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佛陀的慈悲﹐不让繁文缛节困扰后世的弟子们﹐也是佛陀的智能﹐可让后世的弟子们能够依据制戒的原始精神﹐有自由伸展及约束的时空弹性。
可是这个问题﹐在南传上座部的《弥兰陀王问经》的难问第二品第一﹐将佛陀所指示﹕「阿难﹗我死后﹐若僧伽欲废弃小﹐随小学处者﹐听。」解释成为佛陀以此试探弟子们﹐在佛灭后﹐宜警惕﹐
诸佛子为了苦之解脱﹐更应守护更多的学处﹐岂有放弃学处之理。这也正可代表了上座部佛教是站在保守的立场﹐而其对于小戒及随小戒的定义﹐解释成为﹕「小学处者恶作也﹐随小学处者恶语也。」
恶作与恶语﹐在比丘律的五篇之中﹐同属于第五篇﹐名为突吉罗(梵语dus.kr.ta )﹐又称为「众(多)学(处)」及「应当(遵守)学(处)」﹐乃是威仪类﹐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人与人之间
的礼仪﹐行住坐卧的各项规定。这也可以随着时代环境的改变而可略有变动的必要。提升人品﹑健全人格﹐类似的礼仪﹐也相当重要。可见南传的上座部﹐主张保守的原则是对的﹐但如果拘泥于条文的
枯守﹐就与佛旨相违了。
我们讨论佛陀所示「小小戒可舍」或「微细戒可弃」﹐不能执着于「舍弃」二字﹐而当体验到戒律的功能﹐在于随时﹑随方﹑随俗﹐达成适时﹑适所﹑随机应化的人间性和实用原则﹐那就是使得人
间社会大众﹐能够清净﹑和乐﹑少欲﹑知足﹑知惭愧﹐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长﹔佛的正法常住人间﹐利益人间。
事实上﹐三藏圣典中的律藏﹐不论以何种语文流传下来﹐都已早就无法照着佛陀时代那样地全部实施于人间﹐纵然凡是正统的佛教徒们﹐都还觉得戒律对于佛法的实践﹐非常重要﹐但在遇到异文化
﹑异民族﹑异方域﹑异风俗﹑异法令的时代环境﹐为了使得佛法还能够推广﹐自利﹑利人﹐就不得不放弃形式主义的持戒思想。例如佛教到了中国﹐就曾出现过「沙门不敬王者」及「父母反拜沙门」的
论争﹐也发生了百丈怀海改变沙门不得耕作﹑必须托钵乞食的生活方式﹐而成为农禅制度的自食其力﹐并在寺内自炊自食。他也明知这是「不循律制﹐别立禅居」﹐却又自信他所创立的禅林清规﹐有四
种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纲宗故。
因为百丈禅师所建的清规﹐被当时的人所指责﹕为什么既不遵守小乘的比丘﹑比丘尼戒﹐也不随从大乘菩萨戒律﹖他的回答是﹕“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
宜也。”像这样的非局于大小乘戒律﹐也不异于大小乘戒律﹐其实就是遵守佛陀制戒的基本原则﹐但又不被琐碎的戒律条文所束缚。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使得佛法能够适应环境﹐又能使得佛教徒们身
口意三业清净﹐为自己除烦恼﹐给人间作表率。既能适应不同的时空环境﹐也能被不同的时空环境接受﹔既有弹性﹐灵活运用佛法﹐也能保持僧团生活的清净精进。所以《百丈清规》﹑《禅苑清规》以
及各寺院所订的各项规约﹐都是在同一种原因下产生。千百年来﹐戒律在中国﹐虽然从未如律普及﹐也未如律传承﹐但是中国尚有禅慧精进及梵行清净的释子沙门。佛法的命脉﹐也就靠着这些人的奉献
﹐保持了下来。岂不也可以把他们所创的清规﹐算作富有生命活力的戒律呢﹖应该可以﹐但仍不能取代戒律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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