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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比丘尼合法性的确立——尼净捡受戒考

时间:2013-12-21 20:20:43  来源:  作者:唐嘉 宋筱清
食不失时 尽形寿不得非时食 尽形寿不非时食
  10. 尽形寿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不得积聚珍宝。不得手取,不得教人取。 尽形寿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尽形寿不得捉金银钱
  以上“十戒”内容基本相同,笔者认为,是净捡从智山所受。
另外,关于比丘尼“五百戒”的说法,有多部佛教经典提及,如下所示:
  经   典 内    容
  1. 《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7] 或复出家受持比丘二百五十戒。若比丘尼受持五百戒。
  2. 《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8] 若五戒、十戒、菩萨四百戒、苾刍二百五十戒、苾刍尼五百戒。
  3. 《大智度论》[9] 若欲受具足戒,应二部僧中。用五衣钵盂,比丘尼。为和上及教师,比丘为戒师,余如受戒法,略说则五百戒,广说则八万戒。
  4. 《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10] 僧纯于拘夷国时,该国比丘尼多是葱岭以东王侯妇女,为道远集斯寺,用法自整,大有检制。亦三月一易房或易寺出行,非大尼三人不行,多持五百戒。
  5. 《沙弥尼戒经》[11] “沙弥尼已受十戒,原道思纯,能行是十事,五百戒自然具足”;“能备十戒之本,其五百戒皆悉周满可逮,神通无所不达”;“沙弥尼如是能尊十戒,五百戒则为举矣”;“若能具十戒者,五百之戒自然普备。”
  6. 《孤独母女为王所纳出家悟道》[12] 帝释即下授与袈裟,自然着身发便堕地,授五百戒为比丘尼。
  7. 《魏书》[13] 妇入道者曰比丘尼,其诫至于五百,皆以阙。
  由上表可知,唐朝以前,佛教内外对“五百戒”的提法较常见,直到释道宣指出:“尼总有三百四十八:第一篇有八,第二篇有十七,第三篇有二百八,第四篇有八,第五篇有一百及七灭诤,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传五百戒者,非也。亦有经律尼戒五百,此但有总数,而无实名也。”[14]也就是说“五百戒”只是大约的提法,其实“尼戒总有三百四十一,世人妄传五百戒者,非也。虽有经云尼戒五百,此但有数而无实名。”[15]唐朝律师认为“五百戒”有数无条款,是世人妄传。
综之,唐朝以前翻译成中文的戒律译本中,没有对“五百戒”严格的限制。如果印度原本有五百戒,而未翻译具足的话,笔者认为,可以视为译者基于中国国情对印度戒律的第一次改革。
二、受戒的合法性考察
  净捡受具足戒并非一帆风顺,晋咸康中(337-339)“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升平元年二月八日(357),洛阳请外国沙门昙摩羯多为立戒坛。晋沙门释道场,以《戒因缘经》为难,云其法不成。因浮舟于泗,捡等四人同坛止,从大僧以受具戒。” [16] 这段话的逻辑表明,升平二年,昙摩羯多于洛阳立戒坛,准备使用《僧祇尼羯磨》为比丘尼授具足戒,但被沙门释道场根据《戒因缘经》指出此次戒坛结戒不合法。于是戒坛被移往浮于泗水的船上,净捡等四人得从比丘处受具足戒。
笔者认为,这次授戒有三点应商榷之处:第一、《僧祇尼羯磨》及戒本是否时有。第二、以《戒因缘经》为难的可能性。其三、浮舟于泗实现船上授戒是否可行。其中,第一、二点讨论戒本合法性,第三点讨论船上受戒。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戒本的合法性
  就第一点而言,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历代佛教经目所不录,仅见于《比丘尼传》。
  就第二点来说,《历代三宝记》记录:“《鼻柰耶经》一十卷(或云《戒因缘经》,沙门昙景笔受)”为竺佛念建元元年(343)后在长安译出。[17]《大周刊定众经目录》:“《鼻柰耶律》一部十卷(一名《戒因缘经》)”为“后秦竺佛念等于长安译。出《长房录》”。[18]《开元释教录》:“《鼻奈耶律》十卷(一帙一名《戒因缘经》)”为“姚秦凉州沙门竺佛念于符秦代译”。[19]历代目录记载的《戒因缘经》兴宁三年(365)后才译出,大致时间处于符秦统治时期,时净捡已卒,不可能有比丘以此《戒因缘经》为据质疑戒坛的合法性。另一种可能性是,《戒因缘经》有另一版本,升平元年前已译出,但此经仅见于《比丘尼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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