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267[cf.No.1585] 成唯識論略疏(并懸譚)     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將釋此論十門分別。一明論教與。二時教分齊。三藏乘所攝。四能詮教體。五所詮宗趣。六教所被機。七傳譯不同。八弘通得失。九日域傳來。十隨文別釋。 初明論教與者。是亦有三。一本教與起。二瑜伽論教與。三今論教與。初本教與起者。蓋欺斯摩訶衍教乃最清淨法界等流。有種種大因緣起。具如智論初說。以要言之。此唯識三性二無我教乃為俾已成熟聲聞及與一類大乘根性者了達諸法實相成處中行隨應除障趣三菩提證寂滅樂而宣說。可知。二瑜伽論教與者。如世親傳及樞要載。可尋。三今論緣起者。筏蘇畔徒菩薩唐言世親。無著同母弟也。位居明得道鄰極喜。初於薩婆多部出家不肯大乘。後由兄阿僧伽諫誨迴趣於大乘。製作若干大乘論扶攝中宗遂乃摘諸大乘經論之精要造斯三十頌。千言含於一字萬妙備於半偈。略頌既就廣釋方陳。緣盡戢化杳歸泥曰。後有十大論師珍玩斯頌各製釋論。曲盡幽宗。分峰香雲競芬蘭菊。可謂一時之雄詮也。唐三藏歸東之日將來十師論栓。初命四傑各論別譯。後因基公請糅會十師以為一本而以護法為本宗。即今論是也。糅論之製有所可評。至下當辨。 第二時教分齊者。蓋夫如來垂教有頓有漸。所謂頓者。謂如來現等覺海印定中炳現乎稱性法曼荼羅。佛說菩薩說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普說恒說。一切時一切處說一切法攝一切機。即華嚴圓滿修多羅是也。所謂漸者。即三時教也。解深密經第二云。勝義生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初於一時在於婆羅□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惟為發趣聲聞乘者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雖是甚奇甚為希有一切世間諸天人等先無有能如法轉者。而於彼時所轉法輪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世尊第二時中惟為發趣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以隱密相轉正法輪。雖更甚奇甚為希有。而於彼時所轉法輪亦是有上有所容受。猶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世尊於今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無自性性以顯了相轉正法輪。第一甚奇最為希有。于今世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非諸諍論安足處所瑜伽七十六亦同此說。舊譯經第二云云。文殊師利千臂千缽經五亦有此說。可見。然此三時教經文幽玄叵輒判釋。今且分二門以備研磨。一正明三時教。二就經判釋。初正明三時教者。印度釋家判此三時兩宗殊旨。如日照三藏所傳戒賢·智光二論師之說。慈恩章疏及瑜伽倫記所出景泰等所判大率依·憑戒賢所立云。寂謂。二家所判雖各立理。義未純美。而智光所判無所大舛。相宗所計甚盭經旨。可察。謹按新舊深密及與諸大乘經論之說意。此三時教乃染界眾生漸入佛慧從微至著之階級也。一切眾生本來寂滅自性涅槃。但由無明妄執力為二障之所蔽妄感二種生死業識流變論迴無窮。若有真如內重癢友外誘勝因緣力則將乃翻流還源。最始對治人執我見。則煩惱障除分段死盡入無為界。是為初時教。過是已後分證二空淨治二障粗分意言分別緣修六度修自化他之分位。是為第二時教。過是已後證入中道第一義諦乃能淨治二障細分及以習氣。二智轉明真俗俱融真修六度任運自轉。於是分齊以立互三時教。然則初時教即四真諦無人法最初甘露。是被凡夫二乘之教。第二時教即二空教及以緣修六度出假之道。是被薄塵垢三賢菩薩之教。此似覺位二諦未融故。三乘隔別大以隔小。故云發趣大乘。第三時教即中道第一義諦三性三無性之教。此分真位真俗融即三乘都會於一真如。故云。普為乘。亦云一切大乘。當知今此三時忽視焉則雖似迦羅。體究焉則是三摩耶而寄時以表顯具濁眾生漸入秘藏之曼荼羅也。古德教判頓漸。漸中立四時五時。率皆依據於此玄猷。可知。二就經判釋者。所謂初時教乃四阿含等所說。可知所謂第二時第三時教者是大乘教之始門終極也。如夫般若諸部其宣說二空及緣修六度出假之行等者。是大乘始門之說也。其宣說如來藏中道第一義諦等者。是大乘終極之說也。而判其說相則應言是顯了說於始門秘密說於終極乃含攝第二時第三時之教也。如夫深密所說其說茫洋難辨巴鼻。亦應是說涉始終該攝第二時第三時之教也如彼楞伽·楞嚴·勝鬘·如來藏·大集·方等·法華。涅槃等全是第三時教也。奇哉此三時教乃毘盧性海之智印漸入秘藏之標相。淺則由淺而妙。深則由深而玄。豈可妄作抑揚哉。寂竊謂。若依梵本則不翅深密含攝於始終二門。如夫瑜伽·顯揚·莊嚴·攝大乘·辨中邊·對法·唯識等論亦皆應含容始終二門之說也。所以取證者。深密諸本其說容預與後代相宗所言頗有逕庭。是其證一矣。豈不云乎今論依六經。六經概以如來藏緣起為宗。所依既爾。能依豈不然耶。是其證二矣。如真諦三藏所譯攝論等分明有從始向終之趣。是其證三矣。唯識十論師中如安慧·難陀所說往往有仿佛乎大乘終門之旨。是其證四矣。大乘義章三佛義中引唯識論。文旨頗異於唐譯。是其證五矣。賢首國師有訝於此假途於二論師交作會釋搰??焉國相宗之執弊者。蓋為此也。如今譯唯識論乃是大乘始門之說。應攝之第二時教也。而慈恩門下偏以般若空宗為第二時教以今論宗為第三時強以佉僭同於華嚴·勝鬘·法會·涅槃大乘終極之說。倒判曲會蓬蓬然起。遂至於止舊翻諸論及與十師各論不傳於世也。豈容不洪歎哉。顧者基師秉創業垂統之權將取??於護法挺立一家以杭諸宗。由逐扶宗之鹿不覺入於此險處也乎。雖出於為法之好心蔀障教道之失頗多矣。毋寧容不辨斥乎哉。 第三藏乘所攝者。是中有二。初明藏攝。後明乘攝。初明藏攝者。或說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怛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今此論者。二藏之中菩薩藏攝。三藏之中阿毘曇攝。具如法苑藏章明。後乘所攝者。乘謂一乘·三乘·五乘等。如深密。瑜伽等是三乘教。今此論者於三乘中單明菩薩教理行果。是三乘教中菩薩乘。此與性宗所判一乘頗有異同。二琮諍論具如探玄第一發揮鈔所辨也。 第四能詮教體者。略作四門。一隨相門。二唯識門。三歸性門。四遍通門。初中有四。一或唯以名·句·文為體。二說唯以音聲為證。三或具前二以為教體。四或俱非二事以為教體。此四句中前三句則通大小乘。具斯四句互不相礙者唯大乘說也。二唯識門是亦分四。一唯本無影。如小乘諸部未明唯識也。三唯影無本。如龍軍·堅慧·及佛地一師所說。彼計。佛唯有大定智悲無前十五界不說法。但聽法者由佛智悲為增上緣故。自識上有似又義現云云。二亦本亦影。如護法·親光等說。佛有無漏聲名句文。聞者識上有文義影像。顯現本影相成二識決定云云。四非本非影。如頓教遮詮門明。三歸性門。一實真如以為教體。以一切法唯一真如故。四遍通門。謂遍於六塵一切法有生解之義悉為教體。基師所辨四重出體文有濫誤義有剩缺。叵為憑用。今乃不由其舊轍之致可察。 第五所詮宗趣者。是亦分二。初明宗後明趣。初明宗者。先總後別。總謂以一切法唯識為宗。別則以菩薩乘教理行果為宗。教謂唯識三能變。理謂三性三無性。行謂十度十正行。果謂菩提涅槃。後明趣者。謂以使大乘根性者得唯識信解成處中行遣二執祛二障證得二轉妙果為趣。可知。 第六教所被者。若據大乘始門則瑜伽論等判五種性。一菩薩種性。二獨覺種性。三聲聞種性。四不守種性。五無種姓。今此論唯被菩薩及不定性餘非其器。且所被機必唯上品。深密經頌云。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謂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又阿毘達磨經頌云。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此論第三云。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云云。寂曰。三乘見諦跡者方能證解阿賴耶識。非有身見者之所能也。後代學佛之輩躇階而走。何其甚哉。若依大乘終極則許一切眾生皆當作佛。所以其正為則唯被於勝者。其兼為則被不愚法二乘及大心凡夫。若其轉為遠為則通被愚法二乘及無姓有情也。是故一切眾生皆此所為。二家異諍如餘處辨。 第七傳譯不同者。此論有兩代譯。初則真諦三藏譯。續高僧傳一云。真諦三藏於制旨寺譯廣義法門經及唯識論云云。大乘義章十九妙玄八上(三十三紙)引唯識論云云。後則唐玄奘三藏貞觀十九年回錫顯慶五年譯出此論。糅舍之由如樞要述。寂竊謂。今此糅論錯綜群義巧契一師之旨。文約義豐辭妍理密。令怖廣文者易可受持。其益莫大焉。雖然由是十師各論不流於世。無由見諸家之全體者豈得不歉然哉。且夫舊論行於墮世李唐之初遽爾逸沒者何耶。予於是不得不慨然矣。舉以告同志焉。 第八弘傳得失者。惟夫此三十頌以少文字總攝廣大甚深無邊義。可謂教中之摩尼寶矣。釋論亦能申明頌意括盡精微。實乃覈性相之懿範甄迷悟之明鑒也。所憾由支那傳持得失互存使稟學者而利害相半。寂曩昔粗知其得失。雖欲辨之由深欽重百本疏主德高功偉箝口而已。每思及之頻傷歎此妙偈雅論之旨鬱然於傳持之間快快於胸中者有年於茲矣。邇為知音之所激勸奮然與起不省已分敢陳所懷。初舉傳持得後辨其失。初舉其得者。謂此唯識中道三性二無我之教乃菩薩道之棍基十信三賢菩薩正所學處進入地位之甘露門也。所以染界眾生欲學菩薩道者。必應由此正法教轍而解行證入焉。且夫三乘教法悉是最清淨法界等流。三世諸佛無量阿僧祇劫拋捨河沙身命所成就之大智寶珠也。經云。若於三乘隨輕毀一至一頌。不應親近或與交遊或共住止或同事業。若有親近乃至同事業。俱定當墮無間地獄然支那六朝之季人機漸漓浮慕玄虛不喜實踐。暨聞於台衡開一心三諦之妙宗而貶斥偏權少林唱直指見性之玄旨以毀呵有相之風。其得旨者善矣。不則稟教者便為圓頓墮參禪者便為向上墮。遂乃令大乘法教學無根抵宛如不由其礎而構大廈矣。于時玄奘三藏傑出唐運。慨斯頹風誓志復古。忘躬殉法遠陟龍蔥。遍歷詢問博究教道深探義府。旋踵舊那當運敷演。四傑三千簧鼓斯道。慈恩基公承嗣其統申釋百本恢張斯宗。五分中宗之教於是指掌。三性了義之旨於是炳如。三乘正法由是再輝。二諦玄猷由是一振。俾澆季枯槁眾生普潤正法教譯。二師傳持之功豈淺淺乎哉。後辨其失者。凡彼宗之所提倡不順乘教之綱紀者蓋多矣。今且舉示其魁者五焉。一名相繁費之弊。二濫用因明之弊。三妄忘廢二乘之弊。四倒判三一之弊。五嫌斥空法之弊。初名相繁費之弊者。夫學佛之道始乎聞教中乎思惟終乎證入。以智入焉以行成焉。聞教也者發軫而已。其運轉者要在定慧。所以如來在世出家之輩首聞正法。於陰入界及以四諦因果等理纔得信解。則結足空間修四念處。挺然物表以證為期。如來滅後過五百年。毘婆沙學轉入名相。語言繁蕪如鬧叢林。名相之蔀濫觴乎此。相宗名相之蔀殆佶於彼。其綴文也佶屈(云云)牙。其立義也穿鑿遷曲。動也引六釋八轉印度俗學使學者費心力於無益之地。多義叢雜猶如開肆。甚則至於一義中設七十七釋。吁名相墮之弊莫甚焉乎。涅槃毒箭之聖論。方等問橋之明誡。胡弗思也。南山出古德示云。誦勝鬘一卷攝一切佛法根本盡云云。蓋此一言乃名相墮者之阿伽陀藥也。可尚。二濫用因明之弊者。此中分二。初正明因明非佛教。後斥其濫用有失。初正明因明非佛教者。蓋夫因明者。是外道法定非佛教。其證頗多。四阿含經及諸律中全無以因明為佛教之說。是其證一矣。六足·發智·婆沙。雜心·俱舍·成實等論中亦無以因明為佛教之說。婆沙八十云辨無礙解以習因明論為加行。是乃由學不究內外則辭辨澀滯也。是其證二矣。瑜伽三十八云。一切外論略有三種。一者因論。二者聲論。三者醫方論。又六十四云諸外道因明論。十支諸論亦無異致。是其證三矣。瑜伽·顯揚等中說四真實。一世間所知真實。二學所知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初二乃世間法。第三乃聲聞法教。第四是大乘法教。因明乃第二學所知。既非大小兩乘。豈是佛教耶。是其證四矣。如上最教證也。今更舉一理證焉。我佛之垂教也有隨情焉有隨智焉。隨情法門尚非世間學所知境。況於隨智法門乎。譬如空中飛烏終日翩翩人莫能尋其跡。四句永絕百非洞遣。唯聖者二智之所照而已。豈容以因量而窮盡哉。因明非是內教斷乎可知。後辨濫用有失者。因明者源足目仙說。印度外道舊來習學。佛在世時。聖弟子輩全不用是。痛呵六群比丘從事此伎。佛滅四五百年後。僧德寢衰外學勃起。動張論場捔論宗計。王大臣及婆羅門梵志之輩為之證者。宗因譬喻以因明評量判斷。是為定格。當是時也由佛弟子不達因明動致墮負。如意論師始習學是以禦外論。其學未精尚受屈辱。後暨世親·陳那·天主·三大士為降伏外計扶護佛教漸與盛是學。遂乃至於外道異學悉來聽習。於是為令學徒通達因明。柝伏外論。荏苒乎資因明學寓屬內教。蓋斯一時之適化也。所以未顯了說因明是佛教。時有樂著因明者。附託於異理異門乃言因明是佛說(云云)慈恩基公欲以因明胖飾所宗。製疏敷揚首言因明源唯佛說。自爾其沿襲者託異理異門以會釋之。異理異門者何。謂是有三類。一者菩薩為求種智故為斷智礙故為伏異道故為成因無礙故遍學一切所應知法。不簡內外不問大小。悉是菩薩學處也。非以是菩薩學處而一切皆佛教也。二者經云粗言及細語皆歸第一義。論云一切世間善語皆從佛經出。是乃由一切善法皆從毘盧智海流出之密意也。三者足目仙等開示世間道理者多是混跡菩薩。乃假世教以為漸化之由。如三菩薩寄生支那道·儒化世。由是理則世曲所教悉皆諸佛菩薩之妙化也。如斯就異理異門而會釋焉。則風聲水音雞鳴狗吠乃至街談巷說無有非佛教者也。毋寧容以有異門異理攝內外法以為佛教之義而濫用世間學所知粗淺之法以為真佛說也哉。雖然如是。印度之地尚韋陀學。茍及持論因明為量。國王大臣及證者不知我教非世間因量之所究了。闍以因明決勝負。蓋斯當時之弊風而萬牛不同中回之勢也。所以陳那天主等努力敷演之。是即適時之善巧而出弗獲已。後漸託異理異門言源是佛說亦不可深譴焉。如支那日域不傳韋陀五明之學。雖有異道絕無以因明立敵抗論之風。在于此時此處勞敷揚因明學。恰若出上造舟海中推車矣。但有多失而無一得者也乎。如彼唯識論疏。首對破數勝等中。因量如蝟過多。尚斯使學者費精神於無益之地者已。況乎至於三乘法破立抑揚一一以因明為權衡者特是失弘教之柄也。顧者慈恩基公者一代之英也。豈不知斯不順乎。但由其欲藉印度珍奇之學風以黼黻已宗扶宗之情為崇不覺致斯顛蹶也乎。寂竊謂。像季之世正法陵夷。轉轉生弊蔀障我教。雖然其弊眾多。而並障之陽最大也宜莫若乎濫用因明之弊矣。所以者何。謂其將外道世論比肩於二諦三乘之教者。譬如以雜木比之栴檀以奴隸擬之王公也。共將世間因量籌度於我至玄至微至大至廣之道者恰似寸尺於泰山斗斛於大海也。豈非使我教而淺陋且狹少之極乎。今且舉一兩事以示端倪焉。在昔印度有勝軍論師。四十餘年立一比量云。諸大乘經皆佛說。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如增一等阿笈摩。此量久流行無敢徵詰。奘三藏於此量出若干能即正彼量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唯識亦言諸大乘經至教量攝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云云。寂曰。勝軍一量有難。叵成固所無論也。三藏所正及以唯識一量甚難肯信。何者。以自所許為因而將成立他所不許宗。甚所不應。學者是思旃。又三藏在西域之日。戒日王設。無遮大會延請奘師令立宗義。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新羅元曉法師於此比量作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同國順憬寄之基師請其通釋。基師躊躇雖為通釋。文義紛糾無所適從。曉師若在恐不首肯焉。寂竊謂。所謂色不離識者。是大乘唯識之玄理也。以大乘阿毘達磨數百萬言循環研覈。猶是聞所成境。未得分明詮顯此理。更修四尋思四如實觀聖諦現觀二智現前方能得於此而無疑惑豈容以因明一量而成立此理哉。況於此決定相違萬攘不可動乎。成立大乘是佛說亦復例是。應須理之與教紬繹無窮而調伏有部師之局見。不可得以因明一量而遮彼難也。是故印度之地習學因明者尚可恕焉。其於支那日域。以因明學混雜佛教者。不翅使學者費心思於無益之境。由是於佛教中生一疣??。豈可不削除乎。三者妄廢二乘之弊者。謂瑜伽論第五明如理作意施設建立班列三乘。第六卷明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中敘外道十六異論。以諸論率順此判。然慈恩基公不由此轍。詮宗各異中異計中列外道小乘。自主邊中對立往往貶斥二乘同隊外道。甚則稱為邪執。寂曰。聲聞法教者。是我佛世尊攝閻浮重障眾生令入佛慧最妙第一之方便也。此不止釋迦文佛而作斯化。三世十方諸佛亦皆以此法救拔雜染眾生。是革凡成聖之初甘露也。豈可嫌斥之哉。妄廢二乘之弊與起於像法之始。李唐以來轉更勃張。雖是時運之所使。物是使有識者扼腕而揮淚之弊風矣。基師之所判釋雖應是殉時代而骯骳之適化斯旨蔽乎閻浮一化之真風壅首漸入佛慧之妙門。此不翅於有理有妨亦即遠盭於瑜本末之論旨。所以立此一門以辨其端倪焉。四者倒判三一之弊者。蓋佛之為教也。始乎二乘中乎三乘終乎一乘。所謂二乘乃詮於四諦人空之教也。所謂三乘乃詮於二諦二空及菩薩緣修六度出假之行之教也。所謂一乘即二空所顯真理中道第一義諦之教也。始是治人執煩惱障之道。中則治二執二障之粗玢之道。終乃治二執二障之細分之道。又始乃釋迦文佛救攝閻浮重障眾生之權施。中乃菩薩三賢之教道。終乃菩薩十地之證道。如上三級是法性自爾之曼荼心性顯現之智印也。按諸部般若乃深密瑜伽等法門。隱然存乎以第二級為入理門以第三級為所歸處之旨。故雖有隔別三乘剖判五姓等之說。其說容預無所固必。宛似於隨其教限而他^2□??也。瑜伽·莊嚴·中邊·攝大乘等往往有二門不相離之趣。譯本尚然。矧乎梵本必應存從三入一之旨。可察。如彼華嚴·楞伽。勝鬘·大集·方等·法華·涅槃等分明宣說從一出二乘三乘等而二乘三乘皆會歸於一乘諸乘是救機之權誘一乘乃所顯之實義權攬實成實由權顯之玄猷。三一次第理數調然。可知。十八空論(十二紙)說七真實。第三明唯識真實辨。一切諸唯有淨識無有能疑。亦無所疑。廣釋如唯識論。但唯識義有兩。一者方便。謂先觀唯有阿梨耶識無餘境界。現得境智兩空妄識已盡。名為方便唯識。二明正觀唯識。遣蕩生死虛妄心及以境界。一切皆淨盡。唯有阿摩羅清淨心云云。清涼玄談六(十紙)云。具分唯識質影俱影半頭唯識影外有質乃至具分是真唯識義。此辨與十八空論符契。奇哉。舊唯識論有二代譯。並逸不傳。顧十八空論等應由舊論而判也。不可得見舊論者。蓋教中一大不平之事矣。然慈恩基公建立三乘真實一乘方便之宗不止於自所依經論而立義。廣引華嚴·勝鬘·法華·涅槃等之說牽強險會曲義舞文扶成已見云云。蓋此宗判不翅典華嚴·勝鬘·法華涅槃等而枘鑿不投。恐應於相宗所依經論亦有抵牾也。於乎上舟山巔推車水中者其尚可得也。授華嚴·法華等說以成立三乘真實一乘方便之宗義者不可得也。如三一倒判而不右成立。五姓·一姓了義·不了義等之判釋亦應準知。五者嫌斥空法之弊者。凡家有二種。一惡見空。二正法空。所謂惡見空者。開眾惡之門塞萬善之道。猶若臭糞之可惡亦如毒刺之可怖也。所謂正法空復有二種。一破相空。二真空。所為真空即真如實相第一義空。如來藏自性清淨心。其尊極也不待言焉。所謂破相空者。乃遮遣二執之空。是摧破無始已來遍計妨習氣之金剛杵也。一切邪惡由伏滅。無量善法由是生長。其可愛也如天食須陀。其可重也如摩尼寶珠。法知空性真理者佛教之綱領。凡一乘三乘乃至無量乘無有不由此空宗而安立也。故智論云。空界十方諸佛深奧之藏。唯一涅槃門唯無餘門。又空無所有是十方諸佛一切賢聖法藏。又云空菩薩諸地。又云。能信樂諸法畢竟空是名阿毘跋致性中住。又佛藏經云。諸法若有決定體性如折毛鬘百分一者。是則諸佛不出於世云云。又解深密經及瑜伽本末諸論並緣以空無相離言思為法六綱紀。可討。惟夫破相空乃般若初門入理樞要。譬如人患食滯與之吐藥令吐惡已而後滋補調事。般若破相法門亦復如是。始先說凡所有相綿是虛妄。徹底遣蕩凡夫遍計妄執已。而後宣說八十一科摩訶衍。龍猛·提婆·清辨等諸師並承此旨而以遣蕩為入理門。此宗與無著世親等之所提倡。其施設雖異。其所歸則一致。空有相成妙理彬彬。豈可互相詆排哉。然慈恩基公深懼取空頻加毀付者。理固可然。其因懼惡取空而嫌付清辨論師等所說正法空。恰似因芟荊棘而珍木靈草悉除去也。亦復可類見噎飯死者懼不食飯乎。後代相家因嫌惡空。輒欲令壙法實有。對無以說依圓有。對無之有是即妄有非是依圓離言之有。欲遮惡空卻墮妄有。雖欲救弊然滋生弊。其卒之則至使學者藐視輕賤甚深般若無上無過無等等之法寶。豈非其過莫大焉哉。於乎基師間世之在大寶而不顧斯五失者何耶。益斯由扶宗攝徒之務為崇。不覺入斯僻地而已。惜乎此寶偈妙論為斯五失之所蔽不得全旌其之功益。習學之流動承此弊。唯識真宗鬱乎不行。豈可不歉然乎哉。寂雖不似不獲已而全此辨耳。有識察焉。 第九日域傳來者。凡有四傳。初則孝德天皇白雉四年。元與寺道昭奉命泛溟。謁子三藏友學慈恩。回錫之後大弘斯道授之行基。行堪之勝處云云。次則齊明天皇即位四年。智通·智達奉敕入唐。親值三藏及基師稟受斯論。次則文武天皇大寶三年。新羅智鳳與智鸞·智雄入唐留學受之淄州。歸朝後傳之義我淵。義淵傳之宣教云云。後則元正天皇靈龜二年。與福玄肪奉敕入唐。師事樸揚稟學斯教。歸東之後盛弘此宗。授之秋篠善珠云云。自爾以來諸宗學徒珠玩斯論。支派分流汜濫海宇。傳來略如斯。 第十隨文解釋。於中分三。一序分。二正宗分。三流通分。初中有二。初頌。後長行。初頌中亦二。上二句歸。敬福田。下二句敘造論意。初中二稽首二家顯能敬相。下八字彰所敬體。今乃初也。 稽道。稽至也。首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依理解則通三業敬。可知○二彰所敬體。 唯識惟滿分清淨者。唯識性者。樞要上本云。略有二解。一依三性。二依二諦。依三性者。唯識第九云。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虛妄。謂計所墊一真實。謂圓成實性。復有二種。一世俗。謂依他起。二勝義。謂圓成實。故知三性並名唯識性。三性有二體。一常無常門。常為圓成。唯真如是。一切有為皆依他起。二有漏無漏門。一切無漏皆圓成實。諸有漏法皆依他起。菩提·涅槃用並圓成故。如論第八自有此文依初三性略有十重。一唯說真如為三性名本實性。證此清淨名內證淨。二總說無漏為圓成。菩提·涅槃皆唯識性名菩提性。獲悟淨。菩提菩提斷皆名菩提故。三總說有為依他事識性。悟俗淨。四唯說有漏依他幻識性。斷除淨。五唯說所執妄取性。遣之淨。六圓成對依他真俗性。斷得淨。七圓成對所執。真妄性遣證淨。八以依他對所執。心境性遺斷性。九以圓成對依他·所執。幻實性取捨淨。十以圓成·依他對所執。遣悟淨。乃到後依二諦辨唯識性述記作二釋即當上十中第六第七。寂曰。上十番釋旨趣精密各有道理。然此論第九論疏唯約依圓明唯識性不言遍計。由是觀之十釋之中於依圓離言法性明唯識性。是為正釋。其於遍計所執明唯識性。是唯正釋。其於遍計所執明唯識性。是唯識所執明唯識性。是唯識所遣性體無所有。非是真性。故云所遣性亦云遣之淨。然則唯識性言通二諦·三性而以唯識性為所敬體則唯取圓成實餘非所敬。故若以唯識性為滿分聖者所證境。則應通二諦三性而取也。滿清淨者。謂如來也。分清淨者。謂登地已上菩提。此位入二空觀六七二志成無漏。而本識未轉覺未圓明。故若名分淨。問。世親論主位次異說。樞要云位居明得。護月辨中邊釋云入暖位。真諦云第二回向。俱舍光記云一阿僧祇耶向滿。未登地位云何云分淨。答。雖未證地。已至向·滿有相似證。地光影現。可稱分淨。如十地菩薩為如佛。況此大士雖跡居地前其本難測乎。問。此八字於三寶中何所敬耶。答。述記以四釋辨。一唯敬法而非人云云。二唯敬人而非法云云。三雙敬法之與云云。四歸敬佛法僧寶云云。次出六番問答云云。後明於上四釋中今乃用第二唯敬人云云。寂曰。四釋之中後之三釋各有道理。並可依用焉。其第一釋恐非頌意也。可察○後二句敘造論意。 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述記云。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入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我者。述記云安慧自指已身等。寂曰。此頌蓋乃安慧所造論首之歸敬偈耳。基公雖以護示而立宗。其文句則會(云云)眾說。可察。彼說者乃指三十頌。釋頌本意在令法久住。可解。瑜伽六十四說令法久住有六因。如述記引利樂有情者。述記以十釋辨。於中前八離二作釋。第九謂利與樂一體異名乃引佛地第一等證。第十之中敘十利。五樂云云。瑜伽三十五(十八紙)至三十六(八紙)明十利五樂云云。次敘四樂云云。婆沙二十六出四種樂與今全同。解節經中說五樂加涅槃樂。可尋。有情者。即指眾生。瑜伽論第二說有情不同有六十二云云。顯揚第八說六十四有情。大乘義章十一出六十一眾生。可尋。述記破舊翻云眾生云云。瑜伽倫記二十二上云。梵云薩埵唐云有情。賢聖了知唯有情識無我等故云有情。梵云波羅拏。此云眾生。古人以眾生譯薩埵者謬也。寂曰。此破不允。如法華文句記四之二(四十九紙)四之三(四十四紙)及俱舍寶疏一(三十七紙)八(二十一紙)辨斥。寂曰。舊譯家一尚理教或不規規乎對譯。往往有譯不的對而於理妙允。如婆藪槃豆翻名天親。親譯家偏拘對譯以舊為謬。是執相之弊也。可知○後長行明造論意中。分為三段。初安慧等解。二火辨等義三護法等義。初中有三。一為生解。二為斷障。三為得果。今初。 今造此論生正解故。二空者。謂生·法二空也。舊云人·法以人彰補特迦羅。新譯家言舊翻人執有濫者。亦執相之癖矣。若言人空之名有濫者。將生空之生亦濫生滅之生乎。迷謬者指凡小及惡取空之輩。述記離釋迷謬二字云云。寂曰。二字應通斥凡夫外道惡取空及二乘也。於中凡夫外道惡空全迷謬二空者也。二乘有二類。謂愚法·不愚法。其不愚法者有於二空而不迷謬者。今但就愚法屬之迷謬耳。可知。述記辨二空是能顯空性是所顯云云。寂曰。破相二空應是能顯。若約真如當體絕離人法。則二家即空真如。二空之外。更無真如。相宗諸師動畏惡空說真如有。此有轉入情窠卻成以真如令似僧佉自性之過。豈非欲救弊而更加一弊耶。廣百論云。有有有有等皆順執心。空空空等皆遣妄執。故有智者聞說空言。應離一切有無等執悟法真理非有非無。寂曰。此文的切。應知○第地為斷障。 生解為斷(至)彼障隨斷。述記云。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曰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趣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云云。寂曰。前解先舉二之所障後以四義示毀責由。此解為正。第五解者鑿矣。定非論旨也。演秘云。問。生死沈沒皆由煩惱。何關智障墮二界等。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感生。為煩惱依言難越等。並無失二障義如此論第九·第十及法苑斷障義林等明。寂曰。二障全從二執而生。故能生若滅則所生自滅。是故入見道二空智現前。非分別起二障一時頓斷。後修習位數數修習此空。則俱生二障漸次斷除。此理皎然無所遲慮也。基師所辨迂曲且鑿。恐非論旨。學者思旃。二執·二障配屬諸識。諸師異計。今以圖旌二家所判。二家異執具如餘記○三為得果。 斷障為得得大菩提。此中初明斷障乃為得果。後別明斷果·智果。初中言二勝果者即涅槃菩提也。佛果超過二乘智斷故名為勝果。續生者。謂結生相續。瑜伽論五十九說七種結生相續。倫記一上(三十七紙)十七上廣解可尋。此論第九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動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文)證真解脫者。謂大般涅槃也。凡夫外道計四禪·四無色或無想果等以為解脫。是邪解脫非真解脫。二乘雖得有餘·無餘涅槃。未得不住處涅槃故。亦非真解脫。法華云。但離虛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斯人未得無上道故。又佛地論五云云。所知障義如論第九·佛地論第七·倫記八十十七下法苑斷障章等明。大菩提者。簡異於二乘菩提。菩薩勝解行地位修唯識智。四加行位修四尋思·四如實觀。入見道時三心成就頓斷分別起二障。十地之中地地漸斷俱生所知障。乃至金剛斷最微細所知障盡方證得四智菩提。故言斷所知障得大菩提。二乘雖得盡無生智。本識未轉四智未圓故。不名為大。可知○第二明火辨待等義。 又為開示如實知故。謬執等者。是所開示之人。令達等者。乃能開示之道也。迷倒眾生不了唯識故謬執我·法。執我·法故轉迷唯識。故菩薩造此論。開示二空使彼迷者於唯識理得如實知也。與上安慧義大旨相同。可知○第三明護法義中三。一總標。二別釋。三結章。今及初也。 復有迷謬唯識理。護法論師意。謂為遮種種異顯唯識正理而造此論也。今此一句雙舉執之迷所執之理。以標二意。可知○二別釋。於中分二。初為遮種種異執。二為於唯識。令生正解。今初。 或執外境(至)種種異執。此中初敘異執復明製意。初中四計。初則薩婆多等小乘諸師不了一切法唯識執離心而實有鹿境。如婆沙·俱舍等明。次則空宗諸師是也。述記指斥清辨論師。掌珍論上云。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家華。於自他宗計度差別。雖有眾境遍計所執。然所知境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以諸愚夫不正覺了勝義諦理有為無為無顛倒性。妄執諸法自性差別。增益種種邪見罥綱。如世有一無智師畫作可畏夜叉鬼像或女人像。眩目亂意謂為實有。執實有故自生驚怖或生貪染。於彼境界眾多計故自生驚怖或生貪染。於彼境界眾多計度增長分別諸見罥綱。若正覺知勝義諦理有為無為無顛倒性。爾時如世有智畫師不執彼有真實性非如前說有為無為境界差別邪見罥綱以自纏裹。如蠶處繭。彼非有故。無分別慧趣入行成(文)寂曰。今此論旨乃般若之妙門亦與解深密經勝義諦相品文旨全同。亦能破當瑜伽·大莊嚴·攝大乘。成唯識等所說。斯可尚矣。慈恩淄州等往往嫌付清辨論師動之稱之邪執。雖是一時立破之權盭理之甚不忍見焉。掌珍若邪者。般若·深密·瑜伽·攝大乘等亦應邪耶。顧者瑜伽·中觀二論乃入佛慧之圩甘露門。而缺一乃佛教之衰相也。予每見相之黜空宗不得不如箭攢胸也。第三則敘一類菩薩計。攝論第四引法足經頌。若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我說真梵志。釋云云。一類菩薩引此而證一識無多。凡判此一意識有三家別。一六識體一。二七識體一。三八識體一。具如唯識纂解一(六十紙)明。第四則經部覺天計。根本譬喻者及覺天論師計。唯心無別心所。是心所全無家也。更有分無家。或說。心所唯有三。或唯有四。或計。唯十。如述記四本·七本等辨。從來敘四計已後明為遮此種種異執而造此論也等言。攝所餘種種異執。可知○二為於唯識理令生正解。 令於唯識得如實解。如實解者。即指有漏·無漏如理解唯識智也○三結草。 故作此論。上來敘三家述造論意已。寂曰。三家雖各有理。於中安慧論師所說隱當深符頌意。由是推之彼師全論應有眉目。惜哉當今不行乎世矣。序分竟○自下大段第二正宗分。於中分三。初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次一頌明唯識性。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初中分二。初一頌半擇難。略標唯識相。後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初中亦二。初寄問發端。後舉頌正答(今初)。 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述記出三種三科。今且依初。第二第三各有道理。可見。問意可解○二舉頌正答中二。初頌。後長行。今初。 由假我法及了別境識。此一頌半正標唯識宗本。述記依長行意以分二科。上之三句答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釋上三句出三師解。謂護法·安慧·難陀。初護法中作於二解。初解云。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假有二種。一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歷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云云。又云。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真如雖非識所轉變。不離識故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綿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說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云云。第二解云云。意謂。我法雖無妄情為緣而起二執為妄民執似於我法假說我法。前解法於依他相·見分假說我法。後解則於妄情所執上假說我法。其異可知。若安慧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樞要云。安慧解云。佛身諸法不可況為若我若法。證不可言故。執·習俱盡故。施設我法。唯在於餘。除佛上已外諸異生等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為我法。佛為除此妄實執於總無上義施設為聖教我法。了義燈云。安慧云。相見無體。能·所取故。故經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說為無依他之中唯自證分既有二分。皆是妄心故。三性心皆許有執除佛已外並皆有執。何以得知。準多經論。第五地中斷於下乘般涅槃障求涅槃者既是善心。若其無執。何須說斷。八地已上除加行心。加行心善既說言除。故知有執。又復世親造緣起論許三性心皆與無明俱。故并有執。問。既除佛已外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答。有二種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下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云不知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問。既許無漏。復名為善。復有無明。答。簡餘重故。如有漏樂受亦名為苦。行苦攝故。如有漏善亦名不善。勝義不善故。故名為善及無漏者。亦簡重故。二云。雖通三性無漏心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說有(乃至)安慧等不許無漏心有執(云云)若難陀解。但於相分上假設我法。與護法解其異可知。釋下三句中。初句總舉能變識教。下之二句列能變名。此者即指識之所變也。唯者乃顯此三之外重無餘能變。三能變中。初異熟識。即第八識異熟之名。述記出於三釋。一變異而熟云云。二異時而熟云云。三異類而熟云云。評取第三。可尋。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量第八為我·我所故。三謂了別境識。即前六識。前六褒乃了別別境故。識名通上三能變。可知。了別有二。一細。二粗。細通諸識粗唯前六故。全無所濫。及言凡有二義。謂合集·相違。今即取相違以成五言句。而已不可勞作多釋矣○自下大文第二釋長行中。大分為二。初釋上三句。後釋下三句。初中亦二。一略釋頌。二廣破外執。初中自三今初釋第一句。 論曰世間法謂軌執。此中二段。初明我法假立。後釋我法二義。主宰謂諸有情計我·我所似常似一。法謂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釋第二句中二。初總釋。後別釋。今用初也。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二別釋中二。初明種種相。後明轉。初中亦二。初明我種種相。後明法。今初。 我種種相(至)一來等。此中。初明世間我種種相。後明聖教我種種相。我異名者。瑜伽八十三(十五紙)出八種。謂我·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補特迦羅·命者·生者。倫記二十二上二十四上·樞要上本·義燈一末云云。又大般若四百十一斷諸見品說十三種。金剛般若論上(九紙)有釋。如述記引。聖教所說我者。謂預流·一來·不還。阿羅漢。二十七賢聖·七住·十三住·四十二賢聖等是也。是乃於三乘聖法分位說於假者。是名聖教我。聖教所說三授·祠授等。是世間我而非聖教我。可知○三明法種種相。 半種種相(至)蘊處界等。此中亦二。初世間法。後聖教法。初中標出吠世史迦六句義以等所餘。後聖教法蘊·處·界等等言。等收五善巧·六善巧乃至十善巧。等經論所說諸法。可知○二明轉。 轉謂隨緣施設有異。言隨緣者。隨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問。世說我法殉已妄情施設。可知。聖說我法有何所益。答。瑜伽第六(十五紙)云。由四因故於諸中假說有我。一為令世間言說易。二為欲隨順諸世間故。三為欲斷除謂定無我諸怖畏故。四為宜說自他成就功德成就過失令起決定信解心故。顯揚第九亦同此說。可尋。○三釋第三句中二。初略釋識變。後廣分別。初中二。今初寄問徵起。 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二舉頌正答中二。初略釋總句。後別釋褒變。今初。 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所謂二種我法雖於真無。為依他二分似我似法顯現假說我·法。是故依他二分於我法為近所依。真如與依他為近所依。於我與法為疏遠依。可知○二別釋褒變中二。初釋識字。後釋變字。今乃初也。 識謂了別(至)定相應故。上明識變相·見分。心所亦能變相·見。故明識言攝心所。可知○二釋變字中二。初護法·安慧等義。二難陀·親勝等義。今初。 變謂識體(至)無所依故。識體轉似二分。依斯二分施設我·法。故我·法全依相·見起。然斯二分安慧·護法所立頗異。安慧計則計所執上立見·相分。依此二分施設我法故。除佛以還一切三性心皆有法執與無明相應云云。若護法計則自證分轉似相·見而生。然·三分皆依他性。凡愚執實有能·所取。是為遍計。是為我法。寂曰。護法之與安慧所立雖異會成一致。何者。護法所謂見·相乃依他離言實相而非實能·取·所取。故若就實二分則應言二分即計所執也。安慧論師就實有能所取以為二分。是遍計非有取似相似見依他離言二分以為自體分義用。不別立為二分耳。按諸論意自有二意。若其實有能取·所取則。是遍計所執情有理無猶虛空華。若其緣起示現似能·所取者·非有似有。猶鏡中像。此即依他離言實相。而此依他二分不離遍計二分。遍計二分不離依他二分。遍計之與依他非一非異不即不離。是故安慧·護法兩義並成互不相妨。但後代譚唯識者往往有將情謂二分以濫依他二分俾護法·安慧所計異如水火者。斯膚學之所致也。基疏以為。此一段之文含攝護法·安慧二師之義。但二分建立有異而已。具如彼疏明。應思○二難陀親勝等義。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此依攝論說唯二義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分等。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依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可知。二分·三分等諸師異解。如論第二(二十七紙)疏本明○第二廣分別中三·一以法喻明依他及計所執。三明·依皆假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初中二。初法。後喻。今初。 我法分別(至)實我實法。若護法·難陀等解則。我法分別熏習在於第六·第七二識。若安慧解則。我執同於護法。法執除第七餘七識緣有。無始時來我法分別熏習因緣力故諸識生時。似我似法。此似我法雖在內識似外境現。是名依他。諸有情類緣此執為實我實法。是名遍計所執。寂曰。述記·演秘於能執識釋諸識生云云。此釋恐不允當。言諸識生者。乃指由能執分別熏習力而所生之諸八識。有漏諸識非我則法無不我法也。慶思○二喻。 如患夢者(至)實有外境。述記云。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寂曰。此辨鑿矣。何者夢等虛妄乃聖教通說世所知。保對一宗一計令此參義而局狹。今乃就大道理以示法喻。薩婆多若在違拒則。更以理破焉。何畏之有矣。況夢境真實者。眾賢謬解夢境非無而設鑿說者已。非婆沙正義也乎。又述記云。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刺拏王夢見異事云云○二說遍·依皆假遮增減執中三。初明計所執我·法是假。二明識所變似我·法亦假。三明心境有無以遮增減執。今初。 愚夫所計(至)說之為假。愚夫所執實我·實法其無所有。猶如空華。但隨妄情計無為有。故說之為假。此即所謂無體隨情假○二明識變似我法亦是假。 內識所變(至)故說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是依他緣起是有。是非有似有如鏡中像。故名為假。諸聖教中依此依他離言法性施設我·法。是即所渭有體施設假。可知○三明心境有無以遮境減執。 外境隨情(至)增減二執。遍計依他雖同名假。有無體殊假義亦異。遍計我法情有體無於無計有。故名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必從因緣生非體都無。但此依他因緣生法非實我法似我法現。故名為假。乃說遍計所執實我實法體無如虛空華。以遮凡外執離心我·法實有增益。說內識所變似我·似法依他緣生體性非無。以遮惡取空輩撥識亦無損減二執教離處中理顯。是名唯識中道教。然依他圓成非無之際。性相二宗所立頗異。應廣討經論章疏而辨之○三依二諦攝彼二假。 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瑜伽論中說四俗一真瑜伽釋中敘四勝義。此論第九亦說四種勝義。世俗四種者。一者世間世俗(名有名無實諦)謂軍林瓶及我有情。二者道理世俗(名隨事差別諦)謂蘊·處·界等。三者證得世俗(名證得安立諦)謂四諦因果等。四者勝義世俗(名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用勝義四者。一者世間勝義(名體用顯現諦)謂蘊·處·界等。二者道理勝義(名因果差別諦)謂四諦因果等。三者證得勝義(名依門顯實諦)謂二空。四者勝義勝義(名廢詮談旨諦)謂一實真如。後三世俗與初三勝義法體是一。但約施設名義邊名為世俗。約聖智所證邊名為勝義。具如二諦章明。所謂遍計所執實我實法是隨情現無有實體。即是四世俗中第一世間世俗有名無諦所攝。全非勝義所收。所謂識所變依他二分是即第二道理世俗勝義之中第一世間勝義所攝。是故雖遍·依同名假諦攝不同假義亦別。然識分假·實諸師異解。護法論師以二解。判一謂。識三分俱實。二謂。自證分是實見·相分。是假下第十卷述記以此後義為護法別義。若難陀解。謂見分實相分假。此師意謂。依他通假實。雖相分是依他是見所變故名為假。非如見分真是識體是實。又解。相分從識變生。雖是依他非是從實種生之依他也。若作此解。相分非是因分。前解為正。蓋夫遍計我法凡所行境情有理無如繩上蛇。第一世俗彰乎可知。依他見·相是識義分似有無性故。謂之實有。即得。謂之假有亦得。故護法·難陀並作二解。但所憾則相宗教限未明如來藏緣起。故依圓實義尚未顯了。於假實分致模棱說之所職由。可察○自下大文第二。廣破外執顯前頌義。於中分二。一廣破外執成上三句。二有作是難(第二九丁)下略釋外難重淨上三句。初中有三。初總問略答。二別問別答。三別徵總結。今初。 云何應知(至)不可得故承上起問。其旨可知。答中總標我法離識不可得。略以酬問○二別問別答中二。初問答我。二問答法。初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二答中五。一敘三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初中二。初敘三。二別破三計。今初。 諸所執我(至)作事業故。初乃數論·勝論等計。第二則無漸外道等計。第三則獸主遍出等計○二別破三計中自三。今乃破初。 初旦非理我合故此中二。初破作受。後破作受及同異。初中亦二。初破數論。後又常遍下破勝論師。初總破。後別破。別破中。初破同破異中。初總破。後別破。別破中。初破同破異中。二科應知。寂曰。今此數勝計彷佛乎大乘法中建立如來藏。但彼計乃凡智行處未究理原。我教是聖智行處理致圓備耳。今此能破是大乖始門有思惟境。而將世間粗淺因量以為????。彼若有點慧惡許此破也。此破若成則。所謂如來藏體常周遍流轉五道隨處受苦樂之旨亦應為此量之所破也。然此論所說是一時立破之權。對法者之遊戲門。不可敢咎焉。但李唐已來遮外計中贅義鑿說如鬧叢林。使學者疲困心思於門之外事而無日攀其堂奧。唯識本末之妙義為此壅閼焉。否耶。所以自下異執對之文只提綱領不勞解釋。學者莫怪矣○二破中中亦非理(至)如童豎戲。廣百論二(云云)○三破後。 後亦非理非常一故○第二別敘三計兼破犢子部。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至)非即非離。此中初乃即蘊計。此計如瑜伽第六(五紙)六十五(三紙)雜集第一(三紙)顯揚第九(十紙)等出二十句。次乃離蘊計。即如數論·勝論·獸主等是也。是乃瑜伽所說四計之中之後三計也。問。如數論計我是思。思即行蘊。如何云離蘊。答。雖計我思彼不說思是行蘊。乃就彼計名為離蘊。如演秘明。瑜伽四計者。一即蘊。二異蘊住蘊中。三異蘊住離蘊法中。四異蘊非住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倫記十四下八上云云。後乃非即非離蘊計。如犢子部正量部等所立。宗輪論述記(三十七紙)云云○二破斥中三。一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蘊。今初。 初即蘊我(至)非覺性故。此中初總破即蘊。後又內諸色下別就五蘊破○二破離蘊。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此破僧佉等○三破俱非。 後但非我(至)實我不成。此破犢子等。宗論論疏(七十八紙)云。彼謂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謂實有我非有為·無為。然與蘊不即不離。佛說無我但無即蘊離蘊。如外道所計之我悉是皆無。非無不可說非即非離蘊我。已不可說。亦不可言形量大小等。乃至成佛此我常在依蘊處界假施設名云云。俱舍破我品及記疏廣述此計。此部建立五法藏如俱舍光記三十明。非即非離蘊即彼所謂不可說藏也。此不可說藏與如來藏旨趣相似。此破若成。所謂如來藏緣起亦應受此破。然則論所遮破一往破之立之道耳。不可於此穿解鑿說矣○自下第三總破上差別執我中四。今初有思慮無思慮破。 又諸所執(至)理俱不成○二有作用無作用破。 又諸所執二俱不成○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 又諸所執(至)沈淪生死。破意可解(至)教者如瑜倫記七上(十五紙)二十唯識疏下(二十四紙)等明。廣百論破我品云云○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 又諸我見(至)種種計度。此中初破計。後是故下出正義○第四解釋我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中二。一別解二執。二總解二執。初中二。今初標數列名。 然諸我執(至)二者分別○二正釋二執中二。一明俱生我。二釋分別我執。初中三。一釋俱生義。二正釋我執。三明斷位。今乃初也。 俱生我執(至)故名俱○二正明我執中二。初明第七識相應我執。後明第六識相應我執。今初。 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第七識緣境至下當知。第七識緣第八識執我·我所。與癡·慢·見·愛相應。除阿羅漢。辟支佛及大力菩薩所餘眾生任運一類恒時相續無有間斷。與第六識妄執而為根基。然此識見·相分是依他起。妄為我是計所執。雖是執計行相微細而不可知。相宗判此識緣境以為帶質通情本。同別種義古來異論(云云)寂曰七·八二識最極微細非未見諦者之所測知。故古對法中只提綱紀不規規乎名相之域。李唐以來學風大變往往以意量計度不可知境。忽視焉則似是精密。篤論焉則是名相墮也。種現同時。三法展轉。最極深細。唯佛所照。同別熏種孰敢體知焉。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示緣第八不親著。執為實我者謂不如境知妄執生也。述記○二明第六識想應我執。 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有間斷者。謂第六識相應我執者。五位無心位及善無覆無記心轉時而不現起故云有間斷。言識所變五取蘊者。五取蘊者。謂有漏蘊也。言識所變者第八識所變也。是乃揀別婆沙等所說心外五取蘊也。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是俱生我而非謂二十句等分別我執也。此五取蘊是第六所緣本質也。言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緣不稱境妄生我解。可知○三明斷位。 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此惑微細難斷非世道等所除。樞要云。疏解亦三。一世道不伏。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三缺道不除。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今第四若超越第三果人第六識執。於中五釋。一見道不能斷。超得果而亦不斷。要至金剛與第七識一時斷。二云超得果位別起道斷(乃至)三超得果時相見道後更不出觀別起勝道加行道等斷修道惑(云云)四超得果時從相見道即入修道無間解脫斷修惑得果不起加行(云云)五超得果後即一剎那真見道無間見修惑雙斷。雖先世道不伏我執由意樂勝入見道位伏一念俱斷。述記所解全同第五。寂曰。第五應正。前四鑿哉。問。世道伏欲惑。唯伏伴貪等不能伏我見。如何入見道時得斷我見耶。答。此我見與餘惑俱生相資成力。先伏伴惑我見失力。所以於見道中與伴俱斷。可知。勝生空觀者。簡有漏道及遊觀無漏。俱生我見伏滅分齊以圖略示。餘文可解○第二明分別我執(至)中亦分三。一釋分別義。二正釋我執。三明斷位。今初。 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二正釋我執。 唯在第六執(至)為實我。問。前俱生我中云於蘊相若總若別等。今分別我執不說總別耶。答。樞要有二解。一此我無總。二十句等論說為別。未見說總之文。二謂。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為勝寂曰。應思○三明斷位。 此二我執即能除滅。此執入見道位頓斷。了義燈中以四解辨初字。一見修對。二真相對。三四道對。四無間解脫對(云云)寂曰。四對雖各有理。論旨唯在見修對。可知○第二總釋二執。 如是所說(至)五取蘊起。此中二段。初解所依有無。後解蘊我有無。初中第七我執及第六俱生我執定有本質。分別起中緣即蘊我。本質定有。若緣離蘊我。本質則無。影像相則一切定有。解深密經云。善男子。此中無有少法能見少法。然此心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云云)後明蘊我有無中。文旨明暢。可解。寂曰。雖曰遍計非有依圓是有。所謂依他是如幻有。所謂圓實離有離無。三性有無總一第一義空不可以情謂執蘊有無矣。○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中。分為三段。今乃第一段也。 實我若無(至)非於我宗。此中五節。初外難。次所執實我下論主反質。次若謂我用下牒救破。次用不下顯非所以。後然諸下敘正義。婆沙十一六論憶持等由敘八論者。犢子部說出俱舍破我品。光記三十(二十六紙云云)今大乘唯識所說理教究竟傑然眾說。餘如述記明○第二段。 若無實我(至)於理無違。此中三節。初敘外難。次所執實我下論主反後然諸下敘正義。心心所因緣力等者。述記出三解。一謂以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為心心所因緣。二謂即第八識心心所自體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並與第八亦能受果。三謂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云云)了義燈二本敘諸宗異計。正量·本經部·賢冑·密林山並同犢子○第三段。 我若實無妄執為我。此中四節。初敘外難。二所執下反難三然有情下敘正義四由此下總結。上來破我執訖○自下大文第二破執實法中五。一外道小乘略共問。二略答法體無。三外小別同別破。四合破外小所能取無。五明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今初。 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二略答法體無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三外小別問破中分二。初破外道。後破餘乘。初中二。初問後破。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方○二破中二。初別破十三大外道計。二總束九十六種為四句破。初中合十三計為六科破。今初破數論師。於中三。一敘計。二破執。三結非。今乃初也。 且數論者。現量所得。數論者。因明疏云。僧佉奢薩怛羅。此云數論。謂以智數數度諸法。從數起論。論能生數。復名數論。了義燈云。言數論者。本即應卻比羅仙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部。雨外道者。即一部主。金七十論或雨眾中別人所造。何以故。準天親傳說(云云)或人云。卻比羅仙作金七十論留身為石。有云。涅槃經云。上古有仙名闍提首那。此仙造論名三彌叉。此云觀察。廣明二十五諦(云云)疏云。闍提首那宗迦毘羅。故玄談云。本源疏云。本源即迦毘羅造金七十論。即自在黑造長行。即世親菩薩解釋。述記廣明數論及金七十論緣起略辨二十五諦(云云)具則應討金七十論也○二破執中三。一總非。二徵問。三別破。今初。 彼執非理○三徵問。 所以者何○三別破中三。一總破所成二十三諦。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三合破能所成諸諦。今初。 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此中以二量。初量破中間二十三諦慶是假非實非現量所得。第二量乃破大等若是實有應非三合。述記為三量釋者恐非論旨。假義如論第八(三十八紙)明○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薩埵等三(云云)三合成一。述記為八量解釋可見○第三合破能所依二十四諦。 又三是別(至)便為大失。此中五節。一難其總別。二此三變下變時如本破。三若三和合下相體隨相失破。四不可說下總別相例破。五若謂三體下各有三體破。此第五中復有五節可知○三總結彼非。 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第二破勝論中。分為三。一敘示。二破執。三結非。今初。 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勝論師者。成劫之末人壽無量。人仙人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或云獯狐子。鵂鶹之異名也。梵云羯拏僕此云食米齊。此仙身形醜陋。失為夜遊驚傷妊婦拾收場碾碎米而食之。因以名焉。亦名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嗢露迦仙為五頂說六句義。謂實·德·業·大有·同異·和合。後其苗裔名戰達羅。此云慧月。立十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述記開三科辨。可尋。此文之中。初敘實有。後敘現量得。初中言多實有者。若望六句則揀軍林等云多實有。若望十句則九句是實有。第十是無。故云多實有。述記云今言多者顯非一法等者鑿矣。敘現量得中九句。實有之中五是現量。四是非現量。故云多現量得。廣百論及今論並破六句。十句應準知。六句·十句相攝。可知。 ○第二破執中三。一總非。二反徵。三別破。今初。 彼執非理○二反徵。 所以者何○三別破中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別破大有等三。五總結破諸句義。初中二。一破常。二破無常。初中二。初破生果。 諸句義(至)中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 若不生果(至)如菟角等○二破無常諸句。 諸無常者(至)有實自性。此中初難有質礙。後難無質礙。可解○二別破實德中二。今初。 又彼所執(至)準此應責○二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 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三又總諸句。 又彼所執(至)如空華等○四別破大有等性中有三。一破大有。二破同異。三破和合今初。 彼所執有(至)唯妄計度○二破同異性。 又彼所(至)執唯假施設○三破和合。 又彼所(至)執亦非實有○五總結破六句。 然彼實等(至)如實智等○三結非。 故勝論者妄所施設○自下第三破大自在天計中二。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大自在天者。智論二云。大自在八臂三眼騎白牛。韋紐天四臂捉貝持輪騎金翅鳥。鳩摩羅天擎雞持鈴捉赤幡乘孔雀。入大乘論下云。摩醯首羅名字雖同而人非一。有淨居摩醯首羅有毘舍遮摩醯首羅(云云)瑜伽倫記二十云。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有外道計為以為作者。彼計大自在天有三身。一法身遍於虛空。二應身唯在彼天。三化身隨六道起等。又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蟲。風是氣。炎是暖。罪福是業也。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自在天常一切物者涅槃因。又三藏傳說塗灰外道計大自在天出過三界具三身(云云)○二破執中。總非·反徵·別破。 彼執非理(至)因常有故○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 餘執有一(至)皆同此破據廣百論。大梵計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從於蓮華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有命無命物。梵天口生波羅門梵天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腳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出野禽蓋人中豬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各涅槃。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昧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水火。時大安荼生如雞子。周匝金色。時熟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物故沒。彼處名涅槃。言自然者。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論中說。如中棘荊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水。水即凍凌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言我者。謂以我為諸法本。與上虛空粗同。如上七外道所計雖所執異並皆應準於前計而例破也○自下第五破聲論師中二。初敘計。二破執。初中亦一。初敘婆羅門明施計。後敘二聲論師計。今初。 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梵云韋陀論(新云吠陀)此云明論。明諸法實事故云明。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是梵主。誦者而本性者(云云)○二敘二聲論師。 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聲論師中總有二種。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從皆所顯云云。傳此二計各有四類具如因明疏明○二破執。 彼俱非理(至)待眾緣故。此中二段初破婆羅門計。後餘聲下破聲生聲顯二論師○自下第六破順世外道計。於中有二。初敘計。二破執。 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廣百論第二云。復次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內外諸法(云云)唯識釋家判順世計而有三解。一云。彼計心心所法別有礙清淨四大所造故。心心所亦向無礙。二云。除心法外餘根塵等四大生(云云)三云。極微無判別所生法有礙無礙耶。邪宗妄計不足責也(云云)寂曰。準廣百論初解應正。第三解非。順世乃大外道。所計深邃豈如所破乎。彼計四大實色能生粗色。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云云)二十唯識述記下(二紙云云)○十破執中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今初。 彼亦非理(至)極微常住。三量可知○二破所生果中二。一難所生果不越因量。二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今乃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 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二唯破勝論師轉計。 若謂果色(至)處無別故○三合破勝論·順世。 若謂果色(至)色根所取○四合破救義 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第二破所生果是實有。 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第三合破父母及子。 又果與因(至)虛妄計度○上來別破十三大外道竟。 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二別中有四。今初破數論部黨。 一執有法(至)青黃等異○二破勝論等計。 二執有法(至)非眼等境○三破無慚外道。 三執有法(至)理定不成無慚外道。乃指尼乾子。亦名離繫子。裸形醜陋貶云無慚○四破邪命外道。 四執有法(至)勿謬許之。阿時縛迦。舊云若提。此云正命。佛徒貶之云邪命。上來四計即敘有無俱非。一切未見諦者以情四句。則四句皆為妄執。若能證其如悟心說之。則並成悉檀。從來所破大外道多是天仙得定者。所說並皆所計深邃。而非必以如上因量其破可成。但彼諸外道雖得四禪八定未至見諦跡證入真如實際故。百計千慮不離妄識。故悉為我教所破。可知○自下大文第二別彼小乘。於中有三。一總問。二略答。三廣破。今初。 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離識者猶如云心外。乃以此言簡識所變○二略答。 彼所執色理非有故○三廣破中三。一破色。二破不相應。三破無為。初中三。二總敘色類差別。 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有對色者。即十色界。無對色者。謂無表法處所攝色。所謂有對色有三種別。婆沙百二十八說三有對。一障有對。謂十色處。二境界有對。謂五色。根及心·心所。三所緣有對。謂心·心所。又七十六亦出此說俱舍論第二初明三有對。記·疏等異解紛紜。俱舍論要解廣明○二別牒破中二。一破有對二破無對三雙破表無表。初中二。初破諸部有對。後重釋成有對不成。初中三。一破能成極微不成。二破所成眼等有對不成。三申正義。初中二。初總非。 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此破乃對薩婆多部。色法假實諸部異計。若薩婆多。則能所造並是實有。若經部師。則十處極微是實所造粗色是假。若大眾部一說部等。則粗細俱假。若大乘。則世俗諦粗色是識頓變是實極微是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聚色故。今所破若對經部等。是或有相符或有隨一不成。可知(云云)○二別破中二。一破有礙。無礙。二破有方分·無方分。分乃初也。 謂諸極微(云云)成瓶衣等。此中初破極微有礙。後破極微無礙。文旨明暢。可解不可勞揀所對部計○二破有方分無方分中二。今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云云)便非有。此方分·無方分凡有三計。一有計實極微有方分。二有師計實極微無方分。三大乘極微亦有方分亦無方分。大乘假色中無極微故云無方分。以慧折色至極微說有方分。破意可解○二破無方分中敘五難今初無方分應無光影難。 若無方分(云云)定有方分。婆沙論百三十二有四說。以辨極微。俱舍論第二(十八紙)引之評取第四大德說(云云)破意可解○二無方分見觸無差難。 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三極微一應成六分難。 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彼計無方分。今以理逼令有方分。若有方分必有中表。若有中表則一極微必有六方分○四極微無中表微聚異難。 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若無中表如非色法。微聚糅住阿拏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故不可成聚色。二十唯識述記下○五粗色應無障隔難。 執有對色(至)實有不成。上來以極微有方分。無方分俱不可得情見耳。不可強拘文相而論旨非也。寂曰。極微甚深非情謂境。若能了此則自入法無我。入法無我則唯識理顯。何者極微自體離有離無。若是有則必應有六方中間。有六方中間則應更分析。若是無則如龜毛兔角。應不成根等也。當知一切色法唯識頓變非極微也必矣。所責五難歸宿住此。可察○自下第二釋成有對不成。二初問後答。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二答中三。一申正義。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三別破外處不成。今初。 雖非無色(至)為所依緣。文旨明暢或可解○二別破眼等內處不成。 然眼等色(至)生眼等識。外道及小乘諸部並明根體異義紛紜。如述記及法苑五根章明。今大乘則五根是識相分是識功能非極微成。五根章云。唯識第四略有二說。一難陀師等說。唯是種子無別現行淨色五根。此四義。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五塵種子。三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難陀師義。四護法論師假為救言。取感五識增上業種名為五根。正義則言。別有現行淨色為其五根。了義燈二未云。大乘出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唯說種子說為五根。二安慧師即以遍計所起相分為五根體。以能所取虛妄起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論第四。三護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有二說。一唯現。二通現·種。具如章·疏中明。可尋○三別破外處不成中三。一標識變定所緣緣義。二正破執。三正歸正義。今初。 此眼等識(至)此所緣緣。外五塵者。是亦本識相分離識無識體。五識所緣以本識所變五塵為本質。各變相分為所緣緣。由遍計妄熏習力意識生時謂為心外境。具如下說○二正破執中四。今初破正量部。 非但能生(至)識所緣緣○二破經部。 眼等五識(至)生五識故○三破本薩婆多。 非渚極微(至)非五識境○四破眾賢論師· 右執色等(至)真實極微五難可知。從來由述記所判對破四計以豫思之。此破非必對破四計。但是隨義所復責徵而已。應思○三結歸正義。 由此定知(至)是色邊際。此中三段。初顯識變所緣緣義。二然識變下二明識頓變非積小義。三為執粗色下明極微非有實義。初中先明識變。後明具所緣緣義。瑜伽七十二云。復有餘二相。一本性像相。二影像相。云何本性相。謂無分別所生及相所生共所成相。云何影像相。謂遍計所起勝解所現。非住本性。倫記十九上云。西方判此二相有二家。一云。本性相乃依地離方實相。影像相乃遍計所起即法執分別。一云。遍計是分別異名。非謂所執。即以二相辨質·影。本性相即本識名言熏習力所變。是即本質。影像相即七轉識識上所現相分。餘文可解。次顯識頓變中。瑜伽第三初云。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不生諸大。已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乃至復次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云云)又十六(十二紙)顯聲揚五(七紙)十七(十一紙)十八(五紙)並明志緣境依附本識隨緣頓現。可尋。演秘云。問。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答。傳有兩釋。一云。瓶盆是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說為假。今說所緣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云云)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說為瓶等。故名為假。後說為勝(云云)問。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為緣實答。西方有二釋。一云。五識唯緣實。現量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知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約別根境相對。長等是法處收。唯意緣故。今言隨大小者。眼識隨其顯色大小頓變而無大小解。意識緣之作大小相。如色處爾。乃至觸處亦應準知。二云。五識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云云)述記出此二解評取前解。對法鈔一未敘三說。評取前二破斥後說其旨相似可見。後明極微非實中瑜伽第三云。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拆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又五十四(十一紙)明由五緣故佛說極微。具如法苑極微章明極微是假是名極略色。法處所攝意趣深玄。可察○第三申正義。 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此一文結上內根外境皆識所變非心外色以示正義。可知。上來破有對色竟○自下第三破無對色。 餘無對色(至)真實色法。二量可知○自下第三雙破表·無表。初問。後破。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二破中二。今初總非。 此非實有○二別破中。二初正破外計後遮外難。初中二初反徵。後正破。今初。 所以者何○二正破中二。一破表。二破無表。初中二。先破身。後破語。初中亦二。初破外計。後申正義。初中三。一總問諸部。二別破諸部。三結。今初。 且身表色以何為性○二別破諸部中三。一破薩婆多。二破正量部。三破譬喻者。今初。 若方是形(至)不可得故。俱舍論十三(二紙)敘有部以形色為身表破斥(云云)光記十三(四紙云云)長等極微等者遮轉救。如述記辨○二破正量部。 若言是動(至)應非滅故。俱舍論十二(二紙云云)經部破正量部動為身表。大旨同今。正量部計具如光記明。不待因等者。異計紛紜。今以圖旌焉。 此中初明有為法剎那滅無動義。以斥動為身表。後明滅不待因。以遮彼計薪等滅而待客因。主因即生異滅。非今所明。可知○三破譬喻者。 若言有色(至)類觸應知。成業論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必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法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是色處所攝(云云)經部凡有三種。一根本經部即鳩摩羅多造結鬘論。廣說譬喻故名譬喻師。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三但言經部。今所對破即根本經部也。成業論云。云何此法能令自身轉趣餘方別異而起。若言由心差別所生風界。即應如是風界其性是動足能為彼異法生因。何乃離風執有動法又觸下轉破。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非顯香味下明顯香等並皆非身表。量云。汝表色亦非是顯及香味。無表示故。如觸。述記以二解會釋香積世界之香等。可見○三結。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第二申正義。 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述記云。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者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云云)寂曰。識變亦是大乘不共之妙旨。非諸部聲聞乘教之所明也。所以諸部雖各立理。並皆為大乘之所破。是乃由未明一切唯識之猷也。應知○自下第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至)於理無違。此中初破外執。後然因心下述正義。破意可知。婆沙百二十六·俱舍十三初廣明語業。可尋。問。婆沙第十五云。佛一剎那心能起一語。一剎那語能說一字。聲聞·獨覺一剎心能起一語。一剎那語不能說一字今何言一剎那聲無詮表耶。答。述記釋云。設汝說佛一剎那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粗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云云)述正義中。識變之言通簡外計。可知○自下第二破無表二。初破外執。後述正義。今初。 表既實無表寧實。此破薩婆多等計實有表無表色。婆沙百十二·百三十二·百三十三廣明無表大種造實有。可尋○二述正義中二。一總明。二別釋。今初。 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思通定散無表。願局散無表。善謂定道及別解脫戒。惡謂不律儀無表若處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當知依思願善惡分限或種或現相續制止功能假名無表○二別釋中二。一明散無表。後明定無表。今初。 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了義燈云。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有多念。依何念立。答。於初剎那正發身語之思或俱時發或前後起。俱時同一種。前後各別種。皆於初上立。第二剎那已去非因等起。但名剎那等起。非根本故(云云)勝身語等者簡中下思。依思·願·善·惡分限熏成種子未捨。以來剎那剎那運運倍增。若依難陀等師。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假立無表。若依護月等師。唯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增。若依護法師新舊合用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演秘以五解辨。一云體增。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云云)二云。由發戒思合新體增本有用增。依體增立。三云。新舊悉體增長。依二增立。四云。新種用增其體不增。本有體用皆悉不增五云。本亦用增而體不增。慈恩疏主處處評取用增。具如表無表章明○二明定無表。 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此中兼明定道二戒。定道二戒是隨心轉故。於現行思制身口惡不起義門假立無表○第二遮外難。 世尊經中(至)說為業道。此中初難可知。後答中。初出體。後釋名。初中三。思者出于瑜伽五十三大乘成業論及俱舍論第十三。經部大乘並依此三以判思業思已業。何等為三。謂一審慮思。將起身語先審慮故。二決定思。將欲作故起決定心。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動作於事。前二是意業亦名思業。後一正發身語。思名身語業。依身語門轉故。假名身語業。非身語即業體。五十三云。不語思名身語業。依身語門轉故。假名身語業。非身語即業體。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問。大乘立意表業。亦可意業立無表耶。答。法苑表無表章出於三說。初說。謂意表亦發無表。而唯善性非染無記。又聲聞得戒唯發身語無表不發意三支無表。菩薩利根其發十支無表(云云)第二說。謂善惡二思極重皆發無表。貪·瞋·邪見三業道亦能發無表第三說。謂意有表業。聖所說未說意有無表。非增猛故。不發無表(乃至)於此三說第三為正。述記亦取不發義。要集云。三藏意於意思立表無表。法苑二說。一云。發無表。一云。不發。後說為正。三藏意者存前解。淄洲斥此會釋(云云)寂曰。慈恩疏主以不發為正者。且約通三乘門判之。若依大乘不共意則不必然也。所以知者。法苑釋名中云身·語·意三無表。又支多少門中云既許意有無表。又四大造性門云大乘唯意表業發殺生無表。又問答中答意無表乃作二解。一云。善中有無表。二云。惡亦有無表。於此二解不評是非。由是觀之若據大乘隨自意門。則基師亦以意有無表為正乎。大乘判三業之中。意業最勝。身·語既發無表。意業何有不發無表也。但意表·無表不可立色名而已。具如義林纂註辨。十業道義如婆沙百十二俱舍論十七初明○第三總結非。由此應知變似色生。此結非申正義。上來破色竟。 成唯識論略疏第一(并懸譯) _ 成唯識論略疏第二(論本第一)    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第二破不相應中二。一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三非二卻詰。三量斥。今乃初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二卻詰。 所以者何○三量斥二。今初舉體相及作用而不是以顯是假立非實有。 得非得等(至)分位假立○二舉蘊所攝而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以證是假非實。此定非異(至)非實有體。畢竟無者。五種無之隨一也。瑜伽十六(五紙)云。何等名為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無。五畢竟無。乃至畢竟無者。石女兒等○自下第二別破異計中三。一破本薩婆多等。二破大眾部等。三例破成實師及正量部等。初中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初中有四。一問外人說有由。二外人引經證有。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不相應名義出於俱舍論第四(十三紙)光記(四十六紙)等。彼計不相應行有十四而有實體。故今乃舉十四對破。若依大乘。色心分位假立不相應法。非異色心別有實體。數亦無定。瑜伽五十二·五十三及雜集說有二十三。第三及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論說有二十四。今論及五蘊論等說十四法。其說十四者隨轉小乘或對破小計故耳。今乃欲破實有。先徵彼說實有之由○二外人引經證實有。 契經說故(至)顯得非得。俱舍四云。何緣知有別物名得。契經說故。聖者於彼十無學法以生以得以成就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說十無學支。出於婆沙九十四(八紙)雜集十(十紙)等明○三以教理難中二。今初總非。 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二申難中二。初難得。後例破非得。初中亦二。初就教難。二以理徵。今初。 亦說輪王(至)善種等故。此中初舉輪王成就寶七反徵。經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可成就他身非情。汝若言雖他身非情可成就由於實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汝計善惡法有得亦應如彼寶假說成就。汝若言寶現在有故應由自在假說成就。所謂善惡等法非必現有而說得成就故其得應有實體。是亦不然。離現寶法非吾所許。何以故。以善惡等種現在有故。於三世法假說成就。設無為法能得無漏智現在有故說得成就。應知○第二以理徵二。今初總問彼。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二別難中。一難能起。二難不失因。今初。 若言能起(至)得便無用。此一段文自有六難。初以無為難。二一切非情下以非情應不起難。三未得下以未已得失法應永不生難。未得法者。如欲界有情於上二界法。已失法者。如離欲者於欲繫法。四若俱生下以生相無用難。五又具下以具得者應三性法一時頓現難。六若待下難意可知。此一段難全依瑜伽五十二(九紙)之意。俱舍論第四(十四紙)經部難有部之旨粗同此意。可尋○二難不失因。 若得於法俱為無用。此破正理救。正理十二以得為不失因。破意謂所得法不離有情應假立得不可別實有得為不失因也。大乘則於一切色心隨屬於已假立為得故。設他身非情上亦有自在隨屬義則得名得等。應知○第二例破非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第四申成正義中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今乃初也。 然依有情(至)現行成就。瑜伽五十二(九紙)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演祕云。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為增盛。或種有生果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為得。三種成就者。瑜伽五十二(九紙云云)。 五十六初(云云)雜集五亦明三成就。而種子成就與瑜伽稍異。今以圖彰焉。 寂曰。五十二所說粗同於俱舍所出經部義。蓋斯隨轉理門之說。而雜集第五細判體用。究理之說耳。應思。述記於是廣辨得·非得差別。可尋○第二明非得中二。初明非得。後因明異生性。今初。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二因明異生性。 此類雖多(至)未成就故。今乃依五十二之文。又五十六云。問依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幾種。答。依不生起一切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三種。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顯揚論一(十五紙)云。異生性者。此有二種。一愚夫異生性二無聞異生性。愚夫異生性者。謂無始世來有情身中愚夫之性。無聞異生性者。如來法外諸邪道法。雜集二(三紙)云。異生性者。謂於聖法中得假立異生性(文)婆沙論四十五廣明異生法·異生性。俱舍論第四(云云)婆沙·俱舍等。有部判性為無覆無記。大乘則述記云性唯染污。了義燈二末云。大乘通三。不善·有覆及以無覆(云云)若依犢子部。欲界見所斷十煩惱以為體性。有部計別有體性。唯是無記通三界繫不相應。經部計不立有別體性。但於曾未生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假立名異生性。大乘則雖立不相應非異色心別有體性。但於見斷二障種子未永斷位假立異生性。問。其得聖法為在何位耶。答。演祕云。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為異生。若獲少分即名聖者。故俱舍論第四(云云)二云。與有部義異。二乘回心未至初地。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乃至詳曰。今取後釋(云云)寂曰。瑜伽論說三乘法。若於聲聞地而判之。應準同婆沙第如前說判。若依菩薩地而論之。應依後說。可考○自一第二明眾同分中三。一問。二答。三破。今乃初二。 復如何知乃至廣說○三破中二。今初略破。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二廣斥中。初敘三難。二述正義。今乃初也。 若同智言有實同分。此中三難。初內外相同難。同智言者。如婆沙二十七俱舍論第五初明。俱舍論要解第四廣辨之。今不復出。次又於同分下第二能所無差難。俱舍五(二紙)光記五(六紙云云)後若謂下第二宿因成同難。可解○二申正義。 然依有情假立同分。瑜伽五十二雜集論二說。同分假立(云云)可尋○第三破命根中三。一問。二外答。三破。今乃初二復如何知說名為壽○三破三。初總非。二以三難徵。三申正義(寂曰。述記分科甚違論旨。故今改科)今初此經不(至)不成。○二以三難破今初離識無別難。 又先已成無別命根○二如受非根難。 又若命根非實命根○三假設他問破。 若爾如何有實命根。此中三問三答。初以三法徵以四正斷答。謂四正斷於一精進立。三法亦爾。於一阿賴耶識一斯運持相續分齊假立命根。述記云。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所得名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次住無心下外人以無心位壽暖應無詰。豈不下引經證識恒有。後既爾如何下外人復徵。識恒有何名無心位。彼滅下論主示。轉識滅故名無心位。非謂阿賴耶識亦無。言後當說者。指下第三卷。此識下顯賴耶是界趣生體以遮外執○三申正義。 然依親生假立命根。了義燈二末云。命根述正大乘諸教有六不同。一唯說第八識種。如此論是也。二通說現。瑜伽決擇云。八根種現定成命根在中。三唯內六處。顯揚第一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持決定性。四通五蘊。集論第一雜集釋云。四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等。五依總相說。瑜伽五十二說。如何命根。謂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持限量勢分說名為壽。六依異熟說。五十冰相宗諸師率以第一為正。寂曰。諸說並有道理不可偏取焉○第四破無心定及無想果中四。一問外。二外答。三難斥四述正義。今乃初二。 復如何知令不現起○三難斥中初二。初厭色齊心難。二假遮非實難。今初。 若無心位此云何然。文旨明暢可解。演祕設多義解釋○二假遮非實難。 又遮礙心假亦能遮○四申正義。 謂修定時亦非實有。此中三段。初明二無心定。次明地想果。後結非實有。二定義出於瑜伽五十三五十六初·倫記十五下·顯揚第一雜集論第二初。今論第七論疏。至下當辨。次無想定前下明無想果。婆沙百十八出五說。評家所說。謂無想異熟是無想定所感。一切色根及命根眾同分是業所感。餘蘊乃俱感。俱舍論同於評家說如俱舍要解四辨。述記七本敘三解。二本以於二解。略纂以一解釋舉泰師解破斥今作圖敘之。 後故此三法下結非實有○第五破實有四相中四。初問外人。二外引經證。三破執。四述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有實自性。樞要上末云。上座部立二相。化地部立三相。一剎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有相。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剎那剎那生滅敘有部·經部計。有部所立出於婆沙第三十八·俱舍論第五有部·經部對辨可見。大乘四相如瑜伽五十二八十一初等明。可尋○二外人引經證。契經說故乃至廣說。婆沙三十九初·俱舍第五出之。經部對破大乘所立具如五十二明。倫記一下(三十七紙)十一下(三紙云云)○三破執中有二。一總非。二別破。今初。 此經不說為證不成○二別破中七。一六轉無差難七有無乖角難。今初。 非第六聲即色心故。第六轉聲。謂屬聲也。如契說三有為之有為相。而有之言則雖是第六轉非第六轉必有別體。猶曰色心之體。豈可離色心而別有體。今亦應爾。有為法體生住異滅。即三有為相非色心外別有三相○二能所不異難。 非能相體異地等故。俱舍論第五有此難○三二相應齊難。 若有為相應異所相。婆沙三十九云。問。如有為法有有為相。無為亦有無為相耶。設爾何失。若有者云何無為名非聚法。若無者品類足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不生不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為法。答。應作是說。諸無為法無無為相。問。若爾品類足說當云何通。答。翻對有為故作是說。謂有為法有生住滅。無為異彼說不生等。非謂別有不生等相演祕作二解寂曰。初解不允。經論之中雖說無為之相。是即以相之言形容非相。惡有假相也。有為諸法有遷流相。應立假相。無為法是不生不滅。何可立相也。然不生不滅之言約教有別。若依相宗。則或約性說不生不滅或約無起盡或約遣執著。若依性宗。則說有為法當體即不生不滅。可知○四四相齊與難。 又生等相用不應俱。此中有三子段。初例體應俱難。二若相違下例用相違難。三又住異滅下新義乖古難。婆沙三十九有二說。一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乃至二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光記云。前家約用。後家約同時具有三體。各據一義。然無評家剎那分齊如極微有方分·無方分兩不可得。前後有過。同時叵成。異婆沙中所說二義叵以情圖。只是使學者生智之糧耳。其實則非是未見諦者之所測知也。若以情謂而計度者。纔有所說則並墮四句。胡成正理也。應思。次若相違下即難婆沙後義。後又住異下破正理言十住等三相體用俱同時。正理者十三(二十五紙云云)○第五段有三難。一如體本有難。二因非本有難。三生等無能難。 能相所相(至)便為無用。述記之中往復折徵解第二難。可見○第六例同無為難。 所相恒有(至)不可得故。了義燈三云。問。此破與前理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為別立能相例破有為不令別立。今以有為體恒有說生等合例破無為體恒有應生等合。故二文別○七有無乖角難。 又去來世(至)進退非理。此中有四子段。一定世有無難。二生名為有下生滅非依難。初難生在未來。後難說滅在現在。三滅若下滅生相翻難。四又滅違住下違同順異難。後故彼所執等者總結非○第四述正義中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今初。 然有為法(至)轉變名異。有部所計生相在未來。住異滅在現在。具如婆沙十八·四十六等明。難意可知。若大乘所立。則生住異三在於現在。滅即滅無。在於未來。然表此有後無故。於一剎那假立四相。具如瑜四十六等明。一期四相如瑜伽八十八顯揚十四等說。可尋○二總結相假。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第六破名·句·文身中四。初問外。二外引教答。三廣破。四述正義。今乃初二。 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二外引教答。 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三廣破二。今初總非。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二別破中五。一如色非詮難五徵機調難。今初。 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二名等無用難。 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三聲色無差難。 若謂聲上(至)別有實體。了義燈中假設外問解釋大小旨異。可尋○四例聲生語詮難。 若謂聲上唯語能詮。此中四段。初例弦管等難名·句·文實有。次又誰等者。示弦管等非必不能詮。次聲若能下列顯一切音聲皆應有詮用斥離語別有名·句·文。後若唯下結非離語聲別有名等。義燈·演祕有辨。可見○五徵詰調斥。 何理定知(至)天愛非餘。此中初外問。次反詰。後調斥。天愛者。調弄之語。如述記樞要上末(二十五紙)俱舍光記四(二十三紙)明○四申正義中四。一顯假差別。二顯三用殊。三明不即離。四會相違。今初。 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此乃總依一切有情假立名·句·文。若夫佛及自在位菩薩。則一剎那聲說無量陀羅尼名句。非性相之所定判也○二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至)為三所依。名句文義如俱舍論第五·瑜伽論第十三·第五十二·倫記五上·十三下·二十一下·雜集第二·註林總料簡章及纂廩明。自共相義出於入楞伽三佛地論六唯識述記三末(二十三紙)九本(二十七紙)十本(五十五紙)倫記一上(二十九紙)六下十一下等明。自性差別與自相·共相其致相似義門稍異。可知。然因明家所謂自性差別其旨大殊。不可一混矣。若性相門辨其二相。如色是自性色上常·無常我·無我等是差別。又於色上如一青是自性青有種種青即是差別。又於色上如一青是自性青有種種青即是差別。然實自性非名所詮。今言名詮自性詮共相自性。言共相自性者即共相之體也。且如言火召共相火體以遮非炎耳。然名詮共相。尚是施設安立門。其實則一切法自相及共相並是離言法性。非假智言詮之境。但以名召體生他假智而已。非名等能詮法體也。寂曰。如五根五塵唯心心所上現智證非比智之所能實知。但於施設語言門於唯召其自體不得別義上云名詮自性。非詮言稱共相之體也。然自共相別義不一準。若通途則色等極微心法體不與他共名自相。空無我等該通諸法者為共相。因明集量論所說與此稍異。不問一切自相·共相。現智所證即名自相。一一假智言詮所及分別散心比量智境是名共相。佛地論第六說。妙觀察智緣諸法自共相以諸法一一自體為自相。是如小輪圍山真如遍一切法如大輪圍山。是名共相。自共相是致幽深。可察。然則若約現智所照論焉。則名等不能詮一切法自共相實體。若約比量智境及非量妄計。則名詮自性全無所妨。述記明不立頌由。此義如俱舍光記五(五十八紙)辨。可尋○三明不即離。 此三離聲(至)亦名有異。名·句·文乃聲上屈曲差別故。與聲假實不同。不即不離。可解。法詞二無礙等者。法無礙解緣名·句·文。詞無礙解緣聲為境。四無礙解如婆沙百八(九紙)十瑜伽四十五(二紙)顯揚四(六紙)十地論二(十六紙)大乘義章十一等明。聲與名等蘊處界所攝各異。可解○四會相違。 且依此土(至)假立三故。六塵說法出於無垢稱經第五·楞伽魏譯四(二紙)唐譯三等○二破大眾部等。 有執隨眠(至)非不相應。宗輪述記(六十一紙)論云。隨眠非心非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疏(八十一紙云云)彼亦下破意可知○三例破正量部等。 執別有餘(至)皆應遮上。正量部計不失法如券。此即以諸業引果功能立不失法。彼以此為不相應法。成業論(云云)成實論家以無表業為不相應。正理論師以和合性為不相應等並應例破。從來諸計未說一切法唯識而色心分位假立不相應故並受此破。非敢向其所立諍競是非也○自下大文第三破無為法中三。一破外計。二顯正理。三總結非。初中亦二。初總非。次別破。初中亦三。一總非無實。二顯法定無。三為量遮破。今初。 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二顯法定無。 且定有法(至)無為有定。此三初乃現量所得。謂五識緣五塵及他心智境等。第二乃非量心之境。第三是比量智境也。今此無為法是現·比·非量所不攝故。應非離色心等別有實體也○三為量遮破。 然諸無為(至)實無為性。演祕云。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云。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由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闕而證得故○第二別破中三。一破薩婆多。二例破餘部。三總破無為無因果。今初。 又虛空等(至)非遍容受。三無為一多等義如俱舍界品初引婆沙明。婆沙第十明虛空體一。同三十二(六紙)明擇滅非擇滅體多(云云)寂曰。婆沙所說是教限分齊。未明法空及如來藏心故。故作斯未了說耳。不可妄以情謂而是非矣○二例破餘部。 餘部所執(至)準前應破○三總破無為無因果。 又諸無為(至)異心等有。舊俱舍論云無為非因果。新云無為無因果。具如俱舍論第六(十四紙)疏記明也○第二申正義中二。一依識變假施設。二依法性假施設。今乃初也。 然契經說(至)假說為常。聞他說有虛空等。隨名起分別心緣虛空等相。有漏位唯第六意識緣。入地已去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緣佛所說空等變似空等相。是通第六·第七二識緣至於佛果。三智所緣或除成事或通八識。智遍緣故。下論云。無為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遇夫認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心等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地顛倒故圓成實攝○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二依法性(至)名曰真如。此明於一真如假設六無為。一切諸法不生不滅。由慧煩惱滅處即不生不滅真理顯是名擇滅。此真如性本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故。不滅本性自顯。亦名非擇滅。不動者。雜集二云。不動者。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苦樂滅無為。想受滅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不恒行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無為。當知此中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想受滅(云云)如瑜伽五十三(十三紙)顯揚一(十五紙)十八(十六紙)等明。餘名並於義門立。其實則真如無為。四句永絕百非洞遣。非名所詮。無名立名故十種名中名究竟名。可知○三總結非。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總非。可解。述記之中門分別(云云)諸部異執以圖示。 寂曰。瑜伽五十三之文。是但釋空非二滅之文。而非立二無為。又瑜伽第一(十三紙)百出三無為未見說八種之文。恐是疏主諳記之差耳。上來別彼竟○自下大文第四合破外道餘乘計法實有。 外道餘乘(至)亦是法執。此中初破所取。次破能取。次諸心心所下明心心所幻有假有。後為遣下明唯識真勝義無相可取。寂曰。此一段文與般若真空理其旨??浹。宜哉龍樹天親內鑒冷然道不相妨也。後代性相偏取有無互諍者。蓋時之弊也○自下大文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位次中二。一明二執行相斷位。二明執所緣有無初中二。一舉數列名。 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第二依列別釋中二。一明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一釋俱生義。二正明執體。三明伏斷位次。次乃初也。 俱生法執(至)故名俱生○二正明執體中二。一明第七識俱。二明第六識俱。今乃初也。 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此出護法計。若安慧計。則謂第七識唯有我執而無法執一切眾生未得無漏未起已來恒時執取故云常相續。此識緣境至下當知○二明第六識俱。 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一切諸法本來寂滅。自性涅槃但由無明妄執力生蘊等相。而不了蘊等壙相是識所變似有無性執為實法。寂曰。第六識俱俱生我執總別取蘊相。今俱生法執總別取蘊處界。文義顯著無復可論。相家學者蕪論鑿說。如鬧叢林。豈可謂之弘通二空唯識之妙道乎哉。寄語同志。茍欲開發此論之玄猷者。應須努力撥遣李唐之弊風也。若不爾者此道幾乎墜地矣○三明伏斷位次。 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初地住心已後乃至金剛以勝無漏無間道智之所斷除。可知○第二明分別起法執中四。一明分別名二顯執所在。三分二別釋。四伏斷位閃。今乃初也。 分別法執(至)故名分別○二顯執所在。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三分二別釋。 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於一切法不了真空唯識執為心外有實法體。種種遍計。是名法執所遍計境無量無數。於中任運起而不由邪教邪思者是名俱生法執。由邪思等構畫分別起者名分別法執﹒理趣顯然。然慈恩疏主錯解佛地論意。以我執所迷二十句六十五句辨法執頭數。至處皆爾。恐非是論正旨論旨焉則就我見必帶法執。且準我執所迷句數以辨法執頭數。非謂法執所迷境全同我執所迷句數。不爾者一切處一切時執心外有法。無量無數遍計法執何句所攝。學者應思○四明伏斷位。 此二當執(至)即能除滅。分別法執粗猛故菩薩入見道位頓斷無餘。是時真如自體顯現。是名真佛出現。是云生諸佛家。亦名真佛弟子。是即菩薩一阿僧祇耶所熏成。福慧種子資發此真明拔除無始時來所成就毒樹之根本。豈是容易耶。今言粗故民。且望初地住心已去乃至金剛經曆二阿僧祇動數數修習斷微細難斷法而言耳。見道斷障至下法辨○第二明執所緣或有或無。 如是所說(至)如幻事等。本法有無如上已明。此一段文之雖易解。三性三無性妙旨具在此中。遍計所執空無所有猶如龜毛兔解。依他緣生亦如幻有。幻有乃似有誑惑愚夫而已。以智照則一切諸法當體寂滅自性涅槃。唯是一心真法界矣○自下大文第三別徵總結中三。一牒前示非。二別破上座部等計。三重總結引經證成。今初。 如是外道(至)實有體故。此中初牒前所計。次故心心所下正顯非。謂一切心心所所緣唯是自識相分。非有心外色等為所緣緣。後緣用下釋心外境無有實體故不能為心所緣○二別破上座部等。 現在彼聚(至)餘非所取。此中初明自心緣他心心所亦唯取自心相分非親緣他心之義。如他心智。自心心所前聚後聚互緣亦爾。後同聚下斥同聚心心所互相緣。大眾部·上座部·法藏部等許同聚相緣異義如唯識疏家引婆沙第九明。寂曰。予竊謂。此一段文因上明色等皆自識相分非心外法能為所緣緣。便顯自他心聚相緣·自心心所前後相緣並皆非離自心別有所緣緣及以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之旨而已。非必對他之異計。應思○三重結引經證。 由此應知(至)似彼而轉。契經者厚嚴經。即密嚴經同本。三藏將來未譯○自下大文第三重釋外妨難重淨三句中三。一敘難。二破斥。三結正。今初。 有作此難(至)似外境轉。演祕。寂曰。此難蓋印度舊來吠世師一箇之難辭。故今敘闢之。當時此地拂跡所無。於此徒費工夫。可謂喪車後之藥袋也。不耶○第二破斥中二。初破外道。後因斥餘乘。初中二。初破真事無。二破似事及共法。今乃初也。 彼雖非理(至)前已破故。○二破似事及共法中。初總非。後別破。今初。 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演祕(云云)○二別破中二。一破依類不成二破依實不成。今初。 依類假說(至)不依類成。演祕意謂。破類實中皆指似事·共法。有義云。依類似事不成。依實共法不成。似事·共法別配類實祕主破(云云)寂曰。此破當矣。依類不成者。彼宗計人類同異句收。以人性似火人·火上俱有猛赤義名共法。論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德句。非在同異句收○二破依實不成。 依實假說(至)不依實成○二因斥餘乘中三。初總非。二別顯。三結依。今初。 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述記云。上來已破外道真事。今破小乘伏難真事。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應思○二別顯中三。一顯不依真唯依轉。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三總申假說不依真事。今初。 真謂自相(至)共相而轉。自相境者。謂離言性現量得。假智即有分別智。此智唯緣共相不緣自相。可知○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樞要上未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即以假智詮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假智詮顯於法。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說為能證得也。二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離此二外更有別方便施設自相可為假所依顯此二。即不得自相。離此無方便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詮智外莫能證得者。言詮假智雖不得法自相。然無離此詮緣別可得自相方便。故以假智言詮顯法自相。假智言證之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故名為假。演祕(云云)○三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然假智詮(至)不依真事。假智言詮必由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聲不及處即自相境。述記云。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共相之法依他性。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樣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言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寂曰。法執三性有無者。古來一箇之諍論也。安慧論師計。法執通三性心。護法宗計。法執唯在染無記心不在善心。然此二計各有道理非可偏取。而約教判焉。則護法宗義乃相宗相分之教也。安慧所立乃從相入性之分齊。其致鄰於賢首所判終教也。疏中以堅著·不堅著而辨善心無法執者善矣。其言善心雖不稱自相稱影像所變者義未了當。何者雖是善心。其有漏心第六意識獨散緣相取法取我。豈可得方稱於影像所變乎。寂竊謂。二執諸識有無法執三性通局乃性海自爾之波瀾面大乘始門應必有之智印也。凡三性心品其染污心者深著塵境違逆真性。無記闍心次之故我執唯在染心。法執通染無記心。其善心者雖是有漏。必順性起而無堅著故。亦此心即淨法界等流出世淨心之光影故。不說為有法執。據此理則護法宗義道理極成。若復據其所謂善心者雖是無漏。其因中者五·八未轉故。尚帶微細法執。未得於心性究竟明了。況於有漏心乎。施戒等善於名相轉者恒不離無明妄執故。亦為有法執之義。則安慧所立深契道理。是故此宗所立兩義並存而彬彬乎。妙道也。後偏明護法宗抑廢安慧宗者。可謂單輪隻翼矣。豈可成全功哉○三結依。 由此但依(至)不應正理。似事乃其相依他性是。即不能於一一境如自相取轉於共相。共相乃自相上起妄增益之相。是唯假有非真實有。遍計所執我之與法是依他起上起妄增益。常情現有都無自體。然安慧論師意謂自體分證量諸法自相。是依他離言境。若有能所取纔墮分別。皆是共相轉。是遍計所執而非依他性。若護法宗意謂。共相不離自相。色等共相即全自體而起。故此共相亦依他起。善心緣此共相所緣不違影像故不為有執。遍計妄情更執此影相堅著橫計。是名為執。是故護法宗意。則遍計義增益義通三性心。軌唯在染無記心。若安慧宗。則三性心並遍計妄增益。皆帶法執分別。如上已辨○第三結正。 然依識變(至)說我法名。諸聖教中於識所變見相分上假說我法以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也。契經者厚嚴經也○自下大段第二釋下三句。於中分二。一別釋三句。二別解能變義。初中二段。初釋初句。後釋後二名。今乃初也。 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上言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今乃承彼牒識所變。可知○二釋下二句中二。初明三能變。二釋及言。初中三。今初明異熟識。 一為異熟(至)異熟性故。多異熟性者。此識初從愚位乃至金剛通名異熟故。此識有三位。謂一我愛執藏現行位。二善惡業果位。三相續執持位。所謂異熟當第二位。樞要意謂。瑜伽說七地或十三住。阿賴耶在七地中前四地·十三住中初九住。毘播名通六地前十二住。阿陀那名貫通七地·十三住。多者相續義。一切時行名之為多。乃至又多者廣義。即是總義。對六·七識揀之。述記意謂三名之中異熟在於寬狹之間。若敘初名則洩第八地已上識。若舉第三名則雖攝位遍義通果位無熏習。即成無用。今就因中有熏變位建立此識。故不出阿陀那名。阿陀那名新舊異諍。如攝論疏明○二明思量識。 二謂思量(至)審思量故。恒言簡第六識。審言簡第八識。可知○三明了別境識。 三謂了境境相粗故。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可知○二釋及言。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自下第二別釋能變義中二。初牒列數。二依標解。今初。 此三皆名變有二種○第二依標釋中二。初因能變。後果能變。初中亦二。初總明。後別釋。今初。 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此即如次名言習氣·有支習氣也。由此二習氣力故。一切有為法相續隨轉。六道輪迴轉異無窮○二別釋中二。今初等流習氣。 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等流是果名。今舉果名顯能變因。此即諸八識熏於本識各自名言種子也。名言種子者。論第八云。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名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文)問。七轉識唯能熏而非所熏。第八識唯所熏性而非能熏未知第八識自種子誰能熏耶。答。諸部對法未見的說。古來相傳。七轉識熏自種於識時亦能熏本識自種(云云)此說因有一理。然本識種·現一異叵得。不可必如傳說判斷也。有旨哉。古對法中不明此義也○二毘熟習氣。 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異熟習氣亦名有支習氣。即有漏善惡二業熏習種子也。論第八云。三有支謂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問。三習氣中何唯說名言·有支二習氣而不說我執習氣耶。答。我見熏習是名言熏習中開立之耳。今乃於因緣·增上二緣建立二能變以申明生死總別因果。故唯說此二。其我見心熏成見種者。自攝在於名言熏習中。不別言之。可知○知二明果能變中有二。初總明。後別釋。今乃初也。 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前二因所生果八識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述記云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云云)應思○二別釋中亦二。一等流果。二異熟果。今初。 等流習氣果似因故。○二明異熟果。 異熟習氣非謂一切此中三節。初正明異熟果。次即前下明異熟義。後此中下揀異熟分齊。初中有二。初明總果。後明別果。總果即引業果。猶如作模。別果即滿業果。猶如填彩。由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總別二果俱名異熟。然第八引果是真異熟。六識別果從異熟生故亦名異熟。對法第五云。若法異熟從異熟起得。名異熟生。第七識因位唯染果位唯無漏故。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可知。後此中下揀異熟分齊。此識有三位。異熟名通前二位。而今言異熟者。且就我愛執藏位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建立。此位能具三義為我法二執依故。三義者何。謂我愛執藏即阿賴耶義。持雜染種是阿陀那義。能變果識即異熟義。非謂等者揀後二位。述記·了義燈所辨甚失論旨。應思。 ○自下大段第二。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三 初明初能變中二。初頌。後長行。今初。雖已略說羅漢位捨。此二頌半分為十門。一自相。二果相。三因相。四所緣。五行相。六相應。七五受。八三性。九因果。十伏斷位。於此十中。初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亦合為一門。總成七段。更別解獨等為一門。是名八段十義。可知○八段中第一段明三相二演祕云。有義。初略明三相。後解因相。疏言後文廣解三明。此定非理詳寂曰。有義所難在文的當。然一切種自含三相。明一切種相中自相果相其旨自彰。疏就此義云廣三相乎。應思○初明自相中三。今初釋藏義。 論曰初能(至)自內我故。賴耶三藏出於世親攝論一墮譯一唐譯一無性論一梁論云。云何佛說此識名阿梨耶。一切有生不淨品法於中隱藏為果故。此識於諸法中隱為因故。復次諸眾生藏此識中由取我相故。是故名阿梨耶識(文)此識與一切有漏雜染法互為因果。譬如水隱覆於波中為波浪因波浪隱藏於水中為水作因。何以。水之與波一異不可得故。自有互為因果之義。亦有互為隱顯之義。此義甚深。不可輒以情謂而議也。是故無性攝論第一釋曰。復引聖言所說證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能攝葳諸法者。謂是所熏是習氣義。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為簡彼義是故復言一切種子。識與一切種子俱生俱滅故。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故展轉攝藏。是故名阿賴耶識相宗釋意謂。若約賴耶持諸雜染法種子能生諸法之義。則剌耶是能藏諸法種子是所藏。譬如倉廩收穀倉是能藏穀是所藏。若約雜染法熏藏種於賴耶之義。則雜染法是能藏。能熏藏種故。賴耶是所藏能受諸法熏故。譬如人持穀收於倉中人是能藏倉是所藏也。此釋與攝論所說稍有異致。然古對法中隱然含容本·轉二識一異不可得之玄猷故。似淺翻深。李唐以來則不然。八識八箇調然各立。本識種·現亦類種果。所以其所解釋似極精密於理膚淺。此義非筆墨之所能罄。亦叵與庸情而說與焉。應須廣讀古對法而熟思鍛鍊矣。謂與雜染等者。明能所藏有情執等者。釋執藏○二即頌名。 此即顯示(至)為自相故。即頌中所顯。初能變所有自相是為自相。無別自相故。科云即頌。無性攝論第二云。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者安立自相。二者安立因相。三者安立果相。此中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為彼生因。由能攝持種子相應。此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中安立阿耶識果相者。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文)攝持因果總體即此識自可。可知○三釋妨難。 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難云。上三能變中立異熟名。今何說執藏位名耶。故有此解釋。意謂。上為廣攝有漏位識故立異熟名。今欲明過重位故敘阿賴耶名。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之。可知○第二明果相中有四。今初明異熟義。 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界趣生總報之果名。為異熟義。如上已明○二簡他宗。 離此命根(至)下可得故攝論第二云。於大眾阿笈摩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根本識。如樹依根。化地部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窮生死蘊。又云。法藏部中說根邊蘊·一味蘊。其一味蘊即當本識。又云。上座部中亦說此識名有分識。簡意可知○三即頌名。 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四釋妨難。 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多位者。上所出三位及資糧等五位是也。多種者。即三位五位所攝果相是也。或可指等流·士用等種類而異熟名寬通二位·四位。且此名不共餘識故偏敘此名以標果相。可知○三明因相。於中分四。今初明因相義。 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樞要上末廣明三相。種·現局通(云云)寂曰。諸六識行識行相粗猛而種現展轉。尚非情謂境。況本識微細沈遠不可知行相。種之與現一異不可得。離一切種相外別現行自體不可得。唯於義分建立種·現。而與餘識其異可知。故言三相於現行立。而可得焉。言三相通種·現而亦可得焉。言以種為因相現行為果相種·現俱為自相而亦可得焉。雖三義可得。其第三義旨趣顯著。且能順攝之論之文。宜憑用焉。不可以情局定種·現矣○二簡他宗。 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經部立種凡有三計。一五蘊受熏持種。二識類受熏。三識及類前後相熏無性攝論二敘破經部持種(云云)○三即頌名。 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四釋防難。 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因相雖多。能持一切種生諸法之義唯在此識故。偏說一切種以為因相。十因之義如論第八卷明○二總結。 初能變識(至)如是三相○自下第二廣分別。於中有三。一問起。二廣釋。三總結。今初。 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二廣釋中二。初十門分別種子。後辨熏習相。初中十段。今初出體門。 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瑜伽倫記十三下。泰云。若依大乘真實理門。種子在賴耶識。與識不定一異。若據隨轉理門。種子附身相續中報身。不定一異。攝論又云。種子在依止處中及本識中○二一異分別門。 此與本識(至)理應爾故。瑜伽五十二(十六紙)云。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記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即是亦名遍行真如。又攝論云。阿賴耶識中諸雜染品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與。釋云。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寂曰。此義學唯識者之最用心處也○三假實分別門。 雖非一異(至)真勝義諦。瑜伽之文如上已引。此中初明種於諸法雖非一異是依他因緣生是實有。次以量出安慧等難。後論主反質。例真如以成實有。可知。若依護法宗。則一切有為法望之真勝義諦是假名有而非實有。望之遍計所起法是即實有而非實有。若依安慧宗。則一切因緣生總生總是幻有假方。假亦熏種。種亦是假。遍計所起法是都無。猶如龜毛兔角。何云之假也。寂曰。兩宗雖各有理。徵之方等經論之大宗。則安慧所立深得正旨。李唐以求相家所倡偏護法往往杭破清辨·安慧等。此不翅不得清辨·安慧等宗致。恐亦非護法論師之正旨也乎。學者可思○四二諦分別門。 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瑜伽五十二之文如。上已引。彼論世俗諦中有四安立諦。勝義唯一真如。應名非安立諦。今種子唯在安立謗中。若依此論立四世俗四勝義。即種子在世俗諦中唯是實有若入勝義諦中。種子亦假有。今此種子在四俗中。是第二道理世俗攝。在四真中。第一世俗勝義所攝。望之第一世俗。則應言是實有。若望之二空真如等。則是假名有。可知○五四分分別門。 種子雖依(至)此為境故護法·護月異計可知。瑜伽倫記十三上(二十紙)云。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種子為自證分緣。種子即見分體故。乃至無色界第八識得緣欲色界器。以共業故。若依護法論師。則種子是第八相分。無色界第八見分唯緣相分不得緣下器界(云云)具如倫記中明○六三性分別門。於中有二。初明有漏種。二明無漏種。今乃初也。 諸有漏種(至)亦名善等。此中初約攝用歸體。則種子皆無記性攝。後約相用別論。則三性種即各自性攝。九十六初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隨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至)對法三等云隨逐善等是也○二明無漏種。 諸無漏種(至)所攝異熟此中二段。初正明。後若爾何故不會論文。初中演祕云。問。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是識分不。答。傳護法義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二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乃至。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攝。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正。諸無漏種子與異熟識體性不同。又能治所治性類別故。不從異熟識為無記。因果二位唯是善性。此種子至有漏聞思熏習內漸增長。見道已去體相方顯無漏心現起。可知。後會論文中。決擇分者。五十七云。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乃至。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故。問意可知。雖名下會釋。意謂。無漏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但依異熟故名異熟種。而異熟識是無記。無漏種是善。異性相依如眼與眼識等異性相依。或可雖無漏種亦名異熟。異熟義殊。此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故名異熟。可知。寂曰。此會釋義意明著。可解。述記出齊不齊之中以四解辨。其旨鑿矣。恐非論正旨。應考○七本有新熏分別門中有三家。初唯本有家。於中分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今初。 此中有義(至)。不從薰生。此即護月義。亦名月藏。上古諸德多有說唯本有種。然護月·護法同時出世。故獨敘彼計耳○二釋難。 由熏習力但可增長。諸經論說由熏習力有。是即言熏習增長。非新種生。可知○三引證中二。初引有漏無漏通經。二引無漏種本有經。例同有漏。今初。 如契經說(至)誠證非一。此中有四證。一無盡意經。二阿毘達磨經。三瑜伽第二之一之文。四同卷之文。初無盡意經者。大集部經也。大莊嚴論第一云多界修多羅。顯揚論云大集修多羅中說。即此經也。瑜伽論五十一(九紙)云。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倫記三上(云云)次下三文可解○二引無漏子本有經。例同有漏。 又諸有情(至)不別熏生。此中引三證。初楞伽等文。次瑜伽五十七之文。後地持·善戒等之文。六處殊勝者。瑜伽倫記六上八下(云云)如上已辨○四立理。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諸法種子本來自有。則因生果時應無雜亂。若異此解。則義可混亂○第二唯新熏家亦分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此難陀·勝軍等義○二釋難。 所熏能熏(至)華熏故生此難有漏種子無始成就無漏亦應有本有種。釋云。有漏無始現起故從本已來熏種即有。無漏於凡位而未得起故。不可言有本有種子。如麻香氣者。攝論二(八紙云云)○三引證。 如契經說(至)種子性故。此中初引多界經。次論說下引無性攝論第二(十七紙云云)又名言種子等者。論第八卷三熏習中廣明說聞熏習等者。梁論十三(二十五紙)無性論第三等廣說又瑜伽五十二云。縱真如所緣緣種子生。祕云。按彼論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粗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聚所生。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教法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緣真如所緣緣生。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有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三新舊合家。戒賢論師釋與本有宗大旨相同。寂曰。此三家並相宗教限之釋。理致未圓。今試就性相大猷而辨之。一心真法界以二無我為性。但由無明妄執力生能所取於蘊處界計法計我。自體成□三道流變。二無我性於是隱覆。真如內熏習力外感淨法界等流正法教。勝解行地位以意言分別觀人法二無我。由三三摩地證入第一義真如。當知纔緣二空便順真性損滅陰□。且夫順解脫分發生以來乃至金剛。福智萬善悉是二空真如之差別智印也。是故大小兩乘教理行果莫有不從真如所緣緣種子而顯生也。真如所緣緣旨趣深玄。可察。倫記十三下(二十紙云云)○四解違。 有情本來非已有體。此中初立義。次引五十二之文。後故知下會瑜伽文。其旨可解○第三新舊合用家四。一立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今初二。 有義種子習所成種。此中立宗引證綺互可知。應合糅上二家以成合用也○三破斥中二初難本有。二破新熏。初中有四。今初總標彰難意。 若唯本有(至)為因緣性。○二引教成前理。 如契經說(至)常為因性。契經者指阿毘達磨經也。瑜伽五十一(五紙)云。云。何建立互為緣性轉相。謂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二為彼所依故。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以阿賴耶識為種子故。為所依者。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未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意識得轉及至。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值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褒。由此因緣。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更增長轉更熾盛轉更明了而轉。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云云)。寂曰。為彼種子者。阿賴耶識為諸法種子之義。為所依者。執受色根為壙識依之義。長養種子者。七轉識熏成名言種子之義。攝植種子者。善惡二業熏成有支習氣之義。由前二義。能藏義成。由後二義所藏義成。第八識與諸法互為因果。其旨可知。梁攝論第二(二十七紙)無性論第二(十八紙云云)述記了義燈所辨有不允當。可察○三釋頌顯前徵。 此頌意言(至)不可得故。此即釋前阿毘達磨經頌。以顯成徵唯本有之旨趣也。燈炷喻者。無性攝論第二說燈炷及蘆束喻。餘文可解○四正難破。 若諸種子(至)為因緣故○二出違多經失。 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第二破新熏中有五。今初難本宗。 若唯始起(至)不善等種○二因破分別論者中三。一敘宗。二破他。三自解。今初。 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述記云。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此說。樞要上末(云云)了義燈三云。言分別論者大乘異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一部。故攝論中分別論者傳說是化地部。婆沙中分別傳說正量部(寂曰此說不允可知)此論下文分別論者云是說假部故。今此文略有三釋。一云。即大眾等四部其說種子因破大乘異師。二云。始終俱是破大乘師。三云。始終俱是破小乘師。大眾部等以本淨心能為因生名為種子非許有種宗輪論敘大眾等四宗本宗同義中。出心性本淨客塵所染之計。婆沙二十七(十三紙)亦敘此計。寂曰。心性本淨之義大乘終極之說。即如華法·楞伽·勝鬘·無垢稱·華嚴·涅槃等所說並皆以此理建立宗獻。豈可謂之非哉。自下破斥全依相宗教限思議熏變分齊破立。若據不思議熏變而論焉。則此破不當於彼宗。恰如以棒打水中影。可知○二破他中二。今初問彼經意。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二別以理徵中二。初空理非因難。二起心非淨難。今乃初也。 若說空理(至)無轉變故。寂曰。此難乃以思議熏變常途道理徵不思議熏變超情之玄猷。豈得允當乎。此難若成則一切方等超情不思議之玄宗一時壞滅。寄語同志。莫保守婆沙及相宗學而忤觸大乘深經以踐無垢友順憬之覆轍矣○二起心非淨難。 若即說心(至)性相同故。述記分此一段以為八難。此八箇難亦如上辨。在於思議熏變法門則一一有理。若於不思議熏變分齊則難皆不成。欲得知者應須熟讀思惟華嚴·勝鬘等經·起信·法界無差別等論○三自解。 然契經說(至)故名本淨。對法第十(十五紙)云。無學道中·所有三轉依者。何等為三。謂心轉依·道轉依·粗重轉依。心轉依者。謂已得無學道證得法性。心自性清淨永離一切客塵隨煩惱故。名為轉依。瑜伽五十四(二十紙)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第三申正義。 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第四釋相違。 諸聖教中(至)亦定非理。此中初會熏習文。後依障下會五十二文。初中聞熏習等者。無性攝論三(九紙)云。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聞熏習種子所生。又瑜伽五十一(九紙)云。復次阿賴耶識所攝持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所生。又瑜伽五十一云。復次阿賴耶識所攝持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由順解脫分等善根與流轉相違故。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由此因緣攝受。自類種子轉有功能轉有勢力。增長種子速得成立。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又復能感當來轉增轉勝可愛可樂諸異熟果(文)又攝論三(十一紙)云。此中依下品熏習成中品熏習。依中品熏習成上品熏習。依聞思修多分修作得相應故。又此正聞熏習種子下中上品應知亦是法身種子。與阿賴耶識相違。非阿賴耶識所攝。是出世間最清淨法果等流性故。雖是世間。而是出世心種子(云云)性後會五十二文(云云)可解○第五總結。 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第四總結。 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第八具義多少門中三。初總標六義。二隨六別釋。三總結。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無性攝論二頌云。內外外不明了。二種唯世俗。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云云)釋云。內外等者。稻穀麥等名外種子。阿賴耶識名內種子。不明了者。是無記故。言二種者。謂外及內。或因與果。此但唯識。由持因性雜染·清淨二法轉故。有本誦言於二者。彼應於因於果。穀麥等外種說名世俗。阿賴耶識所變現故。言勝義者。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故。及為彼體故。此二種子六種差別法差別故(云云)世親論梁譯二(二十一紙)唐譯二大旨相同。諸本並言。就世俗言則外種子亦名種子。容具六義。就勝義言則唯阿賴耶識即是真實種子。能具六義。應言。瑜伽論第五說種子。倫記二上(二十二紙云云)○二隨六別釋。於中有六。今初明剎那滅。 一剎那滅(至)能生用故。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常法無轉變故不成種子。此即當於瑜伽七義中無常法。今以圖配。 述記遮諸計已次言。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云云)寂曰。舊人者。蓋斯指真諦三藏等耳。疏主往往嫌斥真如熏變(云云)按續高僧傳第五及慈恩傳。三藏渡竺之時。印度之地起信論久逸而不流。三藏翻漢為梵以呈寄諸印度諸德。三藏公正之懷可察。基師已後相宗諸師拘守常途斥真如熏變。或歸之譯家誤。或謂人師執見。蓋相宗一箇之大弊也。倫記獨以思議熏變·不思議熏變判釋性·相二宗者固的論也。可尚○二明果俱有。 二果俱有(至)與果俱有。俱現和合者。述記以顯現·現在·現有三義釋者鑿矣。護法宗。種子生現行。因果俱時轉故云和合。何煩簡無性有情第七識也。此遮等簡經部及上座部等異時因果。論第三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尚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文)大乘中難陀·勝軍論師亦立異時因果。至下當辨。非如種子下明種種相生是異時。雖因與果下敘種·現相生種種相生顯種種相生因亦在現。依生現果下明種種相望非果俱有。無性攝論二釋引自果。所謂唯者。若於此時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又因名種果名有種。前釋為正。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對引自名為種子○三明恒隨轉。 三恒隨轉(至)自類相生。梁攝論二(二十二紙)云。隨逐至治際者。治謂金剛心道。阿利耶識於是時功能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能則盡。無性論二云。何者。應知胡轉剎那傳。傳經多時恒隨轉故。所以者何。其根損益枝等同故。寂曰。恒隨轉義通有漏·無漏種子。至金剛心有漏種滅無漏則捨因劣道得果勝道。有漏種中少分有中間得對治而不轉者。應隨應揀焉。基師類揀無性人第七識此甚非理。何者。無性者。第七識縱是恒轉。彼即現行有所緣有行相。唯有覆性與種子義體用碩異。猶如天淵。有何所濫。數致揀別也。問。種子俱時具六義耶。有不必具六義耶。答。若約時論則有具·不具。何以故。果俱有者。唯約種生現不言種種前後相續。恒隨轉則反之應知。若約種自體始終。則理必應具六義。闕一不成種子。阿賴耶識所持種子。至治道已來。恒轉無斷。生現行時必與果俱。文義明暢可解。相家釋義鑿說甚多。言之初學生智之糧乎。以予思之。塞唯識道之蔀障也○四明性決定。 四性決定(至)有因緣義。無性攝論二云。不從一切一切俱生。為避此難故。說決定。雖恒隨轉。以諸種子功能定故。不從一切一切俱生此遮下遮異部。薩婆多計五因皆因緣。或計。身·邊二見與五部染法為遍行因。此即無記為不善因。又計俱有因異性互為因等。為遮此等故說性決定○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至)非恒頓生。無性攝論二云。何故不一切時常能生果。為遮此難言待眾緣。非一切時會愚眾緣。故無過失此遮下遮外道計。或遮下斥有部計因緣三世恒有○六明引自果。 六引自果(至)互為因緣。世親攝論云。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何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如是顯種果生義遮外道。次遮薩婆多等。俱舍六(五紙)明善等自類五蘊展轉相望為因。具如要解辨。今大乘異彼。唯自類為因果。如麥種唯生麥○三總結。 唯本識中(至)非實種子無性攝論二(十六紙)云。為顯內種非如外種。復說二頌。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梁論二云。內無熏習二過。未作應得已作應失。按攝論意以外種子問內種子。外種有作而不得。如穀苣勝等。或有不作而得如稊稗等。內種亦有如是義不。釋云。外種子唯是世俗。非真實種。內種是真實。非有作而不得不作而得等違亂。假實大異。豈可以彼難此哉○第九生引二因分別門。 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攝頌頌云。此外內種子。能生引應知枯喪由能引。任運後滅故。世尊釋二云。如是二種種子。謂外及內。應知皆有能生·能引。此中外種乃至果熟為生困。內種乃至壽量邊際為能生因。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由引因故多時續住。若二種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少時相續住義。乃至由此決定應有引因。此二種子譬如放弦彎弓為因箭不墮落遠至所至(文)無性釋二(十六紙云云)某疏以為無性論理勝。乃以彼化生死後頓滅將謂世親論未精(云云)是名相學之大弊也。世親論主就死後有遣骸者以雜引因而已。不遍攝四生明引因。安云不精也。古對法中判釋性相。有宜揀焉。有不宜揀焉。條理調然不可混亂。相學之弊向彼不宜揀之地妄加料簡。贅言鑿義如鬧叢林。唯識妙宗由是隱覆。學者可察。以予思之。世親釋論深得論旨。可知。瑜伽第十·對法第四於十二支分別生·引。可尋○十四緣分別門。 內種必由(至)所生果故。無性攝論第二如述記引。四緣之義如論第八·雜集四(十四)五(三紙)等明。內外種子差別可知○自下大文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二。一總問略答。二廣辨。今初。 依何等義(至)故名熏習○第二廣辨中三。一明所熏。二明能熏義。三明熏習義。初中三。今初問。 何等名為(至)四義○二答中四。今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至)故非所熏。世親攝論二無性論二(十四紙云云)簡經部色心受熏(云云)○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至)非親受熏。此中二。初正明無記性。後簡佛果淨識非所熏。攝論(十四紙)無性論遮經部說轉識及識類受熏(云云)○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至)故非所熏。世親攝論二(十紙云云)別釋中揀心所及無為等(云云)○四與能熏共和合。 四與能熏(至)故所熏。攝論○三結。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述記中明難陀·勝軍等計種·現異時非理。寂曰。若依世親論既言無間生。現行熏種。種生現行。同時異時交際叵測。偏執異同恐非聖旨。可知○自下第二明能熏四義中有三。謂問·答·結。問可知。答中有四。今初明有生滅。 何等名為(至)故非能熏○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故非能熏。述記意謂。若能緣熏者。除第八識王所及業所感六識心并色不相應等所餘七轉識心所能為能熏。若相分熏者。前所餘法非所遮。雖異熟生心如法執是增強心亦能為能熏演祕敘二釋。了義燈三(五十七紙)斥此二解。祕主亦承義燈意評斥二解。今以圖解敘出二說。 寂曰。述記意粗同初說。但以法執為異熟生為能熏者斯為別義。其於業感心心所分別能熏非能熏者與疏不合。述記七末(四十九紙)云。有漏能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法苑章五本(十五紙)辨法執是異熟生心所攝。此義應思○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至)應有勝劣。此中初正明有增減。後揀佛果圓滿淨識。文旨明著。可解○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至)故非能熏。此中初正明與所熏和合。後揀無和合。可知。相學者作種種揀雖非無理稍近穿鑿。就要可解○三總結。 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註家於四分分別可知。述記七末(四十八紙)有辨○三明熏習義中三。一明熏習義。二明種·現相生。三明因果。今初。 如是能熏(至)故名熏習○二明種·現相生同時。 能熏識等(至)理不傾動本種起而現行。現行即熏種。三法展轉相生同時。可知○三明因果。 能熏生種(至)應知假說。雖婆沙說六因而與大乘旨碩異。就一分相似邊以例證焉。大乘之中唯有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及種自類相生。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如毘婆沙說因緣是五因性非大之所許也。顯揚十八廣破彼說。可尋。又對法第四說十二因緣。此於增上緣假說為因緣。探玄記十二有二釋。可尋○第三總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自下大段二明第四行相第五所緣。於中所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二答中大分為二。一解所緣行相。二解不可知言。初中二。初略解。後廣解。初中亦二。初舉頌略答。後別解。今初。 謂不可知執受執了。○二別解中有二。初解行相。後解所緣。今乃初也。 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述記以三義釋行相。一行於境相。二行境相狀。三行境行解相貌。西明亦作三釋。以第三解為優。了義燈以為。疏三解中。初解為正。所以為正者。以通有為緣·無為緣名義周足故云。寂曰。燈主鑿矣。今乃明心心所行於境行解相貌。第三解於義隱當。可知。泰抄云。初義者三藏本義。後兩解即基師解也。行相行解原出於婆沙。俱舍第四(十三紙)光一餘(三十二紙)四(四十四紙)寶四(三十二紙)要解第三廣辨(云云)大小兩乘釋義不同。可知○二明所緣中二。初別明內外所緣。後總解所緣。初中二。初明外。後明內。今初。 處謂虛所(至)所依處故○二明內境中二。初總明。後別釋。今乃初也。 執受者二(至)及有根身。瑜伽六十六云。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捨。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樞要上末(四十七紙云云)又瑜伽五十一(四紙)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依處。此於有色界若於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云云)執受者。謂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其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之義。可知。餘如述記辨○二別釋中三。初明種子。二釋有根身。三明執受義。今乃初也。 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此中有安慧·護法二師異計。護法意謂。染及無記一分在六·七。有執者名為妄執習氣。善及無記一分不能起執。但為執心所遍計。故束為妄執習氣。又解。染·無記有執種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無執者。是有漏但名遍計習氣。又解。種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唯約染。以有漏中多執故。安慧意謂。諸八識有執故。五十一云。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此證知。一切三性種子皆有執熏習故。名自性妄習氣(云云)護法家例色法難(云云)寂曰。此是今宗一箇大持論也。不可輒評。按五十一之文似通三性種子。七十六·顯揚十七亦皆同致。色法與心心所種子何必一例。且依大乘終極。雖是色法。從遍計所執堅固妄想熏習力生。言之自性妄執習氣。亦無巨妨。古對法中文義悠遠難為定判。往往有彷佛乎安慧義之旨。學唯識者須深用心焉。五十一·顯揚十七云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七十六云相名分別戲論習氣。今論粗同於七十六。若依護法。則五十一文如上所辨。七十六及今論文通三性乃至決擇等種。若依安慧宗。二文同致。一切有漏三性心乃至順解脫分順決擇分阿賴耶所執受種子悉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亦名諸相名分別習氣。資糧·加行善法是道諦所攝雖非是阿賴耶識所攝尚帶二執故。未免體為阿賴耶識所執受遍計所執相名分別戲論習氣。以予思之。安慧宗致能順古說。應思。但所憾不見安慧全論也○第二明有根身。 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身有二義。初以積集為義。後以依止為義。五根及根依處總為有根身。根依處者即扶根也○第三釋執受義。 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等文如上已出○第二釋解所緣。執受及處(至)而得起故。有部計。唯緣有心生。不緣無生心。經部計。緣無亦得心起。大乘則親所緣緣影相必有。非緣無也。本質或有或無可得○自下第二廣解。於中有二。初廣行相。後廣所緣。初中三。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等。三總結。今初。 此中了者(至)見分所攝。寂曰。此文明暢。不待解釋也。述記之中並釋行相所緣。義意混雜。今正明行相。何勞論影像也。應思○第二明四分義中有四。謂立二分立三分立四分明攝略。初立二分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證。初中亦二。初申自義。後破他。今初。 然有漏識(至)說名見分。述記一本(六十三紙)云云。安慧已前唯自體分為依他起。茍有能取·所取是則遍計所執。然依所執諸法起時似能·所取者。即自體分上義分。離自體分而無別體(云云)難陀·親勝·護法等於自體分依他起義分為有依他起見相分取能·似分以立二分○二破他。 若心心所(至)必有二相。此中有二。初破無所緣相。後破無能緣相。述記以為。初則破正量部及安慧師。後則破安慧師及清辨師。寂曰。論文則一往立破之說。不可怪焉。如基疏辨。多入情窠。胡得穩當也。如安慧論師雖立一分。妄識遍計為能所取。爾時自證分有似所計二分離言法體。是離言法體故。不立為二分而已。其旨甚深可察。又清辨掌珍之說率依三論等。全不忤二諦正理。如第一卷中辨。且述記之中牒破清辨所說即言。彼立唯境無心之義深祕敘有人難詰基疏救釋(云云)寂曰。此救全不成。可知。義林·唯識亦與疏同。當時有三論宗徒乃難此破文云。清辨何處立境唯耶。子島出一文救(云云)蓋此救者全指塵為馬之辨也。可知○二引經證。 如契經說(至)自然而轉。經者厚嚴經。即今密嚴經二(四紙)有此頌。少異可知○第二立三分中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初中亦二。初出九部所計。後顯大乘義。今乃初也。 執有離識(至)相各別故。小乘中計。有實外境為所緣境。以影像為行相。能緣心名為事。雖立影像。屬之能緣又大眾部中雖有見分緣見義。與大乘自證分緣見其旨不同。可知○二顯大乘義。 達無離識(至)有差別故。此中二段。初明大乘三分建立與小有異。後此若無下明無自證分應無憶持心心所者。憶持者。婆沙十一出多說。無如大乘義意明了。可見。次明心心所所依所緣行相事等。瑜伽一(六紙)云。問一所緣非一行相。同(十紙)云。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今論云。所緣相似行相各別。其旨全同所緣是相分。行相是見分事。即自體分本質有無不定。若有本質為疏所緣生心。則本質自攝於親所緣緣。或時以本質為所緣。則從影像於本質。即是隨順理門之說耳○第二明三分義。 然心心所(至)體無別。陳那菩薩集量論中立三分義。能量·所量·量果以尺量為喻。因明疏及義類三(云云)。 ○第三立四分中四。一立理。二分別。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今乃初也。 又心心所(至)必現量故。寂曰。四分建立旨趣精密。然古對法中無立四分。一分二分三分其旨究暢。更立證自證分者。恐過於精密乎。學者更應尋究古對法之說矣○二分別。 此四分中(至)唯識理成。佛地論三(八紙云云)寂曰。四分差別是一識義分。不即不離。不可以通途能所緣等而穿鑿矣○三引教成。 是故契經(至)種種差別。寂曰。此厚嚴經之文。蓋乃指見·相二分耳。一切眾生識有似能·所取之義分。是為依他二分。有情執為實能所取。外為相所縛。內為粗重所縛。是故名纏。今以此文備四分證。義恐不答。應思○四釋頌意。 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此文以證四分則纏字難通。故了義燈三及泰抄彈力會釋寂曰。雖有此釋。恐不合頌意乎。寂豈敢遮四分說乎。但古對法中無四分說及與今此厚嚴頌枘鑿乎四分之證者。不應得覆。學者幸察焉○四明攝略。 如是四分(至)攝心所故。攝略可知。人楞伽者第十(三紙)可尋。寂曰。或為一分(至)或為四分。得意建立則全無所妨。識義分猶空中畫。三不必三。一不必一。量與所量證與所證唯以義立。非就事辨。若能如是。則識分之義則唯識宗一箇之玄猷也。如後代膚學之輩格對四家妄作抑揚者。斯戲論之甚矣○三總結。 識行相即(至)識之見分○自下大文第二廣所緣中三。一外境。二內境。三料揀。初中二今初總解釋。 所言處者(至)各遍似一。述記之中引六十六辨共·不共。一共中共。略纂十六云。謂器世間業如本地第三。或感一劫等造此業所由。三性作意為方便引此業。生起能別器世間諸行令住不絕。如山河等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一水四見。三不共中不共。如自眼根。他不用緣故。四不人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緣用故。演祕云。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代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亡。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疏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緣。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以得互相增益。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寂曰。如彼一樹第八識因緣變。唯是四塵眼等所取亦現量得。無有分別。但第六識種種遍計取樹相及所斫方所等。然四塵及樹相等諸識頓變。一人伐用時四塵不現。他有情變。是共業感故隨不顯現。意識遍計妄見斫伐及方所轉移。寶非有所代乃至方所轉移等。諸識頓變亦非情謂境。雖瑜伽云能順·所順。但是巧說增上緣而已。不可取入於情窩矣。共業所感之事唯應依憑於聖說究其大旨轉進思及修慧更悟入於見諦無漏證知識變實義也。若於凡愚聞慧境以情計度。則卻成戲論。可知○二敘諸師說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誰異孰識變為此相○二答中有三。一問月藏。二護法菩薩假設別義。三申護法自義。今初。 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瑜伽五十一云。亦是器世間生起根本。由能生起器世間。故。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文)立世毘曇第十云。佛言。比丘。是時世界更欲起成。是世間法然初起世界時。有眾生已生長業能感大梵果報等(文)○二護法菩薩假設別義中二。初難月藏。後申義。今初。 有義若爾(至)復何所用。難破如述記明。寂曰。此難一往。月藏且就此世界共業感判非廣論別業感他方界等。又如佛菩薩變為此雜染界相。是隨染現不思議妙用。豈可引彼而難此乎○二述正義。 是故現居(至)皆共變故。本識所變當生界有二。初所生。後一切可生者。瑜伽五十一(四紙)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渚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無分別器相者。謂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識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文)。 此師意謂。五十一文由緣下器而不定故不言緣。言不定者。無色聖者不緣器。非一切不緣下器。無色凡夫當生者。亦能變外器。此解於前月藏計揀當不生者。亦能變外器。此解於前月藏計揀當不生者而已。可知○自下第三出護法自義中有二。初破前師。後申自義。今初。 有義若爾(至)便變為彼。此中初以器將壞時無現居當生等破。次以他三千界中同地者應變此界。而次又諸異生下以無色等有情變為此界無用故不可變而難之。次設有下明自界他方不可變為異地異界器。此文但揀設有色身而不變異地器而已。非偏論無色界有色身。述記所釋恐非論旨也。若色界天至欲界地上。由如沙上著油油即真下。又如麵中立又如雲中行皆陷入也。必法別變地方乃得住。又大般若經第二說。如欲行欲界地上必須變金剛始得行住也。何以故。欲界地粗疏○二申自義。 由是設生(至)所見異故。此中初明他方有情同地變為此土。次明他方欲界變為此土故劫壞時雖無此土有情器仍有。可知。寂總論曰。夫以。法界緣起器世間凡聖共·不共親疏分齊甚深難思。是佛及極位大菩薩之境而非凡夫二乘小菩薩之所測知也。應須細披讀華嚴探玄記第三矣。今試就性相通格評此論所出三說。謂若約一三千界眾生共業所感。不細判親疏遠所等。則第一師義頗有道理。可知。若分親疏遠近等細窿理趣。則第二說者深得道理。然應於此一三千界而辨現居·當生等。他三千界雖有之。互如虛空不應論變於此三千界自地亦應有親疏。此一世界南閻浮提人親共所變。如餘三洲及異趣世界隨應疏也。當生者·近生者·可生者是亦應認一成壞劫以論變為也。所謂次生可生者之所變是當持用能得變為。而此中有無量親疏遠近。非凡識之境。可知。所謂第三說者理難極成。他三千界自地變為此土故。器將壞時此土猶存之義。恐非古對法之正旨。器將壞時雖無現居當生者。器界猶有者。此劫已生有情之餘勢。如人之死後遺骸尚有。如攝論第二所說。雖然此義深玄非輒可論。成唯識論略疏第二終。 成唯識論略疏第二(終) 成唯識論略疏第三(論本第二)     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第二明內境中二。初解種子。後解有根身。初中亦二。初明有漏種。後明無漏種。今初。 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論云識性其言奇矣記以三義而辨性義。一約體性。二約性類。三約三性。順違可考。如護法等以種為識相分。如月藏等說種是識自體立見分受熏。如上已辨○二明無漏種。 無漏法種(至)不違唯識。無漏種子雖依附本識本識持種。與本識性相乖故非本識攝。不離識故名為唯識○二明有根身中二。初正明有根身。後敘異計。今乃初也。 有根身者(至)受用他義。此中初明根是不共中不共。次明根依處是不共中共。後明共相種子變為不共中共自他互用○二敘異計中二。初安慧論師解。後護法論師解。今初。 此中有義(至)五根現故。此中初立義。後引證。辨中邊論云。變似有情者。似自他身五根性現(文)此師意說。依處與根定不相離。為用依處故亦變他根。色界鼻舌二根必無發識之用。為依處故變二根。如無色界以無根故依處亦無。由此根定不相離故須變也。舊中邊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論曰。似塵者。謂本識顯現相似色等。似根者。謂識似五根於自他相縝中顯現似我者。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本識者。謂阿賴耶識。生似彼者。謂億塵等四物。新論頌云。識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論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以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塵故。寂曰。舊論頌及長行與新翻異舊論意粗似楞伽等說本識舉體成七轉識猶如水波之趣。古對法中往往有與新唯識家所言而牴牾者。由是觀之如瑜伽·莊嚴·攝大乘·辨中邊等梵本則應含容楞伽·密嚴等大乘終門之理而二門不相妨也。賢首大師頻存此疑。寂亦訝之。慈恩基師見古說中不合自所立者謂之譯家誤或歸之舊師情見。學者宜於是者擇法眼矣○二護法論師等解。 有義唯能(至)猶見相續。此中初明五根唯自所變非他變但根依處是自他共變。次會釋上辨中邊文。後舉事以證變他依處。寂曰。他根變·不變是佛二智境。非凡小所測也。豈可以情識而斷耶○三總料簡中二。初明定等所變。二總定此識緣境明此識不變緣心·心所等。今乃初也。 前來旦說(至)擊發起故。此中初結牒前來業力所變內外境差別次明定等所變與前業變而不相同。後明所變境相差別。定等力者。等取法威力·大願力等。瑜伽三十七云。諸佛菩薩威力略有三種。一者聖威力。謂佛菩薩得定自在依定自在隨其所欲一切事成心調矛善修心故。是名聖威力。二者法威力。謂諸法有廣大果有大勝利。是名法威力。此中法者即是六種波羅蜜多。乃至三者俱生威力。謂佛菩薩先集廣大福德資糧證得俱生甚希奇法。是名俱生威力。又佛菩薩如是威力品類差別復有五種。一者佛通威力。二者法威力。三者俱生威力。四者共諸聲聞獨覺威力。五者不共聲聞獨覺威力(云云)初明神通威力。次明法威力。次(十七紙)明俱生威力。可尋。其有漏定力微劣是雖變身器但令他見而已。非實身器若其勝定自在所變是真實變而有實用。問。此勝定通果色唯聖者定耶。將通凡耶。答。一義云。勝定果色通凡聖起。五十四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契經說。有平等心天。普於人中薰瑩心故。隨其修力於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又何含云。無色諸天淚下如雨側立佛邊。又五十四云。此色亦通有漏故知凡聖能起。顯揚等云唯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豈二乘等亦不能變。無色界天許雨淚故。瑜伽又說。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能現者。此文非簡異生不能現起。有義。此色非異生起。顯揚十八說云諸佛菩薩等故。準瑜伽文旨。聖有定增上力者。有一能現。尚非一切聖者能起。況諸異生。六十五(云云)三十三云。諸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辨。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故。此二義孰正耶。瑜伽倫記十四下(云云)如基師西明等前解為正。如景師等後義為勝。演祕云。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定故故知唯聖。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前解為勝。對法鈔一末·樞要上末義燈三(六十九紙云云)寂曰。大威德定名應判為唯聖所得也。勝定果色之名應通凡聖與。何者雖是凡夫有漏定。其多生熏瑩得大自在者。所得之定所變。亦應得勝定果色之稱也。應思。勝定果色西方有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故。色界中無種因故。前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五十三(云云)又華嚴經(云云)後明所變境相續間斷中。此就一往判而非有間斷唯聲光也。問。聲是第八緣境耶。答。諸計不同。如倫記十三上(二十三紙)明。三藏說。三大及聲雖非執受而是所緣。基師同之。神泰師以為。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問。聲是異熟耶。非異熟耶。答。景云。聲是異熟。泰云。聲界是異熟。現行是非異熟。基云。聲是非異熟。造聲大及界是異熟。問。定果色是大種不。答。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又說。此色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又說。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三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造故名為造。六十六言。問。世尊說有無間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從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思惟色界大造亦爾○第二總定此識緣境明此識不變緣心心所等中分三。初正定此識緣境。二明此識不變緣心心所等。三結釋料簡。今初。 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有漏種及十色處是識緣境。可知。法處所攝色凡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迴色受所引色。成所引色。遍計所起色。此五之中成所引一分大威德定所行境。獨此識緣境。其餘非境。可知○二明此識不變緣心心所等。 何故此識(至)無實用故。此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明二變。後明此識緣境。初明二變者。述記中意謂。因緣變乃由先業及名言實種生即五八識。分別變乃分別作意遍計所起即六七識。然據樞要上末(五十三紙)等意有四異解。 寂曰。諸解各有道理。於中第四解其旨精密足可依憑矣。次明此識緣境中。初明第八所變但因緣變有實有。後苦變下明此識不變緣心等。於中初明不變心等。後變無為下明不變無為等。初中初正明不變緣心等。後須彼下明雖不變緣七識能得生七識。是今宗教限之說也○三結釋料揀中三。一正結釋。二至無漏下判無漏有漏辨三約界分別。今初。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二判無漏有漏位辨。 至無漏位(至)及有漏種。此中初明無漏位。佛果第八識與圓鏡智相應。身土智影現於其中。即緣無及心心所無為影故名一切智。後明有漏識局於三境不同無漏位通緣十八界○三約界分別。 在欲色界(至)此色為境。三界緣境可解。無色定果色如大乘義章八玄籤四之一等辨。本識緣彼色如上已辨○自下第二解不可解中。初正明不可知。後出不可知所由。今乃初也。 不可知者(至)名不可知。此中初明見分行相不可知。後明所緣相分不可知。五十一云。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少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執微細極受境(文)○二出不可知所由。 云何是識(至)當知亦爾。是識行相所緣唯是聖智所照。而未見諦者之所不能知也。故乃問徵答中以滅定中是識不離身證是識極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知。攝論引證品中開六章以證有阿賴耶。即第六章以滅定證。彼以滅定證有是識。今以滅定中識不離身顯此識行相所緣不可知。二文稍異。今此一段藉問直示不可知相而已。非必對異部辨論也。無想等準釋可知○第三段辨心所相應門(第六義)中有五。一問起論(至)端五釋相應之義。今初。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二舉頌正答。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三釋常字顯所在位。阿賴耶識(至)心所攝故。阿賴耶是初名。今舉此一名攝因中二位。謂我受執藏現行位。善惡業果位。若佛果相續執持位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故揀之。遍行義至下當辨○第四別解五所中二。初解五體性作業。二總釋與識俱。初中五。初明觸中二。今初總。 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二別解有二。一廣前。二破他。初中四段。今初釋觸謂三和。 謂根境識(至)故說為彼。婆沙百九十七俱舍論第十(三紙云云)俱舍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為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雖根境在過未識在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說。後二意識大乘與此有異。末那意根俱時有故雖緣過未。影像親所緣緣恒在現在故。根境識恒在同世和合之義可解○二釋分別變異中二。一正明。後會相違。今乃初也。 三和合位(至)故名分別○二會相違。 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集論一(五紙)雜集一(二一紙)但說根之變異故今會違。雜集云。觸者依三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為體。受所依為業。謂識生時所依諸根隨順生起苦樂等受變異行相。隨此行相分別觸生(文)中邊論上云。三分別故者。謂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據彼論旨則分別。即分辨義。根等變異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三受分位。故名為分別寂曰。分別變異即有二義。一領納為義。二分位為義。今論即約初義相似為分別。辨中邊等乃據後義今論以相似為分別。奇釋可知○三明觸性。 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四明觸業。 既似順起(至)引發勝故。此中二段。初明觸業。後會異文會違中二。初會瑜伽第三(七紙)五十五(三紙)之文。後會集論第一文○第二破他。 然觸自性(至)非即三和。此中初敘三和成觸生觸二計。次立宗以破三和成觸。經部師中舊有二說。謂三和成觸·三和生觸。有部及大乘判觸。即同生觸而已○第二明作意中三。一略辨二廣。三破。今破。 作意謂(至)引心為業。瑜伽第三(七紙)云。作意云何。謂引心為業。五十五(二紙)云。引發心法。又云。於所緣引心為業。顯揚一(三紙云云)○二廣。 謂此警覺但說引心。述記之中敘種子警覺·現行警覺二解。意取種子警覺。西明要集以為。通種現為義。義燈四本(三紙)破西明等成立種子警覺。於婆沙宗取順正理不正雜心。寂曰。沼公局見何甚哉。種子若有警覺業何謂之種也。心心所法同一剎那生起。體業不可思議何敢諍競種現乎應思○三破。 有說令心(至)不異定故。此中初破順正理。後破集論釋家。應非遍行故者破順正理。應不異定故者。破集論釋家。集論釋家即安慧論師也。此文實乃師子覺解。今乃歸失於糅者耳。寂曰。古對法中旨趣深玄而於瑣瑣名釋疏漏甚多。且就一相而作釋耳護法論師所學精密。殫力於名相域。字義句義轉成詳悉。基師深服護法論師。製製焉覈精於百本。名相周悉百倍於古。人或以謂。相宗學極矣。以寂言之名相轉盛實義轉隱。是正法衰滅之運也。三科性相法門乃學道之根基。猶如作廈者之集材也。於諦因果成立解行者。猶如營家屋也。悟入二空真如者。猶如受用家屋利樂身心也。然則安足於三科性相之法門而無進步之分者。猶如集材而不喜作家恒受寒露之弊也。況末代逐名相者僕僕爾費思於瑣瑣之事。恰如拾集木札十襲珍重。豈是聖旨哉。寂雖不似。於疏此論務省枝末將明根本。其旨可察○第三明受數中二。初辨自義後破外執。今初。 受謂領納(至)非二欲故○二破外執。 有作是說(至)不共餘故。述記分十四段以釋此文。初敘彼計。二彼說下論主破。三若似下彼救。四似因之下論主難。五又既等者彼救。六應名下論主難。七若謂下牒彼救。八理亦下論主破。九若不下牒彼計。十應一切下正破彼執。後故彼下總結非。俱舍論一受領隨觸。光記。餘(二十七紙)分二受。謂執取受·自性受(云云)寶一餘(三十紙)偏取自性受破光記(云云)寂曰。光記所辨其言雖有少疵其旨全無所違。寶疏所言深泥眾賢妄致破立耳。其如俱舍論要解辨。俱舍論中雖有受領隨觸之言。此即言境界受相似隨觸。非外執取受而言。而正理師將廢境界受但自性受以為受正義。是眾賢之局見。即此論所破也。此論彈駮一一的當。可察○第四明想。 想謂於境(至)種種名言。瑜伽第三云。想云何。謂了像。又云。想作何業。謂於所緣令心發起種種名言為業。樞要一本云。此中由想起言說。何不為語言因者。故果例現。想疏故○第五明思。 思謂令心(至)令造善等。瑜伽三云。思云何。謂心造作。又云。思作何業。謂發起發起尋伺身語業等為業(云云)演祕(云云)○第二總釋與識俱。 此五既是(至)後當廣釋。後者指第五(二十六紙)具明遍行相。可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 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五十五(四紙)云。何故名相應。答。由事等故。處等故。時等故。所作等故。略纂十四(三十四紙)云。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第二受等者。謂問於一境處轉故。又依緣處同故。時等者。同一剎那故。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等。故知緣青者。但為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倫記十五上(五紙)引之。可見。俱舍論第四(十三紙)說五義平等。謂所依·所緣·行相·時事○自下大段第四明第七義五受門中二。初三復次釋唯捨俱。後明不與餘心所相應。初中亦二。初三復次。釋後釋外難。今初。 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初復次中五義可知。註家以果識楝(云云)寂曰。鑿矣。可知。餘二復次可解。無性攝論二(五紙)世親攝論二(二紙云云)○二釋外妨難。 若爾如何(至)善惡俱招○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 如何此識(至)定非異熟○自下大段籠五明第八三性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三性差別原出婆沙第二及百四十四俱舍十三(十四紙)大乘說者。集論第二·雜集論三(十六紙)至四初。 對法第三善立十二種。謂自性·相屬·隨逐·發起·第一義·生得·加行·現前供養·饒益·引攝·對治·寂靜·等流。同第四初不善敘十二。無記立十四種。述記三科辨之與俱舍雜集其旨稍異。於義無違。但俱舍所判理致周足無復遺缺。宜憑用焉○二答中有三。一總答。二別答。三釋無記名。今初。 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二別答。 異熟若是(至)無覆無記。此中三因。第一因可知。次又此識是染等乃第二因。後又此識是所熏下乃第三因。意趣明著可解○三釋無記名。 覆謂染法(至)故名無記。樞要下云○自下大段第六明心所法例同於心中四說。今乃初師說。 觸等亦如(至)心同性故。此護法別義。以五心所例同心王無記○第二說護法別義。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第三難陀師說。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此說例同異熟一切種所緣相應三性及不可知。寂曰。此師所例亦有道理。述記貶音邪宗謬義。其言何兇勃哉○第四師說中二。初破前師。後述自義。今初。 彼說非理觸等相應。述記分二十三段往復難答分文甚煩。可知。此中難例同一切種分為二段。初難觸等受熏。後誰言觸等下難轉救言觸等中不受熏有似種相故例同一切種中。初正牒救釋。彼救非理下論主難。寂曰。觸等亦如是。如第一師但例同上無覆無記。如第三師識例同上諸句。並皆有理。觸等亦受熏。或言有似種相。亦無所違。然論第四師對破前師。是一往立破。學者生智之資糧不可敢咎焉。而至疏家明宗執情持論不平。可知。二申正義。 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自下大段第七明第九因果法法喻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答中有三。一解本頌。二破外執。後勸歸信。初解法。二解喻。三總解。今初。 非斷非常(至)因果法爾○二解譬喻。 如暴流水(至)恒相隨轉演祕云。有說。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於三種緣起。謂愛非愛受用自性(寂曰。三種緣起乃攝論第二卷說)初喻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二喻乃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喻乃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絕。寂曰。此判善矣。深密一○三總結。 如是法喻(至)恒轉如流○第二破外執中有三。一破有部正量部。二破上座部。三破經部。今初。 過去未來(至)應順修學。此中初有部等難。二論主返質。三外人返詰。四論主出正理。五因現有下外人難。六若有下論主返質。七因果義成下外人解質。作用立三世俱舍第二十敘 四大論師中。世友所說(云云)可尋。八體即下論主難。九由斯下曲結。申正義。緣起正理即依圓離言法性。茍涉言慮但是悉檀善巧而已。故云假施設。十如是下結勸學。五十一(十四紙)六十九(十一紙)顯揚九(五紙)雜集三(十四紙)中邊中(十紙云云)可尋。三種三世如瑜伽倫記一末(三十七紙)十三上(五十九紙)明。識變三世亦名唯識三世。是通義而多分約妄識。約種子曾當立名道理三世。亦名法相三世。神通三世可知。此旨甚深可察○第二破上座部中二。初敘彼計。後破斥。今乃初也。 有餘部說(至)捨此信餘。此中三段。初總立宗。二謂現在下出所因。三如是下總結○二破斥。 彼有虛言(至)理必不成。此中七難。如述記判釋可尋○第三破經部師。 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第二勸歸信。 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大乘建立阿賴耶識生之與滅非定一法非定異法非定同時非定異時。緣起正理迴出言盧。可察○自下大段第八明第十義伏斷位次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後答中二。一略舉頌答。二廣答。今乃初也。 阿羅漢位方究竟捨○二廣答中二。今初略釋。 謂諸聖者(至)說之為捨。此中初釋阿羅漢位。後辨捨。言煩惱粗重者。乃指煩惱種子。永遠離者。謂永斷不行。粗重之名義不一準。義燈五上云。總攝諸文。粗重有四。一現行有漏諸心心所。即雜集論說二十四粗重。二現行二障。三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寂曰。此四雖各有理。今唯指種子以為粗重。不可異釋○二廣烴。二初釋阿羅漢。後釋捨位。初中二。初敘三師解。後破第三師。初中三。今初師解。 此中所說(至)不違此義。此中初正釋阿羅漢位捨。次引決擇證。後會違文。五十一(二十一紙)決擇文云。或有成就阿賴耶識非轉識。謂無心睡眠。無心悶絕。入二無心定。生無想天。或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獨覺·不退菩薩及如來住有心位。或有俱成就。謂諸有情住有心位。或有俱不成就。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入滅盡定處無餘依涅槃界(文)第一師意但取三乘無學為阿羅漢故舉決擇所謂不退菩薩以徵(云云)彼說下會謂。決擇所言不退菩薩乃指二乘無學轉向大乘者。故不違此判。是故阿羅漢名唯指三乘無學耳○第二師釋。 又不動地(至)名阿羅漢。此師意謂。三乘無學及八地已上菩薩並得捨賴耶名。此中初明八地已上菩薩具四義名不退菩薩。後然此下明此位能捨阿賴耶名即阿羅漢攝。八地上菩薩行相如智論·十地論第十·探玄記第十四等辨○第三難陀師等解。 有義初地(至)名阿羅漢此中初明初地已上菩薩具五殊勝義故亦名不退菩薩。後明此位菩薩得捨阿賴耶名。集論中者。集論第七(九紙)雜集第十四之文也。可尋○二破第三師說。 彼說非理(至)無餘涅槃。此中初難。二若彼牒第三師救意。三則預流下論主難。四地上下第三師會。五彼六識下論主難斥已申正義。述記之中順論文旨取前二說斥第三說寂評曰。此三說中。其第二說道理明著典據亦驗。宜依憑焉。其第三說若依今論所牒所難難免。按難陀師實義者。必應就一類智增上菩薩厭棄煩惱捨分段身受意成身第七識我見眠伏無執藏義既得證不退者而判也。然直往菩薩多至八地捨於分段故。諸論中率以判。第八地上同於無學捨阿賴耶。若約一類初地上捨分段者則其言初地上捨阿賴耶亦無所違。其第一說恐難成立。何者瑜伽論分明言諸阿羅漢·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不成就阿賴耶。亦處處說賴耶名八地已上能遮。何遮此位。豈可八地已上菩薩不得名不退耶。將有何簡言瑜伽所謂不退菩薩是迴心向大菩薩。迴心菩薩從無學迴轉者是即阿羅漢獨覺中攝。何重言不退菩薩。瑜伽云三乘無學及不退菩薩。不退即八地已上。理無所妨矣。雖識然如是瑜伽決擇文義容預叵輒評定。應須熟讀思忖矣○第二明捨位。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正明捨。初中有七。今初明心。 然第八識(至)所積集故。第八識有多名中且敘七名。今初明心。瑜伽論一(九紙)六十三·顯揚第一·第二十·梁攝論一(二十六攝)唐譯一(二十紙)無性論一(十九紙)雜集二(五紙)等(云云)攝論以積集·生起二義。對法論中但言積集不說生起。可知○二明阿陀那。 或名阿陀(至)令不壞故。七十六攝論第一·雜集第二(五紙云云)寂曰。心及阿陀那名雖通諸位。於施設門多於有取識而立義可知。阿陀那名舊或為第八名或為第七識名。如餘處辨○三明所知依。 或名所知依(至)依止故。世親攝論一(六紙)云。此中所知依殊勝殊勝語者。所應可知故名所知所謂雜染雜染清淨諸法即三自性。依是因義。此所知依即是殊勝故名所知依殊勝。由此殊勝故語殊勝。此依即阿賴耶識。演祕引無性論(云云)○四明種子識。 或名種子(至)通一切位。此中初明種子識。後明上諸名通一切位。七十三·對法二(五紙云云)此等者。乃指上四名。其言等根本識等者煩矣○五釋阿賴耶。 或名阿賴(至)執藏義故。此中初明執藏義。後揀執藏位分齊。可解○六明異熟識 或名異熟(至)無記法故。此即善惡業果位識。此名通一切異生二乘乃至菩薩金剛。何以故。未成佛以來本識未轉故。藉令變易微細果報不得離異熟。況於其餘乎。異熟捨位或言金剛或言佛果。是古今所諍。至下當辨○七明無垢識。 或名無垢(至)鏡智相應。此中初明如來無垢識。次簡除餘位。後引經證○二正明捨位次。 阿賴耶名(至)隨義應說此中四段。初明阿賴耶捨時。復顯此名過重故偏說此名捨。二明異熟識捨時。此捨異論。應當至于下第十名而辨也。三明無垢認體無有捨時。四明心等四隨義應說。心等四因隨義唯局因位。隨義亦通果位。故捨不捨不定。上來以八段十義釋頌中。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心所竟○自下第二以有漏無漏位總辨本識心心所。然第八識一切法故。此中初明有漏位。後明無漏位。有漏·無漏位三門不同。今以圖示。 無漏位中四門可知。上來總別釋頌竟○自下大段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褒中三。一問。二答。三總結勸信。令乃初也。 云何應知有別自體○二答中二。初總。後別。今別。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二別中有二。初引教理以證有本識。後結教理二證。初中二段。初引五教別答。後舉十理別答。初中二初引大乘教。後引共許經。初中亦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有此識。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中有二。初別引經。後指例。初中有四。初阿毘達經頌。此中有三。一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總結。今初。 謂有大乘(至)涅槃證得○二長行釋中有三解。明初解中三。初顯舉用示體。二別釋頌。今初。 此第八識顯示之。五十六世親攝論第一(十二紙云云)○二別釋頌中二。初判。後釋。今初。 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二釋中二。今初解上半。 界是因義(至)為因緣用此中初釋第一句。二釋第二句。後結上二句。基疏意謂。第一句乃本識持種生諸法為諸法因。第二句乃現行第八與一切法為依止故名緣。此識能變緣三境亦能與七轉識為所依止故。俱有等義至十當知。演祕云。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義。二者性義。三者種義。今依因義以釋界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持種體不異故。說現親生名之為因。現識亦名種子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詳曰(云云)破付。寂曰。有云。頗有道理。古對法中往往有本識種·現非一非異非凡識之所測知之旨。攝大乘論若依世親釋。則種·現一異不可得。因性即依故。若依無性釋。則種·現各異。依非因性故。基師深旨無性故種·現隔別如穀種之與芽莖。此釋於情則親。而於理則疏矣。梁論頌云。此界無始時。一切法依止。若有諸道有。及有得涅槃。釋曰。界有五義。一體類義。謂一切眾生不出此體類。眾生不異。二因義。謂一切聖人法四念處緣此界生。三生義。謂一切聖人所得法身由信樂此法生。四真實義。謂在世間不破。出世間不盡。五藏義。若應此法自性善故成內。若外此法雖復相應則成□(云云)寂曰。此文似以如來藏為性為因為依。寶性論第四(二十一紙)引此頌曰。無始世來性作諸法依止。依性有諸道及證涅槃果。長行釋全於如來藏建立。由是觀之。攝論梵本必應與新唯識家而其致碩異乎。若依阿賴耶識論因依止。則是為大乘始門之說。若依如來藏立因依止。則是為大乘終門之說。如彼深密·瑜伽·攝大乘等梵本計應是始·終二門而不相離之說也。具如攝論疏辨○二釋下二句中二。初釋有諸趣。 由此有者(至)作依持用。此中初釋頌。次別角。後總結。別解中二。一正釋。二料簡。料簡有二。一諸趣之言唯約果報。後或諸趣下謂諸趣之言通能所趣故三道兼收。三雜染者。瑜伽第八至第十及七十七攝論第二廣明三雜染皆由本識成世間清淨亦由此成。可尋○第二明有涅槃。 及涅槃證(至)作依持用。此中亦三。一總釋頌。二別解。三總結。別解中二。初總明。後料簡。五十一(九紙)明由阿賴耶識。還滅相。可尋。料簡中三。第一說同無性論。第二說則同世親論。第三說可解。梁攝論云。言若有諸道有如經言。世尊。若如來藏非有。於苦無厭惡於涅槃無欲樂願。故言及有涅槃。又云。若有此道則有果報。亦由有此果報。眾生受生。易可令解邪正兩說分別有異。後後能得上品勝行。慶得勝德。由煩惱依止故生極重煩惱及常起煩惱。是果報第四種差別名依止勝。翻此四種名依止下劣。生死中不但道等非有。涅槃義亦非有。何以故。若有煩惱有解脫(至)寂曰。此文奇矣。此與華嚴性起品探玄記所謂惑業苦約所斷所知所救則亦名性起其旨相似。可思。舊論與新譯意趣碩異。可解○第二解。 又此頌中(至)理不成故。此中三科可知。初中自有種。現非一非異之趣。述記所辨亦殊餘處。應見。別解中三道通苦·集。即問於有宗分位緣起之旨。可知。清淨法者。謂滅·道諦。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法。若攝方便資糧·加行亦此中攝。雜集第八攝資糧·加行以為道諦。可尋○第三解。 或復初句(至)如次應知。二科可知。述記云。依他起是第三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媽陽含藏一切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此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三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者。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四清淨者。梁攝論七(四紙)唐譯五(三紙)說。一自性清淨。謂真如空實際無相勝義法界。二離垢清淨。即此離一切障垢。三得此道清淨。謂一切菩提分法波羅蜜多等。四生此境清淨。謂諸大乘妙正法教。由此法教清淨緣故非遍計所執自性。最清淨法界等流性非依他起自性(云云)○三總結。 今此頌中(至)皆不得有○第二教證三。初舉頌。 即彼經中(至)我開示。是亦阿毘達磨經頌。諸譯攝論第一所引○二釋中二。初釋上三句。 由此本識名阿賴耶。梁攝論所出云。諸法依藏住。一切種子識故名阿梨耶。我與勝人說(文)非如勝性等者。無性攝論一云。能攝藏諸法者。謂是所熏是習氣義。非如大等顯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為簡彼義是故復言一切種子識。與一切種子俱生俱滅故。阿賴耶識與餘轉識互為因緣展轉攝藏。是故說名阿賴耶識(云云)又同(十二紙云云)樞要下本(云云)○後釋第四句。 已入見道(至)故亦為說。此中二段。初唯見諦已上菩薩名為勝者。後通地前地上一切菩薩皆名勝人。寂曰。大乘深經是登地已上正所學處。地前三賢乃隨順修學分齊。十信已還仰信如來之機。若人未入三賢妄意濫染大乘祕密則多生見取喪失善根。茍欲學大乘道者。則應須讀勝鬘真子章備之學範矣。澆時弊風可察○三總結。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第三教證中三。初舉頌。 解深密經(至)執為我。解深密經一終所說。五十一所引○二釋頌中三。今初釋第一句。 以能執持(至)故名甚細。無性攝論一(十三紙)云。何緣此識亦復說名阿陀那識。執受一切色根故。一切自體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諸根由執受無有失壞盡壽隨轉。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亦復說名阿陀那識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釋云。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命終心者。對法五云。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準知。問。準六十六命終最後剎那是異熟法。云可對法云愛相應。答。既言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俱。二論意別故不相違。瑜伽五十九廣說起愛受生無姓有情等者。明非凡夫所知。趣寂二乘等者。顯此識非是二乘境界。翻此準知。雖是凡夫有大乘根姓者。能得信有此識。雖是二乘不愚法迴心之機亦得信有阿賴耶識○釋第二句。 是一切法(至)猶如暴流○四釋第三·第四句。 凡即無姓(至)不為開演。夫我·法二執者繫縛心性之羈索也。就中薩迦耶有身見乃諸見之根本。一切殃過皆從是生故。如來憫斯迷倒宣說四真諦無我之法。以人空金剛杵摧破薩迦耶所起諸惡見趣。人空極淨們入於大乘大空生·法無我理。二空智現前位顯示大乘祕密阿賴耶如來藏等不思議法。故此大乘祕密但是已成熟補特迦羅之所稟受。而非淺識膚見者之所宜也。所以非其器而妄說。阿賴耶如來藏等教。則聞焉者執以為我為法入妄見綱中。凡外趣三途二乘障進趣。問。凡愚第七識恒執我·法。縱不令說阿賴耶識二見固有。何有所恐不說此耶。南印度尊者般若□多會此問言。第七識所計我者俱生我不生惡趣未障聖道。少害有情。若妄說阿賴耶等令墮自見取生分別二執則成大過失。是故大乘不與墮身見有情而說者。我世尊大悲之祕術也。然法入像法妄說大乘。故令人墮於見坑。於是製七百頌遮說大乘。當時奘三藏在於印度造制惡見論破斥彼頌。基師亦以彼頌為誹謗大乘。痛貶斥之寂曰。般若□多乃安慧之資。三代帝師傑然於一時。蓋此師依於諸大乘經論中誡與住身見等眾生說大乘祕藏。製頌遣斥妄說大乘而已。定非誹謗大乘也。述記所辨恐不當彼頌之製意也。可察○三結唯第八識有如是相○第四教證。 入楞伽經(至)第八識性。宋譯第一(十四紙云云)寂曰。此文雖應引證有第八識。其旨似乎本識舉體為七轉識。水波之喻應思○第二指例。 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述記引顯揚第一所引經(云云)可見○第二立大乘至教量攝中二。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說。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今初。 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初一句是有法。後一句是宗法。皆順無我等五句是因。如增一等是喻。此一比量。或分為八。或開為十量無性攝論三云。大乘真佛語一切不違補特迦羅我無性故。阿賴耶能詮之教稱所詮義。佛所說故。如剎那速滅等言如佛餘言。又諸大乘定是殊勝與法·有法不相違故。如說甚深緣起教(至)。寂曰。以因果。將成立大乘是佛說者。印度諸德乘於時世以因明詮量是非之弊風弗獲已而所設之智術。以是降異道而已。其實則以因明一量欲成立大乘真佛語者。恰如寸尺乎嵩·華斗斛乎滄溟乎。一量之下有許多不定相違。予今試問。他若作比量相違言汝大乘非佛語。未顯了傳佛在世及佛滅過五百年弘揚大乘經如僧佉法等。則云何祇對亦改因應言自許極成佛語所不攝故。然則以因明一量欲成立大乘真佛語。甚不應理。如懸譚中辨。若欲成立大乘真佛究竟者。應須以此論五教十理成立本識且循環研覈攝大乘十種殊勝及莊嚴論七因等以辨其大體而後攝心疑思悟入大乘三摩地祕密之教如是如此成就萬牛不可回之大決定心。大乘真佛語不可輒成立其如斯。豈可以因明一理得成立此義哉。於乎以世間粗淺因明韋陀法將究明乎我至玄至妙至大至高之教理。是教中之大弊也。學者勿惑○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中二。初正敘莊嚴七因。後總結舉頌。初中二。初總標。後別釋。今乃初也。 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後別釋七。今第一因。 一先不記(至)先預記別。莊嚴論一說八因。今敘為七。如述記會。顯揚二十出十因。可見。正法滅盡經(現在藏中)說分十八部滅正法等。或記。瞻波羅國有諸比丘滅我正法有可怖事等。未嘗記滅後有大乘而壞正法。汝何妄言大乘非佛說而壞正法耶。若大乘非佛說而壞正法者。如來一切智者何不預記也。述記中貶斥□多。恐非公論也。可察○第二因。二本俱行(至)獨非佛說。寂曰。大乘經乃甚深祕藏。佛及與諸菩薩聖聖迭共三摩地說。方時主伴不可思議。小機在座不聞不知。譬如人鬼同處異見互不相知。然佛滅後上座部宗祕而不傳。大眾部中密結集之。雖密傳之未顯露行。所以上座有部師間有一向不知有大乘祕密者。頻以大乘非佛語遮遣之。大眾部等率信佛有大乘祕藏。故本俱行因直對有部同不成。對大眾部等則此因即成。真諦三藏部執疏言。大眾部住央掘多羅國在王舍城地。此部弘華嚴·涅槃·勝鬘·維摩·金光明經等經本俱行可知。有部師執情如膠極難調化。所以世親論主以經部宗善巧對說以蕩執情而後漸弘大乘。具如俱舍論要解辨。若欲對有部師成立此因。先須引大眾部說證大乘本俱行矣○第三因。 三非餘境(至)非非佛說。莊嚴論一云。復次前說不行者。我更示此義令汝信受。偈曰。有依及不定。緣俗亦不普。退屈忖度人。寧解大乘義。釋云云。寂曰。此一因道理明著。阿賴耶教是證智境。非依教智境。亦非忖不定智境。亦非俗智不周遍智境。亦非忖度智境。唯是菩薩大人所知之境界也。豈可外道等所說有此廣大甚深不測法義哉○第四因。 四慶極成(至)其理極成。有一類言。大乘是迦葉佛等餘佛說而非釋迦文佛。或言。大乘是報佛說非是釋加牟尼應化佛說。故今立此因也○第五因。 五有無有(至)不應正理。莊嚴論一云。第五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若作此執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第六非體者。若汝言此佛無大乘體。則聲聞乘亦無體若汝言聲聞乘是佛說故大乘非佛說故無體。若作此執。有大過失。若無佛乘而有佛出說聲聞乘者。理不應故聲聞法家言。大乘乃餘佛說。而薄貪瞋癡者所應學。非是閻浮五濁增時所宜之教。何以故。五濁增時眾生見愛熾然深蔽真理。叵頓開覺。所以先顯示四真諦無我之理。以戒·定·慧為所學處。以四念住為八理門。人無我關已透過去。無量妙法百千三昧由是開現。是為閻浮一化當機之教。教理智斷與機相當故名有體。大乘教者迦葉佛等三濁薄時所應學行。今時濁世雖說此教而無其機。智斷不成。是為無體寂曰。此論甚有道理。閻浮一以對聲聞乘為正所學。以人空智碎破見愛後漸進入大乘。是名漸入佛慧。然以漸入佛慧。為閻浮于化正軌之旨粲然乎經論古說之中。可尋。李唐已來支桑講學之流。忘卻閻浮一化正軌。濫染大乘蔑棄二乘。正法綱紀由是壞亂。豈可不洪歎乎。蓋大乘乃四十賢聖空宗真理。無上無容不可思議甚深廣大之妙法寶。是菩薩大人最上根姓者所應學處。真往回心大有學範。具如華嚴疏發揮鈔等辨。可尋○第六因。 六能對治是佛所說。莊嚴論云。第七能對治者。由依此法修行。得無分別智能能破諸煩惱。由此因故不得言無大乘。故顯揚論二十(十一紙云云)○第七因。 七義異文(至)諸非佛語。莊嚴論云。第八文異者。大乘甚深非如文義。不應一向隨文取義言非佛語。又同(十紙)云。如文取義時師心退真慧謗說及輕法緣此大過生。釋曰。師心者。謂自見取非智者邊求義故退真慧。如實真解未得退故。謗說者。毀善說故。輕法者嫉所聞故。緣此非福次身受大苦報。是名大過(文)寂曰。大乘經乃諸佛及大菩薩甚深三摩地法智印。而非如文取義者之境界。外人未領大乘是何等境界。豈可得論是佛說非佛說哉。述記引楞伽等祕密語而解此文者。謬之甚矣。可知○後總結舉頌。 是故大乘(至)異文故。現流波羅頗迦羅蜜多羅譯大乘莊嚴論無此結頌。奘譯應有。今不行世○自下第二引共許經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攝論第二○後別中有四部別。今初出大眾部。 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按宗輪論同大眾部。不說有根本識。今唯敘出攝論所說耳○二上座部。 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無性攝論第二云。上座部中以有分聲亦說此識。阿賴耶識是有因(云云)樞要下本(七紙)明九心輪(云云)如初受生未有分別。心但任運緣於境轉名有分心。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使生警覺名能引發其心已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既見彼已便尋求察其善惡。既察彼已遂等。觀徹識其善惡。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善惡。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動作既與。將欲休廢遂復返緣則所作事。既反緣已遂歸有分。任運緣境名九心○三化地部。 化地部說(至)窮生死蘊。無性攝論二(二紙云云)宗輪論疏(八十一紙)出此部計而無此說同出經部所計根邊一味蘊。與無性所引三蘊中後二蘊大旨相似。三蘊如述記出○四說一切有部中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今乃初也。 說一切有(至)喜阿賴耶。傳有部傳持四阿含今不行世。今現流經乃大眾部所傳也。或云。是化地部所傳彼四地未知孰是。現流四含而無此文○二釋義中三。一釋持句即第八識。二徵餘非此。三顯理今初。 謂阿賴耶(至)五取蘊等。世親論二(初)無性論二(初)同(五紙云云)二論少異。可知○二徵餘非此。 謂生一向(至)真愛著處。此中七段初明三惡苦處非趁之著處。地一欲非。三明樂受。非。四明身見非。五明轉識非。六明色身非。七明不相應行非愛著處具如世親無性攝論第二明○三顯理。 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除無學餘一切有情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無有於此識而不愛執者。故知真愛著處唯此識耳○三總結。 由是彼說(至)阿賴耶識○自下大段第三舉十理別答中三一結前生後二正出理證三總結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二正出理證中十。一持種證。於中分三。一引經。二別顯。三總。結今初。 謂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瑜伽五十一·顯揚第十七·雜集第二等並以八證證有此識與今十證互有具缺。異同可知。此識通持漏·無漏種。一切種子之所集起故。出世淨心寄在於阿賴耶識如水中乳。如無性攝論三出○二顯斥他中五。一破經部。二破大眾部。三破上座部。四破有部。五破清辨。初破經部中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受熏。三破事類雙熏計。今初。 謂諸轉識(至)理應別有。此中三段。初明六識不應受熏持種。次明色不相應不得持種。後明心所亦非持種處。文旨明暢可解○二破識類受熏。 有說六識(至)識類受熏。此中初牒計。二破斥演祕。然準諸教。經部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內六棍是所熏性(云云)二六識展轉而五相熏。三前念熏後念。四類受熏。如次下所破計。總有五計。或言次下所牒乃設遮耳。攝論第二(云云)後破斥中初就假實破。二約三性故。三又無心下就無心位破。四又阿羅漢下以凡聖類同染淨相濫破。五又眼等下以根法類同破。後總結。可知○三破事類雙熏計。 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攝論二(十二紙云云)此師於六識身及識類而計前後相熏。故遮破之。寂曰。經部宗或言細意識。或言識類者。其旨彷佛乎大乘所謂本識。不可輒破。應思○第二破大眾部。 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大眾部許六識俱轉不方熏習。今乃設遮而已○第三破上座部。 有執色心(至)前已說故。此中初敘宗。次彼執非理不申難。此中有三。初以自類無熏習破。次約間斷難。後就無學後蘊無後難三亦不下遮轉救。瑜伽五十一(十六紙云云)○四破說一切有部。 有說三世(至)皆不得成。此中二段。初敘宗。後正破。初中亦二。初正敘宗後會經文○第五破清辨計。 有執大乘(至)染淨因果。掌珍論上(二紙)云。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如空華。於自他宗計度分別雖有眾多偏計所執。然所知境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以諸愚夫不正覺了勝義諦有為無為無顛倒性。妄執諸法自性差別。增益種種邪見罥綱。如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或女人像。眩目亂意謂為實有故。自起驚怖或生貪染。於彼境界眾多計度增長分別諸見罥綱。若正覺知勝義諦理有為無為無顛倒性。爾時如世有智慧畫師不執彼有真實自性非如前說。有為無為境界差別邪見見綱以自纏裹。如蠶處繭。彼非有故。無分別慧趣入行成(云云)寂曰。清辨論師承龍樹宗倡空大乘。於俗諦中立一切法勝義諦中泯一切法。凡一切假智言詮所及是遍計境。即名俗諦。真智所照離言法性無生無滅本來寂滅自性涅槃。所謂空者。是無自性義。是離言說義。非是撥無。如上所說。乃大乘空宗真理全不違一切方等經論。且今所引今珍之文全敘述解深密經勝義諦相品之說耳。豈可謂之非哉。今乃為遮謬解大乘空宗墮惡取空者貶斥彼頌為似比量。基師亦深慨乎謬取空教動也則撥無因果報應之弊。將抑其根本以絕其枝葉之元意乎。理趣贊中稱清辨菩薩深致尊信。明知今所彈乃一時抑揚而已。次知斷修證已下破惡取空。次若一切法下明依他非都無。寂曰。此辨只遮惡空之牆塹而不當於清辨宗致也遠矣。大經說有一法過涅槃。猶如幻化。維摩觀眾生品說。譬如幻師見所幻人。菩薩觀眾生為如是。如智者見水是月。如鏡中見其面像。如熱時炎。如呼響。泡空中雲。如水聚沫。如水上泡。如芭蕉堅。如電久住如第五大。如第六陰。如第七情。如十三入。如十九界(云云)妙玄三之二(五十七紙)云。雖知五陰眾生如虛空。而誓度如空之眾生。雖知集無所有。而斷於諸妄想如與空共鬥。雖知道不二相。而勤空中種樹。雖無眾生得滅度而滅度無量眾生。又四之一云。菩薩為諸幻從於持戒幻出無作破結業幻。從於禪定幻出背捨。從無生慧幻出無漏。從無量慧幻出有漏。從無作慧幻出非漏·非無漏。見思幻破真諦幻成。無知幻破俗諦幻成。無明幻破中道幻成。故經言。如來大幻師凡一切大乘經論中。如是如幻如化法門如竹如葦。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者。顯依他法非有似有之明文也。今此論及述記所辨。唯欲斥惡取空之弊。荏苒焉作此不順之彈而已。恰如見噎飯而死者嫌棄飯欲令人不食也。清辨所謂空者。是無自性離言說義非撥無空。經所謂說一切空遠離斷常即此空也。如護法宗說依圓有。此有即離有離無之有。與彼離斷常之無理歸一致。相破相成理其應爾。妄意杭敵必墮負處矣。應思○第三總結。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自下第二異熟心證。於中有三。初引經明。二別顯。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第二別顯中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今初。 謂眼等識(至)非真異熟。此中初總破。總於六識立量後別破別於異熟六識破。可知○二申正義。 定應許有(至)恒立有情。此中初出真異熟體。次總明身器非有情依。次對有部明命根眾同分非真異熟。次對經部明六轉識非真異熟。後結○三明受。 又在定中(至)有此身受。定位·不定位·有心位·無心位有眾多第八所緣觸境起。恒有損益。五識不起故不覺損益。後出定等身識起時。或怡適或勞損。因知前位恒有真異熟識所緣身受。五十一(三紙)六十三(九紙)倫記十三上(十六紙)十三下(三十九紙云云)○四立異熟心。 非佛起餘佛有情故。此中初簡佛者。以佛無異熟心故。起餘善心等者。謂除異熟心餘起善等時。有部執。善無漏心起時。異熟心不轉。唯有命根眾同劣為有情依故。異熟不斷。今乃破云一切時必應有真異熟心如汝許起異熟心時。可知○第三總結。 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自下第三趣生證中三。一引經。二別顯。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第二別顯中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今初。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此明具四義能為正實趣了義燈中。於一切有漏法中簡具義多少。雖非無理名相煩蕪失論正旨。且其所簡頗有紙謬。可知。具義多少下科自彰。可解○二遮餘非。 非異熟法(至)正實趣生。此中四節初明非異熟法趣生雜亂故非趣生體。次明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感者不遍趣生故非趣生體。次明諸生得善及意識業感者不恒有故非趣生體。後明不相應行非實有故非正實趣生○三歸本識。 唯異熟心(至)心及心所。此中有三。初正歸本識。二破他。顯本識是趣生體。三簡佛位明本識是趣生體。初中樞要問答趣生之體為一為異五數取耶不取耶義燈亦敘此問答作三釋(云云)寂曰。論文分明言唯異熟心及彼心所等。何勞異釋。心心所法非一非異。況第八王所最極微細不可了知。雖是六法如空中畫不妨總是正實趣生。應思。次破他中。初破生無色界善心等起時應非趣生。次設許下敘轉救難起無漏心時應非趣生。前過即上不具四義之過。此失者今此一段之難也。三簡佛位中可解○三總結。 彼心心所(至)此第八識○自下第四有執受證中三。一引經。二別顯。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第二別顯中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今初。 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此中明有根身是有執受是定有能執受心○二明能執受心第八識。 唯異熟心(至)故作是說。此中初明唯異熟心具五義能作能執受心七轉褒不具五義故非是能執受心。次顯非能執受唯異熟心無漏第八識亦能執受諸佛色身故。五義者與五十一初說五因大旨相同。迷記所辨甚迂矣。可知○三破異計。 謂諸轉識(至)如虛空等。此中初遮識等非。後斥色等非○第三總結。 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自下第五壽暖識證中三。一引經。三別解。三總結。今初。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第二別解有三。一非轉識。二即賴耶。三難異執。今初。 一非轉識。二即賴耶。三難異執。今初。 謂諸轉識(至)持壽暖識○二即賴耶。 唯異熟識(至)持壽暖識○三破異執。 經說三法(至)能持彼壽。此中有三。初申難。二外返質。三此於下解徵。此中有二。初正解徵。後又三法下別難解徵中。初解徵。後前以此理下反詰○第三總結。 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自下第六生死識證中三。初引經。二別解。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第二別解中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異說。四破上座部計。五難死時漸捨之識。今初。 謂生死時(至)如餘時故○二顯第八是。 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三破大乘異說。 有說五識(至)何勞別說。此中六節。初敘計二若爾下正破。三若謂下牒救。四彼初生下破救。五若由下更救。六此即下難救○四破上座部義。 有餘部執(至)不如是故。經部本計等亦立細意識。寂曰。立細意識與大乘所立阿賴耶其致相似。然大乘第八識應於細意識以義建立。若離意識別有七·八二識。豈可開十八界立為二十界耶。由是思之。其建立細意識之計。於其說之了與不了則應分別取捨。於其大體則不應撥置焉。相家於此破立一以因明挍量計度。其弊極矣。如上已遮。無性攝論第三初○五難死時漸捨識。 又將死時(至)由彼漸生。世親攝論三(六紙)無性三(七紙云云)又瑜伽第一(十五紙)明冷觸上下。同云。羯羅藍最初託處即名肉心。如是識於此處最初起。即於此處最後捨倫記一上(三十九紙云云)演祕敘異說會釋(云云)寂曰。經論異說不須強會。俱舍論第十(十七紙云云)遍寄身中等身。演祕云。傳有爾解。一云。顯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說。語法故。二云。此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此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識中。總有六因餘德兩釋。前解為正破述記。演祕救(云云)第六因中兩解。應思。寂曰。六識非遍寄身中恒相續。前解難成。第二解言返顯。亦無其理。恐論文脫不字乎○第三總結。 唯異熟識(至)此第八識○自下第七互為緣證中三。初引經。二即舉彼釋立破。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攝論第三(四紙云云)○二即引彼釋立破中四。今初引彼釋顯識即本識。 謂彼經中(至)不相捨離。初生位識與名色俱轉。猶如蘆束。此識非第八而何也。了義燈云。然釋此經文總有七釋。一薩婆多師。如本疏辨。二本經部。同有部釋。三末經部師。許有細意識。羯羅藍時粗識為名中識細識為識故如束蘆。四本上座亦計二識。許俱時轉。釋同末經部。五末上座粗細二識必不俱起。釋意大同說一切有。六大眾部師。六識俱轉言如束蘆。據七日以後。七日以前未有五識。約長時說。七大乘師復有三釋。一依此論十二有支當起位說。二依瑜伽第九所說。復有二解。如本疏明。三依泛明名色支說。今此論意約泛名色支不依瑜伽等(云云)寂曰。此解雖精用捨應思○一申難遮轉識。 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三破救。 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四立量。 又諸轉識(至)名色為緣○第三總結。 故彼識言顯第八識○自下第八四食證。於中有三。一引經。二別釋。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不應有故。四食義出故增一阿含二十一○雜阿含十五○集異門論第一·答八·婆沙百二十九·百三十·俱舍第一·瑜伽五十七·六十六·九十四·梁攝論三及十七·義林章四本等。引意可解○二別解中四。一陳自宗義。二斥他說。三結識食體。四釋防難。今初。 謂契經說(至)隨識有無。此中四段。初辨四食體。二 由是下明法所攝三此四下明食義。四段食唯下約界辨。初出體中四初明段食。舊云摶食。新家非舊。寂曰。舊名乃佛所說本名也。謹按阿含經旨有漏四食大有過患。應深厭背。無漏五食可尊可貴應勤修求。說意只如斯而已。然印度風俗搏握噉食故。佛隨世俗以搏食稱。雖水漿不可搏。搏食之類就世所知辨食差別。何謂之非也。新譯家於瑣瑣名釋穿鑿是非。動也是其不是非其不非。名相轉精而真學轉衰遂乃至使學者僕僕爾馳逐乎四食名相殊不知說四食之教與如何毫無背捨乎有漏四食之氣分也。此是教中之大弊也。故舉而辨耳四食釋義如述記及纂解辨。次明法所攝。集論第三雜集論五(十一紙云云)蘊處界三通有·無漏。今唯有漏。又蘊處界通等流·長養·報·非報等三性。三受等。今此四食隨應可揀。次釋食義中。婆沙百二十九云。增益有攝受有任持有者應說為食。又百三十初對法五(十三紙云云)後約界辨。此中舉餘三食遍不遍有無等以顯識食通三界一切時一切處。可知○二破執諸識為識食中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有部。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今乃初也。 眼等轉識(至)皆依食住。此中初總破。後雖辨於中初約有間斷。次約有轉易。次約非遍非恒辨。後對諸部引經結破○二別破有部。 非無心位(至)非實有故。文旨明著可解。世親攝論三無性論(五紙云云)○三別破上座部。 有執滅定(至)後當廣破。世尊攝論三出經部計。亦同此計。後者指下滅定證○四別破經部。 又彼應說(至)無實體故。此正破經部兼破有部。初破無漏心不可為食。次破無漏識中不應持有漏種以為食。次破身命相持。後破眾同分能持命根。文旨粲然不應勞以因明污瀆矣○三結識食體。 由此定知(至)皆依食住○四釋妨難。 唯依取蘊(至)示現而說。樞要下本云。中觀論破如來品云。如來者亦名眾生。又智論三十云。於二足·四足等眾生最為尊勝等。說為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眾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眾生。入城乞食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五敘四種食。四示現依止食。謂諸佛乃已證得大威德。由唯示現力住故。攝論第十亦同(云云)廣解○第三總結。 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自下第九滅定定中三。一引經。二正解。三例證無想。今初。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身語心行者。瑜伽五十六(十八紙)云。如世尊言。行有三種。謂身行·語行·意行。當知此中入出息風名為身行。風為導首身業轉故。身作所業亦名身行。乃至如是尋伺與諸語業俱為語行。受·想與意業俱名意行(文)○二正解二。正初破滅定識不離身。後總結歸正義。初中有四。一總破諸部小乘。二破薩婆多。三破經部本計。四破經部末計。今初。 謂眼等識(至)識不離身毘婆沙宗計。二無心定極長七日。不能過七日。成實大乘許七日。過七日乃至一劫等破意可解○二破薩婆多。 若謂後時(至)無重生故。有部所計具如婆沙百五十二至百五十四·俱舍論第五等明。此中初敘計。後是則下申難。五難可知○三破經部本計。 又若此位(至)實不離身。此中四難。可解。第一第二(二十三紙)第三(二十四紙)已明持種等義故○四破經部末計中二。初總破有心。後別徵有心所。今初。 若謂此位(至)入此定故。此中三節可知。世親攝論無性論三無性業論粗同。寂曰。彼部所謂細意識與阿賴耶名異體同。與粗顯意識所緣行相等全不相同。此破何當也。但應討別立七·八二識及與攝七·八二識於第六意識之細分施設如何也。夫以六根·六境·六識建立法門者。釋迦一化之顯說也。所以諸部般若及智論等中並以六識建立法門。可知。說七·八·九識說如來藏者。大乘祕藏之密教也。此教乃與大根姓智慧人之所說而非凡小境。未除身見者妄說妄聽於此教。則卻墮惡見取引大殃禍。豈可不怖哉。然諸大乘經論之中雖說阿梨耶如來藏等率皆顯示全如來藏阿賴耶舉體成七轉識之旨。本識與諸識猶如水之與波。一異不可得。故顯說之與密教理歸一致。互不相妨。但如新唯識宗則不然。六識之外條然別立七·八二識(云云)破細意識破一意識。但欲遮他而不覺自入僻地也○二破有心所中二。初總徵。後別破。今初。 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二別破中二。一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今乃初也。 若有心所(至)滅受想定。此中七問答。初以違經違名難。二經部救。三論主破。四經部救。例身行滅而身猶在。將心行滅而心令在。五論主例尋伺滅語亦滅成立心行滅時心亦隨滅。尋伺遍行故。尋伺滅時語行亦滅。受想亦遍行。受想滅時心亦應滅身行是非遍行。何得相例也。但受想遍行不可以對末經部也。第六以受緣愛救。七論主引經例破。可知○二破無心所唯有心中二。初破有令無難。二縱有別徵。今初。 若無心所(至)名無心定。俱舍云。經部先軌範師咸言。二法互為種子。二法者。謂心有根身。尊者世友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又婆沙百五十二云。譬喻者·分別論者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凡按經部所計。或言。滅定一切無心唯色持心種。或計。滅定唯滅受想餘隨應有。或計。滅定無諸轉識及心所唯有細意識(云云)述記所辨頗有紕謬。可知。此中有五問答。第一問七歡一心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應非大地難四識應非相非應。五識應無依緣難。六定中應有觸難。七受等應必俱難。二若謂下經部救。三若爾下論主返難。四若謂下經部救。五既爾下論主難。寂曰。是一往之立破也。不可局執矣○二縱有別生徵。 又此定位(至)心亦應無。此中初總問。後別破。於中初設破不應是染無記心。次若謂下正破。此心既非自性善或勝義善。慶是相慶善。若相應善則應與無貪相應(云云)亦不應言是等起善(云云)○第三總結。 如是推徵(至)持識故○互三例證無想。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自下第十染淨心證中三。一引經。二別解。三總結。今初。 又破經說(至)不應有故。無垢稱經二註維摩三(十九紙云云)阿含經亦有此說。瑜伽五十四·攝論第二至第三卷·染淨章(云云)○二別解中二。初總解。 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此中有五句。一以心為本。二因心而生。三依心住故。四心受彼熏。五持彼種故。初一句通有為無為下之四句唯是有為。述記以四解釋。第二解應正。餘皆有過。可知○二別解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初中二。初總舉。後別破。今初。 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二別破中二。今初明煩惱。 若無此識(至)皆應起故。攝論二無性論二(二十三紙)全同此意。可尋○二破業及果。 若無此識(至)後亦不成。此中二段。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破行緣認等。無性攝論二(二十四紙)唯約行緣識義不成等明業雜染不成。而不約界地往還而論。今論二段異同可知○二解淨法中二。初總顯淨法。後別破。今乃初也。 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二別別破中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其斷果。今初。 若無此識(至)三乘道果。梁攝論三(十七紙)唐譯三無性論(七紙云云)○二明其斷果。 若無此識(至)永不生故。世親攝論三(十七紙)無性論三(十八紙云云)此中初正破。後牒救破○三總結染淨。 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第三總結十理。 證此識有(至)略述綱要○大文第三總結五教十理以勸信受。 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寂總論曰。阿賴耶識甚深最甚深難通極難通達。乃大根性智慧人之所稟矣。何者大根性智慧人。謂深信因果具正知見發菩提心樂大慈悲修習三學恒無懈慢者。是大乘器也。若非其器稟斯教。則便成見取損失善根。此教猶爾。何況於如來藏甚深祕藏之教乎。梁攝論二云。不迷人是菩薩。由阿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品者有祕密說。於上品者無祕密說。是故具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為色惑所縛。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縛在阿梨耶識中。為滅此縛故修十地。諸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云云)又十七(十七紙)云。如經說。如來藏非墮身眾生境界。非遊戲顛倒眾生境界。非於空散亂菩薩境界。何以故。凡夫人於色等諸法無如此性。執我及我所性不能信樂身見滅離處甘露界。何況能正覺諸佛境界如來藏如上明文不遑縷出。寄語。學大乘之士。茍欲學習阿利耶如來藏者。應須隨分伏除我我所執殫力樂求正知正見矣。上來明初能變竟○自下大段第二解第二能變中二。今初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二依問辨其相中二。初先舉頌後正解。今初。 頌曰次第(至)世道無有○第二正解。於中分二。一以八段依釋十門。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初中八段。初段舉第二能變釋末那名中亦二。初釋頌。二問答名義。今乃初也。 論曰次初(至)勝餘識故。梵名末那。此翻為意。末那有恒審思量義。然小乘之中以無間滅意為意不說有第七末那。唯有其名而無其義。梁攝論一(二十二紙)唐譯一無性論一明意有二。可尋○二問答名義中二。初正辨意識名。二明聖教但名意今初。 此名何異(至)識異意故○二明聖教但名意。 然諸聖教(至)故但名意。此中三意。初為揀二識別。次為簡此識思量義勝而積集了別之義劣。三意是依止義。為顯此與意識為近所依。可知○自下第二段明其所依。於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亦二。初總解依彼轉。後別解依彼轉。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二別解依彼轉三字。 彼渭即前(至)取所緣故。此中三。初解彼字二解依字。三解轉字。解依字中二說。初是難陀勝子解。後乃護法等說。二師異諍如述記明○二廣解所依中三。一總泛明極成所依有三。二別敘諸師於三依各有異解三結歸正義。初中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數。二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今初。 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是所依。然彼約恒定說俱有依。今通恒定·不恒定而說三種依。可知○二別列釋所依體。 一因緣依(至)必不起故。述記云。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現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有人有彈。演祕義蘊殫力救釋。寂曰。雖名有理鄰於穿鑿應知○三總結簡。 唯心心(至)所非所餘法。心心所法必具三依。色不相應等缺開導依等隨應可知○二敘諸師異解於三依中分為三。謂因緣依·增上緣依·開導依。初因緣依中有二師說。初難陀勝子等說。後護法說初有中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初。 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述記辨因果異時經部等義敘世親論主造勝義諦論之因緣。結釋云。勝義七十論者。世親未入大乘時作而救如意論師經部之義非大乘之實義。傳世親菩薩老年廢忘此論是經部義而尚憑用。難陀勝子等明彼論勢寂曰。基哉基師黨宗之甚矣。因果異時·因果同時兩理不相離而大乘緣起之宗也。瑜伽本說固具兩義。故難陀勝子等據異時之義。護法等倡同時之義。然基師偏欲成立法宗。將使古對法殉同自所計而作斯不順之辨而已。寂竊謂。世親論主乃沒量智人。少莊時義學拔萃聲振遠邇。迴心大乘之後妙悟入神不屑寄心瑣瑣義學。遍計妄間始乎似忘卻。是超情之氣象爾。窟宅於名相義學之輩將謂。論主老而廢忘焉。基師領受彼妄傳者何耶。其所職由全出黨宗。可察。且彼之所引出於西域記第二·第四·慈恩傳二等。然此傳文奇怪不應聊爾信用者乎。學者應考○二引證。 無種已生(至)不俱有故。對法論三云。無種已生最後蘊(文)雜陀師以此文為因果異時證。生無學最後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現在明知因果異時。五十六(九紙)於眼·眼界而說四句。其第一句云。或有眼非眼界。謂阿羅漢最後眼(文)是即今所證句。眼種已謝現行眼根在。故難現會釋果俱有云。以前後俱名為俱有。婆沙五十一(五紙)百四十四(十四紙)云。俱有二種。謂並俱·有俱。今亦以有俱為俱。可知。此師意謂。瑜伽第五所謂法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乃為。種生現行種子相生並因前果後○自下第二護法說中四。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今初。 有義彼說(至)互為因故。此師意約種子自類相生辨無種已生。謂無學末心更不生後念種子名為無種。現在種子名為已生。可知。次明種芽喻非極成。後以焰炷證同時因果(云云)○二立理。 然種自類(至)定非前後。此中初正立理。後引二論證。瑜伽說者。第五說種子七種相。一無常法。是剎那滅義。二與他性為因。是果俱有義。與後自性為因。是恒隨轉義。三已生未滅。是兼果俱有恒承隨轉義。四待餘緣。五成變異。此二相乃待眾緣義。六必與功能相應。是性決定義。七相稱相順。是引自果義。如上已辨。護法師意謂。種生現行現行熏種。必是同時因果。種種相生則異時因果也。次引攝論二(九紙)云。何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互為因引燈焰·蘆束同喻。又諸說者。無性論二(十四紙)云。何者俱有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保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雖復俱有。然非一二三剎那住。猶如電光○三會諸文。 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寂曰。以因果異時為隨轉理門。是護法一家之所立也。若平心論則不必然也。因果同異時。猶如極微有方分無方分。前後俱時交際難知。不必同時。不必異時。亦同時亦異時。兩理不相離。諸論有二途。蓋為此也。慶思○四結正。 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自下大文第二明增上緣依。於中有四師解。一難陀師等。二安慧師等。三淨月師等。四護法師等。明初師中有三。初解五依。次解七·八依。後解第六依。初中二。初立宗。二引證。今初。 次俱有依(至)即種子故。此師意謂。五識以意識為俱有依。無同時色根。五根即眼等識種子故。寂曰。此師所計至下當悉。然以識種為根不立五色根之說甚難領會。何者五十四分明說五根是清淨色。對法一亦云。眼根者何。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為體。豈難陀師不讀如上論文耶。顧難陀所立應有別意趣也。所憾無由見彼師全論也。不可敢於糅論所述評定是非矣○二引證。於中有二。初引二十唯識。二引觀所緣緣論。今初。 二十唯識(至)即五識種二十唯識論頌及長行並世親菩薩自作。護法別作一卷釋彼二十唯識。名導唯識論。義淨譯名成識寶生論。亦名二十唯識順釋論。真諦釋名大乘唯識論菩提流支譯名大乘楞伽經唯識論亦名破色心論。論(四紙)頌曰。識從自種(至)為十。論曰。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又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云云)舊論頌曰。識自種子生顯現起似塵。為成內外入。故佛說此二(文)二即內外入。可知。寂曰。境即五識相分故別立無妨。五根非五識所緣。若非五識相分而有別色物。不應唯識道理。如第八所變五根。現之與種非一非異。若約非異邊。則第八相分即種子故。為五根淨色即第八所持種子。可謂有理矣。若見難陀等金論者。應於此間極有致矣○二引觀所緣緣論。 觀所緣論(至)為因故。觀所緣緣論乃陳那菩薩造。舊名無相思塵論。今乃奘三藏譯。此頌大旨與上二十唯識同致。可解。述記以四解釋。雖各有理失羊多岐應知○二明七·八二識依。 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三明第六識俱有依。 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第六於末那親且與力。如第六入法空觀第七轉無漏。有時則不與力。如第六入人空觀第七有漏。應知○自下第二安慧諸師解。於中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三。初總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二別非中三。一非五識。二非六識。三非第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初非中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初中十。今初諸界雜亂難。 若五色根(至)處處說故。破意可解。了義燈云。釋俱有依中本判有四。第二即是安慧師義。西明判云。第二火辨。要集疑云。第二師是安慧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安慧既許自證分種生十八界。若一自證分種生根境亦應雜亂。且安慧自許第七入見道時即有間斷。何故下文云雖不間斷而有轉易。今為釋之。安慧逢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又就他宗而為此難亦復無過。乃至言第七無間斷者。是餘師義。以與安慧合為文故。故既言等不唯安慧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樞要云。俱有中第二安慧師義。彼見·相分雖是體所執體性都無而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今時出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為所依緣亦無失。寂曰。燈主所救雖極精巧。要集所疑亦有道理。非是勞疑。學者應思○第二二種俱非難。 又五識種(至)內處所攝五十七(七紙)五十四(六紙)五十五(四紙)五十六(九紙)並說五根內處○第三四緣相違難。 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瑜伽第三(八紙云云)五十四(八紙)廣明眼是清淨色。亦可以證根是色法望識是增上緣。對法第五(七紙)出增上緣有九類。根於識其一也。又五十六云。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文)無以眼為眼識因緣之文。豈可以識種為俱哉應思○四根識繫異難。 又鼻舌根(至)為難亦然。對法第四瑜伽五十六(十紙云云)並言色界有五根初禪有三識香味及鼻舌識唯欲界繫。若以五識種為五根。則界繫雜亂。前聖教云何通○五根通三性難。 又五識種至非無記○六根無執受難。 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今云執受者取能生覺受之義。非取第八執持不失之義。難意可解五十六(十紙云云)○七五·七不齊難。 又五色根(至)為同法故。五色根是五根俱有依。末那亦意識俱有依。故攝論第一云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等。可尋○八三依闕一難。 又瑜伽論(至)依但應二瑜伽一(五紙)○九諸根唯種難。 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對法一(五紙云云)○十假為他救難中二。初正敘救。後申難。今初。 有避如前善順瑜伽。業種雖種非五自種故。應免對法唯種之責。故假立救○二申難。 彼有虛言(至)非為善救。文旨明著。雖業種與因緣種有少異。大旨相似可解○後總結非。 又諸聖教(至)深違教理。深密第一入楞伽五(十六紙)辨中邊上瑜伽五十一七主初·顯揚十七(十六紙)等(云云)○二會前文。 然伽陀說(至)即識業種○二非六識。 又緣五境(至)執力等故。初師以末那為第六俱有依故。今難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可知○三非第七。 又第七識(至)意識得轉。此中二。初立理。後引證。安慧師計入見時而第七有間斷。今云無間斷者。如了義燈以二意會也。六十三(十一紙)顯揚十七(十七紙)至第十九(云云)引證中。如瑜伽者。五十一(四紙)顯揚所十七(十六紙云云)明以第八為第七俱有依。可知○三結非。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第二申正義。 是故應言(至)無俱有依。瑜伽三(八紙)五十五初·七十六(二紙云云)並如上引○自下第三淨月等師解。於中有三。一立理。二結正。三指前初中三。一明第八亦應有俱依。二種識列現識令有所依。三令第八亦依色根。今乃初也。 有義此說(至)斯有何失○二種例現令有所依。 許現起識(至)生長住故。述記之中作三解釋。第一解意謂。現行與種雖因緣依。非是種子依故。此師取令為俱有依(云云)第二解意謂。雖現行與種是因緣。現行不能熏種故。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異熟同行與種為俱有依。第三解意謂。第八餘異熟心與種無力故非因緣依。亦不以為俱有依。第八現識雖不熏種。能持種子故。望種有力取為俱有依。復且第八現行由他七轉識熏所共熏故。現行望自種頗有力用。六識異熟無此義故略而不言。寂曰。古對法中雖說第八種現。往往顯示種之與現非一非異。釋義深玄叵辨鼻巴。雖說諸八識名變隱然乎見本識舉體成七轉識猶如海水因風而成波浪也。但此教是大乘始門之說故。未顯了說本識舉本為諸法體識之與諸法非一非異等如大乘終門之經論而已。如基師所言。恒拘守乎此教門庭之施設。殊不顧其於堂奧有無窮之玄猷。所以解動也則呈斧鑿之朕。今此一段三解即其類三也○三今互八亦依色根。 又異熟識(至)有不定失。此中二節。初總明令依色棍。第二引證。契經說者。演祕引楞伽第九(云云)寂曰。祕之所引其旨疏矣。可尋餘文。瑜伽亦說者。五十一所說八證。第一執受證中有五因其第四因以六識各別依故明六識執受不可得。即各別依以對遍依若第八識非是遍依。彼所立因有不定失○二結正。 是故藏識(至)亦依能熏。現行第八依第七識。此依恒定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初熏習位依能熏及異熟。後後位轉識不熏習時。但依異熟而住而已。可知○三指前。 餘如前說。餘義同於前師故推前○自下第四護法論師解。於中有三。一斥前。二申正。三結正。今初。 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二申正中有二。初明依·所依別。後明具依多少。初中亦二。初先解。二別後解違文。今乃初也。 依謂一切(至)彼非主故。一切有為法生住必託四緣故、。杖因者。因緣也。託緣者。餘三緣也。無為法為緣者。如真如為境起無漏智等憎背滅道起諸惡見取。依義寬廣可知。所依必具四義故。唯局內六處。 相家諸師於四義具闕揀法精密。雖非無理。事類斧鑿。轉失淳朴。學者幸察聖旨如何○二解違文。 然有處(至)說隨宜假說。瑜伽第一(五紙云云)三依並云所依。與今相違故作此會。可知○二解具依多少中二。初明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四。今初明五識所依。 由此五識(至)相順故。此中初正明五識必有四種所依。後會對法二唯說依五根。具如述記引諸論以證五識依四所依也○二明第六識所依。 第六意識(至)相順故。此中初明第六識有二所依。後會對法二文。述記引五十一(五紙)顯所十七(十六紙云云)對法二文並第二(八紙云云)○三明第七識所依。 第七意識(至)轉識得生。六十三(十一紙云云)如伽陀說者。楞伽第九(十九紙云云)○四明第八識所依。 阿賴耶識(至)而所依。此中四節。初標宗。可解。二論說下引證。論說者。六十三(十一紙云云)又說者。世親攝論三無性論三(三紙云云)三而說下會違。三位者阿羅漢滅定出世道也。二乘無學及滅定菩薩無漏入人空觀時。人執末那已捨故。云無末那。爾時尚不妨有法執第七識。菩薩入法空無漏觀及果位。雖二執相應第七識不轉。但有平等性智相應第七識。轉無有一向無末那體時。如雖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三位無末那者。六十三(十五紙云云)四位無阿賴耶者。五十一(十七紙云云)四識種下解種子識。種子於現闕。四義中第二第四非是所依可解○第二解心所。 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前心王以四二一一為所依。心王各增自相應之心。如次有五三二二。前三師所立應準知○第三結正。若作是說妙符理教。上來四家雖各擅美。第四師說特究精妙。寂曰。於慈恩宗以精為妙。若??古對法之淳源則其不必然也。非第四師獨是而前三師則疏漏矣。應思。 成唯識論略疏第三(終)_ 成唯識論略疏第四    東都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大文第三明開導依中有三師解。初難陀師解。次安慧師解。後護法師解。初解中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今乃初也。 後開導依(至)為開導依。此師準瑜伽第三等不許五識俱生。無二剎那續亦非更互主。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以第六為開導依。瑜伽第一第三云云○二明第六識開導依。 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可解○三膽七·八開導依。 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問。第六入法空無漏時。第七識轉引起平等性智。是豈非第六識為開導依耶。答。此但第六無漏觀為增上緣令第七識轉變而憶。非開導依○自下第二安慧師解。此中有二。一破斥。二申正。初中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今初。 有義前說未為究理。西明道證以為。今是淨月師計非安慧師。未知孰是○二別破中四。初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第七。四破第八。初中二。初縱。後奪。今初。 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準下奪破有三。謂未自在位·卒爾遇境位·遇非勝境位。此等三位應如所說不許多念相續故今先縱之○二奪中三。初翻未自在位。二翻卒爾遇境位。三翻非勝境。今初。 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一說初地已上成所作知轉云云。正義家言。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唯佛果起。然五識自在不必在無漏位。八地已上雖未得無漏五識。勝定果力於五根識得於自在。定通無擁名為自在。如勝定果章明。五心義如五心章明。諸佛及大菩薩定通自在。彼五識身寧不相續○二翻第二位。 等流五識(至)互相續生。此中三節。初立理。次引證。後結釋。初中意謂。雖未自在位。等流五識由決定染淨第六識作意所引專注一緣。多念相續如瞻仰佛像。豈可剎那轉易耶。次引證中引瑜伽第一(八紙云云)後結釋中明眼·意二識並起相續轉。是乃遮前師計五識與意必不俱起五後意識起意後五識起互相間起相續故今難言既眼識等○三翻遇非勝境。 若增盛境(至)有相續義。此中三節。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初中。戲忘·意憤二天者。異說頗多。婆沙三十三(三紙云云)有宗言。或四王天攝。或三十三天攝。或須彌層級略纂二(三十四紙)云。欲界四空天攝。了義燈四本亦同。演祕引對法第三說。清淨已生已云忘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智論三十云。欲六天中間別有天。謂戲忘天·心恚天。倫記二上(十五紙云云)次引證中。瑜伽者。五十二初(云云)若如前師所言。五識但一念者。五識等無間緣應唯意識。然瑜伽說六識為六等無間緣。故知五識相續或更互起○二破第六。 五識起時(至)彼云何爾。此中初破意以五識為依。後難意令以七八為依。具如述記辨○三破第七。 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述記以此第二師為安慧。故至此文處約無淨第七而作釋。若西明等以第二師為淨月故應約淨末那而釋也。寂曰。今此一文似有淨末那。由是觀之此第二師蓋淨月師也。淄州以三義扶成基師。恐救叵成乎。何者今文分明言。淨末那必由第六識起故。七識應用第六為開導依。豈是不許有淨第七師之所解乎。應思○四破第八。 圓鏡智俱(至)為開導依。此明第八應以六·七為依。又異熟心等者。世親攝論三無性論(云云)世親以第七識為染污意。無性以第六為染意。可知。或依悲願者。對法第五(三紙云云)此乃菩薩二智相應善心為緣第八得起。二知即六·七相應之智也。然則必應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也○三結。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第二申正。 應說五識(至)由前說故。其旨如上○自下第三明護法師讒三。一總非前。二申正。三結正。今初。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二申正義中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今初。 開導依者(至)非心所等。述記意謂。初以三義辨體。謂有緣·為主作等無間緣。有緣簡色不相應。為主簡心所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識他識及俱時心自類後心。後此於下顯義○第二破前非中二。初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今初。 若此與彼(至)心不並生。八識俱轉至下當辨。若許八識俱轉。何以異識為開導依也。同異部等者。有部計。六識體一。二心不俱起。婆沙第十云。無一補特迦羅非前非後二心俱生○二色心無異難。此中有二。初難無異。二釋相違。今初。 又一身中(至)唯心心所。述記以體等用等釋等字。可見色法無等無間緣之義。如婆沙十一八十九百九十六俱舍第七初明○二釋相違。 然攝大乘(至)等無間緣。攝論第三(十七紙云云)上座計色心各有等間緣。然一往縱彼色心各立等無間緣。卻奪若無阿賴耶種子應唯有等無間緣增上緣而無因緣也。婆沙及瑜伽論說全不許色法等無間緣。經部一計執色法有等無間緣。婆沙云譬喻者執色法有等無間緣是也。述記所釋似有錯誤。可考。若謂下牒救破○三申正理。 是故八識(至)應隨識說○四釋違難中有五。今初釋諸心相應難。 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此中明心心所展轉為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互為等無間緣○釋第二難。 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心所應與心為等無間緣。非是開導依。無主義故○三遮心心所唯自類為緣。 若心心所(至)四緣生。婆沙第十云。有一類計。一切法皆以自為因。色以各自色為緣。心唯與心受唯與受想唯與想為緣等。是名相似相續沙門義。亦名著名沙門義(云云)今所牒粗同彼義。難意可解。初轉依者。初地及佛果如次轉。七·八識可知○四通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五通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至)亦不相違。述記引解深密一(十六紙)瑜伽第三(六紙)佛地論三(十一紙)莊嚴論·攝論五等問難(云云)。答意可解。次引八十五(十二紙)五十二初通釋以言總意別。述記引無性攝論第一(二十紙)之文以示言總意別之例。言雖云六意在自類。可知○三結正。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上來三師異計竟○自下第三結歸正義。 傍論已了(至)了知故。上來辨諸師異解三依。是乃傍論。此下釋依彼轉語。定此識所依於三依中是何。此即正論。此能變正下明此識所依唯在初二依除等無間依。依彼之言泛說難知故今乃去取。次為顯下明唯說前二依所以。此中有二。初謂。為顯此識以第八為所依亦以第八為所緣依。緣是同。後謂。初二依有勝用難知故特辨此二。開導依是自類前滅。不待細辨故不言此。可知○自下第三門明所緣中二。一結前問後。二依頌別釋。今初。 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二依頌別釋。於中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二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二。初舉頌答。二別釋。今初。 謂即緣彼○二別釋中二。初總解。二別解。今初。 彼謂即前(至)緣藏識故。六十三顯揚第一對法第二並說此識緣阿賴耶○二別解中四。一難陀等解。二火辨解。三安慧解。四護法解。今初。 有義此意(至)無違教失。此中初定所緣。次引教。六十三如上引後然諸下明舉本識自攝心所。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而無所違○第二火辨等義。 有義彼說(至)不違聖說。此中初遮前計。後應言下述自義。此師蓋斯二分家乎○三安慧解。 有義此說(至)不違聖教。此中初非前。後應說下出自義。初中先以所緣通色蘊破。寂曰。此破恐不極成。第八相分是不可知境。非如五識所緣粗顯。雖曰緣色不離識體。不可真爾言緣色蘊。若第八相分根境如五所緣。根·境·識相對何以五塵唯對五識耶惟夫第八相分根境猶如燈火帶於火明。何以例同五識所緣粗顯境而致難耶。次應同下難末那亦應緣外。寂曰。此破亦不允當。本識相分不可知境五識以此為本質變已相分。五識所緣是外塵可知境。本識所變是內境最極微細。離三界繫者始少分知其粗相果位淨識親實證之。第八見分緣此則是親所緣。第七緣此以為本質變已相分。此皆內非可知色。非是凡識之所圖想。五識杖彼內境變已相分。此境粗顯。是為外境。安得類例五所緣粗顯色法以難斥第七所緣不可知境乎。諸註所解甚不允當可知。次應如下以應緣共境難此難不齊。準上可知。次應生無色下以無色界應無我所難(云云)述記舉無色定果色會釋(云云)寂曰。鑿矣。今非論定果色處。可知。後應說不申自義。可解○第四護法解。於中有二。初破前師。後申正義。今初。 有義前說(至)一味轉故。此中初破第三師言緣識種。次存種子假後又此識下破前三家計別執我我所寂曰。此破亦恐不允。何者第七執我我所。是亦不可知境。此識帶極微細我我所與第六識起分別俱生我我所執為其妄根。由枝末有粗顯我我所。比知其妄根有微細我我所。何以第六粗顯差別我我所難第七微細不可知境。豈可例斷·常二見以難斥之哉。前三師言別執我我所。甚有道理。學者應思。以愚思之。諸師所立各有道理。立破抑揚乃學者生智之資糧也。其所破斥多不的當。學者莫偏黨一師恣斷是非矣○第二申正義。 應知此意(至)不俱起故。此中初定意所緣但藏識見分。次此唯下明於一我說我我所所以。論出二說。樞要·述記等出四釋(云云)寂曰。承護法宗諸師搰搰乎將也立於一我見之義分說我我所之旨。其義差池似不穩當。第七既與四煩惱相應。何妨此識微細執我我所。以寂言之。前三家所立穩調應思。後若作下結釋引證○第二明因果識所緣相。 未轉依位(至)遍不遍故。三乘無學及不退位菩薩不緣藏識。初地乃至七地菩薩入法空無漏觀時不緣藏識。餘時仍緣藏識。可知。佛地論三明平等性智所緣有三說。第一說云。唯緣大圓鏡智順因位故。第二說謂。緣真如實際。緣平等性故。第三如實義謂亦能緣一切。普緣一切平等性故無漏名悟有漏名迷。局·通遍·不遍可知○第三釋妨難。 如何此識(至)此亦何咎可解○自下第四明自性行相。二義合釋。 頌言思量(至)無我相故六十三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餘識名識。於境界了別為相。如是三種有心位中心·意·識於一切時俱有而轉如是或時四識俱轉。乃至或時八識具轉。又一意識於一時間分別一境或二境或多自境他境。故說意識不可思議。問若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相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文)今依後義。可知○自下第五合釋。第六染俱門。第七觸等相應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二答中有二。初解因相應。後明果相應。初中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初中有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初中有三。一釋總句。二釋別句。三解並及煩惱。今初。 且與四種(至)煩惱相應○二解別句。 其四者何(至)故名我愛○三解并及煩惱。 并表慢愛(至)故名煩惱。此中初解并字。後解煩惱。初中遮餘部者。謂薩婆多宗不許見慢或愛慢等俱起。如俱舍論第四等明。瑜伽五十五(七紙云云)異相可知○第二辨廢立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釋妨。今初。 彼有十種(至)煩惱唯四瑜伽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四(七紙云云)○二釋妨難。 見慢愛三(至)義無乖返。此中初外人問。次行相等者論主答。次瑜伽下外人問。五十八(八紙云云)後分別俱生下論主答。五十八(八紙)說分別。五十五(七紙)說俱生。內外境異粗細亦殊故無有妨○第二釋餘俱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二答中有二。初舉頌答。 不爾及餘觸等俱故○二廣分別中二。初敘四惑之外唯有觸等五之計。後出觸等餘更有若干心所之計。初中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所以。今初。 有義此意(至)恒相應故。此中明心所唯九。釋餘字。 有二解(云云)寂曰。後義不正。可知○二釋無餘所以。 此意何故(至)故非彼俱。此中四段。初簡別境五。次善是淨下簡善心所。次隨煩惱下簡隨煩惱。後惡作下簡不定○第二出觸等餘更有若干之計中二。初總釋餘字。後別釋。今初。 有義彼釋(至)顯隨煩惱。此中初破解餘字第二說。次斥第一說。後出自義。乃以餘字為觸等餘○二別釋中有四師解。初師中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今初。 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二引證。 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集論第三(八紙)雜集論第六(十五紙云云)○第三立理。 若離於無(至)放逸故。對法一(十七紙云云)○四會違。 掉舉雖遍(至)非互相違。掉舉貪分者五十五癡分亦同。或六者五十五(十一紙)或十者五十八(六紙云云)次謂依下會六遍染。次依二十二下會十遍染。寂曰。此判既是名相煩費。莫更多釋○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如前說。此中初明此識與十五心所俱。後簡此意無餘心所。餘文可解○次明第二師中。初明遍隨。二明此識俱。今初。 有義應說(至)如前說。此中四節。初標宗。明六遍染俱。次引證。引五十五。三立理。可解。四會違中初明無惛沈·掉舉。次會對法。後會十遍○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如上應知○次明第三師中二。初明遍隨。後明此識俱。今初。 有義復說(至)義如前說。此中四節。初立宗。二瑜伽下引證。五十八(六紙云云)三若無下立理。四諸疑理下會違。謂迷理之疑有邪勝解。是為疑煩惱。迷事猶預非疑煩惱。然餘處不以邪欲邪勝解為遍染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於此二境欲及勝解不粗顯故耳。餘義準上應知○二明此識俱。 此意心所(至)如上應知○四明第四師護法中三。一總非。二申理。三總結。今初。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二申理中二。一顯遍隨。二明此識俱。初中亦二。初破前。後顯遍。今初。 且說他世(至)煩惱理前。此中三節。初破第三師以欲勝解為遍染。次煩惱起位下破第二師不以沈·掉而為遍染。後若染心下破第一師不以散亂·失念·不正知為遍染○二明遍隨。 故染污心(至)由前說故○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準前應釋。論三文者。謂五遍·六遍·十遍。略纂判以六染為正。述記以八遍為正○三總結。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上來染俱觸等相應門竟。 ○自下第三解受俱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染那意可受相應○二答中三。今乃第一解。 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我是欣行轉故。唯喜受相應不與餘受俱○第二解。 有義不然(至)善業果故。瑜伽十一(九紙)云。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云云)若如初說。喜受應至有頂。若喜至有頂者。應違所引十一之文。次應說下明此意與四受俱。唯除苦受。苦唯五識相應故。文旨應解○第三解。 有義彼說(至)唯有捨受。述記引六十三(二十二紙)辨第八相應受之文以例證此識亦唯與捨受俱。寂曰。上三解中第三解者深得正旨○二辨果相應。 未轉依位平等轉故。此十舉前因位相應心所。次已轉下明果位相應心所。如第八下明果位受俱。述記約四智品辨釋○自下第六明第八三性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今初。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後答中二。初名因位。後明果位。今乃初也。 有覆無記(至)亦無記攝。六十六(十二紙云云)此中初正明此識有覆無記攝。後如上下引上二界惑以證任運無記。可解○二明果位唯善性。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自下第七明第九界繫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二答中。初染。後淨。染中二。初舉頌答。後釋。頌答。今初。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二釋頌答中。初正明隨所生繫。二別明繫義今初。 謂生欲界(至)非他地故○二別明繫義。 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此中初明第七繫屬彼彼地本識名為所繫。後明以彼彼地煩惱所繫名彼所繫。其旨明著。可解○二明淨位。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第八明第十起滅分位門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二答中有二。初正解伏斷分位。二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亦二。初舉頌答。後解。初中有二。一舉頌。二別釋。今初。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二別釋。於中分二。一總解。二別釋。今乃初也。 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此中初明三乘無學永斷滅後明滅定及出世道暫伏斷。述記云。今名染污亦通法執。要集以為。今唯說人執不說法執。何以故。若說法執。何故論言三乘聖道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應永捨了義燈五本努力扶成基疏。寂曰。要集所言甚有道理。論言三位無定說人執未若是法執三位或有或無。何得定說三位無耶。且此識法執有無乃安慧護法二家異諍。如上已出。今以此論文觀之。其說此識唯我執相應者。頗有道理。唯憾未見安慧全論叵知其說始末如何○二別解。於中有二。一解滅定聖道不行。二解阿羅漢。今初。 謂染污意(至)乃至未滅。此中四段。初明世道不能伏滅。二明聖道位不行。三明滅定不行。四明二位暫不行。初中六十三及八十八(六紙)明此惑非世道所治。如述記引。次明聖道不行中。初明根本無分別別智位。後明等流後得智位。次明滅定位。後明二位暫不行。可解○二解阿羅漢。 然此染意(至)不別說之。此中初正明阿羅漢位不行永斷。後明無學迴心菩薩不別說之。初中先明非見所斷。次明非非所斷。後明金剛心斷。此識相應惑品數異解。述記第十末及法苑斷障章名有二解。一云。九地九品細分則為八十一品。二云。九地最下品總唯九品(云云)兩各有理。可知。後明迴心菩薩中。謂二乘無學迴心向大。雖是菩薩此識不行。亦阿羅漢攝。以應供養齊故。寂曰。準此一段文旨。此染污意唯說人執不關法執。安慧論師符順論旨可察○第二廣釋中二。初安慧義。二護法義。今初。 此中有義(至)雜染依故。不翅安慧論師而作此計。護月·勝軍等亦同此說。對法鈔三云。唯我勝軍師亦法戒賢師。略纂十六云。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云云)此中明末那但與人執煩惱障俱。後引證明此識但生執相應非法執位·淨位轉。聖教者。瑜伽及對法第二等四惑相應者。顯揚第一等。識雜染依者攝論第一等(云云)寂曰。安慧所立頗有深趣。所以者何若依大乘終門之說。則佛果唯一真識。雖現六識本識示現猶如明鏡中現影。一切異生有六種識。如來藏識隱覆不現。但由如來藏褒與明合成阿梨耶生能所取。是名法執。染污意識帶我見起。是為我執。如是法·我內緣微細非凡所知。妄動轉粗乃為六識。粗玢二執於是現起。第八法執為六識法執之根抵。第七我執為第六我執之根抵。是故諸八識皆一如來藏轉變一異不可得(云云)顧安慧論所立甚似大乘終門之說。彼師所說從大乘始門而入終門之趣也。蓋夫護法論師所說。乃大乘始教當分之理。而李唐已來之提倡低低乎卑於護法宗致也遠矣。後學不省此旨執守護法一師妄非安慧等謬之甚矣。痛哉近世教黌轉生弊風。於古對法之正旨如以耳食。僕僕爾只拾收瑣瑣名相。宛如上崑丘而捨取土石爾。鳴呼吾道其幾乎熄與○二膽護法論師義。於中分十。一責違教失(至)十總結會。今初。 有義處彼說(至)經說有故。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建立。答(云云)○二違量失。 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立量可解。俱生者。簡等無間依。不共者。簡第八不共依○三違瑜伽失。 論說藏識(至)定二俱轉。深密一(十六紙)瑜伽五十一(六紙)七十六(二紙云云)三節可解○四違顯揚失。 顯揚論說(至)染不染。顯揚一五七·八相例失。 若由論說(至)此云何然○六四智不齊失。 又諸論言(至)如鏡智故。莊嚴論三(二十紙)攝論第九(十四紙云云)四智義如第十卷明○七第八無依失。 又無學位(至)餘識性故。寂曰。餘識性故大通漫困欲使一切識同等。豈可得耶。因明之伎理未極成。可知。世間事相有叵以因量而推。況於我教至玄至妙非思量離言說之理乎○八二執不均失。 又如未證(至)法無我故。凡夫一切時人執恒行與末那俱。二乘無學未證法空故法執應恒行。恒行法執必應依恒行識。非是第七而何也。第八不與慧俱。故不許不執相應。豈成彼依耶○九五·六不同失。 又諸論中(至)六亦應爾。五十一(六紙)云。又由有阿賴耶識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文)。 無性攝論一(十五紙云云)何得知有染污意。謂此若無不共無明則不得有。成過失故。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釋(云云)相例可解○十總結會。 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自下第二乘義明行相分位中三。一標數二列名。三別釋。今初。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二列名。 一補特伽(至)性智相應○三別釋中二。一別解三位。二重料簡。初中自三。今初明人我見相應。 初通一切伽羅我見。相續謂身。即五蘊身。人執相應分齊可知○二明法我見相應位。 次通一切(至)起法我見。人空無分別智及後得智。并人空智所引滅定位執末那轉緣異熟識可知○三明平等性智相應。 後通一切(至)平等性智。一切如來位。此識恒與平等性智相應緣無垢識。菩薩入見道位。此識與平等性智相應唯緣真如不緣第八。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緣異熟識。如述記辨。但相宗教限未說如來藏未談相性相即事理不二故。釋義不得明了了地。可察○二重科簡中二。一廣人執。二廣法執。初中亦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體用同別。今初。 補特伽羅(至)謂人等故。法執即執心外有能所取。此執由不如實達三性三無性而起故。其體寬廣。一切未成法空智補特伽羅悉有此執。人執即執蘊中有我。此執由不如實了五藥唯法聚集此中無我而故其體狹少。但有一切異生而起執故。無有起我執者不帶法執執者。而有執山外有法者無人我執。寬狹可知。杌人之喻如述記辨○二明體用同別。 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爾。我法用別慧體是一。如一眼識緣青等兩境二行相生。今此一文正明護法宗許我執生時必帶法執之旨。如彼安慧不然。許第七識唯有我執無法執。故述記云不共許執心。寂曰。安慧宗致甚有道理。第八識帶細法執內門恒轉。第七識執細我執內緣微細。此二內識而為根柢生諸六識。意識法我並執內外境轉。前五識亦帶法執即謂有能所取(云云)學者應須兩宗。兼取探其幽致也。莫偏黨所宗貶斥他師矣○第二廣法執中三。一總廣一切法執位。二重辨八地已上。三明染不染。今初。 二乘有學(至)已伏故。此中初明二乘有學位聖道滅定及頓悟菩薩有學迴心菩薩生空智果智果現在前時法執相應第七識轉。後明二乘無學及無學回心菩薩生空智位亦法執相應○二重辨八地上。 八地已上(至)亦應在故。此明八地已上雖純無漏生空智果現在前時尚有法執所知障現行。如契經說者。深密經第四○三明法執染不染。 法執俱意(至)皆入此攝。二乘等者。等取凡夫。佛地論第七云。諸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二心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無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學位中無有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為無覆。若望菩薩是染污故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文)又云。四無記中異熟生攝。以從異熟識生起故(云云)寂曰。法執是異熟生無記。今論·佛地判斷明著。法執體是慧。於菩薩道障礙最強。可知。法苑三科章判法執為自性無記。然婆沙·俱舍等諸論並於色法不相應等無記立自性無記名。大乘論判大旨相似。但對法中有少有異釋。具如法苑纂註辨。若依安慧等。法執通三性等如前引倫記辨○自下大段第二。引數及理證有此識中三。一問。二答。三會唯立六識。今初。 云何應知有別自體○二答中二。初總答。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二別答中二。一依顯經以教證有。二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亦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計經。今乃初也。 謂薄伽梵(至)故不重成。深密第一(十六紙)楞伽經一(七紙)二初七(十一紙)八初九(八紙)十初等廣說心·意·識。又瑜伽六十三(十一紙)七十六初(云云)○二共許經。 解脫經中(至)故不繁述。解脫經者。述記云。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清問經等(云云)義燈五本亦同。演祕詳云。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云云)寂曰。雖未詳孰是演祕所言隱當可知。此中初釋頌以證有此識。後明此經諸部共許。瑜伽倫記五(十二紙)廣明末那相。可尋。此經共許。然諸部異計不同。如述記明。可見○第二引隱經以理證有中三。一結前生後。二釋釋。三總結。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二隨釋中有六證。初引緣起經明中二。初引經證。後以理徵釋。今初。 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述記結六證頌曰。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今乃初不共證也。契經說者。即緣起經也。緣起經者。具名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唐三藏譯。下卷(十五紙)云。略有四種無明。一隨眠轉異。二纏縛轉划無明。三相應轉異無明。四不共轉異無明○二理徵釋中二。一破小乘立有第七。二釋不共義。初中有二。初引經釋。二正申難。今乃初也。 謂諸異生(至)曾無醒覺。伽陀說者。攝論所出。無性論一(十五紙云云)餘文可解○二正申難。 若異生位(至)便無此失。此中初正釋。後應此下反釋。謂若無第七恒行不共無明於第六識立不共無明者。汝不共無明應有間斷。若言無間斷者應無第六識恒時染污。立有末那無此兩失○第二解不共義中二。初問。後答。今乃初也。 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薩婆多宗亦立不共無明。婆沙三十八以兩解明不共無明。俱舍第四光記四(三十二紙云云)如俱舍論要解辨○答有三說。今初。 有義此俱(至)不共何失。此師意謂。此無明雖與愛慢見相應。愛等非是根本故得名不共○第二說。 有義彼說(至)許亦無失。此中三節。一破前。二應說下申自義。三此俱見下釋難。初中述記引瑜伽第八·對法第六(十四紙)第七初(云云)初謂諸煩惱隨心故。亦應得名隨。故今揀云純隨。諸論純隨中不說貪慢見。何得言非根本。次申義。可知。後釋難中。述記作四解。寂評曰。前二解各有理。後二釋恐不允當。可知○第三說中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釋。三顯其差別。今初。 有義此癡(至)此論有故。不共佛法者。十八不共法等。雖是有十八法相共。此法不與二乘共故名不共法。今亦應爾○二問答辨釋。 若爾餘識(至)且說無明。此中四節。初問。二依殊勝下答。三既爾下難。四無明是主下通。通中二解。可知○三顯其差別中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辨大小異。今乃初也。 不共無明此識非有。共不共等以圖彰焉識之有無可解○二引證。 故瑜伽說(至)見所斷故。瑜伽五十八(四紙云云)此文初辨相應獨行。後明主獨行·非主獨行。此二獨行並第六識相應。雖是不共非是恒行。此二之中。初唯分別起是見所斷後通見修斷。可知○三明大小異。 恒行不共(至)此彼具有○第二六二緣證中二。初引經證。二破諸部。今乃初也。 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六二緣者。攝論第一(云云)二譯異致。如述記辨○二破諸部中四。初總破薩婆婆多等。二破上座部。三藏經部師。四破先後說。今初。 謂如五識(至)彼依寧有。薩婆多計如俱舍第一(十二紙)等明。文旨可解○二破上座部。 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上座部計胸中肉團為音。破意可解。亦應知五色無二分別。三分別者。婆沙四十二(十四紙)俱舍二(五紙)瑜伽五·對法第二(十一紙云云)自性分別五識有無。如述記明○三破經部師。 亦不可說(至)決定俱時。經部計五識無俱有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以前滅意為依不假第七。次彼與下破。初以現見極成法破。如牙與影者。俱舍(十六紙云云)蘗本作牙。鮮本作身。寂曰。兩本並能。牙字應正。是乃以青蓮華根與芽俱及形影俱時為喻。或可。芽字形字寫誤。後以五根五境同一境立量破斥。如諸註辨○四總破前後說。 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第三意名不成證又契經說(至)假立意名。此中三節。初引經證有。次破他。三故知下總結。破中初破薩婆多等。於中初破可滅意為思量。次破彼計過未有體明無體故思量用不成而不應名意。後若為破假說。謂現在無正思量。何成假說。若言現在曾有思量則不然。現在了別得識名故。寂曰。此一段文以斥二部。則義意混雜。應言對破有部中有正破以及設遮也。總結可知○第四二家無差失證。 又契經說(至)別有此意。此中亦三。初引經證有。次謂下正破。後是故下總結破中二段可解。無性攝論一云。又無想定與滅盡定差別無有。成過失者。若有定立染污意。此有此無在凡相續在聖相續。如其次第二定差別道理成就。若不爾者俱想受滅等有識行應無差別(文)。心所所滅體數。大乘二十二。小乘二十一。由立善數多少不同故。二定判別具如俱舍論第五等明○第五無想許有染證。 又契經說(至)同訶厭彼。此中亦三。初引經證有。次謂下破。後故應下總結。破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初後有下破薩婆多救。三不相應下破大眾部。四藏識下破經部。可知○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一引經證有。二立理斥他。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無性論一(十五紙云云)○二立理斥他中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三釋有漏。今初。 謂異生類縛終不脫。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一切有漏三性心皆有分別。為相所縛。非必由有執。若依安慧師。謂八識皆有執故通諸八識相縛於見。若依搪法宗。謂有漏八識有分別故。相縛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是乃有漏相貌縛能緣心。非相者即相分也。然無漏後得智雖有分別斷漏方得證解明淨不與相所縛故。非有相縛粗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瑜伽說二粗重。一漏粗重。二有漏粗重。漏者。一切有隨眠者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粗重者。無學身中從漏所生漏所重發本所得法不安隱性顯揚十六云。由相粗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粗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粗重粗重為緣生相縛。相縛縛眾生亦由粗精重縛雙修止觀方俱解脫然護法家判二縛而有二重。一謂。不問。有執。無執。一切有漏心皆有相縛。是本義也。二謂。其之所以成有漏。即由有第七內我。就於我執以辨二縛。非謂必有我執心成二縛也。無性攝論一(十八紙)云。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如說。如是染污意。此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述記釋執我故施等不亡三輪而作二解。一謂。以第七內緣我云執我。二謂。以第六識我為執我。此我由七生由七增明故。以此證有第七。此解為正。了義證云。疏有二解。取後解正。西明要集並取前解。今謂。後釋為勝。寂曰。西明等甚有道理。論已云內恒執我。定指第七。可??。瑜伽說者。五十一(七紙云云)顯揚十七大旨相同。相縛·粗重縛義。若依安慧宗則理趣炳著。凡有能取·所取者。皆必有執則必為所緣所縛不得自在恒帶不安隱性·不調柔性。是名相縛·粗重縛。若依護法宗。今論第九(云云)以法執分別為二縛體。是於菩薩法論之。依他及計所執不轉則恒為二縛所拘。故入三乘見道時。方知已心為相縛·粗重縛之所縛。法執為縛。於義為主。然第七內我為一切妄執之根本故。今於執我以辨二縛證有染污意有伽陀者。乃攝論一所引。可知○第二破他中三。一破有部等。二破大眾部等。三契經部師。今初。 又善無覆(至)成無漏故。此中三段。初正破。次去來下破去來緣縛無所有。後非由他下斥無學身由他所緣縛故成有漏。可知○二破大眾部等。 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三破經部師。 亦不可說(至)得成有漏。此中初破善等從有漏種生故成有漏。次破有漏種隨逐故成有漏。若以有漏種隨逐為有漏者。勿有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大乘中說。善心等位第七相應惑恒現行故成有漏。無漏心時惑不現行故不成有漏。汝若不立第七善心等位何成有漏。餘文可解○第三成有漏義。 然諸有漏(至)於理無違。此中三節初總明有漏義。次例同有學。後明無學身諸有漏法。了義燈明雜染法更互增益寂曰。未允。有漏八識猶如惡瘡有皮肉血胍。又似毒樹有根莖枝葉。一法起時互相增益。諸識煩惱皆亦應爾。諸六識有漏心現起時。第七內我任運資益。第七識惑恒增益諸有漏識乃諸惑。互相增益意趣顯然○第三總結。 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第三結會唯立六識。 證有此識(至)實有八識此中初結證有此識依攝大乘而出六證。後會經唯立六識。上來釋第二能變訖○第三能變三段九門○自下大文第三明第三能變中二。初結前生後。二舉頌正答。今乃初也。 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二舉頌正答中二。初舉頌。二釋頌。今乃初也。 頌曰次第(至)不善俱非○二釋頌中三。一釋六句。二解性相。三辨三性。初中亦二。今初釋第一句。 論曰次中(至)能變識相○二釋第二句中三。初解六因。二隨別解。三明不說根境。今初。 此識差別(至)種類異○二隨別解中二初別解。二料簡。初中二。一明隨根名識。二明隨境名識。初中亦二。一總明依根得名。二別明意識名。今初。 謂名眼識(至)屬助如根。對法第一(六紙云云)瑜伽第一(初云云)五義者。謂依眼之識。眼所發之識。屬於眼之識。助眼之識。如眼之識。對法第二(十二紙云云)具如述記引對法釋。可見○二別明意識名。 雖六識身(至)心意非例。俱舍二(二十紙云云)雖六識並依前滅意。今乃隨不共依。唯第六識得意識名。如五識各依不共依得名故無相濫失○二明隨境名識。 或名色識(至)無相濫失。前五可知。法識之中二義。初意能了一切法通十八界。後則以十三界為意所緣。唯意能緣故。可知○二料簡。 此後隨境(至)無此能故。此中三節。初辨未自在位已自在位不同。次引莊嚴論明已自在位。後引佛地明果位遍緣自在。初中述記引薩遮尼乾子經·正法念經會釋(云云)又次引佛地明自在位(云云)次引莊嚴論三(十二紙云云)此能唯在成所作智。唯佛地。或即初。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互用義。述記(五十一紙)樞要五本(二十八紙云云)寂曰。此是相宗教限之釋。未為盡理。可尋餘文。次引佛地。第六至廣說。三業化后有十種。具如彼說。決擇有情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八萬四千法門如大集經第十五·報恩經第八·智論五十九·無性攝論六·對法第十一·探玄十四等明。四記如上已辨○三顯不說。 然六轉識(至)義便當說。此明本頌不說根境所以長行中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指第四卷之文)次下言如契經說云何眼識等。即明所緣境。是但乘義便說耳。非是正說。故長行亦不正說根境○自下第二段釋第三句明自性行相中二。初釋頌。後會經。今初。 次言了境(至)名為識故○二會經。 如契經說(至)如前已說。不共所依揀餘依。未轉依位揀已轉依。見分所了簡自證分。餘所依者。指根本依·染淨依等。了者指上明四分○自下第三段解第三性門中二。初寄問起。二依問答。今初。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二答中二。今初舉頌答。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二別釋中三。一正解頌文。二諍申同異。三顯果位。今初。 俱非者謂(至)無記性攝。此中二段。初正釋頌文。後此六下明識俱。文旨明暢可解。三性諸門如上已辨○三諍申同異中二說。今初說。 有義六識(至)無相違失。此中三節。初標宗。此即難陀師義。如第四卷中明。二同外門下立理。五識一剎那必以意識為等無間緣。由意善染五亦善染。若五識三性俱起意亦應通三性。三瑜伽等下釋難。瑜伽五十一顯揚一(二紙)十七(十八紙云云)又瑜伽第三五十六(七紙)說一心非一生滅剎那。多心轉於一境界事名為一心。非以一剎那而為一心(云云)○第一說中有五。一標宗(至)五解違。今初。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此護法宗義○二立理。 率爾等流(至)容俱起故。如第四卷明○三釋難。 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損。前所設難。乃前師所謂意識爾時通三性之難也○四引證。 故瑜伽說善等性同。深密一瑜伽七十六(二紙云云)瑜伽說者。六十三(九紙)云。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文)在定下以理難。以證定中意識必善而聞聲耳識是無記故三性容俱起○五解違。 諸處但言(至)三性容俱。深密一(十七紙)七十六初引經云。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乃至身識亦然。雜集論者。第七(七紙云云)會意可解。若五識下明五識三性俱轉意識與偏注者同性若無偏注者便無記性。可知○三顯果位。 得自在位(至)戲種故。前五識轉依。佛地二解。如上已出。以佛果轉依而為正。佛果色心一切皆善。具如佛地論等明○自下第二段解第五相應門第六受俱門中二。一總明相應及受俱門第六受俱門中二。一總明相應及受俱門。二重解六位心所。初中亦二。初問起。後答。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此心(至)三受相應○二釋頌中二。初釋上三句。後釋下一句。初中二。初總解。後別解。今初。 論曰此六(至)謂遍行等○二別解中二。初解心所二定二解遍行等義。初中有三。一解心所之義。二解心所行相。三總結。今初。 恒依心起立我所名○二解心所行相中二。初總舉二引瑜伽略顯行相。今初(寂曰。述記為三科不允)。 心於所緣(至)模填彩故。此中法喻可知。喻中模。莫胡反。音謨。模範規模。導本云模者謬也。寂曰。此導非也。應言作模者正也。南都末徒用莫音來。蓋乃承襲導本錯者已○二引瑜伽略顯行相。 故瑜伽說(至)起善染等。瑜伽第三(六紙云云)此中初明識行相。後作意下明心所行相。於中初明遍行。次明別境。後由此下略敘善染不定。可知。演祕敘四說辨心心所取總別相。初以他意取第四為正。後以自意評取第二。演祕依瑜加·中邊·今論等明據顯了以第二為正。若依相應力難思。則古人評取第四亦有道理。俱舍光記出四解。第一解與祕第一解同。是入阿毘達磨論二所說。第二解。謂心王取總別相心所唯取別相。是祕所出四中所無。彼第三解乃同於祕第二。第四解者。彼此全同。 寂曰。此四解以備生智之檢押則各有道理。若偏執局取則卻失聖旨。心心所法一剎那際行相難思。雖補處智而所難究豈容凡智之所圖度哉。具如俱舍論要解中辨○第三總結。 諸心所法(至)取別相○第二別明遍行等。於中分六。一總標六總結。今初。 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二列位。 謂遍行有(至)不定有四○三結數。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對法第一(十紙)五十八(六紙)五十五開張增數可知○四釋名。 一切心中(至)皆不定故。此中初釋遍行。次釋別境。次釋善數。次釋根本煩惱。次釋隨煩惱。後釋不定。至下可悉○五會文。 然瑜伽論(至)渭一切性。瑜伽者。第三(六紙)明五遍行(云云)名心所有法遍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生。寂曰。述記及倫記牒文不隱。導本分明作一切耶耶字是問辭。應考瑜伽第三(四紙五紙)之文。言一切者。謂與一切心俱義。可知。初一切性者。即三性。心地即一切地有尋等。三時即一切時。一切有心位無時不起。俱即定俱生。五位心所於四一切具缺可知○六總結。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中二。一明因位。二解果位。初中亦二。初釋本頌。 此六轉識(至)不苦樂受○二別分別中有三。一增減分別。二例攝餘門。三辨三受俱義。初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初二二之中今初明身受·心受。 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身心二受如義燈·演祕等辨○二明有漏·無漏二受。 又一皆通(至)無漏起故。苦受亦由等者。述記二解。初則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後謂苦根由無漏引通無漏。憂則不然。非無漏今明三受。憂苦合釋故言三皆通二。可知○兩三中二。初三斷分別。後三學分別。今初。 或各分三(至)非所斷。見惑相應受是見所斷。修惑相應受及一切無記有漏善相應受並修所斷。無漏心相應受是非所斷○二三學分別。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三學心相應受可知。三學分齊如俱舍根品·瑜伽六十六·對法第二等明諸說少異。可知○二四中二。今初善等四受。 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次三受各分四。 有義三受各容有四。瑜伽論說者。五十九(三紙云云)雜集論四者。四初具如述記明○明一五中三。一列五名。二釋開合。三明處住。今初。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釋開合。 三中苦樂(至)平等轉故。逼迫受中分憂苦。適悅受中開喜樂。非二受中唯立一捨。故今有此辨○三辨處位中二。初解悅受。後明迫受。今初。 諸適悅受(至)無分別故。如述記引五十七(七紙)對法第七(七紙)顯揚第二(四紙)等釋○二明迫受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也。 諸逼迫受(至)況餘輕者。此中有三。標·證·結可知。證中瑜伽論說等者。六十六(六紙云云)此師意與婆沙等所說相似不許意地有苦。可知○第二護法等說。於中有五。一標宗五總結今初。 有義通二(至)無分別故。五十七(八紙云云)此師意許三惡趣中意地有苦。可知○二引證。 瑜伽論說(至)傍生亦爾。五十九(四紙云云)又說者。五十八(五紙云云)又瑜伽說者。五十七(八紙云云)。 ○三立理中四。一申難四總結。今初。 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二前師返詰。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前師計無客捨故致此返徵。客捨即指六識相應捨以對第八主捨○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今初。 寧知彼文(至)無異因故。彼文即三根不成之文也。此乃後師返徵以證地獄不有主捨而無客捨。知三根不成是喜·樂·憂也○二別生徵。 又若彼論(至)捨相應故。此明八根種·現定成第八是主捨非是憂根非是一形。地獄無婬事者。瑜伽第五(五紙云云)○三舉例徵。 如極樂地(至)有憂根故○四總結。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第四會違。 餘處說彼(至)十一根故。餘處說者。攝論第二(三紙云云)然諸聖教等者。對法第七(七紙云云)瑜伽論說者。六十六同(六紙云云)又說者。第五(四紙云云)顯揚論者。第二(四紙云云)等者等五十七之文○五總結。 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第二例攝餘門。 此等聖教(至)不繁述○第三辨三受俱義。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此中二師。初則難陀師等義。後則護法師義。初中舉·證·會可知。第二師中具如上明三性俱中引六十三五十一(七紙)顯揚第一(二紙)十七(十七紙)等明○第二明果位受俱。 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如述記辨○自下第二重解六位心所中二。初標章。後隨釋。今初。 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第二隨釋中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辨心心所一異。初中五段。初一頌明遍行別境。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初中三。今初問。 且初二位其相如何○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初遍事不同○二釋頌中二。初一句明遍行。後三句明別境。初中二。初釋頌後釋遍行義。今初。 論曰六位(至)如前廣說○二明遍行義二初問。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二答中二。今初總答。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二別答中三。初教證。 此中教者(至)誠證非一五十六引此經破經部等(云云)起盡經·象跡喻經如前第三卷引。顯揚一五十五(三紙)等(云云)○二理證理謂識起(至)故必有思○第三結。 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二解下三句明別境中二。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初中有五。今別列名。 次別境者(至)次初說故○二出體中二。初別解。後明非遍行。初中自五。初明欲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云何為欲○答中三。一解體業。二敘三異解。三破異執。今乃初也。 於所樂境(至)勤依為義○二出三異解。 有義所樂(至)欲非遍行○三破異執。 有說要由(至)勤依為業。一切法以欲為本。中阿含三十八·增一二十七說。破意可解○二明勝解。 云何勝解(至)有無窮失。此中初問。後答。答中三。初解體業。二廣釋。三破異執。如述記辨○三解念。 云何為念(至)憶念因故。問答三科(云云)○四解定。 云何為定(至)非即心故。問答三科可解。破異執中。初遮正理等。彼十一(三紙云云)後有說此定下破經部師。經部之中乃有二計。一云。一切心所皆體即心。一云。受·想·思三體是實有。餘貪·信等即是思分位假立兩計並遮。可知○五解慧。 云何為慧(至)執為定量問答三科可知。破執中。正理十(二十二紙云云)對法說者。指發智等○二明非遍行。 唯觸等五(至)如信貪等。了義燈引要集云。正法貪經十七涅槃二十七說十大地。會云。正法念經是正量部義。涅槃是隨轉門(云云)○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有義此五此類非一。此中有二師說。初師安慧可知。第二師中四。一切者。瑜伽第三如上引。合緣如述記辨○四八識分別。 第七八識(至)作事智故。此中初明第七·八識相應次明第六意識。後有義下明五識相應。此中有二師解。初中述引對法一(十八紙云云)又引六十九明天眼耳通二師所解不同。第二師中引雜集第七(七紙云云)又引六十九(十一紙云云)又引佛地論第三明佛五識有作事智與慧相應因位五識或相應或不相應。具如述記辨○五五受分別。 此別境五(至)五受相應此中二說。初說可知。第二護法義五十七(十九紙)五十九(三紙)對法七(七紙云云)此師意謂。此五別境各容五受相應○第二例餘門。 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三性·三界·三學·三斷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自下第二段明善心所中二。初結前問後。二依問別答。今初。 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善(至)謂及不害○二釋頌中三。一釋名破執。二別出善體。三諸門分別。今初。 論曰唯善(至)定有十一定有十一之言遮異部計善數有十種。如述記辨○二別出善體中分為八段。初解信中二。一申正義。二破異執。初中二初略。 云何為信(至)樂善為業。顯揚一對法一(十一紙)五蘊論(十九紙云云)○二廣前中三。初解依處。二解業用。三解自性。今乃初也。 然信差別(至)起希望故。述記云。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是也。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世。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云云)演祕云。有義彈云。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疏(云云)此非大乘不可依所據。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云云)寂曰。有義所弱當矣。大小聖謨並以信諦實業果為信。何論諦所不攝也。應思餘二可解對法(十一紙)一云。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云云)○一釋業相。 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三解自性。 忍謂勝解(至)故淨為相。此中初問。次豈不下答。次此猶未了下難。後此性澄淨下通。可解○二破執。 有說信者(至)心淨是信。此中二段。初破上座部或大乘異師。後有搪下破大乘異師及大眾部。異部中異說頗多。如成實第七信品等明○自下第二段合慚愧中二。初別解。後總解。今初。 云何為慚(至)息諸惡業。對法長一(十一紙)顯揚第一(五紙云云)○二總解中四今初會舊文。 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二難古說。 若執羞恥(至)十遍善心。四難可解○三釋外難。 崇重輕拒(至)前所設難○四解自他。 然聖教說(至)自他故。涅槃經十九二(九紙云云)具如瑜伽六十二初對法一俱舍第四(十紙)法苑珠林三十一等明○自下第三段明無貪等三根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二別釋中二。初明無貪瞋。二解無癡。今初。 云何無貪(至)俱遍善心。對法第一(十二紙)顯揚第一(五紙云云)○二解無癡中。初略。後廣今初。 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二廣中二。今初說。 有義無癡(至)故復別說。有部計無癡是慧。如婆沙·俱舍第四等明○第二說中四。今初標宗。 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二引證。 論說大悲(至)餘皆是實。論說者五十七(二十二紙云云)便違論說者。五十五(五紙)之文○三會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四立理。 以貪瞋癡(至)必應別有文旨明暢。可解○自下第四段明勤中二。初略。後廣。今初。 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顯揚一(五紙)對法一(十二紙云云)○二廣中二。初釋前文。後辨差別。今初。 能表精進(至)唯善性攝○二辨差別。 此相差別(至)勝進別故。顯揚·對法其異可知述記引八十九(四紙云云)此五別下判以三解。初中引十地論三(二十四紙云云)第二解中配對五修。四修者。俱舍論第二十七(五約)梁攝論第九(十三紙)無性七(十一紙云云)第三解配。五道如述記明○自下第五段釋輕安。 安謂輕安(至)轉安適故。粗重者。如前卷明。二縛中辨。顯揚一(五紙)對法十(三紙云云)○第六段明不放逸中二。初略。後廣。今妝。 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二廣中二。初廢立。 謂即四法(至)故非此依○二問答。 豈不防修(至)定無別體問答六番(云云)明不放逸離勤及三根無別體○自下第七段明行捨。 云何行捨(至)即心等故○自下第八段明不害。 云何不害(至)是無瞋故○自下第三諸門分別中十二。初義攝所餘(至)十二三斷分別。今初。 及顯十一(至)無別翻對。述記引雜事阿含經雜事品·法蘊足論第八瑜伽五十六六十九(二紙云云)出種種善數。餘如述記明○第二問答廢立。 何緣諸染(至)善不說○第三徵責多少。 染淨相翻不應齊責○第四假實分別。 此十一法(至)義如前說○第五俱起分別中二。今乃初說。 有義十一(至)有不害故。此中三科。謂標宗立理·引證。論說者。五十五(四紙云云)○第二說中五。初破前。 有義彼說(至)有不害故○二釋難。 論說六位定(至)非應理。會五十五文○三顯正。 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四引證。 決擇分說(至)輕定故。六十九(十九紙云云)○五解疑。 有義定加(至)皆有故。此中二說。初中本地分者。第三(四紙云云)第二說中論說者。六十三(九紙云云)又顯揚論第五云○第六·八識分別中二。初明七·八及第六識。後明前五識。今初。 此十種(至)闕輕安○二明五識二說。今初。 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此安慧師。此師意說佛無十五界識無輕安○第二說。 有義五識(至)有輕安故。述記以三解釋。初解。謂唯佛果五識有輕安或由意引或成事智自能與輕安俱。第二解。謂定所引善雖是因位雖是有漏能與輕安俱。若成事智或有佛果或初地上起必有輕安。問。若五識與輕安俱者。鼻舌二識是欲界繫而有輕安豈不違前所說欲界無輕安。解云。前所說乃約一切異生五識及欲界意識說。若就聖者後得智五識不妨有輕安(云云)第三解。謂五識在色界。其實唯三識。其言五諸者言總而已演祕問。三解何正。答。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類更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云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云)詳曰(云云)寂曰。三義並有道理。不可以常途而責焉○第七五受俱門。 此善十一(至)無調暢故○第八與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至)無相違故○第九三性門。 十一唯善○第十三界分別。第十一三學分別。 輕安非欲(至)學等三三學者。五十七六十六(十六紙)對法第四(六紙云云)○第十二三斷門。 非見所斷(至)如理應思。瑜伽論者。五十七以三斷分別二十二根(云云)信等六種者。指信等五根及未知當知根。此若有漏者是修所斷。其無漏者非所斷。今舉此文以例證十一皆亦然。例諸可知上來釋善竟○自下第四解煩惱中二。初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 頌曰煩惱(至)惡見○二釋頌中三。一明煩惱得名。二明體業。三諸門分別。今初。 論曰此貪(至)得煩惱名○三明體業中六。初明貪。 云何為貪(至)取蘊生故。述記云。有具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演祕云。有義。今論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即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詳曰。如名起義即名貪佛。豈有貪法非染執名為染。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寂曰。所樂愛樂其旨相似故。恐人見述記對有部善法欲以辨大乘便謂大乘中欣樂善法亦是貪煩惱。故作此揀。樸揚不領有義所拶輒加此彈者不隱。旦述記以無漏法有具中攝今謂。雖貪等緣滅道起。不可以滅道而為有具。五十八云。貪者。謂能^2□著心所為性。此復有四種。謂著諸見欲色無色。此文與今論所說有·有具相似以三界有漏法為·有具。於理隱當。瑜伽八(十三紙)五十五(八紙)五十八(四約)顯揚一(六紙)五蘊論(七紙)對法第一(十三紙云云)○二明瞋。 云何為瞋(至)不善性故。五十八云。恚者。謂能損害心所為性。此復有四種。謂於損已他見他有情所及於所愛不饒益所於所不愛作饒益所所有瞋恚(文)瑜伽一(六紙)顯揚一(六紙)對法一(十三紙云云)。三明癡。 云何為癡(至)雜染法故。五十六(十六紙)云。無明智所對治別有心法。覆蔽為性。非唯明無亦非邪智。何以故。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不立軟中上品。由無性法者無三品異故述記云。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云云)有義(云云)演祕救釋(云云)寂曰。雜集云。邪決定者。顛倒智(云云)邪定既邪決定。是通五見。述記唯云邪見者未詳。演祕救云。邪見言通含五見。此救恐難成何者邪見下有撥無二字。何言通五也。雜集一(十三紙)云。無明者。謖三界無知為體。於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彼所依者。由愚癡起諸煩惱。又五十八(四紙)云。無明者。於所知真實覺悟能覆能障心所為性。此略四種。一無解。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又瑜伽第九說五種愚·七種無知·十九種無知。又緣起經說。無明在四。一纏二隨眠。三相應。四不共。又瑜伽第九·第五十五·第十六第五十八·顯揚第一等(云云)○四明慢。 云何名慢(至)起亦無失不慢者。上(八紙)三說(云云)對法一(十三紙)說。慢與我見相應從我見等流。或我見乃慢根本。故名依止薩迦耶見。可知。婆沙百九十五品類足一俱舍論十九(九紙)大乘說者。五十五(八紙)五十八(四紙)八十八(十七紙)顯揚第一(六紙)五蘊論(二十紙)等(云云)述記明於五法上生七慢(云云)九慢者。大乘中未見二十六文。顯揚一(六紙云云)似九慢語。九慢本發智所說婆沙·俱舍廣明(至)具如要解辨。 一切皆通下明大小異。婆沙等說。聖位我慢不行慢類亦不起。大乘不然。故揀之○五明疑。 云何為疑(至)非慧為體。述記云。此中說疑述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者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有義下出二說。初大乘異師。瑜伽論第八(三紙云云)倫記二下(十五紙)出二義。與今義異。可知。訓詞釋者。俱舍論二十七光記十七(二十紙)又字界·字緣義。個舍根品初光寶疏第三初·同第九廣解(云云)二有義對辨如述記明。顯揚一(七紙)對法一(十三紙云云)○六明惡見中二。初總。 云何惡見(至)多受苦故○後別釋五段。初有身見五戒禁取。今初明有身見。 此見行相(至)分別起攝。有身見名義。法苑二執章倫記二下(十三紙云云)有宗所說俱舍十九(六紙云云)分別·俱生之別如今論第一(七紙)及疏明。二十句身見。婆沙百三十一(三紙)法苑義林四末·倫記二上(四十三紙)對法第一(十五紙云云云云)○二明邊見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二邊執見(至)出難為業。對法鈔云。邊有二義。一邊側障中道故。二邊鄙。障勝行故。薩迦耶見執我倒已。此邊執見隨於前蘊而執斷常(云云)處中行者。雜集一(十三紙云云)○二別釋。 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此見中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四十常見。七是斷見亦攝十四不可記中一分。十四不可記事者。出於增一阿含四十三(十三紙)婆沙十五(十五紙)涅槃經十五(九紙)三十九(十七紙)智論二終·七(八紙)七十初·大乘義章六等。亦名十四難。又述記之中引五十八(十一紙)釋難(云云)又廣明六十二見。六十二見出於長阿含十二·增一阿含四十三(十二紙)婆沙百九十九·二百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顯場第九·第十·大乘義章·當苑章並四末等。今此不辨○三明邪見。 三邪見(至)皆邪見攝對法一瑜伽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四見外者。謗因謗果謗作用謗實事。此四之外餘邪分別並皆此攝五十八(三紙)云。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對法一(十四紙云云)此見差別下釋所攝或計顯大乘所立與婆沙等異。婆沙等中以非因計因非計道為戒取攝大乘所說其異可知○四明見取。 四見所依為業。謂取一切惡見及所依蘊為最勝名見取。與俱舍等異。如述記辨○五戒禁取。 五戒禁取(至)非二取攝。此中二段。初正明戒取。後然有處下會違文。初中。述記引五十八(云云)是亦與俱舍十九(七紙)所說異相可知。會違文中。有處者。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三紙)顯揚第一(七紙)五蘊論(二十二紙)等(云云)會意謂。二取各執為最勝。執得淨故。諸論別配者。是影略說。或是隨轉門。若不爾五十八說。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非道計道亦執得淨故應名戒取然大乘中不以此二類而為二取。攝之邪見。故知單執最勝偏執得淨者。非是二取也○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十二。今初分別·俱生。 如是總別(至)或分別起。總別者。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六者。鈍四及利二。並通分別·俱生可知。次疑乃後三見唯分別起。後用邊執見有異說瑜伽等者。八十六(七紙)八十八(十五紙)對法四(七紙)七(十紙)等(云云)西明以為。八十六·八十八·對法第四等並約見道已前斷。見疏文約見道已後俱生斷見為釋。理則不應(云云)要集亦可其旨。燈祕會釋(云云)寂曰。八十六(七紙)八十八(十五紙云云)對法四(七紙)七(十紙云云)從上四文。文雖容預似言見道前。然則西明所言固有一理。而基師推理以通見道前後之意而作釋。亦無巨害。應思二釋可解○第二自類相應門。 此十煩惱(至)必由癡故。此中六段。初明與貪俱起。對法六(十五紙)瑜伽五十五(七紙)五十八(八紙云云)次瞋與慢下明瞋俱起。次慢於境下明慢俱起。次疑不審下明疑俱起。次五見展轉下明五見不俱後癡與下俱無明俱起○第三識相應門。 此十煩惱(至)起慢等故。對法七說。稱量等即等猶豫門○第四五受相應門中二。初明實義。二明粗相。今乃初也。 此十煩惱(至)餘如前說。此中四段。初明貪瞋癡。對法七五十八九十九(三紙云云)二有義俱下明慢。三疑後三下明疑·後三見。四有義俱下明身·邊二見。義演問答會釋。可見○二明粗相。 此依實義(至)如理應知。演祕以五十九為實義說。以五十五·五十九·對法七等為粗相說次相有實義·粗相二說所以○第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至)不異慧故○第六三性門。 此十煩惱(至)不障善故○第七界分別門中有三子門。今初正界分別。 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二上下相起門。 生在下地或隨轉門。未至即方便定。此位無散心。又不容豫故不起煩惱。故云得根本定。次明有漏道不能伏分別起惑及俱生身·邊見。寂曰。有漏六行能離下染得上地法。此乃由離貪等事惑障上地者。分別起及俱生身見等不障得上。婆沙家說五部舍斷。雖二說殊。理不相違。便大乘所說深究理趣耳。次生在下明在上地現起下惑。對法第六(十二紙云云)演祕云。生第定等者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對法云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經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可轉故。有部計者。如婆沙六十九云問。若中有於界不轉。無聞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云云)次明潤生惑。後而言生上下會五十八(十六紙)之文餘如述記釋○三上下相緣門。 下地煩惱(至)或別緣說。此中初貪緣上。六十二(五紙云云)次明瞋緣滅道亦應緣上。次明身見·邊見·慢亦應緣上。八十八五十八(十六紙云云)次餘五等者。明癡·疑及後三見緣上。次有處下會違文。有處者。對法第六(十四紙)五十八(十一紙)五十九(九紙云云)粗相說。即隨轉門。後上地煩惱下明上緣下○第八三學門。 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第九三斷分別門中二。初總明。後別明斷。今乃初也。 此十煩惱(至)細難斷故○二別明斷中二。初明分別。後明俱生。初中二。一總明斷。二別解迷諦。今初。 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如述主引五十九明。又法苑斷障引佛地論廣解云云○第二別明迷中二。實有迷諦總別。後明迷諦親疏。今初。 然迷諦相(至)屬其諦故。此中初明十種總迷四諦。後明別迷。瑜伽第八對法第七(六紙云云)又五十八(十紙云云)毘婆沙唯說別迷。謂十·七·七·八·四。具如婆沙及俱舍論十九等明。彼宗不論總迷。今論分通別以明迷諦。以十惑皆迷四諦為總。以十·八·八·八·六上二界除瞋合為百十。是名為別。文義明暢。無覆達濫。述記於數·行相各分總別且舉數總行相別行相總數別二二迷三三迷等。義燈亦雪上加霜。是皆瑜伽·對法等所未曾言。鑿說贅義惱殺學者。宜削除焉。若約總數。則欲四諦下各有十種。加修道六成四十六。上二界五部除瞋有四十一。二界合成八十二。三界總合成一百二十八。可知○二明迷諦親疏。 謂疑三見(至)隨應如彼。此中安明疑三見親親迷苦諦。次二取下明二取雖是迷理於諦是疏。次於自他下明貪恚慢是疏迷。次相應下明相應無明通親疏迷不共無明唯親迷。次疑邪見下明疑·邪見親迷集·滅·道。次明二取等準苦判。次明瞋親迷滅·道。委細說可知。寂曰。毘婆沙宗判迷親疏。如俱舍論第十九明。與今有異。可知○第二明俱生俱生二見修道方斷○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若約親所緣則一切有有法無不變相分。故一切煩惱皆是有事。今不取此。唯從本質疏所緣論有事無事。對法六(十五紙云云)如人我見及緣龜毛兔角等。是有事緣。其餘一切緣色心等煩惱。是有事緣○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門。 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如邪見無明等緣滅道等親所緣是有漏。而本質是無漏。故名為緣有漏無漏惑。非辨別有漏無緣之義門也。上有事無事緣全就本質判。今漏無漏緣乃影質合辨。註家(云云)稍有所濫。可察○第十二緣事境·緣明境分別。 緣自地者(至)如理應思。二境可解。餘門者。有異熟·無異熟·有漏·無漏等○自下第四段明第五位隨惑中二。初結前生後。後正釋。今初。 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 頌曰隨煩(至)不正知○二釋頌中二。初釋體業等。二諸門六分別。初中有六。一釋得名六明廢立。今初。 論曰唯是(至)名隨煩惱○二束為三位。 此二十種大隨煩惱○三出其體業二十。初忿。 云何為忿(至)忿相用故。顯揚一(七紙云云)○二明限。 云何為恨(至)恨相用故。顯揚○三明覆。 云何為覆(至)唯是貪分。論唯說等者是五十五(十一紙)對法一(十六紙云云)○四明惱。 云何為惱(至)惱相用故對法一(十六紙)顯揚一(八紙)五蘊論(二十一紙云云)○五明嫉 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五十五(十一紙云云)○六慳。 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論文同上○七明誑。 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對法一五十八等○八明諂。 云何為諂(至)諂相用故。五十八(十三紙云云)○九害。 云何為害(至)準善應說。五十八同上○十明憍。 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顯揚一(八紙)對法一(八十紙云云)瑜伽第二(十八紙)說七種憍○十一·十二合釋無慚無愧中二。初別解。後總釋。今初。 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二總釋。 不恥過惡(至)非即彼性。此中四節。初通經。 次若執不恥下難古說。可解。次不善心下名行相。後然諸聖教下釋違文○十三明掉舉。 云何掉舉(至)非此別相。對法一(十七紙)六(十四紙)七(三紙)顯揚一(九紙云云)遍染異義如第五卷明○十四惛沈。 云何惛沈(至)非迷闇。論文同上○十五明不信。 云何不信(至)非此自性○十六明懈怠。 云何懈怠(至)無信不信○十七明放逸。 云何放逸(至)如不放逸○十八明失念。 云何失念(至)遍染心故○十九明散亂。 云何散亂(至)俱遍染心○二十明不正知。 云何不正(至)遍染心故。顯揚一對法第一五蘊論(二十二紙云云)○第四解與·并·及字。 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雜事者。法蘊足論八瑜伽五十八(七紙)八十六(三紙)八十九(七紙云云)略纂十五(三十七紙)云。若雜事中世尊說諸隨煩惱者。即今法蘊足論及下八十九廣解義。大眾部三藏外別立雜藏。大乘·薩婆多無別雜藏。以毘奈耶中有雜品。彼廣明隨惑(云云)○第五解隨惑名通局。 隨煩惱名(至)煩惱攝故。對法七(初紙云云)六十二趣向前行者。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第六釋其廢立。 唯說二十(至)如理應知○自下第二諸門分別中有十三門今初假實分別門。 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此中分三類辨(云云)對法一(十六紙)說忿等二十皆是假有。蓋斯就大途判之。非全無實。掉·惛·亂三。異說如上已辨○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三自相應門。 此二十中(至)違唯善故。五十五(十紙)五十八(六紙云云)對法第六(第十五紙云云)毘婆沙師釋尋伺有二計。一謂尋伺一心不並起。一謂尋伺一心並起。後義為正。經部·大乘並不許尋伺一心並起。惛·掉俱·不俱與尋伺相假故。述記引彼問答(云云)○四諸識俱門。 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五五受俱門。 由斯中大(至)亦如實義○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至)相應無失○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貪癡分故。論六(十六紙云云)中二大八(至)並與根本六俱起。小中覆·諂·誑與貪·癡·慢俱起。忿·恨·惱·嫉·害·慳與癡·慢俱起。憍唯與癡俱起○八三性門。 小七中二(至)通無記○九界六中三。初明界攝。 小七中二(至)通三界○二上下相起明。 生在下地(至)謗滅故○三上下相緣門。 中二大八(至)非所持故。梵王於馬勝行諂·誑之緣。婆沙百十九(云云)○第十三學門。 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第十一三斷門中二。初明後十。復明前十。今初。 後十唯通(至)如煩惱說此中三節。初正明見修斷次見所斷下明迷諦總別。後指迷諦親疏。文旨可解。○二明前十。 前十有義(至)生嫉等故。此中三節。同上。迷諦總別樞要下本(四十三紙云云)。第十二有事等門。 然忿等十(至)準應知。忿等可解。後十遍染通見修斷故通有事無事。可知。緣有漏下例餘門。諸門分別十二門中。述記越第十門故成十三門恐是寫誤。莫勞穿鑿矣○自下第五段釋第六不定心所。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正釋。今初。 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不定(至)二各二。二釋頌中二。初正釋頌。二諸門分別。初中有三。一正解得名。二解別體。後釋二各二。今初。 論曰悔眠(至)得不定名。此四皆通三性。非如上善煩惱隨煩惱定一性。亦非如遍行通諸識相應。亦非如別境通三界起。故立不定名。 ○二解別體中二。初解悔眠。二解尋伺。初中亦二。初別。後總。初中自二。初明。後明眠。今初。 悔謂惡作(至)是我惡作。俱舍論第四(七紙云云)要解三(五十一紙)引婆沙三十七(五紙)釋(云云)今論所明與俱舍等其旨相似。而述記二解紛綸未了。以惡字為為厭惡義。雖其義無所大違。不順論文。何者論文分明言於果假立因名。亦云是我惡作。明知惡作。 二字全指前所作非憎作義。應思。言障止為業者。對法第七(三紙)明止舉捨(云云)又瑜伽十一(四紙)七十七(云云)餘文或解○二明眠。 眠謂睡眠(至)心相應故。此中初正出體業。次隨釋中。初明不自在。一門轉者。西明以為一意根門。述記以為一意識門。次釋昧略。次釋令。明非無體用。世於無民名為睡眠。是假立耳。蓋纏者。五蘊·八纏。五蓋者。如婆沙三十八·四十八·瑜伽二十一·八十九·對法七大乘義章五本出。八纏如對法七(三紙)初明○第二總解中四。今乃初說。 有義此二(至)癡分故五十一(十一紙)對法一(十九紙)顯揚一(十紙云云)述記會釋通三性。未詳○第二說。 有義不然(至)癡分攝○第三說。 有義此說(至)為癡分此中四節。可知○第四說。 有義彼說(至)名世俗有此中三節。可知。染悔眠是八纏所攝故。以纏彼性為因。成非思想慧宗。此二有別體似癡相故。名為癡分。非是即癡○二明尋伺。 尋謂尋求(至)不可得故。此中初別釋。後總釋。可知瑜伽第五廣明尋伺。又五十八(八紙)法第一顯揚第一(十一紙)五蘊論(二十二紙云云)○第三明二各二。於中有三解。今乃初解。 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第二解。 有義此釋(至)及隨眠此中初破前。後申其義。此中二說。可知○第三安慧師義。 有義彼釋(至)深為有用。此中初非前。次申義。於中初釋初二字。後明後二字。此中三義。可知○第二諸門分別二。初出十二門。後指例。初中今初假實分別。 四中尋伺(至)世俗有故。此中初明尋伺假有(云云)後明悔·眠。此中二義。初義以為。世俗有即是假有。故引瑜伽證悔眠假。後正義意謂。假實與世俗勝義其致不同。何以故。世俗有非是必假。故瑜伽五十二(十六紙)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認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寂曰。述記引攝論(云云)引證不允。世親攝論二以外種子為世俗。以內種子為勝義。此文所謂世俗勝義與假實同。應思○二自相應門。 四中尋伺(至)互相應義。薩婆多宗許尋伺二法並生。與今致異。應知。瑜伽第四初·倫記二上(四紙云云)瑜伽釋出三解。有義。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但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有義。此三就二離染分位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及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瑜伽第四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地。瑜伽第四(云云)樞要下末引此瑜伽釋廣明瑜伽第二義與唯識有異。倫記二上云。問。唯識第七護法約離欲而立三地。與釋論所破第二師義相似。云何會釋。謂釋論破第二師云。已離欲者下地諸法名無尋伺等。未離欲者上地諸法應名有尋有伺等。由此應成雜過。測法師助難(云云)解云。論意自有兩釋。一云。護法用第二說以為正義。而無兩失。下劣從上勝離染名無伺等(云云)次約加行正離辨。次約煩惱欲·自性欲以明離欲(云云)寂曰。彼第二義與今相似。然按瑜伽第四所說。其第三解者極應論旨。意謂。有尋等三全依界地。而其地尋伺之有無在於離不離尋伺欲。不由現行·不現行。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尋伺現行乃至第二靜慮已上(云云)然二定已上或時起尋伺。故云不由不現行。然二定已上所起尋伺即是初禪繫非是上地繫。欲界或時由教導作意力尋伺不起。不離尋伺地欲故云有尋伺。故今論與瑜伽不符順者何耶○三識相應門。 四皆不與(云云)定無尋伺。此中初明四皆不與七·八相應。次明悔眠唯第六識相應。後明尋伺有二解。初解中。論說者。五十六(十三紙云云)又說者。第五(十三紙)說七分別者。瑜伽一(十紙)雜集二(十二紙云云)第二解中四段。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引證中第一第五如上引。略纂二(四十三紙云云)會違中初會五十六(十二紙)之文。雜集所言下會雜集瑜伽文意。三分別·七分別配屬如纂解以圖明。總結可知○四五受俱門。 有義惡作(至)苦俱故文旨明暢。可解。註家精密鄰於穿鑿。可察○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六善俱門○ 悔眠俱與(至)輕安俱故○七本惑俱門○ 悔但容與(至)不相違故○八隨惑俱轉門○ 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九三性門。 此四皆通(至)名等義故。五十五初·五十八(七紙)對法一(十九紙云云)惡作通三性。與婆沙等異可知。後三皆通下判。有覆無覆。後通有覆無覆。惡作粗猛故。若是染污則必是不善故。以判四無記。可知。述記舉法執(云云)寂曰。法執判屬如上已辨。法執是異熟無記。於聲聞乘是無覆無記。在菩薩道是有覆。故安慧師等謂。法執通三性。如護法宗判為無記。染與不染於乘分別。佛地論七初出二有說(云云)今就常途判四不定。不可以法執而混雜也○十界繫門。 惡作睡眠(至)所更事故。尋伺之中上下相起上下相緣。註家引無聞比丘緣(云云)○十二三學門。 悔非無學(至)皆無學故。若依經部四皆通三。無學身中有悔眠故。大乘中悔乃離欲捨故。猶如憂根。無學所無。如諸律說。無學無記犯戒生悔。是厭。假說悔名○十二三斷門中二段。初明悔·眠。後尋·伺。今初。 悔眠唯通(至)非所斷攝。俱舍論二十一(五紙云云)眠通二斷。悔唯修斷。可知。今二並通二斷。非非所斷。五十七(三十紙)對法十(十一紙)明憂根通無漏。又六十六(十七紙云云)○二明尋·伺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二別中有二解。初不通無漏之解。後通無漏之義。今初。 有義伺(至)分別故。瑜伽五(十三紙云云)○後通無漏。 有義此二(至)有分別故。此中三節。初引證。顯揚二(十四紙云云)又說者。十地論一(十七紙云云)述記所引。言正思是語言因。演祕問答會釋。又西明·慈恩異解如纂解載。次未究竟下立理。對法第十(十五紙云云)後雖說下會違。可知。○二例餘門。 餘門準上如理應思。 成唯識論略疏第四(尾) 成唯識論略疏第五(論本第七八葉)     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大文第二總料簡心心所一異。於中有四。謂問答徵釋。今初問。 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二論主答。 設爾何失○三徵中二。初總後別。別中亦二。一離心有所難。二離心無所難。今初。 二俱有過(至)別染善法。述記以為此片。即楞伽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要集云。妙音不立。勘文不獲。楞伽中百論師等。不關護法論(云云)燈主救釋(云云)寂曰。梵土心全無分無之計。今乃假作賓主耳。妙音無不立心所之說。蓋基諳記之差錯指覺天耳。云何聖教等者。十地論第八初又如何說者。攝論第四(十四紙云云)又五十七(十四紙)出此頌(云云)染淨由心者。述記引無垢稱第二(八紙)及今論第四士夫六界者。五十六(八紙云云)略纂十五(七紙云云)莊嚴論說者。隋譯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二光無二法。引此以徵離心別有所○二離心無所難。 若即是心(至)聖教相違。如何聖教等者。十卷楞伽第九(七紙)同第十(十九紙云云)又對法第五相應品又瑜伽五十六(七紙云云)又如何等者。述記引十卷楞伽第七(十六紙云云)瑜伽論說者。五十六(八紙云云)述記云。彼頌言。五種性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乃至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經(云云)○自下第四釋中二。初世俗釋。後勝義釋。今初。 應說離心(至)皆無有失。此中初會十地等唯有識等。次心所依心下。會莊嚴論頌。後又識心下。總會第一難諸文。文旨明著可解○二勝義釋。 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勝義即色心離言法體。雖於蘊處界門判色心及心所異同。唯是道理世俗意言分別境。非真實義。其真實義則心與心所一異叵得。諸識相望亦復如是。寂曰。此一段文。雖少文字。乃能總綜二諦玄猷。若能如是性相二宗融會無礙。無復牴牾。奇哉李唐已來學唯識者。唯於世俗恢張名相。非即離等以為如性。殊不思蘊處界當體。非即非離非一非異不可思議。豈是唯識正宗哉○自下第三段。明第七門六識所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結前問起。二正釋。今初。 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二正釋二。初舉頌。 依止根本(至)眠與悶絕○二釋頌中二。初正解頌文。二總料簡三種能變。初中有三。一明所依。二明俱不俱。三明起滅分位。今初。 論曰根本(至)為共親依。義演云。初能變頌云阿羅漢位捨。第二能變頌云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是明斷有漏分位。而不明起滅分位。分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故。頌云。五識隨緣現(至)與悶絕(乃至)今解云。是影顯也七八恒起無都滅時。故唯說斷有漏不明起滅。前六有起不起故。唯說起滅分位不明斷有漏。至下轉依。明六識斷有漏分齊。可知。前六識以現行第八為共依。以種子第八識為親依。依義具如上第四卷中明○二明諸識俱不俱。 五識者謂(至)廣說如經。此中初明五識有五種相似故總說。次明五識藉多緣故多間斷。 內外分別。如演祕明。深密一(十七紙)法喻廣說諸識俱不俱。七十六(二紙)出之○第三明起滅分位中二。初明意識常現起。後明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解。今初。 由五轉識(至)令總不行。此中初明五識多間斷。次返顯第六常現起。次敘七八不斷。簡異第六或時由違緣故不起。可知○第二解。 又五識身(至)此隨緣現前師將六識。對七八。以辨內外門。今乃前五識對第六識辨。可知○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中三。初問。二答。三總料簡。今初。 五位者(至)何○二答中三。初總答。二別解五位。三總結。今乃初也。 生無想等○二別解五位中三。初解無想天。二解二定。三解睡悶。初中五。今初明得名。 無想天者名無想天。婆沙百五十四(八紙)俱舍論五(二紙云云)○二滅識多少。 故六轉識於彼皆斷雖總滅六。而有遠近。但就當地遠三近一。若通異地遠五近一○三解一期有心無心中。有三師解。今乃第一師。 有義彼天(至)無心地故。對法第二(二紙)顯揚一(十四紙)五蘊論(二十三紙)皆云無想無心。說有有色支者。瑜經十(十四紙云云)又說等者。瑜伽第十三(十三紙云云)述記引五十九(十一紙)五十六(初)異生種子潤生。以證此天命終時不起現纏。略纂十五云。論云無想異熟後想等生已便從彼沒者。此中隨轉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命終皆無心○第二師。 有義彼天(至)非謂全無。五十九(十一紙云云)對法第五(三紙云云)九種命終心者。五十九。顯揚十九。對法第五述記八末(四十七紙云云)○第三師。 有義生時(至)轉識暫起。立量可解。瑜伽說者。十二(二十紙)云。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便從彼沒(文)決擇分言者。五十三(十三紙云云)略纂十三(六十八紙)法師以為通善無記生得心。??法師謂。初生有報異熟心。此識滅故云生得心等。太師云。此天受生命終無意識。但中有末心。染污心任運起名為生得。寂曰。此處決擇。以前後有心為隨轉理門。以生有一向無心為實義。而不遮中有有心可尋。婆沙百五十四(三紙)出多說(云云)○四處所繫地。 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婆沙百五十二初(云云)如述記辨○五出彼報因。 即能引發異熟果故。此論第一末述記二本出二解。今出三解。 婆沙俱舍(云云)如俱舍第五要解明○自下第二明二無心定。於中有二。初總解。二別解。今初。 及無心二(至)故名無心○二別解中二。初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初中以六門攝十一義。今初門攝五。 無想定者(至)亦名定。此中初明得入。次明離欲。次明行相。次明所滅識復釋定名。婆沙百五十二俱舍五(十六紙云云)○第二門明第六義三品修。 修習此定(至)後方殞沒。婆沙百五十二(十四紙云云)大乘說者。瑜伽五十三(十二紙)略纂十三(六十八紙云云)此定威儀。如婆沙百五十四明(八紙)○第三門攝次二義。 此定唯屬(至)由前說故。此中初明第七地繫。後又唯下明第八三性。是善定所引故。判以為善。婆沙百五十二初。俱舍論(三紙云云)○第四門明第九義四業差別。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顯揚十九明五種決定業。對法第七明定不定業。第八明三業。瑜伽六十(十一紙)說四業。倫記三上(十一紙)辨四業五業八業等(云云)小乘說與今碩異。俱舍五(三紙)云。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若起此定。後雖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光記(云云)○第五門明第十義界地。 有義此定(至)至究竟故。瑜伽五十六(云云)如述記出。婆沙百五十二有三說。^2□。此定唯欲界。有說。通欲及下三定。有說。通欲界及四靜慮。唯除無想天。具如述記釋○第六門明第十一義漏無漏。 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瑜伽五十三(十二紙)六十二(七紙)俱舍論五(三紙云云)○自下第二明滅盡定中。以六門攝十一義。今初第一門攝五義。 滅盡定者(至)名滅彼定。滅定義出於婆沙百五十二至百五十四。俱舍第五。成實第十六。瑜伽五十六。雜集第九。第十。大乘義章第九等。此中初明得人。瑜伽五十三(十三紙)意謂。俱解脫阿羅漢身證那含得之。獨覺者麟角必得。部行之中有得不得可知。了義燈云。要集云。有說此中唯約二乘學無學說。若諸菩薩下文方說。有釋意謂。此通三乘有學無學(乃至)若不爾者。得滅定人。不說如來理有不盡。今謂。此斷全不相應。本釋意解。簡不得人。除此所簡。顯皆是得。何攝不盡。寂曰。要集所拶固有一理。淄州所救亦有一理。何者下明伏斷已後述記所辨。皆約三乘。豈可得人一科唯約二乘乎應思。二已伏或離下明伏斷分齊。無所有處者出伏斷最頂。上貪者指非想地惑下地煩惱有斷伏別。至下當知。此約二乘辨。若是菩薩則不必然。或有不伏斷下地諸惑而能入此定。以已斷三果分別二障證人法二空心漸自在故。三由止息等者。明與前定作意別。可知。四令不恒下。明滅識多少。對法第二顯揚第一。五蘊論(二十三紙)並同。若依安慧論師。則第七唯有漏。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得滅定人必無人執。故第七識全不行。為對第八。言恒行一分。若依護不論師。則第七識中有我法二執。若二乘滅定人執不行法執尚在。故名恒行一分。若菩薩滅定二執雙不行。即有平等性智相應第七轉。非第七全無故。言恒行一分。寂曰。二家各有道理。不可偏取。五由偏下釋名可知。如述記明○第二門明第六義三品修。 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五十三說三品修(云云)○第三門明第七義初起地第八義漏無漏。 此定初修(至)亦得現前。此中初明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遊觀無漏者。謂後得不斷惑無漏。述記引瑜伽十二(四紙)明超定。超等至者。婆沙百六十三(十一紙)俱舍論二十八(十四紙云云)大小不同可知。次雖屬下明漏無漏。六十二(七紙云云)此定不與煩惱相應。是非煩惱所緣故。判為無漏。瑜伽倫記十七下(十一紙)引景師(云云)次明菩薩滅定。謂初地已上得入此定。六地能入此定。七地上念念入此就真往判。若約回心地前亦入後。若修下明後修。述記引大般若三百五十(十六紙云云)智論十七(三十二紙)三十九。八十一(云云)述記引對法第五顯揚十八瑜伽十二(四紙)等(云云)明菩薩修定○第四門明第九義三學分別。 雖屬道諦似涅槃故。是定學無學身中所有學無學所成定故。雖有應名學無學之義。是似涅槃法故為非二攝○第五門明第十義三界初起。 此定初起(至)不斷滅故。婆沙對法及今論。並言初起人趣。大乘義章等言欲界初起。述記以為應通欲天可考。對法第九(十紙云云)次明後起通上二界。婆沙百五十三明無色界無此定。俱舍五(六紙云云)婆沙出鄔陀夷經因緣。了義燈云。要集斷本釋云。舍利子意在色。後起未說無色。出現意成天謂非想者。不了舍利子意。所訶依何文義。證無色界亦入滅定。云此誠證。故非善釋。今謂要集不了本釋(云云)寂曰。要集所難頗有道理論引鄔陀夷經。此乃證上界重現前而已。非證於無色界得入此定。彼鄔陀夷經。是聲聞教中未說阿賴耶之教。故不許無色入此定故。鄔陀夷拒之。世尊亦呵之。說色界天重現前。今保為彼說即證無色界得定。然述記文勢。似於以鄔陀夷經證無色得定。故要集致此彈詰耳。燈主救釋。何得隱當也。雖然意成天名通上二界故。彼經文自成無色得足之義。故述記所言無有巨妨也。五十六初(云云)如述記引。倫記十五下(二紙)云。若依隨轉理門建立未建立賴耶教。不還之人。先在欲界斷三禪惑。伏第四定已上惑。得入此定。後退滅定。生於色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定。故無色界中不起滅定。若依真實理門賴耶教。說生無色界。雖無色身及滅六。識而依賴耶亦起滅定。故於三界處。皆得現前。又解。依般若等不立賴耶教。唯依色身得起滅定。若依解深密經等建立賴耶教。生無色界得起滅定舊師以大小乘判之。今以信不信辨之。兩各有理。瑜伽既言建立不建立教。由是觀之。舊解應正○第六門明第十一義見修斷中二。初明見惑。後明修惑。今初。 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此定微妙寂絕。相似涅槃。應斷見惑已去方得也○第二明修惑斷於中有二。一明二乘。二明菩薩。初中二。初異說。後問答。今初。 有義下八(至)皆得後起。初義可解。唯說等者無性攝論三瑜伽五十三(十三紙云云)第二說可知。變異受者指苦樂受○第二問答分別。 若伏下惑(至)卻斷下失。此中初問後答。答中二。初一往順問。答後不還者下出正義。潤生義略纂十五倫記一上(三十七紙)十七上(十六紙云云)如纂解一明。聖者種子潤生故。生種則障生。無伏下而生上。必以無漏道。斷自地惑。方生上地。故不與異生伏惑上生而同。樞要下末(九紙云云)○第二明菩薩斷惑中二。初明回心。後明真往。今初。 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身證那含俱解脫羅漢。回心向大。一切位能起此定○二明真往。 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此中二義可知。初中論說者。六十二(七紙云云)略纂十六出三解。寂曰。初解為正。後二義非。可知。如纂解出。後解中今論第三(十二紙云云)經說者。十地經論第九(十一紙云云)○第三明重睡悶。 無心睡眠觸處少分。此中初明睡眠。後明悶絕。演祕(云云)悶有二種。一悶觸。二悶心所。初是觸處。後乃意。十五種不共業之一也。睡悶有輕有重。輕乃有心。重是無心。雖然重位無心。由有心睡悶。亦似有心睡悶。故立睡悶名。後說則此二俱觸處少分。或云。此二唯第八境。是極微細故。有云。第八不緣。以二十種皆是假法。依四大上假立故。第八唯緣觸等所依四大種(云云)婆沙等說睡悶有心可知○第三總結。 除此五位意識恒起○第三料簡五位。於中有三。一問答死生。二明不說無餘。三解誰具。今初。 正死生時(至)顯五無雜。此中二說。文旨明著。可解。六位無心者。瑜伽第十(云云)○三釋不說入無餘位。 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三解誰具。 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此中初明異生。次明除佛及八地上菩薩餘聖。後明佛及八地上菩薩唯有一○自下第二總料簡三能變中三。一明八俱轉。二問答分別。三總解能變一異。今初(寂曰。此總料簡科。出於述記二末(八十二丁)重科可知)。是故八識識俱轉義。五十一(六紙)七十六明八識俱轉。可見○二問答分別中五。今第一問答。 若一有情(至)唯有一故發智論一(十一紙云云)具如述記辨○第二問答。 一身唯一(至)緣久滅故。問可知。答中初返質。後正解有五。初述義。二又欲下返難彼。三又心所下舉心所例心王。四又如下引喻況。五十一(三紙)七十六解深密經一(十紙云云)瑜伽五十一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塵及種名依。此二乃第八所緣之境。末那了別我業。六識即了別境業。此四並有緣境能故名為業。五又若不許下難外(云云)是八證中第三明了意識不可得也。五十一(二紙)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與眼識等同行意識明了體性不可得耶。謂或有時憶念過去曾所受境。爾時意識行不明了。非於現境。意現行時。得有如是不明了相。是故應許諸識但轉○第三問答。 如何五俱(至)種種相故。除大眾部等。餘不許六識並生。諸部難答意可解○第四問答何故諸識(至)五識不爾○第五問答。 多識俱轉互不相應○三總解能變一異。 八識自性(至)所相無故。此中三段。初明八識非一。次引經明非異。後如前下。總明非一異。明非異中經說者。楞伽經第九(十七紙云云)五十一說海水鏡面喻。亦同總明一異中。四世俗四勝義。至下當辨。伽陀云者。楞伽經第九(二十七紙)頌(云云)上來明三能變境○自下大文第二。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於中有二。一結前問後二答。今初。 已廣分別(至)唯有識耶○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是諸(至)一切唯識○二長行釋中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初中二復次後總結。今乃初復次。 論曰是諸(至)心所法等。此安慧護法義。述記敘安慧護法二家解釋(云云)○第二復次。 或轉變者(至)亦是有性。此難陀等義。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與前師別也。無性攝論第四(十一紙)云。如是諸識成唯識性。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三由種種行相生起故(云云)辨中邊上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文)餘如述記辨○第三總結。 由斯遠離契會中道。二復次三師。並說依他是有遍計是無。故各離增減二邊。故契會中道。中道有二。一約詮。即以不有不空名為中道。二廢詮。則離言絕想名為中道。以理順智名契。以智證理名會。可知○第二問答廣辨中有十。初九乃問答。後一結。問答中九。初唯識所因難。此中五。謂問·答·徵·釋·結。今初。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二論主答。 豈不已說○三外人徵。 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四論主釋中二。初答教。後顯理。初中二。初列六文。後總指。初中今初四文。 如契經說(至)隨心垢淨。如契經說者。十地經文。即十地論第八(六紙云云)舊華嚴二十六探玄記十三(十七紙云云)述記引無性攝論四(七紙)釋三界唯識。寂曰。此辨是相宗教限之釋也。欲知經之謂義者。應須熟讀探玄記。次又說所緣等者。解深密經第三瑜伽七十六(二紙云云)演祕引攝論第五。佛地第四等(云云)次又說諸法等者。楞伽經文。次又說有情得。無垢稱經。注維摩三(十九紙云云)○第五經文中三。初總舉。二別顯。三結。今乃初也。 又說成就唯識無境。四智經即阿毘達磨經。說四智之文也。十地即所入之處。十地智乃正入。地前智乃隨順入。可知○二別顯。 一相違識何容不現。此明相違識相智。梁攝論五無性論四(十六紙云云)如述記辨。次明無所緣識智。無性論云。二者成就無所緣識現可得智。如過去未來夢影像中有所得釋(云云)次明自應無倒智。攝論云。三者成就應離功用無顛倒智釋(云云)後明隨三智轉智。攝論云。四者成就三種勝智隨轉妙智。何等為三。一得心自在一切菩薩得靜慮者。隨勝解力諸義顯現。二者奢摩他修法睹者。纔作意時。諸義顯現。三已得無分別智者。無分別智現在前時。一切諸義皆不顯現。由此所說三種勝智隨轉妙智。及前所說三種因緣。諸義無義道理成就。無性廣釋十自在者。十地論十染攝論十六(十五紙)探玄記十四(二十紙云云)○三結。 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第六厚嚴經文。 又伽陀說(至)有識無餘。自性即指識體。諸識所緣相分。非離識體有別外境故言唯識○二總指。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第二顯理。 極成眼等(至)應深信受。此中四理如述記中明。可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我法非有(至)淨分依他。此中初以理證上。後慈尊下引教證。辨中邊論論頌舊譯頌云。虛妄分別有。彼處無有二。彼中唯有空。於此亦有彼論曰。虛妄分別有者。渭有所取能取分別。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永無所取能取二性。此中唯有空者。謂虛妄分別中。但有離所取及能取空性。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若於此非有。由彼觀為空。所餘非無故。如實知為有。若如是者。則能無例顯示空相釋第二頌曰。一切法者。謂壙有為及無為法。虛妄分別名有為。二取空性名無為。依前理故。說此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由有空性虛妄分別故說非空。由無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有故者。謂有空性虛妄分別故。無故者。謂無所取能取二性故。及有故者。謂虛妄分別中有空性故。及空性事有虛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一切法非一向空。亦非一向不空。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此頌且依等者。寂曰。此即護法宗義。若依安慧宗。則一切有能所取。皆是虛妄分別。唯有如來一識湛然永絕能所。故此頌攝一切分別心。非唯依染。梁攝論等。往往有此趣。不可偏取○第二問答世事乖宗難。 若唯內識(至)應釋此疑。此一問答。文旨分明可解。述記所釋義。似未了可考。二十唯識論。有此疑難。疏上(十紙云云)可尋○第三問答聖教相違難。 何緣世尊(至)亦非有故。初難可知。後依識下答。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依此教能入數取無我。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論(云云)此中初明經說十二處。是分內外處。使執我有情入數取趣無我。如說化生有情以遮斷見。後明為使執法有情入法無我故。說一切唯識等。意趣甚深可察○第四問答唯識成空難。 此唯識性(至)說前二頌。真俗相依者。四俗四真不相離故。初俗即是遍計所執。後三俗前三真。義涉依圓。第四真即圓成真如。三性即大乘所知相。缺一非理故。四真四俗理致相依可知。佛說不可治者。演祕云。按寶積經云。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即不可除○第五問答色相非心難。 若諸色處(至)餘亦無。問難可解。答中初立理。後引證。世親攝論四無性攝論四((九紙云云)廣辨此頌可尋。寂曰。此頌文旨。全順安慧宗致。述記強以護法宗釋(云云)不可偏取○第六問答現量為宗難。 色等外境(至)是實外色。二十唯識疏下(十四紙云云)五識及五同緣意識現量所得。不執為外。但不與五同緣亂意識及獨頭意識。虛妄分別執以為外。剎那迅疾轉故。恒障正智令不顯現。可知。五俱意識有妄分別。今約多分故云後意○第七問答夢覺相違難。 若覺時識(至)色境唯識。無性攝論四(五紙云云)二十唯疏下(十二紙云云)○第八問答外取他心難。 外色寶無色(至)等亦爾。問難可解。二十唯識疏下(四十九紙云云)答中契經言者。解深密經文。如上引。具如述記辨○第九問答異境非唯難。 既有異境(至)實有色等。問難可知。答中全是相宗教之說也。若據大乘終極之理。則不必如是。如起信論等所說雖然如是。此論所說。即法無我教破卻愚夫遍計妄執之金剛實杵也。可尚○第十總結。 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自下大文第三有二頌。釋因緣生法唯識所變。於中有二。初一頌正明因緣生法。後一頌釋生死相續。初中釋第一頌中初外問。 若唯有識(至)分別○二答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由一(至)分別生○二長行釋中二。初略後廣。略中二。一解緣生有漏分別。二例生淨法。初中亦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初中四。今釋第一句。 論曰一切(至)後當說故。此中初明所生四果。次明除離繫之由。後明種識。一切有為法。悉從本識種生。而所生果名等流·士用·異熟·增上。等流有二。一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種生現行。善惡有漏增上緣種所生名異熟果。相應俱有等所生名士用果。能作因增上緣所生名增上果。除離繫果。其致可解。後此識為體下。明種識。此中初明種識無別體。次簡非種識。後明不取現行第八寂曰。按攝論等意。阿賴耶識種現一異叵得。或義分種現。其實則非一非異。非言慮境。今言種識語。最深玄可察○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至)識種盡故。三熏習共不共等義。如下第八卷中明○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釋第四句。 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第二總結頌意。 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第二例生淨法。 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第二廣解中二。初問。 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二答中二。一廣上三句種現緣法。二廣第四句生分別相。初中亦二。初明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初中二。今初總。 緣且有四○二別解四緣中。自有四別。初明因緣中三。一出體。二簡略。三釋妨。初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辨自果○二別出體。 此體有二(至)是因緣性。此中初明種子生種子。及種子生現行因緣性。後現行者下。明現行熏種子。亦因緣性。佛果善極劣無記。無熏種義○二簡略。 第八心品(至)不親生故。此中三段。初簡極劣無記果位第八。西明三釋。第三以因第八為極微。要集取為正。義燈意謂。極微之言。兼取極劣異熟心為正。寂燈辨當矣。第二簡略現行同類。第三簡略異熟展轉相望。亦非因緣可知○三釋妨。 有說異類(至)為因緣故。對法第四(十五紙)明六因二十能作。大異常途。是隨轉理門。有宗建立六因。以因緣為五因性。異類同類。現現相望而為因緣。隨轉此計。現現相望說因緣。顯揚十八破有宗五因(云云)次有唯下。會說種因緣性。瑜伽三(八紙)五(九紙)五十一(十六紙)三十八(十紙)顯揚十八(十一紙)說唯種因緣可尋。後聖說等者。五十一無性攝論第一(九紙云云)○第二明等無間緣中三。一出體。二簡略。三釋相。今初。 二等無間(至)令彼定生。述記引瑜伽三十八(八紙)及對法第五廣解(云云)○二簡略。 多同類種(至)無間緣故。此中三段。初明種非等無間緣。次明心心所互作等無間緣。後簡入無餘心非等無間緣。述記引八十(十九紙云云)論有誠說者。瑜伽第三(八紙)顯揚十八(云云)○三釋相中四。初明第八識。二明第七識。三明第六識。四明前五識。初中亦二。初顯相後問答今乃初也。 即依此義(至)相望亦然○二問答中。初問。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二答中三。初總標頓漸二人生無漏之地。後別顯。今初。 或從色界或欲界後○二別顯中二。初明頓悟。 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定色界後等者。演祕云。十地論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云云)探玄記第九(十六紙)有釋。與樸揚異。二家優降如發揮鈔辨。探玄以四義辨智處可尋。樞要下末瑜伽等四(云云)。 問。八地已上已上既受變易。如何云極熏修第十地生彼耶。答。八地已上已生第四下三天處。今極純無漏勝前三地業資感而得生彼。據實非更新生。以同地業。往彼受果處。往名生第四禪主。為第十地報。於自在宮起十種果相。現大寶蓮華座故得生彼。非第八地已得生彼。大自在天宮者。瑜伽。七十八。七十九。倫記二上(六紅)二下(二紙)對法第六。入大乘論下(十四紙)智論二(十紙)九探玄記九(二十六紙)廣明顯揚第二云。若善修習菩薩無量不思議三摩地所引第十地中第四靜慮者。愛出過淨宮大自在天生果。對法六(二紙)云。復有清淨世界。非苦諦攝。非業煩惱力所生故。非業煩惱增上所起故。然由大願清淨善根增上所引。此所生處不可思議。佛所覺。尚非得靜慮者靜慮境界。況尋思者。又瑜伽第四云。復有超過淨宮大自在住處。有十地菩薩。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七十九身土義。具如迭玄第三。發揮辨。十王花報者。若依相宗意。是實義說。若據大乘張終極。則是表顯說如探玄第三第九等辨。華嚴經二十八十。地經論第十二(三十四紙云云)若依相宗意。則大自在天宮。是乃三千大千界頂。即於此處。實身成佛成佛已身土周遍法界。是名自受用身土。若依大乘終極。則大千界頂。示現成佛。是四善根所感勝應身土。若初地所感他受用身土。在於百箇三千大千世界頂。從是已去。地地倍增。乃至第十地滿。所坐蓮華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諸佛世界。是時菩薩。其身殊勝。稱可華座菩薩所座。廣大如是。何況於所感他受身土乎。第十地所感他報身土。尚其如是。於自受用身土乎。大自在天宮實身成佛。是寄顯說。可知○第二明漸悟中有二解。今乃初解。 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此解謂迴心二乘。必於欲界受變易身上二界無初發心緣故。無上界留身。欲界留身。成佛之時。必往自在宮(云云)述記舉有說(云云)蓋斯遮性家之說耳。然如天台賢首辨變易。其旨深玄。非相家所得擬議。可解○二明第二解中有二。初正出所解。二簡色界地有迴不迴。今初。 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此解意。謂色界亦有聲聞發心向大乘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是故色界不還。容有色界後引後無漏(云云)述記云。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乃至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乃至)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寂曰。經中異說。旨趣深玄。不可強加會釋。且大眾部計無中有。何以此經為彼部經。有云。彼約本計。今約末計是亦推度。何足依憑焉。菩薩不生無色者。楞伽七般若百二十九(十七紙)瑜伽第四(三紙云云)○二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 然五淨居發大心故。經者大般若第二會。乃百二十九卷(云云)五淨居無迴心。乃相宗一途之判也。義寂無量壽經述記云。五淨居皆有迴心。即引不空。罥索經本業經。又首楞嚴經說淨居迴心。經論異說。不須和會。述記廣明迴心已去受變易分齊。前三果回心必入地已去受變易。無學迴心通地前地上受變易身。可知○二明第七識等無間緣。 第七轉識(云云)不生彼故。此中初明有漏位三界死生。互為此緣。次明有漏無漏互為緣。二乘有學入人空無漏。得染末那與法執不染末那為緣。若無學無染污那。有漏無漏心位。恒與法執末那俱。若頓悟菩薩。初地已上入法空無漏觀。則七地已前。染污末那與平等性智互為緣。八地已上。入人空觀。則法執不染末那轉入法空觀。則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轉故。此二互為緣迴心菩薩有學無學。及入滅定位。如理應知。有漏無漏互為緣。唯約欲色界。然無色定與平等性智淨識互為緣者。非所遮簡。生定義別可察○三明第六識等無間緣。 第六轉識(云云)唯色界故。此中五節。初三界相望為緣。二九地相望上下地為緣。三有漏無漏相望為緣。四三性互為緣。五簡初無漏必色界後起。諸心相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五初。瑜伽十三初明。初無漏唯色界。善如顯揚十六(十六紙)明○四明五識等無間緣。 眼耳身識(至)明昧異故。眼耳三通欲初禪上下地得互為緣。鼻舌唯欲界可知。五識轉依二師異解。第二為正。具如此論第十。及佛地論明。淄州云。問。第二說因位。何故不生無漏。答。以因位五根第八相分。不可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明昧異故(云云)○自下第三明所緣緣中三。一明體義。二辨其差別。三約識分別。今乃初也。 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有法簡遍計。遮經部緣假。帶已相者有二義。謂西方古師。以相狀為相。唐三藏以境相為義。如述記引般若□多明。一切心心所對境時。能緣心必有所杖託生。是名所緣緣。親疏差別次下當辨○二辨其差別。 此體有二(至)亦得生故。此中初總標親疏。次若與下。別辨親所緣緣。次若與下別釋疏所緣緣。後親所緣緣能緣下。總辨二所緣有無可知。七轉識。即以第八見相分為本質。疏所緣緣他心智境。及第八識。以他識所變為本質。可知。親所緣緣。是內所慮託故。一切能緣皆有。若疏所緣緣。或有或無。獨影境中離本質生心故○三約識分別中亦四。初明第八識。 第八心品(至)有無不定。此中有三師解。第一解謂。第八所緣無疏所緣緣。第二師謂。第八所緣緣三境。皆杖託他所變起。第三師謂。器界及扶根。與他與為本質。種子及五根。不杖他質難第二師寂曰。第二師解於護法宗義當不正。若論大理。則第八所變三境。與他所變互為疏所緣緣。頗有道理。應知。非諸有情等者。謂或多或少。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故。述記云。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又云。此言品者。通心心所(乃至)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云云)寂曰。論文兩處。唯言心品而無所簡。應同心王而辨五數也。應思○二明第七心品。 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第七心品。任運一類恒緣第八。必杖第八以為本質可知。果位自在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起故。疏所緣緣有無不定。餘如述記明○三明第六心品。 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四明前五識。 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五識轉依二義。如上已辨。文旨明著可解○自下第四明增上緣中三。一出體。二明用果。三辨顯勝差別。今初。 四增上緣(至)差別相故。有法者簡所執。勝用者能為緣故。除其自體一切不障法。皆為此緣。或違者與後生異法為緣。寂曰。十因之中相違因義。亦似此趣。然此與瑜伽其致不同。至下當辨○二明用果。 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述記引瑜伽第五(八紙)顯揚十八(五紙)對法第五(七紙云云)寂曰。今論列生住成得。瑜伽·顯揚說生成辨用。辨中攝住。倫記二上(十九紙云云)順違二緣是用。四法是果。可知○三辨顯勝差別中三。一總標。二出體。三指例。今初。 然增上用(至)二十二根。五十七對法五廣辨二十二根可尋○二出體五段。今初明七色根體。 前五色根(至)為性○二明命意五受根信等五根。 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三明未知當知根中四段。初敘三位。二出體。三明三無色有此根。四會違。今初。 未知當知(至)根本位故。根本位者。五十七對法第九(三紙云云)第二加行位。第三資糧位。五十七(十二紙)對法第十(十一紙云云)毘婆沙宗明三無漏根。與今碩異。如俱舍第三二十三(十三紙)明○二出體。 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此中初正明以九根為此根性。後明加行等位。求證愁蹙。有憂根非正根攝故多不說○三明前三無色有此根。 前三無色(至)根攝故。此中二說。初約傍修。後約漸悟。初中述記出三解。第一解中亦有二意。初約菩薩。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時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云云)引對法十三(十四紙云云)後約二乘。二乘見道傍修前修習無色定。如修三類智邊世俗智。如俱舍二十六(十五紙)明。第二解謂。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云云)第三解謂。既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云云)後或二乘下約漸悟。謂回心菩薩。以前所修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已知根具知根。為菩薩見道未知根可知○四會違文。 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五十七(二十一紙)說三根。初根者。謂勝解行地。第二根者。謂十地。第三根者。謂佛地(云云)略纂十五(二十紙)云。此亦二說。一云。此大乘不同小乘(云云)第二解云。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十五心前。今從多時顯易了處。故勝解行地。此並正法藏解。寂曰。前解有致應思○四明已知根。 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此中初正出體。後明菩薩七地已前。及二乘初二果聖。雖有憂根而不說所以。對法第十(十紙云云)○五明具知根。 諸無學位(至)非後三根。上強初正出體。後明有頂遊觀無漏非三根攝。可解○第三指例。 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如論者。指五十七可知。上來釋四緣竟○自下第二傍乘義。辨緣依十五處建立十因中三。初正顯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三。初問起。二正答。三總結。今初。 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第二正答中四。一明依十五處立十因。二明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與諸因相攝。四明四緣等得果多少。初中有十五依處。今初明語依處。 一語依處(至)是語依處。十因義。出於瑜伽第五(九紙)三十八(八紙)顯揚論十八(十紙)辨中邊上(十三紙)對法四(十五紙)等。倫記二上。十上(云云)瑜伽三十八(八紙)明五明中云。云何內明論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雜染或清淨或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云)大乘義章第四云。隨說因者。是不定。具應言隨名隨相隨說因。其義云何。若廢名相說以求諸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緣虛集非有非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隨名相說。諸法差別因。此釋最有深致可味。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略纂曰。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又云。此語為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用。體為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說因○第二領受依處。 二領受依(至)觀待因。瑜伽第五云。依領受因依處。施設觀待因。所以者何。由諸有情諸有欲求欲繫樂者。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為求得。或為積集。或為受用。諸有欲求色無色繫及不繫樂者亦復爾。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為受用(云云)三十八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中。或求或取。此為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如是等無量道理。雜集四(十六紙云云)○第三習氣依處。 三習氣依遠自果故。瑜伽第五云。依習氣因依處故。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清不淨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趣自體又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三十八明清淨因云。安住種姓。補特迦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餘依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明雜染因云。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餘生老等為牽引因。明無記因云。即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云云)述記約三性有漏無漏等辨。可見○第四有潤種子依處。 四有潤種(至)近自果故。三十八。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無明等各別種子。望生老死等法為生起因即麥等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然此與前習氣。但未潤已潤別可知○五無間滅依處。 五無間滅(至)等無間緣○第六境界依處。 六境界依(至)所緣緣○第七根依處。 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第八作用依處。 八作用依(至)餘助現緣○第九士用依處。 九士用依(至)餘作現緣。與前親疏可知。述記約三性有漏無漏辨可見○第十真實見依處。 十真實見依(至)辨無漏故。倫記二上(十八紙云云)。 餘如述記辨○十一隨順依處。 十一隨順(至)無為法故。三十八云。即自種子所有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名引發因(淨因)從無明支乃至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餘老死等為引發因(染因)麥等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為引發因(云云無記因)倫記二上云。隨順處以三性有為漏與無漏種現能順後有為自界他界及無為果能引為性。文中勝品之言。簡同品下品。非如同類因若生得善及染污九品相望得為因。若方便善與等勝因。然此引發因。望他法故亦得為因。同類因但以自法為果故。二因用互有廣狹(云云)○第十二差別功德依處。 十二差別(至)自乘果故。三十八云。聲聞種姓以聲聞乘能般涅槃。獨覺種姓。以獨覺乘能般涅槃。大乘種姓。以無上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又云。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傍生餓鬼人天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略纂云。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界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說。不違餘文(云云)○第十三和合依處。 十三和合(至)一事業故。瑜伽或指前定別因或指前六依處為同事因。倫記二上明前六因同事引晨名為同事因○第十四障礙依處。 十四障礙(至)違生等事。瑜伽云。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乃至)種姓具足。值佛出世等望雜染為相違因。無記因亦可准知。又第五云。依障礙因依處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不得生。乃至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辨用亦爾。又三十八云。於所障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云云)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四同處相違(云云)五怨敵相違(云云)六障治相違(云云)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文)論文分明。於障生法令不生起建立相違因。得成辨用亦爾。然述記及義林十因章。並立相違法卻為後生法緣之義。雖是有理。全非瑜伽及今文意主因客因。以判生滅。三宗異義如上已圖。大乘明滅相中。立相違法為生後因之義。而不可引彼釋此相違因。若作異釋。則直違瑜伽及今論可知○第十五不障礙依處。 十五不障(至)生等事故。與上相違因相翻。其旨可解○自下第二明十因與二因相攝。有二師說。初師中二。初釋菩薩地文後釋有尋伺地文。初中有三。初引文。二正釋。三立理今初。 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菩薩地者。三十八(十八紙云云)○二正釋。 此說牽引(至)方便因攝。此中二段。初明能生。後明方便。初中二解。初取因緣種。後種現通取。 ○三立理。 非此二種(至)因緣種故○二會有尋伺文。有尋等地(至)非因緣故。此中三科可知。有尋伺地。第五(十二紙云云)文旨可解○第二師會二文。 或菩薩地准上應知。分文可解。 ○自下第三。四緣依十五處與因相攝。於中有二。初問後答。今乃初也。 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二答中二。一答緣依處。二辨與因相攝。初中亦二。初引文。後正解。今初。 論說因緣(至)立增上。論說者。瑜伽第五○二正解中。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今初。 此中種子(至)取捨如前○二解中二緣依處。 言無間滅(至)略不說之○二辨與因相攝。 論說因緣(至)進退如上。此中初引三十八(十紙云云)後雖方便下解釋可知○第四明四緣依處得果多少中有二。初問後答。今初。 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二答中三。一答果有幾。二答依處得果。三明十因四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至)所得果。此中初明異熟果。演祕云問。准本業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成佛之果。論云。善惡俱招異熟。豈非相違。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起。總名為善。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今略為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為緣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明感三界果(云云)義燈第二作二釋。一資糧加行正位傍位善。俱感異熟果。二正不感異熟果。此二釋之中。以不感為正廣辨資糧位善根。寂曰輥相宗一家持論也。次下當辨。述記云。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云云)法苑珠林百十九(十三紙)云。善不受報論。宋龍光寺道生法師撰。善不受報者。化地部計。善非有因。本業瓔珞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乃至)若凡夫聖人一切善。皆名無漏(云云)海東云。一切善受佛果者。生得善作得善。皆為正因。受佛果故。一切善我無漏者。順寂靜性。逆諸漏故。生得善隨順本覺。正從性淨本覺而來轉成作得善。亦順本覺(云云)寂曰。善不受報。其旨深玄。一切善其未與果者。趣向佛道成順解脫分善。成三佛果。其已與果者。執因報果。雖似已謝習因習果展轉增勝。釋歸道分。善體本妙。其義可察。凡一切善法皆從真如空性故。故剋體焉則悉趣佛果不為有因。三有果報。悉從無明不善起。其感三惡者。粗重不善也。其感人天者。乃輕微不善也。瓔珞所說及化地部計。其旨如是。若夫諸部方等及有部經部等。則謂世間善即引世善果。出世間善即引出世果。世善以回三乘。則為順解脫分善。出世大善。亦能助感勝異熟果(云云)此是約性相大宗以判焉。雖然二義門施設不同。其大理則全無所違也。攝大乘論(梁譯)十一(三紙)云。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皆悉應同歸菩薩大道。大日經疏一云。如最初種子。離微塵許心垢時。即顯如微塵計淨心勢力。雖云善種子生。其實相是不生生。以此堅固性故在眾生識心。終不敗亡。未至自心實際大金剛輪。中間更無住處。雖果復成種子。展轉慈長。然亦不出阿字門故。云最上大乘句心續生之相。計佛大祕密外道不能知。法華藥草喻品意。亦在于此也(云云)相家會釋未了可察。三十八(十三紙)顯揚十八(十一紙)對法十五初(云云)第二等流果中。三十八云。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法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對法十五初習因習果。是正等流騍。後如無記果相似前業。是假說為等流果。實增上果可知。述記云。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第三明離繫果中。述記云。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此果故(云云)簡異生世間智斷。八無為者。瑜略第三。顯聲十八(六紙云云)第四明士用果中。三十八(十二紙云云)第五明增上果(云云)○一明依處得果中二。初引文。 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瑜伽者。第五所說等者。顯揚第十八(云云)○後正解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 習氣處言(至)太寬太狹。此中初正解。後不爾不立理。具如述記辨○第二說。 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第三明十因四緣得果。 如是即說(至)一切容得○自下第二廣第四句生分別相中三。初結前起後。二正釋。三略指。今初。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傍論者何。此有二解。一以依十五處說四緣。名為傍論。二四緣已下並為傍論(云云)今依前解分節可知○第二正釋中二。一辨現種生。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初中亦二。一辨種生。二辨現生生。初中二。初染後淨。今初。 本識中種(至)是增上緣。種生現行。作三緣生。其旨可解○二例釋淨。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二明現中亦二。初明染後解淨。初中二。初總後別。今初。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二別中有六箇子門。今乃第一子門自他相望。 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第二子門八識相望。 自八識聚(至)第八相故。諸識相望。定無因緣等無間緣。定有增上緣。所緣緣義。有無不同。如理應知○第三子門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至)相見種故。此中二解。初長徒義。後觀所緣緣論義。寂曰。就熏種以辨前後相望。義趣紛難。何成依憑。應以前解而為正也○第四子門。 同聚異體(至)不同質故。此中亦二釋。若依初說。則同聚心心所異體果相望。唯為增上緣心心所必同本質故。無相緣義。第二師義。亦約相分熏種成相緣義(云云)寂曰。此義繁費。蓋斯當時我相學之弊也。大抵此六子門。乃名相學。非如來說四緣之正旨。向況如此第二解乎○第五子門。 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第六子門。 見與自證(至)互為緣故○第二明淨八識。 淨八識聚(至)能緣用故。文旨明著。如述記辨可見○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種起。 既現分別(至)亦便增上。此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三。初明種必無中二。次明現望種。後明種望種。上來解緣生分別訖○第二總結。 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此中二節。初正結。後遮異執心外之緣違理教也○第三略指。 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分別者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云云)三十六(十九紙)顯揚十六(八紙)明八分別。楞伽第五(十六紙)明十分別。具如述記九本明○自下大段第二。後一頌釋諸有情生死相續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由諸(至)餘異熟○二長行釋中有四復次。釋第一復次中二。初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初中四段。一解初一句。二解次一句。三解下二句。四解由字既盡字復生等字。初中三。一解諸業二解習氣。三總解。今初。 論曰諸業(至)異熟果故。福非福可知。不動乃指上二界業。欲界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非上二界業者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名不動。具如瑜伽第九(七紙)五十三初。對地第七(十六紙)第八等。乃倫記三上明。不可以色界業少分有轉移敢如穿鑿也。業之眷屬者。謂諸業俱時五蘊是也。引業果者。第八真異熟滿業果。即前六識異熟生果○二釋習氣。 此雖纔起(至)故名習氣。述記云。是業氣分解氣由現。熏習所成解習。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三總解。 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二釋第二句中有二。初釋上四字。後釋俱字。今初。 相見名色(至)諸因緣種。相見等四對是所取境。彼取乃能取之取。述記釋四對已云。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能所取之取。如熏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也(云云)次彼所熏下明習氣。後此顯下明因緣種子。簡前業種○二釋俱。 俱謂業種(至)故頌先說○三釋下二句。 前異熟者(至)性同易感。此中有前異熟餘異熟。後雖二下。辨因緣種果無受相業種子果有受盡相。無性攝論三(二十三紙云云)今於生死相續上明二習氣。業習氣招異熟果。二取習氣引等流增上果。同性易招異性難感故辨二相也○四解由字等。 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可解○二總結頌意。 由斯生死(至)為彼性故○自下第二復次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今初。 復次生死(至)諸習氣。無性攝論三(十九紙)四(二紙云云)○二別解中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今初。 然諸習氣(至)是增上緣。此中二段。初正解三習氣。後應知下重釋我執有支。初中有三。初名言習氣復有二種(云云)具如述記引瑜伽等釋○三配屬頌。 此頌所言(至)皆說名取。謂業習氣二取習氣。即今三習氣。是指由熏所成之種為習氣。非指能熏以為習氣也○三指例。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三釋熏習。即一有情相續。親疏二緣展轉相資故名為俱可知○第三復次於中分三。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次以有支釋惑業若。三結三歸本頌文。初中三。一總舉生死由惑業苦。二別解惑業苦。三指例餘文。今乃初也。 復次生死相續申惑業苦○二別·解惑業苦。 發來潤生(至)業不得名。述記引對法第四初緣起經上(六紙云云)此中初別解二。次辨親疏緣。後配上業習氣二取習氣可知○三指例餘文。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第二以有支釋惑業苦。於中分三。以一三總攝一支。二廣明十二有支。三總結歸惑業苦。今乃初也。 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自下第二廣明十二有支中分四門。一引生料揀。二論廢立。三定世斥異執。四諸門分別。初中四。今初明能引支。 然十二支(至)皆非行支。此中初正出體。後此中下重料揀。述記舉五住地。明前四住能發諸業。所知障者。佛地論第七(三紙云云)次明見惑全分修惑一分是發業惑。修惑中有不發業者。又發業中有通以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業者。有唯發別報業者。今唯取前二釋。不取唯發別業者(云云)次引緣起經下(十九紙)對法第七(十七紙)瑜伽第十(十五紙)明三類眾生造業差別。 內法異生者。義燈出三說。一說謂十信已上。第二說謂第四住已上。第三說謂四加行位。寂曰。經論之中未見的判。蓋斯指三賢已上乎。應考。瑜伽第九(九紙)云清淨業者。謂此法異生。於聖教中正決定者不猶預覺者。所有善業寂靜業者。謂住此法。非異生者所有善業(云云)攝釋(云云)○二明所引支中二。一出體釋名。二重料揀。今乃初也。 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對法第四以能所引為因時。以能所生為果時。能引乃無明行識為起未來生。於壙諦境。無知為先造諸行業熏習在心。所引者乃名色六處觸受。謂由心熏習力。能令當來名色等前後相依次第生起。能生者乃愛取有。所生即生老死(云云)瑜伽第九(十三紙云云)○自下第二重科揀中二。初明離雜五雜。後釋妨難。今初。 此中識種(至)總別亦然。此中初明離五種。後或名色下明雜五種。其旨可解○二釋妨難中有五。今初會集論四。 集論說識(至)名色攝故。彼論所明三四與今旨殊。彼論以業種為識支。故為之能引。此論以本識種為第三支。故為之所引支。彼論乃第四支中攝本識種。今論以異熟名色種為第四支可知○三會契經。 經說識支(至)名色攝故。緣起經上云應知。於此十二分中。無明與行識一分名為能引。一分識名色六處觸受為所引○三釋伏難。 識等五種(至)說有前後。此中二段。初約主伴等異。後據當來現起。主伴總別等如述記釋。申業所熏五果種子。雖是同時。由此二義故假說前後。名言熏習隨識生。隨熏前後雜亂難定。無明行熏業種時由惑業力。本識五果種子同時轉變。集成當生一期蘊之種。當來與果次第生起○四會現行難。 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十地論第十云。識有二作。一能使有相續。二與名色為因。對法第四(十紙)旨同緣起經上(七紙云云)○五會同時難。 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緣起經上(十一紙)云。如是諸分。若引若生。為一時起為次第起。世尊告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若一時而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五果種熏時。自有引生當生之義。若不熏成五果種。何有後生因。雖已潤位方與生名。其實則生義。在熏種時故。說生引同時○自下第三明能生支中二。初出體釋名。二重釋。今乃初也。 三能生支(至)老死故○二重釋中三。初牒前。二正解正潤之相。三會諸論。今初。 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瑜伽第十云。不了世俗故起非福業。不了勝義苦故造福不動業(云云)對法第七云異熟真實義愚。其旨相同。此雖判二愚唯是迷內異熟之粗細耳○二正解潤生相。 復依迷外(至)後有果故。四取者。雜集七倫記三下二十三上(二十二紙云云)如述記辨○三會諸論。 有處唯說(至)識等種故。此中二文。初瑜伽第十(十紙)云。復次建立有支二義。一就勝分建立。謂取所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種(文)次文者。第十(十二紙)三十八(十紙云云)有處取業為有。是依勝分。復有處唯取五種為有。是亦別義非是實義。其實義則應取業及五種以為有也○自下第四明所生支中二。初出體。後重解。今乃初也。 四所生支(至)所生故○二重解。 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如述記引緣起經及瑜伽第一(十二紙)第十(二紙)五十六(十六紙)八十四(十紙)明也。倫記一上(三十五紙云云)○自下第二論廢立有七。今初。 老非定有(至)衰朽行故。婆沙二十四(三紙)出四說可尋。上二界中全無病。欲界中人鬼畜三趣有病。雖有不定天及地獄亦無病。瑜伽十(十五紙云云)○第二問答。 名色不遍(至)上二界有。此中初就他意答。後又名色下依正義答。瑜伽九十三(二十紙)第十初第九(十三紙云云)倫記三下(二十紙云云)論說等者第十○第三問答。 愛非遍有(至)非彼全無。此中亦二。初隨他答。後依正理答。緣起經上(云云)如述記引。無有愛者。婆沙二十七(云云)經說者。指緣起經○第四問答。 何緣所生(至)說識等五○第五問答。 何緣發業(至)說是愛增。十一殊勝者。緣起經上初(云云)轉異勝已下出於下卷。下明隨縛勝云。三界有情。於諸諦中所有無知隨眠隨縛未缺未減。乃至又阿羅漢。雖盡諸漏脫煩惱障。應知尚有所知障攝無明隨縛。如是無明。應知極遠隨逐有情。唯除佛餘皆隨縛(云云)四愛者。五十五(十三紙云云)四取者。八十九難集七(二紙云云)○第六問答。 諸緣起支(至)猶未起故。五十六(十八紙云云)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而有所發行依他地無明。如未至定依下地無明。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耳○第七問答。 從上下地(至)於理無違。具如述記設數番問答辨可見○第三定世斥異執。 此十二支(至)便致無窮。薩婆多等所立。如俱舍論第九明。大乘所立十因二果。二世一重。雖說三世。由順後受業潤惑在異世。與有部異可知。十地論第八經云。無明緣行風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三世轉。寂曰。此說與婆沙說雖有少異。大旨相同。可知。瑜伽第九云。云何緣起體。若略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際中際生。從中際後際生。中際生已。若趣流轉。若趣清淨究竟寂曰。從前際至中際。一重有二類。一類則生死生死流轉異生。一類則解脫人。此生生分盡。從中際至後際。一重亦有二類。一類則流轉異生。一類則於今生聞正法。正見正思惟斷惑證理。得二涅槃。由此道理建立三際。了義燈六末。約順後業釋此三際。恐不允當。涅槃經寶疏第十二。唯識論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此言兇悖。指斥三世諸佛說無用故。若謂無用。佛成道已來三十八所已前。皆觀三重因果十二因緣。得道非一。法華涅槃所說緣起。皆是三世因果非一世也。觀一重因果得道出何論勝三世耶。是佛隨機別說。云何執文非其三世。寂曰。三世兩重聖都雲。豈謂之非也。二世一重因果者。諸經論中未見的證。大集經中。雖說二世十二因緣。其旨碩異。涅槃經。十地經。智論第五。並緣說三世因果。瑜伽論文容預。不可以證一重也。唯識所說一重因果。雖極精妙。不應取此撥棄餘說。一重兩重。並悉檀之善心也。不可偏取焉○自下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七門。今初假實門。 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九實三假。文旨分明可解○二一事非一事門。 正是一事(至)餘非一事○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至)餘通二種。七分位中三性容起。故假說通二。瑜伽第十(十五紙云云)○四獨雜分別門。 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述記云。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五色非色門。 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六有漏無漏門。七有為無為門。 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八三性分別門。 無明愛取(至)起善染。瑜伽第十(十二紙云云)辨十二支雜染清淨。染與雜染其旨自別。不可引彼釋三門。倫記三下(二十紙云云)○九三界門。 雖皆通三(至)有分有全。欲界有十二全。上二界有二十少分。瑜伽第十(十五紙云云)○十能所治門。 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十一三學分別門。 一切皆唯(至)於理無違。此中三節。初正判三學以為非學非無學攝。次明聖不造感後有業。後通伏難。雜修靜慮者。婆沙百七十五。俱舍論二十四(七紙)瑜伽十二。倫記四下(六紙云云)婆沙家說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其中間有漏招淨居報。了義燈引俱舍已云。大乘少別。且談雜修總有五種。一純有漏定熏修。生四靜慮除五淨居。二純無漏熏修。八地已去受變易生。有漏定盡故。三漏無漏雜修。即為定得自在故(云云)四有漏定散雜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故。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云云)寂曰。此辨似精有濫。可知。倫記四下(六紙)廣辨雜修靜慮可尋。如婆沙說。前後二剎那無漏定。中間一剎那有漏是為雜修靜慮究竟。若大乘則前後有漏。中間一剎那無漏。名為雜修。婆沙宗則初後無漏。資中間有漏。今感淨居。若大乘則有漏資無漏。無漏勝力助下三天故業種子。今生淨居可知。餘如述記辨○十二三斷門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 有義無明(至)見修所斷。義演云。初師乃火辨難陀義。具如述記引對法第七(十六紙)第六(三紙)瑜伽五十九初明。九種命終心者。瑜伽第五(三紙)五十九初。顯揚第十九(云云)○第二說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今初。 有義一切(至)斷者故。論說者第十○二申難。 若無明支(至)見所斷發。此中二難可解。又說等者引五十九以斥前說○三顯正中二。今結三支。 由此故知(至)助者不定。此中初正結三支。後然無明下會對法第七之文○後汎釋斷。 又染污法(至)如應當知。此中二段。初明三斷。後明十二支配屬。初中初明染污是自性斷。後明不染污法有離縛不生二斷。對法鈔第四(二十九云云)。 依離縛斷下。會五十七文。後說十二支下。判十二支。無明愛取是自性斷行。及有少分通三斷。識等七唯離縳不生可解○十三三受俱門。 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文旨分明可解。瑜伽第十(十四紙云云)可尋○十四三苦分別門。 十一少分(至)所說不定。如述記引第十六十六初十地論第八對法四等明○十五四諦門。 皆共諦攝(至)煩惱性故。述記云。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苦非皆集次問資糧加行二位善法仍屬集諦。若依大乘則資加二道支非支。答以上義寂曰。依婆沙等。資加一位善法仍屬集諦。若依大乘則資加二道是道諦攝。非是苦集。瑜伽·攝大乘·對法。並皆同致。雖資加二道有漏位中起。所起法體由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教。開覺本覺解性。故是即碎破苦集之金剛種。而非是苦集二諦攝。此不翅五分本末論旨有此義。如華嚴般若法華涅槃。並皆有此理趣。應深尊信矣。述記後義。恐不雜當。瑜伽第十(九紙)五十六(十八紙云云)○十六四緣門。 諸支相望(至)如理應思。瑜伽第十(十五紙)對法第四(十紙云云)具如述記辨○十七惑業苦攝支。 惑業苦三(至)為生厭故。五十六十地第八中邊上對法第四(十二紙云云)○三結三歸本頌文。 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自下第四復次中三段。一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三。一總解頌文。二別解二死。三屬釋頌文。今初。 復次生死(至)故唯有識○第二別解二死中二。初正解生死之因緣。二出生死體等。今初。 因謂有漏(至)故說為緣。此中有二。初明因體。後明緣體。因即正感。緣是助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上行支中明。無漏業者。除無分別三智。唯取後得有分別緣安立諦者。緣乃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可解○和二出生死體等中二。初問。 所以者何○二答中亦二。初總答。後別解。今初。 生死有二○二別解中二。初明分段。後變易。今初。 一分段生(至)故名分段。此中二節。初出體。後身命下釋名。具如述記辨○第二明變易生死中五。一出體。二釋名得人。三釋妨難。四明二死別。五總結。今初。 二不思議(至)名不思議。義燈意謂。五果種子是親因福不動業(除無想及五淨居業)為近勝緣。無漏後得悲相應定願為遠勝緣。此論云由悲願力。又云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又云無漏有分別業。勝鬘云。無漏業為因。所知障為緣。然其實則以識等名言種為因。體是有漏。而言無漏。約勝緣說。無煩惱漏所受生死故云界外。非三界界外有別有情。仁王倫記十九(五十三紙)亦同此意。寂曰。此釋全依護法宗義。若依安慧等。則無漏有分別業。能正感變易生死。至下當知。此變易身細異熟果。若分段身無問凡聖。皆不能見於變易身。設得天眼亦不能見。同類相見。上得見下。下不得見上。向果菩薩。如應應知。八十(二十二紙)。回心菩薩。留有根身成變易。別作化身。於同法者前示現無餘涅槃乃至所留實身。於此界贍部洲。隨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見。何況其餘眾生能見。遍遊行彼彼世界。親近供養佛菩薩中。於修習菩提資糧諸聖道中。若放逸時。諸佛菩薩數數覺悟。被覺悟已。於所修行能不放逸。佛地論第二(十三紙云云)述記○二釋名兼辨得人。 或名意成(至)故不違理。契經說者。指勝鬘經。無明習地為緣者。所知障也。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由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緣因。生此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二(十九紙云云)舊云大力菩薩。新云已得自在菩薩。是八地上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得自在故。此隨經文就決定乾以判。若細判。則前三果及七地前菩薩。亦有受變易者。楞伽第四(二十一紙)說三種意生身。以配地位。如述記出。有論說者。顯揚論第十六(十四紙云云)○三釋諸妨難三。今初問答。 若所知障(至)潤生用故。述記分科乃作三解。並皆未的當論旨。可知。今此所牒自有二問二答。答釋逆次初難。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姓。恒感生死應不得入涅槃。如異生由有煩惱恒處生死。次難無漏業感苦。次誰言下答第二道諦感苦問。後然所知障下。答初定姓二乘應不入涅槃之問難也。應思○第二問答。 何用資感(至)無上菩提。佛地論第二(十二紙云云)如述記引。阿羅漢延壽法者。俱舍第三倫記二十一下(十七紙云云)述記云。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四定俱得邊際定者。婆沙百七十八(十六紙)百八十(十八紙)邊際定局。第四靜慮。有餘師說。八定皆有邊際定。大乘所說者。顯揚第二雜集第九(九紙云云)雜集所說。同婆沙有餘師說可尋。佛地第二(十二紙)明變易身(云云)○第三問答。 彼復何須(至)有大助力。問。執有情何非我執。演祕曰。執有情一常主諦。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執收。寂曰。此釋不允。今說。我見已斷菩薩所緣菩提有情。是從空出假之道。雖緣有情。如空中種樹。非是實我。何云執有體乎。應思○四明二死別。 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是明羅漢修延壽法。所留之身與變易身而有異○五總結會違。 由此應知(至)隨助因說。十地第十二(三十四紙)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一菩薩當生其中。又瑜伽八十(二十二紙)佛地第二云。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云云)述記引無上依經上(十五紙)出四生死可見○第三釋本頌文二。初正解。 頌中所言(至)義如前釋○二逐難釋中二。初釋變易難。後釋不說現行所以。今初。 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二釋不說現行所以。 雖亦由現(至)非異熟故。此中初正解。後轉識下明六識中異熟非真異熟故不說。初中二說。文旨明著可解○第二因例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至)相續無窮○第三總結歸唯識。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上來七頌。釋諸妨難中。初二頌釋違理訖○自下大文第二。六頌明唯識性中二。初三頌釋三自性。後三頌釋三無性。初中有四。一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今初。 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二略答。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三徵。 所以者何○四釋中二。初舉頌後長行釋。今初。 頌曰由彼(至)不見此彼○第二長行釋中二。初釋頌文。二諸門解釋。初中亦二。一別解頌文。二總釋頌意。初中分三。初二頌解三性。次三句辨異不異義。後一句辨證見前後。初解三性中二。初釋初頌遍計及次半頌依他。後釋半頌圓成實。初中二。初但釋初頌。後與次二句依他合釋。初中亦二。初略解初頌。後重廣解初二句初中二說。今乃初說。難陀等解。 論曰周遍(至)不可得故。此中初釋第一句能遍計虛妄分別。次釋第二句所遍計實我實法。次此所下解第三句。後如是下解第四句○第二師釋。 或初句顯(至)不可得故。述記云。第二句是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文)攝大乘者。無性第四(十八紙)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釋(云云)又云。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七十四(五紙)云。此界非執安足處(云云)○第二重廣初二句中二。初廣第一句。後廣第二句初中二。初廣遍計後廣彼彼。初中二。初安慧等師解後護法等師解今初。 初能遍計(至)所緣故。此師意謂執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我執。六通二種。楞伽第二初。中邊論上並言八識是妄分別。又無性攝論四(初紙)中邊初等。以有能取為執故。諸八識似能所取現。皆悉有執說。阿賴耶等者。五十一(四紙)云。阿賴耶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故。了別內執受者。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依處云。顯揚十七(十五紙)全同。又七十六初。引深密第一云。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云云)寂曰。此師所立。甚有道理。凡有能取所取者。除極劣無記餘悉熏種而論處處說。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等。明知。諸識有漏有分別者。悉為有執。惜哉。不傳此師全論。無由復見釋義之始終也○第二明護法宗中四。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四總結。今初。 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二立證。 唯說意識(至)非能熏故。初引攝論第四以證唯意及意識是能遍計。次以八證明五八無執。一五八無計度分別故。二五八非與慧俱故。餘六可解。寂曰。諸識有執。法執與三性俱等之義。即大乘始門。向終門之深趣。古對法中。往往存此致。豈可遮耶。李唐以來。偏執護法以為定量。妄斥安慧難陀等義。謬之甚矣可知○三會違。 有漏心等(至)故非誠證。此中三文。初會楞伽等文。次雖似下。曾中邊後雖說下會五十一文。初中楞伽第二初。中邊上(五紙)顯揚論十六(九紙云云)第二會中邊等中。初正會。後以無漏心及如來後得反徵。明非二取皆有執。佛地第七云。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我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似相分見分起故。有義(云云全同護法)二十唯識疏下(五十三紙)一義則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有法執似二取現故。乃至見相體無法佛有見無相一義則一切後得有見無相聖智。照境無執著故。說離二取(云云)評取前說會第五十一可解。寂曰。前二金互有道理可知。第三會五十一之文。會甚叵成。彼文會順於安慧宗可思○四總結。 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二廣彼彼之言。 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攝大乘(世親)四(十五紙)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又七十三(十四紙)說二種二。顯揚十六(七紙)說二種二。七十四(三紙)說二種二。對法二(十二紙)亦同。世親攝論四(十六紙)七十三(十三紙)說四種遍計。又七十三(十四紙)顯揚十四(七紙)攝論第四說五種。七十三(十五紙)顯揚十六(六紙)說一種五。同處說六遍計。瑜伽第一(下紙)對法第二(十二紙)說七分別。瑜伽三十六(十九紙)顯揚十六(八紙)說八分別。九者述記云。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應思。無性論四(二十四紙)對法十四說十散動(云云)等者。等取十相·十一識·十二分別·十四不可記·乃至六十二見等。於一切依他起法。分別以為實我實法。是名遍計○二廣第二句。 次所遍計(至)非所遍計。依他起法正所遍計圓成實。則唯為疏所緣緣。非是親所緣緣。七十六(七紙)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所執無體非所遍計。七十四(二紙)云。非智所行。以無相故○二與次二句依他合釋中二。初與初句合釋。後釋第二句。初中二。初問。 遍計所執(至)復有何別。此中二問。初問其體相。後問二差別○二答中有二師解。今初安慧等師義。 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此中初立宗。後云何下引證此師意。謂識自體分實有依他有能所取。見相二分悉遍計所執。問。相見既遍計。云何攝論云。唯量唯二。皆名依他。西明三釋。一云。識自體分與相見種為依。假說自體。名見相分。非取見相名依他起。一云。自體分上似見相現。由斯道理。說見相分名依他起。一云。據實見相意取所依。非即二分為依他起(云云)寂曰。三各有理。第二為優。安慧論師。以相見分為計所執者。乃指當情現能取所取。其識上所現似能所取者。是離言法性。即自體分上義分耳。護法宗則真取依他離言法體以為相見。非以凡夫遍計能所取而為識二分也。然則二家所立大旨不違。但施設有異而已。如上已明。中邊上(四紙)新論上(五紙)顯揚十六(九紙)等。攝論處處。有以二分屬計之文。可尋相見。二分屬之依他。屬之遍計。並不相差可知○二明護法師義中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今初。 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此明依他二分因緣生故。雖體實有非妄執有。若離妄執則體離言○二引證。 諸聖教說(至)他起故。攝論第四(十一紙)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有三種。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明種種。種種行相而生起故(云云)梁論五(十三紙)云。唯識有三種道理。理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論云。唯有識量故。釋云。於六識中。若如理研尋。唯見識不見餘法。何以故。論曰。外塵無所有故。乃至云何入唯二。論曰。唯有二。謂見及相識所攝故(云云)種種者。無性四(十三紙云云)相等五法者。七十二(四紙)七十三初。顯揚十二(五紙)十六(五紙)無性攝論第四(初紙云云)十一識者。梁論五初。唐攝論四初餘如述記明○三破斥。 不爾無漏(至)無異因故。五難可解。寂曰。安慧宗致。與護法宗但義門異而已。古對法中。分明有以二分判為依他。或為遍計之二途。而二義不相乖角。今此五難。一一可會。未見安慧全論。只應論二家大綱。不應強辨其是非也○四結正。 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二釋第二句。 依他眾緣(至)依他起攝。此中初明緣所生。後分別依他染淨。初說謂今所頌依他。唯說染分言分別故。復淨分依他。亦圓成攝故後說謂此依他起。攝一切染淨分(云云)○第二釋半頌圓成實。 二空所顯(至)離無性故。此中初明圓成實。後明於彼及下一句。初中初明無為。次明有為無漏。後明今頌以無為真如為圓成實而不出淨依他。可知。 無性攝論四(十九紙)云。何因緣故名圓成實。由無變異性故名圓成實。又由清淨所緣性故。一切善法最勝性故。由最勝義名圓成實(文)後此即下釋於彼等。如述記依辨中邊上(二紙)之意而解釋也○第二明三性異不異中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釋。今初。 由前理故(至)用應無別。無性攝論第四(二十一紙)云。復次此三自性為異為不異。應言非異不異。乃至廣明依他起自性由異門故成三性(云云)寂曰。三性異不異義。大乘始終不同。華嚴五教章中。顯會始門以八終門之旨。理致圓備。無復餘蘊可尋○二解喻。 云何二性(至)非彼共相○三結釋。 由斯喻顯(至)相待有故。四真四俗。如法苑二諦章明。遍計所執乃第一世俗。圓成實是第四勝義。依他毛乃隨應。後三世俗前三勝義所攝。四句之中。是亦真亦俗所收○第三釋證見前後中二。初標章。後廣釋其所以。今乃初也。 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證真如性則達遍計空。達遍計空。則如實知依他非有似有。是故無有未證見真如。而如實見依他性者也○二廣釋其所以。 未達遍計(至)而非真。此中初正釋其所以。後引證。初中述記引大般若四百十攝大乘第五初。中邊論下(九紙)等釋(云云)引語中有頌者。厚嚴經也。依他雖有似有無性。圓成雖有離有離無。當知。依圓之有。唯智所照。不應以情計較有無矣○自下第二。總釋頌意中三。一總。二別。三結。今初。 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二別。 心心所及(至)名圓成實。此中初明依他緣生法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次明遍計所執我之與法性相都無。後明二空所顯真如即圓成實。其文雖易。其義則含無窮深趣。學者莫匆匆矣○三結。 是故此三不離心等。上來釋頌文竟。 成唯識論略疏第五 成唯識論略疏第六(三十二紙)   第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第二諸門解釋中二。初十一門分別。後指例。初中今初三無為相攝門。 虛空擇滅(至)圓成實攝。此中初明三無為是三性所攝。後明有漏無漏心變攝屬不同。若約有為無為門。則唯以無為真如為圓成實。以一切有為法為依他起。若據有漏無漏門。則以無為真如及有為無漏為圓成實。以一切有漏為依他起。具如法苑·義林·纂註辨○第二七真如相攝門。 如是三性(至)圓成實攝。解深密經三(八紙)瑜伽七十七(七紙)顯揚三(八紙)中邊二(五紙)佛地七(二紙云云)七十七云。此中由流轉真如·安立真如·邪行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由相真如·了別真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由清淨真如故一切聲聞菩提。獨覺菩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平等平等。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奢摩他·毘缽舍那所攝。受慧平等平等。三性攝屬可解○第三三性六法相攝。 三性六法(至)緣生理故瑜伽論第三初明五蘊無為六法有展轉義。於識心上變現六法即依他起。愚夫於此六法執為實有。是計所執。有為無顛倒性為圓成實。可解○第四五事相攝門中二。今初。 三性五事(至)廣說應知。五事有二種。今乃明名相等五事。七十四初·顯揚第六初·十六(五紙云云)三無性論一佛性論一說相稍異。可知今論出四說評取初說。可知○第二五事相攝。 又聖教中(至)為自性故。八十一顯揚論十六○第五四法相攝門。 又聖教中(至)唯屬第三。瑜伽三十六(灶紙)七十三(九紙)辨中邊中(五紙)顯揚六(二紙)說四真實(云云)。 ○第六四諦相攝三。一問。二答。三總結。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答中二。今初略答。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二廣答中四。今初苦諦。 且若諦中(至)為自相故。此中四行想各有三性義。可知。中邊上辨中邊中(二紙云云)顯揚論十四(十二紙)說六種無常·八種無常·十五種變異(云云)次明苦行相。辨中邊中(三紙云云)後二行相可解○二明集諦。 集諦三者(至)離障真如○三明滅諦。 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義燈六末(五十一紙)引辨中邊明安慧護法所說不同(云云)○四明道諦。 道諦三者(至)亦通後二。七十四初(云云)顯揚六(七紙)云。遍計所執自性唯正應知。依他起自性應知及應斷。圓成實自性應知及應作證○三總結。 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第七三法相攝門。 三解脫門(至)是彼境故。此中初明三解脫門相攝。後明三無性忍相攝。初中述記引七十二(十三紙)顯揚第二等明三脫各通三性。次引七十四顯揚第六明空·無願·無相如次當遍·依·圓。後引七十四·顯揚第六釋三無生忍。智論四十八(十六紙)明三忍(云云)述記之文似有錯誤。可知○第八二法相攝門。 此三云何(至)圓成實性。文旨分明。如述記引中邊明。可見○第九凡聖智境門。 如是三性(至)唯聖智境。遍計非智所行。如述記例緣他心明。二十唯識疏下(五十二紙云云)七十四(至)云。遍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依他乃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知所行。圓成實唯聖智所行。問。觀行者通達遍計所執自性時。當言行於相耶。當言行於無相耶。答。若以世間智通達時。當言行於相。若以出世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無相。如計所執餘二亦爾(取意)佛地七(六紙)云。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具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云云)○第十假實門。 此三性中(至)而施設故。假義如述記三本(五十九紙)明。大乘義章一(四十八紙)瑜伽倫記五下又對法第三初(云云)對法鈔四明一假二假二種三假四假六假等之別。顯揚十六(十紙云云)○第十一異不異門。 此三為異真義別故。攝論第五(云云)三性非異非不異。其旨深玄。可察。第三總結指例。 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七十四說三性各有五業。梁攝論七(十紙)唐譯五(六紙)說金藏土喻。彼云。喻如世間金土藏中三法可得。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實有而可得。金是實有而不可得。火燒鍊時土相不現金相顯現。識亦如是。無分別智火未燒時。於此識中所有遍計所執自性顯現所有真實圓成自性不顯現。此識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此識中所有真實圓成自性顯現。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不顯現。是故虛妄分別識依他起自性有彼二分。如金土藏中所有地界。釋又常無常非常非無常之義亦應準知。七十四云。問。若觀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時。當言隨入何等自性。答。圓成實自性。問。若觀行者隨入圓成實自性時當言除遣何等自性七十四中明。三性粗細·有體無體·執無執·生無生·染非染等。可尋。中邊論中(六紙云云)中邊所說旨趣甚深。可察○自下大文第二。明後三頌釋三無性中有二。一問。二答。今初。 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二答中三。初舉頌。 頌曰即依(至)識實性○二長行釋中三。初釋第一頌。二釋第二頌。三釋第三頌。今初。 論曰即依(至)總說無性。七十六攝論第四(云云)三性三無性義南北異義。如同學出而相家所判其旨未了。性宗所說理致周足。具如義林總料簡章·纂註引新舊深密明。可尋○釋第二頌。 云何依此(至)故此不說。瑜伽論七十六云。勝義生當知。我依三種無自性性。密意說言一切法皆無自性。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善男子。云何諸法相無自性性。所謂諸法遍計所執相。何以故。此由假名安立為相。非由自相安立為相。是故說名想無自性性。云何諸法生無自性性。所謂諸法依他起相。何以故。此由依他緣力故有。非自然有。是故說名生無自性性。云何諸法勝義無自性性。所謂諸法由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性。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何以故。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界我顯示彼以為勝義無自性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是故亦說名為勝義無自性性。復有諸法圓成實相亦名勝義無自性性。何以故。一切諸法法無我性名為勝義。亦得名為無自性性。以是諸法勝義諦故。無自性性之所顯故。由此因緣故。名為勝義無自性性(云云)如次喻空華·幻像。虛空。可尋。倫記二十七(七紙云云)顯揚十六(云云)○釋第三頌。 此性即是(至)故說實性。述記以三性·三無性屬於上釋妨難之科。以此一頌為明唯識性。寂謂。三性·三無性乃大乘方等之大宗猷。即是唯識性。何以故。一切遍計是唯識無所有性。一切依他及非有似有性。體究此二性。則一切諸法之實性。此實性名為圓成實此性此三自性即三無性。是故三頌全顯唯識性。於中初一頌明三自性。次一頌明三無性。今此一頌顯圓成勝義無生是唯識實性。應思此中初釋第一句。四種勝義如法苑二諦章明。揀別可解。次真謂下釋第二句。真如異名如述記二末(四十二紙)出大般若所說十二名等。又對法第二(九紙)敘七(二紙)名。佛地第七出六名(云云)後此性下解後兩句。可知○三總釋頌意。 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前三頌文明。唯識性文義連續不應相離於是可見○自下大段第三。五頌明唯識所入位。於中有二。初結上彰後所明。後舉頌文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別問別答。今初。 如是所成(至)如何悟入○二隨問略為三答。 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三廣前別問別答中有三。今初問答能入人。 何謂大乘(至)悟入唯識。一本性住種姓等者。三十五(四紙)略纂十(四紙)倫記八下(云云)出諸師異解。 六處殊勝者。如上引瑜伽三十五·倫記六上·八下等明也。善戒經云。陰界六入次第相續無始無終法性自爾。般若勝天王會云。如來法性在有情蘊界處中。從無始展轉相續煩惱不染(云云)雜集十三(四紙)廣明資糧位。於諦增上法信解差別判資糧未具已具。又倫記九下(二十二紙)基云。第一僧祇菩薩以於四真諦理起決定勝解故。寂曰。四真諦理乃一切佛教之根柢也。未於四諦得決定勝解者僣學大乘祕密者。學躇於階動成見取卻壞善根。可懼。攝論第八·唐譯第六(云云)二種姓義如仁王·瓔珞及大乘義章第九·瑜伽倫記八十等明○二明所入位。 何謂悟入(至)正等菩提。無性攝論六(二紙云云)如述記辨○三廣入方便。 云何漸以(至)唯識相性。述記初就文釋。後略明漸次修入。可見。三種練磨者。世親攝論六(三紙)無性六(四紙)斷除四處障者。攝論六(六紙云云)四尋思等者。同六(七紙云云)餘文可解○自下第二舉頌文正釋五位。於中有五。初資糧位五究竟位。初中有二。今初問初資糧位其相云何○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乃至(至)未能伏滅○二長行釋中二。一別釋頌文。二明位·修行。初中復二。一略解頌文。二廣二取隨眠。初中亦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今初。 論曰從發(至)順解脫分。攝論七(二十六紙)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精進名菩薩初修地無數三大劫(云云)地前四十心即此分齊。可知。為趣下釋資糧解脫分名。對法十三說四種解脫分(云云)○二釋下二句。 此位菩薩煩惱(至)障種攝論六(二紙云云)倫記十一上(十五紙)說四善友。可見。餘如述記釋○二廣二取隨眠中五。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丈。初中有二。初明灰心障。二明所知障。今初。 煩惱障者(至)名煩惱障。此中初出體。後此皆下釋名。二執二障且如法苑二執章·斷障章及纂註明。百二十八者。謂欲界見惑四十。上二界各三十六。及修惑十六。具如佛地論七明。二解所知障中五。一出體。二釋名。三八識分別。四三性分別。五釋難今初。 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所知障頭數與煩惱障同之義。如土已辨○二釋名。 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三八識分別。 此所知障(至)皆容引起。安慧·護法法執異計如略疏第一卷及五卷終辨。不與異熟識俱。不與無明慧相應。如上已明。法空智品等者。述記云。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云云)餘七轉識隨應俱起。可解。法執與所知障異同可知。了義燈七本明二障不必同數(云云)寂曰。此辨有理。所知障品於一切法障無例智數過塵沙。何必與煩惱同頭數。佛地言頭數等者。由一切所知障皆從煩惱氣分之理。亦由一切有煩惱障皆從煩惱氣分之理。亦由一切有煩惱障處有所知障之趣。可知○四三性分別。 此障但與(至)亦是有覆。述記引五十九次引對法第四初(云云)此中即遮發慧計可知。次明煩惱障必以所知障為所依。凡眾生迷執心外有實法而為所依生一切煩惱障。可知。二隨眠等者。述記云。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惑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粗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粗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云云)又云。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粗細。先斷粗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粗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云云)所知障者。異熟生無覆無記。此障即障即障大菩提薩婆若果。不防除滅三界結使證得無為故。望二乘道名為無覆。於菩薩法說為有覆。可知。佛地論七(五紙云云)○五釋諸妨難。 若所知障(至)慢無明等。勝鬘經說五住地。瓔珞經下所說與勝鬘異。可知。個如勝鬘略疏明。餘如述記辨○第二見修分別。 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第三約人分別。 二乘但能菩薩俱斷○第四有無漏道伏斷。 永斷二種(至)通有漏道。斷則可知。伏則如有漏道六行制伏煩惱地前加行智制伏所知障也。述記所辨稍有所濫。有義難斥。演祕救(云云)○五結歸本頌。 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如述記明○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於中有二。初辨位。後辨修行。今初。 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無性攝論六(二紙云云)。○二辨修行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二答中二。初明二種行。後明練行。初中亦二。初辨福智行。後明二種利行。今初。 略有二種(至)餘通二種。此中初正明福智。後明六度所攝。初中述記此五十七(二十六紙云云)又四十九·對法十四(云云)明六度所攝中。深密四瑜伽七十八(六紙)三十五·三十六·七十(云云)○二明二種利行。 復有二種(至)所修勝行。百四十不共法者。三十八初四十九(七紙云云)其如述記明○第二明練行。 此位二障(至)修諸勝行。三種練磨如梁攝論八(八紙)唐譯六明○自下第二明加行位中二。初問起。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現前(至)住唯識○二長行釋分為十段。一顯位所由(至)十七地分別。今初。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莊嚴論七顯揚二十(十八紙)對法十一(十紙)說持·任·鏡·明·依五。述記引之。義燈七本以前三配聞·思·修。明乃配無能所取。依乃為見道。以為。正修在四善根。仰修通三十心。述記以為。是四善根所修寂曰。對法論意謂持即聞慧。任乃思修位。鏡乃為修慧。聞為資糧位。次二為加行位。明配見道。依配修及究竟。顯揚亦為瑜伽者修因證果。慈恩淄州所判未詳所據○二釋位總名。 此四總名(至)無加行義。此中初釋決擇分名。後釋異名。對法八(十八紙云云)○三明位所修法。 燸等四法(至)故合思察。此中四節。初總標次明四尋思。次明四如實。後別明四法。對法十一(九紙)無性攝論六(七紙云云)述記引七十三(九紙)七十二(十一紙)攝論六(七紙)等(云云)一切凡夫八邪分別。能生名相分別。能起有情及器世間。生死相續流轉無窮。四尋思四如實除八分別入法無我。餘如述記辨○四釋四地名。 依明得定(至)世第一法攝論六(十四紙)云。於名事等不可得中已得決定。如是轉時。悟入唯識似名等現。決定知都無有義。入真義一分三摩地者。唯能通達所取無名入一分(至)對法八(十八紙)○五總攝上義。 如是燸頂(至)觸無所得。文旨可解。無性攝論第六引此頌。此頌者分別瑜伽論所出○六斷二轉縛位。 此加行位(至)全未能滅。二縛義。六十四·七十五·七十七·顯揚十五(十八紙)十六(九紙)梁攝論十四(十七紙云云)五十九(二紙)說十八粗重。顯揚十九(三紙)說二十粗重。具如上所明○七明所觀境。 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菩薩加行位具觀安立·非安立二諦以為引後真相見道之方便。二乘則述記以謂。二乘當教唯說作四諦安立諦觀者大乘所判。彼觀人空安立(云云)諦不同菩薩二空觀。劣故不說。又解。二乘唯觀安立寂曰。如成實過觀非安立入於見道。即如前解。有宗所說。見道十五心時歷觀上下八諦。應言唯觀安立諦也○八辨所依處。 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述記引六十九顯揚十六(云云)見道依地。婆沙宗計。見道依六地起。謂未至中間四本靜慮。如婆沙第四及第三十六等明。述記及法苑斷障章引六十九及七十一明見道依五地不依中間。然按七十一云。問。此六現觀幾。依未至依可得。乃至依無所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倫記十九上(十六紙)云。景公補闕云。一依非依乃至一切依可得者。思現觀唯依欲界散地非依靜慮無色。即許餘五通餘六禪三空而起。信通有漏無漏通九地起。戒通九地起者。六禪地中有道共戒。易知。乃許三空地中亦得入見道。以論中說餘五現觀一切依中皆可得故。又口文說三空地中有未知當知根故。問下文說唯依四靜慮及初未至入見道者。據增強處說。又三依五依等者。第二重釋第三·四·五現觀既判唯是見道故。唯依四根本靜慮及未至五地中起。即三現觀同時信亦唯五地。言一種一分亦爾。了義燈七本以為。方便道可通六地。若成滿者。唯依五地非在中間(云云)寂曰。六十九及七十一中。第二說判見道依五地。而七十一前解正許通九地。文旨分明。如景師述。然基·沼二師搰搰焉局判見道依地唯五地。其言逼切似有所杭。恐非公公之辨乎。菩薩見道不同二二乘。述記引六十九·對法第十(云云)方便通五地起。成滿必依第四靜處。可知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六十九(十四紙云云)樞要下末云。迴心菩薩所知障見道上界亦得如色界。迴心聲聞今就直往論(文)顯揚十六(十六紙云云)然瑜伽·顯揚及今論所說稍異。可知○十七地分別。 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四十九說菩薩七地。此加行位即勝解行地攝。對法十三(十二紙)攝論六(二紙)等並名解行地。加行位訖○自下第三明通達位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次通達位其相云何○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若時(至)二取相故○二長行釋中二。初略釋本頌。後廣釋頌。今乃初也。 論曰若時(至)戲論現故。有漏心執相能所調然。即今所遮無漏後智雖有相分。以離戲論分別故非今所遮。可知○二廣釋頌中四。一廣正智。二解位名。三明見道真相差別。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今初。 有義此智(至)有見無相。此中三解(云云)佛地三(九紙云云)。 佛地唯約有漏無漏心判四分有無。今於入見道辨見相有無。義門少異。可知。明初義中。述記引攝論六(二十一紙云云)釋第二義中。述記引觀所緣緣論(初紙云云)又推對法十一鈔者。第九(六十八紙云云)釋第三義中。據七十三(五紙)意。可知○二釋位及見道名。 如行無間(至)亦名見○三釋見道真相差別中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二。初總標。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二別解。於中有二。初明真見道。後明相見道。今乃初也。 一真見道(至)有堪能故。此中初正顯真見道斷證。後有義下明真見道有二師說。初中初正出真見道體。次明證理斷障。後雖多下會五十八(十四紙)之文。三心師即以三心為多剎那。一心師則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道為多剎那。非無間道中有多剎那(云云)後明真見道有二師說中。初三心真見道。此師意謂。一無間道中自有三心。謂內遣有情假緣智等。以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粗細故漸斷漸證(云云)後一心見道。謂一心頓證真如頓斷二障。所謂三心乃相見道。是真見道後所傚學道而非真見道。寂曰。此論於相見道中出於三心。由是觀之。謂旨乃以一心師頓斷證而為正義。可察。了義燈七本云。傳三藏解。頓漸二師合二十五釋(云云)破西明二十八釋·要集三十三釋(云云)寂曰。三藏西遊。玉石兼收授於學徒。西明道證更畫蛇足。相學之弊可察○自下第二明相見道中二。初正明相。後解後得智。初中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釋。今乃初也。 二相見此復有二○二別釋中二。初明行相相見道。二明言教相見道。初中亦二。初明三心相見道。後明十六見道。今初。 一觀非安(至)不別緣故。瑜伽五十五(十六紙)說三心。演祕二釋憑述記。初約自他。自身為內。對法第九初(云云)自身外一切我法為第三。二約界。謂欲界有情假為第一第二。此二界我法為第三。詳曰。後理雖通。然無所憑。今所初說。寂曰。後義亦古說。非無所憑。倫記十五上(三十四紙)出眾多說。 倫記出三心十六心約乘二說。一說則菩薩唯修三心二乘唯相十六心。一說則菩薩二乘各修三心·十六心。後義為正。瑜伽云由三心生十六心故。略纂十四(四十八紙)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三心非唯菩薩見道說是二乘乃至。然今取大乘為勝餘如述記明○二明十六心相見道。 二緣安立(至)名相見道。對法第九瑜伽五十五(十七紙云云)初依觀所取能取明十六心。可解。後依觀上下諦中五十五(十六紙云云)倫記十五(三十三紙)景云。由真見道勢力生第二相見道。觀下上八諦苦等生此相見道從真見道。起故名第二(云云)顯揚十七初(云云)與瑜伽少異。如述記會○二明言教相見道。 若依廣布(至)名相見道。五十八(十五紙)云。建立見道由二道理。一廣布聖教道理有戲論建立。二內證勝義道理離戲論建立。依初建立增上力故說法智品有四種心種類智品亦有四心隨爾所時八種心轉。即爾所時總說名一無間所入純奢他所顯之心。如是總說有九種心。見道究竟隨爾所時。如所施設苦諦之相了別究竟。即爾所心說為一心。第二建立一增上力故說有一心。謂唯依證真如智相應心類見道究竟雜集論九(三紙)云。如上說見道差別。皆假建五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位中各別內證絕戲論故(云云)寂曰。今論分別二建立。與瑜伽·雜集論稍有異致。予製見道辨具出廣文。可尋○三總釋中三。一會違。二釋本頌不說二種見道由。三釋智攝。今初。 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對法第九初·顯揚十七初·瑜伽五十一(十六紙云云)此中以三因釋假說由。謂彼三心真見道後方得生故。十六心非安心後方得生故。分別隨眠真已斷故○二釋本頌。不說二所以。 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三明智攝。 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第二明後得智中三。一引教。二立理。三結。今初。 諸後得智(至)說法等事。三師異義可解。初安慧義。若依此說。佛唯以大定智悲為體無前十五界(云云)佛地第三(九紙)有三師解。如上圖出。第二師(云云)第三師中七十七初(云云)攝論八(十九紙云云)○二立理。 轉色蘊依(至)無緣用故。述記(云云)○三總結。 由斯後智二分俱有○第二與六現觀相攝。 此二見道(至)故不相攝。對法十三(十三紙)說十現觀。顯揚十七說六現觀與今相同。更說十八現觀。五十五(十五紙)七十一(二紙)無性攝論六(十一紙)說十一種(云云)倫記十五上(三十紙)十九上(十四紙)同(十九紙)廣明(云云)婆沙七十八(十五紙)百三(八紙)百四十二(十五紙云云)俱舍論二十七說。見緣事三現觀(云云)六現觀者。如述記引七十一·五十五·六十九等釋○第四明入地功德。 菩薩得此(至)利樂一切。攝論(世親)第六(十一紙云)無性六(十二紙云云)四十七(二十四紙)佛地三(七紙云云)又六十五(十五紙)十地經三(二十五紙)四十七(二十一紙)四十五(二十一紙云云)又五十一(九紙)云。此難染根本阿賴耶識修善法故方得轉滅。此修善法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非未見諦者於諸諦中未得法眼便能通達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此未見諦者修如是行已。或入聲聞正性離生或入菩薩正性離生達一切法真法界已。亦能達達阿賴耶識。當於爾時能總觀察自內所有雜染亦能了知自身外為相縛所縛內為粗重縛所縛(云云)○第四明修習位中二。初問。後答。今乃初也。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二答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無得(至)得轉依○二長行釋。於中分二。初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釋第四句明修道究竟得轉依。今初。 論曰菩薩(至)故說為捨此中釋前三句文旨明著。如述記釋○釋第四句以二復次。 此能捨彼(至)名法身故。此中二解可知。對法第十(十五紙)云。三轉依者。謂心轉依·道轉依·粗重轉依。心轉依者。謂已得無學道證。得法性心自性清淨永離一切客塵隨煩惱故為轉依。即是真如轉依義。道轉依者。謂發世間道於現觀時轉成出世說為有學。餘有所作故。若永除一切所治永離三界欲時。此道自體究竟圓滿立為轉依。粗重轉依者。謂阿賴耶識一切煩惱隨眠永遠離故名轉依(文)菩薩地盡位轉滅煩惱障轉得大涅槃轉捨所知障轉證大菩提。是名二轉依。然資·加二位有損力益能轉。入見道位有通達轉。十地位中有修習轉。究竟位有果圓滿轉。無性攝論九初云。雜染分生死是遍計所執。清淨分涅槃是圓成實第二師唯說涅槃不取菩提。述記引七十八(十七紙云云)○第二廣釋頌文中二初問。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二答中二。初略答。 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此中明四種因得轉依果。謂經十地位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故。十地道性·相二宗其旨不同可知○第二廣解有二。初廣因後廣果。初中有四。廣上四因。初廣十地中三。一解十地名。二出體。三釋總地義。今初。 言十地者(至)法身故。此中十段。初明初地中。聖性即是正性離生。正性離生如婆沙三五瑜倫記十三上(四十五紙)明。瑜伽八十下云。彼剎那光明想生。能斷無始時來所集諸業煩惱。無性攝論七(二十三紙)云。有頌曰。如竹破初節餘節速能破。得初地真智諸地疾當成。餘如述記引瑜伽·對法·十地等明○第二出體。 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四十七及無性攝第七(十八紙云云)○第三釋總地義。 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瓔珞經下云。佛言。地名持。持一切百萬阿僧祇功德。亦名生成。生成一切因果故。地義具如十地論第一明○第二明十勝行中二。一總舉十波羅蜜多。二廣釋。今初。 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第二廣釋中四。一以十三門釋。二指略。三明十地修度。四以十攝餘。初中有十三。今初列名。 施有三種(至)有情智。對法十二(四紙)明十八任持(云云)又攝論第七·金剛般若論上(四紙云云)。又七十八·三十九明財·法·無畏(云云)次明戒中。四十(二紙)七十八(八紙)攝論第七(云云)餘度具如述記廣引於諸論明○第二出體。 此十性者(至)功德為性。此中六段。初明施中。對法十一(云云)瑜伽三十九明九門施(云云)倫記十上(二十七紙云云)次明戒中。四十三菩薩戒略有二種。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三種。一律儀戒。謂菩薩所受七種別解脫律儀(云云)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云云)古來相傳三種三聚如梵綱摘要辨。瑜伽四十二明九門戒可尋。三明忍中。四十二初明耐怨害忍(云云)次明安受苦忍。次明法思勝解忍。謂云何八種生勝解處。一三寶功德處。二真實義處。三佛菩薩大神力處。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處。七自於彼義得方便處。八一切所知行所應處(云云)四十二列九門忍四明精進中。四十二(十四紙云云)五明靜慮中。四十三初云。三相者。一現法樂住靜慮。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六明後五。攝論第七(云云)○第三明相。 此十相者(至)四句分別。攝論第七·對法十一·顯揚第三(三紙云云)三輪清淨者。梁攝論二十(十二紙)莊嚴論六(十九紙)七同(二十一紙)八(十二紙云云)○第四不增減。 此但有十(至)廣說應知。此中二段。初明說十所以。後明說六所以。初中對法十二(七紙云云)後中攝論·對法十一·瑜伽四十九(六紙)七十八(云云)○第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至)第如是。解深密四(八紙)七十八(八紙)對法十一(十六紙)攝論七(七紙云云)又四十九(五紙)云。由三因緣故。一由對治故。二由生起故。三由異熟果故。建立次第(云云)具如彼說○第六釋名。 釋總別名如餘處說。七十八解總名對法十一(十七紙云云)無性攝論七(七紙)出總別釋名。又對法十一(十九紙云云)○第七明修門。 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對法十二初明五修(云云)無性攝論七明五修。謂現起加行修·勝解修·作意·方便善巧修·成所作修。於作意修中說六意趣。謂廣大·長時·歡喜·於恩·大志·純善○第十攝門。 此十攝者(至)應作四句。對法十三(六紙)明四種攝。一種姓攝。二差別攝。三自他利攝。四勝義攝。明勝義攝云。此復多種。謂或依法界說。以真如是施等共相故。或依智資糧說。以能成辨一切智器故。或依智攝受說。以能成滿一切智。或依智隨轉說。以五波羅蜜多隨慧波羅蜜多轉故。或依智相說。以慧波羅蜜多是正智自體故。如是勝義以真如及正智為體故能攝施等(云云)無性攝論七云。於此一切六波羅蜜多。或有處所以施聲說。或有處所以戒聲說。乃至或處所以慧聲起。如是所說有何意趣。謂於一切波羅蜜多修加行中。皆有一切波羅蜜多互相助成(文)。此中三節。初約前前引後後。二約後後持淨前前。後依純雜修習。可知純雜四句如述有○第九開合。 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第十五果門。 此十果者(至)或二合說。有漏無漏各有四果。如上圖出。而有處下會違。對法十二(七紙云云)具如述記引七十八及攝論第七等明○第十一三學相攝門二。初出學名體。後正以學攝度。初中正三。今初戒學。 十與三學(至)如餘處說。菩薩三聚戒與二乘共不共。世親攝論八初說四殊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云云)四甚深勝。性罪現行(云云)又四十一(五紙云云)○二明定學。 定學有四(至)如餘處說。西明云。舊師判。初四地·五六七地·八九十地·金剛及佛。四定如次。今謂不然。何者若定有四即別配地。戒慧亦多何不配地。故知隨分地地皆修(云云)寂曰。舊師所判依攝論意。其旨不違。例如三種意生身·四種生死配地。應思。無性攝論第八初(云云)○三明慧學中二。初出體名門。二五位分別門。今乃初也。 慧學有三(至)如餘處說。攝論第八以十六門明慧學。如述記明○二五位分別門。 如是三慧(至)俱已捨故。述記辨頓悟回心有別。如理應知○二正以學攝度。 若自性攝(至)慧攝後五。七十八(六紙)出解深密(云云)又四十九(六紙云云)○第十二五位種現相攝門。 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第十三分位分別門。 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如述記引七十八(十四紙)四十七(十四紙)四十八(五紙)四十九初·對法十一(十紙)十三(十二紙)攝論第七(二十六紙)等明也○第二指略。 此十義類(至)略示綱要○第三十地修度門十於十地地修一。四十七攝論第七(二十四紙)顯揚三(五紙)十地論三(十四紙云云)○第四以十攝諸行。 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寂曰。六度·十度攝一切行。大乘祕密欲知地道深趣者。應須熟讀思惟於華嚴經及疏矣○自下大文第三解斷十重障中二。初明十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初中亦二。初標牒。 十重障者○第二別釋十一。初明異生性障中六。一出體六以障即無明辨同異今初。 一異生性(至)異生性故。七十八初倫記二十下廣解。世親攝論第七(十六紙)十地論第一(十四紙云云)異生性者。婆沙四十五初·七十七·十十八初(云云)瑜五十二(十一紙)顯揚第一(十五紙云云)小乘以聖法非得為體。苦忍已去離之。俱舍論二十三(十無)出捨異計。可見大乘則三界見所障種子為體。入見道位方捨此性。具如十地品疏明○二對三乘辨同異。 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三明障道俱不俱。 二真見道(至)無俱成失○二真見道者。一謂二乘人生空智真見。二謂菩薩法空智真見。述記舉薩婆多伏難。俱舍二十三(十三紙云云)有宗計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是故無有凡聖俱成之失。大乘於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如何無凡聖俱失耶。答。意可解。述記引對法第七(十紙)瑜伽五十九(七紙)佛地第六(六紙)等解釋(云云)○四釋二道別。 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薩婆多難云。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意有二。一謂斷惑證滅斯心別故。二謂為捨彼品粗重性故。粗重性乃指習氣無堪任性。可知○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雖見道生例此應釋。惡趣諸業果等者。等取卵濕二生·扇搋·半擇迦·女身·二形·北洲·長壽天·無想定·無想天等。具如述記辨○六以障即愚辨異同。 雖初地所(至)方頓斷故。世親攝論第七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云云)寂曰。攝大乘釋中有十障·十無明少有異同之旨。可尋。無性七(十六紙)十無明·十治障合而作釋。對法十四(十七紙云云)若初地所斷唯是見惑者。修道對治應唯有九。有此難故。明住心已去亦斷修惑一分所知障。故留煩惱助願受生具如論說○第二明邪行障。 二邪行障不了業愚。十地論一(十四紙云云)世親攝論七佛地論第七(四十二紙云云)○三闇鈍障。 三闇鈍障(至)聞思慧者。四十五(十四紙)七十八(四紙)及佛地論五(十五紙云云)○第四明微細煩惱現行障。 四微細頌(至)亦永不行。十地云解法慢障。攝論第七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云云)此障能障菩提分法。由有微細身見俱受執有身故不得不淨苦空無我等心現前。故辨中邊論上(十四紙)辨障品(云云)凡一切世間出世間一切善法皆在於十地。猶如大地生成眾物。一切世間善法即初二三地道之光影。聲聞有學無學及獨覺法即四五六地道之光影分也。是故應知。以三十七品為二乘所學而非大乘正所學。是以本從末之判非究竟說也。二身見者。述記二釋。初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云云)二謂。正斷所知障中身見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云云)演祕(云云)寂曰。前解應正。次寧知下問答可解。述記引解深密四(十六紙)三隨眠會釋(云云)七十八(十五紙云云)倫記二十一上(十紙)出景·泰·基三師說(云云)餘文如述記釋○第五於下悉般涅槃障。 五於下乘(至)樂涅槃者。十地云身淨我慢障。述記所引作身得。應考○第六粗相現行障。 六粗相現(至)住無相觀。世親攝論七(十四紙云云)解深密四十(十四紙云云)○第七細相現行障。 七細相現(至)起有勝行。十地論第一云細相習障。又第九(二紙云云)○第八無相中作加行障。 八無相中(至)不違彼故。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述記分三科辨(云云)第八地已後純無漏相續。但生·法二空本·後二智有於出入。論第五(六紙)問答以二義辨入觀異。可尋○第九利他中不欲行障。 九利他中(至)第九障攝。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述記云。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進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文)諸佛七勸者。出於十地論第十·智論第十(二十紙)同四十八(十四紙)探玄十四(十一紙)瑜伽倫記十二上(三十紙)等四無礙解者。如瑜伽四十五(二紙)七十八(五紙)倫記十一上(二十二紙)十地論十一(十六紙)探玄十四(四十三紙)等明。餘如述記解○第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 十於諸法(至)所含藏者。述記分三科解具如十地論第十二明○第十一障。 此地於法(至)大菩提故。對法十四(十七紙)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乃至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若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所知障頓成阿羅漢及如來。解深密第四(五紙)七十八(五紙云云)又瑜伽六十六(十三紙)明四修。此四修應配對上諸位修以辨其異相也。以圖示之。 十障及第十一障有無不同。如倫記二十下明(三十紙)○自下第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中。於中有三。一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明四道差別。初中二。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今初。 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上十一障對治二障。初地入心除斷分別二障種子。初地住心已去乃至第十地。斷所知障則俱生煩惱現行隨亦伏除。金剛喻定頓斷最極微細所知障及一切煩惱種子故。所斷十一障不外二障。可知○第二別解釋中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今初。 煩惱障中障不現起。二障伏斷今以圖旌焉。 具如述記引五十八緣起經下華嚴經第八(二十四紙)瓔珞經上(二十三紙)對法十四(十七紙)等明也。又樞要下末(四十四紙)明地前地上伏斷煩惱之差別。可尋○二釋妨歎中二。初正明斷障。後釋妨。今初。 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四十八(二十一紙)說二障三住過。謂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粗重初地永斷。障一向清淨無生法忍諸煩惱粗重第八地惡性悉已斷。一切煩惱隨眠習氣障礙乃金剛斷入如來位。一切所知障品所有粗重亦有三。一有皮粗重初地悉斷。二在膚粗重第八地悉已斷。三在肉粗重如來住中皆悉已斷。於三住中煩惱所知永斷。所餘諸住如其次第修斷資糧(取意)又七十三(八紙云云)○二釋妨。 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此一段文出七所由。一約三劫分齊成滿位。二約無漏心初起無間圓滿。三約現起二障少分斷·多少分斷·分分斷。四約分別永不行·俱行煩惱永不行及畢竟離。五約無生法少淨·多淨。極淨。六約捨異生姓·分段·變易。七約無漏盡心未得有相無相滿。可知○第二明斷漸頓。 斷二障種(至)有眾多故。此中初明第七識俱二障。後明餘六識俱二障。初中無粗細者。述記出三解。一謂。第七相應惑雖有八十一品與有段第九品一類。品攝全無粗細故。二謂。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八佛地位一時頓斷故云無粗細。三謂。此惑唯緣內境。境無粗細故云無粗細。非無九品等差別。可知。樞要下末(云云)後明六識中。初明煩惱障。後明所知障。初中亦二。初明見所斷後明修所斷初中述記引五十九(七紙)明見道惑種三心頓頓(云云)次明修斷中三節。初明漸斷次第得果人。次明頓出離超中二果人。對法十三(十二紙)明漸出離·頓出離。具如法苑斷障章及纂註明。後明菩薩斷中。初明煩惱障。後明所知障。通緣內外等者。明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第七相應惑頓斷之所以。謂以通緣內外境內外身起故。又彼境中各通粗細六識行相有九品等別故。諸地別斷理數可爾○第三明三乘四道差別。 二乘鈍根(至)皆容具有。此中初明二乘後明菩薩。初二乘則無間解脫必別起加行勝進。或九品別起。或一觀中隨斷几品總一別行後一勝進。後明菩薩四道。演祕引對法第九及俱舍賢聖品廣解四道義如瑜伽六十九(十六紙)雜集九(八十一紙)法苑章二末等。述記○自下第四明證十真如中有四。一總牒。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今初。 十真如者○二別解真如。 一遍行真如(至)自在故。世親攝論七(十四紙)無性七(十六紙云云)辨中邊一(十六紙云云)○三釋妨難。 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四廢立。 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自下大文第二廣果中有二。初牒前起下。後明所得果。今初。 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第二正明所得果中二。一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實如有三。一總舉六轉依。二別解三料簡。今初。 轉依位別略有四種。六種轉依出於梁攝論十六唐譯第九。可尋○二別釋。 一損力益(至)名廣大轉○三科簡。 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第二正解轉依中三。一總解轉依。二明轉依之言。三明是修習位所證。初中有二。初總標。後別解。今初。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二別解中四。初明能轉道中二。初能伏道。後能斷道。今初。 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能伏道能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有漏即六行觀。具如法苑斷障章明。無漏者。述記云。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云云)廣釋○二能斷道。 二能斷道(至)俱能正斷。此中初簡有漏及加行。後正出體。於中二說。初說則唯以根本無分別智為能斷道不取後得。樞要下末(四十六紙云云)與此義同。後說則見所斷惑致同前說。若修所斷中迷事惑則後得無分別智亦能斷除。即引瑜伽五十五證之。其旨調然。如述記辨○第二明所轉依。 二所轉捨(至)故此不說。攝論第九但以本識為所轉依。對法第十(十四紙)說三轉依。一心轉依。即真如。二道轉依。即前能轉道。三粗重轉依。即何阿賴耶。三論所出寬狹可知○第三所轉捨中有二。初明所斷捨。後明所棄捨。今乃初也。 三所轉捨(至)遍計所執。述記約三性辨已云。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三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如理應思○二明所棄捨。 二所棄捨(至)非彼依故。此中初明所棄捨。後明捨時分齊。初中有轉齊轉滅之差。如述記十末(十二紙)瑜伽倫記十三下(二十九紙)辨。劣無漏者。了義燈云。西明二解。一云。但捨二乘無漏對菩薩故名劣無漏。二云。二乘無漏及菩薩因位未滿無漏亦名為劣。三藏意取初說為正。餘及要集皆同有釋。今謂。不唯二乘名劣。菩薩因位亦劣所收(云云)寂曰。義燈所言當矣。對法十四(十六紙)之文其旨明著。復何異釋焉。無間解脫捨時分齊可知○四明所轉得中二。初明所顯得。後明所生得。初中有三。初總出體。二別解三總結。 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二別解中二。初舉數。二廣解。今乃初也。 涅槃義別略有四種○二廣解中三。一出四涅槃體。二三乘分別。三總結。今初。 一本來自(至)故名涅槃。此中初自性清淨涅槃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如上已出。雖有下有十種義。一本性清淨義。二具妙功德故。三無生無滅故。四有情共有故。五不一不異故。六離所取相故。七離能取相故。八尋思路絕故。九名言道斷故。十聖者所證故。佛地第三(三紙云云)了義燈云。有釋即言。是一切法通相真如。今謂。不爾。真如無二。豈有一切法別相真如(云云)寂曰。此彈謬矣。佛性論·實性論等說通相別相真如。豈可言無別相乎。應思○第二明三乘分別中二。初三乘具不具。後問答分別。今初。 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四種涅槃出於魏譯楞伽四(十五紙)梁攝論十六初。可尋。 演祕問答無住處涅槃菩薩得不。答二義(云云)評取後釋。述記為勝。寂曰。此評當矣。無性攝論第八(二十七紙)第九初攝論分明說地上菩薩得之。何破異致焉。但不如佛廣大圓滿耳○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今初問答佛有餘依。 如何善逝(至)可言具四。佛身蘊攝不攝至下當辨。述記(云云)○二問答二乘有無餘。 若聲聞等與佛有異。問中有處者。勝鬘經(九紙云云)答中初論主返質。次明身智有者。次明身智滅者。中二說。初約無住處。後約不定姓。寂曰。此是相宗教限之釋也。勝鬘·楞伽·無上依等經·佛性·寶性等論皆明一性成佛義。其所謂二乘不得涅槃之理炳焉而見。相宗所判安得的當如上經論乎。應思○第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中三。今初問答應不得涅槃。 諸所知障(至)俱不住故。答意可解。述記引佛地第七(三紙)會釋。可見○二問答應得擇滅不中二。初問。 若所知障不得擇滅○二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今即初也。 擇滅離縛(至)非永滅故。此中五段。初答。二既爾等者征。三非諸涅槃下釋。涅槃寬擇滅狹。雖所知障不感生死斷彼時不得擇滅。然斷彼故法空理顯故得不住處涅槃。述記作四句辨。可見。四若唯斷下難無為差別如第二卷中辨。五非擇滅下答如述記引顯揚十八對法二瑜伽五十三明。已上明所知障斷雖得涅槃非是擇滅竟○二答是。 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述記舉顯揚·對法等會釋(云云)○三問答菩提提障。 既所知障(至)通障二果。此明雖二障各障菩提涅槃且由勝用說煩惱障涅槃所知障障菩提。若偏執則頗失正理。可知○第三總結。 如是所說所顯得○自下第二明所生得中有三。一標章。二別釋。三總結。今初。 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第二別釋中分為九門。一出體門九指例門。初中四。今初明大圓鏡智。 云何四智(至)現眾色像。佛地論第三(三紙)第四(十紙)廣說(云云)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鏡諸處境識眾像顯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諸內六處。諸境者。謂外六境。緣此十二生三智品。心及心所識為主故總名諸識。即此諸識名眾影像。種種行相差別現故○二明平等性智。 二平等性(至)窮未來際。義燈云。疏以真如名平等性。智緣於此云平等性智。西明云。謂有情平等莊嚴論云生平等智。今謂。本釋是盡理言餘。眾生平等者。由何能緣眾生平等。意由智證真如平等。乃至佛地論云。先通達真法界時。得諸有情平等心(云云)寂曰。兩釋並通。應思。地論八初·梁攝論八·莊嚴論五·佛地論五說十平等。可尋。佛地三云。觀自他一切平等。大慈大悲恒共相應常無間斷。建立佛地無住涅槃。前義則悲智乃所建立涅槃則能建立。今義則涅槃者所建立悲智者能建立○三妙觀察智。 三妙觀察(至)皆獲心品。佛地三五廣明此智(云云)述記有釋。可見○四成所作智。 四成所作所應作事。佛地論六(七紙)同七(九紙云云)七云。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業。論曰。有義。此顯所作智。謂能化身語心。化稱順機宜故名善巧。加行不絕故名方便。此即名業。又云。身語化各有三。謂自身相應·他身相應·非身相應。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身心上化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令他心亦現種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分似見分現。有義。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加被有情令愚昧者解深細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瑜伽九十八(七紙)云。又諸聖者變化神通於其四事不能變化。一者根。二者心。三者心所有法。四者業及業異熟○第二相應多少門。 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第三以體攝用。 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如述記引佛地論第三(五紙)辨。可見○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 此轉有漏(至)得此四智。此中二說以辨識智。可解。無性攝論第九云轉五現識故得妙觀察智。乃至轉意識故得成所作智等。然鮮本云轉意識故得妙觀察智。轉五現識故得成所作智。大莊嚴論第三偈曰。四智鏡不動。三智之所依。八·七·六·五識。次第轉得故。釋演祕所引頌云八·七·五·六識(云云)佛地論第三有二師釋。第一師乃正義。與今論同。第二師意以為。八·七·五·六·七如次轉得四智。演祕會釋(云云)寂曰。據鮮本無性攝論·現流大莊嚴論則全同今說。如彼現流無性攝論說及演祕所引大莊嚴偈。定應是借本也。所以知者。其轉五六如次第得妙觀·成事二智之說甚不應理。豈可有此說乎。雖然如是。此錯本由來之久。印度既有二說。而其不正義家不曉八·七·五·六之說是錯本而已。基師覽大莊嚴偈亦錯本也。可察○第五轉識得智位次。 大圓鏡智(至)違二執故。此中初明第八轉依。二說可知。述記引對法第十以後說為正。明平等性智中。真見道中此智即生。必第六所引生。非自力起。若二障頓斷者。妙觀·平等二智同時現。若漸悟者先得妙觀察智後入地位方得此智。但佛果位第七識與淨第八相依。自力勝故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亦二識不必同地。可知。明妙觀察智中。初明生空觀品。後明法空觀品。初起後起可解。述記之中明成佛已去妙觀察智或觀理非事或觀事非理。或二種俱觀皆得自在。非謂佛第六識唯生空智相應。註者錯解。可知。明成所作智中。佛地論三(十一紙)二說。有說。初地已上皆得現行。墮法流故。如實義則佛果方起與今旨○第六種姓本有始起門。 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述記云。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云云)佛地論第三(十一紙云云)○第七所緣何境界門。 大圓鏡智(至)後得智攝。此中四段。初明鏡智中二解。可知。莊嚴論三(二十一紙云云)佛地論三釋云。諸處者。內六處。言諸境者。謂外六境。言諸識者。謂六種識。如是智上有十八界眾像影現。又第四(十紙云云)得四智時具真俗智。然由了俗由證真之義名為後得。義說後得或似後得。如是鏡智內緣自體功德種子。外緣一切或真或俗所知境界。現身土一切影像。緣真義邊名為正智。緣俗義邊各為後智可知。次明平等性智中三說。佛地論三(七紙云云)次明妙觀察智(云云)後明成所作智中二說。佛地論(云云)如上已出。且說下會莊嚴第三之文○第八緣境作用門。 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第九指例門。 如是等門差別多種○第三結所生得。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第三總結所轉得。 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第二明轉依之言。 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四種之中。初能斷道雖有無漏智。是能斷道故屬之因智所轉依中雖有真如。是迷悟依故。非究竟證故。唯取所轉得菩提涅槃以為轉依。可知○第三明是修習位所證非已證得。 此修習信因位攝故。上來辨修習位竟○自下大文第五明究竟位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後究竟位(至)其相云何○二答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此即(至)名法○二長行釋中二。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中四段以四句。初釋第一句中亦二。初正解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今初。 論曰前修(至)利樂事故。述記分三科釋。可見。別釋中初釋無漏後釋界。界有二義。可解○二問答分別中有二。今乃初問答。 清淨法界(至)道諦所攝。婆沙等判。前十五界唯有漏故。佛果五識亦有漏攝故。難四智心品皆無漏。答意可知。述記引六十六證然彼卷雖明四諦今義異。可考○第二問答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集論者。第三(八紙云云)○二答中有三說。今乃第一說。 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佛地論第一(九紙)有三說。初謂。十八界皆通有漏無漏皆有善性。如來十八界乃無漏也善也。集論等約凡夫二乘而說之。第二說即同今第二說。第三如實義粗同今第一說。問。師資所說相違云何。答。靖邁會云。親光所立不違護法。佛地始末成立佛身等是蘊等攝故。是故法花玄贊·理趣八疏等言。佛身具有蘊處界等(云云)補闕云。佛地所釋違理故非正釋。或可。據非二乘境。唯識則剋實而說。或可。依勝義則非蘊等攝。據世俗故彼中攝。義演云。此有三解。一云。彼論就所執性蘊界處等故為非蘊等。此就依他圓成而論。彼此二論互不相違。一云。親光約法自相離言道理故為非蘊等。此就安立諸行道理為蘊等攝。亦不相違。一云。作論者意異。親光立義據佛果功德甚深微妙非實蘊等。護法菩薩以理依教破民說。如論應知。雖有三解。三藏法師意取後解。寂曰。從來所會雖似有理並不的當。且護法世佛地未行。豈容護法師預破後世佛地乎。二論師各存一義。師資異解非適今民。不可強加會釋矣○第二說。 有義如來(至)不應作難。分文可知。此師意謂。如來唯意·法·意識耳。本識所變五境是妙定生故。法界所攝佛所變與他識所變互為本質。然佛變是細。餘變乃粗。其佛變者非五識攝。他所變者義有二途。一色是因位所變。一定是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故生五境。第八所生五境是定果色法界所攝。非是五境可知。淨名聲聞品云。不起寂定現諸威儀是為宴坐。又觀眾生品云。念智常覺悟無非定心。又無性攝論九(二十四紙云云)○第三說。 有義如來而純無漏。此中初標宗。次集論下會違。三結正。會違中初會第一師所引集論第三之文。次會第二師所引大般若等之文。次所以者何下遮第一師計。十九界聖遮者。淨名經第四初(云云)又處處說者。涅槃經三十五(云云)後又說五識等遮第二師計。後故佛身下結正○第二解眾德。 此轉依果俱(至)名安樂。此中四段。可知。初釋不思議中三解。世親攝論九(十七紙)顯揚十七(六紙云云)明善中對法第四(二紙)云。次遣難。對法第六(二紙)瑜伽第四及七十八(二十四紙)至。七十九初(云云)攝論第十(十一紙云云)次解常中法苑三身章(云云)大莊嚴論三(二十紙)說三種常。如述記引。寂曰。三身常住義不一準。性相二宗其旨碩異。若約教限。兩有道理。然相學之流往往局守自宗分齊破他深義動致左謬。甚者以世間因果評量計度。謬之極矣。豈容以世間所知證誠道理而究了佛果唯智不思議沖玄之密境哉。解安樂中。五安五樂如述記一本明。增一阿含二十一瑜伽三十五(二十一紙)說四樂。解節經敘五樂。於中佛果安樂可知。餘如述記明○第三明解脫身。 二乘所得(至)解脫身。述記(云云)解深密經第五及七十八(十七紙云云)非是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是有為解脫。今乃以真如為解脫身。是無為解脫可知○第四解大牟尼名法。 大覺世尊(至)皆此攝故。此中初明大矣尼。後釋法身。佛地第二(三紙云云)又第七明體依聚(云云)○自下第二諸門分別中七門分別。今初三身別相門。 如是法身(至)諸利樂事。涅槃經三十一初明大涅槃離十相。三身義如法苑三身章辨。然三身四身義唯識·佛地所明與古對法稍有異同。具如攝論第五明○第五法攝三身門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 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經說等者。佛地七五法三身相攝(云云)論說者。世親攝論第九無性九(十六紙云云)說平等者。莊嚴論說。又智殊勝等者。攝論第九已下○第二師說。 有義初一(至)故不說有。此中二段。初明自性身。後明餘身。初中有四。一標宗。二說自性下引證。莊嚴論·佛地七(十四紙云云)說證因等者。金剛般若論上(十五紙云云)佛地七引金剛般若(云云)又說法身等者。對法一(二紙)攝論第九(十九紙云云)又同(五紙云云)三然說下會違。初會第一師所引攝論第九。次會智殊勝之文。後四智品下明餘身中二。初明智攝。後說圓鏡智下引證。此中二段。初明自受用。後明他受用及變化。初中有三。一正引證。莊嚴論·攝論(云云)二雖轉藏說下解違。又說法身等者。讚佛論(云云)唯證因得等者。般若論(云云)三又受用身下立理。後明他受用及變化身中三。一立理。二雖說化身下解違。前師所引智殊勝等之文可知。三然變化下說相。此中述記分四辨。可知。由此經說等者。涅槃經說。又說等者。佛地第七(九紙云云)又說變化等者。七十八(五紙云云)雖說下會違。九十八(七紙)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是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非不全化。或可。言不化者。依餘說。不依如來。今論亦存二意。可知○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 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文旨分明可解。具如法苑三身章·佛土音明○第四三身二利門。 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如攝論·莊嚴論·佛地論等明○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 又自性身(至)亦無定限。此中四節。初明自性身土。可解。次明自受用身土中。述記云非離身別有土名。是明自受用身土無別名耳。道本失旨。可知。寂曰。自受用身土之義。今論及佛地論粗同其旨。然如瑜伽·顯揚·莊嚴·雜集等論與今所說稍有異致。如攝論略疏第五辨。次明他受用中。隨住十地等者。十地論三(二十紙云云)後明變化身土中。淨穢佛土因緣等者。樞要下末云。化土本唯無漏然有淨穢。見者亦爾。通有無漏然有淨穢。十地菩薩亦得見。上知下故。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故。論言化土有其淨。言論土本為地前等見。不別言淨(云云)寂曰。此辨鑿矣。蓋變化身土雖言有淨。與十地所見淨土其旨碩異。變化身土淨穢唯就土相以判淨穢耳。論文分明言未登地。何強以十地所見論焉哉。應思。佛地論第七(二十二紙云云)○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自性身土(至)一切故。此中三段。初明自性身土。次明自受用身土。後明他受用及變化身土。有共不共等者。佛地論第七出三義。一云共。二云不共。第三如實義云有共不共(取意)法苑義林七本(三十四紙)有辨可知○第七明身土能所變中有二。初正明身土能所變。後因明唯識見相同異。今初。 此諸身土(至)五十二等。自受用身土者。唯淨無漏識之變。唯佛能知。非他所緣。他受用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佛及地上菩薩無漏智所變乃純淨無漏。若十地菩薩五·八識變及有漏心智所變即純淨有漏。變化身土質通淨穢。佛之所變唯是無漏。二乘有漏心及異生所變即唯有漏。可知。共變身土雖有漏無漏心變異。因緣相順故成同一相佛地(云云)。佛身佛土其旨深玄。非靜慮者靜慮之境界。何況於其餘乎。且性相二守判釋不同。從上所明乃相宗一途之釋義耳。欲知性宗所明之旨趣者。應須披尋於華嚴探玄及大乘義章佛身佛土義等也○第二因解唯解識見相同異。 然相分等(至)定相應故。此中有三師說。初則難陀二分義。或可。護法別義也。難陀計。見分是實。相分是假。護法別義。謂三分是依他。而自證分是實。見·相分是假。相分等言舉於相分等取見分也。佛地第四亦有此義。次或識下護法正義。如上已出。三或相分下第三安慧師義。謂唯一識性由虛妄熏習力似相見現故。離執情無有二分。是亦如上辨。述記一本(四十七紙)三本(四十七紙)廣明之。可見。上來辨釋正宗分訖○自下大段第三結釋施願分。 此論三分(至)登無上覺。此中長行偈頌可知。 成唯識論略疏第六(大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