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林中设置十大寮舍以管理营运。而十大寮舍的名称并不详尽,文中只是列出了饭头、菜头、维那的职事名称,其他的寮舍名目则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
不信天真佛,来为假比丘,即时抽挂搭,去矣莫回头。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之中依检举、摈弃之法以拣安清众的方法。对于出家众来说,检举、摈弃之法,律已有之,这可说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规定,如果彼此间出现了不如律法的行为,比丘之间是要互相规劝的,由于展转相谏(相互规劝)、展转相教、展转忏悔,这样佛弟子众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长【《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5c;《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550b;《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016c。】。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为之覆藏不检举,这是不如法的【《四分律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4条,《大正藏》卷二二,1019c;《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8b;《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0条,《大正藏》卷二二,553b。】。对于那些“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维那亦要检举,“摈令出院”,这是为了成就出家众清净解脱的大事。比丘出家,不分贵贱上下,皆成志求解脱之清净大众。所以出家教团或于丛林修行之大众,又称清净大海众、清净众,在《禅门规式》即称为清众。如果不是为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盗窃比丘的形象,蒙混过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门之中造罪,还会影响出家清众的修道事业,对于这种人,只好摈弃于山门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柱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
这一段是说明禅林中以杖打、烧道具、从偏门逐出犯规者以肃众的方法。虽和上一段意思相近,都是惩治僧众之中的害群之马,但处理的方法却和传统律法不一样,很有一些中国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惩罚,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三业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坛法治之者,当驱出院。清众既安,恭信生矣。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随宜惩罚,得留法服,后必悔之。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四来同居,圣凡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但见一僧有过,便雷例讥诮,殊不知,以轻众、坏法,其损甚大。今禅门若稍无妨害者,宜依百丈丛林格式,量事区分。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惟百丈禅师护法之益,其大矣哉。禅门独行,由百丈之始。今略叙大要,遍示后代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轨度,山门备焉。
摈逐成何益?安禅不毁僧,公门无狱讼,祖席播佳声。
这一段,是说明清规中规定上一条安众肃众之法的种种好处所在。如法展转相互劝谏,对于犯了重戒的比丘,进行摈逐,可以维护比丘清净解脱的形象,可以保护世间信众的信心,不致于让信众因为比丘的不如法而丧失了对圆满佛法的敬信,还可以在僧团内部就可使不如法的种种事情依法而消弥于无形。
(二)百丈清规对印度戒律精神的继承与变革
百丈怀海禅师制定清规,继承了印度的戒律精神而本着随方毗尼的原则加以适当的变革。随方毗尼,是说戒律(毗尼)可随各地之风土习俗而有开制、缓急之别。随风俗民情之需,对戒律可斟酌取舍。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开许之事等,得随顺地方之风土、气候等而斟酌开许废止。比如虽为佛陀未曾制定之法,然为他方之习俗,则应遵行之,如我国食必用匙箸,行必着鞋履等。《五分律》卷二二:“复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二,《大正藏》卷二二,153a。】意思是说,假令佛所制戒于他处不合当地风土习俗,则不可用。又若虽非佛所制戒,但于他处为不得不施行者,则必当施行。此为如来在世亲口宣说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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