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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文益《宗门十规论》禅法思想及其价值辨析

时间:2013-12-10 08:31:13  来源:  作者:宗性
  在文益看来,以上四家流派虽然可以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启悟弟子,但禅宗的基本宗旨是不能抛弃的。也就是说,在禅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的基本立场上,允许各流派在教导弟子的过程中,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但目的是要让弟子能真正的体悟到禅法的真正精神。因此,文益在《十规论》中对那些忘却禅宗基本宗旨,而只知道“党护门风”、“对答不观时节(根机)”、“护己之短”的禅门弊端,提出了批评的意见。
  也由此可以看出,文益本人并不反对禅宗流派的形成,并不反对禅宗各流派根据弟子的不同根机而采取灵活的引导方式。但是,在此过程中,绝不能置禅门基本宗旨而不顾,要在禅宗基本宗旨得到贯彻的情况下,流派的形成及门庭施设才是正确的。从文益的这些观点来看,他对“宗风”的态度,是十分圆融的。
  (四)理事圆融
  在整个佛法中,理与事是相对而言的。理就是常说的真理或理性,事就是常说的事相或事法。对于理事二者的关系,在佛教内部的不同宗派中,是有各种不同说法的。华严、天台、唯识、俱舍等,对理事二者的关系的诠释都是不尽相同的[30]。而文益对理事二者的关系也由他自己的看法,他在《十规论》中说:
  大凡祖佛之宗,具理具事。事依理立,理假事明,理事相资,还同目足。若有事而无理,则滞泥不通;若有理而无事,则汗漫而无归。欲其不二,贵在圆融。
  在文益看来,禅宗的基本宗旨是“直指人心,见性成佛”。这一宗旨中却包含了理事在内。“直指人心”可以说是事,而“见性”可以说是理。这样的话,参悟禅法其实就是从事而入理,悟理而显事。因此,文益认为,在参悟禅法的过程中应把握理与事两者间的关系。文益认为,事相是以理性为本体和依据的,但理性又必须借助事相才能得以显现。因此,理与事两者之间是相辅相依而又不能孤立存在的。对二者关系的把握,应采取圆融不二的态度,才不致于偏理废事,或依事废理。
  以上文益对理事关系的看法和态度,是明显受华严宗思想影响的,这与文益本人对华严宗的思想及经论[31]比较熟悉是分不开的。他在《十规论》中以及在为弟子德韶说法时,也多次发挥华严宗理事圆融的思想,并作《华严六相义颂》[32],表明自己对华严理事圆融思想的理解。所以,文益的禅法思想是深受华严宗思想影响的,特别是理事圆融思想。如他在《十规论》中说:
  又如法界观,具谈理事,断自色空。海性无边,摄在一毫之中。须弥至大,藏归一芥之中。故非圣量使然,真猷合尔;又非神通变现,诞生推称。不著它求,尽由心造。佛及众生,具平等故。
  文益这里提到的法界观,就是指华严宗的法界说及法界观[33]。华严宗的法界说及法界观,其主要内容即四法界。四法界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理与事的互相融摄、互相圆融,着重讲理与事的圆融无碍的关系。
  在文益看来,如华严宗的法界说及其法界观,对理事二者关系的阐述,其目的是让人最后超越理事,真(空)俗(色)二谛皆亡,“泯绝无寄”,离言绝相,才是真正的悟入实相。这种理事圆融的关系,就象海性可容于毫端,须弥可以纳入芥子之中一样。从事相相对的角度来说,有大海与芥子的差别;从理性圆融的角度来说,一切即一,一即一切,一切平等。理事关系也是如此,从事相相对的角度来说,有理与事的不同;从理性圆融的角度来说,理与事实圆融无碍的。这种理事圆融的关系,并不是佛说,也不是由神通显现,归根结底,只是自心的显现。也就是说,理事圆融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法尔如是的。
三、《十规论》的价值辨析
  《十规论》在中国佛教史上,又特别是对唐末五代时期禅宗内部各流派的思想及禅风的认识和了解,是极其重要的文献之一。
  如文益在《十规论》中,将禅门五家中的前面四家流派进行归纳,以及对四家流派的思想进行了概括。从现存文献来看,最早对四家流派作归纳,并对其思想进行概括的,就是文益的《十规论》。《十规论》的这种概括,对研究四家流派的早期思想,是十分重要的记载。
  另外,《十规论》中只提到四家流派而已,这对我们了解法眼宗的形成及禅门五家的正式完成,是极其重要的信息。从《十规论》看来,文益在世乃至文益示寂后的短时期内,法眼宗并未有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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