下品現行。必無下品種子能生中品上品現行○若准此義。愛支中亦有下中上三品愛。即下品愛種子為因緣能生下品取支○必無下品中品愛種子能生上品愛為取支。經中多分說愛增名取支。據實取支中亦有下中上品愛○又解○前後論文並是一師義。即許相違。既兩師說○前師即是愛取非因緣。若後師說愛與取作因緣。即不立前愛望取非是雜相(等文)。 燈云。論然如彼取定有種故者。問。前愛增名取。愛取俱種。如何說增。答。據昔現熏種時說(文)。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六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目次 二種生死段 漸悟悲增 乃是實身 不執菩提 延壽法者 別盡別生 三性義段 意及意識 准彼本計 無漏心執 仍非相分 簡自共相 幻事喻 流轉真如 三解脫門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目次_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 二種生死段 問。二乘聖者迴心後地前受變易生。引何文證之耶。 問。初二果迴心人七地以前間可有留分段之類乎。 疏云○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發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文)。 祕引伽文。更無別釋。不書之。 伽論第八十云。問。若唯住有餘涅槃界中。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云何但由一生便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所以者何。阿羅漢等尚當無有所餘一生。何況當有多生相續。答。由彼要當增諸壽行方能成辨○彼雖如是增益壽行。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而所修行極成遲鈍。樂涅槃故。不如初心始業菩薩。彼既如是增壽行已。留有根身。別作化身。同法者前方便示現。於無餘依涅槃界。而般涅槃。此由因緣。皆作是念。某名尊者於無餘依般涅槃界。已般涅槃。彼以所留有根實身。即於此界瞻部洲中。隨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睹。何況其餘眾生能見○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眾緣有差別故(文)。 佛地論第二云。若爾。聲聞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餘一切生得非擇滅。或一切生皆非擇滅。云何更經三無數劫修菩提因而得佛耶。雖諸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受變易生○由定願力資感生因。令其功能多時生果。即此一身展轉增勝乃至成佛。如延壽法非更受生。故論說言○所待眾緣有差別故。如是若在無學位中迴向菩提。由定願力。數數資昔感現身因。令於長時生果相續。漸漸增勝。乃至成佛。功能方盡○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等文)。 祕六(論七)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如文)乃至成佛。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問。既許經生。取後果不。答。佛地論云。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文)。 唯識章云。其漸悟者。初二果人初起。必依欲界身得。不經生者。七地已前。亦通色界依身而起。雖未入地說亦不生無色。悲願在隨受生故。亦不因修。許轉生故。不同頓悟。見道已前自已得無漏。彼業力多故。或亦許生。三界業縛彼猶有故。非此生上厭下染故。若經生者必不上生。發心及後唯欲界故(文)。 六卷私記(子嵨)云。問。何故初二果不經生人後起七地以前。通欲色二界。答。此人未斷俱生惑故。成悲增上菩薩。七地已前猶受分段人身。故通二界。若入八地。即無此義。唯依色界。與頓悟同也。問。若爾。不經生人必成悲增人耶。答。此亦不定。有成有不成。故佛地論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此中有成悲增菩薩之類也)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文)。 從方云。漸悟菩薩者。五果迴心皆得入變易生死。若初果迴心智增。亦迴心便入變易。若悲增者。盡七生受分段身。然後方入變易(文)。 十卷私記等可見之。 二種生死章云。若迴心者。學無學位。隨應得受。如初果人。若七生業皆定受。至第七生方受變易。若七生業皆不定者。即初生身受變易生。若七生中有定不定。定者皆受。不定不受。隨所受身即受變易。第二果人有三惑受一大生。若業定者。受此一生方受變易。若不定者厭受生故。即此身受變易生死。第三果人若經生者。厭受生故上業不定。可於此身即受變易。不經生者。或生色界方受變易。上業定故。業不定者。容於此身即受變易。若第四果。下二界中墮在何界。即彼身中受變易生。若獨覺者一向在欲(文)。 漸悟易引釋委細也。諸處皆同此意。識章釋不審。可尋之。 問。七地以前分段身菩薩實生三受。可受苦耶。 疏云。七地以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已去乃至化身如佛救一化作身故(文)。 演云。疏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等者。意說。菩薩是欲界中人天實身。此菩薩代有情受苦時。菩薩身亦有苦受相應。以分段身粗。火所燒也。菩薩若生厭離。即餘苦受。若菩薩在地地猶中。或施飲食。或為說法。務在利益。問。若菩薩是色界分段身。代有情受苦時。如何得有苦受耶。答。大悲菩薩常生欲界。不生色界。故無有失。又解云。菩薩設生色界。縱入地獄。火燒不痛。以色界細自業所感。欲界火粗。粗細既殊。火燒不痛。若已得變易身。往三途起化身往受苦等(文)(太抄同之)。 別抄二(論二)云。問。初地以上有分段身。生三惡道。受何趣身。何業力同受苦不。解云。是悲智力。非由業力。故瑜伽等。業力結。謂諸異生。智力結生。謂諸菩薩。唯識第四。又云。悲願相應善心亦有苦受。所以苦根通非所斷。後得經生故(文)。 對法抄第八云。菩薩受非非愛潤生。唯以願力故下二界隨處即受生。三惡趣亦以善業果願生彼故。如鬼傍生亦不善報故(文)。 普賢十願云○若諸眾生因言積集諸惡業故。所感一切極重苦果。我皆代受。令彼眾生悉得解脫(云云)(說第十普賢皆迴身願也)。 大般若經三百九十四云。佛告善現。諸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雖成就一切白淨無漏法。而為成就諸有情故。方便善巧受傍生身。由受彼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方便善巧受惡趣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雖受彼身。而不同彼受諸苦惱。亦復不為彼趣過失雜染。 四百七十七。五百三十六同之。 智度論三十九云○問曰。無有代受界者。何以作是願。答曰。以是菩薩弘大之心深愛眾生。若有代理必代所疑(等文)。 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亦業所引發結生相。謂除菩薩七智所引發結生諸菩薩(文)。 抄十五云。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對結。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善招。然隨願生故(文)。 論五云。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文)。 疏五末云。五根之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受似名無漏(等文)。 問。七地以前菩薩起菩提有情實執利有情歟。   疏云。論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述曰。既未是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等文)。 祕云。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問。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收(文)。   二執章云。為常益有情者。畢竟空也。由觀有情畢竟空。不見有情自他差別。故能常益也(文)。 般若會釋上·補闕章上同之。 中邊論上云。為於有情常作饒益而觀空故。名畢竟空。 十八空論云(三藏真諦)第三畢竟空。為恒利益他修空畢竟恒欲利他。至眾生盡。誓恒教化。此心有著。今此觀心。此心定令於畢竟之心。自然利益。方是真實智。名畢竟空也。若作畢竟心。能為利益。不作不益。不復自然。恒利益不空(文)。 祕七云。(論九)○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為雜(文)。 唯識章云○其身見等及此俱生四地永伏。法執無故(文)。 問。二乘聖者修延壽法通可依無漏定乎。 論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彼境故(文)。 疏云○小乘福次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文)。 祕云。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正解如疏。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資。何不得。然無大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身名分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要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文)。 肝心云。文小乘福(以)資入定通有無漏。襪即捨依缽等。又云。今者大乘捨福資(波)身(乎)五(之天)唯有漏者。言捨福者。有漏不通無漏。貶量云。大乘福資定不通無漏。無漏不以衣缽等為方便故。定亦必緣。 忠記云。論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如上云)問。何故延命唯依有漏耶。練果報唯依無漏。解云。延命必先施衣缽等。故入定時。緣先所施衣缽等物。故唯有漏。變易不爾。故唯無漏(基云)此成先化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身發願。二理無違(和上云)若依小乘。延命先施衣缽。然後入定。從出方作如是願。大乘無文。然通初後作願無妨(文)(文字不審可勘餘本)。 要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過失而不許耶。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變易者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弱故(文)。 二種生死章云。第二定資者○此人或先入定後方捨衣缽。或先捨後方入定。皆不遮之(文)。 要云(二種生死段)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如十二因緣生。唯欲界全。上界少分。依生得善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定中有三。一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四靜慮廣果天下及四無色。唯有漏業熏三品禪生。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文)。 祕云(論二)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容地前已超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文)。 對法抄八(論十三)云○義曰。以無明為業助緣故。無漏資時能令業增壽行。引無明即助緣。如小乘無學定力知將欲涅槃。以衣缽捨與眾僧。為此有漏業事。後以無漏邊際定資此善根。今令此身多時得住。此義稍有相似(文)。 同。變易生死可有別盡別生之義乎。 論云。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文)。 疏云○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前有前盡後生之義(文)。 對法抄八云○問曰。受此變易時。為捨分段不。答曰。不捨。即以此身轉令清淨微妙難知。為變易生死。問曰。若不捨身者。何故舍利子迴心已。法華會上化火灰身。義曰。為欲勉勵眾生發菩提心。知舍利子而般涅槃故。別作化身化火焚燎。其本實身轉令清淨。其量廣大。其任隨樂不定在處。所值遇諸佛等。無學身中方釋愚者正容而愧曰。道理中言。非愚曾見。餘疑未決。重請明之(文)。 諸處釋可勘見之。 三性義段 問。護法意六七二識能遍計義。引何文證之耶。 論云。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文)。 疏云○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述曰○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言但名為道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文)。 下文云。論由斯理趣唯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文)。 燈云。論由斯理趣等者。結上。疏云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者。若爾。第七名意合名意識。准何得知。答。第七別名意。通名為識。通別合自目故。前第四云。彼依主釋。此持業釋。故知餘處俱名意識(文)。 無性攝論第四云。論復次有能計。有所遍計。遍計執自性及成。此中何者能遍計何者所遍計。何者遍計所執自性。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所以者何。由此意識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為此生因。及用一切識名言習熏習種子者。謂用無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文)。 問。安惠意第八識可許惠乎。 疏云。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通粗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計(文)。 燈云。問。安惠能執遍在何心。答。准前能計。遍在八識。若爾。安惠自許第八非癡惠俱。何得有執。答。准彼本計。亦應許有但相微細。不說二俱。今護法責。出何經論。第八得與癡惠二俱。若許得俱。恒行不共應亦在第八(文)。 問。安惠意十地無漏心可有執乎(又根本智有執乎又法空智有執乎)。 論云。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有義。第六識七○雖似所取能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文)。 疏云○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亦無相分。違佛地經(文)。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曰。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番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元漏智品非有執故(文)。 祕云。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文)。 燈云。問。安惠能計在無漏心不。答。准此論文。但云有漏八識。若准疏引。如佛地論第七。許在二乘無漏心有。若准安惠二十唯識論釋。十地菩薩無漏亦有。由是此論但云如來後得應有執故。前言八識有漏心者。據顯處說(文)。 裹書。問。安惠相見皆是所執。世尊即無。云何今難經說佛智現身土等者。答。彼師釋云。據增上緣說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變。如說法事。由此次難。若無緣用。應非智等。既成緣用。卻成現相。亦復無過(云云)。 下文云。問。因位漏亦許有執。何名現量·比·非量等。又親得緣如不。答。准緣他心云不知如佛智。亦不親緣如。因位名無漏。名緣如。名緣二空等者。據無明漸微。名為漏緣如緣空。分為凡聖。故諸自證因位不能分明親得。現·比·非量准思可知(文)。 要下(論十)云。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法執(文)。 玄贊七云○若爾。惠師即無學解脫道等諸無漏心·世間定心。皆有法執(文)。 玄贊七云。如二乘人所四倒。正智證生空。猶未起執。後時觀前正智行相。不親得故。乃見加行所求行相。便謂為真。遂起四倒。此亦如是。非無漏心及世間定皆是法執。出彼心後方起執故。此護法義。 燈一云。且安惠云。相見無體。能所取故○問。既除佛外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答。有二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言不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二云。雖通三性。無漏心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說有。問。豈無二分耶。答。准下第九解真見道餘異說中。不立二分。既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執。然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者。據有漏說。或非明了。不得如佛。相傳二解。准此唯佛不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說。無二分故。證不可言故。執習斷盡故(文)。 裹書。問。佛無相見。誰能說乎。答。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說文(文)。 祕一云。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具如義燈(文)。 裹書。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 疏九末云。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文)。   論九云。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二十唯識疏下云○若有漏者。略有二說。安惠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護法等云。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所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等文)文廣可見之。 佛地論第七云。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文)。 問。安惠意以種子可攝相分乎。 問。西明釋又諸習氣是相分攝文依自難他(云云)可許之乎。 論云。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文)。 疏云。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即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文)。 祕云。疏仍非相分者。雖自證緣種體。然非相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文相分者。以護法義。而縱他也(文)。 燈云。論又諸習氣等。本釋如疏。西明云。又諸種子是第八相。若是所執。應非因緣。以無體故。如空花等。今謂不爾。若許種子是相分收。彼計相無。何故護法第二卷難云。假法如無。體即無故。又不應言。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依四塵。非全無故。不同空花等文(文)。 上文云。要集云。諸釋言同。而意少別。有釋。安惠相見二分從緣生者。是護法師據自抑他。非謂安惠許從種起。如云習氣是相分攝。此意。安惠種非相分。說相分者。護法依自而難於他。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難於他。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義用。非相分攝。前第二云。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是相分。何得言如無。體既無故。復許自證分緣生非無故有種子。種子既非是自證分。能所生別。因果性別。復自證緣。護法菩薩以此理逐非相是何。故作此難。若云見相從種子生亦非彼計。據何道理約自難他。故知又云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例彼自證亦應是無。無異因故。是共許義。又前第四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故許相見亦從種生。不爾。此言空無所益(文)。 論二云。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但無真勝義諦(文)。 疏二末云。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述曰。此安惠等難(等文)。 蘊云。疏此安惠等難者。安惠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非實。故作此難(文)。 論四云○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文)。 疏云○問。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許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文)。 燈四云○安惠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文)。 要上云(三類境之所)安惠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說。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文)。 增明記云。安惠宗意種子有二。一生實種。二生虛種。二種俱假。月藏義但是心生他。生名種子。故是假也。種體雖二。和合似一俱生一果○問。見分亦虛。何彼宗云見與體同種。答。似能緣故。與體同種。同種相似所緣與體別種(文)。 祕一云○(問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文)。 問。論中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文)共相言可攝苦無常等乎。 論云。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文)。 疏云。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述曰。遍簡自相。諸法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祕云。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有義。疏說共相。如因明說。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說苦無常等○詳曰。疏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無體。且釋論說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經論所說共相。若言唯簡經說共相。論說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足(文)。 問。無性攝論意如幻喻明內不處歟。 要云。攝論第五。說八喻喻依他。云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除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無性下自解云。此於內事生疑。諸師解云。此於內身色聲香等而生疑惑。故說幻事喻。天親菩薩有二復次釋。第二解云。此事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所緣六處。非是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六內處。眼等是色。故說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無妨。不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古解云初是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等文)。 祕云○無性釋論。今此當引。論云幻事喻者。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釋曰。外以塵等八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為虛。應為八量。此初量云。色等方塵非真實有。分明顯現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等文)。 無性攝論第五云。論曰○他復云何於依他起性自性有虛妄疑。由他於此有如是疑。云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法轉。為除此疑。說陽炎喻○釋曰。虛妄疑者。於虛妄義所起諸疑。云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遮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必亦復如是。雖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又如陽炎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文)。 下文云。應知此中唯有爾所虛妄疑事。所謂內外受用差別。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地。若等引地。若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說八種喻。諸有智者聞是所說。於定不定二地義中能正解了(文)。 世親攝論第五云○(此本論)釋曰○說幻事喻。顯依他起。譬如喻象。雖無實義。而成境界。義亦如是他復生疑。若無有義。即無所緣。諸心心所法云何而轉。為除此疑。說陽炎喻○復有別義世尊意。說幻等八喻。今當顯示。此中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應知顯示眼等六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說陽炎喻。為除器世間。由彼大故。於陽炎中實無有水。動搖力故。似水可得(文)。 問。瑜伽論流轉真如與今論同歟(又顯揚論與今論同歟。又顯揚論於染淨法等文。淨者通無漏歟)。   疏云。論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實性。述曰○七十七顯等。觸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文)祕云。論一流轉真如等者。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會。有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為。二煩惱所為。今言有為。依後義說。故有為言但說緣起。此說為勝。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顯揚云。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詳曰。非此理。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顯揚復云於染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說無違。又疏下云流轉言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轉也(文)。 疏下文云。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若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說。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文)。 伽論七十七云。一者流轉真如。謂一切行無先後性○當知此中由流轉真如·安立真如·邪行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文)。 顯揚論三云。一流轉真如作意。謂已見諦諸菩薩。以增上法行善修治作意於染淨法時。思惟諸行無始世來流轉實性。既思惟已。離無因見及平等因見(文)。 問。瑜伽五十五卷意。以道諦四行相攝三解脫門歟。 燈云○瑜伽五十五云。幾是空行。謂二行。即苦諦後二行。幾是無願行為有六。即苦諦前二·及集諦一切。幾是無相行。謂滅諦一切。幾是清淨因所顯行。謂道諦一切。此意。空無我行順空行故。六是有漏。不可願故。四是滅諦。無十相故。道下四行有二解。一云。通三脫門。論云是清淨因所顯行故。三解脫門俱清淨因。能得涅槃故。以空無我通諸諦故。以是有為不可願故。無男女等相故。一云。非三攝。但說清淨因行所顯。不言三脫。道下四行非空無我。不是空行。非有漏故。不是無願。是有為故。非無十相。故非三收。前釋為勝(文)。 伽鈔五云○五十五亦言。空攝二行。無願攝六行。無相攝四行。道諦諸行是清淨因。非三門攝。非有漏故非無願(文)。 斷障章云。有說。空如前六行為無願。四行為無相。道四非三門。非四非三門。非苦諦故非空。非有漏故非無願。非無為非故非無相(文)。 義鏡云伽五十五文也。 問。瑜伽本地分中明空三摩地。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空無我及我所等(云云)苦諦四行相共明之歟。 燈云。准瑜伽十二。云何空三摩地。空有四種。一觀察空。謂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無我及我所等。此有二解。一云。苦下四行俱是空行。無彼常樂我及我所。皆名為空。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既言於五取蘊觀無常苦。種苦集下六種行相。但言無常苦者。舉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無常苦者。舉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無常苦名無願行。即不攝集。以於果上多計常樂而起願求。今偏治此故。但苦下無常苦二為無願行。云何無相心三摩地。謂於彼諸取蘊滅。思惟寂靜。心住一緣。准此無相攝滅四行。性無相故。道四行相非三等持。義准前解(云云)。 伽論第十二云。云何空三摩地謂遠離有情命者及養育者數取趣等。心住緣。當知空性略有四種。一觀察空○(如燈引)由觀察空。或時思惟內外空性。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設復於此人外空性。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設復於此內法空性不讓會者。便應作意思惟無動。言無動者。謂無常想。或復苦想。如是思惟。便不為彼我慢等動(文)。 論第八本文抄三十七_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目次 三無性段 三性三無性前後 以顯了言 後二無性 生言諍 非破無因 義勝義無 若約遮詮 而濫第二 證得勝義 非境界故 無作四諦 二種姓上 習所成種姓 位地十信 本性住種姓 六處殊勝 用及用具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目次_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 三無性段 問。三性無性前後如何(又燈中作三釋以何為正義耶)。 燈云。論云。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等者。解此前後。略為三釋。一云無性先陳。三性後說。今釋外難即指論。云即依此前所明三性中。世尊中後時解說三種無性。雖前總說諸法無性。不為顯說三種無性。後方分別所說無者即依三性。云立彼後說。非三性後方說無性。如第一卷釋外難云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論主為答所說我法皆依識變。不是先說唯識後說我法。此解亦順深密三時。問。既三性後陳無性先說。何故此論及深密等先明三性。答。欲顯無性必依三性。是故先舉。何以故。為能遍計必依所計方起妄執。所以先舉。問。若爾何故深密經中先說三性。答。彼為德本菩薩先問齊何立善巧菩薩。世尊為答於此三性齊此三性施設善巧。非始問答所說三性。如百法論問答一切法及以無我非無不說。又深密經中勝義生菩薩。不牒前說三性為問。但舉世尊先說諸蘊諦等善巧。何故復立一切諸法皆無自性。明不是前先說三性。今外舉經難此前說。故論主答不違彼教後說無性。一云前後經說三性無性。故今論云即依此前。此前兼二。依此論前及依經前說三自性。觀生意樂密意趣故後立無性。今此為會顯不相違。問。何故先說三自性種後說無性。答。順機欲故欲顯無性依三性故。顯揚十六云。當知無性不離自性。是故先說三自性義問。若爾何故說三性教為第三時。應第二時。在空前故。又准深密。同座一經非前後故。答。經辨三時非約前後。但以類相從有為第一。空為第二。俱為第三。以三自性遍計是空。餘二是有故當第三。又據漸悟一類菩薩說此三時。非望頓悟。若爾何故先說了義。後陳不了。答。花嚴等云。譬如日出先耀高山。於大乘教頓悟先熟故先三性。漸悟後成後說無性。若爾復違法等教。以為漸悟第二說空第三空有。如何得言為漸悟故後時說空。答。約頓漸二性無性在後。偏據漸悟初中後殊空為第二。今此論中通對頓漸兩教前後。故云即依此前頓悟菩薩所聞三性。後時為彼漸悟菩薩密立無性。故不相違。本疏所明意含二解。此順經文有前空後。又釋二非定前後。深密且對一類立聞有空前後。論云即依此前等。此順花嚴如來以一語言中。演出無邊契經海文。各有一理任情取捨。然第二勝。依文對機有差別故(云云)。 問。相生勝義三無性顯了隱密中何耶。 疏云。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文)。 西明疏云。頌曰即依此三性至一切法無性者。謂依前三性密意道理說三無性故。雖說無而不相違三(文)。 學記云。論主至說無性。述曰○但言無性言以為密意。非三無性彼了義故(云云)。 總聊簡章云。三顯了隱密門者。解深密經及決擇分。亦作是說。世間尊在昔第二時中○即說一切皆是空。三無性教名非了義。成唯識第九卷說。故佛密意說一切法我自性。非性全無。說密意言非了義。故大乘經說諸法相。言非顯了。所詮不究竟名不了義。言若顯了。所詮究竟謂名了義經。此所據能詮顯了無異名了義故(文)。 又云。略示教者曰。阿笈摩等是初時教。諸說空經是第二時教。意隱密言總說。諸法無自性故。花嚴深密唯識等第三時也。以顯了言說三無性非空非有中道教故(云云)(八卷私記有此破之也)。十二分教章○如解深密經。說三無性已。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頌曰。相生勝義無自性。如是我皆已顯示。若不知佛此密意。失壞正道不能往。故於其中立一乘。非有情性差別。此既研竅三無性法。說為密意(云云)。 伽論記(七十八所)云。泰云。問。此密意教說三無性不。若言說者。般若意亦應說真實無性性耶。解云。教顯了但云無一切而不分別。若取教下言通顯三無之道理。是故深密等顯其密意。正顯三無自性(云云)諸私記釋可見之。 問。後二無性空依圓體歟。 疏云(如上)。 深蜜經第二云。善男子。云何諸法相無自性性。所以諸法遍計所執相。何以故。此由假名安立為相。非由自相安立為相。是故說名相無自性性。云何諸法生無自性性。所謂諸法依他起相。何以故。此由依他緣力故有。非自然有。是故說名生無自性性。云何諸法勝義無自性性。○復有諸法圓成實相。亦名勝義無自性性。何以故。一切諸法法無我性名為勝義。亦得名為無自性性。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無自性性之所顯故(云云)。 又云。復次勝義生。非由有情界中諸有情類。別觀遍計所執自性為自性故。亦非由彼別觀依他起自性及圓成自性。為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云云)。 燈云。問。三性俱無。云何深密。但說遍計及圓成實。為無生無滅。不說生無自性為無生無滅等。答。非由雖觀三自性故起遍計所執。但總於二性增益遍計所執自性。說遍計性無生滅等。即通依圓成上二遍計。不欲說彼依圓二無故。不得說生無自性性無生無滅等。以有生滅。圓滿成體常故無生滅。性非雜故本寂靜(云云)。 唯識章云。解深密。顯一切法有無事理種類差別為三性。顯三俱無遍計所執亦名三無性(云云)。 攝釋第二云○經意不說依他圓成一切諸法。總無其體名無自性。但說遍計所言自性而體無有名無自性。若爾但無遍計一種。云何論言一切諸法皆無自性。答。能遍計心執彼彼物。所以遍計亦名一切(云云)。 遁倫記所引景義同之也。 三無性私記云。 三無性論上云。約此三性說三無性。由三無性。應知是一無性理○若是三性並是安立。兩性是安立世諦。體實是無安立為有故。真實性即是安立真諦。對遣二有安立二無。名為真諦。還尋此性離有離無故非安立。三無性皆非安立也(云云)。 深密西明疏四云。三十唯識三無性論世親所造。如可二論有此差別○故知。同一無性者真諦謬耳。或可今勘。真諦二無性論。即無著所造顯揚論無自性品。然彼真諦為別義(須勘目錄顯揚未了云云)。 問。生無性生之言顯揚緣生義歟。 論云。依次依他立生無性。此如幻事託從緣生。無如妄執自然性故。假說無性生全無(云云)。 疏云。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云云)。 又云。若爾何故名生無性。謂緣力所生非自然有故(云云)。 對法論十二云。依他起自性待眾緣故。非自然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生無性。生無性故名為無性(云云)。 抄八云。即依他起上有因緣生除自然生。執名生無。亦非除依他外別有生無性(云云)。 總聊簡問答云。問。生無性性之生。為緣生之生。為自然生之生耶。答。約此有諍有云。是緣生之生非自然生之生也。有云。此自然生之生非緣生之生○此二諍。此國元來如水火。難定是非失(文)。 文廣可見之。 問。生無性時遮無因執耶(又無因執我法二執中攝歟)。 要云。問。愚夫於彼增益妄執者。亦有邪見撥無。何故唯言增益。答。以多分故。執我法門必增益故。說有三性遮損減門。說三無性遮增益門。依他起無自然生者。一無因自然生。自然生舉此攝一切無因。二以自然為因生。舉此攝一切冥性等不平等生。無此無因自然。及無不平等因自然生。故名自然無生。依他起中。亦有無因惡因非一橫執。何故唯自然生耶。答。且舉自然。餘不平等因皆是此收。此說三無性。破非餘增益。餘損減門三性所遣。故非破無因(云云)。 廣百論第六云。又此空言是遮非表。非唯空有亦復空空。遍遣執心令契諸法。非有非空究竟真理。諸法真理實非空性。空為門故假說為空。真理非空。空為門者。真理非有。應有為門。隨機說門。有亦無過。然其門義順在於空有有有等皆順執心。空空空等皆違妄執。故有智者。聞說空言應離一切有無等等執。悟法真理非有非無。勿起有無分別戲論(云云)。 十卷私云(二本)下文云。問。何故損減執。唯法執攝我法不攝。答。執無心無之相當情理。是即法故法執收。我者謂常一主宰義。學情不執常一主宰。故我執不收也。問。約我有假我實我。撥無假我法執收。答。所何知爾。答。疏云。設執法無還執有無。若執我無亦是法執(云云)。 問。依他名勝義無性依何義耶。 問。依他不名勝義生無性性之所以如何釋之耶。 論云。雖依他趣非勝義故。亦得說為勝義無性。而濫第二故此不說(云云)。 疏云。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亦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見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勝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云云)。 燈云。論雖依他起非勝義故等者。云非者無也。無無分別智所緣之義故。故名勝義無性。故顯揚十六云。由無勝義性故。此意依他名勝義無自性性者。有二義。一由依他體非義性故。名勝義無自性性。無者非也。一由依他無自然生性。亦名無自性性。若爾應云勝義生無自性性。何故但云勝義無自性性。答。言勝義無無彼勝義。若言生無。恐緣生亦無。又不無生無故。但言勝義無。又濫二性。亦是生無。前包說生無。今但說勝義無故不雙無又復依他不但自然生無。所執相亦無故。不言生無。又復無彼勝義無不無相生無。據無分別智境義。依他不是故云非勝(云云)。 問。圓成實性上依遮詮門立生無性歟。 燈云。問依他非勝義。亦說依他為勝義無自性性。圓成非緣生。亦得說圓實為生無自性性。答。不例。若約遮詮。非是生無自性性故。云生無自性性。即謂圓成非是生無自性性之性。若約表詮。是生無自性性故。言生無自性性。即以顯前二性之性故。不相例。而要集云相例皆得。准此知非(云云)。 問。西明意釋而濫第二文。第二者生無性(云云)溜洲大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論而濫第二故此不說者西明云。恐此依他勝義。濫第二生無自性性故。此不說。要集云勝。今謂不然。彼經論中說二勝義。依他在初。圓成第二。恐依他勝義濫第二圓成勝。就解勝義相對簡濫。乃關生無自性性○不說為勝義無自性性。亦應依他名圓成實。恐濫第二依他起。不說為圓成實。既約別義名為勝義。與生無自我不相濫故不須簡。同名勝義濫故須簡(文)。 深蜜經第二云○善男子。云何諸法相無相無自性性○云何諸法勝義無自性性。所謂諸法中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性。即緣生亦名勝義無自性性。何以故。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界。我顯示彼以為勝義無自性性。依他起相非是清淨所緣境界。是故說名為用義無自性性。復有諸法圓成實相。亦名勝義無自性性。何以故。一切諸法法無我性名為勝義。亦得名為無自性性。以是諸法勝義諦故。無自性性之所故。由此因緣名為勝義無自性性(云云)。 上文云○謂諸法相略有三種。何等為三。一者遍計所執相。二者依他起相。三者圓成實相○云何諸法圓成實相。謂一切法平等真如。於此真如。諸菩薩眾。勇猛精進因緣故。如理作意無倒思惟為因緣故。乃能通達於此。通漸漸修學。乃至無上正等菩提方證圓滿(文)。 疏九本(論八)云○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述曰。雖有無為諸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云云)。 問。證得勝義取根本智所證真如歟。 疏云○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鄧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廢詮談旨。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云云)。 二諦章云○初之一俗。心外境無依情立名。名為世俗。諦心所變事。後之二俗。心所變理。施設差別即前三真。其第四真唯內智。證非心變理。隨其所應即是三性(云云)。 論八云。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勝之義故。二得勝義。謂涅槃勝即勝故。三行勝義。謂聖道勝為義故(云云)。 疏云。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攝。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云云)。 問。第四勝義依境界義立勝義名歟。 論云。此中勝義。依最後說。是最勝道所行義故。為簡前三。故作是說(云云)。 二諦章云。勝謂殊勝義。有二種。一境界名義。二道理名義。第四勝義。諸論多說勝即是義。持業釋名。或四勝義皆勝之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多分依於道理名義。廢詮談旨非境界故。前三勝義。境界名義(云云)。 周記云。章廢詮談旨非境界故者。此意說之。然性是勝義。非妄為境方得勝名。同前三勝諦(云云)。 義鏡等釋同之。 燈六云。論八。論勝義有三。一義勝義。本疏依士。今助一釋亦得持業義。謂道道理勝者無過。如似涅槃名為無上。此勝亦爾。更無過故亦名勝。此理即勝名義勝義。初義是理。後即勝道理。義中最勝。或境義中勝名義勝義。論依對智依士為名。今談法體勝劣相形。持業為因(云云)。 問。勝鬘經無作四諦同第四勝義歟。 疏云。論上中勝義依最後說。是最勝道所行義故○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述曰○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肝心云。文前三○非如○者。北抄云。前三非一如法界如。第三義亦是識變故(云云)。 疏下文云。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述曰。此位。於安立諦。非安立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文)。 唯識章云。二名有四。瑜伽論中。施設非施設淺深異故。名為安立非安立諦。即勝鬘經。有作四聖諦。無作四聖諦(云云)總料簡章同之。 二諦章云。勝鬘經中亦說八諦。有作無作各有四種○無作四諦菩薩四諦第三俗諦第二真攝。或第四欲第三真攝。依詮顯旨非安立故(云云)。 玄贊第七云○依詮顯實真如。亦是滅諦所攝○廢詮談旨即非滅諦故。瑜伽中。四諦之外說非安立諦。上依種類總說四諦為依法體。有粗有妙。能知之智。有上有下。勝鬘依此說有八諦。謂有作四聖諦。無作四聖諦。如是八聖道諦。非二乘所知。即新經云。安立非安立有作四諦者。分段生死十二因緣名苦。煩惱及業名集。擇滅名滅。生空智品名道。無作四諦者。變易生死五蘊名苦。所知障名集。無住涅槃名滅。法空品名道(云云)。 攝釋四云。疏即新經云安立等者。問。非安立者。癡詮為義。言無作者。無後可作名為無作。然施設二義即差差何相即。答。非安立名通於二義。一唯癈詮與無作別。即瑜伽論非安立諦唯是一也。二言非者。即是無義。安立是作。名有別義體無差。經云非安立故即無作也(文)。 心經幽贊下云。勝鬘經說安立四聖諦。非安立四聖諦○粗類施設淺智所知名安立諦○微隱難知非安立諦○或隨觀察二空真如不作別觀。名非安立(云云)。 勝鬘經云。聖諦者。說甚深義微細難知○此說甚深如來之藏。如來藏者。是如為境界。非一切聲聞緣覺所知。如來藏處聖諦義。如來藏處甚深故。說聖諦亦甚深○如來應等正覺。於無作四聖諦。義事究竟以一切如來○所言苦滅者。名無始無作無起無盡離盡常住。自性清淨。離一切煩惱藏。世尊過於恒沙。不離不脫不異不思議地成就。說如來法身。世尊如是如來法身。不離煩惱藏名如來藏(文)。 瑜伽論六十四云○又復安立略有四種。謂如前。三種世俗。及與安立勝義斷俗。即勝義諦。由此諦義不可安立。內所證故。但隨順發生此智。是故安立。云何非安立真實。放法真如(云云)。 同七十三云。問。如是五事幾諦所攝。答。相四安立諦攝。名一苦諦攝。分別三諦攝。除滅諦。真如四非安立諦攝。正智緣安立非安立諦道諦攝(云云)。 無垢稱經疏三云。涅槃經之有苦有諦有實。苦諦苦事。諦謂苦理。實謂真如。聲聞有苦諦。而無有實。不達真如。非安立故。唯達安立事與理故。由此真如依詮所顯為無常義(云云)。 二種姓段 問習所成種姓通地上歟。 論云。二習所成種姓。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云云)。 疏云。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云云)。 燈云。問。從何位去名為習性。答。從勝解地已去。皆名習種姓菩薩(云云)。 瑜伽論三十五云。云何種性。謂略有二種。一本性住姓二習所成種姓○又此種姓未習成果說為細。未有果故已習成果說為名粗。與果俱故(云云)。 伽抄十一云○云何名俱。如護法義。更雖成種。親生之種與舊種。俱可如此釋。如護月義。但令舊增。即當念中新境之種義說為果。舊本之種義說為因。故言俱之。又前念望後念。雖異剎那滅果生故能有其果。故說為俱。如勝尊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信初時因緣無漏數熏成種。此種是果。無始種為因。因果同時故。說為俱也(云云)。 又云○有人云。護法菩薩取地上名習不然。地前十信不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名習種姓隨增說生。護月別。唯勝軍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性即十信時。應有漏聞思等種是(云云)。 惠日論一云。又云。瑜伽等云無性者。依客性說者。彼自立義理心為本性引。無漏種為客性性性同許初無瑜伽等云無即合了義。云何判為不了。由不能知二種種。一性種性。即法爾有。二習種性。即法爾種。逢緣起現熏新種者。名為習性(云云)。 佛地論三云。如是四智相應心品種子。本有無始法爾不從熏生。名本性種性。發心已後。外緣熏發漸漸增長。名習所成種姓。初地已上。隨其所應乃至得現起。數復生習轉勝。乃至證得金剛喻定(云云)。 攝釋第二云。善戒經等。據法爾無漏種子。無有名性種姓。復因修并新所熏名習種姓(云云)。 祕云。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者。問。本性無習。習性非本。如何具二方悟唯識。答。有義依前後際。說具二種。非同時俱。又習位非無本性。即一種子得二種名。本種熏習有差別故。若依此解。未發心前名本性住。發心已去。乃至等覺得二種名。此解應勝。詳曰。前解稍通理猶未顯。後解教理俱不符契。一位雜亂。二仁王瓔珞瑜伽攝認經論。皆云二種種姓在見道前。判通等得。豈不違教○今釋論意必有二性。後能悟。具猶有也。非俱名具(云云)。 問。西明意立位地十信燈師許之歟。 (又仁王十善國瓔珞十信歟)。 燈云。西明釋云。十信已前名性種姓。十行已上名習種姓。又解。仁王第一十住十行十迴向。如其次第。習性及道。菩薩本業經亦同。不說十信為習種姓。而仁王伏忍聖胎三十人者。且舉方便說十信。非即十信為習種姓。又信有二種。一位地十信。即在十住前。故本業經云。未上十住前十位名字菩薩。常行信等十心。二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即十住十行十迴向。如資配屬習性道種三位菩薩。說位地信非名種習。今謂不然。初判十行已上方名習性。十住菩薩豈非習收。又云。仁王第一十住十行等。如次習性等。本業經同。不說十信者。不然。仁王第一地別十住行迴向名。即信止堅。如次配習性及道種。不可違文判十信等是三方便非住等收。本業經等不說十住名者。依總住說不論別行。據十信是十住所收。有別說者。以初住難離出十信。如四善根內門難故。第十迴向位中雖開善根。既迴向收。十信定是十住所攝。仁王花嚴優婆塞戒經等。皆說四十二賢聖。不說五十。又云。十信等是十住等方便者。即住等收。如初近分屬初定攝。又若十信位地在前。仁王經中復有十善菩薩。豈可地前開為五十。又位地十信在十住前。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無聖教說。若云本業經云未上十住前有十位名字菩薩。常行信等十心。即證位地十信在十住前。於此位中經幾時修。又仁王經。十千劫中行菩薩道始入十信。豈位地信前。更十千劫為十善位。此既不立。位地十信亦不應開。又設縱別開。何廢得是習種姓位。仁王經等。於習種位分諸十王位。言銅輪王是習種姓。不云前非齊此已前方是習種。但前習未勝未得銅輪。據勝習時得銅輪位。言習種姓作銅輪王。若爾性種姓等應亦通前。答。不例。於習種位。前後勝劣分出餘故(文)。 文義記云。本業經上云。未上住前有十信名字菩薩。常行十信。所謂信心等。又云。若退若進者。十信已前一切凡夫法中發三菩提心。乃至信相心中行者。是退分善根。乃至十劫修行十信得入十信。又下卷云。爾時住前名信相菩薩。亦名侒名菩薩。亦名名字菩薩。其人略行十信。所謂信心乃至行十善五戒等乃至復行十善。若一劫二劫修十信。受六天果報。乃至積集無量善法。亦退亦出。若值善知識學佛法。若一劫二劫方入住。若不爾者。常沒不出住退分善根。仁王上云。初發信相恒河沙眾生。修行伏忍於三寶中生習種姓。又下卷云。習忍以前行十善菩薩有退有進。乃至是不定人。如是等文。顯位地十信未入習忍十位也(云云)。 金剛般若會釋中卷云。依花嚴經。佛在摩訶提國寂滅道場。始成正覺。第一處中諸菩薩。請說十住十行十藏十迴向十地十願十定十自在十頂。後至第二處。佛在天帝釋忉利天宮妙勝殿上。加法惠菩薩方說十住。至第三處佛在夜在宮莊嚴殿上。加功德華菩薩方說十行。至第四處佛在兜率天宮一切寶莊嚴殿上。加金剛幢菩薩方說十迴向。至第五處在他化自在天宮上摩尼寶藏殿。加金剛藏菩薩方說十地。此上四種是別階位。餘五十種。是彼位中所別修法。十藏是十行位中別修法○依瓔珞經上卷。說四十二賢聖。地前凡夫有三十位。十住名銅寶瓔珞。十行名銀寶。十迴向名金寶。十地聖人名瓔珞寶。前三十二名為學行。入法流水中以灌注。等學菩薩名摩尼寶○住佛位中名水精寶瓔珞○以前諸位名六種姓。謂習性道聖等覺妙覺○於十住中。初發心住。未上住前有十心名字。菩薩常行十心。所謂信心·念心·精進心·惠心·定心·不退心·迴向心·護心·戒心·願心。修行是心。若逕一劫二劫三劫。乃至入初住位中。住是住中增修百法明門。所謂十住心信心有十故。修行百法明門。常發無量有行無行大願。得入習種姓中。彼經既以十住位名習種姓。修信念等經三大劫。方入十住。修行百法即顯十信。是初住攝。未入僧祇。此住在外凡發求大意(云云)。 對法抄八云。大智度論。舍利弗六十劫行菩薩道。依瓔珞經。若一劫二劫乃至十劫。修信等十行。得入十住。劫有大小。時節無異。優婆塞經。舍利弗八萬劫修菩薩道。所以退者未得脫。分法雖爾。猶勝聲聞緣覺利根者。未至十住第七正心住故○(云云)。 又云。若大乘退者。依優婆塞戒經。舍利弗。已曾八萬劫修習。至十住第七心退。菩薩本業瓔珞經。四十劫退。智度論六十劫退。其實皆亦至第七心說。劫數不同故。有多少勘同。純業說六十劫。若雜業說八萬等(文)。 最勝疏四云。然仁王般若。十千劫中行菩薩道。隨風東西或進或退者。據信及通相而說。劫有大小不同。淨戒塞戒經云。六十劫舍利弗退。大者據大劫說。 又云。疏住外凡位者。此有二釋。一云十信已前名外凡位。已後名內。二云十住已前名為外凡。已後名內。菩薩本業瓔珞經云。佛子住此地者。所得福德過外凡位百千萬倍。由此故知已前總名外凡。議曰。前雖無證理亦可通。約未入彼四十心位位以外稱。問。何故本業說十住外為外凡。答。以十住外未入三祇根本位故。名外名前。外約方便根本皆異。已前未發心故總名內(文)。 菩薩本業瓔珞經上云。吾今略說名門中一賢名門。所謂初發心住。未上住前有十位名字。菩薩常行十信。所謂信心·念心·精進心·惠心·定心·不退心·迴向心·護心·戒心·願心·佛果修行是心若逕一劫二劫三劫。乃至得入初位中。住是住中習種姓中○住是住中發大願已。違外一切凡夫行十信者。今復修行無量功德(云云)。 又云。佛果若退若進者。十住已前一切凡夫法中發三菩提心。有恒河沙眾生。學行佛法信相心中行者是退分善根。諸善男子。若一劫二劫乃至十劫。修行十信得入十住。是人爾時從初一住至第六住中。若修第六般若波羅蜜。正觀現在前。復值諸佛菩薩知識所護故。出到第七住常住不退。自此七住已前名位退分。若不退者。入第六般若修行。於空無我人聖者。畢竟無生必入定位。佛子。若不值善知識者。若一劫二劫乃至十劫。退菩提心。如我初會眾中有八萬人退。如淨目天子法才王子舍利弗等。欲入第七住。其中值遇因緣故。退入凡夫。不名種姓人。退入外道。若一劫若十劫乃至千劫。作大邪見及五逆無惡不造。是為退相(文)。 上文云。發心住者。從始具縛凡夫○值佛菩薩教法中起一念信。便發菩提心。是人爾時住前。名信相菩薩。亦名假名菩薩。亦名字菩薩。是人修行十心。所謂信心○願心。復十心。所謂十善○是人復行十善。若一劫二劫三劫修十信。受亦大果十善有三品。上品鐵輪王化一天下。中品粟散王。下品人中王。具足一切煩惱。集無量善業亦退亦出。若值善知識學佛法。若一劫二劫入住位。若不爾者常沒不出。住退分善根如上說。佛果。發心住者。是上信位。若一劫二劫二恒一恒佛所。行十信心信三寶。常詮八萬四千般若波羅蜜(云云)。 下卷云○我今在此樹下。為十四億人。說住前信相心菩薩。初受戒法佛子。是信相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住心(云云)。 又云。復有八部阿輪輪王。各捨刊入十信心行十善行(文)。 仁王經上(古譯)云。善男子。初發相信恒河沙眾生修行伏忍。於三寶中。生習種姓十心信心精進心念心惠心定心施心戒心護心願心迴向心○報十善菩薩發大心。長別三界苦輪海。中下品善粟散王。上品十善鐵輪王。習種銅輪二天下。銀輪三天性種姓。道種堅德轉輪王。七寶金光四天下(云云)。 同下云。善男子。習忍以前行十善。菩薩有退有進。譬如輕毛隨風東西。是諸菩薩亦復如是。雖以十千劫行十正道。發三菩提心。乃當入習忍位(云云)。 問。本性住種姓取真如理歟。 論云。一本性住種姓。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漏法因(云云)。 疏云。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共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云云)。 瑜伽三十五菩薩地云。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姓(文)又種姓亦名種子。亦名為界。亦名為性(云云)。 善戒經云。本性者。陰界六入次第相續。無始無終法性自爾○又性者。亦名為子。亦名為界。亦名為性(云云)。 地持論云。是菩薩六入殊勝。展轉相續。無始法爾。名性種姓○又種姓名為種子。名為界。名為性(云云)。 惠日論第二云(本性住姓謬三)有義。如來藏及識藏。一切有情。皆平等有。即此名姓種姓。亦名本性。後熏習者。名為客性。由新熏故。五乘性別。非是本有。真如本識性平等故。一切無別。此說非理立宗妄故。所以者何。真如法界及第八識。有情等有。經論誡文愚智咸許。即此名為性種姓者。智者不爾。何以故。若此真如及第八識。名性種姓。一切俱有。何名殊勝。由有法爾無漏種子。三乘差別。異於無性。名為殊勝故。故善戒第一。先明善行性品。不言理性品。又云。修習聖行。云於善果菩提之道。有十法則能攝取一一切善法。瑜伽地持普皆相似。初明本性。發心品下始明習性。性種姓中明習種姓者。且相對明非正明也。所以地持六度印相云。菩薩性自示施等。瑜伽論云。又諸菩薩有六波羅蜜多種姓相。由此相故等。又地持云。非種姓人無種姓故。雖得委心勤修精進。必不究竟阿耨菩提。又不得云無習種姓。即此發心勤修精進。可非習性云修不得。以此故知。要有法爾無漏種子。方名性種姓。若無本性習種何生。雜集論云。雖有眾緣。無種子不生故非他作○又佛性論第四云。五無善性為法者。釋曰。無初者。以性得般若大悲禪定法力。並本有故。故言無初。體用未曾相離言相應。此言性得即不由熏。既言本有無初。明非始起不得說言此說如理。論云。般若大悲禪定法身。並本有故。總但說如與誰為並。又前說煩惱業報並無初。即許三別。今說四法並無初如何。但據理○第八心體既是有漏。如何得為無漏正因。故無性攝大乘第三云。未曾見有毒為甘露。阿賴耶識猶如毒藥。云何能生出世甘露清淨之心○又云。無上依經云如來界不可思議。一切眾生生有陰入界界勝相種類內外所現無始時節相續流來。法爾所得。准此經文。即真如界名性種姓。此亦不爾。謬引經故。准此經文。正是無始法爾行性。名陰入界相種類。內外相續流來。法爾所得。法爾所得即法爾義。此處若心識下。令依依他處觀真如理除染法。理顯智圓同。辨中邊論頌。虛妄分別有○又云。涅槃第八云。眾生佛性則不如是。雖復處在陰入入界中。即不同於陰入界也者。不同前文無上依經。言有陰入界相種類內外所現相續流來。此圓陰入界相涅槃言不同陰入界相。故事理別。或約無漏與有漏別別。不同彼。不爾如何言雖復處在陰入界中何以故。真如遍一切。不可言說處在陰中。佛性之言非唯因理。六度等行皆名佛性。又云。勝天王分前後文別。前云如來法性在有情類蘊界處中。從無始來展轉相續。煩惱不染。此亦非證。此說行性。行亦是法。法言通故。若是現性體性常住。何得云展轉相續。相續者非常住義。次言清淨法性為諸法本自性無本。此說真如出生諸法者。為增上緣。非親因緣出生諸法。然如不生是增上緣生。若一如生萬德。何有定異因。攝大乘莊嚴論云。諸功德從鏡智起。如既親生。何假智生。又云。佛性論云。佛日惠光令法身生隨意身長。法身既當本性同。戒戒經一自爾者。此亦非證。既說真如名為本性。既是法何能令生。涅槃經三十七品波羅蜜等。是名了因。自行當名為了。佛光是即能生。又前自云如雖生法不生故。又云。起信論中體大即真如體。相大即是無量性功德相。用大即能生世出世善因果者。用大有為行。是如用故。能生一切者。此亦不爾。真如是有作用。若有作用同諸行故。如增上用諸得生。此理可爾不為生用(云云)。 大般若五百六十九云(法性品)最勝復言。云何法性甚深微妙不可思儀。佛言。天王。如來法性在有情類蘊界處中。從無始來展轉。煩惱不染。本性清淨。諸心意識不能緣起。餘尋伺等不能分別。邪念思惟不能緣慮。遠離邪念無明不生。是故不從十二緣起說名無相。非所作法。無生無滅無邊無盡。自相常住。天王當知。諸菩薩摩訶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能知法性清淨如是。無染無著遠離垢穢。從諸煩惱超然解脫。此性即名諸佛法本。福德智惠因之而起。本性明淨不可思議(云云)。 問。瑜伽論無始法爾六處殊勝(云云)六處者內外六處歟。 問。有人意以資糧等六位名六處殊勝(云云)燈師如何破耶。 燈云。然瑜伽三十五云。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名本性住種姓。西明四解。第二為正。正取無漏法爾種子。間異無性。故云殊勝。不可舉果位等中名為六處。善戒經云。謂際界六處。故知。六處是內六處。內六處中意根處。攝無漏種子。是六處故。非遍六處皆能持種。亦不得云具顯果位內外六處。外六處中不持種故。說因性故。然有難言。若在內六處名為殊勝者。二乘法爾及聞熏習無性人種。亦在六處。豈名殊勝。故取六位資種糧加行見修等覺及妙覺位。名為六處。此亦不然。瑜伽二十一。雖解聲聞。與此意同。云附成所依有如是相六處所攝。從無始世展轉傳來。豈許小乘亦有六位。若云據不定說。定性如何。又如何言六處所攝。從無始世轉傳來。豈六位種法爾差別。問。若爾菩薩一二乘同。何名殊勝。答。且望無性總名殊勝。非唯簡小得殊勝名。若不許小亦名殊勝。違二十一。彼云。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即於如是種類分位六處殊勝。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又由此文云六處者。唯目六處果位等(文)。 西明疏云○解云。瑜伽所說六處殊勝有此相。諸說不同。一云此顯種姓所依。第八於六處中是第六處故。名六處殊勝。餘意處故名殊勝。有如是相者。正顯所有本性住姓。 一云六處者同前說。殊勝者第八所有無漏種姓。一云六處殊勝者。顯種姓所生果。謂妙覺地眼等六處有如是種姓故。一云六處殊勝者。顯果位內外六處殊勝。有如是種子相者。正顯種性。然護法宗取第一釋。付附本識。無漏法爾種子。從無始來至妙覺位。名本性住姓(云云)。 攝釋一云。六處殊勝者。此出無漏種姓之體。言無始者。顯法爾義。六處殊勝相傳三釋。一云佛果根境不過六故。但云六處以實而言。佛十二處本因中。姓與果殊勝六處為因。因從果稱云六殊勝。二云此是有情內六根處。於六處中有得佛果最勝功能故名殊勝。三云是第六意處。無始以來殊勝種姓。在其第六阿賴耶識意處之中。此第六處名殊勝六處。詳其是非如唯識抄(云云)。 樞要明詮記第一(種姓義所)云。六處殊勝者。第六意處名六處也。殊勝者伽抄有二解。一云六根之中第六意根。其體殊勝。第七八識於中攝故。持諸法種令不失故。名殊勝也。一云殊勝無漏種子。第六意處中。有此無漏故。是無上種故名種勝(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三云。問。第六意處有漏無漏種者。可云意處殊勝。何故云六處殊勝。答。其相隨(為言)意云設廣岡寺內一倉有金財。此總云廣岡寺有金財。如此彼亦爾也。第六意處。第七八識所攝。此第八識處有(為文云)。 問。無性攝論中用及用具皆待作者(云云)祕師如何釋耶。 疏云。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比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固力也。彼餘三力。下位中所須方說。故引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非所須。故餘三力此不說(云云)。 祕云。疏用及用具者。思修二惠是能入具。此具能現似法似義。及能有入所知法義之功能故。故名為用。此具及用必待能執。彼具假者且方有用。由此前明修具已。故念次問能執作者(云云)。 蘊云。假者能入人由具大乘二種種姓。方能悟入所應知相。相即體相。謂識相真如也。故二種姓。正名為用。此即因力。餘之三力名為用具。由善友等。助彼智因方證入故(云云)。 無性攝論六云。論曰此中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善備福德資糧菩薩。釋曰。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答此問言大乘○論曰何處能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意言。大乘法相等所生起。勝解行地見道修究竟道中○釋曰。何處能入者。問所入境及能入位。謂即於彼有見等者。謂於大乘法相所生。決定行相似法似義意言。能入於此境界。能入是用。所入境界。是業是持○論曰由何云而得悟入。釋曰。此中雙問作具所作。由有作者入所作業。應知定有能入之具。自現觀相是所作事。決定應有如是如是所作方便。是故今當二俱解釋。論曰由聞熏習種類。如理作意所攝似法似義有見善意言。釋曰。此中先辨能入之具種煩惱之聲。即因言說是為義。論曰由四尋思○及由四種如實遍智○釋曰。依如先說。能悟入具發起如實所作方便。於加行時推求見假有實無。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行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文)。 攝論廓疏七云。用及用具皆得作者者。前明觀法有見意言。即思修惠是能入具。此有能現法義。及能入所知法義之切能故名為用。如是具具作用。必待能犯。具者具方有用故須准。問。能執作者○問。此中用具為是地前亦兼地上。答。初類即是地前。漸增亦通上位。然多分凡決定位。及道中能入之具(云云)。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_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九目次 二種姓下 仁王等學 仁王梵本 汝等所行 非勝解行 佛現八相 信不退 入心全 知初劫所攝 三祇時量(付地前三十心但三無數) 釋迦超劫(付賢劫量釋迦出世) 攝在一剎那 資糧位 二障體 所知障品數 法空智品量 所知障嗔不善 住地煩惱通五住地等煩惱 資糧位可伏粗惑 十力功德自性 攝論中明四處障且第四分別障體何物耶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九目次_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九 二種姓下 問。仁王般若別說等覺位歟。 燈云(如上)。 仁王經上(古譯)云。五忍是菩薩法。伏忍上中下。信忍上中下。順忍上中下。無生忍上中下。寂滅忍上下。名為諸佛菩薩修般若波羅蜜(云云新譯同之)。 又云。復次寂滅忍。佛與菩薩同用此忍。入金剛三昧。下忍中行。名為菩薩。上忍中行。名為薩婆若。共觀第一義諦。斷三界心習無明。盡相為金剛。盡相無相為薩婆若。超度世諦第一義諦之外。為第十一地薩云若覺(云云)。 新譯云。復次寂滅忍者。佛與菩薩同依此忍。金剛喻定住。下忍位。名為菩薩。至於上忍。名一切智。觀勝義諦斷無明相。是為等覺(文)。 古譯名。五忍功德妙法門。十四正士能諦了。三賢十聖忍中行。唯佛一人能盡源(云云)。 新譯云。五忍心功德法門。十四菩薩能諦了(云云)。 古譯云。灌頂菩薩四禪王。於億恒土化群生。始入金剛一切了。二十九生永已度。寂滅忍中下忍觀。一轉妙覺常湛然(云云)新譯同之。 釋籤第二云。仁王經中不立等覺。故三十生盡入妙覺(云云)。 文句第八云。深入禪定。即第十地中。無始三昧入金剛定。諸佛皆現摩頂受職也(云云)。 疏記云。若入金剛定。義當待覺。合在第十地中(云云)。 問。仁王般若別有梵王歟。 金剛般若會釋中卷云。且以仁王恐成非。則但是諸位隨增且說。不爾。道理甚為乖誤。依仁王經上卷。復與諸教不同。彼云。大王。五忍是菩薩法。伏忍上中下○意說。地前十住·十行·十迴向名伏忍。以有漏智伏煩惱故○依此經准。題目下自注之云鳩摩羅什集出佛語。不可和會令與諸經論同。依此仁王。即說十信以為十住·十行·十迴向。仍名不同。皆成乖角(文)。 伽抄第十云。如仁王經說。有義。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為住心。堅心即十迴向。西方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意。總說習種姓為眾多姓。即彼經云。習種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云云)。 開元錄二云。仁王般若經一卷(或二卷三十一紙初出房云見晉世雜錄貞元三同之西晉代法護所譯中在此云云)。 又云。仁王護國般或若波羅蜜經二卷(亦云仁王般若經或云一卷第二出與晉世法護梁朝真諦譯者同本異譯房云見行錄後秦羅什譯中有此云云)。 同第六云。仁王般若經一卷(承聖三年於預章寶田圭譯第三出與西晉法護等出者同本貞元九同之梁代真諦譯中有之云云)。 同十四云。別錄中有譯無本(大乘貞元二十四同之)。 仁王般若經一卷(或二卷二十一紙)西晉三藏竺法護譯(第一譯)。 仁王般若經一卷梁天竺三藏真諦譯(第三譯)。 右前後三譯。一本在藏。二本闕。 上文云。有譯無本者。謂三藏教文及賢聖集傳。名存本闕之類也(云云)。 同十八云(偽妄亂真錄)然法經錄中。以隨願往生經蘊師經·梵天神策經·仁王經·寶如來三昧經·占察經·梵網經·五苦章句經·安宅神咒經·遣教論等。並編疑偽者。不然。其隨願往生等三經。出大灌頂。仁王等七經。並翻譯有源。編為疑偽。將為未可。今編正錄。此中不載(文)。 法經者。大興善寺翻經大德也。開皇十四年甲寅。文帝疏撰一切錄。法經等二十大絹撰成之(云云)。 眾經錄第四。疑偽錄列二百九部四百九十一卷中。不載此經。又道宣錄并法經錄中偽經中不見此經。仍貞元錄所引可勘知之。 貞元錄二十云。仁王般若等三經。文義雖通。大部全文大部中無。是支流攝。非從彼出(云云)出三藏記集序第八云(注解大品序第三大梁皇帝製也)流解大品序云。講般若經者多說五時。一往聽受。似有條理。重更研求。多不相符。唯仁王般若具書名部。世既以為疑經。今則置而不記(云云)染武帝共天保寺法寵撰(云云)。 古今譯經圖記第二(沙門靖邁撰)云。沙門竺曇摩羅密。此言法護○仁王般若波羅蜜經一卷○合二百十一部。總三百九十四卷。清信士聶承遠筆受(云云)。 道定錄并經中偽經中。不見此經也。仍貞元開元錄所引可勘知之。 大周刊定眾經目錄二云。仁王般若經一部二卷(或一卷三十一紙)右西晉記不嘉年。沙門竺法護譯。出晉代雜錄○仁王般若經一部二卷(第一出。與法護出者文少異)右秦弘始三年。沙門鳩摩羅什。於長安逍遙園譯。出長房錄○仁王般若經一卷。右梁武帝世大同三年。優禪尼國沙門真諦。於寶田寺譯。出長房錄。與晉世法護譯者少異(文)。 仁王行信疏上云。翻時代者○證譯者異。乃成三本。一者晉時秦始元年。月支國三藏法師曇摩羅蜜。晉言法護。翻出一卷。名仁王般若。二者秦時弘始三年。三藏法師鳩摩羅什。秦言童壽。於長安西明閣逍園翻出一本。名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三者染時永聖三年。西天竺優禪國三藏法師波羅未陀。梁言真諦。諡豫章寶田寺翻出一卷。名仁王般若經。疏有六卷。雖有三本。晉本創初恐不固悉。真諦一本隱而不行。故今且依秦時一本(云云)。 問。退不退俱各發心之義淄洲大師引何文證之耶。 燈云。又菩薩地明性種已。次明發心。發心即是習種姓位。不可說彼據不退位已後方各發心。下文復云退與不退俱名發心。法花經中。舍利弗等曾發大退。佛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又云令發一切智心。猶在不失。故知總名發菩薩提心。不唯不退。 法花論云。一者示現種子無上故。說雲雨譬喻。汝等所行是菩薩道者。謂發菩提心。退已還發者。前所修行善根不滅。同後得果故(文)。 玄贊七云。經今為汝等說最實事。諸聲聞眾皆非滅度。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漸漸修學悉當成佛。贊曰。品第二段結成說實為授記之。漸聲聞所行成佛遠因故。是菩薩所行方便之道。論云汝等行是菩薩道者。謂發菩提心退。已還發者。前所修行善根不滅。同後得果故。二乘修是大乘之遠方便因。名菩薩道(文)。 義決云。問。十無上正為何說。答。正為聲聞不定性者。故論云。示現種子無上故。說雨譬喻。言汝等所行是菩薩道者。謂發菩提心。退已還發。前所修行善根不滅。同彼得果故。意說。二乘身中有菩薩種子。但能還修皆得作佛。已發心者令堅固故。未發心者令聞無上亦發心故。既退已還發。前所修行善根不滅。同後得果故。明為不定○問。此十無上有何次第。答。以義准之。令勸發心。須憑因力。說其曾種大因。今須修行當得佛果。故說種子無上。即明說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明昔發心善根不滅。今聞佛法遠因為因後得果故。既有勝因。須長時修無上之因。方能得果故(文)。 燈第六云。要集等云。菩薩地前未起無漏。二乘生空無漏智者。是彼種姓。非是菩薩。以量成立。生空無漏地前不起。今為不爾。此論明說。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所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所攝。今者不許。豈不乖耶。二乘聖者迴心向大。豈可不起無漏智耶。迴心已前既各菩薩。所起無漏何非此根。法花經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據不定者皆是此根(云云)。 法華論疏三云(吉藏)汝等所行是菩薩道。第三釋經。初牒經。謂發菩提心退已還發者。敘聲聞人有三時。一過去本發菩提心時。二者中間退菩提心時。三者聞法花經還發菩提心時。今即取前後菩提心為種子無上。以此文而釋之也。所修行善根不滅同後得果故者。過去發菩提心行菩薩行。中間雖退而菩提心種子不滅。如攝大乘論云。此種子並付著利耶。同後得果者。初發菩提心。同後重發菩提心得成佛果故也(云云)。 問。不定性迴心以後八六四二萬劫數攝勝解行地歟。 又方問。可攝資糧耶。 又方問。可名習種姓耶。 燈云○又善法欲已去得名為學。有為善法名為學法。何非習種姓。據起現行發菩提心行熏成種已。即名習種。不爾。二乘迴心向大。經八萬劫乃至十千。是何菩薩不可得云是性種姓。何以故。所修諸善非不思擇。於大菩提非不趣求。雖未得入資糧勝位。可名習種。或創發心及二乘迴向八萬劫等。非勝解行。行未勝故。未在僧祇故。雖然不得在僧祇數及資糧等。可名習種。無文定判十住已前不得名為習種菩薩(云云)。 疏云。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云云)。 下文云。論從發深固至資種糧位攝。述曰○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以前或十萬八萬四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云云)。 攝釋一云。舍利弗等在法花會。未解一乘未趣大前。名種姓地。或初發心亦種姓地。經二萬劫到十信故(云云)。 最勝疏五云○故法花云。汝舍利弗○況餘聲聞趣萬劫到。所言到者。到阿耨心故未證語。若約七地過種姓地。得世勝解行地。若約五位未住資糧位。但在善法故。十信方得在資糧故(云云)。 問。十住菩薩所現八相佛所現有何差別耶。 燈云。問。十住中已能八相成道。與佛何殊。何等是佛所現八相。何等是餘所現八相。答。未見文辨。且為一解。佛現八相具足長時。始終不異。菩薩化生隨宜暫現。或不具足。前後或異。或復本形。故與佛別(文)。 大般若五百七十二云。善男子。過去無量無數無邊能思議劫。有佛出世。名為寶月。十號具足。國名無毀。劫名喜讚。聲聞弟子三十二億。菩薩弟子無量無邊。然彼如來先無苦行及降魔而證菩提(云云)。 問。信不退以後退可作二乘外道耶。 問。於退類立信不退等歟。 燈云。問。退不退諸說不定。取何為。答。不退有四。謂信·位·證·行·位如常顯。於十住後說言退者。據證法說。言不退者。據位乘說。餘皆准此。或說發心皆不退者。據上品說。或為因能令後不退。非發心已即能不退。少可會多。不能煩舉(文)。 玄贊二云。不退有四。一信不退。十信第六名不退心。自後不退生邪見故。二位不退。十住第七名不退住。自後不退入二乘故。三證不退。初地以上即名不退。所證得法不退失故。四行不退。八地已上名不退地。為無為法皆能修故(云云)。 金剛般若會釋中卷云。依花嚴經第十七卷。說初發心住云。無上佛種姓三世法王家一切如來法菩薩。由此生清淨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行。或復現初生出家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涅槃。如是佛真子境界甚深妙○六住已前當斷善根造無間業故。舍利弗等曾發大心。經六十劫。退大已後。流五道。故法花言。捨父逃逝五十餘年。正法花云五道生死。瓔珞經云。如我初會有八萬人退。如淨目天子法才王舍利弗等。欲入第六住。值惡因緣故。退入凡夫惡不善中。退入外道。作大邪見及五逆罪。無惡不造。第七住後方不退位。不作二乘。不造五逆業。不墮地獄將入餘惡趣○由此依前若不退者。初發心後能八相化至十信。第六信不退故不斷善根。至第四住不起分別不共無明及我見等。更不新造往趣業而墮惡趣。若先退性。至第七住方住不通。不入地獄。自後不妨入余惡趣。花嚴經中不說十信。故作是釋(云云)。 智度論第十三云。如舍利弗。於六十劫中行菩薩道。欲渡布施河。乞人來乞其眼○不如自調早脫生死。思惟是已。於菩薩道退迴向少乘。是名不到彼岸(云云)。 鏡水抄第二云。有三品發心。上品心理不退生邪見。中下心有退也。不妨鶖子當時發中下品心(云云)。 仁王疏中卷(西明)云。問。十信位有不退不。此有兩釋。一云。亦有不退。故本業經第一卷說。十信第六名不退心。十住第七位不退。十信第六唯信不通。一云。無不退。是故此經第六名施。本業第二自說戒心。由此十住第六已前一向是退。第七住後方名不退。而言十信第六不退者。譯家誤也(云云)。 問。初地入心令為見道歟。 疏云。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云云)。 諸處同之。 燈下文云。問。從真入相。不起勝進。從相入修真漏道。起勝進不。答。相入真修難。故起勝進道已曾得入修。不更起勝進道。雖有二解。起將為勝。非相見後即入修道真斷惑道。中間起散別時方入修真斷道。故有勝進(云云)。 論下文云。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云云)。 疏十本云。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述曰○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云云)。 對法抄第三云。 問。古師意四善根第二僧祇所攝(云云)。 引今論何文徵詰之耶。 問。引瓔珞經何文難之耶。 疏云。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出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云云)。 燈下文云。然四善根及持經等。皆初僧祇滿心方始修之○問。四善根既屬初劫。云何言福智滿已。大莊嚴論云何言行盡僧祇。雜集如何言過第一無數劫。答。約多分說。又據初劫定散雜修。已滿已過已盡。純定所修此位方作(云云)。 問。三僧祇時量齊等歟。 問。地前三十心時量等歟。 問。梁攝論中說三十三阿僧祇宗家如何釋之耶。 疏云。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鼻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證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云云)。 本業經下卷云。佛果一劫菩薩行道劫數久近者。譬如一里二里乃至十里石。方廣亦然。以天衣重三銖。人中月日歲數。三年一拂此石乃盡。名一少劫。若一里二里乃至四十里。亦名少劫。又八十里石。方廣亦然。以梵天衣重三銖。梵天中百寶明光珠為日月歲數。三年一拂此石乃盡。名為中劫。又八百里石。方廣亦然。以淨居天衣重三銖。即淨天千寶光明鏡日月歲數。三年一拂此石乃盡。故名一大阿僧祇劫(云云)。 最勝疏四云。依聞此經及熏發心修行功德。更復如說修行過九十大劫。當得無漏二空解悟出分段生死。名離生死。依此功德。更如說行至初迴向位。故言九十大劫。然以十迴向中修行之時各經十劫。如淨行優婆塞經說(云云)。 同六云。然劫有多種○或說。一增一減為一劫。如二十住劫等○或說。無量風災為一劫。即三大阿僧祇○如說十住等位各經爾劫者。即風災等劫(文)。 玄贊第二云○古攝論文。或地前分三。十地各分三。合成三十阿僧祇劫。七地已前為少。八九十地為中。地前為大(云云)。 攝釋第二云。疏古攝論至三十三劫等者。按今攝論及餘經經。末曾見有三十三者。恐此經方德以意定之(云云)。 伽抄第一云。依舊攝論。說三十三阿僧祇劫。第二劫為小。一劫為二十一劫故。第三劫為中。一劫為九故。初劫為大。一劫為三故。雖有此文。不可憑據。不知積何以成無數(云云)。 最勝王經五(依空滿願品)云。爾時會中有五十億苾芻。行菩薩行。欲退菩提心。聞如意寶光耀菩薩說。是何時皆得堅固○爾時世尊即為授記。汝諸苾芻。過三十阿僧祇劫當得作佛(云云)。 同疏四云。過三十阿僧祇者。依梁攝論。十地各三祇。過十地數配三十祇(云云)。 梁攝論九云。論曰○若菩薩若于阿僧祇劫能得無上菩提。釋曰。總舉劫數無限多少。故言若于。以大小乘經說劫數不同故。不定說說劫數多少。小乘明三阿僧祇劫得成佛。大乘明或三或七。或三十三阿僧祇劫得成佛(云云)。 寶雲經六云。除蓋障菩薩白佛言。世尊。如來不從阿僧祇劫集功德耶。佛言。不爾。問。何以故善男子。菩薩不能思議如來境界。如來境界不可思量。但為淺近眾生。說三阿僧祇修習所得。菩薩而實發心以來不可計數(文)。 同論十一云。論曰。有五種人。於三阿僧祇劫修行圓滿。或七阿僧祇劫。或三十三阿僧祇劫。何者為五人。行願行地人。滿一阿僧祇劫。行清淨意行人。行有相行人。行無相行人。於六地乃至七地。滿第二阿僧祇劫。此後無功用行人。乃至十地滿第三阿僧祇劫。釋曰。何等為五。一有一人。謂願樂行人。二有三人。謂清淨意行人。有相行人。無相行人。三有一人。謂無功用行人。是為五人。願樂行人自有四種。謂十信十解十行十迴向。為菩薩聖道有四種方便。故有四人。如須洹道前有四種方便。此四人名願樂行地。於第一阿僧祇劫。修行得圓滿○清淨意行·有相行·無相行三人。第二阿僧祇劫。修行得圓滿。若人入八地○第三阿僧祇。此無相無功用乃成○論曰。復次云何七阿僧祇劫。釋曰。欲顯餘部別執故言復次。七阿僧祇劫時。與前三阿僧祇劫時。為等為有短長。此執等三阿僧祇劫。但有別義開為七數○阿僧祇有二種。一謂阿僧祇劫。何以故。由此劫日夜半月月時行年雙等時不要數故。名阿僧祇劫。二謂劫阿僧祇。何以故。於此劫中菩薩修行○今定三大劫阿僧祇得無上菩提。不過不滅○論曰。復次云何三十三阿僧 祇。釋曰。有諸大乘師欲顯行有下中上○欲顯入住出三自在故。分阿僧祇為三十三○是故異部執有三十三阿僧祇。此三十三阿僧祇。與前三阿僧祇亦等。無有短長義如前釋○或說三阿僧祇。或說七阿僧祇。或說三十三阿僧祇。為顯此義故(云云)。 問。釋迦所超劫大中小之中何。 (又方)問。賢劫量如何。 (又方)問。釋迦出世如何。 疏云。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如上)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從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減劫數(云云)。 太抄云。疏或有轉眾多中劫者。即是增減劫名中劫也。或有轉眾多大轉眾多大劫者。即是超火災成壞劫。然火災大劫總難超故。即如尸毘王慈力王月光等。極苦行方能超大成壞劫也(云云)。 分別功德論三云。則諸佛之中勇猛精進無過釋迦文(文)。 上生疏上云○問。如賢劫經。明超劫事○(出上超劫事)菩薩地言。菩薩修行有趣水火及日月劫。無超阿僧祇。彼所言超。何時超耶。答。雖無正文。理准應爾。翹足超九百劫中超。餘說超者阿僧祇內。不爾。何位更得超(云云)。 玄贊四云。佛出希者。如賢劫千佛。今第九住劫已四佛出。後第十劫彌勒佛出。至第十五劫有九百九十四佛出。此劫壞已。鶻慮支佛獨王一劫(云云)。 攝釋三云。疏獨王一劫者。今賢劫數總當兩個八十。增減九百九十九個。世尊住八十劫。最後如來獨居一個八十。名為一劫(文)。 最勝疏六云○然劫有多種○或說二四八十劫為一劫。如此賢劫(文)。 金剛般若述贊上云。言希有世尊者。謂住劫之中減時方有佛出世也。只如劫之中減時方有出世也。只如賢劫千佛之中。已有四佛出世。謂此住劫之中。初之五劫無世現。第六劫中人壽四萬歲時。拘留孫佛出世。第七劫中人壽三萬歲時。□那含牟尼佛出世。第八劫中人壽二萬歲時。迦葉佛出世。第九劫中人壽百歲時。釋迦牟尼佛出世。第十劫中人壽八萬歲初減劫時。彌勒佛出世。至第十五劫。九百九十四共出。一劫至後住劫中。有樓至佛獨出一住劫(云云)會釋意同之。 上生經疏上云○有云。住劫中初五劫無佛出世。第六劫有俱留孫佛。第七劫俱那含牟尼佛。第八劫有迦葉佛。第九劫有釋迦。第十劫有彌勒。有云。四佛遂佛第九劫。四已出證。并前即為七佛也。彌勒當賢第五佛也(云云)。 伽抄第十一云○此如俱舍論。佛既現三僧祇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為七日七夜說偈。超越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九十一劫修相好業逐得成佛。往昔值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佛出世。後於今劫有五佛出世。謂□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及彌勒。名為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知賢劫以多劫為一劫。即彼論說。往昔值須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為一會發心故。前劫中千佛也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葉有多少隨佛多少。以前相傳。今住劫中住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第六劫佛方出世。故也有四佛。釋迦當第九劫也。今說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為賢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傳釋(文)。 俱舍光記七云。問。彌勒菩薩何劫上生下生。泰法師云。依立世經。彌勒菩薩第九劫住。釋迦如來百歲生上都史多天。至第十劫八萬歲劫減時方下生(應勘彼經)真諦法師亦作此說。然和上云。釋迦牟尼當住劫第一劫出世。於此劫中已有四有四佛出世。即□盧孫佛至釋迦佛。若彌勒佛當第二住劫下生(云云)。 菩薩處胎經三云○不如一大梵天。功德廣大。典領三千大千剎土。諸梵天眾無量無限不可稱數。壽命極長。過一賢劫本命乃終(云云)。 賢劫經十三云。於時佛復告花王菩薩。乃至過去久遠世時。有佛號無量精進如來。至真等正覺○時有國王名德花○爾時德花王豈異人乎。莫造斯觀。所者何。見今現在無量光如不是也。其王千子今賢劫中千佛奧者是也(云云)。 彌勒菩薩經述贊第一(璟)云。此中第一辨劫長短者解。即六十四劫名為賢劫。以水火等六十四名最大劫故。雖有此解。而無可據故。後諸師多作此說。以佛為量。而非時量故。千佛具出名為賢劫。諸佛出世無決定故。奘法師云。二十住劫名為賢劫。印度諸師皆作此說。更無諍論。然智論云。第九十一劫毘婆尸佛。第三十二劫二佛出世。世施設說。二十住劫中。前五劫後十劫中。佛不出世。唯五劫有五佛者。據雖轉理門。作如是說。據既不同。故不相違。不爾。便違智論。無量歲時有出世。名阿彌陀故。又婆羅門傳云。今此中劫。准少乘宗。名第九劫。而依大乘。即二十住中之初劫故。□留孫等四佛皆出初劫。所餘諸佛出後十九劫。又解。瑜伽論。初後二劫亦增減故。非唯減時四佛出世。增位之時佛說出世義。又無違。由此義故。以時言之。前十劫中。九百九十佛出世。後十劫中。樓至佛猶出若作此解。善順金剛力士經。樓至最後成佛。而壽半劫。與九百九十九佛所度。正等無有差別故。雖有三解。後者應勝。不爾。如何智論云。淨居天子見劫初成時蓮華。而知賢劫有千佛故。又菩薩所胎經云。梵王過賢初劫已。其命乃盡故。此劫既二十中劫。應例過未二劫。亦二十中劫。此即應說。成二十劫名莊嚴劫。壞二十劫名星宿劫。成壞之時既有眾生。佛可教化。成壞多劫。如來出世處處可得故。理必應然。不可以少善根之所感。疑大機之所見。引教指事證誠可思(云云)。 問。以三大僧祇可攝一剎那耶。 疏云○但三無數方證菩提(如上)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云云)。 無性攝論第七云。無厭足者。謂無疲倦。經爾所時一一剎那。或有頌言。經爾所時。為一剎那。謂經於三無數劫量。為一剎那。如是剎那積集。乃至得大菩提。經爾所時。一一剎那。其義易了(云云)。 同六云。經無量劫。乃成佛果。時既長久。云何言疾。此義不然。時劫長遠。唯分別故。如有頌言。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故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佛精進極熾然故。雖經多劫。而謂少時。如有頌言。愚修雖少時。怠心疑已久。佛於無量劫勤勇謂須臾(云云)。 大般若一百五十云。前際劫數雖有無量。而一心頃憶念分別積集所成。後際劫數應知亦爾。是故菩薩不應於中生久遠想。而謂無上正等菩提。要經長時方乃至證得。便生怖畏。何以故。前際後際劫數長短。皆一剎那心相應故(文)。 連義述文贊三云○若謂經云娑婆一劫當無量壽國一日夜。故論說此間名大僧祇。經說彼土名一少劫。無相違者。在於娑婆疾得菩提。生極樂土成佛即遲(文)。 無量義經玄則疏三云。問。有長短如何一日短轉為百劫。解云。此義諸說不同。據實不可轉。而由經力。令前眾生作如是解。謂是百劫等。若不爾者。如何同時不持經者。猶未捨身。經出一百劫。故知令心作百劫。非謂一日實成百劫。如人在夢。受生命終。經於多時。而實一夜。由夢心力。作如是解。此亦如是。一云。大乘道理一切諸法無有定相。由心變故。而諸有情分別執定。謂長短有決定相。是故長短更互相違。依唯識理無定性故。託經乖等緣長短不定。一云。不定有其三義。一云。諸法因緣道大小長短種種諸事。其性不定。是故論說。八識相望不可定一異之相。二者唯識道理。一切諸法皆由心變。由斯道理。達摩經說。并悟解唯識道理願及大地為蘇酪等。皆由心變。三者諸法實性真如遠離有無長短等相。由斯理故。理為性一切諸法亦不決定。故以一日為百劫等。而由眾生所變異故。謂之一日及百劫等(云云)。 法相要覽一云。問。攝論之覺時三無數劫一念者。以何諦門說耶。答。真諦中無三無數劫一念差別故。約欲諦謂法體相性雖各別。而約相則門其體一故(文)。 法相雜要義章云(菩薩佛果因果劫數第十一)問。諸菩薩幾劫數因行得無上覺。答。攝論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云云)又瓔珞經云。百劫修干一昧。千劫覺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言三大劫滿已(云云)問。幾許名為一大無數劫。答。瓔珞經云。八百里石。淨居天上依拂盡。名一大僧祇劫(云云)(梵云阿僧祇劫者。時劫異名也。唐無數也)問。若如此者。成佛極難。誰人為求菩薩修勤行。答。不爾。如世間人。處夢謂多年。覺後念之者但半時。如是醉無明煩惱酒。眠於生死長夜故。謂經無量劫。至覺位見之時。許蜉蝣命不及一日。非想天壽八萬劫。但得謂經一勘生即命盡終。望於凡夫下劣智。說經三大無數劫方成正覺。望菩薩上故者。是非經多劫。寧得言成佛極難(云云)。 資糧位 問。今論意二障體限自性歟。將通眷屬歟。 又西明意釋二障體。今論限自性體。佛地論通卷屬體(云云)淄洲大師可許之耶(第一卷方)。 疏云。論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邪見而上為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述曰○此出自性體。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云云)。 論下文云○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應知愚品總說為愚。後准此釋。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文)。 疏十本云。論應知○此釋。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言者。毀訾言也○論或彼○二愚。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云云)。 燈一云。又二障體。佛地論云。煩惱障體。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所發業。三所得果。若此論下。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以為體性。西明云。如此二論障體不同者。護法就正障。說根本等流以為障體。親光通據障及眷屬故。障業果為障體性。若准此釋。亦未盡理。護法初出障體。且據勝說。非不取業果。以不說唯故。又下明十障中。說斷惠趣愚。云應知愚品為愚。明知障品亦說為障。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說根本及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若所發業若所得果。故不相違(文)。 佛地論第七云。煩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為上首。所有我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并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為根本故(云云)。 問。所知障有品數不同歟。 疏云。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粗。舉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數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云云)。 下文云。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云云)。 祕云。疏總名無明無品數故者。有義彈云。此義不然。體同煩惱。即如煩惱。品數別故。但應說云行微細故。不染義同合為一住。詳曰。不同煩惱地地九品分為粗細斷之前後。言無品數。非言無彼愛恚等類名無品也。故疏無違。若言不染義同合一。豈彼經中唯對二乘辨五住地。若兼菩薩。何唯不染。對彼菩薩。是應染分。如煩惱障。既不別開。故知不約不染合也(云云)。 疏云○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粗細。先斷粗後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有障粗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由聖道故復言惑(云云)。 肝心云。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細者。北抄云。如第十地斷界所知障。欲界所知障而名細。以障細道故。初地斷非想地所知。非想地所障即名為粗。以障粗道故。餘地准知。問。所知障煩惱既同一體。何故煩惱即有品數所知無耶。答。據實合有二乘煩惱障品數之斷品數。所知不然。不言品數(文)。 論十云。所知障種○品類差別有眾多故(云云)。 疏十末云。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云云)。 斷障章云。其六識中俱生所知障并習氣。亦有九地八十一品。若與煩惱俱行者。亦可言伏。他勢不行。不俱生者。雖有九地。皆非所行所伏障理故。其加行智能伏之。為十品。十地斷故。不分粗細前後說斷。不廢初地斷細。二地斷有頂。二地斷欲界。但隨障此地。智便斷之。故無前後(云云)。 唯識義私記第六云。問。煩惱障有多品數。所知障無多品數。意何耶。答。品類者。迷四諦品數也。煩惱障粗顯。有迷諦品類。所知障微細。無別迷諦品類(為言)問。若爾。何斷障章云。其六識中○亦可言伏。答其隨所障有粗細。分九品也。非謂所知障有九品也。祕云。疏總名無明無品數故(云云)疏下文云。煩惱障中○故復云惑(云云)問。若爾。何故疏下說所知障。障六識者○分分別斷(云云)答。煩惱障粗顯。法爾一地有九品體。所知障微細。非言依地有九品體。隨所障有粗細。能障行相亦有九品也。煩惱障體相亦有九品。所知障是一類。行相有九品故。二差別也(云云)。 問。疏中立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文)。 今量宗可名含六識熟耶。 又業感五識與法空智俱起歟。 疏云。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入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云云)。 祕云。疏又下異熟心不可為例。此設遮也。設彼例云。若眼等識是異熟心。不有法執。法空智俱。四無記中異熟無記。一切應與法空智俱。皆無法執。如第八等。故今答意。異熟名同。執不執別。不可為例(文)。 蘊云。疏然今七識總合為法者。應云除第七識餘一識非法執品。此但例同。第八總入法中不就為量。法觀之因彼不轉故。然既成第八法執品。應以餘識異熟別成比量。是異熟故以八為喻(云云)。 翼云。然今七識者。今此量中總將七識為守宗法。即無過失。若量中宗法言第八者。舉佛第八為喻。即不定過。他將因中五識為不定過。為如佛第八與法智俱不起法執耶。為如因五識與法空智俱有法執耶。為有此過。故總合為宗法。此非正不定過也(云云)。 論五云。又三皆通有漏無漏無受亦由無漏起故(文)。   疏五末云。五根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要假名無漏○(等文)。 疏七末云。 問。所知障所攝嗔不善性歟。 燈云。論此於無覆無記性中等者。問。所知障中有法恚愛法恚即嗔。云何無記。答。有二解。一云。望煩惱說。嗔唯不善。望所知障。即是無記。二云。法恚亦是不善。若爾。應縛能感異熟。答。雖是不善。望義有別。不名為縛。亦不感果。二解前正。論說無記不通不善(云云)。 疏十本云。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文)。 蘊云。問。法恚即嗔。理應不善。如何無覆異熟耶答。此約不障二乘說為無覆。名為異熟。故次論云。此名無覆。望二乘說。若菩薩法恚即不善。或通有覆。非異熟生。故前論云。此障但與不善無記二心相應(文)。 要下云(論五)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提名有覆。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障菩薩。則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答。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顯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云云)。 疏云。論此障但與不善無二心相應。論說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述曰。三性分別遮外計門(云云)。 論三云○諸相應法必同性故(云云)。 玄一記云。 唐決(源信)云。唯識說所知障云。此於無覆等。燈云。望煩惱說嗔。唯不善等○疑者云。嗔恚行相順不善。故於上界無嗔恚。准彼所知亦應無嗔。量云。汝所知障無無記嗔。二障攝故。如煩惱(文)主恩通云。今案嗔煩惱者。於界分別。無上二界。唯不善故。於障分別。亦通所知。覆所知境故。於性分別。煩惱嗔唯不善。損自他故。所知障嗔是無記。不感生故。所立量三支有過。宗有相符過。釋雖判正不。量不簡別。因有共不定。二障種子攝相最性皆無記故。若以種子攝同喻者。唯有一分所立不成失(此二失同異二喻隨宜耳)縱置簡別言者。所知障定是無記。異煩惱障嗔大菩提故。法執貪嗔癡等(文)。 問。疏中引勝鬘經明住地及起煩惱俱可通五住地耶。 又起煩惱體大師如何釋耶。 疏云。勝鬘經說○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子比無明住地。等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等文)。 肝心云○然有唐本云。起者剎那心剎那相應。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世尊。此住地力一切上煩惱依(已上云云)。 太抄十八云○和上云。疏云。文應錯復。應撿經文(云云)。 祕云○經於此起煩惱等者。釋曰。於此無明地上所起現行煩惱。於剎那頃必與無明剎那剎那相應而起。經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者。釋曰。無明地種名不相應。意明無明同於煩惱通種現也。或相應者。是煩惱義。四種煩惱三乘同斷。名曰相應。無明住地獨唯佛除。名不相應。經過於恒沙等者。釋曰。顯依無明無極。名過恒沙。餘文易悟(云云)。 斷障章云。謂五住地○(列名也)此名有二。一起即五現行。二住地即五隨眠(云云)。 勝鬘經云。煩惱有二種。何等為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種。何等為四○(列名也)此四種住地生一切起煩惱。起者剎那心剎那相應。世尊。心不相應者無始無明住地。世尊。此四住地力一切上煩惱依種。比無明住地。等數譬喻所不能及(云云)。 下文云。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剎那相應。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云云)。 同疏云(大師)○起者現行義。剎那者時節義○言世尊心不相應無始無明住地。述曰。第二明無明住地經細也。言心不相應者。種子義無緣慮故。名不相應○問。何故四住地但明現行。無明住地唯明種子耶。答。有二義。一云。欲明五住地有粗細相續間斷義。起者名曰現行。現行不即常起。名為間斷義也。言心不相應是種子。種子無始恒有。名為相續。二云。起四住豈無種子。何自得無明恒無恒行。是影略說也(云云)。 問。資糧位菩薩可伏俱生粗惑耶。 論云。菩薩住此資糧位中。二粗現地雖有伏者。而於細者及二隨眠。止觀力微。未能伏滅(云云)。 疏云。述曰。二粗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粗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粗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欺俱生現種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比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云云)。 論下文云。此加行位未遣相縛○唯能伏除分別二取。違見道故。於俱生者及二隨眠。有漏觀心有所得故。有分別故。未全伏除。全未能滅(云云)。 疏云。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云云)。 八道章云○障有俱生分別不同。其俱生者。此位中之全未能伏。分別起者。有伏不伏。若自思惟而所起者。此位能伏。若因邪教起者。即未能伏。或得翻此。初言未伏。約彼俱生及邪教等所起者說。後說伏者。約自力等分別起者(云云)。 問。十力功德自性體如何。 論云。所修勝行其相云何。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諸勝行中惠為性者。皆名為智。餘名為福(云云)。 疏云。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云云)。 玄贊第三云○十力略以五門分別○二出體者。決擇分五十七云。佛具知根惠根為體。對法論云。若定若惠及彼相應諸心心所。菩薩地云。謂總五根為其自性。雖復三文不同。然體有五。一最勝體故。決擇分具知根惠根為性。二引出體故。對法云若定若惠。三剋實體。菩薩地云五根為體。由惠勝故。且說十力惠為自性。所以但言處非處智力。不言信力精進等力。依此即會決擇分說。四相應體。對法又云。及彼相應諸心心所四蘊為性。五眷屬體五蘊為性。定共無漏色等為體故。此雖無文。理必應爾。遮犯戒垢。助摧怨故(云云)諸可准之。 問。攝論中明西處障。且第四分別障體何物耶。 祕云○准攝大乘。更除四障緣於法義。故無性論第六說云。除四障者。一由離聲聞獨覺作意。斷作意故者。釋曰○斷謂伏斷。餘障亦同○二論云。由於大乘諸疑離疑。以能永斷異惠疑故者。釋曰。雖離於前二乘作意。於大乘教種種法門。先起疑惑○體即法執。邪見所攝○三論云。由離所聞所思法中。我所執。斷法執故者○四論云。由於現前住安立一切相中。無所作意。無所分別。斷分別故者。釋曰。於此安立現前相中。而無作意。及離分別。斷分別言而通一切分別之法。若隨別說。是忍一位觀能之智。此即勝障。入初地時息滅名斷。問。何以須斷此忍位分別智觀。答。此忍雖離能所分別。然自有微細分別。障彼初地無分別智。故須滅也(云云)。 攝釋文全同之。廓疏意同之。 法花義決云。斷法執者。謂於所聞所思法中。能永斷除我我所執。謂我能聞我能思。無所聽聞所思義。如是如是執著一切皆無。於其勝義證現觀故。此意釋云。何無此執。以於勝義。證得現觀。斷除法執。據不執所聞思。云斷法執。法執既無。我執亦斷。不起我能聞思等實。第四亦是離諸法執(文)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九_ 論第九卷本文抄四十目次 加行位 義說三惠 觀能取無 魏梁隋唐 墮頂菩薩 尋思位極 印順定 少物體 二乘非安立 依諸靜慮 見道段 然五十五勝 應加勝進 與前各一 不爾不能 初粗觀事 第二現觀 自性放法所緣 亦非依主 真全後一分 修道段 有義轉依 便證得轉依 四地以前可有真俗合觀義耶 十勝行段 三種般若中以何名第三般若耶 定學唯無漏 直往迂迴 十重障段 二身見等 微細隨眠 佛果障 論第九卷本文抄四十目次_ 論第九卷本文抄四十 加行位 問。七地以前可有義說三惠耶。 燈云。八地已上義說聞思亦緣教等(云云)。 三惠章云○於修道位。七地已前定散心間。皆空得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都無散心。十地經說。八地已上於一切法。能堪能思能持。彼論解云。如次即是聞思修惠。雖一惠體。一剎那中能取外散而尋於義。名為聞惠。能深籌度。先理後文。名為思惠。於此二中。能證明顯。即名修惠。聖智迅速。於一念惠。義分三故。實無雖體(云云)。 中邊疏下云○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攝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惠者。此於修惠。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惠(云云)。 伽抄一云○泰師云。八地已去體唯取修惠。義說聞思。聞思唯有漏○景師云。八地已上有有漏心。故成聞思○靈雋師傳西方云。今有兩解。一同前解。二同後義。今取八地已上無漏相續。菩薩利根。一修惠中。能起三用。即名三惠。理亦無失(云云)。 唯識章云。在修習位。七地以前有漏無漏皆具三惠(文)。 中邊疏下云○此中初四位能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惠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通三劫故。如前已說(云云)。 問。觀能取無時。二執共可伏之哉。 燈云○觀所取無伏我法執。觀能取無能伏於法執(云云)。 論二云。若執唯真實有者。如執解境亦是法執(云云)。 唯識義私記二云。問。何故觀所取空並除二執。觀能取空唯除法執。答。實我實法俱所取境故。觀所取空並除二執也。執有實唯識是法執故。觀能取空唯除法執也(云云)。 疏一本云。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智。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文)。 問。攝大乘論中。菩薩見道有四方便。謂十心(云云)淄洲大師云如何釋之哉。 燈云。然梁攝論云。如須陀洹道前有四方便。菩薩亦四方便。謂四十心者。或如小乘五停心觀·總想念處·別想念處。合四善根為四方便。如四十心。非四善根名四方便。或言總意別。意取四十心滿修四善根。文言略故。但云四十心。或翻譯謬。魏梁隋唐同本異譯。餘本總無。故筆授謬(云云)。 貞云錄云(開元錄同之)。 攝大乘論三卷(陳真諦譯無著菩薩造)。 攝大乘論二卷(後魏佛陀扇多譯無著造)。 攝大乘論三卷(玄奘譯無著造)。 攝大乘釋十五卷(陳真諦譯。天親釋或十二卷。亦云釋論)。 攝大乘論釋論十卷(隋笈多譯世親造隨大乘亦云於東都上林囿譯)。 攝大乘論釋論十卷(世親譯玄奘譯)。 攝大乘論釋十卷(無性釋玄奘譯)。 問。燈中引大品般若文。墮頂菩薩墮聲聞辟支佛地(云云)淄洲大師釋之耶。 燈云○然四善根及持經等。皆初祇滿心方始修之○自古諸師意解不同。取文各別不得教意。教意菩薩修四善根。有正修滿位。有仰修習位。仰習作觀通三十心○大品經云。墮頂菩薩墮聲聞辟支佛地。或學觀所取似頂名墮頂。或本二乘在於頂位迴心向大。亦名菩薩。故云墮頂菩薩。說此等退墮二乘地。於理無違。然本業·大品更檢彼文(云云)。 文義記云○證云。諸釋皆在初劫末。然有八云。本業云。十住第六墮聲聞辟支佛地。如舍利弗等。大品經第□云。墮頂菩薩聲聞辟支佛地。准此十住名頂。故前十信名暖。十解名頂。十入名忍。第一法名迴向(此釋符常法師義)此釋非理。本業經中。於十行位具作四善根觀。又世第一法世間最勝無第二念。由此道理。唯一剎那。十迴向多劫。何名第一。若言十迴向多動劫行行皆第一者。出何教證。梁攝論第六云。此三摩提最後剎那。即伏唯識相。彼名無間三摩提。應知從世第一法依止。釋曰。從最後剎那。更進第二剎那。即入初地。故攝無間。大唐大業大同小異。由此十迴向非唯世第一法。故不成證(云云)。 大品般若經四云(勸學品第八)復次世尊。菩薩摩訶薩○欲得具足善根。常不墮惡趣。欲得不生卑賤之家。欲得不住聲聞辟支佛地中。欲得不墮菩薩頂者。當學般若波羅蜜。爾時惠命舍利弗問須菩提。云何為菩薩摩訶薩墮頂。須菩提言舍利弗。若菩薩摩訶薩不以方便行六波羅蜜。入空無相無作三昧。不墮聲聞聞辟支佛地。亦不入菩薩位。是名菩薩訶薩法生故墮頂(云云)光讚同之。 同三十八云(四諦品)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摩訶薩為通達實諦故。行般若波羅蜜時。如通達諦故。不墮聲聞辟支佛地。真入菩薩位中。佛告須菩提。若菩薩摩訶薩如實見諸法。見已得無所有法。得無所有法已。見一切法空。四聖諦所攝四聖諦所不攝法皆空。若如是觀。是時便入菩薩位中。是為菩薩住性地中不從頂墮。用是頂墮故。墮聲聞辟支佛地(云云)。 大般若四百八十四云。時舍利子問善現言。云何名為菩薩頂墮。善現答言。若諸菩薩無方便善巧修行六波羅密多。無方便善巧住空無相無等持。退墮聲聞或獨覺地。不得菩薩正性決定位。亦不入菩薩正性離生。如是名為菩薩頂墮(云云)。 同三十六云。時舍利子問善現言。云何名為菩薩頂墮。善現答言。若諸菩薩無方便善巧而行六波羅蜜多。無方便善巧住三解脫門。墮於聲或獨覺地。不入菩薩正性離生。如是名為菩薩頂墮(云云)。 同五百八十云。若諸菩薩能作如是方便善巧。不取法相。彼行布施波羅蜜多。是諸菩薩得入居頂。諸菩薩數能得如頂一切智(云云)。 智論四十一云(又大品四卷)問曰。是一事何以故。名為頂。名為位。名為不生。答曰。於柔順忍無生忍中間。所有法名為頂。住是頂上直趣佛道。不復畏墮。譬如聲聞法中暖忍中間名為頂法。問曰。若得頂名不墮。今云何言頂墮。答曰。乘近應得而失者。名為墮。得頂者智惠安穩則不畏墮。譬如上山既得到頂則不畏墮。未到之間傾危畏墮。頂增長堅固名為菩薩位。入是位中。一切結使一切魔民不能動搖。亦名無生忍法(云云)。 侶疏十云○言須陀洹等是菩薩無生法忍(等文)。 同論抄云○初地始心名為頂。住地心名無生忍。是故言中間有法名為頂暖。中間名為頂者。取中義同。不用有漏為喻(云云)惠影疏同之。 弘決七末云○從既不入位者。正明今文頂墮之義。初明三藏頂墮○謂暖一向退。不名頂墮。忍位過頂。復不名墮。於二位間住頂名墮○通教頂墮此應例知。別教頂位在十行中。故無墮義。於行向中。縱起□心。但未入地。名頂墮○今人下論圓教。至十信時。若生愛心。不入初住○故此頂異前通藏。故大論三十。明墮義。二種不同。一者頂退。名之為墮。二者住頂。名之為墮。小乘教中。雖頂具二義。住頂多退故。今圓位見思已落。但有住頂一墮義耳。故大論三十二。問曰。頂不應頂。云何言墮。答。乘近應得而便失者。名之為墮。若得頂者。智惠安穩。則不思墮。此約初義。以退為墮。若第二義。以住頂不進不退。名之為墮。是則十信初心猶名為暖(云云)。 問。四尋思觀可通地上耶。 疏云。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以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云云)。 論云。明相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云云)。 別抄云。問。尋思如實地前地上。解云。有漏如實唯在地前。若無漏者即在地上。然七地已猶未清淨。有加行故。要依尋思方起如實智。八地已上離加行故。第六識中常無漏故。二取不起。不依尋思而起實智○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智後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云云)。 伽抄十二云○(三十八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若時獲得四如實智。故知此智即是忍體。有尋思已之言。故知尋思不在八地已去。以無有漏心故。以前皆有有漏心故。其後得智但相似作義無妨。其實作尋思唯有漏智。無引生無漏如實智。無漏智既稱法。即是如實。何故更作尋思觀引生如實智。假設作時。位是相似。非真作也(云云)。 對法抄七云。大論七十云。廣明五法中云。如實智正智所攝。尋思分別可收。法師言。若依攝論等。尋思在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決擇分。善是有漏。云何實智正智收。義曰。此約後得智說。後得智亦作如實觀。以實智鄰近見道收。又釋。大義曰。尋思位智未決定。實智位智已決定。實智為正智收。非尋思也(云云)。 唯識義六卷私記一云。問。若爾。尋思不通地上耶。答。亦通。故伽抄云。尋思不在八地以上。已前有有漏心故。問。若爾。何論云頂位尋思位極。答。其尋思功力此位極。故云然也。非謂地上都無。故寸法抄云。地上菩薩有漏後得智作尋思觀(云云)。 問。有義意釋印順定義亦有中忍(云云)撲揚大師可許之哉。 祕云。論依印順定對名順樂忍者。疏有兩釋。有義彈後釋云。若印能取無。順隨觀察。順通上忍。應印所取無亦順觀彼順通下忍。理俱齊故。下忍由即不名順。上忍亦印。寧有順名。故今解。順唯在中忍。上忍如下但名印忍。詳曰。據文粗顯。有義為優。下總攝義釋本頌文。而有三忍印能所取。初後二忍皆無順字。若窮理談。疏亦無失。初忍未修順無能取。不立順名。後順觀彼故有於順。下攝義中。舉中顯後。文略影耳。今助一釋。順通初二。初忍雖未修無能取。印所取無。即是順無能取義也。能取二取相待立故。故論結云。印前順後。立印順名。上忍已印。不可言順。下文顯影。但中言順。亦不相違(云云)。 論云。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於無所取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既無實境離能取識。寧有實識離所取境。所取能待立故。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忍境識空故亦名忍(云云)。 疏云。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心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云云)。 論云。如是暖頂依能取識觀所取空。下忍起時印境空相。中忍轉位於能取識如境是空順樂忍可。上忍起位印能取空。世第一法雙印空相(云云)。 問。加行位菩薩安立少物謂唯識性(云云)少物者何相耶。 問。要集意安立少物者出定時(云云)燈師可許之耶。 論云。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菩薩此四位中。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以彼空有二相未除。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非實安住真唯理。彼相滅已。方實安住(云云)。 疏云。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云云)。 燈云。問。言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現前安立少物者。為在何位。答。准文正在四善根位。既明前位云。皆帶相故未能證實。又云。帶相觀心。有所得故。又教授頌云。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等。故在定位。然不堅執。是定現量。要集云。據出觀位說。觀中現量。不作此解。今謂不爾。若許觀中不帶空有二種相者。應觸無所得。即住真見。何名加行。又亦應伏相粗重縛。復違前諸文(云云)。 十卷私記第一云。問。帶相者唯帶圓成。為當三性相共帶。答有二傳。一云。帶圓成一相。不帶餘二相○問。若觀心帶圓成一相者。何故疏說空有相。空所執相有依他相(云云)答。圓成上以義空有相。意云。圓成非所執。故云空所執相。心中現相分是依他故。云有依他相。非謂爾故觀心圓成相外帶別體空有相○一云。帶三性相○問。若爾。三相謂是唯識真勝義性○問。唯圓成相謂真勝性者。何故疏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云云)答。彼觀心帶空相圓成。謂唯識真勝義性(文)。 此傳難疏文稍似而稍好也(云云)可見全文。 問。菩薩地前修安立觀有何故耶。 問。二乘聖者可修非安立觀耶。 論云。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俱學觀察。為引當來二種見故。及伏分別二種障故。非安立諦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云云)。 疏云○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就佛法除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云云)。 祕云。論非如二乘唯觀安立者。疏有兩釋。不斷優劣。今觀二釋。理猶難悟。何所以者。三乘真見皆非安立。如何二乘方便安立。引非安立。如前不許以執導空。以異類故。若許作者。便違此文。答。異類親因。理誠未可。半上相發。粗引妙生。於理何失。如漏無漏許相導故。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先無有知無相智。由無有故亦無熏習。即無其因。應不得生。答。有相亦得為無因。隨順彼故。如世間智為緣故緣生出世智。有漏智為緣生無漏智。有心定為緣生無心定。此亦如是。今以安立引非安立。亦何爽理。然安立觀本希斷惑證無為理。能少伏惑亦得名為順非安立。又餘類非一。涅槃·勝鬘諸經·皆言無作四諦非諸二乘之所知故。或二乘人。愚不愚法二類不同。初不能作。後容修之。經論依前故言不作。亦應無失(云云)。 別抄云。問。菩薩雙觀安立非安立。可引真相見道生。二乘唯觀安立四諦。應不引生真實見道。解云。據實二乘亦作生空非安立觀。為不雙觀略不說之(云云)。 問。有人意依中間等六地入見道(云云)大師引何文破之哉。 疏云。論菩薩起此暖等善根。雖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託最勝依入見道故。述曰○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處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仍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問。何故不依中間入。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後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云云)。 燈云○西明引瑜伽第一百云。復有九依能盡諸漏。諸未至中間四靜慮三無色。能起斷惑能起善根。理必應爾。今謂不爾。彼說盡漏。約修道斷。非謂見道。七十一云。三五依生及六十九。現觀依未至及四靜慮。不說無色及以中間。若以九依能斷為證。亦應無色能入見道能起善根。若許起者。違涅槃經暖等善根是色界繫。及六十九·七十一文(云云)。 六十九云。復次唯依諸靜慮及初靜眠近分未至定。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所以者何。無色之中。奢摩遮勝。毘缽舍尋遮劣。非毘缽舍那劣遮能入聖諦現觀(云云)七十一如疏引。 第一百云。復有九依能盡諸漏。何等為九謂未至定若諸靜慮中間。餘三靜慮。及三無色。除第一有(云云)。 對法抄七云。所以不取中間禪者。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下文中間雖有無漏。非斷惑。如非想地唯遊觀者○諸師多以中間禪亦入見道者。不然。未見文。未尋理。取小乘義故(云云)。 伽抄輔闕章等同之。 見道段 問。頓斷師意以瑜伽五十五卷可為諸文耶。 疏云。論有義。此中二空二陽頓證頓斷。由意樂力有堪能故。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云云)。 上文云。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所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云云)。 五十八云。建立見道見由二道理。一廣布聖教道理。有戲論建立。二內證勝義道。離戲論建立。依初建立增上力故。說法智品有四種心。種類智品亦有四心。隨爾所時。八種心轉。即爾所時。總說名一無間所入。能奢摩他所顯之心。如是聰說有九種心。見道究竟。隨爾所時。如所施設。苦諦之相了別究竟。既爾所時。說名一心。第二建立增上力故。說有一心。謂唯依一證真如智相應心類。見道究竟(云云)。 五十九云。復次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云云)。 五十五云。云何名為第四現觀。謂於加行道中。先集資種極圓滿故。又善方便磨瑩心故。從世間順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有初內遣有收法緣心生。能除暖品見道所斷煩惱粗重。從此無間第二內遣諸法假法緣心生○又前二心法相應。第三心類智相應(云云)。 對法抄七(論九)云。第二說說三心為真見道者。即取彼五十五緣非安立等為證。後十六心是假相見道(文)。 唯識義私記五云○問。五十五文。說內遣有情等三心之行相。而何證一心真見道云彼勝哉。答。受說三心是說相見道之行相。返知一心是真見道。故云勝也。彼文說三心結云。前二心法智相應。第三心類智相應(云云)。 故知相見道(文)。 問。西明意見道頓漸二師義有二十八釋(云云)燈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西明云。雖二十五釋。理猶未盡。各一品中合有漸頓二師說別。各二十八釋。今謂此說亦未盡理。一西明但聞三藏前二十五釋。不聞二十六釋。各一品中。就西明釋但為三解。合有四釋。如前已明。亦少一釋。又前三品二品之中。斷煩惱已欲斷所知。應加勝進。前三類中各少一釋。不可說言一真見道不可別起勝進。以所斷障品類別故。又多下正故作此解○要集云○今謂不爾。四勝進道應頓斷中加漸斷之中准有釋有(云云)。 西明疏九云。次說二品斷之漸頓。總有九說。且漸斷中有其五說。一云。分別二障有多品數。義如前說。而真見道意樂別故。於二障中各分二品。唯有五心。漸證漸斷。謂初剎那唯證生空。是無間道。後一剎那唯證法空。是解脫道。中三剎那望前後故。亦是無間亦解脫道。會一心言。義如前說。二云。唯有六心。五如前說。從真入相非一類故。起勝進道。三云。有其八心斷煩惱障。無間解脫各有二心。斷所知障應知亦爾。無間解脫義各別故。更不別起異類心故。四云。唯有九心。八心如前。煩惱已將斷所知。必更別起一勝進道。所證所斷與前異故。從真入相非難入故。云則勝進。五云。唯有十六心。於前九品更加勝進。從真入相非一類故(云云)。 各三品五釋可准之。 問。觀法師意西明三心見道四釋外更加三解。其中初二心是二品無間。第三心是前二解脫道(云云)燈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要集云。有解云。二十八釋亦未盡理○又三心見道但為四解。亦不盡理加前三解。一云。初二心是二品無間。第三是前二解脫道。又從第一入第二。從第二入第三。既是異類。應有勝進即合七釋。合三十二方得盡理。今謂不爾。三心無間初二無間第三解脫與前各一三心何別。應除此解三十二釋(云云)。 上文云。又傳二十六釋○漸斷中十六釋者○各一品中亦有四解。一云五心。一云四心。除勝進。一云四心。即後無間為前有解脫。別起勝進入相見道。一云三心。亦除勝進(云云)。 西明疏九云。後三心見道所斷差別漸證中有其四說○一云。唯有四心。謂初一無問。後一解脫。中間二心。即通二道。二云。唯有五心。四心如前。從真入相更起起起勝進。三云唯有六心。斷三品時。無間解脫二道別故。四云七心。從真入相起勝進故○今解。二十五釋猶未盡理。斷一品中合有漸斷。三師別說准前應思(云云)。 問。類智現前可有不緣上界之義耶。 疏云○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色界。不爾。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云云)。 祕上文云。按彼論云。問。一切類智○(如文)不能了別。釋曰。類智有二。一真二俗。今此所明約俗類說。若真類智必緣於上。如上下諦八類智也。善習者能了於上明善自在亦能修上。俱曾得故(云云)。 六十九云。若法智品見道。對治欲界見所斷惑。若類智品見道。對法色見所斷惑。問。一切類智現在前時。皆能了雖色界無色界耶。答。若有曾於色無色界即所有諸法。善聞善思善取相者。即能了別。若不爾者。不能了別。所餘諸智或在毘缽那品。或在奢摩他品。法智類智二品所攝。又於見道初智生時(云云)。 問。樞要中上下十六先作總作十六在後(云云)有何故耶。 要云。二種十六心。上下諦境在前作。初十六心在後作。初粗觀事。後細觀理故。又諸積教唯說道類智名已知根。建立預流果故。今以相粗顯故。所以先說觀智。後說現前不現前言(云云)。 燈云。問。二十六心何先後作。答。准五十五。上下在先。何以故。彼云。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又云。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安立諦中。有第二現觀位清淨無礙苦等智生○又解。總作在先。上下在後雜集此論俱先說故○若爾。瑜伽如何通釋。答。彼據從真見道入相見道。至第三心無間即出方現在前。又說。現觀邊智諦現觀。二十六心俱此觀攝。隨且舉一。不言無間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等生。言第二現觀清淨無礙苦等智生者。依五十八。現觀有二。依廣布教相見第一。內證相見是第二故。非說下上為第二現觀。又釋不定。隨觀行者真見道前先意願力。至相見道即先作之。未見教斷。隨情取捨(云云)。 問。瑜伽論中三心見道無間第二現觀苦等智生(云云)第二言淄洲大師釋之耶。 燈云(如上)。 瑜伽五十五云○(如上)又前二心法智相應。第三心類智相應。又即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安立諦中。有第二現觀位清淨無礙苦等智生。當知依此智故。苦集滅道智得成立。即前三心并止觀品。能證見斷煩惱寂滅。能得永滅一切煩惱及所依事。出世間道是名現觀智諦現觀(云云)。 問。十六心相見道位唯為緣真見道。將如何。 問。對法論中自性放法二種所緣俱明之歟。 疏云○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云云)。 祕云。疏忍前苦法智者。忍者印忍。忍前加行位中之智。由此此智通緣二境。一緣加行智。二緣真見所觀真如。真如極成。故疏不云但言忍智。有義彈云。然此智忍既不緣智。如何乃言忍前法智。故但應言現證真如故名忍也。詳曰。無違。所以如燈具引理教。然云智忍。或從因為名。因即方便緣教之智。忍從因智而得智名。或從果稱。皆如燈具(云云)。 燈云。論一苦法智忍心等。此中二意。一法真緣如。二別緣前加行位中能所二觀。此中且據法真見道。言觀三界苦諦真如。若准雜集。二種具論。故言苦者謂苦諦。苦法者謂苦諦增上所起教法。法智者謂於加行道中觀察師增上法智。智忍心者謂先觀察增上力故。於各別苦諦中起現證無漏惠。由此惠故。永捨見苦所斷一切煩惱。又復云。忍即是印前苦。其不緣如何忍可。又解。但緣真見所緣。言苦法智者。舉此忍因。故下釋乃至云。如理作意所攝智增上力故。於自相續苦諦中。現證彼真如出世間惠。正見體生。即從因為名○又二相見所有諸智有二所緣。一放法所緣。二自性所緣。放法所緣。緣見所證及能證智。如初三心及後十六即緣所證。第一十六緣能所證。二自性所緣。即兼緣前資糧加行能所觀法。准此論說。上下現觀法真見道無間解脫。瑜伽五十五云。當知此智第三心無間從見道起方現在前。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上下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又解。但緣真見道法。五十五云。緣先世智曾所觀察等者。緣謂緣藉因緣。非所慮緣。二解前勝。若不緣前如何言苦法智忍。如三無生忍。非不緣下立彼三忍。故此名忍。定亦緣前(云云)。 對法論九云。復次若別說見道差別。謂世第一法無間。苦法智忍苦智○道法智○如是十六種○是見道差別。苦者謂苦諦。苦法者謂苦諦增上所起教法。法智者謂於方便道中觀察諦增上法智。智忍者謂先觀察增上力故。於各別苦諦中起現證無漏惠。由此惠故。永捨一切見苦所斷煩惱。今於此中所說義者。謂於方便道中觀察依止苦諦所起契經等法。如理作意所攝智增上力故。於自相續苦諦中。現證彼真如出世間惠。正見體生。由此惠故。永捨一切見苦所斷三界所繫二十八種隨眠。是故名為苦法智忍(云云)。 問。西明意思現觀名依主釋(文)燈師可許耶。 燈云。論一思現觀等○釋名者。如思現觀是鄰近釋。如四念住體實是惠。由與念俱名為念住。思現觀亦爾。此論·顯揚·瑜伽七十一並云。思所成惠而為自性。西明云。思現觀或持業。或依主。信鄰近。戒如信。且思現觀。諸論說是思所成惠。如何業持。亦非依主。如戒非觀名為現觀。說為鄰近。思亦非觀。名為現觀。何非鄰近。若云現觀非思。因思所起故依主者。何不得云現觀非思。云思現觀是鄰近耶(云云)。 西明疏云○思則現觀是持業釋。或可現觀因故是依主釋(云云)。 三惠間云○思謂思數。由思籌度勝惠方生。因相應思所成惠。名思所成惠。名思所成惠。鄰近釋。或因於思所成之惠。依主釋也(云云)。 問。對法論義現觀攝。今論何現觀耶。 問。對法論真現觀。今論何現觀攝之哉。 別抄云。問。六與十種如何相攝耶。解云○六中智諦現觀。攝十中真全後一分。以六中第四五以後得為其性故。六中第五唯攝後中緣安立諦一分義。并能攝後世俗智(云云)。 又云。六中智諦十中真觀一向無漏。根本後得二為體故。六中邊觀十中後觀通漏無漏。緣安立諦邊無漏所攝。通世俗智故攝有漏(云云)。 要云。三真現見謂見道。四後現觀謂修道。此二共唯識別。唯識約安立非安立別。對法約道位別。亦不相違(云云)。 要決云○問。真現觀體為真見道。為相見道。答。通二種有。無有過失。問若爾者。何故對法云。真現觀者已得見道十六心剎那位所有聖智。答。勝莊師疏云。理實真相二種見道諸無漏智。皆名真現觀。以真見道最初證得真勝義故。相見道是彼類故。彼所引故。亦得真名。而論但言十六心者。以真見道甚深難見。且依相見立真現觀(云云)。 三惠章云。真後究竟皆唯修惠。如次即是智諦。智諦邊究竟。三現觀故(云云)。 見道章云。二與十現觀相攝者○大乘攝彼真見觀全通真相見名真現觀。出見道已全修名後故(云云)。 對法論十三云。真現觀者。謂已得見道十六心剎那位所有聖道。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方現在前。後現觀者。謂一切修道。由見道後一切世間出世間道。皆名後現觀故(云云)。 抄八云。取其真後不同。此依見修為真後。唯識等依本後二智。亦不相違。互據一義或○此中真後者。以正智後得智為體。與大論相違。其真現觀中得修修俗智。小乘三諦以道諦類智是修道。今大乘四諦。以諦見道故(云云)。 修道段 問。有義意釋轉依名。轉者屬能轉道(云云)撲揚可許之耶。 祕云。論依謂所依等者。且如疏辨。有義。轉者屬能道。亦轉之依。由能轉道轉所轉依。名轉依故。今此解者。相最顯了。說曰。與轉為依。名為轉依。能依論說是染淨法。云何轉言屬能轉道。能轉道者非是染故。今釋。轉者而有二義。一者轉者轉能轉道。捨得二種之捨得。依主為稱。二屬所轉捨得二種。轉即捨得。持業立名。今依初義。合言轉依。亦依主釋(云云)。 論云。依謂所依。即依他起與染淨法為所故。染謂慮妄遍計所執。淨謂真圓成實性。轉謂二分轉捨得。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粗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是依他起中圓成實性(云云)。 疏云。言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依也(云云)。 問。本頌中便證得轉依(云云)果位轉依歟。 疏云。論頌曰無得不思議○便證得轉依。述曰○至無學位便證依(云云)。 又云。論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述曰○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粗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資悟入。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云云)。 論十云。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粗重而證得故(云云)。 疏十末云。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粗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粗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云云)。 問。四地以前可有真俗合觀義耶。 燈云。論極難勝地等者。西明云。仁王般若云。初地菩薩上天王。雙照二諦平等道。如何此論五地方能引。三藏解云。據實初地二智雙行。而約任運故說五地。有解已破。要集救云。十地功德多依妙觀。然五地以上任運雙行。八地以上方得任運。未見別教。今為不爾。八地以上名無功用。諸論共同。五地任運出何聖教。又行相互相違。初即能合。何成極難。若云八地據行運長時。此地據任運能合者。此亦不爾。既任運能合。何不長時。若云或有相間故不長時者。既為有相間無相觀。有時不合。何成任運。若爾。如何會此相違。答。仁王經中。據相見道變相雙緣。此論等說約真俗智並。未曾有處說於見道有二智並。五地創並故說極難(云云)。 上文云。問。即言雙印二取空。及依他有即是觀俗印二空性。謂真勝義即是觀真。真俗雙觀五地方得。云何地前已能合觀。答。五地合觀據二智並起或真證說。此據相似。非是正證。俱帶相故。亦不相違(云云)。 十勝行段 問。三種般若中以何名第三般若耶。 疏云。論般若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惠。法空無分別惠。無分別惠。俱空無分別惠。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次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云云)。 疏九末云。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述曰○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二心(云云)。 太抄云。問。此言法空與俱空何別○答云。謂十地中唯起生空遊觀無漏道。及生空後得智。然二乘人雖亦唯起生空智斷惑。非是此中生空。以二乘生空非是菩薩。六度。又菩薩初入見道時。及金剛心時。即起俱空智雙斷二障。即顯俱空二智齊有作用。得名俱空。若十地位中唯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即顯十地中能斷道唯是法空。不是俱空智用故。約此義即俱法空別也(云云)。 顯揚興疏七云。問。若法觀必帶生空者。何故唯識論說法空智。已更說俱空無分別智耶。答。有說。彼文據後得智故說三智○雖有此解。未為盡理○今解○生法智名隨方便而立。以證真時無有生法二解而可分故。是故第二無分別惠。雖證生空。而無別方便故。不名俱空。俱空無分別惠。是雙修二空方便。故無有妨(云云)。 問。定學唯無漏義以何證之耶。 論云。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二集福王定。謂此自在集無邊福。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能守世出世間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之所行故。此四所緣對治堪能引發作業。如餘處說(云云)。 疏云。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云云)。 祕云。論定學有四等者。疏判此定非地前得。有義彈云。亦未可依。雖復勝定多依多第四。亦有通依餘地生故。又不可以二乘不得證是無漏。地前菩薩所有修行。亦非二乘所知境故。戒及惠學並通地前。何故定學唯說地上。故通地前以之勝也。詳曰。疏意不說所言定學唯取無漏。但顯論中所舉四定非地前相。又二乘不知通漏無漏。今但以彼不知之義。證定無漏。非言有漏即彼皆知。又按攝論。明定差別。後四差別。謂對治·堪能·引發·作業。若非無漏。何有此能。故知彼論據無漏定。此所舉定同彼。何違。又復三學隨據一說。何要責之一等(云云)。 無性攝論八云。論曰種種差別者。謂大乘光明·集福王定·賢守·健行三摩地。種種無量故。釋曰。菩薩所得諸三摩地差別無量。此中略說為上首者。等餘一切聲聞乘等尚不聞名。何況能得(云云)。 問。漸悟菩薩地前位所修十波羅蜜可通有漏無漏哉。 論云。此十位者五位皆具。修習閏中其相最顯。然初二位頓悟菩薩種通二種。現唯有漏。漸悟菩薩若種若現俱通二種。已得生空無漏觀故(云云)。 疏云○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云云)。 別抄云○解云。二乘地前雖無法空。以得生空觀。能所觀施俱無我故。所施財物非我所故。所以諸度言通無漏。又解。無學迴心地前生空。後得觀位學位空觀。法執不起。亦得說為波羅蜜多。後生空。是無漏故。於圓滿度復更修六(云云)。 論七云。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云云)。 唯識章云。直往迂迴地前皆同。迂迴之人雖得無漏。遊觀心中亦能伏。未證真識。終不能了知幻識故(云云)。 周記云。章直往迂迴地前皆同者。遮同有漏尋思觀也。章迂會人雖無漏遊觀心中亦不能者。雖起生空本後二智。以不斷惑俱言遊觀。問。何故迂會之人尋思等觀。唯是有漏非無漏耶。答。未證法空。不可實證唯識故。有漏心作尋思等故。如唯識觀(云云)。 十重障段 問。菩薩於第四地斷二種身見(云云)二種者何等耶。 論云。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第六識俱身見等攝○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故能永害二身見等。寧知此與第六識俱。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已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為依持故(文)。 疏云○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云云)。 祕云。論二身見者。二釋如疏。有義。法執之中有我我所身二身見故。詳曰。雖薩迦耶兼攝我所。觀今文執。不取我所品。所以者何。答。明二見已即問寧知唯第六俱。既與第七相對問答。第七豈許有我所見。由此故疏第二解勝(云云)。 佛地論第二云。經曰。復有菩薩摩訶薩○離諸分別及不分別種種分別○論曰。離諸分別等者。謂第四地得三十七菩提分法。離諸分別種種分別者。即修所斷俱生我見。此中離即此二種相應諸法。名種分別。行相解異故。雖前後離盡處。總說如第四定說離苦樂。如第三果離五下分(云云)。 最勝疏第四云。唯識論等據二身見。說見修惑四地除。此經據貪等。故五地伏見修惑。各依一義。互不相違(云云)。 文義記云。言故能永害二身見者。基說○測釋。二身見者。一云。同體煩惱所知二障身見由斷所知煩惱。不起相從。說名永害。據實唯害所知身見。二云。即法執中我我所見。名二身見。三云。分別俱生為二身見。盡處說故。觀解同前。範云。三說中初說為勝。佛地第二有此說故。順下文故。後釋非理。我所見者非真見故。證曰。於五見中義我所見者身見攝故。三釋無違(云云)。 探玄記第十二亦有三釋同之。但結玄云。此三釋中初釋為勝(云云)。 問。微細隨眠可通第六相應障耶。 燈云。此三隨眠。初二第六俱。七地已前斷故。微細隨眠即通第七。八地已上猶現行故。不說斷故。然說第六我見所引近遠分二者。說第六俱。非第七俱。七俱不由第六引故(云云)。 又云。問。何故不於初二三地。斷害伴乃至微細等。答。若不斷身見。害伴不斷。不斷羸劣。微細不斷。故於五七八等斷別(云云)。 要上(論一)云○由我法執等有三難生。一難安惠論師。煩惱障中有非執者○二難安惠論師。除第七識說有二取。皆是法執○三若一切障皆從執生。何故六七地等所斷之障不名害伴。名羸劣等。皆是執起故。答。有三解○三云。雖有漏心皆有法執。菩薩執生有三時斷。未執隨本。第六識執有三位斷。一俱時。二鄰近引生。三勢力疏遠。俱起者。四地執俱斷。鄰近引生者。名害伴。疏勢生者。名羸劣等。故障與執斷有前後(云云)可見上文。 深密經四云。三者微細隨眠。謂第八地已上。從此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知障為依止故(云云)。 問。要障以何智斷之耶。 論云。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由此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云云)。 燈云○問。諸十地障各入初斷。何故佛地障在第十地斷。答。十地各分入住出位。勝劣不同。故入地斷。佛位不然。故十地斷。若許佛地同十地斷。即佛有勝劣。既無勝劣。稱正等覺。故皆斷已方入佛地。作斯通會。不違經論(云云)。 加抄四云。勝鬘經說。有五住地○前四煩惱障。後一所知障。彼自說無明住地聲聞辟支佛不能斷。唯有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云云)。 論第九卷本文抄四十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目次 二障伏斷段上 體性寬狹 此據異生 尚起貪嗔 彼誤犯愚 故起煩惱 唯現閏生 伏煩惱時 不復現行   三乘將得 然入地已 許依五地(付不還亦爾) 又取前解 唯有利根 聖後超一 超前三果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目次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 二障伏段上 問。十一障與二障相對可有體性寬狹不同耶。 論云。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云云)。 疏云。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位。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云云)。 若依太抄義演等者。體性寬狹可訓歟。若依太賢忠等者。體性寬狹無別異可識歟。 太抄云。二障最寬。若十地障即狹也。十地之中。雖正斷所知障。即與所知障俱起煩惱障亦伏不行故通二障(云云)。 義蘊同之。 燈云。論此十一障等。本疏言體寬狹更無異者。非唯十一障。以十種障各舉初斷。影顯出所斷障故。疏云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非唯十一初所斷者。論意如是。本明斷障得果。唯斷十一。非但斷不成。亦不能得果。故下論文。總分別斷。非為不知十一不攝住出斷者(云云)。 忠安記云。和上云基解不然。住滿所斷非十一故○是故今謂二攝十一非十一攝二故。論文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不云十一障二障也(云云)。 學記云。然初標云。此十一障二障攝者。且說種類非寬狹。同菩薩入地立十一障二障。寬通滿三乘(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略三乘言也。 西明疏十云。然此二體攝十一障。有其二義。一約三乘。二攝十一。非十一障能攝二乘。三乘皆有二種障故。二依菩薩自有二義。一依前文二障十一障。非十一障能攝二障。後十一障。但說地地入時斷故。二理實相對展轉。十一亦能諸地中二種障故。雖與二障體無寬狹。為欲顯可伏差別故。攝十一略為二障(云云)。 文義記云。言此十一障二障所攝者。基說○測釋二障攝十一障有其二義。一○皆有二障種故。二依菩薩亦有二義。二障種故。觀解大同測尺。證曰。三乘皆有二十一障。體無寬狹但於二障望十一障。寬狹二說。雖有二說。二障攝十一。非十一攝二。此說為勝。謂第九文。但取最初入時斷者。又十一障即十地障住滿所斷。非十一障非由有住滿所攝。不名自地非由斷住滿所斷。即名後地。由此道理。十地即狹(云云)。 論九云。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云云)。 上文云。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云云)。 問。二乘聖者見道以前可伏分別惑耶。 疏云○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鄰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云云)。 論六云。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云云)。 祕云。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詳曰。理恐未然○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修道既然。見惑定爾(云云)。 疏六末云。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述曰○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云云)。 破有義超越不還。不斷迷理我見之義也。 燈二云。且依大乘談少果者。謂有聲聞性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惑○若超越人復有三類。一唯超初果。二超初二果。三超中二果。且超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求上生。以苦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識俱生迷事粗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緣迴趣求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為加行。入見道時。一剎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伏。伏彼伴類。入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教准之可解。二超初二果得第三者○問。前二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答。以彼不解修現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於凡時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伏見惑。入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云云)。 斷障章云。有漏諸道不伏見惑故。瑜伽論云○此依六行非加行智。彼能伏故。菩薩地前。分別現行亦伏不起。非是六行。唯識觀等勢力不行故(云云)。 瑜伽五十八云。 義賓云。疏若資糧乃至無此能也者○若二乘人。於資糧亦能伏。分別粗者。至加行位能伏。分別細者。雖伏而不總伏盡故云不伏。意云與觀相違即伏。不與觀相違者不伏。不同菩薩世間道力者。非是六行道。但是有漏名世間道(云云)。 問。七地已前故起煩惱(云云)不善覆中何。 問。地上菩薩可起嗔煩惱耶。又別於二地已上可問云問可故起我見耶。 論云(如上)。 別抄五(論五)云。問初地誤犯是不善。若爾何故深密云。地上菩薩起或不為過失。解云。以了知覺察故。不為過失。非諸煩惱性非染污(云云)。 疏云。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云云)。 最勝疏云(如上)。 要云○未得無漏勝道利生故。以貪嗔引無漏道。方始能利。名為助願。非如貪等一用之(云云)。 無性攝論七云。論曰甚深殊勝者。謂諸菩薩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剎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無上正等菩提○釋曰○行殺○罪等者。謂愛樂善巧。憎惡不善。見諸邪性說名後三。依止此故。行殺等七○或行前七不起後三。大數言十。或已伏除。為試彼力故心暫起。不能招苦故無有罪。能助道生無量福(云云)。 燈上文云。西明云○今依攝論。云剎盜婬等貪等所生名為性罪○此意染心斷生草等即名性罪。今謂不爾○又解深密云。十地中所起煩惱。不染污相。由知而起但為利生不為過失。此起貪等應成性罪。何名不染污。若雖起貪等。非染污相不犯性罪故。不得言但貪等生即為性罪(云云)。 疏六末云。論嗔唯不善○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方皆名損故(云云)。 以餘施設為有覆無記等文。可為例難思之。 燈云○西明云。問。十地修所斷種。與俱生我見同體起。乃至嗔等同體起者。何地斷盡。答。俱說初地至金剛位位皆斷。而十障四地斷身見者違道品故。依粗相顯說○據實我見嗔等。各應多種。地地別斷。不爾如何先斷誤犯細障。後斷欲界嗔等粗惑。 仁王經云。初地斷貪。二地斷嗔等。三地斷癡。四地五見。五地斷疑等。今謂爾○仁王此論。俱說四地障道品等所知此斷煩惱墮伏。若許餘地猶有我見。何得說有害伴等名。又准仁王。誤犯與嗔俱二地斷。亦無前後(云云)。 問。第二地所斷誤犯愚別起所知障歟。 燈云。問。煩惱障品於十地中故意方起。云何二地猶有誤犯三業愚耶。答。故起煩惱誤者所知。亦不相違。問。故起煩惱必依所知。無有煩惱離所知起。答。彼誤犯愚。但約別起所知障。說非煩惱俱(文)。 論九云。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云云)。 疏云。其初地時。已離粗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云云)。 論又云。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誤犯三業。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微細誤犯愚。即是此中俱生所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誤犯三業。或唯起業不了業愚(云云)。 疏云。論二邪見○三業。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入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祕能發業也。境用別故(云云)。 燈(上卷所)○然疏云。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多少與煩惱同者。據俱時起不斷灰心。身中所起知障說(云云)。 此文并論五所出別起法掃不列誤犯愚文。廣可見之。如第五卷抄。 又云(釋異生性之所)要集云。尋此中意。意識身見與所知障同體起故。名為俱生。餘貪等惑非同體故。名不俱生。由俱生伴斷故。不俱生貪等隨無。然四地斷同體身見。三地斷同體貪等。今謂不爾有煩惱障。不與所知障同生。可如所說無有煩惱離所知生。諸煩惱障。必與所知同種而起。何獨身見與所知同。有餘不同(云云)。 又云。又論云雖見道生等。本疏云能起煩惱亦攝所知。要集云煩惱言不攝所知。望業果勢疏遠故。今謂不爾通二障故。准下所知亦煩惱言攝故(云云)。 論云。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云云)。      疏云。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弘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云云)。 十重障私記云○問。共與煩惱同體故。行欲邪故。所知障亦名邪者。何故燈文云。此別起所知障非與煩惱同體○答。燈文意。於十地中修道位者。別起所知障(云云)。 唯識義私下云(干到僧都集三卷云)問。第二邪行障體何物。答。論○問。何故此障邪行障。答。太抄。邪障者。即煩惱障中欲邪行也。或於他男女行欲邪故(云云)問。邪行障是所知障俱生一分。而何今云煩惱○答。初地中所知障現行。昔於地前資糧位行欲邪行。與煩惱同體俱起故。云行欲邪行也。今初地中。雖起煩惱不行欲邪行。而有同體所知障故。指同體俱起三時。云障中邪行。理實所知障亦名邪行也。問。爾此所知障現行行。何等邪行。答。初地菩薩行時。足踏虫等(云云)有誤犯三業。第二地菩薩修尸羅故。行時虫自分路去。故無誤犯(云云)。 太抄云。此邪行障。於他眾生身。行殺婬等十惡。皆是是邪行障攝(云云)。 會燈文同上記也。 問。故起煩惱者已伏歟未伏歟。 論云。煩惱障中○修所斷種○彼障現起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八地以上畢竟不行(云云)。 瑜伽四十八云。謂於極喜住中○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一句清淨無生法忍○一切煩惱皆不現行(云云)本疏所引文言無替之。 伽抄十二云。此中煩惱所知二障。初地斷分別現行種子。併斷其修道煩惱以得見道時。煩惱上中二品伏。不伏唯有下品在。至第八地又伏此下品。現行畢竟不生。故論云。第八地畢竟斷非是斷種也。在金剛心斷彼三品種子(云云)。 最勝疏第四云○問。准諸處說。初地已上一切煩惱能伏頓盡。由故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能伏害伴五地能伏。答。若據能伏初地中即能猶故意起。今依永伏故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而與餘別(云云)。 燈二云○十地菩薩所起煩惱○非彼煩惱性自堪能故。不名為自在成就(云云)依深蜜經意也。 十卷私記十云。問。意說初粗重云一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粗重○永斷能令一切中上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云。下中上煩惱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無下中上之言。何為正本。答。案大論四十八云。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現行(云云)依本論文者。一切上中之本為正。然上中下之本不違理。章主得意說之故也○章主意。若以惑勢現行煩惱乍三品極喜住依盡故。上中下品皆不現行(云云)然七地以前。以故意起下品煩惱。不起上中煩惱。故本論文。唯云上中皆不現行。不云下品。故不違也(云云)。 常騰記。以伽抄釋注瑜伽文。無私詞也。 十卷私記。述伽抄意上中伏。以故意起下品。 六卷私記六云。謂俱生煩惱現行。初地伏盡畢。而何云初地以上耶。答。一云初地有入住出三時。云初地指入心。云以上指住也。一云以惑力現初地頓伏。故意起起。七地以前。隨空伏盡。故云以上也。故最勝疏云。准諸處說。初地以上一切煩惱能頓伏盡。由故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伏害伴隨眠五地能伏。答據能伏初地即能猶故意起。今依永伏故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者故與染別(云云)(此文與彼義同可悉之)。 問。七地以前菩薩為利生受分段生時。起煩惱可閏生耶。 問。七地以前菩薩助願受生時。閏生煩惱種子現行中何耶。 要云。菩薩以煩惱助願受生中。唯以現行勢力遠資。非如閏生愛等○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閏非種。謂七地前菩薩。有唯種閏非現。謂第三果。有俱閏。謂一切異生。有俱非閏。謂變易及化身等(云云)。 疏八末云。菩薩生死。但因非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行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閏生(云云)。 對法抄八云。菩薩受生非受閏生。以願力故(云云)。 要非如貪等閏生用之釋(如上云之)。 瑜伽五十九云。復次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源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三正知入胎結生相續。謂轉輪王。四正知入住結續謂諸獨覺。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續生相續。謂諸菩薩。六業所引發結生相續。謂除菩薩結生相續。七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引無義利結生相續。謂即業所引發結生相續。又有能引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如是總說結生相續。或七或九(云云)。 燈五云。論若得彼地根本定已。問。依近分定伏下九品。未入根本未起彼惑。命終之者何惑閏生。答。二解。一解如疏。一云亦許上地種閏。若爾何故不用下閏。答。已折伏現種子無能。若爾何故五十九云。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答。此據多分。如說見諦隨眠閏生不妨。初二果亦起現纏。雖說異現種共閏何妨唯種(云云)。 對法抄云。菩薩受生唯悲願者。彼云。即瑜伽云七智所引即諸菩薩唯悲願智力也。即若生有死有中有。初心及未心。一向是善。此亦不然。若說第六受生命終可有此義。然豈無。異熟耶。即唯將死中有末心唯是善故。若說第八命終受生即無是義。唯閏生俱是善故。簡別諸人(云云)。 唯識義私記第六云。問。悲增菩薩悲願勝。八地已上猶可分段身何受變易。答。八地已上。第六識無漏相續。無有漏心起故。不能故起煩惱受段身故。受變易身也。問。十地中不斷煩惱種子。何以其種子不受生。答。菩薩唯以煩惱現行閏生。不用種子故也(樞要有四句可見之)問。何故不用種子。答。燈云。已伏惑種閏生無能(云云)菩薩入初地時。伏煩惱現行故。雖有種子閏生無力也。問。若爾何不還聖者。以已伏惑種閏生。答。不還聖者。對治力強。正閏生位不起煩惱故。以所伏惑種閏生也。十地菩薩不用煩惱對治道故。故起現行在生也。然云已伏惑種閏生無能者。多分約異生說也。若釋十地菩薩唯現閏生。亦可用此義也(云云)。 以煩惱種子成變易生死助緣之緣。可為例難事。 要云。故留煩惱本擬閏生。八地已去無分段死。不藉煩惱助閏。何故不斷耶。答○雖無分段。不斷煩惱。所以者何。煩惱雖非親助閏變易如分段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資。若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須數數資(云云)。 又下文不障地故。不斷之云釋有之。 祕六云○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又能助所知。令變易續故不斷之。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惱無故。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云云)。 問。菩薩伏煩惱時可起伏道耶。 疏云。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云云)。 論九云。永斷二種唯聖道。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云)。 疏云。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云云)。 祕云。論永斷○漏道者。有義彈疏釋云。若爾二乘伏煩惱等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障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伏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詳曰。疏中不伏言二乘伏惑。亦不說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云云)。 論云。所知障中○修所斷種○乃至十地○方永伏盡(云云)。 疏云○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云云)。 下文云。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愛法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云云)。 忠安記三云。彼障現起地前漸伏等者。基云。菩薩加行唯欣於智○非此俱者。地地別起○又有人云。地前伏位。故正伏所知煩惱隨伏。地上斷位。故正伏煩惱非正伏所知。和上。云。基解為正(云云)。 唯識義義私記十云。問。其伏煩惱障別起伏道伏。答。不爾。意斷所知障。斷道之下。亦兼隨伏非別起。煩惱伏道也。問。凡起煩惱。以故意作意起。何故伏。若言伏者。不可言以故意起。答。為受生因以故意起。然其故意所起煩惱之現行。必由所知障起。非離所知障。別獨煩惱之現行起物。故菩薩為斷所知障對治道時。以故意所起煩惱障現行隨所伏。非謂別起伏道。故意煩惱之現行伏也(故意與故起同也)問。菩薩別不起故意煩惱之伏道者。何論第九云。二乘但能○疏云伏煩惱時○無漏不爾(云云)既伏煩惱障。此俱法執所隨伏(云云)而今何言不起煩惱伏道。答。此為釋。論文云。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也。意云。有漏六行等道。正伏煩惱障現行時。所依所知障。亦所隨伏故。云二現行伏。非六行智之中。起所知障伏道。非說菩薩伏道也。故不違也。問。凡約頓悟菩薩。別起伏道不伏煩惱俱。答。約一心真見道見師者。別不起伏道。而伏所知障時隨所伏。若約三心真見道師者。別起伏道也(云云)。 問。論中八地已上六識個者不復現行(云云)限第六識歟。 問。論云前五轉識說未轉依(云云)說八地上歟。 論云。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無漏觀心及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云云)。 疏云。此猶未了。八地已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述曰。六識俱行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云云)。 又云。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粗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已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云云)。 西明疏云。八地已上至能違彼故者。此下約識分別。謂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所以者何。因二空觀及後得說定位。能違彼故○前五轉至障不現行者。此即遂難重釋。前雖總說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猶未盡理。第六識起無漏故可不起。猶五識異類不違無漏。如何不起。故此釋云設未轉依無漏恒伏故不起障(云云)。 忠安記云。論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然下文云。前五轉識等者。此即遂難重釋□如何不起。故作此釋。基云。以二空無漏○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引。和上云。基解為正。以下文別辨五識故。率說未轉依等者。和上云。若依護法決定未轉。然約地義故。設言彼無漏伏故者。或言初地或八地(云云)。 蘊云。疏於十地中○得無漏起者。此中設未字句。應通下句。未得無漏也。問。前云六識地地之中皆斷所知。何故第六妙觀智五識不得成事智耶。答。豈由地地斷障。即今得無漏耶。第七俱障佛地方除而平等智初地即得。故知。但由五根有漏識非無漏。如下當說。又由六七自能分別。自能起障。為對治此故起無漏。五識中障由六引生。地地伏除。亦非連連故。十地中不得無漏。前解為正(云云)。 別抄云。問。五識中所知障種。八地已上意識對治斷彼種子。答。亦斷以障地故(云云)。 問。二乘對者可斷第七相應煩惱耶。 論云。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云云)。   祕四云○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云云)。 無性攝論釋。無有一法未達未返知成無學。經久有二義之中。此第二義意也。演祕述之廓疏二云。賴耶既是苦集所收。二乘但緣苦集作。無常等行亦通知賴耶共相。此之共相亦為少說。是故彼經約共相故。二乘人知一切法。今此論中據言賴耶深細別相。是故言不說(云云)。 瑜伽抄十三云。問。唯識非少境不為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問曰。少乘觀道緣末那不。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觀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亦不須緣(云云)。 燈五云。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為醉。與教相違。說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常起。又約菩薩起見道說。爾時第七亦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第七故(云云)。 祕云。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云云)。   廓疏二云。問。若五識無能治。五識無不共。意識有能治。應當有不共。答。今遮五識以無能治為因。以彼於意識中。雖有能治。是通對治。於末那中。初起見道。自有菩薩平等性智為別能治。既有能治故有所治。由彼意識有通能治。是故下破意識之中。不約能治已破外計。問。聲聞見道無平等智不共無明。應在意識。答。六七二識。十七地中同是意地。於意地中。有能治故即所治。五識身地無能治故即無所治。若聲聞等見位之中。是通對治。無平等智別能治道。今約別治意有所治也(云云)。 攝論并演祕全文等如第五卷抄之。 私記六云。問。第六識自識聚惑可斷。何故他聚異惑耶。答。一有情阿賴耶識中。七轉識相應諸惑種子。集一處而不相離故。無漏第六識起時。能斷諸惑識相應惑故無失也(云云)此釋可祕之。 問。釋迦菩薩為雪山童子超十二劫地前地上中何。 要云○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二地。然入地已如聞半頌以捨身亦有超者。然無超大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思(云云)。 要決云。 義賓記云○以色法故捨其身命(云云)。 四卷私云。文然入地已如聞半頌等者。今見此文超劫通地上行。然未審更可求之。以此文准時。基師應有二說。一者超劫是地前行也。一者是地上行也。然前為善(云云)。 鏡水抄云。雪山童子。為半偈投身者。資糧位也。 倫記十二云。於地前位行有興廢得有超劫。地上無超(云云)。 興法師同之。 燈四。最勝疏六(二品所)瑜伽四十八。抄十二(如第三卷)。 心地觀經一云。時佛往昔在凡夫。入於雪山求佛道。攝心勇猛勤精進。為求半偈捨全身。以求正法因緣故。十二劫生死苦○七日翹足讚如來。以是精進超九劫(云云)。 涅槃經第十三云(聖行品下)善男子。過去世之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作婆羅門修菩薩行。悉皆通達一切外道所有經論。修寂滅行。具足威儀。其心清淨。不為外來能生欲想之所破壞。滅嗔恚火。受持常樂我淨之法。周遍求索大乘經典。乃至不聞方等名字。我於爾時住於雪山○唯食諸果。令已繫心思惟座禪。經無量歲。亦不聞有如來出世大乘經名。善男子。我修如是難行苦行時。釋提桓因等諸天人。心驚怪即共集會。各各相謂而說偈言。各共相指示。清淨雪山中。寂靜離欲主。功行莊嚴王。已離貪嗔慢。永斷諂愚癡。口初未曾說。粗惡等語言○爾時釋提桓因。自變其身作羅剎○聲清雅。宣過去佛所說半偈諸行無常。是生滅法。說是半偈已。便住其前○善男子。我於爾時聞是半偈。心中歡喜○善男子。我復言。汝但具足說是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羅剎即說。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我於樂時。除惡思此義○尋即放身自投樹下。下未至地時。虛空中出種種聲。其聲乃至阿迦尼吒天。爾時羅剎還復釋形。即於空中。接取我身。安置本地○善男子。如我往昔。為半偈故。捨棄此身。以是因緣。便得超越足十二劫。在彌勒前。成阿耨○菩提(云云)。 問。次第證不還依根本定得果歟。 問。超越證不還中有依未至地得果之類歟。 問。超越不還依五地者瑜伽說歟。 疏云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述曰○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云云)。 又云。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超中二果依地許靜慮無色。釋決以超越不還許依五地為例)○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唯依未至云。釋意以次第證不還九無間不依根本為例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乃至具足入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如初靜慮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當知亦爾。此中差別者。由遠分對治所攝○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爾時一切惡戒種子。皆悉永害。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時一切能往惡趣惡戒種子。皆悉永害。此即名為聖所愛戒。當知此名第二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即此亦名無漏律儀。此無漏律儀。若得阿羅漢時。但由能治清淨勝故(文)。 表無表章云。瑜伽又說○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此說得超越第三果。並次第人。依根本定及未至說(云云)。 祕云。疏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等者。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云云)。 燈二云。不還果中○依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靜慮唯超果入(云云)。 對法抄五云○第九解脫中得修根本(云云)。 賢聖章云○若那含果。初未至及根本(云云)。 廣章云。其不還果。若次第者。唯依未至。初得不還後起上定非得果故。若超越者。通依色界四根本定。及初未至得不還果(云云)。 蘊云。疏五十三說不還唯於五地等者。若次第得不還果。亦初唯近分。若有先伏三四禪等惑。而超得不還者。依四根本故言五地(云云)。 賢聖義私記云○無無間道斷耶。解脫道立果故言也。俱舍云。第九解脫在前時。或入根本或即近分○問。何故超越人依未至耶。答。可勘之(云云)。 燈。第五約利鈍別。二解俱正釋可見之(七作意斷惑第九解脫道。或依根本定或依未至定也)。 補闕章云○三聲聞人總有三類。依地不同。一唯依近分。謂次第人及超初果。二依近分及根本入。謂全離欲欲未離初定欲者。雖已離欲有得根本不得別故。或全離欲欲必依根本入期心超彼根本定故。既已離欲即得根本以除章故(云云)。 上文云。麟角及餘部行。若入見道。先以六行伏無所有已下鹿惑。更伏下惑。明知已得九地之定。引即通依四靜慮入。不依近分得根本故(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得果依地如何。 疏云。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此中間諸本有無不定)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云云)。 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 作四句。 太抄云。此第二解即正義(云云)。 演云。有人彈云。初果迴心即名菩薩勢力大故。可作四禪。受變易身超中二果。即是小乘。豈比菩薩。寧以螢火比於日光。故知不可(云云)。彈以初果迴心為例之義也。太抄全同。 對法論十三云。頓出離者。謂入諦現觀已。依止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羅漢果○如指端經說。諸所有色乃至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總此一略為一分一團一積一聚。如是略已。應觀一切皆是無常。一切皆苦。乃至廣說。依如是觀。但可建立初後二果○於分別經中。預流果無間即建立阿羅漢果(云云)。 表無表章云。若修道斷對治。有義唯色六地。望欲界有斷對治。非無色地。無色地遠不斷欲界非故。唯遠分性。有義修道對治。亦通下三無色。許超初果取第四果。何廢依彼。雖知論文引指端分別。於理依初未至得第四果。據多分決定能故。不據容有。故亦無爽。非想地者。唯遠分非斷義(云云)。 又云。色界五地得入見道皆斷對治。餘色無色皆成遠分。此長徒義。若依色界六地無色下三。從預流果超證第四果。如刈竹橫斷煩惱。於欲界中修道煩惱。有斷對治。餘名遠分。雖有經說依未至地得此初果。更不重修上無漏義。非定唯爾。可如前說。不爾無色無斷對治(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云。故知。依餘地亦成頓出離(云云)。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由意樂力有湛能故。依初近分已未得根本(云云)。 對法抄云。唯依未至如唯識樞要(云云)樞要可勘見道章(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可通利鈍耶。 疏云。唯有利根(如上)。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云云)。 堅聖廣章云。問。超中二果為利為鈍。答。理而言之通利鈍。此釋既超中間二果。出無佛世。成辟支佛。理應通二(云云)。 同章云。准涅槃經七生預流名為鈍者。現槃之人名為利根(文)。 對法論第十三云。又依如是頓出離者。如來於分別經中。預流無間即建立阿羅漢果。如是補特伽羅。多現法或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即以願力還生欲界。出無佛世成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無餘離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證般涅槃故(云云)。 賢聖義私第四云(杉室)意云。涅槃經判經生為鈍。判現般為利。今超中二果三類之人。前二現般故為利根。後一人經生故為鈍根云也。故騰記云。此超中二果人。設現役在中不證果。即命終後。出無佛世。成獨覺人。既是經生。理應是鈍。若現身中得應果者。既不經生。現應是利。故云通二(文)釋此人既超等文也。 問。得聖已去可有超一果之類。 疏云。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云云)。 釋必各別起無間解脫之文也。 賢聖廣章云。不取中二名聖後起(云云)。 濱記云。後無超一果故(云云)。 賢聖廣章云。言一來者。人中得道。生欲天中。卻來人間。得究竟果(云云)。 理趣分疏二云。如從人中得第二果。捨此身已次生天中。天中沒已來生人中。便得無學。故名一來(云云)。 對抄抄八云。如大論五十七二十根中云。若預流練根時得根。亦得一來。不證不還。對治難得故。所應得義極廣大○若以義預流何不得不還也(云云)。 顯幽抄五云。且超一果者○得第二果已。更進伏欲界七八九品。并伏上八地惑不起。入一觀中。頓斷欲界第七八九品。并上八地惑。皆斷盡。出觀不取第三果。直取無學果也(云云)。 又四句中超行句超一果之類(從初果超得第三果人。不能進伏上惑。故云行不超。從第二果超得第四果人。亦非行超。此二類俱名果超也)。 四十二章經云。斯陀含者。一上還即阿羅漢等(云云)摩騰云小乘經也(云云)。 燈二云。若超越人復有三類。 問。超前三果可有得第四果之類耶。 賢聖義廣章云。凡位超者。前之三果可有超義。必非第四。以有頂惑非世間道能伏滅故(云云)。 又云。瑜伽對法。更有一種。超前三果(云云)。 燈二云。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答。以彼細故。無上可欣故。不為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云云)。 菩薩處胎經五云。或有眾生不向信地法地。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取阿羅漢(云云)。 涅槃經三十云。佛告阿難。是婆羅林外有一梵志。名須跋陀。其年已百年。雖得五通。未捨憍慢○須跋陀言。世尊。云何名為實相。善男子。無想之想名為實相○說是法時○須跋陀羅羅得阿羅漢果(云云)。 十住斷結經三云。或有超越取第四果。不便流滯阿那含果(文)。 同經第十云。 賢聖義私記云。然准理云。彼經所說。或有眾生。從凡夫位在取阿羅漢果。或有眾生。向阿羅漢。有前凡夫等者。是權非實。此怯紡故○問。若無超前三果者。何涅槃經須跋陀羅一座。從凡夫得阿羅漢耶。答。先德傳云。彼先伏三空以還惑。今遇佛法。始第三果。次進斷有頂九品惑。即座得應果。超前三果得第四果人(云云)今案亦可謂。是超中二果得第四果人也(云云)。 燈云。論修所斷者。隨其所應等。准聲聞乘得果有四。一次類是。二超初一取第二。三超初二取第三○。四超中二取初後果。此論第二類(云云)。 上二條論義付此釋。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二目次 二障伏斷段下 經於百劫 此通本來 得沙門果 若至上忍 是名第三 取捨任情 或未得果 無學迴心 餘若逢佛 四道段 望前勝進 或六行得 但作非想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二目次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二 三類獨覺道 問。麟喻獨覺百劫練根後可值佛出世耶。 燈云。問。獨覺之中。有部行麟角。准瑜伽三十四。與雜集論第十三同。然瑜伽云。云何獨覺道。謂由三相。一類安住獨覺種姓。經於百劫值佛出世。親近隨事乃至如是。名為初獨覺道(文)。 常記云。文然瑜伽云。云何獨覺道。謂由三相等者。解云。案本瑜伽抄云。說三種道中有三種。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麟角果。今論別說。百劫已值佛世。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善巧。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麟角果道(云云)。 瑜伽論三十四云。云何獨覺道。謂由三相應正了知。謂有一類。安住獨覺種姓。經於百劫值佛出世。親近承事成熟相續。專心求證獨覺菩提。於蘊善巧。於處善巧。於界善巧。於緣起善巧。於處非處善巧。於諦善巧。勤修學故。於當來世。速能證得獨覺菩提。如是名為初獨覺道(云云)。 又云。云何獨覺習。謂有一類。依初獨覺道。滿足百劫修習資糧。過百劫已出無佛世。無師自能三十七菩提分法。證法現觀得獨覺菩提果。永斷一切煩惱成阿羅漢○當知此中由初習故成獨覺者。名麟角喻(云云)。 伽抄九云。獨覺地種姓有三種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說故有三種。或一人約三義故說三種。道中有三種。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麟角果。今論別說。經百劫已值佛世。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經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所道成麟角。第二道。先值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暖等位中。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來等果。後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學果(云云)。 問。付三類獨覺道。可有不經聲聞行果。本業安住獨覺種姓。之部行獨覺耶。   燈云○復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聞法作意。於先未起順決擇分引發令起。謂暖頂忍。而無力能即於此生證法現觀。乃至云。於當來世。能證法現觀。得沙門果。是名第二獨覺道。此當雜集或先已起順決擇分。此通本來是獨覺種定性之人。及不定姓聲聞種姓。起修決擇未至上忍。但至中下。若至上忍。唯一剎那入第一法。即能證得法現觀故。是聲聞攝。非獨覺乘(云云)。 俱舍論十二云。然諸覺有二種殊。一者部行。二麟角喻。部行獨覺先是聲聞。得勝果時。轉名獨勝。有餘說。彼先是異生(云云)。 光記云。部行獨覺至轉名獨勝者。釋部行獨覺。由眾部相應。名為部行。離教自語。名為獨覺。部行獨覺先是聲聞前三果人。後得第四勝果之時離教獨證勝果。轉名獨勝。又解。先是聲聞初果。後得後三勝果時。離教獨悟勝果。轉名獨勝。前解為勝。有餘說彼至不應修苦行者。劍異說。若先是聖人。不應起戒取而修簡行。以此故知先是異生。餘文可知(云云)。 同論二十三云。頌曰。轉聲聞種姓。二成佛三餘。麟角佛無轉。一座成覺故。論曰○有餘獨覺異麟角喻。起彼種姓初二善根。轉向餘乘。理無遮礙(云云)。 光云。有餘獨覺至理無遮礙者。有餘部行獨覺異麟角喻。起彼種姓初二善根。轉向餘乘。理無遮礙。如聲聞說。亦應說忍。略而不論。雖初發心由其教力。後將入聖獨悟道。得得覺名。若麟角喻唯獨悟道。故正理云。然獨覺乘總有二種。一麟喻。二先聲聞。若先聲聞。如聲聞說。世第一法。一剎那故。不可言轉。故此不說。此約順決擇分三乘轉說。若順解脫分位轉者。如婆娑第七云。轉聲聞種姓順解脫分。起獨覺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轉獨覺種姓順解脫分。起聲聞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若起佛種姓解脫分已。即不可轉。極猛利故(云云)。 正理論云(如引光之)。 婆娑論第七。釋三乘順決擇分轉不轉餘乘之義處云。詳曰。彼不應作是說。所以者何。麟角喻獨覺種姓善根。雖一生得。部行獨覺種姓不定。如聲聞說(云云)。 婆娑論三十云。若部行獨覺其力不定說。以彼多是聲聞種姓。後愚別緣得無學果。雖樂寂靜而有眾居。如五百仙一處得果(云云)。 補闕章云(見道章)獨覺乘人入見道者。復有二類。謂麟角部行。部行有二。一者直趣。二從聲聞得果迴趣(云云)。 燈二云。獨覺之人有二類別。一麟角喻○不滿百劫練。及從聲聞決擇位中未定生時。此等已去作辟支者。皆為眾出○更有一解。如第十記。通定不定性。若百劫若百劫練根得闢支者。即唯定性(云云)。 顯揚論疏三云。(興)問。獨勝部行為即聲聞種姓。為別有獨覺種姓耶。答。有說。即七返家家等。出無佛世。成阿羅漢。名為獨勝部行。有說。別有獨覺定不定性。出無佛世。或先已起順決擇分。未得果證於一身上。准證初後二沙門果。或先已起順決擇分。已得初果。於後身上頓成羅漢。如是二種極微塵四生。名獨勝部行。今詳此二解。皆非盡理。若如初解。竭伽獨覺應無別種姓。於二獨覺中隨一攝故。猶如部行。若如後解。不定聲聞應無轉成獨覺乘果。復如何知部行獨覺唯得初後二沙門果耶。是故今解。或有聲聞種姓轉趣獨覺。或有本成獨覺種姓。行獨勝行。無前二失(云云)。 仁王經行信抄上云。有說。獨覺自有二種。一麟角獨覺出無二。二者部行多人並出。此有二種。一是緣覺性。如五百仙人。二是聲聞種姓。亦是五百仙人。故斷婆娑云。五百仙人者。多是聲聞種姓。解云。既說多言。故知此經所說或是聲聞種姓。或是緣覺種姓(云云)。 問。瑜伽論中明第二道云。於當來世證法現觀得沙門果(云云)聲聞果歟將緣覺果歟。 燈云(如上)。 瑜伽三十四云○復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於先所未起順決擇分善根。引發令起。謂暖頂忍。而無力能即於此生證法現觀得沙門果。復修蘊善巧○修諦善巧故。於當來世。能證法現觀得沙門果。是名第二獨覺道(云云)。 伽抄九云。道中有三種○第二道。先值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暖等位修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各往來等果。復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學果(云云)。 真空疏云。論云。何獨覺道至第二獨覺道。述曰。此中有說○第二釋亦是本性獨覺。遇佛等發心。多生修道乃至能起自乘前三善根。不能入聖。但修蘊等善巧。即便命終。於後生身。或伏無處有處遇修斷或。於五地中隨依何地入諦現觀。超證那含。方取即羅漢。或時此人住前三善根。命終受身。於後身上更修忍等。入諦現觀得初果已。總斷九地修或。超證阿羅漢果。第三人說是本性獨覺。遇佛發心修方便。乃至入聖證法現觀得初學果。或證第二聲聞不能盡滿。而便命終或作七生。或作一來。有無佛世依二果身不取那含。超證阿羅漢。此後二人並是部行。 問。大第意上忍唯一剎那歟。 問。世第一法唯一剎那歟。 燈云(如上)。 補闕章云(見道章)在上忍位。與世第一同一剎那。不可轉故(云云)。 對法抄八云(論十二)又從聲聞迴心入緣覺。從暖忍迴心不至世第一法位。以前三位有多剎那。世第一法唯一利那。故不得轉得時。若如毘婆娑使犍度。又如俱舍論。偈曰轉三餘。釋曰。轉聲聞三善要根成獨覺乘等不。世第一法亦一剎那不迴心故。此小乘義。今大乘不然。義曰。世第一法亦多剎那。何以得知。即此前論文云。世第一法即此生時。故非剎那。若以此義。四位俱得迴心(云云)。 又云。其第一法以論云即此生故。便謂多剎那。雖多鐨那。仍是一觀相續。又正義解。本世第一法生起已。定入見諦。非離此一生也。故唯剎那也(云云)。 又云○彼第一法唯一剎那故不說(云云)。 義決云。雜集第三云。未具資糧(乃至)非前位故前文意。顯資糧加行二位之中。各有三品。如其次第。未定已定即此生時。然加行位分為三品。未定已定即此生時。在暖頂忍。除世第一法。唯一剎那必不相續。不可分之。然云即此生時定入現觀者。此據剎那生說(云云)。 又云。雖增上忍亦一剎那猶隔世第一法。唯此剎那生者。所入見故(云云)釋即此生也。 梁攝論八云。又唯一剎那故名第一(云云)。 俱舍二十三云。上唯現欲苦一行一剎那。世第一亦然(云云)。 涅槃經三十六。是人次得世第一法。雖復性是五陰六緣四諦。是人次第得苦法忍。忍性是惠緣於一諦。如是法忍緣一諦也。乃至見斷煩惱得須陀洹果。是名第四遍觀四方。四方者即四諦(云云)。 瑜伽論六十四云。若有極善定心第四靜慮。唯決擇善法中。轉緣諸諦境(云云)二諦章·義鏡可見之。 淨影涅槃疏云。未來得修名緣四諦(云云)。 勝鬘寶崛中云。如涅槃說○但緣一諦。就通以舉。故言緣四(云云)。 要覽四云。問若唯一念。何具修諦。答。總空我頓緣無過。涅槃經云緣故(云云)。 太賢右跡一末云。世第一法雖一剎那。緣四諦真名緣四諦(云云)。 對法抄七云。發起勝中唯言上品忍者。以世第一法唯一念不可行。又無可形。唯上忍位長有不可形故。論說離二取相故(云云)。 中邊論下云。即出十種波羅蜜多。離修差別有六正行。一最勝正行。二作意正行○最勝正行有十二種。一廣大最勝○九發起最勝○發起勝者。在勝解行地最上品忍中(云云)。 疏中道云。世第一法前及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最勝。世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云云)。攝釋第二同之一乘義所。 疏云(十本)○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云云)。 對法論十一云。復次由十二種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何等名為十二最勝。一廣大最勝○九發起最勝。謂下行地中上品忍位所起施等波羅蜜多。十證得最勝。謂初地所得施等波羅蜜多(云云)。 問。第三類可取不還果迴心耶。 燈云。復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聞法作意。證法現觀。得沙門果。而無力能證付梵行邊際阿羅漢果。復修蘊善巧等。乃至云。依出世道。於當來世。畢竟證得梵行邊際阿羅漢果。是名第三獨覺道。此是雜集先已得果(云云)。 瑜伽三十四云。得有一類。值佛出世。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證法現觀。得沙門果。而無力能於一切種至極究竟畢竟離垢。畢竟證得梵行邊際阿羅漢果。復修蘊善巧。修處善巧。修界善巧。修緣起善巧。修處非處善巧。修諦善巧。故依出世道。於當來世。至極究竟離垢。畢竟證得梵行邊際阿羅漢果。是名第三獨覺道(云云)。 燈云。問。如得初果出無何世作獨覺者。斷修如何。答。隨前三果。准瑜伽說。必更修習諸善巧觀。隨所未斷。或復頓斷如頓出離。或不出觀次第漸斷。以更不取聲聞果故(云云)。 瑜伽抄九(如上)。 問。從聲聞順決擇分位迴趣獨覺乘者。更修獨覺解脫分順決擇分歟。 燈云。問。修習聲聞順決擇已。迴作獨覺。為更修習獨覺乘中順解脫。為即至彼順決擇。答。有二釋。一云。隨在聲聞或暖頂忍。何位迴趣。即是獨覺暖頂忍位。以所斷證皆皆悉同故。不爾。得果方作獨覺。豈更修彼資糧加行。一云。更修獨覺資糧加行。證斷雖同。修行有別。三四生修有遠近故。不爾。二生修彼聲聞順決擇已。即於後生成獨覺耶。不同得果始迴作者。已斷惑故。得現觀故。未見文斷。取捨任情(云云)。 寸法抄七云。又其迴心時。至所迴心取果處何位。釋曰。大乘並至初行位。其有迴心取獨覺者。以緣境位行與聲聞相似故。隨何位解脫迴心。即次第至獨覺此位。又還至獨覺初行位。以根性異故。不可超位。若已得決擇分善及果已去者。皆隨次第至獨覺此位(云云)。 正理論云。初生修順決擇分。第二生成就。第三生起順決擇分(云云)。 勝莊嚴師對法抄云。三生修順決擇分。一生修順決擇分。不發起座而座即得道(云云)。 諸乘章私記云○問。二釋中何正耶。答。以理推之。初釋勝異(云云)。 賢聖義有私記二云。問。獨覺四生者何生耶。答。古德記云。二生修順決擇分。二生修順決擇分(云云)正理論云。初生修解脫分。第二生成就。第三生起順決擇分。勝莊嚴師對法抄云。三生修順解脫分。一生修順決擇分。不發起座而重即得道(云云)。 問。從聲聞順決擇分位迴趣獨覺乘人麟角耶。 燈云。問先修聲聞順決擇已迴作獨覺。更得百劫修行練根為麟角不。答。有二釋。一云不得。此迴趣者必不定性。是鈍根故。又復瑜伽雜集俱云此類是部行故。若爾。何故雜集論云。餘生順決擇分。為趣大乘及獨乘。許更生故。答。以若此生得即聲聞果。獨更餘生方成獨覺。非謂得許經多劫修。若爾。迴心趣大乘者。豈不多劫。答。迴趣獨覺是鈍根性。趣大乘者望彼為利。根性別故得多劫。一云。准彼論文云。或未起順決擇分。或未得果。得成麟角。准此。若在聲聞決擇分迴趣獨覺。是未得果。亦得百劫修行練根。說餘生故。如趣無上大菩提者得多劫修。然但說成部行類者。據從此已迴作獨覺不練根者。若爾。何須云在決擇趣獨覺者方成部行。同順解脫俱得百。二位齊故。答。在資糧位有未定生百劫練根。理即無難。在順決擇已定生時。去諦觀近。據難偏說(云云)。 對法論十三云。獨覺乘補特伽羅者。謂住獨覺法性。若定不定性。是中根自求解脫。發弘正願。修厭離貪解脫意樂。及修獨證菩提意樂。即聲聞藏為所緣教。精進修行法隨法行。或先未起順決擇分。或先已起順決擇分。先未得果。或先已得果。出無佛世。唯內思惟聖道現前。或如麟角獨住。或復獨勝部行得盡苦際。若先未起順決擇分。亦不得果。如是方成麟角獨住。所餘當成獨勝部行(云云)。 對法抄八云。論獨覺中云。或未起順決擇乃至先已得下。云未起順決擇分未得果。此二迴心成麟角。所餘成眾出者。此中已得順決擇分。與未得果何異。雋法理師云。未得決擇分迴心者唯此成麟角。餘三多成眾出。何者。以未得言已對句成故。此義不然。如下解○若已聲聞六十劫修習。解脫分迴心。入獨覺時成眾出。若至獨覺解脫分等善根位中。更四十劫練根者成麟角。此大智度論云。言上已得決擇分成眾出者。約不練根。入涅槃論說。此中言起決擇分及未得得果迴心成麟角者。此中有義大乘曰。若未起決擇分至迴心者皆成麟角。大小乘咸然。此義決定。疑曰。若已六十劫未迴心時。修習及迴心已。更四十劫修習可爾。若雖已六十劫修迴心已。更不四十劫練根。又先非六十劫人但三生人等迴心。復不修習雖未起決擇分已。不多修習故。此人成何者。義曰。此人一向利根。先修習已迴心時。已六十劫修習迴心。必住獨覺痊。或百劫或四十劫修習。必成麟角。無異更故。如決擇分六十四。又解。其已入決對分位迴心。有二人。一已經六十劫修習及未修習迴修習迴心已。更四十劫及百劫練根。此人定成麟角。故論云。稱未得果者有成麟角。二經六十劫已迴心。及未六十劫已迴心。迴心已不經四十劫及至百劫修習者。此人成眾出。故論云。已起順決擇分者。成獨勝部行。故論云。有已起順決擇分成眾出。未得果成麟角。有此二文不同。非餘三果向迴心成麟角為已得果故(云云)。 玄贊三云。譯辟支佛利智至莫能知少分。贊曰○若未入聲聞決擇分善。而作獨覺。便成麟角。入決擇分已後作者。皆成部行。在解脫分未定生時。可成麟角。生數多故。已定生者亦成部行。生數少故(云云)。 對法論十三又云。復有六種順決擇分○即此位中不定姓者。為迴最勝菩提。及諸獨覺為求無師自證菩提。轉趣餘生。是名餘轉順決擇分(云云)。 伽論三十四云。云何獨覺道。謂由三相○(如燈引之)云何獨覺習。諸有一類。依初獨覺道。滿是百劫。修習資糧○復有一類。或依第二。或依第三獨覺道(乃至)當知此中由初由故成覺者。名麟角喻。由第二第三習故成獨勝者。名部行喻(云云)。 同六十四云。獨覺乘證得者。略有三種。一先已得順決擇分善根證得。二先已得證得證得。三先未得證得證得。前二證得名為獨勝。最後證得名麟角喻(云云)。 伽抄十六云。獨覺三人中。一先已得順決擇分證得。已得證得證得者。前二人成眾出。以先得聲聞暖等入果。時促不能我時修習。故成眾出。若決擇分中未定生多小時節入見道。在決擇分迴心成獨覺。及未得決擇分善人迴心亦爾。以更長時修習練根利故。此中並名未證得證得。如對法第十三抄解。此中言證得者。即決擇分善名證得。已能證得真無漏故。見道等即證得證得。如來得果人名未證得證得。後言未得果也。或第三一向在解脫分位故。與前二別也(云云)。 問。從聲聞無學果可有迴趣獨覺乘之義耶。 燈云。若阿羅漢出無佛世。但修善巧斷餘習氣。練根成勝。無惑可斷(云云)。 燈二云。問。如聲聞人得無學已迴趣緣覺。後練根時。入何觀道斷何等障。答。如極果人趣緣覺時。但起九無間九解脫。擬儀無間解脫。非真無間等。但緣事觀。不入生空觀。以更無惑可斷可證。但行解心作無間解脫道。數數思惟令彼極果信等五根。漸漸明利。更不斷惑而即得果。二云。設入生空。除其根障。為無間等道。謂亦無妨。令智明利。無惑可斷(云云)。 玄贊五云○涅槃經言。聲聞之人以少涅槃而般涅槃。緣覺之人以中涅槃而般涅槃。故知息處亦說二城。今以所斷間同。生空理同假擇滅同。由此三義同故。化城名一。菩提車鈍利根性不同。依佛白出不同。藉教觀理不同。觀諦緣起不同。四果一果不同。練根時節不同。說法神通不同。由此七義別說羊鹿(云云)。 大乘義章十六云(賢聖義章)次諸同異○同有五種。一見理同。同見生空故。二斷障同○三修行同。同修三十七品故。地持云。道同聲聞。四得果同。同得盡智無生智果故。地持云。於最勝身。無師自悟。得羅漢果。說為緣覺。五證滅同。同證有餘涅槃○次論異者。異有六種。一者根異○二所依異○三藉緣異○四所觀異○五向果異○六通用異(云云)。 問。部行獨覺決定種姓者證果後可遇佛出世耶。 燈云。然瑜伽三十四云。又彼應知本來一向趣寂者。據不逢佛一類者說。除麟角喻餘若逢佛成不定姓(云云)。 玄贊四云。經舍利弗至非辟支佛。贊曰。自下釋第二疑。第二疑云。如來既不為增上慢人說者。何知彼是增上慢。文中有三。初顯非真二乘聖相。次顯增上慢者相。後結成二真聖相。此初文也。聲聯辟支真趣寂。若遇佛者多不愚法。其不定姓可迴心者。不問近遠。必能聞知佛化菩薩事故。名自謂是真二聖而得遇佛。都聞知化菩薩事。非佛聖弟子。亦非真二聖(云云)。 玄贊五云○辟支佛者此名獨覺。此有二類。一部行二麟解角。初可見佛。後必不見(云云)。 對法抄八云。其獨覺雖無佛時出世。出世已即佛出世。佛出世已。即便來就如教化。此據不定性人。若定性見佛不見佛俱身涅槃(云云)。 文義記十三云。問。准三十四。三種獨覺一切定性一向趣寂者。七十三云。謂三因緣故。一變化故。二誓願故。三法性故。乃至誓願故。有補特伽羅。於聲聞乘已發誓願即建立。彼以為聲聞。乃至獨覺亦爾。出無佛世而證正覺。與此差別。此意誓願即是迴向。如何獨覺即無迴向。答。亦不相違。於獨覺乘作誓願故。名為獨覺。是不定故。在凡向大。非如定性。法性獨覺不迴向大。三十四約定性入聖者說。七十三不定在凡者說。由此迴身通在凡聖(云云)。 四道段 問。付二乘四道無間解脫有相望義耶。 問。對法論中後品三道望前勝進(云云)。 通二乘歟。 又問。今論或總或別意歟。 論云。二乘根鈍漸斷障地。必各別起無間解脫。加行勝進。或別或總(云云)。 疏云。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第二品為無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有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云云)。 祕云。疏此依容預不爾。便違對法者。容預勝進而即別起。非容預者。以彼後品加行無間解脫三道。為勝進道。對法說故違意可知(云云)。 疏下文云(菩薩利根文下)若菩薩利根○(具明相望四道)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預·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云云)。 祕云。疏即是別別望前有也者。此顯彼論據於菩薩別起道說。故言後三是前勝進。與此論別。疏又云至即二乘者。復會對法。後明勝進依二乘說。按彼論云。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釋論云。又復者為顯餘義○釋曰。明非斷惑諸勝進道。昔彼斷惑勝進道。故云棄捨斷煩惱行。餘文可量。疏或總通三乘者。重明對法兩文皆通三乘說也。疏此既論至是前勝進者。顯此論說二乘勝進。言或總者。同彼對法後品三道皆前勝進。疏若不爾至勝進者故者。又顯經或總別言。不同對法望後品說。若不爾者。初品以後所有品道。皆勝於前。此即無有不起若別若總二勝進道既不如是。明不同彼。或總言。顯是不定也。義如疏辨。對法不言或總別故。容有不起勝進道時(云云)。 蘊云。疏對法第九等者。加行等三。別別望前。總名勝進。不據展轉而說。故與此論不同。疏又云或棄捨等者。此亦對法文○此唯二乘。同此前文別起勝進。疏或通三乘等者。前解兩文大小乘異。今解總通大小。謂菩薩於十地中斷所知障。亦有別別斷。即不得前後相望。故與二乘同也。疏今此既論至是前勝進者。此解對法文得通二乘。疏望此品後道名勝進等者。此說○即後道望前。無非勝進。望前一品。為別勝進。望前多品。為總勝進。今此論中不同對法。故不取彼(云云)。 對法論九云○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方便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道。所以者何。為斷此品後餘煩惱。所有方便無間解脫道。望此品是進故。名勝進道(云云)。 又次下文云。又復棄捨斷煩惱○(如祕引之仍略之)。 別抄云。若二乘斷。或加行勝進。或總或別。無間解脫。必各別起者。何故對法第九云。後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皆前品勝進。准對法文。即以前品勝進為手三道無間解脫即不別起。解云。對法意約道理進修。唯識論中依別行解。亦不相違(云云)。 斷障章云。然對法論第八云。後品所有加行無竟解脫。皆前品勝進。何故唯識云。勝進或別。唯識依別修行相語。對法約道理進前語。不相違也。若准此義。別修行相加行道等。如成唯識或總或別。若道理論。能引於後。名為加行。前品解脫亦後加行(云云)。 問。有漏道可得擇滅耶。 燈云。釋名者○解脫道者。解脫有二。一能解脫體得自在。即離繫縛。如八解脫。今此解脫亦復如是。能除粗重。得解脫名。二所顯理名為解脫。自性離縛。名為解脫。昔來惑障智不能證。今除惑已。智方能證。解脫是理是智。故雜集第九云。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若依前解。亦是持業。論多依後。即是依主。解脫之道。何故如是。為簡無漏勝進道故。依主為名。若爾。有漏何名解脫。答。亦通能得擇非擇滅。以所伏惑有永暫故(云云)。 同第二云。若擇滅得彼有部。屬能得道。然唯無漏。不許六行是斷道。故唯依聖道永害種子得擇滅。故論下文云。非諸涅槃皆擇滅攝(云云)。 疏下文云。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云云)。 又云。起無間道。若有漏亦作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云云)。 十因章云○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云云)。 周記云。有漏善菩薩者取六行道○問。大乘六行不得離繫。但得非擇。如何今言證離繫果。答。雖實六行不證離繫。由此為因後能證故。據疏遠說。或此中談蒴婆多義。彼許六行得得離繫故(云云)。 論二云。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云云)。 論八云。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云云)。 瑜伽抄十三云○種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善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無漏法。前法後法俱分別唯法俱(云云)。 疏下文云。又此應徵薩婆多師○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支云)。 祕云。小乘救云。汝大乘宗有漏斷惑亦但非擇(云云)。 問。有頂地有遊觀無漏云事。引瑜伽伽論文證之耶。 燈云。疏云有頂有解脫道類○今又且解。如六行伏。依近分定。皆具四道。根本地中修八解脫。亦通有漏。依有頂地無漏四道斷惑者無。修八解脫。第七第八皆依彼地。許有四道。此亦何失。諸處但說為斷惑故。修四道者。且約一義。非謂修餘不有四道。六十九云。第一有中所有諸皆俗智攝者。據初學者。設久學者。約不親證真如理說。何以得知。彼云。但作非想非非想行。出世作意有想諸定所攝受故。既出世作意。明通無漏。又復遊觀無漏極成。又彼地心亦緣真如。准前第十二。入滅盡定有二方便。一緣非想非非想入。一緣無相界相入。故知論云但作非想非非想者。不盡理說(云云)。 瑜伽六十九云。又修此智略有道。一加行道。二無間道。三解脫道。四勝進道○除未至定所餘一切近分地中。唯有俗智。無出世智。何以故。由未至定是初定心。初靜慮上所有定心。皆先有定故。聖弟子從此以上。但依根本修出世智。不依近分。第一有中所有諸智。皆俗智攝何以故。彼處作意與出世間正智作意不同分故。但作非想非非想行。出出作意。有想諸所攝。受故始從學地乃至於此諸世俗智。當知名中際俗智。於阿羅漢身中所有一切清淨無漏解脫。一切結縛煩惱盡智無生智。及餘一切神通等功德所攝諸世俗智。皆是後際世俗智攝。復次諸菩薩初中後際世俗智者○初際者謂勝解行地。中際者謂從增上意樂清淨地。乃至決定行地。後際者謂到究竟地(云云)。 上文云。謂世欲智。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有漏或無漏。唯是世間(云云)。   又云。此諸聖者以出世間智後所得諸世俗智。離諸欲時。當知同彼非聖道者所作離欲○此世俗智是出世間智後所得。應言此智。亦是世間亦出世間。不應一向名為世間(云云)。 七十四云。問。遍計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答。都非智所行。以無相故。問。依他起自性何等所行。答。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問。圓成實自性何等智所行。答。唯聖智所行(云云)。 九十七云。非想非非想處無無漏道。唯由厭壞無所有處想故。能入此處定。於中唯有此一趣行(云云)。 疏七云。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述曰○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想界。故入此定。為有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云云)。 祕第六云。論遊觀無漏者。有義○問。有頂既無根本之智。云何得有後得智耶。答。有三釋。一云。無所有處根本智引。二云。初靜慮中根本智後。三云。後智要智後生。若不證正不了俗故。非要鄰次後生方是。由此後處有後得智。智者當思。又按瑜伽第十二中。依二因入。即彼論。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處而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處進趣所緣皆滅盡。故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釋曰。緣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離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盡者。即任運緣非非想處心心所法。生厭離等。與前相似。云亦如是。此依久習。又釋。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云亦如是。亦約久初二修別也(云云)。 對法抄第七云。八智緣差別。如六十九。何獨初未至有無漏。如六十九說。非想名世間。無斷惑道等故。此中說斷惑明利遊觀道名出世間故。由此應作四句。有是出世非世。謂不八地明利無間道。有唯世間非出世。一切有漏道。有俱句者。謂有頂無漏道。不爾。滅定應非出世。又有四句。即十地無分別正體智。第二句即唯世俗有漏智。俱句即十地後得智。此通取非想故言十地(云云)。 三惠章云。瑜伽六十九說十智。世俗智·法智·類智·或智·集智·滅智·道智·盡智·無生智·他心智。其世俗智通有無漏。三惠所收。中間八智唯無漏。唯修惠。後他心智通有無漏。亦唯修惠。又有十力智。謂處非處乃至漏盡智。唯在如來相續中有。唯無漏唯修惠(云云)。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二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三目次 六轉依段 決定應受 令真非真 廣大轉依 安立斷惑 此唯二乘 轉齊二釋 乘性別故 四涅槃段 清淨涅槃 通相真如 中二擇滅 通障二果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三目次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三 六轉依段 問。付損力益能轉可轉決定應受業耶。 論云。一損力能轉。謂初信二位。由習勝解及慚愧故。損本識中染種勢力。益本識內淨種功能。雖未斷障種實證轉依。而漸伏現行。亦名為轉(云云)。 要云。損力益能轉中。有懺悔罪滅。應敘。六十卷業有四。謂異熟決定·時決定·二俱不定·二俱定。及阿羅漢受殘苦等。處阿闍世王五逆業滅瑜伽云。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為二解和會應知(云云)。 賓記云○應敘二定至五逆業滅字。方言也。如大論六十卷云○為二解和會應知者。准法花經疏。有二解(云云)。 要決云○忠安記云。今詳。樞要意當金光明經所說。信相菩薩夢中所聞懺悔之義。以入聖道先懺悔業故(云云)。 玄贊第十云(觀音品)有苦稱名即脫○即是三途八難一切苦難。且如法琳歸命勉七日之刑。濟歡歸依脫三刀之害。瑜伽第九說。業有二。一定異熟業。謂故思業。若作若增長業。二不定異熟業。謂故思已作。而不增長業八十九說。諸作不增長業。若無追悔。不修對治。尚可受果。名增長業。若追悔等。名不增長業。或先增長業。由追悔等。名不增長業。如未生怨。未追悔前。名增長業。追悔已後。名不增長業。第六十說。依未解脫者。建立定受業故。言解脫者。謂世道伏斷。乃至得聖成無學等。即同涅槃經。未入佛法。名決定業。若入佛法。名不定業○皆瑜伽第九略纂說。恐繁且止。故念觀音。良緣滋潤。自心悔愧。苦惱皆脫。亦有釋言。其不增長及不定業可得轉滅。其三時決定業。及報定時不定者。但能令輕。非全令滅盡。先世罪業應墮惡道○即為消滅○不云全滅。又賢愚經。鴦堀摩羅雖得阿羅漢。為現業有果故。為火所梵。又說。迦毘羅城。除一童子自餘男女。盡是初果聖人。不應為彼琉璃所殺。其決定造業佛尚不排。況受果耶。在解脫人名不定者。依不定業說。此亦不然。若得阿羅漢。一切不善盡。何受果耶。在初二果。不善未盡。不障彼果。何妨亦受。般若經中。不說滅盡。舉心微者。至誠懇切受持彼經。一切不受。若不爾者。五無間罪皆決業。未生怨王如何悔已一切不受。十地論云。一感報定。二作業定。諸佛威神所不能轉者。說月不發悔愧之心不入聖道者業果決定。非悔愧已可名定業。法句經言。非空非海中。非入嚴穴間。無有地方所脫之不受難。亦據不逢佛菩薩等起悔愧之心而入道決定業報。由此業報差別經說。若業增上心作無慚無愧作已更作無心改悔。是業決定。若業非增上心作。雖作惡業。常懷慚愧。是業不定。但知諸業非悔。非道之所損伏。可有受果被損。便無受果之義。然經說指鬘及阿羅漢猶受業果者。時猶住凡。或初二果。今身必定得阿羅漢。從當為名。非受果時名阿羅漢。又遇良緣。要自發心。悔愧入聖道。聖業方排。雖過良緣。無心悔愧。亦不入對。乃至諸佛亦不能轉。迦毘羅城釋種被殺。雖得初果。別報業在初果不排。又非聽聞大乘悔愧懇切深心。故受先業。脫聞大第。勵懇深悔。亦不被殺。得阿羅漢。一切不受。設有被殺。非業果故。不爾。指鬘殺人滿千唯少於一。云何何得聖。又無悔愧及斷伏滅諸罪業者。有情便無得受聖期。由此故知初說為菩善。應同涅槃瑜伽為正(云云)。 攝釋云。疏由此故知初釋為善者。即前亦有釋言。以上疏引瑜伽對法成立者。並名釋(云云)。 於玄贊三云○復有無學迦留陀夷。埋足糞壞。鴦堀摩羅獄火焚身。遂有難言○我於此難○為現惡因必有苦報。由此聖者有相現受苦起後教故。若苦異熟無學不受。惡業盡故○彼言無學受彼苦者。現居有猶未離欲。定成無學故與其名○或無學苦非是業招○如涅槃經第二十九。解三時業。至無學位。排諸惡業。一切不受。說未入聖。名為定業。其入聖已。不名定業。廣如彼說。故阿羅漢定無苦果(云云)。 燈四云。又已解脫聖人身中。無苦異熟。經說有者。現業果化。設非無學。見道惑亡。因無果亡。設有苦者。等流增上。非是異熟。如地獄樂(云云)。 瑜伽六十云。復次如先所說作及增長業。若先所說由五因緣成極重業。名不定受業。與此相違。名不定受業。復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於先生所作。或於此生先異生位所作。由少輕苦之逼惱。便名果報異熟。若已轉依果報種子皆永斷故。一切不受。所以者何。由佛世尊依未解脫相續。建立定受業故(云云)。 伽抄第四云。若未悔未解脫。名定業。若已第已解脫。名不定業(云云)。 十一面經。大般若處處。不轉定業之有文有之。 鴦掘摩羅經第四云○佛告大王○南方去此過六十二恒河沙剎有國。名一切寶莊嚴。佛名一切世間光見上大精進如來○彼如者豈異人乎。鴦掘我即是彼佛。諸佛境不可思議○爾時諸天世人○聚落人民。如來佛威祿悉皆來集。稽首敬禮鴦掘摩羅足。一心同聲說偈歎言(云云) 要賢第一云。鴦掘摩羅所受苦果。一云。業果時○一云。權非實也。一云。由習氣受等流苦○此欲界人趣意識故。唯遣損捨威儀工巧。但有善俱也(云云)。 尋云。轉定業者。轉重輕受歟(以上釋文可知之)。 因尋云。轉重受者。轉總業成別報歟(燈六三業所順五趣)。 問。攝大論論中通達轉在前六地(云云)有何故耶。 問。論中引攝大乘論說。令真非真現不現故(云云)。 爾者可有真俗二智境界為真非真體之耶。 論云。攝大乘中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有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令真非真現不現故(云云)。 疏云。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云云)。 論云。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粗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云云)。 疏云。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粗重。多令具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我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四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粗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相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云云)。 尋云。即空起有行者。即真俗合觀歟。 義演云。疏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等者。此約多分說。至第五地中亦能少分真俗雙觀(云云)。 肝心云。文論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問。五地已能真俗雙觀。如何今者令真非真不現故。答。五地雖得。不時長也(云云)。 三身章周記云。章云。第七地得不思議身等。此地之中。喻能即空方便智發有中勝行。而能化物。第六地等准能空有二種雙行。未能已空發有廣利於物(云云)。 論九云。七細相現行障○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尚取還還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云云)。 疏十本云。論純於○勝行。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云云)。 無性攝論第九云。論曰○二通達轉。謂諸菩薩已入大地。於真實非真實顯現現前住故。乃至六地○釋曰○通達轉等者。謂。已證入菩薩大地於真非真或現不現。無分別智有間無間而現行故。或時真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謂出觀時。非真與真經二時。如其次第說不現此現不現乃至六地(云云)。 世親九云○應知顯不顯真非真義者。謂圓成實真義顯現。遍計所執非真實義皆不顯現(云云)。 西明疏云。 文義記云。言攝大乘等者。基三釋。一云。有相無相觀(等)○一云。未能即空觀於有故(等)○一云。四十八說。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非真猶現(等云云)如疏文也。測師亦有三釋(云云)。 私記云○問。其真非真者。體何物耶。答。無性論云。遍計所執為非真。圓成為真(云云)本疏二釋中初釋意也。本疏第二釋。正智無觀為真。後智相觀為非真。此即依世親攝論而說也。西明有二釋○此二釋亦大意同本疏二釋也(云云)。 問。付六轉依廢立。且廣大轉可通因位耶。 論云○五下劣轉。謂二乘位○無勝堪能名下劣轉。六廣大轉。謂大乘位。為利他故趣大菩提。生死涅槃俱無欣厭。具能通達二空真如。雙斷所知煩惱障種。頓證無上菩提涅槃。有勝能有名廣大轉(云云)。 疏云。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云云)。 論云。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粗重而證得故(云云)。 疏云。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粗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粗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依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云云)。 論下文云。此修習位說能證得。非已證得。因位攝故。 疏云。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云云)。 論又云。後究竟位其相云何。頌曰。此即無漏界○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此。謂此前二轉依果。即是究竟無漏界攝(云云)。 疏云。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云云)。 論云。如是菩薩於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疏云。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云云)轉依位別略有六種○二通達轉○證得一分真實轉依。三修習轉○漸次證得真實轉依(云云)。 論九云。云何證得二種轉依。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此證得(云云)。   疏云。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此證得○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粗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二種轉由下得。明所得果。即廣明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云云)。 論九云。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粗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云云)。 論云。轉依義別略有四種。一能轉道(能伏道能斷道)二所轉依(持種依迷悟依)三所轉捨(所斷捨所棄捨)四所轉得(所顯得謂大煩惱所生得。謂大菩提)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頌說證得轉依言故(云云)。 疏云。餘二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云云)。 太抄云。疏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解云。此第一解即盡理也。故此中唯取因位。廣大轉菩薩。名廣大轉故。即能證道故。捨二粗重方得佛果(已上演同)疏又圓滿如來廣大轉故在菩薩。解云。此第二解不盡理。不及初釋。何以故。菩薩既名文大轉故。即如來應不下劣轉。初解為勝(云云)。 疏云。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云云)釋損力益能轉所也。 蘊云○問。如下論云。此修習位說能證得。非已證得。何故此說通達修習名實證得。答。彼約圓滿。此據證得。一分轉依故不違也(云云)。 樞要上云。生正解者。損力益能轉。在地前故。斷二重障。是通達轉。見道位故。由我法執乃至彼障隨斷。是修習轉。在十地中修道位故。斷障為得二勝果故。下是圓滿轉。在佛位故。總形下劣。名廣大轉。即此文中通攝五轉(云云)。 文義記云。言此中意說等者。基說○(如疏)測釋據實。亦據果圓滿轉。對小乘故。且說廣大。又廣大轉通說因位故。略不說果圓滿轉。觀解果圓滿轉為廣大轉。捨二粗重故(云云)。 疏十本云。論上能捨彼至廣大轉依。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也。即為二也。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云云)。 問。安立諦智斷惑者有何過耶。 要云。初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能斷隨眠者。故六十四云○由安立諦取於有相○縛未脫○於粗重縛亦未能斷。由此准知。唯無分別智斷諸隨眠。第二有義。後得無分別斷迷事隨眠者。解前文云。先據斷學理隨眠。非斷迷事。又前約斷究竟○又前約有漏安立及無漏安立諦語。非後得緣非安立語。亦無分別相。故即論云。若不要緣非安立者。有於淨定心順決擇分者轉緣諸諦時。應斷隨眠等。彼既不爾。故但簡有漏等。非為盡理。不果彼彼文應尋之。疏中但有二乘用之非菩薩。今更解。菩薩亦用此智(云云)。 要云○於字誤。應作極字。下者字誤。應作善字故六十四云。 瑜伽六十四云。問。若安立諦建立為諦。何因緣故更復顯示非安立諦。答。若離非安立諦。二種解脫不應道理。謂於相縛及粗重縛。所以者何。若有行於諸安立諦。彼一切行皆行有相。行有相故於相縛不得解脫。於諸相縛不解脫故。於粗重縛亦不解脫。若有行於非安立諦不行於相。不行相故於諸相縛便得解脫。於諸相縛得解脫故。於粗重縛亦得解脫。問。若唯由彼非安立諦。於一切縛解脫清淨。何緣顯示安立諦耶。答。為令資糧及方便道得清淨故。問。若即由彼行有相心於二種縛解脫清淨。有何過失。答。若有極善定心。依第四依靜慮順決擇分善法中。轉緣諸諦境。彼諸行者。於二種縛應得解脫究竟清淨。然不清淨故不應理。又世間道出世間道二種差別。應不可立。然彼二道有相無相有差別。不應道理(云云)。 三惠章云。第六諸智相攝者。勝鬘經中說一。謂心法智○又說二智。初聖諦智。二無二聖諦智。彼唯修慧。初是安立諦智。後是非安立諦智。彼說。二乘以初諦智斷諸煩惱。諸佛世尊以無二聖諦智斷諸住地。故非聞思攝(云云)。 要決引倫法師釋有問答。可見之。 問。後得智斷迷事隨眠者。唯約二乘論之歟。將通菩薩歟。 問。後得智斷學事隨眠者通菩薩云解。本疏可有耶。 樞要云(如上)。 疏云。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學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實未聞也(云云)。 太抄云。此第二解極緣盡理(云云)。 賓記云。疏中但有○亦用此智者。疏中後得智亦斷迷事隨眠。此唯二乘非菩薩。以菩薩修道中不斷迷事隨眠故。唯所知障是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今更解。菩薩亦用後得智斷迷事惑。何者。十地中非念念唯斷迷理法執。亦有斷非執迷事障故(云云)。 貶量抄二十云。又樞要云。疏中但有二乘用之者。此言大謬。俱迷述二解故。應知指前疏云今更解(云云)。 問。就所棄捨轉齊轉滅義何。 問。約轉齊有二釋。以何為正耶。 問。無漏種子新古今生者見道第二念歟。 燈云釋所棄捨。於中二釋。一約轉齊。本有無漏種子三品。如加行位下品種增生初見道無分別智。即此現行無漏有力。資中品種令能生現。亦令自種轉成中品。名為轉齊。又解。由中品種生現行已。資下品種轉成中品。與本有種中品之者。及新熏生亦為中品。與能生本有之種。三合生一後念現行。或各別生。俱許無妨。中上品生轉齊亦爾。言轉滅者。即本有種唯有一個。加行位中名為下品。入見已去能生現行。現行熏種即成中品。并有力能令本種子生後中品。下品即滅。名為轉滅。不同轉齊令生自種亦成中品。故名轉滅。或雖本有三品種子。中品生已。下品不生。亦不能生後念中品。新生中品。但由現能。若爾。即違雜集論說行修習文。彼許初習自下地中種子增故。不可唯說但中上增不通下品。無別因故。違比量故准此即應三品各一。但令本種生後中品。即下品種生現行者。自體不增若爾。既許下品種在。何名轉滅若以不生即名為滅。豈諸種子皆定生現。准此道理。轉齊應勝(云云)。 三身章云。轉滅義者。如大乘位。無始以來加行勝善·無漏善種。未逢緣故。皆唯下品○至見道位生下現行。現行復熏下品種子。見道修習以為緣故。至修道位。前剎那中見道下種滅。修道中種生生中現行。現行復熏中品種子。修道修習以為緣故。至究竟位。前剎那中中品無漏種滅。後剎那中上品無漏種。生無所依故。道已滿故。更不熏習。本唯一品。劣滅勝生。故名轉滅。後修習故。前之同類不能為同類因引後同類果故。如是地地下中上品諸無漏種。及諸位中加行勝善·下中上品諸有漏種。皆應准知。至佛位中。唯有無漏上品圓滿。無漏中下·一切有漏。並皆捨滅。故經說捨無常色等。二者轉齊。法爾種子皆有三品。初修下故。至見道位。下品無漏種生現行。現行復熏下品種子。若無修習。任運下生。由修習故。至修道位。中品種子生中現行。現行復熏中品種子。前之下品亦轉成中。若不熏習。任運中生。由修習故。至佛位中。上品種子生上現行。道已滿故。無所熏故更不熏習。中品種子並轉成上。前中下種不復相續。與後勝齊故名轉齊。故經說言捨無常色等。望自同品。可名轉滅。言轉齊名者望他異品(云云)。 周記云。如修道位中品無子生中現行。熏成種已。見道下種後念所引種子起。亦成中品。與修道齊○轉齊者勝。一三道之種各別不雜。二三僧祇劫所修無漏轉成上品。以為佛故。若轉滅者。三大劫中所修無漏修至佛。悉皆捨齊。理為不可。轉齊之家亦復不違經所所說捨劣無漏(云云)。 六卷私記五云。燈師義如何答○(出燈釋)一約轉齊○名為轉齊(文初釋)此釋意云。本有見修無學道三品無漏種子。由資糧位聽聞正法之聞熏。於加行位。下品見道無漏種增長。生初見道無漏智現行。此下品現行能有功力。資修道位中品種子。令生中品現行。亦令自下品種轉成中品。齊中品種故名轉齊(為言。下品現行有二功力。一令生中品現行。二令生自下品種。齊於中品。不同種子在隱無力也)文云。又解。由中品種○轉齊亦轉(云云後釋)此釋意云。由下品現行力。中品種生中品現行已。然後資前下品種轉成中品。此是初剎那也。次前下品種轉成中品。及初剎那中品現行新熏成中品種子。並初生中品現行中品本有種子。三類種子合生後剎那中品現行。或復不合各別生現行(為言·即新古合生之師云。修道第二念以後·始有新古合生之義也)。 ○問。付燈後釋。以中品例上品者。上品種生現行已。資中品種齊上品者。即有佛果增減之失。謂解脫道時。上品種子生現行已。後引中品種。令齊上品。初剎那佛猶有中品種未成上品。應滅後念佛及前佛功德故。答。上品生現引中品種。理實中智生已斷惑之言。如稱量頭低昇時等。明來暗去。皆是同時。發以義分二。是故佛無增減過○問。燈中釋轉齊有二解。以何為勝。釋轉滅有二釋。以何為轉齊有二義中。以何為勝。又凡所法轉齊轉滅二義中。以何為勝。答。轉齊二釋中。後釋為勝。與解脫道捨非障有漏·劣無漏久同故捨。劣無漏者。即轉中品種成上品故。轉滅二釋中。初釋為勝。與二身章義同故。轉齊轉滅二義中。轉齊義為勝故疏中唯說轉齊義。燈云轉齊為勝(云云)。 十二卷私記第八云。後釋佛果有增減失○故初釋為正(云云或燈傳也)今謂。燈不判勝劣。推無增減失。何者。上品現行生纔引中品種令齊已故(云云)依三身章。中品種子生中現行。現行復熏中品種子。前之下品轉成中云文。熏中種種子。上品種子令齊已。此中品現行也。故可依後釋(云云)。 又云。問。中品種子生現行時。下品轉成中品。為當來生現行時。轉成中品。答。約此可有二意。何者。燈說生中品現行有二釋文云。與本有種中品之者○轉齊亦爾(云云)初釋意。中品本有種下品新熏本有轉成中品。合三種生一中品現行(云云)故就此釋。中品本有種未現行時。下品現行轉下品新熏本有種成中品後。中品本有種。三合生中品現行(云云)此下品現行轉下品新熏本有令齊中品之義意也。若上引後釋次文云。此文成後釋者。文義相違。故知成初釋意也。後釋意。下品本有種生已下品現行。中品新熏本有生已中品現行。非下品種子轉成中品生中品現行。三道種子各別故(云云)就此釋。中品新熏本有生中品現行。纔轉下品新熏本有令齊中品。此即中品現行轉下品種子令齊中品釋意也(云云)以上。 燈下文云。論金剛喻定無所熏識等者。要集云。由現行多聞能熏力故。法爾種子增長勝用。故下文云。此四種姓雖皆本有○因位漸增。果位圓滿等。今謂。此判見道可爾。以見道前無現無漏熏起新種。至修道已有現能熏。熏得新種。若言及其成佛法爾種生(云云)。 同上文云(論九)論初獲聖性等。西明云。能生初地無漏法爾種子及新熏種。為其自性。令謂。雖有新種。非勝不立。由正能生有所生現。證理斷障故能生勝。不取新熏。未能生故(云云)。 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所。疏·祕可見之。古來以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等文。可見道第二念旨為難歟。 十五卷私記(觀理作)第十二云。真見道初念唯本有生。第二念已後新舊合生也。護法正義。初念無漏唯本有生。第二念已後新舊合生(云云)意云。真無間道現行世第一法有漏不增上緣。亦為等無間緣。自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起。地前無無漏現行故。無新熏無漏種子。即無間道現行新熏種。所熏新熏種子。與本有種合生第二念解脫道現行。解脫道智所熏種引舊之種合相見道初念現(云云)內遣有情假緣智也。如此展轉可知也(云云)。 顯幽抄·鏡水抄同此義。 六卷私記云。轉滅義如何。答。文云。言轉滅者○故名轉滅(文初釋)此釋意云。本有種子只有一個。加行道中修習時。但名下品。現可生下品見道無漏現行故。入見道生下品無漏現行已。現行新熏增中品種子。并令自本有種亦成中品。至修位。二種子合生中品現行。既本有種下品義已。故名轉滅。從此成上准之可知(為言。此義專不關護月難陀義)文云。或雖本有○但由現能(云云。後釋)此釋意云。雖有三品種子。修道中品種子生現行已。見道下品種子即滅。不能轉成中品生後念中品現行。故名轉滅。新熏生中品種。但由中品現行力故(為言)文云。若爾即違雜集論說○三品各一(云云)此文難此第二釋也。難中有二。初明違教。後明違理也。違教難者。對法十云。復次依止修道分別修惑。謂依初靜慮地現修道時。亦修欲界繫所有善法。於彼得自在故。如依初靜慮地修欲界善。如是依一切上地現修道時。皆能修習下界下地所有善根。於彼得自在故(云云)准此文者。菩薩見道無漏。在第四定見道之後修無色無漏之時。可修增。在第四定見道無漏種子。而何說言中品生已下品不生。是故此說違對法論。故不可言但中上種子增下品不增(為言)違理難者。比量云。下品種子應不滅。二品中隨一攝故。如中上品。經道理。三品應同。何故愛中上品令增。憎下品令轉耶(各一之一字同一之義也)問。先一宗云。下品種應增。而何改能別云應不滅。答。若又有上品種子。若攝同喻。犯一分所立不成。若攝異喻。即犯不定。佛果上品更不增故。問。古德遮云。二乘無學許有增義。燈文有有其證。答。有佛果成失。故難信之文云。但令本種生後中品。即下品種子生現行者。自體不增(云云)此轉救也。救意云。令中品種生後中品現行。下品種子生下品現者。自體不增。故云轉滅。非謂種體已故名滅。(為言)文云。若爾。既許○轉齊為勝(云云)此破轉救也。意云。若言下品種不已但不增故名滅者。種體既在。何名滅耶。若言不生現故名滅者。豈一切種子能皆定生現行耶。依如是理。審定二釋。轉滅義有失。轉齊義為勝(為言云云)。 對法論十云。復次依止○當知眼中所說義者。謂依止上地現前修習道時。下界下地所有善根雖不現前。亦皆修習。何以故。於彼得自在故。自在者。謂轉增勝現行自在故(云云)。 伽論五十二云。復次若略說一切種子。當知有九種。一已與果。二未與果。三果正現前。四果不現前。五暖品。六中品。七上品。八被損伏。九不被損伏○若住本性。名暖品。若修若練善不善法未到究竟。名中品。若修若練已到究竟。名上品(云云)。 伽抄十三云。九品種子中。若新熏。如何若住本性名下品者。解云。此亦無始曾熏。然更近不起現行。此舊種名下品。復熏已復從下轉。名中上品。本有種。一切三品皆舊。何故至彼彼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有皆自有。然此中約一品種子上。義說熏不熏等有三品。其體是一品。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子故。又轉齊無妨。此本有舊行有復熏練。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名別。非一品轉成三位。新舊二義(云云)。 問。付轉齊義。轉二乘可為菩薩性耶。 燈云。若爾。即應轉二乘種成大乘性。以轉齊故。若云類別。不轉下中二乘種姓為菩薩性。亦應菩薩三品種殊。不轉下中成中上品。答。乘性別故。不轉二乘成菩薩性。下中上三同菩薩姓故。可轉令成中上品(云云)。 十卷私記七云。問。轉下品齊中品者。不定性二乘有三乘無漏種子。此轉二乘種姓物歟。答。有傳云爾也。今云不爾乘性別故○問。若爾。何有處聲聞練根者成獨覺。獨覺練根者成菩薩(云云)答其言斷二乘根障時。從菩薩菩薩種姓生現行。非謂轉二乘性成菩薩性也(云云)。 四涅槃段(云所思顯得) 問。本業自性清淨涅槃七真如中何。又在纏理歟。出纏理歟。 論云。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謂一切法相真如理。雖有客染。而本性淨。具無數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若虛空。一切有情平等具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離一相一切分別。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唯真聖者自內所證。其性本寂。故名涅槃(云云)。 疏云○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論一本來自性淨至故名涅槃。述曰○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云云)。 蘊云。自性涅槃具足無數量微妙功德。即是依德顯體○疏中得字應為德字(云云)。 太云○然此文中。言相真如理名字。即當七真如中實相真如。據實體即真如體即是初涅槃。然七真如即約詮以辨體。此中涅槃即約詮以顯體。謂具十德名涅槃名字。如疏自釋。疏涅槃依得顯故者。解道中得此涅槃。即名為得。即是二十四不相應中得也(云云)。 論八云○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實性。 疏云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舊中邊名相真實(云云)。 別抄云(論八)問。實相清淨二如何別。解云。實相真如通染淨法。清淨取離垢真如。又解。實相據體。清淨就相也(云云)。 疏九本云。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述曰○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云云)。 論云。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無學答有前三。唯我世尊可言具四(云云)。   又云。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後即真如。中二擇滅攝○或無性住處亦擇滅攝○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云云)。 問。西明意釋本來自性清淨涅槃即是諸法通相真如(云云)燈師何破之。 燈云○本疏解自性涅槃體○有釋即云。是一切法通相真如。今謂不爾。真如無二。豈有一切法別相真如。又七如中說有實相。不說通相。據何得知。通相為體(云云)。 論·疏(如上)。 忠安記云。論謂一切法相中真如等者(基云)七真如中實相真如即如故(測云)謂一切法通相真如。又解。七相真如理(和上云)測初解便唯論文言一切法相真如理。故以為正(云云)。 最勝疏二云。釋涅槃義略以五門○列別名者○有漏總別相對。十地論中說二種。一名同相。二名別相。即餘三涅槃(云云)。 同相。二名別相。即餘三涅槃(云云)。 梁攝論六云。論曰。四種清淨法者。此法本來自性清淨。謂如如由空實際無相真實法界。釋曰。由是法自性本來清淨。此清淨名如如。於一切眾生平等有。以通相故。由此法是有故。說一切法名如來藏(云云)。 四種清淨者(一此法本來清淨。二無垢清淨。三至得道清淨。四道生境界清淨)。 別抄云。十地論頌曰。定滅故定者成同相涅槃○滅者成不同相涅槃解云○同相為本來自性(云云)。 無上依經云○自性清淨是其通相。無垢清淨是其別相(云云)。 佛性論三云。復次四然各有二緣義。應知初有二因緣。故說如來法身有大淨波羅蜜。一者本性清淨名為通相。二無垢清淨故名別相。本性清淨通聖凡有。故名為通。無垢清淨但佛果有。所以名別(云云)。 是釋如來法身有四德波羅事也。天親所造。 問。無餘涅槃擇滅歟。 論云。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後即真如。中二擇滅攝(云云)。 後師亦中二同之。 疏云○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云云)(此次文並義蘊釋可見之)。 下文云○此二○明非擇滅○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云云)。 燈云○然有餘無餘俱擇滅攝。本疏釋云。中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要集云。大乘聖道斷煩惱故。所證擇滅名有餘依。煩惱因滅。若果任運滅位。別得擇滅。遠由擇力而滅依故。故以下云。中二擇滅攝。然入無餘。無別無間解脫道也。今謂不爾。既云煩惱因滅苦果任運滅位。云何是擇滅。自不許有無間解脫。又佛地論云。菩薩初證如來地時。頓證二種大涅槃界。准此二乘初得無學。亦應頓證二種涅槃。由此應依本疏為勝。若云雖不雖起無間解脫。由前智故。此後斷滅名為擇滅。何不許前正斷障時已得二種。無餘後顯故是擇滅。若云菩薩證如來地時。捨有漏故得二涅槃。二乘苦在不得無餘。故後時得者。後既任運諸苦不生。應非擇。滅同黃門等見惑因盡。彼任運滅得非擇故(云云)。 要集釋可勘之。 問。煩惱所知二障通障菩提涅槃二果歟。 論云。四無住處涅槃。謂即真如出所知障○彼有隱覆法空真如○故斷彼時。顯法空理。此理即是無住涅槃。○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豈彼不能為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理實功能通障二果(云云)。 疏云。論既所知障○菩提障。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論煩惱○為菩提障。述曰。下此師答。初卻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無為難。文意可解。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論應知○二果。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云云)。 論一云。斷障為得二勝果故(云云)安惠造論緣起文也。 疏云○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云。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陽故得大菩提(云云)。   疏云○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云。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法所知障故得大菩提(云云)。 疏云。述曰。即顯障果斷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言解脫者。體即圓寂○彼分涅槃○非真解脫。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方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礙是障義。由法執類所知境○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惠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又○之智大非菩提○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一當知(云云)。 斷障章並義鏡可見之。 唯識義私記九云○有人云。二障互障菩提涅槃者。約功能(為言)意云。凡夫身具有二障故。煩惱障菩提功能。所知障有可障涅槃功能故。談功能云。煩惱障障菩提。所知障障涅槃者。約大涅槃為言。意云。二乘人雖斷煩惱障而不得大涅槃。有所知障故。約不得大涅槃有所知障故。亦不得大菩提(言此義不明也)(云云)。 又云。煩惱障正障涅槃。兼障菩提。所知障正障菩提。兼障涅槃者。約種子現行習氣同有二耶。答。約所知障可爾。若約煩惱障。種子與現行正障涅槃。兼障菩提。約習氣。正障菩提。兼障涅槃。同於所知障。問。何故爾。答。煩惱障習氣非為因受生物故。非涅槃障。問。何以知。答。疏第十云。非能受生。但障於地(云云)。 意云。受生者涅槃之障。受生物不得涅槃故。此煩惱障習氣非受生物。故非涅槃障。此所知障共而障地地法無我理耳。所以此正菩提之障也。問。何故不能受生。答。煩惱障習氣·所知障習氣同體。而隨遂所知障種子故。不能受生。若此受生者。二乘無學得果。斷此習氣可得果。既不障於果故不斷也(云云)。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三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四目次 品智段 圓鏡智名 眾生平等 雖獨法空 轉識得智 能熏勝種 諸處境識 成事非真 或二俱說 事智間斷 究竟段 親光等言 本說雖略 簡他受用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四目次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四 四智段(云所生得) 問。圓鏡智名種釋中何。 問。以無為名圓鏡智依主釋歟。 問。以淨位第八名圓鏡智之時可有依主釋義耶。 問。要集意以淨位名智是有財釋(云云)。 爾者淄洲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妄不愚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德現種依持。能現能生身土智影。無間無斷究未來際。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云云)。 疏云○圓鏡即智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云云)。   十卷私記裹盡云。問。約大圓鏡智名。有餘師作異說破之。如燈第七以云持業釋為正。如云妙法即蓮花也。意云。妙法以蓮華名妙法蓮花。以妙法即蓮花名持業。如此以大圓鏡名大圓智。此何名大圓鏡物即智也。大圓鏡即智故。為持業釋也(云云)。 玄贊一云。法即是妙。是蓮之花。持業依主二釋。如次亦可在法之妙是依主釋。妙法如蓮花亦持業釋(云云)。 燈云。論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本釋如疏。西明云。從喻為名。然云鏡智。即用相應心品為體。要集等云。或淨位第八亦名為智。從喻相應名圓鏡智。是有財釋。又云。或智用增。即別境惠名圓鏡智。或依主。或持業。餘心心所或是有財。或依主釋。所變種現唯有財釋。今謂本釋但是總釋圓鏡智名。圓鏡雖喻。六釋之中無從喻釋。然智及識諸相應品。亦總名智智相應故。圓鏡即智。並持業釋。除中及相定道戒等。不能現生身等影故。現雖種生現望於種。現非種影。但由現智變帶生故。名之為智。如說識言識自相故等。然別解五淨得智名者。心心所依法相應故。鄰近得名。不相應等依相應釋。即非名鄰近者。亦通鄰近。故下云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言各有二十二法能變種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故餘名智皆鄰近釋。然無為名智。或鄰近名。或有財釋。寶性論中。云由此有諸趣及涅槃故。得名有財。然正解者是依主釋。智之性故。不可相應名為鏡智。從有財釋智非能有。鏡非所有故。若云識及餘所有惠俱故名有財者。亦不應理。不為餘所有此智故。現相應故。是鄰近釋。如四念住。若淨第八名為智者。亦同念住正是鄰近。不通依主。依所依定故。此下文云。識為主故雖果智強不名為主。設主言不同能所依。以識依智應名智識。如眼識等。既不如是。明非依主。若別境惠名圓智者。亦非住主。主非智故。此別境惠是智自相故。但持業名。然諸經論不同。去各據一義(云云)。 文義記云。言一大圓鏡智等者。基說。圓鏡即智是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測釋從喻立號名圓鏡智。即用相應心品為體。只言品類。謂心心所所及彼俱有定道戒等。若所變現及種相分。皆為自體故。佛地論如是四智具抄一切佛地無漏心及心所。若俱有信。若所變現品類差別餘之三智。准此應釋。觀解佛地第三云。三由立名果。梁攝論名顯了智。莊嚴論云。皆訛略也。唐本攝論。唯第八淨識假名大圓鏡智。智相應故(攝論無佛地第四雖有此文不違。餘文復當更辨)三智亦爾。佛地經等及此論智及相應心品。皆名等圓鏡智。智有此大圓鏡為喻。是有財釋。範云。如釋天等大圓鏡面能現色像故。智從喻名大圓鏡。證曰。佛地經云。大圓鏡智。又彼經云。當知圓鏡如來智鏡平等。是故智境名圓鏡智。莊嚴論第三。大乘攝論第九境智境。魏本攝論名如鏡智果。本攝論十三顯了智。大唐本云圓鏡智。世親無性名大圓鏡智。與此論同。佛地經云如大圓鏡有樂福人。懸高勝處乃至廣說。佛地率第四云。謂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乃至智相應故。似說名智。若依此說。但云淨識如鏡現影。亦名為智。從喻相應圓鏡智是有財釋。然彼又云。圓鏡智相應心品顯像顯現。乃至在此智中分明顯現。乃至大圓鏡即此論。大圓鏡智相應心品。乃至能現有生身智影如大圓鏡。又云雖有二十二法(云云)。 忠安記云。論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者。基云。圓鏡即智是持業釋。測云。從喻立名。圓鏡智即用相應心所為體(此解約依主釋)和上云。若是數名大圓鏡者持業釋。如基若相應法名圓鏡智。即相應法名大圓鏡依主如測(云云)。 疏下文云。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云云)。 釋故四智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為文也。 論下文云。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云云)。 疏云○智為主故。說智用增(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諸功德中。智最殊勝。以智為名(云云)。 又云。此中無漏心心所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云云)。 同卷云。復次如是四智轉何法得。攝大乘說。轉識轉蘊得。何故轉心而得心法。非得心法。四無漏心智相應故。假說名智故。論說言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諸心心法。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所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云云)。 問。西明意釋平等性智名謂有情平等(云云)燈師可許之耶。 論云。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別。妙觀察智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窮未來際(云云)。 疏云。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平等性者。真如理智。緣於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我無故自他平等(云云)。 次下者釋大慈悲等恒共相應等句也(義演為三解可思之)燈云。論平等性智。本釋真如名平等性。智緣經云平等性智。西明云。謂有情平等。莊嚴論名眾生平等智。今謂本釋是盡理。言餘眾生平等者。由何能緣眾生平等。意由智證真如平等。是一切法平等性故。故能緣生而為平等。又復說言平等性智故。不但言平等智故。眾生是平等之性。又經云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故。佛地論云。先之真法界時。得諸有情平等心等。不障平等性智通緣性相。但正釋名不唯約有情(云云)。 蘊云○疏有二釋。初以真如為平等性。即平等性之智。依主釋也。後云以無我故自他平等。此持業釋。問。若緣真如故名平等之智妙觀圓鏡應得此名。若云彼二智○不唯緣平等真性故不同者。此智亦遭受用身土。云何平等者。答。此智得名由具二義。緣真如故。自他平等悉平等故。餘智不然。不可為例。若爾餘智自他既不平等。答。此識因中執餘相續。自他差別莫不由此。今於果位不執我故。偏得此名。非餘三智不平等也(云云)。 演云。疏平等性智者真如理至自他平等者。疏有三解。一云○第二解云○(如義蘊)彼解為勝。或一云。此智中有悲智二法故。於怨親中而行平等性智(云云)。 尋云平等性智性言通力為歟。 論云。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平等性。證得十種平等性故。 疏云緣十平等故。通真欲第三說也(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如實義者。此智亦緣一切為境。普緣一切平等性故○此經中說證得十相平等性故。此平等性通真及俗故。緣一切亦無過失(云云)。 十平等相第四卷處演祕引經委釋之。可見之。 問。地前法空觀帶生空觀歟。 問。地上法空觀可有不帶生空觀歟。 論云。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生空觀品。二乘見位亦得初起。此後轉至無學位。或至菩薩解行地終。或至上位。若非有漏或無心時。皆容現起。法空觀品菩薩見位方得初起。此後展轉乃至上位。若非有漏生空智果或無心時。皆容現起(云云)。 疏云。論妙觀○現起。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觀品。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頓悟者至無學位。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共粗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論法空○現起。述曰。法空觀品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釋(云云)。 疏上文云○見道以前唯伏法執(云云)。 燈七云○觀能取無能伏於法執(云云)。 以所伏限法執之邊能伏可限法空難。 論九云。為引當來二種見故(云云)。 又以相似觀門如實證可帶生空觀難。 章云○然且法觀必帶生空論成說故(云云)。 六卷私記云。 燈二云○所據實斷法必能斷生。以彼加行期心別故(云云)。 以三心相見道第二心為難(云云)如第一卷抄。 問。付轉八識得四智義。轉何識得妙觀察成所作智耶。 論云。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相應品。如次而得(云云)。 疏云。第四轉何識得何智問。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引中因解捨識得識智。因重成名智所由(云云)。 祕云。論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等者。問。莊嚴論頌云。八七五六識如次而得故。即轉五識得妙觀察。如何相違。答。佛地第三有二師釋。正義同此。第二師云。轉第六識得成事作智。轉五現識得妙觀察。正義破云。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除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釋曰。彼第二師意同莊嚴。正義顯彼莊嚴論說非次第也。故不相違(云云)。 蘊云。疏莊嚴論迴觀智五識等者。謂轉前五識迴作觀察智也。應撿(云云)。 演云。此轉有漏八七六五等者。問。莊嚴論頌云○故不相違。莊嚴論迴觀智轉五識等者。然莊嚴論是舊許名迴觀智。今新翻經論名妙觀察智。○若妙觀察智轉五識得者。是不正義。問。何故諸論有此不同。答。謂佛地經中。但說四智。而不配屬何謂得何智。所以諸論異說不同。以前六識皆有說法現化等用。由斯道理。莊嚴唯識。各一義以為所宗然無性中具存二義。親光菩薩。雖有兩釋。正義所存同護法故。彼此教互不相違(云云)。 燈云。釋轉識得智中。大莊嚴論。轉第六識得成事智。轉五識得妙觀智。此論相違。如何會釋。答。本有二解。一云莊嚴不依次說。非言轉六得成事智。故不相違。二疏外別解云。莊嚴論中。據第六識能作神通等諸成業。云得事智。五識因位粗不觀察。果位方能云得觀察。故亦不違。無性兩釋。各隨一義不違二論。然佛地論。破轉五識得觀察智。云說法斷疑非五識能者。是破別師。非破莊嚴。如理門論破古因明言。諸師異釋。繁不具敘(云云)。 常記云。又云。一云莊嚴至故不相違。解云。此意顯云案彼論第三云四智境不動○次第轉得故(云云)觀彼文云。雖不依常次第說。而非云謂轉第六識得成事智故。今說云轉八七五六識如次得。圓鏡平等成事妙觀。非謂轉六識如次得。妙觀成事。各依常徒本來次第。轉第八識得圓鏡智。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六識得觀察智。轉五識得成作智。莊嚴不爾。次第稍異(云云)。 大莊嚴論三云。偈曰。四智鏡不動。三智之所依八七五六識。次第轉得故。釋曰。四智鏡不動三智之所依者。一切諸佛有四種智。一者鏡智。二者平等智三者觀智。四者作事智。彼鏡智以不動為相。恒為餘三智之所依止。何以故。三智動故。八七五六識次第轉得故者。轉第八識得鏡智。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五識得觀智。轉第六識得作事智。是義可知(云云)。 無性懾論第九云。由轉阿賴耶識等八事識蘊。得大圓鏡智等四種妙智。如數次第或隨所應。當知。此中轉阿賴耶識故。得大圓鏡智○轉五現識故。得妙觀察智。具足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轉意識故。得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經曰。爾時世尊。告妙生菩薩。妙生當知。有五種法攝大覺地。何等為五。所謂清淨法界。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成作智。論曰○復次如是所說四智。轉何法得。攝大乘說。轉識蘊得○轉第八識得大圓鏡智○轉第七識得平等性智○轉第六識得妙觀察智○轉五現識得成所作智相應心○復有義者。轉第六只得成所作。轉五現識得妙觀察。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除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云云)。 最勝疏三云。准大莊嚴論第三說。淨智是觀察轉五識得。能於大疏說法雨大法雨。能令他淨故名為淨智○不思議者是成事智。轉第六得。於一切世界作種種變化事無量無邊不可思議。不動者是圓鏡智。轉第八識。故彼論云。四智鏡不動三智之所依。釋云。彼鏡智以不動為相。恒為餘三智之所依。不動者是相續一類唯捨受義。三藐等者是平等智。第七得。故彼論。云眾生平等智修淨證菩提(云云)。 論五云○有義五識容有此五○五識皆有作事智故(云云)。 疏六本云○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有惠。莊嚴論等說故(云云)。 六卷私記第四云(子嵨)然燈師作二釋會之。初釋同疏義。後釋別解也。故其文云轉識得智中○不具敘(云云)。 問。此二釋意如何。答。其文中本有二解者。云轉識得智本有二解。一者轉六得觀智。轉五得事智。謂唯識及攝論一師并佛地論正義也。二者轉六得事智。轉五得觀智。謂莊嚴論及攝論一師并佛地論不正義也。此二解本在諸論中。非今所釋故。云本有二解也。今釋此義燈師作二釋。此中初釋本疏釋別助釋也。即初釋意云莊嚴論非次第說。親光菩薩護法等正義師。非說轉六得事智故。既不可依莊嚴論。故此唯識論無相違失(為言)(中算大德云非言之字可讀奇非者破義。親光及今疏中破之故。今云非也)問。莊嚴論是慈尊說。何破之。答。親光菩薩是慈尊之弟子。非可乖師意。但破之者。天竺得論傳誦之人自亂文。執轉六得事智等故。親光菩薩破之。非彌勒謬說也(凡經論之誤有其二途。一者天竺誦經論之輩。自然錯亂。諸部不同。多因此有即成梵本之謬。隨其翻譯展轉之謬也。翻字之誤。新古不同。多因此有也)問。第二釋意行。答。是燈師別釋之故。疏外別解。即意云亦可依莊嚴論。不可偏破。所以者何。若云至佛果時。第六有起神通等諸事業。五識有起觀察之用。就此一邊。莊嚴論師。三轉六得事智等也。然親光等。就大道理理如次得也。無性菩薩能兩意作二解。云如次第。或隨所應不違二論。故彼此論不相違也(為言)言然佛地論破轉五識等者。熏會文意云。然佛地論破云。此不應爾等者。非破莊嚴。是故餘師。謂有餘師執云因位五識有說法斷疑之能故。轉五識得觀智。是故親光破云。說法斷疑非五識能。是難因位五識。非難莊嚴師。云依果位五識。起觀察用。轉之得觀察智。如理門論。破古因明師義之言。不破彌勒世親等。更破餘古師(為言。已上先德為遣唐未決。而今所案。頗以得旨可悉之也云云。已上私記文)。 西明疏云。問。莊嚴論如何為釋○答。說四智諸教不同。依佛地經。廣說因智而不配釋。轉識得智。由斯論取意不同○何故如是諸異者。解云。世尊不說轉識得智而有差別。然前六識。皆有說法現化等用。由斯道理。莊嚴唯識。各取一義以為所宗。無性論中具存有二義親光菩薩。雖有兩釋。正義所存意同護法。故彼此尚不相違。又解。莊嚴許家AC可謬。取親光護法彌勒宗不應理故。此既相違。須勘梵本云(云云)。 研補章五云。問。莊嚴論云。轉於五識得妙觀智。轉於意訓俐成事智。何與此諸論相乖返耶。答。其莊嚴論許家錯可。有人說云。為顯示用其理不顯。 忠安記云○今謂二義通彼違文。一義云許家迷容謬。三論皆同。一義云於梵本中即應謬傳。謂彌勒業。雖是正造。而彼受持者。隨自意樂如是誤傳(云云)。 源言僧都唐決云。爾寬弘六年之流憂流浪九例之問。得一卷書。載自他宗及經論疑三十條。人傳橫河之僧都。付舜照上人。送大宋之書也。未聞報章有無矣。抑此中以五問疑法相。先問山階不窮根源者。更付便風可渡蒼波耶。奈何當朝化例見聞之人。不知天台之加問恐疑法相無全主恩。幸AE先師三千之未。昔學唯識一二之文。今任稽古試釋。此疑耳。第一疑云。莊嚴論頌云四智不動○次第轉得故(云云)。 燈師作二釋。一云莊嚴不依次說。非言轉六得成事智。故不相違(云云)疑云。彼頌云次第轉。長行亦言轉第六識得成事智。而何云非言轉。六得成智耶。今案。此解意云莊嚴不依次說者唯識識等。以八七六五為次第。以不列六五云不依次說也。言非言轉六得成事智者。非言莊嚴說轉第六得耶成事智。意云莊嚴論文及無性佛地後義者。佛地論中破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說法疑周遍觀察非五用故(云云)。 誦者謬之例證文。 上生經疏下文云。此經云當閻浮提五十六億萬者○億字之上應加七字。其前應萬上置安。恐梵誦有參差過許家自成謬義。不爾便少一億五萬載(云云)。 賢聖廣章云。又諸部中列二十七賢聖之名。皆列給孤獨長者任。而其所引各不同者。隨部異誦故不同也(云云)。 問。金剛無間道中品種子現行可熏。佛果上品種子耶。 燈云。論金剛喻定無所熏等者。要集云。由現行多聞能熏力故。法爾種子增長勝用。故下文云此四種姓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果位圓滿等。今謂。此判見道可爾。以見道前無現無漏熏起新種。至修道。已有現能熏。熏得新種。若言及其成佛法爾種生。又云由此道理現熏等種。種生勝現。由現力故劣種成勝。謂金剛位種體雖具。其用未成勝。至佛果位。前念類種生勝解脫現行果道。由此道力。彼能生種亦成最勝。故言轉齊者。理即不爾。護法宗意。新一種俱許生現。如何生果新獨不生唯本有起。鏡智成事因無現智而為能熏。由他現資唯本有起。理即實爾。平等妙觀唯本種起。理即不可。若云金剛無現行既劣。如何熏種即得成勝。故本有生者。此主不爾。本種既劣。如何能生勝現解脫。既許劣種能生勝現。如何不許劣現能熏生勝種子。又現能熏不生勝種。種非能熏。生勝現行道理不可。又能熏義至果不增。現勝解脫增其本種。即果猶增故不應理。由此應信。金剛無間現行雖劣能熏勝種。并令本種功能亦增。圓鏡成事唯本種生。妙觀平本新合起可應正理。轉齊轉滅義如前釋(云云)。 常騰記云。文要集云。由現多聞等者。解云。案論文云金剛喻定無所熏識。無漏不增應成佛故。寂云。今准此文。能熏現行無漏劣品熏成勝品無漏新種。種生現行必與種等。若言現熏等種種生勝現者。佛果解脫。更須有熏增長舊種過去。證曰。此文意者。金剛道時有所熏識。金剛斷道能熏種體。增數成多。不言能熏成種勝用勝。由此不可證。熏勝種資糧等位。由現行多聞能熏力故。法爾種子增長勝用非轉法爾種成。有漏種捨法爾名。故下文云。此四種姓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果位圓滿等在見等位。由現無漏熏習力故。法爾種用增勝。能熏不捨種體。不增種數。乃至成佛法爾生○由此道理。現熏等種種生勝現由現力故。劣種成勝。謂金剛位種體。雖具用未成勝。至佛果位。前念類生種生解脫現行果道由此道力。彼能生種亦能最勝故。云轉齊種子。即是現行氣分如熏種勝。彼能熏故。寂云。說不可為依(云云)。 有燈裹書云。對法抄第六云。現行熏等下不熏勝者等(云云)現行者中品現行無漏也。金剛無間道智也。熏等者中品現行種子(爾)與熏修力。而令齊上品種子也。中品現行(波)又熏上品新熏種子。又令增長品本有種子功能也。熏下者。下品新熏本有種(爾)中品現行(伊)與力。令齊中品也。不熏勝者。上品本有種子(爾)與力。而又更不令齊也(云云)。 三身章義賞記云。問。以金剛無間道。熏種子生解脫道時。與解脫道品等不耶。答。古來有二說。一云金剛道熏種子。與解脫道品所。由現行道力故。熏勝品種子。一云金剛道熏同品種子。然解脫道生時。以解脫道勢。令自種子品增。由同品解脫道生。今基師意。金剛道熏種子。與金剛道品等。由前熏習故。此種子生後勝品種子。勝品種子生解脫道。不當初二說。此基說好(云云)。 燈第六云。論八以佛功德。唯佛與佛乃能知之。菩薩不知。緣何熏成亦不可說。名言熏習非彼境故。如欲界心。雖變上界不熏彼種。是緣名境非緣事故。果得亦爾。 論次下云。此四種姓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佛果圓滿。不增不減。盡未來際(云云)。 疏云。第六種姓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云云)。 祕二云(論一)論無想定前○招彼異熟識者。有義○詳曰。論自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是非定前。若微微心。劣者。云何前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長厭心等種。是劣現行所熏得種。乃至增上。故行相細名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云云)。 問。論云佛地經說如來智鏡諸境識眾像現故(云云)大師如何釋歟。 論云。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真如為境○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莊嚴論說○佛地經說如來智境諸處境識眾像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像故。行緣微細說不可知。如阿賴耶亦緣俗故(云云)。 疏云。論有義品至亦緣俗故。述曰○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云云)。 演云。或十二處者。但說根境。即六識同根處。即六根六識俱名或故。所以者但說十二處。更不可言十八界也(云云)。 西明疏云。佛地經說至眾像現故者。第二因。經云如依圓鏡像影現。如是依止如來智境諸處境識眾像影現。佛地第四廣釋。彼經有二說。復次初云。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即是眼等。言諸境者。即是外六境即是色等。此內外處。即是十二攝三智所心及心法。識為主故。總名諸處。即此諸識名眾像影。種種行相差別現故。又處境識三事各別。處謂六根境謂六塵。識謂六識。即十八界。眾像現像現。此從像影。隨其所應三智品現淨識為緣。生三智影故名為現。乃至廣說(云云)。 佛地論三云。復次如是所說四智相應心品。為何所緣。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若一切相說。唯緣真如無分別智。非後得智。所緣行相不可知故若具相說。緣一切法。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普於一切所知境界。不愚學故。此經中說。如依圓鏡眾像影現。如是依上如來智境。諸處境識眾像現。諸處者。謂內六處。言諸境者。謂外六境。言諸識者。謂六種識。如是智上有十八界眾像現。故知。此智緣一切法(云云)。 同論四云。經曰復次妙生。大圓鏡智者。如依圓鏡眾影現。如是依止如來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論曰○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即是眼等。言諸境者。謂外六境。即是色等。此內六處六境界。即十二處。緣此十二生二智品心及心法。識為生故總名諸識。即此諸識名眾像影。種種行相差別現故○又處境識三事各別。處謂六根。境者六塵。識謂六識。即十八界眾像影現。是眾像影隨其所應三智品現。觀察智盡所有性。如所有性皆能現故。如來鏡智相應淨識為緣。生此三智影像故名為現。亦唯如來智等所現○又十八界。皆在如來大圓鏡智相應心品影像顯現。以諸如來鏡智生時。皆能照了一切境故。諸處境識猶如影像。在此智中分明影現。由此鏡智攝受彼相。而生起故(云云)。 唯識義私記三云(子鳴)章云。五果唯識佛地經言。大圓鏡智。諸處境識。皆於中現(云云)問。文意何。答。釋此論有三義。即文云。大圓鏡智是能生○差別現故(第一義)此義意云。如來以妙觀乎等成所作智緣十二處。其能緣三智影像現大圓鏡智。即所緣十二處影像。隨影現大圓鏡智上。故諸處識境。皆於中現也。識者三智及相應所也(為言)文云。又處境識三事各別○唯如來智等所現等(第二義)是義意。以妙觀察智等三智緣十八界。其能緣三智影像鏡智為緣生故。影現大圓鏡智。即所緣十八界影像。隨亦影現鏡智上。故言皆於中現也(為言)文云。又十八界而生起(又第三義)是義意。云六處六識是是十八影像。影現大圓鏡智中。以圓鏡智生起之時。皆緣能照了一切境故。故云諸處境識皆於中現也。問。既有三義。正不如何。答。輒以難判然。是第三義能順經文。章家亦存是第三義竟也。問。以知第三義為正。答。佛地論之意。以正義必後陳。若一師有多義。正義最陳之。若一義中有多師。亦以正義為後名如實義者也。況見是義第三義理盡也(云云)。 問。成所作智可緣真如耶。 論云。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五種現境○有義此品亦能遍緣三世諸法。不違正理。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若不遍緣無此能故。然此心品。隨意樂力。或緣一法或二或多。且說五根於五境轉。不言唯爾故不相違。隨作意生緣事相境。起化業故後得智攝(云云)。 疏云。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述曰○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云云)。 同五云(末)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云云)。 同七云(末)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疏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居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云云)。 同二云(末)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云云)。 燈第三云。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說緣理。或通八識。智遍緣故。然識變者獨影。唯從見無別種生(云云)。 唯識章云○成事非真唯觀俗識。此解依論理或有真(云云)。 又云○成事唯俗行緣淺故。或亦通真自在滿故(云云)。 周記云。或亦通真者。或可得變影緣。言不緣者。據不爾如何遍智也(云云)。 唯識義私記四云。問。何故一智無正體智。答。章云。此解依論(云云)唯識論所法菩薩云。隨作意生○後得智攝(云云)問。若爾何云理或有(云云)答。此敘親光菩薩義也。問。其親光菩薩義如何。答。佛地論第七云。經云法智彼所緣。自在無盡相(云云)論云。法者大圓鏡智。智者平等性智。彼所緣者。即餘二智(妙觀成事)由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性。惑出世間(正智)惑世出世。彼後所得緣上真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為境界(云云)文廣取意。問。二菩薩義各別。以何為正。答。今撿章主御意。乍二用之云理或有真之意如此。又下文云。或亦通真自在滿故。故可用二義也。又疏·五十·為緣如不。西方二說○然甚能知(云云)。 最勝王經第二云○唯有如如如如智。是名法身(云云)。 同疏二末云。如如即自性法身。如如智者。即四智品。雖事智品不緣真如。離能所取故。由如如智故。總名如如智(云云)。 理趣分疏上云。平等性智者。非是上智中第二平等性智也。畢竟空寂平等法性能證之智。名平等性智。即無分別智。正能斷惑為無間道。猶若金剛即妙觀智之中之正智也。若為住持眾德之本。為能摧壞之根本智。即圓鏡智中平等性智。若能摧壞。差生死涅槃住無所得。即第七識所作平等性智。若能摧壞二乘異生一切煩惱。住於慈悲利他功德。即成所作平等性智。今以正義。即諸智中。隨其所應證性平等智。能壞分別及二障等。諸德之本名為金剛住平等性智(云云)。 釋金剛住持平等智文也。 問。佛果位妙觀察智可有唯緣事非理時耶。 論云。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法空觀品菩薩見位方得初起。此後展轉乃至上位。若非有漏生空智果或無心時。皆容現起(云云)。 疏云○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理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云云)。 疏上文云○自身既勝不由六行。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云云)。 蘊云。問。果位第六。如何但入生空非法觀耶。答。既無法執理恒法空。但以如來未得自在故。偏入生空。理亦無失(云云)。 疏云。下文云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云云)。 蘊云。疏因有○一種者。因中可許唯入俗觀。果位不然者真故。問。若許果位唯一種生。何故前疏云。若至佛位。或唯理非事。或唯事非理。或二加行或二俱觀。答。前說佛果自在功能可爾。非謂真俗二智各別種生。實唯一也(云云)。 問。成所智可間斷耶。 論云。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而數間斷。作意起故(云云)。 燈云。論成事智而多間斷者○今謂。若以依根境等文始得起。智既遍緣。緣何不具。但為佛果事智緣境。不為希望五塵境。但願度有情。欲無減故。以機不恒會互有所屬故。多間斷。化地上菩薩。平等觀察二智能故不假事智。常無分別(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成所作智者。謂能遍於一切世界。隨所應化應熟有情。示現種種無量無數不可思議。方便利樂一切有情常無間斷。如是名為成所作智(云云)。 又云。於佛果上此智亦不恒現在前。作意起故。數數間斷(云云)。   同論七云。妙觀察智成所作智。雖有間斷。而暫作意。即能現前。數起無窮亦名無盡(云云)。 究竟段 問。親光論師意云佛果功德三科所攝歟。 問。今論第一師清淨辨歟。 論云。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有義如來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離諸分別絕諸戲論。非界處等法門所攝。故與彼說理不相違。有義如來五境妙定生故。法界色界。非佛五識。雖依此變然粗細異。非五境攝。如來識非五識界。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性散亂故○有義如來功德身土。如應攝在蘊處界中。彼三皆通有漏無漏。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有漏。彼依二乘粗淺境境說。非說一切。謂餘成就十八界中。唯有後三。通無漏攝。佛成就者。雖皆無漏。而非二乘所知境攝等(云云)。 疏云。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詳○三師說中。此義為正(云云)。 西明疏十云。問。佛地第一如實者。佛地功德非蘊所攝。如何護法正義。解云。此有三解。一破論就所執性蘊處界故非所攝。此就依他圓成而說故。彼此互不相違。一云。親光約法自相離言道非蘊等。此就安立法門道理故蘊等攝。亦不相違。一云論者意異親光立義。佛果功德甚深微妙非實蘊等。護法以理依教破。如理應知。准有三解。三藏意存後說為勝(云云)。 義蘊同之。 佛地論第一云○若爾淨土非三界攝。但是無漏。若是無漏有為所攝。即是道諦便是善性。云何用色聲香等為其體性。以十八界十五有漏八無記等餘處說故。有義十八界通有漏無漏皆有善性。然據二乘境界粗相相似。說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無記等。有義淨土心所變。雖有色等似十處相非十處。非諸世界五識所得。如蘊處等所緣青等。皆是自在所生色故。法界所攝○如實義者。如來事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非是有漏亦非無漏。非善非惡亦非無記。非蘊界等法門所攝。但隨所宜種種異說。餘處說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無記等。但就二乘異生等境粗相分別。不就諸佛諸大菩薩甚深境界故。餘處說如來非實蘊界處攝。所有善等皆是示現。乃至廣說(云云)。 同論三云。如是四智相應心品。一向是善。一向無漏道諦所攝。諸佛無有一切有漏種子法故。雖復現化作生起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實是無漏道諦所攝。隨世欲相名五十二十八蘊等。而實非是蘊處界攝。離戲諸相故(云云)。 玄贊第一云。問。為佛說法言我能聞。為佛不說言我聞耶。答。有二解。一者龍軍等言。佛唯有三法。謂大定智悲。久離戲論。曾不說法。二者親光等言。佛身具有蘊處界等。由離分別。名無戲論。是不說法名無戲論等(云云)。 釋如是我聞處也。通贊疏上全同之。 三身章第二出體○一者有義唯識佛地。皆說如來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離諸分別。絕諸戲論。非界界處等法門所攝故。勝義諦非身非不身。詎有三種。依世俗諦。隨機所現說有三身。法身空理。報身空智。利物所說名變化身。清淨辨等師。皆有此義。 理趣分疏上云。佛地論說。有義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義相生○此師意說。佛有三法。謂定智悲。三法為體實不說法○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師意說。佛有五蘊十八界等。實有說法利他事業○此中二解。初是龍軍無性等一類師解。後是護法親光一師之義(云云)。 補闕章(五蘊)問。漏無漏門云五蘊俱可通無漏者。何佛地論中佛如實義者。如來五根非蘊處界耶。答。依唯識中第三師義。蘊處界收涅槃。亦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受相行識亦復如是。彼釋違經。故非正釋。或可彼據非二乘境非三科收。即二乘知三科攝者。彼中所破唯識剋實非約知人。佛根境等亦蘊處界攝。或可依勝義非蘊等收。三攝世俗故彼中破(云云)。 忠安記云。測云佛地第一有三師說。此當彼論如實義者。曉師云。佛地如實義者。當護法義。和上云。測解為正。以如實義者者。如來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等同初解故(云云)。 唯識義私記第四云。第一有義十八界通有漏無漏(云云)(此當護法正義唯識第三師也)第二有義淨土定心所變(云云)(此師云前十五界唯有漏師也。唯識云第二師義也)第三如實義者(云云)(此親光正義也。唯識之第一師也云云)。 佛地論第四云○淨法界中○而有真理功德法門。增上緣生長一切有為功德○是蘊所攝。無斷盡故亦說名常非永不滅生必歸滅一向記故。蘊所攝故。非無為法。有緣慮和用義故。以其勝故。且說五蘊(云云)。 且說五蘊等且說無漏五蘊云也。更又可說色等五蘊(云云)又諸處境識所(可見之)。 寂公章云。詳此辨體。雖敘六說攝受判義有錯。初說佛身非蘊等攝。是佛地論如實義者。非清辨義(云云)。 對法抄一(末)云。五外境色○一有漏無漏者。有義此五皆唯有漏。此論下說十五界唯有漏故。佛身功德。非有非無蘊界等法門攝故。或佛可有根境等色。妙定所生法界攝故。如實義者。此五皆通有漏無漏。論下但依粗淺境說。非為盡理。捨有漏蘊得無漏故。如唯識第十卷佛地論第七卷等。具廣成立(云云)。 問。十五界唯有漏。師意可許法界所攝色耶。如教體抄。 問。自受用身疑然常住歟。 論云。四智心品所依常故。無斷盡故亦說為常。非自性常。從因生故。生者歸滅一向記故。不見色心非無常故(云云)。 疏云○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乃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令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修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常義。願力常故(云云)。 燈云。要集云。相傳二釋。一云自性法身。體凝然常。受用變化皆是無常。一云三身皆凝然常。說無常者據化相故。二家皆廣廣通理成立。後斷云。上來二釋。皆為應理。今謂必無二俱應理。互相違故。本說雖略以明理盡。應依攝論金光明經無上依經楞伽經等。說報化無常以為盡理。經言常者。經及論文皆自會說(云云)。 騰記云。要集云。相傳二說。一云應化二身。亦凝然常住。涅槃經云。應常修習佛法及僧。而作常想。是三法者。無有異相無常想無變異想。若於三法修異相者。應知。是輩三漏即無依處(乃至)雖言一切諸佛三身凝然常舊成二說。一者南道勒那云現常。二者北道菩提留支名當常。如常分別。後代諸師而立量云。應化二身體是常住。所生所顯二隨一故。猶如所顯。又有量云。自受身體應凝離障周遍故。猶如法身。一一法身凝然常。受用變所依。不斷相續說常。如此論一所依常故。二無漏故。三無盡故。第二受用第三變化。初一通二。然受用變化體。是生滅無常之身。涅槃云。佛身有二。一者常二者無常。又二十二中。以有智故七因成非常住(乃至)上來二釋皆為應理。令長信故非教理故(云云)。 文義記第十三云。言四智心品所常故等者。基說○測釋四智心品具三義故。亦依為常一隨所依真如常○二無漏盡故。佛地第七。初二智常無間斷故。後二智雖有而數起不窮。亦名無盡故。莊嚴論云○觀禪範云。皆同測釋。證曰。相傳兩說。一云應化二身亦凝然常。涅槃經言○然金光明第一三品云。二身假名不滅念念生生滅不住故者。此二身者。即是法身用示同生同滅非實生滅○又有人云。四記論中一切生皆死。是論一向記故。佛智既生即當有滅者。此人不解四記論者。此約三界分段生死作此問答○又問。一切死更生是名分段。答。無佛滅故應受不生。便同燒滅。雖言一切諸佛三身是凝然常舊來二說。一者南道勒那云現常。二者北道菩提留支名當常。如常分段。後代諸師而立量云。應化二身體常詮。所生所顯二隨一故。猶如所顯。又有量云。自受用體。應凝然離障周遍故。猶如法身。一一法身常。受用變化所依。不斷相續說常。如此論說○金光第一三身品云。如是三身以有漏故。而說於常○是故說無常○又云○(如上)涅槃第二十八云○又二十二云○莊嚴論第三亦同○無著菩薩攝論梁本第十五○(已上諸如惠日論引)諸佛經中說諸佛身常住者。如金光明佛自會釋○又云四記論者○相傳釋云。四記有二。一者人四記如常所說。二法四記位通變易及佛果位。若有因緣滅而後生。無因緣者滅而不生故。法四記得證無常。今謂一向起者。更無異趣。若分別記應更分別滅無惑者。定不生耶應受。答。答言。佛菩薩者無惑更生定性二乘更不得。由此四記通說。一切前說二量皆違聖教。又此論中二量成立○從因生故如餘有為○是色故如餘餘色心。又判量云。報佛常住離諸患故。猶如法身。或立無常以有知故。如眾生心。若別立者。皆得為因。若相對立俱成。不言因此經說非常無常二偏過故。此則順情未為應理。理有不定何待相對故。設別立亦不成因。然常量者有違教失。如大品等十八不共大慈大悲等法有為故。又如金光明等。若言法界變顯似有動化生滅非生之生滅者。真如即體變現應非常住。猶如識立量可知。若言離體變現耶有生滅有為功德。又違金光明念念滅等。此即通破當現常計。若當常計立。前量者。法差別相違因。彼立許佛道後智亦應不生以離患故。猶如法身○上來二釋皆為應理。令生信故順教理故(云云)。 西明疏云。然四智品至無斷盡故者。此以二因釋四智無斷盡義。一由本願二由所化無盡期故。故攝大乘三因成立常住為相。彼之論四常住為相。謂真如清淨相故。本願所引故。所應作事無盡期故。世親等云。三因緣故一真如○三因緣故一真如○二本願所引。謂昔發願常作一切有情樂。由此三願非空無果。應知來常住為相。三一節有情未涅槃故。由是因緣常住為相。解云此諸亦爾等(云云)。行賀記下云○問。若爾何佛為海龍王說法印。經云諸行無常一切皆苦諸法無我寂滅為樂耶。既云一切皆苦是無常法非苦耶。答。一切者說一切有漏法故。伽論有漏皆苦。問。若無漏有為雖無常無簡者。他宗立比量難云。汝執無漏有為可有諸苦諦諸行無常所攝故。猶如有漏有為有何過。答。有決定相違。量云。彼乘所說無漏有為可無苦諦諸離有漏之因故。如理法身。若爾因有不定過。為如理法身。離有漏因故無苦。為如二乘無學。有餘身不離有漏苦因故。問。煩惱苦因已斷煩惱因。云何言不斷苦因。答。有漏種未都斷故。若捨異熟識已時。有漏種皆捨故。可名離有漏因也(云云)。 又云。問若爾何最勝王經云。法身者。非是行法。無有異相。是根本故。猶如處空。是故說常。答。約此有二說。一云唯約理法身說智法身應身攝故。一云智法身非業煩惱所作故。非是行法。能證所證真合差別難知故。無有異相猶如虛空○問。他宗立量云。報佛智自性常離諸患累故。如理法身有何過。答。有不定過。為如理法身離諸患故。是自性常。為如依受用之身土離諸患類故。非自性常。問。他受用身土無常故。不離諸患累。何開自。答。極樂世開經說云。但受諸樂。又無量壽經說云。永離身心惱等(云云)有何患累者。苦集諦攝。今云是道諦攝。無漏有為故。開因為不定。問。智法身非自性常者。何涅槃經云說如來無常是為破戒。答。約三種常不說。說無常是為破戒。諸化身不相續。應身斷滅。約自性身。言非自性常等。是為破戒(云云)。 惠日論二云(種姓不同謬二)又云。帶迷即賴耶無常。悟理即第八常住。故密嚴經中卷。阿賴耶識。是意等諸法習氣所依。為分別心之所擾濁。若離分別即成無漏。無漏即成猶如虛空。金光明經。法身是常應化無常。涅槃亦說。若至佛果即非三世。又云。佛不同諸行是有為也。亦不可說。非業煩惱為。故名為無為。一切無漏皆非所為。何獨說佛智非有為耶。故唯識論云。因證佛是無常者。限已見聞為妄說也者。此亦不然。若云報佛是相續常立已成失。若凝然常即有四失。一違教失。且報佛菩提為是本有。為是今有。若是本有非從因生。則菩提涅槃但俱有了因。不有生因者。何故涅槃二十六云。復有生因。謂六波羅蜜菩提。又若是成。云何因生。涅槃第十三云若有諸法從緣生者。則知無常○下文云。善男子。虛空非生非出。非作非造。非有為法。如來亦爾○如來性佛性亦爾○者。此說真如法身。非報身法體也。不爾如何報佛名修得。又維摩經從諸功德生等。又涅槃第十九云。智惠者即是常位。常住之法無有因緣。又云。涅槃之體非本無今有○又高貴德菩薩云。凡因莊嚴而得成者。悉名無常。此大菩提莊嚴成故。因修方有。名本無今有。何是常○二違理失。佛性論第二解三如來藏。三能攝為藏者。謂果地一切過恒沙數功德。如來應得性時。攝之已盡○故知本有。是故言常。此說自性法身。若是報身。是應得因時已得圓滿。云攝已盡○又第三云。轉依有四種相。應知。一者為生依。二滅依。乃至云。一生依者。佛無分別道相續依止○既云無分別道相續依止。明不同如凝然常位。又解涅槃難中云。非道所生菩提既是道生○故異涅槃。非是常住○又梁攝論第十五。六因證受用身不成自性身。此意真如為自性。報佛名受用。六因者。一由色身及行身顯現故○六阿梨耶識及生起識見轉依。非道理故。釋云。阿利耶識及生起識。即受用身。此二識轉依名法身。若自性身即是受用身。轉二識復得何身。由此非道理故。受用身不成自性身○然大莊嚴論第三云。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名身者○因此二智得法身故○不爾。二論俱無著造。何故莊嚴論說二智為法身。攝論不許二智為法身。又復八識因俱無常。何故果位常無常別。既許常無常別。應許慮非慮心色非色等別。又復應化及色二等俱鏡智現。何故能變之心是常住。所變智身是無常。不得難言能變唯是心所變心色別。何廢能變心常住所變是無常。何以故。所變種各殊。能變唯心。所變能所俱智。何得常無常○又天親般若論云。分別有為體。非彼故成成熟。三相異體。離彼是如來。此說法身離有為相。是報身相離有為耶○又云應化有來去。法身無來去○又攝大乘論云。於法身中色行不可得。明報身等色行可得○故是無常○梁攝論云。若以法身為應身佛。無利益眾生事○准此論意。以法身常無能利物。報身既常。是不同如無能利物○又法花經論釋三身中唯法身文內云。非實非虛非如非異。釋云謂離四種相者。是無常故。不言報佛亦離四相。三妄引聖教失○密嚴經○涅槃經云。捨無常色○此不成證。何以故。梁論本云。復次受用身及變化身無常故。云何諸佛以常位法為身○答云。由應身及化身恒依止法身故。釋云。法身為二身本。本既常住相續恒在故。末亦常住。論云。由應身無捨離故。由化身數現起故。如恒受爾如恒施令。二身常住應如此知。大莊嚴論金光明經無上依經佛論等。釋皆相似故。不同如凝然常住。亦不得言此說應身是他受用。釋云。如來自圓德及利益諸菩薩。此亦不恒相離故。又前云。若自性身即是受用。轉二識依復得何身。乃至云。若受用即是自性身。則無大智等眾德故。此言應身即受用身。又涅槃第十九云。又善男子。以性故。生住異滅皆悉是常。然念念滅。不可說常○此等皆同約所依如性。故名常○非自性常。密嚴等文。准此應知。此乃無上調御大論師智解盛周。教理顯具。自無法眼。刻舫守株。狂蘊入心。出斯兇勃。言護法等固違經文。抑令生滅說會中道。聖智可生。非常見常。隨邪定聚。四不悟四記失云。若依四記。以生必死故證佛智有生必滅。亦應以無惑死死不生。證佛智滅更不起。不可一向記者。說剎那分別記者。即分段即無惑滅還生。有生必死。非約佛者。不爾。由未善知四記之意故。此難生解斯四記。猛難便息。何者生者皆死。一向記。不論剎那一期。死者生耶。分別記。剎那一期俱分別。若不分別。何名分別說記。今為分別。若約一期。無煩惱者死必不生。若據剎那有惑無惑俱說分別。無煩惱中且據如來。現起之智望更生種。名為生現。起滅已不熏種。即死者不生。若據種子生現行。不妨現滅。餘種起。雖無煩惱死後生。舉一倒餘○是故報佛既有。生已必定有滅。不說分別。剎那一期死者生耶。則說分別。若如是知名解四記。佛自定說生者皆死。是一向何今者更為分別耶(云云)。 同第四云(明佛三身常無常異品)諸佛功德離分別地四句。不可說言三身差別常與無常。而寄詮顯。三身功德。能所證。心色理智。性相不同。常無常別。廣如攝論智斷殊勝中明。及莊嚴論瑜伽佛地解深密經等說。煩不解引。今但略引餘少文證。如楞伽經第七云○如來應正遍知。非常非無常。何以故。二邊有過故○第六法身品大意亦同。若寄詮顯。報佛化佛可是無常。修因成故○楞伽第七云。大惠。如來非常。何以故。虛空之性。亦無修業諸功德故。此意反顯報化有修行諸功德。故無常○涅槃經說云。獲得常色○非自性常。從如說常故。楞伽第七云。若言常者。同於兔馬驢龜蛇魚等角。是故不得言如為常。若從所證所依常故。得言為常○金光明經第一云。如是三身。以有義故。而說為常。以有義故。說於無常。化身者。恒轉法論。處處如如方便相續不斷絕故。是故說常。非是本故。故說無常。應身者。從無始生死相續不斷。一切諸佛不共之法圾攝持故。眾生未盡。用亦未盡。是故說常。非是本故。故說無常。法身者。非是行。法無有異相。是根本故。猶如虛空。是故說常。無上依云。阿難。何者無上菩提常住法。而此常住有二種法。為作因緣。一者不生不滅。二者無窮無間。是名菩提常住法。唯此二因。初是法身。後是應化。佛性論第四云。此三身者。恒能生起者。世間利益事。故說常住。常位者。依十種因。一因緣無邊。二眾生界無邊。三大悲無邊。四如意足無邊。五無分別無邊。六恒在禪定無散乃至。十本性法色無生無滅。無量劫來捨身命財。為攝正法。正法既無邊際。無窮無盡。以無窮之因感無窮之果。即是三身故得是常○乃至云十性無生無滅故是常者。法身非本無陰本有今無○過三世法。是故名常。准此所明性生無漏故是常者。唯說法身非本無今有本有今無。應化是○本無今有。復不說豈性無生無滅。故是常住。明有生滅相續名常。寶性論第四亦同此說。○楞伽第七云。凡作地者皆是無常○准此因修方成應化。即是作法○又涅槃說。凡因生者皆是無常。常住之法即非因生。廣如引。問。若應化身是生滅五蘊作法。何故楞伽第七云。若言一切皆無常者。一切智人一切功德。諸亦復無常。以同一切作法相故。准此經文。雖修因得。而是常住。經復云。又復有過。若云一切皆無常者。諸佛如來。應是作法。而佛如來非是作法。准此經文。應化常住非作法故。何得說言應化無常。答。准彼經文。以應化身因圓果滿。更無可修。名非作法。既無勝因。果即無異。前後相似故名為常。非不由因令彼果起。故經自云。以無更說有勝因故。准此文意不遮因生。但更無勝因可修作。令勝同餘類故(云云)。 同論二云(本性住種但謬所)佛說生因是無常。乖佛說為常。佛說有無性。違說有性。此即執自智見為是。將佛菩薩為非。何異持兔角觝妙高。拔龜毛以填渤澥。是可得耶。寧不盡耶(云云)。 同論一云。然佛因既為無為異。亦佛果亦常無常分。依三義而標常住之名。或據或無立無為之稱。或有迷斯妙旨。云三佛而總凝然。見說無為。將明四智故。而無生滅。皆是正遍智導。依四祕密。四種意趣。隨自隨他。十二分教。佛自會通。散在諸經。乖難披究。彌勒菩薩廣副瑜伽釋云。理無不窮○得自所證。無著等師或別釋一部。或通明大趣。並教理符煥。本末遍照。然有情昏察旨○無分毒藥西醍醐薰蕕弗別。持螢火而指日月。陵寶劍而振鉛鋒(云云)。 中邊義鏡章云○蜜嚴經云。密嚴經土人超過剎那懷等。此亦不然。蜜嚴土人有二。一性二相。若蜜嚴土人性。是凝然常故。超過剎那。若蜜嚴土相剎那。是故無常。然攝相歸性云超過剎那。此復云何由所依。如性超過剎那壞故。能依仙人隨所依常如如超過剎尋壞(云云)。 守護國界章下文云。中卷云。彈粗食者謬破報佛智常章第三。有為報佛夢裹權果。無作三身覺前實佛。夫真如妙理有兩種義。不變真如凝然常住。隨緣真如緣起常詮。報佛如來有兩種身。夢裹權身有為無常。覺前實身緣起常住。相續常之義亦有兩種。隨緣真如相續常義。依他緣生相續常義。今真實報佛。攝隨緣真如相續常義。依他緣生相續常義。今真實報佛。攝隨緣真如相續常義。粗食性所執凝然真如定為偏真。以三獸同涉故。不具隨緣故。緣起不即故。教有權實故。權教三身未免無常。實教三身俱體俱用。四記之答幻智所用。三支之量何顯法性○粗食者曰○若云報佛是相續常者。是立已成失。若云凝然常者。即有三失。一違教失。二違理失。三不悟四記失。一違教失者。涅涅槃經第二十二云。如來非有為○常樂我淨故○(理法身也)說非無為○有身分故。是故非○又涅槃經第十三云○二違理失者。違此量道理故。量云。報佛色身是無常。從因生故。如餘色心。蜜嚴經云。密嚴土中人。超過剎那壞。此亦不然。蜜嚴土人有二。一性二相。性是凝然常住故。超過剎那壞。若密嚴土相。是具剎那壞故是無常。然攝相歸性。云超過剎那壞○三不悟四記○又會勝鬘經道諦無常文云。有作四諦道諦無常。無作四諦道諦常○此亦不然。若從彼經應云四諦皆常。既云三諦無常○報佛智是道諦收。故是無常。然無作四諦是常。約何而說為一期為一剎那。若一期者立已成失。若剎那者不然。違教理故。佛地論第七引莊嚴論說。常有三種○依此等文。明知佛佛智是無常○彈曰。粗食者所備四失都不正義。粗食者立已成失。不同天台。何者山家圓教。不立不即相續常故。是執夢裹之報佛。難覺禪真如報佛耶。又粗食所引涅槃第二十三第十三文所望不同。都不關天台。何者山家指報佛以不為凝然。何有違教失。又從生法者有四種義。望凡夫二乘新發菩薩等。為粗無常亦說為空。望菩薩時是細。無常亦名為假。若望圓教即是中道義。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即為報佛。既不四性生。何以粗緣生歟破妙佛智。粗食者違教失。還著粗食者。何以故。相違涅槃法花密嚴遮那法花論。如是大乘經論等故。其違文。靈潤師並營法師。大薦前法後賓已為大卷。真指要文。開元以來鉾雲飛義前箭雨發。具如別章。又粗食者違理失○破云。此量有過失。具示一兩等。過有自教相違。違密嚴故。因有法差別。喻所立不成。粗食者會密嚴經云。密嚴土人有二。性二相。此會釋者專違經旨。粗食者未見新經者有此妄會。新經文云。密嚴之人一切同佛相。超過剎那壞。既云旨佛相。是作性相會耶。此經正文。且如日照闇。更不可疑。粗食者不悟四記失。勝鬘道諦。證佛地莊嚴三種常等。准密嚴經可會釋。大唐諸師潤賓等新羅曉營等。都不許無常。破四記失會道諦等。繁文下寫。庶將來圓宗學者。以新經文可為龜鏡。夫大涅槃經。已聞呵責佛無常。處處讚歎佛常住。未聞呵責佛常住。讚歎報佛無常義。是故即作頌曰。落舌章難止。乾脣詞易成。莫言其業報。真鏡在彭城(云云)。 蜜嚴經云。蜜嚴佛土阿若悉壇非因明者。所量境界。 上文云。 太義抄云○又第五云。若有人言如來無常。云何是人舌不墮落(乃至)嵩法師舌相於彭城實在。茲牽前車既覆後乘。改湖因明僮自宗偏執□宗義。以勿觀世為佛家之恩內。後生作三塗之炭焉。 中論疏云。如來滅後至百十六年淨佛入滅。而有兩部。一上座部。云佛畢竟入滅涅槃。二大眾部。云應身雜滅法身不滅。自後漢等宗代亦有二師。還同二部。謂彭城竺僧弼造丈六即論云。如月在高天影現百水。水清淨則像現。水濁則像隱。緣見有生滅。佛實無去來。此同大眾部也。次彭城嵩法師云。雙林滅度此為實說。常樂我淨乃為權教。故信大品而非涅槃。此同上論座部也。後師得病舌爛口中。因改此迷。此懸鏡高殿為喻。像雖去來鏡無生滅。然境雖起謝而智體凝然(云云)。 大佛頂經四云。世尊如果位中。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奄摩羅識空如來藏大圓鏡智。七種名稱謂雖別。清淨圓滿體性堅凝。如金剛王常詮不壞(云云)。 總聊簡八卷私記六云(如清辨記量所攝之爾用此經事也)。 問。自性等三種常中他受用身何常哉。 論疏(如上)。 義演云。疏無斷常者至相續常義者。今此文中。且總相說應應自受用身即不斷常。即約成佛已去。始從此相志不斷絕也。若他受用及變化身時。化緣時畢即有斷絕。後時餘處還復起身故云相續常。如法花云。我於餘國作佛。更有異名。是此意也(太抄意全同也)。 疏下文云。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云云)。 釋自受用身相續湛然之文也。 蘊云。疏簡他受用及變化身者。問。化身簡斷理即可然。受用既是平等性智。云何不續。答。能變之智相紐無窮。所現之身何妨間斷。如第八識變色等故。為住十地菩薩。所宜應物現表現須間斷。如無量壽佛。雖報身亦有補。處事故(云云)。 別秒云。相續言簡自性身。無生滅故。湛然簡變化身。有間斷故(云云)。 莊嚴論三云。復次一切諸佛悉同常住。由自性常故。一切諸佛自性身常住。畢竟無漏故。由無間常故。一切諸佛食身常詮。說法無斷絕故。由相續故常故。一切諸佛身常住。雖於此滅彼現故(云云)(演祕引此文外無私釋仍略之)。 又云○食身以自利成熟為相。化身以他利成熟為相(云云)。 最勝三云○准大莊嚴論第三云○此中食身攝自受用說為自利。即自受用為他說法名為食身。即他受用與攝論等同(云云)。 又云。經應身者至不斷。贊曰○應身依法起法。是應本性故。從本性稱無垢。故攝大乘云。所所常故。應化亦常。故今所依無始應身亦無妨。若爾化身亦應無始。答。應說不說互相影顯故。若自受用。剎那相續。若他受用。此處滅餘復續(云云)。 同卷云。問。若他受用。云何下云應身者從無始相續不斷。一切諸佛不共之法能持故。眾生無盡用亦無盡用亦無盡。他受用身既滅度。如何得言無始相續不共之法能攝持故。答。言相續者。約多分說。不同化身多百千劫始一現故。又他身文中亦云。恒轉法輪哉是常不滅(云云)。 惠日論二云○若云報佛是相續常。是立已成失。若凝然常。即有四失(云云)。 最勝遊心決善珠云。他受用不斷常。恒受法樂無間斷故。變化身是相續常攝(云云)。 對法一云○此句顯示他身利用德恩德相續常三輪化物(云云)。 又云○二句顯示受用修生德智不斷常菩提(云云)。 顯幽抄一本云。問曰○即他受用身是何常攝。答曰。亦名相續常也(云云)。   又云。問曰。不斷與相續何別。答曰。不斷者本不斷故。相續者有少間斷故(云云)。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四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五目次 三身段 三身成道 攝論自性身 弟子一意 意業非身 依法性土 諸根相好 見者成穢土 然由本為 初地以往 葉即三千 一佛繫屬 如螺髻梵王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五目次_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五 三身別相門 問。變化長時淨土可有耶 問。安養淨土報化二土中何。如別抄之。 問。三身成道同時歟。 祕云。論圓鏡智品至而證得故者。攝論第九無性釋云○又云。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八相成道。能現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云云)。 無性論第九云○釋曰。轉意識故。得成作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現變化。從都史多天宮。而沒乃至涅槃。能現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文)。 上文云。論曰○變化身者亦依法身。從都史天宮沒。受生受報。踰城出家。往外道所修諸苦行。證大菩提。轉大法輪。入大涅槃故。釋曰○變化身中依法身者。如前已說。謂由果智殊力故。從都史多天宮現沒。乃至涅槃。此即能令餘相續中。與人同分識相生起(云云)。 世親攝論九云。成所作智者。謂能示現從都史多天宮而沒。乃至涅槃。種種佛事皆得自在(文)。 對法論十三云。不思議如來者謂且於欲界始從示現安住都史多天妙寶宮殿。乃至示現大涅槃。示現一切諸佛菩薩所行大行。一切菩薩所行者。謂從示現都史多天宮。乃至現大神變降伏魔軍。諸佛所行者。謂從示現成等正覺。乃至示現大般涅槃(文)。 三身章云。攝大乘論第九卷說。佛化變身能現八相。 抄第八云。不思議如來中。一切菩薩行。一切如來行等。此說八相。諸論不虛。傳勘。問。如別記八。如來純無漏。出三界不可思議。不同菩薩等(云云)。 瑜伽論四十五云(菩薩地)云何菩薩方便善巧。當知略說有十二種○謂諸菩薩為欲成辨如四種有情義利。當知略說後有六種方便善巧○云何菩薩究竟方便善巧。謂諸菩薩安住菩薩到究竟地。於菩薩道已善清淨。先現往都史天眾同分中。無量有情如是念言。某名菩薩今已生處都史多天眾同分中。不久當下生贍部州。證得無上菩提。願令我等當得值遇。非不值遇。隨是菩薩所生之處願令我等亦當往生。如是為令無量有情生正欲樂。為多修習此欲樂故(文)。 玄贊第三云。釋名者(大方便品名也)○瑜伽四十五說十二中。初六依內修證。後六依外成就。內六種者○十二種中為成後四。復修六種方便善巧○六究竟清淨。果道滿已住知足天。乃至下生成等正覺。令生欣樂。往生隨下。請法輪廣為饒益(云云)。 瑜伽四十七云。云何菩薩最上成滿菩薩住。謂諸安住於此。菩薩道已到究竟。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法灌頂。或一生所繫。或居最後有。從此住無間即於爾時證覺無上正等菩提。能作一切佛所作事(文)。 四十八云。諸菩薩生略有五種攝一切生○五者最後生。 上生經疏上云。五最勝生。此生資糧已極圓滿。釋迦等生剎帝利大國王家。能現等覺作諸佛事。今者彌勒住睹史多天。具後四生。或二三四。若下此州。第五生攝。此即第一佛成權實也(云云)。 三身章云。先菩薩位要先住彼睹史多天。後下生(文)。 周記云。章先菩薩位至後方下生。無先在菩薩十地滿位欲成正覺。先作一身在睹史多天。本身往彼自宮中。彼自宮中成正覺已。知足化身。即下閻淨。亦成正覺。法爾菩薩要如是也。然未見文(云云)。 玄贊第一云。後酬請者。如經中說。菩薩初生即行七步。放大光明遍照十方。四顧觀視。作師子吼而說偈言。我生胎分盡。是最後身。我已得解脫。當復度眾生(云云)。 水抄云。問○初生之時未得解脫。何言已得。答。欲得大乘。從成所作智起身應感而現。不同小乘許為實報身即化相之身。初生便得解脫也(云云)。 智論疏(靈見)一云。或生胎分盡○我已得解脫者。當時未脫之身。故言已也(云云)。 問。攝大乘論意以自受用身可攝自性耶。 論云。以五法性攝三身者。有義。初二攝自性身。經說真如是法身故。論說轉云阿羅耶識得自性身。圓鏡智品轉去藏識而證得故。中二智品攝受用身。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故○說轉諸轉識識得受用身故○故知三身皆有實智。有義。初一攝自性身○然說轉去藏識得者。謂由轉識第八識中二障粗重顯法身故。智殊勝中說法身者。是彼依止彼實性故○又他受用及變化身。皆為化他方便示現故。不可說實智為體(文)。 疏云○(初師譬)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得圓鏡智○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述曰。第二師說○論○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粗重顯真如故。 祕云。論說轉者阿羅耶識得自性者。攝論本云。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一由清淨。謂轉阿羅耶識得法身故。故知鏡智自性身攝○論然說轉去藏識至彼實性者。按無性論第九說云。以其法身體清淨故。淨誰轉誰而得清淨。為答此問。說如是言。轉阿羅耶識昨法身故。由阿羅耶識執持一切雜染種子。對法起時。轉滅如是一切染種。轉得隨順一切無罪圓滿功德。譬如世間阿揭陀藥。能變有毒令成無毒。故說名轉(文)。 無性攝論第九云。論曰。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略由六種。一由清淨。謂轉阿羅耶識得法身故。二由異熟。謂轉色根得異熟智故○曰。就自性攝以顯攝持法身自性。由清淨者。謂由清淨佛法攝持法身自性。以其法身體清淨故○(已下如祕)(云云)。 上文云。論曰。如是已說彼果斷殊勝。彼果智殊勝云何可見。謂由三種佛身。應知彼果智殊勝。一由自性身。二由受用身。三由變化身。此中自性身者。謂諸如來法身。一切法自在轉所依止故。受用身者。謂依法身種種諸佛眾會所顯。清淨佛土大乘法樂為所受故。變化身者。亦依法身。從睹史多天宮現沒○入大涅槃故。釋曰○非修所立故名自性。是所依止故名為身。法性即身故名法身○受用身中○此種種諸佛眾會所顯者。謂有佛土諸大菩薩眾所雲集。由此了知故名所顯。即是西方極樂土等(云云)。 又云。論曰應知法身幾德相應。謂最清淨四無量解脫勝處遍處無淨願智。四無礙解六神通。三十二大士相八十隨好。四一切相清淨十力四無畏。三不護三念住拔除習氣。無妄失法大悲。十八不共法。一切相好智等功德相應。釋曰○等者等餘無量功德法身相應(文)。 同卷下文云。論曰。諸佛法身與如是等功德相應。復與所餘自性因果相應轉。功德相應。是故應知諸佛法身無上功德。此中有二頌。尊志實勝義。一切地皆出○釋曰。法身與此功德相應。復與餘六功德相應。此略標義。二頌廣釋。尊成實勝義者。謂佛法身成實勝義。真如所顯此即宣說法身自性功德。相應說身差別相應無失。譬如說火燸德相應(文)。 略有五相○一轉依為相。謂轉滅一切障雜染分依他起性故。轉得解脫一切障於法自在轉。現前清淨分依他起性故○二白法所成為相。謂六波羅蜜多圓滿得十自在故。此中壽自在心自在眾具在。由施波羅蜜多圓滿故。業自在生自在。由戒波羅蜜多圓滿故(乃至)智自在法自在。由般若波羅蜜故○三無二為相○有為無為無二為相○四常住為相。謂真如清淨相故。本願所引故。所應作事無竟期故。釋曰。恒無變易相續無斷。是故說言常住為相。由三因緣成立此相。真如清淨相故者○本願所引故者。謂諸如來皆先發起如是大願。我當度脫無量有情。令般涅槃。諸有情類未槃涅槃。願所引果相續不絕。是故常住(文)。 又云○謂變化身出現世間。及受用身處大眾會。二皆可見。非見人天等者。謂佛法身非人天等之所能見。此說世尊三身差別○於三身中。二身可見。一非可見(云云)。 同論第十云。論曰。復次應知如是諸佛法界。於一切時能作五業。一者救濟一切有情災橫為業○釋曰。諸佛法界即是法身。應知恒時能作五業。救濟一切有情橫為業者。因緣所生病等憂苦。說名災橫(云云)。 又云。論曰。何故受用身非即自性身。由六因故。一色身可見故。二無量佛眾會差別可見故。三隨勝解見自性不定可見故。四別別而見自性變動可見故。五菩薩聲聞及諸天等種種眾會間雜可見故。六阿賴識與諸轉識轉依理可見故。佛受用身即自性身。不應道理。釋曰。色身可見故者。謂受用身有色可見。非自性身有色可見。故受用身非自性身。又受用身無量眾會。受用色法身差別可見。非自性身有此差別○又受用身菩薩聲聞及諸天等種種眾會。常所間雜非自性身。應如是眾會間雜。故受用身非自性身。又見轉依非道理故。謂轉阿羅耶識得自性身。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故受用身非自性身(文)。 最勝疏三云。經何者非化非應身謂是法身。贊曰○即自受用身及自性法身。合名法身。然佛三身諸說不定。如佛地論及成唯識說。佛四身區分無雜。餘即通說。如攝大乘論。自受自性合名自性法身。他受用身名為應身。說有人天菩薩聲聞間雜見故。若自受用等覺菩薩尚不能知。況有餘眾生。設他受用為地上現亦無聲聞等。說有之者如佛地論。有其三釋。第三釋正。謂二乘人迴心向大以彼名說○問。何以得知自受用身亦自性法身攝。答。彼論第九云。應知法身幾德相應。謂最清淨四無量解脫勝處等。彼論第十又云。諸佛法界則是法身。應知恒時能作五業等。又彼論。若受用身菩薩聲聞及諸天等。種種眾會間雜可見故。明非自受。問。若爾。彼論復云。受用非自性身。一色身可見故。豈自受用色身耶。答。他受用身但唯有色名為有色。不爾。應言以五蘊故非自性身。何但言色。唯彼三身義同此經。又解。彼論自他受用合名受用。自性法身唯真如理。云諸佛法界則是法身。說具功德者。彼自釋云。謂佛法身成實勝義真如所顯。此意即說法身自性功德相應。說力差別相應無失。准此意。同勝鬘所說出纏名法身。與恒性功德相應。非相功德。六因明受用非自性身。且約他受用。非謂自受非受用攝(云云)。 最勝王經第二云○云何菩薩了知化身○現種種身是名化身。云何菩薩了知應身○具三十二相八十種好項背圓光。是名應身。云何了知法身。為除諸煩惱等障。為具諸善法故。唯有如如如如智是名法身。前種身是假名有。此第三身是真實有。為前二身而非作根本(文)。   顯揚興疏一云。三身者何。一法身。二受用身。三變化身。戒賢論師云。法身即以真如及圓鏡智為其體性。以圓鏡智能顯法身故。自餘三智名自受用。他受用。變化即同佛地論。護法論師云。轉依真如名為法身。四智口德名自受用。餘同前解。雖有二解。西方諸師多不存前義(云云)。   惠日論二云。又梁攝論第十五。六因證受用身不成自性身。此意真如為自性。報佛名受用。六因者○六阿梨耶識及生起識見轉依。非道理故。釋云。阿梨耶識及生起識即是受用身。此二識轉依名法身。若自性身即是受用身。轉二識依復得何身。由何非道理故。受用身不成自性身(云云)。   文義記第十三云○梁本第十五本論云○大乘大唐本釋皆同魏本意(云云)。      問。他受用身可現童子等非佛形耶。   論云○平等智品所現佛身攝他受用。成事智品所現隨類種種身相攝變化身(文)。   最勝王經二云。第二佛身弟子一意故現一相。是故說一(文)。   同疏三云。應身所化地上菩薩得弟子名。證平等理故名一意。現一相者。但現佛相。無六趣別。所現佛身非無大少勝劣差別。十地位別見有勝劣故(云云)。 三身章云。金光明經說○第二佛身弟子一意故。是故說一。弟子樂見現佛形故(云云)。 同周記云○此他受用一佛對弟子故。恒現一相。此身不滅。然更別起種種之身。為令弟子起種種類身故。今言一相。據彼恒身。弟子樂者前言種種。約別起者。亦不相違(云云)。 無性攝論第十云。論曰。何故受用身非即自性身。由六因故○三隨勝解見自性不定可見故○釋曰○又受用身隨勝解見自性不定。如契經言。或有類見受用佛。或有一類見是少年。或有一類見為童子。如是廣說非自性身。有此不定故。受用身非自性身(云云)。 廓疏云。或有一類見受用佛者。於淨土中他受用身不但作佛形。據化亦非年少等也(云云)。 同一本亦同。 世親攝論云。又受用身隨勝解見。如契經說。或見佛身唯有黃色。或見佛身唯有青色。如是廣說(文)。 問。付成所作智三業化用。意業可有非身相應化用耶。 祕云。論三業化身等者。按佛地經云。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業。論第七云。此顯成所作智起三業化。由此智能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三業化。身化三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身為輪王等種種形類。及現種種諸末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為佛身等。變舍利子為天女等。寄他身相示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謂現大地為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變化作性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風香等事。皆為利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身化業。語業亦三。一自性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大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問。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現。答。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相現即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有二種。問。既許化作非情色相。如化佛等。於此現心說非身化。斯有何失。答。色有離質化通非身。心法不然。無非身化。彼論復有異師說云。心不可化。但由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若加被化。令愚昧者解甚深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前為正義(云云)。 佛地論第七云。成所作智起身語心三種化業○身化三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為轉王等種種形類。及現種種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為佛身等。變舍利子為天女等。寄他身地上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現大地為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現化作。情非情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明風香等事。皆為利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化身業。如是語化亦有三種。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山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有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加被有情令愚昧者解深細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然必無記。無形質故。如論說言。心無形故不可變化。又說。化身無心心法。此就二乘及諸異生定力而說。彼定力劣。不能化現無形質法。諸佛菩薩不思議定皆能化現。若不爾者。云何如來現貪嗔等○云何令心相現。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想相現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說二種。如前已說(文)。 義習(論二之所)云。疏離質化等者。離自身外起變化是。如林云。說法等或身在此處別化一身○若即質者。謂身上起變化是。如來出水火等(云云)。 疏云○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云云)。 演云。若佛欲化實眾生等時。即化作人方便接引。如須達長者。最初見佛不解禮佛在佛邊生。是時如來還化一淨居天。光赫奕威儀庠序動止可觀。即禮佛以百偈而歎德。須達見已。遂起營彼天威儀而作禮佛。故知化人亦有心也(云云)。 論云。又說變化有依他心。依他受心相分現故(云云)。 疏云。深蜜經文也。七十八同(云云)。 深蜜經第五(成所作事品)云。曼珠師利復白佛言。世尊。如來化身當言有心。為無心耶。佛告曼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非是有心。亦非無心。何以故。無自依心故。有依他心故(文)。 慈恩傳第十云。法師往以今古大德闡揚經論雖復俱依聖教。而引據不同。諍論紛然其自久。至如黎耶是報非報·化人有心無心·和合怖數之徒聞熏滅不滅等百有餘科。並三藏四含槃根。大小兩宗之鉗鍵。先賢之所不決。今哲之所不決共疑。法師示躊躇此文。怏怏斯旨。慨然歎曰。此地經論。蓋法門枝葉。未是根源諸師雖各起異論而情疑莫遣。終須括囊大本。取定於祇洹耳。由是壯志發懷。馳心遐外。以貞觀三年秋八月。立誓束裝。拂衣而去。到中天竺那爛陀寺。逢大法師名尸羅跋陀。此曰戒賢○於十七地論最為精熟。以此論該冠眾經。亦偏常宣講○稟義學徒恒有萬許。法師既往○伏膺聽受。兼諮決所疑。一遍便覆無所遺忘(云云)。 問。自性身如來居何土耶。 論曰。又自性身依法性土。雖此身土體無差別。而屬佛法。相性異故(文)。   疏云○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自性故。謂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云云)。 蘊云。疏體為土義為身者。體為無性相。是所依止。名為土地也。佛是學義。覺之性故。名為身也(云云)。 演云。論云。而屬佛法相性異故。謂此身土體雖是一。而相屬佛。即能依現。性屬法故。威所依由斯同體能所有異(云云)。 又云。若真如與四智覺為性。即名為相真如名為身。若與諸法為性住持持自性故。真如是性即名為土。故身土有別(云云)。 太抄云。論云而屬佛法相性異故者。若真如與四智覺為性。即名為相真如即名為身。若與諸法為性住持自性故。真如即名為土也。故身土判(云云)。 佛土章云。自性身依法性土。稱讚大乘功德經言。是薄伽梵。住法界藏。說彼經典。住法性土也(云云)。 又云。以義相為身。以體性為土。以覺相為身以法性為土○但依一如差別義說(云云)。 法相要覽第二云。土通器界。身唯有情界也。或土者通因位。身者唯果位也。或土者四德中樂淨也。身者我覺常見(云云)。 同第四云。問。法性者與法身為何差別。答。有云。真如具足四德。此中我常是法身攝。樂淨義土攝。如涅槃經二云。我者是佛義。常者是法身義。樂者是涅槃義。淨者是法義故。有云。法性土者通非性之。亦通因果。法身者唯果位也。問。法身唯果位得何故不增不減經云。是法身飄何性生大名眾生。即此法身修行諸度云菩薩。即此法身住彼岸云佛之。答。應約法身體說如是。若約義唯果位也(云云)。 大乘義章第二(淨土義)云。問曰。法身與法性有何差別。而說相依。釋言。身土性雖無別。隨相分異故得相依。身之實性名法性身。土之實性名法性土。此亦同體義別相依。如海十相同體相依(云云)。 問。自受用身諸根相好一一中遍法界耶。 論云。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就。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住。如淨土量。身量亦爾諸根相好一一無邊。無限善根所引生故。功德智惠既非色法。雖不可說形量大小。而依所證及所依身。亦可說言遍一切處(文)。 太抄云。問。自受用身眼耳諸根一一皆遍法界。如何分出身土。亦如人身。身為能依。大士為所依。即有身土差別。答。若自受用之土差別者。若與心心所與覺為依有執受。即名為土。若無執受用是所取所緣。即名為土。由如人身。身中有執受。即名為身。若人身中所有等。即名為土也(云云)。 要云。自受用身如淨土量遍法界者。應作二解。一實爾。二依用說。智是佛故。以所證無邊故。如世間言所見處高言眼孔大。所學廣故說智惠大(云云)。 濱記云。自受用身如淨土量者。如論云○二依用說。智是佛故者。四智即是佛身故。智用無邊。佛身亦無邊也(云云)。 四卷記云。又世間所見處齊眼孔言大者。理如世間眼目清明者。遍見眾多諸法。及還處諸法。名眼孔廣大。若不爾者。不名眼孔廣大言也(云云)。 三身章云。自受用身○大劫修因得勝根境。一一相好周遍法界。不同生死業有分限。所感○於無量劫。值無邊佛。斷無邊障。利無邊生。修無量善之所起故。果亦無邊。由圓鏡智所變之身無限量故○故聖教說。無目頂相無邊法音。一一功德相作用無限(云云)。 貶量第三云。雖有二說。實爾應勝。若依用者時遠。此論諸根相好一一無邊故。尋諸聖教。無一處說而有邊故(云云)。 顯幽抄一云。問曰。自受用身遍法界否。答曰。遍法界與真如等也。問曰。遍者為是體遍。而是用遍。答曰。有二解。一云。但是用遍非體也。由化身長丈六。所化境即遍在虛空也。但是用遍。體非遍也。問曰。有何行相體用俱通。答曰。自受用佛因位修行。行願一一無礙。以行不障礙。行因既周遍。至佛位一一無邊。身量無邊。色像亦無邊也。以身無所障礙故。難曰。若定體遍者。即應有一自受用身量果唯一個佛。若更有餘自受用身者。但應不遍。如二人在一處。互不相違也。答曰。此受用佛體與所證法身俱遍法界。如滅與蓋寬一種。彼自受用渾融一處不可分別。佛不思議猶如水乳。亦如燈光。一室有十燈不礙也。又如阿鼻地獄無量眾生。受苦皆體遍滿地獄也。業力上如此。何況不思議力也。 鏡水抄八云。問。如何是受用身說法。若據自受用身。諸根相好一一皆遍。如何分身土復言說法。答。此約報受義名身。所依義名土。此有二義。一師云。其體周遍。佛佛自他不相見。若在相見。遍義不成。二云。其體周遍。佛佛互相見。若相見。無自在義。此是受用身身土也。自受用身說法。說法有二義。一佛佛相見。互相續義名說法。二者本智與後得智說。三箇根本智中證得土沙功德盡。是無言說法。被後得智反影。緣者雖不觀得。一一皆彼騰將來。然後智中於無名相法上。安立名相說此。是自受用身說法也。十章他受用身大小化身。是受用身邊以聽法人(文)。 問。他受用土可通穢土耶。 論云。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謂平等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文)。 上文云。二他受生用。謂諸如來由平等智。亦現微妙淨功德身居純淨土(文)。 疏云。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述曰○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將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所變故。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云云)。 祕云。疏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者。問。七地已前煩惱猶起。云何乃言無煩惱義穢。答。雖有煩惱。皆為利益。具無量德故。不為過為能穢也(云云)。 蘊云。疏能變之者無煩惱故者。七地已前雖煩惱。猶如咒藥所伏毒不為害故(云云)。 疏上文云。化土中所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云云)。 要云。四智緣境門中○他受用土本唯無漏淨。見者唯淨。一切不善諸異熟果皆已無故。然通有無漏。第八五識所觀有漏故。見者居穢土。利樂有情亦為現穢。見亦通穢。通諸識境(云云)。 義賓記云。見者居穢土利樂有情亦為現穢見亦通穢者。若十地菩薩穢土中利樂有情時。其他受用亦為此菩薩示現穢土。見者菩薩亦通在穢土也。通諸識境(云云)。 忠安記第四云。樞要云。本性唯無漏○見者居穢土○通諸識境(和上云)加被二乘及異生等。令見他受用身土。唯見穢故(云云)。 要決云。文見者穢土利樂有情等者。解云。新羅記云。若十地菩薩居於穢土利樂有情時。是他受用身亦為此菩薩示現穢土。見者菩薩亦通在穢土。 忠安記云。和上云。今詳樞要。加被二乘及異生等。令見他受用身上。唯見穢故(云云)。 有記云(不知作者)文他受用土本唯無漏者。謂佛所變名為本也。文淨見者唯淨土者。謂八地已上諸菩薩等。以無漏智所變諸土唯名淨土言也。既許勝位之所化故。名淨見者也(云云)。 貶量云。勝區要云○又他化各通穢淨義亦可疑。若見他受居穢土為現穢者。菩薩即應無居。皆住第八所變土故。第八所變雖復有漏亦名淨者。何好亦為見者所現名為淨土。又十地菩薩雖見化土猶是穢土。有何過。既不爾。十地畢竟應無見穢土故。若爾。如來應無觀等三界生死。非遍智。雖可得勉。又佛地論。由佛神力地前得他受用者。有何所用。凡少所見污穢土。故即大菩薩亦見穢土。凡夫二乘見淨見土故。前過失。於是唐指亦為凡少說淨土故。無學應思(云云)。 上生經疏上云○亦如阿彌陀佛眼如四大海水。眉間毫相如須彌山。法花云。眾生劫盡大火所燒時。我此土安穩。天人常充滿。常在靈鷲山及餘諸住處。說是法花經等。皆他受用。隨大小菩薩所宣便現。身量不定。現處亦爾。非唯淨土色相有殊。感處便現。或在西方。若此處(云云)。 問。樞要中化土本為地前見。不別言淨(文)顯何事耶。 要云。化土本唯無漏。然有淨穢。見者亦爾。通有無漏。然有淨穢。十地菩薩亦得見故。上知下故。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放。論說化土有其淨言。化土本為地前等見。不別言淨。總說見身土。各據增勝。本為而說。亦不相違。下不知上故。地前二乘必不見淨土(文)。 濱記云。然由本為等者。斯釋前論文。如論云。此四心品雖皆遍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身淨土相○成事智品能現變化身及土相。觀察智品觀察自他功德過失。雨大法雨。破諸疑網。利樂有情。解云。平等智所現有淨土言。成事智所現唯說身土無淨字也。有差別者。成事智所現變化土。本為地前二乘異生等所見故。無淨言也。必不見無漏淨土故(云云)。 四卷記云○又十地菩薩亦得見故等者。謂十地亦得見故。變化土通無漏。及淨地淨土言也。是約見者而言也。問。何故不舉二乘聖者既得無漏故言也故文。答云。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故。此文意云者。凡變淨土本意者。唯為為十地菩薩。非為二乘等言也。其說法花經時變淨土。亦唯為諸佛及諸佛眾故也。問。二乘等之住彼淨土。何故云凡變淨土本意者唯為十地菩薩而言也。答。雖二乘者亦兼見及住。而凡變淨土本者。宗為十地菩薩而言也。問。二大。乘者唯凡兼皆見及住耶答。乘根性。然其兼見及住也。餘不爾也(云云)。 問。七地已前分段菩薩可生他受用土耶。 論云。二他受用○居純淨土。為住十地諸菩薩眾(文)。 通贊疏第二云。問。彌陀已居果位。壽命無量可然。人民見處因中何故亦同彼佛。答。業果累性勘菩善雖增。法既非分段之身。永離去來之質與佛齊等。於理無違○問。彼國人民者為是分段。為是變易。答。若論報土。即便變易之身。若說化。淨國中分段尚猶示捨(云云)。 三身章云○既是報土。無實女人。佛及菩薩化為母等化分段身。故現此相(云云)。 上生疏上云。初地所見他受用身。稱百葉花。不大不小。初地菩薩隨待彼佛。大小相稱○初地以往既證真如。現生無漏。功德漸勝。相好轉明。故所感身稱佛大小。分段變易粗細有殊。功德力資身量必大於十王位。為此州王。隨類化生。或受或不受。故此身量亦復不定(云云)。 論云。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謂平等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就。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文)。 問。初地能化佛坐百葉臺上(文)爾者百葉臺者為所居土。為當所坐蓮花歟。   論云。他受用身亦依自土(乃至)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或小或大(文)。 疏云。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味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云云)。 佛土障(分量門)云。他受用土隨十地菩薩所宜而現○梵網經說。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花座。一花百億國。一國一釋迦。攝論等云。初地菩薩悟十百門。見百佛土。一國佛土三千世界。三千世界有百億四天下。四天下各有一化佛。三千界中有百億化佛。初地菩薩見一百箇百億化佛一受用身。受用身居一大寶蓮花甜臺。花有百葉。葉即三千大千世界。一受用身佛名盧舍那。百箇百億化佛名為釋迦。不離一盧舍那身有眾釋迦。二地菩薩見一受用佛坐千葉蓮花。乃至第十地見佛極大。花葉無邊(云云)。 上文云(出體)梵網經言。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花座。一花百億國。一國一釋迦。即他受用土(云云)。 三身章云(諸門分別中三身形量)梵網經說。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藥座(乃至)一國一釋迦等。花嚴等說。初地菩薩見百佛國。一國即是一大千界○如是二地見干。三地萬等。積數應知。乃至十地金剛心菩薩將成佛時。色究竟天上大寶蓮花相現。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微塵數量。此一微塵一大千界。菩薩坐之而成正覺。彼所見佛身量難知(云云)。 上文云(因起果相門)初地見佛坐百葉蓮花。即是稱可百大千界(云云)。 廣章同之。 上生經疏上云。且如他受用。為初地菩薩現○此受用佛坐百葉花。一葉即是百億化佛一佛土也。此一佛土地前所見。為彼所現身稱彼土○初地所見他受用身。稱百葉花。不大不小。初地菩薩隨侍彼佛。大小相稱○若至二地。得千法門。見受用身坐千葉花。一一葉中百億化佛。其佛處坐大小相稱。菩薩隨侍。身量亦爾○若第十地菩薩將成佛時。必往色究竟上大自在天妙淨土中。大寶花王坐中而取正覺。此大寶花王量。等十阿僧祇百千三千世界。十地菩薩坐中。大少相稱。況此所見他受用佛。彼佛身量無量無邊。此處定在究竟上。如前所引經論等文(文)。 金剛般若會釋中云。初地菩薩所見報佛坐百葉花。身稱花座。化身不定(文)。 顯幽抄一(本)云。初地佛身量長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也。所居土量有二解。一解云。與一百千大化國土等。與百億少化身土故。以一千大化身化大千界也。若第一重他受用土。與一百個大千界等也。第二解云。前言一百大化者。即與花座等。不定說國土。國土者未見量數(云云)。 心地觀經三云。他受用身諸相好。隨機應現無增減。為化十地諸菩薩。一佛現於十種身○如是十佛成正覺。各生七寶菩提樹。前佛入滅後佛成。不同化身經劫現。十佛所座蓮花臺。周遍各有千葉。一一葉中一佛土。是即三千大千界(文)。 梵網經上卷云○見盧舍那佛坐百萬蓮花赫赫光明座上○我已百千阿僧祇劫修行心地。以之為因。初捨凡夫成等正覺。號為盧舍那。住蓮花臺藏世界海。其臺周遍有千葉。一葉一世界。為千世界。我化為千釋迦。據千世界。後就一葉世界。復有百億須彌山。百億日月。百億四天下。百億南閻浮提。百億菩薩釋迦。座百億菩提樹下。各說汝所問菩提薩埵心地。其餘九百九十九釋迦。各各現千成億釋迦亦復如是。千葉上佛是吾化身。千百億釋迦是千釋迦化身。吾已為本原名為盧舍那佛(云云)。 同下卷云。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花臺。周匝千花上。復現千釋迦。一花百億國。一國一釋迦。各坐菩提樹。一時成佛道(文)。 梵網經古跡下卷云。此中臺上是身所居。千葉即是所化部落。如仁王云。信忍菩薩百佛千佛萬佛。國中現百身千身。十地經云。二地菩薩入世界千佛故。於此臺上別有佛座。此千葉臺有說是座非也。上卷別說盧舍那座百萬蓮花赫赫光明座上故。說我住蓮花藏世界海。其臺周匝千葉。一葉一世界。我化為千釋迦(云云)。 同經疏(善珠)上云○蓮花臺藏世界者。正明圓淨土。海者。喻淨土體無不苞行無不備義同於海。智度論云。數此三千世界。如恒何沙一世界○雖在千葉中央臺上。而言在於世界海者。如化身在一閻浮州。言在娑婆。為一佛土二身。遊化量各爾故(云云)。 同經疏(最)上云。方坐者。猶正坐也。蓮花臺者。即蓮花中實所附處也。其量周圍千三千界。此是座量。非國土量。花嚴所說蓮花藏世界者。即是所統之世界者。上有十二佛國土。七世界性。九方亦爾。是盧舍那常轉法輪處(云云)。 問。於菩薩種姓可有一佛繫屬之類耶。 問。釋迦彌勒成佛前後可依所化眾生熟非熟耶。 論云。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共。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諸佛各變為身為士。形狀相似不相障礙。展轉相離為增上緣。令所化生自識變現。謂於一土有一佛身。為現神通說法饒益。於不共者。唯一佛變。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種法爾更相繫屬。或多屬一。或一屬多。故所化生有共不共。○不爾。多佛久住世間。各事劬勞。實為無益。一佛能益一切生故(文)。 疏云。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述曰。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共實是多。見者謂於一上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泰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云云)。 祕云。論餘二身土有共不共等者。佛地第七。有三師說。此同第三正義所論。彼論甚廣。今者略云。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為共不共。有義皆共。以一一佛皆度一切。祿德智惠一切平等。同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說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為弟子。佛觀釋迦所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有情後熟。慈氏因先滿。釋迦後滿。入火光定令釋迦歎。超先成佛。佛欲入滅。言所應度皆已度訖。又契經說。觀一所化在有頂處化留一身。彼從彼彼沒來生此間。所留化身為說妙法令成阿羅漢。如實義者。有共不共。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佛一切生故。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薩不應發弘誓願。曆事多佛修學大乘。諸佛不應以己所化付屬後佛(云云)。 太抄云。論餘二身土隨諸如來乃至有共不共。然此論文。准攝大乘十卷中。為除外難故。有此文也。外難曰。其十方諸佛即無邊斷故。今一國土中唯有一個佛出世。不有百千佛同時出世耶。答。然的化有共不共。若共乾。即百千諸佛同佛作一身一土而來化生故。此一佛中即有一方佛以諸佛事相離。由如大海水。如百流水。皆至於海。若取得海一流水時。即是取得一切河中。今此亦爾。若見一個佛時。即見一切佛也。乃至不共難知。若十地菩薩宜百千佛者。即百千佛同變化。一個化一個受用佛而成化之。若十地宜見一個佛一如來變化。一個他受用佛而成化之。其化佛亦然。有何所以。一由有情種姓或多屬一或一屬多。二由因中然願力故。亦或多屬一或一屬多(云云)。 佛土章云。所化共者。同處同時隨應諸佛各變為土。形狀相似○如此土眾生宜聞釋迦彌勒彌陀。此等諸佛即共變之。於不共者。唯一佛變。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種姓法爾更相繫屬。或多屬一。或一屬多。如底沙佛令釋迦菩薩超九劫等。故所化生有共有共不共(云云)。 佛地論第七云。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為共不共。有義皆共。以一一佛皆能化度一切有情。福德智惠一平等。三無數劫勤修行願。同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說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為弟子。佛觀釋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善根後熟。又觀慈氏因行先滿釋迦後滿。遂於一處入火光定。令釋迦見七日七夜不下一足。一頌贊歎。令超慈氏在先成佛。又佛將欲入涅槃時。作如是言。我所應皆已度訖。又契經說。佛涅槃時觀一所化。現在非想非非想處。當生此間應受佛地。留一化身潛住此界。先所受身現入涅槃。彼從非想非非想沒來生此間。佛所留化為說妙法成阿羅漢。爾時化身方沒不現。又諸經中處處宣說。能化所化相屬決定。是故諸佛所化不共。如實義者。有共不共。無始時來種姓法爾更相繫屬。或多屬一。或一屬多。菩薩因時成熟有情亦不決定。或共不共。故成佛已。或共化度。或別化度。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生故。唯應一佛常住世間教化眾生。餘佛皆應入永寂滅。佛亦不應化餘眾生令趣大乘。以無用故。但應化彼令得二乘入永寂滅。以易得故。誰有智者捨劣就難。然燈助日。是故所化非一向共。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薩不應發弘誓願。曆事諸佛修學大乘。蘇達那等亦不應事多善知識。諸佛不應以己所化付屬後佛。如是等事皆悉相違。是故不應一向不共。雖一一佛有化一切有情功能。然諸有情於無緣佛不肯受化。亦不見聞。雖一一佛盡未來際。常住世間教化無量諸有情類。而隨所宜現種種化。或現等覺或現涅槃。或名釋迦或慈氏等。隨一化相所度有情言皆度訖。生非想者宜見釋迦化相得度。故留化待。亦不相違。若諸如來同一所化。何佛現前而化彼耶。諸佛皆有悲願力故。不可一化餘皆止息。但有緣佛同處同時。後得智上各現一化。其狀相似不相障礙。更相和雜為增上緣。令所化生識如是變。謂見一佛為現神通為說正法。如是等事不可思議。非唯識理不可解也(云云)。 同論第二云○一切大樂不過涅槃。彼已證得。復何所少更求菩提涅槃。雖有寂滅安樂而無受樂。三菩提樂斷受樂等。無量功德○又若成佛。能化無量所化有情出生死故。已成佛者無此能耶。無始時來從生法爾能化所化種姓相屬。不相屬者。即無化能。是故如來種種方便。化諸有情令得佛果。化彼所化(云云)。 心地觀經三云。他受用身諸相好。隨機應現無增減。為化十地諸菩薩。十種現於一種身。或多菩薩一佛化。或一菩薩多佛化(文)。 佛地論廓法師疏云。自下第二破前第一定共之執。文中有四。初明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世間應一佛教化不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眾生故。唯應一佛常住世間教化眾生。餘佛皆應入永寂滅。二若二若一佛化生。即是諸佛亦應不化二乘令其作佛故。言云。佛亦不應化餘二乘眾生令趣大乘而得成佛。以無化生用故。三諸佛但應化諸凡夫。令得二乘涅槃。今云。諸佛但應化彼凡夫。令得二乘入永寂滅。以二乘果極易得故。誰有智者知化彼人成佛之時。無有利生之益。共二乘等乃至捨易得二乘之果。就教難得菩提無所利益。如燃燈助日。無益日光耶。四是故下結佛所化非一向共(文)。 忠安記四云。論或多屬一或一屬多等者(和上云)謂實無有有情唯屬一佛。佛唯化其一有情。然且為顯少多義故。如變化身。他受用身亦復如是(云云)。 演云。論所化共者至展轉相為增上緣等者。意說。共化謂菩薩後得智上同界同時各現一化身土。其形相似不相障礙。更相和雜為增上緣。令所化生自識變現。謂見一佛一一見佛為現神通說正法等。猶如大海水。百流皆至。雖見一海水。其實有眾多少和雜。今亦爾。雖見一佛一土等。其中亦有眾多佛土各雜。今見一佛等是增上緣也。如等事不可思議。非唯識理不可能了(云云)。 西明疏云。於不共者或一或多者。此釋不共。謂於不共所化唯一佛變。所以者何。有情無始法爾繫屬。或多有情屬於一佛。或一有情屬於多佛(云云)。 顯幽抄一本云○問。如何須共不共化。答。若眾生於餘佛無識緣。即設餘佛共化一有情。有情終不發心。故名不共化。如釋迦佛。有時於長者家。長者有一婢不喜見世尊。世尊狹故。問。地前者其婢都不發心。故知無緣化他不得。佛言。此婢使阿難有緣。其阿難化為輪王。說十善法其婢使發心。輪王收將為寶女故。又如釋迦彌勒。同時底沙佛佛現此二人(云云)。 三身章決擇抄云。章他受變化通共不共者。望前化生所現之身。名共不共。若多有情屬一佛者。此化身名為不共。若一有情屬多佛者。共所現身名之為共。即百千佛共化一生。百千佛身共在一處。而佛一身不相障礙。談實各別。如疏燈明遍似一身名之為共(云云)。 顯揚論八云。於三千大千世界百俱胝贍部州同時顯現如來變化(文)。 興疏五云。梵云俱胝。此云億。昔來諸師解。唯一釋迦佛所起化佛名如來化。若化此解於三千界唯一佛所化之身。所餘如來即無起作之義。若爾。便有諸佛本願不平等過。西方諸師云。十方世界所有化身。皆是諸佛之所化現。更相攝入和合似一。雖有此解。遠成唯識。故彼云。佛變化身隨所化生有。共不共故。或一有情屬於多佛。或多有情屬於一佛。既爾。可言佛變化身未必諸佛皆同反現。根緣繫必屬有差別(云云)。 對法抄八云。又能化所化無始時來。法爾道理有相屬者。不相屬者。故初成化彼所屬。不相屬者即不迴心又不教化(云云)。   最勝疏六云。問。若云何藏經等云。彌勒佛在釋迦前發菩提心。賢劫經云。釋迦由精進故。超彌勒四十劫在前成佛。答。為所化生根前後故。二菩薩說有超劫(云云)。 無性攝論第十云。論曰。諸佛事相雜。猶如大海水。我已現當作。他利無是思。釋曰。此頌顯示成熟甚深諸佛事相雜者。謂諸如來所作一切利益安樂有情事業。展轉和合成一味。不可分別。問。此事如何等。答猶如大海。眾流所歸水同一味。不可分別。一切同作魚等饒益(文)。 顯幽抄云。言若他受用身者或同或異。如有一菩薩至初地時。此一菩薩曾與多佛有緣。令無量佛各變一相分身同在一處。今為一個。第一望他受用同化。一個初地菩薩即諸佛所變他受用身土同也。若十個初地菩薩各各別與個他受用佛有緣者。今十個佛身各異。一個他受用身各居一淨土。他自有緣菩薩也。即身土定異也。故他受用身土亦同異。餘九地能化九望他受用佛准知也(云云)。 法相要覽二云。又一眾生屬多佛。又有眾生屬一佛者。約化相說。不取實報佛。若約實報佛者。何一佛有所化。若有者。佛初發誓願時。初所化人何時至地位耶。若能化人成佛方得化者。三劫時化何人耶。若得化者。已所化人至十地位。何能化已成佛時。顯化相身。自所變化人盡登十地故。無所凡夫人。何比緣顯化佛身說。若不現者。闕化相德。是故皆一眾生屬一佛者。依化相佛說。非實報佛。又有一眾生屬釋迦佛。又有人生屬釋迦彌勒二佛等。一一化佛皆十方法佛所變化佛故。約實佛說。一一佛皆屬一切眾生。一一眾生屬一切佛故。據化佛說(云云)。 顯幽抄云。下有共不共。以四門分別。一若一有情與一佛有緣。一有情居一三千界住。其能化佛身還獨受佛身子居一三千界化有情。二多有情與多佛有緣。若多有情同居一三千界住。其多各變一相分身密今一處為一化身。佛身居一三千界化多有情。若一萬個有情與一萬個佛有緣。其一萬有情各居一三千界。即有一萬個三千。各有一化身。佛化一有情也。若多有情與一有情有緣。若有情各居三千界。其一個佛亦反多佛。各據一三千界住。其多佛令為佛一身共化一有情。其多佛相分各各其相攝入不相障礙故。問曰。有情與佛有緣。但與佛各變一佛同一三千界住。共化一有情。即得何要各各合為一佛共化也。答曰。一有情但要一個佛身化即得。不要各各多共一有情也。其二佛上自不同出世。何況多佛同住一三千界共化有情也。即聖教云。二師不並化。故我為菩薩等。故知但約有緣即化(云云)。 智度論第四云。問曰。菩薩幾時能種三十二相。答曰。極遲百劫。極疾九十一劫。釋迦牟尼菩薩九十一劫行辨三十二相。如經言。過去久遠有佛名弗沙。時有二菩薩。一名釋迦牟尼。一名彌勒。弗沙佛欲觀釋迦牟尼菩薩心純淑未○又彌勒菩薩心已純淑。而弟子未能純淑○問曰。釋迦牟尼菩薩何以心未純淑而弟子純淑。彌勒菩薩自心純淑而弟子未純淑。答曰。釋迦牟尼菩薩饒益眾生心多。自為身少故。彌勒菩薩多為己身。少為眾生故○(已上迦旃延子義也下論主破也)言釋迦牟尼菩薩心未純淑。弟子心純淑。彌勒菩薩心純淑。弟子心未純淑。是語何處說。三藏中摩訶衍中無是事。此言自出汝心。汝但見釋迦文菩薩於寶窟中見弗沙佛。七日七夜以一偈讚。彌勒菩薩亦種種讚弗沙佛。但阿波陀經中不說。汝所不知。無因緣故。汝便謂彌勒心未純淑。如是皆為違失(云云)。 問。二乘無漏後得智可緣變化身生耶。 問。變化土通淨土云義以何事證之耶。 疏云。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述曰○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云云)。 祕云。疏本通質淨穢等者。佛所變質似染名穢(云云)。 蘊云。疏隨彼二乘等者。此有二義。初說。二乘無漏後得變身土等。有義不然。如十六心相見道。但能現前所取。及加行心不能廣緣諸法。後義為正(云云)。   太抄云。二乘有二解。第一云。謂若隨彼二乘等乃至即有漏心皆通淨穢者。此文意說。即約後得智少他能變土也。謂若二乘第六識無漏後得智所變者。唯無漏。通淨穢。然二乘漏後得智中。緣事狹少。能少時後得智中獨緣事也。不能多時緣事。即二乘人無漏心中。多發緣四諦故。又能緣事者。多分即與四諦事合緣之。無漏事後得智也○二云。或二乘人全無緣事無漏後得智。二乘有漏心中所變土。唯是有漏。通淨穢○然許二乘有少緣事後得智勝。即前為勝(云云)演意同之。 演云。疏然後得無漏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者。此有二解。一云。謂若二乘第六識中無漏後得智所變者。唯無漏。通淨穢也然二乘人無漏心中後得智緣事狹少。不能多時緣事。二乘人無漏心中多分緣四諦理。緣事者。即與四諦理合緣之。無唯獨緣事後得智。二云。二乘人令無緣事無漏後得智。即二乘有漏心中所變即唯有漏。通淨穢。如梵王見淨。舍利弗見穢。或佛以足指按地。令三千界清淨。其餘異生二乘等。隨佛所變土皆淨。梵王即是八地已上菩薩。第四神梵王也(文)。 要集云○問。舍利子等見穢不見淨。螺髻梵王見淨不見穢。如來是指按地現淨。令舍利子見云何淨土。答。如來為深舍利子疑。現化土令見化土。令見除疑。難云。由佛神力既得見淨。何非由佛得見螺髻所見真實他受用土。解云。智行未成。縱佛加被。不得入地。此亦如是。未能越分見實土也(云云)。 文義所引同之。 燈第一云(如第一抄)。 佛土章云(如第一抄)。 無垢稱疏同之。 賓記云。有二說中。初說章主正義。無二乘緣事後得故。不能變為淨土。問。何故不緣事耶。答。緣事差別難故。二乘者智力故不緣之。證理後起故。前釋為善。又本有云。此釋為善(云云)。 總聊簡章云(如第一抄)。 說無垢稱經第一(序品唐譯)云。爾時舍利子承佛成神作如是念。若諸菩薩心嚴淨故○佛土雜穢若此。佛知其記念。即告之言。於意云何。世間日月豈不淨耶。而盲不見。對曰不也。是盲者過。非日月咎。佛言。如是眾生罪故。不見世尊佛土嚴淨。非如來咎。舍利子。我土嚴淨而汝不見。爾時持髻梵三語舍利子。勿作是意。謂此佛土為不嚴淨。所以者何。如是佛土最極嚴淨。舍利子言。大梵天王。今此佛土嚴淨云何。梵王言。唯舍利子。譬如他化身自在天宮。有無量寶功德莊嚴。我見世尊釋迦牟尼佛土嚴淨。有無量寶功德莊嚴。亦復如是。舍利子言。大梵天王。我見此土。其地高下。丘陵坑坎毒刺砂礫。土石諸山穢惡充滿。持髻梵言。唯大尊者。心有高下不嚴淨故。謂佛智惠意樂亦爾。故見佛土為不嚴淨。若諸菩薩於諸有情。其心平等功德嚴淨。謂佛智惠意樂亦爾。便見佛土最勝嚴淨。爾時世尊知諸大眾心懷猶預。便以足指按此大地。即時三千大千世界無量百千妙寶莊嚴。譬如功德寶莊嚴佛無量功德寶莊嚴土。一切大眾歎未曾有。而皆自見座寶蓮花(文)。 維摩經第一(佛國品羅會譯云同無垢稱經說)。 梵網經古跡下云(太賢)有說。唯四善根方生淨土。理未必然。淨土經說餘亦生故。淨穢同處隨業異見。猶如四識等事心異。如說鶖子所見山河螺髻梵王變寶土故(文)。 佛土章云。持髻所言我見釋迦佛土嚴淨復有無量寶功德莊嚴。亦他受用土。持髻乃是第八地故(云云)。 問。雜引生體如何耶。 論云。善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緣雜引生故(文)。 疏云○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有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必同性。故與見人非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生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云云)。 太抄云。疏如無漏緣狹等。相分唯有漏者。使者即是煩惱也○如有外道邪見等見佛之時。即向外道等嗔心邪見不善心。緣佛之時所變現相分。相分是善性。從本質判性。又相是有漏。能緣心是不善性攝。同有漏言。三性別也。又解。若外道邪見人起嗔見強成緣佛善色之時。雖本質是善無漏。此外道等所變起親相分。相分從能緣心以判性。其相分亦是不善性。是有漏。能緣之心亦是有漏。此解即與無漏心上相分。相分是無漏。能緣之心是善無漏也。疏緣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解云。此約任運心。緣虛空故。故能緣通三性。所緣相分唯無記。然大乘中虛空非擇滅即是勝義無記。其性能緣虛空等心即通三性(云云)。 義演云。論善等相不必皆同等者。疏雖有具釋。談者猶迷。要令易脫。先須問起。問云。有漏識所變相分同識是有漏。善等識所變相分識是善性。不善無記為難准知。故論答云。善等識相○雜引生故。應說能變識通三性。相分唯無記者。謂各從自名言三性種子雜引生故。由斯香味觸三雖是無記不妨。鼻舌身三識通於三性。其第六識并眼耳二識亦准知。許境通無記故。又末那識相分種子與第八識得成因緣。與所生果必同無覆無記。若不爾者。第七相分唯是有覆無記所攝。如何與八得成因緣。故知見相必同性○疏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者。如菩薩心後得智緣有情身煩惱。不妨見分是無漏。相分是有漏。使即煩惱也。疏緣虛空等者。解云○然大乘中記虛空非擇滅即是勝義無記。其能緣心通三性等。此意明見相二分不同性所以(云云)。 肝心云。無漏緣使等者。即無漏緣煩惱也(云云)。 要云。純雜義解由增劣不同。但依親相分說。若依影質復說。不同影中自地變。純通力引。雜非通力。中八緣現純。緣種雜(云云)。 濱云。純雜義解等者。如論云○解云。若雜相分若境與心同性同地者。名純。若不爾者。名雜也。八現純音第八緣現行境名純。唯緣自地故(云云)。 要決云。解云。若非通引第八緣現即是純也。見相二分俱同繫故。若緣種雜以界繫別故(云云)。 有記云。又純雜義解由增劣不同等者。謂增劣不同而解釋純雜之義者。但依親相分而說純言也。濱法師(云云)。 百法論玄贊云。性唯善。相通無記。虛空非擇滅(文)。 燈第一云。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者。如有無漏互相緣相。如第七緣八。無漏相分從見是善。有漏從質即是無記餘准此知。故云帶質是情本。又設有質。相與見分或隨不定。為無為漏無漏。准義思之。若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緣時。即第四句(云云)。 問。安惠論意佛果位可許相見二分耶。 如第一。第四。第五。第八等抄。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五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