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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观及其四法界论

时间:2013-12-18 16:01:02  来源:  作者:杨曾文
    (一)澄观继承法藏在《华严经探玄记》卷一所说的以“因果缘起、理实法界”为《华严经》教义的根本宗旨,重视对法界的阐述。何为法界?凡有一定的规范、规定性能够给予定义和解释的都可称之为“法”,即指一切现象和事物,也包括隐藏在事物背后的本质、本体,甚至也包括想象中的事物;[13]所谓“界”具有“分限”(有形象差别)和“体性”两方面的含义。二者合起来称为“法界”。从总体上说,法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体现为理,是理法界;一个表现为事,是事法界。理即真如、法性,体性空寂,具有不变和随缘的本性;事是具有分限、形象的万事万物。两者的关系是:理是事的本质、依据;事是理的随缘表现。从理表现为事来说,理就是事,在这种场合,只有理(事亡);从事是理的体现来说,事就是理,在这种场合,只有事(理亡)。从两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来说,有理有事,事理交彻,不一不二。
    (二)澄观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华严宗的法界思想,把杜顺的三种法界观、法藏所说的五种法界,归纳为四种法界。那么,什么是事法界?它在四法界中占有什么地位呢?事法界包括“色心等相”,即为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他在《华严法界玄镜》中列举的“事相”共有十对,即:教与义;理与事;境与智;行与位;因与果;依与正;体为用;人与法;顺与逆;感与应。从含义上说又绝不是十对,可以说包括了宇宙万事万物,其中也包括了全部佛法。这里的“理与事”中的“理”,相对于超言绝相的法界或真如之理,是用文字表达的理,也可归于事的范围。
    澄观认为:“事法界,历别难陈,一一事相皆可成观”;“随一一事,皆为三观所依之正体”。这里有三层意思:1、认为事法界包括的范围太广太杂,不可能一一详加说明,这是他在《华严法界玄镜》中没有专就事法界详加诠释的理由。2、任何一事,皆可以作为观想法界的对镜,例如从教从义,从理从事,从境从智,乃至从它们所属的具体事物,皆可入观,观察理事之间的圆融无碍的关系等。3、任何一事都是修持前述杜顺的三观:真空观、理事无碍观、周遍含客观所依的“正体”,自然也是观想四法界所依的“正体”。在这里可以看到,澄观在论述法界和四法界的过程中虽特别强调理与事的圆融无碍关系,但同时强调认识和体悟玄妙的法界思想必须通过对一一事的观察、观想,此即以观想四法界为内容的禅观。
    (三)澄观在《华严法界玄境》中说“真空则理法界”。杜顺《法界观门》的真空观,就是观理法界的。何为真空?不是以“断灭”为空,也不是离开色的空,而是“即有明空”,此空与有相即不二,故称真空。这种真空,就是所谓的理,亦即真如、实相、法性等。他对《法界观门》中所说构成“真空观”的“会色归空观”、“明空即色观”、“空色无碍观”、“泯绝无寄观”四观的解释中,侧重强调色(相当于现在说的物质现象,包括人的身体)的本体空寂,而不是绝对空无(断空),是与具体的万有结合在一起的,所谓“真空必不异色”、“不离色明空”,色空是不二的;空与色,理与事是相互依存的,“以空中无色,由事即理;理绝相故,色必有空”;空与色是彼此“举体全是”的关系,色(事)举体全是空(理),空举体全是色;从最高的认识层次(真谛)来看,真空是超言绝相的,不可形诸任何语言文字,何有“色”、“空”等名相可言。[14]
    在《华严经行愿品疏》卷一对理法界的解释中说:理法界即是性,“真理寂寥,为法之性”,包括二门:“一、性净门,谓在凡不染,性恒清洁,遍一切法,不同一切,一味平等……二、离垢门,谓由对治,障尽净显,随位浅深,分十真如(按,《成唯识论》卷九所说菩萨在十地顺次修持施舍、持戒、忍辱、精进、静虑、般若、方便善巧、愿、力、智,断十种障,所得的十种与佛相应的智慧和精神境界)。”所谓“性净门之理,应是大乘佛教所说的遍现于万事万物的真如法性,而“离垢门”是指众生通过修行断除情欲烦恼而将先天所秉的佛性得以显现出来,此为离垢门之理。[15]
    (四)理事无碍法界,是着重讲理与事的圆融无碍的关系。杜顺在《法界观门》中分十门解释。此十门是:理遍于事、事遍于理、依理成事、事能显理、以理夺事、事能隐理、真理即事、事法即理、真理非事、事法非理。澄观在《华严法界玄镜》中指出以上十门是两两相对:前二者是理与事的“相遍”对,其后分别是理与事的“相成”对、“相害”对、“相即”对、“相非”对,由此而形成理与事之间的圆融无碍的关系。他从理相对于事、事相对于理两个方面对杜顺的原文进行解释,指出“性空真理,一相无相,故不可分,则无分限;事约缘起,故分位万差”,但法性之理遍于一切处、众生、国土之中,“理非事外”;一切事皆与理同,否则就意味着“事有别体”;因为理无二体,故理全在一事;因为事同与理,故事事皆俱全理;一事具有全理,不妨其他事也具有全理,因为“理无二故”;真如之理随缘而成事,万事性空即现真理;在理即是事,事即是理,事外无理,或相反理外无事的场合,是互夺,是理事相害;在理即事,事即理的场合,是理事相即;在理非事,事非理的场合,是理事相非。形成理与事圆融无碍的关键是“理无形相,全在相中”,“无尽事法,同一法性”,既然事是依据理而成,事是理的体现,理是事的本体,自然理事无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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